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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消 防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能 力 和 素 质, 加 强 消 防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保 证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与 管 理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依 据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等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条 国 家 对 依 法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准 入 类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纳 入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统 一 规 划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依 法 注 册 后,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等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五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分 为 高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高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评 价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和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英 文 分 别 译 为 :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3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 六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共 同 负 责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的 政 策 制 定, 并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该 制 度 的 实 施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考 试 第 七 条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试 制 度 考 试 原 则 上 每 举 行 一 次 第 八 条 公 安 部 组 织 成 立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一 级 和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组 织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命 题 工 作, 研 究 建 立 并 管 理 考 试 试 题 库, 提 出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建 议 第 九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组 织 专 家 审 定 一 级 和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和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试 题, 会 同 公 安 部 确 定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并 对 考 试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第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按 照 全 国 统 一 的 考 试 大 纲 和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研 究 确 定 本 地 区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合 格 标 准 第 十 一 条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并 符 合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之 一 的,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十 二 条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 ( 一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工 作 满 6,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4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 见 附 件 1, 下 同 )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工 作 满 7,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5 ( 二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工 作 满 4,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3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工 作 满 5,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4 ( 三 ) 取 得 含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在 内 的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工 作 满 3,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2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在 内 的 双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工 作 满 4,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3 ( 四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工 作 满 2,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工 作 满 3, 其 中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5

2 ( 五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博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博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2 ( 六 )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相 应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的 人 员, 其 工 作 限 和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限 均 相 应 增 加 1 第 十 三 条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 ( 一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中 专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3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4 ( 二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2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3 ( 三 )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2 ( 四 )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相 应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的 人 员, 其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限 相 应 增 加 1 第 十 四 条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委 托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统 一 印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共 同 用 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6

资 格 证 书 该 证 书 在 全 国 范 围 有 效 第 十 五 条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共 同 用 印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该 证 书 在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第 十 六 条 对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一 级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2 号 ) 处 理 第 三 章 注 册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对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实 行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取 得 一 级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经 注 册 方 可 以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名 义 执 业 第 十 八 条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是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为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并 负 责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初 步 审 查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取 得 一 级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申 请 注 册 的 人 员, 应 当 受 聘 于 一 个 经 批 准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并 通 过 聘 用 单 位 向 本 单 位 所 在 地 ( 聘 用 单 位 属 企 7

业 的, 通 过 本 企 业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交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第 二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后,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对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的 注 册 申 请, 均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自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规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完 成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的 初 步 审 查 工 作 和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注 册 审 批 工 作, 并 将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和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报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审 批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报 送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能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的, 应 当 将 延 长 的 期 限 和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送 达 相 应 级 别 的 注 册 证 第 二 十 三 条 注 册 证 的 每 一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3 注 册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是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凭 证, 由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8

本 人 保 管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的, 应 当 自 取 得 一 级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之 日 起 1 内 提 出 申 请 逾 期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时, 须 符 合 本 规 定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初 始 注 册 延 续 注 册 变 更 注 册 注 销 注 册 和 不 予 注 册 等 注 册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公 安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继 续 教 育 是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延 续 注 册 重 新 注 册 和 逾 期 初 始 注 册 的 必 备 条 件 在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各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完 成 相 应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二 十 六 条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注 册 有 关 情 况, 建 立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诚 信 档 案, 对 其 执 业 活 动 实 行 信 用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注 册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有 关 规 定 第 四 章 执 业 第 二 十 八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应 当 在 一 个 经 批 准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开 展 与 该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和 本 人 资 格 级 别 相 符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执 业 活 动 第 二 十 九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的 执 业 范 围 : ( 一 )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消 防 技 术 咨 询 与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 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与 技 术 培 训 ; 9

3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与 维 护 ; 4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与 检 查 ; 5 火 灾 事 故 技 术 分 析 ; 6 公 安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 二 )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除 100 米 ( 含 ) 以 上 公 共 建 筑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大 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外 的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 2 除 250 米 ( 含 ) 以 上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大 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外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3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建 筑 的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与 维 护 ; 4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与 检 查 ; 5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的 能 力 要 求 : ( 一 )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熟 悉 国 家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规 定, 具 有 较 丰 富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2 了 解 国 际 消 防 相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及 时 掌 握 消 防 技 术 前 沿 发 展 动 态, 能 够 独 立 解 决 重 大 复 杂 疑 难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 3 熟 练 运 用 消 防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手 段, 圆 满 完 成 执 业 范 围 内 各 项 工 作, 所 签 署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咨 询 和 评 估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和 维 护 等 各 类 技 术 文 件 准 确 无 误, 所 维 护 的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10

效 ; 4 具 有 较 强 的 消 防 技 术 课 题 研 究 能 力, 能 够 应 用 新 技 术 成 果, 指 导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工 作 ( 二 )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1 熟 悉 国 家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规 定, 具 有 一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经 验 ; 2 熟 练 运 用 消 防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手 段,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一 般 性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 3 较 好 完 成 执 业 范 围 内 各 项 工 作, 所 签 署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咨 询 和 评 估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和 维 护 等 各 类 技 术 文 件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所 维 护 的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文 件, 应 当 由 相 应 级 别 的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签 字,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使 用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称 谓 ; ( 二 )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执 业 活 动 ; ( 三 ) 对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行 为 提 出 劝 告, 并 向 本 级 别 注 册 审 批 部 门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11

( 四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 五 ) 获 得 与 执 业 责 任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 ( 六 ) 对 侵 犯 本 人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申 诉 第 三 十 三 条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 二 )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 三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保 证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执 业 活 动 质 量,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四 ) 保 守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聘 用 单 位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 ( 五 )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人 名 义 执 业 ; ( 六 )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能 力 ; ( 七 ) 完 成 注 册 管 理 部 门 交 办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实 施 前 长 期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符 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考 核 认 定 的 办 法 取 得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且 符 合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中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的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择 优 聘 任 相 应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其 中,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12

书 可 聘 任 工 程 师 职 务 ;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可 聘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六 条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的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是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领 域 申 请 评 定 消 防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必 备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注 册 执 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根 据 本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并 报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消 防 安 全 监 测 等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及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配 备 相 应 级 别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的 数 量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签 字 的 文 件 种 类 继 续 教 育 等 注 册 执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公 安 部 另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1 1 日 起 施 行 13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共 同 委 托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承 担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具 体 考 务 工 作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共 同 负 责 本 地 区 的 考 试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分 工 由 各 地 协 商 确 定 第 二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按 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规 定 ) 和 本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三 条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设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实 务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和 消 防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3 个 科 目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设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和 消 防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2 个 科 目 第 四 条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3 个 半 天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实 务 和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间 均 为 2.5 小 时, 消 防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3 小 时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3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在 连 续 的 3 个 考 试 度 内 参 加 应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并 合 格, 方 可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消 14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五 条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2 个 半 天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2 5 小 时, 消 防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科 目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3 小 时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2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滚 动 管 理 办 法, 在 连 续 的 2 个 考 试 度 内 参 加 应 试 科 目 的 考 试 并 合 格, 方 可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六 条 符 合 暂 行 规 定 中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并 具 备 下 列 一 项 条 件 的, 可 免 试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实 务 科 目, 只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综 合 能 力 和 消 防 安 全 案 例 分 析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 一 )2011 12 31 日 前, 评 聘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务 的 ; ( 二 )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勘 察 设 计 各 专 业 注 册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在 连 续 的 2 个 考 试 度 内 参 加 上 述 科 目 考 试 并 合 格, 可 取 得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第 七 条 参 加 考 试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按 规 定 携 带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当 地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报 名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报 名 条 件 审 核 合 格 后, 核 发 准 考 证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凭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证 件 在 指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的 人 员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15

第 八 条 考 点 原 则 上 设 在 直 辖 市 和 省 会 城 市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或 者 高 考 定 点 学 校, 如 确 需 在 其 他 城 市 设 置 考 点, 须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和 公 安 部 批 准 考 试 日 期 原 则 上 为 每 第 四 季 度 第 九 条 坚 持 考 试 与 培 训 分 开 的 原 则 凡 参 与 考 试 工 作 ( 包 括 命 题 审 题 与 组 织 管 理 等 )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也 不 得 参 加 或 者 举 办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不 得 强 迫 应 试 人 员 参 加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培 训 第 十 条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和 考 务 实 施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考 试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切 实 做 好 试 卷 命 制 印 刷 发 送 和 保 管 过 程 中 的 保 密 工 作, 严 防 泄 密 第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考 试 工 作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人 员,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2 号 ) 处 理 16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办 法 一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条 件 长 期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经 验 丰 富, 业 绩 突 出, 遵 守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身 体 健 康,2011 12 31 日 前 评 聘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务, 龄 在 65 周 岁 ( 含 ) 以 下,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 ) 条 件 ( 二 ) 和 条 件 ( 三 ) 中 各 一 项 条 件 的 在 职 ( 在 编 ) 在 岗 人 员, 可 申 请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考 核 认 定 ( 一 ) 学 历 与 工 作 经 历 : 1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博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5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 见 附 件 1, 下 同 ) 博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7 2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8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0 3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0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2 4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5 ; 或 者 取 得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从 事 消 防 17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满 17 5 取 得 其 他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限 相 应 再 增 加 5 ( 二 ) 技 术 能 力 与 业 绩 成 果 : 1 获 得 与 消 防 技 术 相 关 的 省 ( 部 ) 级 及 以 上 层 级 技 术 发 明 等 奖 项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排 名 前 5 名 ); 2 依 法 获 得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 3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完 成 县 级 以 上 区 域 消 防 安 全 或 者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项 目 不 少 于 2 个 4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完 成 面 积 10 万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咨 询 评 估 项 目 不 少 于 5 个 ; 5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完 成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建 筑 的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与 维 护 项 目 不 少 于 15 个 ( 三 ) 学 术 水 平 与 研 究 能 力 : 1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 排 名 前 8 位 ), 编 写 已 颁 布 实 施 的 行 业 及 以 上 层 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1 项 ; 2 在 正 式 出 版 社 出 版 过 统 一 书 号 (ISBN) 的 消 防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著 作 ( 译 著 ), 本 人 独 立 撰 写 不 少 于 2 万 字 ; 或 者 参 与 编 写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消 防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书 籍, 本 人 独 立 撰 写 不 少 于 6 万 字 ( 对 未 注 明 作 者 撰 写 章 节 的 不 能 作 为 研 究 成 果 ); 3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 的 核 心 类 期 刊 上, 或 者 在 有 国 际 统 一 书 号 (ISSN) 的 国 外 期 刊 上, 发 表 独 立 完 成 的 消 防 技 术 相 关 论 18

文 不 少 于 3 篇 ( 每 篇 不 少 于 2000 字, 下 同 ); 4 在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 的 非 核 心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独 立 完 成 的 消 防 技 术 相 关 论 文 不 少 于 5 篇 ; 5 在 省 部 级 内 部 刊 物 上 发 表 独 立 完 成 的 消 防 技 术 咨 询 与 评 估 报 告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不 少 于 7 篇 ; 或 者 在 地 市 级 消 防 技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独 立 完 成 的 消 防 技 术 咨 询 与 评 估 报 告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不 少 于 10 篇 二 考 核 认 定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共 同 成 立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见 附 件 2), 全 面 负 责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三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材 料 ( 一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中 央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及 其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业 ( 以 简 称 中 央 单 位 ) 人 事 部 门 的 推 荐 意 见 函 ( 二 )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表 一 式 两 份 ( 样 式 见 附 件 3); ( 三 ) 学 历 或 者 学 位 证 书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务 聘 书 技 术 ( 项 目 ) 负 责 人 聘 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任 命 文 件 获 奖 证 书 专 利 权 文 件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与 技 术 标 准 消 防 技 术 类 专 著 ( 内 容 说 明 与 首 页 ) 消 防 技 术 论 文 咨 询 报 告 与 研 究 成 果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19

的 复 印 件 ; ( 四 ) 获 奖 者 应 附 奖 状 个 人 证 书 或 者 正 式 公 布 的 获 奖 人 名 单 等 有 效 证 明 对 奖 项 未 颁 发 证 书 或 者 未 正 式 公 布 获 奖 人 员 名 单 的, 应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人 数 的 单 位 申 报 奖 项 的 人 员 名 单 获 奖 主 要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五 )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职 业 道 德 证 明 获 奖 单 位 出 具 的 主 要 项 目 ( 技 术 ) 负 责 人 证 明 已 颁 布 实 施 的 相 应 级 别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技 术 标 准 主 要 完 成 人 证 明 四 考 核 认 定 程 序 ( 一 ) 符 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的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可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所 在 单 位 向 单 位 所 在 地 ( 聘 用 单 位 属 于 企 业 的 向 本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推 荐 中 央 单 位 的 人 员, 由 本 部 门 本 企 业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向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推 荐 ( 二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中 央 单 位 消 防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企 业 的 申 请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经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人 事 ) 部 门 复 审 合 格 后, 提 出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 三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推 荐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和 拟 认 定 人 员 材 料, 报 领 导 小 组 复 核 20

( 四 )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会 议, 对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的 审 核 意 见 和 申 请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对 复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进 行 为 期 10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安 部 批 准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获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的 名 单 对 未 通 过 考 核 认 定 的 申 请 人,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向 其 说 明 不 通 过 的 理 由 五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日 期 及 要 求 ( 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中 央 单 位 的 消 防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事 部 门, 应 当 对 推 荐 人 员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和 复 审 于 2013 5 31 日 前, 完 成 审 查 和 复 审 工 作, 签 署 审 查 和 复 审 意 见, 并 在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表 相 应 栏 目 中 加 盖 印 章 后, 将 全 部 申 报 人 员 的 材 料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二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中 央 单 位, 在 审 查 复 审 申 报 人 员 材 料 时, 须 核 查 各 类 证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原 件 报 送 的 各 类 证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应 当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其 真 实 性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三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中 央 单 位, 应 当 优 先 推 荐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能 力 业 绩 突 出 业 内 认 可, 且 仍 在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一 线 岗 位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四 ) 本 办 法 印 发 前, 已 通 过 特 许 或 者 考 核 认 定 的 方 式 取 得 21

其 他 专 业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证 书 现 在 公 务 员 岗 位 或 者 现 役 军 人 岗 位 工 作 正 在 申 报 其 他 专 业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的 考 核 认 定 和 已 办 理 离 休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均 不 在 申 报 范 围 因 在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中 违 法 违 纪 或 发 生 重 大 失 误,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罚 的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申 报 ( 五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中 央 单 位, 要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坚 持 标 准, 严 格 要 求, 认 真 按 程 序 做 好 申 报 审 查 复 查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凡 不 认 真 把 关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发 现, 停 止 该 地 区 或 者 单 位 的 申 报 权 和 取 消 个 人 申 报 的 资 格, 并 依 据 相 应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22

附 件 1 消 防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新 旧 对 照 表 专 业 划 分 专 业 名 称 (98 版 ) 旧 专 业 名 称 (98 前 ) 工 学 类 相 关 专 业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电 力 系 统 及 其 自 动 化 高 电 压 与 绝 缘 技 术 电 气 技 术 ( 部 分 ) 电 机 电 器 及 其 控 制 光 源 与 照 明 电 气 工 程 及 其 自 动 化 电 子 工 程 应 用 电 子 技 术 信 息 工 程 广 播 电 视 工 程 电 子 信 息 工 程 无 线 电 技 术 与 信 息 系 统 电 子 与 信 息 技 术 公 共 安 全 图 像 技 术 通 信 工 程 计 算 机 通 信 计 算 机 及 应 用 计 算 机 软 件 软 件 工 程 建 筑 学 城 市 规 划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建 筑 学 城 市 规 划 城 镇 建 设 ( 部 分 ) 总 图 设 计 与 运 输 工 程 ( 部 分 ) 矿 井 建 设 建 筑 工 程 城 镇 建 设 ( 部 分 ) 交 通 土 建 工 程 工 业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涉 外 建 筑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供 热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城 市 燃 气 工 程 供 热 空 调 与 燃 气 工 程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安 全 工 程 矿 山 通 风 与 安 全 安 全 工 程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化 学 工 程 化 工 工 艺 23

专 业 划 分 专 业 名 称 (98 版 ) 旧 专 业 名 称 (98 前 ) 工 业 分 析 管 理 学 类 相 关 专 业 管 理 科 学 工 业 工 程 工 程 管 理 化 学 工 程 与 工 艺 管 理 科 学 系 统 工 程 ( 部 分 ) 工 业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 部 分 ) 涉 外 建 筑 工 程 营 造 与 管 理 国 际 工 程 管 理 注 : 表 中 专 业 名 称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1998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和 专 业 介 绍 中 规 定 的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指 1998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和 专 业 介 绍 颁 布 前 各 院 校 所 采 用 的 专 业 名 称 附 件 2( 略 ) 附 件 3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表 所 属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 申 请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填 表 日 期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制 公 安 部 24

填 表 说 明 1. 本 申 报 表 一 律 用 钢 笔 或 者 签 字 笔, 由 申 请 人 如 实 填 写, 字 迹 工 整 清 晰 由 于 字 迹 潦 草 难 以 辨 认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如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申 请 人 应 在 封 面 签 名 2. 最 高 学 历 栏 目 的 毕 ( 肄 结 ) 业 时 间, 应 将 非 选 择 项 用 笔 划 去 ;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或 者 学 位 栏 目 填 写 的 内 容 应 与 毕 业 证 书 相 一 致 3. 取 得 证 书 方 式 及 日 期 栏 目, 应 当 填 写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试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评 审, 或 者 其 他 取 得 方 式 及 日 期 4. 在 本 申 报 表 中, 凡 项 目 内 有 的, 均 由 用 印 单 位 在 所 同 意 的 相 应 项 目 内 打 5. 如 填 写 内 容 较 多, 可 另 加 附 页, 附 页 均 应 加 盖 相 应 单 位 印 章 25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政 治 面 目 身 份 证 号 片 参 加 工 作 日 期 身 体 状 况 聘 用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电 话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最 高 学 历 毕 ( 肄 结 ) 业 日 期 学 校 所 学 专 业 学 制 学 位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限 取 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名 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 任 命 ) 单 位 及 日 期 取 得 证 书 方 式 及 日 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期 取 得 何 层 次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及 批 准 日 期 所 在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批 准 单 位 文 号 及 批 准 日 期 参 加 何 种 学 术 团 体 任 何 职 务, 有 何 社 会 兼 职 是 否 有 过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26

主 要 学 习 培 训 经 历 ( 包 括 参 加 学 校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培 训 国 内 外 进 修 等 ) 起 止 日 期 专 业 学 习 或 者 培 训 主 要 内 容 地 点 证 明 人 27

从 事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主 要 经 历 起 止 日 期 单 位 从 事 何 类 消 防 技 术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行 政 职 务 28

完 成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主 要 项 目 业 绩 起 止 日 期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规 模 及 复 杂 程 度 本 人 起 何 作 用 完 成 情 况 及 获 奖 情 况 29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30

申 报 材 料 不 属 实, 不 同 意 推 荐 申 报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材 料 属 实, 同 意 推 荐 申 报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负 责 人 ( 签 字 ): 日 ( 单 位 印 章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中 央 单 位 消 防 业 务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事 部 门 审 查 复 审 意 见 申 报 材 料 属 实 齐 全, 不 符 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不 同 意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申 报 材 料 属 实 齐 全, 符 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同 意 参 加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负 责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印 章 ) ( 单 位 印 章 ) 日 日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专 家 组 审 核 意 见 31

不 符 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符 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负 责 人 ( 签 字 ): 日 公 安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复 核 公 示 及 审 批 意 见 不 符 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符 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经 公 示 有 异 议, 最 终 确 认 不 符 合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符 合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条 件,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准 予 获 得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代 章 ) 日 32

备 注 :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