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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二 一 六 年 第 十 一 期 ( 半 月 刊 ) ( 总 第 371 期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五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法» 调 整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的 通 知 (3)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4) 上 海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十 三 五 规 划 (4)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13) 关 于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14)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通 知 (17)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沪 府 发 2016 31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为 保 障 在 本 市 就 业 的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经 研 究, 现 就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若 干 问 题 作 如 下 通 知 : 一 与 本 市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二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比 例, 按 照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外 来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享 有 的 待 遇 和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转 移 接 续,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通 知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 市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法» 调 整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的 通 知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沪 府 发 2016 32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法»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有 关 规 定, 经 研 究, 现 就 调 整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养 老 保 险 政 策 作 如 下 通 知 : 一 将 «上 海 市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办 法»«上 海 市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帮 工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中 关 于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账 户 余 额 继 承 的 规 定 调 整 为 :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死 亡 后, 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一 次 性 发 给 其 经 法 定 程 序 认 定 的 继 承 人. 二 将 «上 海 市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办 法» 中 关 于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死 亡 后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金 的 规 定 调 整 为 :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在 职 人 员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离 退 休 人 员 除 外 ) 死 亡 后, 按 照 规 定 发 给 的 丧 葬 补 助 金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救 济 金, 由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列 支. 3

本 通 知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 市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2016 年 4 月 28 日 )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现 将 «上 海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十 三 五 规 划»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沪 府 发 2016 33 号 上 海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十 三 五 规 划 为 实 现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的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法 治 政 府 的 宏 伟 目 标, 依 法 推 进 本 市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从 而 为 十 三 五 期 间 本 市 基 本 建 成 国 际 经 济 金 融 贸 易 航 运 四 个 中 心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以 及 形 成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基 本 框 架, 提 供 良 好 的 法 治 保 障,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印 发 的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15-2020 年 )» 和 «上 海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十 二 五 期 间 上 海 依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情 况 十 二 五 期 间,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领 导 下, 各 区 县 各 部 门 积 极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大 力 度 加 快 进 度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重 点 围 绕 高 度 透 明 高 效 服 务, 少 审 批 少 收 费,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尊 重 群 众 创 造 ( 以 下 简 称 两 高 两 少 两 尊 重 ) 的 要 求, 基 本 完 成 了 «上 海 市 依 法 行 政 十 二 五 规 划»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一 )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的 地 方 立 法, 为 四 个 中 心 建 设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十 二 五 期 间, 市 政 府 围 绕 改 革 发 展 等 中 心 工 作, 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交 审 议 并 通 过 地 方 性 法 规 议 案 48 件, 出 台 市 政 府 规 章 58 件, 为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四 个 中 心 建 设 的 顺 利 推 进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保 障 和 促 进 作 用.2009 年 出 台 的 «上 海 市 推 进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建 设 条 例», 有 力 推 动 了 金 融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有 效 改 善 了 金 融 创 新 环 境.2012 年 出 台 的 «上 海 市 推 进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条 例», 以 法 规 形 式 确 立 了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的 定 位 目 标 市 场 布 局 和 贸 易 环 境 建 设 的 基 本 内 容, 提 供 了 建 设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的 制 度 保 障. 这 一 时 期, 还 根 据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求, 开 展 了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修 改 废 止 及 解 释 工 作, 修 改 规 章 50 件, 废 止 规 章 8 件, 清 除 了 阻 碍 改 革 开 放 创 新 发 展 的 制 度 屏 障. ( 二 ) 探 索 改 革 创 新 的 法 治 路 径,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及 全 市 深 化 改 革 转 型 发 展 创 造 了 制 度 环 境 为 激 励 社 会 各 界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凝 聚 改 革 创 新 共 识 营 造 改 革 创 新 环 境, 推 动 本 市 经 济 转 型 社 会 发 展,2013 年 市 政 府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促 进 改 革 创 新 的 决 定», 提 出 了 改 革 创 新 的 法 治 路 径, 建 立 了 改 革 创 新 宽 容 失 败 的 容 错 机 制, 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为 保 障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改 革 开 放 先 行 先 试 的 合 法 性 与 正 当 4

性, 保 证 改 革 试 验 在 法 治 的 框 架 内 进 行, 市 政 府 获 得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国 务 院 的 授 权 支 持, 促 成 了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暂 时 调 整 实 施. 同 时, 创 制 了 以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为 主 的 系 列 制 度 规 范, 为 我 国 第 一 个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运 行 和 管 理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 三 ) 政 府 自 身 建 设 不 断 加 强, 两 高 两 少 两 尊 重 的 工 作 要 求 得 到 了 落 实 十 二 五 期 间,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着 力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积 极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着 力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先 后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事 项 1025 项, 在 全 国 率 先 实 行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化 及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了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与 使 用 规 范, 取 消 和 停 征 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100 项, 本 市 已 经 成 为 全 国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占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比 重 最 小 的 省 市 之 一. 以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为 契 机, 在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综 合 监 管 等 方 面, 探 索 形 成 了 负 面 清 单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管 住 等 体 现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方 向 的 制 度 体 系 和 监 管 模 式.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途 径 进 一 步 拓 宽, 重 点 领 域 的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除 涉 密 信 息 外, 市 级 预 算 部 门 公 开 年 度 部 门 预 决 算 和 三 公 经 费 预 决 算 已 经 形 成 制 度, 行 政 透 明 度 进 一 步 增 强, 政 企 分 开 改 革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实 现 了 市 级 政 府 部 门 与 直 属 企 业 全 面 脱 钩, 并 全 部 纳 入 国 资 监 管 范 围.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完 成 了 分 类 清 理 规 范 工 作, 并 推 进 了 国 有 企 业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分 步 调 整. ( 四 )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持 续 深 化, 依 法 治 理 城 市 顽 症 取 得 了 成 效 重 点 领 域 综 合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取 得 突 破.2014 年 至 2015 年, 各 区 县 先 后 整 合 市 场 监 管 资 源, 组 建 市 场 监 管 局, 确 立 了 工 商 质 量 技 监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物 价 管 理 职 能 四 合 一 执 法 体 制, 推 行 了 市 场 领 域 跨 部 门 综 合 执 法.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体 制 得 到 了 优 化, 通 过 推 行 镇 属 镇 管 区 属 街 管 的 新 体 制 新 模 式, 推 动 了 执 法 力 量 下 沉, 保 障 了 区 县 街 镇 有 效 调 动 执 法 资 源. 网 格 化 模 式 和 联 勤 联 动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在 城 市 管 理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运 用 法 治 方 式 治 理 城 市 难 题 取 得 成 效. 在 上 海 世 博 会 结 束 后, 根 据 世 博 管 理 经 验, 将 其 中 7 件 通 告 的 内 容 以 政 府 规 章 的 形 式 作 出 规 范, 建 立 了 相 关 的 长 效 化 制 度 化 管 理 机 制. 充 分 运 用 法 律 资 源, 依 法 综 合 治 理 违 法 搭 建 群 租 乱 设 摊 点 非 法 客 运 扰 乱 医 疗 秩 序 等 城 市 管 理 和 社 会 管 理 的 顽 症, 有 效 遏 制 了 此 类 违 法 现 象 泛 滥 的 局 面. 建 立 了 食 品 溯 源 厨 余 垃 圾 管 理 制 度, 有 力 阻 止 了 非 法 利 用 地 沟 油 等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的 违 法 现 象. 制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办 法,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防 范 了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发 生. 创 立 了 征 收 意 愿 和 征 收 方 案 征 询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两 次 征 询 制 度, 保 障 了 本 市 旧 区 改 造 房 屋 征 收 工 作 的 平 稳 有 序 进 行. 创 制 了 以 居 住 证 积 分 制 为 特 点 的 常 住 人 口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实 现 了 实 有 人 口 实 有 房 屋 的 全 覆 盖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制 度 建 设 得 到 推 进. 出 台 了 本 市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已 有 28 家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了 本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载 量 基 准 制 度, 有 效 扭 转 了 行 政 处 罚 中 合 法 不 合 理 现 象. 教 育 指 导 为 先 的 分 步 执 法 模 式, 实 践 探 索 和 推 广 运 用,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采 用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合 同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了 行 政 执 法 的 公 信 力. 建 立 政 府 规 章 立 法 后 评 估 机 制. 采 用 自 我 评 估 第 三 方 问 卷 调 查 座 谈 论 证 市 民 巡 访 团 巡 访 专 家 评 估 重 点 案 例 分 析 等 多 种 评 估 方 式, 对 «上 海 市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管 理 规 定»«上 海 市 住 房 租 赁 管 理 办 法»«上 海 市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办 法»«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办 法» 等 6 件 政 府 规 章 进 行 了 立 法 后 评 估, 推 进 了 政 府 规 章 的 实 施, 提 升 了 政 府 规 章 的 质 量. ( 五 )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进 一 步 健 全 2011 年, 本 市 开 展 了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试 点 工 作, 聘 请 法 学 专 家 律 师 参 与 审 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增 强 了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正 性. 行 政 监 督 力 度 不 断 增 强, 十 二 五 期 间, 行 政 复 议 纠 错 率 为 5

10 8%, 复 议 过 程 中 因 行 政 机 关 自 行 纠 错, 申 请 人 主 动 撤 回 复 议 申 请 的 45 件.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有 效 实 施,5 年 中, 市 政 府 共 审 查 区 县 政 府 和 市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1854 件, 准 予 备 案 率 为 85.87%, 纠 错 率 ( 含 责 令 改 正 自 行 纠 正 后 准 予 备 案 等 )6 95%.2013 年, 市 政 府 出 台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诉 讼 出 庭 应 诉 和 旁 听 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来, 有 798 位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2012 年, 市 政 府 建 立 了 司 法 建 议 检 察 建 议 整 改 督 办 制 度, 截 至 2014 年 底, 共 收 到 司 法 建 议 检 察 建 议 1316 件, 对 其 中 95% 予 以 了 回 复, 多 数 问 题 得 到 了 整 改. 开 通 了 12345 市 民 服 务 热 线, 建 立 了 广 泛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建 议 与 监 督 的 平 台. ( 六 ) 领 导 干 部 和 公 务 员 依 法 行 政 的 观 念 和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随 着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不 断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作 为 关 键 少 数 已 经 树 立 和 正 在 逐 步 增 强 规 范 意 识 风 险 意 识 公 开 意 识 文 明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在 行 政 决 策 和 行 政 管 理 中, 有 权 任 性 现 象 明 显 减 少. 行 政 执 法 的 规 范 度 和 文 明 度 明 显 提 升. 十 二 五 期 间, 本 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虽 然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成 绩, 但 也 应 当 清 醒 看 到, 对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要 求 上 海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求 以 及 市 民 和 市 场 主 体 对 政 府 的 期 待,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适 应 和 不 符 合 的 问 题. 主 要 是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尚 不 到 位, 简 政 放 权 和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力 度 ;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程 序 机 制 尚 未 健 全 完 善, 行 政 决 策 中 一 言 堂 拍 脑 袋 的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尚 不 全 面, 权 责 脱 节 多 头 执 法 重 复 执 法 选 择 性 执 法 推 诿 扯 皮 问 题 仍 然 存 在 ;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尚 未 全 面 制 度 化 常 态 化, 行 政 不 作 为 或 乱 作 为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十 三 五 期 间, 要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要 求,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有 效 解 决 诸 多 不 适 应 不 符 合 法 治 要 求 的 问 题. 二 十 三 五 期 间 本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面 临 的 形 势 与 挑 战 十 三 五 期 间,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本 市 进 入 四 个 中 心 基 本 建 成 和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框 架 基 本 形 成 的 更 加 关 键 时 期.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是 十 三 五 期 间 本 市 面 临 的 一 项 重 大 而 紧 迫 的 任 务. ( 一 ) 党 中 央 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的 战 略 部 署, 要 求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进 一 步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步 伐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是 党 中 央 提 出 的 宏 伟 目 标,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行 政 共 同 推 进, 法 治 国 家 法 治 政 府 法 治 社 会 一 体 建 设 是 党 中 央 的 总 体 部 署. 为 在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法 治 政 府,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和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本 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虽 然 取 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果, 但 是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仍 然 任 务 繁 重 而 艰 巨, 需 要 加 大 力 度, 加 快 进 度, 不 断 取 得 新 进 展 新 成 效, 使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党 和 国 家 认 可. ( 二 ) 人 民 群 众 对 公 平 正 义 的 迫 切 期 盼, 要 求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进 一 步 营 造 好 全 社 会 依 法 共 融 和 谐 共 进 的 法 治 环 境 上 海 市 民 素 有 崇 尚 规 则 维 护 权 益 的 历 史 传 统, 市 民 和 市 场 主 体 对 政 府 的 规 范 度 透 明 度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对 社 会 环 境 的 秩 序 感 和 公 正 性 有 更 多 的 期 待, 需 要 政 府 在 更 高 的 起 点 和 水 准 上, 营 造 一 个 更 加 有 利 于 公 民 权 益 保 护 和 企 业 公 平 竞 争 的 法 治 环 境. 而 本 市 的 发 展 又 面 临 着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加 剧,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结 构 性 矛 盾 突 出 等 诸 多 瓶 颈 问 题, 需 要 政 府 在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行 政 手 段 之 外, 更 加 注 重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排 除 障 碍, 破 解 难 题, 预 防 和 解 决 好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 三 ) 建 设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等 战 略 目 标, 要 求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加 速 变 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当 前, 新 一 轮 科 技 革 命 和 产 业 革 命 蓄 势 待 发, 建 立 在 新 技 术 基 础 上 的 产 业 融 合 孕 育 出 的 新 业 态 新 模 式 层 出 不 穷, 为 加 快 产 业 升 级 抢 占 新 科 技 革 命 制 高 点 提 供 了 历 史 性 机 遇. 建 设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6

技 创 新 中 心, 是 国 家 赋 予 本 市 的 光 荣 使 命, 也 是 本 市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大 举 措.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五 大 发 展 理 念, 进 一 步 推 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政 府 破 除 一 切 制 约 发 展 的 思 想 障 碍 和 制 度 藩 篱, 激 发 全 社 会 的 创 新 活 力 和 创 造 潜 能, 营 造 符 合 创 新 发 展 规 律 的 制 度 环 境 ; 需 要 政 府 改 变 不 科 学 不 合 理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工 作 机 制 管 理 模 式 和 管 理 方 法, 适 应 科 技 创 新 和 企 业 发 展 的 需 求, 有 效 推 动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 四 ) 适 应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重 大 变 化 的 新 形 势, 要 求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积 极 推 进 治 理 能 力 法 治 化 现 代 化 当 前, 新 一 轮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谈 判 进 入 关 键 阶 段, 未 来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可 能 趋 于 更 高 的 标 准 和 更 严 的 要 求,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有 望 进 入 后 WTO 时 期, 这 一 重 大 变 化 将 对 我 国 新 一 轮 对 外 开 放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上 海 作 为 我 国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接 轨 国 际 水 平 的 重 要 平 台 和 改 革 开 放 的 先 行 者 创 新 发 展 的 排 头 兵, 需 要 以 着 力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法 治 化 现 代 化 水 平 为 抓 手, 应 对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变 化 这 一 重 大 挑 战, 对 标 国 际 投 资 贸 易 的 新 规 则 和 新 标 准, 在 更 大 范 围 更 高 层 次 上 先 行 先 试, 为 国 家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和 扩 大 开 放 探 索 新 路 径, 积 累 新 经 验. 需 要 按 照 国 际 化 法 治 化 的 新 要 求 和 高 标 准, 建 设 好 和 维 护 好 体 现 公 平 竞 争 注 重 权 益 保 护 的 市 场 环 境, 为 本 市 经 济 发 展 以 及 转 型 升 级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法 治 支 撑. 三 十 三 五 期 间 本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落 实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围 绕 本 市 十 三 五 期 间 基 本 建 成 国 际 经 济 金 融 贸 易 航 运 中 心, 基 本 建 成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形 成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基 本 框 架 体 系 的 目 标,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依 法 设 定 权 力 行 使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监 督 权 力, 依 法 进 行 经 济 建 设 管 理 和 社 会 治 理, 政 府 活 动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 二 ) 总 体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建 设 职 能 科 学 权 责 法 定 执 法 严 明 公 开 公 正 廉 洁 高 效 守 法 诚 信 的 法 治 政 府 要 求, 在 市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深 入 推 进 全 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推 动 改 善 城 市 法 治 环 境, 使 本 市 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进 程 中 始 终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在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方 面 保 持 领 先 地 位,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际 大 都 市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1. 制 度 健 全 度 进 一 步 提 升, 全 面 促 进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发 展. 围 绕 十 三 五 期 间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在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前 提 下, 根 据 本 市 实 际, 科 学 立 法 释 法, 及 时 修 法 废 法, 重 点 关 注 社 会 发 展 趋 势 和 创 新 需 求, 积 极 探 索 破 解 制 约 科 学 发 展 和 改 革 创 新 的 制 度 障 碍, 健 全 符 合 新 的 发 展 理 念 和 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的 法 律 制 度 构 架, 营 造 既 保 障 公 平 正 义 又 释 放 社 会 活 力 的 制 度 环 境. 2. 决 策 法 治 化 进 一 步 完 善, 显 著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水 平. 完 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制 度, 确 保 决 策 制 度 科 学 程 序 正 当 过 程 公 开 责 任 明 确. 实 现 决 策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法 治 化.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愿 得 到 及 时 反 映, 专 家 论 证 的 意 见 得 到 充 分 重 视. 增 强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3. 政 务 透 明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保 障 行 政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原 则, 进 一 步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全 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实 现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4. 政 府 廉 洁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活 动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根 据 政 府 治 理 现 代 化 法 治 化 要 求, 不 断 健 全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内 部 权 力 制 约 制 度 和 监 督 制 度, 防 止 行 政 权 力 滥 用. 完 善 社 会 对 政 府 的 各 种 监 7

督 渠 道, 使 政 府 更 加 自 觉 地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民 主 监 督 以 及 司 法 审 计 社 会 舆 论 等 各 方 的 监 督. 5. 行 政 规 范 度 进 一 步 强 化, 建 成 一 支 坚 守 信 念 勤 政 务 实 的 行 政 公 务 员 队 伍. 依 法 行 政 成 为 共 识, 遵 法 循 规 成 为 普 遍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特 别 是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的 法 治 素 养 和 法 治 水 平 获 得 较 大 程 度 提 升, 善 于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破 解 城 市 管 理 难 题.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范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流 程 细 化 明 确, 执 法 交 叉 关 系 基 本 理 顺, 执 法 盲 区 基 本 消 除. 6. 服 务 便 利 化 进 一 步 提 高, 形 成 一 整 套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高 效 便 民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措 施.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对 标 国 际 大 都 市 的 管 理 标 准, 通 过 互 联 网 + 政 务 模 式, 变 革 和 改 善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管 理 便 利 化, 简 化 流 程, 优 化 服 务. 提 升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能. 四 十 三 五 时 期 本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具 体 措 施 ( 一 )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方 面 1.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的 行 政 命 令.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全 面 清 理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全 部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清 理 审 核 论 证 机 制, 完 善 行 政 审 批 清 理 标 准 化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加 强 合 法 性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审 查 论 证. 对 增 加 企 业 和 公 民 负 担 的 证 照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探 索 目 录 化 编 码 化 管 理. 全 面 推 行 一 个 窗 口 办 理 并 联 办 理 限 时 办 理 规 范 办 理 透 明 办 理 网 上 办 理. 深 化 改 革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全 面 实 行 一 照 一 码 ; 推 行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试 点,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外, 基 本 实 现 先 照 后 证. 同 时, 简 化 流 程, 优 化 服 务, 提 升 企 业 办 证 的 便 捷 度 和 透 明 度.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加 快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建 设, 实 施 在 线 监 测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保 障 中 介 服 务 的 合 法 合 理 规 范 公 正. 2. 推 行 政 府 履 职 的 清 单 管 理 制 度.2016 年 底 前, 全 市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全 面 完 成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的 编 制 工 作, 将 政 府 职 能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职 责 权 限 管 理 流 程 监 督 方 式 等 事 项 以 权 力 清 单 的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逐 一 厘 清 与 行 政 权 力 相 对 应 的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主 体 责 任 方 式, 推 进 机 构 职 能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法 定 化. 实 行 统 一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在 制 定 负 面 清 单 基 础 上,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可 依 法 平 等 进 入 清 单 之 外 领 域. 建 立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清 单 制 度,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法 不 合 规 不 合 理 的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建 立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负 面 清 单 和 收 费 基 金 清 单 依 法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实 行 电 子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3. 优 化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优 化 政 府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配 置 工 作 流 程, 理 顺 部 门 职 责 关 系, 积 极 稳 妥 实 施 大 部 门 制. 创 新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完 善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推 进 机 构 职 能 权 限 程 序 责 任 法 定 化. 确 保 政 府 职 能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4. 形 成 放 管 结 合 监 管 机 制. 完 善 权 威 高 效 和 执 法 严 明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机 制, 基 本 解 决 重 审 批 轻 监 管 的 突 出 问 题. 按 照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谁 主 管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强 化 职 能 部 门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公 共 事 务 的 全 程 监 管. 以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生 产 质 量 监 督 环 境 保 护 等 领 域 为 监 管 重 点, 加 大 专 业 监 管 力 度. 建 立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创 新 各 种 专 业 监 管 方 式, 探 索 实 行 互 联 网 + 监 管 新 模 式, 积 极 运 用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进 行 监 管. 5. 实 现 政 企 政 资 政 事 政 社 四 分 开. 继 续 推 进 本 市 各 区 县 政 府 部 门 与 所 属 企 业 脱 钩, 全 面 实 现 政 企 分 开.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完 成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事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事 业 单 位 的 改 革, 从 事 公 益 服 务 事 业 单 位 在 人 事 管 理 收 入 分 配 社 会 保 险 和 机 构 编 制 等 方 面 改 革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进 一 步 优 化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公 益 事 业 的 制 度 环 境. 加 快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的 机 构 职 能 资 产 财 产 人 员 管 理 与 行 政 机 关 四 分 离, 率 先 实 现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与 行 政 机 关 彻 底 脱 钩. 8

6. 保 障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共 享. 根 据 国 家 立 法 进 程, 推 动 制 定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完 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拓 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进 一 步 明 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范 围 和 内 容. 重 点 推 进 财 政 预 决 算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推 进 本 市 政 府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 基 本 实 现 部 门 共 享 共 用 目 标. 完 善 数 据 资 源 向 社 会 开 放 机 制, 进 一 步 推 动 政 府 信 息 社 会 开 发 利 用. 建 立 政 府 政 策 和 规 章 发 布 解 读 回 应 三 联 动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府 的 透 明 度. 创 新 政 务 公 开 方 式, 加 强 互 联 网 政 务 信 息 数 据 服 务 平 台 和 便 民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提 高 政 务 公 开 信 息 化 集 中 化 水 平. 7. 强 化 政 府 保 障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职 能. 健 全 城 市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进 一 步 提 升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教 育 卫 生 计 生 文 化 等 社 会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强 化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职 能, 加 快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覆 盖 城 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均 等 化 法 定 化.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依 法 保 障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统 筹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公 开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目 录,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监 管.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和 非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市 场 化 改 革, 创 建 满 足 市 民 多 样 化 需 求 的 制 度 平 台. 提 升 社 区 事 务 受 理 服 务 中 心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等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8.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加 强 社 会 治 理 法 规 规 范 体 制 机 制 能 力 人 才 队 伍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提 高 社 会 治 理 科 学 化 和 法 治 化 水 平. 完 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适 合 由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和 解 决 的 事 项, 交 由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支 持 和 发 展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和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规 范 和 引 导 网 络 社 团 社 群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健 全 落 实 领 导 责 任 制. 完 善 立 体 化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有 效 防 范 管 控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的 问 题,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提 高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处 置 和 防 灾 救 灾 减 灾 能 力. 全 方 位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全 过 程 保 障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推 进 社 会 自 治, 发 挥 市 民 公 约 乡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等 社 会 规 范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9. 强 化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有 效 约 束 开 发 行 为 和 促 进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的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深 化 资 源 型 产 品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实 行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改 革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制,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行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对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离 任 审 计. ( 二 ) 政 府 立 法 方 面 1. 完 善 政 府 立 法 体 制 机 制. 严 格 按 照 立 法 法 的 规 定, 坚 持 立 改 废 释 并 举, 完 善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健 全 立 法 立 项 起 草 论 证 协 调 审 议 机 制, 推 进 立 法 精 细 化, 增 强 立 法 的 及 时 性 系 统 性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通 过 开 展 立 法 前 评 估 等 方 式, 健 全 立 法 项 目 论 证 制 度. 完 善 政 府 规 章 立 法 的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实 施 市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直 接 组 织 起 草 重 要 政 府 规 章 的 制 度. 对 部 门 间 争 议 较 大 的 重 要 政 府 立 法 事 项,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探 索 委 托 第 三 方 起 草 政 府 规 章 草 案. 定 期 开 展 政 府 规 章 立 法 后 评 估, 提 高 政 府 立 法 科 学 性. 2.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立 法. 围 绕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建 设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民 生 保 障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等 重 点 方 面, 根 据 上 海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新 形 势 新 需 求, 加 强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草 案 研 究 起 草 工 作. 坚 持 在 法 治 下 推 进 改 革 在 改 革 中 完 善 法 治, 实 现 立 法 和 改 革 决 策 相 统 一 相 衔 接, 做 到 重 大 改 革 于 法 有 据 立 法 主 动 适 应 改 革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对 实 践 证 明 已 经 比 较 成 熟 的 改 革 经 验 和 行 之 有 效 的 改 革 举 措, 及 时 上 升 为 法 规 规 章. 3. 建 立 法 规 规 章 解 释 机 制. 建 立 市 政 府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解 释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市 政 府 解 释 规 章 的 工 作 流 程, 保 障 法 规 规 章 得 到 正 确 有 效 的 实 施. 9

4. 加 强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监 督 管 理. 修 改 «上 海 市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和 备 案 规 定». 实 行 制 定 机 关 对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一 登 记 统 一 编 号 统 一 印 发 制 度. 涉 及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权 利 义 务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予 以 公 布, 未 经 公 布 的 不 得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依 据. 完 善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把 所 有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纳 入 备 案 审 查 范 围, 健 全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建 议 审 查 制 度, 加 大 备 案 审 查 力 度, 做 到 有 件 必 备 有 错 必 纠. 5. 建 立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和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长 效 机 制. 实 施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即 时 清 理 制 度, 根 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以 及 上 位 法 制 定 修 改 废 止 情 况, 及 时 开 展 清 理 工 作. 建 立 政 府 提 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时 进 行 修 改 废 止 的 工 作 机 制. 按 照 国 家 要 求,2017 年 底 前, 完 成 对 政 府 规 章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工 作, 清 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实 行 政 府 规 章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和 文 本 动 态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 三 ) 行 政 决 策 方 面 1. 出 台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范. 制 定 规 范 本 市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的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范 围 和 标 准, 把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定 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强 化 决 策 法 定 程 序 的 刚 性 约 束. 2. 健 全 公 众 参 与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工 作 机 制. 制 定 和 完 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和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进 行 充 分 沟 通, 并 注 重 听 取 有 关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人 民 团 体 基 层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的 意 见. 市 和 区 县 两 级 政 府 要 加 强 公 众 参 与 平 台 建 设,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的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公 开 信 息 解 释 说 明, 及 时 反 馈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和 理 由. 推 行 文 化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公 用 事 业 等 重 大 民 生 决 策 事 项 民 意 调 查 制 度. 3. 提 高 专 家 论 证 和 风 险 评 估 质 量. 建 立 行 政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专 家 库,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论 证. 选 择 论 证 专 家 应 当 注 重 专 业 性 代 表 性 均 衡 性. 保 障 专 家 独 立 提 供 可 行 性 和 不 可 行 性 论 证 意 见, 逐 步 实 行 专 家 信 息 和 论 证 意 见 公 开. 落 实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4. 落 实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建 立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全 过 程 记 录 保 存 制 度, 依 法 保 存 决 策 过 程 中 的 资 料 信 息. 决 策 机 关 应 当 跟 踪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效 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后 评 估. 根 据 国 家 制 度 安 排, 落 实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 四 ) 行 政 执 法 方 面 1. 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推 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工 商 质 量 技 监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文 化 旅 游 资 源 环 境 农 林 水 利 交 通 运 输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海 洋 渔 业 商 务 等 领 域 的 综 合 执 法, 有 条 件 的 领 域 推 行 跨 部 门 综 合 执 法. 理 顺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加 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执 法 和 服 务 水 平. 完 善 基 层 执 法 机 制, 进 一 步 下 沉 执 法 资 源 和 力 量.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完 善 案 件 移 送 标 准 和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信 息 共 享 案 情 通 报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2.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制 度.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提 升 执 法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保 证 行 政 处 罚 的 合 法 性 和 合 理 性.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范, 明 确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重 点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收 费 行 政 检 查 等 执 法 行 为.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调 查 取 证 告 知 罚 没 收 入 管 理 等 制 度, 明 确 听 证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适 用 条 件.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权 限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解 决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权 限 争 议, 建 立 异 地 行 政 执 法 协 助 制 度. 严 10

格 执 行 重 大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未 经 法 制 审 核 或 者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不 得 作 出 决 定. 3.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效 能.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根 据 各 领 域 的 行 政 违 法 特 点, 建 立 长 效 执 法 机 制, 减 少 运 动 式 执 法. 加 大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点 领 域 执 法 力 度. 继 续 以 整 治 非 法 客 运 群 租 乱 设 摊 点 违 法 建 筑 为 执 法 重 点, 巩 固 对 城 市 顽 症 的 治 理 成 果.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共 享 互 换 机 制, 加 大 科 技 信 息 手 段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的 应 用,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和 规 范 化 水 平. 推 广 运 用 说 服 教 育 劝 导 示 范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奖 励 等 非 强 制 性 执 法 手 段.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信 用 记 录, 完 善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机 制. 4.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严 格 确 定 不 同 部 门 及 机 构 岗 位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坚 决 排 除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干 预, 防 止 和 克 服 部 门 利 益 和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防 止 和 克 服 执 法 工 作 中 的 利 益 驱 动. 加 快 建 立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网 络 平 台, 建 立 健 全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通 报 等 制 度, 对 执 法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推 诿 扯 皮 执 法 腐 败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坚 决 克 服 懒 政 庸 政 怠 政, 坚 决 惩 处 失 职 渎 职. 5.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要 求,2016 年 底 前, 对 全 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严 格 清 理, 全 面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未 经 执 法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不 得 授 予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不 得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健 全 纪 律 约 束 机 制,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逐 步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平 时 考 核 制 度, 科 学 合 理 设 计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执 法 人 员 职 务 级 别 调 整 交 流 轮 岗 教 育 培 训 奖 励 惩 戒 的 重 要 依 据. 规 范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管 理, 明 确 其 适 用 岗 位 身 份 性 质 职 责 权 限 权 利 义 务 聘 用 条 件 和 程 序 等. 6.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保 障. 推 动 形 成 全 社 会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履 职 的 氛 围. 对 妨 碍 行 政 机 关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阻 碍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履 责 的 违 法 行 为, 坚 决 依 法 处 理. 支 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法 公 正 行 使 职 权.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执 法 职 责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保 证 足 额 拨 付. 改 善 执 法 条 件, 合 理 安 排 执 法 装 备 配 备 科 技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入. 严 格 执 行 罚 缴 分 离 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严 禁 下 达 或 者 变 相 下 达 罚 没 指 标, 严 禁 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 相 挂 钩. ( 五 )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方 面 1. 建 立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机 制. 制 定 行 政 权 力 内 部 流 程 控 制 制 度, 对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政 府 投 资 政 府 采 购 公 共 资 源 转 让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等 权 力 集 中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实 行 分 事 行 权 分 岗 设 权 分 级 授 权 和 定 期 轮 岗 制 度. 起 草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有 效 落 实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防 控 廉 政 风 险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等 要 求. 加 强 行 政 程 序 制 度 建 设, 严 格 规 范 各 类 行 政 行 为 的 主 体 权 限 方 式 步 骤 和 时 限. 发 挥 政 府 诚 信 建 设 示 范 作 用, 加 快 政 府 守 信 践 诺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公 务 员 诚 信 管 理, 建 立 公 务 员 诚 信 档 案. 使 人 民 群 众 权 益 切 实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2.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民 主 监 督 司 法 监 督. 认 真 执 行 向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制 度, 接 受 询 问 和 质 询 制 度, 报 备 规 章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度. 认 真 研 究 处 理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政 府 工 作 提 出 的 有 关 审 议 意 见, 及 时 研 究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向 政 协 定 期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健 全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出 庭 应 诉 制 度, 尊 重 并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对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发 的 司 法 建 议 书, 予 以 认 真 研 究 落 实 并 及 时 反 馈. 3. 强 化 行 政 监 督 和 审 计 监 督. 完 善 政 府 内 部 层 级 监 督, 改 进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对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监 督 制 度. 强 化 行 政 监 察 对 行 政 行 为 过 程 的 监 督, 建 立 常 态 化 的 行 政 问 责 机 制. 完 善 审 计 监 督 功 能, 实 现 公 共 资 金 国 有 资 产 国 有 资 源 和 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审 计 全 覆 盖. 4. 完 善 社 会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机 制. 建 立 对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投 诉 举 报 登 记 制 度, 畅 通 举 报 箱 电 子 信 箱 热 线 电 话 等 监 督 渠 道, 方 便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反 映 问 题, 依 法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发 挥 11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传 统 媒 体 监 督 作 用, 加 强 与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的 互 动, 重 视 运 用 和 规 范 网 络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舆 情 监 测 收 集 研 判 处 置 机 制, 推 动 网 络 监 督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 六 )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方 面 1. 健 全 社 会 矛 盾 预 警 机 制. 形 成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科 研 机 构 新 闻 媒 体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基 层 自 治 组 织 等 多 元 主 体 共 同 参 与 的 社 会 矛 盾 预 警 组 织 网 络, 及 时 发 现 纠 纷 隐 患. 完 善 政 府 与 媒 体 和 公 众 沟 通 的 公 共 事 件 应 对 机 制,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防 止 矛 盾 纠 纷 的 扩 散 和 蔓 延. 2.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完 善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要 求,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积 极 探 索 整 合 行 政 复 议 职 责. 健 全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理 机 制, 加 大 公 开 审 理 力 度, 纠 正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办 案 质 量, 增 强 行 政 复 议 的 专 业 性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 依 法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能 力 建 设, 推 动 相 关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与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在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切 实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素 质, 落 实 办 案 场 所 和 有 关 装 备 保 障, 行 政 复 议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3.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裁 决 仲 裁 制 度. 健 全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进 一 步 明 确 行 政 调 解 范 围,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机 制, 规 范 行 政 调 解 程 序, 推 动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充 分 运 用 行 政 调 解 方 式 处 理 征 地 拆 迁 环 境 保 护 劳 动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交 通 事 故 物 业 管 理 等 类 型 的 纠 纷. 健 全 行 政 裁 决 制 度, 强 化 行 政 机 关 解 决 同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民 事 纠 纷 功 能. 依 法 开 展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裁 决 工 作, 及 时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大 力 发 展 仲 裁 事 业, 完 善 仲 裁 制 度, 提 高 仲 裁 公 信 力, 充 分 发 挥 仲 裁 解 决 经 济 纠 纷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的 作 用. 4. 加 强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贯 彻 落 实 人 民 调 解 法, 健 全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网 络, 实 现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全 覆 盖, 推 进 企 事 业 单 位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中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建 设. 加 强 对 人 民 调 解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促 进 当 事 人 平 等 协 商 公 平 公 正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大 力 推 进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人 民 调 解,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调 解 机 制 在 化 解 医 患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劳 动 争 议 物 业 管 理 纠 纷 等 特 定 行 业 和 专 业 领 域 矛 盾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工 作 体 系. 5. 改 革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把 信 访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保 障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程 序 就 能 得 到 合 理 合 法 的 结 果. 规 范 信 访 工 作 程 序, 畅 通 群 众 诉 求 表 达 利 益 协 调 和 权 益 保 障 渠 道, 维 护 信 访 秩 序. 优 化 传 统 信 访 途 径, 实 行 网 上 受 理 信 访 制 度, 健 全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群 众 合 理 诉 求 机 制. 严 格 实 行 诉 访 分 离, 推 进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请 求, 引 导 群 众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完 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依 法 终 结 制 度. ( 七 )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保 障 方 面 1. 健 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领 导 体 制.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建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牵 头 的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统 一 领 导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工 作. 建 立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各 级 政 府 向 同 级 党 委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上 级 政 府 报 告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情 况, 政 府 部 门 向 同 级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政 府 部 门 报 告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情 况. 2. 树 立 重 视 法 治 素 养 和 法 治 能 力 的 用 人 导 向. 把 法 治 观 念 强 不 强 法 治 素 养 好 不 好, 作 为 衡 量 干 部 德 才 的 重 要 标 准 ; 把 能 不 能 遵 守 法 律 依 法 办 事, 作 为 考 察 干 部 的 重 要 内 容. 注 重 使 用 严 守 党 纪 恪 守 国 法 的 干 部.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提 拔 使 用 法 治 素 养 好 依 法 办 事 能 力 强 的 干 部. 对 特 权 思 想 严 重 法 治 观 念 淡 薄 的 干 部 要 批 评 教 育 督 促 整 改, 问 题 严 重 或 违 法 违 纪 的, 依 法 依 纪 严 肃 处 理. 3. 全 面 提 高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公 务 员 的 法 治 素 养. 完 善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制 度, 市 和 区 县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会 前 学 法,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 局 处 两 级 领 导 干 部 依 法 行 政 专 题 培 训 班, 每 年 不 少 于 2 期. 各 级 行 政 学 院 应 当 将 宪 法 法 律 列 为 干 部 培 训 必 修 课. 推 行 依 法 行 政 情 况 考 察 制 度, 把 依 法 履 职 作 为 对 领 导 干 部 考 察 内 容 之 一.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公 务 员 学 法 活 动, 营 造 公 务 员 自 觉 学 法 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并 把 学 法 用 法 12

情 况 列 入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重 要 内 容.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制 度,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通 用 法 律 知 识 专 门 法 律 知 识 新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专 题 培 训. 加 大 对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中 法 律 知 识 的 培 训 力 度. 4. 加 强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建 设. 各 级 政 府 要 重 视 对 政 府 法 制 干 部 的 培 养 和 使 用, 加 强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政 府 法 制 干 部 专 业 水 准.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中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指 导 作 用, 保 障 法 制 机 构 的 规 格 编 制 与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区 县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至 少 配 备 5 名 法 制 工 作 人 员, 乡 镇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安 排 法 制 工 作 人 员. 推 动 政 府 法 制 干 部 根 据 国 家 要 求 取 得 公 职 律 师 身 份, 新 录 用 的 政 府 法 制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统 一 的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完 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机 制, 通 过 政 府 法 制 干 部 与 兼 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内 外 结 合, 优 势 互 补, 确 保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在 制 定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5. 营 造 尊 法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社 会 环 境. 加 大 普 法 力 度, 进 一 步 推 动 普 法 工 作 向 社 会 各 领 域 各 行 业 各 方 面 延 伸, 实 现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全 覆 盖, 引 导 和 支 持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表 达 诉 求 和 维 护 权 益. 进 一 步 加 强 普 法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围 绕 社 会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和 社 会 管 理 薄 弱 环 节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典 型 案 例 发 布 制 度,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定 期 发 布 典 型 案 例, 以 案 释 法, 增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社 会 效 果. 6.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建 立 覆 盖 全 市 的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平 台,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信 息 共 享, 完 善 网 上 执 法 办 案 及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为 各 级 政 府 行 政 决 策 和 行 政 管 理 提 供 大 数 据 支 撑. 加 大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的 科 研 投 入 力 度, 普 及 先 进 科 技 手 段 在 行 政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运 用, 提 升 执 法 质 量 和 效 率, 降 低 行 政 执 法 成 本. 五 本 规 划 的 实 施 安 排 ( 一 ) 分 解 目 标 任 务.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负 责 分 解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主 要 任 务, 同 时 明 确 牵 头 部 门 和 配 合 部 门.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年 度 目 标 工 作 指 标 推 进 措 施 以 及 时 间 节 点. ( 二 ) 加 强 宣 传 解 读. 深 入 开 展 本 规 划 的 宣 传, 对 重 点 项 目 和 重 要 内 容 要 加 强 解 读, 确 保 规 划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促 进 市 民 全 面 了 解 上 海 政 府 法 治 建 设 规 划 的 内 容 和 推 进 安 排, 鼓 励 市 民 积 极 参 与 上 海 政 府 法 治 建 设 的 工 作, 为 上 海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 三 ) 保 障 重 点 项 目. 建 立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重 点 项 目 机 制, 对 重 大 政 府 立 法 项 目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机 制 创 新 重 点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跨 部 门 跨 区 县 重 大 疑 难 执 法 问 题 的 解 决 等, 要 统 筹 安 排, 有 效 衔 接, 并 由 财 政 资 金 予 以 保 障. ( 四 ) 实 施 规 划 评 估.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于 2018 年 组 织 开 展 本 规 划 实 施 的 中 期 评 估, 聘 请 社 会 机 构 参 与 评 估,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方 意 见, 形 成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评 估 报 告, 并 上 报 市 政 府.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2016 年 5 月 5 日 ) 沪 府 发 2016 34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现 将 «关 于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13

关 于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展 览 业 是 引 导 和 促 进 投 资 贸 易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是 提 升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集 聚 辐 射 能 力 和 资 源 配 置 功 能 的 重 要 平 台.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2015 15 号 ), 加 快 国 际 会 展 之 都 建 设, 结 合 实 际, 现 就 促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明 确 基 本 原 则 和 工 作 目 标 ( 一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扩 大 开 放. 立 足 于 发 挥 展 览 业 在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和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平 台 作 用, 学 习 借 鉴 国 际 展 览 业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保 障 人 才 培 养 等 先 进 理 念, 加 强 与 长 三 角 地 区 及 全 国 会 展 城 市 的 合 作, 积 极 探 索 具 有 国 际 化 特 征 的 展 览 业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展 览 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和 简 政 放 权, 提 升 行 业 管 理 水 平, 着 力 建 立 公 开 公 平 开 放 透 明 的 市 场 规 则. 综 合 运 用 财 税 金 融 产 业 等 政 策, 鼓 励 和 支 持 展 览 业 市 场 化 发 展. 依 托 本 市 产 业 市 场 开 放 等 综 合 优 势, 积 极 促 进 展 览 业 与 相 关 产 业 联 动 发 展. 坚 持 创 新 驱 动. 重 视 展 览 业 的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行 业 运 营 模 式 创 新 企 业 管 理 经 营 创 新 科 学 技 术 应 用 创 新 等.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展 览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和 行 业 协 会 的 中 介 作 用, 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和 创 造 力. 坚 持 务 求 实 效. 正 确 处 理 展 览 数 量 规 模 和 质 量 效 益 的 关 系, 培 育 一 批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导 向 型 自 主 型 潜 力 型 展 会. 力 求 专 业 化 品 牌 化 展 会 数 量 显 著 增 长, 展 馆 运 营 市 场 化 程 度 明 显 提 高. 大 力 培 育 一 批 实 力 型 专 业 组 展 企 业, 积 极 培 养 一 批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国 际 化 实 用 型 专 业 人 才 和 从 业 人 员. ( 二 ) 工 作 目 标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要 素 集 聚 配 置 合 理 制 度 健 全 服 务 完 善 生 态 优 化 的 展 览 业 促 进 体 系, 把 上 海 打 造 成 市 场 运 行 机 制 比 较 成 熟 会 展 企 业 富 有 活 力 具 有 全 球 市 场 重 要 话 语 权 的 国 际 会 展 之 都. 展 览 规 模 保 持 世 界 领 先 水 平, 国 际 展 览 占 全 市 展 览 总 面 积 的 比 重 达 到 80%, 全 年 举 办 面 积 超 过 10 万 平 方 米 的 展 会 50 个. 展 览 业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程 度 继 续 提 高, 集 聚 一 批 国 际 知 名 的 展 览 业 企 业, 引 进 培 育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的 品 牌 展 会, 大 力 发 展 会 展 服 务 业, 形 成 功 能 配 置 合 理 的 空 间 布 局, 构 建 比 较 完 善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市 场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比 较 优 良 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二 建 设 高 水 平 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一 )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市 商 务 委 牵 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教 委 市 科 委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统 计 局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体 育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市 金 融 办 上 海 海 关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青 浦 区 政 府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的 市 级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全 面 推 动 本 市 展 览 业 改 革 发 展.( 责 任 部 门 : 市 级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 ( 二 ) 推 进 地 方 立 法 推 动 出 台 本 市 展 览 业 地 方 性 法 规,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关 系, 明 晰 展 览 各 参 与 方 应 承 担 的 权 利 义 务, 建 立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机 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机 制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等, 完 善 政 策 促 进 体 系, 提 升 行 业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展 览 业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责 任 部 门 : 市 商 务 委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工 14

商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三 ) 促 进 改 革 发 展 落 实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改 革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取 消 地 方 对 外 经 济 技 术 展 览 会 的 行 政 审 批,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效 率. 严 格 规 范 政 府 办 展 行 为, 减 少 财 政 出 资 和 行 政 参 与, 建 立 政 府 办 展 退 出 机 制. 提 升 各 部 门 协 作 水 平,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引 导 展 览 业 有 序 竞 争.(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四 ) 发 挥 中 介 组 织 作 用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等 中 介 组 织 参 与 或 组 织 各 级 标 准 制 订, 推 进 行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协 助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展 会 评 估, 发 挥 好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作 用. 鼓 励 贸 促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构 建 互 动 平 台, 扩 大 行 业 内 交 流 合 作, 提 供 经 济 信 息 法 律 咨 询 政 策 研 究 人 员 培 训 等 服 务, 提 升 行 业 自 律 水 平.(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三 增 强 展 览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一 ) 提 升 国 际 化 水 平 积 极 吸 引 国 际 会 展 相 关 组 织 在 沪 设 立 机 构, 提 高 本 市 经 国 际 组 织 认 证 的 机 构 和 展 会 数 量. 吸 引 国 际 知 名 会 展 企 业 落 户, 鼓 励 其 与 国 内 会 展 企 业 在 本 市 开 展 合 作 经 营. 配 合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等 重 大 战 略 实 施 和 多 双 边 及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积 极 培 育 境 外 展 览 项 目, 鼓 励 组 展 企 业 加 强 人 才 和 资 金 投 入, 改 善 办 展 结 构, 提 升 境 外 组 展 办 展 能 力. 积 极 发 挥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优 势, 提 升 展 会 国 际 化 水 平. 鼓 励 展 览 企 业 学 习 国 际 先 进 办 展 理 念, 强 化 环 保 意 识, 举 办 绿 色 展 会.(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二 ) 扩 大 展 会 平 台 效 应 吸 引 一 批 行 业 影 响 力 强 带 动 效 应 显 著 的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展 会 落 户, 努 力 打 造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力 的 上 海 展 会 自 主 品 牌, 大 力 提 升 在 沪 举 办 的 国 家 级 展 会 的 能 级 与 水 平, 积 极 培 育 一 批 有 潜 力 有 特 色 的 中 小 展 会, 充 分 发 挥 展 会 的 贸 易 平 台 和 市 场 风 向 标 作 用. 鼓 励 本 市 企 业 收 购 参 股 国 内 外 品 牌 展 会, 向 国 内 其 他 省 市 输 出 品 牌 开 展 合 作, 提 高 本 市 会 展 业 的 辐 射 力 和 影 响 力. 促 进 展 会 与 大 型 活 动 国 际 会 议 专 业 论 坛 节 庆 赛 事 的 互 动 融 合, 加 强 整 体 品 牌 营 销 策 划, 形 成 与 城 市 形 象 宣 传 的 良 性 互 动.(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旅 游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三 ) 打 造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展 览 业 集 团 引 导 有 实 力 的 骨 干 企 业, 通 过 对 目 标 展 会 和 企 业 开 展 收 购 兼 并 控 股 参 股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组 织 化 水 平, 成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展 览 业 集 团. 鼓 励 适 合 展 览 业 发 展 特 点 的 金 融 创 新 活 动 和 资 本 运 作 模 式, 促 进 有 条 件 的 展 览 业 公 司 上 市 融 资, 做 大 做 强 展 会 和 展 览 业 企 业.( 责 任 单 位 : 市 贸 促 会 市 金 融 办 市 商 务 委 ) ( 四 ) 推 进 展 览 业 与 相 关 产 业 联 动 发 展 制 定 展 览 商 贸 旅 游 科 技 工 业 文 化 体 育 创 意 等 产 业 联 动 方 案, 用 好 各 部 门 现 有 的 合 作 渠 道 与 合 作 机 制, 加 快 构 建 开 放 共 享 联 动 创 新 融 合 发 展 的 产 业 联 动 格 局, 搭 建 资 源 共 享 的 载 体 和 平 台, 打 造 一 批 联 动 示 范 项 目. 鼓 励 展 览 业 企 业 与 文 化 创 意 策 划 企 业 合 作, 提 升 展 会 主 题 策 划 和 艺 术 设 计 水 平. (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旅 游 局 市 科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市 体 育 局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青 浦 区 政 府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五 ) 提 升 信 息 化 水 平 规 模 展 会 基 本 实 现 网 上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查 询 展 商 与 观 众 互 动 等 功 能. 完 善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功 15

能, 探 索 大 数 据 在 会 展 行 业 的 应 用. 推 动 智 慧 展 馆 建 设, 整 合 各 类 展 会 服 务 资 源, 提 高 展 会 技 术 水 平 和 服 务 功 能. 鼓 励 企 业 运 用 互 联 网 技 术 开 展 服 务 与 管 理 创 新, 形 成 线 上 线 下 展 会 的 有 机 融 合.(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贸 促 会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青 浦 区 政 府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四 打 造 透 明 公 平 高 效 的 市 场 环 境 ( 一 ) 完 善 展 馆 运 营 机 制 推 动 本 市 展 馆 兼 顾 公 益 性 和 市 场 化, 制 定 公 开 透 明 和 非 歧 视 的 场 馆 使 用 规 则. 加 强 展 馆 品 牌 管 理, 不 断 优 化 品 牌 发 展 措 施. 鼓 励 本 市 展 馆 通 过 输 出 品 牌 管 理 和 资 本 等 形 式, 提 高 运 营 效 率. 鼓 励 通 过 制 订 行 业 规 范 等 方 式, 明 确 场 馆 管 理 者 展 会 主 办 者 参 展 商 服 务 商 等 各 方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共 同 维 护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秩 序. 完 善 展 馆 周 边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逐 步 优 化 展 览 环 境. 加 强 对 大 型 展 会 的 运 营 保 障, 强 化 在 安 全 保 卫 交 通 组 织 综 合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组 织 实 施.(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工 商 局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公 安 局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青 浦 区 政 府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二 ) 完 善 标 准 体 系 鼓 励 本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主 导 参 与 展 览 业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订 和 修 订, 加 快 制 订 实 施 展 馆 管 理 经 营 服 务 等 地 方 标 准.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商 业 联 合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团 体 标 准. 推 动 本 市 展 览 业 企 业 开 展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充 分 利 用 全 国 会 展 业 技 术 组 织 在 沪 优 势, 提 升 标 准 化 服 务 水 平. 形 成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主 导 行 业 促 进 的 展 览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体 系.(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三 ) 优 化 展 览 业 布 局 积 极 扶 持 浦 东 新 区 青 浦 区 等 区 域 推 进 展 馆 配 套 建 设 和 产 业 集 聚, 打 造 本 市 展 览 业 重 点 发 展 区. 发 挥 大 型 品 牌 展 馆 的 行 业 引 领 作 用, 鼓 励 中 等 规 模 展 馆 向 专 业 化 发 展, 引 导 小 型 展 馆 开 展 特 色 经 营 转 型 发 展. 增 强 产 业 链 上 下 协 作 关 系, 形 成 以 展 览 业 企 业 为 龙 头 的 行 业 配 套 体 系.(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委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青 浦 区 政 府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四 ) 完 善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支 持 和 鼓 励 展 览 业 企 业 通 过 专 利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把 制 止 侵 权 假 冒 虚 假 宣 传 等 工 作 内 容 列 入 展 会 整 体 方 案 和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加 快 建 立 覆 盖 展 览 场 馆 办 展 机 构 和 参 展 企 业 的 展 览 业 信 用 体 系, 加 强 信 用 监 管, 推 广 信 用 服 务 和 产 品 的 应 用.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和 违 法 违 规 单 位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推 动 部 门 间 监 管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公 开.( 责 任 单 位 :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商 务 委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五 健 全 展 览 业 政 策 扶 持 体 系 ( 一 ) 完 善 财 税 扶 持 体 系 发 挥 本 市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资 金 等 专 项 资 金 作 用, 对 本 市 展 览 业 发 展 给 予 支 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展 览 业 企 业, 积 极 落 实 国 家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展 览 业 企 业 提 升 展 会 策 划 水 平, 加 大 对 创 意 与 设 计 类 展 会 的 扶 持 力 度.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参 加 重 点 展 会, 鼓 励 展 览 业 机 构 到 境 外 办 展 参 展.( 责 任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二 ) 优 化 金 融 保 险 服 务 鼓 励 会 展 产 业 基 金 发 展, 重 点 扶 持 创 新 性 强 符 合 上 海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展 会.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信 托 等 金 融 机 构 创 新 适 合 展 览 业 发 展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信 贷 模 式, 探 索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方 式, 研 究 设 计 服 务 国 内 外 展 会 需 要 的 保 险 险 种. 完 善 融 资 性 担 保 体 系, 加 大 担 保 机 构 对 展 览 业 企 业 的 融 资 担 保 支 持 力 度.( 责 任 单 位 : 市 金 融 办 市 贸 促 会 浦 东 新 区 政 府 ) 16

( 三 ) 提 高 便 利 化 水 平 提 高 展 品 通 关 效 率, 引 导 培 育 展 览 业 重 点 企 业 成 为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高 信 用 企 业, 简 化 展 品 通 关 手 续. 用 好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等 手 段, 协 调 各 相 关 部 门 整 合 项 目 审 核 信 息 报 送 等 渠 道,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服 务 效 率.( 责 任 单 位 : 上 海 海 关 上 海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市 口 岸 办 市 商 务 委 市 贸 促 会 ) ( 四 ) 健 全 行 业 统 计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以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为 基 础, 以 展 馆 办 展 机 构 和 展 览 服 务 企 业 为 主 要 对 象 的 统 计 监 测 分 析 体 系. 构 建 以 展 览 数 量 展 出 面 积 及 展 览 业 经 营 状 况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综 合 运 用 统 计 调 查 和 行 政 记 录 等 多 种 方 式 采 集 数 据, 完 善 监 测 分 析 制 度, 建 立 综 合 性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责 任 单 位 : 市 统 计 局 市 贸 促 会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 五 ) 加 强 人 才 体 系 建 设 鼓 励 本 市 院 校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培 养 适 应 展 览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国 际 化 专 门 人 才. 促 进 本 市 高 校 研 究 院 所 开 展 与 会 展 企 业 的 交 流, 促 进 学 历 教 育 与 职 业 培 训 的 有 机 结 合,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等 中 介 组 织 与 相 关 院 校 联 合 培 训 人 才. 建 设 校 企 联 合 的 会 展 业 实 训 基 地, 鼓 励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大 力 引 进 本 市 展 览 业 所 需 各 类 优 秀 人 才. 探 索 会 展 行 业 组 织 开 展 人 才 评 价, 全 面 提 升 展 览 业 从 业 人 员 整 体 水 平.( 责 任 单 位 : 市 教 委 市 人 力 社 会 资 源 保 障 局 市 会 展 行 业 协 会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通 知 (2016 年 5 月 10 日 ) 沪 府 发 2016 35 号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 义 务 教 育 是 教 育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在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进 程 中 具 有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和 全 局 性 的 重 要 作 用. 为 统 筹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优 质 均 衡 发 展,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的 通 知»( 国 发 2015 67 号 ), 现 就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通 知 如 下 :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坚 持 完 善 机 制, 促 进 城 乡 一 体 适 应 新 型 城 镇 化 和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新 形 势, 按 照 深 化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教 育 领 域 综 合 改 革 的 新 要 求, 健 全 公 共 教 育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教 育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配 套 措 施, 统 筹 设 计 城 乡 一 体 化 的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增 强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协 调 性 和 前 瞻 性. ( 二 ) 坚 持 基 本 要 求,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以 保 基 本 兜 底 线 补 短 板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政 策 为 原 则, 坚 持 义 务 教 育 的 基 本 要 求 托 底 标 准, 努 力 缩 小 城 乡 和 校 际 间 的 差 距,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 三 ) 坚 持 增 加 投 入, 促 进 均 衡 发 展 以 实 现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教 育 服 务 均 等 化 为 目 标, 继 续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优 化 整 合 资 金,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向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倾 斜, 促 进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优 质 均 衡 发 展. 17

( 四 ) 坚 持 分 步 落 实, 促 进 有 序 实 施 以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基 础, 合 理 确 定 实 施 步 骤, 逐 步 完 善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相 关 情 况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完 善. 二 主 要 内 容 ( 一 ) 统 一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1. 对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免 除 学 杂 费. 对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政 府 购 买 学 位 的 民 办 学 校 ( 含 以 招 收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为 主 的 民 办 学 校 ) 在 籍 学 生 全 额 免 除 学 杂 费. 民 办 学 校 在 籍 学 生 免 除 学 杂 费 标 准 按 照 中 央 确 定 的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准 定 额 执 行.2016 年 中 央 确 定 的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准 定 额 为 : 普 通 小 学 每 生 每 年 650 元 普 通 初 中 每 生 每 年 850 元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每 生 每 年 6000 元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寄 宿 制 学 校 寄 宿 生 每 生 每 年 增 加 200 元. 2. 对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免 费 提 供 教 科 书 ( 含 作 业 本 ). 免 费 向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和 民 办 学 校 中 具 有 本 市 学 籍 的 在 校 学 生 提 供 教 科 书 和 作 业 本. 3. 对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寄 宿 生 补 助 生 活 费. 对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和 民 办 学 校 中 特 困 供 养 人 员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的 在 籍 寄 宿 生 给 予 生 活 费 补 助, 补 助 的 内 容 是 免 除 学 校 代 办 服 务 性 收 费. ( 二 ) 统 一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统 一 确 定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对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 含 民 办 学 校 ) 按 照 不 低 于 上 海 市 义 务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补 助 公 用 经 费 ( 含 免 学 杂 费 部 分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寄 宿 制 学 校 按 照 寄 宿 生 年 生 均 200 元 标 准, 增 加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 对 农 村 地 区 不 足 100 人 的 规 模 较 小 学 校 按 照 不 低 于 100 人, 核 定 公 用 经 费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按 照 每 生 每 年 7800 元 标 准, 补 助 公 用 经 费. 各 区 县 现 有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水 平 高 于 本 市 基 本 标 准 的, 要 确 保 水 平 不 降 低, 并 结 合 实 际 提 高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水 平. 各 区 县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不 同 办 学 规 模 的 学 校, 合 理 确 定 调 整 系 数. 市 级 建 立 义 务 教 育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各 区 县 实 际 补 助 民 办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水 平 高 于 本 市 基 本 标 准 的, 要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扶 持 条 件. ( 三 ) 落 实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各 区 县 要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市 教 委 等 十 二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本 市 中 小 学 校 舍 安 全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意 见 的 通 知»( 沪 府 办 发 2014 53 号 ), 落 实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保 障 主 体 责 任, 以 保 障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为 核 心, 统 筹 考 虑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和 学 校 校 舍 使 用 情 况, 紧 密 结 合 校 园 建 设 规 划, 坚 持 建 管 并 重, 通 过 维 修 加 固 重 建 改 扩 建 等 多 种 形 式, 逐 步 消 除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隐 患, 使 其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建 设 标 准 重 点 设 防 类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和 综 合 防 灾 要 求, 确 保 辖 区 内 中 小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同 时, 将 保 障 学 校 校 舍 安 全 的 相 关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进 一 步 加 强 统 筹 并 予 以 落 实, 并 加 大 对 农 村 地 区 的 支 持 力 度. ( 四 ) 落 实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教 师 工 资 政 策 各 区 县 要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规 范 合 理 科 学 有 效 正 向 激 励 的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激 发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的 创 新 活 力 和 动 力,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积 极 鼓 励 乡 村 教 师 扎 根 农 村 课 堂, 优 化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机 制.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依 据 学 校 艰 苦 边 远 程 度 实 施 激 励, 落 实 乡 村 教 师 激 励 措 施. 同 时, 确 保 绩 效 工 资 所 需 资 金 到 位, 确 保 区 域 内 义 务 教 育 教 师 工 资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三 实 施 步 骤 ( 一 ) 在 本 市 已 统 一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基 本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从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始, 统 一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两 免 一 补 政 策. 18

( 二 ) 以 后 根 据 中 央 精 神 及 本 市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适 时 完 善 本 市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健 全 政 府 主 体 责 任 制 度, 根 据 本 市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工 作 的 统 一 部 署, 建 立 市 级 统 筹 区 县 为 主 管 理 各 级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协 同 落 实 的 责 任 制 度. 各 区 县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和 协 调. ( 二 ) 加 强 整 体 谋 划, 优 化 教 育 布 局 各 区 县 要 结 合 城 市 发 展 规 划, 统 筹 考 虑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优 化 完 善 教 育 布 局, 将 民 办 学 校 纳 入 本 地 区 教 育 布 局 规 划, 科 学 合 理 布 局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要 加 快 探 索 建 立 乡 村 小 规 模 学 校 办 学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并 办 好 寄 宿 制 学 校, 慎 重 稳 妥 撤 并 乡 村 学 校, 努 力 消 除 城 镇 学 校 大 班 额,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就 近 入 学. 加 强 义 务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管 理. 深 化 教 师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健 全 城 乡 教 师 和 校 长 交 流 机 制, 健 全 义 务 教 育 治 理 体 系. ( 三 ) 加 强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资 金 落 实 市 区 县 政 府 要 加 强 财 力 统 筹, 健 全 市 级 统 筹 与 区 县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义 务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各 区 县 要 落 实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办 学 基 本 标 准 的 主 体 责 任, 将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并 确 保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位 ; 加 强 教 育 经 费 的 统 筹 安 排, 保 障 规 模 较 小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要 完 善 教 育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市 级 财 力 按 照 明 确 的 投 入 标 准 和 配 置 标 准, 结 合 对 区 县 的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加 大 对 财 力 薄 弱 区 县 转 移 支 付 的 力 度. ( 四 )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强 化 经 费 管 理 各 区 县 要 规 范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以 绩 效 为 导 向, 创 新 管 理 理 念, 加 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硬 化 预 算 执 行, 强 化 预 算 监 督 ;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教 育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管 机 制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责 任 制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做 到 依 法 依 规 科 学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办 事, 全 面 推 进 教 育 经 费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切 实 提 高 教 育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 五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有 序 实 施 各 区 县 要 加 大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根 据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求, 将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情 况 向 同 级 人 大 报 告,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各 区 县 财 政 教 育 价 格 审 计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齐 抓 共 管, 加 强 对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学 校 收 费 等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各 区 县 教 育 部 门 要 加 强 义 务 教 育 基 础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教 师 信 息 等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监 管, 确 保 其 用 于 教 育 教 学. 市 区 县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督 导, 及 时 通 报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在 管 理 使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督 促 及 时 整 改. ( 六 ) 加 强 政 策 宣 传,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市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要 利 用 各 种 宣 传 媒 介,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进 行 深 入 宣 传, 使 这 项 惠 民 政 策 家 喻 户 晓 深 入 人 心, 确 保 统 一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凡 以 往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19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11 期 ( 总 第 371 期 ) 6 月 5 日 出 版 主 管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办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刷 单 位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印 中 心 网 址 : www.shanghai.gov.cn 国 内 统 一 连 续 出 版 物 号 :CN31G185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