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1 二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3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5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8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0 六 退 款 事 项... 11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1 八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1
一 重 要 提 示 1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1714 号 文 注 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银 行 ) 4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在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包 括 柜 台 和 e 达 通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和 信 达 慧 理 财 APP)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5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 资 人 (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它 投 资 人 6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代 销 机 构 )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7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人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8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至 本 基 金 的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也 可 至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0.01 元, 具 体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约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万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9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1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由 本 公 司 担 任 )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10 本 公 告 仅 对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2016 年 8 月 25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fscinda.com) 和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上 发 布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2 在 募 集 期 间, 各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增 加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具 体 网 点 名 单 及 开 户 认 购 事 项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有 关 公 告, 或 拨 打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具 体 规 定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说 明 为 准 本 公 司 在 募 集 期 间 内 还 可 能 增 加 新 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人 可 留 意 本 公 司 相 关 公 告 信 息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4 风 险 提 示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2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对 投 资 者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对 本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二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指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3171, 基 金 简 称 : 信 达 澳 银 慧 理 财 货 币 ) ( 二 ) 基 金 类 型 与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三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 ( 四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建 伟 联 系 人 : 王 丽 燕 直 销 电 话 :0755-83077068 传 真 电 话 :0755-83077038 客 服 热 线 :400-8888-118/ 0755-83160160 客 服 传 真 : 0755-83077039 公 司 网 址 :www.fscinda.com 3
2 代 销 机 构 (1)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客 服 电 话 :95526 公 司 网 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客 服 电 话 :4008008899 公 司 网 址 :www.cindas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并 及 时 公 告 ( 五 )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止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本 基 金 通 过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六 ) 基 金 的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用 1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2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3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1.00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4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例 如 : 假 设 某 位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3.00)/1.00=10,003.00 份 ( 七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3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1) 本 基 金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0.01 元, 具 体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约 定 为 准,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 (2)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 万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额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公 告 本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 17:00(17:00 以 后 的 认 购 申 请 于 下 一 发 售 日 提 交 ;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 2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警 官 证 文 职 证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等 ) 及 复 印 件 ;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还 需 提 供 投 资 者 本 人 5
当 面 签 字 确 认 或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本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储 蓄 账 户 ( 银 行 卡 或 银 行 存 折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户 申 请 表 ( 个 人 版 ) ( 一 式 两 份 ); (4) 提 供 签 字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 (5) 提 供 填 妥 并 签 字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6)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直 销 机 构 制 作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等 有 关 文 件, 或 者 从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scinda.com) 上 下 载 有 关 文 件,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注 : 其 中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为 同 一 身 份 3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1)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或 招 商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4201532700052509483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105584000683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000032429200151758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喜 年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102584003247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817389008610001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泰 然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308584001483 6
5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到 办 理 开 户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成 立 后, 本 公 司 将 为 投 资 者 寄 送 确 认 书 (2)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到 办 理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情 况,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3)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银 行 转 账 等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交 款, 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现 金 缴 款 或 现 金 汇 款 等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的 认 购 因 现 金 缴 款 或 现 金 汇 款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带 来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的 名 称 或 交 易 账 号, 因 未 填 写 或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认 购 失 败 或 资 金 划 转 错 误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二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注 意 事 项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业 务, 但 认 购 金 额 会 受 相 关 银 行 卡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和 日 交 易 金 额 限 制 目 前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如 下 所 示 (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发 售 期 间 增 加 支 持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银 行 卡, 并 将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广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信 银 行 借 记 卡 交 通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中 国 银 行 借 记 卡 光 大 银 行 借 记 卡 邮 储 银 行 借 记 卡 平 安 银 行 借 记 卡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华 夏 银 行 借 记 卡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北 京 银 行 借 记 卡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7 24 小 时 受 理 (17:00 以 后 的 认 购 申 请 7
于 下 一 发 售 日 提 交 ;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正 常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期 间 的 认 购 申 请 于 下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持 有 上 述 借 记 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 https://trade.fscinda.com/etrading/etrading.jsp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咨 询 电 话 :400-8888-118 ( 三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如 下 : 1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2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 17:00(17:00 以 后 的 认 购 申 请 于 下 一 发 售 日 提 交 ;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客 户 申 请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最 新 年 检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或 地 税 任 选 其 一 均 可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一 式 两 份 ); (4)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6)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及 公 章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印 鉴 卡 ( 一 式 两 份 ); (7) 加 盖 公 章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 (8)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户 申 请 表 ( 机 构 版 ) ( 一 式 两 份 ), 并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签 章 ; (9)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 (10) 提 供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章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11) 如 有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须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信 息, 如 无, 请 在 开 户 申 请 表 上 选 择 无 ; (12) 如 是 保 险 产 品 企 业 年 金 或 券 商 理 财 计 划 等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还 须 提 供 其 相 应 监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并 加 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公 章 ; (13)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直 销 机 构 制 作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等 有 关 文 件, 或 者 从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fscinda.com) 上 下 载 有 关 文 件,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同 意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也 可 使 用 自 行 设 计 的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同 一 身 份 + 4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交 易 印 鉴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授 权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5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1)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工 商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4201532700052509483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105584000683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4000032429200151758 9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喜 年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102584003247 账 户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817389008610001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泰 然 支 行 大 额 实 时 支 付 号 :308584001483 6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成 立 后, 本 公 司 将 为 投 资 者 寄 送 确 认 书 (2)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3)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A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银 行 转 账 等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交 款, 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现 金 缴 款 或 现 金 汇 款 等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的 认 购 因 现 金 缴 款 或 现 金 汇 款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带 来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B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C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在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的 名 称 或 交 易 账 号, 因 未 填 写 或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认 购 失 败 或 资 金 划 转 错 误 责 任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二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认 10
购 资 金 冻 结 期 间 的 资 金 利 息 折 算 为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以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完 成 六 退 款 事 项 ( 一 ) 基 金 发 行 结 束 后,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 2 已 开 户 投 资 人 划 来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3 投 资 人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小 于 其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4 投 资 人 划 来 的 认 购 资 金 大 于 其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的, 直 销 机 构 按 认 购 申 请 表 填 写 金 额 办 理 ; 或 投 资 人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表, 若 不 重 新 提 交 的, 余 下 金 额 作 退 款 处 理 ( 二 ) 投 资 人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由 直 销 机 构 代 销 机 构 于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投 资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三 ) 募 集 失 败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如 果 本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份 额 小 于 2 亿 份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而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少 于 200 人, 则 本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投 资 人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投 资 人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截 止 后, 由 银 行 出 具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存 款 证 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若 本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法 定 条 件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并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1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八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建 伟 邮 政 编 码 :518040 电 话 :0755-83172666 传 真 :0755-83196151 联 系 人 : 郑 妍 客 服 热 线 :400-8888-118/0755-83160160 客 服 传 真 :0755-83077039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北 京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 号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客 服 电 话 :95526 联 系 人 : 赵 姝 联 系 电 话 :(010) 6622 3695 公 司 网 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建 伟 电 话 :0755-83172666 传 真 :0755-83077035 联 系 人 : 刘 玉 兰 ( 四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建 伟 电 话 :0755-83077068 传 真 :0755-83077038 联 系 人 : 王 丽 燕 ( 五 )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情 况 详 见 本 公 告 第 二 章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的 第 ( 四 ) 款 的 第 2 条 代 销 机 构 部 分 ( 六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13
联 系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刘 佳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 七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港 平 联 系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汤 骏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汤 骏 郭 淑 仪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