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府 2016 18 号 海 珠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海 珠 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规 划 (2016-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街,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海 珠 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规 划 (2016-2020 年 ) 业 经 区 人 民 政 府 15 届 101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径 向 区 法 制 办 反 映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6 月 17 日 1
海 珠 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规 划 (2016-2020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按 照 省 市 关 于 推 进 依 法 治 省 依 法 治 市 的 决 策 部 署, 以 及 广 州 市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规 划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总 体 目 标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按 照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法 治 广 州 法 治 海 珠 的 要 求, 坚 定 法 治 信 仰, 秉 持 法 治 精 神, 强 化 法 治 思 维, 以 城 市 治 理 现 代 化 为 导 向, 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为 核 心, 以 优 化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为 载 体, 以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为 重 点, 以 提 高 制 度 建 设 质 量 为 保 障,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加 快 建 成 法 治 政 府 ( 二 ) 总 体 目 标 到 2018 年, 政 府 职 能 全 面 依 法 履 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和 执 法 程 序 基 本 完 善, 行 政 权 力 实 现 有 效 制 约 和 监 督, 政 府 活 动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基 本 建 立 权 责 统 一 权 威 高 效 的 依 法 行 政 体 制, 基 本 建 成 职 能 科 学 权 责 法 定 执 法 严 明 公 开 公 正 廉 洁 高 效 2
守 法 诚 信 的 法 治 政 府 ; 到 2020 年, 政 府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等 各 项 工 作 实 现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执 行 力 有 效 提 升 ; 城 市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职 能 科 学 权 责 法 定 执 法 严 明 公 开 公 正 廉 洁 高 效 守 法 诚 信 的 法 治 政 府 全 面 建 成 ; 公 民 法 治 素 养 和 参 与 意 识 进 一 步 提 升, 规 范 透 明 稳 定 诚 信 的 法 治 环 境 基 本 形 成 ( 三 ) 基 本 原 则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必 须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坚 持 从 海 珠 区 实 际 出 发, 坚 持 依 宪 施 政 依 法 行 政 简 政 放 权, 把 政 府 工 作 全 面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实 行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与 创 新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相 结 合 二 主 要 任 务 和 具 体 措 施 ( 一 )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目 标 : 牢 固 树 立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坚 持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政 府 与 市 场 政 府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基 本 理 顺, 政 府 职 能 切 实 转 变, 宏 观 调 控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环 境 保 护 等 职 责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措 施 : 1.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对 审 批 事 项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全 面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事 项, 3
做 好 已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事 项 的 落 实 和 衔 接, 鼓 励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对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事 项, 探 索 目 录 化 编 码 化 管 理, 全 面 推 行 一 个 窗 口 办 理 并 联 办 理 限 时 办 理 规 范 办 理 透 明 办 理 网 上 办 理,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推 动 所 有 经 济 主 体 三 证 合 一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合 为 一 证 ) 一 照 一 码 ( 工 商 注 册 号 税 务 登 记 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三 个 编 码 合 并 为 一 个 编 号 ), 探 索 实 行 多 证 合 一 全 面 清 理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环 节 的 技 术 审 查 论 证 评 估 评 价 检 验 检 测 鉴 证 鉴 定 证 明 咨 询 试 验 等 有 偿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对 清 理 后 保 留 为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条 件 的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明 确 项 目 名 称 设 置 依 据 服 务 时 限 收 费 依 据 和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中 央 省 市 部 署, 破 除 部 门 保 护 地 区 封 锁 和 行 业 垄 断 推 进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和 统 一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 事 项 的 名 称 类 别 和 设 定 依 据, 制 定 服 务 规 范 和 许 可 ( 审 批 ) 标 准 按 照 省 市 的 部 署, 到 2018 年 年 底 前, 全 面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2.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完 成 新 一 轮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深 化 政 务 服 务 一 窗 办 改 革, 实 行 全 区 行 政 审 批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前 台 综 合 受 理 后 台 分 类 审 批 统 一 窗 口 出 件 实 现 企 业 服 务 审 批 事 项 和 个 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在 区 街 道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申 办 推 进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建 设 推 进 以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为 核 心 的 公 平 准 入 机 制, 探 索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及 多 元 监 管 的 新 模 式, 明 确 科 学 监 管 的 4
内 容 和 程 序 推 广 先 照 后 证 双 告 知 监 管 抽 查 双 随 机 制 度,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健 全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更 加 注 重 公 共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公 正 惠 及 全 民 水 平 适 度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3. 优 化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依 法 明 确 政 府 机 构 的 设 置 编 制 和 职 责, 理 顺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坚 持 一 件 事 情 原 则 上 由 一 个 部 门 负 责, 确 需 多 个 部 门 管 理 的 事 项, 要 明 确 牵 头 部 门, 分 清 主 次 责 任 健 全 部 门 间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根 据 市 的 部 署, 推 行 职 能 有 机 统 一 的 大 部 门 体 制, 形 成 精 干 高 效 的 政 府 组 织 体 系 推 进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制 定 行 政 机 关 及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管 理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加 强 对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检 查 管 理 根 据 市 的 部 署, 进 一 步 清 理 各 类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及 临 时 机 构, 严 格 规 范 各 类 特 殊 形 式 机 构 设 置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和 落 实 公 务 员 分 类 改 革, 完 善 改 革 配 套 制 度 推 进 教 育 卫 生 文 化 领 域 公 共 服 务 事 业 单 位 的 法 人 治 理 建 设 工 作, 建 立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治 理 组 织 架 构, 落 实 法 人 自 主 权 大 力 推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将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行 使 的 各 项 行 政 职 权 及 其 依 据 行 使 主 体 责 任 事 项 监 督 方 式 等 向 社 会 公 布 全 面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4. 理 顺 政 府 事 权 进 一 步 理 顺 街 道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能, 推 动 机 构 和 编 制 向 一 线 倾 斜, 保 障 事 权 与 财 权 人 员 相 匹 配, 形 成 权 责 一 致 分 工 合 理 运 行 顺 畅 执 行 有 力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严 格 落 实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对 政 府 部 门 职 权 的 合 法 5
性 审 查 机 制 5. 强 化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积 极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保 障 基 本 公 共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社 会 保 险 基 本 社 会 服 务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等 服 务 的 提 供 坚 持 民 生 为 重, 守 底 线 抓 重 点 促 共 享, 不 断 健 全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改 革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机 制 和 投 入 方 式, 大 力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将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建 立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明 确 全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要 求,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公 办 民 办 并 举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模 式 6. 创 新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充 分 运 用 间 接 管 理 动 态 管 理 和 事 后 监 督 管 理 等 手 段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务 实 施 管 理 实 行 刚 柔 相 济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规 划 行 政 合 同 行 政 奖 励 等 方 式 的 作 用 激 发 社 会 组 织 活 力, 形 成 政 府 与 社 会 协 同 共 治 的 良 好 治 理 格 局 坚 持 培 育 发 展 与 规 范 管 理 并 重,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和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发 展 7. 加 强 政 务 服 务 体 系 创 新 提 升 电 子 政 务 智 能 化 水 平, 整 合 一 台 两 库 ( 一 站 式 行 政 审 批 和 政 务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企 业 数 据 库 审 批 数 据 库 ), 推 广 个 人 网 页 企 业 网 页 和 电 子 证 照 库 应 用 强 化 实 时 在 线 监 察 与 权 力 监 督, 提 升 政 府 服 务 质 量 与 效 率 大 力 推 行 信 任 在 前 审 核 在 后 等 网 上 办 事 模 式, 切 实 减 少 申 请 人 到 现 场 办 理 的 次 数 提 高 商 事 登 记 效 能, 推 行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全 城 通 办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全 区 通 办 制 度, 健 全 商 事 登 记 6
后 续 监 管 制 度 ( 二 ) 提 高 制 度 建 设 质 量 目 标 : 政 府 制 度 建 设 质 量 和 效 率 显 著 提 升, 充 分 反 映 客 观 规 律 和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及 时 的 制 度 保 障, 以 良 法 引 领 和 推 进 行 政 法 治 现 代 化 措 施 : 8. 加 强 重 点 领 域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强 化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改 革 的 辅 助 和 推 动 作 用 增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前 瞻 性,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项 目 重 点 围 绕 招 商 引 资 新 兴 金 融 科 技 创 新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教 育 文 化 湿 地 保 护 等 方 面 进 行 配 套 制 度 建 设 9.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程 序, 落 实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统 一 发 布 制 度 完 善 备 案 审 查 制 度, 加 强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机 制, 及 时 修 改 不 适 应 发 展 需 求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严 格 执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效 期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在 本 级 政 府 规 定 载 体 上 统 一 公 布, 未 经 公 布 不 得 作 为 行 政 管 理 依 据 实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效 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后 评 估 制 度, 预 防 和 纠 正 规 范 性 文 件 违 法 问 题 完 善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公 布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推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情 况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制 度 ( 三 ) 健 全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目 标 : 形 成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规 范 化 的 行 政 决 策 机 制, 有 效 7
提 升 行 政 决 策 的 稳 定 性 执 行 性 可 预 期 性, 确 保 行 政 决 策 全 过 程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措 施 : 10. 完 善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制 度 按 照 市 的 部 署, 对 一 般 行 政 决 策 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细 化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目 录 具 体 制 度 建 立 科 学 民 主 的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完 善 调 研 论 证 征 求 意 见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提 请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行 政 决 策 机 制 对 凡 是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决 策 要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建 立 公 众 意 见 的 吸 纳 和 反 馈 制 度 健 全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机 制, 探 索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社 会 咨 询 机 构 研 究 机 构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参 与 的 决 策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重 点 进 行 社 会 稳 定 环 境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未 经 风 险 评 估 并 确 定 风 险 可 控 的, 一 律 不 得 作 出 决 策 加 强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机 构 建 设, 发 挥 社 会 决 策 咨 询 力 量 的 作 用 11. 健 全 行 政 决 策 合 法 性 审 查 机 制 完 善 政 府 各 部 门 行 政 决 策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程 序 和 规 则, 未 经 合 法 性 审 查 或 经 审 查 不 合 法 的, 不 得 提 交 部 门 会 议 讨 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要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和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交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实 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内 部 多 个 方 案 比 较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草 案 未 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合 法 性 审 查, 不 得 提 交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12. 加 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跟 踪 反 馈 和 责 任 追 究 探 索 建 立 可 溯 源 可 追 责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档 案 制 度 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建 立 8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跟 踪 反 馈 和 评 估 制 度,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的 制 定 机 关 随 时 跟 踪 了 解 决 策 的 实 施 情 况, 实 施 机 关 定 期 向 制 定 机 关 反 馈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制 定 机 关 适 时 对 决 策 进 行 评 估, 并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调 整 或 停 止 执 行 健 全 行 政 决 策 监 督 制 度, 明 确 监 督 主 体 监 督 程 序 和 监 督 方 式 落 实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细 化 责 任 认 定, 对 违 反 决 策 规 定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按 照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首 长 负 有 责 任 的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党 纪 政 纪 和 法 律 责 任 13.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机 制 加 强 对 法 律 顾 问 的 规 范 管 理, 制 定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管 理 办 法 和 绩 效 考 评 制 度 加 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等 领 域 的 服 务 购 买 力 度 完 善 政 府 决 策 咨 询 论 证 专 家 选 聘 委 托 和 管 理 机 制, 在 区 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推 行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以 区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为 平 台, 设 立 区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室,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员 为 主 体 吸 收 社 会 律 师 公 职 律 师 法 学 专 家 及 研 究 人 员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保 证 法 律 顾 问 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加 强 新 型 智 库 建 设, 发 挥 新 型 智 库 在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中 的 作 用 建 立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库, 对 专 业 性 强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决 策 事 项, 组 织 专 家 机 构 进 行 论 证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要 承 担 对 本 部 门 法 律 事 务 的 统 筹 协 调 和 综 合 把 关 职 责, 充 分 发 挥 部 门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尚 未 设 置 法 制 机 构 的, 要 指 定 专 门 的 机 构 和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9
( 四 ) 全 面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目 标 : 完 善 权 责 明 确 行 为 规 范 监 督 有 效 保 障 有 力 的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提 高 执 法 效 果 和 效 率 措 施 : 14.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化 建 设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编 制 执 法 流 程 图, 细 化 执 法 流 程 裁 量 标 准, 切 实 做 到 步 骤 清 楚 要 求 具 体 期 限 明 确 程 序 公 正 建 设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等 行 政 执 法 办 案 系 统, 逐 步 实 现 执 法 信 息 网 上 录 入 执 法 程 序 网 上 流 转 执 法 活 动 网 上 监 督 执 法 情 况 网 上 查 询 建 立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完 善 审 核 工 作 规 则 和 程 序, 未 经 法 制 审 核 或 经 审 核 不 过 关 的, 不 得 作 出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加 强 文 书 的 说 理 性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严 格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禁 止 无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经 费 财 政 保 证, 为 执 法 装 备 科 技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的 投 入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障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经 费 使 用 效 能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专 业 素 养, 提 高 其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法 治 方 式 开 展 工 作 的 能 力 15. 改 进 行 政 执 法 方 式 规 范 市 场 执 法 行 为,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没 有 规 定 的, 一 律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行 政 检 查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被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检 查 人 员 的 双 随 机 机 制 完 善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市 场 主 体 的 信 用 情 况, 采 取 针 对 性 强 的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将 随 机 抽 查 结 果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的 社 会 信 用 记 10
录 坚 持 管 理 与 服 务 并 重, 处 置 与 疏 导 结 合, 广 泛 运 用 科 技 手 段 协 助 执 法, 加 强 非 现 场 监 管 执 法, 提 高 执 法 效 能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统 一 的 信 息 采 集 更 新 录 入 机 制, 统 筹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实 现 执 法 部 门 的 相 互 协 同 与 合 作 梳 理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临 界 点, 制 定 证 据 指 引,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与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的 案 件 移 送 机 制 科 学 界 定 各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填 补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以 来, 工 商 与 食 药 监 环 保 建 设 等 部 门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执 法 真 空 现 象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取 证 等 程 序, 明 确 各 单 位 对 商 户 的 管 理 权 限 ( 五 ) 完 善 行 政 权 力 监 督 机 制 目 标 : 严 格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基 本 建 成 对 行 政 权 力 进 行 内 部 和 外 部 制 约 监 督 的 体 系, 审 计 和 监 察 等 部 门 的 专 门 监 督 作 用 得 到 有 效 发 挥 措 施 : 16. 自 觉 接 受 党 内 监 督 人 大 监 督 民 主 监 督 和 司 法 监 督 在 党 委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要 切 实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本 单 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严 格 执 行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向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备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监 督, 向 其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质 询, 对 事 关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公 众 切 身 利 益 和 社 会 普 遍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主 动 向 同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专 题 报 告 及 时 研 究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切 实 改 进 工 作 11
健 全 知 情 明 政 机 制,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向 政 协 定 期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为 政 协 委 员 履 职 提 供 便 利 创 造 条 件 加 强 行 政 应 诉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完 善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制 度, 提 高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水 平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健 全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依 法 出 庭 应 诉 制 度 尊 重 并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加 大 对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的 考 核 和 督 察 力 度, 重 视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的 司 法 建 议 和 检 察 机 关 的 检 察 建 议 17. 加 强 行 政 层 级 监 督 加 强 对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和 街 道 行 政 行 为 的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以 行 政 督 察 行 政 复 议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等 政 府 法 制 监 督 为 核 心 的 层 级 监 督 机 制,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行 为 强 化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执 行,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建 议 书 的 指 引 规 范 作 用 提 高 政 府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水 平, 把 常 规 督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贯 穿 于 政 府 工 作 全 过 程, 做 到 有 令 必 行, 有 禁 必 止 创 新 内 部 层 级 监 督 方 式, 完 善 监 督 程 序 加 强 对 重 要 部 门 重 大 事 项 重 点 岗 位 的 监 督,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18. 强 化 专 门 监 督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强 化 对 重 点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权 力 制 约, 对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政 府 投 资 政 府 采 购 公 共 资 源 转 让 公 共 工 程 建 设 等 权 力 集 中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试 行 分 事 行 权 分 岗 设 权 分 级 授 权 定 期 轮 岗 审 计 部 门 着 力 加 强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和 预 算 执 行 审 计 政 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经 济 12
责 任 审 计 等 工 作, 加 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扶 贫 救 灾 等 公 共 资 金 的 专 项 审 计, 推 进 审 计 监 督 全 覆 盖 监 察 部 门 加 强 执 法 监 察, 积 极 推 进 行 政 问 责, 严 肃 查 处 行 政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失 职 渎 职 违 法 行 政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等 行 为, 追 究 违 法 违 纪 人 员 的 责 任, 保 障 政 令 畅 通 19. 重 视 社 会 监 督 健 全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制 度, 拓 宽 群 众 监 督 渠 道, 支 持 新 闻 媒 体 对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曝 光,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舆 情 收 集 研 判 处 置 机 制, 对 人 民 群 众 检 举 新 闻 媒 体 反 映 的 问 题 进 行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及 时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并 将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扩 大 网 络 问 政 的 覆 盖 面, 推 动 网 络 监 督 的 规 范 化 建 立 民 意 测 评 机 制, 定 期 开 展 行 风 政 风 测 评 20. 完 善 纠 错 问 责 机 制 继 续 推 行 行 政 问 责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增 强 行 政 问 责 的 针 对 性 和 时 效 性 加 大 问 责 力 度, 坚 决 纠 正 行 政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坚 决 克 服 懒 政 庸 政 怠 政, 坚 决 惩 处 失 职 渎 职 认 真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坚 持 有 错 必 究 有 责 必 问, 对 四 风 问 题 突 出 发 生 顶 风 违 纪 问 题 或 者 出 现 系 统 性 腐 败 案 件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既 要 追 究 主 体 责 任 监 督 责 任, 又 要 严 肃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 六 ) 依 法 合 理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目 标 : 健 全 依 法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的 重 要 机 制,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和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依 法 有 效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13
措 施 : 21. 建 立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机 制 在 房 屋 土 地 征 收 社 会 保 障 环 境 保 护 公 共 安 全 等 矛 盾 纠 纷 相 对 高 发 领 域, 建 立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机 制, 强 化 源 头 治 理 防 范 落 实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机 关 在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和 民 事 纠 纷 中 的 作 用 健 全 人 民 调 解 与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对 接 机 制 22. 提 升 行 政 复 议 公 信 力 健 全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机 制, 加 大 公 开 听 证 审 理 力 度 实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网 上 公 开 强 化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执 行 的 监 督 力 度,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建 议 书 的 延 伸 监 督 作 用 认 真 做 好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制 度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行 政 复 议 规 范 化 建 设 水 平, 确 保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配 备 办 案 场 所 装 备 保 障 与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探 索 完 善 行 政 复 议 委 员 会 制 度, 推 动 书 面 化 审 理 逐 渐 向 庭 审 转 变 加 大 对 违 法 和 明 显 不 当 行 政 行 为 的 纠 错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的 功 能 23. 依 法 规 范 信 访 行 为 贯 彻 实 施 广 东 省 信 访 条 例, 把 信 访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保 障 合 理 合 法 诉 求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程 序 就 能 得 到 合 理 合 法 的 结 果 规 范 信 访 工 作 程 序, 积 极 引 导 信 访 人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解 决 矛 盾 和 纠 纷 加 强 网 上 信 访 大 厅 和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厅 建 设 严 格 实 行 诉 访 分 离, 推 进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请 求, 健 全 及 时 就 地 解 决 群 众 合 理 诉 求 机 制, 引 导 群 众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解 决 矛 盾 纠 纷, 完 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依 法 终 结 制 度 14
24. 完 善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进 一 步 健 全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为 主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不 断 完 善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和 应 对 机 制 加 强 突 发 事 件 风 险 管 理 隐 患 排 查 和 分 析 评 估 工 作, 创 新 危 险 源 和 危 险 区 域 的 监 管 手 段 坚 持 专 业 化 和 社 会 化 结 合, 加 快 综 合 性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强 化 培 训 和 演 练,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综 合 能 力 加 强 应 急 预 案 修 编 与 管 理, 深 化 动 态 管 理, 提 升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修 编 与 演 练 率 健 全 奖 惩 分 明 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健 全 舆 情 应 对 与 处 置 机 制, 加 强 舆 情 和 社 会 热 点 问 题 的 监 测 收 集 分 析 引 导 和 应 对, 落 实 责 任 单 位, 把 矛 盾 解 决 在 萌 芽 和 初 始 状 态 ( 七 ) 大 力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目 标 : 以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为 基 础, 以 公 共 服 务 普 惠 化 为 主 要 内 容, 提 高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建 设 智 慧 政 府 透 明 政 府 廉 洁 政 府 措 施 : 25.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以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力 度, 推 进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重 点 公 开 部 门 预 算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政 府 信 息 健 全 依 申 请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相 关 制 度, 完 善 受 理 审 查 处 理 答 复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程 序, 对 不 予 公 开 的 要 说 明 理 由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26. 推 进 办 事 公 开 政 府 部 门 公 开 办 事 依 据 条 件 流 程 15
办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收 费 标 准 等 信 息, 并 将 办 事 结 果 通 过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规 范 和 监 督 医 院 学 校 公 用 等 公 共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办 事 公 开, 重 点 公 开 岗 位 职 责 服 务 承 诺 收 费 项 目 工 作 规 范 办 事 纪 律 监 督 渠 道 等 内 容 27. 拓 宽 政 务 公 开 方 式 建 设 互 联 网 + 政 务 的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强 化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应 用, 建 成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的 电 子 政 务 平 台 完 善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实 现 区 政 府 及 部 门 之 间 网 络 互 联 信 息 互 通 和 资 源 依 法 共 享 信 息 实 现 政 务 数 据 资 产 清 晰 化 管 理 规 范 化 共 享 联 动 化 保 障 体 系 化 扩 大 网 上 办 事 范 围, 建 立 便 民 服 务 交 流 互 动 平 台, 方 便 人 民 群 众 通 过 互 联 网 查 询 办 事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以 互 联 网 思 维 打 造 政 府 在 线 便 捷 高 效 透 明 行 政 服 务 品 牌 ( 八 ) 营 造 依 法 行 政 的 良 好 环 境 目 标 : 培 育 法 治 文 化 和 法 治 精 神, 塑 造 公 民 理 念, 形 成 规 则 意 识, 保 障 法 律 实 施, 增 强 公 民 的 安 全 感, 提 高 城 市 文 明 程 度 措 施 : 28. 推 动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的 计 划 性 系 统 性 和 针 对 性, 推 进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会 前 学 法 部 门 办 公 会 议 学 法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和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岗 前 培 训 等 制 度, 领 导 班 子 每 年 举 办 两 期 以 上 法 治 专 题 讲 座, 邀 请 具 有 实 务 经 验 的 法 官 律 师 专 家 授 课, 定 期 举 办 依 法 行 政 专 题 研 讨 班 和 专 题 法 制 讲 座, 提 升 16
领 导 干 部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发 展 化 解 矛 盾 维 护 稳 定 的 能 力 29. 推 行 依 法 行 政 情 况 考 察 和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测 试 制 度 按 市 的 部 署,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拟 任 领 导 职 务 任 前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及 依 法 行 政 情 况 考 察 制 度, 考 察 和 测 试 结 果 作 为 任 职 的 依 据 按 照 领 导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管 理 权 限, 每 年 分 两 次 对 领 导 干 部 完 成 年 度 学 法 情 况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情 况 和 依 法 执 政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办 事 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将 干 部 学 法 用 法 情 况 和 考 试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学 法 档 案, 作 为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监 督 的 内 容 之 一 30.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优 化 法 制 宣 传 环 境, 推 进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进 机 关 进 社 区 进 学 校 进 企 业 进 单 位 的 活 动,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角 度 深 层 次 的 法 制 宣 传 拓 宽 法 制 宣 传 渠 道,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刊 互 联 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等 媒 体, 通 过 媒 体 宣 传 制 作 宣 传 版 报 发 放 宣 传 资 料 等 形 式,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大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尊 法 守 法 依 法 维 权 的 法 治 氛 围 31. 完 善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整 合 律 师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等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完 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扩 大 援 助 覆 盖 面 完 善 一 社 区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健 全 基 层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综 合 平 台 鼓 励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到 基 层 服 务, 落 实 法 律 援 助 志 愿 者 行 动 32. 加 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加 强 依 法 行 政 全 局 性 战 略 性 前 瞻 性 问 题 的 理 论 研 究, 将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中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作 为 理 论 研 究 的 重 点, 积 极 推 进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的 转 化 探 索 法 治 文 化 建 17
设 新 模 式, 加 强 与 文 化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专 业 力 量 之 间 的 内 外 联 动, 形 成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合 力 开 展 法 治 街 民 主 法 治 村 ( 社 区 ) 创 建 活 动, 开 辟 各 种 形 式 的 法 治 主 题 长 廊 主 题 街 区 主 题 墙 组 织 挖 掘 整 理 地 方 法 治 名 人 故 事 法 治 典 故 法 治 警 言 等 文 化 资 源, 使 法 治 知 识 和 理 念 通 俗 化 直 观 化 形 象 化 三 组 织 保 障 党 的 领 导 是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最 根 本 的 保 证, 必 须 坚 持 党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发 挥 各 级 党 委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把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到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各 方 面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街 道 办 事 处 要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领 导, 切 实 增 强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使 命 感 紧 迫 感 和 责 任 感,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工 作 责 任 33.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行 政 首 长 牵 头 的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制, 强 化 行 政 首 长 作 为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行 政 首 长 对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负 总 责, 切 实 承 担 起 领 导 责 任, 将 依 法 行 政 任 务 与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任 务 一 起 部 署 一 起 落 实 一 起 考 核 区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按 照 本 规 划 的 总 体 要 求, 每 年 制 定 年 度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重 点, 细 化 工 作 目 标 具 体 任 务 和 责 任 分 工 34. 强 化 政 府 法 制 队 伍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与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人 员 双 向 交 流 机 制 和 互 聘 制 度,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与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干 部 双 向 挂 职 交 流 机 制 推 动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与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单 位 合 作, 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和 决 策 参 考 增 强 法 制 机 构 的 专 业 化 程 度, 定 期 组 织 法 18
制 工 作 人 员 到 高 校 参 加 培 训 到 2016 年 底, 法 制 队 伍 中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80% 有 计 划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律 师 法 学 学 者 及 其 他 法 律 工 作 者 中 选 拔 和 招 录 法 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区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建 设, 充 实 区 政 府 法 制 队 伍 力 量, 推 动 全 面 建 立 政 府 部 门 和 街 道 法 制 员 制 度, 完 善 基 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体 系 35. 严 格 考 核 奖 惩 建 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明 确 评 估 主 体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评 估 程 序 评 估 方 式 方 法 推 进 行 政 效 能 电 子 监 察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多 层 次 多 角 度 的 举 报 网 络, 运 用 现 代 网 络 手 段 实 施 动 态 性 跟 踪 问 效 加 大 行 政 问 责 的 力 度, 以 绩 效 考 核 等 为 手 段, 进 一 步 完 善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指 标 并 纳 入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比 重,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奖 励 惩 处 晋 职 晋 级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对 推 进 工 作 不 力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的 要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改 正, 充 分 发 挥 考 核 制 度 的 导 向 功 能 评 价 功 能 监 督 功 能 19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海 珠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科 2016 年 6 月 17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