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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昌平区文件 转变作风 真抓实干 推动转型发展 取得更大突破 79 北京市昌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设施农业规范化管理工作 的意见 86 热点解读 封面 2013年7月27日 中国共产党北 京市昌平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 全体会议在中国石化会议中心开 幕 会议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党 的十八大 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 重要讲话和全市上半年经济形势 分析会精神 总结上半年工作 研究部署下半年任务 摄影 张良晨 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89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91 信息摘要 9 家医院 2013 年年内设住院服务中心 打破科室限制调病床 94 取过公积金再买房算 第二套 最低首付 70% 94 11 家医疗机构 2013 年年底前将互通电子病历 95 外地牌进京闯禁行处罚将升级 单一罚款改为罚款加记分 95 7 月起全市推广 POS 机入户打自来水缴费单 查完水表即时出单 当天可缴费 98 本市学生在校运动将有 双保险 99 北京市民可拨 12315 举报私自贩卖宰杀活禽 101 北京市英语水平考试 (BETS) 近日宣布终止 101 公办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将被禁止或者被解聘 102 职工持京卡上车险可免费享受全国范围无限次救援 102 新学年每位中小学生将有统一学籍号 103 本市其他车型和外省市牌照车辆可在京网上预约验车 103 车企 8 月下旬起公开三包信息 退换车辆修复后再卖须明示 104 北京奥运会赛会志愿者凭证件可免费逛园博园 105 本市贫困大学新生最高可获 4500 元救助金 10 月中旬前可申请 106 补车牌不再需要报案证明 106 封底 美丽昌平 永安公园一隅 9 月起本市参保单位可银行缴费 108 摄影 王甲鹏 2014 年百位贫困肢残人将享受免费医疗救治 109 8 月 14 日银行推出市民综合缴费服务 110 故宫禁带火种 打火机 火柴等不准入宫 110 器官移植分配系统 9 月强制启用 20 家在京医院有移植资质 112 意外伤残保障范围扩大 伤残赔付比例表终获修订 113 9 月起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 24 小时内退票将收取 20% 费用 113

国 家 文 件 近 年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要 求, 在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方 面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但 是, 近 期 一 些 地 区 和 部 门 又 出 现 了 违 规 修 建 楼 堂 馆 所 的 现 象, 损 害 党 风 政 风, 影 响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强 调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大 力 弘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作 风,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树 立 过 紧 日 子 的 思 想,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规 范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切 实 把 有 限 的 资 金 和 资 源 更 多 用 在 发 展 经 济 改 善 民 生 上 经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5 年 内,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 一 ) 停 止 新 建 扩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危 房 改 造 等 名 义 改 扩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建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名 义 搭 车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改 变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的 用 途 ( 二 ) 停 止 迁 建 购 置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城 市 改 造 城 市 规 划 等 理 由 在 他 处 重 新 建 设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购 置 楼 堂 馆 所 ( 三 ) 严 禁 以 学 院 中 心 等 名 义 建 设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赞 助 建 设 和 捐 赠 建 设, 严 禁 借 企 业 名 义 搞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作 建 设 集 资 建 设 或 专 项 建 设 ( 四 ) 已 批 准 但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楼 堂 馆 所 项 目, 一 律 停 建 二 严 格 控 制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功 能 不 全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要 求 的, 可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要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为 重 点,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严 禁 豪 华 装 修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由 中 直 管 理 局 审 批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由 国 管 局 审 批 地 方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审 批 程 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规 定 各 地 区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和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严 格 按 照 2007 年 印 发 的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要 求, 加 强 预 算 和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投 资, 统 一 纳 入 预 算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解 决, 未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得 安 排 预 算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

国 家 文 件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用 于 包 括 培 训 中 心 在 内 的 各 类 具 有 住 宿 会 议 餐 饮 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场 所 的 维 修 改 造 三 全 面 清 理 党 政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办 公 用 房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超 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原 国 家 计 委 计 投 资 1999 2250 号 ) 规 定 的 面 积 标 准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予 以 腾 退 ( 二 )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的, 原 则 上 应 恢 复 原 使 用 功 能 ( 三 ) 已 经 出 租 出 借 的 办 公 用 房 到 期 应 予 收 回, 租 赁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租 金 收 入 严 格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规 定 管 理, 到 期 后 不 得 续 租 未 经 批 准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严 禁 以 租 用 过 渡 性 用 房 名 义 变 相 购 建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 四 ) 除 在 立 项 批 复 中 明 确 事 业 单 位 和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一 并 建 设 外, 所 属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占 用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已 占 用 的, 原 则 上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 五 )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机 构 变 动 中 转 为 企 业 的, 所 占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予 腾 退, 确 实 难 以 腾 退 的, 经 批 准 可 租 用 原 办 公 用 房 或 按 规 定 程 序 转 为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金 ( 六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超 标 准 配 置 的,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 领 导 干 部 在 不 同 部 门 同 时 任 职 的, 应 在 主 要 工 作 部 门 安 排 一 处 办 公 用 房, 其 他 任 职 部 门 不 再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调 动 的, 由 调 入 部 门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 领 导 干 部 在 人 大 或 政 协 任 职, 人 大 或 政 协 已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的,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人 大 或 政 协 没 有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的, 由 原 单 位 根 据 本 人 承 担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适 当 的 办 公 用 房 ; 领 导 干 部 在 协 会 等 单 位 任 职 的, 由 协 会 等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 领 导 干 部 已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的,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及 时 腾 退 四 严 格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各 地 区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和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三 定 规 定, 从 严 核 定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新 建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建 新 交 旧 调 新 交 旧 原 则, 在 搬 入 新 建 或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同 时, 及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因 机 构 增 设 职 能 调 整 确 需 增 加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解 决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由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整 合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确 需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要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各 级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和 完 善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制 度, 并 结 合 机 关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逐 步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服 务 社 会 化 五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停 止 新 建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是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2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密 切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维 护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的 客 观 要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领 导 干 部 要 率 先 垂 范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结 合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相 关 制 度 标 准 和 实 施 办 法,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制, 确 保 本 通 知 精 神 落 到 实 处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审 批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审 批 责 任 制 和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对 违 规 审 批 等 行 为 要 严 肃 处 理 财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一 律 不 得 下 达 财 政 预 算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年 终 应 把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作 为 政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土 地 供 应 管 理, 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一 律 不 得 供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监 管,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完 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并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督 促 落 实 办 公 用 房 清 理 工 作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审 计 监 督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坚 决 纠 正 和 查 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及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使 用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对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的 责 任 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各 地 区 要 将 落 实 本 通 知 的 情 况 报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落 实 本 通 知 的 情 况, 按 系 统 分 别 报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汇 总 后 报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将 视 情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并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本 通 知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包 括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派 出 机 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适 用 本 通 知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本 通 知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包 括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培 训 中 心, 以 及 以 学 院 中 心 等 名 义 兴 建 的 具 有 住 宿 会 议 餐 饮 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场 所 ; 领 导 干 部 是 指 省 部 级 以 下 ( 含 省 部 级 )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党 政 机 关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的 楼 堂 馆 所,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3

国 家 文 件 在 中 国 革 命 建 设 改 革 各 个 历 史 时 期, 涌 现 出 无 数 为 民 族 独 立 人 民 解 放 和 国 家 富 强 人 民 幸 福 矢 志 奋 斗 无 私 奉 献 英 勇 牺 牲 的 烈 士, 他 们 的 功 勋 彪 炳 史 册, 他 们 的 精 神 成 为 激 励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而 不 懈 奋 斗 的 力 量 源 泉 中 央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推 动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随 着 形 势 任 务 的 发 展 变 化,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特 别 是 有 的 地 方 和 部 门 对 这 项 工 作 重 视 不 够, 公 众 参 与 度 不 高, 相 关 制 度 机 制 不 完 善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着 力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建 设, 经 中 央 同 意,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大 力 弘 扬 烈 士 精 神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影 视 网 络 等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烈 士 精 神 积 极 开 展 主 题 教 育 活 动, 运 用 专 题 展 览 报 告 会 阅 读 活 动 等 多 种 形 式, 将 弘 扬 烈 士 精 神 融 入 群 众 性 文 化 活 动 之 中 鼓 励 创 作 出 版 以 烈 士 英 雄 事 迹 为 题 材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文 艺 作 品 和 通 俗 读 物, 积 极 开 展 烈 士 史 料 编 纂 工 作, 制 作 展 播 反 映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建 设 保 护 管 理 的 专 题 片, 创 办 开 通 中 华 英 烈 网 整 合 军 地 资 源, 拓 展 研 究 领 域, 深 入 挖 掘 和 大 力 弘 扬 在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形 成 的 烈 士 精 神, 在 全 社 会 营 造 缅 怀 烈 士 崇 尚 烈 士 学 习 烈 士 的 浓 厚 氛 围 二 广 泛 开 展 纪 念 烈 士 活 动 每 年 清 明 节 国 庆 节 等 节 日 和 重 要 纪 念 日 期 间,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和 驻 军 部 队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要 充 分 利 用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基 地 国 防 教 育 基 地 等 红 色 资 源, 组 织 开 展 祭 奠 烈 士 缅 怀 英 烈 活 动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引 导 广 大 干 部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瞻 仰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献 花 植 树 等 经 常 性 纪 念 活 动, 将 烈 士 纪 念 活 动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学 校 教 育 和 红 色 旅 游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网 上 祭 奠 活 动 研 究 设 立 烈 士 纪 念 日, 建 立 健 全 烈 士 祭 扫 制 度 和 礼 仪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让 人 民 群 众 充 分 参 与, 确 保 烈 士 纪 念 活 动 深 入 持 久 庄 严 有 序 开 展 三 坚 持 用 烈 士 英 雄 事 迹 教 育 青 少 年 要 在 中 小 学 充 实 关 于 著 名 烈 士 英 雄 事 迹 教 育 的 内 容, 利 用 课 堂 教 学 主 题 教 育 等 对 学 生 进 行 形 式 多 样 的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积 极 组 织 老 红 军 老 八 路 老 战 士 老 党 员 和 烈 士 后 人, 为 青 少 年 讲 授 烈 士 生 平 和 英 雄 事 迹, 增 强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的 吸 引 力 和 感 染 力 坚 持 在 入 队 入 团 入 党 入 伍 等 人 生 成 长 的 重 要 时 机, 倡 导 在 18 岁 成 人 学 生 毕 业 时, 4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组 织 开 展 烈 士 英 雄 事 迹 教 育 活 动, 通 过 参 观 瞻 仰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集 体 宣 誓 仪 式 网 上 祭 奠 英 烈 等 形 式, 引 导 广 大 青 少 年 铭 记 烈 士 的 英 名 和 壮 举, 进 一 步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增 强 历 史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四 加 强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整 合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资 源, 理 顺 隶 属 关 系, 明 确 保 护 管 理 责 任, 统 一 归 口 民 政 部 门 实 施 保 护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的 整 体 效 能 认 真 落 实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研 究 制 定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建 设 规 范 和 标 准, 完 善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分 级 保 护 管 理 责 任,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和 保 护 管 理 力 度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完 成 零 散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抢 救 保 护 工 程,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境 外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保 护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加 强 烈 士 史 料 和 遗 物 的 收 集 抢 救 挖 掘 保 护 和 陈 列 展 示 工 作 对 已 公 布 为 文 物 的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要 按 照 文 物 保 护 法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保 护 管 理 与 利 用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支 持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建 设 保 护 管 理, 研 究 制 定 社 会 捐 赠 志 愿 服 务 义 务 劳 动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定 建 立 检 查 监 督 机 制, 严 肃 查 处 人 为 破 坏 和 污 损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的 行 为 五 完 善 烈 属 抚 恤 优 待 政 策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不 断 完 善 烈 属 优 待 帮 扶 政 策, 进 一 步 强 化 政 府 主 体 责 任, 逐 步 提 高 烈 属 抚 恤 金 标 准, 妥 善 解 决 烈 属 生 活 医 疗 住 房 和 子 女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烈 属 家 庭, 优 先 配 租 配 售 保 障 性 住 房 或 发 放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 对 住 房 困 难 的 农 村 烈 属 家 庭, 当 地 政 府 要 积 极 帮 助 解 决 困 难 切 实 加 强 优 抚 医 院 光 荣 院 建 设,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烈 属 医 疗 供 养 服 务 需 求 定 期 走 访 慰 问 烈 属, 精 心 组 织 烈 属 祭 扫 活 动, 认 真 落 实 为 烈 属 挂 光 荣 牌 工 作, 积 极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为 烈 属 送 温 暖 献 爱 心, 让 广 大 烈 属 切 实 感 受 到 党 和 政 府 的 关 心 关 爱, 感 受 到 全 社 会 的 尊 重 六 认 真 履 行 部 门 职 责 民 政 部 门 要 统 筹 协 调 规 划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烈 士 褒 扬 政 策 规 定, 做 好 烈 士 评 定 备 案 烈 属 抚 恤 优 待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和 组 织 指 导 祭 扫 活 动 等 工 作 宣 传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宣 传 报 道 的 指 导 协 调, 逐 步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命 名 为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基 地, 并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党 史 军 史 研 究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烈 士 精 神 的 理 论 研 究 组 织 机 构 编 制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在 队 伍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加 大 对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将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将 重 要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纳 入 红 色 旅 游 发 展 规 划 教 育 部 门 要 以 青 少 年 学 生 为 重 点, 把 烈 士 英 雄 事 迹 宣 传 教 育 贯 穿 到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经 费 保 障 力 度, 健 全 经 费 保 障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文 化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等 部 门 要 鼓 励 和 支 持 弘 扬 烈 士 精 神 的 文 学 艺 术 影 视 作 品, 以 及 报 刊 图 书 数 字 音 像 电 子 等 出 版 物 的 创 作 生 产 和 宣 传 推 广 文 物 部 门 要 做 好 涉 及 烈 士 的 文 物 鉴 定 和 普 查 工 作, 加 强 对 革 命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的 指 导 旅 游 部 门 要 积 极 引 导 广 大 群 众 参 观 瞻 仰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接 受 英 雄 事 迹 教 育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要 组 织 企 业 职 工 青 少 年 妇 女 开 展 纪 念 烈 士 活 动 军 队 和 武 警 部 队 要 支 持 和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做 好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努 力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共 同 推 进 的 良 好 局 面 七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5

国 家 文 件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坚 持 继 承 与 发 展 并 举 建 设 与 保 护 并 重, 努 力 推 动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深 入 持 久 开 展 建 立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政 府 行 政 主 导 部 门 主 动 配 合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的 工 作 机 制, 定 期 研 究 解 决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将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纳 入 文 明 城 市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 创 建 活 动 考 评 内 容, 同 步 考 评 同 步 推 进 把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日 常 保 护 管 理 和 维 修 改 造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安 排 中 央 财 政 性 资 金 对 国 家 级 和 零 散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维 修 改 造 给 予 补 助, 并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予 以 倾 斜 强 化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单 位 的 公 益 属 性, 根 据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分 级 保 护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需 要, 调 整 优 化 机 构 设 置, 充 实 人 员 力 量 按 照 稳 定 队 伍 充 实 力 量 提 高 素 质 的 要 求,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注 重 选 拔 使 用,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湛 结 构 合 理 甘 于 奉 献 的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为 烈 士 纪 念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6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国 办 发 2013 7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军 区 各 军 兵 种 各 总 部 军 事 科 学 院 国 防 大 学 国 防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武 警 部 队 :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深 入 贯 彻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扎 实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已 经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对 于 推 进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与 国 家 和 军 队 改 革 相 协 调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建 设, 开 创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新 局 面,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地 区 军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站 在 战 略 和 全 局 的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的 重 大 意 义, 自 觉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顺 利 实 施, 以 实 际 行 动 为 退 役 士 兵 服 务, 为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为 国 家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服 务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军 委 办 公 厅 2013 年 7 月 10 日 关 于 深 入 贯 彻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扎 实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公 务 员 局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作 出 重 大 决 策 部 署,2011 年 10 月 29 日,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公 布, 标 志 着 以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自 主 就 业 安 排 工 作 退 休 供 养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进 入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有 序 推 进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7

国 家 文 件 一 全 力 推 进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免 费 教 育 培 训 ( 一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36 号 ) 和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42 号 ) 等 法 规 政 策, 健 全 制 度 机 制, 全 力 推 进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免 费 教 育 培 训, 切 实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和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能 力 ( 二 )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个 人 自 愿 城 乡 一 体 免 费 参 加 的 基 本 要 求, 通 过 政 府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退 役 士 兵 接 受 各 类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需 求 ( 三 ) 坚 持 统 筹 衔 接 待 遇 政 策 的 原 则, 退 役 1 年 内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可 按 规 定 免 费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 退 役 1 年 以 上 考 入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资 助 或 者 补 贴 ( 四 ) 要 把 促 进 退 役 士 兵 稳 定 就 业 作 为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出 发 点, 建 立 健 全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的 目 标 考 核 体 系 以 及 机 构 年 检 制 度, 增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切 实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竞 争 力 ( 五 ) 努 力 创 新 教 育 培 训 形 式 和 内 容,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企 业 承 担 教 育 培 训 任 务, 提 供 实 训 实 习 条 件, 鼓 励 各 地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创 业 培 训, 提 高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成 功 率 ( 六 ) 完 善 退 役 士 兵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考 试 加 分 在 校 大 学 生 士 兵 复 学 优 待 等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及 专 升 本 培 养 院 校 采 取 单 列 计 划 单 独 划 线 对 口 招 生 等 措 施, 引 导 更 多 退 役 士 兵 继 续 深 造 更 多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二 大 力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 一 )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的 原 则, 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民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扶 持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优 惠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10 号 ) 规 定 的 就 业 服 务 教 育 优 待 小 额 贷 款 个 体 经 营 减 免 费 用 和 税 收 等 各 方 面 优 惠 政 策, 调 整 适 用 于 所 有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其 中, 由 原 来 规 定 按 接 收 自 谋 职 业 退 役 士 兵 比 例 免 征 企 业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调 整 为 3 年 内 按 企 业 实 际 新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4000 元, 最 高 可 上 浮 50% 对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3 年 内 限 额 减 免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限 额 标 准 为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最 高 上 浮 20%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限 额 标 准,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二 ) 各 地 要 认 真 研 究 制 定 操 作 性 强 的 扶 持 就 业 创 业 措 施 办 法, 将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为 退 役 士 兵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搭 建 信 息 网 络 平 台, 采 取 组 织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推 荐 专 场 招 聘 会 等 方 式, 扶 持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就 业 ; 要 结 合 当 地 产 业 发 展 和 创 业 项 目, 出 台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有 创 业 要 求 具 备 创 业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创 业 三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保 障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 一 ) 加 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5 23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力 度,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按 规 定 为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 二 )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及 各 8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类 社 会 组 织, 不 分 单 位 性 质 和 组 织 形 式, 都 有 依 法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特 别 是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要 带 头 履 行 好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任 何 部 门 行 业 和 单 位 不 得 下 发 针 对 退 役 士 兵 的 歧 视 性 文 件, 严 禁 以 劳 务 派 遣 等 形 式 代 替 接 收 安 置 ( 三 ) 地 方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按 照 国 防 义 务 均 衡 负 担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拟 订 安 置 计 划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退 役 士 兵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重 的 县 ( 市 ), 可 以 由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统 筹 安 排 ( 四 ) 在 招 录 公 务 员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时, 要 确 保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 聘 用 )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边 疆 民 族 地 区 乡 镇 机 关 招 录 公 务 员 时, 可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职 位, 招 录 符 合 职 位 要 求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位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财 政 支 付 工 资 的 各 类 工 勤 辅 助 岗 位 遇 有 空 缺 时,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接 收 由 政 府 安 排 的 符 合 岗 位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 五 )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时 应 拿 出 5% 的 工 作 岗 位, 在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之 间 公 开 竞 争, 用 人 单 位 择 优 招 录 确 有 困 难 的 国 有 企 业, 经 当 地 政 府 批 准 后, 可 适 当 降 低 接 收 比 例 ( 六 ) 各 用 人 单 位 要 切 实 保 障 安 排 工 作 退 役 士 兵 的 待 遇 落 实, 要 及 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尽 快 安 排 上 岗, 依 法 合 理 确 定 工 资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续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等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保 证 享 受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同 等 待 遇, 军 龄 10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四 加 强 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 一 ) 各 地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领 导, 把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列 入 工 作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重 大 问 题, 做 到 思 想 上 高 度 重 视 工 作 上 落 实 责 任 组 织 上 提 供 保 障, 确 保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充 实 力 量, 履 职 尽 责, 充 分 发 挥 其 牵 头 组 织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 要 建 立 政 府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部 门 与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用 人 计 划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共 享 协 调 机 制 对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反 安 置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拒 绝 接 收 政 府 下 达 的 安 排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和 歧 视 损 害 退 役 士 兵 合 法 权 益 的 单 位 个 人,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二 )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协 调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强 化 分 工 协 作 力 度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部 门 要 积 极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参 与 拟 订 安 置 计 划, 保 障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退 役 士 兵 的 岗 位 落 实 ; 各 级 教 育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要 扎 实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免 费 教 育 培 训 考 学 优 惠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等 工 作, 税 务 工 商 等 部 门 要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费 用 减 免 等 政 策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和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费 预 算, 保 障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培 训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伤 病 残 安 置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切 实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三 ) 要 始 终 不 懈 抓 好 拥 军 爱 兵 的 舆 论 宣 传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大 力 宣 扬 人 民 军 队 保 家 卫 国 的 丰 功 伟 绩 和 在 抢 险 救 灾 维 稳 处 突 等 非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中 的 重 大 作 用, 增 强 全 民 国 防 意 识, 关 爱 军 人, 情 系 国 防, 定 期 总 结 宣 传 各 行 各 业 优 秀 退 役 士 兵 成 才 报 国 先 进 事 迹 各 级 推 动 安 置 工 作 先 进 经 验 社 会 各 界 支 持 安 置 工 作 先 进 典 型, 努 力 营 造 爱 国 拥 军 关 爱 士 兵 的 良 好 氛 围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9

国 家 文 件 国 办 发 2013 8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2013 年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7 月 18 日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2013 年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2013 年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向 纵 深 推 进 的 攻 坚 之 年, 也 是 全 面 实 施 十 二 五 医 改 规 划 的 关 键 一 年 为 明 确 任 务 目 标,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持 续 深 入 推 进 改 革, 现 提 出 2013 年 医 改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一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加 强 改 革 创 新, 坚 持 为 人 民 健 康 服 务 的 方 向,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以 农 村 为 重 点 中 西 医 并 重, 坚 持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全 面 实 施 十 二 五 医 改 规 划, 着 力 加 快 健 全 全 民 医 保 体 系,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统 筹 做 好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均 等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化 药 品 生 产 流 通 和 医 药 卫 生 监 管 体 制 等 方 面 的 配 套 改 革, 巩 固 已 有 成 果, 在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取 得 新 突 破 二 工 作 任 务 ( 一 ) 加 快 健 全 全 民 医 保 体 系 1. 巩 固 扩 大 基 本 医 保 覆 盖 面, 稳 步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职 工 医 保 )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三 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 合 ) 率 稳 定 在 95% 以 上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政 府 补 助 标 准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年 280 元, 城 乡 居 民 个 人 缴 费 水 平 相 应 提 高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筹 资 机 制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分 别 提 高 到 70% 以 上 和 75% 左 右, 进 一 步 缩 小 与 实 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之 间 的 差 距, 适 当 提 高 门 诊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排 在 第 一 位 的 部 门 为 牵 头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为 各 部 门 分 别 牵 头, 下 同 ) 2. 积 极 推 进 重 特 大 疾 病 保 障 和 救 助 机 制 建 设 贯 彻 落 实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开 展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发 改 社 会 2012 2605 号 ), 推 进 城 乡 10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试 点 继 续 开 展 儿 童 白 血 病 等 20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障 试 点 工 作 完 善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加 强 各 类 保 障 制 度 间 的 衔 接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保 监 会 负 责 ) 3. 积 极 推 进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制 度 建 设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15 号 ), 制 定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需 紧 急 救 治 的 急 重 危 伤 病 的 标 准 和 急 救 规 范 指 导 各 地 建 立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基 金,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 责 ) 4. 深 化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改 革 结 合 门 诊 统 筹 推 行 按 人 头 付 费, 结 合 门 诊 大 病 和 住 院 推 行 按 病 种 付 费 等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积 极 推 动 建 立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与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机 制 和 购 买 服 务 的 付 费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考 核 评 估 和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防 止 简 单 分 解 额 度 指 标 的 做 法, 防 止 分 解 医 疗 服 务 推 诿 病 人 降 低 服 务 质 量 逐 步 将 医 保 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的 监 管 延 伸 到 对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5. 提 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统 一 规 划,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标 准 化 和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提 高 基 金 统 筹 层 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省 级 统 筹 提 高 医 保 机 构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大 力 推 进 异 地 就 医 结 算, 逐 步 推 开 省 内 异 地 就 医 直 接 结 算 选 择 在 部 分 省 份 试 点, 探 索 建 立 跨 省 异 地 就 医 即 时 结 算 机 制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分 别 负 责 ) 6. 继 续 鼓 励 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经 办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服 务 鼓 励 企 业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大 病 补 充 保 险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发 展 基 本 医 保 之 外 的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保 监 会 负 责 ) 7. 整 合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的 管 理 职 责, 做 好 整 合 期 间 工 作 衔 接, 确 保 制 度 平 稳 运 行 ( 中 央 编 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 ( 二 )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新 机 制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基 层 运 行 新 机 制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14 号 ) 要 求,2013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办 法, 全 面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推 动 基 层 医 改 不 断 深 化, 以 促 进 改 革 巩 固 成 果 扩 大 成 效 8. 实 施 2012 年 版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严 格 规 范 地 方 增 补 药 品 引 导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规 范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加 强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基 本 药 物 知 识 培 训, 将 其 作 为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竞 聘 上 岗 执 业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加 强 基 本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和 处 方 集 培 训,2013 年 年 底 前 要 覆 盖 所 有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储 备 制 度 汇 总 用 量 不 确 定 企 业 不 常 生 产 供 应 短 缺 的 药 品 信 息, 进 一 步 推 动 建 立 常 态 化 短 缺 药 品 储 备 机 制, 重 点 做 好 传 染 病 治 疗 药 品 和 急 救 类 基 本 药 物 供 应 保 障 工 作 (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9. 继 续 推 进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鼓 励 非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 10. 创 新 绩 效 考 核 机 制 鼓 励 引 入 第 三 方 考 核, 强 化 量 化 考 核 效 果 考 核,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等 挂 钩, 与 医 务 人 员 收 入 挂 钩 各 地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在 平 稳 实 施 绩 效 工 资 的 基 础 上, 适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1

国 家 文 件 当 提 高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比 例, 合 理 拉 开 收 入 差 距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负 责 ) 11. 健 全 稳 定 长 效 的 多 渠 道 补 偿 机 制 落 实 财 政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运 行 的 补 助 政 策, 将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经 常 性 收 支 差 额 补 助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并 及 时 足 额 落 实 到 位 保 障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或 挤 占 全 面 实 施 一 般 诊 疗 费 发 挥 医 保 支 付 的 补 偿 作 用 ( 财 政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 12. 持 续 提 升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继 续 支 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建 设,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85% 以 上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70% 以 上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60% 以 上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和 村 卫 生 室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启 动 乡 镇 卫 生 院 周 转 宿 舍 建 设 试 点 继 续 实 施 免 费 医 学 生 定 向 培 养 继 续 支 持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临 床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13. 加 大 乡 村 医 生 补 偿 政 策 落 实 力 度 明 确 村 卫 生 室 和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分 工 和 资 金 分 配 比 例, 原 则 上 将 40% 左 右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任 务 交 由 村 卫 生 室 承 担 充 分 发 挥 新 农 合 对 村 卫 生 室 的 补 偿 作 用 中 央 财 政 已 建 立 村 卫 生 室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补 助 机 制,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要 采 取 定 额 补 助 的 方 式 给 予 专 项 补 助 推 动 乡 村 医 生 养 老 待 遇 政 策 落 实 (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 14. 基 本 完 成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长 期 债 务 化 解 工 作, 坚 决 制 止 发 生 新 债 ( 财 政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 ( 三 ) 积 极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15. 全 面 总 结 评 估 国 家 确 定 的 第 一 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 含 中 医 医 院, 下 同 )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经 验, 研 究 解 决 改 革 中 出 现 的 新 问 题 启 动 第 二 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重 点 要 在 建 立 长 效 补 偿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推 进 医 药 价 格 改 革 深 化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以 及 提 高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占 业 务 支 出 的 比 例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待 遇 等 方 面 开 展 探 索 (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央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16. 提 升 县 级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以 提 升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救 治 能 力 为 重 点, 完 善 诊 疗 规 范 和 临 床 路 径, 力 争 多 数 重 大 疾 病 能 够 在 县 级 医 院 诊 治 提 升 县 级 医 院 对 部 分 复 杂 病 种 初 诊 能 力, 做 好 与 三 级 医 院 的 转 诊 工 作 指 导 县 级 医 院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引 进 急 需 高 层 次 人 才 建 立 健 全 城 市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县 级 医 院 的 长 期 合 作 帮 扶 机 制, 继 续 实 施 县 级 医 院 骨 干 医 师 培 训 项 目, 为 县 级 医 院 培 训 不 少 于 6000 名 骨 干 人 才 ( 含 中 医 临 床 技 术 骨 干 ) 加 强 临 床 专 业 科 室 能 力 建 设 (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17. 拓 展 深 化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以 取 消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为 关 键 环 节, 按 照 政 事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医 药 分 开 营 利 性 与 非 营 利 性 分 开 的 要 求, 以 补 偿 机 制 改 革 和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为 抓 手, 深 化 体 制 机 制 综 合 改 革 明 确 公 立 医 院 的 功 能 定 位 积 极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上 涨 督 促 落 实 医 院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强 化 成 本 管 理, 将 医 院 成 本 和 费 用 控 制 纳 入 对 公 立 医 院 的 绩 效 考 核 在 收 入 分 配 定 价 药 品 采 购 等 方 面 给 予 试 点 地 区 一 定 自 主 权 ( 卫 生 计 生 委 中 央 编 办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国 资 委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18. 继 续 推 行 便 民 惠 民 措 施 深 入 开 展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推 行 预 约 诊 疗 进 一 步 优 化 12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就 医 流 程,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的 精 细 化 管 理 研 究 推 进 基 层 首 诊 负 责 制 试 点, 建 立 健 全 分 级 诊 疗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和 机 制, 增 强 医 疗 服 务 连 续 性 和 协 调 性 探 索 便 民 可 行 的 诊 疗 付 费 举 措 (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 四 ) 统 筹 推 进 相 关 领 域 改 革 19.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社 会 办 医 进 一 步 开 放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减 少 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序 扩 大 境 外 资 本 独 资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试 点 范 围 公 立 医 院 资 源 丰 富 的 城 市 可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以 多 种 方 式 参 与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所 办 医 院 在 内 的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继 续 鼓 励 具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人 员 ) 依 法 开 办 私 人 诊 所, 支 持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发 展, 鼓 励 发 展 非 营 利 性 的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支 持 和 引 导 地 方 政 府 进 一 步 在 准 入 土 地 投 融 资 人 才 引 进 等 方 面 给 予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优 惠 政 策 健 全 完 善 监 管 机 制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数 占 比 逐 步 增 加 (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资 委 负 责 ) 20. 完 善 药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完 善 药 品 价 格 管 理 政 策, 创 新 政 府 定 价 形 式 和 方 法, 改 革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办 法, 确 保 药 品 质 量, 合 理 降 低 药 品 费 用, 推 动 医 药 生 产 与 流 通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选 取 临 床 使 用 量 较 大 的 部 分 药 品, 参 考 主 导 企 业 成 本, 以 及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价 格 和 零 售 药 店 销 售 价 格 等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制 定 政 府 指 导 价 格, 并 根 据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变 化 等 因 素 适 时 调 整 坚 决 查 处 药 品 购 销 中 的 暗 扣 行 为 (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 21. 继 续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标 准 提 高 到 30 元 完 善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管 理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作 用, 指 导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落 实 各 项 任 务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规 范 化 电 子 建 档 率 达 到 65% 以 上,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患 者 规 范 化 管 理 人 数 分 别 达 到 7000 万 和 2000 万 以 上, 老 年 人 和 儿 童 中 医 药 健 康 管 理 目 标 人 群 覆 盖 率 均 达 到 30% 以 上 研 究 流 动 人 口 享 受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相 关 政 策 ( 卫 生 计 生 委 财 政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22. 继 续 实 施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做 好 传 染 病 慢 性 病 职 业 病 重 性 精 神 病 重 大 地 方 病 等 严 重 危 害 群 众 健 康 的 疾 病 防 治, 强 化 妇 幼 健 康 管 理,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推 进 农 村 改 厕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的 长 效 机 制 和 卫 生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继 续 完 善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支 持 农 村 急 救 体 系 和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建 设, 加 强 重 大 疾 病 防 治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和 饮 用 水 监 测 工 作 (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负 责 ) 23. 创 新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使 用 制 度 加 快 制 定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养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期 间 人 员 管 理 培 养 标 准 等 政 策 继 续 开 展 全 科 医 生 转 岗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全 科 医 生 特 岗 项 目 加 强 急 需 紧 缺 专 门 人 才 和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实 施 中 医 药 传 承 与 创 新 人 才 工 程 稳 步 推 进 全 科 医 生 执 业 方 式 和 服 务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研 究 完 善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推 进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秩 序,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医 疗 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保 监 会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24. 进 一 步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推 动 各 地 科 学 制 定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新 增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优 先 考 虑 社 会 资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3

国 家 文 件 本 研 究 制 定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规 模 盲 目 扩 张 的 政 策 措 施, 严 禁 公 立 医 院 举 债 建 设 鼓 励 整 合 辖 区 内 检 查 检 验 资 源, 促 进 大 型 设 备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优 先 改 善 儿 童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重 点 支 持 基 层 以 及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发 展 卫 生 事 业 鼓 励 中 医 药 和 民 族 医 药 发 展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25.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启 动 全 民 健 康 保 障 信 息 化 工 程, 推 进 检 查 检 验 结 果 共 享 和 远 程 医 疗 工 作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统 筹 制 定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化 相 关 业 务 规 范 和 信 息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促 进 区 域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研 究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电 子 病 历 药 品 器 械 公 共 卫 生 医 疗 服 务 医 保 等 信 息 标 准 体 系, 并 逐 步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保 监 会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26. 加 强 卫 生 全 行 业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和 医 疗 机 构 评 价 体 系 完 善 病 人 出 入 院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强 化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行 为 和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开 展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集 中 整 顿 工 作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售 药 和 违 规 骗 取 医 保 基 金 的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药 品 招 标 采 购 医 保 支 付 等 关 键 环 节 和 医 疗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社 会 多 方 参 与 的 监 管 制 度,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强 化 医 务 人 员 法 制 和 纪 律 教 育,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中 医 药 局 负 责 )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责 任 制 强 化 各 省 ( 区 市 )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对 本 地 区 医 改 工 作 负 总 责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的 工 作 机 制,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分 工 负 责 密 切 配 合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省 ( 区 市 ) 要 细 化 分 解 任 务,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各 地 要 充 实 医 改 工 作 队 伍, 发 挥 医 改 办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提 高 推 进 改 革 的 协 调 力 和 执 行 力 ( 二 ) 落 实 政 府 投 入 各 级 政 府 要 积 极 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切 实 落 实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增 长 幅 度 高 于 经 常 性 财 政 支 出 增 长 幅 度, 政 府 卫 生 投 入 占 经 常 性 财 政 支 出 的 比 重 逐 步 提 高 的 要 求, 将 年 度 医 改 任 务 所 需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并 按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位 加 大 中 央 省 级 财 政 对 困 难 地 区 的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在 向 政 府 汇 报 预 决 算 草 案 时 要 就 卫 生 投 入 情 况 进 行 专 门 说 明, 确 保 实 现 十 二 五 期 间 政 府 医 改 投 入 力 度 和 强 度 高 于 2009 2011 年 医 改 投 入 的 目 标 加 强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将 项 目 执 行 和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作 为 医 改 责 任 制 的 重 要 考 核 内 容,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三 ) 加 强 绩 效 考 核 国 务 院 医 改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加 强 对 医 改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的 监 测 和 效 果 评 估, 考 核 结 果 与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分 配 挂 钩 加 强 定 期 督 导,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并 督 促 地 方 进 行 整 改 鼓 励 地 方 加 强 探 索,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并 及 时 将 好 的 经 验 上 升 为 政 策 ( 四 ) 强 化 宣 传 引 导 国 务 院 医 改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医 改 宣 传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正 面 宣 传 引 导, 做 好 医 改 政 策 解 读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报 纸 网 络 等 多 种 媒 体, 及 时 向 社 会 通 报 医 改 进 展 成 效, 深 入 宣 传 典 型 经 验 和 先 进 人 物, 调 动 各 方 特 别 是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改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营 造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做 好 舆 情 监 测, 及 时 发 现 和 妥 善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合 理 引 导 社 会 预 期 14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国 办 发 2013 8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8 月 15 日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行 为,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软 件 包 括 计 算 机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办 公 软 件 和 杀 毒 软 件 三 类 通 用 软 件 第 三 条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的 计 算 机 办 公 设 备 及 系 统 必 须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禁 止 使 用 未 经 授 权 和 未 经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的 软 件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在 计 算 机 办 公 设 备 及 系 统 中 安 装 或 卸 载 软 件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和 本 地 区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负 总 责,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负 责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具 体 负 责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的 推 进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要 按 照 勤 俭 节 约 确 保 政 府 信 息 安 全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和 软 件 性 价 比, 科 学 合 理 制 定 软 件 采 购 年 度 计 划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政 府 机 关 软 件 采 购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六 条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采 购 软 件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软 件 产 品 管 理 制 度, 采 购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的 软 件 产 品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软 件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准 确 核 实 拟 采 购 软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防 止 侵 权 盗 版 软 件 产 品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渠 道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明 确 需 采 购 软 件 的 兼 容 性 授 权 方 式 信 息 安 全 使 用 年 限 技 术 支 持 与 软 件 升 级 等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对 需 要 购 置 的 纳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软 件, 依 法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5

国 家 文 件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机 关 软 件 集 中 采 购, 采 取 协 议 供 货 等 采 购 形 式, 定 期 公 布 软 件 价 格 供 应 商 目 录 等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购 置 计 算 机 办 公 设 备 时, 应 当 采 购 预 装 正 版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的 计 算 机 产 品, 对 需 要 购 置 的 办 公 软 件 和 杀 毒 软 件 一 并 作 出 购 置 计 划 第 七 条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形 成 的 软 件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与 代 码 (GB/T 14885-2010) 等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规 定 纳 入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软 件 配 置 使 用 处 置 等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防 止 因 机 构 调 整 系 统 或 软 件 版 本 升 级 系 统 或 设 备 更 新 和 损 毁 等 造 成 软 件 资 产 流 失 或 非 正 常 贬 值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软 件 资 产 的 特 点, 坚 持 制 度 手 段 技 术 手 段 并 重, 有 针 对 性 地 实 施 软 件 资 产 日 常 管 理 和 维 护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完 善 有 关 标 准 和 管 理 工 作 程 序, 实 现 软 件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政 府 采 购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相 结 合 第 八 条 推 进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全 国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并 保 障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本 地 区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并 保 障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第 九 条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推 进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机 制 各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情 况 日 常 监 管 督 促 检 查 及 培 训 工 作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负 责 软 件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软 件 生 产 商 和 供 应 商 提 高 软 件 产 品 质 量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 会 同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 做 好 新 出 厂 计 算 机 预 装 正 版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的 管 理 工 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软 件 采 购 资 金 保 障 和 使 用 的 监 督 检 查, 指 导 软 件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规 范 软 件 资 产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政 府 机 关 办 公 通 用 软 件 的 配 置 标 准 等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政 府 机 关 采 购 软 件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和 软 件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并 将 相 关 审 计 结 果 纳 入 审 计 报 告 工 商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垄 断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维 护 软 件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级 政 府 分 工 做 好 软 件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条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应 当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将 本 单 位 当 年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的 资 金 保 障 软 件 采 购 软 件 资 产 管 理 等 情 况 书 面 报 本 级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于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将 本 地 区 当 年 推 进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情 况 书 面 报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核 实 后 书 面 报 国 务 院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将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考 核, 建 立 考 核 评 议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定 期 对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对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软 件 摸 查 采 购 安 装 验 收 资 产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长 效 机 制 建 设 等 工 作 的, 由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或 给 予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机 关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由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16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正 ;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推 进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机 制 各 成 员 单 位 在 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或 消 极 塞 责 的, 由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机 关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和 免 予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工 作,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7

国 家 文 件 建 村 2013 10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交 委 农 委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的 有 关 要 求, 为 加 快 改 善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住 房 条 件, 现 就 优 先 支 持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住 房 是 民 生 之 要,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住 房 问 题 各 地 要 深 刻 领 会 中 央 精 神, 按 照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目 标 要 求, 认 真 落 实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有 关 政 策, 切 实 把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作 为 保 障 残 疾 人 基 本 民 生 的 重 要 工 作, 在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中 给 予 重 点 关 注 优 先 支 持 并 抓 好 落 实 二 统 筹 规 划, 确 保 优 先 支 持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各 地 要 将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纳 入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年 度 计 划, 统 筹 推 进 和 实 施 各 省 ( 区 市 ) 要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任 务,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确 保 年 度 完 成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数 量 占 年 度 总 任 务 的 比 例 高 于 当 地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存 量 危 房 占 存 量 危 房 总 数 的 比 例 各 地 要 在 补 助 对 象 和 补 助 标 准 上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倾 斜 照 顾, 优 先 安 排 住 房 最 危 险 经 济 最 贫 困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减 免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建 房 的 相 关 规 费 要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整 合 相 关 项 目 和 资 金, 结 合 贫 困 残 疾 人 危 房 改 造 扶 贫 开 发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抗 震 安 居 游 牧 民 定 居 扶 贫 易 地 搬 迁 自 然 灾 害 倒 损 农 房 恢 复 重 建 小 城 镇 建 设 等 项 目, 加 大 对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的 支 持 力 度 三 加 强 协 调, 规 范 管 理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要 按 照 国 家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有 关 政 策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县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会 同 残 联 部 门 完 善 和 规 范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申 请 与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加 强 纸 质 档 案 管 理 与 保 存, 做 好 档 案 信 息 化 录 入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及 时 统 计 汇 总 当 地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年 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并 向 同 级 残 联 部 门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组 织 技 术 力 量 开 展 质 量 安 全 巡 查 和 检 查 各 级 残 联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动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互 帮 互 助 投 工 投 劳 等 方 式 帮 助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改 造 危 房, 指 导 有 条 件 的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建 设 无 障 碍 设 施 各 省 ( 区 市 ) 残 联 要 在 每 年 1 月 底 前 将 当 地 上 一 年 度 完 成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相 关 情 况 上 报 中 国 残 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2013 年 6 月 28 日 18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第 24 号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已 经 2013 年 6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2 次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苗 圩 2013 年 7 月 16 日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和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电 信 服 务 和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过 程 中 收 集 使 用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以 下 统 称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 依 法 对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和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用 户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住 址 电 话 号 码 账 号 和 密 码 等 能 够 单 独 或 者 与 其 他 信 息 结 合 识 别 用 户 的 信 息 以 及 用 户 使 用 服 务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信 息 第 五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收 集 使 用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正 当 必 要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对 其 在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收 集 使 用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安 全 负 责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行 业 开 展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自 律 工 作 第 二 章 信 息 收 集 和 使 用 规 范 第 八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制 定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使 用 规 则, 并 在 其 经 营 或 者 服 务 场 所 网 站 等 予 以 公 布 第 九 条 未 经 用 户 同 意,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得 收 集 使 用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19

国 家 文 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收 集 使 用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应 当 明 确 告 知 用 户 收 集 使 用 信 息 的 目 的 方 式 和 范 围, 查 询 更 正 信 息 的 渠 道 以 及 拒 绝 提 供 信 息 的 后 果 等 事 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得 收 集 其 提 供 服 务 所 必 需 以 外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或 者 将 信 息 用 于 提 供 服 务 之 外 的 目 的, 不 得 以 欺 骗 误 导 或 者 强 迫 等 方 式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双 方 的 约 定 收 集 使 用 信 息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用 户 终 止 使 用 电 信 服 务 或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后, 应 当 停 止 对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使 用, 并 为 用 户 提 供 注 销 号 码 或 者 账 号 的 服 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十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收 集 使 用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露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第 十 一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市 场 销 售 和 技 术 服 务 等 直 接 面 向 用 户 的 服 务 性 工 作, 涉 及 收 集 使 用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应 当 对 代 理 人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不 得 委 托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有 关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要 求 的 代 理 人 代 办 相 关 服 务 第 十 二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建 立 用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公 布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接 受 与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有 关 的 投 诉, 并 自 接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答 复 投 诉 人 第 三 章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防 止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毁 损 篡 改 或 者 丢 失 : ( 一 ) 确 定 各 部 门 岗 位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 二 ) 建 立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使 用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的 工 作 流 程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对 工 作 人 员 及 代 理 人 实 行 权 限 管 理, 对 批 量 导 出 复 制 销 毁 信 息 实 行 审 查, 并 采 取 防 泄 密 措 施 ; ( 四 ) 妥 善 保 管 记 录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纸 介 质 光 介 质 电 磁 介 质 等 载 体,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储 存 措 施 ; ( 五 ) 对 储 存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信 息 系 统 实 行 接 入 审 查, 并 采 取 防 入 侵 防 病 毒 等 措 施 ; ( 六 ) 记 录 对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进 行 操 作 的 人 员 时 间 地 点 事 项 等 信 息 ; ( 七 ) 按 照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开 展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 ( 八 )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保 管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泄 露 毁 损 丢 失 的,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准 予 其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的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的 调 查 处 理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报 告 或 者 发 现 的 可 能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 影 响 特 别 重 大 的, 相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通 信 20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管 理 局 应 当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报 告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在 依 据 本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可 以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和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暂 停 有 关 行 为,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和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相 关 知 识 技 能 和 安 全 责 任 培 训 第 十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对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情 况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记 录 自 查 情 况, 及 时 消 除 自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第 四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保 护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进 入 其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调 查 情 况,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记 录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不 得 妨 碍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正 常 的 经 营 或 者 服 务 活 动,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八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知 悉 的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泄 露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第 十 九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及 经 营 许 可 证 年 检 时, 应 当 对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第 二 十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记 入 其 社 会 信 用 档 案 并 予 以 公 布 第 二 十 一 条 鼓 励 电 信 和 互 联 网 行 业 协 会 依 法 制 定 有 关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自 律 性 管 理 制 度, 引 导 会 员 加 强 自 律 管 理, 提 高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水 平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由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至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三 条 至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由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向 社 会 公 告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1

国 家 文 件 第 25 号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规 定 已 经 2013 年 6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2 次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苗 圩 2013 年 7 月 16 日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活 动, 保 障 电 话 用 户 和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促 进 电 信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活 动,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是 指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为 用 户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 含 无 线 上 网 卡, 下 同 ) 等 入 网 手 续, 在 与 用 户 签 订 协 议 或 者 确 认 提 供 服 务 时, 如 实 登 记 用 户 提 供 的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活 动 本 规 定 所 称 入 网, 是 指 用 户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装 机 移 机 过 户, 移 动 电 话 开 户 过 户 等 第 四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以 下 统 称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 依 法 对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登 记 和 保 护 电 话 用 户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时 提 供 的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第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为 用 户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时, 应 当 要 求 用 户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用 户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用 户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要 求 受 托 人 出 示 用 户 和 受 托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并 提 供 用 户 和 受 托 人 的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第 七 条 个 人 办 理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的, 可 以 出 示 下 列 有 效 证 件 之 一 : ( 一 ) 居 民 身 份 证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户 口 簿 ; ( 二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人 身 份 证 件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身 份 证 件 ; ( 三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 四 ) 外 国 公 民 护 照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22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第 八 条 单 位 办 理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的, 可 以 出 示 下 列 有 效 证 件 之 一 : ( 一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 二 ) 营 业 执 照 ; ( 三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或 者 证 明 文 件 单 位 办 理 登 记 的, 除 出 示 以 上 证 件 之 一 外, 还 应 当 出 示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和 单 位 的 授 权 书 第 九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用 户 出 示 的 证 件 进 行 查 验, 并 如 实 登 记 证 件 类 别 以 及 证 件 上 所 记 载 的 姓 名 ( 名 称 ) 号 码 住 址 信 息 ; 对 于 用 户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的, 应 当 同 时 查 验 受 托 人 的 证 件 并 登 记 受 托 人 的 上 述 信 息 为 了 方 便 用 户 提 供 身 份 信 息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保 护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复 印 用 户 身 份 证 件 的, 应 当 在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名 称 复 印 目 的 和 日 期 第 十 条 用 户 拒 绝 出 示 有 效 证 件, 拒 绝 提 供 其 证 件 上 所 记 载 的 身 份 信 息, 冒 用 他 人 的 证 件,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证 件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不 得 为 其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向 电 话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期 间 及 终 止 向 其 提 供 服 务 后 两 年 内, 应 当 留 存 用 户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时 提 供 的 身 份 信 息 和 相 关 材 料 第 十 二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登 记 的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露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不 得 用 于 提 供 服 务 之 外 的 目 的 第 十 三 条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泄 露 毁 损 丢 失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相 关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的 调 查 处 理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报 告 或 者 发 现 的 可 能 违 反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保 护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 影 响 特 别 重 大 的, 相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当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报 告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在 依 据 本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可 以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暂 停 有 关 行 为,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电 话 入 网 手 续 登 记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应 当 对 代 理 人 的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和 保 护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不 得 委 托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有 关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和 保 护 要 求 的 代 理 人 代 办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其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和 保 护 情 况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并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和 保 护 相 关 知 识 技 能 和 安 全 责 任 培 训 第 十 六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和 保 护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进 入 其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调 查 情 况,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记 录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不 得 妨 碍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正 常 的 经 营 或 者 服 务 活 动,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3

国 家 文 件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对 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泄 露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不 得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第 十 七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至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或 者 不 配 合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规 定 开 展 的 监 督 检 查 的, 由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予 以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向 社 会 公 告 其 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用 户 以 冒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证 件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并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现 役 军 人 和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居 民 身 份 证 申 领 发 放 办 法 等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电 信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对 电 话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登 记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通 过 电 话 短 信 息 书 面 函 件 或 者 公 告 等 形 式 告 知 用 户 并 采 取 便 利 措 施, 为 本 规 定 施 行 前 尚 未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或 者 所 提 供 身 份 信 息 不 全 的 电 话 用 户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为 电 话 用 户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不 得 擅 自 加 重 用 户 责 任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向 尚 未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用 户 确 认 提 供 服 务 时,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4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

国 家 文 件 建 村 2013 10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建 交 委 农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村 2013 90 号 ), 为 提 高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的 质 量 水 平,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与 验 收, 我 部 制 定 了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一 严 格 执 行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列 入 政 府 补 助 范 围 的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 含 新 疆 农 村 安 居 工 程 ) 要 在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严 格 执 行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确 保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后 每 户 住 房 均 不 低 于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二 加 强 指 导 与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指 导 和 巡 查 乡 镇 建 设 管 理 员 要 加 强 对 农 房 设 计 的 指 导 和 审 查, 并 在 地 基 基 础 抗 震 措 施 和 关 键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时 到 现 场 指 导 和 检 查, 发 现 不 符 合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的 当 即 告 知 建 房 户,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并 做 好 记 录 三 建 立 验 收 合 格 与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进 度 挂 钩 的 机 制 县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按 照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逐 户 逐 项 检 查 和 填 写 验 收 表 需 检 查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的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否 则 视 为 不 合 格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尽 快 建 立 验 收 合 格 与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进 度 挂 钩 的 机 制, 凡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必 须 整 改 合 格 方 能 拨 付 全 额 补 助 款 项 四 加 强 培 训 和 宣 传 推 广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的 学 习 和 培 训, 从 建 设 和 验 收 等 环 节 帮 助 乡 镇 建 设 管 理 员 熟 练 掌 握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加 强 农 村 建 筑 工 匠 培 训 和 管 理, 积 极 引 导 工 匠 在 施 工 中 自 觉 执 行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加 大 宣 传 推 广 力 度, 通 过 在 村 庄 张 贴 宣 传 挂 图 发 放 宣 传 材 料 等 方 式, 确 保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的 每 个 农 户 都 知 晓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联 系 部 村 镇 建 设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3 年 7 月 1 日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的 质 量 水 平,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与 验 收, 制 定 本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第 二 条 凡 列 入 政 府 补 助 范 围 的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项 目 的 建 设 与 验 收 应 执 行 本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2013 5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5

国 家 文 件 第 三 条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住 房 ( 以 下 简 称 危 改 房 ) 除 应 符 合 本 最 低 建 设 要 求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及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危 改 房 建 筑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寝 居 食 寝 和 洁 污 等 功 能 分 区, 设 置 独 用 卧 室 独 用 厨 房 和 独 用 厕 所 2 一 人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20 平 方 米, 两 人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30 平 方 米, 三 人 以 上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人 均 13 平 方 米 3 室 内 净 高 不 小 于 2.40 米, 局 部 净 高 不 小 于 2.10 米 且 其 面 积 不 超 过 房 屋 总 面 积 的 1/3 第 五 条 危 改 房 选 址 应 选 择 安 全 地 段 对 于 可 能 发 生 滑 坡 崩 塌 地 陷 地 裂 泥 石 流 洪 水 山 洪 等 灾 害 的 地 段 应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处 理 第 六 条 危 改 房 地 基 为 软 弱 土 可 液 化 土 湿 陷 性 黄 土 膨 胀 土 冻 胀 土 新 近 填 土 或 严 重 不 均 匀 土 层 时, 应 做 地 基 处 理, 达 到 地 基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第 七 条 危 改 房 基 础 应 根 据 房 屋 荷 载 情 况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房 屋 降 沉 要 求 等 选 择 毛 石 基 础 混 凝 土 基 础 砖 放 脚 基 础 灰 土 基 础 等 基 础 形 式, 达 到 基 础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第 八 条 危 改 房 主 体 结 构 应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确 定 的 当 地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按 照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抗 震 安 全 基 本 要 求 ( 试 行 ) ( 建 村 2011 115 号 ) 采 取 抗 震 措 施 第 九 条 危 改 房 墙 体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布 置 完 备, 在 平 面 竖 向 与 门 窗 洞 口 形 成 围 合 空 间 2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安 全 性 要 求, 无 竖 向 歪 斜 3 表 面 平 整, 有 防 水 防 潮 处 理 措 施, 外 墙 勒 脚 做 防 水 处 理 高 度 不 低 于 0.6 米 当 采 用 灰 浆 抹 面 时, 抹 面 层 干 净 整 洁, 没 有 明 显 龟 裂 空 鼓 剥 落 现 象 当 外 墙 采 用 清 水 砖 墙 时, 进 行 勾 缝 处 理 第 十 条 危 改 房 门 窗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门 窗, 玻 璃 窗 扇 门 板 等 构 件 完 备, 耐 久 性 符 合 要 求 2 门 窗 洞 口 顶 部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过 梁, 门 窗 整 体 达 到 正 常 使 用 及 遭 遇 暴 雪 大 风 暴 雨 时 的 安 全 性 要 求 3 安 装 到 位, 门 窗 框 扇 无 变 形, 开 启 灵 活, 关 闭 严 密 门 窗 框 与 洞 口 边 缘 连 接 紧 密 抹 灰 平 整, 窗 台 表 面 处 理 平 整 第 十 一 条 危 改 房 设 置 梁 柱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达 到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及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2 表 面 平 整, 截 面 尺 寸 准 确, 梁 的 挠 度 变 形 及 柱 的 垂 直 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主 要 受 力 和 连 接 部 位 无 露 筋 蜂 窝 空 洞 夹 渣 疏 松 明 显 裂 缝 孔 洞 腐 蚀 虫 蛀 等 现 象 第 十 二 条 危 改 房 楼 板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两 层 或 两 层 以 上 时, 设 置 完 整 楼 板, 拼 缝 紧 密 2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及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8 度 及 8 度 以 上 抗 震 设 防 区 禁 止 采 用 预 制 混 凝 土 楼 板 3 表 面 平 整, 无 明 显 的 竖 向 挠 度 变 形 裂 缝 当 采 用 现 浇 混 凝 土 楼 板 时, 主 要 受 力 和 连 接 部 位 不 得 有 露 筋 蜂 窝 空 洞 夹 渣 疏 松 等 现 象 第 十 三 条 危 改 房 楼 梯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两 层 或 两 层 以 上 时, 设 置 楼 梯 2 设 置 楼 梯 时, 楼 梯 板 栏 杆 扶 手 等 构 件 应 完 备, 达 到 相 关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26 政 务 信 息 汇 编 201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