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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健 全 全 市 统 一 的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和 交 易 平 台,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对 外 事 务 负 责 全 市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小 汽 车 编 制 及 控 购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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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革 新 与 建 筑 节 能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的 发 展 战 略 中 长 期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进 行 行 业 管 理 (2) 承 担 全 市 城 镇 住 房 建 设 保 障 城 镇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的 指 导 及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草 拟 城 镇 住 房 住 房 保 障 相 关 规 定 并 指 导 实 施 ; 拟 定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住 房 保 障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并 指 导 实 施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和 安 排 保 障 性 住 房 资 金 并 监 督 实 施 (3) 承 担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监 督 管 理 的 责 任 草 拟 住 房 改 革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住 房 公 积 金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并 指 导 实 施 ; 拟 订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使 用 管 理 的 制 度 方 法 和 措 施 ; 监 督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其 他 住 房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和 安 全 (4) 承 担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城 镇 减 排 的 责 任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拟 订 建 筑 节 能 和 城 镇 减 排 的 政 策 规 划 并 监 督 实 施,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节 能 项 目 (5) 承 担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的 责 任 负 责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和 造 价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制 定 和 发 布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并 监 督 执 行 ; 拟 订 地 方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评 价 方 法 经 济 参 数 建 设 标 准 和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制 度 ; 拟 订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不 含 通 信 设 施 ) 建 设 标 准 并 监 督 执 行 ; 指 导 监 督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定 额 的 实 施 和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 组 织 发 布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6) 承 担 管 理 全 市 建 筑 业 和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责 任 指 导 全 市 建 筑 活 动 ; 组 织 实 施 房 屋 和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执 法 ; 起 草 施 工 建 设 监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指 导 监 督 实 施 ; 制 定 规 范 建 筑 2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行 为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监 督 执 行 ; 组 织 协 调 建 筑 企 业 参 与 对 外 工 程 承 包 建 筑 劳 务 合 作 ; 监 督 管 理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咨 询 业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和 市 场 ; 起 草 勘 察 设 计 的 有 关 规 定 政 府 规 章 并 监 督 实 施 ; 指 导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7)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的 责 任 制 定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并 监 督 执 行 ; 组 织 或 参 与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调 查 处 理 承 担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执 法 稽 查 职 责 制 定 执 法 稽 查 的 相 关 制 度 并 指 导 监 督 执 行 (8)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设 施 抗 震 设 防 监 督 管 理 的 责 任 负 责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专 项 审 查 ; 组 织 编 制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并 指 导 实 施 ; 指 导 和 组 织 震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 负 责 震 后 应 急 抢 险 的 相 关 工 作 ; 负 责 农 村 民 居 地 震 安 全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9) 制 定 城 市 建 设 的 政 策 并 指 导 监 督 实 施 ; 指 导 城 市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安 全 运 营 和 应 急 管 理 ; 参 与 中 心 城 市 开 发 重 大 项 目 的 建 设 ; 指 导 和 监 督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及 综 合 执 法 工 作 ; 指 导 全 市 城 建 法 律 法 规 监 察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10) 承 担 村 镇 建 设 的 指 导 及 管 理 责 任 制 定 村 庄 和 小 城 镇 建 设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指 导 农 村 住 房 建 设 和 安 全 及 危 旧 房 改 造, 指 导 小 城 镇 和 村 庄 环 境 治 理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 指 导 重 点 小 城 镇 建 设 和 旅 游 小 镇 等 特 色 小 镇 建 设 (11) 制 定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负 责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3

风 景 名 胜 区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等 的 申 报 和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12) 对 住 房 保 障 房 地 产 市 场 住 房 公 积 金 建 筑 市 场 标 准 定 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建 筑 节 能 城 市 建 设 村 镇 建 设 风 景 名 胜 区 城 镇 减 排 等 方 面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和 案 件 稽 查, 查 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3) 承 办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和 上 级 机 关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2. 职 责 调 整 (1) 取 消 的 职 责 根 据 云 南 省 保 山 市 的 规 定, 需 要 取 消 的 职 责 (2) 下 放 的 职 责 根 据 云 南 省 保 山 市 的 规 定, 需 要 下 放 的 职 责 (3) 划 入 的 职 责 划 入 保 山 市 规 划 局 保 山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4) 划 出 的 职 责 由 市 级 组 织 实 施 的 城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隆 阳 区 维 护 管 理 (5) 增 加 的 职 责 1 将 保 山 市 中 心 城 市 规 划 区 60 平 方 公 里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城 市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职 责 划 入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 中 心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环 节 征 收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按 照 规 定 征 收 并 缴 入 市 级 财 政 3. 保 山 市 市 政 建 设 管 理 站 职 责 4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编 制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范 围 内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地 下 管 网 建 设 改 造 管 理 维 修 计 划 和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中 心 城 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移 交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档 案 收 集 整 理, 组 织 推 广 应 用 市 政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4.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职 责 (1)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依 法 对 我 市 规 划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强 制 性 监 督 (2) 负 责 全 市 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交 流 质 量 管 理 监 督 检 测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经 验, 参 与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结 构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的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3) 负 责 对 市 内 建 设 工 程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对 各 县 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4) 核 验 建 筑 构 配 件 质 量, 参 与 评 审 本 市 优 质 工 程 (5) 参 与 调 查 处 理 全 市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对 有 争 议 的 质 量 事 故 进 行 仲 裁, 负 责 经 办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6) 负 责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发 生 的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7) 履 行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站 的 工 作 职 能 (8)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二 )2015 年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介 绍 保 山 市 住 建 工 作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5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中 央 省 市 住 建 ( 城 镇 化 )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真 抓 实 干, 坚 持 城 乡 统 筹,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把 加 快 建 设 作 为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扩 大 开 放, 推 动 城 镇 发 展 的 战 略 重 点 来 抓, 通 过 广 大 住 建 工 作 者 的 团 结 努 力, 圆 满 完 成 了 十 二 五 制 定 的 各 项 建 设 任 务 至 2015 年 末, 全 市 城 市 建 成 区 面 积 将 达 78.3km2, 较 2014 年 底 的 72km2 增 6.3 平 方 公 里 ; 全 市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42%, 较 2014 年 底 的 40.51% 提 高 1.49%;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46 亿 元, 占 市 政 府 年 初 下 达 投 资 任 务 的 100%, 与 上 年 度 基 本 持 平 ; 房 地 产 开 发 预 计 完 成 投 资 130.5 亿 元 以 上,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7.94%, 其 中 : 商 品 房 开 发 完 成 70 亿 元 以 上,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和 棚 户 区 建 设 完 成 投 资 60.5 亿 元 ; 建 筑 业 产 值 完 成 95 亿 元, 同 比 增 10%, 实 现 年 度 计 划 的 95%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受 监 市 政 及 房 建 工 程 总 数 62 项 259 个 单 位 工 程 涉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230.99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自 年 初 累 计 新 开 工 工 程 总 数 50 项 181 个 单 位 工 程 涉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146.68 万 平 方 米 ; 本 年 度 竣 工 工 程 总 数 32 项 44 个 单 位 工 程 涉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64.41 万 平 方 米, 已 办 理 竣 工 备 案 工 程 总 数 25 项 60 个 单 位 工 程 涉 及 总 建 筑 面 积 46.88 万 平 方 米 ; 竣 工 备 案 覆 盖 率 78.13% 二 部 门 基 本 情 况 ( 一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6

纳 入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编 报 的 单 位 共 2 个, 其 中 : 行 政 单 位 1 个, 事 业 单 位 1 个 ( 二 ) 部 门 人 员 和 车 辆 的 编 制 及 实 有 情 况 1.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机 关 内 设 11 个 正 科 级 机 构 综 合 办 公 室, 人 事 科, 计 划 财 务 科, 城 市 建 设 和 村 镇 建 设 科, 房 地 产 市 场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监 管 科, 住 房 保 障 科,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指 导 科, 建 筑 业 管 理 科 ( 招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清 欠 办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科, 标 准 定 额 管 理 科 ( 清 欠 办 ), 抗 震 防 震 科 2.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机 关 行 政 编 制 41 名 其 中, 局 长 1 名 ( 正 处 级 ), 副 局 长 3 名 ( 副 处 级 ), 正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12 名 ( 含 总 工 程 师 1 名 ), 副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8 名 由 于 成 立 保 山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局, 划 减 编 制 1 名 车 辆 编 制 4 辆, 实 有 车 辆 4 辆 3.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中 心 ), 为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管 理 的 正 科 级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24 名,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3 名 ( 站 长 1 名 副 站 长 2 名 ), 无 车 辆 编 制 4. 保 山 市 市 政 建 设 管 理 站, 为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管 理 的 正 科 级 全 额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编 制 20 名, 科 级 领 导 职 数 3 名 ( 站 长 1 名 副 站 长 2 名 ), 无 车 辆 编 制 5. 人 员 情 况 市 住 建 局 2015 年 末 在 职 人 员 74 名,2014 年 末 在 职 人 员 53 名, 其 中 行 政 人 员 39 名, 事 业 人 员 35 名 比 2014 年 增 加 3 名 变 动 情 况 : 行 政 人 员 调 入 2 名, 事 业 人 员 招 录 1 名 7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 详 见 附 件 ) 第 三 部 门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收 入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015 年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决 算 总 收 入 3703.67 万 元, 其 中 : 财 政 拨 款 为 3655.7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98.70% 其 他 收 入 48 万 元, 占 总 收 入 的 1.3% 比 上 年 增 加 2334.19 万 元, 增 合 170.44%, 主 要 原 因 : 住 建 局 : 增 加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前 期 费 650 万 元, 增 加 四 个 安 置 小 区 配 套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400 万 元, 增 加 惠 通 路 西 段 建 设 资 金 200 万 元, 污 水 处 理 费 安 排 的 支 出 737.52 万 元, 老 城 区 建 设 改 造 资 金 500 万 元 市 设 站 增 加 原 因 主 要 是 调 增 职 工 工 资 和 职 工 因 病 死 亡 抚 恤 增 加 二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部 门 决 算 总 支 出 3731.62 万 元, 其 中 :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为 375.75 万 元, 占 总 支 出 的 10.07%;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88.48 万 元, 占 本 年 支 出 的 34.53%;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163.49 万 元, 占 本 年 支 出 的 4.38%;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1903.89 万 元, 占 本 年 支 出 的 51.02% 比 上 年 增 加 2182.94 万 元, 增 合 140.96%, 主 要 原 因 :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增 加 保 山 中 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费, 污 水 处 理 费 ( 一 ) 基 本 支 出 情 况 2015 年 用 于 保 障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机 关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等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的 日 常 支 出 839.03 万 元 与 上 年 对 比 增 加 24%, 主 要 8

原 因 为 2015 年 国 家 调 整 基 本 工 资 标 准,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增 幅 较 大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等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占 基 本 支 出 的 89.7%;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水 电 费 办 公 设 备 购 置 等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占 基 本 支 出 的 10.3% ( 二 ) 项 目 支 出 情 况 2015 年 用 于 保 障 市 住 建 局 机 构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等 机 构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用 于 专 项 业 务 工 作 的 经 费 支 出 2892.58 万 元 与 上 年 对 比 增 加 231.52%, 原 因 是 2015 年 增 加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项 目 735.52 万 元, 增 加 了 保 山 中 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贴 息 资 金 及 项 目 前 期 费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 一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2894.68 万 元, 占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的 77.57% 与 上 年 对 比 增 加 93.15%, 主 要 原 因 是 2015 年 增 加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项 目 支 出 735.52 万 元, 增 加 了 保 山 中 心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贴 息 资 金 及 项 目 前 期 费 ( 二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具 体 情 况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1714.19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津 补 贴 奖 金 等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77273 部 队 水 费 劳 务 费 维 修 费 工 会 经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及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等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项 目 前 期 费 2.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111.47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9

3.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5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4. 城 乡 社 区 支 出 1054.02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市 设 站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津 补 贴 绩 效 工 资 等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 电 费 邮 电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等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和 债 务 利 息 支 出 5.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1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保 障 房 建 设 中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等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四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2015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2015 年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总 额 23.19 万 元, 其 中,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支 出 0 万 元,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支 出 16.39 万 元,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6.79 万 元 2015 年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数 比 2014 年 决 算 数 减 少 4.31 万 元,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严 格 执 行 厉 行 节 约 政 策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出 国 考 察 经 费 0 万 元 与 上 年 数 相 同 ( 二 )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2015 年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未 购 置 公 务 用 车,2015 年 末 公 务 用 车 保 有 量 6 辆, 运 行 维 护 费 16.39 万 元 比 2014 年 决 算 减 少 4.6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保 障 工 作 产 生 的 公 务 用 车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等 支 出 ( 三 ) 公 务 接 待 费 2015 年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共 执 行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214 批 10

次,1293 人, 接 待 费 开 支 6.79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接 待 保 山 中 心 城 区 产 生 的 费 用 五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及 相 关 口 径 情 况 说 明 ( 一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情 况 说 明 保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中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支 出 为 1852.67 万 元, 其 中 (1)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前 期 费 650 万 元,(2) 四 个 安 置 小 区 配 套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400 万 元,(3) 惠 通 路 西 段 建 设 资 金 200 万 元,(4) 老 城 区 建 设 改 造 资 金 500 万 元,(5) 青 华 湖 二 期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费 50 万 元,(6) 支 付 云 南 元 联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20 万 元,(7) 项 目 工 程 前 期 费 30.67 万 元 保 山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 支 出 决 算 明 细 表 中, 劳 务 费 29 万 元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10 人 的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月 平 均 工 资 2320 元 ; 为 解 决 下 各 县 区 检 测 工 作 需 要, 向 保 山 悦 安 汽 车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租 用 两 辆 车 的 年 租 金 ; 其 他 商 品 服 务 支 出 3 万 元 是 给 挂 钩 扶 贫 点 昌 宁 县 朱 街 乡 金 宝 村 的 建 设 补 助 经 费 ( 二 ) 相 关 口 径 说 明 1. 基 本 支 出 中 人 员 经 费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和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日 常 公 用 支 出 包 括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其 他 资 本 性 支 出 等 人 员 经 费 以 外 的 支 出 2.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指 行 政 单 位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基 本 支 出 中 的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3.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及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三 11

公 经 费 包 括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其 中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 国 ( 境 ) 的 住 宿 费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指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及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安 全 奖 励 费 用 等 支 出, 公 务 用 车 指 用 于 履 行 公 务 的 机 动 车 辆, 包 括 省 部 级 干 部 专 车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和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 公 务 接 待 费, 指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 含 外 宾 接 待 ) 支 出 4.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数 : 指 各 部 门 ( 含 下 属 单 位 ) 当 年 通 过 本 级 财 政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和 以 前 年 度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支 出 数 ( 包 括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情 况 说 明 里 涉 及 到 需 要 解 释 说 明 的 决 算 相 关 专 用 名 词, 在 此 进 行 说 明 解 释 ( 略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