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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简 称 报 到 证,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到 和 落 户 手 续 的 唯 一 合 法 依 据 和 有 效 证 明, 只 有 列 入 国 家 就 业 方 案 的 毕 业 生 才 能 持 有 报 到 证 是 由 教 育 部 直 接 印 制, 省 级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列 入 国 家 就 业 方 案 的 毕 业 生 才 能 持 有 的 有 效 报 到 证 件 报 到 证 是 一 个 从 学 生 身 份 转 变 为 国 家 工 作 者 身 份 的 标 志 性 材 料, 是 人 事 关 系 正 式 从 学 校 转 移 到 就 业 单 位 的 证 明 普 通 中 职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由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印 制 和 发 放, 具 有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同 等 效 力 5. 报 到 证 有 哪 些 作 用? 答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 到 接 收 单 位 报 到 的 凭 证 ; 落 实 工 作 关 系 和 编 制 的 功 能 ; 证 明 持 证 毕 业 生 是 纳 入 国 家 统 一 招 生 计 划 的 学 生, 具 有 证 明 身 份 的 功 能 ; 迁 移 和 落 实 户 口 的 功 能 ; 迁 移 和 落 实 人 事 档 案 ;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存 档 的 证 明 ; 保 护 和 维 护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权 益 的 功 能 ; 就 业 通 知 书 是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的 必 备 材 料 毕 业 生 毕 业 学 校 凭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档 案 转 递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 用 人 单 位 以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为 依 据, 办 理 接 收 毕 业 生 有 关 事 宜 ; 公 安 机 关 凭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落 户 事 宜 ; 人 才 交 流 部 门 凭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因 此, 不 管 毕 业 时 找 没 找 到 工 作, 请 同 学 们 一 定 不 要 忘 记 了 开 具 就 业 报 到 证 的 事 情, 否 则 超 过 三 年 的 期 限 就 不 能 再 开 了, 对 今 后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会 带 来 诸 多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6. 报 到 证 丢 失 了 能 补 发 吗? 答 :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一 人 一 份, 凡 涂 改 损 毁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一 律 作 废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自 毕 业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遗 失 的, 应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和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在 报 到 证 丢 失 地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声 明 作 废 一 个 月 后, 由 毕 业 学 校 上 报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予 以 补 发 毕 业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遗 失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核 实 后, 由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上 述 补 办 程 序 出 具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遗 失 证 明 省 外 院 校 毕 业 生 回 毕 业 学 校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按 其 规 定 申 请 补 发 7.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的 一 般 流 程? - 2 -

答 :(1)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持 报 到 证 到 单 位 报 到 ( 未 就 业 的 也 需 要 按 时 到 就 业 报 到 证 所 列 单 位 报 到, 否 则 不 能 落 户 口 和 档 案, 给 以 后 的 就 业 和 办 理 改 派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2)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由 个 人 或 单 位 办 理 ); (3) 查 问 档 案 : 一 般 情 况 下, 档 案 到 单 位 后 才 能 办 理 其 他 相 关 手 续 ;(4) 和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有 关 劳 动 合 同 的 知 识 请 参 阅 劳 动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个 别 用 人 单 位 以 试 用 期 为 由, 毕 业 生 报 到 后 迟 迟 不 与 毕 业 生 签 订 用 工 合 同, 这 是 错 误 做 法, 试 用 期 应 包 含 在 合 同 期 内 毕 业 生 报 到 后 就 应 与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 8. 办 理 改 派 需 要 哪 些 手 续? 答 :⑴ 毕 业 之 日 起 三 年 之 内 未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原 报 到 证 开 回 生 源 地 或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的 可 办 理 改 派, 需 要 原 报 到 证 就 业 单 位 的 接 收 材 料 ( 接 收 函 或 签 定 的 有 效 协 议 书 等 ); ⑵ 毕 业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已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可 办 理 改 派, 需 要 原 报 到 证 原 就 业 单 位 放 行 ( 解 约 ) 材 料 和 新 就 业 单 位 的 接 收 材 料 ; ⑶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毕 业 时 未 领 取 报 到 证 的, 需 要 毕 业 学 校 出 具 申 请 材 料 毕 业 证 就 业 单 位 或 派 遣 单 位 的 接 收 材 料 在 此 提 醒 同 学 们, 毕 业 后 一 定 要 在 期 限 内 报 到, 办 理 档 案 转 接 及 落 户 事 宜 工 作 有 变 动 的 同 学 一 定 要 在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把 户 口 落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或 各 级 人 才 中 心, 千 万 不 要 把 户 口 迁 移 证 保 管 在 自 己 手 中, 否 则, 会 给 自 己 带 来 极 大 的 麻 烦 9. 毕 业 时 间 已 经 超 出 了 政 策 规 定 的 改 派 范 围, 该 如 何 办 理 工 作 变 动? 答 : 毕 业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或 已 就 业 超 过 一 年 的 不 能 办 理 改 派, 可 到 原 单 位 或 户 口 所 在 地 和 接 收 单 位 的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调 转 手 续 10. 去 哪 里 办 理 改 派 手 续, 具 体 流 程? 答 :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是 黑 龙 江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办 公 地 址 在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12-8 号 ( 省 政 府 附 近 ) 四 楼, 电 话 总 机 是 0451-82353558 具 体 流 程 可 到 二 楼 办 公 大 厅 咨 询 或 登 录 黑 龙 江 省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www.work.gov.cn) 查 询 11. 户 口 和 档 案 可 以 自 己 保 管 吗? 答 : 户 口 迁 移 证 具 有 时 效 性,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由 本 人 到 迁 入 派 出 所 - 3 -

落 实 学 生 档 案 是 国 家 规 定 的 机 密 材 料, 须 要 通 过 机 要 转 递, 不 允 许 到 普 通 邮 局 挂 号 邮 寄 特 快 专 递 等 方 式 邮 寄, 更 不 允 许 个 人 自 带 和 请 人 代 领, 否 则 出 现 档 案 丢 失 等 情 况 会 给 以 后 就 业 和 工 作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12. 毕 业 生 如 何 追 踪 自 己 的 档 案? 答 : 毕 业 生 档 案 邮 寄 地 址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由 学 生 本 人 进 行 确 认, 档 案 主 要 通 过 机 要 通 信 渠 道 转 递 学 校 派 专 人 送 达 或 用 人 单 位 凭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派 专 人 领 取 等 方 式 进 行 转 接, 期 间 有 严 格 的 交 接 签 收 程 序,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会 遗 失 毕 业 生 到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后, 要 及 时 到 自 己 所 在 单 位 的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了 解 一 下 自 己 的 档 案 是 否 已 交 寄 到 单 位 ( 档 案 保 存 在 人 才 市 场 等 机 构 或 派 至 生 源 地 人 事 部 门 的 可 到 相 关 人 才 中 心 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进 行 查 询 ) 若 单 位 未 收 到 毕 业 生 档 案, 毕 业 生 可 凭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书 面 证 明 到 学 校 查 询, 或 由 接 收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向 学 校 查 询, 学 生 本 人 查 询 时 要 回 所 在 学 校 的 就 业 部 门 索 取 档 案 ( 机 要 ) 交 接 单 复 印 件 并 开 据 查 询 介 绍 信 后 到 机 要 局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时 限 一 般 为 一 年 ) 最 后, 提 醒 毕 业 生 在 签 约 时 一 定 要 注 意 :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档 案 转 寄 详 细 地 址 一 栏, 必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认 真 填 写, 并 在 邮 寄 前 再 次 确 认 档 案 的 邮 寄 地 址, 以 免 出 现 因 档 案 转 寄 地 址 不 详 而 导 致 档 案 遗 失 13. 毕 业 时 对 户 口 和 档 案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答 :⑴ 在 求 职 过 程 中, 请 在 履 行 签 订 协 议 的 程 序 时, 一 定 要 明 确 档 案 转 递 地 址 邮 编 和 单 位 全 称, 而 且 接 收 学 生 档 案 的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人 事 调 配 权 限 ; ⑵ 到 三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独 资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等 非 国 有 单 位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由 于 这 些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调 配 权 限, 因 此 一 定 要 和 企 业 明 确 人 事 档 案 委 托 管 理 的 部 门 ( 如 省 ( 自 治 区 ) 市 ( 县 )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 人 才 服 务 局 ) 或 其 他 有 资 格 的 代 理 单 位 等 ), 在 协 议 中, 一 定 要 有 接 收 档 案 的 地 址 邮 编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的 全 称 ; ⑶ 有 的 单 位 或 企 业 本 身 没 有 人 事 调 配 权 限,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权 限 在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如 到 学 校 去 工 作, 其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是 省 市 ( 县 ) 教 育 局 ), 在 签 订 协 议 时, 应 明 确 档 案 转 递 的 主 管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和 主 管 单 位 全 称 ; ⑷ 考 取 研 究 生 的 同 学, 一 般 情 况 下, 档 案 是 分 两 次 转 递 到 所 录 取 学 - 4 -

校, 一 次 是 在 政 审 时, 另 一 次 是 在 毕 业 时 在 拿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时, 请 同 学 们 一 定 要 将 录 取 学 校 的 全 称 及 院 系 的 地 址 邮 编 和 专 业 及 时 报 给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保 证 你 们 的 档 案 ( 尤 其 是 第 二 次 转 递 ) 能 得 到 及 时 的 转 递 ; ⑸ 暂 时 没 有 找 到 工 作 的 同 学, 请 你 们 在 毕 业 前 夕 落 实 好 个 人 档 案 托 管 单 位 或 转 递 单 位, 并 及 时 将 档 案 托 管 或 转 递 单 位 的 地 址 邮 编 和 单 位 全 称 报 给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避 免 个 人 档 案 滞 留 在 学 校, 超 过 期 限 变 成 死 档 14. 哪 些 就 业 形 式 视 为 已 就 业? 答 :⑴ 毕 业 生 通 过 以 下 形 式 就 业 并 领 取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视 为 已 就 业, 计 入 就 业 率 : 1 毕 业 生 通 过 学 校 或 直 接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领 取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到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 2 定 向 委 培 毕 业 生 领 取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回 定 向 委 培 单 位 或 地 区 就 业 ; 3 毕 业 生 以 灵 活 方 式 就 业, 其 中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自 由 职 业 等 4 毕 业 生 采 取 合 同 方 式 就 业 ; 5 对 升 学 ( 包 括 中 专 升 入 高 校 专 升 本 读 研 博 士 毕 业 生 进 入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的 毕 业 生, 经 审 查 核 实 后 可 计 算 为 就 业 率 ; 6 毕 业 生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或 工 作 可 视 为 就 业 ; 7 毕 业 生 与 非 国 有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并 将 档 案 户 口 委 托 各 级 ( 市 辖 区 除 外 ) 政 府 所 属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人 事 代 理 的 ; 8 毕 业 生 参 加 国 家 或 地 方 项 目 就 业 ; 9 毕 业 生 回 生 源 地 区 就 业, 或 在 城 镇 社 区 农 村 建 制 村 ( 含 自 然 村 ) 实 现 就 业, 并 出 具 安 排 或 推 荐 就 业 的 介 绍 信 复 印 件 或 地 方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的 可 视 为 就 业 ⑵ 毕 业 生 通 过 以 下 形 式 领 取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视 为 不 就 业 不 计 入 就 业 率 : 1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为 多 个 毕 业 生 只 出 具 一 张 接 收 函, 而 无 就 业 协 议 或 具 体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意 见 的 ; 2 毕 业 生 未 就 业, 将 户 口 档 案 委 托 政 府 属 各 级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毕 - 5 -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代 理 或 将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开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择 业 的 ; 3 毕 业 生 无 就 业 愿 望, 拟 升 学 出 国 出 境 身 体 健 康 原 因 及 其 他 原 因 暂 不 就 业, 将 户 口 档 案 委 托 政 府 属 各 级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毕 业 生 就 业 市 场 代 理 或 将 毕 业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开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的 毕 业 生 15.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定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有 哪 些 危 害? 答 :, 一 旦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会 给 以 后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带 来 麻 烦 : 首 先, 在 一 年 之 内 办 理 改 派 的, 需 要 去 假 的 用 人 单 位 开 放 行 或 拒 收 手 续, 有 的 单 位 会 以 此 收 取 违 约 金, 否 则 就 不 给 出 具 放 行 函 ; 其 次, 如 果 你 在 一 年 后 办 理 改 派, 你 已 经 超 出 了 改 派 时 间, 需 要 按 照 在 职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 第 三, 如 果 你 签 定 了 虚 假 的 就 业 协 议, 会 造 成 学 校 和 我 省 的 就 业 率 虚 高, 给 政 府 决 策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由 此 看 来, 与 用 人 的 签 订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于 国 于 己 都 不 利, 必 须 坚 决 抵 制 16. 如 果 学 校 或 院 系 采 取 以 签 订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或 黑 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合 同 制 就 业 表 委 托 代 理 等 手 续 作 为 毕 业 生 条 件, 否 则 就 扣 发 毕 业 生 证 等, 你 如 何 维 权? 答 : 我 省 要 求 学 校 在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政 府 调 控 市 场 导 向 学 校 推 荐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毕 业 生 一 律 享 有 择 业 自 主 权 并 要 求 任 何 学 校 任 何 部 门 都 不 得 强 迫 指 定 毕 业 生 将 档 案 户 口 存 放 在 特 定 的 人 才 中 心 或 市 场 ; 严 禁 以 命 令 诱 导 强 迫 的 方 式 方 法 干 预 毕 业 生 择 业 或 保 留 档 案 户 口 ; 严 禁 高 校 采 取 强 迫 毕 业 生 签 订 虚 假 就 业 协 议 或 黑 龙 江 省 普 通 高 校 合 同 制 就 业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等 不 正 当 的 方 式 方 法 提 高 就 业 率 一 经 发 现 查 实, 要 严 肃 处 理, 所 以 如 果 你 遭 遇 了 这 些, 请 你 及 时 向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举 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17. 对 毕 业 生 求 职 择 业 过 程 中 维 权 有 哪 些 建 议? 答 : 毕 业 生 在 求 职 择 业 过 程 中, 一 定 要 时 刻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 了 解 和 掌 握 就 业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政 策, 并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办 事,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障 而 不 致 轻 易 受 到 侵 害 (1) 端 正 求 职 心 态 毕 业 生 求 职 时, 往 往 会 出 现 焦 急 浮 躁 和 盲 目 的 心 态, 直 接 影 响 了 他 们 在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的 态 度 和 表 现 ; 或 为 不 惜 - 6 -

委 曲 求 全 ; 或 不 敢 再 斤 斤 计 较 ; 或 被 花 言 巧 语 诱 骗 而 轻 信 对 方 (2) 掌 握 政 策, 学 习 法 律 在 求 职 择 业 签 约 之 前, 一 定 要 全 面 了 解 和 掌 握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做 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知 识 储 备 如 此, 才 能 在 应 聘 和 签 约 时 保 持 思 路 清 楚 和 条 理 明 晰, 及 早 识 破 不 法 单 位 故 意 设 下 的 陷 阱 ; 如 此, 才 能 懂 得 如 何 通 过 合 法 的 途 径 和 手 段 解 决 就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3) 全 面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生 享 有 全 面 真 实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知 情 权 签 约 前, 毕 业 生 应 该 尽 量 多 方 面 打 听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的 运 作 状 况 招 聘 信 誉 用 人 意 图 岗 位 职 责 以 及 企 业 文 化 等 情 况 如 果 有 可 能, 最 好 去 实 地 考 察 工 作 环 境, 尤 其 是 颇 为 陌 生 的 单 位, 未 雨 绸 缪 地 将 未 来 实 际 就 业 中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可 能 性 降 至 最 低 (4) 慎 重 签 订 协 议 在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约 时, 落 笔 要 慎 重, 仔 细 研 究 就 业 协 议 书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条 款, 确 认 合 理 合 法 后 再 签 字 ; 重 点 注 意 试 用 期 及 违 约 条 款 的 约 定 ; 尽 量 不 要 在 协 议 书 中 留 下 空 白 条 款 ;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口 头 承 诺 要 尽 可 能 在 补 充 协 议 中 予 以 书 面 注 明, 并 明 确 将 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对 此 予 以 确 认 (5) 敢 于 据 法 力 争 如 果 在 求 职 应 聘 和 签 订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不 公 平 现 象, 不 要 害 怕 失 去 就 业 机 会 而 忍 气 吞 声, 要 学 会 积 极 运 用 法 律 的 武 器, 力 争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缺 乏 诚 信 用 心 不 轨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去 也 罢, 否 则 将 来 吃 亏 的 还 是 毕 业 生 自 己 加 强 自 身 的 维 权 意 识, 是 阻 止 侵 犯 毕 业 生 就 业 权 益 的 现 象 泛 滥 的 根 本 途 径 (6) 借 鉴 专 家 意 见 如 果 在 首 次 就 业 的 过 程 中 遇 到 疑 惑 和 困 难, 要 及 时 咨 询 有 关 专 家 老 师 和 家 长 法 律 专 家 的 专 业 视 角 学 校 老 师 的 指 导 经 验, 对 于 毕 业 生 来 说 不 啻 为 莫 大 的 帮 助 此 外, 往 届 校 友 在 就 业 中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也 是 可 供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维 权 参 考 的 一 笔 宝 贵 财 富 18. 对 毕 业 生 就 业 时 维 权 有 哪 些 建 议? 答 : 初 涉 职 场 的 大 学 生 面 对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在 注 重 调 节 职 业 适 应 的 同 时, 也 不 要 忽 略 了 对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以 免 给 自 己 职 业 生 涯 的 发 展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阻 滞 和 损 失 (1) 学 习 劳 动 法 规 我 国 的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条 例 以 及 各 地 方 性 的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是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 7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最 基 本 也 是 最 常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毕 业 生 在 实 际 就 业 之 前 应 对 这 些 法 律 常 识 有 所 了 解 法 盲 是 侵 权 者 最 为 青 睐 和 觊 觎 的 猎 取 对 象 (2) 重 视 劳 动 合 同 如 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到 毕 业 生 在 实 际 就 业 过 程 中 合 法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充 分 的 保 障 到 单 位 报 到 后, 毕 业 生 应 尽 快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使 双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能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使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能 得 到 及 时 的 保 护 ;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毕 业 生 要 仔 细 分 析, 权 衡 利 弊, 切 忌 盲 目 签 字 对 模 糊 词 句 要 提 出 质 疑, 对 不 平 等 条 款 要 敢 于 指 出, 对 不 公 平 合 同 要 坚 决 拒 签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毕 业 生 也 要 持 有 一 份 合 同, 作 为 享 受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以 及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的 依 据 (3) 善 用 维 权 手 段 掌 握 合 法 的 维 权 手 段 是 解 决 合 法 权 益 受 损 最 有 效 的 途 径 一 旦 在 实 际 就 业 中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应 该 积 极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通 过 申 请 调 解 仲 裁 诉 讼 等 合 法 途 径, 维 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而 对 于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的 违 规 行 为 或 争 议 不 大 的 问 题, 劳 动 者 可 以 先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也 可 以 向 该 单 位 所 在 的 县 及 以 上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举 报, 让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罚 如 果 毕 业 生 在 实 际 就 业 中 遇 到 劳 动 保 障 方 面 的 问 题, 还 可 以 及 时 拨 打 全 国 统 一 的 劳 动 保 障 公 益 服 务 专 用 电 话 12333, 咨 询 劳 动 保 障 的 政 策, 获 取 有 关 的 信 息, 更 好 地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19. 了 解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规 则 和 程 序 有 哪 些 渠 道? 答 : 一 是 到 黑 龙 江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www.work.gov.cn) 上 查 阅 ; 二 是 到 就 读 学 校 的 就 业 信 息 网 上 查 阅 ; 三 是 到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部 门 咨 询 ; 四 是 到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学 生 处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12-8 号 ) 二 楼 办 公 大 厅 咨 询 20. 了 解 我 省 促 进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政 策 规 定 应 该 查 阅 哪 些 文 件 在 哪 里 可 以 查 阅? 答 : 黑 龙 江 省 政 府 及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 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出 台 了 很 多 促 进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毕 业 生 可 以 登 陆 黑 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www.hlj.gov.cn), 黑 龙 江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www.work.gov.cn) 或 黑 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www.hljrstbb.gov.cn) 查 阅 - 8 -

21. 什 么 是 五 险 一 金? 答 : 五 险 指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和 生 育 保 险, 其 中 养 老 医 疗 和 失 业, 这 三 种 保 险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保 费,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完 全 是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个 人 不 需 要 缴 纳 一 金 指 住 房 公 积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22. 属 于 哪 些 人 可 以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答 : 一 是 年 满 16 周 岁, 未 能 继 续 升 学 的 初 高 中 毕 ( 肄 ) 业 生 二 是 尚 未 就 业 的 大 专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和 职 业 中 学 的 毕 ( 肄 ) 业 生 23.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答 : 一 是 没 有 就 业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登 记 时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毕 ( 肄 ) 业 证 书, 填 写 黑 龙 江 省 失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工 作 人 员 为 其 建 立 失 业 登 记 台 帐 二 是 有 就 业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按 照 规 定 到 当 地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的 同 时, 还 应 到 本 人 户 籍 所 在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失 业 登 记 时 提 供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同 时 要 出 具 经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的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填 写 黑 龙 江 省 失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为 其 建 立 失 业 登 记 台 帐 24. 高 校 毕 业 生 继 续 升 学 是 否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答 : 高 校 毕 业 生 继 续 升 学 的, 不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如 申 请 失 业 登 记 后, 继 续 升 学 的, 应 退 出 失 业 登 记 25.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失 业 登 记 后 可 享 受 哪 些 就 业 服 务? 答 : 高 校 毕 业 在 劳 动 部 门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后, 社 区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站 及 各 级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优 先 为 其 提 供 免 费 就 业 服 务, 组 织 其 参 加 各 类 招 工 招 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就 业 见 习 创 业 培 训 和 推 介 创 业 项 目, 享 受 政 府 实 施 的 一 对 一 职 业 指 导 向 用 人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等 帮 扶 措 施,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政 策 26.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的 志 愿 者 会 得 到 哪 些 政 策 支 持? - 9 -

答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从 2003 年 开 始, 按 照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集 中 派 遣 的 方 式, 每 年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为 期 1-2 年 的 教 育 卫 生 农 技 扶 贫 以 及 青 年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满 后, 鼓 励 其 扎 根 基 层, 或 者 自 主 择 业 和 流 动 就 业 参 加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志 愿 者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外, 给 予 以 下 政 策 支 持 : (1) 服 务 期 间, 享 受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贴 ( 含 交 通 补 贴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 (2) 服 务 期 间, 计 算 工 龄, 党 团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本 人 要 求 户 口 和 档 案 保 留 在 学 校 的, 按 规 定 保 留 两 年, 在 此 期 间,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对 保 管 其 档 案 免 收 服 务 费 用 ; 本 人 要 求 将 户 口 转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按 照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人 事 教 育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人 事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服 务 期 满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后, 公 安 机 关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3) 服 务 期 间, 可 兼 职 或 专 职 担 任 所 在 乡 镇 团 委 副 书 记 其 它 服 务 单 位 的 管 理 职 务 (4)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报 考 研 究 生 给 予 加 分,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具 体 规 定 在 当 年 的 研 究 生 招 生 政 策 中 予 以 明 确 (5)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报 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可 适 当 加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录 用, 具 体 规 定 由 省 级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在 当 年 招 考 中 予 以 明 确 (6) 服 务 期 满, 对 志 愿 者 做 出 鉴 定,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考 核 合 格 的, 颁 发 证 书, 作 为 志 愿 者 服 务 经 历 和 就 业 创 业 的 证 明 (7) 服 务 单 位 应 向 志 愿 者 提 供 住 宿 等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 在 录 用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新 增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时 优 先 录 用 招 聘 志 愿 者 (8) 服 务 期 为 1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铜 奖 奖 章 服 务 期 为 2 年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银 奖 奖 章, 表 现 优 秀 的 授 予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金 奖 奖 章, 表 现 特 别 - 10 -

优 秀 的 推 荐 参 加 中 国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中 国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中 国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志 愿 者 国 际 青 少 年 消 除 贫 困 奖 等 评 选 27. 黑 龙 江 省 有 哪 些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并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答 : 我 省 有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村 村 大 学 生 行 动 计 划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其 中 村 村 大 学 生 行 动 计 划 项 目 停 止 招 募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村 村 大 学 生 行 动 计 划 等 项 目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生 活 补 贴 标 准 由 目 前 每 人 每 月 650 元 提 高 到 1000 元, 经 费 由 省 级 财 政 负 担 同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对 到 县 以 下 农 村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满 5 年 的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鼓 励 参 加 项 目 期 满 后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今 后 相 应 的 自 然 减 员 空 岗 原 则 上 应 聘 用 参 加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3 年 内 报 考 乡 镇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笔 试 成 绩 增 加 15 分 ; 报 考 县 级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10 分 ; 报 考 地 市 级 以 上 机 关 公 务 员 和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笔 试 成 绩 加 5 分 ; 服 务 期 满 被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可 再 相 应 增 加 2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服 务 期 满 后 3 年 内 报 考 省 属 院 校 研 究 生, 可 在 初 试 总 分 中 增 加 20 分, 报 考 其 他 院 校 研 究 生 的 加 10 分 对 到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和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就 业 的, 给 予 薪 酬 或 生 活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按 照 现 行 渠 道 解 决, 同 时 按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标 准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28.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有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答 : 创 办 企 业 首 次 出 资 额 允 许 为 零 允 许 利 用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和 环 保 要 求 的 家 庭 住 所 租 住 房 临 时 商 业 用 房 等 作 为 创 业 经 营 场 所 毕 业 2 年 以 内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国 家 限 制 行 业 除 外 ) 的, 按 规 定 自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扩 大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规 模,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可 给 予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女 高 校 毕 业 生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可 达 8 万 元 );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可 按 规 定 适 当 扩 大 贷 款 规 模, 贷 款 期 限 为 2 年 个 人 申 请 小 额 贷 款 并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由 财 政 据 实 全 额 贴 息 组 织 有 创 业 愿 望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创 - 11 -

业 培 训,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灵 活 就 业 的, 按 规 定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29. 毕 业 生 创 业 可 享 受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毕 业 生 新 创 办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从 事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以 及 在 技 术 转 让 工 程 中 发 生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所 得, 年 净 收 入 在 30 万 元 以 下 的, 免 征 所 得 税 新 创 办 独 立 核 算 企 业, 从 事 咨 询 业 信 息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的, 自 开 业 之 日 起, 免 征 前 2 年 所 得 税 ;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业 邮 电 通 讯 业 的, 第 1 年 免 征 所 得 税, 第 2 年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 从 事 公 共 事 业 商 业 物 资 业 对 外 贸 易 业 旅 游 业 仓 储 业 居 民 服 务 业 饮 食 业 的, 免 征 1 年 所 得 税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创 办 的 企 业, 免 征 3 年 所 得 税 30. 毕 业 生 创 业 可 享 受 哪 些 补 贴 政 策? 答 :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创 业, 符 合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条 件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不 超 过 3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对 连 续 失 业 1 年 以 上 的 登 记 失 业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 按 规 定 享 受 出 资 额 经 营 场 所 及 税 收 等 优 惠 政 策 ;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村 村 大 学 生 等 项 目 的 毕 业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创 业, 同 样 享 受 上 述 政 策 31. 大 学 生 创 业 办 理 小 额 贷 款 流 程? 答 : 参 考 哈 尔 滨 市, 其 他 地 区 的 请 咨 询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1) 高 校 毕 业 生 持 创 业 证 明 材 料 首 先 到 当 地 工 商 局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2) 申 请 贷 款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持 营 业 执 照 本 人 毕 业 证 书 或 就 业 学 历 证 明 担 保 证 明 材 料 到 营 业 场 所 所 在 地 社 区 办 理 小 额 贷 款 登 记, 填 写 创 业 小 额 贷 款 申 请 表 (3) 担 保 证 明 可 选 其 中 之 一 : 由 工 作 在 相 应 国 家 机 关 或 事 业 单 位 月 薪 2000 元 以 上 的 工 作 者 担 保 或 者 是 可 以 能 出 具 房 产 证 的 担 保 人, 也 可 以 是 能 出 具 额 度 超 过 贷 款 额 度 银 行 存 折 的 担 保 人 担 保 均 可, 其 中 选 择 一 种 担 保 即 可 (4)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社 区 向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批 (5) 符 合 审 批 条 件 的,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向 哈 市 财 政 担 保 中 心 审 批. - 12 -

(6) 财 政 担 保 中 心 审 批 后 由 哈 尔 滨 银 行 利 达 支 行 审 核 并 发 放 贷 款 注 : 申 请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1) 书 面 申 请, 在 所 辖 社 区 领 取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申 请 ( 审 查 ) 表 (2)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户 口 ) 就 业 证 明 或 毕 业 证 (4) 本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5) 经 营 场 所 的 证 明 (6) 担 保 人 的 身 份 证 户 口 及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资 收 入 证 明 或 房 产 证 或 银 行 存 折 32.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有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答 : 义 务 兵 征 集 计 划 优 先 从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中 招 收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兵 役 期 间,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选 取 士 官 考 军 校 安 排 到 技 术 岗 位 等 方 面 优 先 考 虑 ; 退 役 后 参 加 政 法 院 校 为 基 层 公 检 法 定 向 岗 位 招 生 考 试 时, 优 先 录 取 ; 具 有 高 职 ( 高 专 ) 学 历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或 经 过 一 定 考 核, 入 读 普 通 本 科 ; 退 役 后 三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荣 立 二 等 功 及 以 上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推 荐 入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服 义 务 兵 役 期 满 后, 参 加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招 考, 可 享 受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村 村 大 学 生 行 动 计 划 等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加 分 政 策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