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发 2015 63 号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实 验 室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提 高 学 校 师 生 突 发 事 故 应 对 能 力, 最 大 程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突 发 事 故 及 其 造 成 的 损 失, 保 障 师 生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证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秩 序,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第 二 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北 京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工 作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1
1.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的 原 则 加 强 对 实 验 室 危 险 源 的 监 测 监 控 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并 健 全 风 险 预 防 体 系, 积 极 预 防 及 时 控 制 消 除 隐 患, 尽 可 能 地 避 免 或 减 少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优 先 开 展 抢 救 人 员 的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并 关 注 救 援 人 员 的 自 身 安 全 防 护 2. 坚 持 分 级 负 责, 部 门 协 作 的 原 则 学 校 制 定 全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实 验 室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实 验 室 完 善 内 部 各 项 危 险 源 应 急 处 置 方 法 并 予 以 明 示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同 级 部 门 之 间 应 分 工 负 责 相 互 协 作 第 四 条 本 应 急 预 案 适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实 验 室 发 生 的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水 电 类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漏 水 事 故 触 电 事 故 ; 2. 火 灾 爆 炸 类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运 行 过 热 ( 或 短 路 接 地 等 ) 产 生 电 弧 及 电 火 花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压 力 容 器 或 压 力 气 瓶 等 操 作 不 当 引 起 的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泄 漏 引 起 的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违 反 日 常 内 务 管 理 ( 如 使 用 电 炉 等 加 热 设 备 乱 扔 烟 头 等 )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类 事 故 ; 3. 化 学 品 类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化 学 中 毒 事 故 化 学 灼 伤 事 故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危 险 废 弃 物 泄 漏 事 故 ; 4. 压 力 气 瓶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压 力 气 瓶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压 力 气 瓶 有 毒 气 体 泄 漏 事 故 ; 5. 机 械 损 伤 类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被 卷 入 或 夹 入 旋 转 部 件 或 运 动 部 件 造 成 的 损 伤 被 锐 器 割 伤 被 机 械 设 备 砸 伤 碰 伤 等 ; 2
6. 生 物 安 全 类 事 故, 主 要 包 括 病 原 微 生 物 感 染 类 事 故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传 播 事 故 等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作 为 学 校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学 校 实 验 室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负 责 学 校 应 急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监 督 管 理, 负 责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保 障 等 工 作, 负 责 本 预 案 的 启 动 和 实 施, 组 织 实 验 室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同 时 成 立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由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实 验 室 技 术 安 全 工 作 组 人 员 组 成, 全 面 负 责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工 作 第 六 条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下 设 应 急 处 置 组, 由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事 故 单 位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事 故 具 体 处 置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组 织 并 开 展 事 故 现 场 抢 救 工 作 ; 组 织 事 故 影 响 区 域 危 险 物 品 的 搬 离 或 处 置 工 作 ; 引 导 事 故 现 场 人 员 疏 散 工 作 第 七 条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下 设 通 信 维 稳 组, 由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校 长 办 公 室 人 事 处 宣 传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事 故 处 理 中 的 通 信 联 络 秩 序 维 护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对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区 域 实 施 治 安 警 戒, 维 护 现 场 秩 序 ; 负 责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外 围 道 路 交 通 的 疏 导 维 护, 必 要 时 采 取 管 控 措 施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或 车 辆 进 入 相 关 区 域 ; 负 责 为 3
相 关 处 置 车 辆 及 时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与 外 界 的 通 信 联 络 工 作 ; 负 责 事 故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负 责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第 八 条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下 设 医 疗 救 护 组, 由 校 医 院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事 故 现 场 受 伤 人 员 的 紧 急 救 护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对 受 伤 人 员 进 行 紧 急 救 护, 并 视 情 况 拨 打 120 或 直 接 转 送 医 疗 机 构 第 九 条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下 设 安 全 专 家 组, 由 学 校 安 全 专 家 和 校 外 安 全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为 事 故 处 理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意 见,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对 事 故 现 场 抢 救 施 救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意 见, 应 急 状 态 结 束 后 对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和 分 析 并 协 助 提 供 专 业 结 论 第 十 条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成 立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防 和 处 置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制 定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建 设 和 管 理 本 单 位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队 伍, 负 责 本 单 位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保 障, 负 责 本 单 位 预 案 的 启 动 和 实 施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安 全 事 故 预 防 机 制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进 一 步 推 进 实 验 室 安 全 硬 件 防 范 公 共 设 施 的 建 设, 整 体 改 造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楼 宇, 完 善 楼 内 公 共 防 护 设 施, 并 协 助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配 备 防 护 设 施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及 实 验 室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配 备 并 定 期 维 护 防 护 设 施, 制 作 并 张 贴 实 验 室 安 全 信 息 铭 牌, 配 备 防 护 手 套 护 目 镜 防 护 服 等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化 学 药 品 专 用 柜, 并 逐 步 设 立 实 验 楼 宇 ( 楼 层 ) 门 禁 管 理 系 统 4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校 级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隐 患 情 况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内 部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实 验 室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并 张 贴 明 示 实 验 室 日 常 内 务 管 理 细 则, 制 定 并 完 善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及 应 急 处 理 方 法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加 强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文 化 宣 传, 包 括 实 施 实 验 室 准 入 制 度 强 化 实 验 室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开 设 实 验 室 安 全 课 程 采 取 其 他 多 元 宣 传 手 段 等 宣 传 实 验 室 安 全 知 识, 增 强 师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师 生 自 救 互 救 意 识 和 防 护 能 力 第 十 四 条 开 展 实 验 前 进 行 实 验 中 及 实 验 结 束 后, 实 验 人 员 应 注 意 监 控 实 验 室 内 的 状 况 其 中 包 括 : 仪 器 主 机 附 件 特 别 是 压 力 气 瓶 及 其 主 要 连 接 件 ( 管 路 阀 门 等 ) 是 否 正 常 ; 水 电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 实 验 室 内 有 无 异 常 气 味 响 声 ; 有 无 ( 非 正 常 ) 火 苗 火 花 ; 空 气 中 有 无 不 明 烟 雾, 地 面 上 有 无 不 明 液 体 固 体 等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实 验 室 三 级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隐 患, 实 验 室 必 须 及 时 有 效 进 行 整 改,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应 及 时 组 织 开 展 并 监 督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对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或 拖 延 上 报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通 过 演 练 培 训 应 急 队 伍, 检 验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加 强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提 高 师 生 事 故 应 急 能 力, 并 根 据 演 练 取 得 的 5
经 验 成 果 和 存 在 问 题 及 时 修 订 应 急 预 案 第 四 章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及 应 急 响 应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时, 实 验 室 值 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在 展 开 自 救 的 同 时, 要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事 故 情 况 报 告 给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越 级 上 报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收 到 报 告 立 即 展 开 相 应 处 置, 经 过 初 步 处 理 仍 无 法 控 制 的, 应 立 即 上 报 至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收 到 报 告 后 第 一 时 间 启 动 单 位 内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随 时 将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报 至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收 到 报 告 后,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报 告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根 据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 事 故 发 生 的 地 点 时 间 ; 事 故 的 类 型 危 险 源 和 人 员 被 困 与 伤 亡 情 况 ; 已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及 其 它 应 对 措 施 ; 报 警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所 属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时,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组 织 实 验 室 人 员 进 行 初 步 处 理 和 自 救 工 作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接 到 报 告 后 认 为 需 要 启 动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应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组 织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并 及 时 将 救 援 情 况 报 至 保 卫 保 密 处 资 产 管 理 处 6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认 为 需 要 启 动 学 校 实 验 室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应 立 即 启 动 本 预 案, 成 立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组 织 应 急 处 置 组 通 信 维 稳 组 医 疗 救 护 组 和 安 全 专 家 组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并 将 事 故 相 关 信 息 上 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 见 附 件 1) 第 十 九 条 当 事 故 险 情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危 害 被 基 本 消 除, 受 困 人 员 全 部 获 救 或 脱 离 险 境, 受 伤 人 员 得 到 基 本 救 治, 次 生 和 衍 生 的 危 害 被 排 除 时, 仅 启 动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由 单 位 根 据 应 急 救 援 的 实 际 情 况, 宣 布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 启 动 校 级 应 急 预 案 的, 由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根 据 应 急 救 援 的 实 际 情 况, 宣 布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 特 别 重 大 的 事 故, 应 取 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宣 布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第 五 章 部 分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第 二 十 条 水 电 类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漏 水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发 现 人 员 须 立 即 关 闭 相 应 区 域 的 水 管 总 阀, 同 时 通 知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前 往 现 场 (2)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召 集 人 员 清 扫 地 面 积 水, 移 动 浸 泡 物 资,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2. 触 电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触 电 急 救 原 则 是 在 现 场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保 护 伤 员 生 命 (2) 迅 速 将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在 未 切 断 电 源 前, 切 不 可 用 7
手 直 接 拉 触 电 者, 也 不 可 用 金 属 或 潮 湿 的 东 西 挑 电 线 脱 离 电 源 的 方 法 包 括 : 切 断 电 源 开 关 或 拔 下 电 源 插 头, 切 断 电 源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可 用 干 燥 绝 缘 物 挑 开 电 线 或 带 电 设 备, 救 护 人 带 上 绝 缘 手 套 或 在 手 上 包 缠 几 层 干 燥 的 绝 缘 物 后 拖 拽 触 电 者 使 其 脱 离 电 源 等 3. 触 电 者 脱 离 电 源 后, 应 就 地 仰 面 躺 平, 禁 止 摇 动 伤 员 头 部, 尽 快 联 系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救 治 若 触 电 者 神 志 清 醒, 应 对 其 严 密 观 察, 暂 时 不 要 使 其 站 立 或 走 动 ; 若 触 电 者 神 志 不 清, 应 确 保 其 气 道 畅 通, 并 于 5 秒 时 间 间 隔 呼 叫 伤 员 或 轻 拍 其 肩 膀, 以 判 定 伤 员 是 否 意 识 丧 失 当 发 现 触 电 者 出 现 呼 吸 停 止 或 心 脏 停 跳 症 状 时, 应 立 即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或 心 脏 按 摩, 直 至 医 务 人 员 接 替 救 治 第 二 十 一 条 火 灾 爆 炸 类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实 验 室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发 现 火 情, 现 场 人 员 立 即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局 部 起 火 且 火 势 迅 速 被 扑 灭 后,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相 关 情 况 上 报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分 析 起 火 原 因 并 着 力 整 改 存 在 的 火 灾 隐 患, 必 要 时 上 报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发 生 大 面 积 火 灾 且 火 势 无 法 控 制 时, 应 立 即 上 报 (2) 明 确 火 灾 周 围 环 境, 判 断 出 是 否 有 重 大 危 险 源 分 布 及 是 否 会 带 来 次 生 灾 难 发 生, 划 定 危 险 区 域, 对 事 故 现 场 周 边 区 域 进 行 隔 离 和 人 员 疏 散 (3) 确 定 火 灾 发 生 的 位 置, 判 断 火 灾 发 生 的 原 因, 根 据 火 灾 发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相 应 的 扑 救 措 施 : 8
木 材 布 料 纸 张 橡 胶 以 及 塑 料 等 固 体 可 燃 材 料 火 灾, 可 采 用 水 冷 却 法, 但 对 珍 贵 图 书 档 案 应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卤 代 烷 干 粉 灭 火 剂 ; 易 燃 可 燃 液 体 易 燃 气 体 和 油 脂 类 等 化 学 药 品 火 灾, 应 使 用 大 剂 量 泡 沫 灭 火 剂 或 干 粉 灭 火 剂 ; 带 电 设 备 火 灾, 应 切 断 电 源 后 再 灭 火, 因 现 场 情 况 及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断 电, 需 要 带 电 灭 火 时, 应 使 用 沙 子 或 干 粉 灭 火 器, 不 能 使 用 泡 沫 灭 火 器 或 水 ; 可 燃 金 属, 如 镁 钠 钾 及 其 合 金 等 火 灾, 应 用 特 殊 的 灭 火 剂, 如 干 砂 或 干 粉 灭 火 器 (4)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实 验 室 爆 炸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爆 炸 发 生 时, 在 确 保 自 身 安 全 情 况 下, 及 时 切 断 电 源 和 管 道 阀 门, 确 定 爆 炸 发 生 的 位 置, 判 断 爆 炸 发 生 的 原 因, 明 确 爆 炸 周 围 的 环 境, 判 断 是 否 有 重 大 危 险 源 分 布 及 是 否 会 带 来 次 生 灾 害 (2) 通 知 或 组 织 事 故 现 场 和 事 故 影 响 区 域 人 员 紧 急 疏 散, 并 立 即 将 事 故 信 息 进 行 上 报 (3) 如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有 再 次 爆 炸 危 险 的, 应 在 安 全 地 点 做 好 准 备, 等 待 保 卫 消 防 部 门 的 指 挥 人 员 的 调 动 (4) 学 校 火 灾 应 急 指 挥 部 负 责 组 织 事 故 现 场 抢 救 及 处 置 工 9
作,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协 助 开 展 有 关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化 学 品 类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化 学 中 毒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实 验 中 若 感 觉 咽 喉 灼 痛 嘴 唇 脱 色 或 发 绀, 胃 部 痉 挛 或 恶 心 呕 吐 等 症 状 时, 则 可 能 是 中 毒 所 致 视 中 毒 原 因 施 以 相 应 的 急 救 后,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 不 得 延 误 (1) 吸 入 中 毒 救 护 者 佩 带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罩 防 护 服 等 进 入 现 场, 迅 速 将 伤 者 搬 离 至 空 气 新 鲜 处 ; 保 持 伤 者 安 静, 并 立 即 松 解 伤 者 衣 领 和 腰 带, 以 维 持 呼 吸 道 畅 通, 并 注 意 保 暖, 其 中, 吸 入 氟 化 氢 者 须 用 浓 度 2%-4% 的 碳 酸 氢 钠 洗 鼻 含 漱 雾 化 吸 入, 吸 入 溴 蒸 汽 氯 气 氯 化 氢 的 可 给 伤 者 嗅 1:1 的 乙 醚 和 乙 醇 的 混 合 蒸 汽 解 毒 ; 严 密 观 察 伤 者 的 一 般 状 况, 尤 其 是 神 志 呼 吸 和 循 环 系 统 功 能 等,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下 可 进 行 输 氧 ; 适 当 处 理 后, 及 时 送 医 救 治 (2) 经 皮 肤 中 毒 将 伤 者 立 即 移 离 中 毒 场 所, 脱 去 污 染 衣 服, 迅 速 用 清 水 洗 净 皮 肤, 粘 稠 的 毒 物 则 宜 用 大 量 肥 皂 水 冲 洗 ; 遇 水 能 发 生 反 应 的 腐 蚀 性 毒 物 如 三 氯 化 磷 等, 则 先 用 干 布 或 棉 花 抹 去, 再 用 水 冲 洗 ; 适 当 处 理 后, 及 时 送 医 救 治 若 污 染 眼 睛 的, 处 理 方 法 同 化 学 灼 伤 眼 睛 的 处 理 方 法 (3) 口 服 中 毒 吞 食 牛 奶 打 溶 的 蛋 面 粉 淀 粉 土 豆 泥 水 等, 无 上 述 物 品 时, 可 将 50g 活 性 炭 加 入 500ml 水 中 充 分 搅 动 后 分 次 给 伤 者 吞 服 ; 用 手 指 或 筷 子 扎 伤 者 的 喉 头 或 舌 根 引 吐, 10
对 处 于 昏 迷 状 态 的, 服 腐 蚀 性 毒 物 催 吐 会 引 起 食 管 及 胃 穿 孔 的, 孕 妇 等 不 可 采 取 催 吐 方 式 ; 注 意 给 伤 者 进 行 保 温 并 及 时 送 医 救 治 2. 化 学 灼 伤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化 学 灼 伤 是 常 温 或 高 温 的 化 学 物 质 直 接 对 皮 肤 腐 蚀 等 化 学 反 应 引 起 的 急 性 皮 肤 损 害 常 由 强 酸 强 碱 黄 磷 液 溴 酚 类 等 腐 蚀 性 物 质 引 起, 某 些 化 学 品 可 被 皮 肤 黏 膜 吸 收 而 出 现 合 并 中 毒 现 象 发 生 化 学 灼 伤 时 应 施 以 下 述 急 救 后, 立 即 送 医 院 治 疗, 不 得 延 误 : (1) 迅 速 移 离 现 场, 脱 去 受 污 染 的 衣 服, 立 即 用 大 量 流 动 清 水 冲 洗 20-30 分 钟 其 中 酚 灼 伤 时 应 先 用 浓 度 10% 的 酒 精 反 复 擦 拭, 再 用 大 量 流 动 清 水 冲 洗, 直 至 无 酚 味 五 氧 化 二 磷 和 五 氯 化 磷 灼 伤 时 禁 止 用 清 水 冲 洗, 可 采 用 5% 硫 酸 铜 溶 液 或 3%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冲 洗 (2) 清 水 彻 底 冲 洗 后, 根 据 不 同 性 质 的 灼 伤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硫 酸 盐 酸 硝 酸 等 强 酸 灼 伤, 继 续 用 含 2%-5% 碳 酸 氢 钠 的 溶 液 淡 石 灰 水 肥 皂 水 等 进 行 中 和 ; 氢 氧 化 钠 氢 氧 化 钾 等 碱 灼 伤, 继 续 用 1%-2% 浓 度 的 乙 酸 或 3% 的 硼 酸 溶 液 进 一 步 冲 洗 ; 氢 氟 酸 灼 伤, 继 续 用 肥 皂 水 或 2%-5% 的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进 一 步 冲 洗 ; 酚 灼 伤, 继 续 用 饱 和 硫 酸 钠 湿 敷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解 毒 急 救 处 理 ; 11
黄 磷 灼 伤, 继 续 用 5% 的 碳 酸 氢 钠 溶 液 进 一 步 冲 洗, 然 后 用 1:5000 高 锰 酸 钾 溶 液 或 2% 硫 酸 铜 溶 液 湿 敷, 以 使 皮 肤 上 残 存 的 黄 磷 颗 粒 形 成 磷 化 铜 (3) 溅 入 眼 内 时, 在 现 场 立 即 就 近 用 大 量 清 水 或 生 理 盐 水 彻 底 冲 洗 分 开 眼 帘 充 分 冲 洗 结 膜 囊, 至 少 持 续 15 分 钟, 切 不 可 因 疼 痛 而 紧 闭 眼 睛 如 果 化 学 物 质 能 与 水 发 生 作 用, 冲 洗 前 必 须 先 用 沾 有 植 物 油 的 棉 签 或 干 毛 巾 擦 去 化 学 物 质 (4) 处 理 后 立 即 送 医 救 治 其 中 烧 伤 面 积 较 大 时, 应 令 伤 员 躺 下, 等 待 医 生 到 来 头 胸 应 略 低 于 身 体 其 他 部 位 3.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危 险 废 弃 物 泄 漏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通 常 小 于 1L 的 挥 发 物 和 可 燃 溶 剂 腐 蚀 性 液 体 酸 或 碱, 小 于 100ml 的 OSHA( 美 国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标 准 ) 管 制 的 高 毒 性 化 学 物 质 可 认 为 是 小 的 泄 漏 事 故 满 足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条 件 的 视 为 大 的 泄 漏 事 故 : 人 员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伤 亡 起 火 或 有 起 火 的 危 险 超 出 涉 及 人 员 的 清 理 能 力 没 有 后 备 人 员 支 持 清 理 没 有 需 要 的 专 门 防 护 设 备 不 知 道 泄 漏 物 是 什 么 或 泄 漏 物 进 入 周 围 环 境 发 生 泄 漏 事 故, 无 论 大 小 必 须 立 即 上 报, 并 视 情 况 按 下 列 步 骤 进 行 应 急 处 理 : (1) 根 据 泄 漏 物 扩 散 情 况 设 立 警 戒 区, 迅 速 将 与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无 关 人 员 疏 散 (2) 现 场 救 援 的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个 人 防 护 器 具,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情 况 下 关 闭 泄 漏 源, 抢 救 伤 员, 转 移 泄 漏 源 周 围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12
严 禁 救 援 中 单 独 行 动, 至 少 2 人 以 上 同 时 行 动, 必 要 时 采 用 水 枪 掩 护 如 有 发 生 火 灾 危 险 的, 及 时 切 断 现 场 的 电 源 扑 灭 任 何 明 火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热 源 和 火 源 (3) 泄 漏 被 止 住 后, 及 时 采 取 合 适 的 材 料 和 方 式 处 置 现 场 泄 漏 物 : 气 体 泄 漏 物, 处 理 无 毒 的 气 体 可 用 合 理 的 通 风 设 施 使 其 扩 散 不 至 于 积 聚, 或 者 喷 洒 雾 状 水 使 之 液 化 后 处 理, 具 体 处 理 方 式 可 参 照 压 力 气 瓶 气 体 泄 漏 处 理 液 体 泄 漏 物, 处 理 少 量 的 液 体 泄 漏 物 时, 可 用 沙 土 或 其 它 不 燃 吸 附 剂 吸 附 后 收 集 于 容 器 内 ; 处 理 大 量 液 体 泄 漏 时, 可 以 采 用 吸 附 条 或 吸 附 围 栏 等 筑 堤 堵 截 或 者 引 流 到 安 全 地 点 后, 再 用 沙 子 吸 附 材 料 中 和 材 料 等 吸 收 中 和 此 外, 为 降 低 泄 漏 物 向 大 气 的 蒸 发, 可 用 泡 沫 或 其 他 覆 盖 物 进 行 覆 盖, 在 其 表 面 形 成 覆 盖 层, 抑 制 其 蒸 发 固 体 泄 漏 物, 处 理 时 用 适 当 的 工 具 收 集 泄 漏 物, 然 后 用 水 冲 洗 被 污 染 的 地 面 (4) 将 经 处 理 过 的 泄 漏 化 学 品 及 处 理 时 所 用 的 吸 附 材 料 放 入 适 当 的 容 器 内 进 行 盖 封 贴 上 适 当 的 警 告 标 贴, 并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废 弃 物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压 力 气 瓶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压 力 气 瓶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气 瓶 发 生 爆 炸 时, 现 场 人 员 立 即 通 知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紧 13
急 疏 散, 立 即 上 报 相 应 的 部 门 或 拨 打 消 防 电 话, 并 在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情 况 下 关 闭 现 场 所 有 的 总 电 闸, 防 止 引 起 连 环 爆 炸 (2) 若 有 人 员 受 伤 的, 现 场 人 员 在 疏 散 过 程 中 应 立 即 组 织 其 他 人 员 协 助 伤 者 撤 离 现 场 后, 拨 打 医 院 救 助 电 话 (3) 在 学 校 火 灾 应 急 指 挥 部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或 消 防 人 员 赶 到 现 场 实 施 救 助 前, 严 禁 任 何 人 靠 近, 防 止 误 伤,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或 生 命 危 险 (4) 因 压 力 气 瓶 爆 炸 引 起 的 火 灾 则 按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处 理 其 中, 实 验 室 发 生 火 灾 时, 当 火 焰 已 波 及 到 气 瓶 或 气 瓶 已 处 于 火 中, 为 防 止 气 瓶 受 热 爆 炸, 应 用 水 龙 带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气 瓶 喷 射 大 量 的 水 进 行 冷 却 处 理, 同 时 迅 速 将 气 瓶 移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2. 压 力 气 瓶 泄 漏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1) 根 据 泄 漏 物 扩 散 情 况 设 立 警 戒 区, 迅 速 将 与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无 关 人 员 疏 散 至 上 风 安 全 处, 严 格 限 制 出 入 (2) 现 场 救 援 的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个 人 防 护 器 具,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情 况 下 关 闭 所 有 通 气 阀 门 或 采 取 堵 漏 措 施, 抢 救 伤 员, 严 禁 救 援 中 单 独 行 动, 至 少 2 人 以 上 同 时 行 动, 必 要 时 采 用 水 枪 掩 护 如 有 发 生 火 灾 危 险 的, 及 时 切 断 现 场 的 电 源 扑 灭 任 何 明 火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热 源 和 火 源 (3) 泄 漏 源 被 止 住 后, 采 取 通 风 设 施 等 合 理 通 风, 视 情 况 采 取 进 一 步 处 理 措 施, 部 分 气 体 处 理 方 法 如 下 : 乙 炔 泄 露 的, 喷 雾 状 水 稀 释 溶 解, 最 后 比 照 液 体 泄 漏 方 式 14
收 集 产 生 的 废 水 如 有 可 能, 采 取 通 风 设 施 等 合 理 通 风 手 段 将 泄 漏 的 气 体 送 至 空 旷 地 方 氧 气 泄 漏 的, 采 取 通 风 设 施 等 合 理 通 风 手 段, 加 速 泄 漏 气 体 扩 散 氩 气 泄 露 的, 处 理 时 佩 带 防 冻 护 具, 采 取 通 风 设 施 等 合 理 通 风 手 段, 加 速 泄 漏 气 体 扩 散, 气 瓶 泄 漏 而 无 法 堵 漏 时, 将 气 瓶 移 至 空 旷 安 全 处 放 空 氨 气 泄 漏 的, 迅 速 往 泄 漏 气 体 中 喷 洒 大 量 清 水, 防 止 氨 气 挥 发, 直 至 将 氨 液 完 全 稀 释 及 时 进 行 通 风 防 止 氨 气 中 毒 此 外 氨 和 空 气 混 合 物 浓 度 达 到 16%~25% 遇 明 火 会 燃 烧 和 爆 炸, 因 此 泄 露 区 禁 止 明 火 第 二 十 四 条 机 械 损 伤 类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立 即 关 闭 机 械 设 备, 停 止 现 场 作 业 活 动, 对 伤 口 处 进 行 应 急 处 理, 处 理 后 送 医 进 一 步 治 疗, 若 出 现 断 肢 断 指 等, 则 用 冰 块 分 存, 与 伤 者 一 起 送 至 医 院 2. 如 遇 到 人 员 被 机 械 等 设 备 设 施 卡 住 并 且 无 法 脱 离 的 情 况, 可 直 接 拨 打 119, 由 消 防 人 员 进 行 解 救 3. 查 看 事 故 设 备 及 其 周 围 其 他 设 施, 检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其 他 安 全 隐 患 后, 再 投 入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生 物 安 全 类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 1. 实 验 室 病 原 微 生 物 发 生 泄 漏 或 感 染 时, 现 场 人 员 应 立 即 将 相 关 情 况 上 报 至 实 验 用 房 责 任 教 师, 该 教 师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15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学 校 相 关 单 位 2. 一 般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泄 漏 或 感 染 时,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后, 立 即 送 医 进 一 步 治 疗 : 皮 肤 感 染 的, 立 即 用 75% 的 酒 精 或 碘 伏 进 行 消 毒, 然 后 用 清 水 冲 洗 ; 感 染 到 眼 睛 的, 立 即 用 生 理 盐 水 冲 洗, 然 后 再 用 清 水 冲 洗 ; 感 染 衣 服 鞋 帽 或 实 验 物 品 时, 立 即 用 75% 的 酒 精 碘 伏 0.2%-0.5% 的 过 氧 乙 酸 等 进 行 消 毒 3.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泄 漏 或 感 染 的, 立 即 上 报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该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立 即 组 织 应 急 处 理, 包 括 事 故 确 认 病 原 体 性 质 及 扩 散 范 围 评 估 病 原 体 标 本 的 封 存 事 故 现 场 的 消 毒 等 工 作 同 时, 学 校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立 即 将 事 故 情 况 上 报 至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并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及 处 理 工 作 第 六 章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与 善 后 处 置 第 二 十 六 条 应 急 状 态 结 束 后, 学 校 和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必 须 对 事 故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1. 事 故 调 查 过 程 中,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和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有 权 对 事 故 当 事 人 和 相 关 主 管 人 员 进 行 询 问 询 问 的 内 容 应 当 制 作 成 笔 录, 并 在 询 问 结 束 后 由 被 询 问 人 签 字 确 认 2. 应 急 状 态 结 束 后 原 则 上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事 故 单 位 应 当 上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必 须 明 确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伤 亡 情 况 经 济 损 失 发 生 事 故 的 原 因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3. 应 急 状 态 结 束 后 原 则 上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实 验 室 安 全 专 家 16
组 应 当 上 交 事 故 原 因 调 查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载 明 事 故 原 因 的 专 业 分 析 与 结 论 事 故 现 场 整 改 的 技 术 性 建 议 事 故 中 长 期 影 响 评 估 等 内 容 4.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事 故 单 位 和 实 验 室 安 全 专 家 组 的 调 查 报 告, 确 定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结 束 后, 各 部 门 应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和 行 动, 尽 快 使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和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到 正 常 状 态,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1. 学 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需 要 成 立 事 故 善 后 小 组, 由 事 故 单 位 及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负 责 事 故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包 括 人 员 及 家 属 安 抚 心 理 疏 导 等 2.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单 位 和 实 验 室 应 对 事 故 实 验 室 及 室 内 各 类 设 备 物 品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维 修 更 换 或 报 废 实 验 室 整 改 合 格 并 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后 方 可 再 次 投 入 使 用 3. 结 合 事 故 调 查, 对 事 故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或 单 位 进 行 表 彰, 对 违 反 实 验 室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造 成 事 故 发 生 的 事 故 责 任 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对 在 事 故 中 伤 亡 的 人 员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安 抚 及 理 赔 工 作 4.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废 物 放 射 性 物 质 有 毒 气 体 等 泄 漏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事 故 应 急 状 态 结 束 后, 应 当 在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工 作 17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预 案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预 案 经 2015 年 12 月 14 日 第 38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实 验 室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应 急 响 应 流 程 图 2. 应 急 电 话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2015 年 12 月 17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