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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國 報 告 名 稱 :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101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殯 葬 文 化 設 施 觀 摩 考 察 頁 數 37( 含 封 面 ) 含 附 件 : 是 否 出 國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聯 絡 人 : 江 婉 玉 電 話 :3520000 轉 405 e-mail:tiffiny@mail.luchu.gov.tw 出 國 人 員 姓 名 :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主 秘 徐 藍 科 課 長 邱 垂 通 專 員 鄭 麗 鴻 園 長 曾 慶 鏞 課 長 范 素 梅 專 員 王 四 清 館 長 王 慧 慈 課 員 郭 政 傑 隊 長 陳 俊 凱 課 員 江 婉 玉 技 士 江 正 宏 課 員 簡 禎 頤 技 士 蘇 文 隆 課 員 余 淑 珍 技 士 謝 秋 炎 技 士 林 振 溥 約 僱 員 李 振 誠 辦 事 員 賴 素 貞 技 工 黃 福 彬 約 僱 員 許 坤 元 出 國 類 別 : 1. 考 察 2. 進 修 3. 研 究 4. 實 習 5. 其 他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4 月 27 日 至 101 年 5 月 4 日 出 國 地 區 : 大 陸 濟 南 北 京 瀋 陽 大 連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8 月 1 日 內 容 摘 要 :(200 至 300 字 ) 殯 葬 活 動 與 歷 史 社 會 及 民 族 文 化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喪 的 生 命 禮 儀, 不 但 具 有 民 族 色 彩, 更 反 映 地 域 背 景 蘆 竹 鄉 公 所, 為 建 構 人 性 化 殯 葬 設 施, 並 推 動 公 園 化 示 範 公 墓, 現 已 命 名 為 蘆 竹 生 命 紀 念 園 區, 建 立 一 個 符 合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活 空 間, 提 供 民 眾 莊 重 的 慎 終 追 遠 場 所 該 園 區 係 由 蘆 竹 鄉 第 十 八 傳 統 公 墓 之 原 有 地 轉 型 設 置, 自 推 動 至 今, 已 漸 獲 鄉 民 及 廣 大 群 眾 認 同 與 支 持 本 次 考 察 特 選 定 大 陸 地 區, 係 屬 漢 民 族, 因 文 化 淵 源 及 歷 史 背 景 與 台 灣 較 為 相 近, 以 祈 能 吸 取 具 體 且 實 質 的 經 驗 及 做 法, 為 目 前 經 營 運 作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之 有 利 參 考 殯 葬 設 施 及 服 務 文 化 的 提 升, 一 直 是 蘆 竹 鄉 公 所 為 民 服 務 的 努 力 方 向, 因 此 希 望 藉 著 此 次 的 參 觀 訪 問 行 程, 能 將 殯 葬 事 業 文 化 的 服 務 功 能 提 升,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的 能 力, 達 成 鄉 公 所 民 眾 與 家 屬 等 三 贏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1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因 公 出 國 報 告 書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大 陸 地 區 殯 葬 文 化 設 施 觀 摩 考 察 服 務 機 關 :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出 國 人 姓 名 職 稱 : 主 秘 徐 藍 科 課 長 邱 垂 通 專 員 鄭 麗 鴻 所 長 曾 慶 鏞 課 長 范 素 梅 專 員 王 四 清 管 理 員 王 慧 慈 課 員 郭 政 傑 隊 長 陳 俊 凱 課 員 江 婉 玉 技 士 江 正 宏 課 員 簡 禎 頤 技 士 蘇 文 隆 課 員 余 淑 珍 技 士 謝 秋 炎 技 士 林 振 溥 約 僱 員 李 振 誠 辦 事 員 賴 素 貞 技 工 黃 福 彬 約 僱 員 許 坤 元 出 國 地 點 : 大 陸 濟 南 北 京 瀋 陽 大 連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4 月 27 日 至 101 年 5 月 4 日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8 月 1 日 2

目 次 壹 前 言 與 目 的 貳 參 訪 過 程 與 重 點 參 訪 後 心 得 肆 建 議 及 未 來 方 向 伍 總 結 陸 參 訪 照 片 及 相 關 附 件 壹 前 言 與 目 的 3

死 亡, 是 人 類 最 終 的 路 程 台 灣 未 來 將 步 入 老 年 化 社 會, 死 亡 人 口 節 節 上 升, 對 於 死 亡 處 理 是 重 要 工 作, 因 此 政 府 有 必 要 在 每 一 個 人 息 息 相 關 的 最 終 課 題 深 究, 且 需 要 更 瞭 解 殯 葬 產 業, 繼 而 推 論 出 未 來 殯 葬 產 業 的 發 展 走 向, 與 如 何 管 理 的 施 政 方 針 以 往 專 業 殯 葬 業 從 業 人 員 並 不 多, 且 多 屬 兼 差 性 質 ( 如 : 和 尚 道 士 ), 有 時 候 處 理 的 過 程 與 品 質, 有 很 大 的 問 題 現 今 社 會 進 步,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國 人 觀 念 也 日 益 開 放, 於 死 亡 的 面 對 態 度 及 處 理 方 式, 也 不 再 避 諱 和 墨 守 成 規 其 實 殯 葬 作 業 範 疇 甚 廣, 就 傳 統 而 論, 所 謂 的 大 殮 小 殮 棺 木 的 選 擇 招 魂 作 法 事 等 等, 到 殯 儀 館 為 往 生 者 化 妝 著 衣 火 化 到 出 殯, 直 到 入 土 為 安 墓 地 的 選 擇 與 規 劃 骨 灰 或 骨 骸 安 置 等 等, 所 有 的 處 理 過 程 都 與 我 們 息 息 相 關 現 今, 殯 葬 業 也 從 以 往 兼 差 性 質 轉 變 為 企 業 化 經 營, 並 不 斷 提 出 新 的 相 關 殯 葬 消 費 商 品 喪 葬 事 務 在 任 何 社 會 中 都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也 是 有 價 值 的 殯 葬 文 化 不 只 是 一 項 行 為, 它 更 是 一 項 志 業, 是 一 項 對 往 生 者 的 緬 懷 與 關 懷, 轉 化 為 生 活 上 最 主 要 的 禮 儀 文 化, 是 民 眾 對 往 生 者 虔 誠 的 信 念,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可 缺 少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近 百 年 來, 台 灣 除 了 原 有 土 葬 形 式, 更 積 極 推 動 火 化 及 舊 墓 遷 葬, 致 使 公 私 立 機 構 紛 紛 投 入 設 置 納 骨 堂, 但 隨 著 時 代 在 變 遷, 未 來 下 一 階 段 應 朝 那 個 方 向 發 展, 是 需 要 我 們 不 斷 探 究 和 學 習, 在 設 備 上 管 理 上 法 令 上 進 行 改 革 調 整, 以 能 順 應 時 勢 所 需, 提 供 優 質 適 切 殯 葬 服 務 將 就 下 列 四 個 面 向 為 主 軸, 來 探 討 本 次 參 訪 目 的 : 一 就 我 國 殯 葬 文 化 言 : 費 爾 巴 哈 曾 經 說 過 : 中 國 人 是 最 為 死 者 操 心 的 民 族 由 史 冊 知 黃 帝 堯 舜 之 世, 尚 無 繁 縟 的 喪 禮 制 度, 充 其 量 只 有 三 年 喪 期, 而 且 悼 念 死 者 只 須 心 喪 之 禮, 即 內 心 哀 痛 足 矣 但 是 隨 著 宗 法 社 會 的 發 展, 到 了 周 代, 喪 事 愈 來 愈 為 統 治 階 級 所 重 視,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繁 複 而 嚴 格 的 禮 儀 喪 葬 禮 儀 更 是 中 華 文 化 中 的 人 生 四 大 禮 ( 冠 禮 婚 禮 喪 禮 祭 禮 ) 之 一, 也 是 古 今 中 外 各 民 族 都 相 當 重 視 的 禮 儀 中 國 的 喪 葬 禮 儀 自 周 代 以 來 歷 代 均 有 改 革 而 且 繁 簡 儀 式 也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長 久 以 來 中 原 均 以 漢 族 為 代 表, 其 基 本 觀 念 也 始 終 未 曾 動 搖 台 灣 殯 葬 習 俗 也 延 續 了 漢 民 族 文 化, 內 容 極 為 豐 富 與 多 樣, 而 且 也 極 為 複 4

雜 與 多 元, 並 且 夾 雜 著 各 種 價 值 系 統 的 世 俗 化 與 變 革 化 由 於 長 久 歷 史 沿 續 及 文 化 傳 承, 使 得 喪 葬 活 動 是 充 滿 著 濃 厚 的 鬼 靈 崇 拜 與 祖 先 崇 拜 的 信 仰 融 合, 而 臺 灣 社 會 殯 葬 傳 統 正 是 如 此 二 種 崇 拜 都 是 相 當 古 老 的 信 仰 文 化, 有 其 自 成 的 一 套 完 備 系 統, 逐 漸 形 成 一 種 儀 式 操 作, 表 達 了 人 類 對 宇 宙 社 會 與 自 身 的 全 面 看 法 給 死 者 送 行 是 殯 葬 文 化 中 重 要 的 通 過 儀 式 無 論 是 古 代 的 招 魂 裝 殮 超 度 亡 靈, 或 現 代 的 追 悼 會, 似 乎 都 在 表 明 生 者 們 的 一 個 認 同 : 死 者 的 生 命 通 過 這 些 儀 式 便 已 安 然 地 從 生 過 渡 到 死, 完 成 了 一 個 最 關 鍵 性 的 人 生 階 段, 同 時 也 向 社 會 宣 告 此 人 已 死 另 一 種 是 祭 祖 安 位 的 宗 教 心 理, 亦 即 將 死 者 轉 換 成 祖 先, 安 奉 於 神 主 牌 位, 以 便 定 期 祭 祀 祖 先, 表 達 追 思 之 情, 也 期 待 祖 先 的 庇 祐 祖 先 的 神 主 牌 是 鬼 靈 的 另 一 個 歸 宿 之 處, 這 種 儀 式 將 喪 禮 引 伸 到 祭 禮, 維 持 生 者 與 死 者 的 交 際 網 絡 因 此, 國 人 在 對 往 生 者 之 慎 終 追 遠, 深 受 長 久 以 來 傳 統 文 化 影 響, 社 會 大 眾 極 為 重 視, 且 呈 現 複 雜 繁 瑣 殯 葬 活 動, 政 府 應 在 這 重 要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導 引 至 更 好 的 發 展 方 向 二 就 提 升 殯 葬 服 務 言 : 繁 文 縟 節 的 殯 葬 文 化, 使 得 殯 葬 作 業 需 投 入 更 多 的 人 力 財 力 物 力 精 力 及 社 會 資 源 等 等 而 殯 葬 活 動 演 變 為 殯 葬 服 務, 殮 殯 葬 的 流 程 延 續 相 傳, 為 的 是 安 頓 亡 者 魂 魄 撫 慰 生 者 悲 傷 心 情 鞏 固 社 會 秩 序 而 殯 葬 服 務 轉 變 成 民 眾 仰 賴 的 產 業 之 後, 透 過 供 需 與 市 場 競 爭 分 析, 當 中 消 費 者 服 務 對 象 媒 介 服 務 業 者 協 力 廠 商 替 代 服 務 與 競 爭 者 間 的 關 係 特 別 值 得 探 究 從 殯 葬 活 動 與 殯 葬 服 務 的 特 色 進 行 比 較, 發 現 現 代 的 殯 葬 活 動 在 買 賣 行 為 中 流 於 陌 生 人 的 恐 懼, 而 再 深 探 殯 葬 業 所 處 的 環 境 檢 核 經 營 策 略 分 析 殯 葬 商 品 與 人 才 的 需 求, 殯 葬 服 務 業 內 外 皆 受 到 考 驗 另 外 在 社 會 大 眾 的 需 求 角 度, 殯 葬 業 者 要 能 善 盡 責 任 讓 死 者 安 心 生 者 放 心, 並 造 就 優 質 的 殯 葬 文 化 導 正 民 眾 正 確 的 生 死 觀 念 在 殯 葬 服 務 的 特 色 中, 從 以 人 為 本 以 客 為 尊 為 必 要 條 件 服 務 品 質 常 取 決 於 第 一 印 象 服 務 過 程 顧 客 參 與 度 高 服 務 內 容 不 容 易 在 成 交 前 解 說 清 楚 服 務 品 質 受 工 作 人 員 心 態 影 響 提 供 顧 客 物 料 與 服 務 混 合 的 產 品 服 務 無 法 針 對 固 定 對 象 重 5

頭 再 來 等 特 色, 了 解 到 殯 葬 服 務 業 是 提 供 人 本 物 本 與 資 訊 的 混 合 式 服 務, 掌 握 到 殯 葬 服 務 在 發 揮 專 業 時, 仍 須 依 循 逝 者 與 生 者 的 想 法, 並 掌 握 服 務 第 一 次 接 觸 建 立 好 形 象, 並 讓 消 費 者 充 分 參 與, 在 滿 足 知 的 權 利 下, 以 對 的 服 務 人 員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最 佳 品 質 的 服 務 面 對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及 繁 縟 殯 葬 文 化, 需 轉 變 讓 殯 葬 活 動 演 變 為 殯 葬 服 務, 殯 葬 服 務 系 統 設 計 殯 葬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來 探 討, 以 能 讓 民 眾 與 業 主 雙 贏 的 品 質 管 理 方 向 可 由 民 眾 知 覺 感 受 出 發, 探 討 有 形 性 可 靠 性 反 應 性 可 信 度 安 全 性 可 取 得 性 可 溝 通 性 瞭 解 客 戶 勝 任 性 與 禮 貌 性 十 大 構 面, 也 透 過 這 些 項 目 讓 殯 葬 服 務 掌 握 在 執 行 面 上 具 體 管 理 的 面 向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文 化 的 提 升, 為 尊 重 往 生 者 保 障 家 屬 權 益, 特 別 加 強 服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培 養 專 業 技 能, 以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殯 葬 服 務 希 望 藉 著 此 次 的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殯 葬 事 業 參 觀 訪 問 行 程, 能 獲 得 更 多 元 化 多 樣 化 的 殯 葬 禮 儀 文 化 與 傳 統, 藉 以 提 升 殯 葬 事 業 文 化 的 服 務 功 能,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的 能 力, 達 成 鄉 公 所 鄉 民 與 家 屬 的 三 贏 策 略, 達 成 殯 葬 事 業 關 懷 生 命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三 就 增 進 殯 葬 設 施 言 : 在 處 理 往 生 者 一 連 串 過 程, 傳 統 殯 葬 服 務 分 為 殮 殯 葬 三 個 階 段, 而 現 代 殯 葬 業 創 造 價 值 的 活 動 更 延 伸 有 : 緣 殮 殯 葬 續 等 五 項 活 動 ( 一 ) 緣 : 與 客 戶 建 立 緣 會 關 係 以 推 動 生 前 契 約 ( 二 ) 殮 : 客 戶 往 生 後 的 遺 體 接 送 及 處 理 ( 三 ) 殯 : 以 宗 教 儀 式 為 往 生 者 致 哀 及 奠 祭 ( 四 ) 葬 : 為 遺 體 進 行 土 葬 火 葬 樹 葬 或 海 葬 ( 五 ) 續 : 對 家 庭 做 悲 傷 輔 導 及 掃 墓 安 排 等 售 後 服 務 由 於 目 前 提 供 服 務 時 是 以 殮 殯 葬 的 部 分 作 為 服 務 的 重 點 核 心 然 而, 殯 葬 產 業 的 內 容 在 為 亡 者 處 理 的 殮 殯 葬 部 分, 皆 涉 及 設 施 與 設 備 的 需 求 因 此, 除 了 服 務 本 質 的 提 升, 相 同 重 要 的 是, 要 建 構 一 個 人 性 化 的 殯 葬 設 施, 建 立 符 合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活 空 間, 提 供 民 眾 莊 嚴 肅 穆 的 慎 終 追 遠 治 喪 場 所, 並 以 地 方 上 民 眾 的 需 求 為 出 發 點,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6

相 關 設 施 內 容 包 括 禮 堂 停 柩 室 解 剖 室 家 屬 休 息 室 佛 堂 火 化 場 納 骨 堂 土 葬 墓 地 等 並 在 軟 體 的 營 運 管 理 及 服 務 功 能 上 重 視 配 合, 並 將 其 形 諸 於 硬 體 設 施 加 強, 才 能 達 到 真 正 的 改 善 與 進 步 以 目 前 社 會 現 況, 殯 葬 設 施 規 模 重 大 及 需 求 重 點, 概 以 殯 儀 館 火 葬 場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及 墓 地 提 供 等 四 大 面 向, 應 對 設 備 有 所 深 入 了 解, 才 能 在 硬 體 方 面 加 強 改 善, 以 使 良 好 殯 葬 服 務 實 現, 並 使 傳 統 殯 葬 文 化 在 現 化 中 蛻 變 殯 儀 館 設 施 與 設 備 : 對 於 殯 儀 館 的 定 義 係 指 醫 院 以 外, 供 屍 體 處 理 及 舉 行 殮 殯 奠 祭 儀 式 之 設 施 在 殮 的 設 施 與 設 備 應 以 公 共 衛 生 的 維 護 為 主 要, 在 殯 的 設 施 與 設 備 應 注 重 人 文 化 溫 馨 化 莊 嚴 化 並 配 合 習 俗 及 宗 教 之 需 求 來 規 劃 與 設 置 火 化 場 設 施 與 設 備 : 火 化 場 算 是 一 個 新 興 的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火 化 葬 法 與 土 葬 葬 法 在 環 保 的 前 提 下, 其 所 發 揮 的 功 能 與 後 續 效 益, 是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火 化 後 之 骨 灰 所 能 採 取 的 葬 法 是 多 元 化 的, 亦 符 合 現 代 多 元 化 社 會 的 需 求 至 於 撿 骨 火 化 之 作 法 更 是 解 決 墳 墓 撿 骨 晉 塔 之 需 求, 政 府 應 未 雨 綢 繆, 在 新 建 火 化 場 時, 應 考 量 設 置 以 解 省 時 間 與 燃 料 火 化 葬 法 對 於 國 土 保 育 是 很 重 要 的 殯 葬 政 策 基 於 火 化 場 是 鄰 避 設 施, 故 在 設 置 時 需 遵 守 的 相 關 法 規 比 較 多 火 化 爐 之 基 本 結 構 由 進 棺 系 統 火 化 爐 主 體 燃 料 供 應 系 統 燃 料 空 氣 系 統 廢 氣 排 放 系 統 遺 骨 冷 卻 系 統 電 氣 系 統 及 儀 控 系 統 等 八 個 部 分 當 然 火 化 場 必 需 建 置 附 屬 設 施 才 能 達 到 其 功 能 公 墓 與 墓 葬 : 各 族 群 與 其 各 自 不 同 的 文 化 信 仰 與 宗 教 也 會 影 響 墓 型, 而 墓 型 多 與 埋 葬 禮 儀 注 重 的 強 弱 程 度 有 關 由 於 臺 灣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人 往 生 後 的 回 歸 處, 亦 須 因 應 時 代 潮 流 與 現 實 考 量 而 有 所 改 變, 環 保 自 然 葬 的 推 廣, 讓 往 生 者 回 歸 大 地, 除 了 節 省 土 地 資 源, 同 時 也 滋 潤 了 土 壤, 達 到 所 謂 化 作 春 泥 更 護 花 的 另 一 種 生 命 的 昇 華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設 備 : 為 火 化 後 骨 灰 安 置 場 所 由 於 地 震 和 火 災 慘 痛 的 經 驗, 新 的 納 骨 設 施 開 始 重 視 其 防 火 防 震 的 功 能 更 隨 著 資 訊 化 時 代, 殯 葬 之 管 理 透 過 資 訊 化 系 統, 達 到 資 料 庫 化 管 理, 使 管 理 者 能 迅 速 獲 得 使 用 現 況 及 詳 細 資 料, 再 加 以 編 修 或 做 資 料 的 登 錄, 省 卻 至 實 地 勘 查 的 麻 煩 外, 也 可 以 讓 家 屬 得 到 迅 速 的 服 務 是 傳 統 的 行 業 與 最 新 的 科 技 結 合 的 新 嘗 試 7

納 骨 設 施 的 規 劃 除 了 要 注 意 量 體 外, 也 必 須 考 慮 管 理 成 本, 國 外 室 外 的 納 骨 設 施 除 了 節 約 土 地 增 加 量 體 外, 同 時 也 減 少 管 理 的 成 本, 頗 值 得 未 來 參 考 四 就 面 對 殯 葬 改 革 言 : 人 們 已 從 經 濟 需 求 及 物 質 生 活 之 提 高, 漸 次 了 解 到 死 亡 相 關 問 題, 因 此 殯 葬 禮 儀 之 精 神 性 社 會 性 與 宗 教 性 探 索, 對 每 個 人 的 生 命 觀 之 提 升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殯 葬 改 革 是 適 應 現 代 社 會 變 遷 所 需 的, 唐 代 可 以 由 政 府 來 干 預 葬 禮 並 制 定 殯 葬 法 規, 現 代 當 然 沒 有 理 由 說 不 行, 應 在 喪 葬 禮 儀 上 制 定 合 乎 資 訊 時 代 的 殯 葬 科 儀 人 們 不 能 隨 便 行 事 地 對 待 死 者, 這 樣 會 導 致 社 會 的 精 神 分 裂 但 是, 喪 儀 在 我 國 傳 統 社 會 是 屬 於 走 向 反 面, 成 為 極 端 的 形 式 主 義, 為 形 式 而 形 式, 純 粹 是 生 者 在 大 出 風 頭 這 無 疑 是 需 要 改 革 的 在 美 國, 大 學 已 有 殯 葬 教 育, 他 們 在 基 督 教 信 仰 下, 發 展 出 一 套 極 為 隆 重 簡 單 且 兼 顧 尊 重 生 命 之 殯 葬 儀 式 而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於 87 學 年 度 在 小 學 課 程 中 推 出 生 命 教 育 ; 南 華 大 學 也 設 立 生 死 學 研 究 所, 規 劃 有 殯 葬 管 理 教 學 內 容 ; 中 山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等 不 少 大 學 的 通 識 課 程 也 列 入 生 死 學 或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 凡 此 種 種 均 顯 示 出 生 命 教 育 死 亡 教 育 及 生 死 學, 已 漸 被 台 灣 教 育 界 及 社 會 大 眾 所 重 視 近 幾 年 來, 台 灣 因 應 工 商 社 會 的 快 速 變 遷, 家 庭 型 態 多 變 成 小 家 庭 ( 核 心 家 庭 ) 有 必 要 應 社 會 現 況, 發 展 出 適 合 小 家 庭 的 小 而 美 而 省 的 殯 葬 儀 式 再 者, 台 灣 逐 漸 步 入 老 年 化 社 會, 許 多 業 者 紛 紛 推 出 生 前 契 約 等 相 關 的 預 備 性 商 品 如 何 做 合 理 的 定 價, 消 費 者 接 受 度 如 何, 是 否 合 乎 社 會 福 利 等 等, 或 是 預 售 的 靈 骨 塔 位 置 是 不 是 符 合 國 土 開 發 或 是 水 土 保 持 等 等 問 題, 都 是 我 們 應 該 要 去 注 意 的 另 外, 在 農 村 地 區, 喪 葬 陋 習 仍 然 盛 行, 其 噪 音 髒 亂 已 構 成 一 大 社 會 公 害 有 不 少 人 熱 衷 於 喪 事 大 肆 操 辦 猶 恐 不 及 他 人 ; 更 多 的 人 憎 惡 它, 但 又 沒 有 辦 法 擺 脫 現 實 這 種 消 極 社 會 現 象 的 泛 濫 決 非 偶 然, 理 應 引 起 全 社 會 的 高 度 重 視 並 殯 葬 改 革, 才 是 當 前 樹 立 社 會 新 風 的 當 務 之 急 和 時 代 賦 予 的 歷 史 任 務 貳 觀 摩 考 察 過 程 日 次 日 期 活 動 行 程 概 要 備 註 8

第 一 天 4 月 27 日 1 由 桃 園 機 場 搭 機 返 大 陸 2 晚 上 9 時 30 分 抵 大 陸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出 發 日 第 二 天 4 月 28 日 參 訪 山 東 濟 南 蓮 花 殯 儀 館 第 三 天 4 月 29 日 1 由 濟 南 搭 乘 動 車 往 北 京 2 順 遊 故 宮 紫 禁 城 國 家 大 劇 院 等 第 四 天 4 月 30 日 參 訪 北 京 萬 佛 華 僑 陵 園 第 五 天 第 六 天 5 月 1 日 5 月 2 日 1 由 北 京 搭 乘 動 車 往 瀋 陽 2 順 遊 頤 和 園 等 1 由 瀋 陽 搭 乘 飛 機 往 大 連 2 順 遊 瀋 陽 故 宮 瀋 陽 金 融 博 物 館 等 第 七 天 5 月 3 日 參 訪 大 連 殯 儀 館 第 八 天 5 月 4 日 1 由 大 連 搭 乘 飛 機 返 台 灣 2 下 午 5 時 抵 桃 園 機 場 返 回 日 第 一 日 (4 月 27 日, 星 期 五 ): 由 台 灣 搭 乘 飛 機 往 大 陸 搭 乘 長 榮 航 空 公 司 飛 機, 從 桃 園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於 下 午 5 時 20 分 起 飛, 於 當 晚 8 時 抵 達 中 國 大 陸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由 於 抵 達 飯 店 已 近 晚 上 9 時 30 分, 遂 先 行 休 息 養 足 精 神, 以 展 開 後 續 參 訪 活 動 第 二 日 (4 月 28 日, 星 期 六 ): 參 訪 山 東 濟 南 蓮 花 殯 儀 館 本 次 的 參 觀 訪 問 行 程 是 以 殯 葬 設 施 管 理 經 驗 經 營 理 念 發 展 方 向 為 主 第 一 站 選 擇 了 距 離 位 於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內 蓮 花 殯 儀 館 為 了 了 解 其 運 作 及 管 理 方 式, 參 訪 過 程 亦 特 地 與 蓮 花 殯 儀 館 首 長 及 實 際 負 責 現 場 的 管 理 幹 部 進 行 座 談 交 換 意 見, 以 了 解 兩 岸 不 同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風 格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是 以 室 外 葬 1 為 主 要 的 一 個 國 家, 因 此 為 了 符 合 當 地 民 眾 的 需 求, 除 了 塔 位 的 販 賣 之 外, 室 外 土 葬 更 是 當 下 大 陸 地 區 普 遍 使 用 方 式, 但 不 同 於 臺 灣 土 葬, 其 土 葬 是 將 已 火 化 完 成 之 骨 灰, 永 久 植 存 於 地 底 但 是 有 更 多 我 們 在 未 來 發 展 殯 葬 業 務 上, 硬 體 ( 即 設 施 ) 方 面 及 軟 體 ( 即 9

管 理 ) 層 面 之 學 習 濟 南 市 蓮 花 山 殯 儀 館 座 落 在 濟 南 市 東 郊 城 鄉 交 界 處, 占 地 面 積 20 餘 畝, 是 集 綜 合 殯 儀 服 務 為 一 體 的 自 收 自 支 事 業 單 位 館 始 建 于 1976 年, 原 名 歷 城 殯 儀 館, 隸 屬 于 濟 南 市 歷 城 區 1998 年 整 建 制 劃 歸 濟 南 市 民 政 局, 並 更 名 為 濟 南 市 蓮 花 山 殯 儀 館, 是 服 務 濟 南 市 中 部 東 部 南 部 地 區 城 鄉 居 民 的 公 益 性 殯 葬 單 位 現 有 運 屍 車 10 輛, 火 化 爐 5 台 普 通 冰 存 格 位 51 個 豪 華 單 體 冷 藏 間 28 個 骨 灰 寄 存 格 位 1700 多 個, 主 要 濟 南 市 中 部 東 部 南 部 地 區 的 火 化 及 殯 儀 服 務 業 務, 每 年 火 化 遺 體 近 8000 具 近 年 來, 濟 南 市 蓮 花 山 殯 儀 館 積 極 開 展 主 動 式 服 務 全 程 引 導 服 務 親 情 化 服 務 個 性 化 服 務 等, 一 系 列 具 有 全 新 服 務 理 念, 加 大 了 遺 體 接 運 等 館 外 延 伸 服 務 項 目 的 開 發 及 營 運 力 度, 高 素 質 的 殯 儀 服 務 人 員 開 始 走 出 單 位, 用 全 新 的 服 務 理 念 為 殯 儀 行 業 注 入 了 時 代 的 活 力 將 參 訪 結 果 及 了 解 情 況, 綜 結 有 十 三 重 點,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業 務 信 息 公 開 化 : 建 置 電 子 公 告 欄 服 務 指 南 手 冊 業 務 宣 傳 影 片, 向 治 喪 群 眾 公 開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程 序 服 務 承 諾 服 務 監 督 等, 徹 底 實 現 服 務 信 息 全 公 開 ( 二 ) 設 立 便 民 服 務 專 線, 與 館 長 監 督 投 訴 專 線 " 館 長 專 線 ":24 小 時 接 聽 保 持 暢 通, 求 專 業 服 務 專 線 受 理 晝 夜 待 命 全 年 無 休 之 高 標 準 服 務 ( 三 ) 推 薦 服 務, 遵 循 以 喪 家 自 願 為 原 則 : 自 2007 年 起 使 用 由 家 屬 自 行 選 填 之 服 務 清 單 協 議, 維 護 群 眾 自 立 消 費 之 權 益, 於 2008 年 設 置 服 務 質 量 評 議 單, 開 始 向 治 喪 群 眾 發 放, 在 主 動 聽 取 群 眾 的 真 實 評 價, 以 便 民 眾 投 入 對 服 務 全 程 的 監 督 ( 四 ) 文 明 服 務 形 象 化 : 訂 有 職 工 人 員 服 務 範 圍 上 崗 人 員 儀 容 整 潔 舉 止 文 明 必 須 配 帶 識 別 證, 按 服 務 崗 位, 分 別 著 專 業 服 裝 推 展 零 投 訴 考 推 服 務 活 動, 並 做 為 考 推 服 務 工 作 之 基 本 標 準, 對 於 民 眾 改 進 建 議 及 時 回 覆 ( 五 ) 專 業 技 能 普 及 化 : 用 人 性 化 規 範 化 專 業 化 之 要 求, 帶 動 職 工 隊 伍 勤 學 苦 練, 逐 步 提 昇 職 業 技 能 水 平, 現 有 41 名 在 編 人 員,70% 以 上 擁 有 殯 葬 技 能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技 能 證 書, 良 好 的 創 業 環 境, 促 使 館 內 優 秀 業 務 管 理 人 才, 10

自 發 成 立 了 業 務 服 務 發 展 研 討 小 組, 積 極 向 單 位 領 導 建 言 獻 策, 開 展 一 系 列 科 研 公 關 業 務 研 討 流 程 審 議 活 動, 自 主 管 理 主 動 服 務 之 事 已 蔚 然 成 風 ( 六 ) 貼 心 服 務 親 情 化 :2008 年 推 行 " 四 心 " 服 務 理 念, 亦 即 用 心 而 貼 心 關 心, 用 真 誠 貼 近 群 眾, 杜 絕 生 冷 硬 推 等 現 象 ( 七 ) 開 展 全 程 引 導 服 務 : 喪 家 隨 時 有 問 題, 則 引 導 員 隨 時 在 身 邊, 喪 屬 有 問 題 時, 引 導 員 隨 時 解 答, 也 可 通 過 無 線 對 講 交 流 查 詢, 隨 時 調 配 整 個 喪 禮 進 展 情 況, 得 到 社 會 各 界 充 份 肯 定 ( 八 ) 依 法 收 費 標 準 化 : 收 費 管 理 方 面, 基 本 喪 葬 收 費 項 目, 嚴 格 按 照 物 價 部 門 制 定 的 行 政 事 業 性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骨 灰 ( 盒 ) 等 喪 葬 用 品 加 價 率 嚴 控 在 30% 以 內, 其 他 非 事 業 性 服 務 收 費 項 目, 主 動 到 物 價 部 門 進 行 價 格 備 案, 隨 時 接 受 監 督 檢 查, 為 了 維 護 喪 主 合 法 權 益, 在 簽 訂 殯 儀 服 務 項 目 預 訂 單 時, 由 喪 主 自 行 填 選 所 有 服 務 項 目 價 格, 真 正 做 到 收 費 價 格 公 開 明 明 白 白 消 費 ( 九 ) 減 免 政 策 惠 民 化 : 減 免 低 收 入 戶, 以 解 決 其 無 力 處 理 喪 葬 之 困 境, 減 輕 其 經 濟 負 擔,2009 年 本 著 文 明 節 儉 辦 喪 宗 旨, 再 推 出 501 元 999 元 1299 元 至 2999 元 不 等 價 位 之 惠 民 簡 約 便 宜 套 系, 讓 群 眾 以 較 低 之 價 格, 享 受 到 最 全 面 最 優 質 最 優 惠 的 服 務 ( 十 ) 治 喪 環 境 個 性 化 : 按 照 殯 儀 館 設 之 規 劃 要 求, 克 服 現 有 硬 建 基 礎 條 件 差 場 地 狹 小 等 限 制, 經 過 不 斷 改 造 美 化 巧 思 之 努 力, 達 到 莊 嚴 肅 穆 優 雅 別 緻, 功 能 齊 全, 充 滿 個 性 化 特 色 之 專 業 化 治 喪 場 館, 在 以 滿 足 喪 家 需 足 為 己 任 之 服 務 要 求 下, 全 力 打 造 個 性 化 服 務, 對 有 特 殊 服 務 要 求 者, 提 供 進 家 起 靈 進 家 洽 談 服 務, 原 來 喪 家 只 能 在 有 限 固 定 項 目 中 挑 選 所 需 或 別 無 選 擇, 如 今 工 作 人 員 可 與 喪 屬 協 商 進 行 禮 廳 佈 置 和 儀 式 進 行 細 節, 喪 主 可 根 據 自 身 需 求, 選 男 女 主 持 人 員, 更 有 禮 儀 隊 提 供 護 靈 送 靈 等 專 業 禮 儀 服 務 ( 十 一 ) 節 能 減 排 公 益 化 : 現 有 5 部 火 化 機, 每 年 進 行 操 作 系 統 技 術 升 級 和 汙 染 檢 排 檢 測 改 進,2009 年 施 行 新 型 環 保 火 化 燃 料 定 期 對 產 生 的 特 殊 垃 圾 實 行 集 中 深 埋 嚴 格 消 毒 等 無 害 處 置, 定 時 定 點 標 準 化 操 作, 掩 埋 深 度 11

超 過 5 米, 專 用 掩 埋 地 點 均 位 於 館 屬 土 地 內 對 於 鮮 花 等 有 機 祭 品, 採 取 收 集 在 掩 埋 的 無 毒 化 處 置 辦 法 ( 十 二 ) 監 管 並 行 規 範 化 : 按 發 展 要 求, 便 宜 服 務 業 務 管 理 流 程 全 面 處 理 規 章 制 度 詳 盡 完 善, 做 到 有 章 可 依 有 據 可 查 ( 十 三 ) 實 施 公 共 活 動 區 域 與 專 業 處 置 區 域 絕 對 隔 離 : 自 2009 年 起 實 現, 通 過 實 行 專 業 防 護 著 裝 配 備 專 業 消 毒 器 具, 為 遺 體 運 輸 配 置 專 業 消 毒 隔 離 木 箱, 提 供 安 心 可 見 之 衛 生 乘 坐 環 境, 設 立 嚴 格 專 業 隔 離 區 域 之 措 施 徹 底 改 變 不 怕 髒 不 怕 死 敢 於 直 接 接 觸 遺 體 是 殯 葬 職 工 的 光 榮, 重 塑 其 自 尊 自 信 自 強 的 光 榮 形 象, 贏 回 社 會 大 眾 的 理 解 和 尊 重 第 三 日 (4 月 29 日, 星 期 日 ): 由 濟 南 搭 乘 動 車 往 北 京 第 四 日 (4 月 30 日, 星 期 一 ): 參 訪 北 京 萬 佛 華 僑 陵 園 北 京 萬 佛 華 僑 陵 園 位 於 北 京 西 山 風 景 區, 距 市 中 心 約 25 公 里, 是 大 陸 民 政 部 和 北 京 市 政 府 核 准 成 立, 創 立 於 1994 年, 面 積 657 公 畝 是 一 座 以 中 華 道 統 文 化 與 佛 教 文 化 為 主 題, 兼 有 旅 遊 功 能 的 高 檔 次 現 代 化 陵 園, 順 應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情 勢 的 發 展 而 規 劃 建 設 的 依 自 然 山 體 之 勢 精 心 佈 局, 規 劃 有 亭 台 樓 閣 湖 水 等 園 林 景 觀, 廣 植 名 貴 花 木 綠 化 園 區, 做 到 季 季 景 色 不 同, 三 季 有 花, 四 季 常 青, 是 集 親 人 安 葬 紀 念, 旅 遊 觀 光 的 園 林 式 墓 園, 自 1998 年 為 社 會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陵 園 是 由 北 京 市 政 府 與 香 港 力 鴻 實 業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興 建, 土 地 由 大 陸 政 府 取 得 投 資, 占 股 份 百 分 之 64, 興 建 經 費 人 民 幣 一 億 多 元, 由 力 鴻 國 際 公 司 投 資, 占 股 份 百 分 之 36 經 營 以 企 業 化 方 式, 設 有 董 事 會 總 經 理 一 人, 主 管 財 務, 副 總 經 理 二 人, 分 管 工 程 部 ( 水 暖 組 工 程 管 理 設 計 室 ), 管 理 服 務 部 ( 安 全 保 障 後 勤 管 理 售 後 服 務 ), 辦 公 室 ( 電 腦 中 心 司 機 班 ), 業 務 發 展 部 ( 營 銷 策 劃 業 務 銷 售 ), 分 工 細 密 員 工 80 餘 人 均 統 一 接 受 培 訓, 以 確 保 服 務 及 專 業 素 質, 建 立 完 備 的 售 前 售 中 售 後 服 務 系 統, 以 保 障 公 司 市 場 系 統 客 戶 接 待 服 務 系 統 及 安 葬 服 務 系 統 正 常 運 轉 並 規 劃 一 套 殯 葬 服 務 流 程 分 為 : 客 戶 到 訪 專 員 接 待 確 認 需 求 初 步 選 擇 區 域 專 車 前 往 墓 區 客 戶 選 定 位 置 服 務 人 員 向 電 腦 中 心 核 實 墓 位 交 納 定 金 支 付 全 款 客 戶 確 認 碑 文 擇 日 安 葬 之 服 務 管 制 流 程, 為 客 戶 提 供 富 有 親 合 力, 周 到 便 捷 的 貼 心 12

服 務 園 區 分 為 八 大 區 四 十 個 園, 採 用 中 國 傳 統 吉 祥 寓 意 的 文 字 命 名, 區 內 綠 化 覆 蓋 率 達 百 分 之 75 以 上, 遍 植 各 種 名 貴 花 木, 維 持 四 季 常 青 園 內 規 劃 成 型 墓 區 之 土 葬 墓 地, 其 墓 穴 原 則 以 容 納 二 個 骨 灰 盒 為 一 單 位, 分 為 0.6 平 方 公 尺 至 3 平 方 公 尺 的 面 積, 收 費 在 5000 至 20000 元 人 民 幣, 價 格 依 區 位 而 異, 壁 葬 則 以 一 個 骨 灰 盒 為 一 單 位, 收 費 6000 元 人 民 幣, 另 規 劃 有 個 性 化 藝 術 墓 區 可 依 客 戶 需 求 自 購 墓 碑 材 料 設 計 墓 碑 造 型, 有 逝 者 立 體 雕 像 平 面 雕 刻 等 均 可, 進 入 此 墓 區, 有 如 置 身 雕 塑 公 園, 但 相 對 的 收 費 昂 貴, 每 座 墓 地 約 3 平 方 公 尺 面 積, 收 費 30 至 80 萬 元 人 民 幣, 至 多 以 安 葬 二 個 骨 灰 盒 為 一 單 位 該 陵 園 大 陸 政 府 投 資 近 三 分 之 二 權 利, 但 墓 地 收 費 金 額 並 非 固 定 價 格, 係 隨 殯 葬 市 場 需 求 調 整 收 費 園 內 設 有 納 骨 堂 乙 棟, 容 量 僅 約 800 個 納 骨 位, 因 大 陸 地 區 係 以 室 外 葬 為 主, 無 長 期 進 厝 納 骨 堂 之 逝 者, 均 是 等 待 安 葬 之 暫 厝 為 原 則, 故 納 骨 堂 櫃 位 收 費 以 年 計 算 服 務 費, 年 使 用 費 人 民 幣 60 至 80 元, 相 當 便 宜 園 內 設 有 骨 灰 盒 隨 葬 品 展 售 區, 飾 品 一 應 俱 全, 方 便 親 人 選 購, 為 逝 者 選 擇 所 好 祭 品 飾 品, 以 撫 慰 逝 者 的 孤 寂, 亦 圓 親 人 憑 吊 往 生 者 的 心 願 為 逝 者 選 擇 一 處 環 境 潔 淨 優 美 的 墓 地, 既 是 逝 者 的 歸 宿, 也 是 生 者 的 寄 託, 陵 園 的 人 文 環 境 滿 足 親 人 的 期 待, 其 服 務 更 為 重 要, 從 敬 候 逝 者 骨 灰 到 禮 廳 的 告 別 儀 式, 設 有 禮 兵 迎 接 至 送 逝 者 走 完 最 後 旅 程, 骨 灰 盒 安 葬 亦 設 有 專 車 服 務 有 良 好 優 美 秀 麗 環 境 之 安 息 地, 亦 需 隨 時 維 護 才 能 保 持 潔 淨 墓 地, 就 基 本 的 墓 地 清 潔 除 草 等 由 陵 園 負 責 外, 另 規 劃 有 代 客 祭 奠 墓 碑 文 字 手 工 貼 金 描 金 擦 碑 敬 獻 鮮 花 等 均 可 代 客 戶 服 務, 以 便 利 奔 忙 中 或 離 鄉 的 親 人, 于 忌 日 或 重 要 節 日 不 克 親 臨 的 遺 憾 陵 園 管 理 以 人 的 循 環 發 展 規 律 依 據, 推 崇 中 華 民 族 之 文 化 之 理 念, 以 服 務 大 眾 為 宗 旨, 致 力 創 造 良 好 的 服 務 環 境, 為 社 會 大 眾 提 供 優 質 完 善 永 久 性 的 服 務, 為 一 處 環 境 優 雅 的 生 命 紀 念 基 地, 兼 為 旅 遊 觀 光, 文 化 展 示 等 多 項 功 能 為 一 體 的 情 感 化 園 林 式 墓 園, 為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各 界 人 士 憑 吊 已 故 親 屬, 抒 暢 情 懷 的 美 好 園 地, 更 是 給 逝 者 有 一 個 美 好 安 寧 的 安 息 歸 宿 之 地 第 五 日 (5 月 1 日, 星 期 二 ): 由 北 京 搭 乘 動 車 往 瀋 陽 13

第 六 日 (5 月 2 日, 星 期 三 ): 由 瀋 陽 搭 乘 飛 機 往 大 連 第 七 日 (5 月 3 日, 星 期 四 ): 參 訪 大 連 殯 儀 館 大 連 市 殯 儀 館, 始 建 於 1959 年, 位 於 市 城 北 郊 占 地 面 積 33,879 平 方 米, 建 築 面 積 12,325 平 方 米, 固 定 資 產 為 人 民 幣 2,741 萬 元 年 火 化 遺 體 13,000 具 左 右, 占 全 市 火 化 量 40% 以 上, 是 本 市 建 館 最 早 離 市 中 心 最 近 規 模 最 大 功 能 最 全 的 殯 葬 事 業 單 位 之 一, 是 直 屬 於 大 連 市 民 政 局 的 公 益 性 事 業 單 位 館 內 是 集 遺 體 接 運 冷 藏 告 別 火 化 骨 灰 寄 存 及 祭 奠 服 務 為 一 體 的 大 型 殯 儀 服 務 機 構, 擔 負 著 全 市 的 殯 儀 服 務 任 務 現 有 不 同 規 格 的 殯 葬 車 輛 14 台 遺 體 冷 藏 設 備 216 個 和 單 體 冷 藏 間 12 個 4 個 不 同 規 模 的 告 別 廳 和 處 於 中 國 大 陸 領 先 水 平 的 火 化 設 備 12 台 同 時 擁 有 可 存 放 2 萬 多 個 骨 灰 盒 的 寄 存 大 樓, 現 擁 有 高 檔 服 務 區 和 普 通 服 務 區 各 一 處, 高 檔 火 化 機 4 台, 普 通 火 化 機 4 台, 入 葬 直 播 室 遺 體 冷 藏 室 豪 華 冷 藏 棺 高 級 守 靈 間 大 中 小 型 告 别 廳 骨 灰 寄 存 樓 喪 屬 接 待 處 休 息 室, 洽 談 喪 事 辦 理 處 等 形 成 治 喪 服 務 骨 灰 處 理 喪 葬 用 品 三 大 服 務 系 統, 實 行 24 小 時 接 收 遺 體 服 務, 滿 足 了 各 界 人 士 不 同 層 次 的 喪 事 服 務 要 求 近 年 來, 大 連 市 殯 儀 館 堅 持 喪 屬 至 上, 服 務 第 一 的 宗 旨, 不 斷 拓 寬 業 務 領 域 和 更 新 改 造 設 施 設 備, 全 館 面 貌 煥 然 一 新 自 1985 年 以 來, 市 殯 儀 館 先 後 被 評 為 國 家 二 級 殯 儀 館 全 國 殯 葬 事 業 單 位 先 進 集 體 ; 省 市 級 文 明 單 位 和 省 花 園 式 單 位 等 光 榮 稱 號 參 訪 過 程 中 追 思 園 是 大 連 市 殯 儀 館 設 置 的 無 煙 環 保 祭 祀 區, 採 用 先 進 的 技 術, 設 計 新 穎 科 學, 環 境 潔 淨 肅 雅, 祭 祀 區 配 有 專 門 祭 祀 引 導 人 員 提 供 貼 心 的 祭 祀 指 引, 祭 祀 人 性 化 設 計, 一 戶 一 位 獨 立 祭 祀 ; 祭 台 上 分 層 式 設 計, 可 選 擇 放 置 骨 灰 盒 遺 像 及 祭 品, 封 閉 的 焚 燒 區 配 有 內 置 排 風 系 統, 燃 燒 所 產 生 煙 灰 會 隨 排 渣 排 煙 管 到 一 倂 排 走, 不 會 污 染 空 氣 在 新 的 世 紀, 大 連 市 殯 儀 館 將 致 力 發 揮 優 勢, 努 力 攀 登 景 觀 園 林 化 設 施 設 備 現 代 化 經 營 管 理 科 學 化 殯 儀 服 務 優 質 化 高 峰 第 八 日 (5 月 4 日, 星 期 五 ): 由 大 連 搭 乘 飛 機 返 台 灣 參 訪 後 心 得 對 於 本 次 到 中 國 大 陸 考 察, 發 覺 其 已 非 昔 日 落 後 地 區, 本 報 告 乃 針 對 考 察 結 14

果,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考 察 心 得 : 一 中 國 大 陸 擁 有 極 大 的 殯 葬 環 境 市 場 與 實 際 喪 葬 需 求 :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土 地 及 資 金 籌 措 容 易,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社 會 主 義, 土 地 為 國 家 所 有,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在 推 動 任 何 公 共 建 設 時, 可 以 迅 速 集 合 所 需 土 地, 並 提 供 企 業 或 以 公 私 合 營 的 方 式 進 行 建 設, 其 規 模 均 是 台 灣 無 可 比 擬 的, 將 來 如 何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是 政 府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之 一 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對 於 火 化 的 經 營, 目 前 仍 然 是 屬 於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政 府 部 門 獨 有 的 經 營 權 限, 必 須 經 過 省 級 政 府 的 許 可 後 設 立 :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積 極 推 動 公 營 企 業 民 營 化, 其 殯 儀 館 及 納 骨 塔 等 均 有 民 間 經 營 者 在 獨 資 經 營, 然 而 其 火 化 場 仍 屬 於 國 家 獨 有 的 經 營 權 限, 其 目 的 是 在 確 保 民 眾 能 享 有 的 基 本 火 化 處 理 原 則, 不 讓 殯 葬 業 暴 利 剝 奪 民 眾 火 化 權 力 三 中 國 大 陸 近 幾 年 來 強 制 推 動 火 化, 為 保 護 土 地 資 源 和 自 然 環 境 : 近 年 來 在 骨 灰 處 理 上, 各 地 殯 葬 管 理 部 門 還 倡 導 骨 灰 處 理 新 思 惟, 及 骨 灰 處 理 的 多 樣 化, 先 後 推 出 了 江 葬 海 葬 樹 葬 花 葬 等 新 的 喪 葬 方 式, 採 用 不 佔 地 或 少 佔 地 的 骨 灰 處 理 方 式 全 中 國 的 火 化 率 從 1994 年 的 32.1%, 達 到 2001 年 的 47.3, 以 致 於 2002 年 的 50.8%, 已 達 到 全 中 國 死 亡 火 化 率 一 半 以 上, 其 中 包 括 北 京 天 京 江 蘇 上 海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及 山 東 等 八 省 市 更 率 先 達 成 的 火 化 的 普 及 做 法, 其 火 化 率 達 到 了 98% 以 上, 其 中 江 蘇 省 南 京 市 更 連 續 8 年 火 化 率 達 到 100 % 的 層 度 反 觀, 台 灣 土 地 成 本 較 高, 目 前 雖 然 亦 積 極 推 動 火 化, 然 而 成 效 卻 有 限, 除 了 中 國 大 陸 因 實 施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人 民 守 法 觀 念 較 高 外, 政 府 的 決 心 亦 很 重 要, 尤 其 是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在 死 人 與 活 人 爭 地 的 情 況 下, 土 地 資 源 嚴 重 浪 費, 因 此 有 必 要 加 強 宣 導 火 化 政 策 四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倡 導 火 化, 但 是 火 化 後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選 擇 室 外 葬 的 方 式, 將 骨 灰 埋 葬 在 公 墓 裡 面 ( 採 用 室 內 葬 在 塔 陵 內 埋 葬 的 情 況 較 少 ),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其 公 墓 使 用 率 極 高, 但 是 埋 葬 的 都 是 骨 灰 而 非 骨 骸, 與 台 灣 的 風 俗 習 慣 不 甚 相 近 此 種 骨 灰 的 埋 葬 方 式, 使 得 中 國 大 陸 的 公 墓 不 會 有 陰 森 的 感 覺, 尤 其 是 規 劃 完 整 整 齊 劃 一 的 排 列 方 式, 使 得 中 國 大 陸 的 公 墓 看 起 來 有 一 種 莊 嚴 肅 穆 的 感 覺, 這 是 台 灣 未 來 在 發 展 公 墓 公 園 化 過 程 中, 應 該 加 強 學 習 的 地 方 15

五 中 國 大 陸 最 近 這 幾 年 來 亦 大 力 推 展 花 葬 樹 葬 及 草 皮 葬 等 新 是 環 保 葬 法 : 我 們 在 本 次 觀 摩 行 程 這 些 類 型, 殯 葬 業 應 承 擔 起 保 護 環 境 的 社 會 責 任, 在 殯 葬 經 營 活 動 中 積 極 地 發 展 以 環 境 無 害 化 技 術, 資 源 回 收 利 用 技 術 和 清 潔 生 產 技 術 為 主 要 載 體 的 循 環 經 濟 中 國 大 陸 將 有 更 多 的 殯 儀 館 和 公 墓, 將 投 入 積 極 創 造 綠 色 殯 葬 企 業, 倡 導 綠 色 殯 葬 消 費 的 行 列 中 來 身 為 台 灣 人 的 我 們, 雖 然 積 極 投 入 綠 色 環 保 工 作, 但 是 努 力 的 還 不 夠, 尤 其 是 在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更 是 未 及 的, 因 此 我 們 期 待 在 政 府 努 力 之 下, 建 設 一 個 綠 色 的 殯 葬 環 境 六 中 國 大 陸 喪 葬 禮 儀 較 為 簡 單 : 殯 葬 的 倫 理 功 能 主 要 是 指 慎 終 追 遠, 因 此 在 靈 性 功 能 方 面 多 強 調 以 宗 教 的 模 式 進 行, 這 點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相 類 似, 然 而, 台 灣 功 利 主 義 盛 行, 多 項 禮 節 多 是 以 金 錢 為 出 發 點, 相 較 於 中 國 大 陸 或 因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較 低, 因 此 表 現 出 來 的 禮 節 較 較 少,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並 沒 有 吵 雜 的 哀 樂 或 哭 聲, 家 屬 得 視 需 要 親 自 點 播 所 需 樂 章 或 宗 教 詩 歌,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喪 葬 環 境, 而 且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辦 理 喪 事 期 間 僅 僅 2-3 天 即 完 成, 亦 即 三 日 內 完 成 遺 體 火 化 喪 儀 舉 行 骨 灰 安 置 等 等, 完 全 展 現 出 簡 單 隆 重 的 感 覺, 這 是 台 灣 在 未 來 應 該 加 強 宣 導 的 部 分 七 中 國 大 陸 重 視 專 業 的 殯 葬 管 理 人 才 : 截 至 2002 年 底 全 中 國 共 計 有 殯 葬 事 業 職 員 5 萬 餘 人, 從 事 著 從 遺 體 運 送 整 容 化 妝 火 化 到 骨 灰 寄 存, 墓 地 維 護 等 各 項 殯 葬 服 務 工 作 由 於 殯 葬 服 務 技 術 的 提 升, 對 於 從 業 者 的 素 質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各 地 通 過 了 各 種 型 式 對 於 從 事 殯 葬 服 務 者 加 強 其 職 業 訓 練, 和 對 於 職 業 道 德 的 教 育, 積 極 提 高 了 殯 葬 從 業 人 員 的 整 體 素 質 和 服 務 技 能, 使 整 體 殯 葬 事 業 的 服 務 水 平 得 到 了 明 顯 的 提 高 目 前, 在 中 國 全 國 殯 葬 事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當 中, 中 等 教 育 學 歷 以 上 的 人 員 佔 全 部 從 業 人 員 的 2/3 以 上, 對 於 殯 葬 服 務 的 升 級, 挹 注 許 多 新 的 思 維 與 技 能 目 前 台 灣 已 有 許 多 學 校 投 入 殯 葬 禮 移 的 教 育 訓 練, 然 而, 這 些 都 是 屬 於 短 期 的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並 非 完 整 的 專 業 殯 葬 教 育, 這 是 台 灣 未 來 應 該 努 力 的 方 向 八 中 國 大 陸 的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擁 有 絕 大 的 權 限 : 中 國 大 陸 的 的 殯 葬 事 業 多 隸 屬 於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管 理, 但 是 根 據 我 們 實 地 觀 察 可 知, 其 政 府 機 關 擁 有 絕 對 的 權 限, 如 山 東 省 政 府 民 政 局 各 區 政 府 民 政 部 門 等 人 對 於 濟 南 市 殯 儀 設 施 的 管 理 與 價 格 的 審 批 等 均 有 絕 對 的 影 響 力, 更 遑 論 其 他 高 層 人 員, 且 其 各 項 設 備 使 用 費 等 16

收 費 標 準, 亦 須 經 過 所 屬 物 價 局 之 審 核 或 批 准, 這 是 和 台 灣 的 情 況 不 同 的 的 ( 台 灣 各 鄉 鎮 市 縣 市 政 府 之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其 收 費 標 準 亦 須 經 過 民 意 機 關 如 縣 議 會 或 代 表 會 審 核 通 過 ) 九 中 國 大 陸 的 殯 葬 設 施 給 人 莊 簡 且 溫 馨 的 感 覺 :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關 係 密 切, 其 風 俗 民 情 更 是 相 類 似, 然 而, 吾 人 從 中 國 大 陸 的 各 項 殯 葬 設 施 與 安 排 看 來, 係 是 以 人 性 化 的 觀 點 來 規 劃 設 計, 不 會 讓 人 有 陰 森 的 感 覺, 其 治 喪 環 境 的 設 置 與 花 台 的 安 排, 整 齊 而 明 亮, 提 供 民 眾 適 當 憑 弔 空 間,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觀 察,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最 近 持 續 加 強 對 於 傳 統 民 俗 禮 儀 的 發 展, 落 實 對 於 往 生 者 的 追 思 與 悼 念 十 中 國 大 陸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係 以 鮮 花 為 主 : 其 所 屬 殯 葬 事 業 亦 提 供 空 間 供 民 眾 選 購 所 需 鮮 花, 從 以 上 敘 述 中 可 知 中 國 大 陸 成 都 市 政 府 推 動 環 保 的 殯 葬 活 動, 係 以 鮮 花 為 主, 所 屬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納 骨 塔 等 公 共 建 設 均 有 販 賣 部, 提 供 民 眾 選 購 並 訂 定 透 明 的 價 格, 除 了 可 以 提 供 民 眾 即 時 與 便 利 的 服 務 外, 更 可 免 除 不 當 的 哄 抬 價 格 與 詐 欺 行 為,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十 一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許 多 地 方 均 設 有 所 謂 的 殯 葬 協 會, 加 強 政 府 行 政 部 門 與 民 間 企 業 間 的 連 結 : 事 實 上, 許 多 的 殯 葬 協 會 亦 是 由 政 府 機 關 輔 導 成 立 的, 甚 至 裡 面 的 人 員 是 可 以 相 互 連 結 互 換 的, 因 此, 在 推 動 殯 葬 政 策 上 始 能 口 徑 一 致 反 觀, 在 台 灣 則 無 法 達 到 這 項 的 連 結 性, 公 私 分 明 的 情 況 下, 許 多 政 府 的 政 策 反 而 無 法 順 利 推 展, 如 何 將 民 間 企 業 的 經 營 方 向 與 政 府 的 施 政 政 策 方 針 相 結 合, 是 我 們 必 須 加 以 努 力 的 地 方 十 二 中 國 大 陸 的 殯 葬 管 理 推 動 電 腦 化 : 從 申 請 審 查 核 件 等 過 程 中 亦 均 輸 入 電 腦, 列 檔 案 管 理, 已 全 面 電 子 化 作 業, 而 且 這 些 作 業 都 是 在 短 短 幾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在 了 解 他 們 的 運 作 過 程 之 後, 不 禁 要 欽 佩 他 們 的 決 心, 台 灣 的 殯 葬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是 不 會 輸 給 他 們 的, 但 是 在 普 及 使 用 率 方 面 仍 須 再 進 一 步 加 強 十 三 中 國 大 陸 亦 已 加 強 電 子 化 的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 從 實 地 的 參 訪 過 程 中 我 們 發 現, 已 經 設 置 了 專 屬 的 網 站, 更 替 往 生 者 製 作 專 屬 網 頁, 並 推 展 線 上 掃 墓, 其 網 際 網 路 的 運 用 程 度, 已 不 見 得 輸 給 台 灣 了 十 四 完 善 通 盤 管 理 制 度 及 服 務 秩 序 的 建 立 : 在 邁 入 新 的 紀 元 時 代,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17

的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民 政 部 門 已 進 一 步 規 範 殯 葬 服 務 市 場 秩 序 方 面 加 強 辦 理, 努 力 促 進 與 市 場 經 濟 相 適 應 的 殯 葬 服 務 業 發 展 模 式, 和 殯 葬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等 將 切 實 履 行 好 殯 葬 業 務 管 理 部 門 的 職 責, 研 究 建 立 與 市 場 經 濟 相 適 應 的 殯 葬 管 理 制 度, 明 確 社 會 力 量 辦 理 殯 葬 服 務 的 範 圍 資 質 條 件 審 批 機 關 和 程 序, 制 定 殯 葬 服 務 經 營 主 體 的 申 請 登 記 年 檢 和 註 銷 辦 法 等 將 繼 續 深 化 殯 葬 事 業 單 位 改 革, 逐 步 實 施 殯 儀 館 公 墓 塔 陵 等 經 營 性 實 體, 和 殯 葬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分 離 在 歷 經 短 暫 的 考 察 之 後, 讓 我 們 了 解 到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有 著 相 同 的 風 俗 與 民 情, 但 是, 由 於 國 情 與 環 境 的 不 同, 兩 者 間 的 殯 葬 設 施 與 服 務, 亦 有 著 極 大 的 差 異 性 存 在,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有 許 多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之 處, 中 國 大 陸 雖 然 是 奉 行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然 而 其 歷 經 了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經 濟 成 長 力 不 容 忽 視, 尤 其 是 近 年 來 台 商 絡 繹 不 絕 前 往 投 資, 更 創 造 了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高 經 濟 成 長 率, 其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土 地 範 圍 之 廣 投 資 金 額 之 多 更 是 台 灣 所 不 能 及 的 肆 建 議 與 未 來 方 向 一 加 強 破 除 迷 信 進 行 厚 養 簡 葬 之 宣 傳 教 育 : 說 穿 了 殯 葬 改 革 就 是 一 個 觀 念 認 識 的 問 題, 觀 念 認 識 又 涉 及 民 俗 傳 統 需 由 思 想 觀 念 上 認 識 到 殯 葬 改 革 的 必 要 意 義, 因 此, 喪 葬 中 的 許 多 迷 信 活 動 仍 如 長 效 慢 性 毒 藥, 長 期 潛 移 默 化, 許 多 人 中 毒 雖 深, 卻 不 能 自 我 覺 察 因 此 政 府 必 須 大 力 而 又 深 入 地 宣 傳 破 除 迷 信, 移 風 易 俗, 政 府 高 官 以 身 作 則 勤 儉 辦 喪 事 在 各 級 教 育 中 加 入 厚 養 薄 葬 的 教 材, 應 從 精 神 上 和 物 質 上 盡 力 俸 養 好 老 人 的 生 活, 使 其 居 安 食 美 心 暢 神 爽, 賾 養 天 年 ; 而 在 老 人 死 後, 喪 事 應 盡 量 從 簡, 有 益 於 社 會 有 勵 於 生 者 有 安 於 死 者 用 鞠 躬 代 替 跪 拜, 用 哀 樂 代 替 吹 奏 舊 喪 曲, 用 火 葬 代 替 土 葬 等 等 二 加 強 殯 葬 活 動 的 社 會 行 政 管 理 : 殯 葬 活 動 是 一 項 涉 及 到 國 家 社 會 個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因 此, 必 須 建 立 健 全 一 系 列 相 應 的 規 章 管 理 制 度 當 然, 從 目 前 具 體 國 情 分 析, 殯 葬 改 革 也 不 宜 操 之 過 急 不 同 民 族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習 俗, 先 採 火 化 和 土 葬 兩 種 形 式 並 存, 政 府 劃 定 火 葬 區 和 土 葬 改 革 區 規 定 在 火 18

葬 區 內 要 堅 決 推 行 火 葬, 骨 灰 存 放 骨 灰 堂 或 安 葬 在 骨 灰 公 墓, 不 准 把 骨 灰 再 入 棺 土 葬 在 土 葬 改 革 區, 利 用 荒 山 瘠 地 建 造 公 墓, 統 一 規 劃, 禁 止 亂 埋 亂 葬 三 加 強 殯 葬 活 動 的 群 眾 自 我 管 理 : 殯 葬 改 革, 涉 及 到 千 家 萬 戶, 因 此, 必 須 加 強 與 改 善 殯 葬 活 動 的 基 層 工 作, 進 行 有 效 的 群 眾 自 我 管 理 可 以 分 社 區 向 群 眾 宣 傳 簡 辦 紅 白 事 的 意 義, 按 照 群 眾 意 見 制 定 章 程 和 條 例, 這 種 群 眾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服 務 的 形 式 和 經 驗, 應 大 力 推 廣 四 有 識 之 士 應 做 簡 辦 喪 事 的 表 率 : 歷 代 以 來, 不 乏 提 倡 簡 辦 喪 事 的 有 識 之 士, 然 而 我 們 在 台 灣 看 到 的 是 富 商 高 官 的 喪 事 還 遠 比 一 般 百 姓 奢 華, 這 是 極 壞 的 風 氣, 政 府 應 制 定 一 套 通 用 的 節 約 葬 儀 法 規, 不 論 地 位 高 低, 一 視 同 仁 五 改 革 追 悼 會 儀 式 : 追 悼 會 本 來 是 對 傳 統 厚 葬 隆 喪 習 俗 的 否 定 而 改 行 的 簡 單 儀 式, 是 現 代 社 會 懷 念 死 者 表 示 哀 悼 的 祭 奠 方 式 但 是 久 而 久 之 又 變 成 相 當 複 雜 向 死 者 表 示 哀 思, 當 屬 人 之 常 情 無 可 非 議, 但 追 悼 死 者 的 方 式 應 有 多 種 多 樣, 不 必 拘 泥 於 一 種 做 法, 即 便 是 追 悼 會 本 身, 也 是 可 以 從 形 式 和 內 容 上 賦 予 其 新 意 的 總 之, 追 悼 死 者 的 方 式 盡 可 以 多 種 多 樣, 各 個 地 區 各 行 各 業, 可 以 從 自 己 的 實 際 情 況 出 發, 遵 循 節 儉 便 利 向 上 的 原 則 行 事, 並 將 各 種 好 的 做 法 及 時 推 廣 蔚 成 風 氣, 以 促 進 社 會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的 提 高 與 發 展 六 喪 葬 用 地 應 納 入 整 體 國 土 規 劃 : 土 地 的 稀 少 性 在 台 灣 尤 為 突 出, 死 人 和 活 人 爭 地 的 矛 盾, 在 許 多 有 錢 人 家 陰 宅 的 設 立 顯 露 無 遺 1920 年 台 灣 喪 葬 用 地 共 計 15,575 公 頃, 佔 當 年 全 國 已 用 地 的 比 例 1.5%, 自 此, 之 後 喪 葬 用 地 逐 漸 減 少, 主 要 原 因 是 火 葬 比 例 上 升 對 於 此, 我 們 也 要 討 論 火 葬 與 土 葬 的 比 例 規 定, 以 及 他 們 的 價 格 比 較, 以 便 政 府 制 訂 法 律 來 約 束 管 理 由 土 葬 進 化 到 火 葬 是 一 條 漫 長 的 路, 但 是 靈 骨 塔 的 設 置 並 不 具 有 循 環 再 利 用 的 特 點, 其 雖 然 容 納 量 龐 大, 但 也 同 時 具 備 了 建 物 體 積 龐 大, 及 土 地 徵 收 不 易 的 缺 點 ( 自 古 觀 念 不 喜 住 家 附 近 興 建 靈 骨 塔 等 設 施 ), 再 加 上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雖 滿 葬 墓 地 19

遷 出 後 皆 可 作 為 興 建 納 骨 塔 的 基 地, 但 亦 應 可 作 為 經 濟 價 值 更 高 的 其 他 土 地 利 用, 因 此, 以 目 前 社 會 開 放 的 程 度, 是 可 以 大 力 推 展 樹 葬 海 葬 等 等 的 新 式 葬 法 了 七 政 府 應 加 強 市 場 引 導 及 管 控 : 藉 由 政 府 的 控 管, 不 僅 可 以 使 市 場 更 為 透 明, 也 可 以 使 殯 葬 業 本 身 讓 大 家 更 為 瞭 解, 擁 有 更 健 全 的 市 場 機 制, 以 利 國 家 整 體 的 經 濟 發 展 突 破 喪 家 與 賣 方 資 訊 不 對 稱 : * 價 格 資 訊 透 明 : 殯 葬, 有 別 於 一 般 性 消 費, 它 是 屬 於 比 較 偏 賣 方 機 制 的 消 費, 一 旦 遇 到 了, 不 消 費 都 不 行, 而 且 還 是 只 有 要 消 費 的 時 候, 才 比 較 有 機 會 對 該 產 業 的 價 格 機 制 有 所 接 觸, 導 致 價 格 資 訊 常 常 是 不 對 稱 的, 消 費 者 買 常 常 因 為 資 訊 不 對 稱 而 增 加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可 多 對 老 年 人 的 晚 輩 家 屬, 舉 辦 免 費 的 喪 禮 須 知 講 座, 並 促 使 殯 葬 同 業 工 會 提 供 免 費 的 殯 葬 諮 詢 服 務, 甚 至 舉 辦 殯 葬 業 博 覽 會, 使 殯 葬 業 的 價 格 機 制 愈 趨 明 朗 * 殯 葬 業 務 資 訊 透 明 : 殯 葬 業 務 處 理 程 序 多 是 委 由 殯 葬 業, 而 這 些 服 務 機 構 大 多 是 私 人 的, 鮮 少 有 公 立 的 葬 儀 社, 原 因 可 能 是, 一, 公 務 員 資 格 難 以 界 定 ; 二, 該 產 業 業 務 性 質 複 雜, 非 一 般 常 人 所 能 接 受 ; 三, 牽 涉 到 宗 教 儀 式, 不 易 制 度 化 或 是 規 格 化 然 而, 私 人 機 構 處 理 高 複 雜 性 事 務, 加 上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法 規 也 不 是 那 麼 完 整 下, 價 格 機 制 也 不 透 明, 殯 葬 業 者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容 易 造 成 很 大 的 糾 紛 八 推 展 樹 葬 - 讓 生 命 與 環 保 回 歸 自 然 : 樹 葬, 將 火 化 後 之 骨 灰, 放 置 於 一 紙 盒 內, 埋 葬 於 認 樹 下, 讓 骨 灰 與 紙 盒 自 然 分 解, 成 為 樹 的 養 分, 回 歸 自 然 土 葬 或 火 葬 後 的 靈 骨 塔, 對 辦 理 後 事 者, 都 是 一 筆 不 小 的 開 支, 而 且 使 用 土 地 方 面, 都 占 去 相 當 的 地 球 面 積 推 動 樹 葬 的 觀 念 除 了 節 葬 之 外, 更 有 環 保 的 觀 念 除 了 減 少 死 人 與 活 人 爭 地 的 困 擾, 節 省 喪 葬 費 用, 更 讓 大 地 增 進 綠 色 生 機, 也 讓 死 者 的 生 命 在 綠 色 的 成 長 中 延 續, 意 義 相 當 重 大 伍 總 結 雖 然, 台 灣 近 年 來 喪 葬 設 施 的 問 題 已 相 當 重 視 且 大 有 改 善, 但 對 於 墓 地 的 規 劃 及 執 行 者 為 各 縣 市 的 殯 葬 管 理 處, 各 司 其 政, 不 但 層 級 低 經 費 少, 較 未 能 統 整 全 台 的 需 求, 20

建 議 應 成 立 中 央 層 級 的 殯 葬 管 理 機 構, 制 訂 符 合 國 家 利 益 的 殯 葬 區 域 及 政 策, 尤 有 甚 者, 更 應 成 立 國 家 層 級 的 殯 葬 專 業 研 究 機 構, 拋 開 避 諱, 全 盤 檢 討 如 何 在 台 灣 這 狹 小 的 土 地 上 使 活 人 與 往 生 者 都 能 相 安 無 事 的 課 題 陸 參 訪 照 片 及 相 關 附 件 一 濟 南 市 蓮 花 殯 儀 館 簡 介 CD 及 書 面 資 料 各 一 份 二 北 京 萬 佛 華 僑 陵 園 簡 介 CD 及 書 面 資 料 各 一 份 三 大 連 殯 儀 館 簡 介 DM 一 份 < 以 下 照 片 為 - 濟 南 市 蓮 花 殯 儀 館 > 21

本 所 參 訪 團 隊 合 影 桌 上 型 電 腦 簡 報 播 放 及 解 說 22

本 所 業 務 主 管 致 感 謝 詞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整 齊 形 象 23

納 骨 塔 櫃 位 陳 設 骨 灰 罈 買 賣 區 24

骨 灰 罈 展 示 區 告 別 式 場 地 25

放 置 棺 木 處 - 為 最 後 遺 容 瞻 仰 棺 木 放 置 獻 花 處 26

依 個 別 需 求 變 換 式 背 幕 電 子 化 標 牌 禮 儀 廳 27

簡 單 莊 重 禮 儀 廳 最 新 訊 息 佈 告 欄 28

< 以 下 照 片 為 - 北 京 萬 佛 華 僑 陵 園 > 本 所 參 訪 團 隊 與 受 訪 成 員 合 影 工 作 人 員 引 導 本 所 成 員 並 隨 行 解 說 29

壁 葬 區 骨 灰 土 葬 - 制 式 墓 園 區 30

骨 灰 土 葬 - 造 型 墓 園 區 骨 灰 土 葬 - 個 性 造 型 墓 園 區 31

園 內 整 體 古 典 庭 園 造 景 風 貌 配 合 山 區 地 形 建 造 及 美 化 32

個 性 化 墓 碑 園 內 整 體 古 典 庭 園 造 景 風 貌 33

< 以 下 照 片 為 - 大 連 市 殯 儀 館 > 入 口 處 - 地 標 牌 喪 儀 用 品 展 示 暨 販 售 區 34

納 骨 塔 骨 灰 櫃 陳 設 管 理 員 解 說 骨 灰 櫃 使 用 規 則 35

骨 灰 盒 販 賣 區 神 主 牌 樣 式 展 示 櫃 36

整 體 環 境 廣 闊 優 美 多 樣 化 骨 灰 盒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