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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1 一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3 二 面 向 转 型 的 区 域 发 展 愿 景 与 合 作 方 向 5 ( 一 ) 面 向 转 型 的 区 域 发 展 愿 景 5 ( 二 ) 本 咨 询 文 件 建 议 的 区 域 共 同 合 作 方 向 6 三 粤 港 澳 跨 界 初 步 合 作 建 议 13 ( 一 ) 提 升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境 生 态 质 量 13 ( 二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低 碳 发 展 25 ( 三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文 化 民 生 合 作 32 ( 四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39 ( 五 ) 促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和 便 利 通 关 46 四 未 来 工 作 53 五 回 应 本 咨 询 文 件 54

前 言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是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2009 年 1 月 8 日 公 布 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 2020 年 ) ( 以 下 简 称 珠 三 角 纲 要 ), 粤 港 澳 三 地 高 层 领 导 对 于 推 动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转 型 发 展 的 重 大 共 识 珠 三 角 纲 要 明 确 指 出 会 推 进 珠 三 角 地 区 与 香 港 更 紧 密 合 作, 并 支 持 香 港 提 出 共 建 绿 色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优 质 生 活 圈 的 建 议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体 现 了 经 济 社 会 与 环 境 相 协 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念, 将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置 于 区 域 发 展 的 核 心 考 虑 ; 同 时 也 体 现 了 一 国 两 制 框 架 为 发 展 过 程 中, 区 域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所 缔 造 的 空 间, 体 现 了 不 断 深 化 区 域 合 作 的 努 力 方 向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由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的 广 州 深 圳 珠 海 佛 山 惠 州 东 莞 中 山 江 门 肇 庆 九 个 市 及 香 港 澳 门 两 个 特 别 行 政 区 构 成,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经 济 中 心 区 域, 在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改 革 开 放 大 局 中 具 有 突 出 的 带 动 作 用 和 举 足 轻 重 的 战 略 地 位 近 30 多 年 来,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锐 意 改 革 开 拓 进 取 密 切 协 作, 实 现 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性 跨 越, 区 域 内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普 遍 得 到 大 幅 度 提 升 当 前, 国 内 外 经 济 社 会 形 势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承 担 着 在 国 际 竞 争 前 沿 迎 接 挑 战, 为 国 家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先 行 示 范 的 历 史 使 命 粤 港 澳 三 方 于 2009 年 10 月 共 同 开 展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专 项 规 划 ( 专 项 规 划 ) 编 制 的 研 究 工 作, 目 标 是 研 究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的 长 远 合 作 方 向 在 基 础 调 研 专 题 研 究 及 粤 港 澳 三 方 充 分 沟 通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本 咨 询 文 件, 提 出 了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的 区 域 发 展 愿 景 及 合 作 方 向, 并 以 合 作 解 决 区 域 性 整 体 问 题 和 跨 界 问 题 的 需 要 为 出 发 点, 从 环 境 生 态 低 碳 发 展 文 化 民 生 空 间 组 织 交 通 组 织 等 五 个 领 域 提 出 合 作 建 议 专 项 规 划 将 作 为 三 地 政 府 部 门 跟 进 有 关 合 作 建 议 的 参 考 规 划 期 限 至 2020 年, 与 珠 三 角 纲 要 一 致 在 专 项 规 划 的 研 究 过 程 中, 粤 港 澳 三 方 透 过 不 同 的 渠 道 广 泛 听 取 各 界 对 专 项 规 划 研 究 内 各 个 主 题 的 意 见 例 如, 早 在 2008 年 中, 广 东 省 环 保 局 ( 现 为 广 东 省 环 保 厅 ) 委 托 了 属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中 国 环 境 规 划 院 就 香 港 方 面 提 出 绿 色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优 质 生 活 圈 的 构 思 进 行 调 研 调 研 组 于 2008 年 7 月 在 粤 港 澳 进 行 了 实 地 调 研, 与 社 会 各 界 进 行 会 面, 了 解 他 们 对 建 立 绿 色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优 质 生 活 圈 的 看 法 此 外, 三 地 政 府 在 2010 年 4 月 至 5 月, 分 别 在 广 州 香 港 及 澳 门 召 开 专 家 座 谈 会, 收 集 三 地 有 关 专 家 及 学 者 的 意 见 香 港 方 面 亦 在 2010 年 5 月 至 7 月 就 粤 港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中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保 育 的 合 作 建 议 向 立 法 会 环 境 咨 询 委 员 会 绿 色 团 体 进 行 汇 报 各 方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及 看 法 已 适 当 地 吸 纳 于 专 项 规 划 的 研 究 工 作, 在 研 究 过 程 中 亦 借 鉴 了 国 内 外 区 域 和 都 市 发 展 规 划 及 合 作 的 先 进 经 验 1

粤 港 澳 三 地 有 着 不 同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社 会 环 境 因 此, 三 地 将 在 一 国 两 制 的 框 架 下, 尊 重 彼 此 的 差 异, 并 按 照 各 地 的 制 度 法 规 和 实 际 情 况, 各 自 考 虑 专 项 规 划 将 提 出 的 合 作 方 向, 同 时 努 力 协 调 以 寻 求 三 方 或 双 方 合 作 的 空 间, 为 共 建 大 珠 三 角 优 质 生 活 圈 作 出 贡 献 2

一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区 域 是 中 外 经 济 文 化 交 流 的 重 要 纽 带 和 我 国 最 重 要 的 经 济 区 域 之 一, 千 百 年 来, 无 数 的 人 才 带 着 先 进 的 思 想 技 术 和 创 业 发 展 的 美 好 梦 想 汇 聚 而 来, 在 金 融 贸 易 科 技 物 流 文 化 电 子 信 息 等 广 泛 的 领 域 创 造 了 令 人 瞩 目 的 成 就, 使 本 区 域 成 为 世 界 上 非 常 重 要 的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之 一 未 来, 具 有 突 出 的 多 样 性 和 创 新 精 神 的 人 们 仍 将 在 这 片 美 丽 富 饶 的 土 地 上 发 挥 他 们 的 才 干, 为 本 区 域 创 造 持 续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使 其 在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加 快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的 国 家 战 略 中 继 续 保 持 试 验 田 和 先 行 军 的 地 位 图 1 1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概 况 :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包 括 广 东 省 的 广 州 深 圳 珠 海 佛 山 惠 州 东 莞 中 1 山 江 门 肇 庆 九 个 城 市 及 香 港 2 3 澳 门 两 个 特 别 行 政 区, 陆 地 面 积 55880.5 平 方 公 里 回 首 既 往, 这 里 创 造 出 了 令 人 惊 奇 的 成 就 ; 展 望 未 来, 新 形 势 下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首 先, 世 界 发 展 的 大 潮 流 越 来 越 着 重 于 人 类 自 身 的 发 展, 强 调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平 衡 协 调, 生 活 质 量 已 逐 步 成 为 衡 量 区 域 和 国 家 竞 争 力 的 核 心 因 素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1 来 源 : 广 东 省 统 计 年 鉴 2009 年,http://www.gdstats.gov.cn/tjnj/table/1/c1_6.htm 2 来 源 : 香 港 统 计 年 刊 2010 年 版,http://www.censtatd.gov.hk/products_and_services/products/publications/statistical_report/general_ statistical_digest/index_tc_cd_b1010003_dt_latest.jsp 3 来 源 : 澳 门 政 府 统 计 年 鉴 2009 年,http://www.dsec.gov.mo/Statistic.aspx 3

具 有 优 越 的 气 候 阳 光 海 岸 线 以 及 森 林 植 被 等 自 然 禀 赋,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发 展 基 础, 是 我 国 最 发 达 的 城 镇 群 之 一 面 对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的 挑 战, 将 追 求 优 质 生 活 确 立 为 区 域 发 展 的 新 目 标, 既 是 顺 应 世 界 发 展 的 大 趋 势, 又 有 利 于 通 过 打 造 绿 色 宜 居 区 域 吸 引 全 球 创 新 人 才, 从 而 在 国 际 竞 争 格 局 中 保 持 优 势 第 二,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的 一 项 核 心 内 容,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资 源 环 境 问 题 以 及 社 会 民 生 的 改 善 珠 三 角 地 区 作 为 全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排 头 兵, 连 接 港 澳 地 区 的 重 要 桥 梁, 无 疑 应 当 肩 负 起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先 行 先 试 的 重 任, 这 也 是 本 区 域 超 越 挑 战 转 型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 当 前,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带 来 的 冲 击 影 响 仍 在,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压 力 不 均 衡 发 展 国 内 外 其 他 区 域 的 激 烈 竞 争 等 等 仍 然 是 区 域 发 展 面 临 的 巨 大 挑 战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极 需 加 快 转 变, 寻 求 经 济 与 环 境 社 会 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才 是 区 域 竞 争 力 的 可 靠 保 证 第 三, 区 域 发 展 的 共 性 问 题 越 来 越 要 求 跨 越 行 政 边 界 的 共 同 合 作 不 断 增 加 的 人 口 产 业 和 交 通 使 区 域 大 气 和 水 环 境 质 量 面 临 严 峻 挑 战,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和 质 量 依 然 是 区 域 公 众 的 普 遍 呼 声, 还 有 其 他 诸 如 土 地 利 用 的 节 约 集 约 水 平 不 高, 城 镇 和 产 业 发 展 布 局 不 尽 合 理, 交 通 结 构 中 过 于 依 赖 汽 车 交 通, 以 及 区 域 和 城 市 的 管 理 水 平 仍 然 需 要 提 高 等 分 析 和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必 须 立 足 于 区 域 的 视 角, 在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内, 每 个 城 市 村 镇 之 间 都 是 命 运 相 关 的 共 同 体 为 了 迎 接 上 述 挑 战, 为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创 造 一 个 美 好 未 来, 必 须 按 照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将 区 域 内 的 城 市 和 乡 村 看 作 彼 此 相 关 的 整 体, 通 过 对 相 关 领 域 的 规 划 和 区 域 合 作, 以 重 新 建 立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协 调 和 互 利 的 关 系, 避 免 过 于 侧 重 一 个 方 面 的 发 展 而 伤 害 另 外 的 两 个 方 面 专 项 规 划 的 研 究 工 作 是 在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内 各 管 治 实 体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主 要 针 对 粤 港 澳 三 方 的 跨 界 合 作 事 宜, 面 对 发 展 方 式 转 型 提 出 理 念 和 合 作 建 议 本 咨 询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合 作 方 向, 并 非 对 资 源 进 行 直 接 配 置 的 实 体 性 规 划, 也 未 对 各 相 关 领 域 具 体 事 项 设 计 方 案 4

二 面 向 转 型 的 区 域 发 展 愿 景 与 合 作 方 向 ( 一 ) 面 向 转 型 的 区 域 发 展 愿 景 规 划 期 望 大 珠 三 角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的 合 作 能 够 达 到 的 总 体 目 标 如 下 : 发 展 成 为 具 有 示 范 意 义 的 绿 色 宜 居 城 市 群 区 域, 具 有 安 全 健 康 的 生 态 环 境 低 碳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发 展 集 约 有 序 的 空 间 发 展 舒 适 优 美 的 城 乡 景 观 绿 色 高 效 的 交 通 联 系 完 善 便 利 的 公 共 服 务 以 及 良 好 的 协 调 协 作 机 制 建 基 于 现 有 的 合 作 基 础, 相 关 方 面 的 建 议 具 体 目 标 如 下 : 努 力 形 成 安 全 可 靠 的 生 态 系 统 以 及 健 康 洁 净 的 自 然 环 境 严 格 保 护 具 有 重 要 生 态 价 值 的 自 然 山 林 绿 地 4 海 岸 湿 地 及 基 本 农 田, 促 进 形 成 覆 盖 全 区 域 的 生 态 安 全 支 撑 体 系 努 力 防 止 区 域 水 大 气 和 土 地 环 境 质 量 进 一 步 恶 化, 为 人 们 的 健 康 提 供 可 靠 的 自 然 环 境 保 障 引 领 经 济 发 展 走 向 低 碳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方 式, 能 够 较 好 的 提 供 并 满 足 居 民 的 就 业 需 求 和 消 费 需 求 经 济 领 域 对 资 源 能 源 环 境 的 使 用 方 式 更 加 健 康 可 持 续, 初 步 建 立 起 低 碳 循 环 清 洁 的 产 业 体 系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成 功, 科 技 进 步 劳 动 生 产 率 提 高 成 为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动 力, 大 幅 提 升 创 新 型 服 务 型 经 济 比 重 (iii) 公 共 服 务 更 为 便 利, 生 活 保 障 更 为 充 分 珠 三 角 地 区 应 围 绕 着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生 活 这 一 核 心, 大 力 推 动 社 区 建 设 和 发 展, 初 步 实 现 珠 三 角 地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5, 在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初 步 建 立 起 区 域 性 及 跨 界 的 公 共 服 务 机 制, 区 域 内 跨 界 居 住 就 业 生 活 比 较 便 利 (iv) 空 间 发 展 有 序 集 约, 空 间 环 境 舒 适 宜 居 重 点 发 展 地 区 集 中 布 局 到 主 要 的 城 镇 和 产 业 园 区, 并 使 其 适 度 紧 凑 集 约 发 展 提 高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有 序 进 行 城 市 更 新 等 空 间 再 发 展, 并 使 之 逐 步 成 为 各 级 城 镇 中 心 地 区 的 主 要 发 展 方 式 城 市 乡 村 的 风 貌 优 美 宜 人, 历 史 价 值 街 区 和 建 筑 物 得 到 妥 善 保 护 和 恢 复 生 机 (v) 构 建 绿 色 高 效 以 人 为 本 的 交 通 运 输 系 统, 使 跨 界 联 系 更 加 顺 畅 大 幅 提 升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骨 架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在 城 市 居 民 出 行 中 的 分 担 率, 交 通 出 行 换 乘 提 供 便 利, 结 合 实 际,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逐 步 提 倡 和 完 善 慢 行 系 统 进 一 步 完 善 区 域 交 通 网 络 布 局, 协 调 不 同 运 输 方 式 之 间 的 衔 接, 促 进 就 业 地 与 居 住 地 之 间 城 镇 中 心 与 外 围 之 间 各 城 市 之 间, 以 及 珠 三 角 与 港 澳 之 间 的 跨 界 交 通 联 系 便 捷 化 力 争 在 运 输 工 具 的 节 能 减 排 以 及 交 通 新 能 源 的 推 广 方 面 取 4 绿 地 是 为 保 障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突 出 地 方 自 然 人 文 特 色 和 改 善 城 乡 环 境 景 观,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划 定, 并 实 行 长 久 性 严 格 保 护 和 限 制 开 发 的, 具 有 重 大 自 然 人 文 价 值 和 区 域 性 影 响 的 绿 色 开 敞 空 间 ( 来 源 : 珠 江 三 角 洲 绿 道 网 总 体 规 划 纲 要,http://www. gdcic.net/download/greenroad_20100224.pdf) 5 根 据 粤 府 2009 153 号 印 发 广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的 通 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是 指 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尽 可 能 使 居 民 享 有 同 样 的 权 利, 享 受 水 平 大 致 相 当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所 有 居 民 都 享 有 完 全 一 致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而 是 在 承 认 地 区 城 乡 人 群 间 存 在 差 别 的 前 提 下, 保 障 居 民 都 享 有 一 定 标 准 之 上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其 实 质 是 底 线 均 等 5

得 一 定 成 效, 有 效 控 制 交 通 运 输 环 境 污 染 和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图 2 2 美 好 的 家 庭 生 活 :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就 是 为 了 让 区 域 内 的 每 个 家 庭 和 个 人 都 可 以 生 活 得 更 美 好 ( 二 ) 本 咨 询 文 件 建 议 的 区 域 共 同 合 作 方 向 大 珠 三 角 内 各 治 理 实 体, 包 括 广 东 省 香 港 澳 门 以 及 珠 三 角 内 九 个 城 市 应 当 把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作 为 区 域 发 展 的 共 同 愿 景, 三 地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将 通 过 各 自 的 以 及 彼 此 合 作 的 努 力, 为 共 建 优 质 生 活 圈 作 出 贡 献 1. 优 先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以 可 持 续 的 方 式 利 用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在 产 业 和 城 镇 的 发 展 布 局 规 划 中, 高 度 关 注 可 能 带 来 的 环 境 影 响, 尽 量 以 对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冲 击 最 小 的 方 案 进 行 规 划 布 局 加 强 对 工 厂 房 地 产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等 各 种 发 展 建 设 行 为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必 要 时 开 展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确 保 其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环 境 或 生 态 措 施 减 少 负 面 影 响 保 护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加 强 对 区 域 和 城 乡 自 然 景 观 资 源 的 调 查 评 估, 逐 步 建 立 区 域 性 自 然 资 源 数 据 库 在 保 护 区 域 绿 地 系 统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各 个 级 别 各 种 功 能 的 生 态 资 源 的 评 价 和 分 级 分 类 体 系, 并 制 订 适 当 的 保 护 和 可 持 续 使 用 措 施, 确 保 具 有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意 义 的 自 然 生 境 和 生 6

物多样性得到恰当的严格保护 (iii) 加强保护水 大气环境质量 逐步完善对区域的水 大气环境进行联合 监测的工作 识别区域环境保护关键问题 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 尽快 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突出的区域环境问题 强化环境事故应急预警及联动 处置 遏止环境质量下降趋势 (iv) 增加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公共资源投入 将自然资源保护作为政府行政 的重要目标 持续投放资源于环境治理 生态资源保育 自然保护区建 设及自然景观保护 并会引导珠三角内地方政府将自然资源保护纳入土 地征用和储备的目标 增加对征用土地作为自然景观用途 包括作为农 业发展用途的资源支持 逐步建立适合珠三角特点的农业多样化发展和 农业 农村 农户扶持机制 保护农业 林业 水利 海洋等景观资 源 香港方面 将继续采取并加强现行的自然保育措施 包括指定郊野 公园 特别地区 海岸公园 海岸保护区和自然保育地带 以及为重要 生境和物种推行保育计划 以保护自然环境及生态资源 (v) 探索广东省内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使自然景观资源 保护地区分享区域经济发展成果 图 2 2 珠江口湿地 从古至今为区域发展和人民生活默默提供着安全庇护和不竭资源的母亲河 如 今需要我们精心的保护 7

2.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加 快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升 级 转 型, 大 力 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和 现 代 都 市 农 业, 不 断 完 善 区 域 创 新 体 系, 不 断 深 化 服 务 领 域 投 融 资 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区 域 经 济 向 知 识 型 服 务 型 转 变 加 快 改 善 产 业 领 域 对 能 源 资 源 的 使 用 方 式,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加 快 对 新 能 源 和 能 源 节 约 技 术 及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推 广, 提 高 清 洁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使 用 率 大 力 促 进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推 广 循 环 经 济 的 模 式 和 技 术, 提 高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促 进 资 源 循 环 再 利 用 推 动 节 能 减 排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争 取 在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率 先 建 立 低 碳 循 环 型 产 业 体 系 (iii) 在 稳 步 推 进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同 时, 加 快 提 高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城 镇 化 质 量, 提 高 城 镇 的 建 设 水 平 和 服 务 能 力, 增 强 城 镇 对 周 边 区 域 发 展 的 带 动 能 力, 加 快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速 度, 增 强 居 民 和 企 业 的 消 费 能 力, 加 快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向 内 需 主 导 型 转 变 图 2 3 人 才 是 经 济 升 级 的 根 本 : 建 基 于 知 识 和 创 新 基 础 上 的 经 济 繁 荣 是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促 进 大 珠 三 角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根 本 8

3. 健 全 区 域 公 共 服 务 和 民 生 治 理 架 构 广 东 省 将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贯 彻 实 施 广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6, 增 加 公 共 资 源 对 生 活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的 投 入, 以 公 共 教 育 公 共 卫 生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公 共 交 通 生 活 保 障 住 房 保 障 就 业 保 障 医 疗 保 障 等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为 重 点, 加 大 公 共 服 务 投 入,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体 制, 完 善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体 制 保 障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快 建 成 覆 盖 城 乡 功 能 完 善 分 布 合 理 管 理 有 效 水 平 适 度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在 国 内 位 居 前 列, 在 国 际 上 达 到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水 平 广 东 省 将 加 快 珠 三 角 地 区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逐 步 扩 大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的 范 围,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适 合 自 身 特 点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路 径 及 公 共 服 务 和 民 生 治 理 架 构 全 面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完 善 相 关 法 规 规 程,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制 度, 构 建 社 会 组 织 居 民 共 同 参 与 的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完 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和 机 构 建 设, 大 力 培 育 社 会 组 织, 加 快 建 立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体 系 创 新 城 市 和 农 村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构 建 和 完 善 社 区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新 机 制 创 新 户 籍 管 理 制 度, 增 加 外 来 人 口 的 社 会 事 务 参 与 机 会, 建 立 适 合 珠 三 角 特 点 的 人 口 迁 移 入 户 制 度, 逐 步 稳 定 区 域 人 口 发 展 趋 势, 优 化 人 口 结 构 (iii)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的 多 元 化 供 给 机 制 在 坚 持 公 益 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主 要 由 政 府 主 导 的 原 则 下, 加 大 服 务 领 域 的 改 革 开 放 力 度, 放 宽 社 会 组 织 企 业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准 入 条 件 深 化 区 域 合 作, 鼓 励 境 内 外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产 品 的 投 资 建 设 及 运 营 管 理, 促 进 区 域 服 务 业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水 平 快 速 提 升 (iv) 重 视 跨 界 居 住 人 士 生 活 质 量 的 提 升 不 断 完 善 社 会 服 务 领 域 跨 界 协 作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粤 港 澳 三 地 资 源 互 补 优 势, 鼓 励 服 务 提 供 者 跨 界 经 营, 为 跨 界 居 住 人 士 的 福 利 保 障 作 出 适 当 的 机 制 安 排, 提 高 跨 界 生 活 的 便 利 程 度 4. 转 变 空 间 发 展 模 式 强 化 空 间 供 给 对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引 导 作 用 广 东 省 将 积 极 推 动 人 口 和 产 业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与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之 间, 以 及 在 珠 三 角 核 心 地 区 与 边 缘 地 区 之 间 的 双 转 移, 促 进 产 业 合 理 布 局 和 区 域 相 对 均 衡 发 展, 产 业 转 入 地 要 加 强 节 能 减 排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将 产 业 转 移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降 低 到 最 小 程 度 在 承 担 生 产 性 服 务 功 能 的 城 市 中 心, 鼓 励 依 托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建 设 具 有 商 业 办 公 酒 店 住 宅 及 娱 乐 休 闲 等 多 种 功 能 6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0912/t20091214_11575.html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0 年 第 01 期 9

的 城 市 综 合 体, 成 为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载 体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从 科 技 创 新 水 平 地 均 投 入 和 产 出 水 平 节 能 减 排 水 平 以 及 循 环 经 济 基 础 设 施 等 方 面 制 订 产 业 用 地 门 槛, 促 进 制 造 业 升 级, 并 且 引 导 园 区 与 城 市 融 合 发 展, 促 进 知 识 扩 散 效 应, 加 快 服 务 经 济 创 新 经 济 发 展 提 高 空 间 供 给 对 生 活 质 量 提 升 的 保 障 能 力 广 东 省 将 在 对 居 住 需 求 进 行 深 入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建 立 满 足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类 型 居 民 居 住 需 求 的 多 样 化 住 房 供 给 机 制, 以 及 相 应 的 空 间 保 障 措 施 ;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的 保 护 7 地 体 系 ; 继 续 推 进 珠 三 角 的 区 域 绿 道 建 设, 不 断 扩 展 完 善 区 域 绿 道 网 络 8, 逐 步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的 绿 道 系 统, 在 城 镇 与 郊 野 乡 村 之 间 建 立 广 泛 的 生 态 廊 道 在 区 域 绿 道 建 设 中, 尊 重 自 然 景 观 特 色, 坚 持 生 态 原 则, 以 生 态 效 益 优 先, 保 持 和 强 化 自 然 生 态 基 础 香 港 方 面, 将 继 续 采 取 并 加 强 现 行 的 自 然 保 育 措 施, 包 括 指 定 郊 野 公 园 特 别 地 区 海 岸 公 园 海 岸 保 护 区 和 自 然 保 育 地 带, 以 及 为 重 要 生 境 和 物 种 推 行 保 育 计 划, 以 保 护 自 然 环 境 及 生 态 资 源 (iii) 鼓 励 公 共 交 通 引 导 的 空 间 发 展 广 东 省 将 在 大 力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的 基 础 上, 优 化 珠 三 角 地 区 城 镇 空 间 发 展 布 局, 限 制 沿 公 路 线 及 缺 少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地 区 的 蔓 延 发 展, 鼓 励 围 绕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集 中 紧 凑 发 展, 在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承 载 力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交 通 枢 纽 地 区 较 高 密 度 的 混 合 发 展 (iv) 促 进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广 东 省 将 在 遵 循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实 施 差 异 化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实 施 以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为 导 向 的 政 策 措 施, 以 保 障 不 同 区 域, 特 别 是 相 对 落 后 地 区 的 发 展 权 利 探 索 建 立 以 项 目 支 持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广 东 省 内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探 索 建 立 广 东 省 内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探 索 广 东 省 内 基 于 耕 地 保 护 的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政 策, 在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用 于 耕 地 保 护 和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的 投 入 比 例 的 同 时, 探 索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与 耕 地 保 护 指 标 跨 区 域 联 动 平 衡 及 交 易 机 制, 试 点 鼓 励 在 优 先 发 展 地 区 为 跨 区 域 接 受 耕 地 保 护 指 标 地 区 提 供 发 展 权 益 股 份 或 合 作 开 发 经 营 等 发 展 权 共 享 的 机 制 强 化 对 区 域 协 调 规 划 的 统 筹 力 度, 对 相 对 落 后 地 区 的 规 划 服 务 提 供 资 源 和 技 术 支 持 (v) 积 极 探 索 区 域 空 间 合 作 鼓 励 珠 三 角 各 市 镇 之 间, 以 及 珠 三 角 各 地 与 香 港 澳 门 之 间 积 极 探 索 各 种 内 容 形 式 多 样 的 空 间 发 展 跨 界 合 作 区, 7 绿 道 是 一 种 线 形 绿 色 开 敞 空 间, 通 常 沿 着 河 滨 溪 谷 山 脊 风 景 道 路 等 自 然 和 人 工 廊 道 建 立, 内 设 可 供 行 人 和 骑 车 者 进 入 的 景 观 游 憩 线 路, 连 接 主 要 的 公 园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历 史 古 迹 和 城 乡 居 住 区 等,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保 护 和 利 用 自 然 历 史 文 化 资 源, 并 为 居 民 提 供 充 足 的 游 憩 和 交 往 空 间, 主 要 由 自 然 因 素 所 构 成 的 绿 廊 系 统 和 为 满 足 绿 道 游 憩 功 能 所 配 建 的 人 工 系 统 两 大 部 分 构 成 ( 来 源 : 珠 江 三 角 洲 绿 道 网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http://www.gdcic.net/download/greenroad_20100224.pdf) 8 珠 三 角 绿 道 网 络 是 由 区 域 绿 道 和 城 市 绿 道 构 成 的 网 络 状 绿 色 开 敞 空 间 系 统, 是 连 通 区 域 绿 地 斑 块 的 廊 道 网 络, 是 区 域 绿 地 中 具 有 休 闲 游 憩 功 能 的 带 状 开 敞 空 间, 能 够 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同 时, 体 现 自 然 和 人 文 资 源 的 生 活 游 憩 价 值 ( 来 源 : 珠 江 三 角 洲 绿 道 网 总 体 规 划 纲 要 http://www.gdcic.net/download/greenroad_20100224.pdf) 10

在相关的规划 资源 税收 土地及经济社会核算等方面允许适度灵活 的探索和创新 5. 提供便利 绿色 以人为本的交通运输服务 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架 以常规公共交通和客运为主体的交通运输体 系 加快以城市和城际轨道交通为主的区域公共交通网络发展 推动区 域交通与城市交通 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 轨道交通与公路交通 航空 水运与地面交通等不同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 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发展区域绿色交通 通过优化交通结构 稳步提高机动车 船舶等 各类运输工具燃油与排放标准 在试点的基础上 积极推广新型节能环 保运输工具 使大珠三角区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在 适当情况下加快改造 提升自行车 步行等慢行交通基础设施 改善慢 行交通环境 提高慢行交通舒适度 (iii) 不断增进跨界通关便利化 在符合国家政策 与实际需求 资源条件相 协调的前提下 逐步放宽各类居民和游客的通关政策 不断简化通关手 续 及时改进通关设施和通关服务 改善口岸与城市交通 城际交通的 接驳条件 提供更紧密 方便的通关和跨界交通服务 提高大珠三角区 域人员 物资跨界流通的便利 (iv) 图 2 4 自行车专用道 自行车和步行是健康 环保的绿色交通出行方式 珠三角城市内自行车专用 道等慢行交通设施的建设是促进区域交通环境 绿色化 发展的重要途径 11

以 上 各 领 域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中,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构 成 了 区 域 转 型 优 质 生 活 的 核 心 内 容, 空 间 是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协 调 发 展 的 基 础 性 资 源 和 平 台, 交 通 则 是 为 所 有 居 民 提 供 便 利 的 流 动 性 将 区 域 内 各 个 部 分 联 系 为 整 体 的 主 要 支 持 系 统 这 五 个 方 面 是 彼 此 联 系 密 不 可 分 的 整 体, 我 们 必 须 在 这 些 方 面 加 强 整 体 合 作, 为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创 造 更 美 好 的 未 来 12

三 粤 港 澳 跨 界 初 步 合 作 建 议 专 项 规 划 的 研 究 工 作 对 粤 港 澳 三 地 均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从 前 述 区 域 合 作 方 向 出 发, 结 合 相 关 基 础 条 件 和 关 心 的 重 点 问 题, 从 环 境 生 态 低 碳 发 展 文 化 民 生 空 间 组 织 交 通 组 织 等 五 个 领 域, 尤 其 是 各 领 域 中 已 有 一 定 基 础 各 方 迫 切 关 注 的 范 畴 提 出 初 步 合 作 建 议, 以 供 粤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制 订 各 自 规 划 及 行 动 纲 领 时 作 参 考 ( 一 ) 提 升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境 生 态 质 量 1. 巩 固 完 善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体 系 基 于 切 实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针 对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发 展 中 生 态 用 地 保 护 所 面 临 的 严 峻 威 胁, 结 合 各 方 的 主 要 诉 求 及 已 采 取 的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的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共 同 采 取 合 作 行 动, 巩 固 完 善 覆 盖 全 区 域 的 生 态 安 全 体 系, 从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构 建 跨 界 生 态 安 全 合 作 以 及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建 设 与 重 点 受 损 生 态 系 统 修 复 的 技 术 集 成 与 示 范 等 方 面 进 行 探 索 与 实 践, 为 相 关 的 重 大 区 域 性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的 解 决 创 造 条 件 初 步 的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 (a) 制 订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新 方 案 ; (b) 开 展 邻 接 地 区 生 态 保 育 合 作 规 划 ; 及 (c) 开 展 生 态 建 设 合 作 深 化 研 究 (a) 制 订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新 方 案 粤 港 澳 三 方 共 同 努 力, 研 究 制 订 由 一 核 六 轴 9 个 生 态 功 能 源 区 23 个 区 域 性 生 态 功 能 节 点 37 个 生 态 敏 感 区 网 络 状 生 态 体 系 和 多 层 级 多 尺 度 保 护 区 域 构 成 的 区 域 生 态 安 全 格 局 和 安 全 支 撑 体 系 将 环 珠 江 口 湾 区 作 为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生 态 安 全 体 系 的 核 心 支 撑 区 域 加 以 保 护 和 建 设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保 护 生 态 岸 线 资 源 强 化 湿 地 保 护 与 建 设 工 作, 实 现 对 环 境 的 最 低 负 荷 ; 联 合 加 强 湾 区 范 围 内 的 几 个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落 实 珠 江 口 红 树 林 湿 地 保 护 工 程 规 划, 努 力 恢 复 河 口 生 态 系 统, 和 自 然 保 护 区 一 同 构 建 珠 江 口 湿 地 和 水 鸟 保 护 网 络, 进 一 步 强 化 湾 区 在 物 种 多 样 性 和 特 定 生 境 类 型 保 护 方 面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明 确 各 城 市 在 珠 江 口 水 质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加 快 珠 江 口 13

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度 及 就湾区未来各项陆域大型发展计划 进行充分 谨慎的资源环境 可行性论证 并在执行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环境评估程序与标准 避免发展行为与湾区生态核的目标相悖逆 规划形成由生态功能源区 地域性生态功能节点和城市建成区内生态 敏感区构成的三级保护管理体系 强化对现有植被斑块的保护工作 (iii) 充分利用河网及绿道建设等有利条件 构建连接湾区生态核及外围生 态功能源区的生态轴线 构成区域生态安全的基本骨架 合理约束区 内的城市扩张和土地开发活动 (iv) 在不同的层面包括城市 乡郊及社区开展生态安全建设及完善生态安 全体系 图 3 1 大珠三角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概念图 这个方案建基于区域自然生态本底 利用了以往相关的 工作基础 尤其强调了不同规模的自然生境之间的联络及其向城镇发展区的伸延 (b) 开展邻接地区生态保育合作规划 以深圳梧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香港红花岭 深圳福田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 香港米埔内后海湾拉姆萨尔湿地 澳门路凼城生态保护区 横琴岛 14

以 及 珠 江 口 中 华 白 海 豚 自 然 保 护 区 为 重 点, 推 动 开 展 邻 接 地 区 生 态 保 育 合 作 规 划 深 圳 梧 桐 山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香 港 红 花 岭 : 建 议 深 港 两 地 共 同 成 立 针 对 该 地 区 植 被 保 护 与 生 态 走 廊 建 设 需 求 的 协 调 联 络 小 组, 并 共 同 制 定 相 关 的 保 护 与 管 理 方 案 ; 建 议 深 港 两 地 统 筹 该 地 区 的 地 带 性 植 被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工 作, 提 升 该 区 域 的 保 护 级 别, 参 照 陆 域 植 被 生 态 系 统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管 理 模 式 加 强 本 地 区 植 被 保 护, 进 行 适 宜 的 内 部 功 能 分 区, 采 取 对 应 的 生 态 保 护 恢 复 与 建 设 措 施 ; 建 议 联 合 开 展 基 础 生 态 学 调 研 工 作, 确 定 本 地 区 种 质 资 源 群 落 特 征 及 其 空 间 分 异, 为 今 后 制 定 合 理 的 管 理 方 案 提 供 依 据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建 议 深 港 各 自 建 立 永 久 性 综 合 观 测 点, 作 为 研 究 快 速 城 市 化 地 区 城 市 近 郊 地 带 性 陆 域 植 被 及 其 生 态 功 能 演 化 的 永 久 样 地, 进 一 步 强 化 该 地 区 的 生 态 保 护 价 值 ; 及 建 议 开 展 深 圳 至 香 港 的 跨 界 绿 道 联 系 的 研 究, 以 更 好 的 推 进 粤 港 绿 道 的 联 系 和 连 接 图 3 2 香 港 红 花 岭 : 根 据 边 境 禁 区 规 划 研 究, 将 建 议 把 红 花 岭 约 500 公 顷 土 地 作 郊 野 公 园 用 途, 以 保 护 重 要 动 植 物 群 及 自 然 生 态 景 观, 并 有 助 于 推 广 生 态 旅 游 以 及 保 育 环 境 15

深 圳 福 田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香 港 米 埔 内 后 海 湾 拉 姆 萨 尔 湿 地 : 建 议 设 立 深 港 湿 地 自 然 保 护 管 理 定 期 联 络 及 管 理 业 务 协 调 机 制, 整 合 相 应 的 管 理 政 策 与 措 施, 协 商 能 够 显 著 改 善 两 块 湿 地 结 构 和 功 能 的 管 理 计 划 并 共 同 执 行 ; 加 强 两 块 湿 地 保 护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保 护 能 力 建 设, 在 管 理 机 制 人 员 培 训 经 验 交 流 等 领 域 开 展 积 极 合 作 ; 围 绕 改 善 深 圳 湾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目 标, 建 议 联 合 制 定 流 域 性 管 理 减 排 方 案 和 计 划, 远 期 针 对 河 口 湿 地 系 统 安 全 维 护 目 的 ; 深 港 双 方 湿 地 管 理 部 门 应 会 同 科 研 部 门, 共 同 开 展 湿 地 系 统 结 构 与 功 能 长 期 演 化 的 监 测 与 基 础 研 究 工 作, 并 制 定 更 为 科 学 的 管 理 及 调 控 策 略 ; 建 议 可 考 虑 在 深 港 两 地 各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性 红 树 林 生 态 系 统 观 测 点 位, 并 争 取 将 其 纳 入 未 来 广 东 省 规 划 筹 建 的 珠 三 角 红 树 林 资 源 监 测 网 络 体 系 中 ; 及 积 极 申 请 将 深 圳 福 田 自 然 保 护 区 列 入 国 际 重 要 湿 地 名 录, 并 适 度 扩 大 湿 地 保 护 区 范 围, 联 合 研 讨 深 圳 河 口 乃 至 全 流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整 体 保 护 策 略 (iii) 澳 门 路 凼 城 生 态 保 护 区 横 琴 岛 : 建 议 将 横 琴 岛 二 井 湾 红 树 林 及 其 周 边 湿 地 全 部 或 部 分 划 建 为 一 处 自 然 保 护 区, 确 保 候 鸟 在 这 一 区 域 生 境 的 整 体 性 和 稳 定 性, 并 为 路 凼 城 内 候 鸟 可 能 面 临 的 暂 时 性 影 响 提 供 替 代 生 境 ; 建 议 对 本 区 的 发 展 和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采 取 可 靠 措 施 将 项 目 及 其 建 设 过 程 对 环 境 和 生 态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在 发 展 中 尽 量 维 持 该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 及 建 议 珠 澳 两 地 联 合 开 展 针 对 本 区 红 树 林 及 候 鸟 保 育 为 主 题 的 联 合 监 测 与 研 究 项 目, 明 确 本 地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在 候 鸟 物 种 保 护 方 面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为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理 论 基 础 (iv) 珠 江 口 中 华 白 海 豚 自 然 保 护 区 : 建 议 粤 港 澳 共 同 研 究 并 制 定 伶 仃 洋 海 域 中 华 白 海 豚 保 护 工 作 联 合 管 理 计 划, 合 理 管 控 可 能 影 响 中 华 白 海 豚 生 存 安 全 的 渔 业 活 动 航 运 陆 域 开 发 和 污 水 排 放 等 行 为 和 过 程 ; 建 议 尽 快 研 究 制 定 珠 江 口 中 华 白 海 豚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16

例, 并 考 虑 将 万 山 群 岛 北 部 海 域 划 入 珠 江 口 中 华 白 海 豚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范 围, 争 取 将 江 门 台 山 中 华 白 海 豚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晋 级 为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提 升 中 华 白 海 豚 种 群 的 整 体 安 全 水 平 ; 香 港 考 虑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争 取 将 其 境 内 的 海 岸 公 园 范 围 适 当 向 大 小 磨 刀 门 一 带 海 域 延 伸 ; 粤 港 政 府 考 虑 建 议 联 合 建 立 粤 港 中 华 白 海 豚 研 究 中 心, 加 强 该 种 群 的 基 础 生 态 学 研 究 工 作 ; 及 合 理 评 估 伶 仃 洋 海 域 内 所 有 发 展 项 目 和 生 产 活 动 可 能 对 中 华 白 海 豚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并 制 定 科 学 可 靠 的 纾 缓 措 施, 有 效 降 低 中 华 白 海 豚 的 生 存 风 险 图 3 3 中 华 白 海 豚 : 珠 江 口 伶 仃 洋 水 域 不 仅 水 质 肥 沃 生 物 多 样, 而 且 水 质 环 境 较 好, 污 染 较 轻, 保 留 有 自 然 岸 线 未 被 开 发, 水 域 环 境 幽 静, 成 了 中 华 白 海 豚 活 动 的 理 想 场 所 (c) 开 展 生 态 建 设 合 作 深 化 研 究 根 据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未 来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现 实 和 潜 在 需 求, 充 分 考 虑 粤 港 澳 三 地 现 状 诉 求 的 差 异, 建 议 争 取 就 以 下 课 题 开 展 生 态 建 设 合 作 深 化 研 究 : 区 域 生 物 多 样 性 本 底 调 查 资 料 搜 集 及 保 护 策 略 研 究 ; 高 密 度 城 市 聚 集 区 生 态 环 境 调 控 策 略 研 究 ; 区 域 性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方 略 研 究 ; 及 17

区 域 生 态 旅 游 资 源 调 查 及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管 理 研 究 2. 联 合 开 展 珠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基 于 切 实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针 对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所 共 同 面 临 的 严 峻 挑 战, 结 合 各 方 已 有 的 相 关 工 作 基 础, 三 地 宜 共 同 开 展 珠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力 争 解 决 区 域 性 水 污 染 突 出 问 题, 逐 步 恢 复 清 洁 的 水 环 境, 为 跨 行 政 界 限 的 水 环 境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积 累 经 验 初 步 的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 (a) 推 进 水 环 境 质 量 和 水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联 合 管 理 ; (b) 开 展 区 域 水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合 作 ; (c) 深 化 邻 接 水 域 环 境 质 量 合 作 ; 及 (d) 完 善 流 域 水 环 境 合 作 机 制 (a) 推 进 水 环 境 质 量 和 水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联 合 管 理 结 合 粤 港 澳 三 地 各 自 的 水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和 标 准, 参 考 各 方 已 经 开 展 的 相 关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联 合 制 订 珠 三 角 香 港 和 澳 门 三 地 分 阶 段 水 环 境 管 理 目 标 结 合 粤 港 澳 三 地 各 自 的 水 污 染 控 制 制 度 和 标 准, 参 考 各 方 已 经 开 展 的 相 关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联 合 制 订 珠 三 角 和 香 港 两 地 分 阶 段 水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由 于 澳 门 水 域 主 要 污 染 来 自 其 境 外, 故 本 规 划 对 其 不 作 目 标 减 排 控 制 的 建 议 (b) 开 展 区 域 水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合 作 强 化 工 业 污 染 源 管 理 工 作 共 同 加 强 本 地 区 各 类 工 业 污 染 源 的 管 理 工 作 及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减 少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降 低 工 业 生 产 的 水 环 境 压 力 大 力 推 进 珠 三 角 地 区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大 力 推 进 城 市 集 中 污 水 处 置 设 施 选 址 论 证 规 划 设 计 工 程 实 施 等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城 市 综 合 废 水 排 放 的 水 污 染 贡 献 比 率 (iii) 加 强 水 环 境 治 理 的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珠 三 角 地 区 应 结 合 新 区 建 设 和 旧 城 改 造 工 作, 加 强 污 水 管 网 系 统 建 设, 提 高 城 市 废 水 收 集 率, 充 分 发 挥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置 功 能 的 能 力 和 效 率 (iv) 重 视 水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进 步 工 作 建 议 在 珠 三 角 地 区 筛 选 开 发 一 批 运 营 方 便 成 本 适 中 适 应 性 强 出 水 效 果 较 好 的 中 小 型 污 水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并 加 大 示 范 推 广 力 度, 满 足 村 镇 地 区 污 水 集 中 处 置 需 求 18

(v) 提 升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将 提 升 水 资 源 效 率 作 为 缓 解 水 环 境 保 护 压 力 的 关 键 选 项, 争 取 降 低 单 位 产 出 的 水 资 源 消 耗 量 和 污 水 排 放 量, 提 高 污 水 资 源 化 比 率 及 资 源 化 应 用 范 围, 降 低 局 部 地 区 的 水 资 源 消 耗 和 污 染 排 放 (vi) 加 强 水 污 染 治 理 的 监 控 和 保 障 工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针 对 水 污 染 联 防 联 治 合 作 行 动 建 立 一 套 强 有 力 的 监 控 保 障 体 系 ; 及 选 择 合 适 点 位, 参 照 大 气 联 合 监 测 网 络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模 式, 构 建 一 个 区 域 水 质 联 合 监 测 网 络, 及 时 跟 踪 评 估 水 污 染 治 理 工 作 的 成 效 (c) 深 化 邻 接 水 域 环 境 质 量 合 作 深 圳 湾 水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深 化 实 施 深 圳 湾 水 污 染 控 制 联 合 实 施 方 案 (2007 年 修 订 本 ), 完 善 城 市 污 水 截 排 和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加 强 深 圳 河 受 污 染 的 沉 积 物 治 理, 加 大 对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的 监 管 力 度, 提 高 污 水 资 源 化 规 模, 进 一 步 研 究 实 施 深 圳 河 景 观 生 态 补 水, 提 升 河 海 环 境 容 量 的 途 径 ; 建 议 深 港 联 合 开 展 深 圳 河 湾 地 区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并 定 期 交 换 数 据, 完 善 深 圳 河 湾 地 区 环 境 质 量 联 合 监 测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及 重 视 生 态 保 育 建 设, 建 议 合 理 修 订 后 海 湾 水 环 境 功 能 保 护 分 区 方 案, 开 展 深 圳 湾 水 域 生 态 系 统 管 理 合 作 研 究, 为 管 理 及 改 善 深 圳 湾 水 环 境 的 远 期 目 标 提 供 理 论 基 础 及 科 学 依 据 大 鹏 湾 水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强 化 水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深 港 应 就 大 鹏 湾 水 环 境 保 护 确 定 较 为 严 格 的 目 标 和 标 准, 可 考 虑 联 合 调 整 海 域 水 环 境 功 能 分 区, 提 高 大 鹏 湾 水 质 保 护 级 别 ; 考 虑 联 合 构 建 一 个 水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网 络, 严 密 监 控 大 鹏 湾 海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变 化 情 况 ; 考 虑 联 合 确 定 适 宜 的 湾 区 经 济 开 发 策 略, 确 保 不 会 对 该 邻 接 水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产 生 显 著 不 利 影 响 ; 建 议 深 圳 保 持 以 旅 游 业 和 港 口 运 输 业 为 主 的 综 合 性 发 展 策 略, 保 证 经 济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协 调 发 展 ; 19

建 议 香 港 大 鹏 湾 集 水 区 尽 可 能 维 持 现 状, 以 维 护 大 鹏 湾 水 域 环 境 质 量 安 全 ; 及 建 议 对 大 鹏 湾 水 质 区 域 控 制 策 略 及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修 正 补 充 (iii) 珠 江 口 海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联 合 确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珠 江 口 水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建 议 实 施 珠 江 口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计 划, 对 工 农 业 污 染 物 及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并 制 订 详 细 的 实 施 方 案 ; 尽 快 建 立 大 型 港 口 废 水 废 油 废 渣 回 收 处 理 系 统, 严 格 控 制 填 海 造 地 规 模 及 选 址, 避 免 对 水 环 境 造 成 显 著 负 面 影 响 ; 进 一 步 健 全 珠 江 口 水 域 环 境 监 测 网, 建 立 流 域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海 区 污 染 损 害 应 急 机 制, 严 格 遵 循 珠 江 口 区 域 海 上 船 舶 溢 油 应 急 合 作 安 排, 以 减 少 因 船 舶 漏 油 事 故 对 环 境 所 造 成 的 破 坏 建 立 珠 江 口 海 域 造 修 船 基 地 水 环 境 监 测 系 统, 杜 绝 有 毒 废 液 的 排 放 ; 及 建 议 在 珠 三 角 主 要 的 原 水 取 水 地 点 建 立 水 质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及 时 监 控 饮 用 水 水 质 情 况 (d) 完 善 流 域 水 环 境 合 作 机 制 建 议 加 强 与 西 江 流 域 各 省 的 协 调, 探 讨 对 西 江 水 资 源 进 行 统 筹 规 划 控 制,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以 根 本 性 解 决 珠 江 口 咸 潮 问 题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争 取 在 国 家 层 面 启 动 合 作 计 划, 就 西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总 体 目 标 地 域 职 责 分 配 整 治 工 程 方 案 编 制 与 落 实 投 入 安 排 和 跨 界 协 调 机 制 建 设 等 做 出 全 面 安 排, 并 通 过 国 家 层 面 政 策 和 投 入 的 主 导 和 推 动, 落 实 合 作 计 划 中 的 各 种 工 程 和 管 控 措 施, 力 求 扭 转 西 江 流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不 断 恶 化 的 发 展 态 势 ; 探 索 在 西 江, 乃 至 整 个 珠 江 流 域 6 省 ( 区 ) 及 港 澳 间 建 立 长 效 的 流 域 水 资 源 和 水 环 境 协 调 管 理 机 制 的 可 能 性 及 具 体 方 案 ; 及 加 强 珠 江 流 域 水 资 源 管 理, 建 议 在 枯 水 期 实 施 流 域 水 量 统 一 调 度, 保 障 大 珠 三 角 城 市 供 水 安 全 逐 步 探 索 实 施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探 索 广 东 省 内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试 点 机 制 开 展 东 江 西 江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试 点 机 制 课 题 研 究, 探 索 以 项 目 支 持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流 域 生 态 20

补 偿 的 政 策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技 术 方 法 响 应 模 式 监 督 机 制 等 选 择 适 宜 地 段 开 展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并 继 续 完 善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的 资 金 来 源 补 偿 渠 道 补 偿 方 式 和 保 障 体 系 等, 为 推 广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提 供 方 法 和 经 验 ; 及 将 实 施 流 域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作 为 三 地 日 后 考 虑 的 环 保 合 作 选 项 在 广 东 省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研 究 建 立 区 域 性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可 能 性, 以 为 将 这 一 政 策 推 广 至 整 个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创 造 条 件 (iii) 开 展 区 域 水 环 境 保 障 和 应 急 处 理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研 究 建 立 区 域 水 环 境 安 全 评 价 理 论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对 流 域 水 环 境 安 全 进 行 合 理 评 价, 合 理 设 定 水 环 境 安 全 阈 值, 建 立 完 善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故 分 级 响 应 机 制, 形 成 完 整 的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水 环 境 保 障 和 应 急 处 理 合 作 方 案 ; 及 建 议 成 立 区 域 水 环 境 安 全 专 责 小 组, 由 三 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成 员 组 成, 负 责 流 域 水 环 境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和 水 污 染 突 发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iv) 协 调 和 推 动 大 藤 峡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早 日 立 项 建 设,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大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市 的 咸 潮 威 胁, 并 积 极 应 对 珠 江 下 游 地 区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性 水 污 染 事 件 3. 加 强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基 于 切 实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针 对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所 共 同 面 临 的 严 峻 挑 战, 结 合 各 方 已 有 的 相 关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共 同 合 作, 加 强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力 争 解 决 区 域 性 大 气 污 染 突 出 问 题, 促 进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稳 步 好 转, 为 我 国 快 速 城 市 化 工 业 化 条 件 下 复 合 型 大 气 污 染 问 题 治 理 和 大 气 环 境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积 累 经 验 初 步 的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 (a) 推 进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联 合 管 理 ; (b) 开 展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物 减 排 控 制 合 作 ; (c) 优 化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监 测 网 络 ; (d) 合 作 研 究 控 制 大 珠 三 角 海 域 大 气 污 染 ; 及 (e) 开 展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机 理 及 联 防 联 治 对 策 研 究 (a) 推 进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和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目 标 联 合 管 理 粤 港 在 落 实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空 气 质 素 管 理 计 划 (2002-2010) 的 21

基 础 上, 共 同 研 究 2011-2020 年 香 港 及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气 污 染 物 的 减 排 计 划, 逐 步 削 减 香 港 及 珠 三 角 地 区 内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至 低 于 2010 年 的 排 放 水 平 建 议 澳 门 在 粤 港 订 立 的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建 立 粤 港 澳 三 方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减 排 方 案, 以 进 一 步 强 化 区 域 空 气 质 量 管 理 (iii) 进 一 步 优 化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推 动 现 状 空 气 质 量 管 理 更 为 全 方 位 精 细 化, 建 议 在 现 行 空 气 污 染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的 基 础 上, 三 地 考 虑 逐 步 增 加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目 标 (iv) 继 续 更 新 香 港 和 澳 门 的 大 气 管 理 目 标 规 划 建 议 (v) 建 议 珠 三 角 地 区 在 粤 港 即 将 完 成 的 下 一 阶 段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问 题 研 究 以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空 气 质 素 管 理 计 划 (2011-2020)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明 确 的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质 量 目 标 (vi) 建 议 每 年 更 新 区 域 空 气 排 放 清 单 (b) 开 展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物 减 排 控 制 合 作 通 过 各 自 的 和 联 合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建 议 粤 港 澳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从 控 制 污 染 源 数 量 和 排 放 量 两 个 层 面 推 动 减 排 工 作 不 断 深 化, 确 保 取 得 实 效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各 自 的 减 排 工 作 重 点 应 包 括 如 下 方 面 : 珠 三 角 地 区 继 续 实 施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及 推 行 广 东 省 珠 江 三 角 洲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制 定 主 要 大 气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的 减 排 策 略, 规 定 燃 油 燃 煤 电 厂 采 取 脱 硫 固 硫 除 尘 脱 氮 措 施, 划 定 行 政 区 域 内 燃 料 限 制 区,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推 行 绿 色 交 通, 展 开 对 车 船 排 放 物 油 品 消 耗 场 所 燃 煤 油 烟 粉 尘 废 物 焚 烧 等 七 大 类 主 要 污 染 的 防 治 ; 香 港 地 区 应 参 照 检 讨 本 港 空 气 质 素 指 标 及 制 定 长 远 空 气 质 素 管 理 策 略 可 行 性 研 究 最 终 报 告 中 的 相 关 分 阶 段 减 排 措 施, 优 化 发 电 燃 料 组 合, 发 展 及 拓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减 少 车 辆 废 气 排 放, 加 强 绿 化 保 育, 并 强 制 实 施 及 进 一 步 收 紧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则 标 准 ; 及 澳 门 地 区 积 极 配 合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工 作, 制 定 本 地 区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及 分 阶 段 减 排 方 案, 开 展 城 市 污 染 源 普 查 并 优 化 现 有 之 排 放 源 清 单 重 点 从 电 力 生 产 工 商 业 及 交 通 运 输 方 面 实 施 污 染 物 减 排 22

粤 港 澳 三 方 联 合 进 行 的 减 排 工 作 重 点 建 议 包 括 如 下 方 面 : 逐 步 实 现 优 于 全 国 其 它 地 区 的 机 动 车 船 舶 燃 料 与 排 放 标 准 ; 联 合 开 展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制 定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的 解 析 清 单, 构 建 污 染 源 信 息 系 统 强 化 区 域 大 气 管 理 协 调 机 制 建 设, 建 立 大 气 污 染 事 故 预 报 预 警 系 统 和 应 急 预 案 ; 及 以 珠 三 角 纲 要 中 提 出 要 加 快 发 展 先 进 制 造 业 及 改 造 提 升 优 势 传 统 产 业 为 契 机, 参 考 国 内 外 处 理 VOC 排 放 的 先 进 技 术 及 管 理 办 法, 为 区 内 高 VOC 排 放 的 工 业 制 定 减 少 其 生 产 过 程 中 排 放 VOC ( 包 括 烟 道 及 无 组 织 的 排 放 ) 的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及 要 求, 强 制 执 行 相 关 工 业 的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及 要 求 此 外, 着 力 研 究 产 品 ( 包 括 消 费 品 ) 中 VOC 含 量 的 管 制 措 施, 有 序 地 限 制 它 们 VOC 含 量 上 限, 并 逐 步 淘 汰 VOC 含 量 高 的 油 漆 涂 料 产 品 (c) 优 化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监 测 网 络 有 关 优 化 区 域 大 气 监 测 网 络 站 点 方 面 的 初 步 建 议 如 下 : 在 珠 三 角 建 设 超 级 站, 建 立 区 域 网 络 管 理 中 心, 成 立 开 放 式 研 究 基 地, 用 于 分 析 和 研 究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空 气 污 染 机 理, 为 制 订 有 效 的 成 本 合 理 的 区 域 性 污 染 减 排 策 略 提 供 研 究 基 础 和 技 术 手 段 ; 在 珠 三 角 重 污 染 区 下 风 向 增 建 区 域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站 点 及 清 洁 背 景 站, 反 映 不 同 污 染 源 对 区 域 空 气 的 影 响 程 度 ; 在 澳 门 增 设 城 市 级 区 域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站, 并 纳 入 区 域 监 测 网 络 ; 及 在 珠 三 角 交 通 较 繁 华 的 商 业 区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放 严 重 的 区 域 建 立 若 干 空 气 质 量 路 边 监 测 站 完 善 大 气 监 测 网 络 监 测 因 子 方 面 的 初 步 建 议 如 下 : 在 各 城 市 站 增 加 监 测 指 标, 从 而 更 加 全 面 的 反 映 该 地 的 空 气 质 量 状 况 ; 区 域 站 在 原 来 指 标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监 测 因 子 ; 超 级 站 在 一 般 区 域 站 指 标 基 础 上 增 加 监 测 因 子 ; 及 路 边 站 除 进 行 常 规 的 空 气 质 量 监 测 外, 再 增 加 具 有 代 表 性 能 反 映 交 通 对 区 域 空 气 污 染 的 影 响 的 相 关 指 标 (iii) 有 关 完 善 三 地 大 气 监 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方 面 的 初 步 建 议 如 下 : 23

在 超 级 站 点 网 络 管 理 中 心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物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包 括 区 域 内 各 城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动 态 监 测 信 息 管 理 数 据 库 及 发 布 平 台 ; 完 善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定 期 向 公 众 发 布 各 类 大 气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逐 步 实 现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信 息 联 合 发 布, 建 立 具 有 综 合 功 能 的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信 息 社 会 发 布 系 统 ; 及 建 立 三 地 有 效 的 大 气 污 染 预 警 体 系 (d) 合 作 研 究 控 制 大 珠 三 角 海 域 大 气 污 染 建 议 三 地 共 同 开 展 控 制 大 珠 三 角 海 域 大 气 污 染 的 基 础 研 究, 研 究 编 制 海 域 范 围 内 的 船 舶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清 单, 以 推 算 船 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研 究 制 定 减 排 合 作 行 动 计 划 初 步 建 议 包 括 : 共 同 制 定 船 舶 有 害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减 排 目 标 以 及 船 只 油 品 标 准, 从 而 进 一 步 加 强 管 制 船 只 的 排 放 量 ; 限 制 船 舶 废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包 括 新 建 成 船 舶 柴 油 机 引 擎 NOX 的 排 放 必 须 与 造 机 造 船 航 运 的 发 展 保 持 同 步 ; 研 究 鼓 励 进 入 港 口 的 车 辆 需 使 用 更 洁 净 的 燃 料, 以 减 少 港 口 周 边 的 废 气 ; 研 究 采 用 更 清 洁 的 能 源, 让 停 泊 在 大 珠 三 角 港 口 的 邮 轮 及 远 洋 船 舶 获 得 电 能 ; 研 究 要 求 在 大 珠 三 角 港 口 停 泊 的 远 洋 船 舶, 使 用 岸 上 供 电 系 统 供 电 或 用 低 硫 燃 料 ; 及 探 讨 研 究 在 大 珠 三 角 海 域 建 立 排 放 控 制 区 (e) 开 展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机 理 及 联 防 联 治 对 策 研 究 根 据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未 来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的 现 实 和 潜 在 需 求, 考 虑 粤 港 澳 三 地 现 状 诉 求 的 差 异, 建 议 就 以 下 课 题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机 理 及 联 防 联 控 对 策 研 究 :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源 排 放 清 单 研 究 ;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机 理 研 究 ;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监 测 技 术 研 究 ; 24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预 测 系 统 研 究 ;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应 用 示 范 研 究 ; 及 制 订 减 少 高 VOC 行 业 排 放 的 技 术 指 引 及 清 洁 生 产 程 序 研 究 ( 二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低 碳 发 展 基 于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围 绕 着 促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与 环 境 协 调 发 展 的 目 标, 结 合 区 域 内 经 济 发 展 的 基 础 条 件 及 相 关 各 方 对 合 作 的 主 要 诉 求, 粤 港 澳 三 方 有 必 要 通 过 合 作 推 进 区 域 低 碳 发 展, 在 本 区 域 创 建 低 碳 发 展 示 范 区, 并 利 用 粤 港 澳 合 作 的 独 特 优 势, 率 先 建 立 低 碳 型 循 环 型 产 业 体 系, 成 为 国 家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先 行 区, 全 球 快 速 城 市 化 地 区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典 范 初 步 的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 1. 建 立 区 域 低 碳 发 展 合 作 机 制 ; 2.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清 洁 生 产 合 作 ; 3. 加 强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 4.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研 发 及 应 用 合 作 ; 及 5. 清 洁 能 源 供 应 与 基 建 合 作 1. 建 立 区 域 低 碳 发 展 合 作 机 制 (a) 共 同 推 进 低 碳 发 展 建 设 建 议 将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作 为 全 国 乃 至 全 球 在 快 速 城 市 化 地 区 积 极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低 碳 发 展 示 范 区 域, 以 重 点 城 市 和 地 区 的 低 碳 发 展 试 点 推 进 低 碳 发 展 示 范 区 域 建 设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将 环 珠 江 口 低 碳 湾 区 建 设 作 为 大 珠 三 角 低 碳 发 展 示 范 区 域 的 核 心 工 程,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启 动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低 碳 城 市 低 碳 社 区 等 示 范 工 程, 积 累 实 践 经 验 并 向 外 围 地 区 推 广 ; 及 选 择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有 代 表 性 的 城 市 ( 例 如 香 港 澳 门 深 圳 珠 海 广 州 东 莞 ) 作 为 试 点,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低 碳 城 市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建 议 将 低 碳 发 展 合 作 纳 入 现 有 的 合 作 框 架 内 (b) 建 立 低 碳 经 济 体 系 提 供 政 策 诱 因 和 资 源 扶 持,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加 快 区 域 节 能 减 排, 逐 步 建 立 低 碳 型 经 济 体 系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25

加 强 产 业 政 策 引 导 力 度, 严 格 控 制 高 能 耗 高 排 放 产 业 扩 张, 大 力 鼓 励 低 消 耗 低 排 放 的 产 业, 尤 其 是 现 代 服 务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新 能 源 产 业 等 发 展 ;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加 紧 研 究 制 订 各 行 业, 特 别 是 电 力 陶 瓷 水 泥 炼 油 等 高 排 放 行 业 的 节 能 标 准 和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严 格 实 施 节 能 减 排 监 控 制 度, 并 鼓 励 多 种 形 式 的 清 洁 生 产 合 作, 迅 速 提 高 区 域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 (iii) 大 力 节 约 能 源,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发 展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转 废 为 能 及 适 合 边 远 乡 村 地 区 的 分 布 式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术, 大 力 推 进 区 域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建 设 ; 及 (iv) 积 极 探 讨 并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碳 交 易 市 场 标 准 技 术 流 程 及 相 关 机 制 的 建 立 完 善 服 务 手 段, 构 筑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检 测 分 析 认 证 认 可 人 才 培 训 等 服 务 (c) 促 进 低 碳 社 区 大 力 倡 导 低 碳 型 消 费 和 生 活 方 式, 逐 步 建 设 低 碳 型 社 会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普 及 气 候 变 化 科 学 知 识, 倡 导 应 用 才 用 物 尽 其 用 废 物 利 用 循 环 再 用 的 消 费 方 式, 身 体 力 行 减 少 温 室 气 体 的 排 放 ; 积 极 推 进 低 碳 区 域 空 间 规 划, 从 低 碳 区 域 低 碳 城 市 低 碳 社 区 三 个 尺 度 以 及 减 少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和 增 加 绿 地 增 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两 个 方 面, 制 定 相 应 的 策 略 ; (iii) 以 区 域 绿 地 为 依 托, 加 强 对 森 林 和 湿 地 的 保 护 工 作 以 及 植 树 造 林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和 湿 地 恢 复 工 作, 建 设 区 域 碳 汇, 增 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 (iv) 提 高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制 定 和 推 广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鼓 励 现 有 建 筑 开 展 绿 色 节 能 改 造, 逐 步 要 求 财 政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强 制 性 节 能 措 施 ; 推 行 建 筑 能 耗 标 识 制 度, 探 索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源 审 计, 推 动 大 型 建 筑 节 能 减 排 ; 推 进 低 碳 建 筑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推 进 建 筑 产 业 化, 提 高 低 碳 建 筑 的 生 产 能 力 ; (v) 优 化 交 通 结 构,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政 策 诱 因,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和 慢 行 交 通 比 例 优 化 交 通 系 统 间 衔 接, 提 高 交 通 效 率 逐 步 提 高 交 通 工 具 的 燃 料 和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促 进 交 通 工 具 节 能 减 排 ; 及 26

(vi) 加 强 低 碳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例 如 区 域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规 律 驱 动 因 素 及 其 对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的 科 学 研 究, 开 发 减 缓 和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的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以 及 对 低 碳 发 展 的 空 间 支 撑 研 究, 比 如 土 地 利 用 变 化 对 区 域 碳 汇 影 响 的 研 究, 探 索 适 合 本 区 域 特 点 的 区 域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适 用 技 术 等 图 3 4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概 念 图 : 在 大 珠 三 角, 建 筑 能 耗 和 碳 排 放 的 规 模 非 常 大, 其 中 蕴 藏 着 巨 大 的 低 碳 转 型 的 机 会, 区 内 很 多 城 市 已 经 在 建 筑 节 能 方 面 做 出 规 范 引 导 (d) 促 进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全 面 推 广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CDM), 促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进 一 步 发 展, 推 进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2. 深 入 开 展 区 域 清 洁 生 产 合 作 (a) 促 进 合 作 鼓 励 清 洁 生 产 推 广 清 洁 生 产 伙 伴 计 划, 完 善 区 域 清 洁 生 产 项 目 合 作 机 制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建 议 在 总 结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持 续 推 进 粤 港 清 洁 生 产 伙 伴 计 划 如 定 期 统 计 和 更 新 环 境 技 术 服 务 供 应 商 名 录, 建 立 示 范 项 目 评 估 体 系, 为 参 与 计 划 并 积 极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的 企 业 颁 授 粤 港 清 洁 生 产 伙 伴 标 志, 并 编 制 清 洁 生 产 实 用 指 南, 向 业 界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等 ; 27

探 索 建 立 粤 澳 清 洁 生 产 合 作 机 制, 鼓 励 在 粤 港 澳 企 业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扩 大 粤 港 澳 清 洁 生 产 合 作 范 围 和 资 源 安 排, 发 挥 区 域 优 势, 鼓 励 在 粤 港 资 澳 资 企 业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同 时 将 珠 三 角 各 市 重 点 工 业 园 区 都 纳 入 进 来 鼓 励 并 逐 步 强 制 对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的 企 业 进 行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帮 助 企 业 成 功 实 现 节 能 减 排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有 机 统 一 ; 及 (iii) 深 化 推 动 清 洁 生 产 机 制 研 究 图 3 5 清 洁 生 产 伙 伴 计 划 示 范 项 目 染 缸 保 温 减 少 能 耗 : 至 2011 年 7 月, 粤 港 清 洁 生 产 伙 伴 计 划 已 经 资 助 1469 个 项 目, 帮 助 企 业 成 功 实 现 了 节 能 减 排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统 一 (b) 建 立 和 完 善 粤 港 澳 清 洁 生 产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议 向 港 澳 开 放 珠 三 角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市 场, 研 究 建 立 粤 港 澳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的 互 认 机 制, 研 究 对 粤 港 科 技 合 作 资 助 计 划 的 资 助 限 制 进 行 适 当 修 订, 以 鼓 励 粤 港 澳 三 地 科 研 机 构 跨 境 联 合 申 请 资 助 项 目 3. 加 强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a) 促 进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完 善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机 制, 共 同 开 拓 环 保 产 业 市 场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探 讨 成 立 大 珠 三 角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委 员 会 的 可 行 性, 建 立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28

工 作 交 流 和 情 况 通 报 制 度 ; 加 强 粤 港 澳 三 地 有 关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法 规 的 对 话 与 交 流, 为 推 进 环 保 产 业 合 作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 境 ; (iii) 粤 港 澳 三 地 以 互 利 共 赢 的 原 则, 从 多 方 位 多 角 度 共 同 研 究 推 进 区 域 环 保 会 展 业 之 发 展, 鼓 励 轮 流 举 办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技 术 交 流 会, 联 合 推 荐 优 秀 环 保 技 术 和 产 品 ; (iv) 尝 试 召 开 区 域 环 保 项 目 招 商 洽 谈 会, 推 动 区 域 内 相 关 企 业 间 的 技 术 合 作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合 作 投 标 合 作 开 发, 共 同 开 拓 环 保 产 业 市 场 ; 及 (v) 设 立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网 站, 推 动 建 设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增 进 区 域 环 保 产 业 交 流 合 作 (b) 促 进 跨 界 循 环 再 利 用 合 作 在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和 环 保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一 些 可 重 用 物 料 的 跨 界 循 环 再 利 用 合 作 新 模 式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粤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基 于 现 行 的 环 保 及 质 检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可 就 可 重 用 物 料 的 资 源 化 技 术 标 准 进 口 环 境 控 制 标 准 跨 界 合 作 流 程 及 监 管 办 法 等 展 开 商 讨, 并 建 立 相 关 制 度 ; 建 议 通 过 试 点 计 划, 在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粤 港 或 粤 澳 环 保 部 门 的 共 同 监 督 下, 选 择 有 规 模 有 信 誉 的 循 环 再 造 企 业 进 行 相 关 步 骤 的 处 理 加 工 和 再 利 用, 藉 以 探 讨 可 重 用 物 料 跨 境 利 用 新 合 作 模 式 的 可 行 性 ; (iii) 港 澳 可 加 强 可 重 用 物 料 出 口 前 期 的 无 害 化 资 源 化 加 工 处 理, 使 其 达 到 成 为 可 循 环 再 利 用 资 源 的 条 件, 以 满 足 相 关 政 策 的 要 求 ; 及 (iv) 三 地 合 作 推 进 可 重 用 物 料 资 源 化 处 理 及 循 环 再 利 用 技 术 的 研 发 和 应 用, 提 高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循 环 经 济 技 术 的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4.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研 发 及 应 用 合 作 (a) 促 进 新 能 源 产 业 发 展 合 作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联 合 进 行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新 能 源 产 业 的 发 展 潜 力 评 估, 在 此 基 础 上 明 确 区 域 分 工 合 作 和 协 调 的 重 点, 并 探 讨 建 立 相 应 合 作 机 制 的 可 能 性, 拟 定 未 来 的 合 作 项 目 和 计 划 (b)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新 能 源 产 业 29

探 讨 制 订 有 利 于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的 相 关 措 施, 促 进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建 议 广 东 省 深 化 贯 彻 落 实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节 约 能 源 法 及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加 快 对 广 东 省 电 力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等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修 订, 强 化 有 利 于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政 策 ; 建 议 港 澳 根 据 自 身 已 有 的 能 源 产 业 政 策, 结 合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未 来 的 能 源 发 展 方 向, 保 障 港 澳 的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促 进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化 应 用 ; 及 (iii) 三 地 尽 早 就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领 域 的 产 品 技 术 和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行 业 标 准 开 展 前 期 研 究, 在 有 条 件 的 领 域 尽 快 制 定 出 台 相 关 标 准, 逐 步 建 立 相 关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认 证 及 标 识 机 制, 并 争 取 参 与 更 大 范 围 内 的 行 业 标 准 制 定 (c) 支 持 新 能 源 及 再 生 能 源 产 业 加 大 对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产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提 高 产 业 竞 争 力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三 地 结 合 自 身 新 能 源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优 先 发 展 的 产 业 重 点, 研 究 制 定 扶 持 新 能 源 及 相 关 产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新 能 源 企 业 和 项 目 的 信 贷 投 入, 增 加 出 口 信 贷 额 度, 发 展 买 方 信 贷, 支 持 新 能 源 产 品 出 口 ; 及 (iii) 珠 三 角 地 区 可 以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加 大 对 信 用 担 保 公 司 的 支 持, 并 优 先 支 持 新 能 源 企 业 扩 大 融 资 规 模 (d) 促 进 使 用 低 碳 车 辆 以 新 能 源 汽 车 为 重 点, 合 作 促 进 新 能 源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产 品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完 善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使 用 有 关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和 建 设 公 共 充 电 充 能 设 施 网 络, 在 公 共 停 车 场 地 设 置 新 能 源 汽 车 优 先 停 放 的 停 车 位 ; 三 地 共 同 鼓 励 汽 车 生 产 业 界 与 各 地 政 府 开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方 面 的 合 作 ; (iii) 选 择 深 圳 广 州 香 港 澳 门 等 城 市 作 为 试 点 城 市, 通 过 粤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的 积 极 合 作, 结 合 市 场 运 作, 推 动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及 (iv) 争 取 在 广 东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设 国 家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基 地,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消 费 实 施 税 收 优 惠 30

图 3 6 电 动 汽 车 : 国 家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政 策 的 陆 续 出 台, 将 加 快 电 动 汽 车 推 向 市 场 的 速 度, 并 强 化 珠 三 角 各 地 建 设 新 能 源 汽 车 基 地 的 信 心 5. 清 洁 能 源 供 应 与 基 建 合 作 (a) 改 善 区 域 能 源 结 构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地 联 合 开 展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清 洁 能 源 生 产 和 供 应 的 近 期 中 长 期 规 划, 以 促 进 区 域 能 源 结 构 改 善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近 期 规 划 以 保 证 对 港 澳 的 能 源 供 应 为 主 线, 对 目 前 迫 切 需 要 三 方 共 同 开 展 的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议 题 和 管 理 合 作 进 行 磋 商, 并 按 共 识 确 保 对 港 澳 的 天 然 气 核 电 等 清 洁 能 源 的 供 应 量 ; 及 中 长 期 规 划 应 共 同 研 究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对 清 洁 能 源 的 总 体 需 求 与 发 展 潜 力, 制 定 区 域 清 洁 能 源 基 建 与 供 应 规 划, 共 同 实 现 区 域 清 洁 能 源 生 产 和 供 应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长 远 目 标 (b) 建 设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加 大 区 域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投 入,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和 服 务 水 平 争 取 中 央 对 供 港 澳 的 清 洁 能 源 基 建 提 供 支 持, 并 维 持 对 港 澳 天 然 气 供 应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31

(c) 建 立 共 同 标 准 粤 港 澳 合 作 开 展 相 关 基 础 研 究, 逐 步 建 立 共 同 的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的 建 设 标 准, 方 便 清 洁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的 共 享 和 共 同 管 理 ( 三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文 化 民 生 合 作 基 于 健 全 区 域 公 共 服 务 和 民 生 治 理 架 构 的 初 步 合 作 方 向, 针 对 一 国 两 制 下 区 域 内 居 民 跨 界 生 活 需 求 和 相 关 各 方 对 跨 界 文 化 民 生 合 作 的 诉 求, 结 合 各 方 已 有 的 相 关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共 同 推 进 区 域 文 化 民 生 合 作, 以 便 利 粤 港 澳 人 士 跨 界 生 活 为 重 点, 兼 及 逐 步 推 进 区 域 内 相 关 领 域 的 全 面 合 作 初 步 的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如 下 方 面 : 1. 跨 界 文 化 交 流 ; 2. 跨 界 教 育 合 作 ; 3. 跨 界 社 会 福 利 合 作 ; 及 4. 食 品 安 全 合 作 1. 跨 界 文 化 交 流 大 珠 三 角 是 一 个 多 元 文 化 交 融 的 区 域, 建 议 未 来 在 保 持 粤 港 澳 各 自 文 化 特 色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跨 界 文 化 交 流,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文 化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共 同 打 造 在 全 球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大 珠 三 角 文 化 形 象 (a) 构 建 区 域 文 化 体 系 以 错 位 发 展 一 程 多 站 为 策 略, 积 极 推 动 珠 三 角 香 港 和 澳 门 分 别 发 展 成 为 岭 南 文 化 中 心 国 际 文 化 大 都 市 和 国 际 文 化 旅 游 休 闲 中 心, 构 建 多 元 一 体 的 区 域 文 化 体 系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推 进 粤 港 澳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发 展 规 划 (2009-2013) 中 有 关 艺 术 展 演 人 才 培 训 文 化 资 讯 网 建 设 图 书 馆 资 源 共 享 体 系 建 设 文 物 及 博 物 馆 合 作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交 流 合 作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合 作 等 项 目 的 落 实, 丰 富 区 域 文 化 供 给 市 场 ; 发 展 区 域 文 化 消 费 市 场 : 推 荐 艺 术 精 品 节 目 组 织 顶 尖 艺 术 团 体 举 办 国 际 性 / 全 国 性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以 粤 港 澳 文 化 合 作 会 议 亚 洲 艺 术 节 珠 江 论 坛 和 亚 洲 文 化 部 长 论 坛 等 为 平 台, 促 进 区 域 文 化 消 费 ; 研 究 将 三 地 节 假 日 进 行 适 当 统 一 和 协 调 的 可 能 性, 构 建 岭 南 共 同 的 本 土 假 日 文 化 消 费 市 场 ; 及 (iii) 建 立 有 形 的 文 化 市 场 或 展 示 区 : 建 议 选 择 香 港 西 九 文 化 区 澳 门 历 史 城 区 珠 三 角 有 特 色 的 街 区 和 村 落 等 文 化 综 合 体 建 立 有 形 的 文 化 大 市 32

场 和 文 化 展 示 区 域 图 3 7 文 化 艺 术 表 演 : 文 化 艺 术 既 是 典 型 的 知 识 型 产 业, 对 于 区 域 产 业 升 级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同 时 也 是 提 升 区 域 生 活 质 量 的 重 要 资 源 (b) 促 进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发 展 在 加 快 推 进 珠 三 角 地 区 文 化 产 业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粤 港 澳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培 育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品 牌 : 优 化 培 育 知 名 产 品 和 知 名 企 业 的 制 度 环 境, 选 择 软 件 动 漫 等 重 点 产 业 予 以 突 破, 促 进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文 化 企 业 集 团 和 知 名 品 牌 建 立 ;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鼓 励 文 化 创 意 产 品 申 请 专 利,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占 领 和 扩 大 市 场 ; 加 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 及 (iii) 完 善 珠 三 角 地 区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投 融 资 管 理 制 度, 将 市 场 机 制 引 入 文 化 投 资 融 资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等 环 节, 优 化 区 域 内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的 市 场 化 配 置 (c) 增 进 区 域 文 化 交 流 加 强 三 地 文 化 部 门 交 流 合 作, 推 进 区 域 文 化 共 建 共 享 共 荣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33

加 强 三 地 售 票 系 统 的 合 作, 通 过 票 务 代 理 等 手 段 实 现 联 网 售 票, 为 观 众 跨 境 订 票 购 票 提 供 便 利 ; 逐 步 解 决 简 繁 体 字 转 化 英 文 和 中 文 互 译 葡 语 和 中 文 互 译 等 技 术 性 问 题, 鼓 励 翻 译 和 文 学 界 专 业 人 士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并 对 以 上 这 些 文 化 活 动 予 以 肯 定, 完 善 区 内 文 字 语 言 转 化 平 台 ; (iii) 加 强 图 书 馆 资 源 合 作 ; (iv) 促 进 民 间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鼓 励 基 金 会 之 间 的 合 作, 提 升 区 内 的 文 化 氛 围, 促 进 区 域 文 化 交 融 ; (v) 协 调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相 应 资 源 安 排, 完 善 应 用 经 验 与 技 术 开 发 的 交 换 合 作 机 制, 加 强 区 内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共 同 保 护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 及 (vi) 以 学 术 会 议 和 论 坛 为 手 段, 探 讨 共 同 推 广 区 域 文 化 增 强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文 化 竞 争 力 及 国 际 影 响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促 进 大 珠 三 角 文 化 可 持 续 发 展 2. 跨 界 教 育 合 作 教 育 的 发 展 水 平 将 是 决 定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未 来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生 活 质 量 的 重 要 因 素,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粤 港 澳 三 地 教 育 的 差 异 化 优 势, 以 基 础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的 合 作 为 重 点, 兼 顾 国 民 教 育 及 相 关 配 套 工 作, 为 区 内 居 民 跨 界 接 受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促 进 区 域 教 育 整 体 水 平 大 幅 提 升 (a) 促 进 基 础 教 育 合 作 在 现 有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促 进 基 础 教 育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优 化 交 通 运 输 资 源 配 置 : 不 断 完 善 和 推 广 跨 境 学 童 专 用 通 道 专 用 候 检 区 跨 境 校 巴 等 通 关 便 利 措 施, 为 跨 境 学 童 提 供 更 加 便 利 和 安 全 的 交 通 方 式 ; 推 动 港 澳 子 弟 班 发 展 : 在 现 行 办 学 机 制 的 基 础 上, 完 善 教 学 方 式, 优 化 考 试 制 度 安 排, 便 于 就 读 港 澳 子 弟 班 的 具 有 港 澳 身 份 的 学 生 以 同 等 资 格 申 请 入 读 港 澳 的 中 学 ; 按 港 澳 子 弟 班 的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在 适 当 地 点 开 办 港 澳 子 弟 班 ; 及 (iii) 探 讨 开 放 部 分 基 础 课 程 的 可 行 性 : 研 究 港 澳 向 珠 三 角 地 区 开 放 部 分 非 公 营 学 校 高 中 课 程 的 可 行 性 (b) 促 进 职 业 教 育 合 作 着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合 作, 提 升 区 域 职 业 教 育 水 平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34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合 作 : 建 立 形 成 粤 港 澳 师 资 培 训 交 流 合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促 进 互 访 交 流 ; 引 进 港 澳 职 业 教 育 优 秀 教 师 到 珠 三 角 地 区 任 教 或 讲 学 ; 探 索 粤 港 澳 联 合 兴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和 技 工 学 校 的 新 途 径, 探 索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的 先 进 理 念 和 方 法, 推 动 三 地 职 业 教 育 的 共 同 发 展 ; 鼓 励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与 企 业 的 长 期 合 作, 帮 助 学 生 在 三 地 企 业 获 得 实 习 和 就 业 的 机 会 ; 合 作 提 高 职 业 培 训 服 务 水 平 : 加 强 粤 港 澳 职 业 培 训 课 程 标 准 合 作, 邀 请 三 地 相 关 行 业 的 专 家, 探 索 开 发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先 进 制 造 业 的 职 业 培 训 课 程 标 准 ; 建 立 粤 港 职 业 培 训 师 资 交 流 合 作 制 度, 促 进 职 业 培 训 师 资 交 流 活 动 ; 及 (iii) 探 索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交 流 合 作, 加 快 探 索 建 立 一 试 三 证 的 人 力 资 源 评 价 互 认 模 式 (c)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研 合 作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地 深 化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研 合 作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创 新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 积 极 尝 试 高 等 教 育 办 学 管 理 体 制 科 研 管 理 体 制 的 创 新, 通 过 合 作 提 供 课 程 联 合 研 究 等 多 种 途 径 促 进 粤 港 澳 教 育 合 作 ; 探 索 产 学 研 合 作 新 路 径 : 优 化 粤 港 澳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政 策 环 境, 探 索 建 立 共 享 基 础 信 息 平 台, 提 升 三 地 的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开 展 跨 境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水 平 ;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在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布 局 及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等 方 面 加 大 对 粤 港 澳 三 地 的 支 持 力 度 ;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与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城 镇 企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加 快 科 研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为 地 方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撑 ; 及 (iii) 推 动 创 新 课 程 与 网 络 建 设 合 作 : 推 广 创 新 发 展 课 程 大 学 管 理 课 程 机 构 培 新 课 程, 完 善 课 程 安 排 ; 建 立 网 络 平 台 促 进 知 识 传 播 与 学 术 交 流 ; 三 地 高 等 教 育 课 程 和 网 络 建 设 的 合 作 可 通 过 短 期 访 问 的 形 式 进 行 (d) 促 进 各 层 次 教 育 合 作 选 择 河 套 地 区 / 横 琴 地 区 等 教 学 科 研 空 间 推 动 粤 港 澳 各 层 次 教 育 合 作, 探 讨 在 粤 澳 横 琴 合 作 项 目 用 地 中 预 留 土 地 发 展 非 高 等 教 育 的 各 类 设 施 的 可 行 性 (e) 实 现 终 身 学 习 的 目 标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和 成 人 教 育 逐 步 实 现 终 身 学 习 的 目 标, 促 进 成 人 高 35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函 授 电 大 课 程 等 的 合 作, 重 视 职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持 续 性 的 终 身 学 习, 改 善 粤 港 澳 三 地 居 民 的 就 业 竞 争 力 (e) 建 立 姐 妹 学 校 鼓 励 更 多 学 校 缔 结 成 姐 妹 学 校, 在 校 长 师 生 间 展 开 交 流 互 访, 在 教 育 理 念 教 学 设 计 教 育 研 究 等 方 面 进 行 合 作 交 流, 达 到 互 相 促 进 和 共 同 发 展 的 双 赢 目 标 (f) 举 办 教 育 和 青 年 活 动 在 教 育 和 青 年 活 动 设 施 场 地 及 其 它 资 源 方 面, 促 进 粤 港 澳 之 间 的 相 互 配 合, 促 进 教 学 信 息 课 程 信 息 的 交 流 和 共 享 3. 跨 界 社 会 福 利 合 作 在 加 快 珠 三 角 社 会 福 利 领 域 改 革 的 基 础 上, 以 港 澳 社 会 力 量 来 珠 三 角 兴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和 便 利 粤 港 澳 居 民 跨 界 养 老 为 重 点, 推 进 跨 界 社 会 福 利 合 作, 提 高 区 域 社 会 福 利 水 平 (a) 深 化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改 革 深 化 珠 三 角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改 革, 广 东 省 将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推 进 珠 三 角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一 体 化 进 程, 提 高 公 有 养 老 机 构 运 行 的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公 助 型 养 老 机 构, 积 极 发 展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借 鉴 港 澳 养 老 机 构 先 进 模 式 和 管 理 经 验, 提 高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b) 兴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鼓 励 港 澳 社 会 力 量 来 珠 三 角 兴 办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合 作 解 决 港 澳 居 民 跨 界 养 老 的 突 出 障 碍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遵 循 CEPA 的 有 关 承 诺, 抓 紧 研 究 出 台 配 套 政 策 措 施, 进 一 步 完 善 合 作 机 制, 为 港 澳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珠 三 角 营 办 养 老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士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便 利 和 保 障 ; 完 善 相 关 的 政 策 措 施, 研 究 制 定 针 对 珠 三 角 地 区 福 利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士 福 利 机 构 在 煤 气 水 电 费 以 及 相 关 税 收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予 以 施 行 ; 研 究 检 讨 现 有 的 土 地 政 策, 探 讨 对 于 民 办 非 企 业 形 式 举 办 的 养 老 机 构 和 残 疾 人 士 福 利 机 构, 以 公 益 性 用 地 进 行 划 拨 或 在 集 体 土 地 上 公 私 合 办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可 行 性 ; 及 (iii) 研 究 港 澳 在 粤 居 住 者 养 老 福 利 保 障 制 度 对 接 的 可 行 性 : 例 如 澳 门 方 面 探 讨 设 立 在 粤 的 澳 门 人 士 养 老 综 援 / 经 援 老 人 医 疗 残 疾 人 士 专 项 基 36

金 以 及 澳 门 人 士 医 疗 服 务 站 的 可 行 性 ; 而 关 于 香 港 方 面, 亦 可 以 探 讨 长 者 在 两 地 的 生 活 及 消 费 模 式, 以 便 研 究 福 利 可 携 的 可 行 性 及 政 策 方 向, 并 审 视 各 项 相 关 的 考 虑 范 畴 及 政 策 改 变 所 带 来 的 深 远 影 响 图 3 8 广 州 友 好 老 年 公 寓 : 随 着 跨 界 生 活 的 居 民 越 来 越 多, 解 决 他 们 生 活 需 要 的 顾 虑 也 越 来 越 迫 切 (c) 促 进 培 训 和 交 流 促 进 粤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在 社 会 工 作 及 服 务 人 员 方 面 的 培 训 和 交 流, 设 立 相 关 的 信 息 咨 询 中 心, 建 议 推 进 三 地 人 员 的 互 补 和 共 同 发 展 加 强 粤 港 澳 退 休 人 员 的 政 策 研 究 与 合 作, 推 动 退 休 人 员 文 艺 团 体 等 自 管 互 动 组 织 交 流 (d) 建 立 资 格 双 向 认 定 机 制 促 进 粤 澳 社 会 工 作 及 服 务 行 业 跨 境 职 业 资 格 双 向 认 定 机 制 等 规 划 项 目 的 开 展 和 实 施 4. 食 品 安 全 合 作 在 加 快 提 升 大 珠 三 角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以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交 流 与 37

应 急 机 制 为 重 点, 建 议 三 地 推 进 跨 界 食 品 安 全 合 作 (a) 提 升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借 鉴 供 港 澳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制, 提 升 珠 三 角 地 区 食 品 安 全 整 体 水 平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完 善 从 种 植 养 殖 生 产 加 工 流 通 销 售 到 餐 饮 消 费 的 食 品 全 过 程 监 管 链 条, 实 现 产 品 产 地 原 料 来 源 生 产 加 工 工 艺 储 存 状 态 及 装 运 情 况 的 可 溯 源 管 理, 实 现 快 速 跟 踪 反 应,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 借 鉴 供 港 澳 食 品 企 业 经 验, 尝 试 将 供 港 澳 食 品 企 业 的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体 系 等 模 式 化 认 证 化, 进 而 向 广 东 省 内 一 般 的 食 品 企 业 推 广, 促 使 广 东 省 食 品 产 业 向 高 端 发 展 ; (iii) 推 进 对 供 港 澳 食 品 的 企 业 引 入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危 害 分 析 和 临 界 控 制 点 ) 体 系 的 研 究 ; 及 (iv)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及 公 众 参 与, 促 进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建 设 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的 公 开 和 透 明, 建 立 有 效 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系 统, 定 时 发 布 食 品 市 场 检 测 信 息 (b) 完 善 应 急 机 制 完 善 大 珠 三 角 食 品 安 全 交 流 与 应 急 机 制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通 报 : 粤 港 澳 三 地 政 府 通 力 合 作 把 关, 科 学 发 布 食 物 安 全 信 息, 推 动 三 方 增 进 互 信, 及 时 通 报 食 品 安 全 污 染 事 件, 为 三 地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参 考 ; 完 善 食 品 安 全 协 查 机 制 : 粤 港 澳 三 地 加 强 沟 通 及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有 效 打 击 跨 地 域 违 法 案 件 ; (iii) 共 同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能 力 : 相 互 探 讨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与 评 估, 共 同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能 力, 提 高 监 管 的 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 及 (iv)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沟 通, 由 于 粤 港 澳 三 方 采 用 的 技 术 标 准 不 同, 及 内 地 内 销 食 品 与 供 港 澳 食 物 的 管 理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有 必 要 加 强 技 术 标 准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38

( 四 ) 推 进 大 珠 三 角 区 域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从 空 间 组 织 角 度 看, 目 前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制 约 生 活 品 质 提 升 的 关 键 问 题 主 要 在 于 特 定 的 自 然 地 理 条 件 下, 珠 三 角 地 区 城 镇 和 产 业 空 间 蔓 延 发 展, 以 及 港 澳 居 民 生 活 和 发 展 空 间 的 规 模 局 限 突 出 为 此, 本 规 划 的 空 间 组 织 领 域 重 点 关 注 促 进 珠 三 角 的 空 间 发 展 模 式 转 型 和 推 进 跨 界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两 个 范 畴 基 于 转 变 空 间 发 展 模 式 的 共 同 合 作 建 议, 针 对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间 发 展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结 合 跨 界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的 诉 求, 以 及 相 关 各 方 已 有 的 工 作 基 础, 建 议 粤 港 澳 三 方 采 取 合 作 行 动 推 进 区 域 空 间 协 调 发 展, 提 高 空 间 发 展 对 优 质 生 活 的 保 障 能 力, 并 为 区 内 居 民 企 业 跨 界 生 活 工 作 提 供 空 间 支 持 主 要 的 初 步 合 作 建 议 包 括 如 下 方 面 : (a) 优 化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间 组 织 ; 及 (b) 深 化 跨 界 空 间 合 作 (a) 优 化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间 组 织 广 东 省 将 从 保 护 地 中 心 地 发 展 区 及 廊 道 等 四 个 方 面 入 手, 优 化 珠 三 角 地 区 空 间 布 局, 提 升 各 类 空 间 要 素 的 功 能 和 规 划 建 设 水 平, 引 导 区 域 城 镇 和 产 业 空 间 有 序 集 约 发 展, 建 设 舒 适 宜 居 的 城 乡 环 境, 为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广 东 提 供 空 间 保 障 广 东 省 将 构 建 完 善 的 珠 三 角 区 域 保 护 地 体 系, 为 优 质 生 活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可 靠 的 生 态 环 境 基 底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贯 彻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9 制 订 的 空 间 管 治 政 策 分 区, 深 化 区 域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推 进 各 市 的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加 快 划 定 基 本 生 态 控 制 线, 建 立 长 久 性 保 护 的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本 底 ; 继 续 推 进 区 域 绿 道 建 设, 在 建 设 中 坚 持 生 态 化 和 低 冲 击 原 则, 强 化 绿 道 对 整 合 自 然 生 态 资 源 沟 通 城 镇 发 展 区 与 自 然 生 境 促 进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完 整 性 的 功 能,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丰 富 绿 道 内 涵, 提 供 多 样 的 运 动 休 闲 文 化 功 能 ; 加 强 生 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受 到 人 工 破 坏 的 自 然 生 境 开 展 生 态 修 复, 建 立 保 护 乡 土 生 境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生 态 特 区, 维 护 和 恢 复 纳 入 保 护 地 的 水 岸 及 湿 地 ; 各 地 应 结 合 实 际 条 件 开 展 历 史 文 化 遗 存 和 地 方 文 化 景 观 资 源 调 查, 有 计 划 地 将 重 要 的 人 文 景 观 资 源 纳 入 保 护 地 体 系 ;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研 究 制 订 区 域 保 护 地 的 功 能 构 成 和 分 级 分 类 标 9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ont/message/viewmessage.aspx?messageid=110242 39

准, 逐 步 建 立 区 域 保 护 地 体 系 基 础 数 据 库, 将 各 种 自 然 生 态 资 源 和 历 史 文 化 资 源 纳 入 保 护 地 体 系 广 东 省 将 完 善 珠 三 角 区 内 公 共 中 心 体 系 的 生 活 服 务 和 生 产 性 服 务 职 能, 为 区 域 居 民 和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的 公 共 服 务, 使 各 级 中 心 地 成 为 优 质 生 活 和 活 力 经 济 的 主 要 载 体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加 强 广 州 深 圳 珠 海 等 区 域 性 中 心 城 市, 尤 其 是 其 新 中 心 副 中 心 的 功 能 建 设, 同 时 依 托 产 业 集 群 加 快 培 育 一 批 次 区 域 级 专 业 化 中 心, 完 善 生 产 性 服 务 中 心 的 功 能 和 网 络, 为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提 供 适 当 的 空 间 载 体, 促 进 区 域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 完 善 生 活 性 服 务 中 心 地 的 网 络 体 系,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的 全 面 覆 盖, 尤 其 要 加 强 基 层 的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为 推 行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提 供 空 间 保 障 ; 优 化 各 级 中 心 地 的 功 能 构 成 和 规 划 设 计, 提 供 对 公 交 自 行 车 步 行 友 好 的 城 市 环 境, 提 高 公 共 中 心 的 活 力 和 效 率 ; 在 区 域 内 主 要 城 市 的 市 级 和 次 级 中 心, 依 托 城 际 或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结 合 加 快 推 进 城 市 更 新, 打 造 包 含 多 种 功 能 提 供 就 近 的 居 住 和 就 业 服 务 的 城 市 综 合 体, 增 强 产 业 集 聚 能 力 和 服 务 辐 射 力 ; 在 地 方 性 中 心 及 镇 街 道 中 心 区, 推 行 城 市 品 质 提 升 行 动, 引 导 城 镇 服 务 功 能 集 聚 和 升 级, 塑 造 城 镇 形 象 特 色 和 空 间 秩 序 ; 及 在 社 区 村 的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根 据 所 服 务 居 民 的 人 口 规 模 及 其 生 活 方 式 的 特 点 妥 善 确 定 其 功 能 构 成, 充 分 体 现 社 区 的 特 色 和 居 民 的 实 际 需 求 (iii) 广 东 省 将 优 化 珠 三 角 区 内 各 类 发 展 区 的 空 间 形 态, 提 升 建 设 水 平, 使 其 成 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和 生 活 方 式 转 型 的 先 行 区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优 化 城 镇 密 集 发 展 区 的 空 间 形 态, 以 纳 入 保 护 地 体 系 的 隔 离 带 限 制 密 集 发 展 区 的 延 展 规 模, 大 力 鼓 励 低 冲 击 的 土 地 开 发 方 式, 推 广 绿 色 建 筑 和 绿 色 建 设 过 程, 改 善 城 镇 小 气 候, 提 高 发 展 区 的 空 间 舒 适 度 ; 推 进 可 持 续 住 区 建 设, 各 地 结 合 实 际 条 件 对 包 括 城 中 村 在 内 的 各 类 住 区 实 行 多 样 化 的 规 范 和 引 导, 逐 步 建 立 住 区 多 样 化 发 展 机 制, 满 足 居 民 不 同 的 居 住 需 求 ; 40

完 善 住 区 的 配 套 设 施 和 服 务, 尤 其 要 加 快 城 中 村 和 旧 住 宅 区 的 基 础 设 施 改 造 和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逐 步 扩 大 宜 居 社 区 建 设 的 覆 盖 范 围, 使 所 有 的 住 区 都 能 够 提 供 体 面 的 生 活 服 务 ; 鼓 励 发 展 混 合 单 元 住 区, 为 居 民 提 供 不 同 档 次 的 住 所, 促 进 不 同 收 入 的 住 户 交 流, 并 在 住 区 中 引 进 适 当 的 商 业 服 务, 促 进 社 区 与 社 会 的 融 合 ; 各 地 应 抓 紧 制 订 各 类 产 业 用 地 标 准, 逐 步 提 高 产 业 用 地 门 槛, 淘 汰 技 术 含 量 低 环 境 污 染 重 与 城 乡 景 观 冲 突 激 烈 的 产 业,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产 业 用 地 适 当 高 强 度 重 建, 推 进 产 业 用 地 改 造 升 级, 用 空 间 政 策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加 快 转 变 ; 完 善 各 类 产 业 园 区 的 生 活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鼓 励 工 商 业 适 度 混 合 发 展, 为 企 业 灵 活 应 对 经 济 发 展 新 形 势 及 时 转 向 新 兴 产 业 提 供 支 持 ; 通 过 规 划 引 导 建 筑 兼 容 交 通 融 合 设 施 和 场 地 共 享 等 多 种 途 径 鼓 励 大 学 城 科 学 园 创 意 产 业 园 等 知 识 型 园 区 向 社 会 开 放, 增 强 知 识 扩 散 效 应, 促 进 创 新 经 济 知 识 经 济 发 展 ; 及 贯 彻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制 订 的 空 间 管 治 政 策 分 区, 适 当 限 制 城 镇 发 展 提 升 地 区 和 一 般 地 区 的 空 间 扩 张, 鼓 励 重 点 产 业 集 聚 地 区 经 济 振 兴 扶 持 地 区 的 空 间 发 展, 重 点 加 快 引 导 珠 江 西 岸 科 学 发 展 (iv) 广 东 省 将 加 快 珠 三 角 区 内 以 交 通 设 施 为 主 体 的 区 域 性 廊 道 建 设, 促 进 廊 道 与 中 心 地 发 展 区 协 调 发 展, 增 进 居 民 就 业 居 住 和 休 闲 的 出 行 便 利 初 步 的 建 议 包 括 : 贯 彻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制 订 的 空 间 管 治 政 策 分 区, 各 地 的 规 划 应 落 实 区 域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区 域 性 交 通 通 道 和 交 通 枢 纽 等 廊 道 所 需 空 间, 为 加 快 区 域 性 廊 道 建 设 提 供 空 间 保 障 ; 贯 彻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发 展 轴 带 体 系, 引 导 区 域 城 镇 和 产 业 空 间 沿 着 城 际 城 市 轨 道 等 主 要 公 交 走 廊, 尤 其 是 其 交 通 枢 纽 地 区 发 展, 逐 步 建 立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骨 干 的 公 共 交 通 引 导 发 展 (TOD) 模 式 下 的 区 域 空 间 发 展 格 局 ; 及 结 合 珠 三 角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建 设, 依 托 城 市 核 心 区 粤 港 澳 跨 界 重 点 合 作 区 城 际 轨 道 交 通 枢 纽 等 发 展 空 间, 分 类 进 行 公 共 中 心 型 居 住 社 区 型 和 交 通 枢 纽 型 TOD 新 城 建 设 试 点 可 选 择 广 州 南 沙 滨 海 新 城 广 州 东 部 新 城, 深 圳 前 海 龙 华, 东 莞 松 山 湖 等 为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