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婦產科審查注意事項*99.04.01生效 (99.03.02更新)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6-1-1極限的概念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A7DCC0F9C3C4AAABAA76C0F8A6DBA7DAB7D3C555A4E2A5552DA4BAA4E52E706466>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101年性別圖像1.doc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1公告[1].rtf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 ) 1 5 ( ) ( ) ( )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1DEn

xls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一、 資格條件: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職能基準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肝癌防制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PowerPoint 簡報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Layout 1

第一章 緒論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T????????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55202-er-ch03.doc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靜 態 心 電 圖 -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 間 接 )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因 子 骨 骼 - 鈣 快 驗 保 綜 合 健 康 檢 查 計 劃 (MG038) 港 幣 1,600 元 靜 態 心 電 圖

Microsoft Word - catalog doc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附 件 一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昇 孕 產 中 醫 門 診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一 依 據 :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之 協 商 結 果 二 目 的 : 鼓 勵 生 育 為 國 家 當 前 重 要 政 策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Transcription:

五 婦 產 科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有 關 住 院 住 院 日 及 輕 病 住 院 : 1. 住 院 診 療 應 基 於 醫 療 上 必 要 時 為 之, 凡 門 診 可 行 之 手 術, 不 得 住 院 2. 陰 道 囊 腫 巴 氏 腺 囊 腫 子 宮 頸 糜 爛 及 子 宮 功 能 性 出 血, 除 非 病 情 特 殊, 一 律 門 診 給 付 如 病 情 特 殊 者, 於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詳 細 說 明 理 由 3. 生 產 住 院 部 分 則 參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七 部 第 一 章 辦 理 4. 非 預 定 手 術 之 住 院 病 人, 常 規 做 全 套 生 化 檢 查 不 適 宜, 應 依 病 情 需 要, 由 審 查 醫 師 作 專 業 判 斷 5. 住 院 病 患 於 手 術 後, 申 報 55010C 會 陰 沖 洗 以 三 天 為 原 則 ( 二 ) 手 術 費 材 料 費 之 申 報 : 1. 多 項 手 術 之 申 報 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通 則 辦 理 2. 子 宮 切 除 時 附 帶 施 行 之 預 防 性 卵 巢 或 輸 卵 管 切 除, 其 預 防 性 切 除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如 有 卵 巢 或 輸 卵 管 疾 病 得 檢 附 病 理 報 告 依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申 報 3. 非 治 療 性 之 闌 尾 切 除 術 輸 卵 管 切 除, 不 列 入 醫 療 給 付 範 圍, 如 病 情 特 殊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於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詳 述 理 由 4. 結 紮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人 工 授 精 詴 管 嬰 兒 等, 不 列 入 醫 療 給 付 範 圍 1

5. 一 般 門 診 手 術 申 報 96004C 應 有 麻 醉 紀 錄 備 查 6. 麻 醉 通 則 三 為 同 一 目 的 施 行 二 種 以 上 之 麻 醉 費, 應 按 主 麻 醉 所 定 點 數 計 算 之 7. 麻 醉 方 式 之 選 擇 應 依 病 情 及 醫 師 之 判 斷 適 當 選 擇, 不 宜 硬 性 規 定 ( 三 ) 用 藥 : 1.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之 使 用 及 無 併 發 症 之 骨 盆 腔 發 炎 之 抗 生 素 使 用, 應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之 抗 生 素 使 用 原 則 使 用 2. 注 射 藥 品 之 使 用 時 機, 應 以 不 能 口 服 或 口 服 仍 不 能 期 待 有 立 即 治 療 效 果 時, 方 得 為 之 (99/4/1) 3. 荷 爾 蒙 之 使 用 :(97/5/1) 停 經 後 荷 爾 蒙 之 使 用 得 依 醫 師 診 斷 使 用 於 閉 經 更 年 期 症 候 群 及 骨 質 疏 鬆 症 等 疾 病 治 療, 但 接 受 子 宮 切 除 後 之 病 患 不 宜 使 用 含 黃 體 素 之 荷 爾 蒙 製 劑 4. 維 他 命 之 使 用 : 應 以 有 積 極 治 療 者 為 限 5. 止 血 劑 及 酵 素 腫 劑 : 應 慎 重 選 擇 使 用 正 常 凝 血 機 能 下 之 手 術 後 及 脅 迫 流 產 等, 應 不 必 使 用 止 血 劑 6. 宮 縮 緩 解 劑 (tocolytics) 之 使 用 原 則 : 應 視 產 婦 病 情 需 要 給 藥, 只 適 用 於 妊 娠 滿 十 六 週 ( 十 六 週 加 天 ) 起, 至 三 十 七 週 前 ( 三 十 六 週 加 六 天 ) 2

7.Clomiphene citrate 除 非 為 不 妊 之 治 療, 否 則 不 宜 用 來 治 療 十 五 十 六 歲 月 經 異 常 病 患, 特 殊 個 案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宜 於 病 歷 詳 實 記 載, 由 審 查 醫 師 專 業 判 斷 ( 四 ) 一 般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80403B) 廣 泛 性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80412B) 及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80413B) 之 手 術 範 圍 界 定 如 下 : 1.80403B 一 般 全 子 宮 切 除 : 手 術 包 括 子 宮 體 及 子 宮 頸 切 除 2.80412B 廣 泛 性 全 子 宮 切 除 : 手 術 包 括 子 宮 體 子 宮 頸 子 宮 旁 結 締 組 織 (parametrium) 二 分 之 一 以 內 及 部 分 陰 道 切 除 3.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80413B) 及 陰 道 式 子 宮 根 治 手 術 (80414B): 手 術 包 括 子 宮 體 子 宮 頸 子 宮 旁 結 締 組 織 及 部 分 陰 道 切 除, 不 包 含 骨 盆 淋 巴 切 除, 如 子 宮 頸 癌 手 術 併 行 骨 盆 淋 巴 切 除 術, 如 僅 行 骨 盆 腔 淋 巴 摘 除, 應 申 報 70208B 之 二 分 之 一, 如 併 行 主 動 脈 旁 淋 巴 摘 除, 則 可 申 報 70209B 之 二 分 之 一,( 申 報 時 須 附 病 理 報 告, 手 術 紀 錄 等 資 料 ) 4. 施 行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80402B) 併 行 骨 盆 腔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如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在 stage 三 四 以 上, 且 有 biopsy 者 得 申 報 81014B, 並 須 附 病 理 報 告 ( 五 ) 支 付 標 準 80014C 腹 腔 鏡 手 術, 係 針 對 傳 統 腹 腔 鏡 下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電 燒 而 設 ; 至 於 電 視 腹 腔 鏡 下 施 行 各 項 婦 科 手 術, 於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令 公 布 前 依 各 項 手 術 費 規 定 申 報 ( 六 ) 申 報 人 工 流 產 之 條 件 : 3

1. 非 治 療 需 要 之 人 工 流 產 係 指 下 列 項 目 以 外 之 人 工 流 產 (1)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2)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等 親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之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4) 有 醫 學 上 之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形 發 育 之 虞 者 (5) 不 完 全 性 流 產 不 可 避 免 之 流 產 死 胎 流 產 等 病 態 性 流 產 2. 非 治 療 需 要 人 工 流 產 之 醫 療 費 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不 給 付 施 行 治 療 性 人 工 流 產 後, 有 特 殊 情 況 需 住 院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理 由 ( 七 ) 驗 孕 及 產 後 檢 查 屬 本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 八 ) 剖 腹 產 併 有 子 宮 肌 瘤 者 依 學 理 不 需 做 切 除 手 術, 如 行 切 除 者, 需 說 明 理 由, 且 需 附 病 理 報 告 ( 九 )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手 術 通 則 第 七 條 其 中 明 定 為 達 手 術 最 終 目 的 過 程 中 之 剝 離 : 等, 不 得 視 為 副 手 術 申 報 至 於 因 治 療 之 需 要 而 行 之 剝 離, 例 如 有 症 狀 之 腸 黏 連 子 宮 黏 連, 輸 卵 管 卵 巢 黏 連 等 其 剝 離 應 不 屬 另 一 手 術 過 程 中 之 剝 離, 應 可 申 報 為 副 手 術, 唯 此 項 申 報 之 審 核 為 避 免 申 報 浮 濫 ( 例 如 重 覆 剖 腹 產 皆 申 報 之 ) 應 從 嚴 ( 十 ) 有 關 陰 道 分 泌 物 檢 查 其 區 別 如 下 : 4

1.13006C: 由 陰 道 所 採 之 分 泌 物 如 白 帶 等 2.16007C: 經 由 穿 刺 所 取 得 之 分 泌 物 ( 十 一 )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及 緊 急 狀 況 下 施 行 子 宮 切 除 術 診 所 跨 表 申 報 原 則 : 1. 一 般 性 之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報 備 同 意 跨 表 者, 可 以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報 2. 基 層 診 所 因 病 情 需 要, 行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時 遇 緊 急 狀 況, 須 改 行 子 宮 切 除 術 時, 可 以 一 般 全 子 宮 切 除 (80403B) 或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80404B) 項 目 申 報, 惟 須 隨 案 附 跨 表 申 請 單 及 詳 細 病 歷 資 料 影 本, 併 醫 療 費 用 以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報 3. 審 查 醫 師 於 審 查 時, 如 發 現 不 符 緊 急 條 件, 仍 可 依 專 業 判 斷 予 以 刪 除 整 筆 手 術 費 用 ( 十 二 ) 剖 腹 產 的 適 應 症 如 下 : 1.Fetal distress( 需 附 胎 兒 監 視 器 報 告 ) 2.Failure to progress in active labor( 產 程 進 展 不 良 ) 3.APH(placenta previa, abruptio placenta)( 產 前 出 血 ) 4.Malpresentation (including twin with malpresentation)( 胎 位 不 正 ) 5.Cord prolapse( 臍 帶 脫 垂 ) 6.Induction failure( 催 生 失 敗 者 ) 7.Active genital herpes( 生 殖 道 疱 疹 者 ) 8.Previous C/S( 前 次 剖 腹 產 ) 請 註 明 前 次 剖 腹 產 之 理 由, 5

前 次 為 自 行 要 求 剖 腹 產 者, 如 無 特 殊 理 由 須 再 度 剖 腹 產 者, 僅 得 以 自 然 生 產 項 目 申 報 9.Previous uterine surgery( 先 前 有 子 宮 手 術 者 ) 10.Vulvar and/or vaginal condyloma acuminata, diffuse( 陰 部 或 陰 道 長 尖 形 濕 疣 ) 11.Treatable fetal anomalies(e.g. gastroschisis, omphalocele, hydrocephaly)( 胎 兒 先 天 不 正 常 可 治 療 者 ) 12.Preeclampsia with( 子 癇 前 症 ): (1)uncorrectable severe preeclampsia (2)HELLP syndrome with failed induction (6hrs) (3)eclampsia with poor induction progress (6hrs) 13.Extremly premature fetus < 1500gm( 限 有 NICU 設 備 者 ) ( 嬰 兒 體 重 <1500 公 克 ) 14.Pelvic deformity (sequela of poliomyelitis or traffic accident, etc.)( 骨 盤 畸 型 ) 15.Fetal macrosomia (>4000gm EBW)( 胎 兒 體 重 過 重 >4000 公 克 ) 16.Cephalopelvic disproportion (CPD)(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 17.Obsructive labor (e.g. myoma, ovarian tumor) ( 阻 塞 性 生 產, 如 子 宮 肌 瘤 或 卵 巢 腫 塊 ) 6

18.Major medical complications( 主 要 內 科 併 發 症 ) 19. 經 診 斷 為 HIV(+) 者 (98/8/1) 20. 其 他 特 殊 適 應 症, 但 需 詳 細 說 明 (98/8/1) ( 十 三 ) 以 MTX 藥 物 注 射 治 療 輸 卵 管 外 孕 妊 娠, 請 核 實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不 應 以 腹 腔 鏡 子 宮 外 孕 論 病 例 計 酬 手 術 項 目 申 報 ( 十 四 ) 經 腹 腔 鏡 檢 查, 發 現 為 黃 體 囊 腫, 行 電 燒 手 術 止 血 者, 應 核 實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不 應 以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報 ( 十 五 ) 因 卵 巢 良 性 腫 瘤, 行 雙 側 卵 巢 切 除 併 行 全 子 宮 切 除 者, 應 核 實 申 報 醫 療 費, 不 應 以 全 子 宮 切 除 論 病 例 計 酬 案 件 申 報 ( 十 六 ) 施 行 腹 腔 鏡 檢 查 (28014C) 原 則 不 需 住 院, 如 因 病 需 要 住 院, 須 於 病 歷 詳 細 記 載 並 詳 細 說 明 理 由 ( 十 七 ) 施 行 胎 心 音 監 視 檢 查 (18013C 18014C), 其 適 應 症 及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為 : 適 應 症 : 高 危 險 妊 娠 之 產 前 檢 查 懷 疑 子 宮 有 早 期 收 縮 治 療 性 引 產 之 子 宮 收 縮 監 測 一 日 累 積 監 視 超 過 六 小 時 者 仍 以 六 小 時 計, 且 不 可 與 18035B 併 同 申 報 申 報 費 用 時 請 檢 附 胎 心 音 監 視 報 告 ( 十 八 ) 先 兆 性 流 產 原 則 上 不 需 住 院, 如 門 診 治 療 無 效, 需 住 院 時 必 須 充 分 說 明 理 由 ( 十 九 ) 妊 娠 十 二 週 前 之 流 產 及 手 術, 原 則 上 不 需 住 院 ; 如 病 情 特 殊 需 住 院 者, 在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詳 細 說 明 理 由 7

( 二 十 ) 妊 娠 劇 吐 症 住 院, 原 則 上 需 附 有 urine acetone 陽 性 反 應 或 血 中 電 解 質 不 平 衡 之 報 告 ( 二 十 一 )Folliculometry 不 給 付 ( 二 十 二 ) 施 行 息 肉 切 除 術 及 未 懷 孕 之 子 宮 刮 除 術 者, 需 附 病 理 報 告 ( 二 十 三 ) 一 般 IUD 之 取 出, 健 保 不 給 付, 而 IUD displacement 之 取 出, 可 以 陰 道 異 物 去 除 術 申 報 ( 二 十 四 ) 申 報 PAP smear 費 用, 需 檢 附 細 胞 檢 查 報 告 ( 非 預 防 保 健 者 ), 以 利 審 查 ( 二 十 五 )C/S 及 婦 科 手 術 (ATH,VTH ) 等 住 院 案 件, 住 院 期 間 之 換 藥 陰 道 灌 洗 及 會 陰 沖 洗 次 數 申 報 規 定 : 1.C/S 及 婦 科 手 術 (ATH,VTH ) 等 患 者, 住 院 期 間 之 會 陰 沖 洗 最 多 共 三 天, 換 藥 最 多 共 三 次 2. 婦 科 手 術 (ATH,VTH ) 住 院 患 者, 手 術 前 施 行 陰 道 灌 洗 最 多 以 申 報 一 次 為 原 則 ( 二 十 六 ) 子 宮 陰 道 及 外 陰 之 發 炎, 門 診 口 服 抗 微 生 物 製 劑 使 用 以 一 種 為 原 則, 得 併 用 陰 道 塞 劑 或 藥 膏 (99/4/1) ( 二 十 七 ) 產 檢 申 報 超 音 波 檢 查 之 原 則 :(97/5/1) 1. 若 因 疾 病 必 需 施 行 超 音 波 檢 查, 不 應 以 產 檢 項 目 申 報 2. 產 檢 合 倂 疾 病 申 報 時, 需 有 適 應 症 3. 抽 審 案 件 必 須 附 上 清 晰 之 超 音 波 照 片 並 加 註 日 期 及 正 式 報 告 8

( 二 十 八 ) 治 療 性 流 產 手 術 審 查 原 則 : 1. 無 任 何 徵 候 或 症 狀, 又 無 病 歷 記 載 或 超 音 波 報 告, 不 應 施 行 子 宮 頸 擴 張 刮 除 術 (D&C) 手 術 2. 住 院 安 胎 失 敗 者, 可 施 行 子 宮 頸 擴 張 刮 除 術 (D&C) 手 術 3. 子 宮 頸 擴 張 刮 除 手 術, 申 報 急 診 時, 須 符 合 支 付 標 準 表 中 急 診 定 義 及 急 診 部 分 審 查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 二 十 九 ) 申 報 懷 孕 詴 驗, 需 於 檢 送 之 病 歷 記 載 結 果 ( 三 十 ) 同 一 病 灶 拆 線 時, 不 可 同 時 申 報 換 藥 費 用 ( 三 十 一 ) 有 早 產 之 虞 須 以 宮 縮 緩 解 劑 注 射 治 療 者, 可 收 容 住 院, 唯 需 檢 附 胎 心 音 監 視 報 告 ( 三 十 二 ) 手 術 麻 醉 中 未 使 用 Pulse or ear Oximetry (57017B), 不 得 申 報 該 項 費 用, 另 氣 管 內 插 管 (47031C) 費 用, 已 含 於 麻 醉 費 用 內 不 得 另 計 又 除 病 情 需 要, 不 可 同 時 申 報 一 般 導 尿 及 留 置 導 尿 ( 三 十 三 ) 產 檢 申 報 原 則 : 1. 產 前 檢 查 給 付 十 次, 其 時 程 分 為 三 階 段, 給 付 時 程 可 彈 性 辦 理 (1)17 週 之 前 : 給 付 二 次 (2)17 至 29 週 : 給 付 二 次 (3)29 週 以 後 : 給 付 六 次 2. 應 避 免 上 述 同 一 階 段 有 超 次 的 情 形 3. 刪 除 (99/4/1) 9

( 三 十 四 ) 1. 骨 盆 腔 檢 查, 病 歷 必 須 有 記 載 骨 盆 腔 檢 查 之 結 果 (97/5/1) 2. 陰 道 灌 洗 必 須 記 載 於 病 歷 內 (100/1/1) ( 三 十 五 ) 門 診 實 施 胎 兒 監 視 ( NST ) 追 蹤 胎 兒 健 康 時 需 有 適 應 症 才 可 申 報 (97/5/1) ( 三 十 六 ) 產 後 出 血 處 置 (55015C)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及 說 明 理 由 (97/5/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