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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0003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l5 61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 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要 (20l5 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l5 l4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3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全 面 推 进 我 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1

总 体 要 求 目 标 和 范 围 ( 一 ) 总 体 要 求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按 照 政 事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医 药 分 开 营 利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分 开 的 要 求 将 公 平 可 及 群 众 受 益 作 为 改 革 出 发 点 和 立 足 点 坚 持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公 益 性 质 以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为 关 键 环 节 更 加 注 重 改 革 的 系 统 性 ` 整 体 性 和 协 同 性 统 筹 推 进 医 疗 医 保 ` 医 药 改 革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问 题 加 强 分 类 指 导 下 放 相 关 权 限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全 面 深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体 制 补 偿 机 制 价 格 机 制 药 品 采 购 人 事 编 制 收 入 分 配 医 保 制 度 监 管 机 制 等 综 合 改 革 ( 二 ) 总 体 目 标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公 益 性 的 基 本 定 位 落 实 政 府 的 领 导 责 任 保 障 责 任 管 理 责 任 ` 监 督 责 任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建 立 维 护 公 益 性 调 动 积 极 性 保 障 可 持 续 的 运 行 新 机 制 20l5 年 在 全 区 所 有 县 ( 市 )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全 面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2017 年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看 大 病 解 难 症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基 本 实 现 大 病 不 出 县 努 力 让 群 众 就 地 就 医 到 十 三 五, 期 末 县 域 内 医 疗 机 构 布 局 规 划 和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更 加 合 理 多 元 化 办 医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更 趋 完 善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得 到 有 效 缓 解 2

( 三 ) 改 苹 范 围 本 意 见 适 用 于 全 区 所 有 县 ( 市 ) 公 立 的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 含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民 族 医 医 院 下 同 )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专 科 医 院 二 优 化 县 域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 四 ) 明 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是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是 县 域 内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的 龙 头 和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的 纽 带 是 政 府 向 县 域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重 要 载 体 主 要 承 担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抢 救 与 疑 难 病 转 诊 负 责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员 培 训 指 导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等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等 工 作 ( 五 ) 合 理 配 置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各 县 ( 市 ) 要 根 据 国 办 发 20l5 l4 号 文 件 和 自 治 区 制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以 及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标 准 编 制 县 域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县 域 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数 量 布 局 功 能 规 模 和 标 准 县 级 政 府 是 举 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主 体 在 县 级 区 域 依 据 常 住 人 口 数 原 则 上 由 县 级 政 府 设 置 1 所 综 合 医 院 l 所 中 医 医 院 和 l 所 妇 幼 保 健 院 中 医 类 资 源 缺 乏 难 以 设 置 中 医 类 医 院 的 县 可 在 县 办 综 合 医 院 设 置 中 医 科 或 民 族 医 科 室 民 族 地 区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县 级 区 域 优 先 设 立 民 族 医 医 院 50 万 人 以 上 的 县 可 适 当 增 加 公 立 医 院 数 量,30 万 人 口 以 上 的 县 ( 市 ) 至 少 有 1 所 医 院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水 平 完 善 县 域 急 救 服 务 体 系 鼓 励 采 取 迁 建 整 合 转 型 等 多 种 _3

途 径 将 其 他 公 立 医 院 改 造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专 科 医 院 老 年 护 理 和 康 复 等 机 构 也 可 探 索 公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强 化 规 划 的 刚 性 约 束 力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示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对 未 按 规 划 要 求 落 实 政 府 办 医 责 任 或 超 规 划 建 设 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六 ) 明 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和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床 位 规 模 按 照 功 能 定 位 当 地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等 情 况 予 以 核 定 严 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自 行 举 债 建 设 和 举 债 购 置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鼓 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国 产 设 备 和 器 械 严 格 控 制 超 越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定 位 或 疗 效 不 明 确 费 用 高 昂 的 医 疗 技 术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的 引 进 和 应 用 贷 款 或 集 资 购 买 的 大 型 设 备 原 则 上 由 政 府 回 购 回 购 方 案 由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报 同 级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回 购 有 困 难 的 2015 年 前 要 限 期 降 低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和 治 疗 价 格 对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历 史 债 务 应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分 类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举 办 单 位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通 过 政 府 补 偿 机 制 ` 医 院 强 化 管 理 偿 还 等 方 式 多 渠 道 进 行 化 解 对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和 举 债 建 设 公 立 医 院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政 府 和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 七 ) 落 实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政 策 在 县 域 内 社 会 办 医 要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相 结 合 发 挥 公 立 医 院 主 体 作 用 和 社 会 办 医 补 充 作 用 相 辅 相 成 在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中 为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留 出 合 理 空 问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准 入 范 围 清 理 取 消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加 快 落 实 在 市 场 准 入 社 会 ~4_

保 险 定 点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实 行 同 等 对 待 政 策 不 将 社 会 办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床 位 规 模 等 作 为 确 定 配 置 大 型 设 备 的 必 要 前 置 条 件 重 点 考 核 机 构 人 员 资 质 与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等 指 标 通 过 特 许 经 营 公 建 民 营 民 办 公 助 等 模 式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相 同 的 土 地 划 拨 使 用 政 策 和 用 水 用 电 用 气 价 格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准 予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对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免 予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中 医 类 专 科 医 院 和 只 提 供 传 统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中 医 门 诊 部 中 医 诊 所 加 快 社 会 办 中 医 类 机 构 发 展 三 改 革 管 理 体 制 ( 八 ) 建 立 规 范 高 效 的 政 府 办 医 体 制 加 快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从 直 接 管 理 公 立 医 院 转 为 行 业 管 理 强 化 政 策 法 规 行 业 规 划 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定 和 监 督 指 导 职 责 各 县 ( 市 ) 可 组 建 由 政 府 负 责 人 牵 头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部 分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协 委 员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组 成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履 行 政 府 办 医 职 能 负 责 医 院 发 展 规 划 章 程 制 定 重 大 项 目 实 施 财 政 投 入 院 长 选 聘 运 行 监 管 绩 效 考 核 等 5

( 九 ) 落 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和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执 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的 决 策 具 有 人 事 管 理 权 医 院 领 导 副 职 推 荐 权 绩 效 工 资 内 部 分 配 权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权 等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去 行 政 化 逐 步 取 消 医 院 的 行 政 级 别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不 得 兼 任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领 导 职 务 完 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推 进 院 长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建 设 加 强 民 主 决 策 推 进 民 主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作 用 ( 十 ) 建 立 科 学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评 价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以 公 益 性 质 和 运 行 绩 效 为 核 心 突 出 功 能 定 位 公 益 性 职 责 履 行 合 理 用 药 费 用 控 制 运 行 效 率 和 社 会 满 意 度 等 考 核 指 标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弓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提 升 考 核 的 客 观 公 正 性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与 财 政 补 助 医 保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以 及 院 长 薪 酬 任 免 奖 惩 等 挂 钩 强 化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政 府 办 医 机 构 对 院 长 的 激 励 约 束 强 化 院 长 年 度 和 任 期 目 标 管 理 建 立 问 责 机 制 严 禁 将 院 长 收 入 与 医 院 的 经 济 收 入 直 接 挂 钩 ( 十 一 ) 强 化 医 院 内 部 精 细 化 管 理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和 行 政 相 互 分 工 协 作 的 高 效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以 安 全 质 量 和 效 率 为 中 心 的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和 成 本 核 算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针 对 患 者 群 体 医 疗 病 种 绩 效 评 价 医 疗 责 任 成 本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进 行 精 细 化 的 制 度 6

设 计 和 考 核 严 格 执 行 医 院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健 全 财 务 分 析 和 报 告 制 度 力 口 强 医 院 经 济 运 行 分 析 与 监 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等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医 院 财 务 审 计 和 医 院 院 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改 善 医 院 服 务 积 极 推 行 预 约 诊 疗 服 务 开 展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力 口 强 便 民 门 诊 建 设,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费 用 即 时 结 算 完 善 收 费 项 目 公 示 和 费 用 查 询 等 制 度 要 开 展 患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出 院 患 者 回 访 活 动 认 真 倾 听 群 众 意 见 及 时 解 决 反 映 突 出 的 问 题 ( 十 二 )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用 药 管 理 处 方 审 核 制 度 加 强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实 行 重 点 药 品 监 控 将 辅 助 性 营 养 性 药 品 列 入 重 点 跟 踪 监 控 品 目 录 加 强 临 床 路 径 和 诊 疗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的 不 合 理 使 用 加 大 对 异 常 高 额 医 疗 费 用 的 预 警 和 分 析 严 格 控 制 医 院 门 诊 和 出 院 平 均 费 用 医 师 处 方 权 限 抗 菌 药 物 使 用 对 连 续 3 个 月 排 名 在 前 3 名 的 抗 菌 药 物 给 予 暂 停 使 用 处 理 严 格 控 制 大 检 查 行 为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医 院 设 置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阳 性 率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检 查 费 用 占 医 疗 总 费 用 比 例 普 通 检 查 及 化 验 收 入 占 比 等 控 制 指 标 和 考 核 指 标 对 有 不 合 理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责 任 医 生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 情 节 严 重 者 停 止 其 处 方 权 加 强 医 疗 行 风 建 设 促 进 依 法 执 业 廉 洁 行 医 强 化 问 责 制 严 肃 查 处 工 作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或 失 职 读 职 行 为 四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新 机 制 ( 十 三 )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所 有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推 进 医 药 分 7

开 积 极 探 索 多 种 有 效 方 式 改 革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 中 药 饮 片 除 外 ) 20l5 年 7 月 l 日 起, 全 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零 差 率 销 售 所 有 药 品 ( 中 药 饮 片 除 外 ) 按 进 货 价 销 售 不 得 再 实 行 加 价 销 售 医 院 由 此 减 少 的 合 理 收 入 通 过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和 增 加 政 府 补 助 以 及 医 院 加 强 成 本 核 算 节 约 运 行 成 本 等 多 方 共 担 其 中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和 医 院 加 强 核 算 节 约 运 行 成 本 补 偿 80% 财 政 补 助 补 偿 20% 财 政 补 助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和 县 财 政 按 6:4 的 比 例 承 担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加 成 收 入 统 一 以 2013 年 全 区 卫 生 决 算 报 表 数 据 为 准 充 分 发 挥 医 疗 保 险 补 偿 作 用 医 保 基 金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对 医 院 提 供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予 以 及 时 补 偿 缩 小 医 保 基 金 政 策 内 报 销 比 例 与 实 际 报 销 比 例 的 差 距 财 政 要 调 整 支 出 结 构 切 实 加 大 投 入 增 加 的 政 府 投 入 要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将 医 院 的 药 品 贮 藏 保 管 损 耗 等 费 用 列 入 医 院 运 行 成 本 予 以 补 偿 医 院 通 过 成 本 核 算 减 少 支 出 形 成 的 结 余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医 院 当 年 应 当 支 付 的 历 史 债 务 并 预 留 发 展 资 金 经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后 可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绩 效 工 资 增 量 补 助 ( 十 四 ) 理 顺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在 保 证 医 保 基 金 可 承 受 总 体 上 群 众 负 担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将 通 过 推 进 药 品 和 耗 材 招 标 采 购 流 通 使 用 等 方 面 改 革 降 低 的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不 得 直 接 返 还 医 院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结 构 调 整 有 升 有 降 逐 步 到 位 的 原 则 体 现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劳 务 价 值 综 合 考 虑 取 消 药 品 加 8

成 诊 疗 项 目 收 入 结 构 医 保 支 付 能 力 和 群 众 就 医 负 担 以 及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等 因 素 降 低 药 品 和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价 格 适 当 降 低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治 疗 价 格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检 查 价 格 按 不 含 设 备 折 日 的 成 本 制 定 ; 合 理 提 高 诊 查 手 术 护 理 床 位 妇 产 类 ` 中 医 民 族 医 诊 疗 等 项 目 价 格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获 得 合 理 收 入 建 立 以 成 本 和 收 入 结 构 变 化 为 基 础 的 价 格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价 格 调 整 政 策 与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相 互 衔 接 根 据 需 要 探 索 将 价 格 调 整 权 限 下 放 到 县 ( 市 ) 的 机 制 自 治 区 相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指 导 ( 十 五 ) 落 实 政 府 投 入 责 任 县 级 政 府 是 举 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主 体 也 是 组 织 推 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主 体 要 在 严 格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建 设 规 模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办 医 院 履 行 出 资 责 任 全 面 落 实 政 府 关 于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符 合 规 划 的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重 点 专 科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费 用 政 策 性 亏 损 以 及 承 担 公 共 卫 生 任 务 和 紧 急 救 治 支 农 支 边 公 共 服 务 等 投 入 政 策 改 革 财 政 补 助 方 式 加 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强 化 财 政 补 助 与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落 实 政 府 对 县 级 公 立 中 医 院 的 投 入 倾 斜 政 策 对 位 于 地 广 人 稀 和 边 远 地 区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可 探 索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政 府 给 予 必 要 保 障 ( 十 六 ) 做 好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与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的 衔 接 取 消 药 品 加 成 的 同 时 按 照 自 治 区 物 价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规 定 同 步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同 步 实 9

施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调 整 的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按 规 定 纳 入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范 围 在 医 院 新 农 合 城 镇 居 民 门 诊 收 费 软 件 系 统 与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对 接 前 作 为 过 渡 临 时 措 施 由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商 医 院 采 用 门 诊 记 帐 医 保 预 付 定 期 结 算 等 方 式 及 时 支 付 医 院 新 农 合 城 镇 居 民 门 诊 收 费 项 目 提 价 部 分 形 成 的 收 入 新 农 合 城 镇 居 民 门 诊 收 费 系 统 与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对 接 后 按 规 定 实 行 直 接 结 算 五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制 度 ( 十 七 ) 建 立 健 全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新 机 制 全 面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7 号 )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使 用 的 药 品 要 依 托 自 治 区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按 照 质 量 优 先 价 格 合 理 原 则 坚 持 政 府 弓 导 与 市 场 机 制 相 结 合 采 取 招 采 合 一 量 价 挂 钩 等 办 法 开 展 药 品 集 中 分 类 采 购 允 许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城 市 所 辖 县 ( 市 ) 与 试 点 城 市 一 道 在 自 治 区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上 自 行 采 购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探 索 带 量 采 购 等 多 种 有 效 形 式, 进 一 步 增 强 医 院 和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部 门 在 药 品 采 购 中 的 参 与 度 以 成 本 核 算 为 依 据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推 进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网 上 阳 光 采 购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和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通 过 自 治 区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鼓 励 采 购 国 产 品 种 有 效 降 低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价 格 控 制 医 疗 成 本 加 强 自 治 区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平 台 能 力 建 设 提 高 药 械 集 中 采 购 透 明 度 药 品 和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采 购 数 据 实 行 部 门 和 区 域 共 享 10

( 十 八 ) 保 障 药 品 供 应 完 善 药 品 配 送 制 度 提 高 药 品 配 送 集 中 度 加 强 对 配 送 企 业 配 送 效 率 的 考 核 完 善 常 用 低 价 药 品 短 缺 药 品 儿 童 用 药 的 保 障 供 应 机 制 做 好 常 用 低 价 药 品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提 高 常 用 低 价 药 品 使 用 量 进 一 步 完 善 短 缺 药 品 储 备 制 度 保 障 短 缺 药 品 储 备 及 时 到 位 逐 步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与 非 基 本 药 物 采 购 衔 接 机 制 完 善 鼓 励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的 政 策 措 施,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应 当 优 先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含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和 广 西 增 补 的 非 目 录 药 物 )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的 品 种 所 占 药 品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基 本 药 物 的 销 售 额 所 占 药 品 总 销 售 额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严 格 采 购 付 款 制 度 医 院 签 订 药 品 采 购 合 同 时 应 当 明 确 采 购 品 种 剂 型 规 格 价 格 数 量 配 送 批 量 和 时 限 结 算 方 式 和 结 算 时 间 等 内 容 医 院 应 将 药 品 收 支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货 款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要 按 规 定 与 医 疗 机 构 及 时 足 额 结 算 医 疗 费 用 加 快 完 善 药 品 采 购 供 应 信 息 系 统 逐 步 推 进 信 息 公 开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推 进 医 药 分 开 尊 重 患 者 用 药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鼓 励 患 者 自 主 选 择 在 医 院 门 诊 药 房 或 凭 处 方 到 零 售 药 店 购 药 ( 十 九 ) 完 善 诚 信 记 录 和 市 场 清 退 制 度 加 强 药 品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及 配 送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不 良 记 录 登 记 制 度 对 药 品 采 购 中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蓄 意 抬 高 价 格 或 恶 意 压 低 价 格 中 标 后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供 应 质 量 不 达 标 药 品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生 产 并 及 时 配 送 供 货 向 采 购 机 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和 个 人 进 行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11

赂 的 一 律 记 录 在 案 并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建 立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的 规 定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 药 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实 施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惩 处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严 格 执 法 依 法 处 罚 对 不 作 为 或 乱 作 为 的 应 当 严 厉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贵 任 人 的 责 任 六 创 新 医 保 管 理 体 制 ( 二 十 ) 推 进 医 保 支 什 方 式 改 革 充 分 发 挥 基 本 医 保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强 化 医 保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2015 年 年 底 前,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要 覆 盖 县 域 内 所 有 公 立 医 院 覆 盖 30% 以 上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出 院 病 例 数 到 20l7 年 全 面 推 行 以 预 算 收 支 为 依 据 以 总 额 预 付 按 病 种 付 费 为 主 按 人 头 付 费 按 服 务 单 元 付 费 等 复 合 型 付 费 方 式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付 费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谈 判 协 商 和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通 过 谈 判 方 式 确 定 服 务 范 围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标 准 和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强 化 激 励 约 束 调 动 医 院 和 医 务 人 员 积 极 性 严 格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保 证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各 市 县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组 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和 按 病 种 付 费 的 要 求 制 订 实 施 适 应 基 本 医 疗 需 求 符 合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实 际 采 用 适 宜 技 术 的 临 床 路 径 规 范 医 疗 行 为 ( 二 十 一 ) 发 挥 医 疗 保 险 补 偿 控 费 作 用 医 保 基 金 按 规 定 及 时 结 算 并 拨 付 资 金 给 医 院 以 补 偿 医 院 提 供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12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要 提 供 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适 宜 技 术 服 务, 控 制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范 围 外 的 医 药 服 务 严 格 执 行 医 保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按 照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上 涨 建 立 健 全 医 保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制 定 医 保 基 金 支 出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并 分 解 到 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并 以 要 约 的 方 式 控 制 费 用 的 不 合 理 增 长 实 行 质 量 保 证 金, 制 度,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年 初 下 达 给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年 度 预 算 或 年 度 总 额 控 制 指 标 1-11 月 按 平 均 月 度 预 算 或 控 制 指 标 及 时 拨 付 医 疗 费 用 预 留 12 月 份 的 月 度 预 算 或 控 制 指 标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年 终 考 核 清 算 后 予 以 返 还 或 扣 减 ( 二 十 二 ) 力 口 强 医 疗 保 险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监 控 和 引 导. 充 分 发 挥 医 保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调 控 弓 导 和 监 督 制 约 作 用 加 强 对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制 可 能 出 现 的 推 诱 拒 收 病 人 降 低 服 务 标 准 虚 报 服 务 量 等 行 为 的 监 管 逐 步 将 医 保 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的 监 管 延 伸 到 对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加 强 对 基 本 医 保 药 品 目 录 外 药 品 使 用 率 药 占 比 次 均 费 用 参 保 人 员 负 担 水 平 住 院 率 平 均 住 院 日 复 诊 率 人 次 人 头 比 转 诊 转 院 率 手 术 和 择 期 手 术 率 等 指 标 的 实 时 监 控, 结 果 与 医 保 基 金 支 付 挂 钩 弓 导 医 务 人 员 科 学 诊 疗 合 理 用 药 规 范 检 查 向 患 者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医 疗 服 务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倾 斜 鼓 励 使 用 中 医 药 服 务 弓 导 群 众 合 理 就 医 ( 二 十 三 ) 逐 步 提 高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逐 步 缩 小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l3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与 实 际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的 差 距 20l5 年 所 有 县 ( 市 ) 全 面 实 施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和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制 度 加 强 基 本 医 保 城 乡 居 民 大 病 保 险 疾 病 应 急 救 助 医 疗 救 助 和 商 业 保 险 等 多 种 保 障 制 度 的 衔 接, 进 一 步 减 轻 群 众 医 药 费 用 负 担 积 极 探 索 构 建 城 乡 一 体 化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在 国 家 政 策 指 导 下 进 一 步 推 进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整 合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统 一 信 息 系 统 统 一 统 筹 层 次 完 善 管 理 服 务 提 高 服 务 效 率, 提 升 保 障 水 平 建 立 医 保 管 理 新 机 制 七 建 立 符 台 行 业 特 点 的 人 事 薪 酬 制 度 ( 二 十 四 ) 明 确 定 编 标 准 根 据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功 能 工 作 量 和 现 有 编 制 使 用 情 况 等 因 素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根 据 我 区 实 际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人 员 编 制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确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编 制 : 原 则 上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数 按 县 域 人 口 l.4%o 的 比 例 核 定 有 条 件 的 可 适 当 提 高 核 定 比 例 1. 综 合 医 院 床 位 与 工 作 人 员 之 比 分 为 三 类 :300 张 床 位 以 下 的 按 l:l.30 1.40 计 算 ;30 卜 500 张 床 位 的 按 l:l.40-l50 计 算 ;500 张 床 位 以 上 的 按 1:L60-l.70 计 算 2. 中 医 医 院 的 定 员 标 准 可 根 据 区 域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规 定 参 考 原 卫 生 部 和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1986 年 4 月 印 发 的 全 国 中 医 医 院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员 编 制 标 准 ( 试 行 ) 确 定 l50 张 床 位 以 下 的 按 l:l.30-l.40 核 定 l5l-250 张 床 位 的 按 1:1.40-150 核 定, 25l 450 张 床 位 的 按 l:l.50-160 核 定 450 张 床 位 以 上 的 按 14

1:l.60 1.70 核 定 专 科 医 院 的 定 员 标 准 可 参 照 县 级 公 立 综 合 医 院 核 编 标 准 确 定 3.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可 参 考 1986 年 l 月 原 卫 生 部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核 定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 人 员 编 制 总 额 一 般 按 人 口 的 1:l0000 配 备 ; 地 广 人 稀 交 通 不 便 的 地 区 按 人 口 的 1:5000 配 备 ;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区 按 l:15000 配 备 其 中 县 妇 幼 保 健 人 员 可 按 20-40 人 或 4l 70 人 配 备 临 床 人 员 按 设 立 床 位 数 以 l:170 的 比 例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 二 十 五 ) 创 新 用 编 管 理 在 坚 持 编 制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政 府 监 管 与 医 院 自 主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前 提 下 围 绕 公 立 医 院 回 归 公 益 性 和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改 革 目 标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开 拓 改 革 思 路 创 新 管 理 方 式 方 法 使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管 理 既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要 求 又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律 和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方 向 既 要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健 康 发 展 又 要 与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严 格 控 制 机 构 编 制 的 要 求 各 地 按 定 编 标 准 所 需 新 增 的 编 制 应 在 本 地 区 事 业 编 制 总 量 内 调 剂 调 剂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核 定 聘 用 人 员 控 制 数 作 为 购 买 服 务 的 依 据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使 用 聘 用 人 员 控 制 数 人 员 名 单 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备 案 不 办 理 入 编 手 续, 控 制 数 内 聘 用 人 员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在 聘 期 间 与 编 制 内 人 员 在 薪 酬 标 准 职 称 评 定 竞 争 上 岗 岗 位 15

交 流 科 研 立 项 等 方 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按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在 制 定 和 完 善 编 制 标 准 和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的 前 提 下 逐 步 实 行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编 制 备 案 制 建 立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县 乡 一 体 化 编 制 管 理 新 机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的 编 制 管 理 实 行 控 制 数 做 法 不 再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实 行 新 人 新 办 法 老 人 老 办 法 使 用 定 编 标 准 核 定 的 编 制 总 量 中 各 医 院 按 l0% 左 右 的 比 例 核 减 人 员 编 制 相 应 地 调 整 为 后 勤 服 务 人 员 控 制 数 后 勤 服 务 控 制 数 聘 用 人 员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各 地 根 据 实 际 自 行 制 定 ( 二 十 六 ) 深 化 用 人 机 制 改 苹 按 照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要 求 落 实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用 人 自 主 权 全 面 推 行 聘 用 制 度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实 行 定 编 定 岗 不 定 人 变 身 份 管 理 为 岗 位 管 理, 建 立 能 进 能 出 能 上 能 下 的 灵 活 用 人 机 制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打 破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和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之 问 的 政 策 壁 垒 为 医 务 人 员 自 由 合 理 流 动 创 造 条 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按 国 家 确 定 的 通 用 岗 位 类 别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和 聘 用 人 员 控 制 数 总 额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岗 位 医 院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应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确 定 进 一 步 改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机 制 尊 重 并 逐 步 扩 大 各 市 招 聘 自 主 权 各 市 可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16

政 策 并 结 合 本 地 卫 生 行 业 特 点 确 定 每 年 招 聘 的 人 数 次 数 报 考 条 件 命 题 形 式 等 ( 二 十 七 ) 深 化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在 国 家 出 台 医 疗 卫 生 行 业 薪 酬 改 革 方 案 前 各 县 ( 市 ) 可 先 行 探 索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核 定 办 法 结 合 医 疗 行 业 培 养 周 期 长 职 业 风 险 高 专 业 性 强 责 任 重 大 加 班 夜 班 多 等 特 点 建 立 以 体 现 工 资 总 量 与 绩 效 考 核 挂 钩 的 分 配 制 度 逐 步 提 高 医 院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占 业 务 支 出 的 比 例, 实 现 单 位 工 资 总 量 与 医 院 事 业 发 展 经 济 增 长 行 业 水 平 动 态 调 整 进 一 步 密 切 绩 效 考 评 与 单 位 职 工 收 入 分 配 的 关 系 分 配 应 当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绩 优 酬 同 工 同 酬 重 点 向 临 床 一 线 关 键 岗 位 业 务 骨 干 和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倾 斜 合 理 拉 开 差 距 尊 重 医 院 的 分 配 自 主 权 允 许 医 院 根 据 改 革 精 神 和 本 院 实 际 情 况 在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征 求 职 工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医 院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本 院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方 案, 经 职 代 会 通 过 后 在 医 院 内 公 布 实 施 公 布 实 施 前 须 将 其 中 的 人 员 经 费 占 医 院 业 务 支 出 的 比 例 工 资 构 成 及 其 比 例 关 系 报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严 禁 给 医 院 科 室 和 医 务 人 员 设 定 创 收 指 标 严 禁 把 医 务 人 员 收 入 与 医 院 的 药 品 耗 材 检 查 化 验 等 收 入 挂 钩 ( 二 十 八 )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负 责 内 部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绩 效 突 出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工 作 量 服 务 质 量 行 为 规 范 技 术 能 力 成 本 控 制 医 德 医 风 和 患 者 满 意 l7

度 等 情 况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医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聘 用 职 称 晋 升 个 人 薪 酬 评 先 评 优 挂 钩 科 学 设 定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合 理 确 定 岗 位 分 配 系 数 突 出 技 能 和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淡 化 论 文 和 外 语 要 求 医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与 其 他 人 员 的 收 入 差 距 要 控 制 在 合 理 水 平 建 立 健 全 医 务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考 核 档 案 记 录 医 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违 规 情 况 等 完 善 医 师 医 疗 服 务 不 良 记 录 登 记 制 度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 二 十 九 ) 加 强 适 应 行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广 西 医 药 卫 生 人 才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20l3_2020 年 ) 结 合 我 区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实 际 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培 养 骨 干 后 备 人 才 建 立 城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基 层 的 人 才 流 动 激 励 机 制 鼓 励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通 过 岗 位 聘 用 项 目 聘 用 任 务 聘 用 对 口 支 援 技 术 协 作 学 科 建 设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方 式 自 主 弓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紧 缺 专 业 急 需 人 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实 施 专 科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对 紧 缺 专 业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特 殊 岗 位 人 才 放 宽 年 龄 学 历 资 历 限 制 简 化 弓 进 程 序 和 手 续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健 全 完 善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逐 步 实 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录 用 新 进 临 床 医 师 必 须 取 得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鼓 励 重 点 业 务 专 项 培 训 实 施 县 级 医 院 骨 干 医 生 培 训 项 目 大 力 推 进 县 级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在 职 培 训 积 极 培 养 或 弓 进 18_

县 域 学 科 带 头 人 逐 步 提 高 高 级 职 称 和 高 学 历 技 术 人 员 人 才 比 例 增 强 护 理 人 员 力 量 逐 步 按 医 护 比 例 配 齐 ( 三 十 ) 力 口 强 县 域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以 持 续 提 升 基 层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为 抓 手 继 续 完 善 中 医 药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机 制 重 点 加 强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强 化 县 中 医 医 院 内 涵 建 设 对 尚 未 建 立 中 医 医 院 的 县 ( 市 ) 支 持 县 ( 市 )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化 中 医 科 中 药 房 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要 筛 选 包 括 中 医 中 药 技 术 在 内 的 一 批 适 宜 医 疗 技 术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推 广 应 用 实 施 名 家 名 医 走 基 层 行 动 计 划 推 进 县 乡 村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体 系 广 覆 盖 确 保 所 有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80% 的 村 卫 生 室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民 族 医 药 服 务 ( 三 十 一 ) 提 高 县 域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能 力 重 点 支 持 妇 幼 保 健 体 系 标 准 化 建 设, 确 保 十 三 五, 期 间 每 个 县 ( 市 区 ) 建 成 1 所 政 府 举 办 的 标 准 化 妇 幼 保 健 院 ; 优 化 整 合 市 县 两 级 妇 幼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资 源 实 现 深 度 融 合 ; 加 强 县 域 高 危 孕 产 妇 新 生 儿 重 症 急 救 体 系 建 设 ; 按 照 填 平 补 齐 原 则 完 善 县 域 农 村 围 孕 围 产 保 健 妇 女 保 健 儿 童 保 健 预 防 控 制 出 生 缺 陷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母 婴 保 健 法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20ll 2020)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1l~2020) 的 任 务 目 标 ; 增 强 妇 幼 中 医 服 务 能 力 ; 推 进 妇 幼 健 康 服 务 信 息 数 字 化 建 设 ( 三 十 二 ) 力 口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在 国 家 统 一 规 19

划 下 加 快 白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信 息 区 域 平 台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统 筹 推 进 医 疗 卫 生 信 息 资 源 整 合 逐 步 实 现 医 疗 服 务 公 共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医 疗 保 障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中 医 药 管 理 和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由 自 治 区 统 一 设 计 开 发 全 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门 诊 与 住 院 收 费 报 销 软 件 系 统 消 除 部 门 间 和 医 院 内 同 时 存 在 多 个 收 费 报 销 软 件 系 统 的 现 象 加 强 医 院 电 子 病 历 和 医 院 管 理 为 重 点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2015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逐 步 实 现 医 院 基 本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的 数 据 交 换 和 共 享 着 重 规 范 医 院 诊 疗 行 为 和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能 力 建 立 信 息 化 监 管 平 合 对 处 方 和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核 心 诊 疗 信 息 等 实 行 有 效 监 管 为 医 院 精 细 化 管 理 提 供 信 息 保 障 加 快 推 进 居 民 健 康 卡 发 放 工 作 实 现 全 国 范 围 内 健 康 管 理 身 份 识 别 和 异 地 结 算 功 能 加 快 推 进 新 农 合 市 级 统 筹 和 一 卡 通, 工 程, 尽 快 实 现 与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对 接, 进 一 步 方 便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加 快 推 进 远 程 诊 疗 系 统 建 设 制 定 出 合 管 理 办 法 及 收 费 标 准 等 远 程 医 疗 支 持 政 策 逐 步 实 现 远 程 会 诊 远 程 ( 病 理 ) 诊 断 和 远 程 教 育 等 依 托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卫 生 计 生 专 网 并 实 现 公 立 医 院 全 覆 盖 强 化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保 护 群 众 隐 私 ( 三 十 三 ) 提 高 技 术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能 力, 加 强 以 人 才 技 术 重 点 专 科 为 核 心 的 能 力 建 设 逐 渐 达 到 能 承 担 县 域 居 民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急 危 重 症 救 治 与 疑 难 病 的 转 诊 任 务 各 县 ( 市 ) 要 围 绕 近 3 年 县 外 转 出 率 靠 前 的 5_10 20

个 病 种 确 定 需 要 重 点 加 强 建 设 的 相 关 临 床 和 辅 助 科 室 提 出 人 才 ` 技 术 学 科 和 管 理 能 力 提 升 需 求 自 治 区 市 县 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在 对 口 支 援 人 才 弓 进 骨 干 培 养 等 方 面 形 成 政 策 叠 加 效 应 推 广 应 用 适 宜 医 疗 技 术, 在 保 证 质 量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放 宽 相 对 成 熟 二 类 技 术 的 机 构 准 入 条 件 调 动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实 施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制 度 的 积 极 性 落 实 好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制 度 切 实 提 升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水 平 ( 三 十 四 ) 开 展 使 民 惠 民 服 务 建 立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模 式 公 开 医 疗 服 务 信 息 实 行 预 约 挂 号 建 立 和 完 善 患 者 自 助 系 统 推 行 出 入 院 一 站 式 服 务 床 旁 结 账 等 便 民 措 施,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简 化 就 医 手 续 缩 短 群 众 等 候 时 问, 改 善 服 务 态 度 和 质 量 推 广 优 质 护 理 服 务 实 行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费 用 即 时 结 算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地 方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参 保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的 住 院 患 者 不 收 或 者 只 收 小 部 分 住 院 押 金 实 行 先 住 院 后 付 费 九 建 立 健 全 / 医 疗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 三 十 五 )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积 极 探 索 以 多 种 方 式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长 期 稳 定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在 条 件 适 宜 的 地 区 开 展 县 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试 点 探 索 一 体 化 内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整 合 医 务 人 员 县 管 乡 用 和 交 流 轮 岗 的 工 作 机 制 鼓 励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与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立 紧 密 型 医 疗 联 合 体 建 立 县 乡 两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技 术 设 备 共 建 共 享 人 员 流 动 灵 活 顺 畅 区 域 发 展 联 动 均 衡 的 运 行 新 机 制 21

探 索 对 医 疗 联 合 体 实 行 基 本 医 保 总 额 预 付 方 式 依 托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建 立 检 查 检 验 病 理 诊 断 医 学 影 像 等 中 心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探 索 单 独 设 立 降 低 医 疗 成 本 推 进 县 域 内 检 查 检 验 结 果 互 认 强 化 对 口 支 援 每 所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至 少 对 口 支 援 1 所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同 时 向 其 派 驻 的 医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 可 选 聘 一 批 有 管 理 经 验 的 业 务 骨 干 到 对 口 支 援 的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担 任 院 长 副 院 长 或 科 主 任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设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在 接 受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的 同 时 要 对 口 支 援 乡 镇 卫 生 院 对 其 进 行 技 术 帮 扶 指 导 通 过 开 展 纵 向 技 术 合 作 培 训 指 导 管 理 支 持 等 多 种 形 式 提 高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整 体 效 率 形 成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流 动 的 长 效 机 制 强 化 对 口 支 援 考 核, 城 市 三 级 医 院 医 师 在 晋 升 中 级 职 称 和 高 级 职 称 前 \ 分 别 要 到 县 医 院 连 续 服 务 满 半 年 县 级 青 年 医 师 在 晋 升 中 级 职 称 前 要 到 乡 镇 卫 生 院 累 计 服 务 满 一 年 鼓 励 和 弓 导 城 市 大 医 院 在 职 骨 干 医 师 或 退 休 的 医 师 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执 业 通 过 给 予 政 策 支 持 授 予 荣 誉 等 措 施 吸 弓 和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长 期 执 业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纵 向 流 动 建 立 二 三 级 医 院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问 诊 疗 信 息 互 通 共 享 远 程 医 疗 服 务 和 教 学 培 训 的 信 息 渠 道 ( 三 十 六 ) 建 立 和 完 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尽 快 制 定 分 级 诊 疗 的 标 准 和 转 诊 管 理 办 法 综 合 运 用 医 疗 医 保 价 格 等 手 段 加 快 形 成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上 下 联 动 急 慢 分 治 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22

逐 步 建 立 符 合 我 区 区 情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与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之 间 便 捷 的 转 诊 通 道 县 级 医 院 要 为 基 层 转 诊 患 者 提 供 优 先 就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住 院 等 便 利 对 转 入 上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患 者, 在 病 情 稳 定 后 可 转 入 下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治 疗 康 复 充 分 发 挥 医 保 新 农 合 的 杠 杆 作 用 支 付 政 策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倾 斜 拉 开 不 同 级 别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间 的 报 销 比 例 差 别 降 低 向 上 转 诊 报 销 比 例 提 高 向 下 转 诊 报 销 比 例 使 一 般 常 见 病 慢 性 病 康 复 等 患 者 下 沉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加 强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全 科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完 善 县 外 转 诊 和 备 案 制 度 逐 步 提 高 县 域 内 就 诊 率 实 现 小 病 在 基 层 大 病 进 医 院 康 复 回 基 层,, 十 加 强 服 务 监 管 ( 三 十 七 ) 强 化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综 合 运 用 行 政 管 理 经 济 调 控 等 多 种 手 段 加 强 对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费 用 控 制 财 务 运 行 等 的 监 管 开 展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药 费 用 增 长 情 况 监 测 与 管 理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机 构 人 员 技 术 设 备 的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加 强 医 疗 安 全 和 质 量 的 常 规 性 监 管 建 立 以 安 全 质 量 为 核 心 的 专 业 化 医 院 评 审 体 系 ; 依 托 自 治 区 级 或 市 级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评 价 中 心 建 立 健 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评 价 体 系 执 行 抗 菌 药 物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对 抗 菌 药 物 用 药 量 靠 前 的 品 规 及 处 方 医 生 进 行 公 示 运 用 处 方 负 面 清 单 处 方 点 评 等 形 式 控 制 抗 菌 药 物 不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控 制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的 不 合 理 使 用 加 大 回 23

溯 检 查 力 度 及 时 查 处 为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的 不 合 理 用 药 用 材 和 检 查 检 验 等 行 为 ( 三 十 八 ) 严 格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增 长 加 强 医 药 费 用 监 管 控 制 重 点 监 控 门 诊 和 住 院 次 均 费 用 医 疗 总 费 用 收 支 结 构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阳 性 率 以 及 检 查 检 验 自 费 药 品 医 用 耗 材 等 占 医 疗 收 入 比 例 等 情 况 加 强 对 医 药 费 用 增 长 速 度 较 快 疾 病 的 诊 疗 行 为 监 管 到 20l6 年 实 现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患 者 人 均 费 用 和 总 收 入 增 幅 下 降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 不 含 药 品 耗 材 和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收 入 ) 占 业 务 收 入 比 重 提 升 自 付 医 疗 费 用 占 总 医 疗 费 用 比 例 下 降 到 20l7 年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增 长 的 趋 势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三 十 九 )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和 行 业 自 律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公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构 建 多 元 监 管 体 系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要 强 化 公 立 医 院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定 期 公 开 财 务 状 况 绩 效 考 核 质 量 安 全 等 信 息 建 立 卫 生 领 域 经 常 性 监 管 的 网 络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扩 大 公 众 监 督 范 围 加 强 医 疗 行 业 协 会 ( 学 会 ) 在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自 律 管 理 监 督 中 的 作 用 建 立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考 核 档 案 记 录 医 务 人 员 各 项 基 本 信 息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违 规 情 况 等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严 重 违 规 处 罚 情 况 信 息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评 价 制 度 强 化 群 众 和 舆 论 监 督 改 革 完 善 医 疗 质 量 技 术 安 全 和 服 务 评 估 认 证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全 面 客 观 的 评 价 医 疗 质 量 服 务 态 度 行 风 建 设 等 24

( 四 十 ) 促 进 医 患 关 系 和 谐 强 化 医 务 人 员 人 文 素 质 教 育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倡 导 崇 高 的 职 业 精 神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和 引 导 营 造 全 社 会 尊 医 重 卫 的 良 好 氛 围 完 善 患 者 投 诉 机 制 加 强 医 患 沟 通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推 进 医 疗 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依 法 维 护 正 常 的 医 疗 服 务 秩 序 严 厉 打 击 伤 害 医 务 人 员 和 医 闹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保 障 医 患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积 极 发 展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医 疗 意 外 保 险 探 索 建 立 医 疗 机 构 与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风 险 共 担 机 制 十 - 加 强 组 织 实 施 ( 四 十 一 ) 力 口 强 组 织 领 导 县 级 政 府 要 根 据 自 治 区 的 统 一 部 署 及 时 制 定 和 完 善 本 县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和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要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工 作 到 位 市 级 政 府 要 抓 好 辖 区 内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统 筹 协 调 加 强 督 促 指 导 及 时 帮 助 解 决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自 治 区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通 力 合 作 密 切 配 合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抓 好 改 革 工 作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卫 生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作 用 组 织 推 动 实 施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的 配 套 文 件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医 改 办 ) 要 发 挥 统 筹 协 调 作 用 在 统 筹 推 进 改 革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社 会 办 医 等 方 面 加 大 推 进 力 度 编 制 部 门 要 创 新 编 制 管 理 为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提 供 编 制 保 障 财 政 部 门 要 落 实 政 府 投 入 责 任 督 促 各 县 研 究 制 定 财 政 保 障 的 政 策 措 施 监 25

督 用 好 财 政 资 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镇 医 保 和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物 价 等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共 同 推 进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各 项 工 作 鼓 励 各 地 因 地 制 宜 创 新 改 革 新 思 路 探 索 改 革 新 路 子 形 成 改 革 新 模 式 ( 四 十 二 ) 力 口 强 监 测 评 估 和 考 核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市 县 ( 市 ) 要 加 强 对 改 革 进 展 情 况 和 效 果 的 监 测 评 估 和 考 核 将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工 作 纳 入 各 市 县 ( 市 ) 及 区 直 相 / 关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结 合 国 家 要 求 建 立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效 果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采 用 日 常 监 测 与 阶 段 性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重 点 从 制 度 建 设 和 改 革 成 效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对 改 革 工 作 突 出 的 县 给 予 通 报 表 彰 对 滞 后 的 县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同 时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绩 效 考 评 自 治 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和 卫 生 项 目 安 排 挂 钩 ( 四 十 三 ) 力 口 大 支 持 保 障 力 度 县 级 政 府 是 改 革 实 施 主 体 要 落 实 责 任 落 实 投 入 政 策 积 极 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支 持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将 所 需 政 府 投 入 纳 入 预 算 并 及 时 拨 付 到 位 自 治 区 财 政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坚 持 专 款 专 用 禁 止 截 留 挪 用 占 用 补 助 资 金 的 行 为 : ( 四 十 四 ) 做 好 培 训 宣 传 加 强 对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成 员 单 位 和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医 务 人 员 的 医 改 政 策 培 训 力 度 深 入 细 致 做 好 医 务 人 员 的 宣 传 动 员 形 成 学 习 政 策 掌 握 政 策 运 用 政 策 支 持 改 革 的 良 好 局 面 大 力 宣 传 改 革 的 政 策 措 施 进 展 成 效 和 典 型 经 验 开 展 舆 情 监 测 合 理 弓 导 社 会 预 期 妥 善 处 26_

理 改 革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与 矛 盾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附 件 : 广 西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医 院 名 单 27

附 件 广 西 县 级 公 立 医 院 综 合 改 革 医 院 名 单 城 市 县 ( 市 )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武 鸣 县 武 鸣 县 人 民 医 院 武 鸣 县 更 昌 医 院 武 鸣 县 中 医 医 院 武 鸣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隆 安 县 隆 安 县 人 民 医 院 隆 安 县 中 医 医 院 隆 安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南 宁 市 横 县 横 县 人 民 医 院 横 县 中 医 医 院 横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宾 阳 县 宾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宾 阳 县 中 医 医 院 宾 阳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马 山 县 马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马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马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上 林 县 上 林 县 人 民 医 院 上 林 县 中 医 医 院 上 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鹿 寨 县 鹿 寨 县 人 民 医 院 鹿 寨 县 中 医 医 院 鹿 寨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柳 州 市 融 安 县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柳 江 县 融 安 县 人 民 医 院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柳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融 安 县 中 医 医 院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柳 江 县 中 医 医 院 融 安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融 水 苗 族 自 县 口 妇 幼 保 健 院 柳 江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柳 城 县 柳 城 县 人 民 医 院 柳 城 县 中 医 医 院 柳 城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三 江 侗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兴 安 县 兴 安 县 人 民 医 院 兴 安 县 中 医 医 院 兴 安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永 福 县 永 福 县 人 民 医 院 永 福 县 中 医 医 院 永 福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阳 朔 县 阳 朔 县 人 民 医 院 阳 朔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桂 林 市 临 桂 县 临 桂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桂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灵 川 县 灵 县 人 民 医 院 灵 川 县 中 医 医 院 灵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荔 浦 县 荔 浦 县 人 民 医 院 荔 浦 县 中 医 医 院 荔 浦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28

城 市 县 ( 市 )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灌 阳 县 灌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灌 阳 县 中 医 医 院 灌 阳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资 源 县 资 源 县 人 民 医 院 资 源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桂 林 市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龙 胜 各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平 乐 县 平 乐 县 人 民 医 院 平 乐 县 中 医 医 院 平 乐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全 州 县 全 州 县 人 民 医 院 全 州 县 中 医 医 院 全 州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车 溪 市 举 溪 市 人 民 医 院 举 溪 市 中 医 医 院 举 溪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举 溪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第 三 批 梧 州 市 苍 梧 县 蒙 山 县 苍 梧 县 人 民 医 院 蒙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蒙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蒙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蒙 山 县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第 三 批 第 三 批 藤 县 藤 县 人 民 医 院 藤 县 中 医 医 院 藤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北 海 市 合 浦 县 合 浦 县 人 民 医 院 台 浦 县 中 医 医 院 台 浦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合 浦 县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防 城 港 市 上 思 县 上 思 县 人 民 医 院 上 思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东 兴 市 东 兴 市 人 民 医 院 东 兴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钦 州 市 灵 山 县 灵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灵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灵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灵 山 县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灵 山 县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第 三 批 浦 北 县 浦 北 县 人 民 医 院 浦 北 县 中 医 医 院 浦 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贵 港 市 平 南 县 平 南 县 人 民 医 院 平 南 县 中 医 医 院 平 南 县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平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桂 平 市 桂 平 市 人 民 医 院 桂 平 市 中 医 医 院 桂 平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容 县 容 县 人 民 医 院 容 县 中 医 医 院 容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玉 林 市 北 流 市 陆 川 县 北 流 市 人 民 医 院 北 流 市 中 医 医 院 北 流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陆 川 县 人 民 医 院 陆 川 县 中 医 医 院 陆 川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陆 川 县 中 西 医 结 台 骨 科 医 院 第 三 批 29

城 市 县 ( 市 )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玉 林 市 博 白 县 博 白 县 人 民 医 院 博 白 县 中 医 医 院 博 白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兴 业 县 兴 业 县 人 民 医 院 兴 业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田 东 县 田 东 县 人 民 医 院 田 东 县 中 医 医 院 田 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 批 平 果 县 平 果 县 人 民 医 院 平 果 县 中 医 医 院 平 果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田 阳 县 田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田 阳 县 中 医 院 田 阳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德 保 县 德 保 县 人 民 医 院 德 保 县 中 医 医 院 德 保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西 林 县 西 林 县 人 民 医 院 西 林 县 中 医 医 院 西 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百 色 市 田 林 县 田 林 县 人 民 医 院 田 林 县 中 医 医 院 田 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凌 云 县 凌 云 县 人 民 医 院 凌 云 县 中 医 医 院 凌 云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乐 业 县 乐 业 县 人 民 医 院 乐 业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靖 西 县 靖 西 县 人 民 医 院 靖 西 县 中 医 医 院 靖 西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那 坡 县 那 坡 县 人 民 医 院 那 坡 县 中 医 医 院 那 坡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隆 林 县 隆 林 县 人 民 医 院 隆 林 县 中 医 医 院 隆 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昭 平 县 昭 平 县 人 民 医 院 昭 平 县 ( 中 医 医 院 昭 平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贺 州 市 钟 山 县 钟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钟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钟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富 瑶 族 自 治 县 富 川 瑶 族 自 治 县 富 瑶 族 自 治 县 富 川 瑶 族 自 治 县 第 三 批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都 安 瑶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罗 城 仗 佬 族 自 治 县 罗 城 么 佬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罗 城 他 佬 族 自 治 县 中 医 医 院 罗 城 伙 佬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河 池 市 南 丹 县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南 丹 县 人 民 医 院 南 丹 县 中 医 医 院 南 丹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南 丹 县 大 厂 医 院 第 三 批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巴 马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环 江 毛 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东 兰 县 东 兰 县 人 民 医 院 东 兰 县 中 医 医 院 东 兰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大 化 瑶 族 自 治 县 大 化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大 化 瑶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_30

城 市 县 ( 市 ) 医 院 名 称 备 注 天 峨 县 天 峨 县 人 民 医 院 天 峨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河 池 市 凤 山 县 凤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凤 山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宜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宜 州 市 中 医 医 院 宜 州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宜 州 市 宜 州 市 工 人 医 院 第 三 批 武 宣 县 武 宣 县 人 民 医 院 武 宣 县 中 医 医 院 武 宣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台 山 市 台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台 山 市 中 医 医 院 台 山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来 宾 市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医 院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瑶 医 医 院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象 州 县 象 州 县 人 民 医 院 象 州 县 中 医 医 院 象 州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忻 城 县 忻 城 县 人 民 医 院 忻 城 县 中 医 医 院 忻 城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凭 祥 市 凭 祥 市 人 民 医 院 凭 祥 市 中 医 医 院 凭 祥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扶 绥 县 扶 绥 县 人 民 医 院 扶 绥 县 中 医 医 院 扶 绥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崇 左 市 大 新 县 大 新 县 人 民 医 院 大 新 县 中 医 医 院 大 新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天 等 县 天 等 县 人 民 医 院 天 等 县 中 医 医 院 天 等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龙 州 县 龙 州 县 人 民 医 院 龙 州 县 中 医 医 院 龙 州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宁 明 县 宁 明 县 人 民 医 院 宁 朋 县 中 医 医 院 宁 明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第 三 批 31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7 月 7 日 印 发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