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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鞍 山 十 三 五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研 究 编 者 按 : 该 研 究 从 目 前 社 会 存 在 错 综 复 杂 的 利 益 关 系 和 诉 求 出 发, 提 出 我 市 十 三 五 期 间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文 章 主 要 包 括 四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第 一 部 分 是 马 鞍 山 当 前 社 会 治 理 的 现 状 第 二 部 分 是 十 三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总 体 思 路 第 三 部 分 是 十 三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目 标 任 务 最 后 一 部 分 是 十 三 五 : 期 间 马 鞍 山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政 策 建 议 文 章 从 提 出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到 解 决 问 题 进 行 构 思, 在 深 刻 分 析 马 鞍 山 社 会 治 理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关 于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建 设 性 政 策 建 议 文 章 整 体 脉 络 清 晰, 条 理 清 楚, 逻 辑 性 强, 认 识 深 刻, 提 出 的 政 策 建 议 切 实 可 行 1

马 鞍 山 十 三 五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研 究 第 一 章 绪 论 社 会 管 理 作 为 政 府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能 一 直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管 控 模 式 但 随 着 改 革 的 全 面 深 化, 社 会 结 构 也 正 在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传 统 的 两 大 阶 级 一 个 阶 层 ( 工 人 阶 级 农 民 阶 级 知 识 分 子 阶 层 ), 已 演 化 出 许 多 新 兴 的 社 会 阶 层 在 这 些 社 会 阶 层 之 间, 由 于 存 在 错 综 复 杂 的 利 益 关 系 和 诉 求, 不 可 避 免 地 发 生 各 种 矛 盾 和 冲 突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事 务 和 矛 盾, 单 靠 政 府 力 量, 不 仅 疲 于 应 付, 不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整 合, 而 且 由 于 缺 乏 中 间 的 缓 冲 地 带, 政 府 常 常 不 得 不 直 接 面 对 各 类 突 发 的 社 会 问 题, 势 必 增 加 社 会 管 理 的 风 险 面 对 错 综 复 杂 的 社 会 局 面,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成 为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 重 要 任 务 党 的 十 六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党 的 十 七 大 提 出 健 全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党 的 十 八 大 强 调 围 绕 构 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管 理 体 系, 加 快 形 成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法 治 保 障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在 多 年 的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与 实 践 中, 管 理 核 心 向 以 人 为 本 转 变, 管 理 主 体 向 多 元 化 转 变, 管 理 模 式 向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转 变, 管 理 手 段 向 法 治 化 制 度 化 转 变, 社 会 管 理 的 体 制 与 机 制 日 趋 完 善 2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改 革 总 目 标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的 具 体 改 革 措 施, 社 会 领 域 的 改 革 全 面 引 入 治 理 理 念 从 改 革 的 角 度 审 视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创 新 实 践 已 经 由 量 的 积 累 逐 步 呈 现 出 质 的 改 变, 治 理 理 念 已 经 基 本 被 接 受, 治 理 模 式 初 见 雏 形, 治 理 成 效 也 开 始 显 现 由 此 可 见, 十 二 五 期 间, 是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期, 是 管 理 向 治 理 的 过 渡 期, 而 十 三 五 期 间, 是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科 学 化 现 代 化 的 关 键 期, 是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的 完 善 期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是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必 将 成 为 十 三 五 期 间 一 项 极 其 重 要 的 战 略 任 务 因 此, 不 断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的 理 念 方 法 手 段,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促 进 社 会 整 合, 是 当 前 亟 待 解 决 的 重 大 课 题 3

第 二 章 当 前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治 理 现 状 十 二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市 坚 持 社 会 管 理 与 社 会 服 务 有 机 统 一, 推 进 理 念 思 路 体 制 机 制 和 方 式 方 法 创 新, 加 快 形 成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法 治 保 障 的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积 极 推 进 和 谐 马 鞍 山 建 设,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同 时, 在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新 形 势 下, 特 别 是 在 向 社 会 治 理 转 型 的 过 程 中, 面 临 诸 多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新 矛 盾 2.1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的 主 要 成 效 2.1.1 顺 应 形 势, 社 会 管 理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根 据 形 势 的 新 变 化 和 时 代 的 新 要 求, 注 重 整 体 设 计, 强 化 政 策 支 持, 完 善 领 导 体 制, 积 极 探 索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和 社 会 管 理 新 路 子 ⑴ 高 规 格 组 建 领 导 体 系 成 立 由 市 委 书 记 市 长 任 组 长, 市 委 副 书 记 任 常 务 副 组 长 的 社 会 建 设 和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由 市 委 副 秘 书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监 督 ⑵ 广 覆 盖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坚 持 建 管 结 合 以 建 促 管, 明 确 提 出 加 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社 区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和 文 明 创 建 体 系 建 设 六 大 目 标, 梳 理 出 包 括 就 业 社 保 教 育 医 疗 文 化 住 房 出 行 环 境 市 场 安 全 社 区 文 明 创 建 在 内 的 12 大 类 69 个 方 面 的 重 点 工 作 在 此 基 础 上, 4

市 委 市 政 府 于 2011 年 出 台 了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和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全 面 推 进 社 会 建 设 与 管 理 创 新 工 程 ⑶ 严 标 准 完 善 工 作 体 系 按 照 工 作 项 目 化 项 目 目 标 化 目 标 责 任 化 的 要 求, 对 69 项 重 点 任 务 进 行 逐 项 分 解,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领 导 推 进 时 间 节 点, 并 实 行 季 调 度 年 考 核, 强 化 制 度 保 障 目 前, 各 项 工 作 正 按 照 时 序 有 条 不 紊 推 进 2.1.2 创 新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不 断 增 强 十 二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市 科 学 谋 划 社 区 工 作, 推 动 公 共 资 源 向 社 区 聚 集 公 共 服 务 向 社 区 延 伸 公 共 财 政 向 社 区 倾 斜, 在 全 省 率 先 完 成 社 区 及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2013-2020) 编 制 工 作, 为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提 供 了 规 划 依 据,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得 到 显 著 提 高 ⑴ 全 力 推 进 社 区 精 品 化 建 设 2011 年 7 月, 市 委 市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精 品 社 区 四 优 社 区 考 核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社 区 建 设 2013 年 将 博 望 区 纳 入 精 品 四 优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总 体 安 排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全 市 精 品 四 优 社 区 达 47 个 ⑵ 实 施 了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自 2011 年 7 月 市 委 市 政 府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市 推 行 城 市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后, 市 社 建 办 民 政 局 经 信 委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县 区 政 府 就 成 立 机 构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全 力 推 进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工 作, 目 前, 按 照 打 造 一 委 一 居 一 平 台 1 统 筹 安 排 社 区 居 干 和 专 管 员 工 作 实 行 一 格 双 岗 责 任 制 2 坚 持 三 知 三 清 三 掌 握 3 1 是 指 社 区 党 组 织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集 就 业 救 助 安 全 科 教 文 体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和 计 生 流 动 人 口 老 龄 人 口 党 员 服 务 等 九 项 为 民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信 息 平 台 2 是 指 网 格 责 任 人 要 专 一 行 通 全 行, 情 况 熟 政 策 清, 设 置 AB 岗, 一 个 网 格 责 任 人 承 担 两 个 岗 位 的 任 务, 5

强 化 社 区 内 各 类 组 织 协 同 配 合 为 主 要 内 涵 的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和 机 制 已 经 建 立,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模 式 在 市 区 76 社 区 基 本 实 现 了 全 覆 盖, 正 在 向 农 村 社 区 推 进, 社 区 网 格 化 管 理 已 经 取 得 比 较 明 显 的 成 效 ⑶ 开 展 了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2012 年 年 底,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办 公 厅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扩 大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皖 办 发 2012 13 号 ), 马 鞍 山 市 在 社 区 网 格 化 改 革 的 基 础 上 启 动 实 施 了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目 标 是 加 强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推 动 城 市 社 会 管 理 力 量 和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下 沉, 增 强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按 照 分 类 实 施 分 层 推 进 的 原 则 实 施, 花 山 区 和 雨 山 区 主 要 是 调 整 街 道 职 能 强 化 社 区 功 能, 把 原 由 街 道 承 担 的 行 业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和 经 济 发 展 工 作 上 收 至 区 职 能 部 门, 直 接 服 务 居 民 的 工 作 下 沉 至 社 区, 压 缩 冗 余 工 作 环 节 ; 博 望 区 实 行 区 直 管 社 区 模 式 ; 市 开 发 区 慈 湖 高 新 区 实 行 扁 平 化 管 理 体 制, 对 原 有 村 社 区 进 行 了 整 合 ; 县 区 示 范 园 区 新 区 农 村 社 区 服 务 实 施 规 范 化 建 设 扎 实 推 进 通 过 改 革, 社 区 服 务 功 能 得 到 进 一 步 强 化 和 落 实 ⑷ 实 行 了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管 理 4 马 鞍 山 市 三 县 三 区, 下 辖 393 个 行 政 村,103 个 社 区, 共 有 村 居 干 部 4000 多 人 为 既 要 负 责 网 格 内 人 员 的 管 理 服 务, 又 要 负 责 计 生 低 保 等 专 项 工 作, 做 到 范 围 人 员 职 责 任 务 四 落 实 临 近 的 两 个 网 格, 也 设 置 AB 岗, 入 户 访 问 时 两 人 一 道 进 行, 如 果 一 人 请 假, 另 一 人 可 以 代 为 管 理 和 服 务 3 是 指 网 格 责 任 人 要 知 道 网 格 内 每 个 住 户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经 济 状 况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 清 楚 网 格 内 就 业 情 况 重 点 人 员 情 况 困 难 群 体 情 况 ; 掌 握 网 格 内 基 本 情 况 社 情 动 态 各 类 积 极 分 子 发 挥 作 用 情 况 4 目 前 理 论 界 对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这 一 个 概 念 还 没 有 明 确 的 界 定 马 鞍 山 市 关 于 推 进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出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是 村 居 干 部 ( 指 村 社 区 专 职 两 委 成 员 ) 把 村 居 工 作 当 作 职 业 来 做, 专 心 致 志 专 司 其 职 通 俗 的 说,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是 岗 位 职 业 化 而 非 身 份 职 业 化, 就 是 从 实 际 出 发, 科 学 设 定 村 居 干 部 的 薪 酬, 建 立 一 定 的 奖 励 激 励 机 制, 保 证 村 居 干 部 及 其 家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同 时 配 套 完 善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免 除 大 家 的 后 顾 之 忧, 真 正 让 村 居 干 部 能 够 全 身 心 地 投 入 村 居 工 作 中 6

加 强 村 居 干 部 ( 指 村 社 区 专 职 两 委 成 员 ) 队 伍 建 设 选 优 配 强 村 居 干 部, 马 鞍 山 市 在 2013 年 制 定 出 台 了 关 于 推 进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村 居 工 作 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各 县 区 通 过 出 台 一 系 列 配 套 政 策, 选 优 配 强 了 队 伍 强 化 了 激 励 保 障 规 范 了 考 核 监 督, 建 立 了 一 支 党 委 政 府 信 得 过 群 众 放 心 信 任 的 基 层 村 居 干 部 队 伍 2.1.3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管 理, 激 发 了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活 力 ⑴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对 除 政 治 法 律 类 宗 教 类 社 会 组 织 和 境 外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皖 代 表 机 构 等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 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科 技 类 公 益 慈 善 类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 实 行 直 接 登 记, 出 台 关 于 加 强 城 乡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发 展 的 意 见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底 全 市 共 有 登 记 社 会 组 织 1007 个, 其 中, 社 会 团 体 552 个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454 个,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1 个, 社 会 团 体 会 员 达 540058 万 个,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6453 人 社 会 组 织 作 用 影 响 日 益 显 现, 在 服 务 企 业 服 务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在 文 化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福 利 劳 动 就 业 等 领 域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⑵ 启 动 了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工 作 2012 年 8 月 31 日, 市 政 府 出 台 了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 马 政 2012 81 号 ) 同 年 10 月, 马 鞍 山 市 首 次 对 行 业 协 会 类 社 会 团 体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通 过 评 估,5 个 行 业 协 会 获 得 3A 级,5 个 行 业 协 会 获 得 2A 级 2013 年 开 始, 马 鞍 山 市 把 评 估 范 围 扩 大 到 全 部 社 会 团 体 7

⑶ 扩 大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覆 盖 范 围 近 年 来, 马 鞍 山 市 按 照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要 实 现 党 组 织 和 工 作 覆 盖, 巩 固 党 在 社 会 组 织 中 的 执 政 基 础 的 总 要 求, 抓 组 织 覆 盖 制 度 规 范 活 动 开 展 队 伍 建 设 作 用 发 挥 和 工 作 领 导, 推 进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有 人 管, 有 措 施, 有 成 效 党 内 统 计 数 据 表 明,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市 社 会 组 织 共 有 党 组 织 20 个 党 员 418 人, 其 中, 社 会 团 体 有 党 组 织 7 个 党 员 149 人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有 党 组 织 13 个 党 员 269 人 2.1.4 多 措 并 举, 有 效 预 防 和 化 解 了 社 会 矛 盾 ⑴ 健 全 重 大 事 项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化 解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评 估 工 作 报 表 通 报 考 核 等 配 套 制 度, 对 全 市 重 大 事 项 无 例 外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⑵ 建 立 社 会 形 势 定 期 研 判 制 度 每 年 召 开 市 级 例 会 的 方 式, 有 效 解 决 一 批 特 殊 群 体 和 重 点 领 域 群 众 诉 求 ⑶ 不 断 完 善 大 调 解 工 作 体 系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市 已 建 成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627 个, 拥 有 专 兼 职 人 民 调 解 员 5379 人, 设 立 警 民 联 调 工 作 站 49 个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48 个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28 个, 建 立 专 家 库 6 个,2013 年 全 年 排 查 矛 盾 纠 纷 1.3 万 余 件, 调 解 成 功 率 达 98.8% ⑷ 提 升 网 上 舆 论 引 导 水 平 通 过 举 办 全 市 新 闻 发 言 人 及 微 博 管 理 员 培 训 班, 强 化 政 务 微 博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和 综 合 考 评, 马 鞍 山 发 布 政 务 微 博 在 人 民 网 发 布 的 全 国 地 级 市 新 闻 宣 传 系 统 官 微 实 力 榜 单 中 始 终 保 持 前 列 8

2.1.5 加 强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了 群 众 诉 求 表 达 和 权 益 维 护 机 制 ⑴ 加 强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化 支 撑 依 托 社 区 网 格 化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建 立 社 区 服 务 管 理 指 挥 调 度 机 制 监 督 考 核 奖 惩 激 励 等 机 制, 花 山 区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指 挥 中 心 运 行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雨 山 区 数 字 化 社 会 管 理 指 挥 中 心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主 城 区 初 步 实 现 对 社 区 内 人 地 物 事 情 要 素 的 精 细 化 主 动 式 服 务 管 理 依 托 数 字 化 城 管 平 台 建 成 市 城 管 监 督 指 挥 中 心, 建 立 信 息 采 集 机 制, 打 通 任 务 派 遣 环 节 推 动 数 字 化 城 管 平 台 与 市 长 公 开 电 话 并 轨 运 行, 整 合 全 市 44 条 热 线, 实 现 了 12345 一 个 号 码 找 政 府 ⑵ 畅 通 信 访 渠 道 坚 持 开 门 接 访, 推 进 网 上 信 访, 落 实 领 导 接 访 重 点 约 访 带 案 下 访 制 度, 更 大 范 围 接 待 群 众, 解 决 重 点 信 访 事 项 ⑶ 建 成 市 联 合 接 访 中 心 安 排 花 山 区 雨 山 区 含 山 县 和 市 征 迁 局 市 住 建 委 市 民 政 局 动 态 入 驻, 减 少 信 访 工 作 环 节 ⑷ 搭 建 信 访 工 作 三 级 平 台, 落 实 签 单 销 号 制 度 利 用 三 级 平 台, 强 化 源 头 解 决 信 访 问 题 同 时, 推 行 双 向 问 责,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既 强 化 主 体 负 责 属 地 负 责 分 工 负 责 分 管 负 责, 又 注 重 教 育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信 访, 切 实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建 立 和 落 实 签 单 销 号 制 度, 确 保 所 有 信 访 案 件 都 有 专 人 负 责, 包 保 到 底 2.1.6 全 力 推 进 平 安 马 鞍 山 建 设, 提 升 了 群 众 社 会 安 全 感 ⑴ 不 断 完 善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积 极 探 索 群 防 群 治 新 模 9

式 全 市 治 安 辅 助 力 量 超 过 总 人 口 万 分 之 十 八, 涌 现 出 的 士 110 红 袖 标 机 关 干 部 大 巡 防 等 一 批 好 做 法 2013 年 年 底, 完 成 社 会 治 安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二 期 600 个 视 频 监 控 点 建 设 任 务, 全 市 126 所 农 村 学 校 12 家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331 个 金 融 网 点 技 防 建 设 覆 盖 率 达 100% 加 强 网 络 监 控, 基 本 建 成 网 络 安 全 综 合 应 用 平 台, 全 市 非 经 营 性 上 网 服 务 场 所 安 全 保 护 技 术 措 施 系 统 安 装 数 量 覆 盖 率, 各 场 所 系 统 在 线 率 均 保 持 全 省 前 列 ⑵ 加 强 重 点 人 群 服 务 管 理 扎 实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示 范 县 ( 区 ) 创 建, 市 县 区 成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局, 县 区 建 成 社 区 矫 正 中 心 加 强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三 县 均 建 立 集 食 宿 教 育 培 训 救 助 为 一 体 的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过 渡 性 安 置 基 地, 三 区 依 托 企 业 挂 牌 建 立 过 渡 性 安 置 基 地, 全 市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衔 接 率 安 置 率 帮 教 率 分 别 达 100% 85% 98%,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率 低 于 3% 实 施 艾 滋 病 病 人 监 测 计 划, 开 展 自 愿 咨 询 检 测 和 行 为 干 预 对 吸 毒 成 瘾 者 开 展 维 持 治 疗 规 范 重 性 精 神 病 病 人 信 息 网 络 报 告 和 管 理, 对 诊 断 明 确 在 家 居 住 的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实 施 分 类 干 预, 全 市 规 范 管 理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4848 人 ⑶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刑 事 案 件 发 生 率 呈 平 稳 下 降 趋 势, 群 众 安 全 感 进 一 步 提 升 ⑷ 加 大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监 督 力 度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总 体 稳 定, 深 入 开 展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群 众 饮 食 用 药 安 全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10

⑸ 完 善 应 急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市 政 府 应 急 指 挥 平 台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含 山 县 和 县 实 现 与 市 应 急 平 台 的 互 联 互 通 视 频 点 名, 预 防 和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民 族 团 结 宗 教 和 睦 局 面 进 一 步 巩 固 2.2 社 会 治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2.2.1 政 府 社 会 治 理 职 能 转 变 仍 显 滞 后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政 府 应 当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但 政 府 主 导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大 包 大 揽, 社 会 治 理 并 不 是 政 府 的 独 角 戏 马 鞍 山 市 在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过 程 中, 仍 呈 现 政 府 强 势 主 导, 一 味 地 靠 行 政 力 量 推 动, 与 社 会 的 合 作 互 动 明 显 不 足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内 容 过 细, 在 社 区 设 立 工 作 站 把 政 府 触 角 延 伸 到 了 最 基 层, 物 业 收 费 文 化 活 动 慈 善 救 助 等 处 处 在 政 府 的 管 理 控 制 之 下, 层 层 设 立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岗 位, 依 然 管 了 诸 多 不 该 管 的 事, 既 带 来 了 沉 重 的 财 政 负 担, 又 制 约 了 社 会 自 治 2.2.2 基 层 社 区 建 设 有 待 加 强 ⑴ 社 区 认 识 有 待 深 化 一 方 面 社 区 辖 区 居 民 和 辖 区 单 位 对 社 区 认 识 模 糊 一 些 居 民 对 参 与 社 区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及 意 识 不 够, 大 多 数 上 班 族 又 很 难 有 时 间 有 精 力 参 加 社 区 活 动, 即 便 能 参 加, 也 是 消 极 心 理 ; 也 有 居 民 认 为 社 区 是 政 府 部 门, 是 包 罗 万 象 的, 什 么 解 决 不 了 的 事 都 找 社 区 一 些 辖 区 单 位 由 于 对 社 区 缺 乏 足 够 认 识 和 利 益 关 联 度, 对 日 常 主 动 参 与 社 区 事 务 既 无 压 力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动 力, 致 使 参 加 社 区 活 动 时 存 在 应 付 心 态 另 一 方 面 社 区 工 作 者 对 社 区 的 11

认 识 也 存 在 问 题, 过 于 强 调 社 区 任 务 多 负 担 重, 没 有 认 识 在 社 区 层 面 的 社 区 服 务 尤 其 是 公 共 服 务, 理 应 由 社 区 ( 公 共 ) 服 务 中 心 承 担, 而 且 只 有 服 务 做 好 了, 居 民 群 众 对 社 区 组 织 才 会 更 加 信 任 更 有 归 属 感 社 区 居 委 会 作 为 居 民 自 治 组 织, 主 要 职 责 之 一 就 是 依 法 组 织 居 民 开 展 自 治 活 动, 但 是 很 多 社 区 居 委 会 人 员 大 多 兼 职 于 社 区 ( 公 共 ) 服 务 中 心, 其 日 常 工 作 主 要 是 如 何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公 共 服 务, 一 定 程 度 上 将 组 织 居 民 自 治 放 在 后 置 位 次 ⑵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有 待 改 善 老 旧 小 区 的 社 区 用 房 大 都 通 过 资 源 整 合 而 来, 分 散 难 集 中 小 而 不 实 用, 难 以 聚 集 人 气, 不 能 充 分 满 足 居 民 需 求 新 建 小 区 的 社 区 用 房 虽 然 基 本 配 备, 但 都 存 在 面 积 不 达 标 的 现 象, 开 发 商 往 往 将 社 区 用 房 和 物 业 用 房 捆 在 一 起, 将 面 积 大 地 段 好 的 优 先 作 为 物 业 用 房 或 售 楼 处, 致 使 社 区 用 房 布 点 零 散 且 建 设 滞 后 ⑶ 社 区 服 务 和 自 治 功 能 有 待 增 强 目 前,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和 网 络 初 具 规 模,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功 能 得 到 了 不 断 的 拓 展, 但 提 供 的 服 务 偏 重 于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社 区 居 民 一 些 个 性 化 多 元 化 的 需 求 没 有 得 到 满 足, 服 务 水 平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在 推 进 居 民 自 治 方 面, 由 于 抓 手 不 多 鲜 活 案 例 较 少, 缺 乏 对 居 民 群 众 的 较 强 吸 引 力, 加 上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功 能 薄 弱, 公 益 慈 善 类 行 为 自 律 类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不 够 充 分, 还 不 能 有 效 承 担 群 众 所 需 的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⑷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有 待 提 高 目 前 社 区 队 伍 中 存 在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选 举 聘 用 招 录 选 调 公 益 性 岗 12

位 等 多 种 身 份, 其 中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由 于 其 身 份 等 因 素, 一 定 程 度 上 更 加 重 视 个 人 的 成 长 空 间 ; 在 社 区 工 作 的 大 学 生 虽 素 质 较 高, 但 受 待 遇 专 业 等 影 响, 往 往 把 社 区 作 为 跳 板 ; 经 选 举 聘 用 产 生 的 社 区 居 委 会 和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虽 综 合 素 质 服 务 意 识 较 前 几 年 有 明 显 改 观, 但 由 于 原 下 岗 人 员 和 原 小 社 区 人 员 较 多 年 龄 在 40 50 岁 的 人 员 较 多 文 化 层 次 相 对 偏 低 等, 综 合 素 质 和 服 务 水 平 与 社 区 工 作 者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的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2.2.3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仍 不 充 分 ⑴ 社 会 组 织 的 数 量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体 量 不 相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越 发 展, 社 会 组 织 力 量 越 强 大 马 鞍 山 市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较 高, 但 社 会 组 织 高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尚 不 明 显 从 万 人 拥 有 社 会 组 织 数 来 看,2012 年 底, 我 市 为 3.8 个, 比 全 国 3.68 个 略 高, 同 期 的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如 上 海 7 个 江 苏 10.2 个 青 岛 6.5 个 厦 门 6.5 个 从 区 域 分 布 看, 开 发 园 区 是 马 鞍 山 市 经 济 建 设 的 主 战 场, 大 量 社 会 事 务 应 该 由 社 会 组 织 来 承 担, 但 截 至 2013 年 年 底, 市 开 发 区 慈 湖 高 新 区 郑 蒲 港 新 区 示 范 园 区 的 登 记 社 会 组 织 数 仅 为 5 个 ⑵ 社 会 组 织 的 能 力 建 设 与 发 挥 作 用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一 是 社 会 团 体 缺 乏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必 要 资 源, 筹 集 资 金 的 能 力 不 足, 有 的 社 会 团 体 全 年 不 开 展 任 何 业 务 活 动, 有 的 仅 在 成 立 当 年 开 展 了 业 务 活 动, 成 为 空 壳 组 织 二 是 社 会 团 体 自 主 办 会 能 力 较 弱, 尤 其 是 自 上 而 下 发 起 成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内 部 治 理 机 制 的 行 政 化 色 彩 浓 厚, 负 责 人 由 党 政 机 关 人 员 兼 任 的 现 象 较 为 13

普 遍, 对 政 府 部 门 有 较 强 的 依 赖 三 是 社 会 团 体 人 才 十 分 匮 乏, 全 市 社 会 团 体 平 均 拥 有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不 到 1 人, 一 些 社 会 团 体 由 于 定 位 不 明 确 很 难 吸 引 和 留 住 人 才 ⑶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与 中 央 和 省 委 的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一 是 仍 然 存 在 双 重 管 理 体 制 问 题, 存 在 职 责 不 明 统 筹 不 够 多 头 监 管 服 务 不 力 的 状 况 二 是 四 类 组 织 没 有 按 要 求 实 行 直 接 登 记 的 制 度 三 是 社 会 组 织 能 力 建 设 的 配 套 政 策 不 完 备 四 是 全 市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力 量 薄 弱, 市 民 管 局 仅 有 参 公 编 制 2 个, 当 涂 县 和 三 区 民 政 局 没 有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编 制, 而 铜 陵 淮 北 芜 湖 宿 州 的 市 民 管 局 均 为 副 县 级, 编 制 5 个 ⑷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与 全 覆 盖 的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一 些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认 为 社 会 组 织 是 松 散 型 组 织, 发 展 不 稳 定, 人 员 流 动 性 强, 党 建 工 作 难 抓 也 没 必 要 抓 一 些 社 会 组 织 缺 专 职 人 员 缺 工 作 经 费 缺 办 公 场 地, 党 建 工 作 开 展 十 分 困 难 同 时, 社 会 组 织 非 正 式 性 与 党 组 织 建 制 严 密 性, 社 会 组 织 形 式 多 样 性 与 党 组 织 建 设 统 一 性, 社 会 组 织 多 重 间 接 管 理 的 特 征 与 明 确 党 建 责 任 主 体 的 要 求 等 矛 盾 客 观 存 在 这 些 因 素 导 致 了 社 会 组 织 的 党 组 织 覆 盖 面 不 够 广, 党 建 工 作 虚 化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2.2.4 利 益 格 局 调 整 加 剧, 社 会 矛 盾 冲 突 增 多 马 鞍 山 市 同 全 国 一 样, 在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时 期, 都 面 临 各 类 矛 盾 集 中 爆 发 的 可 能 在 城 镇 化 进 程 中 部 分 失 地 农 民 二 次 就 业 创 业 存 在 很 大 的 困 难, 部 分 老 龄 失 地 农 民 生 活 来 源 不 14

稳 定, 无 力 面 对 养 老 医 疗 等 问 题 农 村 土 地 大 量 流 转, 农 民 虽 有 了 稳 定 的 收 入, 但 如 果 不 能 解 决 好 离 地 后 的 就 业 问 题, 成 为 城 市 无 业 者, 社 会 治 理 隐 性 风 险 必 然 加 大 经 济 转 型 发 展, 产 业 结 构 的 布 局 和 调 整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房 地 产 市 场 波 动 等, 都 会 给 社 会 治 理 带 动 来 新 问 题 改 革 过 程 中, 土 地 权 属 利 益 分 配 等 各 类 纠 纷 矛 盾 会 进 一 步 显 现, 甚 至 出 现 激 化, 进 而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15

第 三 章 十 三 五 时 期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总 体 思 路 3.1 总 体 要 求 十 三 五 期 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和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时 期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强 调, 紧 紧 围 绕 更 好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深 化 社 会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的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确 保 社 会 既 充 满 活 力 又 和 谐 有 序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推 进 多 层 次 多 领 域 依 法 治 理 按 照 新 的 要 求, 结 合 马 鞍 山 实 际, 十 三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市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 坚 持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以 维 护 群 众 利 益 和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为 目 标,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治 理 体 制, 扩 大 有 序 参 与, 强 化 综 合 治 理,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巩 固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建 设 成 果 继 续 推 进 平 安 马 鞍 山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确 保 人 民 安 居 乐 业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发 展 科 学 发 展 3.2 基 本 原 则 3.2.1 坚 持 系 统 治 理, 实 现 治 理 主 体 多 元 化 围 绕 建 设 服 务 型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立 起 党 组 织 与 其 他 组 织 的 良 性 互 动 关 系, 既 保 证 党 的 领 导, 又 支 持 其 他 组 织 有 条 件 有 能 力 有 机 会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发 挥 各 级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变 直 接 治 理 为 综 合 治 理,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到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上 来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强 调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加 快 推 进 行 业 管 理 和 居 民 自 治, 更 多 地 依 靠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组 织 公 民 有 序 地 处 理 基 层 社 会 事 务 16

3.2.2 坚 持 依 法 治 理, 实 现 治 理 手 段 法 治 化 按 照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行 政 和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的 要 求, 全 面 加 强 法 制 教 育, 依 法 确 立 和 规 范 治 理 主 体, 依 法 明 确 各 主 体 的 治 理 责 任, 依 法 规 定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的 方 式 渠 道 程 序, 把 一 切 工 作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依 法 规 范 信 访, 创 新 矛 盾 调 处 机 制, 建 立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依 法 终 结 制 度, 既 要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又 要 维 护 和 谐 稳 定 的 社 会 秩 序 3.2.3 坚 持 综 合 治 理, 实 现 治 理 内 容 立 体 化 明 确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点, 加 强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建 设, 倡 树 良 好 的 社 会 风 尚, 全 面 提 升 公 民 道 德 素 质 ; 牢 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倡 导 文 明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规 范 社 会 行 为 ; 畅 通 利 益 表 达 渠 道, 规 范 利 益 分 配, 缩 小 收 入 差 距, 让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共 享 发 展 成 果 ; 充 分 尊 重 不 同 领 域 不 同 阶 层 不 同 群 众 的 合 法 利 益 诉 求, 统 筹 兼 顾,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共 处 ; 积 极 应 对 社 会 转 型 带 来 的 各 类 风 险,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及 时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3.2.4 坚 持 源 头 治 理, 实 现 治 理 载 体 规 范 化 推 进 网 格 化 管 理, 健 全 基 层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构 筑 数 字 化 社 区, 推 进 政 府 资 源 下 沉, 推 行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化, 及 时 反 映 和 协 调 人 民 群 众 各 方 面 各 层 次 利 益 诉 求 培 育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扩 大 社 会 组 织 规 模, 加 强 监 管, 规 范 运 行, 使 其 成 为 群 众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要 载 体 健 全 完 善 矛 盾 排 查 调 处 机 制, 从 基 层 入 手, 从 基 础 抓 起,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基 层,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建 立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生 产 防 范 防 控 预 警 机 制,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17

第 四 章 十 三 五 时 期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目 标 任 务 4.1 总 体 目 标 十 三 五 期 间,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建 立 多 元 共 治 的 治 理 格 局, 充 分 发 挥 党 委 政 府 社 会 组 织 企 业 公 民 的 共 同 职 责,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遵 循 社 会 建 设 规 律, 整 合 社 会 力 量, 推 进 协 同 创 新,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维 护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增 强 社 会 发 展 活 力,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为 全 市 实 现 转 型 发 展 科 学 发 展 的 目 标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4.2 具 体 任 务 4.2.1 巩 固 提 升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围 绕 全 国 文 明 城 市 复 查 复 检, 深 入 开 展 文 明 村 镇 文 明 街 道 文 明 单 位 文 明 社 区 文 明 楼 栋 创 建 活 动, 办 好 道 德 讲 堂, 发 挥 市 民 公 约 乡 规 民 约 行 业 规 章 团 体 章 程 等 社 会 规 范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重 在 提 升 市 民 文 明 素 质 培 育 和 践 行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的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凝 聚 力 量, 弘 扬 正 气, 传 递 正 能 量 培 育 奉 献 友 爱 互 助 进 步 的 志 愿 者 精 神, 树 立 学 习 雷 锋 奉 献 他 人 提 升 自 己 的 志 愿 者 服 务 理 念, 发 展 志 愿 者 组 织, 促 进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4.2.2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融 洽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建 立 健 全 多 层 次 全 覆 盖 18

高 水 平 更 加 公 平 可 持 续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继 续 走 在 全 省 前 列 完 善 以 医 疗 救 助 失 业 救 济 救 灾 扶 困 等 为 主 的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立 一 门 受 理 协 同 办 理 机 制, 发 挥 社 会 救 助 托 底 线 救 急 难 作 用, 解 决 城 乡 困 难 群 众 突 发 性 紧 迫 性 临 时 性 生 活 困 难 强 化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能 力, 实 现 城 乡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一 体 化 完 善 利 益 表 达 矛 盾 排 查 纠 纷 调 处 权 益 救 济 等 机 制, 做 到 切 实 管 用 高 效 运 行, 全 力 保 障 群 众 权 益 4.2.3 维 护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建 立 起 立 体 化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依 法 严 密 防 范 和 惩 治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确 保 无 特 重 大 恶 性 案 件 发 生 依 法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增 强 应 急 防 控 能 力, 确 保 无 特 重 大 群 体 事 件 积 极 推 进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落 实 各 项 改 革 任 务,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4.2.4 激 发 社 会 组 织 活 力 加 快 培 育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优 先 发 展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科 技 类 公 益 慈 善 类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行 民 政 部 门 依 法 直 接 登 记, 创 建 社 会 组 织 规 范 建 设 示 范 点, 实 施 好 社 会 组 织 等 级 评 估 制 度, 实 现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双 提 高 按 照 人 员 分 开 机 构 分 开 职 能 分 开 财 务 财 产 分 开 的 要 求, 完 成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工 作, 推 进 社 会 组 织 去 行 政 化 全 面 推 行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完 善 社 会 组 织 监 管 制 度,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自 主 自 治 健 康 发 展, 成 为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的 重 要 力 量 19

4.2.5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重 点 实 施 市 政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安 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等 重 大 安 全 工 程, 建 立 完 善 公 共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控 制 及 监 测 预 警 应 急 准 备 应 急 处 置 等 工 作 机 制, 全 面 提 升 预 防 和 处 置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能 力, 确 保 不 发 生 重 特 大 公 共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强 化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职 能, 建 立 最 严 格 的 覆 盖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制 度, 保 障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依 法 规 范 管 理 网 络 信 息, 准 确 把 握 舆 论 导 向, 正 确 处 理 网 络 群 体 事 件, 确 保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20

第 五 章 十 三 五 时 期 马 鞍 山 市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对 策 建 议 从 社 会 管 理 到 社 会 治 理 的 一 字 之 变,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根 本 性 变 革 治 理 是 各 种 公 共 的 或 私 人 的 个 人 和 机 构 管 理 其 共 同 事 务 的 诸 多 方 式 的 总 和, 是 国 家 与 社 会 政 府 与 非 政 府 公 共 机 构 与 私 人 机 构 合 作 运 用 正 式 制 度 和 非 正 式 制 度 对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对 公 共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协 调 不 同 利 益 群 体 的 关 系 化 解 矛 盾 的 过 程 5 因 此, 实 现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的 目 标 任 务, 必 须 顺 应 社 会 结 构 和 社 会 转 型 变 化 的 新 趋 势, 从 多 领 域 多 层 次 多 环 节 进 行 改 革 与 创 新, 实 现 政 府 治 理 和 社 会 自 我 调 节 居 民 自 治 的 良 性 互 动 5.1 深 化 改 革, 切 实 履 行 政 府 社 会 治 理 主 导 责 任 5.1.1 明 确 政 府 社 会 治 理 权 力 和 责 任 清 单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强 调,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环 境 保 护 等 职 责 就 马 鞍 山 市 而 言, 厘 清 政 府 职 责 应 从 两 个 方 面 着 手 : 一 是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明 确 政 府 社 会 治 理 权 力 清 单 按 照 政 社 分 开 政 企 分 开 政 市 分 开 的 要 求, 明 确 政 府 具 体 职 责, 改 制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推 行 决 策 与 执 行 分 开, 超 前 推 进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整 合 分 散 在 各 部 门 中 的 社 会 治 理 职 能, 形 成 科 学 的 社 会 治 理 政 府 主 导 体 制 二 是 明 确 主 体 责 任 政 府 作 为 社 会 治 理 的 主 体, 必 须 明 确 市 县 ( 区 ) 乡 镇 ( 街 道 ) 三 级 的 职 责 分 工, 特 别 需 要 确 定 由 一 级 政 府 履 行 治 理 主 体 责 任, 适 应 市 场 一 体 化 社 会 一 体 化 5 向 春 玲 :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体 制 的 思 路 与 对 策 [J]. 哈 尔 滨 市 委 党 校 学 报,2014(3). 21

的 发 展 要 求 从 现 实 看, 应 在 进 一 步 调 整 乡 镇 ( 街 道 ) 职 能 做 大 做 强 社 区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以 乡 镇 ( 街 道 ) 和 社 区 为 主 体 的 治 理 模 式, 资 源 下 沉, 财 力 下 放, 人 员 下 移, 增 强 基 层 政 府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和 指 导 基 层 自 治 组 织 的 能 力 5.1.2 优 化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作 为 基 层 政 府, 第 一 位 的 职 责 就 是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这 是 政 府 治 理 社 会 的 首 要 任 务 马 鞍 山 市 人 均 GDP 处 于 全 省 领 先 全 国 较 高 水 平, 具 备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的 物 质 基 础, 同 时 也 是 率 先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现 实 要 求 实 行 公 办 学 校 标 准 化 建 设, 提 高 乡 村 教 师 待 遇, 吸 引 教 育 资 源 向 乡 村 集 聚, 推 进 城 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从 马 鞍 山 实 际 出 发, 科 学 确 定 社 会 保 障 标 准, 在 普 遍 提 高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解 决 好 救 急 解 困 特 困 群 体 的 保 障 问 题, 从 保 基 本 向 小 康 水 平 迈 进, 与 马 鞍 山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与 人 民 群 众 的 期 待 相 呼 应 推 进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增 强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实 行 无 障 碍 全 民 入 保 和 跨 区 域 即 时 结 算 支 持 创 业 和 再 就 业, 实 行 免 费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开 发 适 应 各 类 人 群 的 就 业 岗 位,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增 强 就 业 稳 定 性 改 革 公 共 产 品 供 给 方 式,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推 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凡 是 适 合 由 市 场 提 供 的 一 律 交 给 市 场, 优 化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政 府 运 行 效 率 5.1.3 落 实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中 国 现 行 体 制 决 定 政 府 必 须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而 发 挥 作 用 的 方 式 应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和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政 府 的 主 导 作 用 应 体 现 于 三 个 方 面 的 功 能 : 一 是 组 织 功 22

能 动 员 各 类 组 织 和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拓 宽 参 与 渠 道, 协 调 社 会 关 系, 调 动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二 是 支 持 功 能 通 过 财 政 支 持 购 买 服 务 等 提 供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治 理 的 必 要 经 费, 通 过 政 策 鼓 励 专 业 培 训 等 吸 纳 人 才 到 社 会 组 织 创 业 发 展, 通 过 税 收 减 免 舆 论 引 导 等 支 持 企 业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三 是 保 障 功 能 强 化 监 管 责 任, 协 调 矛 盾 纠 纷, 规 范 治 理 活 动, 维 护 治 理 主 体 权 利 平 等, 营 造 公 平 的 治 理 秩 序, 保 障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5.2 创 新 机 制, 逐 步 提 升 基 层 社 会 自 治 能 力 5.2.1 因 地 制 宜, 进 一 步 推 进 城 市 社 区 综 合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继 续 推 进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扁 平 化, 全 面 总 结 当 前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的 成 功 经 验,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全 市 社 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提 供 理 论 指 导 和 实 践 参 照 深 化 基 层 减 负 增 效, 逐 步 取 消 除 和 谐 社 区 平 安 社 区 创 建 以 及 精 品 四 优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以 外 的 评 比 检 查, 对 社 区 考 核 采 取 综 合 考 评 方 式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开 展 向 市 场 主 体 社 会 组 织 志 愿 者 队 伍 等 购 买 服 务 试 点 5.2.2 完 善 配 套, 加 快 推 进 村 居 干 部 职 业 化 ⑴ 健 全 选 拔 培 养 机 制, 解 决 选 人 视 野 不 宽 结 构 不 合 理 问 题 打 破 身 份 行 业 地 域 等 界 限, 吸 引 更 多 人 才 到 村 居 任 职 坚 持 面 向 社 会 选 采 取 本 地 推 选 公 开 招 聘 等 多 种 方 式, 选 拔 熟 悉 基 层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善 做 群 众 工 作 的 优 秀 人 才 充 实 村 居 干 部 队 伍, 重 点 是 选 优 配 强 村 居 两 委 正 职 试 点 上 级 机 关 派 按 照 身 份 不 变 待 遇 不 变 的 原 则, 从 各 级 23

党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中 选 拔 优 秀 党 员 干 部 到 村 居 担 任 党 组 织 书 记 或 第 一 书 记 探 索 交 流 任 职 带 突 破 地 域 限 制, 挑 选 部 分 经 验 丰 富 能 力 较 强 的 村 居 干 部 跨 村 居 担 任 后 进 村 居 党 组 织 书 记, 实 现 先 进 带 后 进 共 同 提 高 ⑵ 完 善 激 励 保 障 机 制, 解 决 经 济 待 遇 不 合 理 政 治 发 展 无 出 路 问 题 逐 步 提 高 待 遇, 建 立 基 本 报 酬 + 绩 效 报 酬 + 补 贴 报 酬 的 村 居 干 部 动 态 薪 酬 体 系, 由 市 县 ( 区 ) 乡 镇 财 政 分 级 保 障, 确 保 村 居 干 部 获 得 合 理 待 遇 拓 展 发 展 空 间, 建 立 村 居 干 部 档 案, 打 通 村 居 干 部 上 升 通 道, 坚 持 面 向 优 秀 村 居 干 部 定 向 考 录 公 务 员 ; 坚 持 选 拔 优 秀 村 居 党 组 织 书 记 中 上 挂 乡 镇 ( 街 道 ) 党 ( 工 ) 委 委 员 解 决 后 顾 之 忧, 参 照 城 镇 企 业 在 岗 职 工 参 保 办 法 为 村 居 干 部 办 理 五 险 一 金, 对 正 常 离 任 的 村 居 干 部, 根 据 曾 任 职 务 和 工 作 年 限 发 放 补 助 ⑶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解 决 权 责 不 清 软 弱 涣 散 问 题 坚 持 规 范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村 居 干 部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村 居 干 部 工 作 职 责, 推 进 村 居 组 织 为 民 服 务 流 程 标 准 化 完 善 目 标 考 核, 制 定 村 居 干 部 岗 位 目 标 考 核 办 法, 结 合 上 级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群 众 评 议 结 果 评 定 等 次, 与 报 酬 待 遇 选 拔 任 用 和 奖 惩 直 接 挂 钩 ⑷ 落 实 教 育 管 理 机 制, 解 决 队 伍 不 专 业 综 合 素 质 不 高 问 题 整 合 教 育 资 源, 发 挥 市 ( 县 )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主 阵 地 作 用, 整 合 各 种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为 村 居 干 部 学 习 培 训 提 供 支 撑 5.3 培 育 引 导,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5.3.1 尽 快 出 台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尽 快 组 织 拟 订 关 于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的 指 导 24

意 见 : 一 是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落 实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科 技 类 公 益 类 城 乡 社 区 类 社 会 组 织 实 行 直 接 登 记 二 是 实 施 社 会 组 织 示 范 建 设 工 程 对 重 点 培 育 和 优 先 发 展 的 社 会 组 织, 分 类 制 定 实 施 示 范 建 设 计 划 和 建 设 标 准 三 是 推 进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职 能 按 照 有 序 规 范 有 效 转 移 原 则, 制 定 转 移 职 能 目 录, 完 善 保 障 机 制, 开 展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试 点 四 是 打 造 社 会 组 织 发 挥 作 用 载 体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听 证 社 会 矛 盾 调 处 社 情 民 意 传 递 等 工 作,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参 政 议 政 五 是 强 化 社 会 组 织 能 力 建 设 保 障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自 主 办 会, 重 点 实 施 行 业 协 会 政 会 分 开, 确 保 社 会 组 织 非 营 利 属 性,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联 动 互 促 机 制 5.3.2 加 快 制 定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的 配 套 政 策 一 是 操 作 性 制 度 包 括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职 能 暂 行 办 法 政 府 购 买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二 是 组 织 编 制 社 会 组 织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一 步 优 化 政 策 兑 现 程 序, 落 实 好 公 益 性 捐 赠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和 公 益 性 福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税 收 减 免 等 政 策 三 是 把 社 会 组 织 纳 入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覆 盖 范 围,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为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信 贷 支 持,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发 起 设 立 公 益 慈 善 类 和 社 区 发 展 类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 四 是 建 设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平 台, 采 取 财 政 资 助 民 间 运 作 部 门 管 理 公 众 监 督 社 会 受 益 的 模 式, 为 初 创 期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场 地 后 勤 辅 导 等 服 务 ; 五 是 将 社 区 网 格 化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升 级 为 25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开 发 社 会 力 量 协 调 动 员 和 社 会 组 织 服 务 管 理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等 功 能, 为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推 介 展 示 供 求 对 接 后 台 管 理 等 服 务 5.3.3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领 导 力 量 和 工 作 力 量 成 立 市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制 定 和 推 进 落 实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重 大 政 策, 明 确 各 级 各 部 门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职 责 按 照 中 央 和 省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保 障 编 制 经 费 与 工 作 任 务 社 会 组 织 数 量 相 适 应, 解 决 县 ( 区 ) 无 机 构 无 经 费 和 无 专 职 人 员 问 题 5.3.4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机 制 发 挥 市 委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组 织 工 作 委 员 会 牵 头 抓 总 作 用, 依 托 市 民 政 局 成 立 市 社 会 组 织 党 工 委 具 体 负 责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明 确 业 务 指 导 单 位 党 组 负 责 相 关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指 导 社 会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探 索 结 合 业 务 抓 党 建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在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申 报 时 推 动 建 立 党 组 织 在 年 检 年 报 时 推 动 党 组 织 发 挥 作 用 的 双 推 双 报 制 度, 选 择 基 础 较 好 的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党 建 示 范 点 和 品 牌 创 建 工 作 5.4 积 极 防 控, 强 化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5.4.1 以 规 范 为 重 点, 完 善 信 访 制 度 实 行 信 访 分 类 管 理, 引 导 群 众 依 法 解 决 纠 纷 维 护 权 益, 逐 步 将 信 访 部 门 的 职 能 转 变 到 咨 询 引 导 法 律 服 务 舆 情 征 集 执 法 监 督 上 来 强 化 网 上 信 访 受 理 平 台 功 能, 推 进 信 访 信 息 化 建 设, 引 导 群 众 多 用 网 少 走 访, 把 网 上 信 访 作 为 解 26

决 信 访 问 题 的 主 渠 道, 实 现 信 访 事 项 的 可 查 询 可 跟 踪 可 督 办 可 评 价 健 全 疑 难 复 杂 信 访 事 项 公 开 听 证 制 度, 建 立 信 访 事 项 办 理 群 众 满 意 度 评 价 体 系, 完 善 进 京 非 正 常 上 访 事 项 督 查 督 办 机 制, 规 范 信 访 秩 序, 提 高 处 置 效 率 落 实 终 审 和 诉 讼 终 结 制 度, 实 行 诉 访 分 离, 对 不 服 司 法 机 关 生 效 裁 判 决 定 的 申 诉, 逐 步 实 行 由 律 师 代 理 制 度 5.4.2 以 调 解 为 重 点,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坚 持 经 常 性 排 查 与 集 中 排 查 相 结 合, 坚 持 属 地 为 主 条 块 结 合, 坚 持 信 息 汇 集 与 分 析 研 判 相 结 合,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工 作 体 系, 建 立 调 处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综 合 机 制, 使 之 更 加 规 范 更 易 操 作 更 具 实 效 性 建 立 健 全 公 众 建 议 征 集 制 度, 鼓 励 和 引 导 群 众 向 党 委 政 府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听 取 意 见, 改 进 工 作 在 村 乡 ( 镇 ) 县 ( 区 ) 市 逐 级 分 别 设 立 民 间 调 解 中 心, 建 立 专 兼 职 调 解 员 队 伍, 独 立 接 待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调 解 矛 盾 纠 纷 推 行 人 民 法 院 案 前 调 解 庭 前 调 解, 发 挥 法 制 教 育 功 能, 既 能 定 纷 止 争, 又 能 理 顺 情 绪 化 解 矛 盾 5.4.3 以 防 控 为 重 点,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按 照 创 新 立 体 化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的 要 求, 整 合 街 面 卡 口 路 口 小 区 等 电 子 监 控 系 统, 强 化 商 场 学 校 车 站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安 保 措 施, 抓 好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部 位 重 点 人 群 重 点 案 件 的 安 全 防 控 在 社 区 全 面 推 进 网 格 化 管 理, 健 全 完 善 干 警 包 片 专 业 保 安 管 面 片 区 长 网 格 员 楼 栋 长 到 户 志 愿 巡 逻 为 辅 的 多 层 次 全 方 位 的 工 作 网 络, 把 政 27

府 服 务 小 区 自 治 居 民 互 助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社 区 安 全 有 序 坚 持 党 的 宗 教 政 策, 尊 重 公 民 信 教 自 由, 引 导 信 教 群 众 正 确 选 择, 坚 决 反 对 邪 教 严 厉 打 击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降 低 发 案, 加 快 破 案, 增 强 群 众 安 全 感 5.4.4 以 能 力 为 重 点, 建 设 综 治 队 伍 以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为 契 机,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业 务 素 质 培 训 纪 律 作 风 建 设 相 结 合, 畅 通 人 才 交 流 渠 道, 推 进 法 治 专 门 队 伍 正 规 化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严 把 司 法 人 员 入 口 关, 建 立 规 范 便 捷 的 人 才 招 录 机 制, 强 化 初 任 综 合 能 力 培 训, 培 养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骨 干 力 量 加 强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规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星 级 评 定, 扩 大 法 律 援 助 范 围, 鼓 励 律 师 及 司 法 人 员 志 愿 参 与 社 会 纠 纷 矛 盾 调 解 加 强 基 层 群 防 群 治 人 员 能 力 培 训, 与 基 层 自 治 相 结 合, 与 志 愿 服 务 相 结 合, 切 实 发 挥 好 参 与 综 合 治 理 的 作 用 严 厉 查 处 司 法 人 员 执 法 不 严 不 公 不 廉 吃 拿 卡 要 冷 横 硬 推 慵 懒 散 浮 以 及 违 规 违 纪 等 现 象, 正 风 肃 纪, 提 高 服 务 效 能, 增 强 司 法 公 信 力 5.5 落 实 责 任, 完 善 公 共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5.5.1 属 地 管 理 与 专 业 指 导 相 结 合, 建 立 明 确 的 责 任 体 系 属 地 管 理 与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是 社 会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以 此 实 现 防 范 与 预 警 的 有 效 性, 最 大 程 度 地 降 低 公 共 安 全 风 险 在 县 ( 区 ) 乡 ( 镇 街 道 ),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评 估 制 度 和 工 作 等 级 评 估 制 度, 使 两 者 之 间 相 对 应, 确 保 排 查 防 控 处 置 等 责 任 在 不 同 层 级 落 实 到 位 在 行 业, 明 确 业 务 主 28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强 调 一 手 抓 发 展 一 手 抓 安 全, 特 别 是 在 化 工 运 输 食 品 药 品 等 高 风 险 行 业, 与 行 业 协 会 结 合 建 立 公 共 安 全 监 督 指 导 协 调 机 构,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责 任 在 关 键 点, 落 实 公 共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实 行 常 态 化 防 控, 建 立 即 时 反 应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确 保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同 时,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监 管 处 置 的 各 专 业 部 门, 以 信 息 平 台 管 理 风 险 处 置 演 练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等, 负 起 业 务 指 导 和 应 急 救 助 的 责 任 5.5.2 建 构 能 力 模 型,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建 设 一 是 要 建 构 领 导 干 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模 型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结 构 体 系 最 起 码 应 该 包 含 敏 锐 的 公 共 危 机 意 识 能 力 果 敢 的 担 当 能 力 高 效 的 决 策 指 挥 能 力 娴 熟 的 法 律 政 策 解 读 适 用 能 力 以 及 亲 和 的 沟 通 能 力 等 二 是 要 强 化 领 导 干 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提 升 能 力 的 提 高 是 一 个 学 习 与 培 养 的 过 程, 要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复 杂 局 面, 处 理 突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能 力, 必 须 从 多 方 面 入 手, 形 成 多 点 共 同 支 撑 的 路 径 系 统 首 先 是 知 识 支 撑 领 导 干 部 要 勤 于 学 习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基 础 理 论 ; 要 学 习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科 学 知 识 ; 要 注 意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地 区 其 他 国 家 的 有 益 经 验 ; 要 娴 熟 掌 握 突 发 事 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其 次 是 经 验 支 撑 领 导 干 部 要 敢 于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提 高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能 力 ; 要 积 极 参 与 应 急 演 练, 培 养 应 急 意 识 再 次 是 技 术 支 撑 要 积 极 推 进 应 急 平 台 体 系 建 设, 为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提 供 技 术 支 撑 要 不 断 更 新 和 完 善 技 术 装 备, 使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有 29

先 进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保 障, 会 大 大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的 效 率 和 效 果 最 后 是 智 囊 支 撑 建 立 专 家 智 囊 库, 为 领 导 干 部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和 决 策 咨 询 5.5.3 风 险 管 控 与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形 成 实 用 的 应 对 策 略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重 在 防 控, 防 控 的 基 础 是 风 险 评 估, 通 过 风 险 评 估 确 定 风 险 源 风 险 等 级, 进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对 策 略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进 行 全 面 的 公 共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将 风 险 按 区 域 危 害 影 响 可 能 性 等, 确 定 风 险 类 型 风 险 等 级 和 应 对 策 略, 以 此 为 标 准 在 市 县 ( 区 ) 乡 ( 镇 街 道 ) 划 定 防 控 主 体 责 任, 形 成 全 覆 盖 科 学 合 理 的 管 控 体 系 按 照 既 定 的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建 立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级 别 不 同 渠 道 的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组 织 体 系 物 资 保 障 体 系 紧 急 救 援 体 系 对 外 应 对 体 系 等, 加 强 日 常 演 练, 全 面 增 强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5.5.4 基 础 工 作 与 安 全 教 育 相 结 合, 增 强 群 众 的 安 全 意 识 公 共 安 全 问 题 是 社 会 性 问 题,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必 须 形 成 全 民 知 晓 全 民 自 觉 全 民 参 与 的 治 理 格 局 一 是 普 及 公 共 安 全 知 识, 进 入 企 业 单 位 学 校 家 庭, 建 立 起 全 民 学 习 经 常 演 练 的 长 效 机 制 二 是 建 立 社 会 舆 情 征 集 分 析 处 理 机 制, 把 防 控 的 触 角 延 伸 到 社 会 每 个 方 面, 让 每 名 群 众 都 成 为 公 共 安 全 情 报 员 三 是 建 立 应 对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社 会 动 员 机 制, 创 新 动 员 方 式, 完 善 动 员 预 案, 保 障 应 急 人 力 物 力 有 序 投 入 到 危 机 处 理 过 程 中, 以 群 众 的 自 觉 高 效 参 与 化 解 危 机 应 对 风 险 30

5.6 强 化 法 治, 严 格 规 范 社 会 治 理 活 动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更 好 统 筹 社 会 力 量 平 衡 社 会 利 益 调 节 社 会 关 系 规 范 社 会 行 为, 必 须 更 好 地 发 挥 法 治 的 引 领 和 规 范 作 用 因 此,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必 须 在 法 治 框 架 下 进 行, 实 行 依 法 治 理 5.6.1 树 立 社 会 治 理 法 治 理 念 法 治 是 社 会 治 理 的 核 心 要 求, 是 最 基 本 的 治 理 理 念, 应 通 过 宣 传 教 育 过 程 参 与 等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理 念, 把 社 会 治 理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一 是 治 理 主 体 的 法 定 谁 能 够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应 从 资 格 条 件 义 务 责 任 等 方 面 进 行 明 确 二 是 治 理 范 围 的 法 定 哪 些 事 务 属 于 治 理 范 畴, 哪 些 事 务 该 由 谁 去 治 理, 都 需 要 依 法 确 定 三 是 治 理 程 序 的 法 定 参 与 渠 道 参 与 方 式 权 利 保 障 等 都 要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四 是 治 理 结 果 的 法 定 广 泛 参 与 基 础 上 的 治 理 成 果 必 须 成 为 共 识, 得 到 共 同 维 护 和 遵 循,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5.6.2 建 立 社 会 治 理 法 规 体 系 社 会 治 理 需 要 完 备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而 具 体 实 践 中 更 需 要 简 单 明 了 的 运 行 规 则, 使 社 会 治 理 更 加 有 序 高 效 一 是 建 立 有 序 参 与 规 则 按 照 治 理 流 程 从 细 微 处 入 手 制 定 规 则, 使 治 理 过 程 严 谨 透 明, 既 方 便 治 理 主 体 参 与, 又 保 障 治 理 秩 序 二 是 建 立 平 等 对 话 规 则 一 切 参 与 治 理 的 法 人 公 民 具 有 平 等 权 利, 不 论 单 位 性 质, 不 论 职 权 大 小, 不 论 身 份 差 异, 参 与 者 享 有 同 等 的 话 语 权 决 定 权 三 是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规 则 以 治 理 过 程 的 全 方 位 公 开 保 障 治 理 的 公 正 性, 保 障 公 民 的 知 31

情 权 监 督 权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的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完 善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四 是 建 立 议 事 终 结 规 则 通 过 表 决 裁 定 协 议 等 形 式, 使 治 理 事 项 有 始 有 终, 避 免 议 而 不 决 和 决 而 无 效 5.6.3 依 法 依 规 化 解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推 进 依 法 治 理,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使 社 会 更 加 和 谐 规 范 有 序, 还 需 要 对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进 行 清 理, 为 依 法 治 理 扫 清 障 碍 奠 定 基 础 一 是 清 理 规 范 法 人 资 格 以 新 出 台 登 记 注 册 办 法 为 契 机, 对 于 招 商 引 资 单 位 办 实 体 破 产 不 彻 底 等 形 成 的 空 壳 企 业 皮 包 公 司 口 袋 公 司 无 址 法 人 单 位 等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理, 依 法 注 销 二 是 全 面 化 解 信 访 积 案 对 多 年 形 成 的 信 访 积 案, 限 期 依 法 进 行 终 结, 既 保 护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又 要 打 击 违 法 行 为, 把 信 访 工 作 纳 入 法 治 轨 道 三 是 调 节 处 理 矛 盾 纠 纷 对 于 长 期 存 在 的 土 地 纠 纷 权 属 纠 纷 等, 都 应 通 过 调 解 裁 决 诉 讼 等 予 以 终 结, 理 顺 方 方 面 面 关 系, 便 于 形 成 依 法 共 治 的 良 好 局 面 5.7 改 进 方 式, 加 快 建 设 基 层 服 务 型 党 组 织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强 调, 推 进 基 层 治 理 法 治 化,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建 立 起 重 心 下 移 力 量 下 沉 的 法 治 工 作 机 制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更 好 地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力 凝 聚 力 创 造 力 5.7.1 明 确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职 责 和 定 位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是 党 在 社 会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战 斗 堡 垒, 是 党 的 全 部 工 作 和 战 斗 力 的 基 础, 其 职 责 是 推 动 发 展 服 务 群 众 32

凝 聚 人 心 促 进 和 谐 在 社 会 治 理 过 程 中, 基 层 党 组 织 不 是 领 导 者, 不 能 以 命 令 决 议 等 方 式 起 决 定 作 用, 而 是 具 有 平 等 地 位 的 治 理 主 体, 但 其 作 用 又 不 能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其 他 治 理 主 体, 应 该 通 过 创 新 参 与 方 式, 掌 握 主 动 权, 发 挥 更 突 出 的 作 用 一 是 成 为 引 领 者 把 握 治 理 的 方 向, 明 确 治 理 的 任 务, 组 织 大 家 共 同 治 理 社 会 事 务 二 是 成 为 示 范 者 在 治 理 过 程 中 起 模 范 作 用, 遵 守 规 则, 维 护 秩 序, 积 极 作 为, 带 头 执 行 决 定 三 是 成 为 协 调 者 协 调 关 系, 求 同 存 异, 凝 聚 共 识,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有 序 开 展 四 是 成 为 服 务 者 发 挥 熟 悉 方 针 政 策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等 优 势, 在 人 才 信 息 政 策 等 方 面 支 持 行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公 民 个 人 参 与 治 理, 以 优 质 的 服 务 赢 得 信 任 和 拥 护 5.7.2 发 挥 党 员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关 键 作 用 充 分 认 识 基 层 党 组 织 成 员 选 拔 配 备 的 重 要 性, 拓 宽 选 人 用 人 渠 道, 积 极 推 荐 资 历 深 能 力 强 的 离 退 休 党 员 干 部 参 与 到 社 区 非 公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中 来, 由 把 老 干 部 作 为 特 殊 群 体 照 顾 转 为 引 导 老 干 部 参 与 基 层 党 组 织 活 动, 成 为 开 展 基 层 党 的 工 作 的 骨 干 力 量 把 强 化 广 大 党 员 的 奉 献 意 识 服 务 意 识 作 为 关 键 来 抓, 组 织 党 员 自 觉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发 挥 模 范 作 用 把 党 员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考 核 内 容, 把 在 社 区 的 表 现 对 社 区 的 贡 献 纳 入 任 职 考 核, 让 居 民 投 票, 在 社 区 公 示 把 双 重 管 理 落 到 实 处, 把 联 系 群 众 和 志 愿 服 务 作 为 一 项 硬 性 要 求, 定 任 务 量, 建 立 考 核 反 馈 机 制, 通 过 党 员 引 领 群 众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33

5.7.3 为 基 层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创 造 条 件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作 用, 还 要 让 党 组 织 有 能 力 有 威 信 有 条 件 开 展 工 作 一 是 在 党 内 社 会 上 树 立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权 威, 认 识 到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各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等 按 属 地 原 则 自 觉 参 与 基 层 党 的 活 动, 支 持 基 层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二 是 赋 予 基 层 党 组 织 一 定 的 资 源 统 筹 权, 能 够 有 效 地 统 筹 各 方 力 量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解 难 题, 增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的 实 际 能 力 三 是 赋 予 基 层 党 组 织 更 宽 泛 的 监 督 权, 监 督 党 员 人 大 代 表 在 社 区 的 履 责 情 况, 监 督 政 府 部 门 的 履 职 情 况, 监 督 党 员 干 部 在 社 区 的 日 常 表 现, 作 出 的 评 定 作 为 党 员 干 部 考 核 考 评 的 重 要 依 据, 把 党 内 监 督 落 实 到 最 基 层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