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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簡 章 壹 甄 選 條 件 : 一 對 象 : 凡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甄 選 ( 一 ) 經 中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管 ) 考 核 推 薦, 年 齡 在 28 歲 以 下 ( 自 民 國 7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徵 集 入 營 服 常 備 兵 役 或 服 替 代 役 人 員 ( 服 替 代 役 人 員 係 指 於 國 家 安 全 局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或 國 防 部 所 屬 機 關 部 隊 服 勤 者 ) ( 二 ) 退 伍 或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結 訓, 年 齡 在 28 歲 以 下 ( 民 國 7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之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補 充 兵 列 管 或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 三 ) 年 滿 18 歲 至 28 歲 ( 自 民 國 7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8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之 女 子 或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同 齡 男 子 二 學 歷 : 高 中 ( 職 ) 含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同 等 學 力 如 附 表 1 三 體 格 : ( 一 ) 體 格 應 合 於 志 願 士 兵 體 格 基 準, 如 下 表 : 志 願 士 兵 體 格 基 準 表 區 分 體 格 基 準 一 一 身 高 : ( 一 ) 男 性 :152 公 分 至 200 公 分 般 ( 二 ) 女 性 :150 公 分 至 200 公 分 二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 一 ) 男 性 :17 至 31.0 限 ( 二 ) 女 性 :17 至 26.0 三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報 名 : ( 一 ) 扁 平 足 足 弓 角 大 於 168 度 者 制 ( 二 )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 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5 gm/dl 者 ( 三 ) 兩 側 卵 巢 缺 失 或 摘 除 者 條 ( 四 ) 子 宮 摘 除 後, 影 響 訓 練 者 ( 五 )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膿 瘍 未 治 癒 者 ( 六 )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者 件 四 其 餘 檢 查 項 目 符 合 101 年 7 月 5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常 備 役 體 位 之 合 格 基 準 第 1 頁, 共 95 頁

其 他 限 制 條 件 一 報 考 國 家 安 全 局 人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準 : ( 一 ) 身 高 : 男 性 165 公 分 至 187 公 分, 女 性 160 公 分 至 175 公 分 ( 二 )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男 性 18 至 30, 女 性 17 至 24 ( 三 ) 視 力 :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或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達 0.6 以 上, 且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 屈 光 度 加 二 分 之 一 散 光 屈 光 度 ) 均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及 無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或 色 弱 ) ( 四 )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有 刺 青 ( 紋 身 ) 二 報 考 憲 兵 人 員,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準 : ( 一 ) 身 高 : 男 性 160 公 分 至 190 公 分, 女 性 155 公 分 至 175 公 分 ( 二 ) 體 格 指 標 值 (BMI):18 至 31.0, 女 性 17 至 26.0 ( 三 ) 視 力 : 兩 眼 矯 正 0.6 以 上, 無 活 動 性 或 進 行 器 官 疾 病, 兩 眼 配 鏡 八 屈 光 度 (800 度 ) 以 下, 除 法 律 軍 醫 資 訊 通 信 專 長 人 員 外, 無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 四 ) 紋 身 刺 青 疤 痕 未 逾 3 平 方 公 分 者 ( 非 臉 部 及 其 他 明 顯 部 位 ) 三 報 考 儀 隊 兵,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準 : ( 一 ) 身 高 :178 至 195 公 分 ( 二 ) 體 格 指 標 值 (BMI):19 至 28 ( 三 )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有 刺 青 ( 紋 身 ) 四 報 考 軍 樂 兵, 須 符 合 下 列 基 準 : ( 一 ) 身 高 :160 公 分 至 190 公 分 ( 二 )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有 刺 青 ( 紋 身 ) 五 報 考 陸 軍 戰 ( 甲 ) 砲 車 駕 駛 兵 : 身 高 165 公 分 以 上 六 報 考 政 治 作 戰 局 法 律 事 務 司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陸 軍 兩 棲 偵 搜 兵 人 員, 身 體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有 刺 青 ( 紋 身 ) ( 二 ) 女 子 及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人 員, 應 辦 理 自 費 體 檢 並 繳 交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 三 ) 補 充 兵 列 管 或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應 辦 理 自 費 體 檢 並 繳 交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 四 ) 徵 集 入 營 服 常 備 兵 役 人 員 應 合 於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體 格 編 號 2 以 上 ( 五 ) 徵 集 入 營 服 替 代 役 人 員 繳 交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 六 ) 自 費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制, 考 生 須 依 甄 選 簡 章 指 定 之 醫 院 規 定 期 程 及 事 項 ( 如 附 表 2),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rdrc.mnd.gov.tw) 預 約 及 自 費 新 臺 幣 1,200 元 實 施 體 檢, 並 應 於 受 檢 時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營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則 核 予 退 訓, 已 核 定 轉 服 第 2 頁, 共 95 頁

志 願 士 兵 身 分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撤 銷 其 志 願 士 兵 身 分 ( 七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營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利 體 格 資 料 查 驗 及 建 檔 使 用 ( 八 ) 自 費 體 檢 結 果 1 年 內 有 效 ( 可 跨 年 ), 並 以 志 願 士 兵 體 格 基 準 審 查 之 ( 九 ) 考 生 體 格 經 國 軍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會 ( 以 下 稱 甄 選 會 ) 體 檢 組 實 施 體 檢 表 書 面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格 規 定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四 其 他 條 件 :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應 設 籍 滿 20 年 以 上 ( 二 ) 未 判 處 徒 刑 拘 役 或 未 受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之 宣 告 者 但 少 年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曾 服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因 個 人 因 素 申 請 不 適 服 現 役, 經 國 防 部 或 各 司 令 部 依 考 評 結 果, 核 定 直 接 轉 服 常 備 兵 現 役 解 除 召 集 或 退 伍 未 滿 3 年 ( 四 ) 後 備 役 人 員, 曾 服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未 滿 7 年, 離 營 最 後 一 年 考 績 品 德 分 項 評 鑑 在 甲 等 以 上, 且 未 一 次 遭 記 大 過 以 上 或 累 滿 二 大 過 以 上 五 已 接 受 徵 兵 體 檢 之 未 役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辦 理 自 費 體 檢 ; 隱 瞞 下 列 情 形, 以 自 費 體 檢 合 格 結 果 報 考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考, 或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尚 未 判 定 體 位, 或 經 戶 籍 地 徵 兵 檢 查 委 員 會 判 定 為 體 位 未 定 者 ( 二 ) 向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尚 未 判 定 體 位 者 六 經 發 現 隱 瞞 徵 兵 體 檢 身 體 痼 疾 或 不 適 服 役 結 果 與 所 判 定 體 位 者, 一 律 撤 銷 資 格 或 退 訓, 已 核 定 轉 服 志 願 士 兵 身 分 者,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撤 銷 原 核 定 轉 服 志 願 士 兵 之 處 分 七 甄 選 報 考 時, 考 生 未 滿 20 歲 者 ( 出 生 日 期 計 算 至 各 考 試 當 日 ), 須 檢 具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如 附 表 3), 未 檢 具 或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缺 漏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考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異 議 第 3 頁, 共 95 頁

八 在 營 常 備 兵 人 員 經 單 位 心 衛 中 心 實 施 人 際 思 考 情 緒 行 為 量 表 結 果 傾 向 屬 危 機 處 理 組 或 經 國 軍 身 心 狀 況 評 量 表 測 驗 屬 需 高 度 關 懷 群 人 員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九 在 營 人 員 智 力 測 驗 未 達 90 分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十 曾 任 中 華 民 國 軍 士 官 ( 含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人 員 ) 或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授 給 預 備 軍 官 或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之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十 一 考 生 應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或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4), 未 完 成 查 核 簽 署 者,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十 二 接 受 志 願 士 兵 基 礎 訓 練, 或 在 營 常 備 兵 參 加 志 願 士 兵 甄 選 時, 應 填 具 志 願 書 ( 如 附 表 5; 未 成 年 人 應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共 同 簽 署 ), 志 願 履 行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最 少 年 限 及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並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保 證 人 出 具 保 證 書 ( 如 附 表 6), 保 證 志 願 士 兵 發 生 賠 償 義 務 時,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 志 願 書 及 保 證 書 一 式 三 份, 分 別 存 管 於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內, 並 由 核 定 志 願 士 兵 起 役 之 權 責 機 關 永 久 保 存 (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免 接 受 基 礎 訓 練 者, 於 入 營 報 到 時 檢 具 ) 第 4 頁, 共 95 頁

貳 年 度 甄 選 員 額 總 表 : 國 防 部 員 額 28,531 員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1,600 員 及 國 家 安 全 局 30 員, 共 計 30,161 員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員 額 社 會 青 年 在 訓 在 營 區 分 小 計 男 性 女 性 小 計 新 兵 常 備 兵 各 司 陸 軍 司 令 部 9,442 1,926 11,368 6,745 1,177 19,290 令 海 軍 司 令 部 2561 42 2603 1001 400 4004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1163 104 1267 322 111 1,700 國 政 軍 治 作 備 戰 局 局 26 17 3 1 29 18 0 0 1 7 30 25 防 主 軍 計 醫 局 局 8 14 0 1 8 15 0 0 0 0 8 15 部 國 中 防 正 大 預 學 校 27 18 9 4 36 22 18 0 6 4 60 26 後 備 指 揮 部 183 8 191 49 6 246 中 憲 兵 指 揮 部 746 66 812 406 136 1,354 法 律 事 務 司 113 0 113 0 47 160 央 防 空 飛 彈 指 揮 部 425 85 510 255 84 849 軍 事 情 報 局 71 14 85 32 8 125 單 電 訊 發 展 室 32 8 40 25 5 70 資 電 作 戰 指 揮 部 181 36 217 108 37 362 國 防 部 勤 指 部 111 2 113 74 20 207 位 合 計 15,138 2,309 17,447 9,035 2,049 28,531 部 外 單 位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1,408 192 1,600 1,600 國 家 安 全 局 24 6 30 30 合 計 1,432 198 1,630 1,630 總 計 16,570 2,507 19,077 9,035 2,049 30,161 第 5 頁, 共 95 頁

参 報 名 : 一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男 子 同 齡 之 女 子 補 充 兵 列 管 或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 以 下 簡 稱 社 會 青 年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 一 )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按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1 份,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填 表 範 例 如 附 件 1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光 面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黑 白 或 彩 色 相 片 1 張 ( 不 得 佩 帶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分 別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網 路 填 表 時 已 完 成 數 位 相 片 上 傳 者 免 繳, 數 位 相 片 格 式 請 參 閱 : 拾 参 一 般 規 定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4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1 份 ( 第 3 4 5 6 高 中 職 與 五 專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可 以 學 生 證 影 本 替 代, 須 有 101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5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無 證 照 者 免 附 ) 6 汽 車 駕 照 正 面 影 本 1 份 ( 無 駕 照 者 免 附 ) 7 各 類 身 分 別 應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影 本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7 8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及 常 備 役 體 位 以 補 充 兵 列 管 或 替 代 役 備 役 之 社 會 青 年 繳 交 退 伍 令 補 充 兵 役 結 訓 證 書 或 退 役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9 申 請 免 智 力 測 驗 或 體 能 鑑 測 證 明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向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申 請, 不 申 請 者 免 附 ) 10 郵 票 ( 辦 理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發 放 ): (1)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人 員 :96 元 郵 票 (2) 其 餘 人 員 :64 元 郵 票 11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 附 表 3), 考 生 未 滿 20 歲 ( 出 生 日 期 計 算 至 各 考 試 當 日 ) 者 須 檢 具 同 意 書 12 通 信 報 名 請 於 當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前, 以 1 人 1 信 封 袋 方 式 寄 出, 資 料 寄 出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有 無 到 齊 ( 缺 漏 件 者 視 同 無 效 報 名 ), 上 述 資 料 正 本 請 自 行 妥 慎 保 管, 並 於 入 營 報 到 時 統 一 辦 理 繳 驗 後 歸 還 第 6 頁, 共 95 頁

( 二 ) 報 名 及 各 作 業 時 間 表 :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作 業 期 程 區 分 網 路 填 表 及 通 信 報 名 日 期 第 1 2 月 4 日 - 2 月 26 日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放 榜 日 期 預 劃 入 營 日 期 3 月 19 日 3 月 30 日 4 月 17 日 5 月 1 日 第 2 2 月 27 日 - 3 月 19 日 第 3 3 月 20 日 - 4 月 30 日 第 4 5 月 1 日 - 5 月 21 日 第 5 5 月 22 日 - 6 月 25 日 第 6 6 月 26 日 - 7 月 30 日 第 7 7 月 31 日 - 8 月 27 日 第 8 8 月 28 日 - 10 月 1 日 第 9 10 月 2 日 - 10 月 29 日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 5 月 8 日 5 月 29 日 5 月 21 日 6 月 1 日 6 月 19 日 7 月 3 日 6 月 11 日 6 月 22 日 7 月 10 日 7 月 31 日 7 月 16 日 7 月 27 日 8 月 14 日 8 月 28 日 8 月 20 日 8 月 31 日 9 月 11 日 9 月 25 日 9 月 17 日 10 月 5 日 10 月 16 日 10 月 30 日 10 月 22 日 11 月 2 日 11 月 13 日 11 月 27 日 11 月 19 日 11 月 30 日 12 月 11 日 12 月 25 日 第 10 10 月 30 日 - 11 月 26 日 12 月 17 日 12 月 28 日 103 年 1 月 15 日 103 年 2 月 12 日 第 11 11 月 27 日 - 12 月 24 日 備 考 103 年 1 月 14 日 103 年 1 月 25 日 103 年 2 月 12 日 103 年 2 月 26 日 1. 網 路 填 表 截 止 時 間 為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1700 時 2. 詳 細 入 營 日 期 報 到 地 點 由 國 防 部 公 告, 並 於 入 營 通 知 書 規 定 3. 以 上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均 以 本 部 實 際 規 劃 需 求 為 準 第 7 頁, 共 95 頁

( 三 ) 通 信 報 名 地 址 : 請 使 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索 取 ),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件 郵 寄 臺 北 市 106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報 名 處 收, 截 止 收 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勿 重 覆 報 名 ) 二 在 訓 新 兵 依 入 伍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官 及 人 事 官 辦 理 ( 每 辦 理 ) 三 在 營 常 備 兵 向 所 屬 單 位 主 官 或 人 事 官 洽 詢 ( 每 月 辦 理 乙 次 )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限 選 填 同 一 軍 種 ( 中 央 單 位 視 同 一 個 軍 種,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與 國 家 安 全 局 各 為 單 一 選 填 志 願 ), 最 多 10 個 志 願 專 長 ( 報 考 軍 樂 兵 限 單 一 志 願 專 長, 但 不 限 軍 種 ), 寄 交 報 名 表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 甄 選 員 額 表 如 附 表 8 專 長 訓 期 參 考 表 如 附 表 9 適 用 證 照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10 專 長 駐 地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11) ( 二 ) 選 填 志 願 專 長 需 與 所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之 畢 業 相 符, 未 依 規 定 選 填 之 志 願 無 效 並 取 消 資 格 ( 三 ) 報 名 後 經 甄 選 會 審 查 合 格 者, 核 發 准 考 證 ;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僅 以 專 函 通 知 考 生, 各 項 報 考 資 料 不 辦 理 退 件 ( 四 ) 報 名 所 繳 交 資 料 如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 五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甄 選 簡 章 規 定 隱 匿 不 符 甄 選 對 象 或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況 者, 在 入 營 前 查 覺,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查 覺 者, 由 施 訓 單 位 辦 理 退 訓 ; 於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生 效 後 查 獲 者, 除 撤 銷 志 願 士 兵 身 分 外, 並 依 法 究 處 ( 六 ) 考 生 如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可 持 甄 選 會 開 立 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證 明 書 本 部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 七 ) 為 避 免 尚 未 服 役 之 役 齡 男 子, 藉 報 考 志 願 士 兵 規 避 兵 役 義 務, 故 開 具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證 明 書 以 2 次 為 限 肆 測 驗 : 一 社 會 青 年 : ( 一 ) 測 驗 項 目 : 智 力 測 驗 口 試 及 體 能 測 驗 ( 二 ) 報 考 軍 樂 兵 人 員 加 測 專 長 測 驗 ( 三 ) 報 考 國 家 安 全 局 人 員 加 測 專 長 口 試 ( 四 ) 免 測 科 目 申 請 : 第 8 頁, 共 95 頁

1 參 加 國 軍 102 年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或 出 具 國 軍 兵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成 績 達 90 分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免 予 智 力 測 驗 2 檢 具 一 年 內 ( 以 該 報 名 第 一 日 為 基 準 ) 體 適 能 檢 測 跑 步 成 績 及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體 測 合 格 成 績, 得 申 請 體 能 測 驗 免 測 ( 五 ) 測 驗 時 間 科 目 表 : 區 分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星 13:00~13:10 預 備 鈴 13:10~14:30 智 力 測 驗 期 14:30~14:40 預 備 鈴 14:40~15:30 口 試 六 15:30~15:50 預 備 鈴 星 15:50~ 體 能 測 驗 10:00~10:10 預 備 鈴 期 10:10~11:10 學 科 測 驗 13:20~13:30 預 備 鈴 日 13:30~ 術 科 測 驗 註 一 智 力 測 驗 使 用 80 分 鐘, 發 放 閱 讀 指 導 說 明 並 對 號 分 發 答 案 卡 20 分 鐘 (13:10 至 13:30), 發 放 題 本 5 分 鐘 (13:30 至 13:35), 實 際 測 驗 50 分 鐘 (13:35 至 14:25), 收 繳 題 本 答 案 卡 5 分 鐘 (14:25 至 14:30) 二 口 試 時, 監 考 官 依 應 考 人 准 考 證 號 順 序 通 知 應 考 人, 依 序 實 施 口 試 ; 未 參 加 口 試 或 口 試 不 合 格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三 體 能 測 驗 時 間 依 季 節 或 冬 令 天 候 狀 況, 測 驗 時 間 得 由 各 考 場 主 任 決 定 提 前 或 延 後 實 施 四 報 考 軍 樂 兵 人 員 於 星 期 日 加 考 專 長 測 驗 記 五 報 考 國 家 安 全 局 人 員 : 專 長 口 試 測 驗 由 用 人 單 位 以 電 話 及 專 函 通 知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實 施 ( 六 ) 考 試 地 點 : 1 北 部 地 區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龍 東 路 750 號 ) 2 中 部 地 區 : 成 功 嶺 營 區 ( 臺 中 市 烏 日 區 中 山 路 3 段 502 號 ) 3 嘉 南 地 區 : 嘉 義 空 軍 水 上 基 地 (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榮 典 路 1 之 1 號 ) 4 南 部 地 區 : (1) 海 軍 官 校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669 號 ) (2) 海 軍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中 海 門 ) (3) 陸 戰 隊 學 校 南 勝 利 營 區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世 運 大 道 1 號 ) 5 東 部 地 區 : (1) 花 蓮 南 美 崙 營 區 ( 花 蓮 市 民 勤 里 新 興 路 80 號 ) (2) 花 蓮 機 場 (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新 村 花 師 街 37 號 ) 第 9 頁, 共 95 頁

6 金 門 地 區 : 金 防 部 幹 訓 班 (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士 校 路 2 號 ) 7 澎 湖 地 區 : 澎 防 部 幹 訓 班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菜 園 營 區 ) 8 考 試 地 點 依 各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之 考 區 實 施 選 填 9 軍 樂 兵 專 長 測 驗 於 北 安 營 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北 安 路 807 號 ) 10 國 家 安 全 局 專 長 口 試 測 驗 : 由 用 人 單 位 以 電 話 及 專 函 通 知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實 施 二 在 營 常 備 兵 ( 包 含 在 訓 新 兵 ) 經 連 級 單 位 資 審 合 格 營 級 政 戰 ( 保 防 ) 部 門 審 認, 並 獲 中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管 ) 考 核 推 薦 者 : ( 一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90 分 以 上 ( 二 ) 體 能 鑑 測 項 目 及 基 準 : 在 營 常 備 兵 依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基 準, 均 須 達 全 項 合 格 ; 在 訓 新 兵 比 照 社 會 青 年 體 測 基 準 ( 三 ) 經 單 位 心 衛 中 心 實 施 人 際 思 考 情 緒 行 為 量 表 結 果 屬 危 機 處 理 組 或 國 軍 身 心 狀 況 評 量 表 屬 需 高 度 關 懷 群 人 員, 不 得 報 名 ( 四 ) 軍 樂 兵 專 長 測 驗 總 成 績 70 分 以 上 ( 五 ) 國 家 安 全 局 專 長 口 試 測 驗 合 格 ( 六 ) 在 訓 新 兵 測 驗 日 期 由 陸 軍 司 令 部 及 海 軍 司 令 部 配 合 每 新 兵 結 訓 前 實 施 伍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考 場 規 定 如 附 件 2) 一 智 力 測 驗 : 智 力 測 驗 採 電 腦 閱 卷, 作 答 前 必 須 詳 閱 試 題 本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答 案 卡 務 必 使 用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者,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二 口 試 測 驗 : 內 容 以 家 庭 狀 況 學 習 過 程 工 作 經 驗 生 涯 規 劃 軍 事 常 識 時 事 新 聞 一 般 常 識 等 為 主 ( 如 附 件 3 4) 第 10 頁, 共 95 頁

三 體 能 測 驗 : ( 一 ) 測 驗 項 目 及 配 分 基 準 如 下 表 : 測 驗 項 目 性 別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 含 役 畢 )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徒 手 跑 步 1600 公 尺 ( 10 分 鐘 30 秒 ) 800 公 尺 (5 分 鐘 30 秒 ) 俯 地 挺 身 ( 雨 天 備 案 ) 註 記 20 下 ( 一 分 鐘 ) 4 下 ( 一 分 鐘 ) 一 體 能 僅 測 驗 徒 手 跑 步 項 目, 如 遇 大 雷 雨 等 不 宜 測 驗 氣 候, 得 由 試 場 主 任 會 同 國 防 部 ( 訓 練 參 謀 次 長 室 ) 督 導 官 研 商 後, 改 測 俯 地 挺 身, 並 向 甄 選 會 報 備 二 以 上 為 體 能 測 驗 各 分 項 60 分 之 基 準, 詳 細 成 績 換 算 表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查 詢 ( 二 ) 體 能 鑑 測 實 施 規 定 如 附 件 5 ( 三 ) 在 營 常 備 兵 體 能 測 驗 不 適 用 上 述 基 準, 依 國 軍 體 能 訓 測 實 施 計 畫 ( 服 役 未 滿 6 個 月 人 員, 依 新 進 人 員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循 序 漸 進 要 求 基 準 表 之 義 務 役 基 準 ) 辦 理, 均 須 達 全 項 合 格 四 軍 樂 兵 專 長 測 驗 : ( 一 ) 學 科 測 驗 ( 占 總 成 績 20%): 以 基 礎 樂 理 及 音 樂 通 識 課 程 內 容 命 題, 測 驗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合 格 ( 以 原 子 筆 作 答 ) ( 二 ) 術 科 測 驗 ( 占 總 成 績 80%): 區 分 為 自 選 曲 樂 譜 視 奏 及 口 試, 相 關 演 奏 樂 器 及 伴 奏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測 驗 成 績 以 80 分 為 合 格 1 自 選 曲 : 由 應 考 人 就 個 人 專 長 樂 器, 自 選 樂 曲 片 段 演 奏 3 至 5 分 鐘, 占 30% 2 樂 譜 視 奏 : 就 應 考 人 個 人 專 長 樂 器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大 提 琴 長 笛 豎 笛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風 小 號 法 國 號 上 低 音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擊 樂 鋼 琴 等 16 項 ) 為 主, 由 評 審 官 出 題, 測 試 應 考 人 視 譜 節 奏 音 準 及 基 本 演 奏 技 巧, 占 60 % 3 口 試 ( 占 術 科 成 績 10%): 應 答 內 容 占 40% 儀 態 占 60%,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合 格 4 除 鋼 琴 打 擊 樂 器 外 應 試 者 請 自 備 樂 器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第 11 頁, 共 95 頁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日 體 能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若 發 現 應 考 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六 准 考 證 遺 失 或 毀 損 時 得 申 請 補 發, 惟 以 1 次 為 限,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1230 時 前, 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照 片 ( 與 原 報 名 時 相 同 )1 張 至 考 場 向 服 務 臺 辦 理 補 發 七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風 災 地 震 等 ), 而 變 更 考 試 日 程 地 點, 甄 選 會 將 於 考 試 前 1 日 透 過 媒 體 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公 告 八 凡 任 何 1 科 缺 考 者,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爾 後 各 科 測 驗, 且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陸 放 榜 及 錄 取 : 一 甄 選 結 果 由 甄 選 會 統 一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同 時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公 告 二 智 力 測 驗 未 達 90 分 ( 含 ) 以 上 口 試 體 能 鑑 測 國 家 安 全 局 專 長 口 試 測 驗 成 績 不 合 格 及 軍 樂 兵 專 長 測 驗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三 以 弦 樂 錄 取 者 之 國 防 部 勤 指 部 示 範 樂 隊 人 員 於 部 隊 報 到 後, 須 副 修 一 項 管 樂 或 擊 樂, 選 修 類 別 依 國 防 部 勤 指 部 示 範 樂 隊 管 樂 器 編 制 現 況 考 量 調 整 四 錄 取 順 序 : ( 一 ) 社 會 青 年 : 社 會 青 年 達 錄 取 資 格 人 員, 依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如 合 格 人 數 超 溢 規 劃 招 募 員 額 時, 錄 取 順 序 依 考 生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 其 次 依 有 國 家 技 術 士 證 照 甲 乙 丙 等 級 之 順 序 錄 取, 所 持 證 照 需 以 考 選 部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國 家 檢 定 專 業 證 照 為 限,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體 能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 依 跑 步 時 間 採 計 ), 若 再 相 同 則 一 律 予 以 錄 取 ; 軍 樂 兵 錄 取 順 序 依 考 生 專 長 測 驗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如 專 長 測 驗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術 科 測 驗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學 科 測 驗 成 績 較 高 者 錄 取, 若 再 相 同 則 一 律 予 以 錄 取 ( 二 ) 在 訓 新 兵 : 1 由 各 司 令 部 及 中 央 單 位 先 行 規 劃 每 招 募 專 長 單 位, 於 D( 新 第 12 頁, 共 95 頁

兵 入 伍 日 期 )+3 日 前 送 交 陸 軍 司 令 部 實 施 宣 導, 陸 軍 司 令 部 於 新 訓 D+21 日 時 將 智 力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戶 籍 地 ( 或 志 願 分 發 地 區 ) 轉 服 專 長 等 資 料, 送 交 各 司 令 部 分 配 服 役 單 位, 各 用 人 單 位 於 D+25 日 前, 將 分 配 結 果 送 交 陸 軍 司 令 部 辦 理 撥 交 作 業 2 凡 測 驗 達 合 格 之 常 備 兵 則 由 新 訓 單 位 按 每 月 各 單 位 招 募 員 額 實 施 宣 導, 如 報 名 人 數 超 溢 計 畫 員 額, 則 由 陸 軍 司 令 部 協 調 各 司 令 部 及 中 央 單 位 增 額 錄 取 ( 以 社 會 青 年 已 招 募 缺 額 優 先 流 用 ) ( 三 ) 在 營 常 備 兵 :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訂 定 錄 取 基 準 五 成 績 複 查 : ( 一 ) 成 績 複 查 僅 限 體 能 鑑 測 及 軍 樂 兵 學 科 測 驗 並 各 以 1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 二 ) 放 榜 五 日 內 填 具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6) 及 准 考 證 影 印 本, 傳 真 至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會 (02-27324411) 辦 理,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02-27325693)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六 社 會 青 年 符 合 錄 取 資 格 人 數, 如 超 溢 該 專 長 招 募 員 額 時, 流 用 次 一 員 額, 或 補 充 各 管 道 已 招 募 不 足 數 及 未 納 入 預 判 退 損 之 員 額, 辦 理 增 額 錄 取 七 考 量 新 訓 單 位 訓 量 及 人 員 補 充 需 求, 若 訓 量 可 調 配 下, 採 增 額 錄 取, 不 列 備 取 名 額 ; 若 訓 量 無 法 調 配 下, 備 取 名 額 由 甄 選 會 律 定 正 取 人 員 報 到 截 止 作 業 後, 由 甄 選 會 按 缺 額 狀 況 於 報 到 當 日 下 午 6 時 開 始, 依 備 取 人 員 成 績 績 序, 逐 一 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遞 補, 並 請 備 取 生 接 獲 電 話 通 知 時 立 即 決 定 遞 補 意 願, 以 利 通 知 作 業 順 遂 ( 備 取 生 電 話 未 接 或 無 法 立 即 決 定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 八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即 不 得 辦 理 志 願 變 更 作 業 ; 甄 選 會 將 依 考 生 成 績 及 志 願 順 序 實 施 錄 取 分 發, 考 生 亦 不 得 藉 故 申 請 變 更 錄 取 志 願 柒 入 營 報 到 : 一 社 會 青 年, 按 錄 取 通 知 單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辦 理 入 營 報 到 二 錄 取 ( 備 取 ) 人 員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時 間 ( 報 到 當 日 0800 時 至 1700 時 ), 持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蓋 有 畢 業 學 校 核 對 章 影 本 ( 繳 驗 後 發 還 ) 自 費 體 檢 表 正 本 及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自 行 完 成 入 營 報 到 凡 未 依 規 定 於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完 成 入 營 報 到 手 續 或 未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受 理 資 格 保 留, 錄 取 通 知 同 時 失 效 入 營 日 第 13 頁, 共 95 頁

期 報 到 地 點 如 有 變 更, 由 國 防 部 另 行 公 告, 並 於 錄 取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三 於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送 後, 報 到 日 前 或 當 日 若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重 大 事 故 時, 國 防 部 將 另 行 公 告 報 到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捌 基 礎 訓 練 : 一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補 充 兵 列 管 或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 ( 一 ) 入 伍 訓 練 : 1 施 訓 週 數 :8 週 2 施 訓 地 點 : (1) 海 軍 ( 男 性 ): 海 軍 新 訓 中 心 (2) 海 軍 陸 戰 隊 ( 男 性 ): 海 軍 陸 戰 隊 新 訓 中 心 (3) 其 他 人 員 : 臺 中 成 功 嶺 營 區 與 嘉 義 中 坑 營 區 ( 二 ) 專 長 訓 練 : 由 國 防 部 ( 訓 練 參 謀 次 長 室 ) 邀 集 各 用 人 單 位, 依 招 募 員 額 任 務 特 性 專 長 需 要 排 定 訓 練 流 路 受 訓 週 數 科 目 班 次 時 數 及 施 訓 地 點, 期 末 鑑 測 須 達 合 格 基 準,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退 訓 ( 各 用 人 單 位 依 實 際 需 要 納 入 見 習 課 程 ) ( 三 )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須 參 加 國 軍 官 兵 身 心 狀 況 評 量 二 曾 受 國 軍 各 班 隊 入 伍 訓 練 完 訓 合 格 及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人 員, 經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後, 免 接 受 入 伍 訓 練 三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徵 集 入 營 服 常 備 兵 役 人 員 錄 取 專 長 與 原 服 役 專 長 相 符 者, 毋 須 實 施 專 長 訓 練, 惟 專 長 不 符 者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實 施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合 格 後, 核 定 轉 服 生 效 四 在 訓 新 兵 : ( 一 ) 入 伍 訓 練 5 週 ( 於 新 訓 中 心 實 施 ) ( 二 ) 調 適 訓 練 3 週 ( 由 各 軍 司 令 部 或 中 央 單 位 實 施 ) ( 三 ) 接 受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人 員 : 入 伍 訓 練 8 週 ( 於 新 訓 中 心 實 施 ) 五 入 伍 訓 練 期 末 鑑 測 須 達 新 兵 期 末 鑑 測 合 格 基 準,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退 訓 六 各 單 位 在 訓 新 兵 轉 服 人 員, 於 調 適 訓 練 後 1 週 內 銜 接 專 長 訓 練 開 班 流 路 七 徵 集 入 營 服 替 代 役 人 員 經 甄 選 合 格 者, 由 服 勤 單 位 協 調 陸 軍 及 海 軍 司 令 部, 配 合 最 近 志 願 士 兵 送 訓 八 專 長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異 動, 依 國 防 部 ( 訓 練 參 謀 次 長 室 ) 核 定 訓 練 期 程 為 準 第 14 頁, 共 95 頁

九 社 會 青 年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其 薪 給 主 副 食 保 險 撫 卹, 準 用 義 務 役 二 等 兵 基 準 辦 理, 其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役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事 項 十 志 願 士 兵 接 受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由 實 施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收 繳 志 願 書 及 保 證 書 一 式 三 份, 並 分 別 存 管 於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內, 移 送 用 人 單 位 檢 具 辦 理 核 定 轉 服 志 願 士 兵 事 宜 玖 退 訓 規 定 : 一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訓 : ( 一 ) 因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或 其 他 事 故 缺 課, 其 缺 課 時 數 分 別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計 畫 所 定 時 間 六 分 之 一, 或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訓 練 時 間 五 分 之 一 ( 二 ) 經 判 處 徒 刑 拘 役 或 受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保 安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之 宣 告 但 少 年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訓 練 成 績 不 合 格 ( 四 ) 身 心 狀 況 評 量 或 品 性 經 評 審 不 適 服 志 願 士 兵 ( 五 ) 因 傷 病 致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經 檢 定 不 符 志 願 士 兵 體 格 基 準 表 所 訂 基 準 者 ( 六 ) 申 請 自 願 退 訓 者 ( 七 ) 未 出 具 志 願 士 兵 不 適 服 現 役 賠 償 辦 法 所 定 之 志 願 書 或 保 證 書 ( 八 ) 其 他 不 合 志 願 士 兵 選 訓 實 施 辦 法 及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甄 選 對 象 條 件 及 資 格 者 上 述 ( 五 ) 之 退 訓 人 員, 為 在 營 常 備 兵 甄 選 合 格 轉 服 者, 按 其 受 訓 期 間 之 期 限, 分 別 依 徵 兵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驗 退, 或 依 常 備 兵 補 充 兵 服 役 規 則 辦 理 因 病 停 役 ;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依 徵 兵 規 則 規 定 判 定 體 位 二 退 訓 作 業 處 理 : 由 實 施 訓 練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施 訓 單 位 ) 上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核 定, 並 發 給 退 訓 證 明 書 ( 一 )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齡 男 子, 由 國 防 部 或 各 司 令 部 通 知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 應 徵 集 接 受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人 員, 已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者, 徵 集 接 受 專 長 訓 練 ( 二 )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管 理 權 責 機 關,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 三 ) 女 子 或 未 達 役 齡 男 子, 由 施 訓 單 位 通 知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註 銷 志 願 服 役 之 管 理 第 15 頁, 共 95 頁

( 四 )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及 已 服 補 充 兵 役 人 員,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服 務 中 心,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 五 ) 已 徵 集 入 營 服 常 備 兵 役 現 役 人 員, 由 國 防 部 或 各 司 令 部 重 分 配 或 回 原 服 務 單 位 服 役 ( 六 ) 已 徵 集 入 營 接 受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人 員 : 1 入 伍 訓 練 期 間 退 訓, 併 原 徵 集 流 路 接 受 軍 事 訓 練 2 專 長 訓 練 期 間 退 訓, 依 選 填 專 長 併 軍 事 訓 練 專 長 流 路 接 受 軍 事 訓 練 ; 無 選 填 之 專 長 訓 練 流 路 時, 由 各 軍 司 令 部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憲 兵 指 揮 部 檢 討 適 當 流 路 施 以 專 長 訓 練 ; 訓 練 週 期 超 過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時 間, 視 同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結 訓,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拾 服 役 規 定 : 一 如 因 編 裝 裁 撤 或 單 位 精 簡 移 編 等 原 因, 造 成 無 法 於 原 分 發 地 區 軍 種 ( 單 位 ) 服 役, 改 分 配 作 業 均 依 國 軍 相 關 人 事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二 經 專 長 訓 練 ( 含 見 習 課 程 ) 成 績 合 格 者, 自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之 日 起, 服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4 年 : ( 一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補 充 兵 列 管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或 徵 集 入 營 服 替 代 役 人 員 自 核 定 生 效 日 起 役, 為 二 等 兵, 支 領 志 願 士 兵 薪 給 ( 二 )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人 員 自 核 定 生 效 日, 由 後 備 指 揮 部 下 達 臨 時 召 集 令 ( 命 令 生 效 日 同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生 效 日 ), 依 原 後 備 軍 人 級 等 計 任 本 級 時 間, 支 領 志 願 士 兵 薪 給 ( 三 ) 在 訓 新 兵 依 錄 取 軍 種 兵 科 實 施 專 長 訓 練 合 格 後 辦 理 轉 服, 並 自 核 定 生 效 日, 支 領 志 願 士 兵 薪 給 ( 四 ) 在 營 常 備 兵 自 核 定 生 效 日, 支 領 志 願 士 兵 薪 給 三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官 : 依 國 軍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甄 選 規 定 辦 理 四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任 本 級 最 少 時 間 如 下 : ( 一 ) 二 等 兵 :6 個 月 ( 二 ) 一 等 兵 :1 年 ( 三 ) 上 等 兵 五 志 願 士 兵 在 營 服 役 期 滿, 得 依 國 防 軍 事 需 要 及 志 願, 以 1 至 3 年 為 1 期, 於 服 役 期 滿 前 6 個 月 按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自 願 繼 續 留 營 服 役, 經 呈 報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核 定 後, 自 法 定 役 期 期 滿 翌 日 起 留 營 繼 續 服 役, 自 願 留 營 者, 得 自 晉 任 上 等 兵 之 日 起,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10 年 六 考 績 休 假 保 險 撫 卹 退 除 給 與 不 適 服 現 役 作 業 處 理 未 服 滿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賠 償 及 其 他 未 列 舉 規 定 項 目, 悉 依 國 軍 相 第 16 頁, 共 95 頁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拾 壹 服 役 期 間 待 遇 : 一 志 願 士 兵 生 效 日 起, 支 領 二 等 兵 待 遇 新 臺 幣 29,625 元 一 等 兵 待 遇 新 臺 幣 31,230 元 上 等 兵 待 遇 新 臺 幣 33,845 元,( 以 上 待 遇 包 含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志 願 役 加 給, 以 101 年 薪 資 為 例 ), 每 月 實 際 支 領 金 額 尚 須 扣 除 保 險 退 撫 主 副 食 及 健 保 等 費 用 二 各 項 補 助 與 加 給 : 各 項 補 助 各 項 加 給 結 婚 補 助 2 個 月 本 俸 外 離 島 加 給 4,640~12,360 元 生 育 補 助 2 個 月 本 俸 高 山 加 給 1,030~8,240 元 喪 葬 補 助 3 至 5 個 月 本 俸 飛 彈 修 護 加 給 2000 元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500~35,800 元 特 戰 加 給 2,200~6,400 元 國 內 進 修 與 職 務 相 關 可 申 請 補 助 金 海 勤 加 給 2,500~20,000 元 三 以 上 各 項 待 遇 均 依 行 政 院 正 式 核 定 發 放 金 額 及 支 給 規 定 為 準 四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2 條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拾 貳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索 取 : 請 逕 向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 免 付 費 諮 詢 電 話 :0800-000-050) 索 取, 電 子 簡 章 亦 可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 rdrc.mnd.gov.tw) 下 載 使 用 ( 簡 章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以 網 路 公 告 內 容 為 主 ) 拾 参 一 般 規 定 : 一 考 生 繳 交 64 元 郵 票 (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96 元 郵 票 ), 如 因 郵 資 不 足, 致 無 法 如 期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依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詳 實 登 錄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並 仔 細 校 核, 寄 交 報 名 資 料 後, 其 考 試 地 區 志 願 等 重 要 資 料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三 凡 考 生 體 檢 經 體 檢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或 經 役 政 單 位 安 排 接 受 兵 役 體 檢, 檢 查 判 定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但 經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會 體 檢 組 實 施 複 審 為 不 合 格 者, 撤 銷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四 考 生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及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伍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體 格 不 符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依 志 願 士 兵 選 訓 實 施 辦 法 予 以 退 訓 五 不 符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基 準 人 員, 如 在 入 營 前 經 查 覺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經 查 覺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施 訓 單 位 辦 理 退 第 17 頁, 共 95 頁

訓, 錄 取 通 知 同 時 失 效 ; 於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後 查 獲 者, 除 撤 銷 志 願 士 兵 身 分 外, 並 依 法 究 處 六 在 營 人 員 應 試 時, 請 著 軍 服 ( 季 節 服 ) 並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查 驗 七 經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報 考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經 錄 取 者, 仍 須 實 施 基 礎 訓 練 八 各 社 會 青 年 員 額 因 錄 取 未 報 到 淘 汰 退 訓 及 錄 取 不 足 額 等 因 素, 產 生 缺 額 狀 況 時, 由 甄 選 會 依 缺 員 人 數 彈 性 開 放 下 一 社 會 青 年 或 在 營 人 員 轉 服 補 充, 以 達 有 效 控 管 招 募 員 額 九 預 定 之 報 名 體 檢 考 場 考 試 日 期 入 營 等 時 間 地 點 若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甄 選 會 得 於 完 成 公 告 程 序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十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規 格 : 考 生 所 繳 之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應 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並 符 合 照 相 公 會 所 訂 定 二 吋 證 照 相 片 ( 須 使 用 光 面 相 紙 印 製, 背 面 需 書 寫 姓 名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數 位 相 片 檔 規 格 ( 一 ) 檔 案 應 為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檔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影 像 檔 ( 二 ) 影 像 中 之 人 像 由 頭 頂 至 下 顎 之 高 度 應 介 於 2.5 公 分 至 3 公 分 之 間 背 景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 不 得 佩 帶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 三 ) 人 像 須 脫 帽 面 貌 清 晰 ( 不 得 遮 蓋 眉 毛 ) 正 面 之 半 身 照 ( 四 )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 Pixels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得 超 過 500 Pixels ( 五 ) 檔 案 名 稱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儲 存 JPG 格 式 ( 範 例 :A123456789.JPG) ( 六 )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影 像 或 低 於 一 百 萬 像 素 之 數 位 相 機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 七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八 ) 未 按 上 述 規 定 者, 相 片 不 予 採 用 並 視 同 缺 件 處 理 符 合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94 年 全 面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 請 至 網 站 http://www.ris.gov.tw 查 閱 ) 之 相 片 或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亦 予 採 用 十 一 自 費 體 檢 全 年 度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體 檢 有 效 日 期 自 體 檢 日 算 至 報 名 起 始 日 之 1 年 內 第 18 頁, 共 95 頁

附 件 1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招 生 報 名 表 ( 範 例 )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http://rdrc.mnd.gov.tw) 依 報 名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表 輸 入 後 下 載 列 印, 且 一 律 不 得 塗 改 姓 名 王 小 安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E123456789 性 別 男 性 照 生 日 770903 出 生 地 高 雄 市 片 聯 絡 電 話 日 :02-21234567 手 機 :0912-345678 1 張 戶 籍 地 址 800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達 仁 街 101 號 1F 黏 通 訊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二 段 207 號 2 樓 貼 處 電 子 郵 件 cha2000@yahoo.com.tw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 王 大 吉 年 齡 :60 與 考 生 關 係 : 父 子 職 業 : 商 畢 ( 肄 ) 業 學 校 畢 業 國 立 國 立 淡 水 商 工 ( 所 屬 縣 市 : 新 北 市 ) 畢 ( 肄 ) 業 電 機 科 畢 業 類 別 理 工 相 關 學 歷 高 職 證 照 丙 級 證 照 名 稱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汽 車 駕 照 有 役 別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退 伍 軍 種 科 別 陸 軍 工 兵 主 要 專 長 工 兵 4H111 戶 籍 地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未 辦 體 檢 常 備 役 體 位 V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體 位 未 定 或 複 檢 中 役 政 單 位 簽 署 公 所 章 戳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考 績 不 合 格 有 不 良 紀 錄 曾 服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已 滿 七 年 個 人 因 素 不 適 服 且 未 滿 三 年 身 分 查 核 無 誤 V 後 備 指 揮 部 簽 署 單 位 章 戳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志 願 順 序 軍 種 服 務 地 區 專 長 名 稱 本 人 已 熟 讀 且 充 分 瞭 解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由 甄 選 會 進 行 相 關 查 核,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本 人 同 意 國 防 部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參 加 甄 選 之 個 人 資 料, 俾 利 國 軍 招 募 行 銷 及 甄 選 服 務 考 生 簽 名 及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及 蓋 章 : 日 期 : 第 19 頁, 共 95 頁 志 願 順 序 軍 種 服 務 地 區 專 長 名 稱 志 願 1 陸 軍 桃 園 飛 彈 發 射 兵 志 願 6 陸 軍 臺 中 飛 彈 發 射 兵 志 願 2 陸 軍 臺 北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志 願 7 陸 軍 高 雄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志 願 3 陸 軍 新 竹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志 願 8 陸 軍 澎 湖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志 願 4 陸 軍 桃 園 野 砲 測 地 兵 志 願 9 陸 軍 金 門 野 砲 測 地 兵 志 願 5 陸 軍 臺 中 第 五 類 軍 品 補 給 兵 志 願 10 陸 軍 花 蓮 第 五 類 軍 品 補 給 兵 志 願 額 滿 時 是 否 願 接 受 系 統 重 新 分 發 是 分 發 種 類 志 願 分 發 / 軍 種 自 招 考 試 地 點 北 部 地 區 國 軍 102 年 起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智 力 測 驗 是 否 90 分 驗 成 績 達 90 分 以 上 / 國 軍 兵 籍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90 分 以 上 申 請 免 測 科 目 檢 具 一 年 內 體 適 能 檢 測 跑 步 成 體 能 測 驗 是 否 7 分 50 秒 績 合 格 成 績 /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體 測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合 格 成 績 推 薦 負 責 人 資 料 一 級 單 位 : 陸 軍 十 軍 團 指 揮 部 下 轄 單 位 :58 砲 指 部 級 職 : 士 官 長 姓 名 : 曾 小 發 電 話 :0918-123456 推 薦 教 官 學 校 : 國 立 淡 水 商 工 級 職 : 少 校 教 官 姓 名 : 許 霖 彤 修 改 日 期 1020101 驗 證 號 碼 2201326a530b0d5cedb363d94bc13b39 初 審 簽 章 複 審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證 照 影 本 黏 貼 處 汽 車 駕 照 影 本 黏 貼 處 免 測 項 目 佐 證 資 料 影 本 黏 貼 處 第 20 頁, 共 95 頁

附 件 2: 考 場 規 定 考 場 規 定 一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之 情 事, 一 律 撤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人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各 考 場 已 實 施 電 子 偵 防 ) 二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三 應 考 人 應 按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試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 軍 樂 兵 學 科 測 驗,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30 分 鐘 後 始 可 繳 卷 離 場 ), 未 依 考 試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應 考 人 不 得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有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送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五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手 機 PDA 無 線 電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六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七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應 試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若 發 現 應 考 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八 應 考 人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應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日 體 能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九 應 考 人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違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核 對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凡 作 答 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應 考 人 應 將 選 擇 題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且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卷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二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保 持 答 案 卡 ( 卷 )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卷 條 碼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無 故 污 損 或 破 壞 答 案 卡 ( 卷 )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體 能 測 驗 時, 宜 攜 帶 健 保 IC 卡 應 試 第 21 頁, 共 95 頁

附 件 3: 甄 選 口 試 內 容 參 考 範 本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口 試 內 容 參 考 範 本 壹 口 試 要 點 : 一 家 庭 狀 況 : 父 母 姓 名 年 齡 職 業 宗 教 信 仰 社 會 關 係 應 考 人 本 人 學 歷 嗜 好 特 長 二 學 校 生 活 :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情 形 最 崇 敬 的 師 長 最 喜 愛 的 功 課 三 一 般 常 識 : 對 自 然 與 社 會 科 學 常 識 四 報 考 志 願 : 出 於 自 我 主 動, 父 母 或 親 友 師 長 的 鼓 勵, 對 人 生 之 看 法 與 感 受 所 持 抱 負 五 政 治 認 識 : 對 當 前 國 家 基 本 政 策 及 政 府 力 行 民 主 憲 政 之 認 識 貳 口 試 要 領 : 一 核 對 戶 籍 地 址 與 報 名 表 所 填 地 址 是 否 相 符, 若 否, 及 查 詢 其 原 因 並 更 正 二 詢 問 應 考 人 家 中 成 員 如 何? 父 母 是 否 健 在? 從 事 何 種 職 業? 在 本 地 抑 或 他 鄉 三 若 監 護 人 非 親 生 父 母, 須 深 入 瞭 解 其 與 應 考 人 關 係? 為 何 變 更 監 護 人 四 探 詢 應 考 人 家 長 報 考 動 機, 並 觀 察 其 是 否 坦 誠, 有 無 虛 矯 造 作, 如 發 現 其 報 考 動 機 有 不 良 意 願, 則 備 註 於 特 殊 事 項 欄 內 五 觀 察 其 儀 態 是 否 端 正, 有 無 顯 著 之 缺 陷 特 徵 ( 如 口 吃 等 ) 精 神 是 否 振 作, 有 無 萎 靡 頹 廢 不 堪 或 不 正 常 情 況 六 於 口 試 中 觀 其 是 否 能 把 握 問 題 要 點 及 簡 明 有 條 理 回 答 參 口 試 問 題 : 一 你 的 報 考 志 願 專 長 有 哪 幾 種? 為 什 麼? 二 你 有 哪 些 嗜 好 興 趣, 為 什 麼? 三 你 是 否 曾 代 表 學 校 或 班 級 參 加 過 哪 些 團 體 或 個 人 比 賽 活 動? 四 是 誰 鼓 勵 你 報 考 志 願 士 兵, 對 你 志 願 報 考 的 專 長 及 單 位 是 否 瞭 解? 五 你 除 學 校 正 常 功 課 外, 平 日 最 喜 歡 看 哪 些 課 外 讀 物? 是 科 技 性 的 還 是 一 般 性 的 雜 誌 與 散 文 類, 為 什 麼 要 選 擇 那 些 刊 物? 六 你 對 歷 史 上 與 現 在 的 偉 人, 最 崇 敬 的 人 物 是 哪 些? 為 什 麼 令 你 崇 敬? 七 你 是 否 常 欣 賞 及 閱 讀 有 關 志 願 士 兵 招 募 的 宣 導 影 片 與 文 宣 資 料, 它 對 你 有 什 麼 影 響? * 各 口 試 官 應 於 應 考 人 進 行 口 試 時, 可 自 行 視 當 時 狀 況, 另 行 擬 訂 適 於 應 考 人 答 題 範 圍 內 之 各 種 不 同 問 題, 以 測 驗 應 考 人 之 機 智 及 反 應 如 何? 第 22 頁, 共 95 頁

附 件 4: 甄 選 口 試 評 分 表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口 試 評 分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區 分 A B C D E 決 心 堅 定 興 趣 濃 厚 尚 具 決 心 模 稜 兩 可 毫 無 定 見 報 考 意 願 25~21 分 20~16 分 15~11 分 10~6 分 5~1 分 認 識 正 確 反 應 敏 銳 尚 有 認 識 認 識 不 夠 反 應 遲 鈍 一 般 常 識 25~21 分 20~16 分 15~11 分 10~6 分 5~1 分 儀 態 儀 表 端 莊 儀 表 不 俗 儀 表 正 常 不 修 邊 幅 儀 容 不 整 25~21 分 20~16 分 15~11 分 10~6 分 5~1 分 簡 明 得 體 條 理 清 晰 詞 能 達 意 語 欠 中 肯 口 齒 不 清 語 言 表 達 25~21 分 20~16 分 15~11 分 10~6 分 5~1 分 其 他 特 殊 紀 錄 事 項 不 合 格 原 因 : 綜 合 評 鑑 總 分 : 附 記 考 試 官 簽 章 一 單 項 給 分, 請 於 適 當 欄 位 中 表 示 之 二 總 分 100 分,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並 請 說 明 不 合 格 原 因 第 23 頁, 共 95 頁

附 件 5: 體 能 鑑 測 實 施 規 定 體 能 鑑 測 實 施 規 定 一 徒 手 跑 步 ( 一 ) 動 作 基 準 : 依 個 人 能 力,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 二 ) 計 分 方 式 : 不 借 外 力 跑 完 全 程 之 時 間 為 其 成 績 二 俯 地 挺 身 ( 雨 天 備 案 ) ( 一 ) 男 性 1 分 鐘 內 完 成 基 準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20 下 為 合 格 ;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基 準 : 俯 地 直 臂 轉 曲 臂, 下 巴 距 地 15 公 分,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上 下 直 臂 曲 臂 來 回 計 1 次 ( 二 ) 女 性 1 分 鐘 內 完 成 基 準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4 下 為 合 格 ;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基 準 : 俯 地 直 臂 轉 曲 臂, 下 巴 距 地 25 公 分,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上 下 直 臂 曲 臂 來 回 計 1 次 三 場 地 要 求 : ( 一 ) 徒 手 跑 步 : 於 堅 實 平 坦 地 面 進 行, 地 面 應 標 示 起 終 點 線 ( 二 ) 俯 地 挺 身 : 於 平 坦 且 無 斜 坡 之 地 面 或 草 地, 舖 設 力 波 墊 ( 海 棉 墊 ) 上 實 施 四 測 驗 成 績 換 算 : 測 驗 項 目 社 會 青 年 ( 含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 成 績 換 算 表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查 詢 五 服 裝 規 定 : 運 動 服 運 動 鞋 六 安 全 規 定 : ( 一 ) 應 考 人 應 參 加 測 驗 前 之 熱 身 操 和 測 驗 後 之 放 鬆 ( 二 ) 運 動 服 裝 要 依 天 候 適 宜 穿 著 ( 應 考 量 排 汗 散 熱 ), 運 動 鞋 大 小 要 適 宜 ( 三 ) 測 驗 前 個 人 應 注 意 身 體 是 否 健 康, 及 是 否 可 接 受 測 驗 ; 測 驗 時 醫 護 人 員 及 救 護 車 輛 應 在 場, 負 責 受 測 者 健 康 認 定 及 救 護 事 宜 第 24 頁, 共 95 頁

附 件 6: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表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暨 連 絡 電 話 報 考 單 位 專 長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項 目 原 成 始 績 複 成 查 績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體 能 鑑 測 軍 樂 兵 學 科 測 驗 申 請 時 間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限 本 人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僅 限 體 能 鑑 測 軍 樂 兵 學 科 測 驗, 不 含 口 試 智 力 測 驗 軍 樂 兵 術 科 測 驗 及 專 長 口 試 測 驗 科 目, 且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5 日 內 ( 含 放 榜 日 ), 填 具 本 表 併 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傳 真 至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會 (02-27324411) 辦 理,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02-27325693)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25 頁, 共 95 頁

附 表 1: 高 中 ( 職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方 式 志 願 士 兵 甄 選 高 中 ( 職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方 式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頒 布 大 學 法 第 23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志 願 士 兵 甄 選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 十 四 ) 持 有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三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26 頁, 共 95 頁

附 表 2: 體 檢 注 意 事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一 辦 理 體 檢 所 需 費 用,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 各 辦 理 醫 院 體 檢 費 用 統 一 收 費 標 準 為 新 臺 幣 1,200 元, 如 發 現 體 檢 異 常 項 目,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時, 依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考 生 辦 理 體 檢 時,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二 體 檢 僅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請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者 等 候 時 間, 請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三 為 避 免 影 響 檢 查 結 果, 致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 ( 一 ) 考 生 如 欲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一 日 下 午 11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如 欲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上 午 6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考 生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四 體 格 檢 查 表 將 按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約 10 個 工 作 天, 不 含 例 假 日 ),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報 名 日 期 提 前 赴 醫 院 體 檢, 如 因 考 生 延 誤 體 檢 致 體 格 檢 查 表 無 法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獲 得,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五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乙 式 二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如 欲 額 外 申 請 體 檢 表,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須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三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六 實 際 體 檢 日 期,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時 間 表 僅 供 參 考 地 區 102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北 部 地 區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02-27633425 松 山 分 院 國 軍 03-4804569 桃 園 總 醫 院 03-4704211 國 軍 新 竹 醫 院 03-5348181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轉 325766 服 務 處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新 竹 市 北 區 武 陵 路 3 號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0830-1100 週 二 四 上 午 0800-1100 週 二 五 上 午 0830-1100 第 27 頁, 共 95 頁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花 蓮 地 區 102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國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軍 04-22023126 07-5817121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轉 3414 院 左 營 分 院 3416 07-7492708 國 軍 07-7496751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726101-6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07-6250919 院 岡 山 分 院 轉 161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8-7560756 附 設 屏 東 民 眾 診 轉 271 272 療 服 務 處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30 週 三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0800-110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三 五 下 午 1330-1500 週 二 三 上 午 0830-1100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0830-1100 外 島 地 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06-9217585 療 服 務 處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03-9325192 附 設 醫 院 轉 1201-4 衛 生 署 02-24292525 基 隆 醫 院 轉 5610 衛 生 署 臺 北 醫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037-261920 轉 1120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週 三 上 午 0830-110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二 三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第 28 頁, 共 95 頁

地 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102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衛 生 署 049-2231150 南 投 醫 院 轉 2317 衛 生 署 04-8298686 轉 彰 化 醫 院 1331 1332 臺 大 醫 院 05-5323911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轉 5106 院 區 臺 中 榮 民 05-2359630 總 醫 院 轉 2542 嘉 義 分 院 衛 生 署 05-2319090 嘉 義 醫 院 轉 2805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衛 生 署 06-6351131 轉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新 營 醫 院 2128 2213 街 73 號 衛 生 署 臺 南 醫 院 06-2200055 轉 3061 高 雄 榮 民 06-3125101 總 醫 院 轉 1202 臺 南 分 院 衛 生 署 089-324112 臺 東 醫 院 轉 232 衛 生 署 082-332546 金 門 醫 院 轉 1311 連 江 縣 0836-25114 立 醫 院 轉 1326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1300-1430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100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30-1000 週 一 下 午 1330-1530 週 二 上 午 0800-1030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臺 南 市 中 山 路 125 號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1330-1430 以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路 427 號 1330-1430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2 號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週 一 二 四 上 午 0800-1000 週 四 上 午 0830-1030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上 午 0830-1130 第 29 頁, 共 95 頁

附 表 3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報 考 年 度 第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本 法 定 代 理 人 已 熟 讀 及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條 文 內 容, 並 願 接 受 簡 章 內 所 述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全 力 配 合 貴 單 位 共 同 輔 導, 以 達 成 報 效 國 家 之 初 衷,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謹 呈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甄 選 會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及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人 ( 簽 名 及 蓋 章 ): 報 考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0 頁, 共 95 頁

附 表 4 1 0 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各 類 身 分 別 查 核 單 位 對 照 表 身 分 別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查 核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備 考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X 註 一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X X 未 曾 列 管 無 需 查 核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 男 女 性 ) X 註 二 補 充 兵 列 管 人 員 X 註 三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X 註 四 註 : 一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查 核 體 位 二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 男 女 性 )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服 役 紀 錄 三 補 充 兵 列 管 人 員 至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核 服 役 紀 錄 及 體 格 四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至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查 核 體 位 第 31 頁, 共 95 頁

附 表 5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自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之 日 起, 志 願 履 行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最 少 年 限 及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 並 同 意 如 有 以 下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經 評 審 不 適 服 志 願 士 兵, 且 未 服 滿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應 依 志 願 士 兵 不 適 服 現 役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負 責 賠 償 : 一 因 年 度 考 績 丙 上 以 下 二 因 個 人 因 素 一 次 受 記 大 過 二 次 以 上 處 分 三 於 核 定 起 役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期 滿 後, 因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申 請 不 適 服 現 役 立 志 願 書 人 應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繳 者,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此 據 立 志 願 書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出 生 年 月 日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 未 成 年 者 應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共 同 簽 署 ; 已 成 年 或 未 成 年 已 結 婚 者, 免 填 ) 出 生 年 月 日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2 頁, 共 95 頁

附 表 6: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保 證 書 立 保 證 書 人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自 核 定 服 志 願 士 兵 之 日 起, 履 行 甄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最 少 年 限 及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若 其 有 以 下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經 評 審 不 適 服 志 願 士 兵, 且 未 服 滿 志 願 士 兵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應 依 志 願 士 兵 不 適 服 現 役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 一 因 年 度 考 績 丙 上 以 下 二 因 個 人 因 素 一 次 受 記 大 過 二 次 以 上 處 分 三 於 核 定 起 役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期 滿 後, 因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申 請 不 適 服 現 役 立 保 證 書 人 應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一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繳 者,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此 據 被 保 證 人 姓 名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出 生 住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黏 貼 被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被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保 證 人 姓 名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出 生 住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黏 貼 立 保 證 書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立 保 證 書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3 頁, 共 95 頁

附 表 7: 志 願 書 1 0 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各 類 身 分 別 應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影 本 對 照 表 身 分 別 自 費 體 檢 表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備 考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註 一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X 註 二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 男 女 性 ) X 註 二 補 充 兵 列 管 人 員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同 註 三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依 實 際 狀 況 辦 理 同 註 四 註 : 一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 男 性 ): ( 一 ) 已 辦 理 徵 兵 體 檢 者, 報 名 表 至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審 認, 尚 未 辦 理 徵 兵 體 檢 者 附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 可 跨 年 度 ) ( 二 ) 已 辦 理 徵 兵 體 檢 者, 經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或 免 役 體 位 及 報 考 憲 兵 儀 隊 兵 政 治 作 戰 局 法 律 事 務 司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國 家 安 全 局 陸 軍 兩 棲 偵 搜 兵 及 軍 樂 兵 人 員 需 檢 附 役 男 體 格 檢 查 表 影 本 二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及 常 備 兵 後 備 役 人 員 附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 可 跨 年 度 ) 三 補 充 兵 列 管 人 員 持 報 名 表 至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審 認, 並 附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 可 跨 年 度 ) 四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持 報 名 表 至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審 認, 並 附 1 年 內 自 費 體 檢 表 ( 可 跨 年 度 ) 第 34 頁, 共 95 頁

附 表 8-1: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陸 軍 司 令 部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宜 蘭 3 4 6 3 5 4 4 3 2 3 3 40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東 引 10 3 10 6 5 5 4 2 2 4 5 56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花 蓮 3 3 4 2 1 1 1 1 2 1 1 20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金 門 5 2 8 3 2 2 2 2 1 1 1 29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屏 東 3 8 6 7 2 2 5 33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桃 園 5 3 12 6 4 4 7 2 2 2 4 51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馬 祖 1 2 4 2 2 4 1 1 1 18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高 雄 2 2 10 8 5 4 2 6 39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新 竹 5 15 20 10 10 10 10 3 2 2 10 97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嘉 義 2 2 2 2 2 2 12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臺 中 2 10 16 8 6 2 6 1 12 9 3 75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臺 北 2 10 8 4 5 1 4 1 2 2 4 43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臺 東 2 2 4 1 1 1 1 2 14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臺 南 1 1 1 1 1 5 66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澎 湖 2 2 1 2 2 1 1 11 APILAS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東 引 3 7 6 2 18 APILAS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金 門 7 8 10 6 31 APILAS 火 箭 彈 兵 不 限 馬 祖 4 3 2 2 11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花 蓮 1 1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金 門 4 4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屏 東 1 1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桃 園 4 2 2 3 1 1 13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馬 祖 3 3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高 雄 2 1 1 2 6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新 竹 1 1 2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臺 中 1 2 2 2 2 2 1 12 一 般 通 信 裝 備 保 養 兵 不 限 臺 北 3 2 2 7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花 蓮 1 1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金 門 4 2 2 3 1 1 1 1 15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桃 園 1 1 2 2 1 2 1 1 1 1 1 14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馬 祖 1 1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高 雄 1 1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新 竹 1 1 2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嘉 義 1 1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中 2 1 1 4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北 5 5 1 11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南 1 1 1 3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兵 不 限 澎 湖 1 1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宜 蘭 1 1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花 蓮 1 1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具 汽 車 駕 駛 金 門 1 1 第 35 頁, 共 95 頁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屏 東 1 1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桃 園 1 1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高 雄 1 1 2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新 竹 2 3 5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臺 中 1 1 2 具 汽 車 駕 駛 叉 動 車 操 作 兵 高 中 ( 職 ) 汽 修 機 械 科 系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須 臺 南 1 1 具 汽 車 駕 駛 工 兵 不 限 宜 蘭 2 2 8 8 5 2 2 1 2 1 1 34 工 兵 不 限 花 蓮 2 5 5 5 5 2 24 工 兵 不 限 金 門 2 8 5 5 5 3 1 29 工 兵 不 限 桃 園 5 25 20 10 3 4 1 6 1 75 工 兵 不 限 馬 祖 3 10 10 10 3 36 工 兵 不 限 高 雄 2 2 4 3 2 5 1 1 2 3 25 工 兵 不 限 新 竹 2 2 1 2 2 1 1 11 工 兵 不 限 嘉 義 2 2 2 2 2 2 3 15 工 兵 不 限 臺 中 2 5 25 20 10 5 10 10 4 5 4 100 工 兵 不 限 臺 南 1 5 25 20 10 5 5 4 4 2 7 88 工 兵 不 限 澎 湖 2 5 5 2 1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平 路 推 不 限 土 機 ) 桃 園 1 1 1 3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平 路 推 不 限 土 機 ) 臺 中 2 2 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花 蓮 2 2 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金 門 2 1 3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桃 園 4 6 4 7 4 25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高 雄 1 1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臺 中 3 4 4 2 4 17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多 功 能 工 兵 車 ) 須 具 備 汽 車 駕 照 臺 南 2 3 2 5 4 16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空 壓 裝 不 限 土 壓 路 機 ) 金 門 1 1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空 壓 裝 不 限 土 壓 路 機 ) 桃 園 5 5 4 1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空 壓 裝 不 限 土 壓 路 機 ) 高 雄 1 2 3 第 36 頁, 共 95 頁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空 壓 裝 不 限 土 壓 路 機 ) 臺 中 3 5 4 12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挖 土 機 ) 不 限 花 蓮 1 1 2 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挖 土 機 ) 不 限 桃 園 1 1 2 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挖 土 機 ) 不 限 高 雄 1 1 2 4 工 兵 機 械 作 業 兵 ( 挖 土 機 ) 不 限 臺 中 2 2 7 11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金 門 2 2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桃 園 4 4 8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馬 祖 1 2 3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高 雄 1 1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新 竹 3 3 6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嘉 義 1 1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臺 中 4 4 8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臺 北 2 2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臺 南 1 1 2 工 兵 機 電 修 護 兵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澎 湖 2 1 3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宜 蘭 2 1 3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花 蓮 3 3 6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桃 園 4 2 6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高 雄 4 2 6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新 竹 1 1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拖 式 飛 彈 兵 ) 不 限 臺 南 4 1 5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標 槍 飛 彈 兵 ) 不 限 高 雄 5 5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標 槍 飛 彈 兵 ) 不 限 臺 北 7 7 反 裝 甲 飛 彈 兵 ( 標 槍 飛 彈 兵 ) 不 限 澎 湖 8 8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花 蓮 1 1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金 門 2 2 4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桃 園 2 2 4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高 雄 1 1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新 竹 1 1 1 3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中 1 1 1 3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北 2 2 文 書 資 料 檔 案 管 理 兵 不 限 臺 南 1 1 2 火 箭 兵 ( 雷 霆 2000) 不 限 金 門 2 1 1 2 1 1 8 火 箭 兵 ( 雷 霆 2000) 不 限 桃 園 2 2 2 6 火 箭 兵 ( 雷 霆 2000) 不 限 臺 中 2 1 1 2 1 1 8 火 箭 兵 ( 雷 霆 2000) 不 限 臺 南 2 2 2 6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金 門 2 2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屏 東 1 1 2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桃 園 2 3 3 2 2 2 1 1 16 第 37 頁, 共 95 頁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馬 祖 2 1 3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高 雄 1 1 1 3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新 竹 2 2 2 6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臺 中 1 1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臺 北 2 2 4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臺 南 2 1 3 兵 器 保 養 兵 不 限 澎 湖 2 2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花 蓮 1 1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金 門 3 3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桃 園 2 2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馬 祖 4 4 8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高 雄 1 1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臺 中 4 8 12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臺 北 3 3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臺 南 5 1 6 兵 器 修 護 兵 不 限 澎 湖 1 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東 引 5 6 1 2 1 15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花 蓮 1 2 8 8 2 1 1 1 1 1 1 27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宜 蘭 2 2 1 2 2 2 1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金 門 3 5 18 7 8 7 8 5 3 4 7 75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屏 東 6 1 1 1 1 10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桃 園 1 11 5 3 2 4 1 1 1 1 11 4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馬 祖 7 10 8 9 3 4 4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高 雄 2 2 2 6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新 竹 5 10 20 13 12 10 15 5 5 5 5 105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嘉 義 1 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臺 中 1 8 14 3 2 5 5 10 6 54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臺 北 4 1 1 1 4 11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臺 東 2 1 7 7 1 1 1 1 1 1 23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臺 南 1 1 1 1 4 步 槍 兵 (T85 槍 榴 彈 兵 ) 不 限 澎 湖 2 3 3 2 2 2 2 1 2 1 1 21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宜 蘭 1 2 1 2 6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東 引 1 1 1 3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花 蓮 3 3 6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金 門 1 1 10 8 8 4 1 1 1 1 36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桃 園 1 1 10 7 2 13 1 1 1 1 12 50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馬 祖 17 8 11 3 39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高 雄 5 4 12 21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新 竹 2 1 1 1 1 1 7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嘉 義 3 1 6 3 4 4 1 3 1 1 27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臺 中 8 4 21 21 3 8 4 5 3 3 15 95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臺 北 10 10 15 17 52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臺 東 2 2 4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臺 南 3 3 10 10 3 3 3 5 5 3 4 52 汽 車 駕 駛 兵 具 汽 車 駕 照 澎 湖 14 6 15 5 6 8 2 3 3 2 3 67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東 引 1 1 2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花 蓮 1 1 2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金 門 1 2 1 2 1 7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桃 園 1 1 1 3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馬 祖 1 1 2 第 38 頁, 共 95 頁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嘉 義 1 1 2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臺 中 2 2 4 3 2 2 2 1 2 1 1 22 防 空 槍 砲 兵 不 限 臺 北 2 1 1 2 1 1 8 防 空 槍 砲 兵 ( 空 階 ) 不 限 臺 南 3 8 7 7 2 27 兩 棲 偵 搜 兵 不 限 金 門 2 1 3 兩 棲 偵 搜 兵 不 限 馬 祖 1 1 2 兩 棲 偵 搜 兵 不 限 澎 湖 1 1 2 刺 針 飛 彈 發 射 兵 不 限 東 引 1 1 1 3 刺 針 飛 彈 發 射 兵 不 限 金 門 1 1 1 1 1 5 刺 針 飛 彈 發 射 兵 不 限 澎 湖 1 1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東 引 1 1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花 蓮 3 3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屏 東 5 5 10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桃 園 2 4 4 10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馬 祖 2 1 3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高 雄 1 2 1 4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新 竹 1 1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臺 中 1 1 1 3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臺 東 1 1 2 油 料 裝 備 修 護 ( 補 給 ) 兵 不 限 臺 南 3 4 1 1 1 10 政 治 作 戰 兵 不 限 金 門 2 2 軍 樂 兵 大 專 以 上 音 樂 相 關 畢 業 者 獲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中 音 樂 班 畢 業 或 具 樂 器 演 奏 能 力 者 ( 需 具 樂 桃 園 6 12 8 26 團 實 際 演 奏 經 驗 2 年 以 上,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花 蓮 1 1 2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金 門 1 1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馬 祖 2 2 4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高 雄 2 2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新 竹 2 2 4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嘉 義 1 1 2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中 1 1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北 3 3 6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東 1 1 2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120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南 2 2 4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東 引 3 3 6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花 蓮 1 2 3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金 門 2 1 3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馬 祖 1 1 2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高 雄 3 3 6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嘉 義 3 3 6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中 2 2 4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北 3 3 6 迫 擊 砲 水 平 計 算 兵 (81 砲 )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東 1 2 3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東 引 4 3 2 2 2 2 3 3 21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花 蓮 1 1 1 1 1 1 6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金 門 6 10 10 10 6 4 6 6 58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屏 東 2 2 2 2 2 2 12 第 39 頁, 共 95 頁

國 軍 102 年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暨 儲 備 士 官 男 性 社 會 青 年 甄 選 員 額 表 專 長 名 稱 民 間 專 長 / 畢 業 駐 地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桃 園 2 5 2 3 2 1 2 3 20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馬 祖 3 2 1 2 2 10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高 雄 3 21 10 11 6 4 5 6 66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新 竹 10 4 4 5 3 2 28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臺 中 8 6 6 1 4 8 8 41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臺 北 4 10 7 4 25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臺 東 1 1 1 1 1 2 7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臺 南 7 6 6 2 21 迫 擊 砲 兵 (120 砲 ) 不 限 澎 湖 5 2 8 15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宜 蘭 1 2 1 2 1 7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東 引 5 2 2 3 2 14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花 蓮 1 2 1 2 3 1 1 11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金 門 5 15 13 9 6 4 52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屏 東 2 2 4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桃 園 2 5 5 3 2 2 19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馬 祖 3 10 8 9 4 1 35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高 雄 1 2 1 2 1 7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新 竹 3 3 3 9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嘉 義 3 8 7 2 2 3 25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臺 中 3 3 3 3 4 3 6 25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臺 北 2 1 3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臺 東 1 2 1 1 5 迫 擊 砲 兵 (81 砲 ) 不 限 澎 湖 3 10 10 3 4 6 36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金 門 2 1 1 2 1 1 8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桃 園 2 1 1 2 1 1 8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高 雄 2 1 1 1 1 1 1 1 1 10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新 竹 2 2 2 6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嘉 義 1 1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中 3 3 3 9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臺 北 3 3 6 迫 擊 砲 觀 測 兵 數 理 工 相 關 澎 湖 2 2 2 2 2 1 1 12 飛 彈 修 護 兵 理 工 相 關 桃 園 4 2 2 4 1 1 1 1 16 飛 彈 修 護 兵 理 工 相 關 臺 中 1 1 2 飛 彈 修 護 兵 理 工 相 關 臺 南 1 1 2 飛 機 修 護 兵 不 限 桃 園 1 1 2 飛 機 修 護 兵 不 限 臺 中 3 9 9 9 4 34 飛 機 修 護 兵 不 限 臺 南 3 4 6 3 5 4 4 3 2 3 3 40 食 勤 兵 不 限 宜 蘭 1 3 3 3 2 1 13 食 勤 兵 不 限 花 蓮 2 3 10 3 3 4 3 3 1 3 35 食 勤 兵 不 限 金 門 4 6 2 2 3 1 1 5 1 25 食 勤 兵 不 限 桃 園 3 10 20 10 8 2 7 2 6 2 5 75 食 勤 兵 不 限 馬 祖 4 3 4 4 4 1 4 24 食 勤 兵 不 限 高 雄 4 3 10 3 3 3 3 6 3 3 2 43 食 勤 兵 不 限 新 竹 8 5 20 10 10 4 6 8 4 75 食 勤 兵 不 限 嘉 義 2 1 3 2 2 10 食 勤 兵 不 限 臺 中 5 9 25 8 5 7 6 10 1 6 2 84 食 勤 兵 不 限 臺 北 3 3 3 5 5 19 食 勤 兵 不 限 臺 東 2 2 6 5 3 3 1 3 25 食 勤 兵 不 限 臺 南 1 1 1 1 1 1 1 1 1 9 食 勤 兵 不 限 澎 湖 5 2 5 5 3 20 第 40 頁, 共 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