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 杨 栋 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信 息 支 持,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登 记 企 业 )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所 列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制 度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实 行 企 业 申 请 两 级 审 核 统 一 发 证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办 公 室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办 公 室 ), 承 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登 记 中 心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内 容 审 核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 ( 三 ) 负 责 管 理 与 维 护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系 统 ) 以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信 息 的 动 态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 四 ) 负 责 管 理 与 维 护 国 家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咨 询 电 话, 并 提 供 24 小 时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 ( 五 ) 组 织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评 估, 对 未 分 类 的 化 学 品 统 一 进 行 危 险 性 分 类 ; ( 六 ) 对 登 记 办 公 室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负 责 全 国 登 记 办 公 室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 七 ) 定 期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七 条 登 记 办 公 室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 ( 二 ) 对 登 记 企 业 申 报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内 容 一 致 性 进 行 审 查 ; ( 三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信 息 的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 ( 四 ) 提 供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支 持 ; ( 五 ) 协 助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登 记 培 训, 指 导 登 记 企
业 实 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第 八 条 登 记 中 心 和 登 记 办 公 室 ( 以 下 统 称 登 记 机 构 )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人 员 ) 应 当 具 有 化 工 化 学 安 全 工 程 等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经 统 一 业 务 培 训,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九 条 登 记 办 公 室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3 名 以 上 登 记 人 员 ; ( 二 ) 有 严 格 的 责 任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和 数 据 库 维 护 制 度 ; ( 三 )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第 三 章 登 记 的 时 间 内 容 和 程 序 第 十 条 新 建 的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在 首 次 进 口 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第 十 一 条 同 一 企 业 生 产 进 口 同 一 品 种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按 照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一 次 登 记, 但 应 当 提 交 进 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有 关 信 息 进 口 企 业 进 口 不 同 制 造 商 的 同 一 品 种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按 照 首 次 进 口 制 造 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一 次 登 记, 但 应 当 提 交 其 他 制 造 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有 关 信 息 生 产 企 业 进 口 企 业 多 次 进 口 同 一 制 造 商 的 同 一 品 种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只 进 行 一 次 登 记 第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分 类 和 标 签 信 息,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性 类 别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危 险 性 说 明 防 范 说 明 等 ; ( 二 ) 物 理 化 学 性 质,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外 观 与 性 状 溶 解 性 熔 点 沸 点 等 物 理 性 质, 闪 点 爆 炸 极 限 自 燃 温 度 分 解 温 度 等 化 学 性 质 ; ( 三 ) 主 要 用 途, 包 括 企 业 推 荐 的 产 品 合 法 用 途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的 用 途 等 ; ( 四 ) 危 险 特 性,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物 理 危 险 性 环 境 危 害 性 和 毒 理 特 性 ;
( 五 ) 储 存 使 用 运 输 的 安 全 要 求, 其 中, 储 存 的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对 建 筑 条 件 库 房 条 件 安 全 条 件 环 境 卫 生 条 件 温 度 和 湿 度 条 件 的 要 求, 使 用 的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使 用 时 的 操 作 条 件 作 业 人 员 防 护 措 施 使 用 现 场 危 害 控 制 措 施 等, 运 输 的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对 运 输 或 者 输 送 方 式 的 要 求 危 害 信 息 向 有 关 运 输 人 员 的 传 递 手 段 装 卸 及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 ( 六 )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生 产 使 用 储 存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泄 漏 中 毒 窒 息 灼 伤 等 化 学 品 事 故 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 法,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等 第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登 记 企 业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提 出 申 请 ; ( 二 ) 登 记 办 公 室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登 记 企 业 提 出 的 申 请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通 知 登 记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 三 ) 登 记 企 业 接 到 登 记 办 公 室 通 知 后,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在 登 记 系 统 中 如 实 填 写 登 记 内 容, 并 向 登 记 办 公 室 提 交 有 关 纸 质 登 记 材 料 ; ( 四 ) 登 记 办 公 室 在 收 到 登 记 企 业 的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登 记 材 料 和 登 记 内 容 逐 项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将 登 记 材 料 提 交 给 登 记 中 心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告 知 登 记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 ( 五 ) 登 记 中 心 在 收 到 登 记 办 公 室 提 交 的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登 记 材 料 和 登 记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通 过 登 记 办 公 室 向 登 记 企 业 发 放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告 知 登 记 办 公 室 登 记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登 记 企 业 修 改 登 记 材 料 和 整 改 问 题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第 十 四 条 登 记 企 业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表 一 式 2 份 ;
( 二 )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进 口 企 业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或 者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复 制 件 1 份 ; ( 三 ) 与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并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各 1 份 ; ( 四 ) 满 足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号 码 或 者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委 托 书 复 制 件 1 份 ; ( 五 ) 办 理 登 记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品 标 准 ( 采 用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提 供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编 号 ) 第 十 五 条 登 记 企 业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登 记 品 种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的,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登 记 办 公 室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并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 ( 一 )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填 写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变 更 申 请 表, 并 向 登 记 办 公 室 提 交 涉 及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1 份 ; ( 二 ) 登 记 办 公 室 初 步 审 查 登 记 企 业 的 登 记 变 更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知 登 记 企 业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登 记 材 料, 并 对 登 记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提 交 给 登 记 中 心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告 知 登 记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三 ) 登 记 中 心 对 登 记 办 公 室 提 交 的 登 记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且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载 明 事 项 的, 通 过 登 记 办 公 室 向 登 记 企 业 发 放 登 记 变 更 后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并 收 回 原 证 ; 符 合 要 求 但 不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载 明 事 项 的, 通 过 登 记 办 公 室 向 登 记 企 业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为 3 年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满 后, 登 记 企 业 继 续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应 当 在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提 出 复 核 换 证 申 请,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复 核 换 证 :
( 一 )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填 写 危 险 化 学 品 复 核 换 证 申 请 表 ; ( 二 ) 登 记 办 公 室 审 查 登 记 企 业 的 复 核 换 证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告 知 登 记 企 业 提 交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登 记 材 料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通 过 登 记 系 统 告 知 登 记 企 业 并 说 明 理 由 ; ( 三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复 核 换 证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分 为 正 本 副 本, 正 本 为 悬 挂 式, 副 本 为 折 页 式 正 本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正 本 副 本 应 当 载 明 证 书 编 号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登 记 品 种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等 内 容 其 中, 企 业 性 质 应 当 注 明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口 企 业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 兼 进 口 ) 第 四 章 登 记 企 业 的 职 责 第 十 八 条 登 记 企 业 应 当 对 本 企 业 的 各 类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普 查,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档 案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称 数 量 标 识 信 息 危 险 性 分 类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等 内 容 第 十 九 条 登 记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如 实 填 报 登 记 内 容 和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并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条 登 记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相 关 工 作, 配 合 登 记 人 员 在 必 要 时 对 本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登 记 企 业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相 关 知 识 和 能 力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危 险 特 性 尚 未 确 定 的 化 学 品, 登 记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化
学 品 危 险 性 鉴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危 险 性 鉴 定 ; 属 于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由 专 职 人 员 24 小 时 值 守 的 国 内 固 定 服 务 电 话, 针 对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向 用 户 提 供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和 必 要 的 协 助 专 职 值 守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本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危 险 特 性 和 应 急 处 置 技 术, 准 确 回 答 有 关 咨 询 问 题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不 能 提 供 前 款 规 定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的, 应 当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代 理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进 口 代 理 商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要 求 的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并 在 其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上 标 明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号 码 从 事 代 理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设 立 由 专 职 人 员 24 小 时 值 守 的 国 内 固 定 服 务 电 话, 建 有 完 善 的 化 学 品 应 急 救 援 数 据 库, 配 备 在 线 数 字 录 音 设 备 和 8 名 以 上 专 业 人 员, 能 够 同 时 受 理 3 起 以 上 应 急 咨 询, 准 确 提 供 化 学 品 泄 漏 火 灾 爆 炸 中 毒 等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有 关 信 息 和 建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登 记 企 业 不 得 转 让 冒 用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情 况 纳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执 法 检 查 内 容, 对 登 记 企 业 未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登 记 的,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登 记 办 公 室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登 记 数 据 及 时 进 行 汇 总 统 计 分 析, 并 报 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登 记 中 心 应 当 定 期 向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环 境 保 护 公 安
卫 生 交 通 运 输 铁 路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提 供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登 记 办 公 室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向 所 属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登 记 中 心 书 面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情 况 登 记 中 心 应 当 在 每 年 2 月 15 日 前 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书 面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情 况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违 规 操 作 弄 虚 作 假 滥 发 证 书, 在 规 定 限 期 内 无 故 不 予 登 记 且 无 明 确 答 复, 或 者 泄 露 登 记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登 记 企 业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登 记 品 种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发 现 其 生 产 进 口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有 新 的 危 险 特 性 不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手 续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第 三 十 条 登 记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向 用 户 提 供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或 者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 ( 二 )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应 急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发 生 变 化, 未 按 规 定 按 时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的 ; ( 三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满 后,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复 核 换 证,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 ( 四 ) 转 让 冒 用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或 者 不 如 实 填 报 登 记
内 容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的 ( 五 ) 拒 绝 阻 挠 登 记 机 构 对 本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口 企 业,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且 取 得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并 取 得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之 一,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口 的 企 业 : ( 一 )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 四 ) 台 港 澳 侨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登 记 企 业 在 本 办 法 施 行 前 已 经 取 得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其 有 效 期 不 变 ; 有 效 期 满 后 继 续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进 口 活 动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复 核 换 证 手 续 第 三 十 三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证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印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