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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附 錄 節 錄 自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監 督 管 理 總 局 的 網 站, 全 文 可 參 閱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4/0207/229907/c ontent_229907.htm)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6 号 附 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已 经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杨 栋 梁 2014 年 1 月 3 日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预 防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规 定 农 副 产 品 从 种 植 养 殖 环 节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者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安 全 生 产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是 指 以 农 业 渔 业 畜 牧 业 林 业 或 者 化 学 工 业 的 产 品 半 成 品 为 原 料, 通 过 工 业 化 加 工 制 作, 为 人 们 提 供 食 用 或 者 饮 用 的 物 品 的 企 业 第 三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对 全 国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按 照 属 地 监 管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专 项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集 团 公 司 对 其 所 属 或 者 控 股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主 管 责 任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要 求 第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1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第 六 条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300 人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3 名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并 至 少 配 备 1 名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服 务 第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并 保 证 其 开 展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条 件 大 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应 当 同 时 抄 告 所 在 地 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第 八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做 到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化 设 施 设 备 标 准 化 作 业 现 场 标 准 化 和 作 业 行 为 标 准 化, 并 持 续 改 进,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本 质 安 全 水 平 第 九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后,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所 在 地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第 十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的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对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并 对 其 工 作 成 果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 对 于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和 验 收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明 确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的 措 施 责 任 资 金 时 限 和 预 案,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在 案,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并 按 规 定 报 告 所 在 地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加 工 制 作 等 项 目 有 多 个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或 者 存 在 空 间 交 叉 的, 应 当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统 一 管 理, 并 对 作 业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第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对 新 录 用 季 节 性 复 工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和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并 将 其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和 作 业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等 如 实 书 面 告 知 2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不 得 因 此 降 低 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章 作 业 过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有 温 度 压 力 流 量 液 位 以 及 粉 尘 浓 度 可 燃 和 有 毒 气 体 浓 度 等 工 艺 指 标 的 超 限 报 警 装 置 ; ( 二 ) 用 电 设 备 设 施 和 场 所,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在 配 电 设 备 设 施 上 安 装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其 他 防 止 触 电 的 装 置 ; ( 三 ) 涉 及 烘 制 油 炸 等 高 温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岗 位, 采 用 必 要 的 防 过 热 自 动 报 警 切 断 和 隔 热 板 墙 等 保 护 设 施 ; ( 四 ) 涉 及 淀 粉 等 可 燃 性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设 施 设 备, 采 用 惰 化 抑 爆 阻 爆 泄 爆 等 措 施 防 止 粉 尘 爆 炸,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条 件 符 合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5577) 等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 ( 五 ) 油 库 ( 罐 ) 燃 气 站 除 尘 器 压 缩 空 气 站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电 缆 隧 道 ( 沟 ) 等 重 点 防 火 防 爆 部 位, 采 取 有 效 可 靠 的 监 控 监 测 预 警 防 火 防 爆 防 毒 等 安 全 措 施 安 全 附 件 和 联 锁 装 置 不 得 随 意 拆 弃 和 解 除, 声 光 报 警 等 信 号 不 得 随 意 切 断 ; ( 六 ) 制 冷 车 间 符 合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2) 冷 库 安 全 规 程 (GB28009) 等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设 置 气 体 浓 度 报 警 装 置, 且 与 制 冷 电 机 联 锁 与 事 故 排 风 机 联 动 在 包 装 间 分 割 间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严 禁 采 用 氨 直 接 蒸 发 的 制 冷 系 统 第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涉 及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监 控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中 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泄 漏 以 及 防 护 围 堤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并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中 间 产 品 为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十 八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对 作 业 场 所 仓 库 设 备 设 施 使 用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和 使 用 危 险 源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立 即 整 改 ; 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 应 当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整 改 计 划, 限 期 整 改 检 查 应 当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第 十 九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并 保 持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设 有 标 志 明 显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禁 止 封 堵 锁 闭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3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在 有 危 险 因 素 的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警 示 说 明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高 处 作 业 吊 装 作 业 临 近 高 压 输 电 线 路 作 业 电 焊 气 焊 等 动 火 作 业, 以 及 在 污 水 池 等 有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的, 应 当 实 行 作 业 审 批 制 度,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及 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加 强 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和 本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应 当 将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纳 入 年 度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明 确 检 查 的 重 点 企 业 关 键 事 项 时 间 和 标 准,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实 施 挂 牌 督 办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接 到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报 告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后,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督 促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按 照 治 理 方 案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必 要 时, 可 以 责 令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后,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发 现 其 存 在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和 特 种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大 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未 同 时 抄 告 所 在 地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的 ; ( 二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后, 未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所 在 地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的 ; ( 三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未 如 实 记 录 在 案,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不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经 停 产 整 顿 后 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关 闭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滥 用 职 权 4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部 门 实 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幅 度 和 决 定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