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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安 全 隐 患 和 风 险 进 行 治 理 管 控 ; ( 六 ) 开 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 七 ) 开 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以 班 组 长 新 工 人 农 民 工 为 重 点 的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 ( 八 ) 开 展 电 力 可 靠 性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电 力 可 靠 性 管 理 工 作 体 系,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报 送 电 力 可 靠 性 信 息 ; ( 九 ) 建 立 电 力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制 定 各 级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并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建 设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完 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制 度 ; ( 十 )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电 力 事 故 和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信 息 并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对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第 九 条 发 电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水 电 站 大 坝 进 行 安 全 注 册, 开 展 大 坝 安 全 定 期 检 查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 对 燃 煤 发 电 厂 贮 灰 场 进 行 安 全 备 案, 开 展 安 全 巡 查 和 定 期 安 全 评 估 工 作 第 十 条 电 力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履 行 工 程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职 责,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电 力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情 况 向 当 地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向 相 关 电 力 工 程 质 监 机 构 进 行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供 电 企 业 应 当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对 电 力 用 户 安 全 用 电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第 三 章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第 十 二 条 电 力 企 业 应 当 共 同 维 护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在 电 网 互 联 发 电 机 组 并 网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履 行 安 全 责 任, 并 在 双 方 的 联 ( 并 ) 网 调 度 协 议 中 具 体 明 确, 不 得 擅 自 联 ( 并 ) 网 和 解 网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是 涉 及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的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 事 件 ) 处 置 的 指 挥 机 构, 发 生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 事 件 ) 或 遇 有 危 及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相 关 电 力 企 业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调 度 指 令 第 十 四 条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管 理,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系 统 运 行 方 式, 开 展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分 析 评 估, 统 筹 协 调 电 网 安 全 和 并 网 运 行 机 组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电 力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发 电 设 备 设 施 和 输 变 配 电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强 化 电 力 监 控 系 统 ( 或 设 备 ) 专 业 管 理, 完 善 电 力 系 统 调 频 调 峰 调 压 调 相 事 故 备 用 等 性 能, 满 足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的 需 要 第 十 六 条 发 电 机 组 风 电 场 以 及 光 伏 电 站 等 并 入 电 网 运 行, 应 当 满 足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符 合 电 网 运 行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电 力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制 订 完 善 和 落 实 预 防 电 网 大 面 积 停 电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反 事 故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建 立 完 善 与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电 力 用 户 等 的 应 急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第 四 章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依 法 负 责 全 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派 出 机 构 ) 按 照 属 地 化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辖 区 内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涉 及 跨 区 域 的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或 者 协 调 确 定 具 体 负 责 的 区 域 派 出 机 构 ; 同 一 区 域 内 涉 及 跨 省 的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 当 地 区 域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或 者 协 调 确 定 具 体 负 责 的 省 级 派 出 机 构 50 兆 瓦 以 下 小 水 电 站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50 兆 瓦 以 下 小 水 电 站 的 涉 网 安 全 由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和 标 准 的 宣 传, 向 电 力 企 业 传 达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各 项 要 求,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电 力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对 电 力 企 业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标 准 和 规 范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能 源 局 组 织 开 展 全 国 范 围 的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制 定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并 对 重 点 地 区 重 要 电 力 企 业 关 键 环 节 开 展 重 点 督 查 派 出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内 的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对 部 分 电 力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现 场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责 令 电 力 企 业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限 期 整 改 对 现 场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整 改 ; 安 全 隐 患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时, 应 当 责 令 其 立 即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离 人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监 督 指 导 电 力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统 计 分 析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要 求 电 力 企 业 报 送 与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图 纸 音 频 或 视 频 记 录 和 有 关 数 据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发 现 电 力 企 业 在 报 送 资 料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及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纠 正 和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或 参 与 电 力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国 家 能 源 局 组 织 或 参 与 重 大 和 特 别 重 大 电 力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督 办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派 出 机 构 组 织 或 参 与 较 大 和 一 般 电 力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对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或 对 社 会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组 织 专 项 督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电 力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制 定 电 力 应 急 体 系 发 展 规 划 和 国 家 大 面 积 停 电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重 大 电 力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和 分 析 评 估 工 作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电 力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电 力 安 全 培 训 和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对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安 全 用 电 供 电 电 源 配 置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配 置 和 使 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制 度,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信 箱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受 理 有 关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的 举 报 ; 受 理 的 举 报 事 项 经 核 实 后, 对 违 法 行 为 严 重 的 电 力 企 业,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条 电 力 企 业 造 成 电 力 事 故 的, 依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和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从 事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通 过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电 力

企 业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可 以 对 电 力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安 全 生 产 分 管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条, 可 以 要 求 其 停 工 整 顿, 对 发 电 企 业 要 求 其 暂 停 并 网 运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力 企 业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违 规 情 况 向 行 业 进 行 通 报, 对 影 响 电 力 用 户 安 全 可 靠 供 电 行 为 的 处 理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四 条 电 力 企 业 发 生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后,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应 当 将 其 列 入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诚 信 黑 名 单,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瞒 报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信 息 的 ; ( 二 ) 不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处 置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对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电 力 企 业 未 履 行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逾 期 不 整 改 的, 对 电 力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予 以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电 力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电 力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其 处 以 5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其 列 入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和 安 全 生 产 诚 信 黑

名 单 : ( 一 ) 拒 绝 或 阻 挠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从 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 ( 二 ) 向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或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电 力 系 统, 是 指 由 发 电 输 电 变 电 配 电 以 及 电 力 调 度 等 环 节 组 成 的 电 能 生 产 传 输 和 分 配 的 系 统 ( 二 ) 电 力 事 故, 是 指 电 力 生 产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电 力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发 电 设 备 或 输 变 电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三 )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是 指 未 构 成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但 影 响 电 力 ( 热 力 ) 正 常 供 应, 或 对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构 成 威 胁, 可 能 引 发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或 造 成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事 件 ( 四 )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是 指 可 能 造 成 一 般 以 上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电 力 设 备 事 故 和 其 他 对 社 会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隐 患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二 一 五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办 法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