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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75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实 施 细 则 81 研 究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工 作 有 关 事 宜 的 规 定 8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接 收 校 内 外 人 员 进 修 研 究 生 规 定 86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及 其 性 质 的 认 定 细 则 87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英 语 教 学 实 施 办 法 90 ( 三 ) 学 位 ( 以 学 术 学 位 为 主 )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与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9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开 题 报 告 论 证 的 暂 行 规 定 106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暂 行 规 定 108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在 攻 读 学 位 期 间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暂 行 规 定 110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提 前 答 辩 的 若 干 规 定 112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撰 写 规 范 11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盲 评 办 法 119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涉 密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规 定 122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125 ( 四 ) 专 业 学 位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28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管 理 办 法 133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及 管 理 办 法 136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及 学 位 授 予 的 有 关 规 定 140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分 类 要 求 及 评 价 细 则 145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跨 学 院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156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159 ( 五 ) 创 新 实 践 培 养 基 地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合 作 培 养 研 究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62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实 践 培 养 基 地 遴 选 办 法 165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实 践 培 养 基 地 学 生 选 派 办 法 167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创 新 实 践 培 养 基 地 研 究 生 双 导 师 制 管 理 规 定 169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创 新 实 践 培 养 基 地 管 理 办 法 171 ( 六 ) 管 理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7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办 法 182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助 体 系 及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189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分 条 例 19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重 要 竞 赛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200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校 内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204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细 则 206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宿 舍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216 关 于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定 223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研 究 生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 一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批 准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报 国 务 1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 一 九 八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和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3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个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要 求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和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4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核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语 课 第 一 外 国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排 进 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5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又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它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6

应 职 称 的 专 家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7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面 向 二 十 一 世 纪 教 育 振 兴 行 动 计 划, 做 好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评 选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目 的 在 于 提 高 我 国 研 究 生 教 育 特 别 是 博 士 生 教 育 的 质 量, 鼓 励 创 新, 促 进 高 层 次 创 造 性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第 三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工 作 在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由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1. 部 署 评 选 工 作 ; 100 篇 行 2. 组 织 通 讯 评 议 和 专 家 审 定 工 作 ; 3. 接 受 和 处 理 有 关 异 议 事 项 ; 4. 研 究 处 理 评 选 工 作 中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四 条 评 选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每 次 评 选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不 超 过 第 五 条 评 选 工 作 遵 循 科 学 公 正 注 重 创 新 严 格 筛 选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进 第 六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评 选 标 准 为 : 1. 选 题 为 本 学 科 前 沿, 有 重 要 理 论 意 义 或 现 实 意 义 ; 2. 在 理 论 或 方 法 上 有 创 新, 取 得 突 破 性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同 类 学 科 先 进 水 平, 具 有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应 用 前 景 ; 3. 材 料 翔 实, 推 理 严 密, 文 字 表 达 准 确 第 七 条 参 加 评 选 的 学 位 论 文, 一 般 为 在 评 选 年 份 的 上 一 学 年 度, 在 国 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学 位 论 文 在 此 前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者 的 学 位 论 文, 如 确 属 优 秀 的, 也 可 以 参 评 参 加 评 选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以 中 文 撰 写 第 八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入 选 名 单 经 过 推 荐 初 选 和 复 评 后 产 生 第 九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参 评 论 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向 其 所 在 省 8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学 位 委 员 会 研 究 生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授 权 的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第 十 条 省 级 学 位 委 员 会 研 究 生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授 权 的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下 达 的 初 选 名 额 对 推 荐 论 文 进 行 初 选 初 选 所 需 经 费 由 负 责 组 织 初 选 的 部 门 自 行 筹 措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对 初 选 出 的 论 文 进 行 复 评, 复 评 工 作 包 括 同 行 专 家 通 讯 评 议 和 专 家 审 定 会 审 定 第 十 二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入 选 名 单 由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公 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如 发 现 入 选 论 文 存 在 剽 窃 作 假 或 论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结 论 不 能 成 立 等 严 重 问 题, 可 在 入 选 论 文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的 书 面 材 料 应 包 括 异 议 论 文 的 题 目 作 者 姓 名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名 称 异 议 内 容 支 持 异 议 的 具 体 证 据 或 科 学 依 据, 以 及 提 起 异 议 者 的 真 实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等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处 理 异 议, 并 对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予 以 保 密 第 十 三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名 单 由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并 予 以 公 布 在 异 议 期 限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异 议 事 项 仍 未 处 理 完 毕 的 论 文 不 列 入 批 准 的 论 文 名 单 第 十 四 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由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进 行 奖 励 第 十 五 条 对 已 批 准 的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如 发 现 有 剽 窃 作 假 或 论 文 的 主 要 研 究 结 论 不 能 成 立 等 严 重 问 题, 教 育 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将 撤 消 对 其 作 者 的 奖 励 并 予 以 公 布 高 等 学 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办 法 9

第 一 条 根 据 面 向 21 世 纪 教 育 振 兴 行 动 计 划, 教 育 部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为 做 好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旨 在 鼓 励 支 持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在 高 等 学 校 不 断 作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第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教 学 和 科 研 项 目 第 五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 1. 申 请 者 为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 2. 申 请 者 在 国 内 高 等 学 校 工 作 ( 包 括 在 高 等 学 校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作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3. 申 请 时 间 在 申 请 者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被 批 准 为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后 五 年 内 ( 含 批 准 当 年 ) 第 六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的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或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2. 具 有 较 大 的 理 论 或 现 实 意 义, 研 究 工 作 有 创 新 性 构 思 ; 3. 具 备 较 好 的 实 施 基 础 第 七 条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获 得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的 最 长 年 限, 自 作 者 申 请 资 助 项 目 并 获 得 批 准 的 次 年 开 始, 至 优 秀 论 文 名 单 批 准 后 的 第 六 年 结 束 资 助 项 目 持 续 时 间 未 满 最 长 资 助 年 限 的, 可 在 该 项 目 完 成 之 后 按 照 本 办 法 继 续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对 每 个 资 助 项 目 的 年 资 助 金 额 一 般 为 5 至 15 万 元, 对 于 具 有 重 要 创 新 意 义 和 良 好 应 用 前 景 的 项 目 年 资 助 金 额 可 为 15 至 20 万 元 具 体 资 助 金 额 按 申 请 项 目 的 性 质 申 请 资 助 金 额 预 算 和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能 力 确 定 资 助 资 金 在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内 分 年 度 拨 付 第 九 条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申 请 者 须 填 写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申 请 书, 经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审 查 同 意 并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后 于 每 年 的 10 月 l 日 至 10 月 31 日 向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条 定 资 助 金 额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申 请 资 助 项 目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查, 确 获 资 助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获 资 助 项 目 的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 负 责 项 目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负 责 编 制 资 助 项 目 资 金 决 算 ; 为 项 目 实 施 提 供 必 要 的 配 套 支 持 ; 督 促 项 目 按 时 完 成 ;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获 资 助 者 获 得 资 助 后, 每 年 须 填 写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并 经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核 实 后, 于 10 月 1 日 至 10

10 月 31 日 报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对 资 助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并 决 定 继 续 或 终 止 资 助 第 十 三 条 获 资 助 项 目 不 得 更 换 获 资 助 人 第 十 四 条 资 助 项 目 完 成 或 终 止 后, 由 项 目 执 行 单 位 负 责 向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交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和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剩 余 经 费 退 回, 结 转 专 项 资 金 经 费 ; 未 拨 经 费 停 止 拨 付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根 据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被 撤 销 奖 励 的 作 者, 已 获 本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的 终 止 资 助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11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12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13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第 二 十 三 条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14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末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15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16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表 组 成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17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8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教 育 部 教 学 [2001]4 号 )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的 需 要, 有 利 于 高 等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保 证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维 护 国 家 学 历 制 度 和 学 历 证 书 的 严 肃 性, 维 护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特 建 立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第 二 条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 经 批 准 承 担 培 养 研 究 生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下 同 )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学 生,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的 学 生, 所 取 得 的 学 历 证 书 予 以 注 册 第 三 条 证 书 注 册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实 行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第 四 条 教 育 部 授 权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学 历 证 书 注 册 工 作 教 育 部 对 经 注 册 的 证 书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经 审 核 备 案 后 国 家 方 予 承 认 和 保 护 第 五 条 注 册 学 历 证 书 分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两 种 第 六 条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 结 ) 业 证 书 以 及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取 得 的 毕 业 证 书, 由 证 书 颁 发 单 位 向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第 七 条 普 通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 结 ) 业 证 书 应 具 有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学 习 起 止 年 月 ; ( 二 ) 专 业 层 次 ( 博 士 硕 士 本 科 专 科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毕 ( 结 ) 业 ; ( 三 ) 学 习 形 式 ( 普 通 全 日 制 成 人 脱 产 业 余 夜 大 学 函 授 电 视 教 育 网 络 教 育 ); ( 四 ) 本 人 近 期 免 冠 正 面 照 片 并 骑 缝 加 盖 学 校 钢 印 ; 内 容 : ( 五 ) 学 校 名 称 及 印 章, 校 ( 院 ) 长 签 名 ; ( 六 ) 发 证 日 期 及 证 书 编 号 第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应 具 有 以 下 19

( 一 ) 姓 名 性 别 ; ( 二 ) 身 份 证 号 ; ( 三 ) 本 人 近 期 免 冠 正 面 照 片 ; ( 四 ) 专 业 层 次 ( 本 科 专 科 ) 毕 业 ; ( 五 ) 省 级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 名 称 和 印 章 主 考 学 校 或 就 读 学 校 名 称 和 印 章 ; ( 六 ) 发 证 日 期 及 证 书 编 号 第 九 条 普 通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 结 ) 业 证 书 注 册 内 容 为 : ( 一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 ( 二 ) 专 业 层 次 ; ( 三 ) 学 习 形 式 ( 普 通 全 日 制 成 人 脱 产 业 余 夜 大 学 函 授 电 视 教 育 网 络 教 育 ); ( 四 ) 毕 ( 结 ) 业 证 书 注 册 号 ( 证 书 编 号 ) 17 位 第 十 条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注 册 内 容 为 : ( 一 ) 姓 名 性 别 ; ( 二 ) 身 份 证 号 ; ( 三 ) 专 业 层 次 毕 业 ; ( 四 ) 证 书 注 册 号 ( 证 书 编 号 ); ( 五 ) 省 级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 名 称, 主 考 学 校 或 就 读 学 校 名 称 第 十 一 条 ( 一 ) 普 通 成 人 高 等 教 毕 ( 结 ) 业 证 书 编 号 即 为 注 册 号,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统 一 规 范 为 育 毕 ( 结 ) 业 证 书 注 册 号 由 学 校 或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按 以 下 顺 序 编 排 : 前 5 位 为 学 校 或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的 国 标 代 码 ; 第 6 位 为 办 学 类 型 代 码 ; 第 7 至 10 位 为 年 份 ; 第 11 至 12 位 为 培 养 层 次 代 码 ; 第 13 位 至 17 位 为 学 校 对 毕 ( 结 ) 业 证 书 编 排 的 序 号 ( 二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注 册 号,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顺 序 编 排 : 第 1 位 为 办 学 类 型 代 码 ; 第 2 位 为 培 养 层 次 代 码 ; 第 3 4 位 为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国 标 代 码 ; 第 5 6 位 为 地 ( 市 ) 国 标 代 码 ; 第 7 8 位 为 县 ( 区 ) 国 标 代 码 ; 第 9 10 位 为 年 度 代 码 ; 第 11 位 为 上 下 半 年 考 试 考 次 代 码 ; 第 12 至 16 位 为 准 考 证 序 号 代 码 ; 第 17 位 为 校 验 代 码 ( 三 ) 办 学 类 型 代 码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1;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5;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6 ( 四 ) 培 养 层 次 代 码 : 博 士 研 究 生 01; 硕 士 研 究 生 02;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04; 本 科 05; 专 科 ( 含 高 职 )06 20

第 十 二 条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注 册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学 校 或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三 级 管 理 ( 一 ) 高 等 学 校 或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负 责 印 制 填 写 颁 发 毕 ( 结 ) 业 证 书, 对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每 届 毕 ( 结 ) 业 生 颁 发 证 书 结 束 后, 于 每 年 7 月 底 以 前 按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的 注 册 内 容 要 求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由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办 公 室 统 一 印 制, 省 级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 颁 发, 主 考 学 校 或 就 读 学 校 副 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每 年 6 月 和 12 月 ;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的 毕 业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每 年 6 月 省 级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于 每 年 7 月 底 以 前 将 当 年 6 月 和 上 一 年 12 月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按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的 注 册 内 容 要 求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二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各 证 书 颁 发 单 位 所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进 行 审 核 并 予 以 注 册 ; 于 每 年 8 月 底 前 将 经 注 册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按 本 规 定 的 注 册 内 容 要 求 汇 总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三 ) 教 育 部 对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已 注 册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进 行 审 核 备 案 ; 经 审 核 备 案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进 入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档 案 库, 供 社 会 网 上 查 询 第 十 三 条 毕 ( 结 ) 业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制 度 于 2001 年 开 始 建 立 并 实 施 从 该 年 起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未 经 注 册 的, 国 家 不 予 承 认 学 历 证 书 经 注 册 后 予 以 承 认 的 时 间 为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第 十 四 条 漏 报 错 报 毕 ( 结 ) 业 证 书 注 册 的, 由 证 书 颁 发 单 位 具 文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修 正, 经 修 正 注 册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因 漏 报 错 报 毕 ( 结 ) 业 证 书 注 册 而 影 响 毕 ( 结 ) 业 生 就 业 或 造 成 其 它 后 果 的, 由 漏 报 错 报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它 教 育 机 构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单 位, 必 须 重 视 学 历 证 书 注 册 工 作, 加 强 对 学 历 证 书 的 管 理 对 违 规 操 作 弄 虚 作 假 的, 除 公 布 已 注 册 证 书 作 废 外,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和 单 位 的 责 任 关 于 试 行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的 通 知 教 指 委 [2011]11 号 各 培 养 单 位 : 针 对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较 单 一, 不 利 于 引 导 工 程 硕 士 面 向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开 展 研 究 的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更 好 地 规 范 工 21

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和 要 求, 全 国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教 指 委 ) 决 定 对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开 展 重 点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以 2011-2012 年 度 工 程 硕 士 教 育 重 大 立 项 课 题 的 形 式 进 行, 共 有 18 所 高 等 院 校 的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课 题 组 课 题 组 根 据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多 样 性 的 特 点, 在 广 泛 征 求 各 培 养 单 位 指 导 教 师 企 业 行 业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一 年 多 时 间 的 深 入 系 统 的 研 究 及 多 次 论 证, 制 订 并 提 出 了 产 品 研 发 工 程 设 计 应 用 研 究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调 研 报 告 等 五 种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 见 附 件 ) 经 第 三 届 教 指 委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是 对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和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希 望 各 培 养 单 位 各 工 程 领 域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予 以 选 定 补 充 完 善 并 制 订 相 应 的 实 施 细 则, 在 工 程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和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中 认 真 执 行 附 件 :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 试 行 ) ᄃ 附 件 全 国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一 年 九 月 工 程 硕 士 不 同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及 评 价 指 标 ( 试 行 ) 论 文 类 型 产 品 研 发 : 指 针 对 生 产 实 际 的 新 产 品 研 发 关 键 部 件 研 发 及 对 国 内 外 先 进 产 品 的 引 进 消 化 再 研 发 ; 包 括 各 种 软 硬 件 产 品 的 研 发 内 容 要 求 1. 选 题 : 针 对 本 工 程 领 域 的 新 产 品 或 关 键 部 件 研 发 设 备 技 术 改 造 及 对 国 外 先 进 产 品 的 引 进 消 化 再 研 发 产 品 研 发 包 括 各 种 软 硬 件 产 品 的 研 发 2. 研 发 内 容 : 对 所 研 发 的 产 品 进 行 需 求 分 析, 确 定 性 能 或 技 术 指 标 ; 阐 述 设 计 思 路 与 技 术 原 理,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及 论 证 详 细 设 计 分 析 计 算 或 仿 真 等 ; 对 产 品 或 其 核 心 部 分 进 行 试 制 性 能 测 试 等 研 发 工 作 有 一 定 的 先 进 性 新 颖 性 及 工 作 量 3. 研 发 方 法 : 遵 循 产 品 研 发 完 整 的 工 作 流 程, 采 用 科 学 规 范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和 方 法 研 发 产 品 4. 研 发 成 果 : 产 品 符 合 行 业 规 范 要 求, 满 足 相 应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质 量 标 准 ; 22

性 能 先 进 有 一 定 实 用 价 值 撰 写 要 求 产 品 研 发 论 文 由 摘 要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等 组 成 应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供 图 纸 实 物 照 片 等 必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2.5 万 字, 组 成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绪 论 : 阐 述 所 研 发 产 品 的 背 景 及 必 要 性 国 内 外 同 类 产 品 研 发 和 应 用 的 技 术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并 阐 述 本 产 品 研 发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2. 理 论 及 分 析 : 对 所 研 发 的 产 品 进 行 需 求 分 析 与 总 体 设 计, 确 定 性 能 技 术 指 标, 给 出 设 计 思 路 与 技 术 原 理, 采 取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详 细 设 计 校 核 计 算 和 性 能 分 析 3. 实 施 与 性 能 测 试 : 对 所 研 发 的 产 品 或 其 核 心 部 分 进 行 试 制, 并 对 其 性 能 进 行 测 试 及 对 比 分 析, 必 要 时 进 行 改 进 或 提 出 具 体 改 进 建 议 4. 总 结 : 系 统 地 概 括 产 品 研 发 中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其 主 要 结 论, 并 明 确 指 出 产 品 研 发 中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 展 望 所 研 发 产 品 的 应 用 及 改 进 前 景 评 价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选 题 (10) 内 容 (45) 1.1 选 题 背 景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系 所 属 工 程 领 域 的 研 究 范 畴 1.2 目 的 及 意 义 目 的 明 确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有 应 用 前 景 2.1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文 献 资 料 全 面 新 颖 总 结 归 纳 客 观 正 确 2.2 研 发 内 容 的 合 理 基 本 原 理 正 确 性 产 品 功 能 先 进 实 用 分 析 计 算 正 确 2.3 研 发 方 法 的 科 学 方 案 科 学 可 行 性 技 术 手 段 先 进 采 用 新 方 法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2.4 工 作 的 难 度 及 工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作 量 工 作 量 饱 满 5 5 5 15 15 10 23

一 级 指 标 成 果 (30) 写 作 (15)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3.1 产 品 的 应 用 价 值 产 品 符 合 行 业 规 范 要 求, 满 足 相 应 的 20 生 产 工 艺 和 质 量 标 准 具 有 潜 在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3.2 产 品 的 新 颖 性 有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10 性 能 先 进 有 自 主 关 键 技 术 4.1 摘 要 表 述 简 洁 规 范 4 反 映 产 品 研 发 的 核 心 内 容 4.2 文 字 论 述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与 逻 辑 性 8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图 表 公 式 规 范 技 术 文 件 规 范 4.3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真 实 贴 切 规 范 新 近 3 注 :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优 秀 : 总 分 85; 良 好 :84 总 分 70; 合 格 :69 总 分 60; 不 合 格 : 总 分 59 24

论 文 类 型 工 程 设 计 : 指 综 合 运 用 工 程 理 论 科 学 方 法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术 手 段 技 术 经 济 人 文 和 环 保 知 识, 对 具 有 较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备 装 备 及 其 工 艺 等 问 题 开 展 的 设 计 内 容 要 求 1. 选 题 : 来 源 于 本 领 域 的 实 际 需 求, 具 有 较 高 技 术 含 量 可 以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也 可 以 是 某 一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中 的 子 项 目, 还 可 以 是 设 备 工 艺 及 其 流 程 的 设 计 或 关 键 问 题 的 改 进 设 计 设 计 有 一 定 的 先 进 性 新 颖 性 及 工 作 量 2. 设 计 方 案 : 科 学 合 理 数 据 准 确,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规 范, 同 时 符 合 技 术 经 济 环 保 和 法 律 要 求 ; 可 以 是 工 程 图 纸 设 计 作 品 工 程 技 术 方 案 工 艺 方 案 等, 可 以 用 文 字 图 纸 表 格 模 型 等 方 式 表 述 3. 设 计 说 明 : 指 按 照 工 程 类 设 计 规 范 必 备 的 辅 助 性 技 术 文 件, 包 括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所 遵 循 的 规 范 标 准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等 4. 设 计 报 告 :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对 设 计 对 象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撰 写 要 求 工 程 设 计 论 文 由 摘 要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等 组 成 设 计 报 告 作 为 正 文 主 体, 设 计 方 案 设 计 图 纸 和 设 计 说 明 作 为 必 须 的 附 件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2 万 字, 组 成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绪 论 : 阐 述 所 开 展 的 工 程 设 计 的 背 景 及 必 要 性, 重 点 阐 述 设 计 对 象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关 键 问 题 所 在, 对 设 计 对 象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应 有 清 晰 的 描 述 与 分 析, 并 简 述 本 工 程 设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2. 设 计 报 告 : 详 细 描 述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理 念 技 术 原 理 设 计 方 法 和 可 行 性 等 ; 对 比 分 析 国 内 外 同 类 设 计 的 特 点 ; 针 对 不 同 的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还 可 包 括 计 算 与 分 析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测 试 分 析 仿 真 实 验 分 析 结 果 验 证 等 具 体 描 述 3. 总 结 : 系 统 地 概 括 工 程 设 计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结 论, 并 明 确 指 出 作 者 在 设 计 中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 简 要 论 述 本 工 程 设 计 的 优 缺 点, 并 对 工 程 应 用 前 景 进 行 展 望,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建 议 评 价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选 题 (10) 1.1 选 题 背 景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5 系 所 属 工 程 领 域 的 研 究 范 畴 1.2 目 的 及 意 义 目 的 明 确 5 25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内 容 (45)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有 应 用 前 景 2.1 国 内 外 相 关 设 计 文 献 资 料 全 面 新 颖 总 结 归 纳 客 观 正 确 2.2 设 计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方 案 合 理, 依 据 可 靠 合 理 运 用 了 基 本 理 论 及 专 业 知 识 综 合 运 用 了 技 术 经 济 人 文 和 环 保 知 识 2.3 设 计 方 法 的 科 学 性 设 计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技 术 手 段 先 进 实 用 2.4 工 作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工 作 量 饱 满 5 15 15 10 一 级 指 标 成 果 (30) 写 作 (15)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3.1 设 计 成 果 设 计 图 纸 完 整 8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3.2 设 计 成 果 的 实 用 性 具 有 工 程 应 用 价 值 10 可 产 生 经 济 或 社 会 效 益 3.3 设 计 成 果 的 新 颖 性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12 4.1 摘 要 表 述 简 洁 规 范 4 反 映 工 程 设 计 的 核 心 内 容 4.2 文 字 论 述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与 逻 辑 性 8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图 表 公 式 规 范 4.3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真 实 贴 切 规 范 新 近 3 注 :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优 秀 : 总 分 85; 良 好 :84 总 分 70; 合 格 :69 总 分 60; 不 合 格 : 总 分 59 26

论 文 类 型 应 用 研 究 : 指 直 接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或 具 有 明 确 的 工 程 应 用 背 景,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与 专 业 知 识 科 学 方 法 和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应 用 性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能 解 决 特 定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具 有 实 际 应 用 价 值 内 容 要 求 1. 选 题 : 来 源 于 本 领 域 工 程 实 际 或 具 有 明 确 的 工 程 应 用 背 景, 是 新 理 论 新 方 法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等 的 应 用 研 究 命 题 具 有 实 用 性, 主 题 要 鲜 明 具 体, 避 免 大 而 泛,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价 值 或 工 程 应 用 前 景 2. 研 究 内 容 : 针 对 研 究 问 题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掌 握 国 内 外 应 用 研 究 现 状 与 发 展 趋 势, 对 拟 解 决 的 问 题 进 行 理 论 分 析 仿 真 或 试 验 研 究 研 究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3.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的 命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采 取 规 范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通 过 资 料 检 索 定 性 或 定 量 分 析 等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工 作, 实 验 方 案 合 理, 数 据 翔 实 准 确, 分 析 过 程 严 谨 4. 研 究 成 果 : 具 有 一 定 的 先 进 性 或 实 际 应 用 价 值, 成 果 应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观 点 或 新 见 解 撰 写 要 求 应 用 研 究 论 文 由 摘 要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等 组 成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2.5 万 字, 组 成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绪 论 : 阐 述 所 开 展 的 应 用 研 究 命 题 的 背 景 及 必 要 性, 对 应 用 研 究 命 题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有 清 晰 的 描 述 与 分 析, 并 简 述 应 用 研 究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2. 研 究 与 分 析 :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与 专 业 知 识 科 学 方 法 和 技 术 手 段 对 所 解 决 的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进 行 理 论 分 析 仿 真 或 试 验 研 究 3. 应 用 或 验 证 : 将 研 究 成 果 应 用 于 实 际 或 进 行 验 证, 并 对 成 果 的 先 进 性 实 用 性 可 靠 性 局 限 性 等 进 行 分 析 4. 总 结 : 系 统 地 概 括 应 用 研 究 所 开 展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结 论, 并 明 确 指 出 作 者 在 研 究 中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 简 要 描 述 成 果 的 应 用 价 值, 并 对 未 来 改 进 研 究 进 行 展 望 或 提 出 建 议 评 价 指 标 27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选 题 (10) 内 容 (45) 1.1 选 题 背 景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系 所 属 工 程 领 域 的 研 究 范 畴 1.2 目 的 及 意 义 目 的 明 确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有 应 用 前 景 2.1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文 献 资 料 全 面 新 颖 总 结 归 纳 客 观 正 确 2.2 研 究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适 度 研 究 资 料 与 数 据 全 面 可 靠 2.3 研 究 方 法 的 科 学 性 研 究 思 路 清 晰, 方 案 设 计 可 行 资 料 与 数 据 分 析 科 学 准 确 2.4 工 作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量 工 作 量 饱 满 5 5 5 15 15 10 成 果 (30) 写 作 (15) 3.1 研 究 成 果 的 价 值 具 有 工 程 应 用 价 值 15 可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3.2 研 究 结 果 的 新 颖 性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见 解 15 4.1 摘 要 表 述 简 洁 规 范 4 反 映 应 用 研 究 的 核 心 内 容 4.2 文 字 论 述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与 逻 辑 性 8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图 表 公 式 规 范 4.3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真 实 贴 切 规 范 新 近 3 注 :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优 秀 : 总 分 85; 良 好 :84 总 分 70; 合 格 :69 总 分 60; 不 合 格 : 总 分 59 28

论 文 类 型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 项 目 管 理 是 指 一 次 性 大 型 复 杂 任 务 的 管 理, 研 究 的 问 题 可 以 涉 及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各 个 阶 段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各 个 方 面, 也 可 以 是 企 业 项 目 化 管 理 项 目 组 合 管 理 或 多 项 目 管 理 问 题 工 程 管 理 是 指 以 自 然 科 学 和 工 程 技 术 为 基 础 的 工 程 任 务, 可 以 研 究 工 程 的 各 职 能 管 理 问 题, 也 可 以 涉 及 工 程 的 各 方 面 技 术 管 理 问 题 等 内 容 要 求 1. 选 题 : 来 源 于 实 际 需 求, 是 行 业 或 企 业 发 展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本 领 域 工 程 与 项 目 管 理 问 题 主 题 要 鲜 明 具 体, 避 免 大 而 泛,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价 值 或 工 程 应 用 前 景 2. 研 究 内 容 : 就 某 一 行 业 或 企 业 的 工 程 与 项 目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实 际 问 题 开 展 研 究,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 对 国 内 外 解 决 该 类 问 题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管 理 方 法 及 相 关 领 域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选 择 或 必 要 的 改 进 对 该 类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进 行 设 计, 并 对 该 解 决 方 案 进 行 案 例 分 析 和 验 证, 或 进 行 有 效 性 和 可 行 性 分 析 研 究 工 作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3.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研 究 的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采 取 规 范 科 学 合 理 的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问 题 研 究 方 法 和 程 序, 通 过 资 料 检 索 实 地 调 查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等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工 作, 资 料 和 数 据 来 源 可 信 4. 研 究 成 果 : 给 出 明 确 的 解 决 方 案, 提 出 相 应 的 对 策 及 建 议 成 果 应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思 想 或 新 见 解 撰 写 要 求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论 文 由 摘 要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等 组 成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2.5 万 字, 组 成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绪 论 : 提 出 研 究 问 题, 对 研 究 问 题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进 行 清 晰 的 描 述 与 分 析, 重 点 阐 述 研 究 问 题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并 简 述 论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2. 理 论 方 法 综 述 : 对 解 决 论 文 所 涉 及 的 管 理 问 题 的 国 内 外 代 表 性 理 论 方 法 进 行 简 要 描 述, 比 较 和 分 析 各 种 理 论 方 法 在 解 决 该 问 题 上 的 优 缺 点, 提 出 解 决 本 文 问 题 的 基 本 理 论 研 究 方 法 ( 或 方 法 体 系 ) 与 技 术 路 线 3. 解 决 方 案 : 详 细 描 述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分 析 和 设 计 过 程, 并 给 出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和 适 用 性 的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4. 案 例 分 析 或 可 行 性 分 析 : 若 所 设 计 的 解 决 方 案 在 实 际 中 应 用, 依 据 实 际 结 果 分 析 方 案 的 有 效 性 与 合 理 性 ; 若 解 决 方 案 尚 未 在 实 际 中 应 用, 则 从 理 论 和 应 用 条 件 方 面 分 析 解 决 方 案 的 先 进 性 和 可 行 性 5. 总 结 : 系 统 地 概 括 论 文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工 作 及 其 主 要 结 论, 重 点 描 述 论 文 研 究 的 新 问 题 新 方 案 或 新 结 论, 简 要 描 述 研 究 工 作 的 价 值, 同 时 简 要 给 出 进 一 29

步 工 作 的 建 议 评 价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选 题 (10) 内 容 (45) 成 果 (30) 写 作 (15) 1.1 选 题 背 景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1.2 目 的 及 意 义 目 的 明 确 系 所 属 工 程 领 域 的 研 究 范 畴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有 应 用 前 景 2.1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文 献 资 料 全 面 新 颖 总 结 归 纳 客 观 正 确 2.2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适 度 资 料 与 数 据 全 面 可 靠 2.3 方 法 的 科 学 性 过 程 设 计 与 论 证 合 理 资 料 与 数 据 分 析 科 学 准 确 2.4 工 作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工 作 量 饱 满 3.1 成 果 的 可 靠 性 成 果 明 确 具 有 可 信 度 成 果 具 有 合 理 性 及 先 进 性 3.2 成 果 的 实 用 性 成 果 具 有 工 程 应 用 价 值 可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3.3 结 果 的 新 颖 性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思 想 或 新 见 解 10 4.1 摘 要 表 述 简 洁 规 范 高 度 概 括 和 总 结 研 究 工 作 的 核 心 内 4.2 文 字 论 述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与 逻 辑 性 容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图 表 公 式 规 范 4.3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真 实 贴 切 规 范 新 近 3 注 :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优 秀 : 总 分 85; 良 好 :84 总 分 70; 合 格 :69 总 分 60; 不 合 格 : 总 分 59 5 5 5 15 15 10 10 10 4 8 30

论 文 类 型 调 研 报 告 : 指 对 相 关 领 域 的 工 程 和 技 术 命 题 进 行 调 研, 通 过 调 研 发 现 本 质 找 出 规 律, 给 出 结 论, 并 针 对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或 解 决 方 案 内 容 要 求 1. 选 题 : 来 源 于 实 际 需 求, 是 行 业 或 企 业 发 展 中 急 需 调 研 的 本 领 域 工 程 与 技 术 命 题 主 题 要 鲜 明 具 体, 避 免 大 而 泛, 具 有 一 定 的 社 会 经 济 价 值 或 工 程 应 用 前 景 2. 调 研 内 容 : 具 有 一 定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既 要 包 含 被 调 研 对 象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又 要 调 研 影 响 该 命 题 的 内 外 在 因 素, 并 对 其 进 行 深 入 剖 析 调 研 工 作 要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3. 调 研 方 法 : 综 合 运 用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对 所 调 研 的 命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采 取 规 范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通 过 实 地 调 查, 结 合 资 料 收 集 数 据 统 计 与 分 析 等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工 作, 资 料 和 数 据 来 源 可 信 4. 调 研 成 果 : 通 过 科 学 论 证, 给 出 明 确 的 调 研 结 论, 提 出 相 应 的 对 策 及 建 议 成 果 应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观 点 或 新 见 解 撰 写 要 求 调 研 报 告 由 摘 要 正 文 参 考 文 献 致 谢 等 组 成 正 文 字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3 万 字, 组 成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绪 论 : 对 调 研 命 题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应 有 清 晰 的 描 述 与 分 析, 重 点 阐 述 被 调 研 命 题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并 简 述 本 调 研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2. 调 研 方 法 : 针 对 调 研 命 题, 主 要 介 绍 调 研 范 围 及 步 骤, 资 料 和 数 据 的 来 源 获 取 手 段 及 分 析 方 法 3. 资 料 和 数 据 分 析 : 采 用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对 调 查 资 料 和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处 理 和 分 析, 给 出 明 确 的 结 果, 并 采 用 数 理 方 法 进 行 可 信 度 和 有 效 性 分 析 4. 对 策 或 建 议 : 对 调 研 对 象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者 调 研 结 果 应 用 于 实 际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通 过 科 学 论 证, 提 出 相 应 的 对 策 或 建 议 对 策 及 建 议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依 据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及 实 用 性 5. 总 结 : 系 统 地 概 括 调 研 报 告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工 作 及 其 主 要 结 论, 并 明 确 指 出 哪 些 结 论 是 作 者 独 立 提 出 的, 简 要 描 述 调 研 成 果 的 应 用 价 值 评 价 指 标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选 题 1.1 选 题 背 景 来 源 于 工 程 实 际, 内 容 具 体 系 所 属 工 程 领 域 的 研 究 范 畴 5 31

一 级 指 标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权 重 (10) 1.2 目 的 及 意 义 目 的 明 确 内 容 (45) 具 有 必 要 性 具 有 应 用 前 景 2.1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文 献 资 料 全 面 新 颖 总 结 归 纳 客 观 正 确 2.2 调 研 内 容 的 合 理 性 全 面, 具 有 一 定 广 度 细 致, 具 有 一 定 深 度 资 料 与 数 据 全 面 可 靠 2.3 调 研 方 案 的 科 学 性 过 程 设 计 合 理 2.4 调 研 工 作 的 难 度 及 工 作 量 方 法 科 学 规 范 资 料 与 数 据 分 析 科 学 准 确 具 有 一 定 难 度 工 作 量 饱 满 5 5 15 15 10 一 级 指 标 成 果 (30) 写 作 (15) 二 级 指 标 主 要 观 测 点 参 考 3.1 调 研 成 果 的 可 靠 性 成 果 具 体 明 确 成 果 可 信 有 效 3.2 调 研 成 果 的 实 用 性 具 有 工 程 应 用 价 值 对 策 或 建 议 具 有 明 确 的 指 导 作 用 可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3.3 调 研 成 果 的 新 颖 性 体 现 作 者 的 新 观 点 或 新 见 解 8 4.1 摘 要 表 述 简 洁 规 范 反 映 调 研 报 告 的 核 心 内 容 4.2 文 字 论 述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与 逻 辑 性 文 字 表 达 清 晰, 图 表 公 式 规 4.3 参 考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真 实 贴 切 规 范 新 权 重 注 : 评 价 结 论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种 优 秀 : 总 分 85; 良 好 :84 总 分 70; 合 格 :69 总 分 60; 不 合 格 : 总 分 59 范 近 10 12 4 8 3 32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研 2009 1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司 ( 局 ), 部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要, 积 极 发 展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我 部 决 定 自 2009 年 起, 扩 大 招 收 以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范 围 开 展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必 须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以 质 量 为 核 心, 按 照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要 求, 整 体 规 划 统 筹 协 调 规 范 管 理 分 类 指 导 协 同 发 展, 确 保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为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 一 ) 开 展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积 极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的 需 要 当 前, 科 学 技 术 突 飞 猛 进, 新 知 识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日 新 月 异, 职 业 分 化 越 来 越 细, 职 业 的 技 术 含 量 和 专 业 化 程 度 越 来 越 高, 对 专 门 人 才 的 需 求 呈 现 出 大 批 量 多 规 格 高 层 次 的 特 点 世 界 各 国 高 等 教 育 都 主 动 适 应 这 种 变 化, 积 极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模 式 的 调 整, 大 力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的 适 应 性 和 竞 争 力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大 批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创 业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人 才 研 究 生 教 育 必 须 要 增 强 服 务 于 国 家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能 力, 加 快 结 构 调 整 的 步 伐, 加 大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力 度, 促 进 人 才 培 养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需 求 的 紧 密 联 系 ( 二 ) 开 展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我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经 过 30 年 的 发 展, 办 学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教 育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总 体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建 立 了 学 科 门 类 比 较 齐 全 结 构 比 较 合 理 的 学 位 授 权 体 系, 形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有 质 量 保 证 的 研 究 生 培 养 制 度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主 要 是 培 养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能 力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但 随 着 研 究 生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和 社 会 需 求 的 不 断 变 化,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去 向 已 更 多 地 从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转 向 实 际 工 作 部 门 从 世 界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状 况 来 看,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基 本 是 以 面 向 实 际 应 用 为 主,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更 多 是 来 源 于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促 进 我 国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更 好 发 展, 必 须 重 新 审 视 和 定 位 我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进 一 步 调 整 和 优 化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类 型 结 构, 逐 渐 将 硕 士 研 33

究 生 教 育 从 以 培 养 学 术 型 人 才 为 主 向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主 转 变, 实 现 研 究 生 教 育 在 规 模 质 量 结 构 效 益 等 方 面 的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 三 ) 开 展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制 度 的 需 要 我 国 自 1991 年 开 展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以 来,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种 类 不 断 增 多, 培 养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不 断 增 强, 在 培 养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方 面 日 益 发 挥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已 成 为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既 要 培 养 具 有 一 定 工 作 经 历 的 在 职 人 员, 满 足 他 们 在 职 提 高 在 岗 学 习 的 需 要, 也 要 培 养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满 足 他 们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增 强 就 业 竞 争 力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培 养 对 象, 学 习 方 式 可 以 全 日 制 攻 读, 也 可 以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目 前, 我 国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在 职 人 员 攻 读 比 例 偏 大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攻 读 比 例 偏 小, 在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教 育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开 展 以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的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对 于 完 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制 度 增 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能 力 满 足 社 会 多 样 化 需 求 加 快 培 养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二 创 新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培 养 模 式, 确 保 培 养 质 量 ( 一 ) 科 学 定 位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是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的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在 培 养 目 标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理 念 培 养 模 式 质 量 标 准 和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方 面, 与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有 所 不 同, 要 突 出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特 色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工 作, 必 须 科 学 确 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合 理 定 位, 深 入 研 究 和 准 确 把 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规 律, 创 新 培 养 理 念, 改 革 培 养 模 式, 确 保 培 养 质 量 ( 二 ) 教 学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要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教 学 内 容 要 强 调 理 论 性 与 应 用 性 课 程 的 有 机 结 合, 突 出 案 例 分 析 和 实 践 研 究 ; 教 学 过 程 要 重 视 运 用 团 队 学 习 案 例 分 析 现 场 研 究 模 拟 训 练 等 方 法 ; 要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实 践 问 题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2 年, 实 行 学 分 制 课 程 学 习 与 实 践 课 程 要 紧 密 衔 接, 课 程 学 习 主 要 在 校 内 完 成, 实 习 实 践 可 以 在 现 场 或 实 习 单 位 完 成 建 立 健 全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实 践 过 程 项 目 研 究 课 程 与 论 文 等 多 个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吸 收 不 同 学 科 领 域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实 践 领 域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共 同 承 担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工 作 注 重 培 养 实 践 研 究 和 创 新 能 力, 增 长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缩 短 就 业 适 应 期 限, 提 高 专 业 素 养 及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34

( 三 ) 实 践 要 求 专 业 实 践 是 重 要 的 教 学 环 节, 充 分 的 高 质 量 的 专 业 实 践 是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证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不 少 于 半 年 的 实 践 教 学, 可 采 用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实 践 教 学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 年 要 提 供 和 保 障 开 展 实 践 的 条 件,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实 践 基 地, 加 大 实 践 环 节 的 学 时 数 和 学 分 比 例 注 重 吸 纳 和 使 用 社 会 资 源, 合 作 建 立 联 合 培 养 基 地, 联 合 培 养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改 革 创 新 实 践 性 教 学 模 式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用 人 单 位 实 际 需 求 的 紧 密 联 系, 积 极 探 索 人 才 培 养 的 供 需 互 动 机 制 研 究 生 要 提 交 实 践 学 习 计 划, 撰 写 实 践 学 习 总 结 报 告 要 对 研 究 生 实 践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服 务 和 质 量 评 价, 确 保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 四 ) 学 位 论 文 要 正 确 把 握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规 格 和 标 准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现 实 问 题, 必 须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学 位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多 种 多 样, 可 采 用 调 研 报 告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开 发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管 理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等 形 式 学 位 论 文 须 独 立 完 成, 要 体 现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学 位 论 文 字 数, 可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学 位 特 点 和 选 题, 灵 活 确 定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和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相 关 行 业 实 践 领 域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三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一 )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和 有 关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将 此 项 工 作 纳 入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与 学 术 型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是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的 两 个 重 要 方 面, 在 高 等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中, 具 有 同 等 重 要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要 抓 住 机 遇, 着 力 调 整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深 化 培 养 机 制 改 革, 加 强 教 学 条 件 建 设, 统 筹 规 划, 积 极 促 进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 二 )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要 在 各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制 订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实 施 细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要 充 分 借 鉴 吸 收 国 际 上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先 进 做 法,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模 式 要 重 视 构 建 和 形 成 一 支 适 应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师 资 队 伍, 建 立 健 全 合 理 的 教 学 科 研 评 价 体 系 要 强 化 过 程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包 括 招 生 培 养 学 位 授 予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专 业 学 位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 三 ) 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要 切 实 加 大 投 入, 加 强 教 学 基 础 设 施 案 例 库 以 及 教 学 实 践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为 学 生 学 习 实 践 创 业 等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要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行 业 和 有 关 用 人 单 位 的 积 极 性, 发 挥 学 校 院 系 和 导 师 的 作 用, 积 极 争 取 各 方 面 资 源,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资 助 办 法 要 不 断 推 进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规 范 化 发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