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公 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104 年 7 月 10 日 ( 五 ) 9:00 至 7 月 20 日 ( 一 )18:00 104 年 7 月 20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7 月 2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詳 參 第 2-7 頁 各 甄 試 類 組 資 格 規 定 ) 2. 具 原 住 民 或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加 分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第 一 試 : 筆 試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測 驗 日 期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104 年 8 月 4 日 ( 二 ) 9:00 104 年 8 月 9 日 ( 日 ) 下 午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設 置 臺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104 年 8 月 10 日 ( 一 )12: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8 月 10 日 ( 一 )12:00 至 8 月 11 日 ( 二 )18:00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登 入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9:00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測 驗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9:00 至 9 月 1 日 ( 二 )18:00 104 年 9 月 4 日 ( 五 )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當 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9:00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9 月 6 日 (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4 年 9 月 11 日 ( 五 )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 請 詳 細 參 閱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各 類 別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 輔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壹 甄 試 職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甄 試 合 計 正 取 34 名 備 取 49 名, 有 關 各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經 歷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 ( 一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土 木 工 程 (H4001)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名 額 錄 取 名 額 一 級 工 程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1.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職 組 各 類 科 考 試 或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土 木 技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建 築 師 建 築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 含 )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環 境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資 源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工 程 組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防 災 科 技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環 境 設 計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資 訊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測 量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管 理 營 建 科 技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營 建 技 術 與 管 理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灌 溉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不 含 學 程 證 明 書 )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英 文 選 擇 題 3.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工 程 力 學 及 流 體 力 學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自 來 水 工 程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45 人 正 取 11 人 備 取 16 人 第 2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 二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化 學 工 程 (H4002)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名 額 錄 取 名 額 一 級 工 程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1.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化 學 工 程 職 組 及 檢 驗 職 組 各 類 科 環 境 工 程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 或 2.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 含 )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教 系 工 職 教 育 組 工 業 化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粧 品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有 機 高 分 子 科 學 教 育 系 化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營 養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學 系 營 養 組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紡 織 工 程 高 分 子 工 程 高 分 子 材 料 分 子 科 學 與 工 程 陶 業 工 程 森 林 學 系 木 材 科 學 組 森 林 學 系 林 產 組 森 林 學 系 森 林 工 業 組 農 業 化 學 應 用 化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醫 藥 化 學 藥 學 生 物 藥 學 纖 維 工 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各 院 系 組 所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不 含 學 程 證 明 書 )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英 文 選 擇 題 3.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及 水 處 理 工 程 ( 含 給 水 工 程 )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有 機 化 學 及 儀 器 分 析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0 人 正 取 2 人 備 取 3 人 第 3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 三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企 業 管 理 (H4003)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名 額 一 級 業 務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須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 含 ) 以 上 學 校 文 法 商 或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英 文 選 擇 題 3.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自 來 水 常 識 選 擇 題 占 80% 非 選 擇 題 占 20%,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北 水 處 自 來 水 服 務, 如 淨 水 供 水 水 質 抄 表 收 費 申 請 等 2.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水 表 之 功 能 運 作 及 構 造 等 基 礎 原 理 或 規 定, 如 自 來 水 設 備 檢 驗 辦 法 自 來 水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標 準 自 來 水 用 水 設 備 審 圖 檢 驗 設 計 作 業 手 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用 戶 表 位 設 置 原 則 等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管 理 學 及 統 計 學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管 理 學 : 含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服 務 業 管 理 行 銷 管 理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組 織 行 為 與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管 理 策 略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等 權 重 50% 2. 統 計 學 : 含 統 計 學 原 理 次 數 分 配 常 用 機 率 分 配 抽 樣 分 配 與 方 法 估 計 與 檢 定 變 異 數 分 析 廻 歸 與 相 關 無 母 數 統 計 方 法 時 間 數 列 與 預 測 指 數 編 製 原 理 等 權 重 50% 45 人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11 人 備 取 16 人 第 4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 四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資 訊 處 理 (H4004)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名 額 一 級 業 務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1.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或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各 類 科 考 試 或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資 訊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須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 含 ) 學 校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管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工 程 電 子 計 算 機 運 用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科 學 計 算 機 管 理 決 策 計 算 機 與 控 制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腦 與 通 信 工 程 系 電 腦 科 學 資 訊 系 統 與 應 用 電 子 工 程 電 信 工 程 各 院 系 組 所 畢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不 含 學 程 證 明 書 )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英 文 選 擇 題 3.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資 訊 處 理 ( 一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硬 體 及 軟 體 ) 選 擇 題 權 重 30% 2. 資 訊 管 理 選 擇 題 權 重 30% 3. 資 料 結 構 ( 含 資 料 庫 ) 申 論 題 權 重 40%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資 訊 處 理 ( 二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申 論 題 權 重 50% 2. 程 式 設 計 (VB.NET) 非 選 擇 題 權 重 50% 15 人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3 人 備 取 4 人 第 5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 五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資 訊 處 理 (H4005)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名 額 二 級 業 務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須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資 訊 處 理 ( 一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硬 體 及 軟 體 ) 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概 論 選 擇 題 權 重 50% 2. 資 料 處 理 概 要 選 擇 題 權 重 30% 非 選 擇 題 權 重 20%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資 訊 處 理 ( 二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程 式 設 計 概 要 非 選 擇 題 權 重 50% 2. 資 訊 管 理 及 資 訊 安 全 概 要 選 擇 題 權 重 50% 10 人 錄 取 名 額 正 取 2 人 備 取 3 人 第 6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 六 )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 經 建 行 政 (H4006) 甄 試 職 別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一 ) 或 ( 二 ) 擇 一 即 可 第 一 試 ( 筆 試 ): 科 目 及 題 型 第 二 試 : 口 試 ( 名 額 ) 錄 取 名 額 其 他 說 明 二 級 業 務 員 ( 一 ) 國 家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考 試 各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 二 ) 學 歷 1. 須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且 須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2.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一 ) 共 同 科 目 :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1. 國 文 : 公 文 寫 作 2. 自 來 水 法 規 : 包 含 民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自 來 水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營 業 章 程 及 消 費 性 用 水 服 務 契 約 選 擇 題 ( 二 ) 專 業 科 目 一 : 自 來 水 常 識 選 擇 題 占 80% 非 選 擇 題 占 20%,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北 水 處 自 來 水 服 務, 如 抄 表 收 費 申 請 等 50% 2.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水 表 之 功 能 運 作 及 構 造 等 基 礎 原 理 或 規 定, 如 自 來 水 設 備 檢 驗 辦 法 自 來 水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標 準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用 戶 表 位 設 置 原 則 等 50% ( 三 ) 專 業 科 目 二 :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選 擇 題, 成 績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1. 自 來 水 用 水 設 備 管 路 裝 配 如 施 工 圖 說 作 業 準 備 安 全 措 施 管 之 加 工 管 理 裝 配 與 固 定 管 之 接 合 防 護 等 60% 2.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水 表 之 功 能 運 作 及 構 造 等 基 礎 原 理 或 規 定, 如 自 來 水 設 備 檢 驗 辦 法 自 來 水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標 準 自 來 水 用 水 設 備 審 圖 檢 驗 設 計 作 業 手 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用 戶 表 位 設 置 原 則 等 40% 25 人 正 取 5 人 備 取 7 人 1. 本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之 工 作 性 質 內 外 勤 兼 具, 如 具 汽 車 或 機 車 駕 照 尤 佳 2. 諳 台 語 尤 佳 第 7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註 :1.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2. 以 上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或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含 ) 前 取 得 3.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含 ) 以 前, 將 符 合 上 表 各 甄 試 類 科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專 案 組 收,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具 備 應 試 資 格 以 郵 戳 為 憑,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並 通 知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4. 具 優 惠 加 分 資 格 者, 須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 含 ) 以 前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文 件 並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 (1)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2)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請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考,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5.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證 明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其 它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限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四 ) 其 他 : 應 考 人 未 具 下 列 各 項 情 形 者, 始 得 報 名 ; 如 於 事 後 發 現 者, 應 取 消 其 應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 1.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3. 犯 前 二 項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不 在 此 限 4.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5.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6. 受 監 護 宣 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2 日 以 前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貳 甄 試 方 式 第 8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甄 試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考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及 專 業 科 目 二 ; 科 目 內 容 詳 請 參 閱 第 2 頁 至 第 7 頁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擇 取 公 告 甄 試 各 專 長 類 科 口 試 名 額 ( 請 參 閱 第 2 頁 至 第 7 頁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經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人 員, 如 因 資 格 未 符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不 齊 全, 致 使 參 加 口 試 人 數 不 足 額 者, 不 另 通 知 遞 補 人 員 參 加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9:00 起, 至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最 新 消 息 區 (http://www.twd.gov.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具 原 住 民 族 或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加 分 身 分 者, 請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20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7 月 2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第 9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截 止 期 限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4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13:30 13:40-14:4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一 15:10 15:20-16:2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二 16:50 17:00-18:0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設 臺 北 考 區 舉 辦,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將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 三 ) 請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4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集 中 於 臺 北 市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請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第 10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並 按 下 列 順 序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 各 乙 式 三 份,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國 籍 具 結 書 ( 相 關 表 單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其 它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它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答 案 卡 : 限 用 2B 鉛 筆 畫 記 2. 答 案 卷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類 組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五 ) 應 考 人 未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作 答,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它 修 正 液 2. 按 試 題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須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3. 如 答 案 須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每 一 試 題 有 四 個 選 項 並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一 個 最 適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5.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 六 ) 答 案 卷 每 人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 七 ) 應 考 人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 卡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 卡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八 ) 如 有 作 弊 頂 替 代 考 護 航 帶 小 抄 偷 看 他 人 答 案 或 其 它 舞 弊 行 為 等 違 規 第 11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情 事, 參 加 測 驗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試 資 格 ( 九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號 碼 就 座, 除 第 一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15 分 鐘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於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故 建 議 最 好 將 電 池 取 下 ( 十 一 ) 應 考 人 僅 得 使 用 符 合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 之 機 型, 自 備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試 若 應 考 人 測 驗 時 於 桌 面 上 放 置 或 使 用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即 須 停 筆, 不 聽 勸 阻 仍 持 續 作 答 者 將 視 為 違 規,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十 三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12:00 在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公 布 ( 非 選 擇 題 解 答 不 公 告 ),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選 擇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4 年 8 月 10 日 12:00 起, 至 8 月 11 日 18:00 止,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及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 十 四 ) 其 它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加 分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 1. 各 測 驗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共 同 科 目 比 例 : 第 12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1) 一 級 工 程 ( 業 務 ) 員 : 國 文 英 文 及 自 來 水 法 規 分 別 占 40% 30% 及 30% (2) 二 級 業 務 員 : 國 文 及 自 來 水 法 規 分 別 占 50% 3. 比 例 : 共 同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一 與 專 業 科 目 二 分 別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5% 4.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特 殊 身 分 加 分 之 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6. 報 考 人 員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口 試 名 額 ( 請 參 閱 第 2 頁 至 第 7 頁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7.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專 業 科 目 二 原 始 分 數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比 序 8. 第 一 試 ( 筆 試 ) 任 一 科 目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50 分, 或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未 達 5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缺 考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加 分 方 式 : 原 住 民 族 或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經 報 考 人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屬 實, 於 計 算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時, 除 有 (1)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或 (2) 專 業 科 目 (2 科 ) 之 原 始 分 數 平 均 未 達 50 分, 或 (3)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未 達 50 分 者 外,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得 加 分 5%; 同 時 具 備 原 住 民 族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身 分 者 仍 以 優 惠 加 重 計 分 5% 為 限 ;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三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下 列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性 評 分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行 銷 能 力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四 )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比 重 6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比 重 4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按 其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第 一 試 ( 筆 試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專 業 科 目 二 原 始 分 數 共 同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比 序 ( 三 ) 各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9:00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第 13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輔 以 郵 寄 通 知 四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口 試 測 驗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9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第 1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亦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答 案 卡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口 試 各 評 分 構 面 分 數 及 其 它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第 一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甄 試 專 長 類 科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當 日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第 14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現 職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本 甄 試, 亦 須 符 合 各 類 科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經 錄 取 後 須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比 照 新 進 職 員 分 發 進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進 用 有 效 期 限 : ( 一 ) 正 取 人 員 :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須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錄 取 通 知 函 規 定 之 時 間 ( 暫 定 於 104 年 10 月 中 下 旬 ) 辦 理 報 到 並 立 即 上 班 ; 未 依 上 開 指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重 新 分 發 或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 二 ) 備 取 人 員 : 於 各 該 類 科 正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始 得 視 陸 續 相 關 職 務 出 缺 情 形 按 各 類 科 及 其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辦 理 遞 補, 並 自 公 告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之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依 序 分 發 進 用,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再 予 分 發 進 用 三 本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後 應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始 予 進 用, 進 用 人 員 於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工 程 總 隊 任 職 期 間 不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且 須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員 工 用 人 費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作 規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敘 明 如 下 : ( 一 ) 進 用 人 員 曾 任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工 程 總 隊 以 外 之 其 他 公 務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提 敘 ( 二 ) 進 用 人 員 如 通 過 國 家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或 已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相 關 資 料 均 不 送 銓 敘 部 銓 敘 ( 審 定 ) ( 三 ) 進 用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考 試 ( 如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等 ) 及 格 資 格 敘 薪 ( 四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四 本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予 進 用 ; 倘 於 進 用 後 始 發 現 其 於 進 用 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仍 應 撤 銷 進 用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國 籍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項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受 監 護 宣 告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2 日 以 前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第 15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五 本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考 核 合 格 者, 予 以 正 式 進 用 ;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自 分 發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之 日 起 予 以 解 職, 並 自 處 分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未 確 定 前, 應 先 行 停 職 試 用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間 不 得 參 加 年 終 ( 另 予 ) 成 績 考 核 拾 待 遇 與 福 利 一 薪 給 ( 一 ) 本 甄 試 錄 取 人 員, 其 試 用 期 間 及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進 用 後 之 薪 給, 依 其 甄 試 職 別 說 明 如 下 : 甄 試 職 別 薪 給 土 木 工 程 (H4001) 化 學 工 程 依 本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新 進 一 級 工 程 ( 業 務 ) 員 應 (H4002) 自 擬 任 職 務 所 列 最 低 職 等 最 低 薪 級 ( 即 第 四 職 等 一 級 ) 支 薪 企 業 管 理 ( 月 薪 約 41,245 元 ) 另 新 進 職 員 應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H4003) 每 月 支 給 薪 給 約 33,595 元 資 訊 處 理 (H4004) 資 訊 處 理 依 本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新 進 二 級 業 務 員 應 自 擬 任 職 (H4005) 務 所 列 最 低 職 等 最 低 薪 級 ( 即 第 三 職 等 一 級 ) 支 薪 ( 月 薪 約 經 建 行 政 33,705 元 ) 另 新 進 職 員 應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每 月 支 給 (H4006) 薪 給 約 27,480 元 ( 二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嗣 後 之 升 遷 考 核 ( 晉 薪 級 ) 調 任 及 支 薪, 悉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員 工 用 人 費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 一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應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說 明 如 下 : 1. 年 滿 65 歲 者,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2.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僅 得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不 得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3. 除 未 併 計 核 給 退 離 給 與 之 義 務 役 軍 職 及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外, 非 任 職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工 程 總 隊 之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為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 二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目 前 不 適 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等 規 定, 故 無 須 按 月 提 繳 ( 撥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 三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倘 屬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且 領 有 月 退 俸 ( 退 休 金 ) 者, 應 據 實 以 報, 並 須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停 發 月 退 俸 ( 退 休 金 ) 第 16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
三 保 險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均 享 有 健 保, 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規 定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四 休 假 : 本 甄 試 進 用 人 員, 其 勤 惰 管 理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及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為 應 營 運 需 要, 得 按 工 作 性 質 實 施 四 班 二 輪 制 ( 二 ) 應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節 日 及 例 假,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二 日 實 施 辦 法 調 整 辦 理 ( 惟 五 月 一 日 勞 動 節 仍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放 假 ) 五 其 他 : ( 一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係 屬 事 業 機 構, 適 用 單 一 薪 俸 用 人 費 率 制, 職 員 之 薪 資 待 遇 結 構 及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與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不 同 ( 二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每 年 盈 餘 實 績 已 達 預 算 目 標 時, 將 依 員 工 考 核 成 績 發 給 考 核 獎 金, 並 視 經 營 績 效 情 形 及 員 工 貢 獻 程 度 發 給 績 效 獎 金 ( 三 )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設 有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並 按 月 收 繳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 本 人 或 眷 屬 傷 病 住 院 殘 廢 喪 葬 時 ) 國 內 進 修 獎 助 及 員 工 子 女 獎 勵 金 等 事 宜 拾 壹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首 頁 (http://www.twd.gov.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證 照 網 頁 (http://www.tabf.org.tw/exam)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洽 詢 電 話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五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7 頁, 共 17 頁 公 告 日 期 :104.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