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文 件 附 五 2016 94 号 关 于 制 定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科 室 :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实 施 人 才 战 略, 加 快 人 才 强 院 步 伐, 加 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别 是 海 外 优 秀 人 才 的 力 度, 培 养 和 汇 聚 一 批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学 术 骨 干, 带 动 医 院 医 科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升,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百 人 计 划 二 期 人 才 引 进 规 定 ( 中 大 人 事 2012 7 号 ) 珠 海 市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医 院 实 际, 经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制 定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请 遵 照 - 1 -
执 行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2016 年 4 月 18 日 - 2 -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实 施 人 才 战 略, 加 快 人 才 强 院 步 伐, 加 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别 是 海 外 优 秀 人 才 的 力 度, 培 养 和 汇 聚 一 批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学 术 骨 干, 带 动 医 院 医 科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升, 促 进 医 院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各 项 工 作 的 发 展, 尽 快 实 现 建 设 成 为 立 足 珠 海, 覆 盖 珠 江 口 西 岸 城 市 群, 面 向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国 家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目 标,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百 人 计 划 二 期 人 才 引 进 规 定 ( 中 大 人 事 2012 7 号 ) 珠 海 市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基 本 原 则 1. 引 进 人 才 须 遵 循 增 强 现 有 优 势 学 科 以 及 医 院 急 需 发 展 学 科 领 域 的 原 则 2. 坚 持 将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与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等 工 作 相 结 合, 按 需 设 岗, 择 优 聘 任, 逐 步 优 化 人 员 队 伍 结 构 3. 重 点 引 进 医 院 发 展 急 需 的 在 专 业 领 域 具 有 国 内 外 影 响 力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以 及 具 有 较 强 创 新 能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学 术 骨 干, 适 度 引 进 学 科 建 设 紧 缺 的 各 类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4. 临 床 专 业 人 才 面 向 国 内 重 点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及 省 级 三 甲 医 - 3 -
院 招 聘, 科 研 人 才 面 向 全 球 招 聘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引 进 人 才, 主 要 为 医 院 引 入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通 过 国 家 省 市 或 中 山 大 学 百 人 计 划 二 期 项 目 引 进 的, 按 相 应 项 目 管 理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三 条 医 院 成 立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人 才 工 作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医 院 人 才 引 进 的 政 策, 协 调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人 才 工 作 小 组 由 医 院 人 事 医 疗 科 研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人 才 引 进 的 具 体 事 宜 包 括 制 定 并 落 实 人 才 引 进 年 度 计 划, 组 织 人 才 引 进 的 评 审 及 考 核 工 作 人 事 科 负 责 人 才 引 进 的 日 常 工 作 和 受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四 条 医 院 设 人 才 评 审 专 家 组, 负 责 引 进 人 才 的 评 审 工 作 专 家 组 成 员 主 要 由 医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家 组 成 ( 每 次 评 审 抽 取 3-5 人 ), 同 时 邀 请 院 外 的 专 家 参 与 第 三 章 引 进 条 件 第 五 条 具 有 高 度 的 敬 业 精 神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 4 -
交 流 能 力,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能 很 好 的 胜 任 医 院 临 床 医 疗 或 科 研 教 学 工 作, 具 备 指 导 所 在 学 科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开 展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基 本 条 件 ( 一 ) 学 科 带 头 人 引 进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良 好 的 医 学 及 相 关 专 业 背 景, 具 备 省 级 三 甲 医 院 或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工 作 经 历, 一 般 应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为 硕 士 生 导 师 或 博 士 生 导 师, 年 龄 一 般 在 50 岁 以 下 ( 博 士 生 导 师 年 龄 可 放 宽 至 55 岁 ) 2. 在 所 从 事 的 临 床 专 业 及 科 学 研 究 领 域 学 术 造 诣 深 厚, 在 国 内 外 同 行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 担 任 中 华 医 学 会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省 级 副 主 任 委 员 及 以 上 3. 近 5 年 主 持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1 项 并 为 第 一 二 三 完 成 人 对 于 紧 缺 急 需 专 科, 可 适 当 放 宽 条 件 ( 二 ) 学 术 骨 干 引 进 学 术 骨 干 的 以 下 条 件 中, 第 1 项 为 必 备 条 件, 并 须 同 时 具 备 第 2-4 项 的 其 中 2 项 1. 具 备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经 历, 具 - 5 -
有 博 士 学 位 副 高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龄 一 般 在 45 岁 以 下 2. 入 选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或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或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千 百 十 工 程 校 级 以 上 培 养 对 象 者 3. 近 5 年 主 持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在 SCI 收 录 的 本 学 科 主 要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3 篇 以 上 高 质 量 的 论 文 ( 分 区 为 Ⅰ Ⅱ 区 ) 4. 具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工 作 积 累, 发 展 潜 力 大 ; 临 床 能 力 经 专 家 考 核 或 同 行 评 议, 得 到 较 好 的 评 价 ( 三 )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引 进 的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备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研 究 机 构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经 历,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龄 一 般 在 35 岁 以 下 2. 近 5 年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 含 期 刊 影 响 因 子 在 5.0 以 上 的 共 同 第 一 作 者 ) 在 SCI 收 录 的 本 学 科 主 要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3 篇 以 上 高 质 量 的 论 文 ( 分 区 为 Ⅰ Ⅱ 区 ) 对 于 紧 缺 急 需 专 科, 或 作 为 引 进 团 队 的 主 要 成 员, 第 2 项 学 术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 四 ) 学 科 团 队 1. 学 科 团 队 由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组 成, 人 数 为 3-5 人 团 队 成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团 队 带 头 人 的 - 6 -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0 岁, 核 心 成 员 不 超 过 45 岁 2. 团 队 带 头 人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国 内 外 担 任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在 国 ( 境 )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 (3)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前 两 名 完 成 者 ; (4) 中 组 部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 (5) 担 任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学 科 带 头 人, 或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 (6) 广 东 省 珠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千 百 十 工 程 省 级 以 上 培 养 对 象 广 东 省 重 点 专 科 带 头 人 中 华 医 学 会 /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省 级 主 任 委 员 3.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应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学 术 骨 干 的 条 件 4. 学 科 团 队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研 究 机 构 或 重 大 项 目 稳 定 合 作 3 年 以 上, 学 术 水 平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明 显 优 势, 已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或 具 有 明 显 的 研 究 潜 力 近 五 年 内 承 担 过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3 项,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5 项 第 四 章 引 进 程 序 - 7 -
第 七 条 引 进 人 才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制 定 计 划 : 医 院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及 发 展 需 要, 于 每 年 11 月 前 确 定 下 一 年 度 拟 引 进 人 才 的 职 位 数 岗 位 说 明 和 招 聘 条 件, 并 根 据 学 校 审 批 结 果 发 布 招 聘 岗 位 信 息 ( 二 ) 公 开 招 聘 : 面 向 国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受 理 推 荐 或 自 荐 材 料, 包 括 申 请 者 的 个 人 简 历 学 历 工 作 证 明 业 绩 成 果 等 相 关 材 料 ( 三 ) 材 料 审 核 : 医 院 人 才 工 作 小 组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资 质 审 核, 初 步 评 估 申 请 人 是 否 达 到 医 院 引 进 人 才 要 求 ( 四 ) 评 审 : 由 人 事 科 组 织 专 家 组 评 审, 对 申 请 者 的 学 科 组 织 能 力 学 术 水 平 科 研 能 力 ( 包 括 科 研 发 展 方 向 研 究 能 力 ) 等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综 合 评 价 并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获 得 专 家 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的 申 请 者, 方 能 获 得 推 荐 资 格 ( 五 ) 确 定 拟 引 进 人 才 名 单 : 根 据 人 才 引 进 专 家 组 的 意 见, 提 交 医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审 定 ( 六 ) 公 示 ( 七 ) 上 报 学 校, 经 学 校 审 批 后 办 理 调 入 手 续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及 学 校 人 才 引 进 项 目 条 件 的, 进 入 相 应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程 序 ( 八 ) 确 定 引 进 人 才 的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及 配 套 支 持 条 件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引 进 人 才 确 定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及 配 套 支 持 条 件, - 8 -
提 出 聘 任 合 同 的 内 容 ( 九 )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五 章 支 持 条 件 第 八 条 医 院 为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第 九 条 薪 酬 福 利 待 遇 医 院 为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固 定 编 制 相 应 岗 位 职 级 的 薪 酬 及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假 期 等 福 利 待 遇 同 时, 为 保 障 其 薪 酬 水 平 在 同 类 行 业 中 具 有 竞 争 力, 入 职 后 连 续 3 年 给 予 特 岗 津 贴, 特 岗 津 贴 的 标 准 参 照 中 山 大 学 珠 海 校 区 工 作 人 员 校 区 工 作 补 贴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中 大 人 事 2015 37 号 ) 执 行 第 十 条 住 房 及 安 家 补 贴 医 院 为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周 转 住 房, 引 进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及 学 术 骨 干 为 医 院 服 务 满 5 年 后, 可 申 请 获 得 该 住 房 的 使 用 权 第 十 一 条 科 研 支 持 ( 一 ) 启 动 经 费 : 对 于 引 进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及 学 术 骨 干, 医 院 提 供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按 年 度 拨 付, 连 续 三 年 ( 二 ) 科 研 条 件 : 1. 医 院 为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实 验 条 件 支 持, 优 先 解 决 引 进 人 才 来 - 9 -
院 启 动 工 作 时 需 要 的 实 验 设 备 办 公 及 实 验 场 地 2.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医 院 可 以 为 引 进 人 才 配 备 学 科 团 队 成 员 或 科 研 助 手, 并 为 具 备 导 师 资 格 的 引 进 人 才 在 其 三 年 启 动 期 内 优 先 考 虑 招 收 研 究 生 指 标, 支 持 其 团 队 建 设 第 十 二 条 人 才 培 养 及 发 展 : 医 院 为 引 进 人 才 优 先 推 荐 进 入 各 类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支 持 国 内 引 进 的 人 才 出 国 研 修 等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支 持 措 施 : 尽 力 协 助 办 理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托 入 学 及 配 偶 就 业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医 院 各 科 室 应 积 极 支 持 引 进 人 才 的 工 作 开 展, 为 其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引 进 人 才 的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及 人 力 配 套 支 持 与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标 准 薪 酬 待 遇 住 房 及 安 家 补 贴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本 办 法 附 件 第 六 章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引 进 人 才 的 服 务 期 不 得 少 于 5 年 服 务 期 未 满 而 申 请 调 离 的, 将 视 情 况 终 止 或 退 回 医 院 支 持 的 相 应 待 遇 第 十 六 条 医 院 对 引 进 人 才 实 行 聘 期 管 理, 首 个 聘 期 为 3 年 引 进 人 才 与 医 院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在 医 院 制 定 的 相 应 职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发 展 目 标 和 职 位 要 求, 确 定 聘 任 期 限 和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考 核 条 款, 并 作 为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 10 -
第 十 七 条 医 院 在 聘 期 期 满 时 对 引 进 人 才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考 核 评 估 按 照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考 核 条 款 及 人 才 计 划 相 关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预 期 目 标 进 行 考 核 工 作 由 医 院 人 才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将 作 为 其 是 否 续 聘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并 终 止 其 享 受 的 相 关 待 遇, 视 情 况 追 回 剩 余 或 全 部 资 助 经 费 : 学 术 业 绩 成 果 弄 虚 作 假 的 ; 聘 任 期 间 出 现 严 重 医 疗 事 故 的 ; 聘 任 期 间 受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第 十 九 条 资 助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医 院 设 立 人 才 经 费 项 目,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须 单 独 建 账 专 款 专 用, 并 加 强 审 核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克 扣 或 挪 用, 不 得 用 于 与 项 目 开 支 无 关 的 任 何 用 途, 确 保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按 国 家 省 市 及 中 山 大 学 百 人 计 划 二 期 项 目 引 进 的 人 才, 其 支 持 条 件 按 相 应 项 目 要 求 执 行 与 本 办 法 同 一 性 质 的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从 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由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11 -
附 件 :1. 引 进 人 才 岗 位 要 求 及 配 套 支 持 措 施 等 方 面 指 引 2. 特 岗 津 贴 标 准 表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院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9 日 印 发 校 对 : 院 长 办 公 室 王 雷 刚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