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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球 / 排 球 1 教 师 硕 士 四 级 男 性 诊 断 教 研 室 1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本 科 阶 段 为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男 士 温 病 教 研 室 2 教 师 博 士 或 硕 士 六 级 中 医 专 业 中 医 诊 断 教 研 室 诊 断 学 / 中 医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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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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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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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教 授 二 资 质 与 推 荐 ( 一 )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申 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者, 必 须 具 有 所 在 国 教 育 部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 二 ) 没 有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Transcription:

外 国 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F&Q 例 子

签 证 1. 邀请外国人客户 2. 什么是返签证? 3. 国语讲师(E-2 邀请 4. 在国内夜间大学的留学 D-2 许可 5. 再次聘用非专业外国人力 E-9 步骤 6. 邀请外国人配偶 F-2 7. 取得韩国国籍的中国同胞亲戚邀请 8. 韩国国民的中国国籍配偶 F-2 子女邀请 9. 邀请外国人厨师 E-2 10. 邀请海外营销员

邀 请 外 国 人 客 户 要 邀 请 中 国 人, 想 在 国 内 的 企 业 搞 一 个 月 左 右 的 贸 易 活 动, 邀 请 的 手 续 应 该 怎 么 呢? 中 国 人 以 市 场 调 查, 联 系 客 户 的 目 的 想 要 在 韩 国 停 留 短 期 时 间 时 要 到 驻 中 国 的 韩 国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签 好 短 期 商 用 (C-2) 签 证 后 再 入 境 短 期 商 用 (C-2) 签 证 是, 想 要 在 韩 国 以 市 场 调 查, 联 系 客 户, 签 合 同, 机 器 安 装, 检 验 的 目 的, 短 时 间 内 要 做 商 务 活 动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申 请 的 签 证, 最 长 居 留 期 间 为 90 天 因 短 期 签 证 的 签 发 权 在 驻 外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所 以 想 要 在 韩 国 搞 90 天 以 内 活 动 时, 签 证 要 申 请 在 驻 外 韩 国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详 细 的 内 容 可 以 向 驻 外 韩 国 领 事 馆 或 大 使 馆 确 认, 还 可 以 上 驻 中 国 韩 国 大 使 馆 的 网 站 (www.koreaemb.org.cn) 确 认 178

什 么 是 返 签 证? 什 么 是 返 签 证, 返 签 证 怎 么 申 请? 返 签 证 制 度 是 为 了 简 化 申 请 签 证 的 步 骤 及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等 的 理 由, 申 请 步 骤 不 先 于 驻 外 大 使 管 ( 领 事 馆 ) 而 在 法 务 部 长 官 ;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所 长 或 分 社 社 长, 根 据 邀 请 人 的 申 请 对 被 邀 请 人 事 前 做 好 检 讨 审 查, 签 发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之 后, 驻 外 大 使 管 ( 领 事 馆 ) 馆 长 根 据 签 发 的 认 定 书 签 发 签 证 的 制 度 要 入 境 的 外 国 人 或 在 国 内 的 邀 请 人, 准 备 好 申 请 返 签 证 时 需 要 的 材 料 到, 住 所 地 址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或 管 辖 分 社 ( 只 限 于 蔚 山 廣 域 市 分 社 和 东 海 分 社 ) 申 请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提 交 的 材 料 经 过 审 核, 批 准 下 来 的 话, 把 批 准 下 来 的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或 返 签 证 号 码 ) 转 交 给 外 国 人 受 到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或 返 签 证 号 码 ) 的 外 国 人 到 驻 外 韩 国 领 事 馆 ( 大 使 馆 ) 提 交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或 返 签 证 号 码 ) 就 可 以 很 方 便 的 把 签 证 拿 到 手 里 返 签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并 只 对 一 次 有 效 什 么 是 反 签 证 号 码 呢? 2005 年 开 始 了 电 子 签 证 制 度 就 不 需 亲 自 受 领 而 把 返 签 证 号 码 以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接 到 通 知 后, 把 这 号 码 通 知 外 国 人, 外 国 人 到 驻 外 领 事 馆 ( 大 使 馆 ) 申 请 时 不 许 提 交 材 料, 拿 出 返 签 证 号 码 就 可 以 领 取 签 证 的 制 度 179

邀 请 国 语 讲 师 (E-2) 想 要 邀 请 国 语 讲 师 需 要 什 么 手 续 呢? 想 要 邀 请 在 专 业 外 国 语 补 习 班 或 小 学 以 上 的 教 育 机 关 等, 教 外 国 国 语 的 国 语 讲 师 时, 邀 请 人 可 在 营 业 场 所 或 学 校 的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国 语 讲 师 (E-2)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可 申 请 英 语 讲 师 的 国 籍 限 于 南 非 共 和 国, 新 西 兰, 美 国, 爱 尔 兰, 英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资 格 是 讲 该 外 国 语 为 母 语 的 国 家 国 民, 要 大 学 毕 业 在 使 用 该 语 言 为 母 语 的 国 家, 有 学 士 学 位 以 上 的 资 格 或 有 同 等 以 上 学 历 的 外 国 人 而 且 2007 年 12 月 15 日 开 始 加 强 了 关 于 学 位 证 的 资 格 条 件, 为 了 检 讨 犯 罪 经 历 和 是 否 有 吸 毒 ( 麻 药 ) 经 历 等 的 素 质 必 须 要 交 出, 关 联 该 素 质 的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和 自 己 健 康 确 认 书 等 邀 请 人 在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接 到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返 签 证 认 定 号 码 ), 该 外 国 人 拿 着 邀 请 人 给 的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返 签 证 认 定 号 码 ) 提 交 到 自 己 本 国 ( 一 部 分 人 可 到 第 3 国 的 韩 国 领 事 馆, 大 使 馆 申 请 资 格 条 件 请 参 照 出 入 境 外 国 人 政 策 本 部 网 站 :www. immigration.go.kr) 的 韩 国 领 事 馆 ( 大 使 馆 ) 可 申 请 取 得 E-2 签 证 180

在 国 内 夜 间 大 学 的 留 学 (D-2) 许 可 外 国 国 籍 朋 友 想 要 在 韩 国 的 夜 间 大 学 留 学, 可 以 吗? 想 要 在 根 据 高 等 教 育 法 设 立 的 专 业 大 学, 大 学, 大 学 院 或 根 据 特 列 法 规 定 设 立 的 专 门 大 学 以 上 的 学 术 研 究 机 关, 受 正 规 教 育 (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 或 做 指 定 研 究 的 时 候 要 在 驻 外 韩 国 领 事 馆 ( 大 使 馆 ) 申 请 D-2 签 证 其 中 夜 间 大 学 和 网 络 大 学 ( 广 播 大 学, 通 信 大 学, 广 播 通 行 大 学, 网 络 大 学 ) 是 不 允 许 留 学 但 夜 间 大 学 院 是 2008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可 以 申 请 了 181

再 次 聘 用 非 专 业 外 国 人 力 (E-9) 步 骤 我 在 开 一 家 制 造 厂, 现 在 我 聘 用 的 外 国 人 以 后 还 可 以 继 续 聘 用 吗?, 可 以 的 话 申 请 的 手 续 怎 么 办 理 雇 用 许 可 制 度 开 始 的 2004 年 8 月 17 号 为 准, 从 这 个 日 期 以 后 3 年 满 期 非 专 业 外 国 人 或 以 团 体 推 荐 性 产 业 研 修 生 资 格 入 韩 国, 并 变 到 研 修 就 业 (E-8) 签 证 资 格 的 雇 佣 许 可 制 度 送 出 来 的 MOU 联 合 国 国 民, 而 且 把 居 留 资 格 变 成 ( 包 括 统 合 ) 非 专 业 签 证 (E-9) 情 况 下,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出 国 之 前, 雇 佣 者 申 请 再 雇 用 就 可 申 请 再 雇 用 签 证 申 请 步 骤 如 下 - 再 雇 用 步 骤 - 居 留 期 限 (3 年 ) 满 30 天 前 到 劳 动 部 的 雇 佣 支 援 中 心 申 请 再 雇 用 后, 领 取 再 入 国 就 业 活 动 确 认 书 - 出 国 期 限 15 天 之 内 开 始 可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返 签 证 ( 完 全 出 国 的 情 况 下 当 天 起 可 申 请 )- 到 驻 外 领 使 馆 ( 大 使 馆 ) 申 请 返 签 证 ( 提 交 返 签 证 认 定 号 码 或 交 出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 从 出 国 日 起 算 过 1 个 月 时 领 取 返 签 证 - 外 国 人 劳 动 者 再 入 境 - 入 境 日 期 起 90 天 内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MOU 联 合 国 (2008 年 11 月 为 准 )- 菲 律 宾, 泰 国, 印 度 尼 西 亚, 斯 里 兰 卡. 越 南, 蒙 古,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巴 基 斯 坦, 柬 埔 寨, 中 国, 孟 加 拉,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尼 泊 尔, 缅 甸 182

邀 请 外 国 人 配 偶 (F-2) 我 跟 中 国 女 人 做 完 结 婚 登 记, 想 邀 请 中 国 人 配 偶,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中 国 国 籍 配 偶 清 况 下, 属 如 下 4 种 情 况 可 在 韩 国 申 请 国 民 配 偶 (F-21) 签 证, 属 于 如 下 4 种 情 况 时 韩 国 方 的 配 偶 可 到 住 址 地 址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 在 国 内 居 留 中 完 成 婚 姻 登 记 的 人 - 夫 妇 俩 之 间 年 龄 相 差 10 岁 以 上 的 人 - 登 记 结 婚 的 夫 妇 俩 之 中 从 离 婚 日 起 未 满 1 年 的 再 婚 者 - 韩 国 方 配 偶 没 有 出 国 的 状 况 下 只 在 书 面 上 结 婚 的 人 不 属 于 上 4 种 情 况 的 中 国 人 或 别 的 其 他 国 家 外 国 人 配 偶 是, 要 外 国 人 本 人 到 本 国 的 驻 外 韩 国 领 使 馆 或 大 使 馆 去 申 请 F-2 签 证 183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中 国 同 胞 亲 戚 邀 请 我 是 一 名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并 领 取 居 民 登 录 证 的 中 国 同 胞, 想 以 长 期 签 证 邀 请 我 的 家 人 和 亲 戚, 手 续 怎 么 做? 满 25 岁 以 上 的 中 国 同 胞 是 可 用 访 问 就 业 (H-2) 签 证 来 邀 请 访 问 就 业 (H-2) 签 证 的 签 发 对 象 是, 中 国 及 古 苏 联 地 区 的 满 25 岁 以 上 同 胞 而 且 他 们 可 做 韩 国 标 准 产 业 分 流 表 分 的 35 个 职 业 活 动 不 分 是 归 化, 国 籍 恢 复 或 后 来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情 况, 只 要 是 在 韩 国 国 内 有 住 址 地 址 的 韩 国 人, 就 可 邀 请 8 寸 以 内 的 直 系 血 亲 或 4 寸 以 内 的 旁 系 亲 戚, 但 以 国 际 结 婚 而 成 的 亲 戚 不 包 括 在 内 3 寸 以 上 8 寸 以 下 直 系 血 亲 或 3 寸 以 上 4 寸 以 下 旁 系 血 亲 需 要 在 国 内 申 请 返 签 证 认 定 许 可,2 寸 以 下 的 亲 戚 (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等 ) 是 要 在 驻 中 国 韩 国 大 使 馆 或 领 使 馆 申 请 但, 跟 国 民 结 婚 的 中 国 同 胞 没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时 候, 韩 国 方 配 偶 可 代 替 中 国 方 配 偶 邀 请 外 国 人 对 象 的 父 母, 这 种 情 况 因 父 母 在 2 寸 之 内, 所 以 要 申 请 到 驻 中 国 的 韩 国 大 使 馆 或 领 使 馆 符 合 在 国 内 申 请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邀 请 条 件 者, 首 先 要 在 外 国 人 综 合 支 援 网 站 (www.hikorea.go.kr) 做 申 请 H-2 签 证 的 访 问 预 约 后 按 照 预 约 好 的 日 期 邀 请 者 本 人 来 申 请 184

韩 国 国 民 的 中 国 国 籍 配 偶 (F-2) 子 女 邀 请 我 跟 一 位 中 国 同 胞 结 了 婚, 他 的 签 证 是 国 民 对 象 签 证 (F-2) 并 在 韩 国 居 留, 中 国 同 胞 在 中 国 有 个 子 女, 我 想 收 养 他 并 想 邀 请 他 到 韩 国 生 活, 要 做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和 中 国 的 同 胞 结 了 婚, 而 且 中 国 同 胞 对 象 的 子 女 也 是 中 国 同 胞 的 话, 可 给 该 子 女 申 请 返 签 证 可 邀 请 资 格 是 根 据 子 女 年 龄 不 同, 并 要 申 请 的 签 证 种 类 也 不 同 中 国 同 胞 对 象 的 子 女 是 未 满 20 岁 的 未 成 年 时, 就 算 中 国 同 胞 未 取 得 国 籍, 只 要 是 有 养 育 权 的 话 韩 国 方 的 配 偶 可 给 该 子 女 申 请 访 问 同 居 (F-1) 签 证 要 是 中 国 同 胞 的 子 女 年 龄 在 20 岁 ~24 岁 之 间 的 话, 中 国 同 胞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后 可 给 该 子 女 申 请 短 期 综 合 (C-3) 签 证, 韩 国 方 的 配 偶 是 不 可 当 邀 请 者 要 给 该 未 满 20 岁 子 女 申 请 访 问 同 居 (F-1) 签 证 的 时 候, 韩 国 方 的 对 象 准 备 好 申 请 材 料, 到 住 址 地 址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要 给 该 20 岁 ~24 岁 子 女 申 请 短 期 综 合 (C-3) 签 证 时, 中 国 同 胞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后 亲 自 到 住 址 地 址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要 是 想 邀 请 25 岁 以 上 的 子 女 时, 中 国 方 对 象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后, 可 给 该 子 女 申 请 访 问 就 业 (H-2) 签 证, 但 申 请 不 能 在 国 内 进 行, 而 该 子 女 亲 自 到 驻 中 国 的 韩 国 大 使 馆 或 领 使 馆 申 请 185

邀 请 外 国 人 厨 师 (E-7) 我 在 开 一 家 泰 国 风 味 饭 店, 像 邀 请 泰 国 国 籍 的 厨 师, 要 做 什 么 手 续 呢? 要 开 的 是 为 观 光 顾 客 开 的 专 业 外 国 风 味 的 饭 店 时, 可 邀 请 本 国 外 国 人 当 厨 师 想 邀 请 外 国 人 厨 师 的 时 候 可 申 请 的 签 证 是 特 殊 活 动 (E-7) 签 证, 并 可 在 国 内 申 请 可 邀 请 外 国 人 厨 师 的 单 位 是 观 光 旅 游 饭 店 酒 店 或 具 有 观 光 便 利 设 施 业 制 定 证 的 观 光 饭 店, 旅 游 局 指 定 的 外 国 人 旅 游 客 专 门 食 堂, 航 空 社 飞 机 餐 部 也 包 括 在 内 被 邀 请 的 外 国 人 厨 师, 要 具 备 该 国 家 资 格 证 并 经 历 5 年 以 上 或 经 历 是 10 年 以 上 才 符 合 资 格 是 可 邀 请 外 国 人 专 业 厨 师, 但 韩 食 厨 师 长 及 助 手, 小 吃, 咖 啡, 传 统 茶 调 理 师 等 国 内 人 力 可 以 代 替 的 分 类 是 申 请 返 签 证 时 会 有 限 制 186

邀 请 海 外 营 销 员 我 是 一 名 国 内 企 业 的 代 表, 跟 中 国 搞 的 买 卖 多 想 邀 请 在 中 国 做 营 业 活 动 的 中 国 人,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为 了 在 国 内 企 业 做 海 外 营 销 活 动 而 想 要 雇 用 外 国 人 时, 单 位 代 表 可 申 请 特 殊 活 动 (E-7) 返 签 证 海 外 营 销 员 是 指, 做 为 了 海 外 进 出, 给 海 外 顾 客 卖 商 品 而 需 要 的 营 业 活 动 者 和 为 了 从 海 外 卖 者 进 口 商 品 而 做 营 业 活 动 的 人 为 了 在 公 司 做 简 单 的 翻 译, 处 理 电 子 邮 件, 广 告 计 划 书 翻 译 或 处 理 简 单 的 业 务 而 邀 请 外 国 人 是 不 允 许 的 该 外 国 人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的 学 位 或 具 有 学 士 以 上 的 学 位 而 且 有 1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或 经 历 是 5 年 以 上 的 时 候 才 有 资 格 被 邀 请 的 资 格 想 雇 佣 外 国 人 海 外 营 销 员 的 代 表 需 要 提 交 外 国 人 雇 用 的 必 要 性 证 明 材 料 ( 住 务 部 或 团 体 长 的 雇 佣 推 荐 书 ) 知 识 经 济 部 雇 用 推 荐 书 的 发 布 权 在 IT 企 业 联 合 会 或 韩 国 产 业 技 术 财 团, 可 以 向 本 公 司 有 关 的 团 体 确 认 雇 用 推 荐 书 187

居 留 1 国民的外国人对象 F 2 外国人登录 2 留学生 D-2 做钟点工 3 留学生 D-2 居留期间延长 4 国语讲师 E-2 的无犯罪经历证明书 5 国语讲师 E-2 雇用身体检查书 6 国语讲师 E-2 单位变更 7 非专业外国人力 E-9 再入国许可 8 非专业外国人力 E-9 就业场所变更登记 9 不是留学生 D-2 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入国内大学 10 外国人登记记录变更手续 11 国内居留之中出生的孩子 授予居留资格 12 两重国籍者的国民待遇申请 13 身分保证书 14 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 15 国内居所事实证明 16 申请外国人的房地产登记用登录号码 17 住址地址变更登记 18 为出国准备而居留期间延期 19 返还外国人登录证 20 申请网上业务

国 民 的 外 国 人 对 象 (F-2) 外 国 人 登 录 我 跟 外 国 人 结 了 婚, 我 老 婆 以 国 民 的 对 象 (F-2) 签 证 到 韩 国 来 了 想 办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话 怎 么 办? 具 有 长 期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入 到 韩 国 国 内 的 话, 要 90 天 以 内 要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以 国 民 的 对 象 (F-2) 签 证 入 到 韩 国 国 内 的 外 国 人 可 到 住 址 地 址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因 F-2-1 签 证 一 般 带 着 90 天 的 居 留 期 间 签 证 到 国 内, 所 以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时 候 延 期 也 要 一 起 做, 手 续 费 是 3 万 韩 元 具 备 材 料 是 如 下 1. 申 请 书 (34 号 样 式 ) 2. 护 照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张 3.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1 长 4. 登 记 着 夫 妇 俩 婚 姻 关 系 的 婚 姻 关 系 证 明 书 1 份 5. 韩 国 人 对 象 的 居 民 登 录 腾 本 1 份 6. 身 分 保 证 书 ( 保 证 人 : 韩 国 方 对 象 ) 7. 手 续 费 3 万 韩 元 ( 延 长 2 万 韩 元 + 登 录 1 万 韩 元 ) 190

留 学 生 (D-2) 做 钟 点 工 国 外 留 学 生 做 钟 点 工, 所 需 申 请 条 件 和 活 动 范 围 是 什 么? 拥 有, 留 学 居 留 资 格 并 在 专 科 大 学 以 上 的 高 等 教 育 机 关 上 学, 完 成 了 一 学 期 以 上 的 课 程, 或 完 成 了 正 规 学 位 ( 包 括 硕 士 和 博 士 ) 所 有 课 程, 并 正 在 准 备 论 文 中 的 学 生, 拥 有 语 言 研 修 (D-4) 签 证 上 了 6 个 月 以 上 的 课 程 时, 可 申 请 时 间 制 的 资 格 外 活 动 但 申 请 时 需 要 指 导 教 授 ( 导 师 以 上 ) 的 推 荐 就 业 许 可 时 间 是 学 期 中 除 公 休 日 ( 包 括 星 期 六 ) 与 放 假 期 间 无 限 制 以 外, 平 日 每 周 不 能 超 过 20 个 小 时 可 就 业 的 范 围 是 要 认 为 与 所 学 专 科 贴 近 的 职 业 种 类 或 社 会 概 念 上, 学 生 可 做 的 职 业 范 围 ( 翻 译, 图 书 馆 管 理, 餐 饮 服 务 员, 简 单 办 公 助 理, 学 业 与 研 究 并 行 的 研 究 室 项 目, 临 时 的 讲 师 助 手, 试 验 助 手 等 临 时 的 研 究 活 动 等 ) 就 业 单 位 共 不 能 超 出 2 个 单 位 191

留 学 生 (D-2) 居 留 期 间 延 长 以 留 学 资 格 (D-2)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出 勤 率 不 是 很 好, 可 以 打 延 期 吗? 以 留 学 资 格 在 韩 国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延 期 时 出 勤 率 和 成 绩 会 反 映 到 延 期 上 着 该 大 学 的 所 有 外 国 留 学 生 之 中 非 法 率 达 到 10% 以 上 的 管 理 不 良 学 校 的 国 外 留 学 生, 出 勤 率 不 到 60% 或 平 均 学 分 达 不 到 D 学 分 的 能 判 定 有 非 法 就 业 危 险 的 学 生 申 请 延 期 的 时 会 要 求 补 充 审 查 但, 因 为 治 疗 身 体 或 其 他 仁 道 性 的 理 由 而 影 响 了 出 勤 率 及 学 分 时,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并 受 调 查 后 会 决 定 居 留 期 间 留 学 生 (D-2) 居 留 期 间 延 长 时 需 要 的 材 料 如 下 : 1. 通 合 申 请 书 2. 护 照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张 3.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4. 在 学 证 明 书 5. 成 绩 证 明 书 6. 学 费 缴 纳 证 明 书 或 获 奖 学 金 证 明 单 7. 手 续 费 3 万 韩 元 192

国 语 讲 师 (E-2) 的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我 是 一 名 2007 年 11 月 用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来 韩 国 在 教 英 语 的 加 拿 大 人 听 说 要 延 期 的 话 需 要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要 的 是 什 么 样 的 材 料 呢? 为 了 防 止 吸 过 毒, 有 性 犯 罪 等 犯 罪 经 历 的 外 国 人 来 国 内 做 国 语 讲 师 活 动, 从 2007 年 12 月 15 号 起 强 化 了 签 发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的 规 定 因 此 申 请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居 留 期 间 延 期 及 更 换 单 位 时 该 外 国 人 要 必 须 交 出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要 开 在 该 外 国 人 本 国 的 中 央 政 府 或 地 方 政 府, 要 在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上 盖 Apostille 的 确 认 章,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申 请 业 务 日 期 起 6 个 月 要 是 该 外 国 人 不 是 Apostille 的 联 盟 国 家 ( 加 拿 大, 中 国 等 ) 的 国 民, 需 到 本 国 大 韩 民 国 的 大 使 馆 或 领 使 馆 得 到 领 使 的 确 认 后 提 交, 要 是 到 驻 韩 国 的 自 己 国 家 的 领 使 馆 或 大 使 馆 开 到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的 外 国 人 可 省 略 Apostille 的 印 章 要 注 意, 如 此 外 国 人 是 加 拿 大 国 民 时, 要 提 交 有 Vulnerable Sector Screening 的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193

国 语 讲 师 (E-2) 雇 用 身 体 检 查 书 我 是 一 名 用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来 韩 国 的 会 话 老 师, 听 说 办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时 需 要 雇 佣 身 体 检 查 书, 在 哪 可 以 检 查 呢? 具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入 境 后, 办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时 需 交 出, 到 国 立 公 立 医 院, 保 健 所 或 综 合 医 院 开 的 雇 佣 身 体 检 查 书 不 能 交 出 个 人 医 院 开 出 的 雇 佣 身 体 检 查 书 要 提 交 的 雇 用 身 体 检 查 书 的 有 效 期 是 从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日 期 起 3 月 内 开 的 证 明 书, 雇 用 身 体 检 查 书 内 要 有 一 般 的 身 体 检 查 结 果, 检 查 麻 药 吸 毒 的 TBPE 检 查 结 果 和 检 查 艾 滋 病 的 HIV 检 查 结 果 没 有 交 出 雇 用 身 体 检 查 书 或 检 查 结 果 有 吸 毒 打 麻 药, 艾 滋 病 感 染, 酒 精 中 毒 等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传 染 病 结 果 时, 取 消 居 留 资 格 同 时 会 做 出 强 制 性 出 国 手 续 194

国 语 讲 师 (E-2) 单 位 变 更 我 在 一 个 补 习 班 工 作 了 9 月 的 一 名 会 话 讲 师, 我 想 换 一 个 补 习 班 上 班, 换 单 位 时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在 国 内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在 居 留 资 格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从 现 在 的 单 位 换 到 另 一 个 新 单 位 上 班 或 附 加 单 位 时, 需 要 提 前 得 到 许 可 拥 有 国 语 讲 师 (E-2)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在 工 作 中 要 申 请 单 位 变 更 时, 一 般 新 雇 用 开 始 日 期 离 现 单 位 雇 用 满 期 日 起 隔 着 15 天 以 内 的 时 候 可 以 申 请 具 备 材 料 如 下, 如 申 请 返 签 证 时, 已 经 交 过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和 雇 佣 身 体 检 查 书 的 话, 可 省 略 1. 申 请 书 (34 号 申 请 书 ) 2. 护 照 3.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4. 无 犯 罪 经 历 证 明 书 (Apostille 等 的 确 认 是 必 要 的 ) 5. 有 麻 药 (TBPE) 检 查 + 艾 滋 病 (HIV) 检 查 项 目 的 雇 佣 身 体 检 查 书 6. 理 由 书 - 换 单 位 同 意 书 7. 雇 佣 合 同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8. 身 分 保 证 书 原 件 ( 保 证 人 : 新 雇 佣 者 ) 9. 营 业 制 造 证 复 印 件 10. 学 院 设 运 营 登 录 证 复 印 件 11. 手 续 费 6 万 韩 元 195

非 专 业 外 国 人 力 (E-9) 再 入 国 许 可 在 厂 子 工 作 的 具 非 专 业 签 证 (E-9) 外 国 人, 暂 时 想 回 国 一 趟 听 说 要 到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得 到 许 可, 这 时 我 公 司 要 做 的 是 什 么, 要 给 准 备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具 有 长 期 签 证 并 办 了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在 居 留 时 间 内, 要 出 国 一 趟 再 回 到 韩 国 来 时 要 申 请 再 入 国 许 可 再 入 国 许 可 有 两 种, 是 单 数 再 入 国 许 可 和 复 数 再 入 国 许 可, 单 数 再 入 国 许 可 有 效 次 数 为 1 次, 复 数 再 入 国 许 可 有 效 期 为 2 次 以 上 有 效 期 间 会 在 居 留 许 可 期 间 内 决 定 普 通 的 外 国 人 要 准 备 护 照,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和 手 续 费, 以 雇 用 许 可 制 度 ( 菲 律 宾, 泰 国, 印 度 尼 西 亚, 斯 里 兰 卡. 越 南, 蒙 古,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巴 基 斯 坦, 柬 埔 寨, 中 国, 孟 加 拉,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尼 泊 尔, 缅 甸 ) 资 格 入 国 的 非 专 业 外 国 人 (E-9) 需 附 加 雇 佣 者 的 再 入 国 同 意 书 ( 任 意 样 式 ) 才 可 申 请 再 入 国 申 请 再 入 国 许 可 可 在 全 国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及 机 场 码 头 ( 一 般 的 外 国 人 是 只 能 申 请 单 数, 公 民 的 配 偶 投 资 者, 一 部 分 的 同 胞 是 也 可 以 申 请 复 数 ), 外 国 人 综 合 志 愿 服 务 网 站 (www.hikorea. go.kr) 申 请 196

非 专 业 外 国 人 力 (E-9) 就 业 场 所 变 申 报 我 在 雇 用 一 位 拥 有 非 专 业 就 业 (E-9) 签 证 的 越 南 劳 动 者, 因 厂 子 搬 到 农 村, 外 国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场 所 也 变 了 变 更 申 报 时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雇 用 外 国 人 的 雇 佣 者 和 雇 佣 外 国 人 的 研 修 企 业, 根 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法 第 19 条, 如 发 生 了 下 情 况 时 发 生 事 件 的 那 天 起 15 天 之 内, 要 申 报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 解 雇 外 国 人, 外 国 人 辞 职 或 死 亡 时 - 不 能 确 认 雇 用 的 外 国 人 在 何 场 所 - 要 变 更 合 同 书 上 重 要 内 容 时 - 变 更 雇 佣 主 或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因 公 司 搬 迁 而 工 作 地 点 变 更 时 - 在 同 一 个 公 司 内 搬 到 不 同 工 作 地 点 去 工 作 时, 或 附 加 一 个 工 作 场 所 时 - 根 据 其 他 法 律 规 定 派 外 国 人 时 - 雇 佣 的 外 国 人 做 了 违 法 行 为 时 具 备 材 料 是 如 下 1. 雇 佣 研 修 外 国 人 变 动 理 由 发 生 申 请 书 2. 外 国 人 的 护 照 复 印 件 或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3. 新, 旧 营 业 制 造 证 您 还 可 以 通 过 外 国 人 综 合 支 援 服 务 网 站 (www.hikorea.go.kr) 申 报 外 国 人 雇 用 变 动 事 件 197

不 是 留 学 生 (D-2)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入 国 内 大 学 我 是 带 着 特 殊 活 动 (E-7) 居 留 资 格 在 一 家 韩 国 公 司 工 作 的 外 国 人. 想 在 韩 国 的 大 学 学 习, 我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手 续 呢? 在 国 内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保 留 着 原 有 的 居 留 资 格, 想 在 韩 国 做 和 原 有 的 居 留 资 格 有 相 关 关 联 的 活 动 时, 需 提 前 得 到 居 留 资 格 外 的 活 动 许 可 新 的 活 动 是 需 要 全 日 消 耗 的 活 动 或 主 要 的 活 动 时, 要 重 新 签 发 签 证 或 要 申 请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不 用 申 请 居 留 资 格 外 活 动 的 情 况 如 下 - 跟 专 业 人 士 - 在 大 学 附 属 语 言 课 堂 研 修 韩 语 时 - 以 非 营 利 的 目 的 做 志 愿 ( 白 托 ) 服 务 时 : 在 公 共 机 关, 孤 儿 院, 养 老 院, 免 费 供 饭 所, 慈 善 活 动, 国 际 游 览 会, 国 际 活 动 等 的 场 所 做 志 愿 活 动 时 ( 但 饭 费 和 交 通 费 是 可 提 供 的 ) 因 此, 以 留 学 生 (D-2) 以 外 的 居 留 资 格 在 韩 国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想 在 国 内 大 学 学 正 规 课 程 时 需 要 得 到 留 学 的 居 留 资 格 外 活 动 许 可 后 做 留 学 (D-2) 居 留 资 格 活 动 但 原 有 的 签 证 居 留 期 间 还 剩 下 的 情 况 下 只 是 想 在 大 学 的 附 属 语 言 课 堂 简 单 的 学 ( 研 修 ) 以 下 韩 国 语 时, 不 需 得 到 申 请 居 留 资 格 外 的 活 动 许 可 198

外 国 人 登 记 记 录 变 更 手 续 我 是 一 名 带 着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我 重 办 了 一 个 护 照, 需 要 申 报 到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吗? 具 有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发 生 了 如 下 事 件 时, 发 生 的 那 天 起 14 天 之 内, 需 要 申 报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 性 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国 籍 发 生 了 变 动 时 - 护 照 的 号 码, 签 发 日 期 及 有 效 期 发 生 了 变 动 时 - 拥 有 文 化 艺 术 (D-1), 留 学 (D-2), 一 般 研 修 (D-4), 访 问 就 业 (H-2) 签 证 的 人 上 的 公 司, 学 校, 所 属 机 关 发 生 变 动 时 ( 包 括 名 称 变 更 ) - 拥 有 采 访 (D-5), 宗 教 (D-6), 驻 在 (D-7), 投 资 企 业 (D-8), 贸 易 经 营 (D-7), 特 殊 活 动 (E-7), 家 庭 保 姆 (F-1) 签 证 的 人 在 的 所 属 机 关 ( 团 体 ) 名 称 有 变 动 时 您 还 可 以 通 过 外 国 人 综 合 支 援 服 务 网 站 (www.hikorea.go.kr) 申 报 外 国 人 登 记 记 录 变 更 事 件 199

国 内 居 留 之 中 出 生 的 孩 子 ( 授 予 居 留 资 格 ) 我 是 带 着 投 资 企 业 (D-8) 在 韩 国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我 的 孩 子 在 韩 国 出 生 了, 想 给 孩 子 办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这 手 续 怎 么 做 呢? 因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丧 失, 在 大 韩 民 国 出 生 等 其 他 理 由, 没 具 备 着 居 留 资 格 在 韩 国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从 发 生 此 理 有 那 天 起 30 天 之 内 需 要 授 予 居 留 资 格 在 大 韩 民 国 外 国 人 出 生 时, 出 生 的 那 天 起 30 天 之 内 需 授 予 资 格, 要 事 情 发 生 的 那 天 起 30 天 之 内 出 国 时 不 需 得 到 许 可 直 接 出 国 发 生 了 需 授 予 居 留 资 格 的 事 情 后 30 天 之 内 没 授 予 居 留 资 格 时, 会 根 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法 违 法 而 罚 款 在 国 内 拥 有 投 资 企 业 (D-8)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子 女 出 生 时 该 子 女 的 父 母 具 备 如 下 材 料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可 申 请 同 伴 (F-3) 签 证 1. 申 请 书 (34 号 ) 2. 子 女 的 护 照 ( 如 正 在 大 使 馆 申 情 中 时 : 现 具 备 护 照 申 请 挂 号 单 子 后 补 护 照 ) 3. 父 或 母 的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1 张 4. 出 生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5. 子 女 的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1 张 6. 手 续 费 5 万 韩 元 200

两 重 国 籍 者 的 国 民 待 遇 申 请 在 美 国 和 韩 国 登 记 出 生 的 子 女 用 美 国 护 照 来 到 韩 国, 想 在 韩 国 长 期 的 居 留, 除 了 登 成 外 国 人 还 有 什 么 办 法 呢? 以 两 重 国 籍 的 身 份 登 在 大 韩 民 国 的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并 且 本 人 希 望 受 国 民 待 遇 的 人, 不 用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而 可 申 请 国 民 待 遇 因 分 别 两 重 国 籍 者 的 国 籍 时, 是 根 据 他 入 境 时 交 出 的 护 照 来 分 别, 所 以 用 外 国 护 照 入 境 者 可 申 请 国 民 待 遇, 受 国 民 待 遇 者 可 省 略 所 有 的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居 留 期 间 延 长 等 的 外 国 人 义 务 事 项 受 国 民 待 遇 的 人 出 国 时 必 须 用 韩 国 护 照 出 国, 没 遵 守 此 事 项 用 外 国 护 照 出 国 时 会 依 法 处 置 想 申 请 国 民 待 遇 时 未 成 年 的 父 母 不 分 管 辖, 具 备 如 下 材 料 可 到 附 近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去 申 请 1. 国 民 待 遇 申 请 书 2. 要 受 国 民 待 遇 者 本 人 的 外 国 护 照 3. 要 受 国 民 待 遇 者 本 人 的 基 本 证 明 书 1 份 4. 要 受 国 民 待 遇 者 本 人 的 家 族 关 系 证 明 书 1 份 5. 出 生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201

身 分 保 证 书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要 的 身 份 保 证 书 是 什 么 样 的 材 料, 是 起 什 么 样 的 作 用 的 材 料 呢? 法 务 部 长 官 认 为 ( 认 定 ) 关 联 到, 签 发 签 证, 签 发 返 签 证 认 定 书, 入 境 许 可, 限 制 性 入 境, 各 种 居 留 资 格 许 可, 保 护 或 根 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法 律 认 定 的 治 病 等 的 仁 道 性 理 由, 有 必 要 时 会 跟 邀 请 人 或 其 他 关 系 的 人 要 求 给 外 国 人 保 证 身 份 的 权 利, 而 且 有 被 保 证 着 的 外 国 人 居 留 或 保 护 ; 出 国 时 需 支 付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费 用 让 保 证 人 来 承 担 的 权 利 可 做 身 份 保 证 人 的 条 件 是 在 国 内 有 地 址 而 且 有 保 证 能 力 的 人 如 外 国 人 要 做 保 证 人 时 需 该 外 国 人 具 备 着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要 保 证 的 期 间 不 能 超 过 身 份 保 证 者 的 居 留 期 间 身 分 保 证 书 公 证 制 度 已 在 2005 年 的 9 月 份 废 除, 不 需 再 公 证 202

外 国 人 登 录 事 实 证 明 我 是 一 名 具 有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想 证 明 我 已 经 做 了 外 国 人 登 录, 有 没 有 可 证 明 我 已 经 登 录 的 证 明 材 料 呢? 可 证 明 在 国 内 居 留 中 的 外 国 人, 已 经 外 国 人, 登 录 完 成 的 证 明 材 料 有 外 国 人 登 录 实 事 证 明 书 但 如 完 成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人 在 已 经 完 全 出 国 状 态 或 死 亡 而 登 录 已 经 注 销, 或 在 违 法 居 留 状 态 下 证 明 材 料 是 开 不 出 来 的 但 可 确 认 注 销 登 录 状 态 时 可 以 开 对 过 去 登 录 实 事 的 外 国 人 登 录 实 事 证 明 书 ( 有 过 去 居 留 者 批 注 ) 本 人, 法 律 规 定 的 代 理 人 或 受 本 认 委 任 的 委 任 者 可 到 附 近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或 市, 群, 区 申 请, 要 是 到 洞 事 务 所 用 传 真 服 务 方 式 申 请 的 话 需 要 消 耗 3~4 个 小 时 想 要 用 本 人 的 电 脑 在 网 上 申 请 本 人 的 外 国 人 登 录 事 实 证 明 的 话, 您 可 通 过 大 韩 民 国 网 上 政 府 (http://www.egov.go.kr) 或 www.g4c.go.kr 网 站 利 用 本 人 名 义 的 公 认 认 定 书 来 申 请 203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事 实 证 明 我 是 一 名 持 有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的 人, 听 说 想 要 在 国 内 买 房 子 的 话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证 明 材 料 呢? 完 成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的 人 可 申 请 证 明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完 成 的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实 事 证 明 书 国 内 居 所 实 事 证 明 书 可 代 替, 办 法 律 上 规 定 的 各 种 买 卖 和 事 情 时 需 要 的, 居 民 登 录 腾 抄 本 和 外 国 人 登 录 实 事 证 明 而 且 还 为 了 避 免 国 外 同 胞 想 继 续 做, 从 国 内 移 民 到 国 外 之 前 在 国 内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和 金 融 活 动 时, 因 现 有 的 居 所 登 录 号 码 和 过 去 的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不 方 便, 在 居 所 申 请 实 事 证 明 书 上 附 加 注 销 的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想 在 居 所 申 请 实 事 证 明 书 上 附 加 注 销 的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时, 需 要 亲 自 把 注 销 的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通 知 给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想 要 用 本 人 的 电 脑 在 网 上 申 请 本 人 的 居 所 申 请 实 事 证 明 书 的 话, 您 可 通 过 大 韩 民 国 网 上 政 府 (http://www.egov.go.kr) 或 www.g4c.go.kr 网 站 利 用 本 人 名 义 的 公 认 认 定 书 来 申 请 204

申 请 外 国 人 的 房 地 产 登 记 用 登 录 号 码 听 说 外 国 人 想 在 大 韩 民 国 买 房 子 的 话 需 要 什 么 号 吗, 说 的 是 什 么 样 的 号 码 呢? 根 据 除 法 人 以 外 的 私 团 财 团 及 外 国 人 的, 房 地 产 用 登 录 授 予 步 骤 规 定 没 有 申 请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外 国 人 想 做 关 于 房 地 产 买 卖 活 动 时, 可 申 请 房 地 产 登 记 用 登 录 号 码 要 是 该 外 国 人 是 完 成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人 时, 可 以 拿 外 国 人 登 录 实 事 证 明 书 来 代 替, 要 是 完 成 了 居 所 申 请 的 外 国 同 胞 时, 可 以 拿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事 实 证 明 书 来 代 替 本 人 亲 自 申 请 时 需 要 具 备, 外 国 人 房 地 产 登 记 用 登 录 号 码 申 请 书 ( 要 写 做 买 卖 的 房 地 产, 交 易 人 的 外 国 地 址 ), 有 效 的 护 照, 手 续 费 1000 韩 元 到 大 法 院 上 驻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头 一 次 申 请 时 只 能 在 大 法 院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申 请, 重 发 时 可 以 到 全 国 的 任 意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去 申 请 205

住 址 地 址 变 更 登 记 我 从 广 州 搬 到 仁 川 来 了, 搬 家 的 事 情 也 要 申 报 到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吗? 做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外 国 人, 要 变 更 地 址 时 根 据 大 统 领 定 下 的 领, 从 搬 家 的 那 天 起 14 天 之 内 要 到 新 居 留 地 址 的 市, 郡, 区 或 新 居 留 地 址 管 辖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去 申 请 从 广 州 搬 家 的 仁 川 的 人 可 伸 报 道 仁 川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或 管 辖 区 厅, 要 准 备 的 材 料 是 护 照,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申 请 书 及 住 址 地 址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书 上 要 仔 细 的 写 好 公 寓 的 楼 数, 号 数 等 206

做 出 国 准 备 而 延 长 居 留 期 间 我 带 着 国 语 讲 师 (E-2) 签 证 在 国 内 居 留, 因 合 同 期 间 到 期 要 出 国, 但 订 不 到 飞 机 票, 想 在 一 个 礼 拜 后 出 国, 可 以 打 延 期 吗? 做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外 国 人, 完 成 了 具 有 的 居 留 资 格 相 应 的 活 动, 以 国 内 旅 游 等 的 目 的 居 留 短 暂 时 间 时, 没 有 出 国 的 船 或 飞 机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理 由 不 能 出 国 的 时 候 可 以 申 请 做 出 国 准 备 而 延 长 居 留 期 间 项 目 做 出 国 准 备 而 延 长 居 留 期 间 项 目 是, 要 在 居 留 资 格 期 间 满 期 之 前 申 请, 没 有 特 殊 理 由 的 话 可 以 延 30 天 左 右, 没 有 手 续 费 207

返 还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我 具 有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因 为 我 的 居 留 期 间 满 期, 想 回 家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应 该 返 还 给 谁 呀? 具 备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得 到 再 入 国 许 可 暂 时 出 国 时 ; 具 有 复 数 签 证 的 外 国 人 ; 免 除 再 入 国 许 可 国 家 国 民 出 国 后 有 效 期 之 内 再 入 境 时 ; 具 备 着 难 民 旅 行 证 明 书 出 国 后 有 效 期 之 内 回 来 的 情 况 时 ; 除 了 这 几 种 情 况 ; 具 有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外 国 人 出 国 时 需 要 把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返 还 给 出 入 境 管 理 公 务 员 做 完 外 国 人 登 录 的 人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时, 签 发 到 居 民 登 录 证 的 那 天 起 14 天 之 内 具 备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和 取 得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证 明 材 料, 返 还 给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或 分 社 登 录 外 国 人 死 亡 时, 此 外 国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第 89 条 第 1 行 规 定 的 人, 死 亡 的 地 点 建 筑 住, 土 地 住 或 管 理 者, 确 认 死 亡 的 14 天 内 或 死 亡 的 30 天 内 在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上 附 加 诊 断 书, 或 其 他 的 死 亡 诊 断 证 明 材 料 返 还 给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事 务 长 或 分 社 长 208

申 请 网 上 业 务 我 听 说 不 用 访 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也 可 以 在 网 上 申 请 或 审 稿 各 种 居 留 许 可, 怎 么 申 请 呢? 可 以 通 过 外 国 人 综 合 支 援 服 务 (HI-KOREA) 网 站 (www.hikorea.go.kr), 如 下 事 项 无 需 访 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可 以 在 网 上 申 请 网 上 业 务 - 再 入 国 许 可 - 短 期 居 留 资 格 的 居 留 期 间 延 长 - 做 出 国 准 备 而 延 期 ( 短 期 居 留 资 格 不 包 括 在 内 ) - 登 录 外 国 人 的 居 留 期 间 延 长 ( 可 申 请 资 格 参 照 下 表 ) 文 化 艺 术 (D-1), 采 访 (D-5), 宗 教 (D-6), 教 授 (E-1), 研 究 (E-3), 技 术 指 导 (E-4), 专 业 职 业 (E-5), 非 专 业 就 业 (E-9), 访 问 同 居 (F-1) 之 中 为 满 17 岁 者 ( 申 请 义 务 者 代 替 申 请 ), 同 伴 (F-3), 观 光 就 业 (H-1), 访 问 就 业 (H-2. 但 H-2-C 不 包 括 在 内 ) 居 留 资 格 - 雇 用 研 修 外 国 人 变 动 事 项 ( 解 雇 等 ) - 外 国 人 登 录 事 项 变 更 ( 访 问 就 业 就 业 审 稿 或 单 位 变 更 等 ) - 访 问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提 前 访 问 预 约 其 他 注 册 步 骤 及 具 体 的 提 交 材 料 等 可 参 照 外 国 人 综 合 志 愿 服 务 (HI-KOREA) 网 站 (www.hikorea.go.kr) 的 右 侧 上 端 QUICK MENU 网 站 帮 手 209

居 所 1. 在外同胞的居所申请 2. 在外国民 永久居留权者 的居所申请 3. 国内居所申请证 号码 4. 拥有过韩国国籍者的居所申请 5. 拥有过韩国国籍父母的子女居所申请 6. 有兵役义务的男人居所申请 7. 退伍的驻韩国外国国籍同胞美军的居所申请 8. 在外同胞 F-4 居留资格的活动范围 9. 中国同胞 古苏联地区 的居所申请 10. 居所地址变更申请

在 外 同 胞 的 居 所 申 请 什 么 是 在 外 同 胞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制 度 是 根 据 [ 关 于 在 外 同 胞 的 出 入 境 及 法 律 上 的 地 位 法 律 ] 保 证 在 外 同 胞 在 大 韩 民 国 的 出 入 境 及 大 韩 民 国 内 的 法 律 上 地 位, 还 提 供 房 地 产 买 卖, 金 融 交 易, 外 国 换 交 易, 医 疗 保 险 上 等 的 方 便 及 为 做 居 留 管 理 做 的 制 度 在 外 国 民 和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为 了 得 到 [ 关 于 在 外 同 胞 的 出 入 境 及 法 律 上 的 地 位 法 律 ] 关 联 的 优 惠 而 需 要 时 在 国 内 定 一 个 30 天 以 上 居 住 的 场 所, 到 该 居 住 场 所 的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去 申 请 国 内 居 所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者 会 领 到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在 国 内 居 留 时,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事 情 和 交 易 上 需 要 居 民 登 录 证 或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的 话, 可 以 拿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来 代 替 212

在 外 国 民 ( 永 久 居 留 权 者 ) 的 居 所 申 请 我 取 得 了 加 拿 大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听 说 要 在 韩 国 居 留 的 话 需 要 做 居 所 证 才 可 以, 是 义 务 事 项 吗? 需 要 什 么 样 的 材 料 呢? 在 外 国 民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不 是 义 务 事 项, 因 此 入 境 之 后 需 要 时, 定 一 个 30 天 以 上 居 留 的 场 所 就 可 以 申 请 做 居 留 申 请 时 要 具 备 可 以 证 明 在 外 国 民 的 居 留 护 照 和 居 住 国 的 永 久 居 留 权 或 可 证 明 以 长 期 居 留 的 目 的 取 得 长 期 居 留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基 本 证 明 等 具 备 材 料 如 下 1. 在 外 国 民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书 2. 护 照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1 张 3. 永 久 居 留 权 或 可 证 明 以 长 期 居 留 的 目 的 取 得 长 期 居 留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永 久 居 留 权 卡 或 长 期 居 留 签 证 等 ) 和 复 印 件 1 张 4. 基 本 证 明 书 1 份 (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以 内 的 ) 5. 注 销 的 居 民 登 录 腾 本 1 份 (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以 内 的 ) 6. 二 寸 彩 色 照 片 1 张 7. 手 续 费 1 万 韩 元 213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号 码 在 外 国 民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号 码 是 和 居 民 登 录 腾 本 号 码 是 一 样 的 吗? 在 外 国 民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是, 做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事 项 及 交 易 时 需 要 居 民 登 录 证,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时 可 代 替 的 登 录 证 在 外 国 民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可 代 替 居 民 登 录 证 使 用, 但 不 是 相 当 于 居 民 登 录 证 的 意 思 有 13 个 数 字 号 码 系 统 是 相 似 但 授 予 的 号 码 是 跟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完 全 不 一 样 的 号 码 申 请 居 所 时 可 把 注 销 的 居 民 登 录 号 码 给 一 起 登 记, 证 明 同 一 个 人 时 当 作 证 明 材 料 来 使 用 214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者 的 居 所 申 请 我 小 时 候 在 韩 国 住, 后 来 跟 随 父 母 到 美 国 去 生 活 并 取 得 了 美 国 市 民 权, 已 经 过 了 40 多 年 了, 我 今 年 50 多 岁, 可 以 申 请 居 所 吗? 授 予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的 条 件 是,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者 或 国 籍 直 系 血 亲 并 有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后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者 的 直 系 血 亲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父 母 的 一 方 或 曾 父 母 的 一 方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并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在 国 内 出 生 后 永 住 在 外 国 并 自 愿 取 得 了 外 国 国 籍 ( 或 市 民 权 ) 时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那 天 就 会 立 即 丧 失 韩 国 国 籍 因 此 没 有 兵 役 义 务 的 女 人 做 好 国 籍 丧 失 申 请 后 就 可 以 申 请 居 所 申 请 如 果 不 是 以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入 境 的 话,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成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时 可 申 请 居 所 215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父 母 的 子 女 居 所 申 请 我 的 父 亲 是 德 国 人, 我 的 母 亲 是 韩 国 系 德 国 人, 我 是 1982 年 在 德 国 出 生 的 一 名 男 生, 可 以 申 请 居 所 吗? 能 授 予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的 条 件 是,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者 或 有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后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者 的 直 系 血 亲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父 母 的 一 方 或 曾 父 母 的 一 方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并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因 妈 妈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而 且 属 于 直 系 血 亲 子 女, 所 以 有 条 件 申 请 居 所 具 备 可 证 明 母 亲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可 以 证 明 与 母 亲 的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等 其 他 材 料 就 可 申 请 居 所 申 请 居 所 时 需 要 的 材 料 可 通 过 外 国 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1345 确 认 216

有 兵 役 义 务 的 男 人 居 所 申 请 我 是 一 名 全 家 人 都 移 民 到 加 拿 大 住 以 后 2006 年 取 得 加 拿 大 国 籍 的 1985 年 出 生 的 男 生, 听 说 因 为 男 生 有 兵 役 义 务 申 请 居 所 时 会 受 到 限 制, 我 这 种 情 况 能 不 能 申 请 呢? 因 自 愿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而 丧 失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男 生 可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的 条 件 是 - 17 岁 以 前 (17 岁 的 12 月 31 号 为 止 )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 以 18 岁 以 后 ( 编 入 到 第 1 国 民 役 后 )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身 份,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时 父 或 母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情 况 ; 以 海 外 移 民 等 的 目 的 出 国 之 后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者 并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时 父 母 或 父 母 的 一 方 以 外 国 定 为 主 要 的 住 所 地 方 并 1 年 为 标 准 居 留 了 6 个 月 以 上 ( 但, 根 据 兵 役 法 执 行 领 规 定 的 禁 止 到 海 外 旅 行 限 制 者 不 在 包 括 内 ) 情 况 时 - 申 请 时 36 岁 (36 岁 的 那 年 1 月 1 号 开 始 ) 以 上 的 人 217

退 伍 的 驻 韩 国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美 军 的 居 所 申 请 我 是 一 名 1984 年 在 美 国 出 生 的 驻 韩 美 军 男 生, 出 生 当 时 父 亲 拥 有 美 国 市 民 权 ( 韩 国 系 ) 我 退 伍 之 后 可 以 把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成 F-4 吗? 申 请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条 件 是 拥 有 过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者 或 申 请 者 是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者 的 直 系 血 统 并 有 如 下 情 况 时 可 申 请 - 拥 有 过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者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 父 母 的 一 方 或 曾 父 母 的 一 方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 包 括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设 立 前 移 到 国 外 的 同 胞 ) 并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的 人 因 父 亲 是 一 名 拥 有 过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的 人, 而 且 是 他 的 直 系 血 统 子 女, 所 以 退 伍 的 30 天 之 内 可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F-4) 申 请 时 需 要 的 材 料 可 通 过 外 国 人 综 合 志 愿 服 务 中 心 ( 不 加 区 号 直 播 1345) 确 认 218

在 外 同 胞 (F-4) 居 留 资 格 的 活 动 范 围 想 以 在 外 同 胞 (F-4) 居 留 资 格 到 韩 国 之 后, 想 在 韩 国 做 就 业 活 动, 有 什 么 就 业 范 围 限 制 吗? 拥 有 在 外 同 胞 (F-4) 居 留 资 格 者 的 活 动 范 围 除 了 如 下 情 况, 其 他 范 围 不 受 活 动 限 制 - 简 单 的 劳 务 活 动 要 做 简 单 又 很 平 凡 的 劳 务 劳 动 的 业 务 ( 韩 国 标 准 职 业 分 表 上 的 简 单 的 劳 务 活 动 业 务 范 围 ) - 违 反 到 社 会 秩 序, 善 良 风 俗 的 私 性 行 为 等 根 据 私 性 行 为 等 限 制 处 罚 特 列 法 第 2 条 第 1 行 第 1 号 及 同 一 个 执 行 领 的 1 条 2 规 定 的 私 性 行 为 营 业 场 所 的 就 业 食 品 卫 生 法 第 32 条 第 2 行 及 同 一 个 执 行 领 第 7 条 第 8 行 号 等 规 定 的 在 娱 乐 场 所 从 事 根 据 风 俗 营 业 限 制 法 律 第 2 条 及 同 一 个 执 行 领 第 2 条 等 规 定 的 风 俗 营 业 中 违 反 到 善 良 风 俗 营 业 地 方 的 营 业 场 所 - 为 了 其 他 公 共 的 利 益 或 国 内 就 业 秩 序 等 的 维 持, 有 必 要 限 制 此 就 业 活 动 时 但 就 算 是 允 许 的 就 业 活 动 范 围 也 要 根 据 国 内 的 法 律 要 求 相 应 的 资 格 时, 需 要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219

中 国 同 胞 ( 古 苏 联 地 区 ) 的 居 所 申 请 在 大 学 院 读 博 士 的 中 国 同 胞 也 可 以 把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到 居 所 吗? 拥 有 中 国 籍 古 苏 联 地 区 国 籍 者 的 申 请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居 所 条 件 是, 下 事 项 中 有 符 合 的 事 项 时 - 以 文 化 艺 术 (D-1), 采 访 (D-5) 贸 易 经 营 (D-9), 教 授 (E-1), 专 业 职 业 (E-5), 特 殊 活 动 (E-7), 居 留 资 格 在 国 内 居 留 6 个 月 以 上 的 人 - 在 国 内 的 正 规 大 学 完 成 了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课 程 ( 要 读 两 学 期 以 上 ) 或 完 成 了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课 程 的 人 和 以 国 立 国 际 教 育 院 等 政 府 邀 请 奖 学 生 的 身 份 得 到 在 外 同 胞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许 可 的 人 - 具 备 着 相 当 于 在 外 同 胞 (F-4) 居 留 资 格 签 证 入 境 时 在 国 内 大 学 完 成 了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课 程 后, 在 读 博 士 学 位 时 或 完 成 了, 两 个 学 期 以 上 博 士 学 位 课 程 的 人 可 申 请 在 外 同 胞 (F-4) 居 留 资 格 变 更 220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我 是 一 名 居 所 申 请 者,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吗? 根 据 [ 关 于 在 外 同 胞 的 出 入 境 及 法 律 上 的 地 位 法 律 ] 申 请 了 国 内 居 所 的 外 国 人, 在 国 内 搬 家 时 14 天 之 内 要 把 这 件 事 申 报 给 事 务 长 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长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可 到 市, 郡, 区 或 新 地 址 居 所 地 方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及 分 社 去 做, 如 搬 家 的 14 天 之 内 没 有 做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的 话 会 接 收 到 处 罚 做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的 在 外 同 胞, 再 入 国 之 后 不 在 从 前 的 地 方 住 而 是 搬 到 另 一 个 地 方 去 住 时 会 把 在 新 的 地 方 住 的 那 天 当 作 搬 家 的 日 期 要 是 居 所 申 请 证 上 有 同 伴 者 时, 只 有 本 人 或 同 伴 者 想 单 独 作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时, 可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或 分 社, 分 离 申 请 者 的 国 内 居 所 申 请 证 后, 可 做 居 所 地 址 变 更 申 请 221

国 籍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1代中国同胞的国籍恢复 韩国人的外国人配偶韩国国籍申请 第2代中国同胞的国籍申请 两重国籍者的韩国国籍脱离 收养外国子女的韩国国籍申请 外国市民权者的国籍恢复 韩国配偶死亡后国籍申请 北朝鲜国籍人的国籍判定申请 在韩国居留5年后的国籍申请 取得国籍后的步骤

第 1 代 中 国 同 胞 的 国 籍 恢 复 1948 年 在 韩 国 出 生 后, 移 民 到 中 国 生 活, 现 在 是 中 国 国 籍 的 同 胞, 韩 国 还 存 在 我 的 户 籍 可 以 再 次 申 请 韩 国 国 籍 吗? 外 国 国 籍 同 胞 指 的 是,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或 有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后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者 的 直 系 血 亲, 中 国 国 籍 同 胞 当 中 是 在 1949.10.1 之 前, 从 韩 半 岛 和 附 属 土 地 移 到 中 国 去 或 在 中 国 出 生 时 以 1949.10.1 日 标 准 取 得 中 国 国 籍 的 同 时 看 作 丧 失 了 韩 国 国 籍 因 此 具 备 可 证 明 拥 有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申 请 国 籍 恢 复 之 后 可 以 恢 复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在 国 内 居 留 的 家 人 也 可 以 同 伴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同 伴 时, 先 对 申 请 者 本 人 审 核 国 籍 恢 复 之 后 按 顺 序 来, 对 他 的 家 人 进 行 国 籍 恢 复 审 核 224

韩 国 人 的 外 国 人 配 偶 韩 国 国 籍 申 请 我 是 一 名 跟 韩 国 人 同 居 的 外 国 人 并 住 在 韩 国, 可 以 申 请 婚 姻 归 化 吗? 因 婚 姻 而 申 请 归 化 时 的 条 件 是, 跟 韩 国 人 完 成 法 律 上 的 正 常 婚 姻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只 是 同 居 的 外 国 人 不 包 括 在 内 在 国 内 登 记 婚 姻 的 情 况 下, 要 在 韩 国 人 配 偶 的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系 上 登 录 婚 姻 关 系 并 此 人 的 家 族 关 系 身 份 栏 上 有 结 婚 登 记 才 有 效, 要 是 在 国 外 结 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该 外 国 的 方 式 做 完 结 婚 登 记 并 在 韩 国 的 民 法 上 有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的 人 而 且 就 算 是 做 完 婚 姻 归 化 申 请, 不 是 可 以 自 动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需 要 申 请 归 化 之 后 得 到 许 可 才 能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只 是 跟 韩 国 人 同 居 的 外 国 人 不 是 婚 姻 归 化 条 件 者, 而 是 在 韩 国 有 地 址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住 5 年 以 上 后 可 以 申 请 一 般 归 化 225

第 2 代 中 国 同 胞 的 国 籍 申 请 我 是 1959 年 在 中 国 出 生 的 一 名 中 国 同 胞, 我 父 亲 是 1949 年 在 韩 国 出 生 的 中 国 同 胞 第 1 代, 他 现 在 还 没 有 申 请 国 籍 恢 复, 可 以 和 父 亲 一 起 同 伴 申 请 国 籍 吗? 同 胞 第 2 代 申 请 国 籍 时, 可 以 和 同 胞 第 1 代 一 起 同 伴 申 请 或 者, 同 胞 第 1 代 恢 复 国 籍 后 单 独 申 请 特 别 归 化 如 同 胞 第 1 代 已 经 去 世, 同 胞 第 2 代 在 国 内 居 留 3 年 以 上 时 可 以 申 请 简 易 归 化 以 中 国 同 胞 的 身 份 1949.10.1 以 后 出 生 者 是 出 生 当 时 被 看 做 父 母 是 中 国 国 籍, 因 此 父 或 母 先 恢 复 国 籍 后, 同 胞 第 2 代 申 请 国 籍 或 者 以 父 母 申 请 恢 复 国 籍 的 理 由 他 们 的 子 女 不 分 国 内 居 留 时 间, 年 龄, 生 活 能 力 等, 也 可 以 和 父 母 一 起 申 请 特 别 归 化 因 为 先 审 核 同 胞 第 1 代 的 材 料 后 审 核 同 胞 第 2 代 的 材 料, 而 且 因 为 同 胞 第 2 代 不 像 同 胞 第 1 代 一 样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支 援 的 生 活 支 援, 因 此 同 胞 第 2 代 必 须 具 备 着 这 独 自 的 生 活 能 力 才 符 合 申 请 归 化 226

两 重 国 籍 者 的 韩 国 国 籍 脱 离 我 的 孩 子 是 在 外 国 出 生 的 两 重 国 籍 者, 听 说 未 成 年 可 以 申 请 抛 弃 韩 国 国 籍 的 国 籍 脱 离 身 为 两 重 国 籍, 想 抛 弃 韩 国 国 籍 时, 可 以 在 国 籍 选 定 有 效 期 内, 向 发 务 部 长 官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女 生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时 没 有 什 么 限 制, 但 男 生 的 情 况 会 受 兵 役 义 务 上 的 限 制 编 入 到 第 1 国 民 役 之 前 是 基 本 上 不 分 兵 役 问 题, 可 以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但 一 旦 根 据 兵 役 法 编 入 到 第 1 国 民 役 后 可 在 编 入 的 3 个 月 内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但 就 算 是 这 种 情 况, 他 的 直 系 血 统 不 以 在 外 国 永 住 的 目 的 居 留 时, 出 生 者 是 完 全 编 入 第 1 国 民 役 之 前 不 能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完 成 兵 役 义 务 或 者 受 免 兵 役 处 理 者 是 在 第 2 国 编 入 的 2 年 之 内 可 申 请 国 籍 脱 离 申 请 227

收 养 外 国 子 女 的 韩 国 国 籍 申 请 我 是 一 名 和 外 国 人 结 婚 的 韩 国 人, 我 把 7 岁 大 的 老 婆 孩 子 给 领 养 过 来 了, 要 申 请 国 籍 归 化 吗? 只 有 领 养 完 成 是 不 可 能 自 动 的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想 要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并 想 在 养 父 母 的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上 登 记 的 话, 要 向 法 务 部 长 官 得 到 许 可 因 此 想 把 外 国 人 为 养 子 并 想 在 自 己 的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上 把 养 子 给 登 上 去 时, 先 到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系 做 好 领 养 手 续, 并 告 示 收 养 登 记 后, 向 法 务 部 长 官 申 请 养 子 的 归 化 许 可 未 成 年 的 外 国 人 养 子 只 要 国 内 有 地 址 就 可 申 请 归 化,20 岁 以 上 的 养 子 在 国 内 3 年 以 上 居 留 时 可 申 请 归 化 228

外 国 市 民 权 者 的 国 籍 恢 复 我 在 韩 国 出 生, 以 后 和 家 人 一 起 到 外 国 生 活 并 取 得 了 外 国 国 籍 现 在 想 恢 复 韩 国 国 籍 我 是 1975 年 生 的 男 人, 要 是 恢 复 韩 国 国 籍 的 话 一 定 要 加 入 军 队 吗? 过 去 是 大 韩 民 国 国 民, 因 国 籍 法 定 的 理 由 丧 失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或 身 为 两 重 国 籍 者 脱 离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是, 得 到 法 务 部 长 官 的 许 可, 恢 复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根 据 国 籍 法, 法 务 部 长 官 对 国 家 或 社 会 有 危 害 的 人 ; 品 行 品 学 不 端 正 的 人 ; 为 逃 避 兵 役 义 务 而 丧 失 或 脱 离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的 人 ; 为 了 保 证 国 家 安 全 维 持 秩 序 或 公 共 利 益 ; 法 务 部 长 官 认 为 恢 复 国 籍 是 不 恰 当 的 人 ; 拒 绝 恢 复 国 籍 不 像 归 化 者, 恢 复 国 籍 的 男 人 如 恢 复 国 籍 的 时 期 处 于 兵 役 义 务 年 龄 段, 而 且 从 前 没 有 完 成 兵 役 义 务 者 根 据 兵 役 法 有 责 任 完 成 兵 役 义 务 因 此 处 于 根 据 兵 役 法 上 制 定 的 兵 役 义 务 者 年 龄 段 的 人 得 到 国 籍 恢 复 许 可 时 要 完 成 兵 役 义 务 229

韩 国 配 偶 死 亡 后 国 籍 申 请 和 韩 国 人 结 完 婚 后, 拿 着 国 民 的 配 偶 (F-2-1) 签 证 在 韩 国 居 留 我 在 韩 国 居 留 时 间 过 了 3 年, 我 的 老 公 去 年 去 世, 可 以 申 请 归 化 吗? 法 务 部 长 官 认 为, 跟 韩 国 人 婚 姻 的 状 态 而 且 在 韩 国 有 居 留 地 址 生 活 时, 因 为 有 配 偶 的 死 亡, 失 踪 等 有 不 是 自 己 的 错 误 而 导 致 不 正 常 的 婚 姻 关 系 等 的 理 由 的 人 并 和 此 配 偶 保 持 着 婚 姻 状 态 居 留 在 大 韩 民 国 2 年 上 或 者 和 此 配 偶 结 婚 后 过 3 年 并 且 1 年 以 上 在 大 韩 民 国 有 地 址 的 人 当 中, 有 相 应 理 由 的 人 允 许 申 请 简 易 归 化 因 此 就 算 韩 国 配 偶 死 亡, 有 符 合 上 陈 述 理 由 时 可 申 请 归 化 230

北 朝 鲜 国 籍 人 的 国 籍 判 定 申 请 我 是 从 北 朝 鲜 偷 渡 到 中 国 之 后, 拿 着 伪 造 的 中 国 护 照 到 韩 国 内 入 境 的 北 朝 鲜 人, 我 也 要 申 请 归 化 吗? 国 籍 判 定 是 指 对 某 种 人 是 否 过 去 取 得 过 大 韩 民 国 国 籍, 现 在 有 没 有 在 保 留 韩 国 国 籍 等 事 情 不 确 定 时 根 据 本 人 的 申 请, 法 务 部 长 官 审 核 该 事 情 的 存 在 后, 判 定 的 制 度 身 为, 在 我 国 出 生 后 很 小 时 移 民 到 外 国 ; 在 外 国 韩 国 父 母 之 间 出 生 之 后, 因 在 外 国 长 期 居 留 而 韩 国 方 没 有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或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灭 失 而 不 能 确 定 韩 国 国 籍 取 得 情 况 或 保 留 实 事 的 人 之 中, 想 确 认 自 己 是 否 保 留 着 韩 国 国 籍 时 可 申 请 国 籍 判 定 从 北 朝 鲜 偷 渡 来 的 人 或 在 中 国 等 第 3 国 居 留 后 到 韩 国 来 的 北 朝 鲜 籍 同 胞 等 人 也 可 申 请, 要 是 法 务 部 长 官 判 定 成, 在 保 留 着 韩 国 国 籍 的 人 不 用 经 过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手 续, 具 备 国 籍 判 定 通 报 证 明 材 料 即 可 做 大 韩 民 国 家 族 关 系 登 录 普 231

在 韩 国 居 留 5 年 后 的 国 籍 申 请 用 留 学 (D-2) 签 证 到 韩 国 完 成 了 学 士 和 硕 士 课 程, 后 来 更 换 到 特 殊 活 动 (E-7) 签 证, 进 一 家 韩 国 公 司 工 作 并 在 国 内 居 留 了 6 年, 以 纯 真 的 外 国 人 身 份 能 归 化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呢? 规 划 是 指 过 去 没 有 取 得 过 韩 国 国 籍 的 纯 真 外 国 人 得 到 法 务 部 长 官 许 可 之 后,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的 制 度 想 归 化 的 人 要 符 合 国 籍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向 法 务 部 长 官 申 请 得 到 许 可 后 才 可 以 取 得 韩 国 国 籍 外 国 人 取 得 归 化 的 许 可 条 件 如 下 1. 5 年 以 上 在 韩 国 有 住 址 地 址 并 居 留 2. 根 据 大 韩 民 国 民 法 是 成 年 者 3. 品 行 要 端 正 4. 根 据 自 己 的 财 产 或 技 术 或 依 靠 一 起 生 活 的 家 人 有 可 以 维 持 生 活 的 能 力 的 人 5. 对 国 语 能 力 及 大 韩 民 国 的 风 俗 理 解 等 具 有 身 为 大 韩 民 国 国 民 的 基 本 素 养 的 人 在 国 内 居 留 期 间 中 没 有 完 全 出 国 ( 返 还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 只 是 得 到 再 入 国 许 可, 在 有 效 期 内 回 来 的 话 看 做 是 在 韩 国 居 留, 但 出 国 期 间 不 算 在 国 内 居 留 期 间 内 232

取 得 国 籍 后 的 步 骤 我 申 请 了 婚 姻 简 易 归 化, 并 得 到 了 许 可 通 知 书, 那 下 个 步 骤 是 什 么 呢? 拿 到 许 可 通 知 书 之 后 要 确 认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别, 本 籍 是 否 准 确, 有 家 人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 时 要 准 备 家 族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公 证 书, 出 生 证 明 书, 结 婚 证 明 书 等 ) 做 完 追 完 申 请 后 要 开 关 于 家 族 关 系 事 项 的 证 明 书 ( 基 本 证 明 书 )3 份 2008.9.1 以 后 申 请 者 不 用 做 追 完 申 请 开 基 本 证 明 3 份 之 后 直 接 申 请 外 国 国 籍 抛 弃 如 归 化 许 可 日 起 6 个 月 之 内 不 做 外 国 国 籍 抛 弃 时, 会 丧 失 韩 国 国 籍 在 自 己 本 国 大 使 馆, 做 完 外 国 国 籍 抛 弃 后 要 到 管 辖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开 外 国 国 籍 抛 弃 确 认 书 领 到 外 国 国 籍 抛 弃 确 认 书 的 人 要 到 本 人 住 址 地 址 管 辖 的 邑, 面, 洞 事 务 所 申 请 居 民 登 录, 居 民 登 录 证 的 发 行 日 起 14 之 内 要 把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返 还 给 出 入 境 管 理 所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