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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教 人 2015 501 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 市 ) 教 育 局 招 生 办 公 室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司 2013 81 号 ) 精 神,2015 年 将 全 面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依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订 了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执 行 实 施 过 程 1

中 遇 有 重 要 情 况, 请 根 据 方 案 确 定 的 分 工 及 时 报 送 教 育 厅 人 事 处 或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自 考 处 联 系 人 : 张 庆 丽 ( 教 育 厅 ) (0371)69691977 周 火 明 ( 省 招 办 ) (0371)68101561 2015 年 6 月 28 日 2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司 [2013]81 号 ) 精 神, 确 保 我 省 相 关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在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总 体 要 求 的 指 导 下,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方 针 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严 把 教 师 职 业 入 口 关, 强 化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不 断 促 进 教 师 队 伍 水 平 整 体 提 升 二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强 化 对 申 请 认 定 人 员 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潜 质 的 考 察, 确 保 教 师 质 量, 引 导 教 育 改 革 ;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创 新 教 3

师 准 入 后 管 理 机 制, 规 范 教 师 行 为, 提 高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本 领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统 筹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逐 步 形 成 和 建 立 国 标 省 考 县 聘 校 用 的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三 改 革 内 容 ( 一 ) 改 革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1. 按 照 国 标 省 考 的 要 求, 自 2015 年 起, 我 省 将 参 加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 含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资 格 ( 以 下 简 称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 人 员, 笔 试 与 面 试 的 科 目 试 题 方 式 标 准 时 间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等, 均 按 照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2.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含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考 试 纳 入 面 试 环 节, 按 教 育 部 要 求, 目 前 由 省 确 定 面 试 标 准 3. 面 试 采 取 考 官 主 考 制 度 考 官 由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担 任, 以 教 学 一 线 的 优 秀 中 小 学 教 师 为 主 考 官 由 相 关 部 门 统 一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 二 ) 改 革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制 度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中 试 点 省 份 可 根 据 本 地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提 高 报 考 学 历 要 求 的 规 定, 自 我 省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起, 将 提 高 认 定 初 中 小 学 及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标 准, 并 改 革 师 范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直 接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4

办 法 1. 提 高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中 学 小 学 及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学 历 条 件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认 定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2019 年 起 提 高 到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2. 过 渡 办 法 考 试 改 革 采 取 老 生 老 办 法 新 生 新 办 法 的 原 则 (1)2015 年 ( 含 ) 之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认 定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任 教 学 科 的 教 师 资 格 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相 关 政 策 ; 跨 学 科 认 定 应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2016 年 起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均 应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2) 本 方 案 实 施 之 日 起, 自 考 成 招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3) 凡 2014 年 参 加 省 级 组 织 的 教 育 理 论 考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者, 2015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时 可 直 接 参 加 省 考 面 试 ; 省 考 面 试 仍 不 合 格 者, 原 笔 试 成 绩 作 废, 重 新 参 加 2016 年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 三 ) 实 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5

查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要 求, 我 省 目 前 先 行 试 点, 待 试 点 工 作 成 熟 后, 再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推 开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我 省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试 点 期 间, 暂 不 包 含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少 年 宫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和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根 据 教 育 部 工 作 部 署, 自 2015 年 开 始, 我 省 将 选 新 乡 市 作 为 注 册 试 点 四 职 责 分 工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要 求, 省 教 育 厅 全 面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筹 负 责 笔 试 工 作,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不 设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场 ( 一 ) 省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1.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协 调 相 关 考 试 部 门 做 好 笔 试 工 作, 指 导 省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面 试 工 作 2.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权 限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中 小 学 ( 含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 二 ) 省 市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1.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要 求, 从 2015 年 起,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筹 负 责 6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组 织 工 作 2. 省 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省 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具 体 负 责 本 考 区 的 笔 试 考 务 实 施 工 作 ( 三 )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不 设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场, 省 直 管 县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工 作 由 其 原 属 省 辖 市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完 成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和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五 经 费 保 障 ( 一 )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经 费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得 收 取 教 师 和 学 校 任 何 费 用 因 此,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将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 二 )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和 面 试 费 用 2015 年 实 施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后, 依 照 以 考 养 考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省 物 价 局 的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笔 试 费 用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筹 安 排 收 取 ( 具 体 使 用 办 法 及 分 担 机 制,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确 定 ), 面 试 费 用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收 取 ( 具 体 使 用 办 法 及 分 担 机 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7

确 定 )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职 业 资 格 类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2]328 号 ) 规 定,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应 按 标 准 向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上 缴 一 定 数 量 的 考 务 费 六 实 施 时 间 我 省 从 2015 年 起,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自 2015 年 秋 季, 新 乡 市 将 开 展 注 册 试 点 工 作 七 附 则 ( 一 ) 本 方 案 实 施 后, 此 前 我 省 教 师 资 格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方 案 有 不 符 之 处, 以 本 方 案 为 准 ( 二 ) 本 方 案 已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通 过, 由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 三 ) 本 方 案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8

附 件 1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精 神,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改 革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结 合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职 业 入 口 关, 强 化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不 断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二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和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强 化 对 申 请 认 定 人 员 的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潜 质 的 考 察 ;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创 新 教 师 准 入 后 管 理 机 制, 规 范 教 师 行 为, 提 高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本 领 ; 统 筹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标 省 考 县 9

聘 校 用 的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三 主 要 任 务 和 内 容 ( 一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国 家 标 准 教 育 部 制 定 并 颁 布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和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工 作, 建 立 试 题 库, 制 定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 国 家 确 定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线 ( 二 ) 报 考 对 象 和 条 件 1. 报 考 对 象 申 请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应 在 河 南 省 河 南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和 在 读 研 究 生, 可 在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后, 毕 业 时 可 持 毕 业 证 和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认 定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2015 年 ( 含 ) 之 前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认 定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任 教 学 科 的 教 师 资 格, 仍 执 行 直 接 认 定 的 相 关 政 策 ; 跨 学 科 认 定 应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2016 年 起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院 校 师 范 生 和 全 日 制 教 育 硕 士, 申 请 中 小 学 ( 含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资 格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2. 报 考 条 件 10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3)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4) 报 考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学 历 条 件 : 报 考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2019 年 起 提 高 到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报 考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报 考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报 考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文 化 课 专 业 课 )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报 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相 当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河 南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和 在 读 研 究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考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11

加 考 试 曾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考 试 的 内 容 与 方 式 考 试 分 为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1. 笔 试 (1) 笔 试 内 容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以 及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2) 笔 试 科 目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和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和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暂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历 史 地 理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英 语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信 息 技 术 等 13 个 学 科 12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中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笔 试 科 目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一 致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试 纳 入 面 试 环 节 考 察 (3) 笔 试 方 式 笔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方 式 进 行 (4)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2. 面 试 (1) 面 试 内 容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2) 面 试 科 目 幼 儿 园 面 试 不 分 科 目 ; 小 学 面 试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科 学 英 语 社 会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等 8 个 学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面 试 与 笔 试 报 考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相 同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和 实 习 指 导 课 面 试 科 目 为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按 教 育 部 要 求, 目 前 由 省 统 筹 安 排 地 市 确 定 面 试 标 准 (3) 面 试 方 式 13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面 试 时 间 每 人 20 分 钟 ( 四 )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1. 网 上 报 名 考 生 报 考 教 师 资 格,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登 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www.ntce.cn), 按 照 栏 目 指 引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2. 现 场 确 认 考 生 在 完 成 网 上 信 息 输 入 后, 须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教 育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完 成 报 名 信 息 表 上 的 报 名 信 息 确 认 ( 含 身 份 与 户 籍 信 息 学 历 信 息 报 考 科 目 信 息 等 ) 签 字 提 交 和 缴 费 等 事 宜 3. 准 考 证 获 取 与 打 印 考 生 在 完 成 以 上 报 名 程 序 后, 可 在 考 前 一 周 左 右 ( 具 体 时 间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安 排 ) 登 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www.ntce.cn) 报 名 系 统, 自 行 下 载 并 打 印 准 考 证 4. 考 务 工 作 河 南 省 参 加 每 年 秋 季 国 家 组 织 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1 月 进 行, 面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12 月 进 行, 具 体 时 间 以 国 家 发 布 的 时 间 为 准 笔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筹 负 责, 省 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 面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由 省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筹 负 责, 省 辖 市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部 门 14

负 责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每 个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采 取 考 官 主 考 制 度, 考 官 由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担 任, 以 教 学 一 线 的 优 秀 中 小 学 教 师 为 主 考 官 须 经 过 相 关 部 门 统 一 培 训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5. 阅 卷 工 作 笔 试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一 报 送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阅 卷 面 试 实 行 现 场 打 分 方 式, 考 官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对 考 生 面 试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填 写 面 试 评 分 表, 经 主 考 官 签 字 确 认, 同 时 通 过 面 试 测 评 系 统 提 交 评 分 6.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1)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2)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区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3)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15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四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职 业 资 格 类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2 328 号 ) 精 神,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省 物 价 局 的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笔 试 费 用 由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一 收 取, 并 统 筹 做 好 使 用 工 作 ; 面 试 费 用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收 取, 并 统 筹 做 好 使 用 工 作 五 组 织 管 理 ( 一 ) 省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1.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全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 协 调 相 关 考 试 部 门 做 好 笔 试 工 作, 指 导 省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面 试 工 作 2.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权 限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中 小 学 ( 含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工 作,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要 求 聘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面 试 考 官 建 立 考 官 库 组 织 考 官 培 训 等 ( 二 ) 省 市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1.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要 求, 从 2015 年 起,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筹 负 责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组 织 工 作 16

2. 省 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省 辖 市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具 体 负 责 本 考 区 的 笔 试 考 务 实 施 工 作 ( 三 )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不 设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场, 省 直 管 县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工 作 由 其 原 属 省 辖 市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完 成 县 区 ( 含 省 直 管 县 县 级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初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六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 一 )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处 置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 二 ) 对 试 题 保 存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三 ) 对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认 定 和 处 理 七 相 关 要 求 ( 一 )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正 确 处 理 好 教 师 职 前 培 养 资 格 准 入 岗 位 聘 用 之 间 的 关 系, 建 立 三 者 贯 通 配 套 支 撑 互 为 一 体 的 运 行 机 制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的 衔 接, 17

实 行 平 稳 过 渡 ; 统 筹 改 革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考 试 管 理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 二 )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牵 涉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任 务 重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周 密 部 署, 稳 慎 实 施, 确 保 改 革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和 政 策 制 定,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组 织 管 理 笔 试 工 作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承 担 相 对 应 层 次 的 教 师 资 格 面 试 认 定 工 作 ( 三 )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择 优 以 鼓 励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为 宗 旨, 为 考 生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坚 持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公 正 性, 择 优 选 拔 乐 教 适 教 的 人 员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 四 ) 加 强 监 督, 严 明 纪 律 实 施 阳 光 操 作,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严 禁 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操 作, 自 觉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和 报 考 人 员 的 违 规 行 为, 坚 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 五 ) 总 结 经 验, 优 化 方 案 在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中, 要 注 意 及 时 发 现 研 究 和 解 决 改 革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妥 善 处 理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之 间 的 关 系 要 认 真 总 结 改 革 经 验,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提 供 有 益 借 鉴 18

附 件 2 河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师 司 [2013]81 号 ) 有 关 精 神,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相 关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目 的 意 义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以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是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保 障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手 段 对 于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健 全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严 格 准 入 可 进 可 出 的 教 师 管 理 机 制, 建 设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结 构 合 理 业 务 精 湛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二 注 册 范 围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 包 括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以 下 简 称 教 师 ), 19

暂 不 包 含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 少 年 宫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等 )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和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有 效 期 为 5 年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后, 每 5 年 定 期 注 册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三 注 册 条 件 ( 一 ) 首 次 任 教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和 我 省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前 已 经 任 教 的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2. 聘 用 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 3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4 上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首 次 任 教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须 完 成 不 少 于 80 个 学 时 的 培 训 任 务 ( 二 )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2.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3.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4.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 少 于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 20

( 三 ) 对 一 人 多 证 高 段 低 聘 低 段 高 聘 科 证 不 一 等 情 形 的 人 员, 首 次 注 册 按 下 列 办 法 执 行 1. 对 于 一 人 多 证, 即 持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取 与 现 任 教 学 段 和 任 教 学 科 最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进 行 注 册 2. 对 于 高 段 低 聘, 即 持 有 高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低 学 段 任 教 的, 视 为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可 持 该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3. 对 于 低 段 高 聘, 即 持 有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的 ( 包 括 持 有 中 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其 他 岗 位 任 教 的 ), 试 点 前 已 经 在 编 在 岗 的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时, 可 持 该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但 原 则 上 需 限 期 取 得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否 则, 原 则 上 应 调 整 到 低 学 段 任 教 或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试 点 后, 各 地 各 校 的 新 进 教 师 不 得 再 低 段 高 聘 4. 对 于 科 证 不 一, 即 现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持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上 任 教 学 科 不 一 致 的, 可 持 该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5.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相 互 通 用, 可 持 该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1.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的 ; 2.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及 以 上 ( 经 学 校 或 21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借 调 支 教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3. 一 个 注 册 周 期 内 任 何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首 次 注 册 时 上 一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4. 因 特 殊 情 况 经 相 关 教 育 部 门 许 可 逾 期 未 申 请 注 册 的 ( 五 ) 暂 缓 注 册 者 可 重 新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 暂 缓 注 册 期 限 限 定 为 一 年, 待 情 形 消 失 或 改 正 补 齐, 达 到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后, 方 可 重 新 申 请 注 册, 注 册 后 重 新 上 岗 其 中, 对 属 于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的, 应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补 齐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申 请 注 册 ; 对 属 于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在 恢 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一 年 后, 由 所 在 学 校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注 册 ; 对 属 于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的, 学 校 应 进 行 转 岗 安 排, 暂 缓 注 册 期 满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考 核, 取 得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申 请 注 册 ; 对 属 于 第 四 条 第 四 款 的, 在 次 年 度 申 请 注 册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1.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 2.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3.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 七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者, 注 册 有 效 期 自 动 终 止 22

( 八 )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四 注 册 程 序 ( 一 )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在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 二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 三 )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实 行 网 上 申 请 ( 四 )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3. 学 校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用 合 同 ; 4.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师 德 表 现 证 明 ; 5.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 6.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 首 次 任 教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时,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1 2 4 6 项 材 料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已 经 任 教 的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时,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1 2 4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上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暂 缓 注 册 重 新 申 请 的, 除 提 交 上 述 规 定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23

情 形 消 失 证 明 或 者 有 关 情 况 改 正 补 充 证 明 ( 五 )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终 止 之 日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给 出 注 册 结 论 注 册 结 论 应 提 前 进 行 公 示 ; 省 辖 市 及 省 直 管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工 作 的 复 核 ; 省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模 块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 六 )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归 档 保 存, 同 时 在 申 请 人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附 页 上 标 明 注 册 结 论 五 相 关 经 费 来 源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收 取 教 师 和 学 校 任 何 费 用 因 此,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将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及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六 实 施 时 间 我 省 从 2015 年 起, 选 新 乡 市 作 为 试 点 实 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首 次 注 册 和 5 年 一 个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安 排, 每 年 秋 季 开 展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再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推 开 七 组 织 保 障 ( 一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24

工 作 ; ( 二 ) 省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教 育 部 部 署 的 相 关 工 作 ; ( 三 )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教 师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本 地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和 监 督 八 工 作 要 求 ( 一 )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正 确 处 理 好 教 师 职 前 培 养 资 格 准 入 岗 位 聘 用 之 间 的 关 系, 建 立 三 者 贯 通 配 套 支 撑 互 为 一 体 的 运 行 机 制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实 行 平 稳 过 渡 ;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统 筹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 二 ) 广 泛 宣 传, 精 心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事 关 广 大 教 师 的 切 身 利 益 定 期 注 册 方 案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后, 要 及 时 通 过 各 种 新 闻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实 施 办 法 和 时 间 安 排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到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建 立 由 主 要 领 导 负 责 的 工 作 机 制, 专 人 负 责, 落 实 专 项 经 费,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 同 时, 要 妥 善 处 理 好 注 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确 保 教 师 队 伍 稳 定 ( 三 ) 坚 持 原 则, 严 明 纪 律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25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在 工 作 中, 应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对 于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及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视 情 况 暂 缓 注 册 或 注 册 不 合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四 ) 总 结 经 验, 提 高 效 率 在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中, 要 注 意 及 时 发 现 研 究 和 解 决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要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提 供 有 益 借 鉴 26

抄 报 : 教 育 部 教 师 工 作 司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6 日 印 发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