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 资 福 利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薪 资 制 度 1.1 每 月 定 日 发 薪 日, 遇 休 息 日 提 前 薪 资 直 接 存 入 员 工 个 人 的 银 行 卡 员 工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员 工 自 行 负 担, 并 在 当 月 薪 资 中 扣 除 1.2 按 岗 定 薪, 按 劳 分 配, 按 绩 效 奖 励 员 工 的 薪 资 是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经 验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表 现 工 作 绩 效 行 业 工 资 水 平 以 及 员 工 身 体 状 况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等 诸 多 因 素 全 面 评 定 后 确 定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上 述 因 素 调 整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职 务 并 升 降 薪 资, 员 工 需 服 从 安 排 1.3 试 用 期 工 资 是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转 正 工 资 是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后 根 据 其 工 作 和 考 核 结 果 调 整 的 工 资 ( 转 正 工 资 等 于 或 大 于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 1.4 企 业 不 提 倡 加 班, 因 紧 急 任 务 或 特 殊 情 况 加 班 须 提 前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并 按 程 序 审 批 非 特 殊 原 因,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安 排 加 班 加 班 以 调 休 为 主 1.5 公 司 实 行 年 底 双 薪 制, 将 视 每 年 的 经 营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和 发 放 奖 金 ; 员 工 当 年 累 计 缺 勤 则 按 比 例 扣 算 1.6 员 工 入 职 公 司 工 作 不 满 三 个 月 ( 含 三 个 月 ), 该 员 工 不 享 受 年 底 双 薪 和 年 终 奖, 超 过 三 个 月, 则 按 比 例 扣 算 1.7 员 工 遇 有 特 殊 功 劳 表 现 者 入 职 员 工 具 有 优 秀 的 技 能 与 显 著 成 绩 者 为 同 行 业 竞 相 争 取 者, 可 由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行 政 人 事 部 申 请 临 时 调 薪, 以 资 鼓 励 1.8 公 司 对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的 表 现 优 秀 的 员 工, 视 工 作 表 现 调 薪 和 评 定 加 幅 1.9 外 派 人 员 薪 资 根 据 派 往 地 公 司 同 级 同 岗 的 薪 资 标 准, 结 合 当 事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由 集 团 确 定 ; 1.10 任 何 与 薪 资 有 关 的 问 题, 均 被 视 作 绝 对 保 密, 不 得 讨 论 和 探 听, 如 发 现 有 泄 密 行 为, 将 视 为 严 重 违
纪,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1.11 社 会 保 险 : 1.11.1 员 工 与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企 业 自 员 工 入 职 之 日 开 始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的 基 数 为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要 符 合 当 地 的 保 险 标 准, 公 积 金 标 准 按 照 当 地 执 行 ; 1.11.2 员 工 在 入 职 三 十 天 之 内, 需 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往 本 企 业, 以 保 证 企 业 及 时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因 员 工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不 能 及 时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公 积 金, 需 由 员 工 出 具 说 明 并 自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企 业 亦 有 权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1.11.3 企 业 为 员 工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并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第 二 条 福 利 待 遇 2.1 员 工 按 国 家 规 定 每 年 享 受 法 定 节 假 日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年 度 享 2600 元 过 节 的 费 用 ( 分 别 是 : 端 午 600 元 中 秋 1000 元 春 节 1000 元 ); 2.2 高 温 取 暖 根 据 当 地 政 府 政 策 参 考, 其 他 员 工 福 利, 由 各 地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需 要 选 择 项 目 安 排 执 行, 此 部 分 福 利 总 额 按 照 公 司 人 数 每 人 每 年 不 超 过 7000 元 人 民 币 标 准 核 定 ; 2.3 员 工 按 国 家 规 定 每 年 享 受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期 间 ( 含 事 假 病 假 生 育 工 伤 探 亲 等 ) 法 定 节 假 日 年 假 婚 丧 假 调 休 及 各 种 公 休 假, 不 发 放 交 通 餐 费 补 贴 ; 2.4 员 工 按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及 婚 丧 生 育 哺 乳 等 带 薪 假 期 ; 2.5 企 业 每 年 为 员 工 进 行 一 次 例 行 体 检. 并 将 不 定 期 举 办 丰 富 多 彩 的 集 体 活 动, 丰 富 员 工 的 业 余 生 活, 提 供 展 示 才 华 的 机 会 ; 2.6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后, 遇 婚 丧 生 育 等 重 大 事 情, 公 司 奉 送 贺 银 和 慰 问 金 贺 银 和 慰 问 金 凭 有 效 证 明 申 领 结 婚 : 员 工 结 婚, 公 司 一 次 性 送 贺 银 1000 元, 以 表 祝 贺 ; 生 育 : 员 工 生 育, 公 司 一 次 性 送 贺 银 1000 元, 以 表 祝 贺 ; 亡 故 : 员 工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或 养 父 母 亡 故, 公 司 发 放 慰 问 金 1000 元 ; 2.7 补 贴 : 午 餐 15 元 / 天 ; 交 通 :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1000 元 / 月, 各 公 司 不 再 报 销 任 何 经 理 以 上 级 别 个 人 车 辆
费 用 及 当 地 办 公 交 通 费 用 部 门 经 理 以 下 100 元 / 月 通 讯 补 贴 :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300 元 / 月, 部 门 经 理 以 下 100 元 / 月, 特 殊 岗 位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实 报 实 销 ; 2.8 外 派 人 员 福 利 待 遇 因 工 作 需 要, 集 团 公 司 批 准, 从 甲 地 派 往 乙 地 的 员 工, 为 外 派 人 员 ( 外 派 人 员 原 则 上 是 该 工 作 必 须, 而 且 又 不 能 将 劳 动 关 系 调 转 的 人 员,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从 一 地 到 另 一 地 工 作, 要 求 与 当 地 公 司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2.8.1 生 活 补 贴 : 生 活 补 贴 按 照 级 别 统 一 标 准,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2500 元 / 月, 主 管 2000 元 / 月, 员 工 1800 元 / 月, 以 货 币 形 式 发 放 给 个 人 ; 2.8.2 住 房 补 贴 : 根 据 当 地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由 当 地 公 司 帮 忙 租 赁 或 折 算 成 货 币 交 与 个 人 自 行 租 赁, 按 照 如 下 标 准 :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人 员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租 赁 住 房 ; 部 门 经 理 及 以 上 人 员 按 照 当 地 项 目 周 边 地 段 内 套 二 厅 住 房 标 准 给 予 货 币 补 贴 ; 部 门 经 理 以 下 按 照 当 地 项 目 周 边 地 段 内 套 一 厅 住 房 标 准 给 予 货 币 补 贴 2.8.3 因 工 作 需 要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造 成 夫 妻 分 居 ( 未 婚 员 工 与 父 母 分 居 ) 的 员 工, 享 受 探 亲 待 遇, 休 探 亲 假 2.8.4 当 事 人 亲 属 可 以 反 探 亲, 公 司 给 予 报 销 交 通 费, 假 期 不 做 补 偿. 探 亲 交 通 费 以 单 人 派 入 地 到 派 出 地 的 全 价 机 票 为 上 限 ; 第 一 条 工 作 时 间 第 四 部 分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1.1 标 准 工 时 周 一 至 周 五, 周 六 周 日 为 法 定 休 息 日 AM 8:30-11:30 PM13:00-17:00 1.2 员 工 上 班 下 班 必 须 打 卡 8:30 之 后 上 班 记 为 迟 到 ( 遇 特 殊 情 况 每 月 允 许 二 次 8:45 之 后 记 为 迟 到 ),17:00 之 前 下 班 记 为 早 退 ; 迟 到 早 退 扣 款 20 元 / 次 1.3 未 经 上 级 批 准 不 上 班 或 上 下 班 无 故 未 打 卡 视 为 旷 工 ; 1.4 员 工 丢 失 损 坏 或 忘 打 卡, 于 次 日 上 午 9 时 之 前 将 说 明 ( 借 用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审 批 后,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1.5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应 及 时 提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最 迟 可 在 状 况 发 生 2 日 内 提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否 则 将 按 事 假 扣 款 1.6 特 殊 工 作 时 间 : 特 殊 岗 位 可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对 工 作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方 案 由 部 门 申 请, 经 行 政 人 事 部 批 准 后 执 行 1.7 逆 向 考 勤 :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员 工 正 常 出 勤 时 无 需 打 卡, 但 有 缺 勤 时 需 提 交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同 时 遵 守 公 司 出 勤 及 请 假 等 制 度 1.7.1 市 场 销 售 岗 位 ; 1.7.2 员 工 外 勤 工 作 时 间 占 60% 以 上 或 业 务 要 求 员 工 长 期 在 非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工 作 的 岗 位 ; 1.7.3 经 公 司 批 准 无 需 打 卡 的 人 员 1.8 考 勤 处 罚 : 1.8.1 未 说 明 缺 勤 迟 到 早 退 的 扣 款 = 个 人 定 级 工 资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均 按 照 21.5 天 / 月 计 算 )/8* 缺 勤 时 数 1.8.2 旷 工 扣 款 = 个 人 定 级 工 资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8* 旷 工 时 数 *(1+2) 1.8.3 除 工 资 扣 款 外, 同 时 扣 罚 2 倍 旷 工 时 间 的 工 资 ; 1.8.4 部 门 如 发 现 员 工 旷 工, 应 及 时 通 知 行 政 人 事 部 ; 1.8.5 对 于 连 续 旷 工 3 个 工 作 日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5 个 工 作 日 者, 公 司 有 权 对 其 做 出 包 括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在 内 的 处 罚 决 定 1.8.6 代 打 卡 伪 造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当 事 人 将 受 到 扣 除 当 日 工 资 的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公 司 有 权 对 其 做 出 包 括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在 内 的 处 罚 决 定 1.9 外 派 人 员 考 勤 及 请 假 : 1.9.1 外 派 人 员 考 勤 请 假 等 均 需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定, 如 需 扣 除 工 资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放 工 资 的 派 出 单 位 1.9.2 事 假 除 由 派 出 公 司 扣 除 当 日 工 资 外, 由 服 务 公 司 扣 除 事 假 当 日 发 放 80% 的 日 外 派 补 贴, 年 终 奖 金 扣 除 事 假 时 间 ; 1.9.3 病 假 除 按 相 关 规 定 扣 除 工 资, 请 假 当 日 发 放 60% 的 日 外 派 补 贴, 年 终 奖 金 扣 除 假 期 时 间 1.9.4 婚 假 生 育 假 探 亲 假, 请 假 当 日 发 放 60% 的 日 外 派 补 贴 1.9.5 如 有 旷 工, 除 按 规 定 扣 除 工 资 外, 旷 工 当 日 扣 罚 3 倍 的 日 外 派 补 贴, 年 终 奖 扣 除 假 期 时 间 的 3 倍
第 二 条 休 假 是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劳 动 者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或 单 位 现 行 制 度, 统 一 不 进 行 生 产 劳 动, 不 需 要 提 前 审 批, 可 自 行 支 配 的 时 间 即 : 法 定 节 假 日 周 末 休 息 日 等 2.1 法 定 节 假 日 :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元 旦 : 放 假 1 天 (1 月 1 日 ) 春 节 : 放 假 3 天 ( 农 历 除 夕 正 月 初 一 初 二 ) 清 明 节 : 放 假 1 天 ( 农 历 清 明 当 日 ) 劳 动 节 : 放 假 1 天 (5 月 1 日 ) 端 午 节 : 放 假 1 天 ( 农 历 端 午 当 日 ) 中 秋 节 : 放 假 1 天 ( 农 历 中 秋 当 日 ) 国 庆 节 : 放 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 特 殊 情 况 跟 进 国 家 通 知 调 整 ; 2.2 周 六 周 日 休 息 日 除 公 司 特 殊 岗 位 特 定 安 排 或 国 家 的 调 整 外, 周 六 周 日 为 员 工 休 息 日 第 三 条 请 假 : 3.1 请 假 要 求 : 请 假 必 须 事 前 申 请, 填 写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按 程 序 批 准 后 执 行 3.2 病 假 3.2.1 病 假 工 资 : 员 工 休 病 假 按 照 比 例 进 行 工 资 扣 款, 年 终 奖 金 扣 除 病 假 时 间, 病 假 工 资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具 体 如 下 : 年 度 累 计 病 假 天 数 病 假 工 资 不 满 30 天 本 人 日 工 资 的 70% 不 满 60 天 本 人 日 工 资 的 60% 超 过 60 天 本 人 日 工 资 的 50% 3.2.2 审 批 : 申 请 病 假 需 提 供 由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病 休 证 明 ( 病 历 ), 由 各 级 签 批 人 审 批 后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 申 请 天 数 签 批 人 相 关 证 明 提 交 1 3 天 ( 含 ) 部 门 负 责 人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假 条
3 天 以 上 15 天 ( 含 )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假 条 及 病 历 连 续 15 天 以 上 总 经 理 去 公 司 指 定 的 医 院 复 查 3.2.3 遇 有 重 大 疾 病 的, 需 及 时 知 会 行 政 人 事 部, 员 工 患 病 符 合 国 家 医 疗 期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3.2.4 如 有 以 下 行 为,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不 支 付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金, 并 保 留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和 追 索 补 偿 的 权 利 : 3.2.4.1 弄 虚 作 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虚 开 医 院 病 休 证 明 ), 虽 经 批 准 休 息 但 被 公 司 查 证 的 ; 3.4.2.2 以 生 病 为 由 休 假, 在 外 面 兼 职 试 用 的 ; 作 为 审 批 人, 未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3.3 婚 假 : 3.3.1 休 假 天 数 : 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登 记 结 婚, 可 享 受 3 天 带 薪 婚 假 ; 初 婚 符 合 晚 婚 条 件 的 员 工 14 天 婚 假 为 带 薪 假 期 3.3.2 婚 假 的 使 用 : 婚 假 应 在 婚 姻 登 记 后 12 个 月 内 使 用 完 毕, 逾 期 作 废 ; 员 工 在 入 职 前 已 领 结 婚 证 的, 不 再 享 受 公 司 婚 假, 如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未 休 婚 假 不 予 补 偿 ; 3.3.3 审 批 :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婚 假 要 求 一 次 性 休 完,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不 一 次 性 休 完, 第 一 次 申 请 休 婚 假 时 需 将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在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以 准 备 贺 银 3.4 丧 假 : 3.4.1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配 偶 父 母 ) 去 世 时, 有 3 个 工 作 日 带 薪 丧 假, 如 需 到 外 地 奔 丧 则 享 有 带 薪 路 程 假 ( 以 实 际 路 程 车 票 / 机 票 时 间 为 准 ) 3.4.2 审 批 : 丧 假 需 一 次 休 完,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员 工 申 请 进 行 签 批,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以 准 备 慰 问 金 3.5 事 假 : 3.5.1 事 假 最 少 按 照 0.5 天 请 假, 工 资 年 终 奖 金 扣 除 事 假 时 间, 扣 款 = 个 人 定 级 工 资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 当 月 工 作 日 天 数 均 按 照 21.5 天 / 月 计 算 )/ 事 假 天 数 ; 3.5.2 审 批 : 应 综 合 考 虑 员 工 本 人 要 求 和 工 作 安 排 来 审 批 事 假, 签 批 权 限 具 体 如 下 : 事 假 天 数 签 批 人
连 续 事 假 3 天 ( 含 ) 以 内 连 续 事 假 3 天 15 天 连 续 事 假 15 天 以 上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总 经 理 签 批 3.6 探 亲 假 : 3.6.1 休 假 条 件 :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外 派 人 员, 因 外 派 而 造 成 夫 妻 分 居 ( 未 婚 者 与 父 母 分 居 ) 的 享 受 探 亲 假 ; 3.6.2 休 假 时 间 : 已 婚 5 天 / 季 度, 全 年 共 计 20 天 ; 未 婚 5 天 / 次 / 半 年, 全 年 共 计 10 天 探 亲 假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可 与 节 假 日 连 休, 可 二 次 并 一 次 休, 当 季 休 完, 过 期 不 补 ; 3.6.3 夫 / 妻 ( 父 / 母 ) 可 反 探 亲, 公 司 给 予 报 销 交 通 费, 假 期 不 做 补 偿 探 亲 交 通 费 以 派 入 地 到 派 出 地 的 单 人 全 价 往 返 机 票 的 金 额 为 上 限 ; 3.6.4 探 亲 假 为 带 薪 假 期 ; 3.6.5 审 批 : 由 员 工 本 人 提 出,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派 入 地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交 派 入 地 行 政 人 事 部 存 档 作 为 核 算 考 勤 和 报 销 路 费 的 依 据 3.7 女 员 工 产 假 : 3.7.1 产 假 原 则 : 公 司 的 产 假 政 策 根 据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制 定 ; 3.7.2 生 育 产 假 : 女 员 工 正 常 生 育 的 产 假 为 90 天, 难 产 增 加 15 天 ; 3.7.3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15 天 产 假 ; 晚 育 的 女 员 工 ( 已 婚 妇 女 年 满 24 岁 初 育 为 晚 育 ), 执 行 地 方 政 府 晚 育 产 假 天 数 ; 3.7.4 流 产 假 : 已 婚 女 员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凭 医 院 证 明 和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给 予 15 天 的 产 假, 最 多 不 超 过 30 天 ; 怀 孕 4 个 月 以 上 流 产 的, 凭 医 院 证 明 和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给 予 42 天 产 假 ; 流 产 假 为 日 历 天 数, 遇 节 假 日 不 顺 延 其 它 情 况, 按 照 病 假 处 理 ; 3.7.5 产 前 检 查 与 孕 妇 培 训 : 女 员 工 怀 孕 后 遵 医 嘱 做 产 前 检 查 或 参 加 孕 妇 培 训, 每 次 0.5 天, 孕 期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4 次, 初 次 请 产 前 检 查 假 时 请 出 示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 3.7.6 哺 乳 时 间 : 有 不 满 一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员 工 ( 哺 乳 期 ), 每 天 有 两 次 哺 乳 时 间, 每 次 30 分 钟, 可 合 并
一 次 使 用, 不 能 延 休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每 次 增 加 30 分 钟 ; 3.7.7 节 育 手 术 : 执 行 政 府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做 节 育 手 术 的, 凭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享 受 政 府 规 定 的 休 假 ; 3.7.8 产 假 工 资 : 产 假 为 带 薪 休 假 ; 3.7.9 审 批 : 产 假 应 一 次 休 完, 最 早 可 在 产 前 15 天 开 始, 但 不 应 晚 于 生 产 之 日 员 工 提 出 申 请,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 并 将 产 假 证 明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最 后 将 婴 儿 出 生 证 明 交 行 政 人 事 备 案 以 准 备 贺 银 3.8 男 员 工 陪 产 假 : 3.8.1 配 偶 生 育 期 间 的 男 员 工 休 带 薪 陪 产 假, 休 假 天 数 以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为 准 ; 3.8.2 审 批 : 陪 产 假 在 配 偶 生 育 产 假 期 间 休 完, 过 期 作 废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本 人 申 请 进 行 签 批, 首 次 申 请 时 需 将 子 女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以 准 备 贺 银 3.9 工 伤 假 3.9.1 工 伤 指 员 工 发 生 工 伤 或 者 工 伤 痊 愈 旧 病 复 发 的 停 工 医 疗 期, 伤 残 等 级 以 医 疗 终 结 或 医 疗 期 满 后, 劳 动 鉴 定 机 构 作 出 伤 残 等 级 和 劳 动 能 力 的 鉴 定 结 果 为 准, 员 工 工 伤 假 期 间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9.2 员 工 发 生 工 伤 时, 员 工 所 在 部 门 应 当 于 3 日 内 将 工 伤 报 告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提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行 政 人 事 部 5 日 内 上 报 社 会 保 险 部 门, 逾 期 影 响 工 伤 的 认 定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3.10 带 薪 年 假 3.10.1 带 薪 年 假 :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年 可 享 受 带 薪 年 假, 年 假 天 数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3.10.2 在 职 当 年 休 假 时 间 ( 不 满 0.5 天 按 0.5 天 计 算 )= 在 职 预 计 在 岗 日 历 天 数 /365 天 / 年 全 勤 应 休 天 数 ; 3.10.3 离 职 当 年 应 休 假 时 间 ( 不 满 0.5 天 按 0.5 天 计 算 )= 离 职 当 年 的 实 际 在 岗 日 历 天 数 /365 天 * 当 年 全 勤 可 休 假 天 数 ( 离 职 当 年 应 休 而 未 休 的 假 期 将 予 以 补 偿, 超 出 应 休 时 间 的 假 期 将 扣 除 相 应 工 资 ) 3.10.4 带 薪 年 假 的 使 用 : 合 理 安 排 带 薪 休 假, 员 工 当 年 未 休 完 的 带 薪 年 假 可 转 入 下 一
年 的 三 月 底, 逾 期 不 再 结 转 亦 不 予 补 偿 带 薪 年 假 可 用 于 冲 抵 病 事 假 3.10.5 审 批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员 工 申 请 和 工 作 安 排 签 批 后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核 准 3.11 附 注 : 3.11.1 所 有 的 请 假, 请 假 单 位 为 0.5 天, 不 足 0.5 天 按 0.5 天 计 算, 除 带 薪 假 期 外, 其 他 请 假 按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实 际 请 假 时 间 扣 除 相 应 工 资 ; 3.11.2 所 有 请 假 申 请 必 须 填 写 出 勤 变 更 单, 经 相 应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作 为 员 工 考 勤 的 依 据 第 四 条 调 休 与 加 班 : 4.1 调 休 : 4.1.1 为 保 证 员 工 的 健 康 与 安 全, 加 班 以 调 休 为 主 部 门 要 合 理 安 排 部 门 的 工 作 和 员 工 的 调 休 4.1.2 审 批 : 员 工 填 写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部 门 需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签 批,3 个 工 作 日 ( 含 ) 内 的 调 休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批,3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的 调 休 由 分 管 领 导 签 批 签 批 的 出 勤 变 更 申 请 单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4.1.3 调 休 时 限 : 员 工 休 假 必 须 优 先 冲 减 调 休, 调 休 应 该 在 加 班 后 一 个 月 内 完 毕 ;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按 时 休 完, 最 迟 在 加 班 后 3 个 月 内 调 休 完 毕 4.2 加 班 : 4.2.1 指 因 业 务 需 要, 由 上 级 安 排 员 工 在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 出 差 以 及 培 训 等 情 况, 不 属 于 加 班 ; 4.2.2 经 批 准 后 的 加 班 人 员, 加 班 时 上 下 班 必 须 打 卡 ( 不 具 备 打 卡 条 件 的, 需 签 到 或 由 相 关 人 员 在 出 勤 变 更 单 上 签 字, 作 为 实 际 加 班 出 勤 的 记 录 ) 4.2.3 非 特 殊 情 况 不 安 排 员 工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4.2.4 加 班 1 小 时 之 内 不 计 加 班 ( 因 公 司 目 前 实 行 7 小 时 /1 天 工 作 制 ) 加 班 时 数 最 小 单 位 为 0.5 小 时 ; 4.2.5 实 际 加 班 时 数 小 于 批 准 时 数 的, 按 实 际 时 数 计 算 ; 大 于 批 准 时 数 的,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按 实 际 时 数 计 算, 否 则 按 批 准 时 数 计 算 ; 4.2.6 加 班 时 数 的 计 算, 应 扣 除 就 餐 时 间 ( 午 餐 1 小 时, 晚 餐 1 小 时 );
4.2.7 行 政 人 事 部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各 部 门 加 班 时 数 进 行 统 计, 并 将 统 计 结 果 反 馈 部 门 负 责 人,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加 班 较 多 的 岗 位 进 行 工 作 量 效 率 人 岗 配 置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与 改 善 ; 4.3 加 班 报 酬 : 4.3.1 对 因 工 作 忙 确 实 无 法 安 排 调 休 的 加 班 (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除 外 ), 可 支 付 加 班 费, 同 工 资 一 起 发 放 ; 4.3.2 加 班 工 资 以 个 人 基 本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4.3.3 工 程 现 场 等 部 门 的 固 定 加 班 费 ( 加 班 补 贴 ) 发 放 标 准 : 工 程 部 预 算 部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800 元 / 月, 文 员 400 元 / 月, 采 购 部 :400 元 / 月, 试 用 期 减 半 ( 毕 业 生 第 一 年 减 半 ); 第 五 部 分 出 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出 差 基 本 要 求 1.1. 出 差 是 指 员 工 因 办 理 公 司 事 务 需 要, 到 本 市 行 政 区 以 外 的 地 区 工 作, 出 差 员 工 在 填 写 出 勤 变 更 单 后 经 审 批 后 按 照 正 常 出 勤 对 待 1.2. 员 工 出 差 前 需 填 写 出 勤 变 更 单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出 差 事 由 等 项 目 必 须 填 写 ; 1.3. 出 差 报 批 时, 直 接 上 级 不 在 的 需 要 电 话 请 示, 回 公 司 后 补 齐 手 续 出 勤 变 更 单 作 为 员 工 出 差 期 间 考 勤 纪 录 领 导 批 准 后, 出 差 人 员 需 通 知 行 政 人 事 部 考 勤 人 员 做 好 相 关 考 勤 记 录 ; 1.4. 如 需 预 借 出 差 费 用 的 员 工, 员 工 填 写 借 款 单, 由 部 门 经 理 和 相 关 批 准 后 到 财 务 部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财 务 在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时, 应 先 查 清 该 员 工 的 原 有 借 款, 如 果 还 有 借 款 没 有 销 账,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再 借 款, 员 工 自 行 垫 付 ; 1.5. 出 差 需 要 携 带 物 品 文 件 及 重 要 资 料, 须 向 部 门 经 理 申 请, 并 在 部 门 指 定 责 任 人 处 办 理 领 用 借 出 登 记 手 续 ; 出 差 完 毕,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归 还 所 领 用 借 用 的 物 品 和 资 料 ; 1.6. 出 差 人 员 应 出 示 审 批 的 出 勤 变 更 单 和 订 票 单 等 到 行 政 人 事 部 办 理 订 票 订 房 派 车 等 手 续, 出 差 人 员 的 机 票 车 船 票 由 出 差 人 自 行 垫 付 后 根 据 凭 证 要 求 报 销 ;
1.7. 出 差 途 中 除 因 病 或 遇 意 外 灾 害, 或 因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电 话 联 系 取 得 批 准 延 时 外, 如 出 差 员 工 因 私 事 或 借 故 延 长 出 差 时 间, 该 期 间 不 按 出 差 处 理, 因 路 线 变 化 而 增 加 的 交 通 等 费 用 由 出 差 员 工 自 行 承 担, 并 按 照 公 司 考 勤 制 度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条 出 差 各 项 费 用 规 定 2.1 出 差 发 生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和 目 的 地 的 必 要 交 通 费 需 凭 票 实 报 实 销, 所 产 生 费 用 由 员 工 所 在 分 公 司 承 担 ; 2.2 住 宿 费 按 人 员 级 别 地 区 分 类, 在 限 额 内 报 销 ( 指 平 均 每 天 最 高 限 额 ),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特 殊 地 区 指 境 外 港 澳 台 地 区, 一 类 城 市 指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杭 州, 二 类 城 市 指 其 他 直 辖 市 省 会 城 市 经 济 特 区 或 计 划 单 列 市 ( 大 连 青 岛 宁 波 厦 门 苏 州 珠 海 汕 头 ), 三 类 城 市 指 其 它 地 区 ; 级 别 高 管 ( 总 监 及 以 上 职 务 ) 特 殊 地 区 实 报 一 类 城 市 (RMB) 二 类 城 市 (RMB) 三 类 城 市 (RMB) 1200 900 700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800 600 450 其 他 人 员 550 400 300 2.3 员 工 和 上 级 领 导 为 同 一 事 务 出 差 的, 可 以 与 领 导 住 同 一 酒 店 ; 陪 同 客 人 出 差 的 员 工 可 根 据 客 人 的 住 宿 标 准 申 请 调 整, 经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 2.4 外 地 参 加 会 议 培 训, 批 准 后 以 会 议 培 训 安 排 的 酒 店 标 准 为 准 ; 2.5 出 差 人 员 补 贴 标 准 不 分 岗 位 级 别 地 区 城 市, 均 按 照 100 元 / 天 执 行 ; 2.6 员 工 出 差 期 间 如 遇 节 假 日, 视 同 员 工 休 假, 但 按 本 规 定 计 发 双 倍 出 差 补 贴 ; 2.7 出 差 记 为 员 工 正 常 出 勤, 员 工 的 餐 费 交 通 费 话 费 等 工 作 补 贴 照 常 发 放 ; 2.8 出 差 返 回 后 1 个 月 内, 到 财 务 部 统 一 报 销, 财 务 部 门 应 在 按 照 报 销 规 定 内 完 成 报 销 手 续, 并 进 行 销 账 有 预 借 款 的 必 须 同 时 返 还 借 款 剩 余 部 分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销 账 者 需 报 告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领 导, 否 则 财 务 部 有 权 从 员 工 工 资 中 冲 抵 借 款 ; 2.9 公 共 关 系 费 应 注 明 时 间 事 件 参 与 人 员 ( 如 宴 请 客 户 馈 赠 礼 品 等 ) 需 相 关 领 导 核 定, 凭 据 报 销 ; 2.10 员 工 的 住 宿 费 用 由 员 工 先 行 垫 付, 按 照 发 票 在 住 宿 标 准 内 实 报 实 销 ;
2.11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拍 发 邮 电 特 别 公 务 临 时 雇 用 人 夫 车 马 等, 须 事 先 报 经 相 关 领 导 批 准, 事 后 据 实 报 销 事 后 在 报 销 单 中 注 明 已 获 得 口 头 批 准 注 : 以 上 规 定 各 地 行 政 人 事 部 享 有 解 释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