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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與 同 住 且 屬 第 二 親 等 內 的 親 屬 ( 例 如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 建 立 的 勞 動 關 係 ; 學 徒 或 職 業 培 訓 關 係 ; 與 外 地 僱 員 建 立 的 勞 動 關 係 ;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 非 全 職 工 作 僱 員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條 件 勞 動 關 係 法 ( 第 7/2008 號 法 律 ) 不 可 以 被 解 釋 為 用 作 降 低 或 撤 銷 在 該 法 律 生 效 前 已 生 效 的 對 僱 員 較 為 有 利 的 工 作 條 件 在 口 頭 或 書 面 的 勞 動 合 同 中, 可 以 訂 定 僱 員 享 有 比 勞 動 關 係 法 內 所 定 條 件 更 優 厚 的 條 件, 但 絕 不 得 更 差 例 如 勞 動 關 係 法 規 定, 僱 員 每 年 享 有 不 少 於 6 個 工 作 天 有 薪 年 假 : 合 約 內 訂 定 等 於 或 多 於 6 個 工 作 天 有 薪 年 假 可 以 ; 合 約 內 訂 定 少 於 6 個 工 作 天 有 薪 年 假 不 可 以 ; 假 如 在 一 份 合 約 內 真 的 存 在 其 中 一 條 條 文 訂 定 少 於 6 個 工 作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則 這 一 條 文 會 被 視 為 不 存 在, 同 時 應 以 6 個 工 作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代 替 工 作 時 間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指 僱 員 每 天 和 每 週 有 責 任 提 供 工 作 的 時 間 僱 傭 關 係 情 況 每 天 不 超 過 1 每 週 不 超 過 一 般 情 況 8 小 時 48 小 時 因 應 企 業 營 運 特 性 + 僱 傭 之 間 協 議 12 小 時 48 小 時

工 作 時 間 的 安 排 僱 主 必 須 確 保 僱 員 每 天 起 碼 有 連 續 10 小 時 及 總 數 不 少 於 12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在 任 何 一 段 工 作 時 間 內, 僱 主 必 須 給 予 僱 員 每 連 續 工 作 5 小 時 就 起 碼 有 連 續 30 分 鐘 的 休 息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內, 如 果 僱 員 不 得 自 由 離 開 工 作 地 點, 休 息 時 間 就 當 作 是 工 作 時 間 的 一 部 分 僱 員 在 開 始 工 作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以 及 下 班 時 間 前 已 開 始 並 必 須 繼 續 完 成 但 一 直 到 下 班 時 間 後 仍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不 當 作 是 超 時 工 作 時 間, 但 每 日 兩 者 的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30 分 鐘 例 如 : 某 日, 從 事 銷 售 行 業 的 僱 員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開 始 接 待 某 客 人, 但 該 客 人 直 至 僱 員 下 班 時 間 過 後 才 離 開, 此 時 若 超 出 的 時 間 少 於 30 分 鐘, 便 不 當 作 是 超 時 工 作 時 間 違 反 上 述 僱 員 休 息 權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上 下 班 時 間 上 下 班 時 間 的 訂 定 僱 主 有 權 訂 定 僱 員 的 上 下 班 時 間 勞 動 合 同 內 已 訂 定 的 上 下 班 時 間, 必 須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才 可 以 修 改 在 沒 有 得 到 僱 員 同 意 而 修 改 上 下 班 時 間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款 ( 罰 款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不 受 上 下 班 時 間 限 制 的 情 況 : 領 導 主 管 和 外 勤 監 察 工 作 ; 在 工 作 場 所 以 外 而 且 沒 有 上 級 即 時 監 管 下 的 工 作 ; 沒 有 上 級 監 管 的 學 術 或 研 究 工 作 ; 家 務 工 作 上 述 情 況 必 須 以 書 面 協 議 的 方 式 訂 明 ( 例 如 透 過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訂 明 ) 但 不 受 上 下 班 時 間 限 制 的 僱 員 仍 然 享 有 以 下 的 權 利 : 休 息 時 間 ; 每 週 休 息 日 ; 強 制 性 假 日 ; 年 假 ; 及 其 他 保 障 權 利, 如 產 假 病 假 等 2

超 時 工 作 超 時 工 作 的 定 義 超 時 工 作 俗 稱 加 班, 指 僱 員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提 供 的 工 作 超 時 工 作 的 安 排 一 般 情 況 下, 超 時 工 作 必 須 得 到 僱 傭 雙 方 的 同 意, 而 且 提 出 的 一 方 必 須 備 有 證 明 對 方 同 意 的 紀 錄 ( 超 時 工 作 的 協 議 書 範 本 請 參 見 勞 動 關 係 法 - 書 面 文 件 範 本 集 ); 在 此 情 況 下, 僱 員 有 權 收 取 平 常 報 酬 加 20% 額 外 報 酬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僱 主 可 無 須 徵 得 僱 員 同 意 而 安 排 超 時 工 作 : 1.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況, 但 每 天 工 作 仍 不 得 超 過 16 小 時 ; 2. 面 臨 重 大 損 失, 但 每 天 工 作 仍 不 得 超 過 16 小 時 ; 3. 事 前 無 法 預 料 的 工 作 增 加, 但 每 天 工 作 仍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的 僱 員, 有 權 收 取 平 常 報 酬 加 50% 額 外 報 酬, 此 外, 僱 員 還 有 權 享 有 有 薪 補 假 ( 詳 情 請 參 閱 以 下 有 薪 補 假 的 規 定 ) 違 反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有 薪 補 假 的 規 定 在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僱 主 面 臨 重 大 損 失 的 情 況 下 超 時 工 作 時, 如 果 僱 員 當 天 工 作 達 16 小 時, 就 有 權 享 有 起 碼 24 小 時 的 有 薪 補 假 如 果 不 夠 16 小 時, 有 薪 補 假 的 時 間 就 按 比 例 計 算 在 事 前 無 法 預 料 的 工 作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超 時 工 作 時, 如 果 僱 員 連 續 兩 天 工 作 每 天 均 達 12 小 時, 就 有 權 享 有 起 碼 24 小 時 的 有 薪 補 假 如 果 連 續 兩 天 工 作 總 數 不 夠 24 小 時, 有 薪 補 假 的 時 間 就 按 比 例 計 算 有 薪 補 假 要 在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後 15 天 內 享 受, 日 期 由 僱 員 選 定, 但 必 須 得 到 僱 主 同 意 如 果 僱 傭 雙 方 對 有 薪 補 假 的 日 期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就 由 僱 主 訂 定 違 反 超 時 工 作 有 薪 補 假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3

夜 間 工 作 夜 間 工 作 的 定 義 凌 晨 零 時 至 早 上 6 時 提 供 的 工 作 夜 間 工 作 的 報 酬 夜 間 工 作 的 報 酬 = 平 常 報 酬 + 20% 額 外 報 酬 僱 員 在 入 職 時, 已 明 確 知 道 工 作 時 間 內 包 括 夜 間 的 時 段, 就 無 權 收 取 上 述 額 外 報 酬 違 反 夜 班 工 作 報 酬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輪 班 工 作 輪 班 工 作 的 定 義 上 下 班 時 間 不 固 定, 而 且 在 不 同 時 段 提 供 工 作 輪 班 工 作 的 安 排 如 果 企 業 的 營 運 時 間 超 出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上 限, 僱 主 就 有 權 安 排 和 指 派 僱 員 輪 班 工 作, 但 要 考 慮 僱 員 的 利 益 和 要 求 安 排 輪 班 工 作 時, 僱 主 必 須 遵 守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上 限 ( 即 每 週 工 作 不 超 過 48 小 時 ), 以 及 確 保 僱 員 每 天 有 連 續 10 小 時 總 數 不 少 於 12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輪 班 工 作 的 上 下 班 時 間 輪 班 工 作 的 上 下 班 時 間, 可 以 是 連 續 的, 也 可 以 是 分 段 的 如 果 是 分 段, 每 段 工 作 時 間 之 間 必 須 起 碼 有 兩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這 兩 小 時 不 當 作 是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而 僱 員 在 休 息 時 間 是 可 以 自 由 離 開 工 作 場 所 的 如 果 上 下 班 時 間 橫 跨 兩 天, 工 作 時 數 就 分 別 算 入 兩 天 的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內 不 准 許 僱 員 在 輪 班 工 作 中 休 息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輪 班 工 作 的 的 報 酬 輪 班 工 作 的 報 酬 = 平 常 報 酬 + 10% 額 外 報 酬 僱 員 在 入 職 時, 已 明 確 獲 悉 須 提 供 輪 班 工 作, 就 無 權 收 取 上 述 額 外 報 酬 於 當 月 已 收 取 輪 班 工 作 報 酬 的 僱 員, 就 無 權 收 取 夜 間 工 作 的 額 外 報 酬 僱 員 當 月 收 取 輪 班 工 作 的 額 外 報 酬, 如 果 等 於 或 超 過 基 本 報 酬 的 10%, 就 算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也 無 權 收 取 額 外 金 錢 補 償, 但 有 權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後 的 30 天 內 享 受 有 薪 補 假 4

違 反 輪 班 工 作 報 酬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每 週 休 息 日 每 週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僱 員 每 週 有 權 享 受 1 天 ( 連 續 24 小 時 ) 有 薪 休 息 日 每 週 休 息 日 的 享 受 時 間 由 僱 傭 雙 方 透 過 協 議 作 出 安 排 ; 或 因 應 企 業 活 動 的 性 質, 亦 可 由 僱 主 作 非 平 均 性 的 安 排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僱 員 在 每 4 週 必 須 最 低 限 度 有 權 享 受 為 期 4 天 的 有 薪 休 息 日 僱 主 因 應 企 業 的 營 運 需 要, 在 訂 出 僱 員 的 每 週 休 息 日 的 享 受 時 間 後, 要 最 少 提 前 3 天 作 出 通 知 不 准 許 僱 員 享 受 上 述 休 息 日, 或 只 准 許 僱 員 於 休 息 日 享 受 部 分 休 息 時 間 ( 不 足 連 續 24 小 時 )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僱 主 可 以 無 須 得 到 僱 員 的 同 意, 安 排 僱 員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 1. 僱 主 面 臨 重 大 損 失 或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況 ; 2. 事 前 無 法 預 料 的 工 作 增 加 ; 3. 為 確 保 企 業 持 續 營 運 而 必 須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的 補 償 僱 員 有 權 在 工 作 後 30 天 內 享 受 由 僱 主 指 定 的 1 天 休 息 日 作 為 補 償, 另 外, 還 有 權 收 取 下 列 金 錢 補 償 : 薪 酬 計 算 方 式 月 薪 時 薪 或 日 薪 件 工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後 應 得 的 金 錢 補 償 額 外 1 天 基 本 報 酬 5

不 按 上 述 規 定 作 出 補 假 的 僱 主, 作 為 否 定 僱 員 的 休 息 權 論 處,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罰 金, 同 時, 如 上 述 僱 主 不 按 上 表 作 出 補 薪,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兩 種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僱 員 自 願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如 果 僱 員 自 願 在 每 週 休 息 日 工 作, 可 以 向 僱 主 提 出 申 請, 得 到 僱 主 同 意 後, 僱 員 可 以 於 每 週 休 息 日 提 供 自 願 工 作, 同 時, 僱 主 亦 必 須 保 留 僱 員 的 申 請 紀 錄 備 查 建 議 在 僱 員 的 申 請 紀 錄 中, 明 確 訂 出 在 完 成 休 息 日 提 供 工 作 後, 僱 員 是 以 何 種 形 式 補 償 因 工 作 而 損 失 的 休 息 權 - 補 假 或 補 薪 ( 僱 員 自 願 於 週 假 提 供 工 作 的 協 議 書 範 本 請 參 見 勞 動 關 係 法 - 書 面 文 件 範 本 集 ) 僱 員 有 權 在 工 作 後 30 天 內 享 受 由 僱 主 指 定 的 1 天 休 息 日 作 為 補 償 不 給 予 上 述 1 天 的 補 償 ( 補 假 ), 或 只 向 僱 員 補 償 少 於 連 續 24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且 不 選 擇 按 下 表 規 定 作 出 金 錢 補 償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如 果 不 選 擇 安 排 僱 員 享 受 上 述 的 補 償 休 息 日, 則 僱 員 有 權 收 取 下 列 金 錢 補 償 : 薪 酬 計 算 方 式 月 薪 時 薪 或 日 薪 件 工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的 金 錢 補 償 額 外 1 天 基 本 報 酬 不 按 上 表 作 出 補 償 ( 補 薪 )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強 制 性 假 日 法 律 規 定, 下 列 節 假 日 是 僱 員 的 有 薪 假 期, 按 月 計 算 基 本 報 酬 的 僱 員 不 得 因 沒 有 提 供 工 作 而 被 扣 除 薪 酬, 而 時 薪 日 薪 或 件 工 僱 員 除 當 天 不 用 上 班 外, 還 可 有 權 收 取 1 天 的 基 本 報 酬 : 元 旦 (1 月 1 日 ) 農 曆 年 初 一 至 年 初 三 清 明 節 勞 動 節 (5 月 1 日 ) 6

中 秋 節 翌 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慶 日 (10 月 1 日 ) 重 陽 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12 月 20 日 ) 不 准 許 僱 員 享 受 強 制 性 假 日, 或 只 准 許 僱 員 於 強 制 性 假 日 享 受 部 分 休 息 時 間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僱 主 可 以 無 須 得 到 僱 員 的 同 意, 安 排 僱 員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 1. 僱 主 面 臨 重 大 損 失 或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況 ; 2. 事 前 無 法 預 料 的 工 作 增 加 ; 3. 為 確 保 企 業 持 續 營 運 而 必 須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僱 員 有 權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後 30 天 內 享 受 由 僱 主 指 定 的 1 天 休 息 日 作 補 假, 另 外, 還 有 權 收 取 下 列 金 錢 補 償 : 薪 酬 計 算 方 式 月 薪 時 薪 或 日 薪 件 工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後 的 金 錢 補 償 額 外 1 天 基 本 報 酬 僱 員 可 與 僱 主 協 商, 把 上 述 1 天 休 息 日 補 假, 轉 換 為 1 天 基 本 報 酬 作 為 補 償, 但 如 僱 員 選 擇 補 假, 則 僱 主 必 須 安 排 僱 員 補 假, 否 則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此 外, 除 了 補 假 外, 如 僱 主 不 按 上 表 規 定 作 出 補 薪,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年 假 年 假 的 定 義 受 僱 滿 1 年 的 僱 員, 可 在 翌 年 享 受 不 少 於 6 個 工 作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受 僱 滿 3 個 月 但 不 足 1 年 的 僱 員, 工 作 每 滿 1 個 月 即 可 於 翌 年 享 有 半 天 年 假, 若 餘 下 時 間 滿 15 天, 亦 可 享 有 半 日 年 假 7

例 如 : 8 月 11 日 開 始 上 班, 截 至 12 月 31 日, 受 僱 時 間 就 是 4 個 月 零 21 天 半 天 X 4 = 2 天 21 天 = 半 天 + 翌 年 有 權 享 受 的 有 薪 年 假 :2 天 半 年 假 的 安 排 僱 員 要 在 有 權 享 受 年 假 的 曆 年 內 享 受 年 假, 但 是, 如 果 僱 傭 雙 方 達 成 協 議, 年 假 最 多 可 以 累 積 兩 年 ( 累 積 年 假 協 議 書 範 本 請 參 見 勞 動 關 係 法 - 書 面 文 件 範 本 集 ) 年 假 的 日 期, 應 該 由 僱 傭 雙 方 協 議 訂 定 ; 如 果 沒 有 協 議, 就 由 僱 主 按 照 企 業 的 營 運 狀 況 定 出 年 假 的 日 期, 要 至 少 提 前 30 天 訂 定 年 假 期 間 的 兼 職 僱 員 在 年 假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有 薪 的 活 動, 除 非 原 先 已 從 事 中 的 兼 職, 或 已 獲 得 僱 主 的 書 面 許 可, 否 則, 僱 主 有 權 向 他 收 回 與 年 假 期 間 相 應 的 基 本 報 酬 賠 償 年 假 如 果 僱 主 阻 止 僱 員 放 年 假, 而 過 錯 是 由 僱 主 造 成, 僱 主 就 要 向 僱 員 作 出 賠 償 賠 償 金 額, 是 僱 員 沒 有 享 受 的 年 假 期 間 的 基 本 報 酬 的 3 倍 不 准 許 僱 員 享 受 年 假, 或 只 准 許 僱 員 享 受 少 於 法 定 或 僱 傭 雙 方 協 定 的 年 假 天 數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缺 勤 合 理 缺 勤 合 理 缺 勤 的 種 類 僱 員 的 配 偶 第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或 姻 親 ( 例 如 父 母 子 女 或 外 父 外 母 ) 死 亡 結 婚 成 為 父 親 8 合 理 缺 勤 的 天 數 合 理 缺 勤 的 天 數 連 續 3 個 工 作 天 連 續 6 個 工 作 天 連 續 2 個 工 作 天

收 養 孩 子 連 續 2 個 工 作 天 作 為 嬰 兒 的 生 父, 如 嬰 兒 的 母 親 在 分 娩 的 過 程 當 中 或 12 個 工 作 天 在 產 假 期 間 死 亡 僱 員 必 須 為 家 人 提 供 不 可 延 誤 的 援 助 每 曆 年 最 多 12 個 工 作 天 非 因 工 作 導 致 的 因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每 曆 年 最 多 連 續 30 天 或 間 斷 45 天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非 自 願 流 產 而 患 病 最 多 3 個 月 職 業 病 或 工 作 意 外 按 第 40/95/M 號 法 令 的 規 定 處 理 除 了 上 表 所 列 的 情 況 外, 如 果 僱 員 自 行 參 加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考 試, 或 僱 員 的 缺 勤 並 不 是 因 為 自 己 的 過 錯 而 導 致, 尤 其 是 出 現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況 ( 例 如 發 生 意 外 導 致 僱 員 無 法 上 班 等 ), 或 者 僱 員 要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 例 如 被 通 知 到 法 院 作 證 等 ), 又 或 僱 員 在 缺 勤 前 或 缺 勤 後 得 到 僱 主 的 許 可, 相 關 的 缺 勤 也 屬 合 理 缺 勤 為 了 對 缺 勤 的 情 況 作 出 解 釋, 僱 員 必 須 向 僱 主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果 合 理 缺 勤 的 情 況 是 事 前 可 以 預 計 的 話, 僱 員 必 須 至 少 提 前 3 天 通 知 僱 主 如 果 合 理 缺 勤 的 情 況 是 事 前 不 可 預 見 的 話, 僱 員 應 盡 早 通 知 僱 主 不 合 理 缺 勤 不 屬 上 述 情 況 的 缺 勤, 視 為 不 合 理 缺 勤 不 合 理 缺 勤 的 期 間, 不 作 僱 員 的 年 資 計 算 如 果 僱 員 沒 有 把 缺 勤 的 情 況 通 知 僱 主, 或 者 沒 有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又 或 者 缺 勤 的 解 釋 並 不 屬 實, 就 視 為 不 合 理 缺 勤 僱 主 有 權 在 無 須 作 出 預 先 通 知 及 無 須 支 付 任 何 補 償 性 賠 償 的 情 況 下 解 僱 在 1 年 內 不 合 理 缺 勤 超 過 連 續 3 日 或 間 斷 5 日 的 僱 員 合 理 缺 勤 的 報 酬 除 非 是 法 定 的 情 況 ( 例 如 因 工 受 傷 ), 或 者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有 書 面 協 議, 否 則, 僱 員 在 僱 員 在 試 用 期 過 後, 有 權 在 每 一 曆 年 中, 獲 取 其 中 6 天 非 因 工 作 導 致 的 因 病 或 意 外 受 缺 勤 期 間 不 獲 發 報 酬 傷 缺 勤 的 報 酬 ; 不 支 付 相 關 報 酬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9

僱 員 因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而 缺 勤 時 的 注 意 事 項 僅 在 與 其 健 康 狀 況 相 兼 容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從 事 與 治 療 無 關 的 活 動, 否 則, 僱 主 有 權 收 回 已 支 付 的 基 本 報 酬 必 須 提 交 獲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執 照 的 醫 生, 或 者 僱 主 接 受 的 醫 生 所 發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如 果 不 是 住 院, 僱 主 有 權 指 定 獲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執 照 的 醫 生 為 該 僱 員 作 身 體 檢 查, 以 核 實 其 健 康 狀 況, 而 相 關 費 用 則 由 僱 主 支 付 若 上 述 的 身 體 檢 查 結 果 否 定 僱 員 所 自 稱 的 健 康 狀 況, 僱 主 應 立 即 將 有 關 結 果 通 知 僱 員 ; 自 僱 員 接 獲 僱 主 通 知 的 翌 日 起 的 缺 勤, 會 被 視 為 不 合 理 缺 勤 產 假 女 性 僱 員 可 以 享 有 產 假 的 情 況 分 娩 誕 下 死 嬰 懷 孕 超 過 3 個 月 後 非 自 願 流 產 有 權 享 受 產 假 的 天 數 56 天 56 天 21 天 至 56 天 視 乎 該 僱 員 的 健 康 狀 況, 而 且 要 有 醫 生 證 明 產 假 的 安 排 女 性 僱 員 有 權 因 分 娩 而 享 受 的 56 天 產 假 中, 其 中 49 天 必 須 在 分 娩 後 立 即 享 受, 其 餘 7 天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在 分 娩 前 或 分 娩 後 享 受 如 果 打 算 在 分 娩 前 享 受 部 分 產 假, 必 須 最 少 提 前 5 天 通 知 僱 主 如 果 女 性 僱 員 誕 下 的 活 嬰 在 產 假 期 間 死 亡, 產 假 就 會 延 長 至 嬰 兒 死 亡 後 的 10 天 ; 如 果 在 延 長 後 也 不 足 56 天 的 話, 該 僱 員 至 少 有 權 享 受 56 天 產 假 為 了 享 受 產 假, 女 性 僱 員 必 須 在 上 表 所 述 事 實 發 生 後 儘 早 通 知 僱 主, 同 時 也 要 提 交 獲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發 出 執 照 的 醫 生, 或 者 僱 主 接 受 的 醫 生 所 發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如 果 不 提 交 證 明, 僱 主 無 須 給 予 產 假, 也 無 須 保 留 其 職 位 不 允 許 女 性 僱 員 享 受 上 述 各 項 產 假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20,000 至 5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10

產 假 的 報 酬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超 過 1 年 的 女 性 僱 員, 才 有 權 收 取 產 假 的 基 本 報 酬 在 享 受 產 假 期 間 才 受 僱 滿 1 年 的 女 性 僱 員, 有 權 收 取 受 僱 滿 1 年 後 所 享 受 的 餘 下 產 假 期 間 的 基 本 報 酬 例 如, 在 享 受 了 36 天 產 假 的 時 候 受 僱 滿 1 年, 就 有 權 收 取 餘 下 20 天 產 假 的 基 本 報 酬 產 假 期 間 的 報 酬, 必 須 按 照 正 常 工 作 情 況 下 的 相 同 期 間 和 方 式 支 付 違 反 產 假 報 酬 規 定 的 僱 主, 可 被 科 處 10,000 至 25,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女 性 僱 員 的 保 障 當 女 性 僱 員 把 懷 孕 或 分 娩 的 事 實 通 知 僱 主 後, 可 以 享 有 以 下 保 障 : 在 懷 孕 期 間 或 分 娩 後 3 個 月 內, 僱 主 不 得 安 排 女 性 僱 員 擔 任 對 其 身 體 不 適 的 工 作 ; 否 則, 可 被 科 處 20,000 至 5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除 非 有 合 理 理 由, 否 則, 僱 主 不 得 解 僱 正 在 懷 孕 期 或 分 娩 後 3 個 月 內 的 女 性 僱 員, 如 果 僱 主 強 行 作 出 解 僱 行 為, 則 必 須 向 被 解 僱 的 女 性 僱 員 作 出 相 當 於 56 天 基 本 報 酬 的 賠 償 ; 同 時, 如 果 尚 存 在 其 他 賠 償, 也 須 一 併 作 出 在 僱 主 作 出 單 方 強 行 解 僱 的 9 個 工 作 天 內, 如 僱 主 仍 未 將 上 述 補 償 全 數 支 付 予 該 女 性 僱 員, 可 被 科 處 5,000 至 1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此 外, 如 有 證 據 證 明 上 述 的 解 僱 行 為 是 源 於 僱 主 對 該 正 處 於 懷 孕 或 分 娩 後 3 個 月 內 婦 女 的 歧 視 (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 則 可 被 科 處 20,000 至 50,000 元 罰 金 ( 罰 金 以 每 一 受 影 響 僱 員 計 算 ) 勞 動 關 係 法 生 效 日 期 :2009 年 1 月 1 日 聯 絡 我 們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網 址 電 郵 地 址 勞 工 事 務 局 2871 7810 2855 0477 www.dsal.gov.mo labourlaw@dsal.gov.mo 法 務 局 8987 2233 2871 0445 www.dsaj.gov.mo info@dsaj.gov.mo 如 對 本 法 律 有 任 何 疑 問, 亦 可 親 臨 澳 門 馬 揸 度 博 士 大 馬 路 一 樓 勞 工 事 務 局 勞 動 監 察 廳 查 詢 (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9:00-13:00, 14:30-19:3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