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前線主管專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零售業前線主管專用"

Transcription

1 零 售 業 僱 傭 條 例 常 見 問 題 勞 工 處 勞 資 協 商 促 進 科 零 售 業 三 方 小 組

2 索 引 前 言 頁 2 常 見 僱 傭 問 題 分 類 I. 休 息 日 5 II. 法 定 假 日 8 III. 有 薪 年 假 11 IV. 有 薪 病 假 13 V. 產 假 17 VI. 生 育 保 障 20 VII. 侍 產 假 22 查 詢 25 1

3 前 言 零 售 業 店 舖 業 務 一 般 都 非 常 繁 忙, 而 前 線 主 管 多 須 身 兼 數 職, 以 致 未 能 花 太 多 時 間 兼 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工 作 有 見 及 此, 零 售 業 三 方 小 組 特 別 編 制 本 小 冊 子, 以 簡 單 的 答 問 形 式, 列 出 零 售 業 內 常 見 的 僱 傭 問 題, 解 釋 僱 傭 條 例 下 有 關 條 文 的 規 定, 並 提 供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的 貼 士, 以 協 助 前 線 主 管 更 有 效 地 處 理 日 常 的 工 作 本 小 冊 子 的 內 容 是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而 編 寫, 所 有 僱 傭 條 例 適 用 的 僱 員, 不 論 其 工 作 時 數, 都 享 有 條 例 下 的 一 些 基 本 保 障 及 權 益, 例 如 工 資 支 付 的 保 障 及 法 定 假 日 的 給 予 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他 的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連 續 性 合 約, 可 享 有 更 多 其 他 法 定 權 益, 如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有 薪 年 假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等 勞 資 雙 方 只 要 不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可 自 行 訂 立 合 適 的 僱 傭 條 款 及 條 件, 因 此 在 應 用 本 小 冊 子 時, 須 同 時 考 慮 個 別 機 構 與 僱 員 所 訂 定 的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如 優 於 僱 傭 條 例, 便 應 依 照 合 約 條 款 處 理 ( 任 何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如 有 終 止 或 減 少 僱 傭 條 例 所 賦 予 僱 員 的 權 利 利 益 或 保 障 的 含 意, 即 屬 無 效 ) 如 有 疑 問, 前 線 主 管 宜 與 人 力 資 源 部 多 作 溝 通, 確 保 在 日 常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時, 同 時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及 個 別 機 構 的 制 度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的 規 定, 除 本 小 冊 子 外, 亦 可 參 考 本 處 出 版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對 於 有 關 法 例 的 詮 釋, 則 應 以 僱 傭 條 例 原 文 為 依 歸 除 僱 傭 條 例 外, 處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宜 時, 亦 須 注 意 其 他 相 關 的 條 例, 如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等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本 小 冊 子 第 25 頁 所 列 的 有 關 機 構 查 詢 2

4 在 撰 寫 這 份 小 冊 子 時, 我 們 得 到 零 售 業 三 方 小 組 各 成 員 的 支 持 及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現 謹 此 向 他 們 致 謝 3

5 零 售 業 三 方 小 組 零 售 業 三 方 小 組 成 員 如 下 ( 排 名 以 筆 劃 序 ): 商 會 / 管 理 協 會 香 港 化 妝 品 同 業 協 會 香 港 零 售 管 理 協 會 港 九 電 器 商 聯 會 香 港 珠 石 玉 器 金 銀 首 飾 業 商 會 香 港 圖 書 文 具 業 商 會 港 九 藥 房 總 商 會 工 會 香 港 百 貨 商 業 僱 員 總 會 零 售 商 業 及 成 衣 業 總 工 會 商 品 推 廣 及 零 售 業 僱 員 總 會 零 售 業 從 業 員 協 會 僱 主 機 構 OSIM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太 古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牛 奶 有 限 公 司 永 旺 ( 香 港 )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佐 丹 奴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思 捷 貿 易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馬 莎 有 限 公 司 時 富 集 團 莎 莎 化 粧 品 有 限 公 司 馮 氏 (1937)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裕 華 國 產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優 之 良 品 有 限 公 司 大 昌 行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仁 孚 行 有 限 公 司 永 安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百 麗 環 球 有 限 公 司 周 生 生 集 團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屈 臣 氏 有 限 公 司 時 間 廊 鐘 錶 有 限 公 司 華 潤 萬 家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商 務 印 書 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崇 光 香 港 百 貨 有 限 公 司 堡 獅 龍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縱 橫 二 千 有 限 公 司 鱷 魚 恤 有 限 公 司 4

6 I. 休 息 日 1.1 Q: 僱 員 一 星 期 可 得 多 少 天 休 息 日?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 僱 員, 每 7 天 期 間 可 享 有 不 少 於 1 天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的 定 義 是 在 連 續 不 少 過 24 小 時 內, 僱 員 有 權 不 為 僱 主 工 作 1.2 Q: 僱 主 可 否 安 排 僱 員 相 隔 多 於 7 天 才 放 取 休 息 日 ( 例 如 連 續 工 作 15 天 才 放 取 休 息 日 2 天 )? A: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僱 主 須 於 每 7 天 期 間 給 予 不 少 於 1 天 休 息 日 給 僱 員 但 僱 主 如 得 到 僱 員 的 同 意, 可 另 定 休 息 日 ( 請 參 考 1.3 及 1.7)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應 為 僱 員 提 供 合 理 的 作 息 安 排, 避 免 要 求 僱 員 長 時 間 工 作, 以 保 持 僱 員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質 素, 及 減 少 因 疲 倦 過 度 而 導 致 的 工 業 意 外 請 參 考 由 本 處 出 版 的 休 息 時 段 指 引 1.3 Q: 僱 主 可 否 強 迫 僱 員 於 休 息 日 工 作? A: 不 可 以 除 了 因 機 器 或 工 廠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或 任 何 緊 急 事 故, 否 則 僱 主 不 可 要 求 僱 員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在 這 些 例 外 情 況 下, 僱 主 必 須 另 定 休 息 日 另 定 休 息 日 須 安 排 於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30 天 之 內, 並 須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後 的 48 小 時 內 通 知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的 日 期 1.4 Q: 僱 員 可 否 自 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A: 可 以 除 受 僱 於 工 業 界 的 18 歲 以 下 的 青 年 外, 任 何 僱 員 可 自 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1.5 Q: 休 息 日 是 否 規 定 有 薪? A: 休 息 日 屬 有 薪 或 無 薪, 應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協 定 5

7 1.6 Q: 僱 主 可 否 要 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放 取 休 息 日? A: 不 可 以 僱 員 除 有 權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外, 尚 有 權 享 有 休 息 日 1.7 Q: 僱 主 可 否 更 改 僱 員 的 休 息 日 日 期? A: 在 僱 員 同 意 下, 僱 主 可 另 定 休 息 日, 代 替 原 來 指 定 的 休 息 日 另 定 休 息 日 須 於 同 一 月 份 內 原 定 休 息 日 之 前, 或 原 定 休 息 日 之 後 30 天 內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須 妥 善 記 錄 僱 員 放 取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和 支 付 有 關 薪 酬 的 細 則, 亦 應 將 有 關 資 料 定 期 通 知 僱 員, 以 加 強 管 職 雙 方 在 安 排 休 息 日 方 面 的 溝 通 1.8 Q: 如 僱 員 須 輪 班,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休 息 日? A: 僱 員 的 休 息 日 須 由 僱 主 指 定, 如 僱 員 須 輪 班, 僱 主 須 在 每 個 月 開 始 前 將 該 月 內 各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通 知 僱 員 口 頭 通 知 書 面 通 知 或 張 貼 僱 員 該 月 休 假 表 均 可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須 妥 善 記 錄 僱 員 放 取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和 支 付 有 關 薪 酬 的 細 則, 亦 應 將 有 關 資 料 定 期 通 知 僱 員, 以 加 強 管 職 雙 方 在 安 排 休 息 日 方 面 的 溝 通 1.9 Q: 僱 員 可 否 要 求 放 取 固 定 休 息 日? A: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休 息 日 由 僱 主 指 定, 而 僱 主 可 為 不 同 僱 員 指 定 不 同 的 休 息 日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由 於 業 務 性 質 所 限, 零 售 業 的 僱 主 一 般 未 必 能 為 其 前 線 員 工 安 排 固 定 休 息 日 僱 主 如 須 僱 員 輪 班 工 作, 應 在 僱 員 受 聘 前 說 明, 讓 其 考 慮 此 外,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亦 應 盡 量 以 有 規 律 為 原 則, 安 排 僱 員 的 輪 值 表 1.10 Q: 如 休 息 日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休 息 日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應 安 排 僱 員 於 翌 日 放 取 該 法 定 假 日, 而 該 翌 日 須 並 非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代 替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有 關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或 代 替 假 日 的 區 別, 請 參 考 2.2 ) 6

8 1.11 Q: 如 休 息 日 適 逢 年 假,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年 假 期 間 內 適 逢 休 息 日, 該 日 須 當 作 年 假 計 算, 僱 主 須 為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1.12 Q: 如 休 息 日 適 逢 產 假,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產 假 期 間 的 任 何 休 息 日 皆 作 產 假 的 一 部 分 計 算, 僱 員 無 權 要 求 另 給 額 外 休 息 日 7

9 II. 法 定 假 日 2.1 Q: 一 年 共 有 多 少 天 法 定 假 日? A: 僱 傭 條 例 列 明 一 年 有 下 列 12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 俗 稱 勞 工 假 ): 1 月 1 日 端 午 節 農 曆 年 初 一 農 曆 年 初 二 農 曆 年 初 三 清 明 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中 秋 節 翌 日 國 慶 日 重 陽 節 勞 動 節 冬 節 或 聖 誕 節 ( 由 僱 主 選 擇 ) 2.2 Q: 僱 主 可 否 要 求 僱 員 於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A: 如 果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須 作 出 以 下 的 安 排 :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的 60 天 內 ; 或 在 法 定 假 日 後 的 60 天 內 預 先 通 知 僱 員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在 另 定 假 日 最 少 48 小 時 前 通 知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最 少 48 小 時 前 通 知 僱 員 如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僱 主 可 在 法 定 假 日 或 另 定 假 日 的 30 天 前 後 的 期 間 內 安 排 代 替 假 日 給 僱 員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宜 清 楚 記 錄 僱 員 補 放 法 定 假 日 的 日 期, 亦 應 將 有 關 資 料 通 知 僱 員, 以 加 強 管 職 雙 方 在 安 排 假 日 方 面 的 溝 通 及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2.3 Q: 兼 職 僱 員 可 否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A: 所 有 僱 員, 不 論 其 工 作 時 數, 均 可 享 有 每 年 共 12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至 於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所 需 資 格, 請 參 考 Q: 僱 員 須 加 入 公 司 多 久, 才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A: 所 有 僱 員, 不 論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 即 使 剛 入 職, 亦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至 於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所 需 資 格, 請 參 考 2.5 8

10 2.5 Q: 那 些 僱 員 可 享 有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A: 如 僱 員 在 緊 接 法 定 假 日 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僱 主 最 遲 須 於 法 定 假 日 後 的 第 一 個 發 薪 日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2.6 Q: 零 售 業 僱 員 ( 如 售 貨 員 等 ) 一 般 因 設 佣 金 等 制 度, 每 月 薪 酬 金 額 未 必 相 同, 假 日 薪 酬 應 怎 樣 計 算? A: 假 日 薪 酬 應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假 日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侍 產 假 工 傷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2.7 Q: 零 售 業 一 般 須 於 法 定 假 日 營 業, 人 手 亦 較 緊 張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僱 主 可 否 不 讓 僱 員 放 取 法 定 假 日 而 以 工 資 代 替? A: 不 可 以 僱 主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款 項 代 替 發 放 假 日 給 僱 員 僱 主 如 違 反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僱 主 如 須 僱 員 於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須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 代 替 假 日 給 僱 員, 有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Q: 如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休 息 日,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休 息 日, 僱 主 應 安 排 僱 員 於 翌 日 放 取 該 法 定 假 日, 而 該 翌 日 須 並 非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代 替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有 關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或 代 替 假 日 的 區 別, 請 參 考 2.2 ) 2.9 Q: 如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年 假,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年 假 期 間 內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該 日 須 當 作 年 假 計 算, 僱 主 須 為 僱 員 另 定 法 定 假 日 2.10 Q: 如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產 假, 僱 主 應 怎 樣 安 排? A: 產 假 期 間 的 任 何 法 定 假 日 皆 作 產 假 的 一 部 分 計 算, 僱 員 無 權 要 求 另 給 額 外 假 日 僱 員 如 已 就 該 假 日 獲 付 給 產 假 薪 酬, 則 無 權 要 求 付 給 假 日 薪 酬, 如 並 無 就 該 假 日 獲 付 給 產 假 薪 酬, 而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則 須 就 該 假 日 獲 付 給 假 日 薪 酬 9

11 2.11 Q: 如 法 定 假 日 適 逢 有 薪 病 假, 就 該 日 而 言, 僱 主 應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或 是 疾 病 津 貼? A: 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僱 主 應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該 日 應 視 作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無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亦 不 應 扣 除 僱 員 的 病 假 額 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未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僱 主 則 無 須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即 使 僱 員 符 合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的 資 格, 僱 主 亦 無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僱 員 的 病 假 額 亦 不 應 被 扣 除 10

12 III. 有 薪 年 假 3.1 Q: 兼 職 僱 員 可 否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不 論 職 位 名 稱 或 工 作 性 質, 只 要 是 以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12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3.2 Q: 僱 員 每 年 可 享 多 少 天 有 薪 年 假? A: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12 個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按 僱 員 受 僱 年 資 由 7 天 遞 增 至 最 高 14 天 : 服 務 年 期 可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9 或 以 上 Q: 誰 決 定 年 假 的 日 期? A: 年 假 日 期 應 由 僱 主 在 徵 詢 僱 員 的 意 見 後 指 定 僱 主 須 至 少 在 假 期 開 始 的 14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員 年 假 的 日 期 如 雙 方 同 意, 可 以 較 短 時 間 通 知 3.4 Q: 僱 主 應 安 排 僱 員 於 何 時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在 受 僱 滿 12 個 月 後, 僱 員 須 於 隨 後 12 個 月 內 放 取 應 得 的 有 薪 年 假 3.5 Q: 僱 員 應 得 的 年 假 可 否 分 開 發 放? A: 年 假 須 為 一 段 不 間 斷 的 期 間 但 如 果 僱 員 要 求, 僱 主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給 予 年 假 : 年 假 日 數 不 超 過 10 天 年 假 日 數 超 過 10 天 可 將 不 多 於 3 天 的 假 期 分 開 發 放, 而 餘 下 的 年 假 則 應 連 續 發 放 最 少 連 續 發 放 7 天 年 假, 餘 下 的 年 假 可 分 開 發 放 11

13 3.6 Q: 年 假 薪 酬 應 怎 樣 計 算? A: 每 日 年 假 薪 酬 應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年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侍 產 假 工 傷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3.7 Q: 僱 主 可 否 給 予 僱 員 工 資 以 代 替 年 假? A: 僱 主 不 得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加 入 任 何 條 款, 令 僱 員 放 棄 全 部 或 部 分 年 假, 包 括 支 付 工 資 以 代 替 年 假 的 條 款 然 而, 僱 員 可 選 擇 接 受 款 項 代 替 部 分 年 假, 但 只 限 於 在 法 例 下 享 有 超 逾 10 天 的 年 假 部 分 3.8 Q: 僱 主 如 不 讓 僱 員 放 年 假 或 不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罰 則 為 何? A: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讓 僱 員 放 年 假, 或 僱 主 不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3.9 Q: 僱 員 受 僱 未 滿 一 年 辭 職, 僱 主 是 否 須 按 比 例 給 予 僱 員 年 假 薪 酬? A: 如 僱 員 在 一 個 假 期 年 內 受 僱 滿 3 個 月 但 不 足 12 個 月, 除 因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遭 即 時 解 僱 外, 不 論 以 任 何 理 由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都 可 獲 發 放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3.10 Q: 僱 主 可 否 安 排 僱 員 於 產 假 期 間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A: 不 可 以 有 薪 年 假 是 僱 員 在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有 權 享 有 的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產 假 以 外, 另 獲 給 予 或 須 獲 給 予 的 假 期 12

14 IV. 有 薪 病 假 4.1 Q: 僱 員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A: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1)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 除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如 符 合 下 述 的 規 定,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2) 僱 員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請 參 考 4.3); 及 (3) 僱 員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 請 參 考 4.2 及 4.3) 4.2 Q: 僱 傭 條 例 下, 有 薪 病 假 的 累 積 方 法 是 怎 樣 的? A: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 個 月 內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2 天 有 薪 病 假 日 ; 之 後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可 累 積 4 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可 在 整 個 受 僱 期 間 持 續 累 積, 但 在 任 何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20 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分 為 兩 類 : 第 1 類 是 最 初 累 積 的 36 天, 第 2 類 則 是 其 後 的 84 天 4.3 Q: 放 取 第 1 類 和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條 件 有 什 麼 不 同? A: 放 取 第 1 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條 件 分 別 如 下 : 可 累 積 的 病 假 日 放 取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條 件 總 日 數 第 1 類 36 有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第 2 類 84 放 取 的 病 假 日 數 超 過 第 1 類 病 假 的 尚 餘 日 數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須 出 示 由 僱 員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所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亦 須 提 交 該 證 明 書 的 簽 發 者 所 作 過 的 診 斷 及 治 療 的 簡 略 紀 錄 * 醫 生 證 明 書 須 指 明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日 數, 及 導 致 該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性 質 13

15 4.4 Q: 兼 職 僱 員 可 否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員 不 論 職 位 名 稱 或 受 僱 性 質, 只 要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並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便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請 參 考 4.1) 4.5 Q: 僱 員 剛 入 職 一 個 月 而 放 取 病 假, 可 否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 個 月 內 每 服 務 滿 1 個 月, 便 可 累 積 2 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僱 員 如 於 入 職 滿 1 個 月 時 放 取 連 續 4 天 或 以 上 的 病 假, 並 可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由 於 已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 天, 故 此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期 間 應 可 領 取 2 天 疾 病 津 貼 4.6 Q: 疾 病 津 貼 應 怎 樣 計 算? A: 每 日 疾 病 津 貼 應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日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侍 產 假 工 傷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4.7 Q: 如 僱 員 所 放 取 的 有 薪 病 假 橫 跨 兩 個 工 資 期, 僱 主 可 否 在 僱 員 整 段 病 假 完 畢 後 才 發 放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A: 不 可 以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不 論 僱 員 所 放 取 的 有 薪 病 假 為 期 多 久, 僱 主 都 必 須 於 正 常 發 薪 日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4.8 Q: 僱 主 不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罰 則 為 何? A: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不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14

16 4.9 Q: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正 在 放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A: 除 因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將 其 即 時 解 僱 外, 僱 主 不 可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僱 主 如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必 須 在 終 止 合 約 後 7 天 內 支 付 下 列 款 項 給 僱 員 : (1)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筆 相 等 於 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及 (3) 僱 員 應 得 的 疾 病 津 貼 而 僱 傭 條 例 中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亦 規 定, 僱 員 如 被 不 合 法 及 不 合 理 解 僱, 並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資 格, 可 向 僱 主 提 出 補 償 的 申 索, 補 償 可 包 括 復 職 / 再 次 聘 用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 或 補 償 金 詳 情 請 參 閱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內 僱 傭 保 障 的 章 節 4.10 Q: 僱 員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不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A: 僱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不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如 僱 主 辦 有 經 衞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醫 療 計 劃, 除 非 是 留 院 病 人, 僱 員 無 合 理 解 釋, 拒 絕 接 受 醫 療 計 劃 下 的 公 司 醫 生 診 治 或 不 聽 從 該 等 醫 生 的 指 導 ( 註 : 如 僱 主 所 經 辦 的 認 可 醫 療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由 註 冊 中 醫 給 予 的 治 療, 則 僱 員 仍 可 選 擇 向 任 何 註 冊 中 醫 求 診 依 照 同 樣 原 則, 如 僱 主 所 經 辦 的 認 可 醫 療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牙 醫 給 予 的 治 療, 僱 員 仍 可 選 擇 向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牙 醫 求 診 ) 病 假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而 僱 員 可 享 有 該 假 日 薪 酬 ; 僱 員 不 宜 工 作 是 因 其 嚴 重 和 故 意 的 不 當 行 為 所 導 致 ; 或 僱 員 因 工 受 傷,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可 獲 得 補 償 15

17 4.11 Q: 僱 主 須 保 存 那 些 有 關 病 假 紀 錄 的 資 料? A: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僱 主 須 保 存 下 列 紀 錄 : 每 名 僱 員 開 始 及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日 期 ; 每 名 僱 員 所 累 積 的 全 部 有 薪 病 假 日, 包 括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總 數 ; 每 名 僱 員 曾 享 用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及 從 第 1 類 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中 扣 除 的 紀 錄 ; 及 每 名 僱 員 曾 領 取 的 疾 病 津 貼, 及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期 上 述 紀 錄 必 須 於 僱 員 放 畢 有 薪 病 假 復 工 後 7 天 內 由 僱 員 簽 署, 僱 員 並 有 權 查 看 病 假 紀 錄 4.12 Q: 如 有 薪 病 假 日 適 逢 法 定 假 日, 僱 員 可 否 就 該 日 獲 得 疾 病 津 貼? A: 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僱 主 應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該 日 應 視 作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無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亦 不 應 扣 除 僱 員 的 病 假 額 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未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3 個 月, 僱 主 則 無 須 支 付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給 僱 員 即 使 僱 員 符 合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的 資 格, 僱 主 亦 無 須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僱 員 的 病 假 額 亦 不 應 扣 除 4.13 Q: 僱 主 可 否 安 排 僱 員 於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A: 不 可 以 由 於 疾 病 或 損 傷 以 致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期 間, 不 得 計 算 為 年 假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該 期 間 在 年 假 開 始 後 方 出 現 16

18 V. 產 假 5.1 Q: 那 些 僱 員 可 享 有 產 假? A: 女 性 僱 員, 不 論 職 位 名 稱 或 受 僱 性 質, 只 要 在 產 假 開 始 前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為 僱 主 服 務, 並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便 可 享 有 以 下 期 間 的 產 假 : 連 續 10 星 期 的 產 假 ; 若 分 娩 日 期 較 預 產 期 遲, 僱 員 可 享 有 一 段 日 數 相 等 於 預 產 期 翌 日 起 至 實 際 分 娩 日 為 止 的 額 外 產 假 ; 如 僱 員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最 多 可 額 外 休 假 4 星 期 5.2 Q: 僱 員 要 符 合 甚 麼 條 件 才 可 享 有 產 假 薪 酬? A: 如 僱 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便 可 享 有 10 星 期 的 產 假 薪 酬 : 在 所 訂 定 的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40 星 期 ;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例 如 向 僱 主 出 示 證 實 懷 孕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及 如 僱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已 向 僱 主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僱 主 須 在 正 常 糧 期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5.3 Q: 產 假 薪 酬 應 如 何 計 算? A: 每 日 產 假 薪 酬 應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產 假 首 日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5.4 Q: 僱 員 如 生 育 第 三 名 或 以 上 小 孩, 是 否 仍 享 有 產 假? A: 僱 傭 條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僱 員 生 育 次 數 會 影 響 其 放 產 假 的 權 利, 故 此, 不 論 懷 孕 僱 員 生 育 次 數 如 何, 女 性 僱 員 只 要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便 可 享 有 產 假 ( 請 參 考 5.1) 及 10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 請 參 考 5.2) 5.5 Q: 僱 主 可 否 不 讓 懷 孕 僱 員 放 產 假? A: 不 可 以 僱 主 不 讓 懷 孕 僱 員 放 產 假 或 拒 絕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17

19 5.6 Q: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驗 而 缺 勤, 僱 主 是 否 須 要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A: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驗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如 有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及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請 參 考 4.1) 5.7 Q: 懷 孕 僱 員 可 在 甚 麼 時 候 開 始 放 產 假? A: 僱 員 可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選 擇 在 預 產 期 前 2 至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如 僱 員 沒 有 提 出 要 求, 或 未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則 須 在 預 產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如 僱 員 在 未 開 始 放 產 假 前 已 分 娩, 則 以 分 娩 日 為 產 假 開 始 的 日 期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應 與 僱 員 多 作 溝 通, 以 確 保 訂 定 產 假 日 期 時 能 同 時 兼 顧 業 務 及 僱 員 本 身 的 需 要 5.8 Q: 僱 主 可 否 因 業 務 需 要, 安 排 僱 員 在 預 產 期 前 多 於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A: 不 可 以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產 假 應 於 預 產 期 前 4 至 2 星 期 開 始 如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便 應 在 預 產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 請 參 考 5.7) 5.9 Q: 僱 主 可 否 安 排 僱 員 分 開 放 取 其 產 假? ( 例 如 僱 主 讓 僱 員 於 預 產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但 產 後 的 6 星 期 則 須 分 開 發 放, 先 放 4 星 期, 之 後 要 求 僱 員 復 工 一 段 時 期 後, 才 容 許 其 放 取 餘 下 的 2 星 期 產 假?) A: 不 可 以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產 假 必 須 是 一 段 10 星 期 的 連 續 期 間, 不 可 以 分 開 發 放 5.10 Q: 產 假 期 間 適 逢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僱 主 應 怎 樣 處 理? A: 在 產 假 期 間 的 任 何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皆 視 作 產 假 的 一 部 分 計 算, 女 性 僱 員 如 已 就 該 假 日 獲 付 給 產 假 薪 酬, 則 無 權 要 求 付 給 假 日 薪 酬 如 該 僱 員 未 有 資 格 享 有 產 假 薪 酬, 她 若 符 合 領 取 法 定 假 日 工 資 的 規 定, 可 享 有 該 法 定 假 日 之 全 日 工 資 5.11 Q: 僱 主 可 否 安 排 僱 員 於 產 假 期 間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A: 不 可 以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產 假 是 女 性 僱 員 有 權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以 外 另 須 獲 給 予 的 假 期 18

20 5.12 Q: 僱 傭 條 例 有 沒 有 規 定 僱 主 須 怎 樣 保 存 有 關 僱 員 所 放 取 產 假 的 資 料? A: 有 僱 傭 條 例 規 定, 僱 主 須 保 存 有 關 僱 員 所 放 取 產 假 的 日 期 及 所 獲 付 給 產 假 薪 酬 的 資 料 分 娩 假 期 紀 錄 的 法 定 表 格 如 下 : 姓 名 開 始 僱 用 日 期 假 期 分 娩 前 分 娩 後 平 均 工 資 每 月 / 每 日 支 付 工 資 支 付 數 目 支 付 日 期 * 有 關 表 格 可 於 以 下 勞 工 處 網 頁 下 載 : 19

21 VI. 生 育 保 障 6.1 Q: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A: 如 懷 孕 僱 員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則 僱 主 由 僱 員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產 假 結 束 而 應 復 工 之 日 為 止, 不 得 解 僱 該 僱 員 : 僱 員 按 照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及 僱 員 已 向 僱 主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如 僱 員 在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前 已 被 僱 主 解 僱, 她 可 在 緊 接 解 僱 通 知 後 立 即 提 交 懷 孕 通 知 予 僱 主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撤 回 解 僱 該 僱 員 的 決 定 僱 主 只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或 如 僱 傭 合 約 有 明 確 協 定 有 試 用 期, 僱 主 可 在 不 多 於 12 星 期 的 試 用 期 內 解 僱 僱 員 但 僱 主 不 得 由 於 僱 員 懷 孕 而 解 僱 她 有 關 僱 主 違 法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的 罰 則, 請 參 考 Q: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若 僱 主 違 法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罰 則 怎 樣?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僱 主 如 違 法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可 被 刑 事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必 須 在 終 止 合 約 後 7 天 內 支 付 下 列 款 項 給 僱 員 : (1)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筆 相 等 於 1 個 月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及 (3) 假 如 僱 員 繼 續 受 僱 便 會 有 資 格 領 取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支 付 僱 員 10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而 僱 傭 條 例 中 僱 傭 保 障 部 分 亦 規 定, 僱 員 如 被 不 合 法 及 不 合 理 解 僱, 並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資 格, 可 向 僱 主 提 出 補 償 的 申 索, 補 償 可 包 括 復 職 / 再 次 聘 用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及 / 或 補 償 金 詳 情 請 參 閱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內 僱 傭 保 障 的 章 節 20

22 6.3 Q: 僱 傭 條 例 對 指 派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給 懷 孕 僱 員 方 面, 有 何 規 定? A: 僱 傭 條 例 的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 懷 孕 僱 員 向 僱 主 提 交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不 適 宜 處 理 重 物 在 會 產 生 對 懷 孕 有 害 的 氣 體 的 地 方 工 作 或 處 理 其 他 會 損 害 懷 孕 的 工 作 後, 僱 主 不 得 將 該 等 工 作 分 派 給 該 僱 員 如 僱 員 正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僱 主 必 須 在 14 天 內 將 僱 員 調 職 僱 主 可 在 收 到 僱 員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14 天 內 自 費 安 排 僱 員 接 受 另 一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的 檢 查 如 僱 員 因 上 述 理 由 被 調 離 本 身 的 工 作 而 令 收 入 有 所 改 變, 該 僱 員 的 產 假 薪 酬 或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賠 償, 應 以 僱 員 在 調 離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或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為 計 算 基 礎 6.4 Q: 僱 主 如 違 反 有 關 禁 止 指 派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工 作 給 懷 孕 僱 員 的 規 定, 罰 則 怎 樣? A: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21

23 VII. 侍 產 假 7.1 Q: 享 有 侍 產 假 的 資 格 為 何? A: 男 性 僱 員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便 可 就 其 配 偶 / 伴 侶 每 次 分 娩 享 有 3 天 侍 產 假 : (a) 初 生 嬰 兒 的 父 親 或 有 嬰 兒 即 將 出 生 的 男 僱 員 ; (b)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及 (c) 已 按 法 例 的 規 定 通 知 僱 主 7.2 Q: 法 例 對 如 何 通 知 僱 主 放 取 侍 產 假 有 何 規 定? A: 僱 主 必 須 : (a) 在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前 最 少 3 個 月 通 知 僱 主 他 打 算 放 取 侍 產 假 ( 在 此 階 段 無 規 定 須 訂 明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 及 (b)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前 通 知 僱 主 他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如 僱 員 沒 有 給 予 僱 主 上 述 3 個 月 的 預 先 通 知, 則 必 須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前 最 少 5 天 通 知 僱 主 他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確 實 日 期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須 給 予 僱 主 一 份 由 僱 員 簽 署 的 書 面 陳 述, 述 明 嬰 兒 母 親 的 姓 名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或 確 實 出 生 日 期, 以 及 僱 員 為 嬰 兒 的 父 親 * 相 關 的 書 面 陳 述 樣 本 見 勞 工 處 網 頁 : Q: 法 定 侍 產 假 應 於 何 時 放 取? A: 合 資 格 的 男 性 僱 員 可 在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前 的 4 星 期 至 嬰 兒 的 實 際 出 生 日 期 當 日 起 計 10 星 期 的 期 間 內 放 取 侍 產 假 僱 員 可 一 次 過 放 取 3 天 侍 產 假, 或 分 開 逐 日 放 取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提 示 : 僱 主 應 與 僱 員 多 作 溝 通, 以 確 保 訂 定 侍 產 假 日 期 時 能 同 時 兼 顧 業 務 及 僱 員 本 身 的 需 要 22

24 7.4 Q: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款 額 為 何? A: 每 日 侍 產 假 薪 酬 應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有 關 侍 產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僱 員 連 續 多 於 一 天 放 侍 產 假, 則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首 天 侍 產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侍 產 假 工 傷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7.5 Q: 怎 樣 可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A: 男 性 僱 員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便 可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 (a) 在 緊 接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日 子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不 少 於 40 個 星 期 ; 及 (b) 在 法 例 規 定 的 期 限 前 ( 詳 情 請 參 閱 問 題 7.7), 向 僱 主 提 供 嬰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其 上 記 有 僱 員 的 姓 名, 顯 示 他 為 嬰 兒 的 父 親 7.6 Q: 如 嬰 兒 出 生 時 已 死 亡 或 在 出 生 後 死 亡, 因 而 沒 有 出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是 否 仍 可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A: 如 嬰 兒 出 生 時 已 死 亡 或 在 出 生 後 死 亡, 因 而 沒 有 出 生 證 明 書, 只 要 僱 員 能 出 示 嬰 兒 母 親 確 曾 產 下 嬰 兒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以 及 在 僱 主 要 求 下 提 供 相 關 的 書 面 陳 述, 仍 可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 有 關 嬰 兒 出 生 時 已 死 亡 或 在 出 生 後 死 亡 的 書 面 陳 述 樣 本 勞 工 處 網 頁 : Q: 僱 員 須 何 時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給 僱 主, 以 享 有 侍 產 假 薪 酬? A: 僱 員 須 在 以 下 日 期 前, 向 僱 主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a) 在 放 取 首 天 侍 產 假 後 的 12 個 月 內 ; 或 (b) 如 僱 員 已 停 止 受 僱 於 該 僱 主, 於 停 止 受 僱 後 6 個 月 內 23

25 7.8 Q: 僱 主 應 何 時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如 僱 員 分 3 天 放 侍 產 假,3 天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款 額 是 否 須 劃 一 計 算? A: 僱 主 須 在 僱 員 已 放 取 侍 產 假 並 已 提 交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後,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如 僱 員 在 已 放 侍 產 假 一 段 期 間 後 才 提 交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僱 主 有 權 待 僱 員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後 的 下 一 個 發 薪 日, 才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如 僱 員 在 放 侍 產 假 前 已 提 交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僱 主 應 在 僱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後 的 下 一 個 發 薪 日,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由 於 3 天 侍 產 假 可 分 開 放 取, 僱 主 可 因 應 僱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及 提 交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的 時 間,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有 關 侍 產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僱 員 在 不 同 的 工 資 期 放 侍 產 假, 其 侍 產 假 薪 酬 應 按 以 上 原 則 計 算, 而 並 非 劃 一 計 算 例 子 : 假 若 僱 員 的 薪 酬 是 月 薪 計, 而 他 每 月 的 工 資 會 於 下 月 初 發 放, 如 他 在 3 月 放 了 1 天 侍 產 假, 在 4 月 提 交 了 嬰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在 5 月 放 了 餘 下 的 2 天 侍 產 假 : 僱 員 在 3 月 放 的 1 天 侍 產 假, 有 關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可 連 同 4 月 份 的 薪 金 ( 由 於 僱 員 在 4 月 才 提 交 嬰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在 5 月 初 的 發 薪 日 支 付 僱 員 在 5 月 放 的 2 天 侍 產 假, 由 於 僱 員 已 在 4 月 提 交 了 嬰 兒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有 關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須 連 同 5 月 份 的 薪 金 在 6 月 初 的 發 薪 日 支 付 24

26 查 詢 勞 工 處 查 詢 熱 線 : (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勞 工 處 網 頁 : 親 臨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 其 他 機 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電 話 : 傳 真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電 話 : 傳 真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電 話 : 傳 真 : 年 5 月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譯本)

(譯本) 檔 案 編 號 :CSBCR/DP/4-075-002/4-3 Pt. 5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可 獲 退 休 福 利 的 公 務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架 構 修 訂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引 言 1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通 過 附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FORM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Microsoft Word - 30410_1304_ 頁 次 :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驗 船 師 引 水 人 第 一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8(2) 條 就 註 冊 中 醫 陳 通 進 行 研 訊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3 月 2 日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45 分 研 訊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被 告 人 姓 名 : 註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答客問

答客問 強 積 金 網 上 查 詢 服 務 答 客 問 第 一 部 份 : 登 入 版 面 Q1. 計 劃 編 號 (Scheme No) 是 什 麼? A1. 每 一 個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僱 主 或 成 員 均 有 一 個 計 劃 編 號, 您 可 於 交 通 銀 行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函 件 上 找 到 Q1. 登 入 名 稱 (Login ID) 是 什 麼? A2. 如 果 您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sle cover 1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RSC - CSB Circular _Chin_ _final_

Microsoft Word - PRSC - CSB Circular _Chin_ _final_ 檔 號 :AP/5-090-005/24-4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3/2015 號 ( 注 意..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職 系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