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务 员 考 试 公 安 基 础 知 识 大 纲 要 点 警 察 的 含 义 警 察 是 具 有 武 装 性 质 的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保 卫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行 政 力 量 警 察 的 产 生 的 条 件 第 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私 有 制 的 产 生, 是 警 察 产 生 的 经 济 条 件 第 二, 阶 级 矛 盾 和 统 治 阶 级 内 部 矛 盾 的 不 可 调 和 性, 是 警 察 产 生 的 阶 级 条 件 第 三, 维 护 统 治 秩 序 与 惩 罚 犯 罪 的 客 观 需 要, 是 警 察 产 生 的 社 会 条 件 第 四, 国 家 机 器 的 形 成, 是 警 察 产 生 的 政 治 条 件 近 代 警 察 与 古 代 警 察 有 以 下 几 点 区 别 : 第 一, 近 代 警 察 的 职 能 是 独 立 的, 警 察 职 能 主 要 集 中 于 警 察 机 关 第 二, 近 代 警 察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形 成 专 职 的 警 察 队 伍, 成 为 国 家 庞 大 的 专 政 工 具 之 一, 行 使 专 门 职 权 第 三, 近 代 警 察 强 调 了 法 制 第 四, 近 代 警 察 有 统 一 的 制 式 服 装, 古 代 警 察 则 没 有 专 门 的 服 装 警 察 的 本 质 警 察 是 国 家 政 权 中 按 照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依 靠 暴 力 的 强 制 的 特 殊 的 手 段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与 社 会 秩 序 的 武 装 性 质 的 行 政 力 量 警 察 本 质 的 特 点 有 : 第 一, 鲜 明 的 阶 级 性 第 二, 手 段 的 多 样 性 第 三, 任 务 的 广 泛 性 警 察 的 基 本 职 能 警 察 的 职 能, 是 指 警 察 的 社 会 效 能 和 作 用 警 察 的 政 治 镇 压 职 能 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构 成 了 警 察 的 基 本 职 能
公 安 机 关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重 要 工 具, 这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阶 级 属 性, 也 是 它 的 根 本 属 性 公 安 机 关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专 政 职 能 和 民 主 职 能, 它 集 中 反 映 了 公 安 机 关 作 为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工 具 这 一 根 本 属 性 的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的 专 政 职 能,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敌 对 势 力 敌 对 分 子 和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镇 压 制 裁 改 造 和 监 督 的 社 会 效 能 公 安 机 关 的 宗 旨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公 安 机 关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重 要 工 具, 是 国 家 治 安 行 政 和 刑 事 执 法 机 关, 担 负 着 打 击 犯 罪 保 护 人 民 的 重 要 职 责 人 民 是 国 家 的 主 人,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利 属 于 人 民 公 安 机 关 是 人 民 的 公 安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利 是 人 民 赋 予 的, 它 执 行 人 民 的 意 志, 维 护 人 民 的 利 益 因 此,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是 公 安 机 关 性 质 的 必 然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的 任 务,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国 家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管 理 范 围 内, 为 实 现 一 定 的 目 标 所 进 行 的 工 作 内 容 公 安 机 关 的 基 本 任 务 : 一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 二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 三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人 身 自 由 ; 四 保 护 公 共 财 产 和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 五 预 防 制 止 和 惩 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在 管 辖 范 围 内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公 安 机 关 的 职 责 由 公 安 机 关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所 确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职 责 具 有 法 律 性 有 限 性 责 任 性 等 特 点 治 安 警 察 是 负 责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的 人 民 警 察 户 籍 警 察 是 负 责 管 理 户 籍 掌 握 户 口 动 态 等 户 政 工 作 的 人 民 警 察 刑 事 警 察 简 称 刑 警, 是 负 责 刑 事 案 件 侦 破 工 作 的 人 民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简 称 交 警, 是 负 责 维 护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秩 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民 警 察 外 事 警 察 是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安 全, 对 进 出 我 国 ( 边 ) 境 的 外 国 人 ( 包 括 无 国 籍 人 ) 和 我 国 公 民 进 行 管 理 的 人 民 警 察 人 民 警 察 巡 逻 警 察 简 称 巡 警, 是 指 在 一 定 路 线 或 一 定 地 段 用 巡 逻 方 式 进 行 勤 务 活 动 的 警 察 督 察 警 察 是 对 公 安 机 关 的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的 边 防 警 察 是 负 责 维 护 我 国 边 境 地 区 的 社 会 治 安, 处 理 边 境 涉 外 事 务 的 人 民 警 察 消 防 警 察 是 同 火 灾 作 斗 争 的 人 民 警 察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利,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为 履 行 职 责, 依 法 采 取 的 权 威 性 措 施 和 手 段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利 的 特 点 :1 法 定 性 2 强 制 性 3 特 许 性 4 单 向 性 治 安 行 政 处 置 权,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消 防 管 理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特 种 行 业 管 理 和 出 入 境 管 理 等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为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人 物 事 场 所 采 取 的 一 种 权 利 行 为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权, 是 公 安 机 关 对 不 履 行 治 安 法 规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或 者 危 及 社 会 秩 序, 情 节 轻 微,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行 为,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法 规 的 规 定 实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治 安 监 督 检 查 权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应 负 治 安 责 任 的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及 个 人 实 施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的 权 力 之 一 劳 动 教 养, 是 指 对 有 违 法 行 为 或 轻 微 犯 罪 行 为 且 屡 教 不 改, 而 又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人 实 行 强 制 性 教 育 改 造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一 种 方 法 行 政 治 安 强 制 权,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依 法 进 行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和 实 施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时, 为 达 到 使 行 为 人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或 接 受 处 罚 的 目 的, 对 不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或 不 服 从 治 安 行 政 处 罚 的 人 所 采 取 的 人 身 和 物 品 的 强 制 手 段 刑 事 强 制 权 是 为 了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顺 利 进 行, 由 公 安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行 使 的 强 制 权 利 紧 急 状 态 处 置 权,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对 突 发 的 重 大 暴 力 犯 罪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和 重 大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依 法 采 取 的 非 常 措 施 紧 急 排 险 权,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紧 急 处 置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或 平 息 叛 乱 时,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所 采 取 的 非 常 措 施 措 施 戒 严, 一 般 是 指 战 时 或 平 时 面 临 重 大 紧 急 事 件, 为 了 维 护 政 治 稳 定 所 采 取 的 非 常 公 安 工 作 是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依 据 党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保 卫 国 家 安 全 与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专 门 工 作 是 由 人 民 警 察 一 国 家 的 名 义 按 国 家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进 行 社 会 行 政 管 理, 执 行 国 家 意 志, 维 护 工 人 阶 级 和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的 活 动 国 家 安 全, 即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 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不 受 侵 犯, 我 国 的 国 家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不 受 侵 犯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是 指 由 法 律 法 规 主 要 是 刑 法 治 安 管 理 出 发 条 例 以 及 其 他 治 安 法 规 所 确 认 和 维 护 的 社 会 秩 序 刑 事 侦 察 工 作 是 指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专 门 调 查 方 法 和 强 制 性 措 施, 揭 露 打 击 和 防 范 刑 事 犯 罪 的 一 项 专 门 工 作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治 安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即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据 公 安 法 律 法 规 所 从 事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公 共 秩 序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指 对 人 群 聚 集 或 进 行 公 众 活 动 的 公 共 场 所 治 安 秩 序 的 管 理 工 作, 如 对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文 娱 或 体 育 场 所 商 场 集 贸 市 场 展 览 馆 场, 以 及 公 园 风 景 区 等 场 所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工 作 特 种 行 业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对 旅 店 业 刻 字 业 印 刷 业 旧 物 收 购 寄 卖 业, 以 及 出
租 汽 车 等 行 业 进 行 治 安 管 理, 以 防 止 和 发 现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旅 客 应 出 丑 ) 保 卫 工 作 保 卫 工 作 主 要 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的 公 安 保 卫 工 作,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公 安 工 作 整 体 上 的 主 要 特 点 : 一 阶 级 性 和 社 会 性 相 结 合 ; 二 隐 蔽 性 和 公 开 性 相 结 合 ; 三 打 击 与 保 护 相 结 合 ; 四 强 制 性 与 教 育 性 相 结 合 ; 五 集 中 性 与 分 散 性 相 结 合 ; 六 政 策 性 与 法 律 性 相 结 合 公 安 公 开 工 作, 是 指 直 接 以 公 安 机 关 的 名 义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身 份, 采 取 被 对 方 了 解 认 识 直 至 使 对 方 配 合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开 展 的 工 作 作 秘 密 工 作, 是 指 为 了 不 使 对 方 察 觉 或 了 解 意 图, 采 取 秘 密 的 措 施 手 段 开 展 的 工 公 安 专 业 工 作 的 特 点 : 一 复 杂 性 ; 二 艰 苦 性 ; 三 危 险 性 ; 四 易 受 腐 蚀 性 党 对 公 安 工 作 绝 对 领 导 的 含 义 : 坚 持 党 对 公 安 工 作 绝 对 领 导 是 公 安 工 作 的 根 本 原 则, 具 体 包 括 如 下 两 个 方 面 的 含 义 : 一 在 我 国 的 各 种 政 治 力 量 中, 只 能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公 安 工 作 ; 二 公 安 机 关 服 从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必 须 是 绝 对 的 无 条 件 的 全 面 的 和 直 接 的, 坚 持 党 对 公 安 工 作 绝 对 领 导 的 途 径 : 一 政 治 领 导 ; 二 思 想 领 导 ; 三 组 织 领 导 ;
四 决 策 领 导 ; 五 法 制 领 导 群 众 路 线 是 公 安 工 作 的 根 本 路 线, 是 公 安 工 作 实 行 的 一 切 为 了 群 众, 一 切 依 靠 群 众, 从 群 众 中 来, 到 群 众 中 去 的 工 作 路 线 它 是 在 公 安 工 作 中 服 务 群 众 保 护 群 众 宣 传 群 众 组 织 群 众, 依 靠 群 众 的 理 论 原 则 制 度 和 方 法 的 总 称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是 公 安 工 作 中 党 的 领 导 公 安 机 关 和 人 民 群 众 三 者 有 机 结 合 的 新 形 式, 是 公 安 工 作 党 委 领 导 的 根 本 原 则 和 群 众 路 线 在 新 形 势 下 的 新 发 展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内 容 的 要 点 : 第 一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领 导 力 量 是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 第 二 综 合 治 理 的 实 施 力 量 是 综 合 性 的 ; 第 三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手 段 和 措 施 是 综 合 性 的 ; 第 四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目 标 也 是 综 合 性 的 改 造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任 务 :1 打 击 ;2 防 范 ;3 教 育 ;4 管 理 ;5 建 设 ;6 公 安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 坚 持 专 门 机 关 与 广 大 群 众 相 结 合 是 公 安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 是 指 党 政 或 国 家 为 实 现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目 标 而 确 定 的 行 动 准 则, 具 有 强 烈 的 指 导 规 范 调 整 作 用 公 安 政 策 是 党 和 国 家 的 意 志 在 公 安 工 作 中 的 体 现, 是 党 和 国 家 为 实 现 公 安 工 作 任 务 而 规 定 的 指 导 公 安 工 作 的 政 治 原 则 公 安 政 策 的 作 用 : 1 指 导 作 用
2 规 范 作 用 3 调 整 作 用 严 肃 与 谨 慎 相 结 合 的 含 义 严 肃, 就 是 执 法 必 严, 使 应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犯 罪 分 子 不 能 逃 避 法 律 的 制 裁 谨 慎, 就 是 重 证 据, 重 调 查 研 究, 不 得 草 率, 防 止 偏 差, 实 行 严 格 审 批 制 度 监 督 制 度, 坚 持 有 错 必 究 惩 办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精 神 惩 办 并 不 是 一 律 要 严 惩, 而 是 依 法 定 罪 量 刑, 既 根 据 犯 罪 分 子 的 犯 罪 事 实 情 节 危 害 以 及 认 罪 悔 改 的 态 度, 分 清 主 次, 区 别 对 待 宽 大 也 不 是 宽 大 无 边, 而 是 按 刑 法 规 定, 对 那 些 社 会 危 害 不 大, 能 够 认 罪 悔 改 的 犯 罪 分 子, 实 行 宽 大 处 理 依 法 从 重 从 快 惩 处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政 策 的 含 义 : 所 谓 依 法 从 重, 是 指 依 照 刑 法 的 规 定, 在 量 刑 幅 度 以 内 从 重 处 刑 所 谓 依 法 从 快, 是 指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在 审 理 案 件 的 时 限 以 内 迅 速 地 审 结 案 件 依 法 从 重 从 快 惩 处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政 策 的 必 要 性 依 法 从 重 从 快 惩 处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是 维 护 稳 定 和 巩 固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的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需 要 ; 是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需 要 ; 是 团 结 教 育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密 切 党 与 人 民 群 众 血 肉 联 系, 密 切 警 民 关 系 的 需 要 ; 是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需 要 公 安 刑 事 执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1 依 靠 群 众 的 原 则 2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3 对 一 切 公 民 在 适 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则 4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分 工 责 任, 互 相 配 合, 互 相 制 约 的 原 则 5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刑 事 诉 讼 应 当 接 受 监 督 的 原 则
6 重 证 据 重 调 查 研 究 的 原 则 7 保 障 诉 讼 参 与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原 则 8 尊 重 各 民 族 公 民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诉 讼 的 权 利 的 原 则 9 各 地 区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加 强 协 作 和 配 合 的 原 则 10 我 国 公 安 机 关 同 外 国 警 察 机 关 之 间 开 展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的 原 则 问 讯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侦 察 人 员 为 了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审 问 的 一 种 诉 讼 活 动 询 问 证 人 是 指 侦 察 人 员 依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以 言 词 方 式 想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进 行 询 查 的 一 项 诉 讼 活 动 勘 验 检 查 是 指 侦 察 人 员 对 与 犯 罪 有 关 的 场 所 物 品 人 身 尸 体 进 行 实 地 观 察 检 验, 以 发 现 和 收 集 犯 罪 活 动 所 遗 留 的 痕 迹 和 物 品 的 诉 讼 活 动 现 场 检 验 指 侦 察 人 员 对 犯 罪 现 场 进 行 观 察 摄 像 拍 照, 对 现 场 遗 留 的 与 犯 罪 有 关 的 物 品 进 行 提 取 保 全 活 动 物 证 检 验 指 侦 察 人 员 对 收 集 到 的 物 证 进 行 检 验 核 对, 确 定 其 特 征, 进 而 确 定 该 物 证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作 用 的 活 动 尸 体 检 验 指 通 过 尸 体 解 剖 和 尸 体 检 验, 确 定 死 亡 时 间 死 亡 原 因 致 死 工 具 致 死 方 法 等, 以 分 析 案 情 获 取 证 据 的 一 种 侦 察 方 法 人 身 检 查 为 确 定 被 害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某 些 特 征 伤 害 情 况 生 理 状 态 及 病 理 状 态, 侦 察 机 关 可 以 对 其 人 身 进 行 检 查 侦 察 试 验 指 为 了 查 明 或 确 定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某 一 事 实 或 情 节 在 某 种 条 件 下 能 否 发 生 或 如 何 发 生, 而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将 该 事 实 或 情 节 人 为 的 加 以 重 演 的 一 种 侦 察 方 法
搜 查 是 指 为 了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查 获 犯 罪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及 可 能 隐 藏 犯 罪 或 者 犯 罪 证 据 的 人 的 身 体 物 品 住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地 方 进 行 搜 索 和 检 查 一 种 侦 察 方 法 扣 押 物 证 证 书 是 指 侦 察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收 取 和 扣 留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物 品 文 件 的 鉴 定 是 指 侦 察 机 关 为 了 查 明 案 情, 指 派 或 聘 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对 案 件 中 的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鉴 别 判 断, 并 作 成 鉴 定 结 论 的 诉 讼 活 动 通 缉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侦 察 过 程 中, 对 应 当 逮 捕 而 在 逃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通 令 缉 拿 归 案 的 一 种 侦 察 方 法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为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顺 利 进 行, 依 法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加 以 限 制 的 各 种 强 制 方 法 拘 传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到 案 接 受 讯 问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取 保 候 审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对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责 令 其 提 出 保 证 人 或 交 纳 保 证 金, 保 证 其 不 逃 避 侦 察 和 审 判, 并 随 叫 随 到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监 视 居 住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限 令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不 得 离 开 住 处 或 指 定 的 居 所, 并 限 制 其 行 动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拘 留 指 公 安 机 关 民 检 察 院 对 现 行 犯 或 重 大 嫌 疑 分 子, 在 法 定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临 时 采 取 的 限 制 其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种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逮 捕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民 检 察 院 和 人 民 法 院 为 了 防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逃 避 或 妨 碍 侦 察 和 审 判 的 进 行, 依 法 采 取 的 剥 夺 其 人 身 自 由 予 以 羁 押 的 一 种 强 制 方 法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依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从 而 直 接 影 响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对 外 部 事 务 的 管 理 活 动 公 安 行 政 处 罚 公 安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对 违 反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实 施 的 行 政 制 裁 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是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在 公 安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采 取 强 制 手 段 限 制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行 使 某 种 权 利 或 者 强 制 其 履 行 某 种 义 务 的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公 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的 已 发 生 效 力 的 执 行 性 行 政 决 定 时,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其 履 行 的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概 念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行 为 人 依 法 剥 夺 其 人 身 自 由 财 产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行 政 处 罚 拘 留 即 治 安 拘 留 行 政 拘 留,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人 强 制 关 押 在 专 门 处 所,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剥 夺 其 人 身 自 由 以 示 惩 戒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方 法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是 指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侵 犯
公 私 财 产,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应 当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指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所 保 护 的, 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所 侵 害 的 社 会 关 系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指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所 保 护 的,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各 种 客 观 事 实, 包 括 危 害 行 为 危 害 结 果, 以 及 实 施 危 害 行 为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法 对 象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指 实 施 了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当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主 观 要 件 是 指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主 体 对 其 所 实 施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所 持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心 里 态 度 劳 动 教 养, 是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经 处 罚 仍 不 改 悔, 或 者 有 轻 微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但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所 实 施 的 强 制 性 教 育 改 造 的 行 政 措 施 收 容 教 育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卖 淫 嫖 娼 人 员 集 中 进 行 法 律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组 织 参 加 生 产 以 及 进 行 性 病 检 查 治 疗 的 行 政 强 制 教 育 措 施 强 制 戒 毒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成 瘾 人 员,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通 过 行 政 措 施 对 其 强 制 进 行 药 物 治 疗 心 里 治 疗 和 法 制 教 育 道 德 教 育, 使 其 戒 除 毒 瘾 的 一 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收 容 教 养 是 指 对 不 满 16 周 岁 而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少 年 犯 罪 人 员, 集 中 进 行 文 化 教 育 法 律 教 育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的 一 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公 安 执 法 监 督, 是 指 法 律 授 权 的 机 关 以 及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的 活 动 和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所 实 施 的 监 督 督 察 制 度, 是 公 安 机 关 督 察 机 构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和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制 度 法 制 部 门 的 监 督,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的 法 制 部 门 代 表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对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本 级 公 安 机 关 所 属 业 务 部 门 派 出 机 构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的 执 法 活 动 实 施 的 监 督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提 出 申 请, 由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对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和 决 定 的 活 动 公 安 赔 偿,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由 国 家 承 担 的 赔 偿 公 安 行 政 赔 偿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违 法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国 家 承 担 的 赔 偿 公 安 刑 事 赔 偿,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违 法 行 使 侦 查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由 国 家 承 担 的 赔 偿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的 监 督,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行 政 监 察 监 督, 是 指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以 及 决 定 命 令 的 情 况 和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所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检 察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过 行 使 检 察 权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遵 守 和 执 行 法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的 法 律 监 督 立 案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立 案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监 督 审 查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对 公 安 机 关 侦 察 终 结 移 送 起 诉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依 法 作 出 提 起 公 诉 或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活 动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行 使 行 政 审 判 权,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促 使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行 政 的 监 督 形 式 社 会 监 督, 是 指 来 自 国 家 机 关 以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就 是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纪 律 上 作 风 上 工 作 能 力 上 加 强 教 育 和 训 练, 按 照 依 法 治 警 从 严 治 警 的 方 针, 严 格 教 育 严 格 训 练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纪 律, 把 公 安 队 伍 建 设 成 忠 实 可 靠 训 练 有 素 业 务 精 通 纪 律 严 明 作 风 过 硬, 能 够 统 一 指 挥 快 速 反 应 秉 公 执 法, 能 够 应 付 政 治 事 件 和 治 安 事 件 的 有 坚 强 战 斗 力 的 队 伍 人 民 警 察 的 素 质,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所 具 备 的 政 治 思 想 业 务 能 力 文 化 水 平 心 里 特 征 身 体 状 况 诸 方 面 条 件 的 总 和 的 综 合 体 现 政 治 素 质,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应 具 有 的 政 治 觉 悟 理 想 信 念 道 德 品 质 和 革 命 人 生 观 业 务 素 质, 是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的 实 际 本 领, 是 公 安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的 综 合 体 现 法 律 素 质 是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和 执 法 技 能 的 综 合 体 现 文 化 素 质, 文 化 素 质 不 仅 指 人 民 警 察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文 化 程 度 ( 学 历 ), 而 且 要 求 人 民 警 察 具 有 良 好 的 文 化 修 养 心 理 素 质,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在 特 定 任 务 活 动 中 心 理 活 动 的 综 合 体 现 身 体 素 质, 即 人 民 警 察 的 本 质, 包 括 体 力 运 动 速 度 耐 力 灵 活 性 敏 捷 性 等, 是 人 民 警 察 各 种 才 能 得 以 正 常 发 挥 乃 至 超 常 发 挥 的 物 质 基 础 道 德 规 范 人 民 警 察 的 职 业 道 德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在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活 动 中 所 遵 循 的 道 德 原 则 和 人 民 警 察 义 务, 是 指 人 民 警 察 在 行 使 权 力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必 须 作 出 或 不 得 作 出 一 定 行 为 的 约 束 人 民 警 察 义 务 的 特 点 :1 人 民 警 察 义 务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2 人 民 警 察 义 务 具 有 平 等 性 3 人 民 警 察 义 务 直 接 决 定 于 国 家 的 任 用 行 为 担 任 人 民 警 察 的 条 件 1 年 满 18 岁 的 公 民 2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3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和 良 好 的 品 行
4 身 体 健 康 5 具 有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6 自 愿 从 事 人 民 警 察 工 作 不 得 报 考 人 民 警 察 1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2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还 包 括 : 1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劳 动 教 养 少 年 管 教 的 ; 2 有 犯 罪 嫌 疑 尚 未 查 清 的 ; 3 曾 被 辞 退 或 者 开 公 职 的 ; 4 道 德 败 坏, 有 流 氓 偷 窃 等 不 良 行 为 的 ; 5 直 系 血 亲 和 对 本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旁 系 血 亲 中 有 被 判 处 死 刑 或 者 正 在 服 刑 的 ; 6 直 系 血 亲 和 对 本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旁 系 血 亲 在 境 内 外 从 事 颠 覆 我 国 政 活 动 的 人 民 警 察 的 辞 退,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已 不 具 备 人 民 警 察 条 件 不 适 在 公 安 机 关 继 续 工 作 的 人 员, 解 除 其 与 公 安 机 关 任 用 关 系 的 一 种 人 事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人 民 警 察 辞 退 的 条 件,1 不 符 合 录 用 人 民 警 察 的 条 件,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招 收 的 2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的 3 不 能 胜 任 现 职 工 作, 又 不 服 从 其 他 安 排 的 4 因 单 位 调 整 撤 消 合 并 或 者 缩 减 编 制 名 额 需 要 调 工 作, 本 人 拒 绝 合 理 安 排 的 5 旷 工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归 连 续 超 过 15 天,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30 天 的 的 荣 誉 警 衔 是 区 分 人 民 警 察 等 级 表 明 人 民 警 察 身 份 的 称 号 标 志 和 国 家 给 予 人 民 警 察 奖 励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人 民 警 察 实 施 的 精 神 和 物 质 上 的 嘉 勉 和 表 彰
惩 罚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为 了 维 护 整 体 利 益 并 保 证 组 织 的 正 常 运 转, 对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并 造 成 损 失 的 人 民 警 察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措 施 警 纪 处 分 对 受 行 政 处 分 的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降 低 警 衔 取 消 警 衔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人 民 警 察,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停 止 执 行 职 务 禁 闭 的 措 施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即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的 内 部 事 物 具 体 说 就 是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部 工 作 运 转 程 序 和 公 安 民 警 对 外 发 生 联 系 的 活 动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建 设 的 基 本 方 针 是 从 严 治 警 依 法 治 警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建 设 的 原 则 高 效 务 实 加 强 监 督 着 眼 基 层 的 优 良 警 风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培 养 公 正 廉 明 应 用 善 战 无 私 无 畏 雷 厉 风 行 警 容 风 纪 指 人 民 警 察 在 着 装 仪 容 举 止 礼 节 等 方 面 的 行 为 规 范 红 领 决 胜 状 元 系 列 课 程 优 惠 : 网 上 报 名 直 减 100 元 ( 协 议 班 除 外 ) ( 此 课 程 不 参 与 其 它 任 何 优 惠 ) 课 程 特 色 :1 顶 级 名 师 授 课 2 最 科 学 课 程 内 容 : 讲 练 评 测 预 测 五 位 一 体 3 最 佳 性 价 比 课 程
4 模 块 教 学 超 值 享 受 :1 报 班 即 送 内 部 教 案 教 材 2 独 享 常 识 申 论 热 点 手 册 3 专 属 名 师 职 位 报 考 指 导 4 网 络 直 播 课 后 辅 导 直 至 考 前 上 课 内 容 : 第 一 阶 段 : 申 论 4 天 2 晚, 数 量 3 天 3 晚, 言 语 3 天, 判 断 3 天 第 二 阶 段 : 申 论 2 天 2 晚, 数 量 2 天 2 晚, 言 语 2 天, 判 断 2 天 备 注 : 此 班 型 无 住 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