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日 程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告, 未 販 售 紙 本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列 印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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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5 月 31 日 至 6 月 6 日 報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重 要 日 程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告, 未 販 售 紙 本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列 印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 試 場 公 告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網 路 公 告, 不 開 放 現 場 查 看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放 榜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網 路 公 告 ) 申 請 複 查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止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遞 補 期 限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簡 章 公 告 本 簡 章 及 表 件 免 費 由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未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轉 學 招 生 專 區 ) 相 關 資 訊 有 關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7734-1185 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轉 學 招 生 專 區 ) 有 關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話 :(02)7734-1077 網 址 :http://www.aa.ntnu.edu.tw/main.php( 新 生 報 到 專 區 ) 有 關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電 話 :(02)7734-1061 網 址 :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bin/home.php i

目 錄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報 考 資 格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1-2 入 學 時 間 報 名 2-5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6 准 考 證 列 印 6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6-7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7-8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8-9 附 註 9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教 育 學 院. 10-12 文 學 院. 13-14 理 學 院 15-19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20-23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院 24-25 國 際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26 音 樂 學 院. 27 管 理 學 院. 28 附 件 附 件 一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29-30 附 件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31-32 附 件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33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34 附 件 五 考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35 附 件 六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36 附 件 七 校 本 部 校 區 配 置 圖 37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38 附 件 九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39 附 件 十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40 附 件 十 一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41 附 件 十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42 附 件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43 附 件 十 四 退 費 申 請 書 44 附 件 十 五 限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型 號 45-47 附 件 十 六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48 附 件 十 七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表 49 ii

學 系 頁 碼 對 照 表 院 別 學 系 別 頁 碼 教 育 學 系 10 教 育 學 院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11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12 文 學 院 歷 史 學 系 13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14 數 學 系 15 物 理 學 系 16 理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系 17 地 球 科 學 系 1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9 科 技 應 用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20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圖 文 傳 播 學 系 21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2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3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院 體 育 學 系 24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25 國 際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東 亞 學 系 26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27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8 iii

壹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二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五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102 年 6 月 13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本 項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七 因 故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不 能 報 考 八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九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貳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特 種 身 份 考 生 係 指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此 類 考 生 若 欲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應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 其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限 制 及 申 請 方 式 等, 依 下 列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分 別 參 閱 簡 章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第 29-32 頁 ):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其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內 容 及 優 待 限 制, 如 下 表 所 示 : 退 伍 時 間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內 容 優 待 限 制 105 年 6 月 6 日 前 依 法 退 伍 者 適 用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左 列 各 款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加 分 優 待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錄 取 之 學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以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給 - 1 -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退 伍 時 間 優 待 類 別 優 待 內 容 優 待 限 制 予 加 分 之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優 待 役 者 ), 其 役 期 未 滿 三 年,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因 特 殊 原 因 免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役 或 除 役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者,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未 滿 五 年 者 ( 二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後, 報 考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時, 其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及 第 五 目 之 規 定 ( 三 ) 現 役 軍 人 退 除 役 日 期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含 ) 以 前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 依 據 104 年 10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40030687B 號 令 修 正 )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件 二, 第 31-32 頁 ),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得 按 規 定 予 以 增 加 考 試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優 待 三 其 他 規 定 : ( 一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之 規 定 ( 二 ) 具 有 兩 種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為 其 加 分 標 準 參 入 學 時 間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05 年 9 月 ) 肆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流 程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繳 費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僅 教 育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及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審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至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00 止 繳 費 截 止 時 間 至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1 點 59 分 止 為 免 因 網 路 壅 塞 致 延 誤 報 名, 請 考 生 及 早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作 業 ( 一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進 入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專 區 點 選 點 我 報 名, 依 系 統 首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將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並 完 成 繳 費 2. 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3. 考 生 請 輸 入 105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可 聯 絡 之 電 話 號 碼, 並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基 本 資 料 若 有 變 更, 請 填 妥 附 件 十 七 ( 第 49 頁 ) 傳 真 至 (02)2363-5695 4.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方 式 : 請 依 系 統 首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2)7734-1185 - 2 -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二 ) 繳 費 考 生 請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錯 誤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1. 報 名 費 : 除 下 表 所 列 學 系 外, 其 他 學 系 報 名 費 一 律 為 1,300 元 ( 幣 別 以 新 臺 幣 計 費 ) 報 考 學 系 名 稱 基 本 費 書 面 審 查 費 術 科 考 試 費 報 名 費 合 計 教 育 學 系 1,300 元 300 元 1,600 元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1,300 元 300 元 1,600 元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300 元 300 元 1,600 元 體 育 學 系 1,300 元 300 元 1,600 元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300 元 2,000 元 3,300 元 音 樂 學 系 1,300 元 2,000 元 3,300 元 2. 繳 費 方 式 : 請 選 用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繳 費, 切 勿 重 複 繳 費 建 議 採 (1) (2) 或 (3) 方 式,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1)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 建 議 採 此 方 式,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選 定 繳 款 方 式 後, 輸 入 信 用 卡 卡 號 等 相 關 資 訊, 確 定 付 款 (b) 請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顯 示 繳 費 成 功, 並 儲 存 或 列 印 相 關 頁 面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繳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繳 費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點 選 前 往 繳 費 (c) 繳 費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2)WebATM 即 時 付 ( 建 議 採 此 方 式,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安 裝 相 關 程 式 並 備 妥 讀 卡 機 ; 選 定 繳 款 方 式 後,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辦 理 網 路 ATM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需 另 扣 手 續 費 ) (b) 請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顯 示 轉 帳 成 功, 並 儲 存 或 列 印 相 關 頁 面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點 選 前 往 繳 費 (c) 若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ATM 將 出 現 次 一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選 擇 同 意, 並 繼 續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d) 轉 帳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3)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建 議 採 此 方 式, 較 能 即 時 入 帳 ) (a) 請 選 擇 並 列 印 臨 櫃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跨 行 轉 帳 需 另 扣 手 續 費 ) (b) 銀 行 代 號 請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帳 號 請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 共 14 碼 ) (c) 若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d)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並 妥 善 保 管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如 交 易 明 細 表 上 之 交 易 金 額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轉 帳 (e) 若 於 銀 行 營 業 時 間 外 辦 理 轉 帳 繳 費,ATM 將 出 現 次 一 營 業 日 入 帳 之 訊 息, 請 選 擇 同 意, 並 繼 續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作 業 (f) 轉 帳 後 約 1 小 時 可 入 帳 - 3 -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4) 至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櫃 檯 辦 理 繳 款 (a) 請 選 擇 並 列 印 臨 櫃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至 全 國 中 國 信 託 櫃 檯 繳 款, 繳 費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b) 若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c) 因 臨 櫃 繳 款 為 人 工 作 業, 銀 行 無 法 即 時 傳 輸 繳 款 資 料, 約 需 半 日 ~1 日 工 作 天 方 能 入 帳 (5)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含 郵 局 ) (a) 請 選 擇 並 列 印 臨 櫃 繳 費 單 ( 請 確 定 使 用 之 電 腦 已 成 功 連 結 有 效 之 印 表 機 ),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需 繳 交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匯 款 收 據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b) 若 繳 費 單 遺 失, 請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列 印 繳 費 單 (c) 匯 款 後 約 半 日 可 入 帳 ; 但 若 於 郵 局 匯 款, 則 於 次 日 始 可 入 帳 ( 故 請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勿 利 用 郵 局 匯 款, 以 免 造 成 報 名 不 能 成 功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屬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A. 請 先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一, 第 41 頁 ), 並 檢 附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會 以 簡 訊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考 生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看 繳 費 狀 況, 如 顯 示 免 繳 費, 方 為 報 名 成 功, 並 可 進 入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B.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C. 傳 真 號 碼 :(02)2363-5695, 服 務 電 話 :(02)7734-1185 ( 三 )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請 於 繳 費 後, 待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查 看 繳 費 狀 況, 如 顯 示 已 繳 費, 方 為 報 名 成 功, 並 可 進 入 修 改 個 人 資 料 ( 四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1. 網 路 報 名 表 無 須 下 載 寄 回, 亦 不 須 檢 附 相 片 2.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 其 報 考 資 格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免 繳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無 須 另 行 寄 送 表 件 ; 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報 考 教 育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考 生 : 須 依 各 該 學 系 規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其 郵 寄 方 式 及 寄 件 截 止 時 間 另 請 參 照 各 該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 報 考 體 育 學 系 之 考 生, 須 將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連 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該 系 ) 4. 須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考 身 分 之 考 生 : 凡 以 下 列 涉 及 報 考 資 格 或 報 考 身 分 之 考 生, 須 寄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下 表 ), 請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影 本, 請 使 用 A4 規 格 影 印 ) 郵 寄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前,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補 交 收 件 地 址 :10699 臺 北 郵 政 第 22-139 號 信 箱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文 件 1. 附 件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4 -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文 件 1. 附 件 九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2. 退 伍 令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影 本 退 伍 軍 人 3.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者 另 繳 初 任 人 事 命 令 影 本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繳 附 撫 卹 令 影 本 1. 附 件 十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2.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3.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4. 專 科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附 件 十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2. 附 件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 若 無 需 求 者 免 寄 相 關 文 件 )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若 無 需 求 者 免 附 上 述 文 件 ) 5. 倘 未 依 規 定 備 齊 資 料, 致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考 系 組 報 考 身 分 及 選 考 科 目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二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後 (105 年 6 月 6 日 下 午 5 時 ),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之 系 ( 組 ) 報 考 身 分 或 選 考 科 目 三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如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於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具 有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或 警 察 等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考 及 就 讀 學 士 班,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註 冊 入 學 就 讀 之 情 形,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五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 無 者 免 註 明 ),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並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件 十 二, 第 42 頁 ),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及 現 階 段 ( 或 前 階 段 ) 之 特 殊 教 育 專 責 單 位 所 填 寫 的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 附 件 十 三, 第 43 頁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俾 利 協 助 安 排 (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之 提 供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 六 考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所 需 各 項 資 料, 如 未 依 規 定 繳 齊 所 需 資 料, 將 影 響 報 考 資 格 或 考 試 成 績,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時 所 繳 各 項 表 件 及 資 料, 除 依 規 定 須 繳 交 正 本 外, 均 得 繳 交 影 本 ; 且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各 學 系 ( 組 )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七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如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欺 騙 者, 除 取 消 其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八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064256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九 考 生 注 意 :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校 各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 相 關 訊 息, 請 見 各 學 系 簡 章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各 學 系 網 頁 或 電 洽 各 學 系 承 辦 人 員 ) - 5 -

十 退 費 :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1. 溢 繳 報 名 費 ( 不 含 重 複 報 名 ) 者 2.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 二 ) 申 請 時 間 及 手 續 :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書 ( 附 件 十 四, 第 44 頁 ) 以 傳 真 方 式 傳 真 電 話 :(02)2363-5695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退 費 金 額 : 已 ( 溢 )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等 新 臺 幣 300 元 後, 餘 款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匯 款 方 式 退 還 ( 四 )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於 考 試 當 日 參 加 應 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陸 准 考 證 列 印 :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一 考 生 應 試 時 需 同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二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專 區 ( 網 址 :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 輸 入 報 名 時 所 註 冊 的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無 法 列 印 之 考 生, 請 撥 服 務 電 話 :(02)7734-1185 洽 詢 三 考 生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更 正, 並 重 新 列 印 正 確 之 准 考 證 應 試,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柒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 ( 一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考 試 時 間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考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 附 件 五, 第 35 頁 ) ( 三 )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試 場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起 在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不 開 放 現 場 查 看 試 場 )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口 試 ( 術 科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依 該 學 系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項 考 試 有 電 腦 劃 卡 作 答 部 分, 須 用 到 2B 鉛 筆, 請 考 生 自 備 ( 二 ) 試 場 規 則 詳 載 於 本 簡 章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附 件 三, 第 33 頁 ) 上, 請 各 考 生 詳 閱 並 遵 守 ( 三 ) 除 學 系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四 ) 本 簡 章 所 稱 無 程 式 記 憶 之 計 算 機 僅 限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列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 附 件 十 五, 第 45-47 頁 ), 其 餘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 五 ) 考 生 如 罹 患 傳 染 性 結 核 病 ( 痰 檢 驗 仍 屬 陽 性 階 段 者 )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百 日 咳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水 痘 時, 應 隨 時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便 事 先 安 排 相 關 試 務 且 日 後 如 因 傳 染 病 流 行 另 行 發 布 規 定 時, 考 生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 6 -

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一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各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單 項 ( 科 ) 成 績 = 該 項 ( 科 ) 原 始 得 分 該 項 ( 科 ) 所 占 比 率 總 成 績 = 各 項 ( 科 ) 成 績 之 總 和 ( 四 )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成 績 有 1 科 ( 含 ) 以 上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惟 考 生 因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致 違 規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者, 不 受 此 限 ( 二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學 系 (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三 ) 各 學 系 ( 組 )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 含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同 一 學 系 ( 組 ) 之 缺 額 除 學 籍 分 組 或 依 學 系 規 定 不 得 流 用 者 外, 均 得 流 用 ( 四 )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學 系 ( 組 )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五 ) 各 學 系 ( 組 ) 正 取 生 最 後 1 名 有 2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且 無 法 以 第 ( 四 ) 項 方 式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分 辨 其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 六 ) 退 伍 軍 人 以 其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考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如 未 能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獲 錄 取, 則 以 其 依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相 同 身 分 考 生 再 行 排 序, 以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 依 序 錄 取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七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其 成 績 計 算 係 以 成 績 總 分 經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併 同 一 般 考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錄 取 與 否,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採 電 子 榜 單 公 告 方 式, 請 至 本 校 轉 學 考 招 生 專 區 網 站 ( 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或 教 務 處 首 頁 查 詢 二 除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外,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個 人 錄 取 通 知 ( 個 人 錄 取 通 知 於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作 業 完 畢 後, 即 不 再 行 補 發,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再 發 ) 三 錄 取 考 生 若 逾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仍 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者, 務 請 洽 詢 (02)7734-1185 或 申 請 補 發,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逾 期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及 報 到 手 續, 考 生 應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規 定, 或 點 閱 網 路 公 告,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7 -

拾 成 績 單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一 成 績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前 寄 發, 考 生 若 逾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務 請 洽 詢 :(02)7734-1185 或 申 請 補 發 二 本 項 考 試 之 成 績 保 存 1 年, 逾 期 不 予 補 發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以 網 路 申 請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105 學 年 度 轉 學 考 招 生 專 區 ( 網 址 :http://enroll.itc.ntnu.edu.tw/enroll/transentry), 點 選 線 上 成 績 複 查 選 項, 網 路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後, 列 印 一 份 申 請 表, 併 同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寄 至 10610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收, 並 於 信 封 註 明 申 請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三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書 面 函 覆 考 生, 同 時 亦 開 放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四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每 題 得 分 及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有 關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 附 件 四, 第 34 頁 ) 拾 貳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新 生 報 到 專 區 (http://www.aa.ntnu.edu.tw/main.php)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並 寄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到 及 未 完 成 繳 驗 手 續, 亦 未 於 本 校 規 定 截 止 期 限 內 完 成 補 ( 驗 ) 繳 交 手 續 者,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服 務 電 話 :(02)7734-1077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經 遞 補 而 錄 取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前 三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依 規 定 必 須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格, 方 可 畢 業 四 錄 取 學 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其 所 繳 證 明 書 須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考 試 錄 取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並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五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影 本 1 份 ( 二 )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影 本 1 份 ( 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正 本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六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當 學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亦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七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相 關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錄 取 學 生 均 為 自 費 生, 若 要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必 須 參 加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錄 取 後 始 能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規 定, 請 至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網 站 查 詢, 服 務 電 話 :(02)7734-1231 - 8 -

共 同 規 定 事 項 九 錄 取 之 新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之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或 不 實,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事 者, 除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十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之 利 益 交 換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本 校 有 權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 附 件 六, 第 36 頁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十 二 新 生 完 成 入 學 報 到 後, 未 完 成 繳 納 學 雜 費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視 同 未 註 冊,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拾 參 附 註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15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二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在 學 學 生 報 名 時, 因 最 後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學 校 尚 未 寄 發, 准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但 錄 取 後 繳 交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倘 有 與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項 所 規 定 不 符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三 專 科 學 校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准 以 畢 業 資 格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驗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役 男, 參 加 本 校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29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十 類 規 定,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當 年 11 月 15 日 止 五 僑 生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如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錄 取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得 以 僑 生 學 籍 規 定 處 理 六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 9 -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筆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15% 2. 英 文 15% 專 試 門 科 3. 教 育 概 論 50% 目 1. 教 育 概 論 2. 書 面 審 查 3. 英 文 4. 國 文 1. 檢 附 高 中 及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影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大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應 檢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止 之 成 績 單 2. 自 傳 ( 含 報 考 本 系 動 機, 無 指 定 格 式 ) 3.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高 中 以 上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資 料 4. 上 述 1-3 項 審 查 資 料 請 備 妥 各 一 份, 並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育 學 系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收 ), 郵 件 封 面 並 無 指 定 格 式, 惟 請 註 明 轉 學 考 備 審 資 料 20%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3. 所 交 審 查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洽 詢 電 話 (02)7734-3878 黃 家 凱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d.ntnu.edu.tw/main.php - 10 -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4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0%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20% 3.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導 論 35% 專 門 科 目 4.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3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2.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導 論 3. 英 文 4.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1717 高 振 楠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he.ntnu.edu.tw/ - 11 -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組 別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招 生 名 額 2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一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專 門 科 目 1. 國 文 10%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10% 2. 英 文 20% 2. 英 文 20% 3. 家 庭 發 展 25% 專 門 科 目 3. 人 類 發 展 35% 4.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25% 4. 幼 兒 教 育 35% 及 成 績 計 算 二 書 面 審 查 1. 檢 附 高 中 以 上 及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影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大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應 檢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止 之 成 績 單 2. 自 傳 ( 含 報 考 本 系 動 機, 無 指 定 格 式 )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4. 上 述 1-3 項 審 查 資 料 請 備 妥 各 一 份, 並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師 大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收, 註 明 家 庭 組 轉 學 考 備 審 資 料 ), 郵 件 封 面 並 無 指 定 格 式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洽 詢 電 話 1.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1) 專 門 科 目 加 總 (2) 共 同 科 目 加 總 (3) 書 面 審 查 2.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1) 專 門 科 目 加 總 (2) 共 同 科 目 加 總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各 組 缺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4.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所 交 審 查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02)7734-1416 林 亞 寧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hdfs.ntnu.edu.tw - 12 -

歷 史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20%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20% 3. 中 國 通 史 ( 含 臺 灣 史 ) 35% 專 門 科 目 4. 世 界 通 史 2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2. 中 國 通 史 ( 含 臺 灣 史 ) 3. 世 界 通 史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1502 王 美 芳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 - 13 -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50% 2. ---- -- 專 門 科 目 3. 臺 灣 文 學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臺 灣 文 學 2.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5516 吳 佩 臻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 www.tcll.ntnu.edu.tw/ - 14 -

數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3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0%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10% 3. 微 積 分 40% 專 門 科 目 4. 高 中 數 學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微 積 分 2. 高 中 數 學 3. 國 文 4. 英 文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及 高 中 數 學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6610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ath.ntnu.edu.tw/main.php - 15 -

物 理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20% 3. 微 積 分 40% 專 門 科 目 4. 普 通 物 理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普 通 物 理 2. 微 積 分 3. 英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及 普 通 物 理 科 目 時, 得 使 用 無 程 式 記 憶 之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15, 第 45-47 頁 )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6004 高 有 愛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2.phy.ntnu.edu.tw/ - 16 -

生 命 科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7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20% 2. 英 文 20% 專 門 科 目 3. 生 物 學 6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生 物 學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生 物 學 時, 得 使 用 無 程 式 記 憶 之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15, 第 45-47 頁 )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6258 賴 俊 祥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biol.ntnu.edu.tw/ - 17 -

地 球 科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7%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17% 3. 微 積 分 33% 專 門 科 目 4.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 含 天 文 大 氣 海 洋 地 質 地 球 物 理 等 範 圍 ) 33%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2. 微 積 分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及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時, 得 使 用 無 程 式 記 憶 之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15, 第 45-47 頁 )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6378 謝 家 瑜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s.ntnu.edu.tw - 18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20% 3. 微 積 分 40% 專 門 科 目 4. 計 算 機 概 論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微 積 分 3. 英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及 計 算 機 概 論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6655 陳 姿 婷 小 姐 系 所 網 址 http://w1.csie.ntnu.edu.tw/ - 19 -

科 技 應 用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4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20% 2. 英 文 20% 專 門 科 目 3. 計 算 機 概 論 6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計 算 機 概 論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434 林 倩 綾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tahrd.ntnu.edu.tw/ - 20 -

圖 文 傳 播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5%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15% 3. 計 算 機 概 論 35% 專 門 科 目 4. 圖 文 傳 播 概 論 3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圖 文 傳 播 概 論 2. 計 算 機 概 論 3. 英 文 4.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594 沈 姿 伶 小 姐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ac.ntnu.edu.tw - 21 -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25% 2. 英 文 25% 專 門 科 目 3. 微 積 分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501 陳 若 蕾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e.ntnu.edu.tw/ - 22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一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20% 2. 英 文 20% 及 成 績 計 算 二 書 面 審 查 專 門 科 目 3. 微 積 分 40% 1. 檢 附 高 中 以 及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 大 學 一 年 級 學 生 應 檢 附 至 大 一 上 學 期 為 止 之 成 績 單 2. 自 傳 報 考 本 系 動 機 讀 書 計 畫 ( 皆 無 指 定 格 式 )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4. 上 述 1-3 項 審 查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一 份, 並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電 機 系 (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師 大 電 機 系 收, 註 明 轉 學 考 備 審 資 料 ), 郵 件 封 面 並 無 指 定 格 式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時, 得 使 用 無 程 式 記 憶 之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號 請 詳 見 附 件 15, 第 45-47 頁 )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531 鄭 琇 文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e.ntnu.edu.tw/ - 23 -

體 育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需 兼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 一 曾 獲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高 中 組 前 八 名 ( 檢 附 得 獎 證 明 ) 二 需 具 羽 球 田 徑 游 泳 桌 球 其 中 一 項 運 動 專 長 者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一 筆 試 1. 國 文 10% 2. 英 文 10% 1. 自 傳 ( 含 報 考 本 系 動 機, 無 指 定 格 式 ) 2. 檢 附 高 中 以 上 及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影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及 成 績 計 算 二 書 面 審 查 教 務 處 章 戳 ), 及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或 指 考 ) 之 成 績 單 3.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證 明 服 務 ( 志 工 ) 證 明 證 照 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之 影 本 4.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備 妥 各 一 式 五 份, 並 請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體 育 學 系 ( 地 40%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臺 師 大 體 育 學 系 收, 註 明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備 審 資 料 ) 1. 口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 時 30 分 開 始 口 試 三 口 試 2. 口 試 地 點 : 校 本 部 校 區 體 育 館 3 樓 體 育 學 系 3. 口 試 費 用 800 元, 請 於 口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交 4. 口 試 名 單 及 時 間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40% 5. 參 與 口 試 之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3. 國 文 4. 英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請 連 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系 2.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3. 患 有 心 臟 病 中 耳 炎 關 節 炎 或 其 他 慣 性 不 易 醫 治 之 痼 疾 致 影 響 學 習 者, 報 考 本 系 時 宜 慎 重 考 慮 4.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系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洽 詢 電 話 (02)7734-3192 吳 家 慧 助 理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e.ntnu.edu.tw/ - 24 -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組 別 田 徑 ( 不 拘 ) 男 子 排 球 跆 拳 道 ( 不 拘 )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筆 試 二 術 科 1 1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0% 一 筆 試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0% 一 筆 試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10% 2. 英 文 10% 2. 英 文 10% 2. 英 文 10% 3. 專 長 項 目 測 驗 自 選 1 項 (100m 200m 400m 100mH ( 女 ) 110mH( 男 ) 跳 遠 三 級 跳 )70% 80% 二 術 科 3. 基 本 技 術 10% 4. 發 展 潛 力 30% 4. 搭 配 測 驗 90% 80% 二 術 科 3. 基 本 體 能 ( 正 拳 伏 地 挺 身 仰 臥 起 坐 單 腿 蹲 伸 左 右 分 腿 前 後 分 腿 仰 臥 弓 身 1500M 跑 200M 跑 )30% 4. 專 項 技 能 動 作 ( 後 踢 30 秒 旋 踢 上 端 30 秒 前 踢 空 中 三 至 四 腳 30 秒 連 續 後 旋 踢 30 秒 )30% 5. 對 打 或 品 勢 ( 金 剛 及 高 麗 型 )40% 8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術 科 總 成 績 2. 國 文 3. 英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報 考 之 運 動 項 目 類 別 應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輸 入 正 確 ; 本 項 招 生 依 各 單 項 運 動 項 目 分 別 訂 定 招 生 名 額 及 錄 取 標 準 3.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本 系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術 科 考 試 辦 法 於 考 試 時 由 主 試 者 當 場 說 明 4. 錄 取 考 生 入 學 後 均 須 參 加 本 校 代 表 隊 集 訓 比 賽 及 申 請 住 宿 5. 患 有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無 法 接 受 長 期 運 動 訓 練 者, 報 考 本 系 前 宜 慎 重 考 慮 洽 詢 電 話 (02)7734-6824 李 晴 瑛 小 姐 系 所 網 址 http://www.ap.ntnu.edu.tw/ - 25 -

東 亞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組 別 漢 學 與 文 化 組 招 生 名 額 2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30% 2. 英 文 30% 專 門 科 目 3. 東 亞 文 化 通 論 4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東 亞 文 化 通 論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本 系 自 101 學 年 度 (101 年 8 月 1 日 ) 起 全 系 搬 遷 至 臺 師 大 校 本 部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 上 課 地 點 與 辦 公 室 皆 位 於 校 本 部, 本 系 培 育 跨 領 域 能 力 之 科 際 研 究 與 應 用 之 人 才, 課 程 兼 具 東 亞 政 經 以 及 漢 學 文 化 領 域, 並 開 設 有 日 韓 語 言 課 程,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赴 東 亞 或 歐 美 國 家 交 換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5413 謝 侑 蓁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deas.ntnu.edu.tw/main.php - 26 -

音 樂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及 一 筆 試 1. 國 文 10% 2. 英 文 10% 成 績 計 算 二 術 科 3. 主 修 考 試 內 容 : (1) 音 階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吹 奏 二 次, 一 次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 琶 音 亦 同, 不 限 由 主 音 開 始 小 調 音 階 吹 奏 和 聲 或 旋 律 小 音 階 ) (2) 自 選 曲 一 首 或 完 整 一 個 樂 章 80% 同 分 1. 術 科 參 酌 順 序 2. 英 文 3. 國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85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4. 術 科 費 用 2000 元 併 同 報 名 費 一 起 繳 交 5. 主 修 科 目 限 低 音 管 雙 簧 管, 請 於 報 名 時 選 定 6. 術 科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本 系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術 科 考 試 辦 法 於 考 試 時 由 主 試 者 當 場 說 明 洽 詢 電 話 (02)7734-3012 汪 杏 筠 行 政 幹 事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usic.ntnu.edu.tw - 27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系 規 定 事 項 招 生 名 額 1 各 項 目 所 占 比 率 1. 國 文 20%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共 同 科 目 2. 英 文 30% 3. 微 積 分 25% 專 門 科 目 4. 經 濟 2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經 濟 2. 微 積 分 3. 英 文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1. 各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 各 項 目 依 所 占 比 率 加 計 後,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2. 應 考 微 積 分 科 目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3.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297 洪 宜 青 小 姐 系 所 網 址 http://www.ba.ntnu.edu.tw/ - 28 -

附 件 一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 0 3 0 1 8 2 1 6 0 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第 3 條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29 -

附 件 一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4 條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5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6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7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8 條 第 8-1 條 ( 刪 除 )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9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 30 -

附 件 二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部 份 條 文 民 國 1 0 4 年 10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 0 4 0 0 3 0 6 8 7 B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4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 31 -

附 件 二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6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12 條 申 請 甄 審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申 請 甄 試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二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期 間 得 予 以 延 長 : 一 服 兵 役 者 : 依 兵 役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服 兵 役 者 之 服 役 期 間 或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補 充 兵 役 者 之 列 管 期 間 延 長 二 生 育 者 : 每 胎 延 長 二 年 第 17 條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升 學, 未 能 完 成 分 發, 或 經 分 發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20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者, 得 依 各 辦 理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之 簡 章 規 定 予 以 加 分,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二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 32 -

附 件 三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本 校 9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本 校 92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2,3,5,6,8~1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本 校 9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3,6,9,10,12,1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9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2 10 11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2 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3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6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憑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 入 場,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身 分 證 件 者, 經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五, 考 生 並 應 於 七 日 內 至 本 校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完 成 驗 證 手 續, 未 辦 理 驗 證 者 該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及 考 桌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且 事 證 明 確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或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五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靠 左 邊 窗 戶 者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除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者 外, 亦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入 場 ;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十 違 規 物 品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再 予 歸 還 第 六 條 考 生 除 繪 圖 或 作 曲 外, 限 用 藍 色 及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五 ; 電 腦 劃 卡 作 答 部 分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否 則 致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第 七 條 考 生 除 因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亦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書 寫 任 何 足 以 辨 識 考 生 身 分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或 擅 自 拆 開 答 案 卷 之 彌 封 標 籤, 違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一 條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聲 響 畢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滿 分 之 百 分 之 十, 情 節 重 大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應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交 卷 ( 卡 )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其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撕 毀 或 塗 抹 試 場 座 位 標 籤, 違 者 送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五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十 六 條 其 他 本 規 則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33 -

附 件 四 :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本 校 9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依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書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等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應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四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第 五 條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時,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審 查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時, 應 將 系 所 填 送 之 審 查 成 績 登 記 表 口 試 成 績 登 記 表 或 術 科 成 績 登 記 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彌 封 號 碼, 再 查 對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重 新 核 算 申 請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增 額 錄 取, 除 復 知 該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該 考 生 三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重 計 後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復 知 該 考 生,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第 七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與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繫 原 閱 卷 委 員 補 閱 之,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八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九 條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影 響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34 -

考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附 件 五 : 考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105 年 7 月 10 日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預 備 8:15 預 備 10:15 預 備 13:15 預 備 15:15 8:20 10:20 13:20 15:20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9:40 11:40 教 育 概 論 14:40 16:40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組 家 庭 發 展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幼 兒 發 展 與 教 育 組 人 類 發 展 幼 兒 教 育 歷 史 學 系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中 國 通 史 ( 含 臺 灣 史 ) 世 界 通 史 臺 灣 文 學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高 中 數 學 物 理 學 系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學 國 文 地 球 科 學 系 英 文 微 積 分 地 球 科 學 概 論 * 物 理 系 資 工 系 不 考 * 臺 文 系 不 考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科 技 應 用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計 算 機 概 論 圖 文 傳 播 學 系 計 算 機 概 論 圖 文 傳 播 概 論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東 亞 學 系 漢 學 與 文 化 組 音 樂 學 系 微 積 分 微 積 分 口 試 術 科 東 亞 文 化 通 論 術 科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微 積 分 經 濟 附 註 :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口 試 ( 術 科 )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依 該 學 系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35 -

附 件 六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表 係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教 育 學 院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院 學 院 學 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收 費 類 別 教 育 學 系 16,690 6,900 23,590 文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歷 史 學 系 16,690 6,900 23,590 文 臺 灣 語 文 學 系 16,690 6,900 23,590 文 數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物 理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生 命 科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地 球 科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6,850 10,750 27,600 工 科 技 應 用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學 系 16,850 10,750 27,600 工 圖 文 傳 播 學 系 16,850 10,750 27,600 工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16,850 10,750 27,600 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6,850 10,750 27,600 工 體 育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國 際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東 亞 學 系 16,690 6,900 23,590 文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6,850 10,530 27,380 理 附 註 : 一 本 表 係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二 全 校 學 生 均 需 繳 納 平 安 保 險 費 138 元 電 腦 使 用 費 500 元 三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音 樂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依 課 程 學 分 數 ( 時 數 ) 收 取 個 別 指 導 費 用, 每 學 分 為 9,500 元 四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間, 修 習 學 分 數 超 過 9 學 分 者,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 在 9 學 分 ( 含 9 學 分 ) 以 下 者, 除 收 取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390 元 ) 外, 另 依 其 收 費 類 別 ( 文 理 工 ) 及 修 習 學 分 數 比 例 收 取 雜 費 即 依 收 費 類 別 之 雜 費 總 數 除 以 10( 學 分 )* 修 習 學 分 數 五 學 士 班 ( 含 校 際 選 課 外 校 學 生 ) 修 習 暑 期 課 程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390 元 - 36 -

- 37 - 附 件 七 : 校 本 部 校 區 配 置 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件 八 :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 請 填 寫 姓 名 ) 以 ( 請 填 寫 畢 業 學 校 及 學 系 名 稱 ) 學 歷 參 加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請 填 寫 報 考 學 系 名 稱 )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依 規 定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影 本 1 份 二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影 本 1 份 三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正 本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本 人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報 到 時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繳 交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否 則 本 人 願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具 結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 38 -

附 件 九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招 生 考 試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 請 填 寫 姓 名 ) 具 有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得 享 有 一 次 加 分 錄 取 優 待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檢 附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退 伍 以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考 試, 未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一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二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於 本 人 申 請 上 開 加 分 優 待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分 別 依 審 查 狀 態 轉 為 普 通 考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絕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 簽 章 ) 報 考 學 系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具 結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 39 -

附 件 十 :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 請 填 寫 姓 名 ) 具 有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身 分,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依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特 繳 驗 本 人 運 動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乙 份 及 相 關 文 件, 申 請 核 給 優 待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本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考 試, 未 曾 以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身 分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一 以 上 具 結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二 本 人 同 意 貴 校 於 本 人 申 請 上 開 加 分 優 待 而 無 法 獲 得 所 欲 申 請 之 加 分 優 待 時,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分 別 依 審 查 狀 態 轉 為 普 通 考 生 身 分 不 予 優 待, 絕 無 異 議 且 不 申 請 退 費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具 結 書 人 : ( 簽 章 ) 報 考 學 系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具 結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 40 -

附 件 十 一 :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 所 )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應 檢 附 證 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注 意 事 項 1. 凡 低 收 入 戶 得 免 繳 本 項 報 名 費, 請 先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連 同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影 本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通 知 考 生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2.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3. 傳 真 號 碼 :(02)2363-5695, 服 務 電 話 :(02)7734-1185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免 繳 報 名 費 不 符 優 待 資 格,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 41 -

附 件 十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需 求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聯 絡 手 機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聯 絡 電 話 系 ( 所 ) 組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及 狀 況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坐 輪 椅 可 自 行 上 下 樓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樓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自 閉 症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由 下 列 應 考 方 式 中,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惟 最 多 以 延 長 20 分 鐘 為 限 協 助 考 生 閱 讀 或 紀 錄 答 案 之 輔 具, 請 說 明 :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所 需 之 特 別 服 務, 請 說 明 : 請 於 此 處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 正 面 影 本 ) 請 於 此 處 浮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 反 面 影 本 ) 備 註 1.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件 並 簽 章 後,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連 同 附 件 十 三 在 校 學 習 紀 錄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之 提 供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並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考 生 所 提 申 請 資 料 審 定 之 3. 凡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一 律 依 一 般 考 生 之 規 定 應 考,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助 措 施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