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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除 和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2013 年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商 定 结 论 CSW57

给 读 者 的 说 明 联 合 国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2013 年 会 议 达 成 一 项 历 史 性 全 球 共 识, 即 当 今 世 界 不 能 有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会 议 商 定 了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全 面 蓝 图, 作 为 其 审 议 工 作 的 主 题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在 会 议 结 束 时 通 过 的 商 定 结 论 (E/2013/27) 涵 盖 所 有 背 景 和 环 境 下 的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网 络 盯 梢 骚 扰 和 网 路 欺 凌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杀 戮 或 杀 害 妇 女 等 新 出 现 的 暴 力 形 式 以 及 在 公 共 场 所 的 安 全 需 要 也 受 到 关 注 商 定 结 论 承 认 多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其 他 因 素 使 一 些 妇 女 和 女 孩 面 临 更 大 的 暴 力 风 险, 需 要 作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回 应 商 定 结 论 的 导 言 部 分 ( 第 1 至 33 段 ) 阐 明 消 除 这 一 祸 害 的 框 架 以 及 这 方 面 的 进 展 和 挑 战 该 部 分 谴 责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认 为 这 是 对 享 有 人 权 的 侵 犯, 并 重 申 不 得 以 习 俗 传 统 或 宗 教 考 虑 为 由 逃 避 履 行 消 除 这 种 暴 力 行 为 的 义 务 导 言 部 分 还 表 明,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全 面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并 为 此 种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提 供 支 助 在 导 言 部 分 之 后, 委 员 会 敦 促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 第 34 段 ) 采 取 旨 在 加 强 法 律 和 政 策 框 架 预 防 回 应 和 循 证 基 础 的 行 动 (A 节 至 D 节 ) A 节 ((a) 至 (bb) 段 ) 阐 述 旨 在 加 强 法 律 和 政 策 框 架 消 除 性 别 不 平 等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行 动 该 节 还 载 列 旨 在 确 保 建 立 问 责 制 以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和 惩 罚 犯 罪 人 并 为 幸 存 者 提 供 司 法 救 助 的 行 动 该 节 还 呼 吁 为 此 分 配 资 源 B 节 ((cc) 至 (ccc) 段 ) 着 重 阐 述 预 防 问 题 该 节 所 列 行 动 旨 在 消 除 造 成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长 期 存 在 的 结 构 性 原 因 社 会 规 范 和 性 别 定 型 观 念 其 他 行 动 旨 在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妇 女 的 人 权, 包 括 其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及 其 生 殖 权, 并 在 各 级 实 现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和 妇 女 参 与 该 节 还 阐 述 教 育 提 高 认 识 和 社 区 动 员, 包 括 男 人 和 男 孩 以 及 媒 体 的 参 与 C 节 ((ddd) 至 (lll) 段 ) 着 重 阐 述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对 策 该 节 呼 吁 为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建 立 一 系 列 基 本 服 务 方 案 和 回 应 措 施 该 节 提 到 警 察 和 司 法 部 门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包 括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以 及 医 疗 服 务 的 作 用, 用 以 处 理 这 种 暴 力 发 生 后 随 即 产 生 的 健 康 后 果, 并 防 治 心 理 创 伤 这 些 行 动 还 旨 在 确 保 提 供 社 会 和 康 复 服 务, 并 使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可 以 获 得 这 些 服 务 D 节 ((mmm) 至 (qqq) 段 ) 阐 述 改 善 循 证 基 础 的 行 动, 包 括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及 加 强 数 据 收 集 和 信 息 传 播 该 节 还 呼 吁 建 立 国 家 监 测 和 评 价 机 制, 共 享 良 好 做 法 和 经 验 现 在,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务 必 执 行 商 定 结 论 中 载 列 的 各 项 行 动, 以 使 所 有 妇 女 和 女 孩 能 够 行 使 其 权 利, 享 受 没 有 暴 力 和 暴 力 恐 惧 的 生 活 妇 女 署 随 时 准 备 支 持 会 员 国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消 除 和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1.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重 申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文 件 以 及 委 员 会 在 纪 念 第 四 次 妇 女 问 题 世 界 会 议 召 开 十 周 年 和 十 五 周 年 时 通 过 的 宣 言 2. 委 员 会 还 重 申 国 际 在 联 合 国 各 次 首 脑 会 议 和 有 关 性 别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会 议 上 作 出 的 承 诺, 包 括 在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以 及 为 进 一 步 执 行 纲 领 采 取 的 重 大 行 动 中 作 出 的 承 诺 3. 委 员 会 重 申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各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公 约 和 条 约, 为 消 除 和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提 供 了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和 全 面 的 措 施, 在 不 同 的 国 际 文 书 中 都 将 此 作 为 贯 穿 各 领 域 的 问 题 加 以 论 述 4. 委 员 会 回 顾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的 规 则 包 括 1949 年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及 其 1977 年 附 加 议 定 书 5. 委 员 会 回 顾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载 列 了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犯 罪 和 性 暴 力 犯 罪, 以 及 各 特 设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确 认 强 奸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可 构 成 战 争 罪 危 害 人 类 罪 或 与 灭 绝 种 族 罪 或 酷 刑 有 关 的 违 宪 行 为 6. 委 员 会 又 确 认 各 区 域 公 约 文 书 和 倡 议 及 其 各 自 区 域 和 国 家 的 后 续 行 动 机 制, 对 于 防 止 和 消 除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7. 委 员 会 重 申 承 诺 全 面 切 实 地 执 行 和 后 续 执 行 大 会 所 有 相 关 决 议, 特 别 是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宣 言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关 于 消 除 和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文 书 委 员 会 还 重 申 其 以 往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的 商 定 结 论 (1998 年 ) 和 关 于 消 除 对 女 孩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的 商 定 结 论 (2007 年 ) 8. 委 员 会 回 顾 安 全 理 事 会 关 于 妇 女 与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200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325(2000) 号 2008 年 6 月 19 日 第 1820(2008) 号 2009 年 9 月 30 日 第 1888(2009) 号 2009 年 10 月 5 日 第 1889(2009) 号 和 2010 年 12 月 16 日 第 1960(2010) 号 决 议, 以 及 安 全 理 事 会 关 于 儿 童 与 武 装 冲 突 的 所 有 相 关 决 议, 包 括 关 于 武 装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的 2009 年 8 月 4 日 第 1882(2009) 号 和 2011 年 7 月 12 日 第 1998(2011) 号 决 议 9. 委 员 会 还 回 顾 人 权 理 事 会 关 于 加 紧 努 力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确 保 保 护 工 作 中 克 尽 职 责 的 2011 年 6 月 17 日 第 17/11 号 决 议 关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的 2012 年 7 月 5 日 第 20/6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加 紧 努 力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为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提 供 补 救 的 2012 年 7 月 5 日 第 20/12 号 决 议 10.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植 根 于 历 史 上 和 结 构 上 男 女 权 力 关 系 的 不 平 等, 在 世 界 每 个 国 家 都 是 一 种 普 遍 现 象, 这 种 行 为 侵 犯 了 人 权 的 享 有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是 歧 视 的 一 种 形 式, 严 重 侵 犯 损 害 或 剥 夺 妇 女 和 女 孩 对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享 有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特 点 是, 使 用 和 滥 用 权 力, 在 公 私 领 域 实 施 控 制, 与 性 别 陈 规 定 型 观 念 有 着 内 在 联 系, 因 此 加 重 和 延 续 了 这 种 暴 力 行 为, 并 助 长 了 增 加 妇 女 和 女 孩 易 受 这 种 暴 力 伤 害 脆 弱 性 的 其 他 因 素 11. 委 员 会 强 调,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是 指 任 何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身 心 方 面 或 性 方 面 的 伤 害 或 痛 苦 的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包 括 威 胁 施 行 这 类 行 为 协 迫 或 任 意 剥 夺 自 由, 不 论 其 发 生 在 公 共 生 活 还 是 私 人 生 活 中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这 种 暴 力 也 造 成 经 济 和 社 会 层 面 的 伤 害 12. 委 员 会 强 烈 谴 责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暴 力 行 为 的 形 式 和 表 现 各 有 不 同, 情 景 背 景 环 境 和 关 系 也 不 尽 相 同, 并 确 认 家 庭 暴 力 仍 是 最 常 见 的 形 式, 影 响 到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社 会 阶 层 的 妇 女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面 临 多 种 形 式 歧 视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遭 受 暴 力 行 为 的 风 险 更 大 13. 委 员 会 敦 促 各 国 强 烈 谴 责 在 武 装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发 生 的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暴 力 行 为, 并 确 认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影 响 到 受 害 者 幸 存 者 家 庭 社 区 和 社 会, 并 要 求 采 取 有 效 的 问 责 制 和 补 救 措 施 以 及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14. 委 员 会 敦 促 各 国 强 烈 谴 责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避 免 以 习 俗 传 统 或 宗 教 理 由 来 规 避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宣 言 列 出 的 有 关 各 国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义 务 15.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所 有 人 权 都 具 有 普 遍 性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依 存 和 相 互 关 联, 国 际 社 会 必 须 在 全 球 范 围 以 公 正 和 平 等 的 方 式, 在 同 样 的 基 础 上, 以 同 样 的 重 视 程 度, 对 待 所 有 人 权, 与 此 同 时 委 员 会 强 调, 必 须 铭 记 各 国 和 各 区 域 的 特 点 以 及 不 同 的 历 史 文 化 和 宗 教 背 景 的 重 要 性, 不 论 各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和 文 化 制 度 如 何, 各 国 都 有 义 务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3

16. 委 员 会 强 调 各 国 有 义 务 在 所 有 各 级 运 用 一 切 适 当 方 法, 包 括 立 法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行 政 性 质 的 方 法, 促 进 和 保 护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必 须 恪 尽 职 责 地 防 止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人,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保 护, 以 及 使 受 害 人 和 幸 存 者 获 得 适 当 补 偿 17. 委 员 会 强 调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是 一 项 人 权, 消 除 文 盲 确 保 平 等 获 得 教 育 机 会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和 边 远 地 区, 以 及 缩 小 所 有 各 级 教 育 的 性 别 差 距 等 等, 均 可 增 强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权 能, 从 而 有 助 于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尊 重 和 促 进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保 护 和 实 现 生 殖 权 利 是 实 现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必 要 条 件, 使 她 们 能 够 享 受 其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防 止 和 减 少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23. 委 员 会 深 为 关 切 在 公 共 场 所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包 括 性 骚 扰, 尤 其 是 当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使 其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时, 用 此 种 行 为 来 恐 吓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情 况 24. 委 员 会 关 切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暴 力 杀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同 时 确 认 不 同 地 区 为 处 理 这 种 形 式 的 暴 力 行 为 作 出 了 努 力, 其 中 包 括 在 一 些 国 家 已 将 杀 害 妇 女 罪 的 概 念 纳 入 国 家 立 法 18. 委 员 会 重 申 妇 女 和 男 子 都 有 权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享 有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委 员 会 敦 促 各 国 防 止 一 切 侵 犯 妇 女 和 女 孩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行 为, 特 别 要 注 意 废 除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做 法 和 立 法 或 延 续 和 纵 容 对 她 们 的 暴 力 行 为 的 做 法 和 立 法 19. 委 员 会 强 调 实 现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包 括 赋 予 妇 女 经 济 权 力 充 分 和 平 等 地 获 得 资 源 充 分 融 入 正 规 经 济 特 别 是 在 经 济 决 策 以 及 妇 女 充 分 和 平 等 地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对 于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结 构 性 和 根 本 原 因, 至 关 重 要 20. 委 员 会 还 认 识 到 在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方 面, 持 续 存 在 障 碍, 防 止 和 应 对 这 种 暴 力 行 为 就 要 求 各 国 在 所 有 各 级, 利 用 每 一 次 机 会, 以 全 面 和 整 体 的 方 式 采 取 行 动, 并 认 识 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与 其 他 问 题 之 间 的 联 系, 如 教 育 保 健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消 除 贫 穷 粮 食 保 障 和 平 与 安 全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和 防 止 犯 罪 等 问 题 21.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妇 女 贫 穷, 缺 乏 权 力, 由 于 被 排 斥 在 社 会 和 经 济 政 策 之 外, 而 且 不 能 享 受 教 育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种 种 惠 益 而 处 于 边 缘 地 位, 所 有 这 些 都 可 能 增 加 妇 女 遭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风 险, 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妨 碍 社 区 和 国 家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也 妨 碍 实 现 包 括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在 内 的 国 际 商 定 发 展 目 标 22.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行 为 还 对 她 们 的 健 康 包 括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以 及 她 们 对 人 权 的 享 有 造 成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不 良 后 果, 委 员 会 还 认 识 到, 按 照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北 京 行 动 纲 要 及 其 历 次 审 查 会 议 的 成 果 文 件, 25.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非 法 使 用 和 非 法 贩 运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加 剧 了 特 别 是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暴 力 26.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老 年 妇 女 的 易 受 伤 害 性, 尤 其 是 她 们 面 临 暴 力 风 险, 并 着 重 指 出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对 老 年 妇 女 的 暴 力 和 歧 视, 特 别 是 考 虑 到 老 年 人 在 世 界 人 口 的 比 例 日 益 增 加 27. 委 员 会 重 申, 土 著 妇 女 往 往 遭 受 多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贫 穷, 使 她 们 更 容 易 受 到 各 种 形 式 的 暴 力 行 为 ; 并 强 调 必 须 认 真 处 理 暴 力 侵 害 土 著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28. 委 员 会 确 认 在 努 力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方 面, 社 区 特 别 是 男 子 和 男 孩 以 及 民 间 社 会,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青 年 组 织 可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29. 委 员 会 确 认 各 国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的 机 构 具 有 战 略 协 调 作 用, 应 尽 可 能 设 在 政 府 最 高 一 级, 以 消 除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行 为, 必 须 拨 给 这 些 机 制 必 要 的 人 力 和 足 够 的 财 政 资 源, 使 其 能 够 有 效 运 作 委 员 会 还 确 认 凡 建 立 了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贡 献 30.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联 合 国 系 统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署 ( 妇 女 署 ) 可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即 在 全 球 区 域 和 国 家 各 级 解 决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并 应 各 国 的 要 求, 协 助 各 国 努 力 消 除 和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31. 委 员 会 强 调 必 须 收 集 关 于 防 止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数 据, 在 这 方 面 注 意 到 统 计 委 员 会 为 编 篡 一 套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指 标 所 做 的 工 作 4

32. 委 员 会 欢 迎 在 处 理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例 如 通 过 相 关 法 律 和 政 策 执 行 防 止 性 措 施 建 立 适 当 的 保 护 和 支 助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的 服 务 以 及 改 善 了 数 据 的 收 集 分 析 和 研 究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欢 迎 各 级 政 府 和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为 全 面 努 力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作 出 的 贡 献 和 参 与 33. 委 员 会 确 认, 尽 管 取 得 了 进 展, 但 在 履 行 承 诺, 缩 小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这 一 祸 害 的 差 距 方 面, 还 存 在 严 重 欠 缺 和 挑 战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的 是 : 缺 乏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政 策 ; 执 行 法 律 和 政 策 框 架 不 充 分 ; 收 集 数 据 分 析 和 研 究 工 作 不 足 ; 缺 乏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且 这 些 资 源 分 配 不 足 ; 现 有 的 努 力 并 不 总 是 全 面 协 调 一 致 持 久 透 明 和 得 到 充 分 监 测 和 评 估 的 34. 委 员 会 敦 促 各 国 政 府 在 所 有 各 级 酌 情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相 关 实 体 国 际 和 区 域 组 织 一 道, 在 各 自 的 任 务 范 围 内, 并 铭 记 国 家 优 先 事 项, 邀 请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如 果 有 的 话 ) 民 间 社 会,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私 营 部 门 雇 主 组 织 工 会 媒 体 和 其 他 相 关 行 为 者 酌 情 采 取 下 列 行 动 : A. 加 强 执 行 法 律 政 策 框 架 和 问 责 制 (a) 考 虑 作 为 一 个 特 别 优 先 事 项, 批 准 或 加 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及 其 各 自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限 定 提 出 保 留 的 程 度, 尽 量 精 确 和 尽 量 狭 隘 地 提 出 保 留, 以 确 保 这 些 保 留 不 会 违 背 公 约 的 目 的 和 宗 旨, 定 期 审 查 保 留, 以 期 撤 销 这 些 保 留 并 撤 销 违 背 相 关 条 约 目 的 和 宗 旨 的 保 留 ; 尤 其 是 通 过 制 定 有 效 的 国 家 立 法 和 政 策, 全 面 予 以 执 行, 并 鼓 励 各 缔 约 国 在 其 向 相 关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报 告 时, 提 交 所 需 资 料 说 明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处 理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 施, 提 供 多 学 科 和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防 止 和 保 护 措 施, 例 如 颁 布 紧 急 禁 止 令 和 保 护 令, 调 查 起 诉 和 适 当 惩 处 犯 罪 行 为 人,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为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提 供 赋 权 支 助 服 务, 使 其 获 得 适 当 的 民 事 补 救 和 赔 偿 ; (d)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解 决 和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通 过 加 强 和 执 行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立 法, 规 定 惩 罚 措 施, 制 订 充 分 的 法 律 保 护, 防 止 这 类 暴 力 行 为 ; (e) 酌 情 加 强 国 家 立 法, 惩 治 与 性 别 有 关 的 暴 力 杀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整 合 具 体 机 制 或 政 策, 防 止 调 查 和 消 除 这 种 令 人 愤 慨 的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行 为 ; (f) 确 保 妇 女 和 女 孩 可 不 受 阻 碍 地 诉 诸 司 法 并 得 到 有 效 的 法 律 援 助, 使 她 们 除 其 他 外, 特 别 能 就 法 律 诉 讼 和 与 家 庭 法 刑 法 有 关 的 问 题, 作 出 知 情 的 决 定, 并 确 保 她 们 因 遭 受 的 伤 害, 得 到 公 正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包 括 通 过 必 要 的 国 内 立 法 ; (g) 采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 或 ) 其 他 措 施, 禁 止 就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采 取 强 制 性 和 强 迫 替 代 性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包 括 强 迫 仲 裁 和 调 解 ; (h) 审 查 并 酌 情 修 改 修 正 或 废 除 一 切 歧 视 妇 女 或 对 妇 女 有 歧 视 性 影 响 的 法 律 条 例 政 策 做 法 和 习 俗, 确 保 多 种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 如 果 有 的 话 ) 均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承 诺 和 原 则, 包 括 不 歧 视 原 则 ; (i) 将 性 别 观 点 纳 入 所 有 立 法 政 策 和 方 案, 并 拨 出 充 足 的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包 括 通 过 扩 大 使 用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的 规 划 和 预 算 编 制 方 法, 同 时 考 虑 到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需 要 和 情 况 包 括 暴 力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以 制 订 通 过 和 全 面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解 决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并 支 持 妇 女 组 织 ; (j) 增 加 对 两 性 平 等 和 赋 予 妇 女 和 女 孩 权 能 的 投 资, 同 时 考 虑 到 妇 女 和 女 孩 包 括 暴 力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的 需 要 和 情 况 的 多 样 性, 包 括 通 过 将 性 别 观 点 纳 入 资 源 分 配 的 主 流, 确 保 将 必 要 的 人 力 财 政 和 物 质 资 源 用 于 具 体 的 有 针 对 性 的 活 动, 从 而 确 保 地 方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的 性 别 平 等 并 加 强 和 增 进 国 际 合 作 ; (b) 鼓 励 运 用 有 关 保 护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的 国 际 法 国 际 准 则 的 有 关 来 源 和 最 佳 做 法,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 (c) 酌 情 通 过 审 查 和 确 保 加 速 有 效 执 行 将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的 法 律 和 全 面 的 措 (k) 制 定 和 执 行 有 效 的 多 部 门 国 家 政 策 战 略 和 方 案, 并 让 妇 女 和 女 孩 充 分 切 实 参 与, 其 中 包 括 防 止 保 护 和 支 助 服 务 和 应 对 措 施 ; 数 据 收 集 研 究 监 测 和 评 价 ;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 分 配 充 足 的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 建 立 独 立 的 国 家 监 测 和 问 责 机 制 ; 为 取 得 的 成 果 制 定 明 确 的 时 间 表 和 国 家 基 准 ; 5

(l) 确 保 在 武 装 冲 突 和 冲 突 后 局 势 中,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有 效 防 止 和 应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包 括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酌 情 通 过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罚 犯 罪 行 为 人 以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消 除 妨 碍 妇 女 伸 张 正 义 的 阻 碍, 建 立 投 诉 和 报 告 机 制, 向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提 供 支 助 以 及 负 担 得 起 和 可 获 得 的 保 健 服 务 包 括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服 务, 以 及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措 施 ; 采 取 步 骤, 让 妇 女 更 多 地 参 与 解 决 冲 突 和 建 设 和 平 进 程, 以 及 冲 突 后 决 策 ; (m) 确 保 追 究 杀 害 致 残 和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暴 力 行 为 以 及 被 国 际 法 所 禁 止 的 性 暴 力 犯 罪, 强 调 有 必 要 将 此 种 罪 行 排 除 在 解 决 冲 突 进 程 的 大 赦 条 款 之 外, 在 武 装 冲 突 的 所 有 阶 段 以 及 解 决 冲 突 后 进 程 中 处 理 这 类 行 为, 包 括 通 过 过 渡 时 期 司 法 机 制, 同 时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妇 女 全 面 有 效 地 参 与 这 些 进 程 ; (n) 终 止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确 保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和 国 际 法 的 规 定, 追 究 和 惩 处 犯 有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最 严 重 罪 行 的 犯 罪 者, 强 调 根 据 本 国 司 法 以 及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国 际 司 法, 将 被 指 控 犯 下 这 些 罪 行 者 绳 之 以 法 ; (o) 采 取 有 效 步 骤, 确 保 在 一 切 情 况 下, 妇 女 和 男 子 都 能 平 等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的 所 有 领 域 政 治 改 革 和 各 级 决 策, 并 推 动 防 止 和 消 除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 (p) 强 调 致 力 于 加 强 国 家 努 力, 包 括 在 国 际 合 作 的 支 持 下, 旨 在 解 决 受 到 自 然 灾 害 武 装 冲 突 其 他 复 杂 的 人 道 主 义 紧 急 情 况 以 及 遭 受 人 口 贩 运 和 恐 怖 主 义 伤 害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权 利 和 需 求, 并 结 合 专 门 针 对 处 理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各 类 行 动, 并 结 合 实 现 涉 及 两 性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国 际 商 定 目 标 和 承 诺, 其 中 包 括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还 强 调 有 必 要 采 取 协 调 一 致 的 行 动, 依 照 国 际 法, 消 除 阻 碍 那 些 在 外 国 占 领 下 生 活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实 现 其 权 利 的 各 种 障 碍, 以 确 保 实 现 上 述 各 项 目 标 和 承 诺 ; (q) 确 保 将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特 定 需 要 纳 入 减 少 灾 害 风 险 方 案 议 定 书 和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划 执 行 和 监 测, 以 应 对 自 然 灾 害, 包 括 极 端 天 气 等 气 候 变 化 引 起 的 灾 害 以 及 缓 慢 发 生 的 影 响, 并 让 妇 女 充 分 参 与 ; 确 保 在 备 灾 努 力 和 灾 后 环 境 下, 优 先 重 视 防 止 和 应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包 括 性 暴 力, 并 予 以 适 当 处 理 ; (r) 解 决 由 于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包 括 贩 运 人 口 和 贩 运 毒 品 造 成 的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并 通 过 采 取 具 体 政 策, 制 定 防 止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防 止 犯 罪 战 略 ; (s) 加 强 双 边 区 域 和 国 际 合 作, 依 照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防 止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以 及 联 合 国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全 球 行 动 计 划, 巩 固 现 有 的 机 制 和 制 订 新 的 举 措 ; (t)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解 决 根 本 因 素, 包 括 助 长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外 部 因 素 防 止 打 击 和 消 除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将 一 切 形 式 的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特 别 是 为 性 剥 削 和 经 济 剥 削 目 的 之 贩 运 人 口 活 动 定 为 刑 事 罪, 加 强 现 有 的 民 法 和 刑 事 立 法, 以 期 更 好 地 保 护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权 利, 法 办 和 惩 处 犯 罪 者 以 及 涉 案 中 介 包 括 公 职 人 员, 保 护 被 贩 运 者 的 权 利 并 防 止 其 再 次 受 害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经 查 明 被 贩 运 受 害 者 不 会 因 遭 受 贩 运 而 受 处 罚 向 已 查 明 的 贩 运 受 害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保 护 和 照 料, 如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保 护 证 人 职 业 培 训 法 律 援 助 保 守 秘 密 的 保 健 服 务 及 其 知 情 同 意 下 的 遣 返, 无 论 其 参 加 了 何 种 法 律 诉 讼 程 序 尽 快 提 高 公 众 认 识 教 育 和 培 训, 以 降 低 助 长 一 切 形 式 剥 削 的 需 求 ; (u)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包 括 通 过 兑 现 国 际 官 方 发 展 援 助 承 诺, 支 持 多 部 门 政 策 战 略 方 案 和 最 佳 做 法, 并 依 照 国 家 的 优 先 事 项, 即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实 现 赋 予 妇 女 权 能 特 别 是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并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 (v) 鼓 励 私 营 部 门 向 应 对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 包 括 工 作 场 所 性 骚 扰 ) 以 及 增 强 受 害 者 和 暴 力 幸 存 者 权 能 的 方 案 宣 传 运 动 和 战 略 进 行 投 资 ; (w) 进 行 并 资 助 政 策 改 革 和 方 案, 支 持 教 育 宣 传 培 训 和 加 强 公 职 人 员 和 专 业 人 员 的 能 力, 包 括 司 法 警 察 和 军 事 人 员 以 及 在 教 育 保 健 社 会 福 利 司 法 国 防 和 移 民 等 领 域 的 工 作 人 员 ; 追 究 不 遵 守 有 关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法 律 和 条 例 的 公 职 人 员 的 责 任, 以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方 式, 防 止 和 应 对 这 种 暴 力 行 为, 消 除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并 避 免 滥 用 权 力 导 致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以 及 使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再 次 受 到 伤 害 的 现 象 ; (x) 防 止 调 查 和 惩 罚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 如 教 师 宗 教 领 袖 政 治 领 导 人 和 执 法 官 员 )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以 便 终 止 这 些 有 罪 不 罚 的 现 象 ; (y) 创 造 和 加 强 有 利 环 境, 加 强 所 有 努 力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的 利 益 攸 关 者 之 间 的 协 商 和 参 与, 特 别 是 在 社 区 一 级 的 组 织, 以 促 进 赋 予 妇 6

女 和 女 孩 以 及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权 能, 从 而 使 她 们 成 为 变 革 的 推 动 者, 她 们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也 能 有 助 于 制 定 政 策 和 方 案 ; (z) 支 持 和 保 护 那 些 致 力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的 人, 包 括 妇 女 人 权 捍 卫 者, 他 们 特 别 面 临 暴 力 风 险 ; (aa)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人 权,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和 ( 或 ) 受 国 家 监 护 和 照 料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暴 力 尤 其 是 免 受 性 虐 待 ; (ff) 不 要 在 违 背 国 际 法 和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妨 碍 充 分 实 现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情 况 下, 颁 布 和 采 取 任 何 单 方 面 的 经 济 金 融 或 贸 易 措 施 ; (gg)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的 立 法 行 政 社 会 教 育 和 其 他 措 施, 保 护 和 促 进 残 疾 妇 女 和 残 疾 女 孩 的 权 利, 因 为 她 们 更 容 易 受 到 各 种 形 式 的 剥 削 暴 力 和 虐 待, 包 括 在 工 作 场 所 教 育 机 构 家 庭 和 其 他 环 境 中 ; (bb) (cc) (dd) (ee) 采 取 生 命 周 期 办 法, 努 力 消 除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确 保 更 多 地 关 注 和 注 意 影 响 到 老 年 妇 女 的 具 体 问 题, 通 过 履 行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和 协 定 规 定 的 义 务 以 及 防 止 和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的 国 家 政 策 和 方 案 所 载 义 务 ; B. 消 除 结 构 性 潜 在 根 源 和 风 险 因 素, 以 防 止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加 紧 努 力,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歧 视, 并 确 保 妇 女 平 等 享 受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包 括 受 教 育 权 和 享 有 能 达 到 身 心 健 康 最 高 标 准 ; 确 保 所 有 儿 童 尤 其 是 女 孩, 都 有 平 等 机 会 接 受 完 整 免 费 优 质 的 小 学 义 务 教 育, 并 继 续 努 力 改 善 和 扩 大 女 孩 在 各 学 术 领 域 接 受 各 级 教 育, 包 括 中 等 和 高 等 教 育 的 机 会 ; 并 通 过 投 资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和 可 获 得 的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并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的 环 境, 提 高 女 孩 上 学 和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的 能 力 ; 促 进 妇 女 充 分 参 与 正 规 经 济, 特 别 是 在 经 济 决 策 以 及 妇 女 平 等 获 得 充 分 就 业 和 体 面 工 作 领 域 ; 增 强 妇 女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的 能 力 ; 并 确 保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工 作 场 所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以 及 同 工 同 酬 或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报 酬 平 等 获 得 权 力 和 决 策 的 机 会, 并 促 进 分 担 有 酬 和 无 酬 工 作 ; 加 紧 制 定 审 查 和 加 强 各 项 政 策 的 工 作, 并 划 拨 充 足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结 构 性 根 本 起 因, 这 其 中 包 括 性 别 歧 视 不 平 等 男 女 不 平 等 权 力 关 系 性 别 方 面 的 陈 旧 观 念 贫 穷 以 及 其 缺 乏 权 力, 在 经 济 和 金 融 危 机 的 情 况 下 尤 为 如 此 ; 加 快 消 除 贫 穷, 消 除 法 律 社 会 和 经 济 方 面 持 久 不 平 等 现 象 的 工 作, 包 括 加 强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经 济 参 与 赋 权 和 包 容 性 的 做 法, 以 减 少 暴 力 风 险 ; (hh) 采 取 立 法 行 政 财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使 妇 女 能 充 分 及 平 等 地 获 得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享 有 继 承 权, 拥 有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 信 贷 自 然 资 源 和 通 过 国 际 合 作 获 得 适 当 技 术 等 等 ; 加 强 在 基 层 赋 予 妇 女 经 济 权 的 措 施 并 排 定 优 先 次 序, 包 括 通 过 创 业 教 育 和 企 业 孕 育 机 制, 提 高 其 地 位, 从 而 减 少 其 易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脆 弱 性 ; (ii) 避 免 利 用 社 会 理 由 剥 夺 妇 女 的 行 动 自 由 拥 有 财 产 的 权 利, 以 及 获 得 平 等 法 律 保 护 的 权 利 ; (jj) 制 定 和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以 改 变 那 些 纵 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社 会 规 范, 并 努 力 扭 转 将 妇 女 和 女 孩 附 属 于 男 人 和 男 孩 的 观 念 以 及 对 她 们 根 深 蒂 固 的 偏 见, 这 些 观 念 和 偏 见 促 成 了 涉 及 暴 力 或 胁 迫 做 法 的 陈 规 陋 习 ; (kk) 根 据 儿 童 接 受 能 力 的 不 同 阶 段, 在 适 当 引 导 和 调 教 下 随 着 父 母 和 法 定 监 护 人 参 与 并 经 过 与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和 社 区 的 协 调 和 与 妇 女 青 年 和 专 门 非 政 府 组 织 合 作, 依 据 充 分 和 准 确 的 信 息, 为 所 有 青 少 年 制 定 和 实 施 教 育 方 案 和 教 学 材 料, 包 括 关 于 人 类 性 行 为 的 全 面 循 证 教 育, 以 期 改 变 各 年 龄 层 男 女 的 社 会 和 文 化 行 为 模 式, 消 除 偏 见,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的 关 系 并 在 性 别 平 等 和 人 权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和 加 强 知 情 决 策 通 信 和 建 立 减 少 风 险 的 技 能, 以 及 用 于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教 育 的 教 师 教 育 和 培 训 方 案 ; (ll) 与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特 别 是 妇 女 组 织 合 作, 通 过 各 种 通 信 手 段, 针 对 公 众 青 年 男 子 和 男 孩,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和 教 育 运 动, 以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和 虐 待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结 构 性 根 本 原 因 ; 消 除 性 别 方 面 陈 规 陋 习 观 念 和 促 进 对 此 类 暴 力 行 为 的 零 宽 容 ; 消 除 对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的 污 名 化 ; 并 创 造 有 利 环 境, 以 使 妇 女 和 女 孩 易 于 报 告 暴 力 事 件 并 利 用 所 提 供 服 务 和 保 护 及 援 助 方 案 ; (mm) 调 动 各 社 区 和 各 机 构, 调 整 和 改 变 那 些 助 长 和 纵 容 性 别 方 面 陈 规 陋 习 以 及 形 形 色 色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7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态 度 行 为 和 做 法, 广 泛 接 触 妇 女 和 青 年 组 织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的 国 家 机 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 如 果 有 的 话 ) 学 校 教 育 和 媒 体 机 构 直 接 从 事 妇 女 和 女 孩 事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男 子 和 男 孩 以 及 社 会 各 阶 层 和 各 种 背 景 的 人 士 宗 教 和 社 区 领 袖 及 长 老 教 师 和 家 长 ; (nn) 促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妇 女 的 人 权, 包 括 在 不 受 胁 迫 和 歧 视 以 及 没 有 暴 力 的 情 况 下, 控 制 并 负 责 任 和 自 主 地 决 定 与 其 性 生 活 有 关 的 事 项, 包 括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 采 取 并 加 速 实 施 关 于 保 护 和 推 动 人 民 享 有 所 有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这 其 中 包 括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北 京 行 动 纲 要 及 其 审 查 成 果 中 的 生 殖 权 利 ; (oo) 拟 订 和 执 行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政 策 战 略 方 案 和 措 施, 促 进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认 识 到 护 理 是 一 项 关 键 社 会 职 能, 并 鼓 励 在 照 料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和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等 方 面, 以 及 在 抚 养 子 女 养 育 工 作 和 家 务 方 面, 由 男 女 平 等 分 担 责 任 和 家 务 ; 以 努 力 改 变 观 念, 加 强 基 于 性 别 的 劳 动 分 工, 以 促 进 在 家 中 分 担 家 庭 责 任, 并 减 少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家 务 劳 动 负 担 ; (pp) 推 动 教 育 鼓 励 和 支 持 男 子 和 男 孩 为 他 们 的 行 为 负 起 责 任, 以 确 保 男 子 和 青 春 期 男 孩 为 其 性 行 为 和 生 殖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并 避 免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 制 定 致 力 于 并 执 行 各 项 政 策 战 略 和 方 案, 包 括 全 面 教 育 方 案, 以 加 深 对 暴 力 行 为 有 害 影 响 及 其 如 何 破 坏 两 性 平 等 和 人 的 尊 严 的 了 解, 促 进 相 互 尊 重 的 关 系, 提 出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的 榜 样, 并 鼓 励 男 子 和 男 孩 积 极 参 与 防 止 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并 成 为 战 略 伙 伴 和 盟 友 ; (qq) 审 查 颁 布 和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最 低 法 定 承 诺 年 龄 及 最 低 结 婚 年 龄 的 法 律 和 条 例,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提 高 最 低 结 婚 年 龄, 并 动 员 全 社 会 支 持 这 些 法 律 的 执 行, 以 便 消 除 童 婚 早 婚 和 强 迫 婚 姻 的 做 法 ; (rr) 确 保 向 包 括 已 婚 和 ( 或 ) 怀 孕 的 女 孩 提 供 各 种 可 行 选 项 和 机 构 支 助, 特 别 是 教 育 机 会, 重 点 是 通 过 小 学 后 教 育 让 女 孩 继 续 求 学, 并 通 过 改 善 教 育 质 量 促 进 赋 予 女 孩 权 能, 同 时 确 保 学 校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条 件, 让 她 们 亲 身 入 校 接 受 教 育, 包 括 建 立 安 全 居 住 设 施 和 儿 童 保 育 设 施, 以 及 增 加 鼓 励 妇 女 及 其 家 庭 的 必 要 财 政 奖 励 ; (ss) 确 保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防 止 早 孕 性 传 播 感 染 和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服 务 和 方 案, 确 保 个 人 安 全, 和 防 止 使 用 和 滥 用 酒 精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 (tt) 制 定 政 策 和 方 案, 优 先 注 重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教 育 方 案, 以 协 助 女 孩 并 使 她 们 能 够 获 得 知 识 培 养 自 尊 心 和 承 担 生 活 责 任, 包 括 为 其 提 供 可 持 续 生 计 的 手 段 ; 并 将 特 别 注 重 关 于 女 孩 的 身 心 健 康 和 福 祉 方 案, 以 教 育 妇 女 和 男 子 ( 尤 其 是 作 为 父 母 和 养 育 者 ), 包 括 消 除 童 婚 早 婚 和 强 迫 婚 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切 割 女 性 生 殖 器 官 对 儿 童 的 性 剥 削 ( 包 括 商 业 色 情 剥 削 ) 性 虐 待 强 奸 乱 伦 和 绑 架, 消 除 诸 如 在 粮 食 分 配 等 方 面 对 女 孩 的 歧 视 ; (uu) 制 订 和 支 持 针 对 经 历 或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虐 待 的 儿 童 和 青 年 特 别 是 针 对 妇 女 的 现 有 政 策 和 方 案, 包 括 通 过 司 法 制 度 保 护 儿 童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以 减 少 其 可 能 再 次 受 到 伤 害 或 助 长 暴 力 行 为 的 风 险, 并 恢 复 他 们 的 健 康 ; 并 以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方 式 执 行 这 类 方 案, 促 进 青 年 民 间 社 会 妇 女 组 织 和 青 年 组 织 教 育 和 保 健 机 构 有 意 义 的 参 与 ; (vv) 认 识 到 媒 体 在 以 下 各 个 方 面 可 以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消 除 由 商 业 广 告 等 助 长 的 性 别 方 面 陈 旧 观 念 以 及 促 进 非 歧 视 性 和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报 告 模 式, 包 括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维 护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身 份 的 秘 密 ; 并 本 着 言 论 自 由 的 原 则, 鼓 励 媒 体 提 高 公 众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认 识, 培 训 媒 体 工 作 者, 并 制 定 和 加 强 其 自 律 机 制, 宣 传 妇 女 平 衡 的 全 新 形 象, 以 期 消 除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歧 视 和 剥 削, 并 避 免 视 她 们 低 人 一 等, 并 将 她 们 作 为 性 玩 物 和 性 商 品, 应 当 将 妇 女 和 女 孩 视 为 富 有 创 造 力 的 人 主 要 行 为 体 和 发 展 进 程 的 推 动 者 和 受 益 人 ; (ww) 协 助 开 发 和 使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和 社 会 媒 体 作 为 赋 予 妇 女 和 女 孩 权 能 的 一 种 资 源, 包 括 获 得 关 于 防 止 和 应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资 料 ; 并 建 立 各 种 机 制, 打 击 利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和 社 会 媒 体 助 长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行 为, 包 括 非 法 滥 用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促 进 性 骚 扰 性 剥 削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和 贩 卖 妇 女 和 女 孩, 以 及 诸 如 影 响 妇 女 和 女 孩 安 全 的 网 络 跟 踪 网 络 欺 凌 和 侵 犯 隐 私 权 等 新 出 现 的 暴 力 形 式 ; (xx) 改 善 女 孩 上 下 学 路 上 的 安 全, 包 括 建 立 安 全 无 暴 力 环 境,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 改 善 交 通 等 基 础 设 施 提 供 适 当 的 男 女 分 开 式 卫 生 设 施 改 善 照 明 设 施 操 场 和 安 全 环 境 ; 通 过 国 家 政 策 禁 止 防 止 和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尤 其 是 侵 害 女 孩 的 作 法, 包 括 性 骚 扰 欺 凌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暴 力 行 为,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在 学 校 和 社 区 开 展 防 止 暴 力 的 活 动 和 制 定 并 实 施 对 暴 力 侵 害 女 孩 行 为 的 惩 戒 ; 8

(yy)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在 所 有 工 作 场 所 不 存 在 歧 视 和 剥 削 暴 力 性 骚 扰 和 欺 凌 行 为, 并 通 过 如 监 管 和 监 督 框 架 和 改 革 集 体 协 定 包 括 适 当 的 纪 律 措 施 规 则 和 程 序 在 内 的 行 为 守 则 移 交 暴 力 案 件 给 医 务 部 门 治 疗 和 移 交 警 察 进 行 调 查 等 各 种 措 施, 酌 情 解 决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问 题 ; 与 雇 主 工 会 和 工 人 合 作, 提 高 认 识 和 建 设 能 力, 包 括 在 工 作 场 所 向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灵 活 方 式 ; (zz) 加 强 各 项 措 施, 保 护 妇 女 和 女 孩 免 遭 公 开 和 私 下 的 暴 力 和 骚 扰, 包 括 性 骚 扰 和 欺 凌, 以 通 过 提 高 认 识 当 地 社 区 参 与 诸 如 为 妇 女 和 儿 童 建 立 安 全 城 市 倡 议 等 防 止 犯 罪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改 进 城 市 规 划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交 通 和 街 道 照 明, 并 通 过 社 交 媒 体 和 互 动 媒 体, 解 决 安 保 和 安 全 问 题 ; (aaa) 谴 责 并 采 取 行 动, 防 止 妇 女 和 女 孩 在 保 健 场 所 受 到 暴 力 侵 害, 包 括 骚 扰 羞 辱 和 强 迫 医 疗 程 序 或 不 知 情 同 意 以 及 可 能 是 不 可 逆 转 的 医 疗 程 序, 例 如 强 迫 切 除 子 宫 强 迫 剖 腹 产 强 迫 绝 育 和 强 迫 堕 胎, 以 及 强 迫 使 用 避 孕 药 具, 特 别 是 对 最 易 受 伤 害 和 处 境 不 利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如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残 疾 妇 女 和 残 疾 女 孩 土 著 民 族 和 非 洲 裔 妇 女 和 女 孩 怀 孕 少 女 和 年 轻 母 亲 老 年 妇 女 少 数 民 族 和 少 数 族 裔 妇 女 和 女 孩 ; (bbb) 进 一 步 采 取 并 执 行 各 项 措 施, 确 保 在 社 会 和 法 律 上 包 容 并 保 护 移 徙 女 工, 包 括 在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的 妇 女 移 徙 工 人, 以 及 促 进 和 保 护 其 充 分 实 现 人 权, 并 保 护 她 们 免 受 暴 力 侵 害 和 剥 削 ; 执 行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移 徙 女 工 政 策 和 方 案, 并 提 供 承 认 其 技 能 和 教 育 的 安 全 合 法 渠 道, 提 供 公 平 的 劳 动 条 件, 并 酌 情 协 助 其 生 产 性 就 业 和 体 面 工 作 以 及 融 入 劳 动 队 伍 的 过 程 ; (ccc) 还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保 护 跨 界 工 作 的 自 营 职 业 者 和 季 节 女 工 免 受 暴 力 和 歧 视 ; C.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提 供 多 部 门 服 务 方 案 和 对 策 (ddd) 在 现 有 各 项 技 术 的 支 助 下, 根 据 其 需 要, 为 各 种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建 立 全 面 协 调 跨 学 科 可 获 得 的 可 持 续 多 部 门 服 务 方 案 和 各 级 的 对 策, 在 资 源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酌 情 纳 入 各 方 面 的 有 效 协 调 行 动, 包 括 警 察 和 司 法 部 门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涵 盖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的 保 健 服 务, 以 及 医 疗 心 理 和 包 括 适 当 专 家 服 务 的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国 家 的 和 独 立 的 妇 女 庇 护 所 和 咨 询 中 心 24 小 时 热 线 社 会 援 助 服 务 一 站 式 危 机 处 理 中 心 移 民 事 务 儿 童 服 务 公 共 住 房 服 务, 以 便 为 妇 女 和 儿 童 提 供 低 门 槛 值 易 于 获 取 和 安 全 的 援 助, 并 通 过 提 供 长 期 住 房 教 育 就 业 和 经 济 机 会 提 供 援 助 保 护 和 支 助, 而 且 采 取 步 骤, 确 保 保 健 工 作 人 员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协 助 和 支 助 暴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过 程 中 安 全 和 安 保 对 于 受 害 女 童, 提 供 这 种 服 务 和 对 策 措 施 时 必 须 考 虑 到 儿 童 最 佳 利 益 ; (eee)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通 过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的 服 务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案 件 移 交 程 序 进 行 协 调, 同 时 确 保 其 保 密 和 安 全, 建 立 国 家 基 准 和 时 限, 并 监 测 其 进 展 和 执 行 情 况 ; 而 且 确 保 所 有 面 临 风 险 或 遭 受 暴 力 妇 女 和 女 孩 获 取 多 部 门 协 调 服 务 方 案 和 应 对 措 施 的 渠 道 ; (fff) 确 保 受 害 者 和 幸 存 者 及 其 子 女 ( 包 括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和 其 他 形 式 暴 力 者 ) 享 有 使 其 全 面 恢 复 身 心 健 康 并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服 务 方 案 和 机 会 的 条 件 和 渠 道, 并 享 有 得 到 司 法 保 护 的 充 分 机 会, 这 就 是 实 施 相 关 措 施, 并 在 已 有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扩 大 此 类 措 施 ; 并 确 保 就 现 有 支 助 服 务 和 法 律 措 施 提 供 充 分 和 及 时 的 资 料, 在 可 能 情 况 下 采 用 其 能 够 理 解 和 沟 通 的 语 言 ; (ggg) 建 立 制 定 和 实 施 一 套 政 策, 并 协 助 建 立 康 复 服 务, 鼓 励 和 帮 助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肇 事 者 扭 转 其 态 度 和 行 为, 并 减 少 其 再 犯 的 可 能 性,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强 奸 和 性 骚 扰 案 件, 以 及 监 测 和 评 估 其 影 响 和 效 力 ; (hhh) 改 善 妇 女 和 女 孩 获 得 及 时 高 质 量 而 且 价 格 低 廉 的 保 健 系 统 服 务 的 机 会, 包 括 执 行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更 有 针 对 性 和 价 格 低 廉 的 全 面 国 家 战 略 和 公 共 卫 生 政 策 及 方 案, 以 解 决 她 们 的 需 要, 并 鼓 励 妇 女 积 极 参 与 其 制 定 和 实 施 工 作 ; 同 时 增 加 妇 女 获 得 价 格 低 廉 的 安 全 有 效 和 优 质 治 疗 和 药 品, 尤 其 注 重 穷 人 易 受 伤 害 和 边 缘 化 的 人 口 群 体 ; (iii) 解 决 暴 力 侵 犯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所 致 健 康 问 题, 包 括 身 心 和 性 健 康 问 题 以 及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提 供 治 疗 创 伤 的 便 利 医 疗 服 务, 其 中 包 括 安 全 有 效 优 质 和 负 担 得 起 的 药 品 一 线 救 助 伤 痛 治 疗 和 心 理 和 精 神 健 康 辅 助 紧 急 避 孕 安 全 堕 胎 ( 在 国 家 法 律 允 许 情 况 下 ) 接 触 后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感 9

染 性 传 播 感 染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培 训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以 有 效 地 查 明 和 治 疗 受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以 及 训 练 有 素 专 业 人 员 的 法 证 检 验 ; (jjj) 加 紧 努 力, 处 理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问 题 之 间 的 关 联, 特 别 是 共 同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采 取 各 项 战 略 处 理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暴 力, 并 加 强 政 策 方 案 和 服 务 的 协 调 和 统 一, 以 解 决 艾 滋 病 毒 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之 间 的 关 联, 并 确 保 借 助 对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的 防 治 工 作 来 防 止 暴 力 侵 害 她 们 的 行 为, 同 时 满 足 妇 女 在 性 保 健 和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以 及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诊 断 负 担 得 起 和 便 利 的 治 疗 和 防 止 服 务, 包 括 采 购 和 供 应 安 全 有 效 的 防 止 商 品, 包 括 男 用 和 女 用 避 孕 套 ; (kkk) 杜 绝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妇 女 和 女 孩 以 及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照 顾 人 员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并 在 为 推 动 平 等 分 担 照 顾 责 任 而 实 施 各 种 方 案 和 措 施 时, 考 虑 到 他 们 在 家 中 和 社 区 容 易 遭 受 羞 辱 歧 视 贫 穷 和 边 缘 化 ; (lll) 扩 大 获 得 保 健 服 务 的 机 会, 并 且 尤 其 是 加 强 产 妇 保 健 和 生 殖 保 健 中 心, 作 为 关 键 切 入 点, 向 面 临 暴 力 风 险, 特 别 是 性 暴 力 风 险 的 家 庭 妇 女 和 女 孩, 提 供 支 助 转 诊 服 务 和 保 护, 并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支 助, 以 通 过 提 供 教 育 信 息 和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保 健 服 务, 避 免 早 婚 和 意 外 怀 孕 和 性 传 播 感 染 ; 和 女 孩 的 事 件 以 及 关 于 肇 事 者 与 受 害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和 及 其 地 理 位 置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确 保 考 虑 到 收 集 数 据 过 程 中 保 密 道 德 和 安 全 等 考 虑 因 素, 提 高 所 提 供 服 务 和 方 案 的 效 益 并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安 全 和 安 保 ; (ppp) 建 立 国 家 监 测 和 评 价 机 制, 以 评 估 各 项 政 策 和 方 案, 包 括 在 公 共 和 私 人 领 域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防 止 和 应 对 策 略 ; (qqq) 促 进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的 交 流, 宣 传 可 行 实 际 和 成 功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措 施 ; 促 进 在 更 多 场 合 实 施 这 些 成 功 干 预 措 施 和 经 验 35. 委 员 会 强 调 指 出, 杜 绝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对 于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等 国 际 商 定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在 消 除 贫 穷 实 现 具 有 包 容 性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平 与 安 全 人 权 保 健 性 别 平 等 和 妇 女 赋 权 可 持 续 和 包 容 性 经 济 增 长 和 社 会 融 合 等 方 面 必 须 作 为 一 个 优 先 事 项, 反 之 亦 然 委 员 会 强 烈 建 议, 在 制 定 2015 年 后 的 发 展 议 程 时, 将 实 现 性 别 平 等 和 赋 予 妇 女 权 能 作 为 一 个 优 先 事 项 D. 改 进 证 据 依 据 (mmm)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的 结 构 性 根 本 原 因 成 本 和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类 型 和 发 生 率, 继 续 开 展 多 学 科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便 为 法 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及 其 实 施 工 作 政 策 和 战 略 提 供 参 考, 并 将 这 些 信 息 公 布 于 众, 以 协 助 提 高 认 识 的 工 作 ; (nnn) 在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级 定 期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和 传 播 按 性 别 和 年 龄 分 类 关 于 各 种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行 为 其 原 因 和 后 果 的 可 靠 可 比 的 隐 去 身 份 资 料 的 数 据 和 统 计 资 料, 包 括 这 种 歧 视 和 暴 力 给 社 会 造 成 的 保 健 费 用 和 经 济 代 价 ; 并 且 考 虑 到 诸 如 无 障 碍 环 境 等 所 有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以 供 拟 订 监 测 和 评 价 各 项 法 律 政 策 和 方 案 时 参 考 ; (o0o) 改 进 行 政 数 据 的 收 集 协 调 和 使 用, 包 括 酌 情 由 警 察 保 健 部 门 和 司 法 机 构 就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10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简 介 :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 妇 地 会 ) 是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 经 社 理 事 会 ) 的 一 个 职 能 委 员 会, 是 专 门 致 力 于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全 球 决 策 机 构 该 委 员 会 于 1946 年 成 立, 其 任 务 是 编 制 有 关 在 政 治 经 济 民 事 社 会 和 教 育 领 域 促 进 妇 女 权 利 的 建 议 该 委 员 会 还 负 责 监 测 审 查 和 评 估 1995 年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各 级 执 行 工 作 取 得 的 进 展 和 遇 到 的 问 题, 并 支 持 性 别 平 等 主 流 化 会 员 国 联 合 国 各 实 体 和 具 有 经 社 理 事 会 咨 商 地 位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代 表 都 参 加 委 员 会 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举 行 的 年 度 会 议 会 议 通 常 在 3 月 召 开, 为 期 10 天, 为 审 查 实 现 性 别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方 面 的 进 展 确 定 挑 战 和 制 订 在 全 世 界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全 球 标 准 规 范 和 政 策 提 供 机 会 会 议 包 括 全 体 会 议 高 级 别 圆 桌 会 议 互 动 对 话 和 专 题 小 组 讨 论 会, 以 及 很 多 会 外 活 动 会 议 的 主 要 成 果 是 所 有 国 家 就 优 先 主 题 谈 判 达 成 的 商 定 结 论 妇 女 署 充 当 委 员 会 实 务 秘 书 处, 以 该 身 份 支 持 委 员 会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妇 女 署 编 制 政 策 分 析 和 建 议, 以 此 作 为 委 员 会 讨 论 每 届 会 议 选 定 主 题 和 达 成 谈 判 成 果 的 基 础 妇 女 署 与 各 利 益 攸 关 方 广 泛 联 络, 以 宣 传 审 议 中 的 各 个 专 题, 并 围 绕 这 些 专 题 建 立 同 盟, 还 促 进 民 间 社 会 代 表 参 加 委 员 会 会 议 11

妇 女 署 是 专 门 致 力 于 性 别 平 等 和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的 联 合 国 组 织 妇 女 署 是 支 持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全 球 机 构, 成 立 该 机 构 是 为 了 加 快 世 界 各 地 在 满 足 妇 女 和 女 孩 需 求 方 面 的 进 展 妇 女 署 在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制 定 实 现 性 别 平 等 的 全 球 标 准 时 为 其 提 供 支 助, 并 与 各 国 政 府 和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制 定 执 行 这 些 标 准 所 需 的 法 律 政 策 方 案 和 服 务 妇 女 署 支 持 妇 女 平 等 参 与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同 时 侧 重 于 五 个 优 先 领 域 : 加 强 妇 女 的 领 导 能 力 和 参 与 ;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使 妇 女 参 与 和 平 和 安 全 进 程 的 所 有 方 面 ; 增 强 妇 女 经 济 权 能 ; 使 性 别 平 等 成 为 国 家 发 展 规 划 和 预 算 编 制 的 核 心 妇 女 署 还 协 调 和 促 进 联 合 国 系 统 在 促 进 性 别 平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