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改 东 湖 通 讯 创 刊 词 经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医 药 卫 生 管 理 学 院 武 汉 大 学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医 疗 保 障 研 究 所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医 学 院 湖 北 中 医 药 大 学 卫 生 管 理 学 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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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改 东 湖 通 讯 创 刊 词 经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医 药 卫 生 管 理 学 院 武 汉 大 学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医 疗 保 障 研 究 所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医 学 院 湖 北 中 医 药 大 学 卫 生 管 理 学 院 等 单 位 协 商, 由 武 汉 地 区 五 所 高 校 共 同 创 办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今 天 正 式 创 刊 了!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面 向 国 内 公 开 发 行, 发 布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国 家 部 分 省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医 保 机 构 部 分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及 相 关 行 业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者, 武 汉 地 区 相 关 高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研 究 者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是 一 个 非 官 方 非 赢 利 定 期 定 址 的 开 放 性 学 术 交 流 平 台, 其 宗 旨 为 在 党 和 国 家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指 导 下, 坚 持 " 百 花 齐 放 百 家 争 鸣 " 的 方 针 和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立 足 中 国 医 改, 深 化 不 同 部 门 间 的 交 流 协 调 与 合 作, 同 时 为 政 府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及 专 家 学 者 提 供 一 个 共 商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高 层 对 话 平 台, 最 终 建 立 多 方 合 作 与 交 流 机 制 通 讯 将 紧 紧 围 绕 我 国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热 点 和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深 入 研 究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律, 及 时 报 道 国 内 外 卫 生 政 策 研 究 最 新 成 果 和 卫 生 改 革 发 展 经 验, 加 强 成 果 转 化 与 交 流, 促 进 研 究 成 果 传 播 利 用, 同 时 构 建 高 校 和 研 究 机 构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加 强 学 者 之 间 的 思 想 碰 撞, 提 升 学 术 机 构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政 策 循 证 能 力 医 药 卫 生 改 革 目 前 处 于 关 键 时 期, 正 经 历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深 刻 变 化 当 今 世 界 各 国 医 疗 改 革 的 共 同 趋 势 是 目 标 都 聚 焦 在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提 高 医 疗 效 率 保 证 优 质 平 等 的 医 疗 服 务, 借 鉴 国 际 卫 生 改 革 经 验, 加 强 关 系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大 长 远 战 略 性 问 题 的 研 究, 指 导 医 药 卫 生 改 革 发 展 实 践, 推 动 研 究 成 果 转 化, 是 提 高 科 学 管 理 与 科 学 决 策 水 平 和 促 进 卫 生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的 重 要 途 径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的 创 办 就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促 进 武 汉 地 区 高 校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增 加 政 府 官 员 管 理 实 践 者 以 及 学 者 之 间 的 思 想 碰 撞, 为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的 推 广 和 转 化 提 供 支 撑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的 创 办 得 到 了 武 汉 地 区 高 校 相 关 学 院 领 导 和 教 师 员 工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通 讯 正 式 创 刊 发 行 之 际, 谨 向 所 有 为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创 办 给 予 大 力 1

支 持 和 无 私 帮 助 的 单 位 领 导 和 专 家 致 以 最 衷 心 的 感 谢! 我 们 深 知, 创 办 通 讯 难, 办 出 特 色 和 水 平 更 难 我 们 坚 信, 只 要 有 各 级 领 导 的 关 心 帮 助, 有 广 大 专 家 学 者 的 大 力 支 持, 有 编 委 会 和 编 辑 部 的 积 极 努 力,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一 定 会 搭 建 一 个 国 内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高 质 量 专 业 学 术 交 流 平 台, 为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2

医 改 东 湖 通 讯 --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与 实 施 路 径 6 月 27 日,2015 深 化 医 改 高 峰 论 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与 实 施 路 径 研 讨 会 在 同 济 医 学 院 学 术 报 告 厅 召 开 来 自 部 分 国 家 卫 计 委 相 关 领 导 高 校 和 医 院 的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以 及 部 分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管 理 者 共 计 80 余 人, 围 绕 建 立 合 理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与 实 施 路 径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研 讨 和 思 想 碰 撞 该 论 坛 分 主 旨 发 言 专 题 研 讨 圆 桌 会 议 三 个 阶 段, 旨 在 归 纳 总 结 国 内 外 分 级 诊 疗 的 相 关 理 论 与 实 践 经 验, 并 探 讨 我 国 政 府 医 疗 服 务 供 需 方, 以 及 医 疗 保 险 方 在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中 相 应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从 而 达 成 在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框 架 和 实 施 策 略 的 多 方 共 识 本 次 论 坛 主 要 包 括 六 个 专 题 : 分 级 诊 疗 理 论 与 制 度 框 架 政 府 责 任 与 分 级 诊 疗 提 供 体 系 与 分 级 诊 疗 医 疗 保 障 与 分 级 诊 疗 信 息 系 统 与 分 级 诊 疗 地 方 实 践 探 索 等 专 题 3

一 分 级 诊 疗 理 论 和 制 度 框 架 分 级 诊 疗 理 论 医 疗 服 务 的 核 心 目 的 是 实 现 患 者 价 值, 是 患 者 康 复 的 成 本 比 值 哈 佛 大 学 波 特 教 授 在 2015 年 临 床 肿 瘤 年 会 上 也 提 到 医 疗 服 务 的 目 的 是 实 现 患 者 价 值 根 据 波 特 教 授 价 值 医 疗 理 论,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需 要 重 构 医 疗 服 务 团 队, 形 成 整 合 医 疗 服 务 单 元, 评 价 每 个 患 者 的 治 疗 效 果 和 成 本, 然 后 建 立 针 对 疾 病 捆 绑 支 付 体 系, 形 成 整 合 医 疗 服 务 系 统, 并 扩 大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覆 盖 区 域, 并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对 不 同 资 源 整 合 进 行 有 效 支 撑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也 是 实 现 WHO 提 出 的 构 建 以 人 为 本 的 综 合 卫 生 服 务 的 策 略 之 一 以 人 为 本 的 关 键 因 素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人 家 庭 社 区 作 为 一 个 中 心 ; 二 是 部 门 医 生 教 育 环 境 相 互 作 用, 与 一 个 国 家 经 济 水 平 相 关 以 人 为 本 的 综 合 性 连 续 医 疗 服 务, 主 要 是 构 建 以 社 区 为 中 心, 不 同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分 工 协 作 模 式 未 来 以 人 为 本 的 综 合 卫 生 服 务 的 五 个 战 略 方 向 包 括 让 人 们 参 与 并 赋 予 更 多 的 信 息 和 权 利 ; 协 调 的 服 务 ; 营 造 有 利 的 环 境 ; 加 强 治 理 和 责 任 制 ; 调 整 服 务 模 式 等, 并 针 对 每 个 战 略 实 施 具 体 的 干 预 措 施 以 人 为 本 的 综 合 卫 生 服 务 通 过 个 人 家 庭 和 社 区 提 供 卫 生 服 务, 它 将 上 述 三 者 既 视 为 以 人 性 和 整 体 方 式 满 足 其 需 要 和 偏 好 可 信 赖 的 卫 生 系 统 的 参 与 者, 同 时 又 视 其 为 受 益 者 它 要 求 在 人 们 做 出 决 策 时 应 获 得 所 需 的 教 育 和 支 持, 并 参 与 自 己 的 健 康 服 务 工 作 服 务 应 该 围 绕 人 们 的 健 康 服 务 需 求 和 期 望 而 不 是 围 绕 疾 病 进 行 组 织 的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为 构 建 新 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提 供 了 新 视 角,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依 赖 以 人 为 本 的 卫 生 服 务 组 织 构 架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框 架 分 级 诊 疗 本 质 上 是 按 照 疾 病 的 轻 重 缓 急 及 治 疗 的 难 易 程 度, 由 不 同 级 别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不 同 疾 病 的 治 疗, 并 按 病 情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及 时 便 捷 的 双 向 转 诊 分 级 诊 疗 的 总 体 政 策 目 标 是 形 成 基 层 首 诊 双 向 转 诊 急 慢 分 治 上 下 联 动 的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要 实 现 患 者 有 序 就 诊, 促 进 病 人 合 理 分 流, 就 必 须 构 建 长 期 稳 定 的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 完 善 预 约 诊 疗 4

服 务 机 制 ; 建 立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便 捷 转 诊 通 道 ; 提 升 医 疗 服 务 便 捷 性 和 可 及 性 以 及 充 分 发 挥 医 保 报 销 政 策 杠 杆 作 用, 引 导 患 者 合 理 就 诊 等 方 面 分 级 诊 疗 应 遵 循 科 学 引 导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协 作 整 合 连 续 资 源 共 享 质 量 至 上 促 进 健 康 及 整 体 效 益 的 原 则 在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过 程 中, 需 要 系 统 思 考, 通 过 在 一 定 的 制 度 框 架 下 完 善 制 度 建 设 包 括 :(1) 建 立 与 分 级 诊 疗 相 适 应 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 (2) 建 立 医 疗 机 构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制 度 ;(3) 改 革 财 政 投 入 制 度 ;(4) 建 立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特 点 的 医 师 薪 酬 制 度 ;(5) 建 立 差 异 化 的 定 价 制 度 ;(6) 改 革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考 核 制 度 5

二 政 府 责 任 与 分 级 诊 疗 卫 生 机 构 从 提 供 体 系 上 来 说 都 是 按 层 级 设 计 的, 不 同 层 级 的 医 疗 机 构 的 功 能 定 位 与 服 务 范 围 存 在 差 异, 体 现 出 分 级 诊 疗 的 必 要 性 医 疗 服 务 需 要 是 无 限 的, 并 且 是 分 层 的 分 级 诊 疗 能 够 节 约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促 进 安 全 有 效 方 便 价 廉 的 医 疗 服 务 欧 洲 近 70% 的 国 家 有 严 格 的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几 乎 所 有 NHS 国 家 建 立 了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也 有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我 国 港 澳 台 地 区 也 建 立 了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例 如 澳 门 患 者 在 基 层 就 诊 免 费, 除 急 诊 外 患 者 到 高 级 医 院 去 看 病 需 要 预 约, 直 接 到 高 级 医 院 不 能 获 得 及 时 服 务 我 国 在 建 国 之 后 的 公 费 劳 保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中 都 有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但 20 世 纪 90 年 代 后 期 由 于 推 行 以 竞 争 机 制 为 主 导 的 改 革, 分 级 诊 疗 逐 步 瓦 解 政 府 在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中 起 着 主 导 作 用,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需 要 政 府 履 行 相 应 责 任 (1) 政 府 需 要 政 治 上 的 决 心, 决 策 者 的 信 念 和 目 标 是 影 响 分 级 诊 疗 目 标 实 现 的 关 键 ;(2) 影 响 我 国 建 立 和 推 广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的 核 心 问 题 之 一 是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较 弱 服 务 水 平 较 低, 最 直 接 的 表 现 就 是 全 科 医 生 数 量 严 重 不 足 高 水 平 全 科 医 生 严 重 短 缺 此 外, 医 疗 设 备 不 足 药 品 种 类 有 限 等 因 素 也 制 约 着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的 提 高 需 要 政 府 完 善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政 策,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地 位 与 劳 动 价 值 ;(3) 改 革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结 构 体 系 一 方 面 进 一 步 体 现 医 护 人 员 的 劳 务 价 值, 另 一 方 面 按 照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确 定 在 不 同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的 功 能 实 现 ;(4) 改 革 和 完 善 医 疗 支 付 制 度 通 过 医 疗 支 付 的 杠 杆 作 用 促 进 分 级 诊 疗 ;(5)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通 过 加 强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优 化 区 域 内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结 构, 合 理 布 局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完 善 的 分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明 确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的 职 能 定 位 和 疾 病 诊 疗 范 围, 根 据 功 能 定 位, 形 成 良 性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而 不 是 恶 性 竞 争 (6)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补 偿 机 制 合 理 的 补 偿 机 制 的 建 立 可 以 避 免 各 级 医 院 的 趋 利 行 为 政 府 财 政 补 偿 需 要 与 不 同 机 构 的 功 能 实 现 情 况 挂 钩, 将 三 级 二 级 医 院 诊 疗 量 中 的 大 病 比 例 纳 入 核 定 财 政 补 偿 因 素, 引 导 大 医 院 以 诊 疗 大 病 和 重 病 为 主, 减 少 小 病 和 常 见 病 诊 疗 医 疗 服 务 的 补 偿 机 制 需 要 体 现 医 护 人 员 的 劳 务 价 值, 同 时 逐 渐 取 消 药 品 补 偿 机 制 (7) 需 要 抛 弃 患 者 自 由 选 择 权 利 的 优 势, 通 过 医 保 支 付 手 段 的 调 节 通 过 不 同 渠 道 和 方 式 加 强 公 众 和 患 者 的 健 康 知 识 教 育 和 就 医 观 念 更 新 通 过 家 庭 医 生 首 诊 以 及 就 医 指 导 等 方 式 引 导 患 者 合 理 就 医 行 为 三 提 供 体 系 与 分 级 诊 疗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问 题 体 现 在 医 疗 服 务 资 源 不 足, 在 卫 生 支 出 占 GDP 比 例 6

每 千 人 口 医 师 数 和 护 士 等 指 标 上 均 落 后 于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服 务 资 源 的 不 足 是 整 体 的 不 足, 而 部 分 基 层 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医 生 因 无 病 可 看, 只 好 被 闲 置, 大 医 院 人 满 为 患, 两 者 对 比 凸 显 医 疗 资 源 不 足 与 资 源 浪 费 并 存 一 些 国 家 通 过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促 进 分 级 诊 疗, 其 经 验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明 确 ; 注 重 政 府 与 市 场 相 结 合 ; 强 调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合 作 ; 强 调 政 府 提 供 基 本 卫 生 服 务 的 责 任 和 严 格 的 首 诊 和 转 诊 制 度 我 国 目 前 的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体 系 关 键 问 题 之 一 是 准 确 定 位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根 据 居 民 医 疗 需 求 和 区 域 地 理 特 点 合 理 规 划 特 别 是 目 前 大 医 院 规 模 不 断 扩 张 的 趋 势, 建 议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区 域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需 要 明 确 各 级 各 类 大 型 医 疗 机 构 的 类 别 数 量 规 模 布 局 和 结 构 并 严 格 审 批 制 度 区 域 内 不 同 机 构 形 成 优 势 互 补, 功 能 交 叉 的 格 局, 使 综 合 医 院 和 专 科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合 理 布 局, 把 大 型 医 疗 机 构 的 类 别 数 量 规 模 布 局 和 结 构 的 规 划 作 为 实 现 其 功 能, 促 进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有 效 利 用 的 重 要 内 容, 特 别 是 多 年 来 医 疗 资 源 倒 三 角 形 布 局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缓 解, 有 些 地 区 更 加 严 重, 在 提 供 体 系 的 建 设 中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另 外 要 实 现 分 级 诊 疗,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机 构 的 功 能 定 位, 加 强 相 应 的 能 力 建 设 特 别 是 社 区 首 诊 需 要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诊 疗 能 力, 重 拾 老 百 姓 对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信 心 在 很 多 发 达 国 家 优 秀 医 生 并 不 集 中 在 大 型 医 院, 而 是 分 散 在 社 区 医 疗 机 构 在 这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医 学 生 毕 业 进 入 医 院 做 住 院 医 师 培 训, 通 过 考 试 获 得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后, 一 般 继 续 留 在 医 院 工 作 若 干 年, 待 医 术 和 声 誉 俱 佳 时, 离 开 医 院 到 社 区 自 办 诊 所, 开 始 独 立 或 合 伙 执 业, 他 们 通 常 和 医 院 保 持 着 合 作 关 系, 或 者 在 自 家 诊 所 和 医 院 间 多 点 执 业 这 样 的 医 生 在 社 区 开 诊 所, 自 然 会 得 到 患 者 认 可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很 自 然 地 形 成 分 级 诊 疗 格 局, 社 区 居 民 看 病, 很 自 然 地 首 选 诊 所 而 非 医 院 我 国 医 疗 机 构 所 能 得 到 的 资 源 完 全 由 其 行 政 级 别 决 定, 高 水 平 医 生 积 聚 高 级 别 医 院, 高 级 别 医 院 医 生 发 展 空 间 大 福 利 待 遇 和 社 会 地 位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生 发 展 空 间 小, 收 入 水 平 福 利 待 遇 和 社 会 地 位 低, 这 种 高 水 平 医 生 积 聚 高 级 别 医 院 配 置 方 式, 自 然 形 成 了 患 者 越 来 越 不 信 任 社 区 医 生 的 恶 性 循 环, 这 是 我 们 无 法 形 成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的 根 本 原 因 所 以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改 革 的 关 键 是 如 何 吸 引 好 大 夫 到 社 区 自 由 执 业 的 医 生 很 自 然 地 根 据 社 区 居 民 7

的 方 便 开 办 诊 所, 很 自 然 地 根 据 疾 病 谱 的 特 征 形 成 分 工 合 作 体 系 因 此, 欲 真 正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体 制, 形 成 首 诊 在 社 区 的 制 度, 需 要 建 立 以 医 生 自 由 执 业 为 基 础 的 以 社 区 医 疗 机 构 为 主 体 的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另 外 实 现 分 级 诊 疗, 还 需 要 通 过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协 同 发 展 服 务 体 系 的 构 建 解 决 不 同 类 别 不 同 层 级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问 题 通 过 对 口 支 援 建 立 医 疗 联 合 体 远 程 医 疗 乡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等 多 种 形 式, 促 进 医 疗 资 源 整 合 和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作, 促 进 连 续 性 医 疗 服 务 的 实 现 在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重 构 与 优 化 上, 需 要 建 立 以 患 者 为 中 心 以 基 层 服 务 机 构 为 主 体 的 医 疗 机 构 协 同 发 展 模 式, 而 不 是 以 大 型 公 立 医 院 为 主 体 的 发 展 模 式 提 供 体 系 的 能 力 建 设 需 要 从 服 务 能 力 服 务 动 力 与 服 务 压 力 三 个 方 面 着 手 服 务 能 力 应 该 在 进 一 步 明 确 不 同 层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功 能 与 服 务 范 围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不 同 层 级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人 力 资 源 设 备 设 施 以 及 适 用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 服 务 动 力 需 要 从 物 质 动 力 精 神 动 力 和 信 息 动 力 等 方 面 着 手 ; 服 务 压 力 来 自 于 成 本 控 制 压 力 患 者 对 服 务 预 期 医 疗 服 务 信 息 透 明 和 行 业 监 管 等 方 面 8

四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与 分 级 诊 疗 医 保 制 度 在 分 级 诊 疗 制 定 中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医 保 机 构 是 代 表 民 众 购 买 医 疗 服 务 的 购 买 方, 是 分 级 诊 疗 的 积 极 参 与 者 和 重 要 的 支 持 者 从 技 术 层 面 看, 分 级 诊 疗 对 减 少 医 疗 费 用 的 不 合 理 使 用 以 及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促 进 医 保 机 构 的 良 性 发 展 是 利 好 消 息 从 功 能 上 看, 医 保 能 发 挥 杠 杆 作 用, 杠 杆 是 医 保 部 门 作 为 服 务 购 买 方, 以 支 付 手 段 为 核 心 的 一 个 综 合 的 调 控 机 制 用 好 杠 杆 核 心 在 于 支 付 手 段, 促 使 医 院 把 医 保 控 费 的 外 部 压 力 变 成 一 种 内 在 的 管 理 动 力, 改 变 有 多 少 床 位, 就 有 多 少 病 人, 有 多 少 设 备, 就 有 多 少 检 查 的 理 由 的 现 象 同 时 采 取 差 异 化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增 加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价 格 医 保 报 销 比 例 的 差 距, 对 促 进 居 民 合 理 就 医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医 保 支 付 制 度 设 计 的 好 坏 是 成 功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的 基 本 保 障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能 力 提 升 解 决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的 医 疗 问 题, 但 病 人 能 否 下 沉, 除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外, 还 需 要 医 保 付 费 政 策 的 引 导 和 调 控 发 挥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对 引 导 就 医 需 求 合 理 分 流 的 指 挥 棒 作 用 对 分 级 诊 疗 模 式 的 建 立 与 实 施 至 关 重 要 一 是 支 付 制 度 可 以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定 额 付 费 与 分 段 支 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参 保 人 在 符 合 分 级 诊 疗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就 诊 时, 一 次 治 疗 可 以 在 不 同 层 级 医 疗 机 构 内, 或 者 在 不 同 层 级 医 疗 机 构 参 与 下 共 同 完 成, 保 险 定 额 可 以 拆 分, 统 一 结 算 ; 二 是 不 同 层 级 的 医 疗 机 构 医 保 支 付 政 策 存 在 差 异 时, 按 诊 疗 时 段 和 内 容 分 别 管 理 考 核 当 存 在 两 种 以 上 规 定 同 时 适 用 时, 应 本 着 鼓 励 就 诊 者 理 性 择 医 优 先 选 择 分 级 诊 疗 的 原 则, 在 报 销 时 就 高 不 就 低 ; 三 是 促 进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按 照 其 功 能 定 位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把 基 于 功 能 定 位 的 的 医 疗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 包 括 病 人 的 病 情 复 杂 程 度 ) 与 医 疗 保 险 机 构 的 支 付 结 合 起 来, 促 进 不 同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的 实 现 9

五 信 息 系 统 与 分 级 诊 疗 从 信 息 化 的 角 度 来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主 要 包 含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第 一, 建 立 以 电 子 病 历 为 核 心 的 医 院 信 息 化 建 设 各 个 业 务 系 统 产 生 了 大 数 据 中 心, 这 个 大 数 据 中 心 支 撑 医 院 的 业 务 管 理 和 服 务 病 人 重 要 的 信 息 都 在 电 子 病 历, 所 以 要 继 续 推 进 以 电 子 病 历 为 核 心 的 医 院 集 成 平 台 的 建 设 第 二, 以 居 民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为 核 心 的 区 域 信 息 化 建 设 分 级 诊 疗 首 诊 在 基 层, 所 以 要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真 正 实 现 双 向 转 诊, 还 要 依 托 区 域 医 疗 健 康 信 息 化 平 台 : 由 基 层 到 大 医 院, 再 由 大 医 院 通 过 区 域 平 台 到 康 复 机 构, 实 现 院 前 院 中 院 后 连 贯 的 信 息 服 务 要 实 现 远 程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需 通 过 区 域 平 台 上 下 联 动 要 实 现 急 慢 分 治, 区 域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是 全 科 医 师 职 称 的 慢 病 管 理 的 必 要 条 件 第 三, 以 互 联 网 + 的 模 式 推 进 分 级 诊 疗, 如 互 联 网 + 医 疗 互 联 网 已 由 单 向 互 动 的 Web 1.0 门 户 时 代, 发 展 到 实 时 互 联 各 取 所 需 实 时 互 动 的 3.0 大 互 联 时 代 2014 年 全 国 网 民 达 到 了 6.5 个 亿, 手 机 达 到 5.6 个 亿 这 为 互 联 网 + 在 医 疗 健 康 领 域 的 应 用 奠 定 了 基 础 依 托 于 区 域 卫 生 信 息 平 台, 互 联 网 + 医 疗 健 康 可 以 实 现 个 人 健 康 管 理 分 级 诊 疗 和 居 家 康 复, 方 便 就 诊 看 病, 降 低 医 疗 费 用, 实 现 健 康 管 理 10

六 地 方 实 践 探 索 我 国 不 同 省 市 从 资 源 配 置 制 度 建 设 保 障 措 施 考 核 评 价 等 方 面 对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进 行 了 不 同 程 度 的 探 索, 积 累 了 宝 贵 的 经 验, 下 面 是 参 加 本 次 论 坛 的 部 分 省 市 交 流 的 经 验 1. 上 海 市 上 海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中, 与 做 实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相 结 合, 以 6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为 主 体, 以 优 质 服 务 为 基 础, 以 资 源 签 约 为 原 则, 采 取 渐 进 式 的 推 进 策 略 做 实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赋 予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与 管 理 主 体 地 位, 以 6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为 主 体, 以 优 质 服 务 为 基 础, 以 资 源 签 约 为 原 则, 采 取 渐 进 式 的 推 进 策 略 同 时 建 立 家 庭 医 生 CA 认 证 制 度, 实 现 家 庭 医 生 唯 一 身 份 识 别, 提 升 执 业 规 范 服 务 水 平 与 主 动 服 务 积 极 性, 使 家 庭 医 生 成 为 居 民 健 康 卫 生 资 源 与 卫 生 费 用 的 守 门 人 通 过 推 行 健 康 卡, 真 正 实 现 健 康 档 案 记 录 管 理 和 服 务 一 生 的 功 能, 又 可 通 过 数 据 深 度 挖 掘 和 利 用, 全 面 掌 握 居 民 健 康 状 况, 为 制 定 区 域 卫 生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健 康 卡 是 以 居 民 手 机 为 载 体, 居 民 可 以 通 过 收 件 终 端 实 现 预 约 挂 号 诊 间 支 付 等 功 能 上 海 市 家 庭 医 生 信 息 化 平 台 中 主 要 包 括 家 庭 医 生 工 作 和 家 庭 医 生 管 理 两 大 平 台 工 作 平 台 中, 家 庭 医 生 利 用 平 台 为 居 民 实 现 预 约 挂 号 和 和 处 方 延 伸, 明 确 相 关 医 院 科 室 医 生 排 班 信 息 情 况, 转 诊 相 关 规 范 等 情 况 同 时, 在 工 作 平 台 中 对 相 关 费 用 指 标 进 行 明 确 管 理 ; 管 理 平 台 中, 家 庭 医 生 可 以 实 时 了 解 相 关 预 算 及 执 行 明 细, 自 己 薪 酬 核 定 等 内 容 上 海 市 利 用 信 息 化 平 台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的 经 验 表 明, 信 息 化 需 要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支 撑 在 其 机 构 内, 设 立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与 基 层 对 接 ; 预 留 门 诊 与 住 院 资 源, 落 实 优 先 预 约 优 先 就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住 院 等 便 利 措 施 ; 以 慢 性 病 作 为 切 入 点, 发 挥 社 区 与 医 院 各 自 优 势, 形 成 全 专 联 合 的 防 治 管 理 模 式 2. 深 圳 市 深 圳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建 设 的 目 标 是 医 疗 资 源 结 构 得 到 全 面 优 化 科 学 合 理 就 医 秩 序 基 本 形 成 医 疗 服 务 公 益 性 进 一 步 体 现 及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升 工 作 举 措 主 要 包 括 : 第 一, 按 照 两 级 医 疗 体 系 的 架 构, 合 理 布 局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与 基 层 医 11

疗 服 务 体 系 明 确 其 功 能 定 位, 新 医 改 以 来 的 工 作 举 措 主 要 包 括 完 善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和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架 准 确 定 位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和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的 各 自 功 能 完 善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及 健 全 基 层 首 诊 分 级 医 疗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优 化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主 要 包 括 严 把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关 推 动 康 复 护 理 服 务 发 展 推 动 医 养 融 合 及 支 持 设 置 独 立 的 医 学 检 验 机 构 病 理 诊 断 机 构 和 医 学 影 像 机 构 第 二, 通 过 院 办 院 管, 促 进 区 域 医 疗 中 心 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形 成 上 下 联 动 机 制 政 府 主 导 包 括 政 府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的 基 本 建 设 用 房 租 赁 全 科 医 师 培 训, 以 及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社 区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政 策 性 减 收 等 补 助 经 费 同 时, 医 院 负 责 举 办 和 管 理 社 康 中 心, 实 施 一 体 化 专 业 化 精 细 化 的 连 锁 式 运 营 管 理 一 方 面 落 实 了 政 府 保 基 本 的 职 能, 有 效 发 挥 了 大 医 院 的 管 理 人 才 技 术 和 后 勤 保 障 优 势, 促 进 社 康 中 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同 时, 促 进 大 医 院 与 社 康 中 心 合 理 分 工, 形 成 天 然 的 分 级 医 疗 双 向 转 诊 的 制 度 保 障 患 者 不 管 在 医 院 还 是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都 能 获 得 诊 疗 方 案 一 致 用 药 目 录 一 致 质 量 保 障 机 制 一 致 的 基 本 疾 病 诊 疗 服 务 通 过 人 才 保 障 机 制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设 备 共 享 机 制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质 量 保 障 机 制 和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的 建 立, 促 进 医 疗 中 心 与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的 上 下 联 动 第 三, 推 动 医 疗 医 保 医 药 三 医 联 动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首 先 实 行 医 保 强 制 社 区 首 诊 和 差 别 付 费 制 度 另 外, 实 行 分 级 收 费 和 分 级 补 助 制 度 将 三 级 二 级 医 院 诊 疗 量 中 的 大 病 比 例 纳 入 核 定 财 政 补 贴 因 素 ; 引 导 大 医 院 以 诊 疗 大 病 和 重 病 为 主, 减 少 小 病 和 常 见 病 诊 疗 同 时,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机 制 顺 应 为 市 民 提 供 专 科 与 全 科 院 前 与 院 后 接 续 性 医 疗 的 需 求, 合 理 配 置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药 品 运 用 互 联 网 + 医 疗, 创 新 慢 性 病 病 人 长 期 用 药 和 个 体 化 用 药 供 应 保 障 机 制, 让 市 民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取 药 更 加 方 便 3. 青 海 省 青 海 省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采 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自 我 完 善 自 我 重 塑 和 再 造 的 措 施, 自 2013 年 开 始 全 面 开 展 实 施 基 层 首 诊 分 级 诊 疗 和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将 控 制 医 疗 费 用 双 向 转 诊 与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青 海 省 在 贯 彻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落 实 社 区 首 诊 方 面 的 经 验 : 第 一, 遵 循 严 格 分 级 诊 疗 程 序, 居 民 由 首 诊 医 疗 机 构 转 至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至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第 二, 履 行 规 范 的 转 诊 审 批 12

程 序, 二 级 以 上 机 构 填 写 转 诊 证 明, 由 医 生 签 字,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由 代 为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取 消 医 保 机 构 经 办 程 序,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殊 人 群 转 诊 程 序, 特 殊 人 群 自 主 选 择 医 疗 机 构 诊 治, 同 一 种 疾 病 复 查 可 选 择 同 一 机 构 治 疗, 统 筹 区 域 内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就 近 就 医, 实 施 双 向 转 诊 机 制, 凡 是 向 上 级 转 诊 可 在 下 一 级 康 复 的 应 转 回 下 一 级 医 疗 机 构 第 三, 明 确 九 项 控 费 措 施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将 当 年 的 医 疗 总 费 用 医 保 支 付 费 用 次 均 门 诊 和 住 院 费 用 控 制 在 前 3 年 平 均 水 平, 住 院 自 费 部 分 严 禁 转 入 门 诊 费 用 记 账 三 级 和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药 占 比 分 别 为 45-50%, 并 明 确 了 6 项 监 管 措 施 第 四, 制 定 高 质 医 用 耗 材, 最 高 限 价 并 实 行 集 中 招 标, 凡 医 保 定 点 机 构 不 服 从 分 级 诊 疗 实 行 通 报 批 评, 并 定 点 公 布 转 诊 情 况 青 海 省 的 措 施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进 展 成 效, 如 居 民 就 医 习 惯 发 生 改 变 等 4. 江 苏 镇 江 市 统 筹 规 划, 完 善 城 乡 服 务 网 络 镇 江 经 验 是 首 先 优 化 整 合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从 调 整 完 善 公 立 医 院 布 局 开 始,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床 位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将 市 区 二 级 医 院 转 型 为 专 科 医 院 或 社 区 医 疗 机 构, 完 善 康 复 医 疗 老 年 护 理 服 务 体 系 其 次, 分 级 诊 疗 的 顺 利 开 展 关 键 在 于 夯 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底, 通 过 均 衡 布 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每 个 基 层 机 构 实 施 标 准 化 建 设 达 到 县 乡 联 动 镇 村 一 体 最 后, 加 强 基 层 能 力 建 设, 这 个 能 力 突 出 在 人 员 的 服 务 能 力, 通 过 对 口 支 援 轮 岗 联 合 门 诊 提 高 基 层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将 医 疗 机 构 以 集 团 化 形 式 进 行 重 组, 构 建 分 工 协 作 机 制 组 建 的 医 疗 集 团 或 专 科 同 盟 本 质 上 属 于 一 种 健 康 服 务 综 合 体, 从 而 实 现 综 合 医 疗 服 务 专 科 服 务 在 社 区 的 纵 向 一 体 化 综 合 体 中 实 行 双 向 转 诊, 预 约 治 疗 上 以 全 科 专 科 专 家 为 三 方 面 将 疾 病 归 为 急 性 亚 急 性 和 慢 性 三 类 分 治 标 准 通 过 三 医 联 动, 建 立 激 励 引 导 机 制, 发 挥 医 保 杠 杆 作 用, 提 高 基 层 医 保 报 销 水 平, 而 不 是 单 纯 地 提 高 比 例 总 额 预 算 上 向 基 层 倾 斜 实 施 双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加 上 单 病 种 付 费, 对 于 下 转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实 行 单 独 预 算 从 而 推 动 分 级 诊 疗 的 开 展 其 次, 需 要 推 进 医 药 改 革, 对 于 药 品 进 行 集 团 化 采 购, 改 变 原 有 的 供 应 链, 将 药 房 社 会 化, 保 证 基 层 用 药 镇 江 还 创 新 了 基 层 服 务 机 制, 通 过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进 一 步 落 实 分 级 诊 疗 政 策 成 立 3+X 家 庭 健 康 责 任 团 队, 对 镇 江 所 有 社 区 实 行 网 13

格 化 管 理, 将 网 格 中 基 本 医 疗 公 卫 服 务 责 任 落 实 到 每 个 团 队 中 最 终 实 现 三 位 一 体 的 疾 病 综 合 防 控 模 式, 镇 江 经 验 在 于 将 高 血 压 糖 尿 病 精 神 病 结 核 病 等 项 目 纳 入 基 层 管 理 范 围, 建 立 慢 病 管 理 中 心 与 专 科 医 院 的 联 合 门 诊, 涉 及 到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以 人 头 形 式 打 包 支 付 第 三, 对 于 下 转 病 人, 镇 江 制 定 了 适 宜 病 种 下 转 相 关 标 准 对 待 下 转 患 者 实 行 三 级 医 院 服 务, 社 区 收 费 待 遇 14

深 化 医 改 高 峰 论 坛 共 识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与 实 施 路 径 新 时 期 下, 构 建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需 要 关 注 居 民 的 需 求, 提 供 以 人 为 本 的 综 合 卫 生 服 务 这 种 以 人 为 本 的 分 级 诊 疗 理 念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提 出 的 未 来 组 织 框 架 理 念 为 了 构 建 以 人 为 本 的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需 要 依 据 分 级 诊 疗 的 提 供 标 准 与 规 范 考 核 激 励 信 息 等 关 键 要 素 出 发, 从 政 府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医 保 健 康 信 息 患 者 等 五 个 层 面, 提 出 了 分 级 诊 疗 实 施 路 径 共 识 之 一 : 政 府 层 面 1. 政 府 需 要 加 大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重 建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政 治 决 心, 协 调 卫 生 管 理 相 关 的 多 个 部 门, 统 筹 规 划 统 一 行 动, 联 合 开 展 改 革 2. 健 全 层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明 确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功 能 定 位,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对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范 围 进 行 规 划, 如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规 模 服 务 范 围, 促 进 三 级 医 院 和 基 层 机 构 服 务 提 供 的 异 质 化 加 强 康 复 老 年 护 理 服 务 体 系 的 建 设 增 加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总 量, 提 高 医 生 护 士 配 备 比 例, 优 化 配 置 结 构 3. 增 加 投 入, 特 别 是 加 强 基 层 能 力 建 设 改 善 基 层 门 诊 住 院 设 施, 配 置 开 展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设 备 ; 加 大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建 设,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医 学 人 才 的 定 向 培 养 ;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层 现 有 医 务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体 系 4. 建 立 分 级 诊 疗 保 障 的 制 度 1 建 立 与 分 级 诊 疗 相 适 应 的 医 保 制 度 ;2 建 立 医 疗 机 构 间 的 分 工 协 作 制 度, 组 建 纵 向 整 合 的 医 联 体 ;3 改 革 财 政 投 入 制 度 ;4 建 立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特 点 的 医 师 薪 酬 制 度 ;5 建 立 差 异 化 的 定 价 制 度 ;6 改 革 对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考 核 与 监 管 制 度 共 识 之 二 :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层 面 1.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1 建 立 家 庭 医 生 制 度 采 取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与 患 者 自 愿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城 乡 居 民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责 任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全 覆 盖 的 服 务 模 式, 建 立 相 对 稳 定 的 医 患 契 约 服 务 关 系 研 究 制 定 责 任 医 生 按 服 务 人 口 获 取 报 酬 的 相 15

关 制 度, 使 收 入 分 配 向 基 层 责 任 医 生 倾 斜 此 外, 给 予 基 层 上 转 病 人 优 先 预 约 优 先 就 诊 优 先 检 查 优 先 住 院 等 便 利 措 施 2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团 队, 依 托 全 科 医 生 为 签 约 居 民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疾 病 初 级 诊 疗 转 诊 转 介 服 务, 从 慢 性 病, 如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糖 尿 病 为 切 入 点, 发 挥 社 区 全 科 医 生 健 康 管 理 优 势, 提 高 疾 病 预 防 发 现 与 诊 治 效 率, 让 全 科 医 生 成 为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3 强 化 社 区 私 营 诊 所 在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作 用 鼓 励 单 个 医 生 私 人 开 办 或 多 位 医 生 合 伙 开 办 私 人 诊 所 2.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1 提 高 不 同 层 级 医 院 的 服 务 承 接 能 力 建 立 跨 级 的 临 床 诊 疗 路 径, 建 立 转 诊 的 绿 色 通 道 等, 实 现 患 者 转 诊 路 径 通 畅,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连 续 性 2 充 分 发 挥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优 势, 引 导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医 生 在 基 层 兼 职, 盘 活 医 疗 资 源 存 量, 提 升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增 强 患 者 的 信 任 度 共 识 之 三 : 医 疗 保 险 层 面 1 创 新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方 式, 完 善 支 付 制 度 探 索 联 合 使 用 按 人 头 预 付 捆 绑 支 付 基 于 疾 病 的 系 统 总 额 预 付 等 多 种 方 式 制 定 居 民 转 诊 支 付 制 度 社 区 居 民 签 约 支 付 制 度 等 建 立 保 险 与 服 务 供 给 的 联 合 管 理 模 式, 针 对 医 疗 联 合 体 对 口 支 援 等 医 疗 模 式 实 施 按 人 头 打 包 支 付 2. 充 分 发 挥 医 保 报 销 政 策 杠 杆 作 用, 提 高 经 基 层 转 诊 患 者 的 报 销 比 例, 降 低 不 经 转 诊 患 者 的 报 销 比 例, 拉 大 不 同 级 别 机 构 报 销 补 偿 的 比 例 提 高 基 层 医 保 报 销 水 平, 引 导 医 保 资 金 下 沉 同 时, 强 化 医 保 监 督 管 理, 发 挥 医 保 在 医 疗 费 用 医 疗 行 为 规 范 化 以 及 医 疗 质 量 方 面 的 监 督 作 用, 提 高 医 保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共 识 之 四 : 健 康 信 息 层 面 1. 完 善 健 康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建 立 标 准 的 动 态 的 居 民 健 康 信 息 档 案, 实 现 上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患 者 诊 疗 信 息 的 标 准 化, 推 动 医 疗 机 构 间 电 子 病 历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等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与 共 享, 促 进 服 务 衔 接 2. 建 立 县 ( 市 ) 级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检 验 心 电 检 查 病 理 等 中 心, 实 现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共 享 与 检 查 结 果 互 认 3. 大 力 推 动 远 程 医 疗 互 联 网 医 疗 云 医 疗 的 服 务 模 式 以 信 息 化 推 进 诊 疗 流 程 优 化, 满 足 上 下 转 诊 便 捷 及 费 用 结 算 及 时 等 需 求 共 识 之 五 : 患 者 层 面 16

加 强 对 患 者 正 确 的 健 康 观 就 医 观 的 引 导 和 宣 传, 促 进 患 者 有 序 就 诊, 促 进 病 人 合 理 分 流 同 时 增 强 公 众 对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的 信 心 增 加 患 者 自 主 就 医 的 责 任 与 风 险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的 构 建 需 要 患 者 政 府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医 保 等 多 方 面 共 同 协 作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构 建 的 基 本 框 架 图 如 下 以 人 为 本 政 府 明 确 功 能 定 位 制 定 制 度 ( 财 政 投 入 价 格 考 核 医 保 薪 酬 分 工 协 作 ) 公 众 教 育 健 康 观 就 医 观 3+X 家 庭 健 康 责 任 团 队 家 庭 医 生 工 作 平 台 和 管 理 平 台 医 保 重 点 倾 斜 ; 人 头 付 费 医 保 适 当 倾 斜 ; 病 种 付 费 总 额 预 付 鼓 励 医 生 多 点 执 业 电 子 病 历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远 程 医 疗 互 联 网 医 疗 云 医 疗 医 保 拉 开 差 距, 降 低 报 销 比 例 ; 病 种 付 费 总 额 预 付 签 约 技 术 指 导 业 务 培 训 对 口 支 援 远 程 会 诊 患 者 全 科 医 生 急 诊 急 诊 健 康 卡 健 康 管 理 基 本 治 疗 疾 病 复 杂, 基 层 诊 断 能 力 有 限, 符 合 转 诊 标 准 转 诊 是 否 二 级 医 疗 机 构 NO 转 诊 是 否 属 于 诊 疗 范 围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YES 符 合 诊 疗 规 范 有 效 实 现 形 式 不 符 合 转 诊 标 准 不 符 合 转 诊 标 准 治 疗 治 疗 医 疗 联 合 体 医 院 联 盟 医 疗 集 团 专 科 医 院 联 盟 YES 康 复 建 立 信 息 平 台, 对 体 系 进 行 有 效 监 管 和 考 核 康 复 护 理 机 构 政 府 政 策 功 能 定 位 医 疗 机 构 转 诊 支 撑 性 措 施 信 息 化 医 保 措 施 其 他 合 作 框 架 图 1 以 人 为 本 的 分 级 诊 疗 体 系 框 架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