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薪 酬 黄 奕 聪 慈 善 基 金 会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 一 ) 薪 酬 综 述 1.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会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不 变 相 分 配 基 金 会 的 财 产 其 中 :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度 税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工 作 人 员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因 岗 而 异 : 薪 酬 体 现 不 同 岗 位 在 决 策 责 任 影 响 范 围 资 格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特 性 3. 因 人 因 绩 效 而 异 : 薪 金 与 业 绩 能 力 等 挂 钩 4. 薪 酬 保 密 : 薪 酬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公 开 或 私 下 询 问 议 论 其 他 员 工 的 薪 酬 ( 二 ) 薪 酬 构 成 1. 员 工 现 金 年 收 入 包 括 固 定 薪 资 和 浮 动 薪 资 两 部 分 (1) 固 定 薪 资 = 本 薪 + 地 区 生 活 薪 + 职 务 津 贴 + 特 殊 津 贴 A 本 薪 : 基 金 会 实 行 月 薪 制, 本 薪 是 薪 资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B 地 区 生 活 薪 : 根 据 各 地 区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及 物 价 等 因 素 核 定 C 职 务 津 贴 : 职 级 为 副 课 助 理 级 ( 含 ) 以 上 员 工 之 主 管 津 贴 D 特 殊 津 贴 : 岗 位 需 要 之 特 别 津 贴 (2) 浮 动 薪 资 以 奖 金 体 现, 包 括 绩 效 奖 金 重 点 奖 年 终 奖 金 等 2. 按 政 府 规 定 基 金 会 为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须 承 担 的 部 分 从 每 月 薪 金 中 扣 除 3. 个 人 所 得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由 基 金 会 代 扣 代 缴 ( 三 ) 发 薪 日 期 和 支 付 方 式 基 金 会 按 员 工 的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支 付 薪 金, 付 薪 日 为 每 月 1 日 ( 但 因 银 行 等 非 基 金 会 主 观 因 素 而 造 成 付 薪 延 误 的 情 况 除 外 ), 支 付 上 一 个 自 然 月 的 薪 金 若 付 薪 日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提 前 相 应 时 日 发 放 第 1 页 共 6 页
( 四 ) 薪 金 调 整 机 制 1. 年 度 调 薪 基 金 会 每 年 根 据 市 场 价 值 变 化 和 个 人 业 绩 进 行 薪 金 调 整, 具 体 时 间 办 理 细 则 按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知 执 行 2. 即 时 调 薪 (1) 因 转 正 职 位 变 动 职 级 调 整 违 纪 而 进 行 的 调 薪, 属 于 即 时 调 薪 (2) 转 正 调 薪 自 转 正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即 时 调 薪 依 据 审 批 意 见 执 行 3. 员 工 薪 金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一 管 理 ( 五 ) 特 殊 期 间 的 薪 金 给 付 1. 加 班 1) 申 请 加 班 薪 资 的 员 工, 计 算 基 数 为 固 定 薪 资 部 分 ( 即 : 本 薪 + 职 务 津 贴 + 地 区 津 贴 + 特 殊 津 贴 ), 补 薪 倍 数 如 下 : A 工 作 日 加 班 支 付 1.5 倍 的 加 班 报 酬 B 休 息 日 加 班 支 付 2 倍 的 加 班 报 酬 C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支 付 3 倍 的 加 班 报 酬 原 则 上, 员 工 每 月 加 班 小 时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加 班 报 酬 = 加 班 小 时 数 固 定 薪 资 /( 月 计 薪 天 数 8) 相 应 的 补 薪 倍 数 2) 申 请 加 班 调 休 的 员 工, 可 享 受 以 下 福 利 : A 误 餐 费 : 工 作 日 加 班 超 过 20:00 以 后 ; 休 息 日 加 班 在 9:00 之 前 到 达 并 加 班 到 中 午 12:00 以 后 ; 工 作 日 或 休 息 日 加 班 至 夜 间 23:30 以 后 ; 各 记 一 次 误 餐 费, 误 餐 津 贴 为 25 元 / 次, 同 时 扣 除 半 小 时 的 用 餐 时 间 B 交 通 费 : 上 午 7:00 以 前 到 基 金 会 ; 晚 间 加 班 至 20:30 以 后, 均 可 报 支 从 基 金 会 至 住 所 的 出 租 车 车 费 ; 休 息 日 加 班, 可 报 支 从 住 所 至 办 公 地 ( 来 回 ) 的 出 租 车 车 费 3) 调 休 取 假 : 员 工 因 加 班 而 获 得 的 调 休, 可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申 请 取 假, 提 前 申 请 调 休 的 最 小 取 第 2 页 共 6 页
假 单 位 为 1 小 时 ; 当 天 ( 含 ) 以 后 申 请 调 休 的 最 小 取 假 单 位 为 2 小 时 2. 工 伤 医 疗 期 内 工 伤 员 工 在 工 伤 医 疗 期 内 的 薪 金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 病 ( 伤 ) 假 内 1) 员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治 疗 时,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医 疗 期 2) 连 续 病 ( 伤 ) 假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病 ( 伤 ) 假 超 过 6 天 ( 含 带 薪 病 假 ) 但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按 以 下 标 准 扣 除 固 定 薪 资 : 本 基 金 会 连 续 工 龄 扣 薪 比 例 不 满 二 年 40% 满 二 年 不 满 四 年 30% 满 四 年 不 满 六 年 20% 满 六 年 不 满 八 年 10% 满 八 年 以 上 0 ( 员 工 若 属 于 从 基 金 会 离 职 后 重 新 进 入 基 金 会 的 情 况, 其 基 金 会 连 续 工 龄 将 从 最 近 一 次 进 入 基 金 会 起 计 ) 3) 连 续 病 ( 伤 ) 假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病 ( 伤 ) 假 在 6 个 月 以 上 的, 停 发 病 ( 伤 ) 假 期 薪 金, 按 下 列 标 准 给 付 救 济 费 : 本 基 金 会 连 续 工 龄 给 付 比 例 ( 以 固 定 薪 资 为 基 础 计 算 ) 不 满 一 年 40% 满 一 年 不 满 三 年 50% 满 三 年 以 上 60% 4. 事 假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因 需 办 理 私 人 事 务, 并 经 基 金 会 批 准 的 假 期 事 假 需 提 前 1 天 提 出 申 请, 事 假 期 间 扣 除 所 有 固 定 薪 资 和 浮 动 薪 资 5. 病 事 假 期 间, 扣 除 相 应 期 间 的 绩 效 奖 金 第 3 页 共 6 页
在 一 个 自 然 月 内, 病 假 超 过 5 天 ( 含 ) 或 事 假 超 过 3 天 ( 含 ) 全 额 扣 除 当 月 绩 效 奖 金 二 福 利 ( 一 ) 休 假 1.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期 间 员 工 放 假, 期 间 照 常 支 付 薪 金 2. 员 工 可 享 受 的 带 薪 假 期, 包 括 : 年 休 假 婚 假 丧 假 带 薪 病 假 生 育 假 (1) 年 休 假 : 员 工 自 入 职 之 日 起, 即 享 有 每 年 12 个 工 作 日 的 年 休 假 在 基 金 会 工 作 满 五 年 后 ( 第 六 年 起 ) 可 享 受 年 假 15 天 在 基 金 会 工 作 满 十 年 后, 工 作 年 限 每 增 加 一 年, 年 假 就 增 加 一 天, 但 一 年 年 假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0 天 A 员 工 可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并 征 得 秘 书 长 批 准 同 意 后 取 假, 一 般 原 则 如 下 : 1 转 正 以 后 才 能 取 假 ; 2 年 休 假 的 结 算 日 为 每 年 的 3 月 31 日, 年 休 假 只 在 本 周 期 内 有 效 B 计 算 方 法 : 年 休 假 取 假 按 照 工 作 日 计 算, 提 前 申 请 年 休 假 的 最 小 取 假 单 位 为 1 小 时, 当 天 ( 含 ) 以 后 申 请 年 休 假 的 最 小 取 假 单 位 为 2 小 时 (2) 婚 假 : 在 职 员 工 依 国 家 婚 姻 法 履 行 正 式 登 记 手 续, 且 已 转 正 的 员 工 给 予 婚 假 三 天, 若 符 合 男 25 周 岁 女 23 周 岁 及 以 上 初 婚 的 晚 婚 条 件, 另 加 七 天 假 期, 晚 婚 假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 延 但 员 工 必 须 在 结 婚 注 册 日 后 一 年 内 一 次 性 取 假 (3) 丧 假 :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指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或 配 偶 之 父 母 ) 去 世, 可 取 假 三 天 员 工 及 配 偶 的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或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可 取 假 一 天 (4) 带 薪 病 假 : 在 申 请 带 薪 病 假 时, 需 有 区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出 的 病 假 证 明 单 ; 入 职 日 期 满 一 年 以 上 者 可 享 受 带 薪 病 假 ; 员 工 一 年 的 带 薪 病 假 为 六 天, 若 年 内 未 用 完 不 得 延 长 或 结 算 薪 资 若 员 工 在 离 职 时, 带 薪 病 假 将 作 折 算, 对 超 休 的 天 数 将 按 普 通 病 假 扣 薪 带 薪 病 假 以 4 小 时 为 最 小 取 假 单 位 ; 如 一 年 内 病 假 超 过 六 天 者, 超 出 部 分 按 普 通 病 假 扣 款 规 定 执 行 ; 第 4 页 共 6 页
如 发 现 有 虚 构 捏 造 谎 报 病 情 申 请 带 薪 病 假 者, 经 查 属 实 记 大 过 一 次 (5) 生 育 假 A 女 员 工 产 假 ( 含 双 休 日, 遇 国 定 假 日 顺 延 ) 假 别 产 假 难 产 难 产 假 合 计 非 晚 育 90 天 15 天 105 天 晚 育 120 天 15 天 135 天 注 : 已 婚 妇 女 生 育 第 一 子 女 时, 年 满 24 周 岁 及 以 上 初 育 为 晚 育 ; B 产 前 假 : 妊 娠 七 个 月 以 上 者, 给 予 每 天 一 小 时 的 产 前 假 C 男 员 工 晚 育 护 理 假 : 三 天 ( 限 女 方 晚 育, 且 在 女 方 产 假 期 内 享 受 ) D 哺 乳 假 : 小 孩 一 周 岁 以 内, 上 班 时 间 给 女 员 工 每 天 哺 乳 时 间 一 小 时 ( 不 含 午 餐 时 间 ) E 计 划 生 育 假 :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计 划 生 育 的 规 定, 计 划 生 育 假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F 参 考 国 家 生 育 管 理 条 例, 按 照 当 地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条 例 执 行, 如 当 地 政 府 另 有 生 育 假 规 定 的, 可 按 天 数 多 者 取 假 ( 二 )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1. 基 金 会 按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为 员 工 办 理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并 承 担 基 金 会 应 缴 纳 部 分, 个 人 应 缴 纳 部 分 由 基 金 会 从 员 工 薪 金 中 扣 除 并 代 缴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具 体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具 体 缴 交 比 例 依 各 地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执 行 2. 原 则 上,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地 点 为 员 工 户 籍 所 在 地 若 员 工 户 籍 地 与 其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不 一 致, 且 员 工 对 缴 纳 地 有 特 殊 要 求, 需 另 行 向 基 金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3. 基 金 会 为 员 工 办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后, 具 体 就 医 程 序 及 相 关 医 疗 保 险 具 体 事 务, 可 咨 询 人 力 资 源 部 4. 工 伤 医 疗 期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主 要 由 社 会 统 筹 的 工 伤 医 疗 保 险 承 担 工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员 工 有 能 力 可 继 续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所 在 单 位 安 排 相 适 第 5 页 共 6 页
应 的 工 作 岗 位 其 他 情 况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和 基 金 会 有 关 政 策 办 理 5. 外 籍 人 员 按 国 家 规 定 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三 ) 商 业 保 险 所 有 员 工 都 可 享 受 基 金 会 提 供 的 商 业 保 险, 包 括 : 1. 为 所 有 员 工 统 一 办 理 团 体 意 外 险 ( 包 括 车 船 飞 机 险, 无 需 出 差 时 另 行 购 买 ) 2. 为 满 足 员 工 的 基 本 医 疗 需 求, 基 金 会 为 所 有 员 工 统 一 办 理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 四 ) 贺 仪 与 奠 仪 项 目 申 请 条 件 及 办 法 金 额 (RMB) 领 取 地 点 生 日 礼 金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一 申 请 发 放 100 人 力 资 源 部 员 工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后, 于 申 结 婚 礼 金 奠 仪 女 工 劳 动 保 护 费 生 育 礼 金 ( 五 ) 职 员 活 动 请 婚 假 时, 提 出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正 本 员 工 或 其 配 偶 的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时 提 出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需 提 供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证 明 女 员 工 适 用,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一 申 请 发 放 女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生 育, 可 提 出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需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证 明 600 财 务 部 600 财 务 部 25 元 / 月 人 力 资 源 部 500 财 务 部 1. 基 金 会 为 保 障 员 工 的 身 心 健 康, 每 年 将 进 行 一 次 例 行 体 检, 并 组 织 经 常 性 的 体 育 锻 炼 和 娱 乐 活 动 2. 员 工 均 有 机 会 参 与 基 金 会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的 各 项 活 动 三 本 制 度 版 本 为 第 一 版,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自 新 版 颁 布 后 自 动 失 效 四 本 制 度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黄 奕 聪 慈 善 基 金 会 所 有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