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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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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生 育 保 障 前 言 本 小 冊 子 以 淺 白 的 文 字, 簡 述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僱 傭 條 例 有 關 生 育 保 障 的 主 要 條 文 對 有 關 法 例 的 詮 釋, 應 以 僱 傭 條 例 原 文 為 依 歸 如 欲 進 一 步 了 解 僱 傭 條 例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由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或 法 例 原 文, 詳 情 請 瀏 覽 :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僱 傭 條 例 原 文 : http://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b2.htm 勞 工 處 2016 年 7 月 - 1 -

產 假 1 女 性 僱 員 只 要 在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為 僱 主 服 務, 並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2, 便 可 享 有 連 續 10 星 期 的 產 假 除 上 述 連 續 10 星 期 的 產 假 外, 若 分 娩 日 期 較 預 產 期 遲, 僱 員 可 享 有 一 段 日 數 相 等 於 預 產 期 翌 日 起 至 實 際 分 娩 日 為 止 的 額 外 產 假 此 外, 如 僱 員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最 多 可 額 外 休 假 4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如 僱 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便 可 享 有 10 星 期 有 薪 產 假 : 1. 在 所 訂 定 的 產 假 開 始 前 已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 星 期 ; 2. 2 及 給 予 僱 主 懷 孕 及 準 備 放 取 產 假 的 通 知, 例 如 向 僱 主 出 示 證 實 懷 孕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3 ; 及 3. 如 僱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已 向 僱 主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3 僱 主 須 在 正 常 糧 期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產 假 薪 酬 的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產 假 首 天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如 僱 員 的 受 僱 期 不 足 12 個 月, 則 以 該 段 較 短 期 間 計 算 注 意 :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4 僱 主 不 讓 懷 孕 僱 員 放 產 假, 或 不 支 付 產 假 薪 酬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1 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他 的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連 續 性 合 約 2 如 僱 員 在 給 予 懷 孕 通 知 或 放 產 假 前 已 分 娩, 則 須 在 分 娩 後 7 天 內 將 分 娩 日 期 通 知 僱 主, 並 說 明 放 10 星 期 產 假 的 打 算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須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分 娩 日 期 3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見 本 小 冊 子 附 錄 二 醫 生 證 明 書 4 計 算 方 法 見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附 錄 一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簡 介 及 計 算 例 子 - 2 -

檢 查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的 每 一 天, 如 有 適 當 醫 生 證 明 書, 可 作 病 假 計 算 5 如 僱 員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便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每 日 款 額 相 等 於 僱 員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6 懷 孕 通 知 女 性 僱 員 如 欲 享 有 生 育 保 障, 須 在 有 由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助 產 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後, 將 懷 孕 一 事 通 知 僱 主, 並 說 明 打 算 放 產 假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須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預 產 期 僱 員 可 使 用 本 小 冊 子 附 錄 一 懷 孕 通 知 書 的 表 格 樣 本, 向 僱 主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並 緊 記 保 留 副 本 以 作 紀 錄 放 取 產 假 若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僱 員 可 選 擇 在 預 產 期 前 2 至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 如 僱 員 沒 有 提 出 要 求, 或 未 得 到 僱 主 的 同 意, 則 須 在 預 產 期 前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 如 僱 員 在 未 開 始 放 產 假 前 已 分 娩, 則 以 分 娩 日 為 產 假 開 始 的 日 期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員 須 在 分 娩 後 7 天 內 將 分 娩 日 期 通 知 僱 主, 並 說 明 放 10 星 期 產 假 的 打 算 注 意 : 為 使 勞 資 雙 方 能 及 早 作 出 適 當 的 工 作 安 排, 僱 員 應 盡 早 與 僱 主 協 議 放 產 假 的 開 始 日 期 5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見 本 小 冊 子 附 錄 二 醫 生 證 明 書 6 見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第 五 章 疾 病 津 貼 - 3 -

職 業 保 障 如 懷 孕 僱 員 符 合 以 下 的 條 件, 則 僱 主 由 僱 員 經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實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產 假 結 束 而 應 復 工 之 日 爲 止, 不 得 解 僱 該 僱 員 : 1. 僱 員 按 照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 及 2. 僱 員 已 向 僱 主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如 僱 員 在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前 已 被 僱 主 解 僱, 她 可 在 緊 接 解 僱 通 知 後 立 即 提 交 懷 孕 通 知 予 僱 主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撤 回 解 僱 該 僱 員 的 決 定 僱 主 只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 如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或 如 僱 傭 合 約 有 明 確 協 定 有 試 用 期, 僱 主 可 在 不 多 於 12 星 期 的 試 用 期 內 解 僱 僱 員, 惟 僱 主 不 得 由 於 僱 員 懷 孕 而 將 其 解 僱 除 上 述 特 殊 情 況 外, 僱 主 解 僱 懷 孕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此 外, 僱 主 必 須 在 終 止 合 約 後 7 天 內, 支 付 下 列 款 項 給 僱 員 : 1.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筆 相 等 於 1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7 ; 及 3. 假 如 僱 員 繼 續 受 僱 便 會 有 資 格 領 取 產 假 薪 酬, 僱 主 須 支 付 僱 員 10 星 期 產 假 薪 酬 此 外, 若 僱 主 並 非 基 於 條 例 規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解 僱 僱 員, 僱 員 可 向 僱 主 提 出 僱 傭 保 障 補 償 的 申 索 8 注 意 : 為 確 保 僱 員 能 獲 得 職 業 保 障,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 懷 孕 僱 員, 一 經 證 實 懷 孕 後, 應 盡 早 取 得 醫 生 證 明 書 9, 並 盡 快 向 僱 主 發 出 懷 孕 通 知 及 說 明 打 算 放 產 假 7 計 算 方 法 見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附 錄 一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簡 介 及 計 算 例 子 8 見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第 十 章 僱 傭 保 障 9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見 本 小 冊 子 附 錄 二 醫 生 證 明 書 - 4 -

禁 止 指 派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若 懷 孕 僱 員 向 僱 主 提 交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說 明 其 不 適 宜 處 理 重 物 在 會 產 生 對 懷 孕 有 害 氣 體 的 地 方 工 作 或 處 理 其 他 損 害 懷 孕 的 工 作, 僱 主 不 得 將 該 等 工 作 分 派 給 該 僱 員 ; 如 僱 員 正 從 事 該 等 工 作, 僱 主 必 須 在 收 到 有 關 請 求 後 14 天 內 將 僱 員 調 離 該 等 工 作 不 論 僱 員 所 交 出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是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僱 主 可 在 收 到 有 關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後 14 天 內, 自 費 安 排 僱 員 接 受 由 僱 主 指 名 的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進 行 另 一 次 身 體 檢 查, 以 就 僱 員 是 否 適 宜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獲 得 另 一 意 見 如 僱 員 因 上 述 理 由 被 調 離 本 身 的 工 作 而 令 收 入 有 所 改 變, 該 僱 員 的 產 假 薪 酬 或 解 僱 賠 償, 須 以 僱 員 在 調 離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或 每 月 平 均 工 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為 計 算 基 礎 10 僱 主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有 關 懷 孕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排, 可 參 考 本 小 冊 子 內 附 錄 三 的 對 懷 孕 婦 女 健 康 有 害 的 工 作 附 錄 四 的 有 關 懷 孕 僱 員 擔 任 粗 重 工 作 的 指 引 和 附 錄 五 的 安 排 懷 孕 僱 員 工 作 的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10 計 算 方 法 見 勞 工 處 編 印 的 僱 傭 條 例 簡 明 指 南 附 錄 一 以 12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來 計 算 有 關 法 定 權 益 簡 介 及 計 算 例 子 - 5 -

查 詢 查 詢 熱 線 :2717 1771(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勞 工 處 網 頁 :http://www.labour.gov.hk 親 臨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 http://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 6 -

附 錄 一 懷 孕 通 知 書 致 : ( 僱 主 名 稱 ) 本 人, 現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五 十 七 章 僱 傭 條 例 第 12(4) 條 通 知 你, 經 * 註 冊 醫 生 / 註 冊 中 醫 / 註 冊 助 產 士 證 明, 本 人 已 經 懷 孕, 並 打 算 放 產 假 簽 名 : 日 期 : 註 : 1. 請 將 填 妥 的 通 知 書 正 本 交 給 僱 主 並 保 留 副 本 以 作 紀 錄 2.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僱 員 可 選 擇 在 預 產 期 前 2 至 4 星 期 開 始 放 產 假 為 使 勞 資 雙 方 能 及 早 作 出 適 當 的 工 作 安 排, 僱 員 應 盡 早 與 僱 主 協 議 放 產 假 的 開 始 日 期 * 請 將 不 適 用 者 刪 去 - 7 -

附 錄 二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欲 享 有 生 育 保 障,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如 僱 主 有 此 要 求, 需 提 交 由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助 產 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有 關 詳 情 可 參 閱 下 表 : 懷 孕 及 其 預 產 期 實 際 分 娩 日 期 證 明 由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由 註 冊 中 醫 簽 發 由 註 冊 助 產 士 簽 發 因 懷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而 可 額 外 放 取 不 多 於 4 星 期 的 產 假 接 受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因 流 產 而 缺 勤 不 適 合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 8 -

附 錄 三 對 懷 孕 婦 女 健 康 有 害 的 工 作 在 工 作 上 接 觸 到 某 些 媒 體 可 能 會 損 害 懷 孕 婦 女 的 健 康 女 性 僱 員 在 懷 孕 期 間, 特 別 是 首 三 個 月, 該 避 免 接 觸 這 些 媒 體 以 下 是 這 些 媒 體 和 有 機 會 接 觸 到 這 些 媒 體 的 工 作 的 一 些 例 子 : 媒 體 金 屬 ( 鉛 汞 ) 工 作 鎔 鉛 製 造 汽 車 電 池 使 用 熏 劑 氣 體 ( 一 氧 化 碳 ) 汽 車 修 理 廠 ( 汽 車 廢 氣 ) 溶 劑 消 毒 氣 體 ( 環 氧 乙 烷 ) 麻 醉 氣 體 ( 鹵 化 乙 烷 一 氧 化 二 氮 ) 輻 射 高 熱 傳 染 性 媒 體 ( 德 國 麻 疹 病 毒 巨 細 胞 病 毒 ) 乾 洗 電 子 業 醫 護 行 業 醫 護 行 業 X 光 照 射 製 造 氣 燈 罩 製 造 玻 璃 鑄 鐵 廠 醫 護 行 業 懷 孕 僱 員 如 果 擔 心 工 作 上 接 觸 到 的 媒 體 會 損 害 健 康, 應 該 向 醫 生 請 教 若 醫 生 認 為 該 名 僱 員 在 工 作 上 接 觸 到 的 某 些 媒 體 對 其 懷 孕 期 間 的 健 康 有 害, 僱 主 應 按 主 診 醫 生 的 指 示, 暫 時 調 派 該 名 僱 員 至 另 一 工 作 崗 位 工 作 性 質 改 變 後, 大 部 分 懷 孕 僱 員 該 可 按 其 意 願 繼 續 工 作, 直 至 分 娩 前 的 數 星 期 - 9 -

附 錄 四 有 關 懷 孕 僱 員 擔 任 粗 重 工 作 的 指 引 一 般 人 都 知 道 孕 婦 較 易 感 到 疲 倦 及 成 因 不 明 的 腰 背 酸 痛, 而 且 孕 婦 龐 大 的 身 軀 會 令 她 們 在 擔 任 某 些 工 作 時, 感 到 困 難, 甚 至 產 生 危 險 對 於 在 懷 孕 期 間 一 切 正 常 順 利 的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只 要 將 工 作 程 序 稍 為 更 改, 她 們 便 能 繼 續 工 作 至 懷 孕 期 的 最 後 數 星 期 需 要 更 改 的 地 方 包 括 : 讓 她 們 在 午 飯 後 休 息 片 刻,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或 採 用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避 免 她 們 長 時 間 以 同 一 姿 勢 工 作, 以 及 避 免 她 們 長 時 間 從 事 粗 重 工 作, 例 如 重 複 提 舉 重 物 及 攀 爬 樓 梯 人 力 操 作 就 人 力 操 作 工 作 來 說, 如 果 懷 孕 情 況 正 常 順 利, 在 首 5 個 月 懷 孕 期 內 的 婦 女 與 其 他 一 般 婦 女 無 異 下 表 可 作 為 婦 女 在 懷 孕 期 間 可 繼 續 從 事 各 種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的 指 引, 並 列 出 在 懷 孕 期 內 一 切 正 常 順 利 的 健 康 僱 員, 能 夠 在 毫 無 困 難 或 不 危 害 懷 孕 的 情 況 下 擔 任 的 有 關 體 力 勞 動 工 作 若 懷 孕 僱 員 健 康 有 問 題 時, 應 就 她 們 是 否 適 合 人 力 操 作, 向 醫 生 請 教 - 10 -

婦 女 在 懷 孕 期 間 可 繼 續 擔 任 各 種 不 同 工 作 的 指 引 ( 採 自 美 國 醫 學 會 雜 誌 ) 工 作 性 質 懷 孕 期 ( 以 星 期 計 ) 坐 著 擔 任 輕 巧 的 工 作 長 時 間 ( 超 過 4 小 時 ) 非 長 時 間 站 立 長 時 間 ( 超 過 4 小 時 ) 非 長 時 間 ( 每 小 時 30 分 鐘 或 以 上 ) ( 每 小 時 不 超 過 30 分 鐘 ) 俯 身 及 彎 腰 至 膝 蓋 以 下 重 複 進 行 ( 每 小 時 10 次 或 以 上 ) 間 歇 進 行 ( 每 小 時 兩 次 至 9 次 ) ( 每 小 時 少 於 兩 次 ) 24 32 20 28 攀 爬 直 梯 及 柱 重 複 進 行 ( 在 8 小 時 輪 班 工 作 中 重 複 4 次 或 以 上 ) 間 歇 進 行 ( 在 8 小 時 輪 班 工 作 中 少 於 4 次 ) 20 28 樓 梯 重 複 進 行 ( 在 8 小 時 輪 班 工 作 中 重 複 4 次 或 以 上 ) 間 歇 進 行 ( 在 8 小 時 輪 班 工 作 中 少 於 4 次 ) 提 舉 物 件 重 複 進 行 ( 負 重 超 過 23 公 斤 ) * ( 負 重 11 至 22 公 斤 ) * ( 負 重 不 超 過 11 公 斤 ) 間 歇 進 行 ( 負 重 超 過 23 公 斤 ) * ( 負 重 11 至 14 公 斤 ) 28 20 24 30 * 個 人 不 應 站 立 提 舉 16 至 20 公 斤 之 重 物 提 舉 重 物 件 要 採 用 機 械 輔 助 設 備 及 多 人 合 作 以 減 少 受 傷 的 危 險 性 - 11 -

附 錄 五 安 排 懷 孕 僱 員 工 作 的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僱 主 須 特 別 考 慮 在 工 作 中 所 存 在 的 其 他 危 險 情 況, 其 中 包 括 高 空 工 作 ( 使 用 梯 子 工 作 平 台 杆 子 等 ) 和 操 作 某 些 重 型 機 器 如 發 生 意 外, 可 對 孕 婦 或 胎 兒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害 大 約 由 懷 孕 中 期 開 始, 孕 婦 的 腹 部 會 日 漸 隆 起, 姿 勢 也 須 作 出 一 些 改 變 以 下 問 題 須 加 以 留 意 : (a) 平 衡 在 濕 滑 的 地 方 工 作 的 問 題 ; (b) 舒 適 在 狹 窄 的 空 間 內 工 作 的 問 題 ; (c) 工 作 程 序 由 於 腹 大 便 便, 孕 婦 可 能 不 及 以 前 那 麼 靈 活 敏 捷, 而 身 體 的 協 調 行 動 的 速 度 以 及 四 肢 的 伸 展 能 力 也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座 位 應 該 舒 適, 可 讓 孕 婦 經 常 轉 換 姿 勢, 並 可 在 工 作 間 活 動 自 如 婦 女 在 懷 孕 期 某 些 階 段, 特 別 容 易 出 現 暈 眩 嘔 吐 足 踝 腫 脹 背 痛 及 疲 勞 等 徵 狀 如 僱 主 能 體 諒, 將 有 助 減 輕 懷 孕 僱 員 這 些 不 適 ; 相 反, 某 些 工 作 形 式 或 工 作 安 排 卻 可 使 這 些 情 況 惡 化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