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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皖 教 师 2013 9 号 各 市 县 ( 区 ) 教 育 局,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今 年 我 省 进 入 国 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省, 在 全 省 推 开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并 确 定 马 鞍 山 市 先 行 试 点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为 确 保 这 两 项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现 将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2013 年 9 月 4 日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确 保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师 2013 9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结 合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围 绕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总 体 要 求,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教 师 成 长 发 展 规 律,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以 提 高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的 师 德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为 核 心,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建 立 体 系 开 放 标 准 统 一 认 定 规 范 的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入 口 关,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地 位 和 社 会 地 位,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教,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二 目 标 任 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是 评 价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执 行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提 高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门 槛 ;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改 革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内 容 和 方 式,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心 理 素 养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潜 质 要 求, 引 导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 健 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系, 拓 宽 教 师 来 源, 规 范 认 定 工 作, 创 新 管 理 制 度, 推 进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的 开 放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 统 筹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结 合 中 小 学 新 任 教 师 全 省 统 一 公 开 招 聘 考 试 改 革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无 校 籍 管 理 办 法, 逐 步 形 成 国 标 省 考 县 管 校 用 的 教 师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三 主 要 原 则 1.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正 确 处 理 好 教 师 职 前 培 养 资 格 准 入 岗 位 聘 用 的 关 系, 建 立 三 者 贯 通 配 套 支 撑 互 为 一 体 的 运 行 机 制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实 行 平 稳 过 渡 ; 统 筹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考 试 管 理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2.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和 政 策 制 定, 统 筹 管 理 笔 试 面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 市 县 教 育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考 试 和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实 施 阳 光 操 作,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3.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择 优 以 鼓 励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为 导 向, 为 考 生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坚 持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公 正 性, 择 优 选 拔 乐 教 适 教 的 人 员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四 报 考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报 考 对 象 申 请 报 名 参 加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户 籍 或 人 事 关 系 在 安 徽 省 安 徽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可 在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后, 从 2014 年 起 新 入 学 的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上 述 教 师 资 格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截 止 2014 年 2 月, 已 取 得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教 育 学 ( 一 )( 课 程 代 码 :00429) 和 心 理 学 ( 课 程 代 码 :00031) 两 科 合 格 证 书 者,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可 按 照 原 办 法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请 的,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成 绩 作 废,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时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截 止 2014 年 2 月, 仅 取 得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教 育 学 或 心 理 学 单 科 合 格 证 书 者, 须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通 过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取 得 另 一 单 科 合 格 证 书, 并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按 照 原 办 法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请 的,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成 绩 作 废,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须 参 加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二 ) 报 考 条 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3.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4.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中 试 点 省 份 可 根 据 本 地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提 高 报 考 学 历 要 求 的 规 定, 在 安 徽 省 报 考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学 历 条 件 : (1) 报 考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2) 报 考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3) 报 考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4) 报 考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5) 报 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当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相 当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安 徽 省 内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三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和 在 读 研 究 生, 可 凭 学 校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报 考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曾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五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笔 试 和 面 试 试 题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命 制 ( 一 ) 笔 试 1. 笔 试 内 容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2. 笔 试 科 目 及 方 式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试 点 期 间,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历 史 地 理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英 语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信 息 技 术 等 13 个 学 科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试 点 期 间,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主 要 结 合 面 试 进 行 考 查, 必 要 时 进 行 笔 试 笔 试 各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采 用 计 算 机 考 试 和 纸 笔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具 体 考 试 方 式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确 定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方 可 参 加 面 试 ( 二 ) 面 试 1. 面 试 内 容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2. 面 试 科 目 及 方 式 幼 儿 园 面 试 不 分 科 目 ; 小 学 面 试 分 8 个 科 目,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社 会 科 学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面 试 与 笔 试 报 考 的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相 一 致, 分 为 13 个 学 科,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历 史 地 理 体 育 与 健 康 音 乐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和 实 习 指 导 课 面 试 分 专 业 进 行 面 试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答 辩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面 试 时 间 20 分 钟 六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1. 网 上 报 名 考 生 报 考 教 师 资 格,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登 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www.ntce.cn), 按 照 栏 目 指 引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2. 现 场 确 认 考 生 在 完 成 网 上 信 息 输 入 后, 须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到 教 育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完 成 报 名 信 息 表 上 的 报 名 信 息 确 认 ( 含 身 份 与 户 籍 信 息 学 历 信 息 报 考 科 目 信 息 等 ) 签 字 提 交 和 缴 费 等 事 宜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 准 考 证 获 取 与 打 印 考 生 在 完 成 以 上 报 名 程 序 后, 可 在 考 前 一 周 左 右 ( 具 体 时 间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安 排 ) 登 录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www.ntce.cn) 报 名 系 统, 自 行 下 载 并 打 印 准 考 证 4. 考 务 工 作 笔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3 月 和 11 月 各 举 行 一 次, 面 试 一 般 在 每 年 5 月 和 12 月 各 举 行 一 次 (1) 笔 试 笔 试 考 点 设 在 各 省 辖 市 和 省 直 管 县,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由 安 徽 省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院 负 责 (2) 面 试 面 试 工 作 由 各 省 辖 市 省 直 管 县 教 育 部 门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面 试 采 取 考 官 主 考 制 度, 考 官 须 统 一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面 试 考 官 库 建 立 考 官 培 训 和 考 官 证 发 放 工 作 各 地 在 面 试 工 作 开 展 前, 从 考 官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考 官 参 与 面 试 工 作 5. 阅 卷 工 作 笔 试 试 卷 和 答 题 卡 由 安 徽 省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院 负 责 统 一 报 送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阅 卷 面 试 实 行 现 场 打 分 方 式, 考 官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对 考 生 面 试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填 写 面 试 评 分 表, 经 主 考 官 签 字 确 认, 同 时 通 过 面 试 测 评 系 统 提 交 评 分 6.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国 家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省 ( 区 市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笔 试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两 年 有 效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的 考 生, 由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考 生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七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各 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依 据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严 格 条 件, 规 范 程 序, 提 高 质 量,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受 理 期 限 内, 按 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权 限 受 理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人 员 的 教 师 资 格 申 请, 依 法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中 任 教 学 科 栏 目 的 填 写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的 学 科 ( 专 业 ) 一 致 其 中, 申 请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的, 不 用 填 写 学 科 ; 申 请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与 申 请 报 考 的 面 试 学 科 一 致 ; 申 请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的 笔 试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一 致 ;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应 与 申 请 人 报 考 的 专 业 相 一 致 对 于 通 过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应 届 全 日 制 普 通 大 中 专 学 校 毕 业 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应 在 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认 定 其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八 推 进 配 套 改 革 在 开 展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同 时, 各 地 各 校 要 创 新 机 制, 多 措 并 举, 积 极 推 进 配 套 改 革, 全 面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中 小 学 新 任 教 师 统 一 公 开 招 聘 改 革, 建 立 省 考 县 管 校 用 的 教 师 管 理 制 度 ; 以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逐 步 纳 入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范 围 为 契 机, 开 展 师 范 类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优 化 课 程 结 构, 强 化 教 师 教 育 课 程, 落 实 师 范 生 到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育 实 践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期 制 度, 着 力 培 养 师 范 生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任 教 师 培 训 办 法, 创 新 培 训 模 式, 合 理 制 定 课 程 计 划,

依 托 省 级 教 师 教 育 基 地 院 校, 加 强 对 新 任 教 师 和 有 志 从 事 教 育 事 业 的 非 师 范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培 养 培 训 九 有 关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统 筹 领 导 成 立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省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政 策 制 定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做 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二 )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试 点 工 作 牵 涉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要 充 分 认 识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周 密 部 署, 精 心 组 织, 稳 慎 实 施, 确 保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 三 )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严 禁 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操 作, 自 觉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和 报 考 人 员 的 违 规 行 为, 坚 决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 四 ) 建 立 保 障 机 制 建 立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问 题 处 理 应 急 机 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妥 善 地 协 调 解 决 好 试 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要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实 行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制 度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健 全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严 格 准 入 能 进 能 出 的 教 师 管 理 新 机 制, 促 进 教 师 终 身 学 习 和 全 面 发 展, 建 设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业 务 精 湛 结 构 合 理 充 满 活 力 的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在 岗 教 师 纳 入 定 期 注 册 范 围 第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将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定 期 注 册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第 五 条 省 教 育 厅 主 管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教 师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本 地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组 织 管 理 监 督 和 实 施 第 二 章 注 册 条 件

第 六 条 首 次 任 教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和 本 细 则 实 施 前 已 经 任 教 的 在 岗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聘 用 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或 民 办 学 校 在 岗 教 师 ;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七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达 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表 现 ; ( 二 )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三 )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 少 于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 ( 四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 一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的 ; ( 二 )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及 以 上, 但 经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 三 )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任 何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暂 缓 注 册 者 达 到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后, 可 重 新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第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 一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 ( 二 ) 一 个 定 期 注 册 周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 三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第 十 条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者, 注 册 有 效 期 自 动 终 止 第 三 章 注 册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第 十 二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第 十 三 条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实 行 网 上 申 请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 ( 三 ) 学 校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用 合 同 ; ( 四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师 德 表 现 证 明 ; ( 五 )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 六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 一 )( 二 )( 四 )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本 细 则 实 施 前 已 经 任 教 的 在 岗 教 师 申 请 办 理 首 次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交 上 述 ( 一 )( 二 )( 四 ) 项 材 料, 同 时 提 交 学 校 出 具 的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证 明 暂 缓 注 册 重

新 申 请 的, 应 当 提 交 情 形 消 失 证 明 或 者 有 关 情 况 改 正 补 充 证 明 第 十 五 条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收 取 教 师 和 学 校 任 何 费 用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提 出 注 册 结 论 的 建 议 ;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工 作 的 复 核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受 理 注 册 申 请 终 止 之 日 起 9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给 出 注 册 结 论 注 册 结 论 应 提 前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归 档 保 存, 同 时 在 申 请 人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附 页 上 标 明 注 册 结 论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视 情 况 暂 缓 注 册 或 注 册 不 合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第 二 十 条 所 在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的,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人 对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