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墻 板 隔 間 墻 板 材 料 及 組 合 層 數, 悉 依 圖 示 規 定, 其 板 料 種 類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1) 纖 維 水 泥 板 : 應 符 合 CNS 3802 規 定, 但 不 得 含 有 石 棉, 承 包 廠 商 須 出 具 原 廠 不 含 石 棉 之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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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09251 章 輕 鋼 架 隔 間 牆 工 程 1. 通 則 1.1 輕 鋼 架 隔 間 墻 係 在 建 築 物 內, 以 輕 量 型 鋼 為 骨 架, 雙 面 依 圖 示 規 定 之 板 料 以 膠 黏 或 釘 栓 方 式 封 貼 於 骨 架 上, 供 作 隔 間 用 之 構 造 物 其 骨 架 應 能 留 設 孔 洞, 供 管 線 穿 走, 兩 側 板 面 間 應 有 足 夠 淨 空 供 佈 設 管 線 及 安 裝 設 備 出 口 1.2. 承 包 廠 商 應 實 際 丈 量 施 工 場 地 各 部 尺 寸, 依 照 圖 示 設 計 與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並 參 照 各 專 業 廠 商 之 技 術 資 料, 詳 細 繪 製 施 工 圖 及 安 裝 大 樣 圖, 連 同 各 專 業 廠 商 技 術 資 料 送 經 監 造 單 位 核 可 後, 方 可 施 工 1.3 隔 間 牆 應 具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之 防 火 時 效, 但 不 得 低 於 1 小 時 1.4 承 包 商 應 提 供 隔 間 牆 5 年 的 保 固 及 保 證 書 2. 產 品 2.1 材 料 2.1.1 輕 鋼 架 : 應 符 合 CNS 11984 之 規 定, 其 尺 寸 除 非 圖 上 另 有 特 別 註 明, 否 則 不 得 小 於 CNS 11984 W-90 型, 但 間 柱 長 度 大 於 4m 者, 應 採 用 CNS 11984 W-100 型, 間 柱 長 度 若 超 過 5m, 承 包 廠 商 應 提 送 補 強 措 施 之 詳 細 大 樣 圖,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認 可, 必 要 時 監 造 單 位 得 要 求 承 包 廠 商 實 地 試 作 一 段, 以 供 檢 核 其 外 觀 鋼 板 表 面 不 得 有 起 皮 氣 泡 斑 痕 裸 點 之 瑕 疵 09251-1

2.1.2 墻 板 隔 間 墻 板 材 料 及 組 合 層 數, 悉 依 圖 示 規 定, 其 板 料 種 類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1) 纖 維 水 泥 板 : 應 符 合 CNS 3802 規 定, 但 不 得 含 有 石 棉, 承 包 廠 商 須 出 具 原 廠 不 含 石 棉 之 證 明 厚 度 如 無 特 別 註 明, 應 不 小 於 6mm, 用 於 外 牆 需 提 出 風 雨 試 驗 之 報 告 證 明 (2) 石 膏 板 : 應 符 合 CNS 4458 規 定, 除 圖 示 厚 度 為 9mm 及 其 以 下 者 得 採 用 耐 燃 二 級 品 外, 其 餘 一 律 採 用 耐 燃 一 級 品 其 厚 度 依 圖 示 規 定, 如 無 特 別 註 明, 則 應 不 小 於 12mm (3) 木 絲 水 泥 板 : 應 符 合 CNS 9456 規 定, 除 非 另 有 特 別 註 明, 否 則 一 律 採 用 強 度 等 級 為 一 級 之 產 品, 其 厚 度 依 圖 示 規 定, 如 無 特 別 註 明, 則 應 不 小 於 16mm (4) 矽 酸 鈣 板 : A. 規 格 :4 *8 *9mm B. 安 全 性 : 材 料 需 符 合 CNS 13970 測 試 達 不 含 綿 致 癌 物 質 及 CNS 1349 無 甲 醛 釋 出 標 準, 且 重 金 屬 成 份 需 符 合 環 保 署 規 定 標 準 以 下 C. 防 火 性 : 材 料 需 符 合 CNS 13777 耐 燃 一 級 標 準 9mm 並 通 過 BS476 Part4 Class 0 不 燃 材 標 準 並 通 過 12514 9mm 防 火 一 小 時 測 試 及 內 政 部 防 火 一 小 時 證 明 D. 環 保 性 : 材 料 需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6 條 規 定 之 環 保 防 火 建 築 材 料 E. 強 度 : 容 積 密 度 需 符 合 CNS 13777 測 試 達 1.0 矽 酸 鈣 板 標 準, 抗 彎 強 度 130 kgf/cm 2, 螺 絲 吊 掛 力 符 合 CNS 2215 測 試 180 kgf, 靜 曲 彈 性 係 數 6*10 4 kgf/cm 2, 內 聚 強 度 6 kgf/cm 2 F. 防 潮 性 : 板 材 需 符 合 CNS 4458 浸 水 7000hrs 以 上 達 要 剝 離 分 層 現 象, 且 板 材 經 CNS 8058 冷 熱 反 覆 試 驗 達 無 面 裂 且 尺 度 安 定 之 標 準, 吸 水 厚 度 膨 脹 符 合 CNS 9909 測 試 1mm, 耐 酸 見 鹼 性 需 符 合 CSN 3299 達 合 格 標 準 G. 耐 撞 性 : 耐 衝 擊 性 需 符 合 CNS 13943 測 式 15kg/50cm 連 續 五 次 衝 擊 達 無 變 形 破 損 標 準, 衝 擊 韌 度 0.3kg-mm/mm 2, 抗 壓 09251-2

強 度 符 口 CNS 1010 測 試 300 kgf/cm 2 H. 穩 定 性 : 製 程 需 經 高 壓 蒸 氣 養 護 (Autoclave) 產 生 三 維 矽 鈣 石 結 晶 以 達 長 期 穩 定 性 ( 證 明 文 件 ), 吸 水 長 度 變 化 率 0.1%, 水 溶 性 氯 離 子 含 量 需 符 合 CNS 1240 標 準 達 0.01% 以 下 I. 隔 音 性 : 需 符 合 輕 隔 間 系 統 之 噪 音 阻 隔 性 或 聲 音 透 過 損 失, STC 45db J. 一 致 性 : 製 程 品 質 需 通 過 標 準 檢 驗 局 CNS 12681 標 準 之 矽 酸 鈣 板 專 業 製 造 廠 商, 如 未 符 合 建 築 師 有 權 隨 機 抽 驗 (5) 天 花 工 程 採 用 符 合 CNS13777 規 定 之 0.8FK 輕 質 矽 酸 鈣 板 : 2.1.3 填 充 料 :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隔 間 墻 應 填 塞 填 充 料, 如 無 特 別 註 明, 則 採 用 符 合 CNS 9057 規 定 之 32kg/m 3 之 玻 璃 纖 維 棉 3. 施 工 承 包 廠 商 須 依 圖 示 隔 間 墻 位 置, 實 地 放 樣 標 示, 經 監 造 單 位 認 可 後 方 得 施 工 本 工 程 安 裝 施 工 須 符 合 CNS 11984 及 專 業 廠 商 技 術 資 料 之 規 定, 承 包 廠 商 並 須 遵 照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 3.1 間 柱 須 為 整 支 不 得 搭 接, 間 柱 長 度 超 過 3.5m 時 應 作 適 當 補 強 斜 向 支 撐 除 非 另 有 特 別 註 明, 間 柱 應 自 地 坪 直 接 上 抵 結 構 梁 版, 惟 為 避 免 板 梁 撓 屈 時 造 成 間 柱 彎 曲, 間 柱 上 端 應 與 結 構 梁 版 保 持 1.5cm 左 右 之 間 隙 橫 撐 如 需 搭 接 時, 其 至 少 須 搭 接 20cm, 並 紮 牢 固 定 3.2 隔 間 牆 如 設 有 門 窗 開 口 時, 其 二 側 應 至 少 各 加 一 支 補 強 間 柱, 開 口 上 方 並 應 加 裝 短 間 柱 其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40cm 開 口 上 緣 並 須 加 裝 橫 撐, 橫 撐 兩 側 穿 過 補 強 間 柱 並 延 伸 至 相 鄰 間 柱, 並 紮 牢 固 定 3.3 牆 內 所 有 配 管 完 成 後, 應 重 新 檢 視 輕 鋼 架, 確 認 牢 固 後, 方 可 舖 設 填 充 料, 並 封 釘 墻 板 09251-3

3.4 封 墻 板 應 依 圖 示 先 詳 細 規 劃, 儘 量 減 少 接 縫 若 須 接 縫 則 相 鄰 兩 塊 墻 板 之 接 縫 宜 錯 開 至 少 10cm, 其 方 式 依 專 業 廠 商 之 技 術 資 料 規 定 墻 板 並 須 配 合 水 電 空 調 或 其 他 設 備 之 需 要, 在 骨 架 上 預 留 孔 洞, 或 在 墻 上 留 設 開 口 惟 若 所 留 設 孔 洞 影 響 骨 架 強 度 時, 承 包 廠 商 應 預 為 提 出 應 變 補 強 措 施, 經 監 造 單 位 核 可 後 施 工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4.1.1 依 設 計 圖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量 4.2 計 價 4.2.1 依 設 計 圖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09251-4

第 05124 章 建 築 鋼 結 構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本 章 說 明 建 築 鋼 結 構 包 括 以 鋼 板 鋼 梁 鋼 板 梁 型 鋼 組 合 鋼 管 形 鋼 及 冷 作 成 形 之 薄 輕 特 殊 鋼 構 料, 利 用 結 合 鋼 材 建 造 之 建 築 物 鋼 構 造 工 程 施 工 之 相 關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本 章 適 用 於 建 築 物 鋼 結 構 工 作 部 分, 除 包 括 鋼 料 之 供 應 製 作 組 立 搬 運 架 設 及 檢 驗 等 工 作 外, 凡 設 計 圖 說 及 其 他 契 約 文 件 內 所 明 示 者 均 屬 之 1.3 相 關 章 節 1.3.1 第 09910 章 -- 油 漆 1.4 相 關 準 則 1.4.1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1490 熱 軋 型 鋼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2) CNS 2947 銲 接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3) CNS 3013 熱 軋 鋼 板 鋼 片 及 鋼 帶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4) CNS 3124 六 角 頭 螺 栓 ( 鋼 結 構 用 ) (5) CNS 3506 高 強 度 鋼 用 被 覆 銲 條 (6) CNS 5112 墊 圈 ( 鋼 結 構 用 ) (7) CNS 7993 一 般 結 構 用 銲 接 H 型 鋼 05124 05124-1 V7.0 2011/02/21

(8) CNS 8278 熱 軋 扁 鋼 之 形 狀 尺 度 質 量 及 其 許 可 差 (9) CNS 8967 軟 鋼 及 高 強 度 鋼 用 活 性 氣 體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實 心 銲 線 (10) CNS 12618 鋼 結 構 銲 道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11) CNS 13020 鋼 結 構 銲 道 射 線 檢 測 法 (12) CNS 13021 鋼 結 構 銲 道 目 視 檢 測 法 (13) CNS 13341 鋼 結 構 銲 道 磁 粒 檢 測 法 (14) CNS 13464 鋼 結 構 銲 道 液 滲 檢 測 法 (15) CNS 13812 建 築 結 構 用 軋 鋼 料 1.4.2 美 國 材 料 試 驗 協 會 (ASTM) (1) ASTM A36 結 構 鋼 之 型 鋼 槽 鋼 角 鋼 鋼 板 (2) ASTM A108 鉚 釘 ( 剪 力 釘 ) (3) ASTM A307 普 通 螺 栓 (4) ASTM A325 結 構 鋼 接 頭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5) ASTM A572 加 鈮 釩 高 強 度 低 合 金 結 構 鋼 規 範 (6) ASTM A992 建 築 結 構 用 型 鋼 (7) ASTM E109 磁 粉 探 傷 檢 驗 法 (8) ASTM F436 墊 片 (Washer) 1.4.3 美 國 銲 接 協 會 (AWS) (1) AWS A5.1 碳 鋼 銲 接 規 範 (2) AWS A5.5 低 合 金 鋼 銲 接 規 範 (3) AWS A5.17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4) AWS A5.18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規 範 (5) AWS A5.20 包 藥 電 弧 銲 接 規 範 (6) AWS A5.23 低 合 金 鋼 潛 弧 銲 接 規 範 (7) AWS D1.1 鋼 結 構 銲 接 規 範 1.4.4 美 國 鋼 結 構 學 會 (AISC) (1) 建 築 物 鋼 構 造 規 範 製 造 組 立 規 範 05124 05124-2 V7.0 2011/02/21

(2) 鋼 結 構 接 合 使 用 JIS B1186 或 ASTM A490 螺 栓 接 合 規 範 1.5 資 料 送 審 1.5.1 品 質 管 理 計 畫 書 1.5.2 材 料 產 品 出 產 證 明 材 質 檢 驗 報 告 1.5.3 施 工 計 畫 書 人 員 組 織 表 施 工 製 造 圖 及 施 工 進 度 表 1.5.4 銲 接 程 序 表 及 試 驗 報 告 銲 工 名 冊 及 證 件 1.5.5 檢 驗 報 告 (1) 構 材 尺 度 檢 查 報 告 (2)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NDT) 銲 道 檢 驗 報 告 (3) 噴 砂 塗 裝 檢 查 報 告 2. 產 品 2.1 材 料 2.1.1 鋼 料 所 有 鋼 料 應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之 規 定,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並 應 使 用 符 合 ASTM A36 材 料 規 範 與 現 行 法 規 有 關 規 定 之 新 品, 並 經 工 程 司 認 可 方 可 採 用 2.1.2 銲 接 材 料 所 用 之 銲 蕊 溶 劑 及 銲 條,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所 使 用 之 鋼 料 及 不 同 之 銲 接 型 式, 採 用 符 合 規 範 之 最 適 用 材 料 承 包 商 應 自 費 從 事 與 後 述 規 範 有 關 之 試 驗 :AWS D1.1,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同 時 提 出 材 料 試 驗 報 告, 經 工 程 司 核 定 後 選 擇 採 用 銲 接 材 料 可 參 考 表 一 之 品 質 要 求 表 一 銲 接 材 料 之 品 質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降 伏 強 度 鋼 料 規 格 (MPa)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銲 條 拉 力 強 度 (MPa) 05124 05124-3 V7.0 2011/02/21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CNS 2947 手 工 電 弧 銲 (SMAW) SM 400 215 以 上 400~510 CNS 3506 AWS A5.1/A5.5 E60xx 352 436 以 上 CNS 13812 E70xx 422 506 以 上 SN 400 215 ~355 400~510 E70xx-x 401 493 以 上 潛 弧 銲 (SAW) AWS A5.17/A5.23 ASTM A36 250 以 上 400~550 F6x-Exxx 338 436~563 F7x-Exxx 408 493~669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422 507 以 上 包 藥 電 弧 銲 (FCAW) AWS A5.20 E6XT-X 352 436 以 上 E7XT-X 422 507 以 上 05124 05124-4 V7.0 2011/02/21

鋼 料 規 格 要 求 銲 接 材 料 要 求 鋼 料 規 格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銲 條 降 伏 強 度 (MPa) 拉 力 強 度 (MPa) CNS 2947 手 工 電 弧 銲 (SMAW) SM490 295 490~610 CNS 3506 AWS A5.1/A5.5 CNS 13812 E7015,E7016, 422 507 以 上 SN490 295~445 490~610 E7018,E7028 E7015-X,E7016-X, 401 493 以 上 ASTM A572 E7018-X Gr.50 345 450 以 上 潛 弧 銲 (SAW) ASTM A992 345~450 450~620 AWS A5.17/A5.23 F7x-Exxx, 408 493~669 F7x-Exxx-XX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GMAW) CNS 8967 AWS A5.18 ER70S-X 422 507 包 藥 電 弧 銲 (FCAW) AWS A5.20 E7XT-X 422 507 附 註 :(1) 兩 種 不 同 降 伏 強 度 之 鋼 材 銲 接 時 可 使 用 低 強 度 鋼 種 適 用 之 銲 條, 但 若 高 強 度 鋼 種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者 除 外 (2) 若 銲 接 為 消 除 應 力 (Stress-relieved) 者, 則 銲 接 時 之 淤 積 物 成 份 內 不 得 超 過 0.05% 之 釩 (Vanadium) (3) 任 何 厚 度 之 Gr.50 鋼 板 必 須 使 用 低 氫 素 型 銲 條 (4) 銲 條 必 須 整 箱 購 買, 且 其 包 裝 必 須 防 濕, 否 則 應 依 AWS 規 定 予 以 烘 乾 處 理 方 得 使 用 (5) 未 詳 列 部 分 仍 應 按 AWS 規 範 施 工 05124 05124-5 V7.0 2011/02/21

2.1.3 螺 栓 (1)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螺 栓 均 使 用 高 強 度 螺 栓 (High Strength Bolts), 其 規 格 應 符 合 JIS B1186 之 規 定 (2)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安 裝 螺 栓 (Erection Bolts) 應 符 合 CNS 3124 或 ASTM A307 之 規 定 (3)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基 礎 螺 栓 (Anchor Bolts) 應 符 合 CNS 3124 或 ASTM A307 之 規 定 (4)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螺 栓 墊 片 應 符 合 CNS 5112 或 ASTM F436 之 規 定 2.1.4 剪 力 釘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符 合 ASTM A108 之 規 定 銲 接 時 應 用 原 製 造 廠 商 專 用 之 剪 力 釘 銲 槍 2.1.5 結 構 鋼 材 之 油 漆 應 依 照 第 09910 章 油 漆 之 規 定 辦 理 2.1.6 材 料 之 檢 驗 (1) 所 有 材 料 均 須 為 新 品, 承 包 商 並 應 先 行 檢 具 原 版 規 格 型 錄 及 檢 驗 合 格 證 書 裝 訂 成 冊, 送 交 工 程 司 備 查 後 方 得 使 用 (2) 每 批 鋼 料 送 交 製 造 前, 承 包 商 應 提 送 該 批 鋼 料 之 出 廠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無 輻 射 污 染 證 明 請 工 程 司 認 可, 工 程 司 並 得 會 同 承 包 商 對 該 批 鋼 料 抽 取 樣 品 送 往 依 標 準 法 授 權 之 實 驗 室 認 證 機 構, 做 定 性 及 定 量 分 析, 分 別 試 驗 其 化 學 成 份 及 物 理 性 質 是 否 符 合 ASTM A36 有 關 規 定 承 包 商 應 將 檢 驗 機 構 所 發 給 之 試 驗 結 果 報 告 書 送 請 工 程 司 核 對, 凡 試 驗 不 合 格 之 鋼 料, 即 視 為 不 合 格 品, 承 包 商 應 即 運 出 現 場 不 得 拖 延, 試 驗 項 目 及 方 法 應 符 合 ASTM A36 有 關 規 定 (3) 工 程 司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並 得 抽 樣 送 交 依 標 準 法 授 權 之 實 驗 室 認 證 單 位 試 驗 2.1.7 材 料 許 可 差 05124 05124-6 V7.0 2011/02/21

鋼 材 之 許 可 差 應 符 合 CNS 3013 之 規 定 2.1.8 材 料 之 保 管 (1) 承 包 商 應 將 工 程 司 認 可 之 材 料, 放 置 於 有 覆 蓋 及 防 潮 設 備 之 場 所 妥 加 保 管, 不 得 有 嚴 重 生 銹 或 變 形 污 損 等 情 形 (2) 凡 經 檢 驗 不 合 規 定 之 材 料, 承 包 商 應 即 運 出 現 場, 並 盡 速 補 進 合 格 材 料 3. 施 工 3.1 通 則 3.1.1 承 包 商 應 依 據 設 計 圖 說 及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將 加 工 裁 切 組 立 銲 接 整 修 鑽 孔 併 裝 及 現 場 吊 裝 銲 接 等 各 項 工 作 之 品 質 控 制 方 法, 在 施 工 計 畫 書 內 予 以 詳 細 說 明 並 與 預 定 進 度 表 施 工 製 造 圖 送 工 程 司 簽 核 認 可 後, 始 得 開 始 施 做 3.1.2 本 工 程 製 作 之 主 要 項 目 承 包 商 應 會 同 工 程 司 檢 查, 工 程 司 原 則 採 不 定 期 抽 查, 承 包 商 不 得 拒 絕 凡 有 連 貫 性 之 工 作 項 目, 若 檢 查 結 果 不 合 規 定 要 求 時, 承 包 商 不 得 進 行 次 一 項 目 應 會 同 檢 查 之 項 目,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與 工 程 司 協 商 以 書 面 確 認 3.1.3 承 包 商 應 在 工 廠 內 加 工 製 作, 尤 其 銲 接 工 作 應 於 屋 內 施 作 為 原 則, 如 屋 外 銲 接 不 能 避 免 時, 應 設 置 防 風 設 備 3.2 製 作 3.2.1 放 樣 放 樣 工 程 師 應 先 將 全 部 圖 樣 閱 讀 瞭 解, 繪 製 必 要 之 施 工 製 造 圖, 再 將 各 部 結 構 在 放 樣 場 地 畫 線 翻 製 足 尺 實 樣, 校 對 每 一 詳 細 尺 度 妥 當 後 製 成 樣 板, 以 憑 裁 切 鋼 料 3.2.2 整 體 長 度 所 有 構 材 必 須 依 照 設 計 圖 說 上 所 明 示 之 尺 度, 使 用 該 整 體 長 度 尺 度 之 鋼 05124 05124-7 V7.0 2011/02/21

料 施 工 除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工 程 司 書 面 許 可 外, 不 得 續 接 3.2.3 取 材 主 要 桿 件 之 取 材 應 使 其 主 要 應 力 之 方 向 與 鋼 板 製 造 時 滾 壓 之 方 向 一 致 為 原 則 3.2.4 展 直 校 正 所 有 鋼 料 在 使 用 前 均 須 檢 查, 如 有 彎 曲 變 形 等 情 形, 應 以 對 材 料 本 身 不 造 成 損 害 之 方 法, 予 以 矯 正 鋼 料 如 已 有 彎 裂 及 嚴 重 扭 曲 等 情 事, 不 得 強 行 矯 正, 應 裁 切 後 留 作 短 料 使 用 3.2.5 畫 線 如 必 須 在 鋼 料 上 畫 線 做 記 號 時, 不 得 在 鋼 料 上 遺 留 有 任 何 永 久 性 之 畫 線 痕 跡 3.2.6 裁 切 主 要 桿 件 應 使 用 自 動 氧 切 機 裁 切, 切 斷 面 之 品 質, 至 少 須 符 合 下 表 所 列 標 準 填 板 型 鋼 及 9mm 厚 以 下 之 連 接 板 與 加 勁 條 等, 亦 以 使 用 氧 切 機 切 斷 為 原 則, 若 在 特 別 情 形 下,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時, 亦 可 使 用 機 械 剪 切, 惟 切 斷 面 須 用 砂 輪 磨 平, 至 少 須 符 合 表 二 所 列 之 標 準 表 二 桿 件 切 斷 之 品 質 要 求 桿 件 種 類 切 斷 面 情 況 主 要 桿 件 次 要 桿 件 表 面 粗 糙 度 50 S 以 下 100 S 以 下 凹 陷 深 度 不 得 有 缺 口 凹 陷 1m 範 圍 內 只 能 有 一 個 缺 口 凹 陷 且 深 度 在 1mm 以 下 銲 碴 (Slag) 上 緣 之 熔 融 可 有 塊 狀 銲 碴 散 佈, 但 不 得 留 有 痕 跡, 並 應 容 易 剝 離 略 成 圓 形, 但 須 平 滑 註 1:S 為 表 面 粗 糙 度, 相 當 於 1/1,000mm 之 凹 凸 註 2: 凹 陷 深 度 系 指 自 缺 口 上 緣 至 孔 底 之 凹 陷 深 度 3.2.7 鑽 孔 05124 05124-8 V7.0 2011/02/21

(1) 除 基 礎 螺 栓 孔 徑 依 相 關 規 範 規 定 外, 其 餘 可 較 螺 栓 直 徑 大 3mm, 其 餘 螺 栓 孔 徑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孔 壁 須 垂 直 平 整, 並 保 持 內 部 清 潔, 孔 眼 兩 端 因 鑽 孔 時 所 殘 餘 之 雜 物 應 予 以 清 除 (2) 鋼 材 厚 度 等 於 或 小 於 16mm 時 可 用 軋 壓 法 (Punch) 若 鋼 材 厚 度 大 於 上 述, 所 有 孔 眼 皆 須 用 鑽 孔 法 (Drilled) 製 造 或 預 鑽 (Sub-Drill), 使 孔 眼 較 規 定 尺 度 小 5mm, 待 全 部 鋼 板 連 結 後, 再 修 鑽 (Ream) 至 設 計 之 尺 度 (3) 工 廠 連 接 螺 栓 孔 : 次 要 構 材 其 連 結 處 之 鋼 板 不 超 過 5 層, 或 主 要 構 材 其 連 結 處 之 鋼 板 不 超 過 3 層 時, 可 一 次 預 鑽 或 預 軋, 再 用 擴 錐 (Reamer) 擴 大 至 設 計 直 徑 或 一 次 鑽 至 所 需 孔 徑 (4) 軋 壓 法 鑽 孔 (Punched Hole): 用 預 軋 壓 法 鑽 孔 (Sub-Punching) 時, 其 軋 孔 應 較 所 需 孔 徑 小 5mm, 加 大 軋 壓 孔 眼 時 應 用 適 當 方 法 擴 大 並 修 鑽 (Reaming) (5) 修 鑽 (Reaming): 應 以 螺 栓 將 鋼 板 栓 緊, 並 使 鋼 板 間 已 互 相 密 接 後 才 能 使 用 Reaming 若 為 預 軋 壓 孔 (Sub-Punched) 其 Reaming 後 之 直 徑 應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6) 鑽 孔 法 (Drilling Hole): 此 法 使 用 螺 旋 鑽 (Twist Drills) 所 鑽 之 孔 應 較 螺 栓 之 直 徑 大 1.6mm 並 應 將 數 塊 鋼 板 妥 為 固 定 後, 一 次 鑽 孔 完 成 (7) 軋 壓 法 及 鑽 孔 之 精 確 度 : 不 論 用 預 軋 壓 軋 壓 法 或 鑽 孔 法 所 完 成 之 孔 眼, 必 須 能 使 標 準 圓 柱 棒 (Cylindrical Pin) 其 直 徑 小 於 鑽 孔 直 徑 3.2mm, 能 垂 直 通 過 同 一 平 面 連 結 鋼 板 之 75% 孔 眼, 若 不 能 符 合 此 要 求, 則 應 將 其 中 不 佳 者 予 以 剔 除 或 改 善, 任 何 連 結 板 孔 眼 若 不 能 容 直 徑 小 於 孔 徑 5mm 之 圓 柱 棒 垂 直 穿 過 者, 皆 需 廢 除 不 得 使 用 (8) 大 梁 之 預 拱 (Camber) 可 在 施 工 時 決 定 之, 但 最 小 之 預 拱 將 能 克 服 靜 載 重 所 發 生 之 撓 度 (9) 各 構 材 翼 板 (Flange) 及 腹 板 (Web) 之 裁 切 方 向, 必 須 與 鋼 板 製 05124 05124-9 V7.0 2011/02/21

造 時 滾 壓 之 方 向 相 同 (10) 製 造 及 安 裝 時, 構 材 之 吊 運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勿 使 構 材 受 額 外 之 應 力, 裝 配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錘 擊 3.3 銲 接 3.3.1 銲 接 工 作 必 須 符 合 CNS 7993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3.3.2 銲 接 以 自 動 銲 接 為 原 則 3.3.3 銲 接 技 工 之 技 術 標 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1) 除 應 具 有 政 府 機 構 目 的 事 業 機 構, 經 上 述 機 構 評 鑑 核 可 通 過 考 試 合 格 領 有 銲 工 證 照 者 外, 並 在 工 作 開 始 前 最 近 6 個 月 內, 仍 繼 續 擔 任 同 類 銲 接 工 作 者, 或 銲 接 工 作 前 經 上 述 機 構 重 新 考 試 檢 定 合 格 者, 始 為 合 格 (2) 雖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銲 工, 於 從 事 銲 接 工 作 時, 若 不 遵 守 規 定 或 施 銲 之 品 質 不 符 合 要 求 時, 得 拒 絕 其 加 入 銲 接 工 作 (3) 銲 接 技 工 檢 定 考 試 應 參 考 AWS 之 規 定 執 行 3.3.4 承 包 商 應 於 施 工 前, 將 銲 接 使 用 銲 蕊 銲 條 種 類 銲 接 設 備 銲 接 程 序 接 頭 開 槽 形 狀 銲 接 方 法 銲 接 引 起 之 變 形 對 策 及 銲 接 試 驗 等, 銲 接 程 程 序 書 必 須 經 銲 接 檢 驗 工 程 師 審 查 同 意, 連 同 銲 工 名 冊 送 請 工 程 司 審 查 核 定 後, 始 可 施 工 3.3.5 被 銲 接 面, 須 無 鬆 屑 碴 銹 及 油 脂 雜 物 如 有 水 份 或 潮 濕, 不 得 施 銲 組 立 完 成 逾 12 小 時 之 銲 件, 須 將 銲 縫 兩 邊 充 分 烘 乾 後 始 可 施 銲 3.3.6 銲 接 作 業 銲 接 時, 必 須 依 照 規 定 之 電 流 電 壓 及 銲 接 速 度 施 銲, 期 使 銲 料 完 全 熔 透, 不 發 生 缺 陷, 尤 其 應 避 免 銲 接 起 點 之 熔 透 不 足 (Incomplete Penetration) 與 灰 碴 (Slag) 以 及 銲 疤 (Crater) 之 不 良 形 狀 與 龜 裂 (Crack) 等 現 象 發 生, 銲 接 過 程 中 不 得 在 鋼 料 上 任 一 部 位 施 行 弧 光 擦 痕 (Arc Strikes) 3.3.7 開 槽 (Groove) 之 加 工 05124 05124-10 V7.0 2011/02/21

開 槽 必 須 依 照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形 狀 精 確 加 工, 其 表 面 必 須 平 滑, 開 槽 不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加 工 為 原 則 3.3.8 多 層 銲 接 多 層 銲 接 時, 應 將 各 層 銲 接 面 之 夾 碴 銲 濺 物 (Spatter) 等 清 除 乾 淨 後, 再 行 施 銲 次 層 銲 道 3.3.9 對 銲 於 對 銲 施 工 時, 應 使 面 銲 與 背 銲 完 全 熔 透 成 一 體 如 使 用 背 墊 板 (Backing Strip) 對 銲 時, 應 使 第 一 層 之 銲 料 完 全 熔 透 再 施 行 後 續 之 銲 接, 並 不 得 有 龜 裂 及 夾 碴 情 形 發 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背 墊 板 必 須 於 銲 接 完 成 後 移 除 3.3.10 角 銲 於 鋼 件 之 轉 角 終 止 之 角 銲 道 繼 續 轉 角 至 銲 接 尺 度 2 倍 以 上 之 距 離 後 方 得 終 止 3.3.11 自 動 銲 接 採 用 自 動 銲 接 施 工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各 點 : (1) 銲 接 面 及 其 鄰 接 部 位, 在 銲 接 之 前 必 須 徹 底 清 理 乾 淨, 銲 接 面 之 黑 皮 (Mill Scale) 亦 應 完 全 除 去 (2) 銲 條 ( 電 極 ) 及 銲 劑 (Flux) 必 須 完 全 乾 燥, 並 應 在 乾 燥 狀 態 下 施 銲 (3) 開 槽 必 須 精 確 加 工, 使 符 合 圖 說 或 AISC Prequalified-joint 之 說 明 (4) 將 成 為 正 式 銲 接 之 臨 時 固 定 銲 應 儘 量 少 用, 並 應 使 用 被 覆 劑 內 所 含 有 機 物 較 少 之 銲 條 施 銲 (5) 銲 條 與 銲 劑 之 選 擇 銲 件 位 置 電 流 與 銲 接 速 度 等, 需 經 實 驗 檢 討 之 後 施 行 銲 接 為 宜 (6) 電 銲 機 應 不 受 電 壓 在 變 動 之 影 響, 並 應 事 先 調 整 妥 當, 俾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性 能 (7) 採 用 自 動 銲 接 時, 不 得 在 接 頭 中 途 切 斷 電 弧 3.3.12 預 熱 05124 05124-11 V7.0 2011/02/21

除 設 計 圖 說 另 有 規 定 外 銲 接 母 材 預 熱 溫 度 及 電 銲 層 間 最 低 溫 度 應 依 表 三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4)(5) 表 三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之 最 低 溫 度 規 定 母 材 種 類 銲 接 方 法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溫 度 CNS 2947 SM400 (2) CNS 13812 SN400 (2) ASTM A36 (2) ASTM A572 Gr.50 (2) CNS 2947 SM400 SM490 (3) SM520 (3) CNS 13812 SN400 SN490 (3) ASTM A36 ASTM A572 Gr.50 ASTM A992 除 了 低 氫 素 以 外 之 被 覆 電 弧 銲 接 低 氫 素 被 覆 電 弧 銲 接 (SMAW) 潛 弧 電 銲 (SAW) 氣 體 遮 護 電 弧 銲 接 (GMAW) 包 藥 銲 線 電 弧 銲 接 (FCAW) 銲 接 處 最 厚 最 低 溫 度 板 厚 (mm) ( ) (1) 20 以 下 不 規 定 20~40 65 40~65 110 65 以 上 150 (1) 20 以 下 不 規 定 20~40 10 40~65 65 (3) 65 以 上 110 (3) 附 註 :(1) 母 材 溫 度 低 於 0 o C 時, 母 材 必 須 先 預 熱 到 至 少 20 o C 以 上, 在 銲 接 進 行 中 亦 至 少 保 持 20 o C 以 上 (2) 鋼 橋 採 用 CNS SM400 SN400 及 ASTM A36 A572 Gr.50 等 鋼 材 厚 度 大 於 25mm 者 僅 可 採 用 低 氫 素 被 覆 電 弧 銲 條 (3)CNS SM490 SM520 及 SN490 等 鋼 材 之 預 熱 及 銲 接 層 間 最 低 溫 度 ; 厚 度 40~65mm 為 65oC,65mm 以 上 為 110oC (4) 母 材 溫 度 低 於 本 表 所 列 之 最 低 溫 度 時, 則 母 材 應 予 預 熱 自 銲 條 銲 熔 處 之 母 材 任 何 方 向, 距 母 材 厚 度 遠 但 不 大 於 75mm 點 之 預 熱 溫 度, 不 得 低 於 本 表 所 列 之 最 低 溫 度 (5) 表 中 最 低 溫 度, 可 依 銲 件 受 束 制 程 度 及 母 材 與 電 銲 層 之 龜 裂 性 予 提 高 溫 度 3.3.13 銲 接 部 位 之 缺 陷 05124 05124-12 V7.0 2011/02/21

在 銲 接 部 位 不 得 有 龜 裂 (Crack) 有 害 之 氣 孔 (Blow Hole) 夾 碴 (Slag Inclusion) 不 整 齊 之 波 面 及 銲 疤 (Crater) 以 及 尺 度 不 準 等 缺 陷 發 生 3.4 銲 接 檢 測 承 包 商 應 指 派 銲 接 檢 驗 工 程 師 檢 測 下 列 各 項, 並 作 成 紀 錄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存 查 另 承 包 商 應 配 合 工 程 司 辦 理 查 驗 並 作 成 紀 錄 3.4.1 施 銲 前, 每 一 接 頭 均 須 就 下 列 項 目 逐 項 檢 測 : (1) 材 料 之 材 質 (2) 背 墊 板 與 原 鋼 板 之 密 接 度 及 端 接 板 之 固 定 (3) 開 槽 之 角 度 及 間 隔 (4) 銲 接 面 之 清 掃 (5) 預 熱 溫 度 (6) 點 銲 之 品 質 3.4.2 施 銲 中 應 就 下 列 項 目 時 常 管 理 檢 測 : (1) 銲 工 之 資 格 (2) 銲 接 程 序 (3) 銲 接 順 序 3.4.3 施 銲 後 之 目 視 檢 測 所 有 銲 接 應 做 100% 之 檢 查, 並 應 依 CNS 13021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3.4.4 施 銲 後 之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1)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分 類 如 下 : A. 滲 透 液 檢 測 法 (PT): 依 照 CNS 13464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B. 磁 粒 檢 測 法 (MT): 依 照 CNS 13341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C. 超 音 波 檢 測 法 (UT): 依 照 CNS 12618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D. 放 射 性 檢 測 法 (RT): 依 照 CNS 13020 或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2) 檢 測 頻 率 A. 槽 銲 接 頭 之 銲 接, 應 自 檢 全 數 100% 以 超 音 波 或 射 線 照 相 做 非 破 壞 05124 05124-13 V7.0 2011/02/21

檢 測 B. 對 各 種 銲 接 接 頭 ( 填 角 銲 道 ) 之 首 次 檢 測 應 就 第 一 次 檢 測 單 位 全 數 (100%) 檢 測, 每 檢 測 單 位 按 每 一 節 柱 及 其 所 含 之 梁 板 為 計 算 單 位 C. 除 設 計 圖 說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每 檢 測 單 位 之 檢 測 結 果 再 抽 樣 覆 檢 25% (3) 合 格 標 準 A. 不 合 格 率 在 5% 以 下 時, 該 單 位 成 品 可 視 為 合 格 B. 不 合 格 率 在 5~10% 時, 對 於 該 檢 測 單 位 應 再 抽 取 同 數 量 試 體 再 予 檢 測 如 不 合 格 率 超 出 5% 以 上 時, 應 對 該 檢 測 單 位 之 其 他 所 有 成 品 全 部 檢 查 C. 不 合 格 率 在 10% 以 上 時, 應 對 該 檢 測 單 位 之 其 他 所 有 成 品 全 部 檢 查 檢 查 處 所 由 工 程 司 指 定 之 惟 指 定 處 所 之 距 離 應 儘 量 平 均, 並 應 特 別 注 意 轉 角 處 斷 面 變 化 及 較 易 產 生 銲 接 缺 陷 之 處 (4) 角 銲 主 要 構 材 應 至 少 實 施 5% 以 上 之 磁 粒 檢 測, 並 應 將 檢 驗 結 果 提 交 工 程 司 審 核 (5) 上 述 非 破 壞 性 檢 測 之 檢 查 標 準 應 依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6) 超 音 波 及 射 線 檢 測 方 法 應 依 AWS D1.1 之 規 定 辦 理 磁 粒 檢 測 應 依 [ASTM E109 之 規 定 辦 理 3.4.5 不 良 銲 接 之 補 修 經 檢 查 後, 不 合 規 定 之 一 切 銲 接 不 良 部 分, 應 以 適 當 方 法 全 部 挖 除 重 銲 補 修 結 果, 應 經 工 程 司 之 認 可 3.4.6 所 有 銲 道 之 大 小 長 度 及 位 置, 應 符 合 設 計 圖 說 及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未 經 工 程 司 同 意 之 銲 接 不 可 施 作 3.4.7 製 作 許 可 差 05124 05124-14 V7.0 2011/02/21

除 設 計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外, 製 造 及 銲 接 之 許 可 差 應 至 少 列 下 列 項 目 之 規 定 : (1) 鋼 板 厚 之 許 可 差 依 CNS 3013 之 規 定 (2) 熱 軋 型 鋼 形 狀 尺 度 許 可 差 依 CNS 1490 之 規 定 (3) 熱 軋 扁 鋼 形 狀 尺 度 許 可 差 依 CNS 8278 之 規 定 (4) 桿 件 銲 接 組 合 許 可 差 (a) 對 銲 開 槽 底 部 間 隔 : 規 定 值 ±1.0mm 以 下 (b) 對 銲 背 墊 板 密 接 度 :0.5mm 以 下 (c) 對 銲 間 口 角 度 : 規 定 值 +10,-5 (d) 填 角 銲 鋼 片 密 接 度 :1.0mm 以 下 (5) 柱 材 直 線 性 偏 差 (a) 長 度 在 14m 以 下, 最 大 為 柱 長 之 1/1,000, 但 不 超 過 9mm (b) 長 度 在 14m 以 上, 最 大 為 9mm 加 超 過 14m 部 分 之 柱 長 度 1/1,000, 但 不 超 過 9mm (6) 梁 直 線 性 偏 差 (a) 水 平 方 向, 最 大 為 梁 長 之 1/1,000 (b) 垂 直 方 向 不 計 預 拱 時, 最 大 為 梁 長 之 1/1,000, 計 算 預 拱 時 以 拱 勢 線 為 基 準, 最 大 為 梁 長 1/3,750, 但 不 得 超 過 6mm 翼 緣 埋 在 混 凝 土 地 板 內, 最 大 為 梁 長 1/4,500 但 不 得 超 過 6mm (7) 組 合 H 型 或 I 型 斷 面, 腹 板 中 心 與 翼 緣 中 心 之 偏 差, 最 大 為 6mm (8) 構 材 長 度 端 部 (a) 構 材 端 部 須 加 工 密 切 承 壓 接 者, 不 得 大 於 ±0.8mm (b) 構 材 端 部 不 必 密 切 承 壓 接 著 者, 長 度 在 10m 以 下 者 不 得 大 於 1.5mm, 長 度 大 於 10m 者 不 得 大 於 ±3.0mm (9) 構 材 腹 板 高 或 加 勁 條 間 距 內, 腹 鈑 平 度 最 大 偏 差 : (a) 兩 側 均 有 加 勁 條 者, 腹 板 厚 度 不 小 於 1/150 腹 高 為 1/150 腹 板 高 腹 板 厚 度 小 於 1/150 腹 板 高, 為 1/120 腹 板 高 (b) 僅 一 側 有 加 勁 條 者, 腹 板 厚 度 不 小 於 1/100 腹 高 為 1/150 腹 板 05124 05124-15 V7.0 2011/02/21

高 腹 板 厚 度 小 於 1/100 腹 板 高, 為 1/100 腹 板 高 (10) 構 材 翼 緣 之 扭 曲 與 傾 斜, 其 翼 線 趾 端, 距 腹 板 中 線 之 垂 直 線 偏 差 不 得 大 於 翼 緣 寬 度 1/200 或 3mm (11) 構 材 翼 緣 寬 度 及 腹 板 高 度 之 誤 差 (a) 寬 度 或 高 度 450mm 以 下, 最 大 為 ±2mm (b) 寬 度 或 高 度 450~900mm, 最 大 為 ±3mm (c) 寬 度 或 高 度 900~1,800mm, 最 大 為 ±5mm (d) 寬 度 或 高 度 1,800mm 以 上, 最 大 為 +8mm,-5mm 3.5 搬 運 3.5.1 所 有 構 件 應 於 搬 運 至 工 地 前, 用 油 漆 將 安 裝 記 號 及 方 向 註 明 重 量 超 出 5t 以 上 之 所 有 構 件, 並 須 將 重 量 及 重 心 位 置 標 明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以 便 安 裝 3.5.2 搬 運 中 容 易 受 損 之 構 件, 應 在 搬 運 前 妥 為 包 紮 3.5.3 承 包 商 應 依 照 核 定 之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之 指 示, 將 完 成 之 構 件 依 序 運 搬 至 工 程 司 核 准 之 地 點 堆 放, 並 注 意 不 得 使 鋼 材 發 生 銹 蝕 彎 曲 或 扭 曲 等 損 傷 3.6 工 地 安 裝 3.6.1 鋼 結 構 工 程 工 地 安 裝 施 工 前, 承 包 商 應 詳 細 勘 察 工 地, 並 擬 定 安 裝 程 序 方 法 機 具 設 備 及 工 地 安 全 事 項 送 請 工 程 司 審 查 3.6.2 鋼 料 應 按 其 編 號 依 序 安 裝, 吊 裝 時 須 謹 慎, 不 得 碰 撞 或 中 途 掉 落, 鋼 材 吊 至 安 裝 位 置 後, 隨 即 以 臨 時 安 裝 螺 栓 裝 合 3.6.3 鋼 材 接 觸 面 在 安 裝 前 須 加 清 理, 如 無 特 別 規 定, 用 臨 時 螺 栓 鎖 緊 後, 接 觸 面 應 完 全 緊 貼, 螺 栓 孔 須 正 確 重 合, 不 合 之 孔 以 鉸 刀 鉸 正 之 3.6.4 鋼 材 以 強 力 螺 栓 接 合 者, 其 與 栓 頭 及 螺 帽 之 接 觸 面, 對 與 螺 栓 軸 線 垂 直 面 之 傾 斜 度 不 得 大 於 1:20, 否 則 須 使 用 斜 墊 圈 3.6.5 高 拉 力 螺 栓 與 鋼 材 間 不 得 夾 有 墊 料 或 其 他 壓 縮 性 材 料 鋼 料 在 接 合 處 包 括 墊 圈 附 近 必 須 清 除 所 有 污 物 鱗 片 以 及 其 他 鬆 動 附 著 物, 俾 使 鋼 材 能 05124 05124-16 V7.0 2011/02/21

緊 密 結 合 3.6.6 高 拉 力 螺 栓 之 安 裝, 可 使 用 有 量 度 之 螺 栓 扳 鉗 或 用 旋 緊 螺 帽 法 或 依 照 高 拉 力 螺 栓 供 應 商 之 按 裝 規 定 旋 緊 高 拉 力 螺 栓, 使 其 達 到 最 低 拉 力 如 承 包 商 使 用 特 殊 方 法 旋 緊 高 拉 力 螺 栓, 必 須 先 徵 得 工 程 司 之 同 意 方 得 使 用 3.6.7 基 礎 螺 栓 埋 設 時, 螺 栓 支 架 應 以 獨 立 固 定 為 原 則, 不 得 因 澆 置 混 凝 土 時, 模 板 鋼 筋 之 走 動 或 振 動 機 之 振 動 致 支 架 發 生 偏 移 3.6.8 基 礎 螺 栓 埋 設 後, 若 其 偏 差 超 過 許 可 差 致 使 機 件 無 法 套 入 時, 應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鑿 除 混 凝 土 並 重 新 埋 設 之 3.7 剪 力 釘 施 工 及 檢 驗 施 工 中 及 銲 接 完 成 後 之 檢 驗,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在 每 次 開 始 正 式 施 工 前, 至 少 應 先 試 銲 2 只 剪 力 釘, 以 檢 視 電 銲 機 具 及 銲 槍 之 操 作 與 調 整 是 否 適 當, 並 將 試 銲 完 成 之 2 只 剪 力 釘 彎 成 30 後 檢 查 有 無 銲 接 缺 陷, 俟 該 2 只 剪 力 釘 試 驗 合 格 並 經 工 程 司 核 可 後, 方 得 繼 續 進 行 施 工 (2) 所 有 剪 力 釘 於 施 工 後, 均 應 經 目 視 檢 查, 並 以 每 100 只 抽 取 1 只 之 比 例, 做 錘 擊 彎 曲 試 驗 若 目 視 檢 查 發 現 有 銲 接 缺 陷 之 剪 力 釘 時, 應 將 剪 力 釘 向 與 缺 陷 相 反 之 方 向 錘 打 或 用 其 他 工 具 彎 成 15 ( 與 垂 直 線 ), 若 該 剪 力 釘 檢 驗 合 格 時, 即 將 其 留 於 彎 後 現 狀, 不 合 格 之 剪 力 釘 則 應 除 去 重 換 (3) 銲 接 檢 驗 可 用 超 音 波 儀 器 直 束 法 檢 測 3.8 施 工 許 可 差 ( 安 裝 精 度 ) 3.8.1 錨 栓 (1) 一 組 錨 碇 螺 栓 群 內 各 螺 栓 之 中 心 距 許 可 差 值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mm (2) 相 鄰 兩 組 錨 栓 群 之 中 心 距 許 可 差 值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mm (3) 每 組 錨 栓 群 之 中 心 與 柱 之 建 築 基 準 中 心 線 許 可 差 值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05124 05124-17 V7.0 2011/02/21

6mm (4) 錨 栓 伸 出 基 礎 基 準 面 之 長 度 應 符 合 施 工 圖 之 規 定 3.8.2 基 座 或 底 座 (1) 標 高 之 許 可 差, 最 大 為 ±1.0mm (2) 柱 間 或 支 承 間 中 心 距 離 許 可 差 每 10m 不 得 超 過 ±2mm, 但 同 一 柱 線 上 之 累 積 誤 差 不 得 超 過 25mm (3) 置 於 灌 漿 面 上 平 整 度 偏 差, 最 大 為 3mm (4) 置 於 鋼 板 或 堅 硬 之 混 凝 土 面 上 平 度 偏 差, 最 大 為 0.25mm 3.8.3 柱 (1) 單 節 鋼 柱 之 允 許 傾 斜 值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柱 長 之 1/1,000 (2) 多 節 柱 之 累 積 傾 斜 值, 內 柱 在 20 層 以 下, 不 得 超 過 25mm, 每 加 一 層 增 加 0.8mm,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50mm 外 柱 在 20 層 以 下, 傾 向 建 築 線 之 偏 移 量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25mm, 遠 離 建 築 線 之 偏 移 量 則 不 得 超 過 50mm, 每 加 一 層 增 加 1.6mm, 向 建 築 線 方 向 之 最 大 累 積 位 移 量 不 得 超 過 50mm, 遠 離 建 築 線 者 不 得 超 過 75mm (3) 每 節 鋼 柱 頂 端 中 心 對 柱 之 建 築 基 準 中 心 線 在 同 一 水 平 高 度 上 之 許 可 差 值, 在 100m 長 以 內 最 大 不 得 超 過 38mm, 每 增 加 1m 長, 增 加 0.4mm,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75mm (4) 相 鄰 柱 頂 端 之 高 度 許 可 差 值 不 得 超 過 3mm (5) 相 鄰 四 支 鋼 柱 頂 中 心 對 角 線 許 可 差 值, 內 柱 不 得 超 過 3mm, 外 柱 不 得 超 過 6mm 3.8.4 梁 梁 中 心 點 之 撓 度 不 得 超 過 梁 長 之 1/1,000 3.9 油 漆 所 有 鋼 結 構 之 工 廠 油 漆 應 依 據 第 09910 章 油 漆 之 規 定 辦 理 05124 05124-18 V7.0 2011/02/21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4.1.1 本 章 工 作 之 附 屬 工 作 如 表 面 處 理 及 銲 接 預 先 加 工 及 檢 驗 試 驗 及 檢 驗 油 漆 及 加 工 等 不 予 以 單 獨 計 量 計 價, 但 屬 於 契 約 相 關 工 作 之 一 部 分 4.1.2 計 量 方 法 按 核 可 之 施 工 製 造 圖 結 構 鋼 材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量 4.2 計 價 本 章 工 作 依 有 關 章 節 之 鋼 構 件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價, 該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項 工 作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運 輸 動 力 及 附 屬 工 作 等 費 用 在 內 本 章 結 束 05124 05124-19 V7.0 2011/02/21

第 09910 章 油 漆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油 漆 之 材 料 施 工 及 檢 驗 之 相 關 規 定 但 結 構 鋼 材 油 漆 另 有 專 章 規 範 者, 從 其 規 定 1.2 工 作 範 圍 1.2.1 依 據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註 明 塗 裝 油 漆, 如 內 外 牆 柱 天 花 結 構 金 屬 構 件 及 其 他 構 造 物 等, 並 包 括 打 底 填 縫 披 土 等 工 項 1.3 相 關 準 則 1.3.1 國 家 標 準 (CNS) (1) CNS 601 K2006 調 和 漆 ( 合 成 樹 脂 漆 ) (2) CNS 609 K2014 噴 漆 (3) CNS 774 K2020 紅 丹 底 漆 (4) CNS 776 K2021 鋅 鉻 黃 防 銹 底 漆 (5) CNS 1112 K2028 醇 酸 樹 脂 烤 漆 (6) CNS 1157 K2029 醇 酸 樹 脂 瓷 漆 (7) CNS 2070 K2032 乳 化 塑 膠 漆 (8) CNS 4910 K2061 油 性 凡 立 水 (9) CNS 4911 K2062 木 器 用 透 明 頭 度 底 漆 (10) CNS 4912 K2063 木 器 用 透 明 二 度 底 漆 (11) CNS 4913 K2064 透 明 噴 漆 (12) CNS 4934 K2085 防 銹 底 漆 (13) CNS 4938 K2089 環 氧 樹 脂 漆 09910-1

(14) CNS 4940 K2091 水 性 水 泥 漆 (15) CNS 4942 K2093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頭 度 底 漆 (16) CNS 4943 K2094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二 度 底 漆 (17) CNS 4944 K2095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透 明 漆 (18) CNS 8144 K2125 溶 劑 性 水 泥 漆 1.4 品 質 保 證 1.4.1 油 漆 材 料 其 品 質 須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之 規 定, 並 須 提 送 試 驗 證 明 1.4.2 油 漆 顏 色 由 監 造 單 位 或 業 主 選 定, 承 包 商 應 調 做 顏 色 樣 板 提 供 作 選 擇 參 考, 選 定 之 樣 本 作 為 施 工 驗 收 之 比 對 憑 據 1.4.3 使 用 之 油 漆 產 品 不 得 超 過 儲 存 年 限 1.4.4 同 一 建 築 物 或 工 作 範 圍 內 若 有 多 種 不 同 顏 色, 承 包 商 應 予 照 做 1.5 運 送 儲 存 及 處 理 1.51 油 漆 應 以 製 造 廠 之 原 包 裝 運 至 施 做 地 點, 並 附 製 造 廠 商 之 出 廠 證 明, 容 器 上 應 附 有 標 籤, 載 明 規 格 材 料 廠 牌 產 品 編 號 以 利 分 類, 引 用 規 範 編 碼 及 種 類 1.5.2 產 品 於 裝 卸 時 應 避 免 容 器 破 損, 傷 及 產 品 1.5.3 油 漆 產 品 應 以 原 包 裝 儲 存 於 通 風 良 好 且 乾 燥 之 遮 蔽 空 間 1.6 現 場 環 境 1.6.1 潮 濕 天 候 時, 相 對 濕 度 高 於 10% 不 得 將 油 漆 塗 佈 於 無 遮 蔽 之 表 面, 亦 不 得 塗 於 有 水 或 潮 濕 之 表 面 1.6.2 氣 溫 低 於 10 時, 不 得 塗 佈 室 外 漆, 溫 度 低 於 7 時 不 得 塗 佈 室 內 漆, 但 油 漆 生 產 商 另 有 建 議 者 除 外 1.6.3 鋼 構 件 應 避 免 在 溫 度 超 過 40 時 油 漆, 以 免 引 起 起 泡 1.6.4 鋼 料 之 表 面 溫 度 低 於 露 點 且 天 候 下 雨 刮 風 有 霧 或 濕 氣 時, 不 得 塗 佈 油 漆, 以 免 造 成 水 氣 凝 結 09910-2

2. 產 品 2.1 材 料 2.1.1 本 工 程 用 於 任 何 同 一 表 面 或 設 備 之 材 料, 應 為 同 一 生 產 商 之 產 品 2.1.2 底 漆 應 能 配 合 各 種 表 面 之 用, 且 應 與 面 漆 搭 配 合 (1) 稀 釋 劑 : 依 塗 料 生 產 商 之 建 議 與 施 工 說 明 (2) 防 銹 底 漆 : 依 塗 料 生 產 商 之 建 議 與 施 工 說 明 2.1.3 所 提 供 之 塗 料 應 證 明 符 合 本 章 之 規 定 2.1.4 室 內 用 乳 化 塑 膠 漆 : 品 質 應 符 合 CNS 2070 K2032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2.1.5 室 外 用 乳 化 塑 膠 漆 : 品 質 應 符 合 CNS 2070 K2032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2.1.6 透 明 環 氧 樹 脂 底 漆 : 品 質 應 符 合 CNS 4938 K2089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2.1.7 環 氧 樹 脂 厚 塗 底 漆 : 品 質 應 符 合 CNS 4938 K2089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2.1.8 矽 變 性 壓 克 力 面 塗 漆 : 品 質 應 符 合 附 表 五 之 規 定 2.1.9 調 和 漆 : 應 符 合 CNS 601 K2006 規 定 2.1.10 噴 漆 : 應 符 合 CNS 7609 K2014 規 定 2.1.11 紅 丹 底 漆 : 應 符 合 CNS 774 K2020 第 2 種 之 規 定 2.1.12 烤 漆 : 應 符 合 CNS 1112 K2028 第 2 種 之 規 定 2.1.13 油 性 凡 立 水 : 應 符 合 CNS 4910 K2061 之 規 定 2.1.14 木 器 用 透 明 頭 度 底 漆 : 應 符 合 CNS 4911 K2062 之 規 定 2.1.15 木 器 用 透 明 二 度 底 漆 : 應 符 合 CNS 4912 K2063 之 規 定 2.1.16 透 明 噴 漆 : 應 符 合 CNS 4913 K2064 之 規 定 09910-3

附 表 一 室 內 用 乳 化 塑 膠 漆 主 要 供 建 築 室 內 水 泥 或 石 灰 牆 面 粉 刷 用 項 目 品 質 容 器 內 狀 態 易 於 調 勻, 無 結 塊 現 象 施 工 性 刷 塗 與 滾 塗 作 業 良 好, 無 滯 刷 現 象 塗 膜 外 觀 塗 膜 均 勻 平 滑, 無 起 泡, 流 痕 及 高 低 不 平 等 現 象 黏 度 70 至 100 克 氏 單 位 (KU)(25 ) 重 量 1.2kg/l 以 上 遮 蓋 力 7cm 2 /l 以 上 研 磨 細 度 60μ 以 下 乾 燥 時 間 1 小 時 以 內 (25 ) 塗 裝 間 隔 時 間 至 少 1 小 時 屈 曲 性 經 直 徑 6mm 圓 棒 屈 曲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水 性 室 內 用 者 經 18 小 時 浸 水 試 驗, 無 溶 解 起 泡 剝 離 現 象 耐 鹹 性 經 18 小 時 浸 石 灰 水 試 驗, 無 溶 解 起 泡 剝 離 現 象 耐 洗 性 經 200 次 往 返 洗 濯 試 驗, 塗 膜 無 顯 著 磨 損 及 破 裂 現 象 儲 存 安 定 性 正 常 儲 存 條 件 下,12 個 月 內, 易 於 調 勻, 無 結 塊 變 厚 等 現 象 不 揮 發 成 份 45% 以 上 溶 劑 以 清 水 為 溶 劑 及 調 薄 劑 乾 燥 快, 附 著 力 強 附 表 二 室 外 用 乳 化 塑 膠 漆 主 要 供 室 外 水 泥 牆 面 粉 刷 用 項 目 品 質 容 器 內 狀 態 易 於 調 勻, 無 結 塊 現 象 施 工 性 刷 塗 與 滾 塗 作 業 良 好, 無 滯 刷 現 象 塗 膜 外 觀 塗 膜 均 勻 平 滑, 無 起 泡, 流 痕 及 高 低 不 平 等 現 象 黏 度 70 至 100 克 氏 單 位 (KU)(25 ) 重 量 1.1kg/l 以 上 遮 蓋 力 7cm 2 /l 以 上 研 磨 細 度 60μ 以 下 乾 燥 時 間 1 小 時 以 內 (25 ) 塗 裝 間 隔 時 間 至 少 1 小 時 屈 曲 性 經 直 徑 6mm 圓 棒 屈 曲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水 性 經 72 小 時 浸 水 試 驗, 無 溶 解 起 泡 剝 離 現 象 耐 鹹 性 經 72 小 時 浸 石 灰 水, 無 變 色 起 泡 剝 離 現 象 耐 洗 性 經 2000 次 往 返 洗 濯 試 驗, 塗 膜, 無 顯 著 磨 損 及 破 裂 現 象 耐 候 性 經 1 年 屋 外 曝 露 試 驗, 無 起 泡 龜 裂 剝 離 及 粉 化 現 象 儲 存 安 定 性 正 常 儲 存 條 件 下,12 個 月 內, 易 於 調 勻, 無 結 塊 等 現 象 不 揮 發 成 份 45% 以 上 溶 劑 以 清 水 為 溶 劑 及 調 薄 乾 燥 快, 附 著 力 強 09910-4

附 表 三 透 明 環 氧 樹 脂 底 漆 項 目 品 質 容 器 內 狀 態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攪 拌 時 無 堅 硬 結 塊 且 均 勻 混 合 性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應 易 於 混 合, 無 分 離 現 象 混 合 後 可 用 時 間 4 小 時 以 上 (25 ) 施 工 性 刷 塗 與 無 氣 噴 塗 性 良 好 塗 膜 外 觀 塗 膜 應 平 滑, 無 起 泡 縐 紋 流 痕 及 高 低 不 平 等 現 象 乾 燥 時 間 指 觸 2 小 時 內, 堅 結 10 小 時 以 內 (25 ) 耐 水 性 經 96 小 時 浸 水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起 泡 等 現 象 不 揮 發 成 份 30% 以 上 附 表 四 環 氧 樹 脂 厚 塗 底 漆 項 目 品 質 容 器 內 狀 態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攪 拌 時 無 堅 硬 結 塊 且 均 勻 混 合 性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應 易 於 混 合, 無 分 離 現 象 混 合 後 可 用 時 間 8 小 時 以 上 (25 ) 施 工 性 刷 塗 與 無 氣 噴 塗 性 良 好 塗 膜 外 觀 塗 膜 應 平 滑, 無 起 泡 縐 紋 流 痕 及 高 低 不 平 等 現 象 乾 燥 時 間 指 觸 2 小 時 內, 堅 結 12 小 時 以 內 (25 ) 屈 曲 性 經 直 徑 6mm 圓 棒 屈 曲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衝 擊 性 經 φ12.5mm 300g_50cm 衝 擊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鹽 水 性 經 48 小 時 浸 5% 鹽 水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耐 濕 性 經 120 小 時 浸 水 試 驗, 無 剝 離 生 銹 現 象 耐 汽 油 性 經 120 小 時 浸 高 級 汽 油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不 揮 發 成 份 60% 以 上 09910-5

附 表 五 矽 變 性 壓 克 力 面 塗 漆 項 目 品 質 容 器 內 狀 態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攪 拌 時 無 堅 硬 結 塊 且 均 勻 混 合 性 主 劑 與 硬 化 劑 應 易 於 混 合, 無 分 離 現 象 混 合 後 可 用 時 間 4 小 時 以 上 (25 ) 施 工 性 刷 塗 與 無 氣 噴 塗 性 良 好 塗 膜 外 觀 塗 膜 應 平 滑, 無 起 泡 縐 紋 流 痕 及 高 低 不 平 等 現 象 乾 燥 時 間 指 觸 1 小 時 內, 堅 結 6 小 時 以 內 (25 ) 屈 曲 性 經 直 徑 3mm 圓 棒 屈 曲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衝 擊 性 經 ψ12.5mm 300g_50cm 衝 擊 試 驗, 無 龜 裂 剝 離 現 象 耐 沸 水 性 經 30 分 鐘 浸 95% 沸 水 試 驗, 塗 膜 應 無 變 白 混 濁 起 泡 起 縐 軟 化 剝 離 等 現 象 耐 鹽 水 性 經 72 小 時 浸 5% 鹽 水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耐 酸 性 經 72 小 時 浸 5% 硫 酸 溶 液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耐 鹹 性 經 72 小 時 浸 5%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耐 汽 油 性 經 72 小 時 浸 高 級 汽 油 試 驗, 無 顯 著 異 狀 不 揮 發 成 份 45% 以 上 光 澤 度 70% 以 上 耐 候 試 驗 經 QTV 機 測 試 1000 小 時 以 上 不 變 黃 色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3.1.1 油 漆 施 工 前 之 表 面 處 理 (1) 凡 須 油 漆 之 底 材 表 面, 應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理 並 充 分 乾 燥, 現 場 環 境 應 如 1.8 項 之 規 定 (2) 內 外 木 作 之 表 面, 須 用 砂 紙 磨 光, 將 所 有 粗 糙 毛 邊 除 去, 然 後 將 粉 屑 削 去, 油 脂 或 污 物 須 用 合 格 之 清 除 劑 除 去, 節 疤 裂 痕 釘 眼 09910-6

接 頭 榫 頭 需 以 合 格 之 嵌 補 材 料 嵌 補 之, 俟 乾 硬 後 用 砂 紙 磨 光 (3) 金 屬 物 之 光 面 在 油 漆 塗 裝 之 前, 須 將 所 有 雜 物 如 油 脂 鐵 屑 鱗 片 及 污 物 徹 底 清 除 若 有 銹 蝕 應 以 噴 砂 處 理 除 銹 後, 以 砂 紙 研 磨 (4) 混 凝 土 面 及 水 泥 粉 光 面, 刮 除 隆 起 及 其 他 突 出 物, 以 合 格 嵌 補 材 料 補 平 凹 洞 及 裂 痕, 使 其 與 表 面 紋 理 相 吻 合, 俟 乾 硬 後 以 砂 紙 磨 平 (5) 以 刷 掃 真 空 吸 塵 或 高 壓 空 氣 吹 除 之 方 式 除 去 表 面 灰 塵 及 鬆 動 之 雜 物 (6) 在 油 漆 前 已 完 成 之 五 金 電 器 裝 備 及 其 他 建 築 表 面 等, 應 要 加 強 保 護, 以 免 油 漆 時 污 染, 必 要 時 經 監 造 單 位 同 意 予 以 拆 除, 使 油 漆 工 作 完 成 後 再 重 新 按 裝 3.2 施 工 方 法 3.2.1 有 關 塗 料 之 調 和 用 量 塗 膜 厚 度 稀 釋 及 受 漆 面 之 處 理 等, 應 依 生 產 商 之 技 術 資 料 之 規 定 辦 理 3.2.2 依 據 生 產 商 之 建 議 方 法 塗 刷 塗 料 或 依 據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3.2.3 應 待 下 層 漆 膜 徹 底 乾 透 後, 以 砂 紙 研 磨 平 滑 再 塗 上 層 漆 膜 3.2.4 所 有 新 完 成 之 油 漆 面 應 作 適 當 之 保 護 至 油 漆 層 完 全 乾 燥 為 止, 經 油 漆 之 物 件 於 油 漆 層 未 完 全 乾 燥 前 不 得 搬 動 或 於 物 件 上 工 作 3.2.5 雨 天 潮 濕 天 氣 或 水 氣 凝 結 之 表 面 不 合 於 油 漆 作 業 時, 不 得 施 工 3.2.6 油 漆 得 採 用 熟 練 工 人 以 刷 塗 滾 塗 或 噴 塗 方 法 施 工, 務 使 油 漆 塗 佈 成 一 均 勻 薄 膜, 表 面 色 澤 勻 稱, 不 露 任 何 刷 痕 流 痕 皺 紋 起 皮 脫 殼 等 瑕 疵 3.2.7 在 同 一 空 間 內, 任 何 配 合 作 業 未 完 成 前, 不 得 進 行 末 度 面 漆 3.2.8 各 種 漆 面, 除 設 計 圖 或 施 工 製 造 圖 另 有 註 明 或 另 有 專 章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每 一 表 面 上 各 層 油 漆 應 為 同 一 生 產 商 之 產 品 : (1) 露 面 之 裝 修 及 門 窗 鋼 鐵 構 件 A. 鋅 鉻 黃 防 銹 底 漆 2 道 B. 醇 酸 樹 脂 瓷 漆 2 道 09910-7

(2) 露 面 之 鍍 鋅 鐵 件 A. 防 銹 底 漆 1 道 B. 醇 酸 樹 脂 瓷 漆 2 道 (3) 露 面 之 鋁 及 輕 金 屬 A. 防 銹 底 漆 1 道 B. 醇 酸 樹 脂 瓷 漆 2 道 (4) 室 內 露 面 木 作 ( 透 明 ): 除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凡 木 料 上 材, 或 貼 木 皮 之 露 面 木 作 均 採 本 法 A. 木 器 用 頭 度 底 漆 1 道 B. 木 器 用 二 度 底 漆 2 道 C. 透 明 噴 漆 2 道 (5) 室 內 露 面 木 作 註 明 為 PU 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 A.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頭 度 底 漆 1 道 B.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二 度 底 漆 2 道 C. 木 器 用 聚 胺 脂 面 漆 2 道 (6) 室 內 露 面 木 作 ( 有 色 ): 用 於 露 面 木 料 中 材, 合 板 或 圖 示 註 明 為 有 色 者, 均 依 下 列 規 定 : A. 補 土 B. 噴 漆 2 道 (7) 室 外 露 面 木 作 A. 酸 酐 樹 脂 底 漆 1 道 B. 顏 色 調 和 漆 2 道 (8) 室 外 水 泥 粉 刷 牆 面 A. 乳 膠 室 外 用 底 漆 1 道 B. 無 光 丙 烯 酸 脂 室 外 用 乳 膠 漆 2 道 (9) 室 外 露 面 之 混 凝 土 面, 其 註 明 為 琺 瑯 漆 或 搪 瓷 漆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 A. 透 明 環 氧 樹 脂 底 漆 1 道 B. 環 氧 樹 脂 厚 塗 底 漆 1 道 09910-8

C. 環 氧 樹 脂 中 塗 漆 2 道 D. 矽 變 性 壓 克 力 面 塗 漆 2 道 (10) 室 內 水 泥 粉 刷 牆 面 採 用 室 內 用 乳 膠 漆 3 道 (11) 埋 設 在 混 凝 土 中 之 鐵 件 及 鋁 窗 ( 門 ) 不 須 油 漆, 鋁 門 窗 樘 子 與 混 凝 土 之 接 觸 面 須 塗 瀝 青 塗 料 3.3 檢 驗 3.3.1 每 層 油 漆 完 成 後 應 通 知 監 造 單 位, 監 造 單 位 得 抽 查, 監 造 單 位 認 可 後 方 得 塗 佈 下 層 漆 料 3.3.2 乾 膜 厚 度 (1) 屋 內 及 屋 外 鋼 件 鐵 金 屬 表 面 底 漆 面 漆 60~80 微 米 (μ) 75~125 微 米 (μ) (2) 屋 內 及 屋 外 鍍 鋅 鋼 件 鋁 及 其 他 非 鐵 金 屬 之 表 面 底 漆 面 漆 100~150 微 米 (μ) 75~125 微 米 (μ) (3) 屋 內 混 凝 土 及 水 泥 粉 刷 每 道 漆 50~60 微 米 (μ) (4) 屋 外 混 凝 土 及 水 泥 粉 刷 每 道 漆 50~75 微 米 (μ) (5) 木 作 表 面 每 道 漆 25~40 微 米 (μ)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4.1.1 本 章 工 作 附 屬 之 項 目 如 嵌 補 材 料 及 表 面 底 漆 修 補 及 研 磨 平 整 清 理 等 09910-9

不 予 計 量 計 價, 其 費 用 應 視 為 包 含 於 已 整 體 計 價 之 工 作 項 目 內 4.1.2 計 量 方 法 油 漆 作 業 依 契 約 設 計 圖 說 所 示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量 4.2 計 價 4.2.1 本 章 工 作 依 工 程 詳 細 價 目 表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價 本 章 結 束 09910-10

第 05126 章 環 氧 樹 脂 黏 貼 鋼 鈑 工 程 1. 通 則 1.1 本 章 概 要 說 明 以 包 裹 鋼 鈑 補 強 法 修 補 之 柱 梁 及 版, 其 鋼 鈑 與 混 凝 土 間 須 注 滿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劑 有 關 之 各 項 詳 細 作 業 標 準 及 方 法 均 應 依 本 章 規 定 辦 理 1.2 資 料 送 審 1.2.1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書 1.2.2 施 工 計 畫 1.2.3 施 工 製 造 圖 除 設 計 圖 說 內 已 示 明, 應 將 鋼 鈑 之 加 工 組 立 及 續 接 等 施 工 製 造 圖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核 可 1.2.4 廠 商 資 料 (1) 環 氧 樹 脂 產 品 說 明 書 (2) 承 包 商 須 提 送 由 獨 立 ( 具 公 信 力 ) 合 格 之 實 驗 室 所 簽 發 之 完 整 實 驗 報 告, 証 明 其 計 畫 使 用 之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劑 符 合 本 規 範 之 要 求 1.2.5 各 種 材 料 應 提 送 樣 品 2 份 2. 產 品 2.1 材 料 2.1.1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劑 05126-1

(1) 符 合 ASTM C 881 一 90, 第 IV 型,l 等 C 級 (TypeIV,Gradel, Class C), 規 定 並 適 用 以 自 動 量 計 拌 合 設 備 注 入 空 隙 使 用 (2) 材 料 檢 驗 規 定 項 目 規 格 值 試 驗 方 法 有 效 施 工 時 間 不 得 小 於 40 分 鐘 CNS13065 (20±1 ) 黏 度 TypeIV,Gradel,Class C CNS13065 不 揮 發 份 ( 固 成 99% 以 上 CNS13069 分 ) 抗 拉 強 度 強 度 20kg/cm2 CNS4392 黏 著 力, 斜 面 剪 力 2 天,70 kg/cm2(1000psi) 以 上 ASTM C882 14 天,105 kg/cm2(1500psi) 以 上 黏 著 力 20 kg/cm2 以 上 CNS11053 (3) 材 料 檢 驗 頻 率 每 500m2 取 樣 一 次, 每 工 程 最 少 二 次 2.1.2 鋼 板 參 照 第 05124 章 建 築 鋼 結 構 之 相 關 規 定 3. 施 工 3.1 準 備 工 作 3.1.1 注 入 前 之 準 備 (1) 鋼 鈑 表 面 處 理 A. 所 有 需 黏 著 之 鋼 鈑 均 須 以 噴 砂 噴 砂 或 噴 水 等 方 法 將 附 著 之 爐 渣 絲 渣 灰 土 油 漆 或 其 他 之 污 染 雜 質 去 除 處 理 之 後 表 面 應 呈 現 如 未 經 飽 光 之 鑄 鋁 之 色 澤 任 何 表 面 上 之 油 漬 或 脂 類 約 須 先 行 以 溶 劑 或 脫 脂 劑 清 除 若 混 凝 土 係 澆 置 於 已 施 築 之 混 凝 土 表 面, 該 表 面 應 打 毛 並 清 05126-2

除 乾 淨, 並 在 澆 置 前, 予 以 充 分 潤 濕 B. 噴 水 處 理 : 採 噴 水 處 理 法 時, 處 理 後 之 表 面 需 立 即 乾 燥 處 理, 如 以 壓 縮 空 氣 做 表 面 乾 燥 處 理, 則 該 壓 縮 空 氣 中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油 類 C. 表 面 保 護 : 如 經 處 理 後 之 鋼 鈑 表 面 ( 黏 著 面 ) 有 防 止 暴 露 於 空 氣 及 水 份 之 保 護, 則 該 部 份 鋼 鈑 可 於 工 地 施 工 灌 注 黏 著 劑 七 日 前 先 行 處 理 保 護 方 法 可 以 全 面 緊 密 包 裹 - 塑 膠 膜 或 其 他 經 監 造 單 位 核 可 之 方 法, 在 鋼 鈑 以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前, 任 何 經 監 造 單 位 認 定 之 表 面 浸 蝕 均 須 清 除 D. 鋼 鈑 面 之 保 護 層 在 吊 裝 置 放 於 定 位 前 始 可 去 除, 工 作 之 安 排 應 使 鋼 鈑 黏 著 面 自 保 護 層 去 除 開 始 至 與 環 氧 樹 脂 開 始 接 觸 之 時 問 不 超 過 24 小 時 (2) 混 凝 土 表 面 處 理 A. 混 凝 土 表 面 若 有 貼 磚 或 粉 刷 層, 應 先 切 割 再 敲 除 打 毛 至 結 構 體 堅 實 面 B. 所 有 需 與 鋼 鈑 黏 著 之 混 凝 土 表 面 均 須 將 泥 土 灰 塵 油 脂 油 漆 或 其 他 污 染 雜 質 清 除 乾 淨, 所 有 混 凝 土 表 面 之 不 良 物 均 須 以 噴 砂 噴 砂 噴 水 或 其 他 經 監 造 單 位 書 面 同 意 之 方 法 加 以 清 除 ( 不 良 物 係 指 在 混 凝 土 澆 注 及 保 養 過 程 中, 由 水 帶 至 表 面 之 水 泥 漿 或 細 料 等 形 成 之 脆 弱 不 耐 久 之 表 面 層 ) (3) 較 大 空 隙 之 粒 料 填 塞 A. 鋼 鈑 各 部 組 合 完 成 封 閉 前, 其 與 混 凝 土 表 面 之 間 距 大 於 6mm 處 ( 含 隅 角 ) 約 需 以 粒 料 (Aggregate) 先 行 填 充 粒 料 其 粒 徑 之 配 比 100% 均 須 通 過 ASTM E 一 11 規 定 之 #4 號 篩 (4.75mm) 及 100% 均 須 留 置 於 ASTME 一 11 規 定 之 #6 號 篩 (3.5mm) 上, 且 應 符 合 AASHTO T104 硫 酸 納 健 度 試 驗, 05126-3

其 損 失 之 重 量 比 不 得 超 過 10%, 粒 料 使 用 前 應 清 洗 乾 淨 並 保 持 乾 燥 於 袋 裝 內 (4) 表 面 封 填 A. 鋼 鈑 組 立 完 成 後, 任 何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劑 注 入 時 可 能 發 生 逸 出 之 處 ( 注 入 孔 及 監 視 孔 除 外, 均 需 以 如 環 氧 樹 脂 類 可 抵 抗 灌 注 時 之 灌 注 壓 力 之 物 加 以 永 久 性 之 封 閉, 如 鋼 鈑 下 方 包 裹 基 礎 之 端 部 及 梁 上 方 鋼 鈑 之 邊 緣 (5) 注 入 孔 A. 鋼 鈑 上 之 注 入 孔 應 依 設 計 圖 或 施 工 圖 所 示 之 位 置 設 置, 注 入 孔 應 有 螺 紋 以 便 裝 置 注 入 管 件, 注 入 管 件 之 內 徑 不 得 小 於 6mm (6) 監 視 孔 A. 除 注 入 孔 外 並 應 另 依 設 計 圖 或 施 工 圖 所 示 之 位 置 設 置 監 視 孔 監 視 孔 應 具 有 螺 紋, 當 注 入 之 黏 著 劑 到 達 該 孔 之 高 度 時, 即 可 將 螺 帽 旋 入 封 閉 (7) 柱 梁 上 之 豎 管 A. 依 設 計 圖 或 施 工 圖 所 示, 將 一 連 有 彎 管 之 透 明 塑 膠 管 置 於 通 過 頂 部 鋼 鈑 連 緣 與 混 凝 土 之 封 塞 物 處 塑 膠 管 至 少 須 25 cm 長, 內 徑 6~9mm 間 彎 管 應 可 垂 直 轉 動 而 不 妨 礙 注 入 劑 之 流 通 (8) 防 水 A. 混 凝 土 表 面 處 理 完 成 乾 燥 後, 鋼 板 組 立 至 施 工 完 成 其 間 需 加 以 防 護 以 防 止 水 分 進 入 黏 接 面 3.2 注 入 3.2.1 注 入 程 序 (1) 時 間 規 定 A. 鋼 鈑 與 混 凝 土 間 注 入 環 氧 樹 脂 必 須 在 鋼 鈑 經 表 面 噴 砂 處 05126-4

理 或 噴 砂 處 理 後 即 刻 包 裝 之 防 護 層 去 除 後 24 小 時 內 施 作 完 成 (2) 注 入 將 由 相 對 裝 置 於 柱 端 包 裹 環 片 之 最 下 方 l 一 4 處 之 注 入 孔 同 時 注 入, 注 入 必 須 連 續 不 停 至 注 入 黏 劑 由 次 高 之 注 入 孔 流 出, 注 入 將 在 環 氧 樹 脂 黏 著 劑 由 所 有 注 入 孔 監 視 孔 流 出 並 裝 滿 豎 管 時 方 可 件 停 止, 如 豎 管 中 原 注 滿 之 黏 著 劑 逐 漸 下 降, 則 需 再 注 入 直 至 黏 著 劑 維 持 充 滿 於 豎 管 中 (3) 增 設 注 入 孔 A. 如 孔 與 孔 間 之 注 入 無 法 滿 流, 監 造 單 位 可 要 求 承 包 商 在 鋼 鈑 上 於 其 指 定 之 位 置 增 加 鑽 設 注 入 孔 或 監 視 孔 (4) 其 他 施 工 法 A. 承 包 商 可 依 其 計 畫 使 用 之 設 備 及 材 料 擬 訂 其 注 入 方 法 送 請 監 造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後 據 以 辦 理 4. 計 量 與 計 價 4.1 計 量 4.1.1 依 設 計 圖 所 標 示 每 支 柱 梁 處 理 前 之 尺 寸 計 算 灌 注 之 面 積 以 平 方 公 尺 計 量 4.2 計 價 4.1.1 本 章 之 工 作 依 契 約 之 不 同 鋼 鈑 厚 度 之 單 價 計 價, 該 項 單 價 已 包 括 所 需 之 一 切 人 工 材 料 機 具 檢 試 驗 設 備 動 力 及 運 輸 等 費 用 在 內 05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