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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 李 运 输 6.1 一 般 规 定 6.1.1 行 李 的 范 围 6.1.1.1 允 许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范 围, 只 能 包 括 旅 客 在 旅 行 中 为 了 穿 着 使 用 舒 适 或 方 便 的 需 要 而 携 带 的 物 品 和 其 他 个 人 财 物 6.1.2 行 李 分 类 6.1.2.1 托 运 行 李 承 运 人 接 收 的 装 在 飞 机 货 舱 运 输 的 行 李 称 为 托 运 行 李 这 种 行 李 一 般 在 乘 机 手 续 柜 台 接 收, 旅 客 在 到 达 时 认 领 并 由 承 运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交 付 6.1.2.2 非 托 运 行 李 非 托 运 行 李 ( 亦 称 客 舱 行 李 ) 是 按 照 飞 机 客 舱 内 部 的 安 排 放 入 行 李 架 或 座 位 下 的 行 李 非 托 运 行 李 包 括 以 下 两 类 : (1) ( 免 费 )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这 些 物 品 ( 见 6.3 节 ) 在 客 舱 中 免 费 携 带, 由 旅 客 自 己 照 管 和 负 责 这 类 物 品 不 挂 行 李 牌 (2) 自 理 行 李 由 旅 客 自 己 照 管 和 负 责, 在 客 舱 中 运 输 的 除 上 述 1 列 明 的 以 外 物 品 这 类 物 品 要 挂 行 李 牌 自 理 行 李 只 能 是 那 些 适 于 在 客 舱 中 运 输 的 物 品, 诸 如 文 件 夹, 过 夜 袋, 手 提 电 脑 或 公 文 包 注 : 在 客 舱 中 装 运 易 碎 大 件 贵 重 和 外 交 行 李, 适 用 特 别 的 规 则 6.1.3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6.1.3.1 危 险 品 主 要 有 以 下 所 列 : (1) 爆 炸 品 ; (2) 气 体, 包 括 易 燃 非 易 燃 无 毒 气 体 和 毒 性 气 体 ; (3) 易 燃 液 体, 如 打 火 机 用 液 体 油 漆 和 稀 释 剂 等 ; (4) 易 燃 固 体 自 燃 物 质 和 遇 水 释 放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5) 毒 性 物 质 和 传 染 性 物 质 ; (6) 放 射 性 物 质 ;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1

(7) 腐 蚀 性 物 质 ( 如 水 银 酸 碱 和 湿 电 池 等 ); (8) 腐 蚀 性 物 质 ( 如 水 银 硫 酸 烧 碱 蓄 电 池 等 ); (9) 杂 项 危 险 品 ( 如 磁 性 物 质 干 冰 等 或 具 有 麻 醉 性 有 毒 刺 激 性 或 其 他 可 给 机 组 人 员 造 成 极 端 烦 躁 或 不 适 以 至 其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任 何 物 质 ) 6.1.3.2 容 易 污 损 飞 机 的 物 品 ; 6.1.3.3 各 种 列 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品 名 表 中 的 危 险 物 品 和 南 航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行 李 运 输 的 其 它 危 险 物 品 ; 6.1.3.4 枪 支 含 各 种 仿 真 玩 具 枪 枪 型 打 火 机 及 其 它 各 种 类 型 带 有 攻 击 性 的 武 器, 但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除 外 ; 6.1.3.5 军 械 警 械 ; 6.1.3.6 管 制 刀 具 6.1.3.7 活 体 动 物, 但 本 手 册 6.5 中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及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除 外 ; 6.1.3.8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它 禁 运 物 品 6.1.4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物 品 6.1.4.1 旅 行 证 件 医 疗 证 明 X 光 片 : 6.1.4.2 易 碎 或 易 损 坏 物 品, 古 玩 字 画 ; 6.1.4.3 现 金 珠 宝 银 器 等 同 类 的 贵 重 物 品 及 流 通 票 据 货 币 汇 票 证 券 和 商 业 文 件 ; 6.1.4.4 重 要 文 件 和 资 料 ; 6.1.4.5 易 腐 物 品 ; 6.1.4.6 样 品 ; 6.1.4.7 其 他 需 要 专 人 照 管 的 物 品 等 以 上 物 品 只 能 放 在 自 理 行 李 内, 如 放 在 托 运 行 李 内 发 生 丢 失 或 损 坏, 南 航 按 照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南 航 在 收 运 行 李 前 或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现 行 李 中 装 有 以 上 不 得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的 物 品 或 托 运 行 李 内 夹 带 上 述 任 何 物 品, 可 以 拒 绝 收 运 或 随 时 终 止 运 输 6.1.5 限 制 运 输 的 物 品 6.1.5.1 下 例 物 品 只 有 在 符 合 南 航 运 输 条 件 情 况 下, 并 经 南 航 同 意, 可 以 作 为 非 托 运 行 李 或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 (1) 精 密 仪 器 电 器 等 类 物 品 应 作 为 货 物 托 运, 如 按 托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2

运 行 李 运 输, 必 须 有 妥 善 包 装, 并 且 此 类 物 品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2) 体 育 运 动 用 器 械, 包 括 体 育 运 动 用 枪 支 和 弹 药 体 育 运 动 用 的 子 弹 必 须 装 入 牢 固 的 箱 子 中,( 列 入 IATA 危 险 品 规 则 中 分 类 表 内 的 安 全 爆 炸 品 ) 每 个 旅 客 所 带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毛 重 不 超 过 五 公 斤, 但 不 包 括 带 有 爆 炸 物 品 或 燃 烧 弹 的 弹 药 (3) 包 装 鲜 活 物 品 用 的 干 冰,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两 公 斤 (4) 每 名 旅 客 每 次 最 多 可 携 带 2 瓶 ( 每 瓶 容 积 均 不 得 超 过 500ML) 碳 酸 饮 料 矿 泉 水 茶 水 牛 奶 酸 奶 果 汁 等 液 态 物 品, 并 经 开 瓶 检 查 确 认 无 疑 后, 方 可 随 身 携 带 乘 坐 飞 机 ; 其 他 超 出 部 分 一 律 托 运 (5) 旅 客 不 得 随 身 携 带 酒 类 ( 瓶 装 罐 装 ) 如 确 需 携 带, 每 人 每 次 不 得 超 过 2 瓶 (1 公 斤 ), 且 必 须 托 运, 包 装 须 符 合 民 航 运 输 规 定 (6)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所 需 要 的 烟 具 药 品 或 化 妆 品 等 香 水 和 科 隆 香 水, 每 一 旅 客 所 携 带 香 水 和 科 隆 香 水 的 总 量 不 超 过 两 升, 而 且 每 一 单 项 物 品 的 净 重 不 超 过 0.500 升 (7) 外 交 信 袋, 机 要 文 件 (8) 管 制 刀 具 以 外 的 利 器 钝 器, 例 如 菜 刀 餐 刀 水 果 刀 工 艺 品 刀 手 术 刀 剪 刀 以 及 钢 挫 铁 锤 斧 子 短 根 锤 子 等, 应 放 入 托 运 行 李 内 运 输 (9) 本 手 册 6.5 中 规 定 的 小 动 物 及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10) 旅 客 旅 行 途 中 使 用 的 折 叠 轮 椅 或 电 动 轮 椅 (11) 医 疗 所 需 的 气 态 氧 或 空 气 小 型 钢 瓶 6.1.6 特 殊 行 李 6.1.6.1 承 运 有 危 险 的 易 损 的 或 不 适 宜 运 输 的 行 李 要 采 用 特 殊 的 规 则, 特 别 是 承 运 以 下 物 品 : (1) 动 物 ( 宠 物 ) 不 能 放 在 客 舱 内 运 输 (2) 与 旅 客 同 行 的 动 物 或 体 形 和 形 状 异 常 的 动 物 ( 例 如 野 生 动 物 等 ) 只 可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伴 随 盲 人 的 导 盲 犬, 和 经 训 练 协 助 聋 哑 人 的 助 听 犬, 可 以 免 费 承 运, 但 事 先 与 有 关 站 联 系 作 出 安 排, 并 有 适 当 的 套 具 拴 着, 可 以 接 收 在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3

客 舱 中 运 输 (3) 自 来 水 笔 瓶 子 和 其 他 装 有 液 体 的 容 器, 在 一 定 高 度 有 可 能 会 漏 出 因 此 建 议 这 些 物 品 最 好 装 在 坚 硬 的 行 李 中 运 输 还 要 提 醒 旅 客 在 起 飞 之 前 将 自 来 水 笔 放 空, 确 信 已 将 瓶 子 的 木 塞 和 盖 子 拧 紧 6.1.7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接 收 的 机 动 轮 椅 6.1.7.1 为 预 防 损 坏 飞 机 和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机 动 轮 椅 只 能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接 收, 并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输 (1) 经 事 先 同 意 可 以 承 运 的 轮 椅 : 用 干 电 池 或 防 漏 型 电 池 驱 动 的 轮 椅, 符 合 IATA 和 ICAO 危 险 物 品 规 则 中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如 电 池 可 以 分 离, 或 将 电 池 的 两 极 相 互 隔 离, 以 防 万 一 短 路, 并 且 电 池 要 牢 固 地 固 定 在 轮 椅 上, 则 可 以 与 电 池 一 起 收 运 如 果 电 池 能 经 受 住 震 动 和 IATA 和 ICAO 危 险 物 品 规 则 中 所 规 定 压 力 变 化 的 试 验, 不 会 漏 出 电 池 溶 液, 则 可 以 归 入 防 漏 型 电 池 (2) 经 事 先 同 意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承 运 的 轮 椅 : 安 装 溢 漏 型 电 池 驱 动 的 轮 椅 假 如 轮 椅 在 装 载 堆 码 固 定 和 卸 下 中 总 是 处 于 竖 直 状 态, 并 且 电 池 可 以 分 离, 以 防 万 一 短 路, 并 且 电 池 牢 固 地 固 定 在 轮 椅 上, 则 可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收 运 如 果 轮 椅 在 装 载 堆 码 固 定 和 卸 下 中 不 能 总 是 处 于 竖 直 状 态, 电 池 必 须 卸 下, 轮 椅 可 以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收 运 而 不 受 限 制 卸 下 的 电 池 必 须 装 在 下 列 坚 固 的 钢 性 包 装 中 承 运 : a 包 装 必 须 严 密, 使 电 池 溶 液 漏 不 出 来, 能 在 放 稳 集 装 板 时 或 在 货 舱 内 用 适 当 的 固 定 装 置 如 用 制 动 带 托 架 或 托 柄 固 定 在 货 舱 中 时 防 止 倒 下 ( 而 不 靠 货 物 或 行 李 支 撑 ); b 电 池 必 须 能 防 短 路, 朝 上 固 定 在 包 装 中 和 周 围 填 装 足 够 的 兼 容 性 吸 收 材 料 以 吸 收 电 池 漏 出 的 溶 液 ; c 包 装 上 必 须 贴 有 包 装 方 向 标 签, 轮 椅 湿 电 池 (Battery wet with,wheelchair) 标 签, 还 要 按 照 危 险 品 规 则 贴 上 腐 蚀 物 品 标 签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4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应 尽 可 能 将 溢 漏 型 电 池 改 装 成 防 漏 型 电 池 或 阻 漏 型 电 池 的 孔 盖 d 必 须 将 内 装 电 池 的 轮 椅 或 加 包 装 的 电 池 的 装 机 位 置 通 知 机 长 6.1.8 联 程 运 输 的 行 李 应 按 各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运 输 规 定 办 理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5

6.2 行 李 的 收 运 6.2.1 一 般 规 定 6.2.1.1 拒 绝 运 输 权 (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自 理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本 手 册 6.1.3 所 列 的 物 品,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2)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如 属 于 或 夹 带 有 本 手 册 6.1.4 所 列 的 物 品,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3) 旅 客 携 带 了 属 于 本 手 册 6.1.5 所 列 的 物 品, 如 旅 客 没 有 或 拒 绝 遵 守 南 航 的 限 制 运 输 条 件,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4)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自 理 行 李 和 免 费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如 因 其 形 态 包 装 体 积 重 量 或 特 性 等 原 因 不 符 合 南 航 的 运 输 条 件, 应 请 旅 客 加 以 改 善 ; 如 旅 客 不 能 或 拒 绝 改 善,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6.2.1.2 检 查 权 南 航 为 了 运 输 安 全 原 因, 可 以 会 同 旅 客 对 其 行 李 进 行 检 查 ; 但 对 旅 客 所 携 带 行 李 的 内 容, 不 承 担 检 查 责 任 必 要 时, 可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如 旅 客 拒 绝 检 查, 南 航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行 李 的 运 输 6.2.1.3 行 李 收 运 要 求 (1) 旅 客 必 须 凭 有 效 客 票 托 运 行 李 南 航 应 在 客 票 及 其 行 李 票 上 填 写 托 运 行 李 的 件 数 和 重 量 (2) 在 航 班 当 日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时 收 运 行 李 如 旅 客 要 求 提 前 托 运, 可 满 足 旅 客 要 求, 但 要 事 先 约 定 (3)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每 件 行 李 应 拴 挂 行 李 牌, 并 将 行 李 牌 识 别 联 交 给 旅 客 经 南 航 同 意 的 自 理 行 李, 其 重 量 应 与 托 运 行 李 合 并 计 重 并 分 别 填 入 客 票, 拴 挂 自 理 行 李 牌 后, 交 由 旅 客 带 入 客 舱 自 行 照 管 (4) 旅 客 托 运 有 运 输 责 任 争 议 的 行 李, 南 航 应 经 旅 客 书 面 同 意, 拴 挂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以 免 除 南 航 相 应 的 运 输 责 任 6.2.1.4 行 李 运 载 (1)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应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送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能 同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2-1

机 运 送 时, 应 向 旅 客 说 明, 并 优 先 安 排 载 量 允 许 的 最 早 后 续 航 班 上 运 送 (2) 迟 到 旅 客 和 候 补 旅 客 托 运 行 的 行 李, 应 尽 可 能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出, 但 如 果 影 响 航 班 正 点 起 飞, 其 托 运 行 李 可 在 后 续 航 班 优 先 运 出 此 类 行 李 应 栓 挂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3) 客 的 逾 重 行 李, 在 飞 机 载 量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应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送 如 载 量 不 允 许 同 机 运 送 时, 而 旅 客 又 拒 绝 使 用 后 续 可 利 用 载 量 航 班 运 送, 南 航 可 拒 绝 收 运 旅 客 的 逾 重 行 李 (4) 鲜 活 易 腐 物 品 不 予 运 输 6.2.2 托 运 的 行 李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否 则 南 航 可 以 拒 绝 收 运 : 6.2.2.1 旅 行 箱 旅 行 袋 和 手 提 包 必 须 加 锁 : 6.2.2.2 两 件 以 上 的 包 件, 不 能 捆 为 一 件 ; 6.2.2.3 行 李 上 不 能 附 插 其 他 物 品 ; 6.2.2.4 竹 篮 网 兜 草 绳 不 能 作 为 行 李 的 外 包 装 物 ; 6.2.2.5 行 李 上 应 写 明 旅 客 的 姓 名 详 细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6.2.2.6 托 运 的 滑 雪 用 具 高 尔 夫 球 用 具 钓 鱼 用 具 要 有 外 包 装, 且 能 承 受 一 定 的 压 力 6.2.3 如 有 超 过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行 李, 一 定 要 事 前 通 知 订 座 部 门 ( 最 好 是 在 订 座 时 ), 以 便 能 作 一 些 特 殊 安 排, 如 预 定 必 要 的 舱 位, 或 者 作 为 货 物 或 不 随 身 行 李 由 其 他 航 班 运 出 有 不 规 则 尺 寸 行 李 ( 但 不 是 滑 雪 橇 ) 的 旅 客, 应 在 旅 行 前 通 知 订 座 部 门 ( 最 好 在 订 座 时 ), 以 便 能 澄 清 是 否 可 以 装 载 6.2.4 行 李 牌 的 使 用 6.2.4.1 行 李 牌 是 指 识 别 行 李 的 标 志 和 旅 客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的 凭 证 它 包 含 有 承 运 人 标 志 和 二 字 代 码 以 及 六 位 数 的 序 号 等 内 容 6.2.4.2 行 李 牌 从 使 用 方 法 上 分 类, 行 李 牌 有 两 类 : 拴 挂 式 行 李 牌 和 粘 贴 式 行 李 牌 6.2.4.3 从 功 能 上 分, 行 李 牌 有 如 下 种 类 : (l) 直 达 行 李 牌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52) 一 式 两 联 ( 或 多 联 ), 每 联 都 印 有 行 李 运 输 目 的 地 的 中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2-2

文 及 英 文 全 称 或 英 文 的 三 字 代 码 a 上 联 由 值 机 工 作 人 员 拴 挂 或 粘 贴 在 托 运 行 李 上, 凭 以 装 卸 和 运 输 ;( 若 上 联 有 多 联, 则 有 二 联 粘 贴 在 行 李 不 同 处, 有 一 联 粘 贴 在 客 票 乘 机 联 ) b 下 联 为 行 李 领 取 联, 钉 附 在 客 票 的 封 面 或 封 底 上 交 旅 客 收 执 ; 旅 客 凭 此 在 托 运 行 李 的 目 的 地 辨 认 并 提 取 行 李 注 : 为 便 于 操 作 和 避 免 发 生 差 错, 直 达 行 李 牌 可 按 不 同 的 运 输 目 的 地 采 用 不 同 的 颜 色 (2)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是 在 收 运 行 李 时,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拒 绝 收 运, 而 旅 客 仍 坚 持 要 求 托 运 的 情 形 下, 则 为 限 制 超 过 规 定 的 承 运 责 任 而 拴 挂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 a 行 李 超 大 易 碎 易 腐 ; b 包 装 不 符 合 要 求 ( 包 括 所 有 纸 箱 包 装 物 ); c 行 李 在 托 运 前 已 破 损 ; d 不 能 作 客 舱 行 李 的 危 险 物 品 ( 如 小 刀 板 手 等 工 具 和 利 器 ) e 迟 托 运 的 行 李 ; f 客 舱 超 大 行 李 ; g 无 锁 或 锁 已 失 效 h 收 运 时, 都 应 使 用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并 在 牌 上 注 明 相 应 情 况, 以 免 除 相 应 责 任, 同 时 向 旅 客 声 明 并 请 旅 客 在 该 行 李 牌 相 应 位 置 签 名 6.2.5 行 李 标 志 和 标 贴 使 用 6.2.5.1 行 李 的 标 志 主 要 有 : (l) 团 体 旅 客 行 李 标 志 为 了 保 证 团 体 旅 客 行 李 运 输 的 安 全 迅 速, 对 团 体 旅 客 托 运 的 行 李, 除 拴 挂 行 李 牌 外, 另 外 加 挂 ( 贴 ) 团 体 旅 客 标 志 牌, 如 同 一 班 机 上 有 两 个 以 上 团 体 旅 客 时, 应 挂 不 同 颜 色 的 团 体 旅 客 标 志 牌 (2) 重 要 旅 客 行 李 标 志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43) 重 要 旅 客 及 其 随 行 人 员 的 托 运 行 李, 除 拴 挂 行 李 牌 外, 还 要 拴 挂 重 要 旅 客 标 志 牌 对 挂 有 重 要 旅 客 标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2-3

志 牌 的 行 李, 严 加 保 管, 实 行 后 装 先 卸 (3) 头 等 舱 旅 客 行 李 标 志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44) 头 等 舱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除 拴 挂 行 李 牌 外, 还 要 拴 挂 头 等 舱 旅 客 标 志 牌 以 示 区 别, 实 行 后 装 先 卸, 使 头 等 舱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在 到 达 时 能 最 先 交 付 旅 客 (4) 公 务 舱 旅 客 行 李 标 志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45) 公 务 舱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除 拴 挂 行 李 牌 外, 还 要 拴 挂 公 务 舱 旅 客 标 志 牌 以 示 区 别, 实 行 后 装 先 卸, 使 公 务 舱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在 到 达 时 能 先 于 经 济 舱 旅 客 的 行 李 卸 下 并 交 付 (5) 易 碎 物 品 标 志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40) 如 果 收 运 了 某 些 易 碎 或 不 适 于 重 压 的 行 李 ( 或 行 李 内 有 此 类 物 品 ), 为 了 保 证 行 李 的 安 全 运 输, 应 在 此 类 行 李 上 拴 挂 或 粘 贴 易 碎 物 品 标 志, 以 尽 量 降 低 行 李 受 损 的 可 能 性 (6) 特 重 ( 超 大 ) 行 李 标 志 ( 见 附 图 4) 因 为 过 于 沉 重 或 体 积 超 限 的 行 李 容 易 破 坏 行 李 传 送 带 和 误 伤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此 当 所 交 运 行 李 重 量 超 过 32 公 斤 (70 磅 ) 或 体 积 超 过 规 定 规 格 时, 均 应 拴 挂 ( 或 粘 贴 ) 该 标 志, 以 示 提 醒 注 意 但 南 航 不 主 张 旅 客 将 过 于 沉 重 或 超 大 的 物 件 作 行 李 托 运 6.2.5.2 行 李 的 标 贴 : (1) 旅 客 姓 名 标 贴 ( 见 视 觉 识 别 系 统 手 册 B-057) 为 便 于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行 李 遗 失 后 能 迅 速 与 旅 客 取 得 联 系, 在 收 运 行 李 时, 要 求 旅 客 填 写 姓 名 牌, 贴 ( 挂 ) 在 行 李 上 此 类 标 贴 由 南 航 免 费 提 供 给 旅 客 使 用 (2) 过 站 行 李 标 贴 为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便 于 识 别 过 站 行 李, 有 经 停 站 的 航 班, 值 机 员 应 了 解 过 站 旅 客 的 手 提 行 李 和 自 理 行 李 的 件 数, 并 按 件 数 发 给 过 站 行 李 标 志, 要 求 旅 客 贴 在 客 舱 行 李 上 6.2.6 行 李 称 重 和 行 李 票 的 填 写 6.2.6.1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和 自 理 行 李 应 分 别 计 算 重 量 ( 或 计 算 件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2-4

数 ), 应 分 别 将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的 件 数 重 量 或 自 理 行 李 的 件 数 重 量 填 入 客 票 上 的 托 运 行 李 件 数 和 重 量 栏 内 如 有 自 理 行 李 应 予 以 注 明 6.2.6.2 其 总 重 量 ( 或 总 件 数 ) 超 过 应 享 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时, 按 规 定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具 体 计 费 方 法 请 参 阅 6.3 的 规 定, 及 6.4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填 写 说 明 6.2.6.3 团 体 旅 客 行 李 合 并 计 算 时, 其 总 件 数 和 总 重 量 仅 在 团 体 负 责 人 的 客 票 内 填 写 并 在 客 票 的 签 注 栏 内 注 明 PL 代 号 在 代 号 后 面 注 明 团 体 的 人 数, 如 团 体 旅 客 人 数 为 15 人, 填 写 PL15 团 体 内 其 他 旅 客 的 客 票 则 在 托 运 行 李 件 数 和 重 量 栏 内 填 写 PL 代 号 和 团 体 负 责 人 客 票 号 码 的 最 后 三 个 数 字 PL/258 同 行, 家 庭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合 并 计 算 时, 也 照 此 办 法 办 理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2-5

6.3 行 李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6.3.1 计 重 免 费 行 李 额 6.3.1.1 免 费 行 李 额 (1) 托 运 行 李 a 行 李 额 托 运 行 李 和 自 理 行 李 合 并 计 算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为 : b c d e f g 票 价 级 别 F/P C/J Y 免 费 行 李 额 40 公 斤 30 公 斤 20 公 斤 CAAC 批 准 儿 童 / 婴 儿 免 费 行 李 额 使 用 儿 童 票 价 的 旅 客 可 以 有 与 所 支 付 的 票 价 级 别 一 致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未 购 座 位 的 婴 儿 只 允 许 带 一 个 全 折 叠 轻 便 婴 孩 车 或 推 车 椅 可 以 免 费 的 其 他 物 品 参 见 以 下 6.3.1.1 (2)a 持 有 免 票 或 折 扣 票 的 旅 客, 享 有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与 其 客 票 列 明 的 座 位 等 级 相 应 行 李 合 并 托 运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旅 客, 作 为 团 体 乘 同 一 航 班, 有 共 同 的 目 的 地 或 分 程 地, 不 管 座 位 等 级 是 否 相 同, 只 要 同 时 到 乘 机 柜 台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托 运 行 李, 允 许 他 们 有 一 个 与 其 各 自 免 费 行 李 额 合 并 一 起 共 计 ( 合 并 托 运 ) 相 等 的 总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乘 坐 南 航 航 班 时, 当 旅 客 从 已 付 的 较 高 票 价 服 务 等 级 上, 非 自 愿 地 改 变 座 位 等 级 至 一 个 较 低 票 价 服 务 等 级 上, 即 使 退 还 了 票 价 差 额, 也 还 将 采 用 较 高 票 价 等 级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承 运 宠 物 不 得 计 入 免 费 行 李 额 旅 客 携 带 的 宠 物 按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收 费, 不 允 许 将 动 物 和 容 器 及 其 食 物 计 入 免 费 行 李 额 经 训 练 协 助 盲 人 或 聋 哑 人 的 犬 采 用 特 殊 的 规 定 见 以 下 6.3.1.1 (2)a 家 用 电 器 经 特 许 收 运 的 供 家 庭 使 用 的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小 型 音 2004/05/20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1

响 设 备 等 家 用 电 器 及 精 密 仪 器, 按 一 般 行 李 收 运 规 定 办 理, 如 属 于 易 碎 的 物 品, 必 须 妥 善 包 装 并 拴 挂 免 责 行 李 牌 让 旅 客 签 字 认 可, 体 积 不 能 超 过 40 X 60 X 100 厘 米 (2) 非 托 运 行 李 ( 客 舱 行 李 ) a 免 费 携 带 物 品 和 导 盲 犬 乘 坐 南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除 了 免 费 行 李 额 以 外, 每 位 旅 客 不 需 另 付 费 用, 可 以 携 带 下 列 限 于 自 己 照 管, 仅 在 上 机 下 机 或 在 航 班 上 所 用 的 私 人 物 品 : 物 品 项 目 一 件 适 宜 装 入 就 近 的 头 顶 储 物 箱 内 或 座 位 下 体 积 不 得 超 过 20 40 55 厘 米, 并 且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 公 斤 航 班 上 供 喂 食 婴 儿 的 食 品, 一 个 婴 儿 背 篮 和 可 折 叠 的 轻 便 婴 儿 车 或 推 车 ( 装 在 飞 机 的 客 舱 或 货 舱 里 ) 一 辆 可 折 叠 的 轮 椅 和 / 或 一 双 拐 杖 和 / 或 一 副 背 带 或 旅 客 用 的 其 他 肢 体 修 复 用 具 ( 装 在 飞 机 的 客 舱 或 货 舱 里 ) 导 盲 犬 / 助 听 犬 ( 经 过 训 练 协 助 盲 人 或 聋 哑 人 活 动 的 犬, 经 南 航 同 意 可 装 在 客 舱 或 货 舱 里 运 输 ) 适 用 范 围 除 了 按 10% 付 费 的 婴 儿 以 外 的 所 有 旅 客 按 10% 付 费 的 婴 儿 依 靠 轮 椅 拐 杖 背 带 肢 体 修 复 用 具 的 残 疾 旅 客 依 靠 这 种 犬 的 盲 人 旅 客 ; 依 靠 这 种 狗 的 聋 哑 旅 客 ;( 但 需 医 疗 部 门 证 明 这 种 旅 客 的 听 力 损 伤 状 况 ) 注 : 假 如 这 种 犬 带 上 了 套 具, 则 允 许 在 客 舱 中 与 旅 客 相 伴, 但 不 允 许 占 用 座 位 b 自 理 行 李 ( 称 重 ) 除 了 免 费 携 带 物 品 外 的 任 何 非 托 运 ( 客 舱 ) 行 李 都 是 自 理 行 李 自 理 行 李 必 须 称 重 并 计 入 行 李 总 的 重 量 中 但 是, 为 了 遵 守 安 全 规 定 和 联 运 限 制, 在 客 舱 中 携 带 这 些 物 品 应 尽 可 能 予 以 限 制 (a) 如 果 所 带 物 品 似 乎 属 上 述 6.3.1.1 (2)a 中 所 列 的 一 种, 但 明 显 地 不 符 合 其 中 所 限 定 的 种 类, 则 应 予 称 重,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2

且 重 量 应 计 入 行 李 总 的 重 量 中 (b) 自 理 行 李 的 重 量 与 托 运 行 李 重 量 合 并 计 算 扣 除 免 费 行 李 额 后, 超 过 免 费 额 的 部 分, 须 按 逾 重 行 李 交 费 (c) 自 理 行 李 的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10 公 斤, 每 件 体 积 不 得 超 过 20X40X55 厘 米 6.3.1.2 逾 重 行 李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托 运 和 自 理 行 李 均 需 付 逾 重 行 李 费 后 方 可 运 输, 但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每 件 不 能 超 过 50 公 斤, 体 积 不 能 超 过 40 X 60 X 100 厘 米, 超 过 此 规 定 的 行 李, 若 事 先 未 征 得 南 航 的 同 意, 可 拒 绝 托 运 (1) 通 常 规 则 a 费 率 (a) 不 管 旅 客 所 付 票 价 的 类 别 和 实 际 所 乘 坐 座 位 的 是 何 种 等 级, 在 南 航 的 航 班 上 承 运 超 过 免 费 行 李 额 的 行 李, 均 按 以 下 费 率 收 费 : 每 公 斤 按 单 程 普 通 直 达 成 人 经 济 舱 通 程 全 票 价 的 1.5% 收 费 (b) 所 收 费 用 应 以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当 日 的 有 效 票 价 为 基 础 注 : 在 涉 及 国 际 联 程 运 输 的 超 重 行 李, 如 果 旅 客 在 始 发 地 至 最 后 目 的 地 之 间 分 程, 南 航 将 按 规 定 收 取 承 运 的 相 应 航 段 的 费 用 b 计 算 以 相 应 的 费 率 乘 逾 重 行 李 的 公 斤 数, 不 足 半 公 斤 按 半 公 斤 计, 超 过 半 公 斤 按 一 公 斤 计 (a) 在 计 算 逾 重 行 李 费 时, 要 采 用 以 下 规 定 : -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数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舍 去 所 有 其 他 的 小 数 位 数, 以 确 定 每 公 斤 的 费 率 这 一 步 不 四 舍 五 入 - 以 逾 重 公 斤 数 乘 以 上 确 定 的 每 公 斤 费 率 - 以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整 数, 不 足 一 元 按 一 元 计, 得 出 逾 重 行 李 费 总 额 c 收 费 所 有 的 逾 重 行 李 必 须 在 旅 客 登 机 前 计 价 和 收 取 相 应 的 费 用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3

(2) 特 殊 规 则 a 在 有 特 殊 需 要 时, 个 别 航 线 上 可 以 实 行 特 别 的 费 率 注 : 涉 及 国 际 运 输 国 内 段 逾 重 行 李 费 特 别 费 率 规 则 请 参 客 运 销 售 业 务 手 册 (a) 滑 雪 用 具 的 收 费 滑 雪 用 具 : 一 对 滑 雪 板 两 根 滑 雪 杖 和 一 双 滑 雪 靴, 有 其 特 别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 每 一 套 滑 雪 用 具 的 特 别 收 费 等 于 三 公 斤 相 应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如 果 滑 雪 用 具 未 包 括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以 内, 则 只 按 上 述 标 准 收 费 如 果 包 括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逾 重 了, 则 按 上 述 特 别 费 率 或 普 通 超 重 行 李 费 率 中 较 低 的 一 种 收 费 每 一 旅 客 只 能 带 一 套 按 此 收 费 的 滑 雪 用 具, 超 过 此 数 目 的 滑 雪 用 具 每 一 公 斤 都 按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的 费 率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b) 高 尔 夫 球 用 具 的 收 费 高 尔 夫 球 用 具 : 一 只 高 尔 夫 球 袋 和 一 双 高 尔 夫 球 鞋, 有 其 特 别 的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等 于 六 公 斤 相 应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 只 有 当 上 述 物 品 未 包 括 在 已 付 票 价 等 级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之 内 时, 才 能 按 此 标 准 收 费 ; 如 果 包 括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以 后 超 重 了, 则 按 上 述 特 别 收 费 标 准 或 普 通 超 重 行 李 费 中 较 低 的 一 种 收 费 ; 如 果 高 尔 夫 球 用 具 未 包 括 在 普 通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而 重 量 超 过 了 15 公 斤, 超 出 的 重 量 应 按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收 费, 即 第 一 个 15 公 斤 按 六 公 斤 逾 重 行 李 费 的 特 别 标 准 收 费, 超 过 15 公 斤 的 每 一 公 斤 都 按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收 费 (c) 钓 鱼 用 具 的 收 费 所 托 运 的 钓 鱼 用 具 不 超 过 一 个 滑 车 箱 干 粮 袋 或 钓 鱼 篮 加 上 一 根 钓 鱼 杆 袋 或 箱 时, 收 取 特 别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 收 费 等 于 四 公 斤 相 应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 只 有 当 上 述 物 品 未 包 括 在 已 付 票 价 等 级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之 内 时, 才 能 按 此 标 准 收 费 如 果 包 括 在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以 后 超 重 了, 则 按 上 述 特 别 收 费 标 准 或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费 中 较 低 的 一 种 收 费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4

注 : 超 过 15 公 斤 的 钓 鱼 用 具 应 按 普 通 逾 重 行 李 费 率 收 费 (d) 自 理 ( 占 座 ) 行 李 的 收 费 - 如 果 旅 客 要 携 带 需 要 在 客 舱 中 占 用 座 位 的 大 件 或 易 碎 行 李 ( 不 管 是 否 要 移 动 座 椅 ), 这 种 行 李 的 收 费 应 为 行 李 运 输 地 点 之 间 的 实 际 重 量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但 不 得 低 于 相 应 于 该 旅 客 乘 坐 的 座 位 等 级 的 单 程 成 人 全 票 价 计 算 的 运 费 - 根 据 这 项 规 定 收 费 的 在 每 个 座 位 上 承 运 的 行 李 不 能 超 过 75 公 斤, 体 积 不 能 超 过 40X60X100 厘 米, 并 且 无 免 费 行 李 额 乘 坐 本 公 司 航 班 的 旅 客 如 需 运 送 这 种 行 李, 应 事 先 联 系 安 排 ; 如 涉 及 其 他 承 运 人 的 还 需 与 有 关 承 运 人 事 先 取 得 联 系 购 买 了 货 物 占 座 票 的 旅 客 自 理 行 李, 货 物 占 座 的 座 位 应 与 旅 客 的 座 位 安 排 在 一 起 6.3.2 计 件 免 费 行 李 额 6.3.2.1 适 用 区 域 (l) 乘 坐 本 公 司 航 班 往 返 中 国 与 美 洲 间 的 联 程 航 班 上 采 用 件 数 计 算 方 法 (2) 本 公 司 的 纯 国 内 航 线 的 运 输, 不 采 用 件 数 计 算 方 法 6.3.2.2 免 费 行 李 额 (1) 托 运 行 李 a 成 人 免 费 额 托 运 行 李 和 自 理 行 李 的 免 费 额 取 决 于 所 付 票 价 的 等 级 ( 而 不 是 实 际 乘 坐 的 等 级 ), 免 费 额 为 : 等 级 免 费 额 F/C 两 件 托 运 行 李, 每 一 件 的 三 面 总 尺 寸 不 超 过 158 厘 米 (62 英 寸 ) Y 两 件 托 运 行 李, 两 件 中 的 一 件 的 三 面 总 尺 寸 不 超 过 158 厘 米 (62 英 寸 ); 另 外, 两 件 三 面 尺 寸 总 和 不 超 过 273 厘 米 (107 英 寸 ) 在 实 际 操 作 上, 在 上 述 所 定 免 费 行 李 额 中 任 何 一 件 的 最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5

b 大 重 量 为 32 公 斤 儿 童 / 婴 儿 免 费 额 CAAC 批 准 儿 童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与 上 述 l) 所 规 定 的 相 同 付 相 应 票 价 的 10% 的 婴 儿 只 能 有 一 件 托 运 行 李, 其 三 面 总 尺 寸 不 得 超 过 115 厘 米 (45 英 寸 ), 和 一 个 折 叠 式 婴 儿 车 或 推 车 c 行 李 合 并 托 运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旅 客, 作 为 团 体 乘 同 一 航 班, 有 共 同 的 目 的 地 或 分 程 地, 不 管 是 否 是 相 同 等 级, 只 要 同 时 到 乘 机 柜 台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托 运 行 李, 本 公 司 允 许 他 们 有 一 个 与 其 各 自 免 费 行 李 额 合 并 一 起 共 计 ( 合 并 托 运 ) 相 等 的 总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 以 件 数 或 重 量 ) d 票 面 填 写 托 运 行 李 的 件 数 重 量 应 填 入 客 票 e 在 以 件 数 计 算 的 方 法 中, 有 某 些 特 殊 行 李 项 目, 这 些 项 目 及 计 算 方 法 请 参 阅 客 运 销 售 业 务 手 册 中 件 数 概 念 的 有 关 说 明 注 : 当 旅 客 从 已 付 的 较 高 定 价 服 务 等 级 上, 非 自 愿 地 降 低 座 位 等 级 至 一 个 较 低 定 价 服 务 等 级 上, 即 使 退 还 了 票 价 差 额, 也 应 采 用 较 高 定 价 等 级 的 免 费 行 李 额 (2) 非 托 运 行 李 ( 客 舱 行 李 ) a ( 免 费 )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和 导 盲 犬 / 助 听 犬 除 了 免 费 行 李 额 外, 每 位 旅 客 不 必 另 付 费 用, 可 携 带 6.3.1.1 (2)a 中 重 量 计 算 方 法 中 所 规 定 的 同 类 物 品 注 : 在 重 量 计 算 方 法 中 允 许 每 个 旅 客 在 客 舱 中 免 费 携 带 一 件 手 提 行 李 在 件 数 计 算 方 法 中, 在 客 舱 中 免 费 携 带 的 手 提 行 李 超 过 一 件, 就 应 量 其 尺 寸, 假 如 三 面 尺 寸 的 总 和 不 超 过 115 厘 米 (45 英 寸 ),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对 待 b 自 理 行 李 ( 收 费 ) 除 了 免 费 携 带 物 品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物 品 都 不 能 免 费 承 运, 为 了 遵 守 安 全 规 定 和 联 运 限 制, 本 公 司 将 限 制 在 客 舱 中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6

携 带 这 些 物 品 如 果 所 带 物 品 似 乎 属 规 则 6.3.1.1 (2)a 中 所 列 的 一 种, 但 明 显 地 不 符 合 其 中 所 限 定 的 种 类, 则 应 作 为 一 件 行 李 量 其 尺 寸, 且 应 计 入 总 的 行 李 件 数 的 收 费 中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3-7

6.4 逾 重 行 李 票 6.4.1 逾 重 行 李 票 逾 重 行 李 票 是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和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的 收 据, 逾 重 行 李 票 是 一 种 有 价 值 证 券, 也 是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结 算 凭 证 在 财 务 制 度 上 应 按 照 有 价 票 证 的 要 求 办 理 6.4.2 国 内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组 成 由 会 计 联 承 运 人 联 出 票 人 联 和 旅 客 联 组 成 会 计 联 供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和 入 账 之 用, 承 运 人 联 供 旅 客 凭 以 在 指 定 地 点 间 运 输 逾 重 行 李, 出 票 人 联 供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单 位 存 查, 旅 客 联 由 旅 客 收 执 6.4.3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号 码 由 四 组 数 字 组 成, 第 一 组 三 个 数 字 784 为 南 航 代 码 ; 第 二 组 的 两 个 数 字 45 表 示 逾 重 行 李 票 ; 第 三 组 号 码 分 别 以 1 2.3 4 表 示 逾 重 行 李 票 承 运 人 联 含 有 一 联 二 联 三 联 四 联 ; 第 四 组 七 个 数 字 为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顺 序 号 而 国 内 逾 重 行 李 票 则 较 简 单, 由 航 空 公 司 的 英 文 两 字 代 码 和 七 个 数 字 为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顺 序 号 组 成 6.4.4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使 用 6.4.4.1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承 运 人 联 应 顺 序 使 用, 缺 少 有 效 的 承 运 人 联 或 旅 客 联 的 逾 重 行 李 票, 应 不 予 接 受 6.4.4.2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和 收 取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可 填 开 在 一 本 国 内 逾 重 行 李 票 内 6.4.4.3 逾 重 行 李 票 应 当 用 圆 珠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用 英 文 写 时 要 大 写 正 体 字, 字 迹 必 须 整 齐 清 楚, 不 得 涂 改 6.4.4.4 逾 重 行 李 票 只 填 开 旅 客 所 持 客 票 航 程 上 所 列 明 的 地 点 6.4.4.5 填 开 的 逾 重 行 李 票 在 交 付 旅 客 前 应 将 会 计 联 出 票 人 联 撕 下, 出 票 人 联 由 出 票 部 门 存 查 撕 下 的 会 计 联 一 起 随 销 售 日 报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6.4.4.6 团 体 旅 客 行 李 合 并 托 运 时, 逾 重 行 李 票 应 填 开 给 团 体 旅 客 的 领 队 人, 并 可 填 开 一 本 逾 重 行 李 票 6.4.4.7 逾 重 行 李 票 不 得 转 让 或 涂 改, 否 则 作 废.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4-1

6.4.5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填 写 6.4.5.1 旅 客 姓 名 栏 : 填 写 客 票 上 的 旅 客 姓 名 6.4.5.2 客 票 号 码 栏 : 填 旅 客 的 客 票 ( 包 括 连 续 客 票 号 码 在 内 ); 团 体 旅 客 的 行 李 合 并 托 运 时, 填 团 体 负 责 人 的 客 票 号 码, 并 加 注 PL/ 从 数 ) 表 示 旅 客 总 人 数 6.4.5.3 承 运 人 栏 : 填 写 与 客 票 上 航 班 承 运 人 一 致 的 承 运 人 二 字 代 码 6.4.5.4 航 班 号 栏 : 填 写 与 客 票 上 航 班 一 致 的 航 班 号 6.4.5.5 重 量 栏 : 填 写 旅 客 应 付 费 的 行 李 重 量, 即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的 重 量 扣 除 免 费 重 量 后 的 重 量 如 行 李 运 费 是 按 件 数 计 收 时, 本 栏 可 空 着 不 填 6.4.5.6 费 率 / 公 斤 栏 : 填 每 公 斤 行 李 超 重 行 李 费 率 注 : 超 重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请 参 6.3 中 的 说 明 6.4.5.7 运 费 金 额 栏 : 填 收 取 的 费 用 金 额 并 冠 以 货 币 代 号 6.4.5.8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栏 : 在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时 填 写 旅 客 对 所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并 在 价 值 前 冠 以 货 币 代 号 注 :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计 算 方 法 清 参 6.8 中 的 规 定 6.4.5.9 合 计 收 费 栏 : 填 写 实 际 收 取 旅 客 运 费 的 金 额 总 数, 并 在 金 额 前 冠 以 货 币 代 号 6.4.5.10 自 ~ 至 ~ 栏 : 顺 序 填 逾 重 行 李 运 输 的 有 关 地 点 6.4.5.11 日 期 栏 : 填 写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日 期, 并 由 经 办 人 加 盖 业 务 用 章 并 签 字 6.4.5.12 经 手 人 栏 : 由 填 开 票 证 人 签 字 6.4.5.13 盖 章 栏 : 由 收 款 人 收 款 后 签 字 ( 盖 章 ).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4-2

6.5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 宠 物 ) 6.5.1 作 为 宠 物 携 带 的 狗 猫 等 小 动 物, 必 须 在 订 座 时 提 出, 并 征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托 运 如 系 联 程 运 输, 还 应 征 得 有 关 承 运 人 的 同 意 6.5.2 小 动 物 及 其 容 器 和 食 物 在 符 合 下 述 运 输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旅 客 同 意 承 担 其 宠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可 能 出 现 伤 病 死 等 意 外 情 况 的 责 任, 则 其 宠 物 可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装 在 货 舱 或 非 托 运 行 李 装 在 客 舱 运 输 注 : 盲 人 和 耳 聋 旅 客 携 带 的 导 盲 犬 和 助 听 犬 采 用 的 特 殊 规 定 请 参 阅 6.3 中 说 明 6.5.3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必 须 是 健 康 无 害 干 净 无 异 味 的, 并 且 不 能 携 带 怀 孕 的 小 动 物 6.5.4 体 形 和 形 状 异 常 的 动 物 ( 例 如 野 生 动 物 等 ), 旅 客 不 能 随 身 携 带, 只 能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也 可 作 为 货 物 运 输 具 体 规 定 可 参 阅 货 物 运 输 业 务 手 册 特 种 货 物 运 输 的 有 关 规 定 6.5.5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应 在 旅 客 出 发 当 天 自 运 机 场 办 理 手 续, 并 不 得 迟 于 飞 机 起 飞 前 45 分 钟 6.5.6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小 动 物 的 运 输 条 件 6.5.6.1 运 输 文 件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小 动 物, 必 须 具 备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和 狂 犬 免 疫 证 明 6.5.6.2 包 装 要 求 小 动 物 必 须 装 在 适 合 其 特 性 的 坚 固 的 金 属 或 木 制 容 器 内, 并 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防 止 小 动 物 破 坏 逃 逸 和 接 触 到 容 器 外 面 的 旅 客 行 李 和 货 物 ; (2) 保 证 空 气 流 通, 不 致 使 动 物 窒 息 ; (3) 容 器 的 大 小 不 超 过 机 门 的 宽 度 和 高 度 ; (4) 能 方 便 给 小 动 物 喂 食 饮 水, 和 保 证 小 动 物 站 立 和 适 当 活 动 ; (5) 容 器 底 部 能 防 渗 漏, 以 防 止 粪 便 渗 溢, 以 免 污 染 飞 机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6.5.6.3 喂 食 与 活 动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5-1

托 运 小 动 物 的 旅 客 应 负 责 其 宠 物 在 全 旅 程 中 各 站 经 停 时 的 喂 食 饮 水 及 其 活 动 等 各 项 工 作 6.5.6.4 处 理 程 序 (1) 拴 挂 免 除 责 任 牌 注 : 旅 客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及 容 器 的 重 量, 不 得 计 算 在 旅 客 免 费 行 李 额 内 全 部 按 逾 重 行 李 计 收 运 费, 每 公 斤 费 率 为 按 普 通 成 人 直 达 经 济 舱 全 票 价 的 1.5% 涉 及 国 际 联 程 运 输 的 航 程 则 遵 循 国 际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2) 在 拍 发 旅 客 名 单 报 和 航 班 载 重 电 报 时, 应 将 旅 客 携 带 小 动 物 的 情 况 通 知 沿 途 各 站 : a 旅 客 名 单 电 报 : 在 旅 客 的 姓 名 后 面 注 明 所 携 带 的 小 动 物 所 装 的 舱 位, 装 在 货 舱 的 用 B 表 示 例 如 : 史 密 斯 先 生 携 带 的 狗 装 在 货 舱 内, 发 报 时 为 : SMITH J DOGB b 载 重 电 报 : 注 明 小 动 物 所 装 的 舱 位, 代 号 AVI 表 示 装 在 货 舱 例 如 :AVI3 表 示 装 在 货 舱 第 3 舱 内 的 动 物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5-2

6.6 外 交 信 袋 和 易 碎 物 品 6.6.1 外 交 信 使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6.6.1.1 外 交 信 袋 可 由 外 交 信 使 随 身 携 带, 自 行 保 管 如 果 外 交 信 使 要 求 将 外 交 信 袋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时, 也 可 以 办 理 对 该 外 交 信 袋, 南 航 只 承 担 一 般 托 运 行 李 或 一 般 自 理 行 李 的 责 任 6.6.1.2 外 交 信 使 随 身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较 多, 要 求 提 供 候 机 室 与 停 机 坪 之 间 的 地 面 运 输 时, 可 以 协 助 免 费 提 供 6.6.1.3 班 机 在 中 途 停 留 时, 如 外 交 信 使 要 求 留 在 机 上 照 管 其 外 交 信 袋, 可 以 在 机 上 留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条 件 下, 给 予 外 交 信 使 以 方 便 6.6.1.4 外 交 信 使 随 身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可 放 置 在 客 舱 内 自 己 座 位 前 的 下 面, 重 量 以 10 公 斤 为 限 并 以 不 妨 碍 其 他 旅 客 为 限, 否 则 应 按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处 理 6.6.1.5 外 交 信 使 所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和 其 他 行 李, 应 合 并 称 重, 在 超 过 免 费 行 李 额 部 分 按 逾 重 行 李 收 取 逾 重 行 李 费 6.6.1.6 如 外 交 信 使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需 要 占 用 座 位 时, 外 交 信 使 的 座 位 和 信 袋 占 用 的 座 位 应 尽 量 安 排 在 与 其 所 付 票 价 相 应 等 级 舱 位 的 第 一 排 座 位 外 交 信 使 的 座 位 不 要 安 排 在 放 置 外 交 信 袋 座 位 的 前 面 外 交 信 袋 如 购 买 了 座 位 票, 占 用 的 座 位 要 与 外 交 信 使 的 座 位 安 排 在 一 起 6.6.2 外 交 信 使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或 旅 客 自 理 行 李 需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6.6.2.1 外 交 信 使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或 其 他 旅 客 携 带 的 体 积 较 大 作 为 自 理 行 李 需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时, 旅 客 需 在 订 座 时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6.6.2.2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占 用 座 位 时, 无 论 是 否 拆 除 座 椅, 均 按 下 列 两 种 办 法 计 算 运 费, 收 取 较 高 者 : (1) 根 据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的 全 部 实 际 重 量, 按 逾 重 行 李 计 算 运 费 (2) 按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需 占 用 的 座 位 数, 以 运 输 起 讫 地 点 间 同 旅 客 本 人 座 位 等 级 相 同 的 客 票 票 价 计 算 应 付 的 费 用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6-2

6.6.2.3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占 用 每 一 座 位 的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75 公 斤, 行 李 的 体 积 不 超 过 40X60X100 厘 米 6.6.2.4 放 置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占 用 的 座 位, 无 免 费 行 李 额 6.6.2.5 占 用 座 位 的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应 拴 挂 自 理 行 李 牌 6.6.2.6 在 托 运 占 用 座 位 行 李 的 旅 客 客 票 上, 旅 客 姓 名 的 后 面 注 明 : 例 如 : PLUSSEAT(S) FOR BAGGAGE SMITH/C.J.MR PLUS ONE SEAT FOR BAGGAGE 6.6.2.7 旅 客 预 先 为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的 外 交 信 袋 或 自 理 行 李 购 买 的 客 票 或 逾 重 行 李 票, 在 旅 客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时, 对 旅 客 托 运 的 上 述 外 交 信 袋 及 自 理 行 李, 仍 应 进 行 复 秤, 并 核 实 所 计 收 的 费 用 是 否 正 确 然 后 撕 下 逾 重 行 李 票 有 关 航 段 的 运 输 联 或 客 票 有 关 航 段 的 乘 机 联 6.6.2.8 对 外 交 信 使 携 带 的 外 交 信 袋 或 旅 客 携 带 的 体 积 较 大 易 碎 或 贵 重 物 品 作 为 自 理 行 李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时, 应 在 旅 客 名 单 报 和 座 位 占 用 电 报 中 注 明 6.6.3 易 碎 物 品 6.6.3.1 旅 客 携 带 的 易 碎 物 品, 一 般 作 为 旅 客 的 自 理 行 李, 如 发 现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中 夹 带 有 易 碎 物 品, 应 请 旅 客 将 该 物 品 从 托 运 行 李 中 取 出 6.6.3.2 旅 客 在 客 舱 内 携 带 的 易 碎 物 品 可 以 放 置 在 旅 客 自 己 的 座 位 前 的 下 面, 在 不 妨 碍 其 他 旅 客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放 在 座 位 旁 边, 否 则 应 按 单 独 占 用 座 位 处 理 6.6.3.3 由 于 体 积 过 大 而 不 适 于 放 进 客 舱 的 易 碎 物 品, 只 有 旅 客 愿 意 自 己 承 担 运 输 责 任 时, 方 可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收 运 并 按 下 述 规 定 处 理 : (1) 拴 挂 免 除 责 任 行 李 牌, 在 相 应 栏 目 中 打 V, 并 由 旅 客 签 字 (2) 加 挂 易 碎 物 品 标 志 牌 或 粘 贴 易 碎 物 品 标 贴 (3) 搬 运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轻 拿 轻 放, 不 要 损 坏.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6-2

6.7 客 舱 内 限 制 携 带 物 品 的 运 输 6.7.1 从 航 空 安 全 的 角 度 出 发, 诸 如 体 育 运 动 用 品 的 刀 剑 等 管 制 刀 具 以 外 的 利 器 或 钝 器 应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装 入 货 舱 运 输 而 不 能 作 为 客 舱 行 李 带 入 客 舱 内 6.7.2 在 此 提 到 的 只 能 作 为 托 运 行 李 运 输 的 剑 ( 刀 ) 等 限 制 物 品 是 指 长 度 超 过 6 厘 米 的 剑 刀 ) 6.7.2.1 旅 客 托 运 的 小 数 目 的 剑 刀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内 部 包 装 规 定 ; 如 果 是 属 于 表 演 或 比 赛 用 剑, 数 目 较 多 的, 则 还 必 须 按 外 部 包 装 的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 (1) 内 部 包 装 要 求 : a 确 信 与 剑 ( 刀 ) 鞘 捆 扎 结 实, 不 会 分 离 ; b 有 配 鞘 的 剑 刀 应 用 布 类 等 织 品 将 每 一 剑 ( 刀 ) 单 独 包 扎 紧, 以 防 剑 锋 误 伤 工 作 人 员 和 损 坏 其 他 行 李 (2) 外 部 包 装 要 求 : 把 经 过 上 述 独 立 包 装 的 刀 或 剑 装 入 结 实 的 木 箱 或 铁 箱 内 (3) 包 装 规 格 限 制 : 每 一 箱 内 的 独 立 包 装 不 得 超 过 50 把, 并 且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25 公 斤 6.7.2.2 上 述 物 品 不 能 作 为 联 运 行 李 托 运, 即 使 是 在 由 同 一 承 运 人 运 输 当 天 经 停 的 航 班 上 也 不 接 受 此 类 物 品 的 运 输 6.7.2.3 发 电 通 知 到 达 站 值 机 和 行 李 查 询 部 门 6.7.3 禁 止 旅 客 携 带 剪 刀 小 刀 工 具 刀 等 利 器 或 钝 器 进 入 客 舱 内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7-1

6.8 声 明 价 值 6.8.1 旅 客 在 其 托 运 行 李 每 公 斤 价 值 超 过 50 元 人 民 币 ( 或 等 值 的 其 他 货 币 金 额 ) 时 可 以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6.8.1.1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1) 且 按 旅 客 所 声 明 价 值 中 超 限 部 分 的 5 收 取 声 明 价 值 的 附 加 费 ( 即 每 1000.00 元 人 民 币 收 取 5.00 元 )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以 元 为 单 位, 不 足 一 元 的, 按 一 元 计 收 计 算 公 式 为 :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 旅 客 的 声 明 价 值 (50 元 / 公 斤 X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重 量 )]X5 例 : 一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一 件 15 公 斤, 要 求 声 明 价 值 三 千 元, 按 上 列 公 式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则 为 : [3000 元 一 (50 元 / 公 斤 X 15 公 斤 )]X 5 =(3000-750)X5 =11.25 元 =12 元 (2) 旅 客 声 明 的 价 值 为 外 币 时, 应 按 当 日 银 行 公 布 的 买 入 价 折 成 人 民 币 价 值 (3)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只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承 运 的 航 段 和 与 本 公 司 有 特 别 协 议 的 其 他 承 运 人 承 运 的 航 段 (4) 如 果 旅 客 在 后 续 航 段 需 要 继 续 办 理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应 向 后 续 航 段 承 运 人 申 请 办 理 本 公 司 代 理 其 他 承 运 人 办 理 旅 客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均 按 各 有 关 代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办 理 (5) 如 旅 客 在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声 明 的 价 值 高 于 原 始 发 地 点 的 声 明 价 值, 应 补 收 自 这 一 中 途 分 程 地 点 至 最 后 目 的 地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6) 旅 客 所 携 带 或 托 运 的 小 动 物 ( 宠 物 ) 严 禁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7) 客 舱 行 李 ( 包 括 自 理 行 李 和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 不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6.8.2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限 额 6.8.2.1 任 何 托 运 行 李 的 声 明 价 值 均 不 能 超 过 行 李 本 身 的 实 际 价 值 6.8.2.2 任 何 旅 客 行 李 声 明 价 值 超 过 人 民 币 8000 元 ( 或 等 值 的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8-1

其 他 货 币 金 额 ), 不 接 受 承 运 6.8.3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逾 重 行 李 票 的 填 写 6.8.3.1 在 重 量 栏 内 填 旅 客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行 李 或 物 品 的 重 量 6.8.3.2 在 费 率 / 公 斤 栏 内 填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每 公 斤 逾 重 行 李 运 价 6.8.3. 3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栏 内 填 根 据 旅 客 声 明 价 值 应 向 旅 客 收 取 的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金 额, 并 立 刻 在 该 项 金 额 前 冠 以 货 币 代 号 当 该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逾 重 时, 则 分 别 填 开 逾 重 和 声 明 价 值 的 逾 重 行 李 票 6.8.3.4 其 他 各 栏 按 逾 重 行 李 票 填 写 的 规 定 办 理 6.8.4 运 送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注 意 事 项 6.8.4.1 必 须 与 旅 客 同 机 运 出 6.8.4.2 在 载 重 表 各 注 栏 内 注 明 件 数 重 量 行 李 牌 号 码 和 装 载 舱 位 6.8.4.3 值 机 与 装 卸 人 员 在 装 卸 机 单 上 要 特 别 标 明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件 数 和 舱 位, 严 格 做 好 交 接 手 续 6.8.4.4 在 行 李 上 挂 挂 普 通 行 李 牌 6.8.4.5 收 运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始 发 站 须 发 电 报 通 知 到 达 站 6.8.5 拍 发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电 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6.8.5.1 收 电 单 位 : 目 的 站 我 有 关 驻 外 办 事 处 ; 6.8.5.2 记 录 编 号 ; 6.8.5.3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代 号 ; 6.8.5.4 旅 客 姓 名 ; 6.8.5.5 航 班 号 飞 机 号 日 期 和 航 段 ; 6.8.5.6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型 号 颜 色 件 数 重 量 包 装 方 式 ; 6.8.5.7 行 李 牌 号 码 ; 6.8.5.8 声 明 价 值 金 额 ; 6.8.5.9 装 舱 位 置 ; 6.8.5.10 保 证 完 好 交 给 旅 客 例 : 旅 客 史 密 斯 由 广 州 乘 十 月 十 五 日 CZ3101 航 班 到 北 京,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一 件 小 皮 箱, 内 有 名 贵 大 衣, 声 明 价 值 人 民 币 4000.00 元, 行 李 牌 号 码 为 CZ321689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8-2

则 发 如 下 电 报 : QD PEKLNCA PEKAPCA PEKDDCZ.CANAPCZ151316OCT EXCESS VALUE BAG SMITH/J/MR CZ3101/15OCT CAN/PEK ONE LEATHER SUITCASE TYPE BN06XXX1/15KG TAG NO.CZ321689 DECLARED CNY4000.00 H/N5 ENSURE DELIVERY STP APCZ 代 号 注 释 :H/N:LOAD IN HOLD NUMBER 装 在 第 舱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8-3

6.9 行 李 的 装 卸 与 交 付 6.9.1 行 李 的 装 卸 工 作, 是 行 李 运 输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它 直 接 影 响 到 旅 客 运 输 的 服 务 质 量, 各 级 运 输 服 务 部 门 必 须 重 视 这 项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和 管 理, 提 高 该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6.9.2 装 卸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6.9.2.1 行 李 的 装 卸 须 严 格 做 到 轻 拿 轻 放, 大 不 压 小, 重 不 压 轻, 木 箱 不 压 纸 箱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允 许 摔 扔 和 坐 压 行 李, 严 禁 翻 看 偷 拿 行 李 内 的 物 品 6.9.2.2 装 卸 时, 如 发 生 或 发 现 行 李 破 损, 应 立 即 说 明 原 因 按 规 定 填 制 行 李 装 卸 事 故 签 证 ( 见 附 图 5),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出 港 行 李 发 生 或 发 现 破 损, 经 修 整 符 合 运 输 条 件 后 方 能 运 出 运 出 时, 应 发 报 通 知 行 李 目 的 站 或 及 有 关 转 运 站 6.9.2.3 雨 雪 天 作 业 时, 要 使 用 有 蓬 的 拖 车 或 用 盖 布 将 行 李 盖 好, 以 防 行 李 被 雨 雪 淋 湿 6.9.3 行 李 分 拣 6.9.3.1 按 行 李 的 到 达 站 分 拣 行 李 分 拣 后 的 行 李 应 整 齐 地 垛 码 在 行 李 拖 斗 车 或 集 装 箱 内, 并 与 客 运 值 机 柜 台 核 对 行 李 件 数 6.9.3.2 分 拣 时 发 现 行 李 牌 脱 落 的 处 理 : (1) 根 据 行 李 上 拴 挂 的 有 关 标 志, 如 团 体 行 李 牌 上 标 明 的 团 体 名 称, 确 定 行 李 的 目 的 地 ; (2) 通 知 客 运 值 机 柜 台, 根 据 行 李 上 的 旅 客 姓 名 地 址 标 贴 / 牌, 查 对 旅 客 名 单 报 或 舱 单 确 定 行 李 的 目 的 地 ; (3) 确 定 目 的 地 后 的 行 李, 应 拴 挂 速 运 行 李 牌 运 出, 并 发 报 通 知 行 李 的 目 的 站 ; (4) 无 法 确 定 目 的 地 的 行 李, 应 及 时 通 知 行 李 查 询 部 门, 将 行 李 暂 时 存 放 行 李 仓 库, 待 有 关 站 查 询 时 按 迟 运 行 李 处 理 6.9.3.3 使 用 集 装 箱 时, 应 该 根 据 载 重 结 算 部 门 的 通 知 在 航 班 起 飞 前 两 小 时 做 好 准 备 分 拣 前, 每 个 集 装 箱 都 先 要 挂 ( 贴 ) 好 标 明 航 班 号 和 目 的 站 的 集 装 箱 标 签 ; 集 装 箱 标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9-1

签 的 内 容 要 用 粗 笔 填 写 清 楚 6.9.4 行 李 装 机 6.9.4.1 根 据 行 李 装 机 单 上 所 列 明 的 航 班 号 机 号 到 达 站 行 李 的 件 数 和 装 载 舱 位, 准 确 装 机 ; 6.9.4.2 在 同 一 货 舱 内 装 载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到 达 站 的 行 李 时, 应 该 分 别 接 到 达 的 次 序 装 机, 不 得 混 装 ; 6.9.4.3 货 物 邮 件 行 李 装 载 在 同 一 货 舱 时, 应 先 装 货 邮 然 后 再 装 行 李, 不 允 许 货 邮 堵 塞 行 李, 以 免 影 响 行 李 卸 机 速 度 ; 6.9.4.4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旅 客 及 重 要 旅 客 的 行 李 应 最 后 装 机 并 放 置 靠 货 舱 门 口 位 置, 便 于 到 达 站 优 先 卸 下 交 付 给 旅 客 使 用 集 装 箱 ( 板 ) 时 应 尽 可 能 装 在 同 一 箱 ( 板 ), 在 行 李 多 的 时 候 可 单 独 装 箱 ( 板 ); 6.9.4.5 行 李 装 机 要 垛 码 整 齐, 装 机 后 应 系 好 网 带, 以 防 止 飞 行 过 程 中 行 李 滑 动 散 落,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和 舱 门 的 开 启 ; 6.9.4.6 行 李 装 机 工 作 应 在 航 班 规 定 起 飞 时 间 ( 关 机 门 时 间 ) 前 完 成 装 机 工 作 完 成 后, 装 卸 班 ( 组 ) 长 应 在 装 机 单 上 签 字, 保 证 装 机 工 作 符 合 装 机 单 要 求, 行 李 件 数 准 确 无 误, 物 件 完 整 无 损 6.9.4.7 如 不 能 按 装 机 单 指 定 的 舱 位 装 机 时, 立 即 通 知 载 重 结 算 部 门 进 行 调 整, 装 卸 人 员 不 得 自 行 变 更 装 机 舱 位 ( 行 李 装 机 原 则 上 要 求 有 载 重 结 算 部 门 负 责 该 航 班 配 载 任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场 进 行 监 装 ) 6.9.5 行 李 卸 机 6.9.5.1 行 李 卸 机 工 作 要 迅 速 安 全 根 据 卸 机 工 作 单 列 明 的 行 李 件 数 / 重 量 装 载 舱 位 和 航 班 预 计 到 达 时 间, 安 排 好 人 力 和 设 备 卸 机 时 可 根 据 行 李 数 量 的 多 少 采 取 一 次 卸 完 运 回 或 边 卸 边 运 的 办 法, 使 旅 客 能 及 时 提 到 行 李 全 部 行 李 必 须 在 班 机 到 达 后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卸 完 6.9.5.2 对 挂 有 头 等 舱 公 务 舱 和 / 或 重 要 旅 客 行 李 标 志 的 行 李, 优 先 卸 机, 卸 机 后 要 优 先 运 回 交 付 给 旅 客 6.9.5.3 卸 机 时 要 注 意 查 看 包 装 易 与 货 物 混 同 ( 如 用 纸 箱 木 箱 包 装 ) 的 行 李 上 的 行 李 标 贴 对 过 站 飞 机, 特 别 要 认 真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9-2

查 看 行 李 牌 上 的 到 达 站 名, 防 止 错 卸 漏 卸 6.9.5.4 与 卸 机 单 核 对 是 否 按 指 定 舱 位 卸 机, 所 卸 下 的 行 李 数 量 是 否 相 符, 由 装 卸 班 ( 组 ) 长 签 字 并 作 记 录 备 查 6.9.5.5 如 是 国 际 航 班 国 内 段 的 行 李 应 按 始 发 站 通 知 的 位 置 及 时 将 行 李 卸 送 到 国 内 进 港 行 李 厅 6.9.6 行 李 装 卸 设 备 行 李 装 卸 设 备 如 牵 引 车 拖 斗 车 集 装 箱 和 拖 盘 等, 须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保 证 能 按 时 使 用 拖 斗 车 和 拖 盘 的 挂 勾 和 固 定 装 置 要 完 整, 以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拖 斗 车 和 集 装 箱 要 经 常 保 持 整 洁, 集 装 箱 内 不 得 积 存 垃 圾 和 污 物, 以 免 污 损 行 李 6.9.7 行 李 交 付 6.9.7.1 飞 机 到 站 后, 行 李 的 交 付 时 间 : 行 李 在 飞 机 到 达 后 20 分 钟 内 开 始 交 付 给 旅 客, 全 部 行 李 在 60 分 钟 内 交 付 给 旅 客 6.9.7.2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管 理, 尽 量 缩 短 行 李 的 交 付 时 间, 凡 超 过 上 述 时 限 应 按 差 错 登 记 上 报 6.9.7.3 旅 客 到 达 托 运 行 李 的 目 的 地 机 场 后, 应 立 即 领 取 行 李 6.9.7.4 到 达 旅 客 凭 行 李 领 取 联 提 取 托 运 行 李 行 李 发 放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旅 客 领 取 行 李 后, 离 开 出 口 前, 应 认 真 查 验 核 对 旅 客 的 行 李 领 取 联 与 行 李 上 的 行 李 牌 号 码 是 否 相 符 6.9.7.5 如 果 行 李 牌 脱 落, 而 且 对 旅 客 所 提 取 行 李 有 疑 问 时, 南 航 有 权 要 求 旅 客 交 验 客 票 及 行 李 票 和 行 李 领 取 联 6.9.7.6 旅 客 遗 失 领 取 行 李 联, 应 请 旅 客 交 验 客 票 行 李 票 以 及 有 关 证 件 或 其 他 必 要 的 证 明 ( 如 行 李 箱 钥 匙 或 密 码, 以 及 提 供 行 李 内 物 信 息 ) 经 核 查 无 误 后 可 以 交 付 并 作 记 录 备 查 6.9.7.7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发 生 遗 失, 或 者 在 领 取 时 发 现 行 李 破 损 短 缺, 应 立 即 提 出 异 议, 并 由 旅 客 本 人 与 行 李 查 询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填 写 运 输 事 故 记 录, 然 后 按 第 7 章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9-3

行 李 不 正 常 运 输 中 的 有 关 章 节 的 规 定 处 理 6.9.7.8 旅 客 在 航 班 到 达 后 当 日 内 提 取 行 李, 不 收 保 管 费 否 则, 自 航 班 到 达 次 日 开 始, 收 取 保 管 费 6.9.7.9 对 于 旅 客 行 李 中 的 易 腐 物 品, 南 航 有 权 在 行 李 到 达 24 小 时 后 予 以 处 理 6.9.7.10 旅 客 在 领 取 行 李 当 时, 如 果 没 有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即 认 为 该 行 李 已 经 按 运 输 合 同 完 好 交 付 6.9.7.11 本 公 司 有 权 在 到 达 站 查 验 旅 客 的 逾 重 行 李 票, 如 有 未 交 逾 重 行 李 费 者, 应 尽 可 能 补 收 所 欠 逾 重 行 李 费, 并 填 开 逾 重 行 李 票 6.9.8 航 班 延 误 在 中 途 站 过 夜 时, 根 据 旅 客 的 要 求, 可 以 将 托 运 行 李 暂 时 交 还 给 旅 客, 并 向 旅 客 收 回 行 李 领 取 联 ; 待 旅 客 交 还 行 李 时, 再 重 新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行 李 重 新 秤 重, 并 重 新 拴 挂 行 李 牌 具 体 要 求 请 参 6.11.2 的 规 定.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9-4

6.10 违 章 夹 带 物 品 和 违 章 行 李 的 处 理 6.10.1 凡 旅 客 的 托 运 行 李 自 理 行 李 和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中, 夹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限 制 携 带 物 品 或 危 险 物 品, 其 整 件 行 李 称 为 违 章 行 李 对 夹 带 上 述 物 品 的 违 章 行 李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6.10.1.1 在 始 发 站 发 现 应 拒 绝 承 运 ; 如 已 承 运 的 应 取 消 运 输, 或 将 夹 带 物 品 取 出 后 再 运 输 已 收 逾 重 行 李 费 不 退 6.10.1.2 在 经 停 站 发 现 则 立 即 停 运, 已 收 的 运 费 不 退 6.10.1.3 对 违 章 行 李 中 夹 带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禁 运 物 品 限 制 携 带 物 品 或 危 险 物 品, 交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6.10.1.4 夹 带 物 品 和 违 章 行 李 或 有 其 他 可 疑 的 情 况, 一 律 交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6.10.1.5 对 于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处 理, 要 提 高 警 惕, 防 止 因 处 理 不 当 而 造 成 事 故 必 要 时, 还 应 请 具 有 这 方 面 知 识 的 或 专 业 人 员 在 场 指 导 6.10.1.6 因 违 章 行 李 造 成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旅 客 货 物 邮 件 的 损 失 时, 应 由 托 运 违 章 行 李 的 旅 客 负 责.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0-1

6.11 行 李 的 退 运 和 变 更 6.11.1 行 李 的 退 运 6.11.1.1 旅 客 在 始 发 站 要 求 退 运 行 李, 须 在 行 李 装 机 前 提 出 如 果 旅 客 临 时 退 票, 则 必 须 同 时 退 还 已 托 运 的 行 李 以 上 均 退 还 已 收 的 行 李 运 费 6.11.1.2 旅 客 在 中 途 站 要 求 退 运, 已 收 的 行 李 运 费 不 退 但 如 旅 客 系 因 病 退 票 或 由 于 南 航 原 因 造 成 的 旅 客 非 自 愿 退 票, 则 可 以 从 已 收 取 的 行 李 运 费 中 扣 除 已 使 用 航 段 的 行 李 运 费 后 退 还 余 额 6.11.1.3 退 还 行 李 运 费 时, 收 回 原 逾 重 行 李 费 收 据, 另 填 开 退 款 单 给 旅 客 6.11.1.4 旅 客 退 运 行 李, 其 支 付 手 续 按 6.9 的 规 定 办 理 6.11.2 中 途 站 提 取 行 李 的 处 理 6.11.2.1 航 班 在 中 途 站 过 夜, 旅 客 要 求 提 取 行 李, 可 将 行 李 交 给 旅 客 并 收 回 旅 客 的 行 李 领 取 联 ; 其 它 交 付 手 续 按 6.9.7 规 定 办 理 6.11.2.2 旅 客 再 交 回 行 李 时, 则 重 新 办 理 行 李 托 运 手 续, 行 李 重 新 秤 重, 并 重 新 拴 挂 行 李 牌 6.11.2.3 行 李 重 新 秤 重 时, 如 重 量 有 变 动, 须 在 有 关 的 业 务 文 件 上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 重 量 增 加 超 过 免 费 行 李 额 或 超 过 原 付 费 重 量 时, 补 收 该 站 至 到 达 站 的 逾 重 行 李 费 或 原 付 费 的 差 额 部 分 ; 重 量 减 少 的, 已 付 逾 重 费 的 差 额 不 退 6.11.3 航 班 中 断 时 对 行 李 的 处 理 6.11.3.1 如 果 安 排 旅 客 改 乘 其 它 班 机, 行 李 的 运 输 应 随 旅 客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 并 可 重 新 计 算 行 李 运 费, 多 退 少 不 补 6.11.3.2 如 果 旅 客 改 乘 地 面 运 输 工 具, 行 李 交 还 旅 客 ( 按 6.9 的 规 定 办 理 ) 已 收 取 行 李 运 费 的, 退 还 未 使 用 航 段 的 运 费 6.11.4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处 理 6.11.4.1 已 办 理 声 明 价 值 的 行 李 退 运 或 变 更 时, 已 交 的 行 李 运 费 按 6.11.2.3 规 定 办 理 已 交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在 始 发 站 予 以 退 还 在 中 途 站 不 论 是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一 律 不 退 还 6.11.4.2 退 还 声 明 价 值 行 李 的 运 费 时, 按 上 述 6.11.1.3 规 定 办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1-1

理 6.11.4.3 在 始 发 站 退 还 声 明 价 值 附 加 费 时, 收 回 原 收 据, 另 填 开 退 款 单 交 旅 客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1-2

6.12 行 李 的 安 全 6.12.1 行 李 的 安 全 要 求 6.12.1.1 所 有 旅 客 手 提 行 李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检 查 ( 国 务 院 规 定 免 检 的 除 外 ) 拒 绝 接 受 安 全 检 查 的, 不 准 登 机, 造 成 的 损 失 旅 客 自 负 6.12.1.2 对 已 经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而 未 登 机 的 旅 客 的 行 李, 不 得 装 入 或 者 留 在 航 空 器 内 6.12.1.3 旅 客 在 航 空 器 飞 行 中 途 中 止 旅 行 时, 必 须 将 其 行 李 卸 下 6.12.2 在 任 何 时 候 保 护 旅 客 托 运 行 李 免 于 被 偷 窃 是 航 空 公 司 的 责 任, 航 班 运 行 全 过 程, 必 须 对 交 付 运 输 的 行 李 予 以 监 管, 这 种 监 管 应 从 旅 客 完 成 托 运 手 续 起 至 旅 客 领 取 托 运 行 李 止 6.12.2.1 行 李 邮 件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并 挂 有 安 检 标 志 牌 6.12.2.2 托 运 行 李 应 尽 量 装 载 在 与 旅 客 乘 坐 的 同 一 班 机 上 随 机 运 至 目 的 地 如 关 舱 门 时 旅 客 人 数 不 齐, 而 未 到 旅 客 有 托 运 行 李, 值 机 人 员 应 将 该 旅 客 滞 留 机 上 的 行 李 搬 离 飞 机 后, 方 可 放 行 飞 机 6.12.2.3 行 李 邮 件 的 装 卸 及 地 面 运 输 过 程 应 安 排 监 装 监 卸 人 员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控 6.12.2.4 飞 机 不 能 按 时 起 飞, 旅 客 下 机 回 隔 离 区 侯 机 时, 贵 重 手 提 行 李 应 随 旅 客 带 下 飞 机 货 舱 内 的 托 运 行 李 由 监 装 监 卸 人 员 监 管 6.12.2.5 过 夜 飞 机 存 放 的 行 李 邮 件 和 货 物 应 由 监 护 人 员 监 管 6.12.2.6 无 人 认 领 的 行 李 邮 件 和 货 物 应 归 仓 管 理, 如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南 航 可 按 照 无 法 交 付 行 李 邮 件 和 货 物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6.12.2.7 旅 客 行 李 的 监 管 应 保 证 行 李 随 旅 客 按 期 运 达 目 的 地, 并 且 在 旅 客 提 取 时, 行 李 的 包 装 件 数 等 情 况 与 旅 客 交 运 时 同 公 司 约 定 的 条 件 相 一 致 6.12.2.8 公 司 承 运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李 遗 失, 如 确 定 为 公 司 责 任 应 予 以 赔 偿 旅 客 申 报 行 李 遗 失, 行 李 查 询 员 应 予 以 记 录, 并 按 行 李 遗 失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确 认 该 行 李 未 运 达 目 的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2-1

地, 行 李 查 询 员 应 与 行 李 运 输 始 发 站 运 输 服 务 部 门 交 涉 查 询 非 属 公 司 责 任 也 应 协 助 旅 客 交 涉 相 关 事 宜 2006/02/27 地 面 服 务 保 障 手 册 / 国 内 业 务 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