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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令 公 告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 冬 字 第 四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錄 修 正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運 動 場 舍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三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門 禁 管 理 要 點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臺 中 市 政 府 專 門 圖 書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鑰 匙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五 本 市 98 年 度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一 訂 定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汙 染 整 治 基 金 約 用 人 員 約 用 要 點 一 三 公 告 本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5-1 地 號 等 土 地 編 定 為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一 六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辦 理 臺 中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協 議 價 購 暨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開 會 通 知 及 會 議 紀 錄 無 法 送 達 一 九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為 清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之 登 記 名 義 人 姓 名 名 稱 或 住 址 記 載 不 全 或 不 符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應 受 送 達 人 其 送 達 住 址 不 明 或 遷 徙 無 法 送 達 二 二 公 告 胡 中 興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開 業 登 記 二 三 公 告 吳 靜 宜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開 業 登 記 二 三 公 告 詹 吳 博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加 註 延 長 有 效 期 限 登 記 二 四 公 告 林 蕙 潔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二 五 本 公 報 每 月 十 五 及 三 十 日 發 行 ( 遇 例 假 日 順 延 一 天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出 刊 臺 中 市 政 府 法 制 處 編 輯 發 行

公 公 告 許 鏸 文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二 五 公 告 陳 元 宏 及 廖 光 奇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地 址 及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二 六 公 告 蔡 崇 欽 君 註 銷 地 政 士 開 業 登 記 二 七 告 公 告 解 除 本 市 東 區 振 興 段 8 19 等 二 筆 地 號 土 壤 汙 染 控 制 場 址 之 列 管 及 土 壤 汙 染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二 八 附 錄 99 年 10 月 份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名 單 二 八

政 令 教 育 臺 中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教 體 字 第 0990298517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檢 送 修 正 後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運 動 場 舍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全 文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本 府 法 制 處 99 年 10 月 4 日 府 法 規 字 第 0990281591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成 功 國 民 小 學 等 副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等 ( 均 含 附 件 )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處 ( 局 ) 主 管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運 動 場 舍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善 用 所 屬 運 動 場 舍,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增 進 市 民 身 心 健 康, 培 養 優 秀 選 手,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運 動 場 舍 為 本 府 所 屬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房 舍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三 本 府 所 屬 運 動 場 舍 應 辦 理 公 開 招 標 委 託 管 理, 無 人 得 標 時, 得 交 由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管 理 或 委 託 下 列 團 體 代 管 : ( 一 ) 臺 中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體 育 會 或 其 所 屬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 二 ) 本 市 各 區 體 育 會 ( 三 ) 本 市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限 社 區 簡 易 運 動 場 地 ) ( 四 ) 本 市 其 他 登 記 有 案 之 體 育 團 體 四 各 代 管 團 體 得 依 事 實 需 要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僱 用 出 納 會 計 總 務 及 管 理 人 3

員, 以 有 效 管 理 運 動 場 舍 五 各 代 管 團 體 應 受 本 府 之 監 督, 如 違 反 委 託 代 管 契 約, 本 府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本 府 得 終 止 委 託 代 管 六 各 運 動 場 舍 提 供 使 用 時, 應 收 取 管 理 維 護 費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本 府 所 舉 辦 之 比 賽 或 體 育 性 活 動 但 夜 間 使 用 場 地, 應 收 取 電 費 ( 二 ) 獲 選 本 市 全 國 運 動 會 或 全 民 運 動 會 代 表 隊 之 選 手 與 教 練, 自 獲 選 日 起 一 年, 得 免 費 使 用 與 各 獲 選 代 表 同 類 性 質 之 場 地 ( 三 )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或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四 ) 公 園 社 區 內 簡 易 開 放 性 運 動 場 七 各 運 動 場 舍 經 費 之 收 支 由 代 管 團 體 自 行 負 責 盈 虧, 其 收 入 應 支 用 於 維 護 管 理 場 舍 之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維 護 費 水 電 費 人 事 費 等, 年 度 如 有 結 餘, 三 分 之 二 由 代 管 團 體 作 為 推 展 相 關 運 動 之 用, 三 分 之 一 繳 回 市 庫 前 項 收 入 不 得 支 用 於 與 場 舍 維 護 管 理 非 直 接 必 須 項 目 第 一 項 所 稱 人 事 費,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逾 本 府 約 僱 人 員 五 等 薪 資 八 各 收 費 運 動 場 舍 代 管 之 收 入 均 應 掣 給 收 據, 並 設 專 戶 儲 存, 其 支 出 憑 證 應 比 照 行 政 院 頒 支 出 憑 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且 按 年 度 記 帳 及 編 製 收 支 報 表, 並 由 會 計 師 辦 理 查 核, 本 府 得 隨 時 派 員 抽 查, 代 管 團 體 應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辦 理 結 算,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查 核 報 告 應 於 次 年 二 月 底 前 陳 報 本 府 備 查, 所 有 收 支 憑 證 由 代 管 團 體 保 管 十 年 因 故 終 止 代 管 者, 應 於 契 約 終 止 六 十 日 內 將 會 計 師 查 核 後 之 收 支 表 報 本 府 備 查, 其 原 始 憑 證 之 保 管 亦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九 各 代 管 團 體 對 代 管 場 舍 各 項 設 備, 非 經 本 府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增 減 十 代 管 團 體 對 場 舍 安 全 防 護 應 設 置 適 當 警 告 標 示, 並 依 規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十 一 各 運 動 場 舍 設 備 之 改 善 及 整 修, 各 代 管 團 體 得 報 請 本 府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十 二 代 管 團 體 應 依 場 舍 性 質 自 行 訂 定 管 理 規 定, 包 含 用 人 計 畫 開 放 對 象 開 放 時 間 收 費 標 準 使 用 者 注 意 事 項 等, 並 製 作 標 牌, 標 示 受 理 申 訴 之 機 關 單 位 及 電 話, 報 本 府 核 定 後 施 行 十 三 代 管 團 體 應 與 本 府 訂 立 委 託 管 理 契 約 書, 並 由 本 府 每 年 辦 理 評 鑑, 作 4

為 公 開 招 標 無 人 得 標 時, 繼 續 委 託 管 理 之 參 據 前 項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行 政 臺 中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行 廳 字 第 0990317727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門 禁 管 理 要 點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臺 中 市 政 府 專 門 圖 書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鑰 匙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府 99 年 8 月 20 日 府 法 規 字 第 0990233301 號 函 暨 99 年 10 月 4 日 府 法 規 字 第 0990281591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旨 揭 條 文 各 一 份 正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等 副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行 政 處 處 長 室 等 ( 均 含 附 件 )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處 ( 局 ) 主 管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門 禁 管 理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維 護 本 府 員 工 洽 公 民 眾 及 市 政 大 樓 安 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出 入 口 開 放 時 間 如 下 : 5

( 一 ) 東 側 靠 文 心 路 大 門 : 週 一 至 週 五, 七 時 至 十 八 時 ( 二 ) 西 側 靠 惠 中 路 大 門 : 全 天 開 放 ( 三 ) 挑 高 門 廳 側 門 : 週 一 至 週 五, 七 時 至 二 十 二 時 ( 四 ) 地 下 停 車 場 : 由 本 府 交 通 處 訂 定 管 制 規 定 三 非 上 班 時 間 出 入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本 府 員 工 配 戴 員 工 識 別 證 以 資 識 別, 非 本 府 員 工 則 由 業 務 單 位 先 行 知 會 駐 警 人 員, 並 確 實 於 員 工 出 入 登 記 簿 內 登 記, 由 警 衛 隊 執 勤 隊 員 核 對 無 誤 後 始 得 放 行 ( 二 ) 本 府 員 工 週 一 至 週 五 因 業 務 需 要 加 班 時, 應 於 當 日 下 班 前 以 科 為 單 位 將 加 班 人 員 名 單, 送 警 衛 隊 備 查, 加 班 人 員 離 開 時 應 知 會 警 衛 隊 ( 三 ) 本 府 各 單 位 應 落 實 門 禁 管 理, 並 要 求 所 屬 同 仁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值 班 或 留 守 最 後 離 開 人 員 應 嚴 格 執 行 門 禁 管 制 ( 四 ) 除 業 務 實 際 留 宿 需 要 並 由 權 責 業 務 單 位 先 行 通 知 駐 警 人 員 外, 其 餘 人 員 均 不 得 留 宿 於 本 大 樓 內 ( 五 ) 本 府 各 單 位 如 經 駐 警 隊 夜 間 巡 邏 時 發 現 門 窗 未 依 規 定 關 妥 者, 除 當 場 由 警 衛 隊 代 為 關 妥 上 鎖 及 貼 單 告 示, 並 由 本 府 行 政 處 通 知 改 善 四 外 包 送 貨 及 施 工 人 員 出 入 管 理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外 包 廠 商 指 派 在 市 政 大 樓 內 之 工 作 人 員, 各 主 管 單 位 應 將 工 作 人 員 造 冊 送 警 衛 隊 備 查, 施 工 廠 商 應 至 駐 警 人 員 值 班 台 換 工 作 證, 長 期 工 作 人 員 並 應 繳 交 照 片 造 冊 辦 理 工 作 證 ( 二 ) 送 貨 車 輛 應 先 至 停 車 場 之 崗 哨 辦 理 臨 時 停 車 證, 進 入 地 下 停 車 場 應 將 臨 時 停 車 證 放 置 於 車 上 檔 風 玻 璃 內 以 利 查 核 ; 貨 車 進 卸 貨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進 場 卸 貨 停 車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 三 ) 如 有 緊 急 情 形 須 由 叫 貨 單 位 承 辦 人 引 導 進 場, 並 在 臨 時 停 車 證 上 簽 名 負 責 ( 四 ) 施 工 人 員 應 由 本 府 主 辦 單 位 事 先 將 施 工 人 員 名 冊 預 定 施 工 時 間 地 點 送 交 警 衛 隊 備 查 ; 施 工 人 員 於 管 制 時 間 內 一 律 由 西 側 大 門 進 出, 由 西 側 大 門 執 勤 人 員 核 對 名 冊 無 誤 後 始 得 進 入 ; 若 非 名 冊 內 人 員, 除 提 出 其 他 強 力 證 明 外, 一 律 不 准 進 入 ; 各 局 處 之 業 務 承 辦 或 6

留 守 人 員 應 於 施 工 現 場 監 督, 以 利 聯 繫 及 維 護 安 全 ( 五 ) 車 輛 出 入 管 理, 應 依 本 府 交 通 處 訂 定 管 制 規 定 辦 理 五 物 品 攜 出 入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府 各 出 入 口 之 駐 警 人 員 對 攜 出 物 品 得 檢 視 查 驗 ( 二 ) 各 機 關 承 購 大 型 物 件 及 包 裝 物 品 進 入 市 政 大 樓 時, 應 先 知 會 警 衛 隊 ( 三 ) 影 響 安 全 及 危 險 之 違 禁 物, 如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一 律 禁 止 攜 入, 如 有 攜 入 者, 依 法 辦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充 分 運 用 市 政 大 樓 各 會 議 室, 並 妥 善 管 理 維 護,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會 議 室, 係 指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三 樓 301 302 室 四 樓 401 室 集 會 堂, 六 樓 601 室 八 樓 801 室 九 樓 市 政 會 議 室 首 長 簡 報 室 十 樓 1001 室 之 會 議 空 間 三 會 議 室 之 管 理 單 位 為 本 府 行 政 處 四 會 議 室 除 經 本 府 專 案 核 准 者 外, 以 提 供 本 府 進 駐 各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研 討 會 講 習 或 其 他 經 核 准 之 聚 會 五 各 單 位 申 請 會 議 室, 應 利 用 本 府 會 議 室 借 用 系 統 進 行 登 錄 借 用, 並 採 先 登 記 先 使 用 之 原 則 辦 理 但 遇 特 殊 情 形 本 府 行 政 處 得 於 各 單 位 登 錄 使 用 日 一 日 前 註 銷 並 優 先 調 用 六 登 錄 借 用 時 間 後, 應 按 登 錄 時 間 如 期 使 用 會 議 室, 如 有 異 動 或 取 消 情 形 者, 應 隨 時 更 正 七 借 用 單 位 使 用 會 議 室 前, 應 知 會 管 理 單 位 所 須 使 用 之 設 備 並 愛 惜 公 物, 使 用 後 應 立 即 復 原 狀 及 清 潔 場 地 八 為 提 昇 會 議 室 使 用 率 及 維 護 會 議 室 使 用 秩 序, 本 府 行 政 處 將 不 定 期 對 市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實 施 使 用 現 況 抽 查, 如 有 違 反 第 六 點 第 七 點 之 規 定 或 其 他 有 違 公 平 使 用 原 則 者, 由 人 事 單 位 依 規 議 處 7

臺 中 市 政 府 專 門 圖 書 館 使 用 管 理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加 強 本 府 專 門 圖 書 館 ( 以 下 簡 稱 本 館 ) 之 使 用 管 理, 並 依 圖 書 館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館 專 供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員 工 使 用 但 經 本 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館 採 開 架 式 管 理, 開 放 時 間 為 除 國 定 假 日 外,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間 三 閱 覽 人 入 館 時, 應 先 出 示 本 府 服 務 證 件 或 自 然 人 憑 證, 並 將 個 人 物 品 置 放 於 置 物 櫃, 但 貴 重 財 物 應 自 行 保 管 ; 閱 覽 人 離 館 時, 應 至 服 務 台 主 動 出 示 所 攜 書 籍 物 品, 以 供 查 檢 四 閱 覽 人 應 保 持 館 內 清 潔 與 安 靜, 並 禁 止 下 列 行 為 : ( 一 ) 飲 食 吸 煙 赤 腳 躺 臥 睡 覺 喧 嘩 談 笑 或 其 他 妨 礙 他 人 之 不 當 行 為 ( 二 ) 於 查 詢 區 瀏 覽 色 情 網 站 上 聊 天 網 站 玩 電 腦 遊 戲 或 網 路 交 易 商 品 等 不 當 或 不 法 利 用 網 路 行 為 五 閱 覽 人 對 本 館 典 藏 資 料 及 器 材 設 備, 不 得 擅 自 攜 出 六 閱 覽 人 如 需 影 印 或 列 卬 報 表, 以 本 館 所 藏 資 料 或 以 公 務 使 用 為 限 ; 除 應 避 免 損 壞 原 件 外, 並 應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七 借 閱 館 藏 應 由 借 閱 人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親 自 憑 證 辦 理 借 閱 手 續 八 本 館 館 藏 借 出 期 限 與 冊 數 上 限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圖 書 借 閱 期 限 為 三 十 天, 借 閱 冊 數 為 十 冊 ( 二 ) 未 裝 訂 之 過 期 期 刊 及 研 究 報 告, 借 閱 期 限 為 七 天, 借 閱 冊 數 為 五 冊 九 下 列 館 藏 限 內 閱, 但 因 特 殊 公 務 需 求, 得 檢 附 該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證 明, 於 閉 館 前 半 小 時 借 出, 並 應 於 隔 日 開 館 後 半 小 時 內 歸 還 : ( 一 ) 當 期 期 刊 統 計 報 表 未 裝 訂 公 報, 合 計 以 五 冊 為 限 ( 二 ) 參 考 書 地 圖 集 裝 訂 期 刊 新 聞 剪 報 資 料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及 都 市 計 畫 圖 議 事 錄 公 報 合 訂 本 預 算 書 及 統 計 資 料 等 政 府 出 版 品, 合 計 以 五 冊 為 限 十 本 館 多 媒 體 使 用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僅 限 播 放 本 館 提 供 之 多 媒 體 資 料 ( 二 ) 每 人 單 次 以 借 二 片 為 上 限, 換 片 以 一 次 為 限 ( 三 ) 資 料 使 用 完 畢, 應 送 流 通 櫃 台 點 收 8

十 一 本 館 提 供 預 約 登 記 服 務, 預 約 人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兩 日 內 辦 理 借 閱 手 續, 逾 期 取 消 該 預 約 資 格 十 二 借 閱 期 限 屆 滿, 除 他 人 已 辦 理 預 約 登 記 外, 可 續 借 一 次 十 三 本 府 員 工 離 職 前, 應 先 歸 還 借 閱 館 藏 後 始 得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十 四 本 館 因 進 行 館 藏 清 查 編 目 裝 訂 或 其 他 必 要 原 因, 得 通 知 借 閱 人 限 期 歸 還 所 借 館 藏 十 五 研 究 小 間 採 預 約 制, 借 用 期 以 二 週 為 限 十 六 使 用 本 館 館 藏, 如 有 塗 註 污 損 破 壞 或 遺 失 等 情 事, 借 閱 人 應 恢 復 原 狀, 或 按 該 館 藏 原 價 賠 償 ; 無 訂 價 或 無 法 價 購 之 館 藏 出 版 品, 書 籍 以 每 頁 新 臺 幣 二 元 計 價 賠 償, 其 他 館 藏 依 本 府 訪 價 後 之 價 格 賠 償 十 七 借 閱 館 藏 逾 期 未 歸 還 者, 不 得 再 借 ; 逾 期 催 書 二 次 仍 不 歸 還 者, 視 同 遺 失 處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大 樓 鑰 匙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維 護 市 政 大 樓 門 禁 安 全,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管 理 單 位 為 本 府 行 政 處, 並 保 管 所 有 備 份 鑰 匙 三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之 鑰 匙, 依 其 可 開 啟 範 圍, 分 為 下 列 四 層 : ( 一 ) 第 一 層 鑰 匙 : 只 可 開 啟 單 一 房 門 ( 二 ) 第 二 層 鑰 匙 : 可 開 啟 各 該 單 位 所 有 房 門 或 特 定 類 型 用 途 的 區 域 ( 如 會 議 室 集 會 室 員 工 餐 廳 通 訊 設 備 供 電 設 備 環 控 設 備 水 電 設 備 管 道 間 停 車 場 司 機 休 息 室 樓 梯 / 梯 廳 管 制 區 及 一 般 樓 梯 / 梯 廳 等 ) ( 三 ) 第 三 層 鑰 匙 : 可 開 啟 本 府 數 個 樓 層 全 部 房 門 或 數 個 特 殊 類 型 用 途 的 區 域 ( 如 員 工 設 施 區 機 房 區 運 務 部 清 潔 / 茶 水 / 儲 藏 室 特 殊 安 全 空 間 樓 梯 / 梯 廳 及 走 廊 區 等 ) ( 四 ) 第 四 層 鑰 匙 : 可 開 啟 本 府 各 樓 層 全 部 房 門 四 各 層 鑰 匙 之 分 配 使 用 對 象 如 下 : ( 一 ) 第 一 層 鑰 匙 :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各 使 用 單 位 指 定 之 管 理 人 員 ( 二 ) 第 二 層 鑰 匙 :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各 該 單 位 指 定 之 管 理 人 員 9

( 三 ) 第 三 層 鑰 匙 : 本 府 行 政 處 廳 舍 管 理 科 科 長 行 政 處 鑰 匙 管 理 人 員 ( 四 ) 第 四 層 鑰 匙 : 秘 書 長 市 府 警 備 隊 中 央 監 控 室 值 日 人 員 五 各 層 鑰 匙 之 使 用 人 應 負 保 管 責 任,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不 得 任 意 出 借 使 用 但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不 得 複 製 鑰 匙 但 經 本 府 行 政 處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因 人 事 異 動, 職 務 交 接 時, 應 確 實 將 鑰 匙 點 交 並 製 作 點 接 清 冊 ( 四 ) 其 他 應 遵 守 之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六 違 反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 一 ) 遺 失 鑰 匙 者, 應 賠 償 原 廠 空 白 鑰 匙 及 打 製 之 相 關 費 用, 並 簽 立 切 結 書 ( 二 ) 違 反 第 五 點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者, 簽 報 主 管 單 位 議 處 ( 三 ) 因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損 壞 鑰 匙 鎖 心 或 使 門 鎖 無 法 正 常 作 用 者, 應 賠 償 鑰 匙 鎖 心 之 修 復 費 用 主 計 臺 中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主 決 字 第 0990310260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本 市 98 年 度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業 經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10 次 定 期 會 議 審 議 完 畢, 檢 送 大 會 議 決 情 形 1 份,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臺 中 市 議 會 99 年 10 月 22 日 中 市 議 議 字 第 0990002019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等 10

臺 中 市 議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中 市 議 議 字 第 0990002019 號 附 件 : 如 說 明 二 主 旨 : 本 市 98 年 度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業 經 本 會 第 16 屆 第 10 次 定 期 會 審 議 完 畢, 復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貴 室 99.07.23 審 中 市 一 字 第 0990001573 號 函 二 檢 附 本 市 98 年 度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大 會 議 決 情 形 各 乙 份 正 本 :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臺 中 市 審 計 室 臺 中 市 政 府 副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等 議 長 張 宏 年 臺 中 市 98 年 度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大 會 議 決 情 形 歲 入 歲 出 : 通 過 附 帶 議 決 : 1. 有 關 新 市 政 中 心 工 程 延 宕 有 無 行 政 疏 失, 請 查 明 追 究 責 任 並 移 送 相 關 單 位 2. 市 府 許 多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推 行 不 力, 造 成 市 民 對 政 府 施 政 信 賴 度 滑 落, 請 審 計 機 關 督 促 市 府 改 善 3. 本 市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工 程 HDPE 管 統 一 單 價 偏 高, 請 市 府 根 據 市 場 行 情 適 時 修 正 預 算 單 價 4. 請 市 府 加 強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5. 請 市 府 於 99 年 度 落 實 用 電 負 成 長 並 研 擬 具 體 措 施 ; 針 對 耗 能 電 器, 應 汰 舊 換 新 6. 針 對 已 屆 時 效 消 滅 之 行 政 罰 鍰, 市 府 應 主 動 註 銷 7.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化 北 屯 線 之 前 置 作 業 進 度 落 後, 請 市 府 研 擬 趕 上 進 度 之 計 畫, 以 期 105 年 能 完 工 通 車 11

98 年 度 臺 中 市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審 核 報 告 大 會 議 決 情 形 一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教 人 員 輔 購 住 宅 委 員 會 : 通 過 二 臺 中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基 金 : 通 過 三 臺 中 市 管 線 工 程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基 金 : 通 過 附 帶 議 決 : 1.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基 金 程 序 未 落 實, 以 致 成 效 不 彰, 未 達 市 民 要 求 標 準, 如 封 層 管 控 不 佳, 短 期 內 重 複 封 層, 造 成 道 路 品 質 不 良 ; 另 發 包 及 施 工 時 程 落 差 嚴 重, 影 響 執 行 效 率, 市 府 應 嚴 加 考 核 管 控, 謀 求 改 善, 以 免 產 生 民 怨 2. 統 一 挖 補 須 補 核 發 路 證 案 件 共 計 485 件, 應 收 暫 繳 款 5,672,996 元, 請 市 府 於 縣 市 合 併 前 辦 理 完 成 ; 有 關 已 申 請 案 件 延 宕 經 年 未 獲 許 可, 係 因 電 腦 系 統 非 高 容 量 之 規 劃, 及 無 管 控 案 件 之 專 責 人 員 等 缺 失, 請 市 府 儘 速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3. 請 審 計 室 於 明 年 度 確 實 督 導 北 屯 圳 及 易 淹 地 區 之 施 工 品 質, 以 確 保 工 程 改 善 四 臺 中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 通 過 五 臺 中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都 市 發 展 建 設 基 金 : 通 過 附 帶 議 決 : 活 化 舊 市 區 商 圈, 長 期 不 受 重 視, 請 市 府 提 出 相 關 方 案 予 以 改 善 六 臺 中 市 市 地 重 劃 委 員 會 第 七 期 市 地 重 劃 : 通 過 附 帶 議 決 : 有 關 國 際 會 議 及 展 覽 中 心 興 建 暨 營 運 計 畫 開 發 案, 未 依 規 定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前 置 作 業 欠 周 妥 之 審 核 意 見, 請 審 計 室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並 函 知 本 會 七 臺 中 市 市 地 重 劃 委 員 會 第 十 二 期 市 地 重 劃 : 通 過 八 臺 中 市 區 段 徵 收 委 員 會 廍 子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 通 過 九 臺 中 市 區 段 徵 收 委 員 會 振 興 路 以 南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 通 過 十 臺 中 市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 通 過 十 一 臺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 通 過 12

環 保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發 文 字 號 : 環 水 字 第 0990052759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訂 定 之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約 用 人 員 約 用 要 點 乙 份, 並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惠 請 協 助 刊 登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報,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法 制 處 副 本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含 附 件 ) 等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約 用 人 員 約 用 要 點 一 臺 中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辦 理 約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核 薪 及 考 核 等 事 項,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管 理 會 補 助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約 用 人 員 約 用 原 則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約 用 人 員, 係 指 由 環 保 署 運 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基 金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費 項 下 進 用 之 人 員 三 約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工 作 內 容 報 酬 薪 點 及 核 薪 等 事 項,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進 用 方 式 : 本 局 約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以 公 開 甄 選 為 原 則 以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並 採 進 用, 均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工 作 經 驗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者, 年 資 始 予 採 計 ( 二 ) 進 用 資 格 條 件 : 1. 本 局 視 業 務 需 求 擇 取 約 用 人 員 所 需 資 格, 並 依 約 用 人 員 職 稱 及 薪 點 薪 級 表 規 定 辦 理 2. 本 局 各 級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進 用 為 約 用 人 員 ( 三 ) 工 作 內 容 : 專 責 辦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業 務 推 動 之 相 關 工 作 ( 四 ) 核 薪 規 定 及 報 酬 薪 點 : 13

職 稱 1. 新 進 約 用 人 員 薪 資 以 最 低 薪 點 (280) 起 敘, 後 續 每 年 依 考 核 成 績 決 定 升 等 維 持 或 終 止 契 約 獲 升 等 評 定 者, 隔 年 一 月 份 起 薪 級 提 升 一 級, 並 以 7 級 為 最 高 限 度 2. 薪 點 折 合 率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約 聘 僱 人 員 通 案 薪 點 折 合 率 支 給 報 酬 3. 約 用 人 員 職 稱 薪 級 及 薪 點 相 關 條 件 如 下 表 : 約 用 人 員 職 稱 及 薪 點 薪 級 表 約 用 助 理 環 境 技 術 師 ( 本 局 可 視 需 要 調 整 為 約 用 助 理 管 理 師 ) 薪 級 1 2 3 4 5 6 7 月 酬 薪 點 280 296 312 328 344 360 376 4. 有 關 約 用 人 員 其 他 人 事 費 用 ( 如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等 ) 及 保 險 等, 由 本 局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四 約 用 人 員 於 約 用 期 間 得 辦 理 考 核 獎 懲,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本 局 對 所 屬 約 用 人 員 應 作 平 時 考 核, 得 視 其 表 現 簽 請 獎 懲 ( 二 ) 約 用 人 員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 每 年 一 月 至 同 年 十 二 月 ) 者, 本 局 應 於 年 終 辦 理 年 終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均 自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執 行 服 務 未 滿 一 年 至 年 終 仍 在 職 者, 亦 得 比 照 參 加 年 終 考 核, 考 核 成 績 僅 作 為 續 約 與 否 之 依 據 年 終 考 核 方 式, 依 本 局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年 終 考 核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分 甲 乙 丙 三 等, 甲 等, 八 十 分 以 上 ; 乙 等, 六 十 分 以 上, 不 滿 八 十 分 ; 丙 等,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其 獎 懲 標 準 如 下 : 1. 甲 等 : 晉 薪 點 一 級, 並 予 續 約 2. 乙 等 : 留 原 薪 點, 並 予 續 約 3. 丙 等 : 不 予 續 約 ( 四 ) 約 用 人 員 考 核 列 丙 等 依 規 定 不 予 續 約 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局 得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1. 精 簡 整 併 或 組 織 變 更 時 2. 業 務 緊 縮 時 3. 不 可 抗 力 暫 停 工 作 在 一 個 月 以 上 時 14

4. 預 算 未 獲 通 過 或 補 助 者 5.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人 員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 前 項 預 告 期 間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6 條 規 定 辦 理 ( 五 ) 約 用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局 得 不 經 預 告 終 止 契 約 : 1. 於 訂 立 契 約 時 為 虛 偽 意 思 表 示, 使 本 局 誤 信 而 有 受 損 害 之 虞 者 2. 對 業 務 往 來 環 保 從 業 人 員 及 其 家 屬, 實 施 暴 行 或 有 重 大 侮 辱 之 行 為 者 3.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4. 違 反 本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5. 故 意 損 耗 公 有 財 產 或 其 他 環 保 署 所 有 物 品, 或 故 意 洩 漏 公 務 秘 密, 致 本 局 或 環 保 署 受 有 損 害 者 6. 無 正 當 理 由 繼 續 曠 職 三 日, 或 一 個 月 內 曠 職 達 六 日 者 7. 約 用 人 員 對 於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確 不 適 任 時 8. 其 他 行 為 致 本 局 或 環 保 署 受 有 重 大 損 害 者 ( 六 ) 約 用 人 員 欲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時,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本 局, 經 本 局 同 意 並 辦 妥 一 切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得 離 職 ( 七 ) 環 保 署 將 於 約 用 人 員 到 任 時 審 查 其 資 格,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其 工 作 狀 況, 並 將 抽 查 結 果 與 建 議 送 本 局 做 為 年 終 考 核 之 參 考 ( 八 ) 約 用 人 員 之 異 動 情 形 及 考 核 成 績 將 由 本 局 每 季 提 報 環 保 署 備 查 五 契 約 期 限 : 約 用 人 員 之 約 期, 最 長 以 一 年 ( 簽 約 日 起 至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為 限 但 工 作 完 成 之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內 者, 應 按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約 定 之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期 限 超 過 一 年 時, 應 每 年 簽 訂 契 約 書 一 次 六 工 作 時 間 :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本 局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專 業 訓 練 : 約 用 人 員 應 參 與 環 保 署 規 劃 定 期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出 席 率 與 成 績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提 送 本 局 作 為 年 終 考 核 之 參 考 八 能 力 認 定 : 若 專 業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且 經 複 試 未 能 通 過 者, 視 為 不 能 勝 任, 後 續 依 本 要 點 第 4 條 第 5 款 及 勞 動 契 約 法 第 11 條 第 5 款 規 定 終 止 契 約 九 差 假 規 定 :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 奉 派 出 差, 比 照 本 局 人 事 規 定 請 領 差 旅 費 十 退 休 金 規 定 : 依 據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5

十 一 保 險 規 定 :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十 二 約 用 人 員 之 約 用 期 限 報 酬 薪 點 工 作 時 間 差 假 退 休 金 保 險 及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應 以 契 約 訂 之 十 三 本 要 點 之 約 用 人 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規 定 ; 不 適 用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等 政 府 機 關 特 定 用 人 制 度,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其 他 人 事 法 令 規 定 十 四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經 濟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經 發 字 第 0990322711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5-1 地 號 等 土 地 ( 詳 土 地 清 冊 ) 面 積 約 36.92397 公 頃, 編 定 為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依 據 : 一 原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23 條 24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40 條 二 經 濟 部 99 年 11 月 1 日 經 授 工 字 第 09920418530 號 函 公 告 事 項 : 一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編 定 面 積 36.92397 公 頃 範 圍 圖 及 土 地 清 冊, 存 放 於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及 本 市 南 屯 區 公 所 以 供 查 閱 二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範 圍 內 土 地, 自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本 府 徵 收 作 業 完 成 前, 停 止 土 地 及 房 屋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並 停 止 16

受 理 工 廠 建 築 之 申 請, 已 核 准 設 立 之 工 廠 尚 未 開 始 建 廠 者, 其 建 廠 計 畫, 應 經 本 府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前 述 停 止 土 地 及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移 轉 暨 工 廠 建 築 申 請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處 ( 局 ) 主 管 決 行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開 發 計 畫 土 地 清 冊 彙 整 表 編 號 市 縣 鄉 鎮 市 區 段 地 號 用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1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496 1,668.79 所 有 權 人 - 管 理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權 利 範 圍 計 畫 開 發 使 用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全 部 1,668.79 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02 463.02 廖 春 凱 全 部 36.79 3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06 882.39 4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07 6,741.30 5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08 955.69 6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09 96.02 7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0 227.87 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1 2,839.94 9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2 62,325.82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882.39 全 部 6,741.30 全 部 333.87 全 部 96.02 全 部 227.87 全 部 2,839.94 21413/ 64948 43535/ 64948 62,325.82 17

10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5-1 100,000 11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5-2 7,439.81 1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5-9 47,987.28 13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6 6,141.25 14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7 2,711.38 15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8 96.27 16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19 7.10 17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23 1,165.43 18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台 安 段 157 19,542.99 19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台 安 段 158 95,634.72 20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台 安 段 159 5,034.18 21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台 安 段 160 9,431.00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省 台 中 農 田 水 利 會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省 台 中 農 田 水 利 會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省 台 中 農 田 水 利 會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中 華 民 國 -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中 華 民 國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全 部 100,000 全 部 6,335.31 全 部 47,987.28 全 部 6,141.25 全 部 2,711.38 全 部 96.27 全 部 7.10 全 部 1,165.43 全 部 19,542.99 21282/ 98253 76971/ 98253 95,634.72 全 部 5,034.18 全 部 9,431.00 合 計 - 371,392.25 369,239.70 18

地 政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305398 號 附 件 : 如 主 旨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99 年 7 月 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178673 號 協 議 價 購 會 開 會 通 知 單 99 年 7 月 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178694 號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開 會 通 知 單 99 年 9 月 2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269396 號 函 送 協 議 價 購 會 會 議 紀 錄 99 年 9 月 2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269437 號 函 送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予 古 詹 炎 妹 君 等 人 ( 如 後 清 冊 )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暨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為 辦 理 本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擬 取 得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長 生 段 1 地 號 等 1075 筆 土 地 長 春 段 287 地 號 等 171 筆 土 地 暨 松 茂 段 1 地 號 等 20 筆 土 地, 合 計 1266 筆 土 地, 前 經 本 府 於 99 年 7 月 1 日 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178673 號 協 議 價 購 開 會 通 知 單 及 99 年 7 月 1 日 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178694 號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開 會 通 知 單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及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 並 請 各 土 地 及 土 地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人 於 99 年 7 月 27 日 前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5 條 規 定, 以 書 面 提 出 事 實 及 法 律 上 之 意 見 陳 述 ); 並 於 99 年 9 月 21 日 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269396 號 暨 0990269437 號 函 送 協 議 價 購 及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惟 因 古 詹 炎 妹 君 等 人 應 為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前 開 文 件 存 放 於 本 府 地 政 處 地 用 科 ( 住 址 : 台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158 號 6 樓, 承 辦 人 : 林 佳 慧 科 員, 聯 絡 電 話 :04-22170530),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領 取 二 受 送 達 人 如 同 意 以 協 議 價 購 方 式 讓 售 所 有 土 地 者, 請 於 公 示 送 達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起 10 日 內 至 本 府 地 政 處 地 用 科 辦 理 協 議 價 購 事 宜, 如 逾 期 未 參 與 協 議 價 購 者, 本 府 將 依 法 辦 理 區 段 徵 收 ; 如 對 於 區 段 徵 收 有 陳 述 意 見 者, 亦 請 於 上 開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為 事 實 上 及 法 律 上 之 陳 述, 19

不 於 上 開 期 間 內 提 出 者, 視 為 放 棄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市 長 胡 志 強 臺 中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公 示 送 達 清 冊 送 達 文 書 : 召 開 協 議 價 購 及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開 會 通 知 單 99 年 7 月 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178673 及 0990178694 號 送 達 文 書 : 協 議 價 購 及 區 段 徵 收 說 明 會 會 議 紀 錄 99 年 9 月 21 日 府 地 用 字 第 0990269396 及 0990269437 號 戶 號 鄉 鎮 市 區 段 別 母 號 子 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姓 名 住 址 備 註 25 北 屯 區 長 生 56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68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69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0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1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2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3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4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5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6 0 古 詹 炎 妹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20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7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8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79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80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81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185 0 古 詹 炎 妹 25 北 屯 區 長 生 186 0 古 詹 炎 妹 174 北 屯 區 長 生 388 0 沈 逸 塵 185 北 屯 區 長 生 293 0 林 力 四 張 犁 街 77 番 210 北 屯 區 長 生 293 0 林 木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台 中 縣 大 肚 鄉 頂 街 村 33 鄰 大 明 二 街 104 號 嘉 義 市 東 區 新 開 里 15 鄰 體 育 路 11 號 之 12 九 樓 1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廣 福 里 2 鄰 廣 福 路 200 號 331 北 屯 區 長 生 293 0 林 清 谷 棟 東 下 堡 水 汴 頭 庄 87 號 352 北 屯 區 長 生 293 0 林 朝 松 大 屯 北 屯 腳 舊 社 78 號 375 北 屯 區 長 生 293 0 林 裕 四 張 犁 街 77 番 451 北 屯 區 長 生 388 0 唐 潤 秋 464 北 屯 區 長 生 2 0 張 文 馨 464 北 屯 區 長 生 2 1 張 文 馨 464 北 屯 區 長 生 2 2 張 文 馨 687 Longwood Rd. Lexington, Kentucky, USA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港 口 里 18 鄰 鋼 平 街 173 巷 2 號 七 樓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港 口 里 18 鄰 鋼 平 街 173 巷 2 號 七 樓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港 口 里 18 鄰 鋼 平 街 173 巷 2 號 七 樓 查 無 設 籍 資 料 查 無 資 料 查 無 資 料 查 無 設 籍 資 料 21

494 北 屯 區 長 生 373 0 張 敏 娟 525 北 屯 區 長 生 549 0 546 北 屯 區 長 生 319 0 郭 中 和 717 北 屯 區 長 生 538 0 892 北 屯 區 長 生 489 0 賴 換 墩 祭 祀 公 業 林 九 牧 祀 ; 管 理 者 : 林 慶 中 聖 母 會 公 業 ; 管 理 者 : 藍 定 基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舊 社 里 14 鄰 碧 柳 一 巷 42 號 台 中 縣 潭 子 鄉 嘉 仁 村 5 鄰 嘉 豐 路 98 號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光 華 里 1 鄰 環 山 路 15 號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平 昌 里 19 鄰 北 平 路 4 段 115 號 台 中 市 東 區 朱 文 里 7 鄰 復 興 路 四 段 220 巷 8 號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示 送 達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187041 號 主 旨 : 為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2415532 號 通 知 函 予 王 學 雄 君 江 乞 食 君 江 忠 君 江 阿 昧 君 江 添 君 江 清 炎 君 林 力 君 林 上 添 君 林 水 金 君 林 有 土 君 林 華 君 林 裕 君 張 海 君 張 清 鐮 君 張 順 松 君 張 傳 君 張 靈 麻 君 陳 柑 菓 君 廖 林 英 君 廖 金 枝 君 廖 継 都 君 賴 乞 食 君 賴 文 君 賴 添 木 君 賴 會 君 賴 維 詮 君 賴 叡 坤 君 等 27 人 依 據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79 80 81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府 為 清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時 登 記 名 義 人 姓 名 名 稱 或 住 址 記 載 不 全 或 不 符 之 土 地 及 建 物,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頂 第 2 款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時, 一 併 通 知 王 學 雄 君 江 乞 食 君 江 忠 君 江 阿 昧 君 江 添 君 江 清 炎 君 林 力 君 林 上 添 君 林 水 金 君 林 有 土 君 林 華 君 林 裕 君 張 海 君 張 清 鐮 君 張 順 松 君 張 傳 君 張 靈 麻 君 陳 柑 菓 君 廖 林 英 君 廖 金 枝 君 廖 継 都 君 賴 乞 食 君 賴 文 君 賴 添 木 君 賴 會 君 賴 維 詮 君 賴 叡 坤 君 等 27 人, 因 其 應 為 送 達 之 住 址 不 明 或 遷 徙, 致 前 22

開 通 知 函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公 示 送 達 二 前 開 通 知 書 置 於 本 府 地 政 處 地 籍 科,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隨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於 上 班 時 間 至 本 府 地 政 處 地 籍 科 領 取 市 長 胡 志 強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16891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胡 中 興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開 業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9)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352 號 二 姓 名 : 胡 中 興 三 證 書 字 號 :(99)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26304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長 璽 法 律 地 政 士 聯 合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民 權 路 361 號 11 樓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99 年 11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新 開 業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74251 號 23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吳 靜 宜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開 業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9)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353 號 二 姓 名 : 吳 靜 宜 三 證 書 字 號 :(99)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26408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吳 靜 宜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五 路 11 號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99 年 11 月 12 日 至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新 開 業 市 長 胡 志 強 休 假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2164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詹 吳 博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加 註 延 長 有 效 期 限 ( 四 年 )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5)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083 號 二 姓 名 : 詹 吳 博 三 證 書 字 號 :(85)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18933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博 成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南 京 東 路 2 段 104 號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 自 99 年 11 月 5 日 至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3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加 註 延 長 有 效 期 限 ( 四 年 ) 登 記 24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0004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林 蕙 潔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7)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218 號 ( 換 發 ) 二 姓 名 : 林 蕙 潔 三 證 書 字 號 :(97)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25916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長 璽 法 律 地 政 士 聯 合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民 權 路 361 號 11 樓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民 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起 至 民 國 101 年 01 月 23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事 務 所 名 稱 變 更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9581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許 鏸 文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地 址 變 更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25

一 執 照 字 號 :(91)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0118 號 ( 換 發 ) 二 姓 名 : 許 鏸 文 三 證 書 字 號 :(85)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15837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常 興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區 太 原 北 路 50 號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起 至 民 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事 務 所 地 址 變 更 市 長 胡 志 強 休 假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7423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核 准 陳 元 宏 君 及 廖 光 奇 君 申 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地 址 及 名 稱 變 更 登 記 依 據 : 地 政 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3)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0398 號 ( 換 發 ) 二 姓 名 : 陳 元 宏 三 證 書 字 號 :(84)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15044 號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勝 閎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四 川 路 192 號 六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起 至 民 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止 七 異 動 原 因 : 事 務 所 地 址 及 名 稱 變 更 八 執 照 字 號 :(95)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0588 號 ( 換 發 ) 九 姓 名 : 廖 光 奇 26

十 證 書 字 號 :(89) 台 內 地 登 字 第 024171 號 十 一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勝 閎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十 二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四 川 路 192 號 十 三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自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起 至 民 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止 十 四 異 動 原 因 : 事 務 所 地 址 及 名 稱 變 更 市 長 胡 志 強 休 假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263101 號 主 旨 : 蔡 崇 欽 君 於 本 市 設 立 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業 已 遷 移 至 台 中 縣 開 業, 並 經 台 中 縣 政 府 核 准 登 記 在 案, 茲 公 告 註 銷 本 府 核 發 之 (96)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127 號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依 據 : 依 據 地 政 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及 台 中 縣 政 府 99 年 11 月 5 日 府 地 籍 字 第 09903494941 號 函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執 照 字 號 :(96) 中 市 地 登 字 第 001127 號 二 姓 名 : 蔡 崇 欽 三 開 業 事 務 所 名 稱 : 中 友 地 政 士 事 務 所 四 開 業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中 市 東 區 十 甲 巷 30 弄 41 號 五 執 照 有 效 期 限 至 民 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止 六 異 動 原 因 : 事 務 所 遷 移 至 台 中 縣 開 業 市 長 胡 志 強 休 假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代 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主 管 科 長 決 行 27

環 保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環 水 字 第 0990322290 號 主 旨 : 公 告 解 除 本 市 東 區 振 興 段 8 19 等 二 筆 地 號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之 列 管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解 除 列 管 場 址 地 址 地 號 或 位 置 : 台 中 市 東 區 振 興 段 8 19 等 二 筆 地 號, 面 積 約 為 1.22 公 頃 二 場 址 現 況 概 述 : 公 告 地 號 因 土 壤 污 染 物 濃 度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經 本 府 公 告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劃 定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 本 府 地 政 處 已 執 行 污 染 改 善 措 施, 並 由 本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驗 證 確 認 土 壤 污 染 物 濃 度 均 低 於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三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自 公 告 解 除 之 日 起, 回 復 土 地 原 有 使 用 用 途 及 廢 止 依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管 制 辦 法 所 禁 止 或 管 制 之 相 關 事 項 市 長 胡 志 強 附 錄 都 發 臺 中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建 字 第 0990321550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府 99 年 10 月 份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名 單 乙 份, 如 附 件, 供 刊 登 於 本 28

府 公 報,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法 制 處 公 報 室 副 本 : 臺 中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市 長 胡 志 強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處 ( 室 ) 主 管 決 行 台 中 市 核 發 建 築 物 建 造 執 照 名 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建 造 執 照 號 碼 起 造 人 ( 其 中 一 人 代 表 ) 序 號 層 棟 戶 數 設 計 人 ( 其 中 一 人 代 表 ) 建 築 物 地 號 ( 其 中 一 筆 代 表 ) 執 照 類 別 構 造 類 別 公 眾 / 非 公 眾 1 2 3 4 5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59 號 皇 鼎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劉 信 雄 地 上 10 層 地 下 1 層 1 棟 90 戶 駱 世 鴻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0 號 陳 秀 英 中 區 重 慶 段 一 小 段 0006-0000 地 號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黃 丈 展 西 屯 區 廣 昌 段 668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1 號 趙 伯 彰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2 戶 吳 明 遠 建 築 師 北 區 賴 厝 廍 段 0147-0004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3 號 謝 文 昌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昶 佑 北 區 賴 厝 廍 段 200-4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4 號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長 : 胡 志 強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黃 錫 洲 中 區 建 國 段 四 小 段 0028-0036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29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5 號 震 虎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李 鴻 武 6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鄭 斯 新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45-12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6 號 富 傑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何 仁 隆 7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游 曜 雄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0380-0001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8 號 國 立 臺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校 長 : 邱 進 興 8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正 偉 南 屯 區 惠 仁 段 0047-0000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鋼 骨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69 號 高 燈 河 9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謝 華 洋 西 屯 區 惠 來 厝 段 0068-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0 號 展 位 汽 車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許 坤 郎 10 地 上 2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張 榮 峰 西 區 公 館 段 61-9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1 號 專 誠 開 發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秋 勝 11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余 壽 山 北 屯 區 陳 平 段 0181-000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2 號 專 誠 開 發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秋 勝 12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余 壽 山 北 屯 區 陳 平 段 0181-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3 號 游 美 玲 13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黃 裕 杰 北 區 賴 厝 廍 段 18-25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4 號 俊 華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汪 倩 茹 14 地 上 9 層 地 下 2 層 2 棟 44 戶 洪 舜 仁 南 區 半 平 厝 段 125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5 號 林 萬 財 15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8 戶 陳 淳 頎 西 屯 區 西 屯 段 718 地 號 30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6 號 住 寅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宜 民 16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明 偉 西 區 後 壠 子 段 121-13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7 號 住 寅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宜 民 17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明 偉 西 區 後 壠 子 段 121-13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8 號 住 寅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宜 民 18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明 偉 西 區 後 壠 子 段 121-12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79 號 住 寅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張 宜 民 19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明 偉 西 區 後 壠 子 段 121-5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0 號 陳 麗 伸 20 地 上 2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唐 真 真 南 屯 區 大 進 段 0131-0000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1 號 新 業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穆 椿 權 21 地 上 14 層 地 下 3 層 3 棟 54 戶 蕭 智 夫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81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2 號 佳 福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劉 炳 宏 22 地 上 12 層 地 下 3 層 3 棟 78 戶 林 偉 琦 西 屯 區 何 安 段 0914-0000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3 號 林 侶 君 23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呂 宗 修 南 區 城 隍 段 六 小 段 4-14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4 號 佑 懋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陳 賴 麗 美 24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3 戶 陳 新 成 北 屯 區 同 榮 段 3428-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5 號 寶 輝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孫 侯 照 美 25 地 上 40 層 地 下 6 層 6 棟 203 戶 楊 龍 士 西 屯 區 惠 民 段 12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供 公 眾 31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6 號 廖 梅 芳 26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新 成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130-2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7 號 洪 瓊 華 27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新 成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130-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8 號 許 文 彥 28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明 楠 西 屯 區 中 義 段 9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89 號 吳 尤 欽 29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國 治 南 區 半 平 厝 段 159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0 號 王 繹 茹 30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國 治 南 區 半 平 厝 段 1588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1 號 鄭 陳 阿 珍 31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志 豐 南 屯 區 田 心 段 1380-17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2 號 廖 文 益 32 地 上 2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江 錦 章 北 屯 區 太 順 段 58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3 號 台 中 市 政 府 法 定 代 理 人 : 胡 志 強 33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棟 樑 北 區 文 正 段 0084-0071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4 號 台 灣 引 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王 慶 華 34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謝 文 通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45-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5 號 陳 端 淑 35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蔡 琪 祥 南 屯 區 惠 禮 段 0150-0002 地 號 32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6 號 百 昱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石 慧 昭 36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莊 鴻 儒 南 屯 區 楓 樹 段 279-2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7 號 王 碧 竣 37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莊 鴻 儒 南 屯 區 三 塊 厝 段 120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8 號 鄭 錦 程 38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邱 金 印 南 屯 區 保 安 段 15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899 號 翔 鑫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洪 綠 照 39 地 上 24 層 地 下 4 層 4 棟 92 戶 李 明 哲 北 屯 區 東 峰 段 158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0 號 柯 坤 和 40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4 戶 羅 貞 旻 北 屯 區 太 原 段 35-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1 號 賴 東 淮 41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明 道 北 區 錦 村 段 357-6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2 號 賴 東 淮 42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明 道 北 區 錦 村 段 357-6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3 號 賴 東 淮 43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林 明 道 北 區 錦 村 段 357-5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4 號 林 慶 安 44 地 上 5 層 地 下 1 層 1 棟 1 戶 張 勝 南 西 區 後 壠 子 段 128-3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5 號 山 研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林 守 堂 45 地 上 4 層 地 下 1 層 1 棟 1 戶 謝 其 安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621-13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33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6 號 黃 漢 哲 46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邱 肇 輝 西 區 麻 園 頭 段 0002-0007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7 號 醫 能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蘇 奕 彰 47 地 上 2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張 永 明 西 區 大 益 段 605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8 號 何 仁 隆 48 地 上 10 層 地 下 2 層 2 棟 1 戶 游 曜 維 西 屯 區 何 安 段 76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09 號 鉅 本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汪 曉 芬 49 地 上 30 層 地 下 5 層 5 棟 94 戶 吳 六 合 西 屯 區 惠 順 段 7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0 號 林 美 珊 50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昶 佑 西 屯 區 廣 昌 段 1015-4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1 號 許 瑞 陽 51 地 上 1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昶 佑 西 屯 區 廣 昌 段 1015-2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2 號 江 碧 霜 52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范 達 榕 東 區 旱 新 段 068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3 號 峰 興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林 文 彬 53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宗 鎮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53-26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4 號 峰 興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林 文 彬 54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宗 鎮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53-2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5 號 峰 興 機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表 人 : 林 文 彬 55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宗 鎮 南 屯 區 寶 文 段 53-17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供 公 眾 34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6 號 翰 坤 五 金 機 械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江 炳 堃 56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于 學 強 東 區 振 興 段 101-0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非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7 號 賴 國 仲 57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蘇 丞 斌 北 屯 區 和 平 段 25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8 號 晨 右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8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張 文 滋 東 區 旱 清 段 0124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19 號 鍾 美 智 59 地 上 8 層 地 下 2 層 2 棟 1 戶 黃 榮 淙 西 屯 區 民 安 段 1966-2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0 號 台 中 市 政 府 代 表 人 : 胡 志 強 60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陳 永 川 西 屯 區 惠 來 厝 段 0171-0007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1 號 華 太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劉 明 峯 61 地 上 14 層 地 下 4 層 4 棟 23 戶 陳 俊 男 西 屯 區 惠 民 段 88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4 號 聚 合 發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陳 世 坤 62 地 上 38 層 地 下 5 層 5 棟 136 戶 呂 永 豐 西 屯 區 惠 安 段 245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5 號 台 中 市 政 府 法 定 代 理 人 : 胡 志 強 63 地 上 2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何 友 鋒 西 屯 區 福 德 段 0081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骨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6 號 石 素 真 64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李 振 裕 西 屯 區 順 和 段 30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7 號 郭 進 興 65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李 振 裕 西 屯 區 順 和 段 219 地 號 35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29 號 宗 鑫 開 發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蔡 秉 宥 66 地 上 4 層 地 下 1 層 1 棟 12 戶 陳 逸 邦 西 區 大 益 段 0627-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0 號 佑 崧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陳 梓 銘 67 地 上 5 層 地 下 1 層 1 棟 7 戶 江 文 淵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0189-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1 號 登 邑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吳 婉 綺 68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周 淑 惠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27-2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2 號 登 邑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吳 婉 綺 69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周 淑 惠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27-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3 號 登 邑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吳 婉 綺 70 地 上 5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周 淑 惠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27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4 號 登 邑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吳 婉 綺 71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周 淑 惠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27-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5 號 林 億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林 仁 卿 72 地 上 13 層 地 下 4 層 4 棟 1 戶 呂 孟 勳 南 屯 區 惠 智 段 78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6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3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9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7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4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8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8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5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7 地 號 36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39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6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6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0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7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5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1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8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4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2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79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3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3 號 勝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曾 周 信 80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吳 六 合 北 屯 區 松 竹 段 1166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4 號 同 興 協 記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陳 世 楨 81 地 上 18 層 地 下 3 層 3 棟 64 戶 呂 永 豐 南 屯 區 豐 富 段 441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5 號 元 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賴 源 旻 82 地 上 19 層 地 下 4 層 4 棟 65 戶 劉 畀 澧 北 區 乾 溝 子 段 89 地 號 建 造 執 照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供 公 眾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6 號 生 活 家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劉 瑾 昀 83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2 戶 劉 峻 彰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32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7 號 生 活 家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劉 瑾 昀 84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劉 峻 彰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32-2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8 號 生 活 家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劉 瑾 昀 85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劉 峻 彰 南 區 下 橋 子 頭 段 532-3 地 號 37

86 87 88 89 90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49 號 吳 明 樹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賴 文 魁 西 屯 區 福 星 段 76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50 號 彥 美 建 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許 美 鶯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蕭 萬 調 北 屯 區 太 原 段 0061-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51 號 彥 美 建 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 許 美 鶯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蕭 萬 調 北 屯 區 太 原 段 0061-0001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52 號 陳 月 英 地 上 3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謝 華 洋 北 屯 區 仁 德 段 0035-0000 地 號 99 府 都 建 建 字 第 00954 號 歐 金 枝 地 上 4 層 地 下 0 層 0 棟 1 戶 蘇 俊 源 北 屯 區 軍 福 段 0417-0000 地 號 因 應 99 年 12 月 25 日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報 冬 季 第 六 期 將 於 99 年 12 月 24 日 出 刊, 不 便 之 處, 敬 請 見 諒 統 一 編 號 2008000036 * 臺 中 市 政 府 受 理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04-22288226 * 受 理 檢 舉 專 線 傳 真 :04-22202876 * 受 理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 臺 中 市 郵 政 第 49 號 信 箱 * 公 報 線 上 下 載 網 址 :http://law.tccg.gov.tw * 訂 閱 公 報 不 另 給 據,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作 為 報 銷 憑 證 本 公 報 承 印 廠 商 : 三 大 文 具 印 刷 品 行 工 本 費 : 公 報 全 年 300 元 索 引 本 : 每 年 四 本 120 元 電 話 :04-22202411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21009271 戶 名 :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報 室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