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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导 言... 1-2 4 一 各 国 提 供 的 材 料... 3-26 4 二 联 合 国 各 机 关 方 案 和 专 门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27-39 12 A. 联 合 的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27-30 12 B.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31 14 C.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32 14 D.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33-34 15 E.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事 务 部... 35 15 F. 联 合 国 新 闻 部... 36 16 G.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37 16 H.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38 17 I. 联 合 国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39 17 三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材 料... 40-49 18 四 结 论..... 50-53 22

page 4 导 言 1.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在 第 2005/84 号 决 议 中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越 来 越 多 表 示 关 注, 尤 其 是 对 易 受 感 染 和 歧 视 的 妇 女 少 女 和 一 般 儿 童 及 群 体 的 境 遇 表 示 关 注 委 员 会 强 调 有 必 要 加 强 努 力, 确 保 所 有 人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受 到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守, 从 而 减 少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可 能 性, 防 止 因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而 受 到 歧 视 和 污 名, 减 轻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影 响 为 此, 委 员 会 请 各 国 联 合 国 机 构 各 方 案 和 专 门 机 构 以 及 国 际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继 续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根 据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的 国 际 准 则, 确 保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权 受 到 尊 重 保 护 和 落 实, 3 并 呼 吁 各 国 充 分 执 行 2001 年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大 会 第 二 十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承 诺 宣 言 4 委 员 会 请 秘 书 长 向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机 构 各 方 案 以 及 各 专 门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征 求 意 见, 了 解 它 们 采 取 了 哪 些 步 骤, 根 据 上 述 准 则 和 第 2005/84 号 决 议, 在 预 防 护 理 和 提 供 治 疗 机 会 等 方 面, 推 广 并 酌 情 实 施 各 项 方 案, 来 实 际 满 足 妇 女 儿 童 和 弱 势 群 体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紧 迫 人 权 需 要, 此 外, 在 与 各 有 关 方 案 磋 商 后, 向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三 届 会 议 提 交 一 份 进 展 报 告 供 委 员 会 审 议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2/102 号 决 定, 本 报 告 将 提 交 给 理 事 会 第 十 届 会 议 2. 本 报 告 概 括 了 从 21 个 国 家 政 府 9 个 国 际 组 织 和 8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收 到 的 答 复 答 复 的 篇 幅 很 大, 本 报 告 仅 提 供 所 收 到 材 料 的 提 要 内 容 答 复 全 文 存 于 秘 书 处, 可 供 索 阅 一 各 国 提 供 的 材 料 3.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提 供 材 料 说 明 了 该 国 2005-2008 年 的 全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战 略, 其 目 标 是 要 通 过 推 广 卫 生 理 念 尽 可 能 减 少 危 害 性 教 育 和 使 大 众 进 一 步 了 解 此 病 毒 传 播 和 感 染 的 趋 势, 来 减 少 全 国 新 感 染 的 人 数 ; 通 过 公 平 地 提 供 治 疗 并 改 善 保 健 护 理 和 求 医 者 服 务 的 整 个 过 程, 来 加 强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总 体 保 健 和 福 利, 减 少 影 响 到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并 妨 碍 澳 大 利 亚 各 地 方 社 区 的 涉 及 艾 滋 病 3 4 E/CN.4/1997/37, 附 件 一 大 会 第 S-26/2 号 决 议

page 5 的 歧 视 ; 形 成 并 加 强 与 其 他 相 关 全 国 举 措 的 联 系 澳 大 利 亚 并 制 定 了 一 项 1992 年 残 疾 歧 视 法, 规 定 对 残 疾 人 士 的 歧 视 为 非 法, 而 对 残 疾 作 了 范 围 宽 广 的 定 义, 从 而 纳 入 了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艾 滋 病 患 者 同 样, 1984 年 性 别 歧 视 法 规 定, 在 各 种 不 同 方 面 任 何 人 或 组 织 以 性 别 为 依 据 而 对 另 一 人 的 歧 视 均 为 非 法 根 据 上 述 两 项 法 律, 认 定 了 直 接 和 间 接 的 歧 视, 而 且 可 以 向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从 国 际 发 展 援 助 方 面 看, 澳 大 利 亚 设 有 一 项 题 为 接 受 挑 战 (2004 年 ) 的 艾 滋 病 毒 战 略, 其 中 认 识 到, 解 决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问 题 对 于 有 效 应 对 艾 滋 病 毒 流 行 病 而 言 具 有 根 本 的 意 义 这 项 战 略 将 优 先 目 标 定 在 为 那 些 最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并 遭 受 其 影 响 的 人 群 开 展 的 工 作, 其 中 尤 其 是 妇 女 注 射 性 毒 品 的 使 用 者 和 性 工 作 者 4. 奥 地 利 政 府 提 供 材 料 说 明 了 其 支 持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面 举 措 的 国 际 发 展 援 助 奥 地 利 发 展 合 作 司 是 一 条 该 国 贯 穿 各 发 展 合 作 援 助 项 目 与 方 案 方 面 审 议 工 作 的 跨 部 门 主 线 奥 地 利 所 援 助 的 多 数 涉 及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项 目 都 在 非 洲 和 中 美 洲, 其 中 并 包 括 了 经 由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的 多 边 经 费 来 监 测 国 家 在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面 的 战 略 和 委 员 会, 以 及 促 进 妇 女 和 青 年 人 权 男 女 平 等 和 性 权 利 及 生 殖 权 的 双 边 支 助 5. 加 拿 大 政 府 在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强 调 指 出 了 其 在 治 疗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的 斗 争 中 对 人 权 问 题 的 承 诺, 并 认 识 到 了 艾 滋 病 毒 对 妇 女 儿 童 和 其 他 弱 势 人 群 的 独 特 影 响 对 此, 加 拿 大 支 持 了 一 些 项 目, 以 期 为 护 理 者 提 供 辅 助 为 儿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护 理 和 心 理 社 会 方 面 的 支 助, 为 儿 童 提 供 特 别 保 护, 使 之 不 遭 受 欺 凌 剥 削 和 暴 力, 并 加 强 妇 女 取 得 法 律 财 产 和 遗 产 权 的 机 会, 从 而 并 减 少 其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可 能 性 该 国 向 全 球 防 止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和 疟 疾 基 金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三 五 计 划 和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及 非 洲 卫 生 制 度 倡 议 提 供 经 费, 并 提 供 双 边 经 费 此 外 还 推 出 了 新 的 税 务 奖 励, 鼓 励 公 司 为 慈 善 目 的 捐 献 药 物, 并 于 2007 年 9 月 颁 布 了 加 拿 大 第 一 个 义 务 性 许 可 执 照, 使 一 家 加 拿 大 非 专 利 药 物 制 造 商 向 卢 旺 达 出 口 一 种 非 专 利 固 定 计 量 的 艾 滋 病 毒 药 物 6. 加 拿 大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国 内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联 邦 防 治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倡 议, 该 倡 议 的 重 点 在 于 艾 滋 病 毒 的 感 染 预 防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影 响, 并 为 全 球 制 止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和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影 响 的 努

page 6 力 作 出 贡 献 ; 加 拿 大 的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疫 苗 倡 议 是 为 研 发 安 全 有 效 廉 价 和 可 普 遍 提 供 的 疫 苗 而 建 立 的 公 私 两 种 部 门 伙 伴 关 系 ; 一 个 由 全 国 利 益 相 关 方 主 导 的 举 措, 称 为 (2005-2010 年 ) 携 手 开 创 : 加 拿 大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采 取 行 动, 这 一 举 措 概 要 地 提 出 了 一 些 具 体 的 行 动, 旨 在 提 高 人 们 的 认 识, 解 决 促 成 这 一 流 行 病 的 社 会 因 素, 加 强 预 防, 在 全 球 的 应 对 行 动 中 起 到 领 头 作 用, 加 强 诊 断 护 理 治 疗 和 帮 助, 并 且 在 加 拿 大 和 在 国 外 都 加 强 各 项 前 沿 努 力 联 邦 的 举 措 以 最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群 为 行 动 的 对 象, 这 些 人 群 包 括 同 性 恋 男 子 土 著 居 民 监 狱 内 的 囚 徒 注 射 药 物 使 用 者 妇 女 面 临 风 险 的 青 年 和 来 自 艾 滋 病 疫 流 行 国 家 的 人 加 拿 大 的 国 家 应 对 行 动 并 在 加 拿 大 和 国 外 鼓 励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受 艾 滋 病 毒 影 响 的 人 参 与 各 项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工 作 加 拿 大 的 法 院 和 人 权 法 庭 也 重 申,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被 认 定 为 一 种 残 疾 7. 古 巴 政 府 提 供 的 材 料 着 重 指 出 : 艾 滋 病 毒 超 越 符 合 常 情 地 影 响 到 生 活 贫 穷 的 人, 而 全 世 界 的 人 口 消 费 了 90% 用 于 保 健 的 资 源 古 巴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率 很 低, 目 前 大 约 有 9,304 人 携 带 艾 滋 病 毒 接 受 保 健 护 理 被 认 为 是 一 项 人 权, 古 巴 提 供 普 遍 和 免 费 的 保 健 护 理 服 务 政 府 坚 决 承 诺 正 视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社 会 决 定 因 素, 重 视 在 社 区 内 的 不 歧 视 以 及 接 受 社 会 服 务 的 平 等 机 会 国 家 有 关 防 止 和 控 制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的 主 要 支 助 是 教 育 / 预 防 诊 断 / 研 究 及 流 行 病 监 督 和 护 理 这 一 方 案 保 证 普 遍 地 向 那 些 有 需 要 的 人 提 供 治 疗, 而 且 由 于 非 专 利 抗 逆 转 治 疗 用 品 的 生 产 而 更 加 便 利, 此 外 还 为 青 年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妇 女 性 工 作 者 和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设 置 了 有 的 放 矢 的 应 对 行 动 易 受 感 染 群 体 并 参 与 对 影 响 自 身 的 艾 滋 病 毒 方 案 的 规 划 监 督 和 评 估 工 作 8. 根 据 塞 浦 路 斯 政 府 提 供 的 材 料,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如 果 是 本 国 公 民 或 属 于 诸 如 政 治 难 民 等 特 别 群 体, 就 依 法 有 权 接 受 免 费 护 理 这 项 护 理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咨 询, 社 会 支 助 及 抗 逆 转 疗 理 当 前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的 全 国 战 略 计 划 旨 在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通 过 性 行 为 的 传 播 以 及 性 传 播 的 感 染 ; 减 少 有 危 害 的 药 物 使 用 方 式 ; 防 止 产 前 的 病 毒 传 播 ; 通 过 血 液 和 血 液 制 品 组 织 和 器 官 移 植 以 及 皮 肤 刺 穿 程 序 导 致 的 艾 滋 病 毒 传 染 ; 根 据 国 际 上 在 咨 询 临 床 管 理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方 面 的 最 新 标 准 提 供 保 健 护 理 ;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对 个 人 和 社 会 的 影 响 ; 保 护 人 权

page 7 9. 芬 兰 政 府 提 供 了 关 于 为 准 备 2008 年 的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高 级 别 会 议 而 执 行 承 诺 宣 言 情 况 的 2008 年 进 度 报 告 报 告 着 重 指 出, 在 这 一 流 行 病 发 生 的 最 初 10-15 年 阶 段 里, 艾 滋 病 毒 主 要 影 响 到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而 芬 兰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率 和 普 及 程 度 是 属 于 西 欧 国 家 内 最 低 之 类 但 是,1998 年 情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当 时 主 要 在 首 都 地 区 记 录 了 注 射 毒 品 使 用 者 中 间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率 的 爆 发 到 2006-2007 年 期 间, 感 染 率 有 所 上 升, 而 异 性 性 行 为 成 为 主 要 的 传 播 方 式 芬 兰 的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居 民 都 能 平 等 地 接 受 社 会 和 卫 生 护 理 服 务, 而 艾 滋 病 毒 的 检 测 咨 询 治 疗 和 护 理 都 是 免 费 提 供 的 为 性 工 作 者 设 置 了 有 的 放 矢 的 安 全 性 行 为 方 案 和 卫 生 护 理 方 案 2004 年 以 来, 从 11 岁 学 童 开 始 的 中 小 学 教 育 都 包 含 了 有 关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的 教 育 患 者 地 位 和 权 利 法 (1992/785) 适 用 于 艾 滋 病 患 者, 并 保 障 其 获 得 信 息 护 理 和 治 疗 的 权 利, 以 及 就 治 疗 问 题 知 情 地 作 出 决 定 的 权 利 艾 滋 病 毒 在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1986/583) 中 有 所 规 定, 并 被 归 属 为 可 通 知 的 传 染 疾 病 类, 但 是 在 不 经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检 测 或 治 疗 10. 希 腊 政 府 指 出,2007 年 制 定 了 关 于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问 题 以 及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性 传 播 感 染 问 题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有 关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及 性 传 播 感 染 问 题 的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 特 别 以 妇 女 为 关 注 重 点 的 预 防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推 广 使 用 女 性 避 孕 套, 提 高 各 方 的 认 识, 处 理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和 性 虐 待 ; 防 止 母 婴 传 播 ; 通 过 在 学 校 课 程 里 纳 入 性 教 育 组 织 提 高 认 识 的 大 众 媒 体 宣 传 运 动 和 通 过 监 测 人 们 行 为 的 变 化 来 为 15-25 岁 年 轻 人 开 展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工 作 ; 并 通 过 各 项 措 施, 包 括 有 计 划 地 颁 发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的 特 定 法 律, 来 处 理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11. 危 地 马 拉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表 明, 艾 滋 病 毒 流 行 病 集 中 在 人 口 中 某 些 特 定 的 群 体 之 中 所 制 定 的 国 家 战 略 旨 在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在 一 般 公 众 中 间 的 传 播, 并 特 别 注 重 在 最 受 影 响 的 省 份 中 开 展 预 防 工 作 此 外,2000 年 通 过 了 一 项 关 于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并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人 权 的 一 般 法 律 除 其 他 问 题 之 外, 这 项 法 律 规 定, 艾 滋 病 毒 教 育 流 行 病 趋 势 的 监 督 和 加 强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人 权 是 一 项 必 须 遵 守 的 要 求, 它 并 授 权 建 立 一 个 国 家 委 员 会, 协 调 制 止 艾 滋 病 毒 斗 争 中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的 实 施 国 家 艾 滋 病 毒 战 略 计 划 (2006-2010 年 ) 的 主 要 支 柱 是 预 防 接 受 治 疗 机 会 的 提 供 和 行 为 的 转 变, 以 便 减 少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风 险 和 可 能 性 该 项 计 划 并 将 重 点 放 在 有 风 险 的 群 体 之 上,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和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page 8 12. 国 家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性 传 播 感 染 战 略 计 划 (2007-2012 年 ) 是 牙 买 加 国 家 应 对 艾 滋 病 毒 行 动 的 指 南 牙 买 加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处 理 人 权 方 面 的 问 题, 和 易 受 感 染 群 体 的 参 与 是 战 略 计 划 关 键 政 策 的 重 点 其 中, 预 防 方 面 的 内 容 将 侧 重 点 放 在 保 证 扩 大 所 涉 面, 并 向 包 括 最 有 风 险 的 群 体 ( 即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性 工 作 者 受 监 禁 者 和 青 少 年 ) 在 内 的 性 行 为 活 跃 者 赋 予 能 力 其 治 疗 和 护 理 方 面 内 容 力 求 普 及 抗 逆 转 治 疗 的 机 会, 提 高 护 理 质 量 并 加 强 保 健 部 门 关 于 有 利 环 境 和 人 权 方 面 的 内 容, 包 括 修 改 现 有 法 律 ( 例 如 公 共 健 康 法 案 ), 废 除 过 时 的 法 律 ( 例 如 性 病 法 隔 离 法 和 麻 疯 病 法 ), 并 制 定 新 的 法 律 支 持 国 家 的 应 对 行 动 社 区 的 宣 传 鼓 动 及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参 与 也 被 作 为 国 家 应 对 行 动 关 键 内 容 而 得 到 强 调 迄 今 为 止, 人 权 领 域 的 一 些 成 就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和 其 他 组 织 实 体 执 行 工 作 场 所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政 策, 修 改 保 健 和 家 庭 生 活 课 程 以 及 更 有 效 处 理 性 行 为 和 艾 滋 病 毒 / 性 传 播 感 染 预 防 的 政 策, 及 建 立 全 国 报 告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歧 视 和 处 理 歧 视 制 度 的 建 议 13. 日 本 政 府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了 其 推 动 消 除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提 高 对 艾 滋 病 毒 认 识 的 努 力 已 制 定 了 一 些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教 育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在 学 校 课 程 内 预 防 感 染 疾 病 的 内 容 以 及 开 展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在 学 校 内 性 教 育 方 面 的 教 学 手 册 日 本 并 提 供 经 费 支 持 了 一 些 项 目, 其 重 点 在 于 为 受 到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影 响 的 妇 女 和 女 童 提 供 预 防 保 护 护 理 和 能 力 建 设 的 服 务 14. 马 尔 代 夫 政 府 提 供 的 材 料 着 重 指 出 了 : 该 国 的 国 家 艾 滋 病 方 案 包 括 了 一 些 面 向 青 年 敏 感 注 意 性 别 特 点 地 提 高 各 方 认 识 的 举 措, 包 括 对 提 供 适 合 年 龄 特 点 的 性 教 育 的 优 先 关 注 ; 提 供 保 护, 使 人 们 不 至 于 因 为 艾 滋 病 毒 而 受 到 暴 力 污 名 和 歧 视 ; 促 进 和 保 护 生 殖 权 ; 将 重 点 放 在 尤 其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性 的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信 息 传 播 自 愿 咨 询 和 测 试 及 优 质 治 疗 等 方 面 此 外, 已 颁 发 了 一 项 新 的 劳 工 法, 对 工 作 场 所 的 政 策 和 惯 例 作 了 规 定, 以 期 确 保 在 艾 滋 病 方 面 对 雇 员 人 权 的 保 护 15. 毛 里 求 斯 2006 年 的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法 禁 止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歧 视, 并 推 动 旧 针 换 新 针 方 案 的 实 施 同 样, 劳 工 部 也 通 过 了 一 项 工 作 场 所 政 策, 来 促 进 针 对 艾 滋 病 方 面 的 了 解 支 持 和 不 受 歧 视 此 外 还 通 过 了 一 项 全 国 的 性 卫 生 和 生 殖 卫 生 政 策, 强 调 人 权 性 别 平 等 和 提 供 并 从 事 卫 生 保 健 方 面 的 平 等 根 据 毛 里

page 9 求 斯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移 民 法 民 事 地 位 法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法 均 于 2008 年 得 到 了 修 改, 现 在 要 求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的 非 公 民 在 与 公 民 结 婚 前 公 开 其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状 况, 此 外 不 向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的 移 民 工 人 发 放 工 作 许 可 16. 毛 里 求 斯 2000-2011 年 国 家 多 部 门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战 略 框 架 旨 在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在 易 受 感 染 群 体 ( 注 射 毒 品 使 用 者 囚 徒 和 性 工 作 者 ) 中 间 的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其 方 式 是 制 定 提 供 经 费 支 助, 并 加 强 国 家 机 制, 以 便 制 止 对 受 感 染 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确 保 各 方 充 分 参 与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信 息 传 播 自 愿 咨 询 和 测 试 教 育 和 护 理 以 及 治 疗 母 婴 传 播 预 防 方 案 定 期 地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的 测 试 和 咨 询, 对 意 外 受 伤 或 强 暴 受 害 者 的 案 例 并 提 供 事 发 后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孤 儿 也 有 权 接 受 社 会 援 助 17. 墨 西 哥 政 府 提 供 的 材 料 提 请 注 意 : 该 国 卫 生 部 长 已 经 将 取 得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治 疗 预 防 和 护 理 确 定 为 优 先 事 项, 而 国 家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应 对 工 作 是 在 尊 重 人 权 和 将 性 别 问 题 纳 入 主 流 政 策 的 背 景 下 开 展 的 目 前 为 2007-2012 年 阶 段 开 展 的 艾 滋 病 毒 全 国 方 案 将 重 点 放 在 临 床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之 上, 为 诸 如 怀 孕 妇 女 等 关 键 人 口 提 供 有 的 放 矢 的 预 防 工 作, 并 将 重 点 放 在 加 强 协 调 能 力 建 设 和 增 加 用 于 产 前 护 理 以 预 防 母 婴 传 播 的 资 源 分 配 之 上 此 外 还 向 民 间 社 会 提 供 经 费, 以 便 支 持 其 为 关 键 的 易 受 影 响 居 民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预 防 教 育 咨 询 行 为 转 变 和 信 息 传 播 运 动 此 外 还 提 供 资 料 阐 述 了 在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地 区 第 一 届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教 育 和 卫 生 部 长 会 议 结 束 时 于 2008 年 8 月 通 过 的 部 长 宣 言 在 这 项 宣 言 中, 各 国 部 长 作 出 承 诺, 决 心 实 施 性 教 育 和 性 卫 生 的 推 进 方 案, 鼓 励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在 青 年 中 传 播 具 体 行 动 18. 根 据 阿 曼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该 国 已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以 便 控 制 并 使 人 们 进 一 步 认 识 到 性 行 为 传 播 疾 病 尤 其 是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的 风 险 和 影 响 2007 年 12 月 推 出 了 控 制 艾 滋 病 和 性 传 染 疾 病 的 国 家 战 略, 旨 在 改 善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健 康 和 心 理 及 社 会 状 况, 战 略 的 实 施 方 式 是 保 健 咨 询 人 员 提 供 服 务, 尽 管 这 些 活 动 并 不 纯 粹 地 只 专 门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童 此 外 还 提 供 了 关 于 阿 曼 妇 女 和 男 子 平 等 参 与 公 共 生 活 的 情 况 19. 波 兰 政 府 应 对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的 优 先 行 动 包 括 : 加 强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保 护 人 权 并 向 妇 女 赋 予 权 利 改 善 对 艾 滋 病 毒

page 10 携 带 者 的 护 理 和 支 助 现 已 制 定 了 一 项 关 于 艾 滋 病 控 制 和 艾 滋 病 毒 防 范 的 国 家 方 案, 方 案 涵 盖 2007-2011 年 阶 段 迄 今 为 止, 由 于 更 普 遍 地 免 费 提 供 了 治 疗 ( 其 中 包 括 母 婴 传 播 的 预 防 ), 在 波 兰 因 艾 滋 病 毒 而 造 成 的 死 亡 率 已 有 所 下 降, 而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生 活 质 量 有 所 改 善 年 轻 人 怀 孕 妇 女 儿 童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毒 品 使 用 者 性 工 作 者 和 囚 徒 被 认 定 为 易 受 感 染 的 群 体, 并 为 他 们 制 定 了 有 的 放 矢 的 防 治 行 动 难 民 在 取 得 了 难 民 地 位 之 后 也 可 以 接 受 抗 逆 转 治 疗 避 难 者 中 只 有 拥 有 医 疗 保 险 年 龄 不 到 18 岁 或 者 怀 孕 者 才 能 接 受 这 种 治 疗 20. 塞 尔 维 亚 政 府 在 其 报 告 中 提 供 资 料 阐 述 了 涉 及 到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现 行 法 律 一 项 有 关 感 染 病 方 面 的 法 律 要 求 患 有 传 染 病 的 人 遵 循 医 师 的 嘱 咐, 例 如 义 务 性 地 使 用 避 孕 套 和 采 用 安 全 性 行 为 来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保 健 护 理 法 要 求 人 们 向 主 管 的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其 健 康 状 况 的 全 部 资 料, 并 遵 循 医 生 确 定 的 治 疗 方 法, 如 果 病 人 希 望 停 止 治 疗, 必 须 先 得 到 书 面 认 可 这 项 法 律 并 允 许 受 业 务 机 密 性 约 束 的 人 ( 例 如 医 生 ) 向 主 管 当 局 透 露 私 人 的 资 料, 以 便 保 护 公 众, 而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可 以 在 未 经 病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向 其 成 人 家 庭 成 员 透 露 此 人 的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情 况, 以 便 避 免 家 庭 成 员 面 临 健 康 风 险 2005 年 刑 事 法 将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规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其 中 包 括 因 疏 忽 造 成 的 传 播 和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感 染, 无 论 艾 滋 病 毒 是 否 确 实 已 经 传 播 迄 今 为 止, 仅 向 法 院 提 交 了 一 项 自 卫 的 刑 事 罪 行 案 例 该 案 目 前 仍 有 待 审 理 判 决 ; 法 院 如 何 诠 释 和 执 行 这 项 规 定 还 有 待 观 察 21. 在 塞 尔 维 亚, 不 允 许 雇 主 对 雇 员 进 行 任 职 前 艾 滋 病 毒 的 测 试, 但 是 雇 员 有 义 务 将 其 艾 滋 病 毒 的 状 况 通 知 其 雇 主 不 透 露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情 况 也 是 要 求 离 婚 的 合 理 依 据 机 遇 性 感 染 而 造 成 的 艾 滋 病 患 者 和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者 有 权 领 取 残 疾 人 福 利, 而 且 也 可 以 享 受 社 会 福 利 22. 新 加 坡 政 府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了 其 国 家 艾 滋 病 毒 方 案, 重 点 在 于 对 受 艾 滋 病 感 染 的 病 例 开 展 防 止 教 育 和 发 现 工 作, 控 制 艾 滋 病 毒 的 感 染 情 况 已 经 为 了 向 一 般 公 众 在 工 作 场 所 和 学 校 里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教 育, 以 及 向 高 风 险 群 体 (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及 其 客 户 和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 的 宣 传 而 拨 出 了 大 笔 经 费 该 国 政 府 与 新 加 坡 全 国 雇 主 联 合 会 一 起 制 订 了 一 项 艾 滋 病 毒 工 作 场 所 政 策 艾 滋 病 毒 在 新 加 坡 是 依 法 应 当 通 知 说 明 的 疾 病, 但 是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保 密 身 份 是 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

page 11 23. 瑞 士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着 重 指 出 : 国 家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方 案 的 依 据 是 宪 法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和 其 他 适 用 的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所 规 定 的 人 权 标 准 异 性 性 行 为 是 瑞 士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的 主 要 方 式, 在 过 去 几 年 里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的 妇 女 人 数 所 有 增 加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应 对 行 动 是 针 对 性 别 特 点 的 不 同 而 开 展 的, 同 时 还 制 定 了 有 的 放 矢 的 方 案, 来 深 入 诸 如 女 性 移 民 和 性 工 作 者 等 易 受 感 染 的 群 体 瑞 士 艾 滋 病 传 播 普 查 最 近 开 展 的 一 项 研 究 表 明, 妇 女 新 近 感 染 的 全 部 案 例 中 有 61% 是 在 稳 定 的 伴 侣 关 系 中 发 生 的 学 校 向 学 童 提 供 性 教 育 学 校 并 宣 传 适 合 不 同 性 别 特 点 的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信 息 制 止 艾 滋 病 毒 的 工 作 所 依 据 的 是 与 民 间 社 会 开 展 的 合 作 关 系, 而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的 全 国 方 案 已 经 为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举 措 而 确 定 了 以 下 优 先 重 视 的 群 体 : 同 性 恋 者 和 其 他 类 型 与 其 他 男 子 发 生 无 保 护 性 行 为 的 男 子 来 自 艾 滋 病 普 遍 流 行 国 家 的 移 民 及 其 伴 侣 注 射 毒 品 使 用 者 性 工 作 者 性 工 作 者 的 客 户 和 经 常 前 往 艾 滋 病 毒 为 流 行 病 的 游 客 及 不 使 用 保 护 用 品 的 游 客 瑞 士 刑 事 法 将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没 有 实 际 传 播 的 情 况 下 传 播 艾 滋 病 毒 行 为 规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目 前 该 项 法 律 正 受 到 审 查, 预 计 将 会 修 改 为 了 处 理 所 有 形 式 的 歧 视, 瑞 士 艾 滋 病 防 治 援 助 每 两 年 编 写 一 份 报 告, 总 结 在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发 生 歧 视 的 事 件, 并 为 进 一 步 的 行 动 提 出 建 议 在 发 展 合 作 和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方 面, 瑞 士 支 持 鼓 励 获 得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教 育 和 咨 询 支 助 和 护 理 自 愿 咨 询 和 测 试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的 各 项 方 案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所 涉 性 别 方 面 问 题 以 及 男 子 和 男 童 在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等 问 题 加 以 特 别 的 重 视 24. 泰 国 政 府 指 出, 近 年 来 修 改 了 一 些 国 家 法 律, 来 促 进 家 庭 内 男 女 间 平 等 的 伴 侣 关 系, 以 便 防 止 对 妇 女 的 性 暴 力, 并 改 善 接 受 优 质 保 健 服 务 的 机 会, 其 中 包 括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治 疗 和 预 防 例 如, 刑 事 法 (2007 年 ) 的 修 正 案 扩 大 了 强 奸 的 定 义, 从 而 包 含 了 所 有 性 别 的 人 所 实 行 的 强 奸 所 有 种 类 的 性 交 媾, 并 确 认 婚 内 强 奸 行 为, 对 性 罪 犯 和 性 虐 待 行 为 规 定 了 刑 事 惩 处 国 家 法 律 (2007 年 ) 认 识 到, 妇 女 的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必 须 得 到 特 别 的 关 注 和 保 护 此 外, 泰 国 正 在 拟 定 一 项 均 等 机 会 和 性 别 均 等 法, 以 便 加 强 妇 女 的 权 利, 并 消 除 性 别 不 平 等, 此 外 还 拟 定 一 项 生 殖 健 康 法, 以 便 加 强 生 殖 健 康 方 面 的 服 务 25. 泰 国 的 全 国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和 减 轻 工 作 战 略 计 划 (2007-2011 年 ) 将 性 别 问 题 纳 入 主 流, 并 且 将 重 点 放 在 加 强 能 力, 改 变 行 为 习 惯, 以 便 使 个 人 及 家 庭 自

page 12 我 保 护, 不 致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并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 为 家 庭 社 区 和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有 利 环 境, 使 之 能 够 自 我 保 护, 不 致 受 到 感 染 污 名 歧 视, 并 充 分 参 与 艾 滋 病 预 防 工 作 的 所 有 方 面 战 略 性 的 母 婴 传 播 预 防 工 作 使 怀 孕 妇 女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率 从 1995 年 的 2.29% 降 低 到 2007 年 的 0.6% 此 外, 据 报 告, 一 项 通 过 使 性 工 作 者 掌 握 作 主 的 能 力 得 以 能 鼓 励 客 户 使 用 避 孕 套, 从 而 推 动 在 商 业 性 性 行 为 中 100% 地 采 用 避 孕 套 的 方 案 据 估 计 在 1990-2007 年 之 间 已 防 范 了 据 估 计 530 万 男 子 的 感 染 病 例, 以 及 200 万 女 性 感 染 的 病 例 26.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资 料 指 出,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人 权 得 到 宪 法 的 保 护 该 国 提 供 免 费 的 艾 滋 病 毒 治 疗, 而 截 止 2008 年 底, 已 有 25,627 人 得 到 了 治 疗 业 已 制 定 了 一 项 管 理 抗 逆 转 治 疗 的 框 架 和 准 则, 据 此 应 当 能 够 加 强 保 健 工 作 者 应 对 这 一 流 行 病 的 能 力 现 已 拟 就 了 一 项 遵 守 艾 滋 病 毒 治 疗 程 序 的 手 册, 并 且 为 支 持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举 措 提 供 了 大 笔 经 费 2008 年 11 月, 举 办 了 一 次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讲 习 班, 以 期 为 2009 年 制 定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战 略 而 拟 定 准 则 二 联 合 国 各 机 关 方 案 和 专 门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A. 联 合 的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27. 联 合 的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 秘 书 处 指 出, 根 据 2007 年 开 展 的 一 些 国 家 普 查, 年 轻 男 子 (15-24 岁 ) 中 40% 年 轻 妇 女 中 36% 对 艾 滋 病 毒 有 正 确 的 知 识, 这 仍 然 远 远 低 于 成 员 国 在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承 诺 宣 言 中 一 致 赞 同 的 要 使 95% 的 年 轻 人 了 解 艾 滋 病 毒 的 目 标 80% 以 上 的 国 家, 包 括 撒 哈 拉 以 南 非 洲 85% 的 国 家, 制 定 了 政 策 来 确 保 妇 女 平 等 享 受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支 助 服 务 但 是 这 些 政 策 在 何 种 程 度 上 得 到 了 切 实 执 行 还 不 得 而 知 虽 然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制 定 了 战 略 框 架 来 处 理 疫 情 对 妇 女 造 成 的 负 担, 但 只 有 53% 的 国 家 为 侧 重 于 妇 女 的 方 案 在 预 算 中 提 供 支 持 28.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并 着 重 指 出 : 制 定 了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受 歧 视 法 律 的 国 家 数 量 自 2003 年 以 来 有 所 增 加, 但 是 还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国 家 仍 然 没 有 这 样 的 法 律 这 类 反 歧 视 法 律 得 到 执 行 的 程 度 还 不 清 楚, 而 在 一 些 国 家 里 这 种 有 利 的 法 律 框 架 又 由 于 日 益 普 遍 地 将 艾 滋 病 的 传 播 规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趋 势 而 受 损 虽 然 74% 的 国 家 制 定 了 政 策 来 保 障 弱 势 群 体 能 平 等 获 得 艾 滋 病 毒 有 关 的 服 务, 但 是 其 中

page 13 57% 的 国 家 另 有 法 律 或 政 策 阻 碍 这 些 群 体 获 得 与 与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服 务 即 使 在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率 较 低 的 国 家, 面 临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风 险 的 关 键 群 体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毒 品 使 用 者 和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承 受 着 这 一 疾 病 的 格 外 沉 重 的 压 力, 其 中 包 括 新 近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案 例 大 增 为 这 些 群 体 提 升 加 强 有 侧 重 的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战 略 是 紧 迫 的 人 权 和 公 共 卫 生 要 务, 它 并 要 求 政 治 层 面 的 领 导 污 名 和 歧 视 仍 然 是 实 现 人 们 普 遍 接 受 艾 滋 病 毒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支 持 机 会 的 严 重 障 碍, 还 要 以 切 实 实 际 的 方 式, 为 消 除 污 名 和 歧 视 开 展 更 多 工 作 对 此, 艾 滋 病 方 案 秘 书 处 出 版 了 一 份 题 为 减 少 艾 滋 病 毒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 国 家 艾 滋 病 方 案 的 关 键 内 容 的 资 源 参 考 指 南, 大 致 介 绍 了 克 服 污 名 和 歧 视 的 战 略 和 方 案 艾 滋 病 方 案 秘 书 处 和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 开 发 计 划 署 ) 还 为 各 国 议 员 编 制 了 手 册, 着 重 指 出 议 员 能 如 何 并 已 经 如 何 帮 助 维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的 人 权 29.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秘 书 处 鉴 于 人 们 关 注 将 传 播 艾 滋 病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明 显 歧 视 和 其 他 惩 罚 性 应 对 行 动, 于 2007 年 11 月 和 开 发 计 划 署 共 同 主 办 了 一 次 关 于 将 传 播 艾 滋 病 毒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问 题 国 际 协 商 会 议 5 与 会 者 重 申 了 执 行 经 更 新 的 2006 年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和 人 权 问 题 的 国 际 准 则 ( 其 中 尤 其 是 第 四 项 准 则 ) 具 有 持 续 的 现 实 意 义 和 必 要 性 而 作 为 后 续 行 动, 艾 滋 病 方 案 秘 书 处 和 开 发 计 划 署 就 将 传 播 艾 滋 病 毒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问 题 发 表 了 一 项 政 策 简 报,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将 这 种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方 式 只 局 限 于 蓄 意 传 播 的 案 例, 即 传 播 者 已 知 自 己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状 况 的 案 例 蓄 意 传 播 艾 滋 病 毒 的 行 为 以 及 确 实 传 播 了 艾 滋 病 毒 的 案 例 6 30. 2008 年 1 月, 艾 滋 病 方 案 还 建 立 了 对 艾 滋 病 人 实 行 旅 行 限 制 问 题 工 作 队, 该 工 作 队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以 一 个 咨 询 / 技 术 团 队 的 形 式 开 展 工 作 其 宗 旨 是 要 在 国 家 地 区 和 国 际 议 程 上 提 醒 各 方 对 这 种 限 制 的 注 意, 呼 吁 并 支 持 争 取 消 除 这 种 限 制 的 努 力 工 作 队 关 于 其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的 报 告 已 于 2008 年 11 月 提 交 5 协 商 会 议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结 论 概 要 见 http://data.unaids.org/pub/report/2008/ 20080919_hivcriminalization_meetingreport_en.pdf 6 进 一 步 资 料 可 以 在 以 下 网 址 上 的 政 策 简 报 中 查 阅 :http://data.unaids.org/pub/ BaseDocument/2008/20080731_jc1513_policy_criminalization_en.pdf

page 14 全 球 防 治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和 疟 疾 基 金, 7 并 于 2008 年 12 月 提 交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方 案 协 调 委 员 会 8 B.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31.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工 作 集 中 强 调 关 系 到 工 作 场 所 和 就 业 问 题 的 各 项 权 利 劳 工 组 织 经 由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和 工 作 环 境 惯 例 准 则 的 十 大 关 键 原 则, 来 增 进 并 保 护 各 项 权 利, 而 这 些 原 则 为 在 成 员 国 内 与 各 国 政 府 雇 主 和 工 人 开 展 制 定 标 准 咨 询 和 技 术 合 作 活 动 奠 定 了 框 架 劳 工 组 织 自 惯 例 准 则 批 准 以 来 的 7 年 里 的 经 验 是, 在 工 作 场 所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一 般 尊 重 这 一 准 则, 但 是 有 些 原 则 有 时 候 没 有 被 纳 入 政 策 艾 滋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保 密 性 是 一 个 重 大 的 问 题 为 加 强 工 作 场 所 在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面 的 应 对 行 动, 劳 工 组 织 理 事 会 作 出 了 决 定, 为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新 的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而 努 力, 这 套 标 准 将 于 2009 年 和 2010 年 在 国 际 劳 工 会 议 上 审 议 劳 工 组 织 在 2007 年 就 涉 及 到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及 工 作 环 境 问 题 的 法 律 和 实 践 问 题 所 开 展 的 研 究 发 现, 在 劳 工 组 织 的 181 年 成 员 国 中, 有 169 个 国 家 已 经 制 定 了 总 体 的 国 家 政 策 / 战 略, 据 此 为 应 对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采 取 了 行 动 C.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32.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继 续 将 此 工 作 作 为 人 权 方 面 的 问 题, 继 续 处 理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预 防 治 疗 照 料 和 支 持 人 权 高 专 办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及 各 署 合 作, 使 用 更 新 的 2006 年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与 人 权 的 准 则, 既 作 为 宣 传 工 具, 又 作 为 对 艾 滋 病 采 取 基 于 权 利 的 应 对 措 施 的 准 则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问 题 也 被 纳 入 各 条 约 监 督 机 构 专 门 程 序 和 普 遍 定 期 审 查 程 序 的 工 7 见 委 员 会 决 定 GF/B18/DP22, 可 以 在 网 上 查 阅 :http://80.80.227.107/documents/ board/18/gf-bm18-decisionpoints_en.pdf 8 见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方 案 协 调 委 员 会 决 定 : http://www.unaids.org/en/aboutunaids/governance/pcbarchive/23rd_pcb_meeting_ December_2008.asp. 如 要 查 阅 对 艾 滋 病 人 实 行 旅 行 限 制 问 题 国 际 工 作 队 的 报 告 :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请 参 看 :http://data.unaids.org/pub/report/2008/20081017_itt_report_travel_restrictions_en.pdf

page 15 作 主 流, 而 这 项 工 作 的 重 点 被 放 在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尤 其 是 易 受 影 响 群 体 的 人 权 之 上 人 权 高 专 办 已 经 与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一 起 开 展 了 一 些 联 合 活 动, 其 中 包 括 为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出 版 了 一 份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和 人 权 问 题 的 手 册, 旨 在 为 这 些 机 构 将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权 问 题 纳 入 其 工 作 而 提 供 指 导 人 权 高 专 办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合 作 伙 伴 一 起 并 从 事 了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和 促 进 将 人 权 准 则 与 标 准 纳 入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问 题 法 律 之 中 的 工 作 D.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33.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在 为 教 育 机 构 内 的 年 轻 人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起 到 了 主 导 作 用 教 科 文 组 织 采 取 了 一 种 四 管 齐 下 的 方 式, 来 扶 持 一 个 有 利 于 妇 女 儿 童 和 其 他 弱 势 群 体 的 环 境, 其 中 包 含 所 有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而 同 时 尤 其 关 注 女 童 孤 儿 和 其 他 受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影 响 的 儿 童 ; 携 带 艾 滋 病 毒 的 教 师 得 到 适 当 支 持 并 继 续 工 作 的 权 利 ; 在 教 育 部 门 内 尊 重 保 密 性 接 受 不 施 以 污 名 的 课 程 以 及 得 到 支 助 服 务 的 权 利 ; 年 轻 人 了 解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以 及 如 何 自 我 保 护 方 法 的 权 利 34. 2007 年, 所 有 新 近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中 40% 为 年 龄 在 15-24 岁 的 青 少 年, 而 其 中 只 有 50% 的 青 少 年 接 受 过 有 关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教 育, 这 一 事 实 使 教 科 文 组 织 倍 感 担 忧 在 许 多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课 程 中, 都 避 免 谈 及 性 教 育, 或 者 侧 重 于 强 调 性 行 为 的 消 极 影 响, 尽 管 所 有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的 案 例 中 有 75% 是 通 过 性 行 为 传 播 的 教 科 文 组 织 据 此 于 2008 年 推 出 了 一 项 关 于 性 行 为 伴 侣 关 系 和 艾 滋 病 毒 / 性 传 播 感 染 问 题 教 育 方 案, 据 此 将 在 这 一 领 域 里 最 终 导 致 各 项 准 则 的 制 定 教 科 文 组 织 在 拟 定 一 份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地 区 教 育 和 卫 生 部 长 2008 年 通 过 的 部 长 宣 言 方 面 也 起 到 了 推 动 作 用, 这 项 宣 言 的 内 容 是 要 将 综 合 的 性 教 育 作 为 该 地 区 学 校 的 课 程 内 容 E.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事 务 部 35. 联 合 国 经 济 及 社 会 事 务 部 指 出,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了 两 项 决 议, 涉 及 到 弱 势 群 体 在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人 权 其 中 一 项 决 议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加 强 立

page 16 法 政 策 行 政 及 其 他 措 施, 减 少 青 年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可 能 性 9 另 一 项 决 议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捐 助 者 和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加 倍 努 力, 解 决 男 女 之 间 的 不 平 等 和 不 公 平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污 名 歧 视 性 卫 生 和 生 殖 卫 生 方 面 的 缺 点, 缺 乏 对 人 权 的 尊 重 成 为 使 人 更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主 要 因 素 10 此 外,2009 年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突 出 主 题 将 是 男 女 平 等 分 担 责 任, 包 括 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有 关 的 护 理 责 任, 而 2009 年 经 社 理 事 会 高 级 别 部 分 的 会 议 也 将 探 讨 实 施 在 全 球 公 共 卫 生 方 面 的 国 际 商 定 目 标 和 承 诺 的 问 题 F. 联 合 国 新 闻 部 36. 联 合 国 新 闻 部 ( 新 闻 部 ) 通 过 其 由 63 个 新 闻 中 心 组 成 的 网 络, 与 各 种 推 动 保 护 那 些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或 由 于 艾 滋 病 而 成 为 孤 寡 的 妇 女 儿 童 及 弱 势 群 体 人 权 的 各 种 组 织 携 手 开 展 工 作 驻 阿 克 拉 布 鲁 塞 尔 布 琼 布 拉 达 喀 尔 莫 斯 科 和 内 罗 毕 的 联 合 国 新 闻 中 心 ( 新 闻 中 心 ) 主 导 举 办 或 参 与 了 各 种 研 讨 会 讲 习 班 和 小 组 讨 论 会 议, 力 图 解 决 性 别 平 等 及 使 妇 女 和 青 年 掌 握 当 家 作 主 的 能 力 其 他 新 闻 中 心 也 使 人 们 进 一 步 了 解 到 诸 如 预 防 病 毒 的 母 婴 传 播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和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以 及 年 轻 人 中 涉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权 问 题 G.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37.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 妇 发 基 金 ) 将 性 别 平 等 和 女 权 观 点 纳 入 了 其 有 关 艾 滋 病 毒 的 工 作 之 中 这 项 工 作 涉 及 到 制 定 说 明 艾 滋 病 毒 与 对 妇 女 暴 力 贫 穷 在 女 性 中 的 普 遍 化 与 妇 女 在 决 策 中 的 发 言 权 有 限 之 间 的 关 系 由 妇 发 基 金 管 理 的 联 合 国 消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支 援 信 托 基 金 正 在 就 如 何 解 决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问 题 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之 间 的 联 系 而 开 展 的 全 球 首 次 学 习 行 为 提 供 经 费 此 外, 还 编 制 了 一 些 指 南 文 件 和 能 力 建 设 工 具, 以 期 在 艾 滋 病 毒 问 题 的 背 景 下 保 护 妇 女 权 利, 其 中 包 括 指 导 如 何 采 用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来 设 置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应 对 行 动 以 及 为 从 业 人 员 设 置 的 将 艾 滋 病 毒 问 题 和 对 妇 女 暴 力 问 题 纳 入 各 项 方 案 和 政 策 的 课 程 9 10 经 社 理 事 会 第 2007/27 号 决 议 经 社 理 事 会 第 2007/22 号 决 议

page 17 H.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38.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在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中 谈 到 了 该 署 于 2006 年 编 制 的 一 项 准 则, 目 标 是 确 保 对 难 民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在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保 护, 其 中 包 含 了 歧 视 问 题 取 得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保 健 的 机 会 利 用 必 然 程 序 针 对 任 意 监 禁 和 不 合 法 地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而 提 供 的 保 护 对 保 密 性 和 隐 私 的 尊 重 提 供 艾 滋 病 毒 的 自 愿 咨 询 和 测 试 不 必 接 受 强 制 性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的 自 由 利 用 持 久 解 决 办 法 的 机 会 妇 女 和 儿 童 涉 及 到 针 对 艾 滋 病 毒 而 提 供 保 护 方 面 的 需 要 了 解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信 息 和 教 育 的 机 会 难 民 署 一 直 在 与 提 供 重 新 安 置 的 国 家 协 作, 以 便 确 保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能 够 利 用 重 新 安 顿 程 序, 而 且 不 因 其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状 况 而 被 拒 绝 利 用 这 些 程 序 的 机 会 目 前, 一 些 国 家 要 求 在 重 新 安 置 以 前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艾 滋 病 毒 的 检 测, 而 涉 及 到 知 情 同 意 机 密 性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情 况 的 公 开 和 检 测 前 后 咨 询 等 问 题 都 是 令 人 关 注 的 2007 年, 难 民 署 为 难 民 制 定 了 一 项 抗 逆 转 医 药 政 策, 其 中 列 出 了 一 些 人 权 方 面 的 考 虑 因 素, 以 便 确 保 难 民 署 所 关 注 的 人 群 能 够 均 等 地 得 到 接 受 治 疗 的 机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面 临 风 险 的 儿 童 问 题 的 第 107 号 决 议, 建 议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来 确 保 适 宜 于 儿 童 的 保 健 服 务 的 机 会, 以 及 取 得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支 助 包 括 母 婴 传 播 的 预 防 和 敏 感 注 意 到 年 龄 特 征 的 生 殖 健 康 及 青 少 年 在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教 育 的 机 会 I. 联 合 国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39. 联 合 国 土 著 问 题 常 设 论 坛 在 其 所 有 会 议 中 都 注 意 到 艾 滋 病 毒 及 其 对 世 界 各 地 土 著 人 民 的 影 响 该 论 坛 曾 几 次 建 议 : 应 当 实 施 或 改 善 数 据 的 分 门 别 类 的 开 列 以 及 具 文 化 适 宜 性 的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案 并 敦 促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系 统 以 及 政 府 间 组 织 确 保 土 著 民 族 在 自 由 和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充 分 和 切 实 的 参 与 有 关 土 著 社 区 预 防 和 治 疗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所 有 方 案 11 11 例 如, 见 E/2006/43 和 E/2003/43

page 18 三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材 料 40. 人 权 观 察 根 据 在 加 拿 大 印 度 肯 尼 亚 俄 国 南 非 泰 国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赞 比 亚 和 津 巴 布 韦 就 加 剧 艾 滋 病 毒 疫 情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问 题 所 开 展 的 研 究, 提 供 了 材 料, 并 对 处 理 这 些 行 为 提 出 了 关 键 性 的 建 议 首 先, 该 报 告 强 调 在 扩 大 艾 滋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咨 询 工 作 中 还 应 当 伴 随 着 可 能 由 于 自 愿 检 测 违 反 保 密 性, 未 能 做 到 与 其 他 保 健 服 务 联 系 起 来 等 情 况 所 引 起 的 侵 犯 人 权 的 风 险 其 次, 该 报 告 着 重 指 出 : 基 于 性 别 的 不 平 等 使 妇 女 面 临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风 险, 阻 碍 妇 女 取 得 有 关 艾 滋 病 毒 的 信 息 和 检 测 的 能 力, 而 且 也 是 开 始 或 继 续 拯 救 生 命 的 抗 逆 转 治 疗 的 障 碍 一 些 国 家 未 能 认 识 并 适 当 地 解 决 这 种 侵 权 行 为 阻 碍 妇 女 对 艾 滋 病 毒 治 疗 的 方 式 第 三, 许 多 儿 童 得 不 到 他 们 所 需 要 的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治 疗 而 且 取 得 抗 逆 转 治 疗 的 可 能 性 低 于 成 年 人 为 了 深 入 到 儿 童 中 去,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援 助, 其 中 包 括 小 儿 科 咨 询 为 护 理 人 员 取 得 足 够 的 营 养 和 运 送 手 段 而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源 第 四, 减 少 伤 害 的 服 务 仍 然 是 世 界 各 地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多 数 人 所 无 法 得 到 的, 尽 管 在 撒 哈 拉 以 南 的 非 洲 地 区 以 外, 所 有 新 近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中 将 近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的 感 染 起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注 射 毒 品 的 人 合 用 受 污 染 的 针 头 一 些 警 方 监 管 的 做 法 使 无 法 取 得 治 疗 的 问 题 更 加 严 重, 其 中 包 括 许 多 公 立 医 院 和 毒 品 治 疗 中 心 收 集 并 与 执 法 部 门 交 流 有 关 个 人 使 用 毒 品 的 情 况 人 权 观 察 的 研 究 表 明, 接 受 解 毒 和 再 教 育 的 许 多 毒 品 使 用 者 完 全 阻 止 接 受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服 务, 或 者 以 侵 犯 其 基 本 的 健 康 权 和 生 命 权 的 方 式 接 受 这 种 服 务 41. 第 五, 据 人 权 观 察 提 出 的 材 料, 监 禁 是 艾 滋 病 毒 的 一 个 关 键 性 风 险 因 素 在 许 多 国 家 里, 监 狱 内 人 群 中 艾 滋 病 毒 的 普 遍 性 据 报 告 是 一 般 公 众 中 间 的 普 及 程 度 的 几 倍 同 时, 他 们 接 触 到 诸 如 肺 结 核 等 其 他 感 染 病 的 风 险 也 会 增 加 但 是, 尽 管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护 理 和 治 疗 服 务 在 一 般 公 众 社 区 里 可 以 提 供, 囚 徒 和 监 狱 里 的 其 他 人 接 受 这 些 服 务 的 机 会 却 很 少 或 完 全 没 有 第 六, 尽 管 国 际 社 会 对 于 移 民 和 流 动 人 口 所 面 临 的 艾 滋 病 毒 风 险 高 于 一 般 公 众 的 情 况 已 有 长 期 的 认 识, 但 大 多 仍 然 没 有 理 会 采 取 行 动 的 呼 吁, 同 时 未 能 建 立 政 策 或 机 制 来 为 这 些 人 群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第 七, 超 过 85 个 国 家 仍 然 坚 持 禁 止 肛 交 法, 将 男 性 之 间 而 且 经 常 是 女 性 之 间 的 当 事 人 认 可 的 同 性 关 系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使 人 们 面 临 法 律 惩 处 的 风 险, 从 而 阻 碍 了 取 得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方 面 服 务 的 机 会 最 后, 许 多 国 家 不 将 减 轻

page 19 痛 苦 和 治 痛 的 医 疗 认 定 为 保 健 护 理 的 优 先 事 项 这 一 情 况 也 被 作 为 令 人 关 注 的 情 况 提 了 出 来, 此 外, 许 多 国 家 的 麻 醉 毒 品 的 管 制 条 例 或 实 施 惯 例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从 而 限 制 了 取 得 吗 啡 因 和 其 他 镇 痛 药 物 的 机 会 42. 在 国 际 痛 觉 研 究 协 会 提 交 的 材 料 中 体 现 出 了 人 权 与 医 疗 护 理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它 具 体 地 体 现 在 为 艾 滋 病 毒 患 者 提 供 控 制 疼 痛 和 减 轻 痛 苦 护 理 的 工 作 中 该 协 会 提 请 注 意 : 据 卫 生 组 织 指 出, 每 年 估 计 有 140 万 艾 滋 病 毒 末 期 患 者 遭 受 轻 度 至 严 重 疼 痛, 但 是 无 法 接 受 适 当 的 治 疗, 而 多 数 国 家 没 有 减 轻 痛 苦 的 护 理 政 策 该 协 会 提 出 的 论 点 是, 减 轻 痛 苦 的 护 理 和 疼 痛 控 制 构 成 了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健 康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该 协 会 并 呼 吁 为 控 制 症 状 和 病 人 临 终 护 理 提 供 基 本 的 医 药, 其 中 包 括 镇 痛 剂 ; 制 定 并 实 施 国 家 疼 痛 和 减 轻 痛 苦 护 理 政 策 ; 确 保 对 护 理 患 有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的 病 人 的 保 健 专 业 人 员 能 得 到 教 育, 其 中 包 括 疼 痛 控 制 和 减 轻 痛 苦 的 护 理 43. 国 际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理 事 会 提 出 了 一 些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的 建 议, 建 议 是 向 各 国 政 府 提 出 的 这 些 建 议 包 括 需 要 : (a) 充 分 履 行 承 诺 宣 言 与 政 治 宣 言, 其 中 包 括 到 2010 年 普 及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支 助 服 务 ;(b) 确 保 制 止 对 妇 女 和 女 童 歧 视 和 暴 力 的 法 律 保 护, 结 束 将 性 服 务 工 作 男 男 性 行 为 变 性 者 和 使 用 毒 品 的 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c) 废 除 现 有 的 法 律, 禁 止 通 过 法 律 将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和 感 染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一 切 行 动 ;(d) 废 除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法 律, 并 废 除 助 长 侵 犯 妇 女 和 女 童 人 权 的 法 律 ;(e) 接 纳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性 工 作 者 毒 品 使 用 者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和 变 性 者 等 关 键 人 群 参 与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设 置 和 执 行 ;(f) 制 定 纠 正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机 制 国 际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理 事 会 并 呼 吁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各 专 门 程 序 进 一 步 关 注 迫 胁 性 和 强 迫 性 对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施 行 绝 育 术 的 情 况 并 注 意 将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影 响, 以 及 关 注 处 于 社 会 边 际 群 体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和 有 选 择 性 的 进 行 法 律 追 究 的 危 害 性 44.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与 感 染 者 国 际 协 会 对 于 迫 胁 和 强 迫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在 未 表 示 同 意 情 况 下 接 受 绝 育 术 提 出 了 关 注, 同 时, 绝 育 术 往 往 是 妇 女 接 受 包 括 产 前 护 理 在 内 的 其 他 服 务 的 先 决 条 件, 对 此 该 协 会 也 表 示 关 注 此 外 还 着 重 指 出 了 将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日 嚣 尘 上 的 趋 势, 该 会 对 此 提 请 注 意, 这 种 法 律 对 妇 女 具 有 消 极 影 响, 因 为 妇 女 更 有 可 能 通 过 常 规 的 产 前 护 理 检 测 以 及 作 为 妇 科 程 序 的 一 个 环 节 而 接 受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检 测, 而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做 法 不 正 确

page 20 地 将 责 任 推 到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身 上, 阻 碍 了 接 受 检 测 的 意 愿, 并 加 重 了 对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关 于 将 艾 滋 病 毒 传 播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条 款 常 常 过 于 宽 广, 因 此, 有 可 能 会 包 括 对 母 婴 传 播 实 行 刑 事 处 罚, 或 对 于 从 事 性 工 作 的 妇 女 和 注 射 毒 品 的 使 用 者 实 行 选 择 性 法 律 追 究 45.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女 感 染 者 国 际 协 会 并 着 重 指 出 :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经 常 被 剥 夺 生 殖 权, 其 中 包 括 决 定 是 否 生 育 子 女 子 女 的 人 数 和 生 育 的 时 间 间 隙 的 自 由 妇 女 经 常 不 能 得 到 有 关 减 少 母 婴 传 播 机 会 的 咨 询, 而 且 经 常 缺 乏 接 受 治 疗 的 机 会 有 鉴 于 以 上 情 况, 对 于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的 人 权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如 下 : 在 医 疗 护 理 设 施 内 减 少 对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的 污 名 和 歧 视 ; 接 纳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参 与 影 响 自 身 生 活 的 所 有 规 划 方 案 制 定 和 决 策 举 措 ; 为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建 立 便 于 取 得 普 遍 提 供 优 质 和 合 乎 水 准 的 服 务 ; 审 查 对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妇 女 强 迫 进 行 绝 育 术 的 情 况 ; 结 束 将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播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 为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建 立 法 律 保 护, 其 中 包 括 不 遭 受 歧 视 的 保 护 ; 制 定 为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者 人 权 受 侵 犯 的 情 况 提 供 补 救 的 机 制 ; 废 除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法 律 ; 废 除 将 一 些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从 而 进 一 步 使 妇 女 中 一 些 人 群 遭 受 污 名 和 边 际 化 的 法 律, 其 中 包 括 将 毒 品 的 使 用 和 性 取 向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的 法 律 46. 国 际 减 少 伤 害 协 会 指 出, 尽 管 按 估 算 在 15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内 有 大 约 15,900,000 人 注 射 毒 品, 但 是 全 球 减 少 伤 害 的 程 度 很 低, 尤 其 是 在 最 需 要 这 类 服 务 的 国 家 里 更 低 对 于 侵 犯 毒 品 使 用 者 人 权 的 情 况 以 及 阻 碍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治 疗 和 护 理 工 作 的 情 况, 已 提 供 了 详 细 资 料, 其 中 包 括 不 允 许 其 接 受 减 少 伤 害 的 服 务, 在 提 供 抗 逆 转 疗 理 医 药 方 面 的 歧 视, 侵 权 的 执 法 惯 例, 超 越 正 常 水 平 的 刑 事 惩 处, 和 迫 胁 性 及 侵 权 性 的 毒 品 依 赖 症 状 治 疗 提 交 的 材 料 并 提 请 注 意 : 毒 品 管 制 实 体 很 少 谈 论 人 权, 而 人 权 机 构 和 机 制 反 过 来 又 很 少 关 注 毒 品 政 策 国 际 减 少 伤 害 协 会 感 到 关 注 的 是, 这 已 经 造 成 了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 其 中 许 多 阻 碍 了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工 作 ) 失 落 在 这 两 种 相 互 独 立 的 体 制 之 间 而 不 受 到 纠 正 和 总 体 上 被 忽 视 的 那 种 国 际 体 制 和 政 策 环 境 据 此, 向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一 些 人 权 实 体 提 出 了 一 些 政 策, 以 便 弥 补 这 种 体 制 性 的 空 白 47. 开 放 社 会 学 会 着 重 指 出 了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与 侵 犯 不 遭 受 酷 刑 和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或 处 罚 自 由 的 权 利 与 两 者 之 间 的 重 叠 关 系 根 据 所 记 录 的 侵

page 21 权 行 为 案 例, 开 放 社 会 学 会 提 供 了 有 关 各 种 侵 权 行 为 的 资 料, 包 括 了 对 性 工 作 者 的 身 心 欺 凌, 例 如 警 察 和 监 狱 看 管 人 员 施 行 强 奸 要 求 提 供 性 服 务 作 为 对 医 疗 的 偿 付 方 式, 以 及 医 务 民 警 的 突 袭, 其 间 医 生 和 警 察 强 行 对 性 工 作 者 实 行 性 传 染 疾 病 感 染 情 况 的 检 测 ; 鞭 苔 套 枷 锁 关 押 在 窄 小 的 牢 笼 中, 无 医 疗 护 理 情 况 下 禁 止 麻 醉 品 的 提 供, 对 毒 品 使 用 者 的 辱 骂 和 性 虐 待 ; 将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关 入 监 狱, 审 判 前 的 监 禁 设 施, 在 不 提 供 抗 逆 转 治 疗 麻 醉 品 替 代 物 料 理 避 孕 套 和 消 毒 注 射 设 备 的 情 况 下 押 入 强 制 性 毒 品 治 疗 中 心, 肺 结 核 控 制 和 治 疗, 以 及 对 丙 型 肝 炎 的 治 疗 ; 将 患 有 抗 药 性 肺 结 核 的 患 者 不 自 愿 地 持 久 地 拘 押 在 缺 乏 适 当 感 染 机 率 控 制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 剥 夺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得 到 止 痛 药 的 机 会 ; 在 保 健 设 施 内 欺 凌 艾 滋 病 毒 呈 阳 性 的 妇 女, 其 中 包 括 迫 胁 性 堕 胎 和 迫 胁 性 绝 育 ; 故 意 采 用 拒 不 允 许 得 到 麻 醉 品 的 痛 苦 方 式 来 迫 使 毒 品 使 用 者 招 供 开 放 社 会 学 会 建 议 提 交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今 后 报 告 中 特 别 关 注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所 起 的 作 用 并 建 议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其 今 后 的 报 告 中 探 讨 其 规 定 的 任 务 与 艾 滋 病 毒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联 性 48. 贵 格 会 联 合 国 办 事 处 提 供 了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以 及 监 狱 内 妇 女 和 女 童 情 况 的 资 料, 并 提 请 注 意 : 在 许 多 国 家 里, 女 性 囚 徒 都 感 染 了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在 内 的 性 传 染 疾 病 妇 女 和 女 童 在 监 狱 内 还 由 于 其 容 易 遭 受 性 暴 力 而 面 临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风 险 在 澳 大 利 亚 开 展 的 研 究 表 明,89% 的 女 性 囚 徒 在 其 一 生 中 的 某 一 阶 段 曾 受 到 性 虐 待, 而 监 狱 内 70%-80% 的 女 性 都 是 乱 伦 行 为 的 幸 存 者 对 巴 西 女 子 监 狱 的 研 究 发 现, 艾 滋 病 毒 对 于 受 监 禁 的 女 性 造 成 影 响 的 比 例 高 于 男 性 贵 格 会 联 合 国 办 事 处 建 议, 应 当 向 监 狱 内 外 的 妇 女 和 女 童 提 供 同 样 的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服 务, 保 障 其 不 须 接 受 非 自 愿 的 检 测, 并 保 障 其 享 有 作 出 保 密 自 由 和 知 情 同 意 的 决 定 49. 乐 施 会 呼 吁 进 一 步 加 紧 监 督 对 艾 滋 病 毒 情 况 的 保 密 性 并 制 定 一 项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公 开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情 况 的 准 则 以 及 对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的 选 择 接 受 和 选 择 不 接 受 政 策 方 面 的 进 一 步 澄 清, 加 之 对 这 些 政 策 所 产 生 的 人 权 方 面 影 响 的 进 一 步 理 解 此 外 还 强 调 指 出 了 有 必 要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被 定 为 刑 事 罪 犯, 并 确 保 容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以 及 可 能 参 与 非 法 活 动 (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和 注 射 性 毒 品 使 用 者 ) 都 有 机 会 得 到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帮 助

page 22 四 结 论 50. 为 编 写 本 报 告 而 收 到 的 各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肯 定 了 人 权 在 应 对 艾 滋 病 毒 的 行 动 中 所 起 的 中 心 作 用, 并 指 出 了 国 际 社 会 在 解 决 这 一 流 行 病 的 人 权 方 面 问 题 中 所 面 临 的 一 些 挑 战 51. 秘 书 长 在 关 于 执 行 承 诺 宣 言 和 政 治 宣 言 的 报 告 中 指 出, 仍 然 存 在 巨 大 障 碍, 使 人 们 难 以 获 得 预 防 艾 滋 病 毒 的 服 务,63% 的 国 家 报 告 说, 它 们 制 定 了 干 扰 易 受 感 染 民 众 获 得 与 艾 滋 病 毒 有 关 服 务 的 政 策 为 编 写 本 报 告 而 收 到 的 材 料 着 重 指 出 : 易 受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或 因 这 一 病 毒 而 遭 受 人 权 侵 犯 的 人 包 括 : 儿 童 和 青 年 土 著 居 民 注 射 性 毒 品 使 用 者 男 男 性 行 为 者 移 民 和 其 他 流 动 人 口 囚 徒 和 受 监 禁 的 人 性 工 作 者 和 妇 女 一 些 得 到 着 重 强 调 以 及 为 理 解 其 对 享 受 人 权 的 影 响 而 需 要 进 一 步 关 注 的 方 面 包 括 : 当 前 对 艾 滋 病 毒 检 测 的 政 策 公 开 教 育 和 咨 询 接 受 治 疗 和 护 理 的 机 会 ( 尤 其 是 儿 科 治 疗 母 婴 传 播 的 预 防 接 触 病 毒 后 的 防 范 和 减 轻 痛 苦 性 护 理 ),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以 及 将 艾 滋 病 毒 的 传 染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52.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遭 受 污 名 歧 视 和 其 他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是 本 报 告 编 写 时 所 收 到 材 料 中 突 出 的 一 项 内 容, 因 为 目 前 许 多 国 家 正 趋 向 艾 滋 病 毒 方 面 的 改 革 或 颁 布 相 关 的 法 律 所 收 到 的 提 交 材 料 并 着 重 显 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信 息, 即 保 护 艾 滋 病 毒 携 带 者 不 遭 受 污 名 歧 视 ; 同 时 防 止 艾 滋 病 毒 传 染 的 法 律 对 于 减 轻 艾 滋 病 毒 的 不 良 影 响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但 与 此 同 时 这 类 法 律 必 须 以 证 据 为 依 据, 不 带 歧 视 性, 而 且 不 应 当 导 致 未 预 计 的 消 极 影 响, 这 样 才 能 有 实 际 收 效 53. 最 后,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重 申, 实 现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对 于 在 2010 年 以 前 达 到 能 普 遍 接 受 艾 滋 病 毒 的 预 防 治 疗 护 理 和 支 助 机 会 的 目 标 以 及 减 少 易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机 遇 的 目 标 而 言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根 本 前 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