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师 大 组 2015 6 号 关 于 印 发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现 将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2015 年 3 月 30 日 - 1 -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确 保 新 发 展 的 学 生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2014 年 修 订 版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新 形 势 下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3 4 号 ) 以 及 我 校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杭 师 大 组 字 2012 4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应 当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标 准,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禁 止 突 击 主 义, 反 对 关 门 主 义 发 展 过 程 实 行 全 程 公 示, 扩 大 党 内 民 主, 加 强 群 众 监 督 第 二 章 申 请 入 党 及 入 党 申 请 人 的 培 养 第 三 条 凡 符 合 党 章 规 定 并 自 愿 申 请 入 党 的, 必 须 向 所 在 单 位 党 支 部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党 支 部 审 查, 符 合 党 章 规 定 的, 确 定 为 入 党 申 请 人,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示, 将 其 列 入 入 党 申 请 人 员 信 息 库, 及 时 建 立 入 党 申 请 人 的 培 养 档 案 - 2 -
新 入 校 的 学 生, 在 原 就 读 学 校 向 党 组 织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并 转 至 我 校 的, 培 养 时 间 应 连 续 计 算 第 四 条 党 组 织 要 加 强 对 入 党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1. 入 党 申 请 人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一 个 月 内, 党 支 部 要 派 人 与 其 谈 话, 了 解 入 党 动 机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情 况, 掌 握 其 主 要 经 历 和 家 庭 主 要 情 况,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努 力 方 向 2. 党 组 织 派 专 人 负 责 对 入 党 申 请 人 开 展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培 训 班 培 训 或 党 章 学 习 小 组 活 动 3. 入 党 申 请 人 应 经 常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思 想 学 习 工 作 等 情 况, 原 则 上 每 季 度 至 少 递 交 一 次 书 面 思 想 汇 报,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第 三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五 条 党 支 部 经 过 对 入 党 申 请 人 一 定 时 间 的 培 养 教 育, 应 及 时 将 符 合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条 件 的 入 党 申 请 人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要 认 真 做 好 入 校 前 后 的 衔 接 工 作, 对 入 校 前 已 被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学 生, 其 培 养 教 育 时 间 应 连 续 计 算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主 要 条 件 : 1.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 2. 对 党 有 比 较 全 面 的 认 识,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决 心 为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 3. 学 习 工 作 生 活 等 方 面 表 现 比 较 突 出 ; - 3 -
4. 作 风 正 派 团 结 他 人, 有 一 定 的 群 众 基 础 ; 5. 一 般 自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后 的 三 个 月 以 上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当 采 取 党 员 推 荐 群 团 组 织 推 优 等 方 式 产 生 人 选, 由 支 部 委 员 会 ( 不 设 支 委 会 的 由 支 部 大 会, 下 同 ) 研 究 决 定, 支 委 会 讨 论 意 见 报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审 查 同 意 并 进 行 公 示 第 六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后, 党 支 部 要 加 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考 察, 要 及 时 组 织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填 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并 指 定 1-2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负 责 经 常 性 的 培 养 考 察 工 作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签 署 培 养 考 察 意 见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1.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2.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 3.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 4. 自 入 党 申 请 人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之 日 起, 按 要 求 每 半 年 至 少 填 写 一 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考 察 情 况 一 栏 ; 5.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 - 4 -
6.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基 本 具 备 入 党 条 件 时, 向 党 小 组 党 支 部 及 时 提 出 将 其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建 议 第 七 条 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听 党 课 参 加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给 他 们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以 及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法,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育, 党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传 统 作 风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使 他 们 懂 得 党 的 性 质 纲 领 宗 旨 组 织 原 则 和 纪 律, 懂 得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帮 助 他 们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确 立 为 共 产 主 义 事 业 奋 斗 终 身 的 信 念 第 八 条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要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及 时 调 整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人 选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状 况 分 析,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保 证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的 质 量 党 支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档 案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按 照 一 人 一 档 的 要 求, 加 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教 育 材 料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档 案 一 般 应 有 入 党 申 请 书 思 想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等 材 料 当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所 在 单 位 发 生 变 动 时, 及 时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材 料 的 转 接 及 审 查 工 作 第 四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九 条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群 - 5 -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报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审 查 同 意,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条 确 定 学 生 发 展 对 象 的 基 本 条 件, 除 了 符 合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条 件 外, 还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本 科 学 生 基 本 素 质 发 展 素 质 和 知 识 水 平 应 达 到 优 良 以 上 对 于 大 学 一 二 年 级 的 学 生, 要 求 基 本 素 质 优 秀 发 展 素 质 良 好 及 以 上, 知 识 水 平 位 列 班 级 前 30%, 争 取 低 年 级 的 优 秀 学 生 能 入 党 ; 大 学 三 年 级 以 上 的 学 生, 要 求 基 本 素 质 优 秀 发 展 素 质 良 好 及 以 上, 知 识 水 平 位 列 班 级 前 50% 研 究 生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较 好,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2. 发 展 对 象 需 具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和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能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在 学 风 建 设 校 园 文 明 建 设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在 群 众 中 影 响 力 较 大 ; 3. 在 重 点 考 察 期 ( 发 展 前 一 年 内 ) 没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 4. 有 特 殊 表 现 的 可 以 优 先 发 展 如 在 道 德 风 尚 社 会 工 作 等 其 他 方 面 有 特 别 突 出 事 迹 的, 或 在 国 家 省 级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科 研 创 新 活 动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可 优 先 考 虑, 知 识 水 平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十 一 条 在 我 校 没 有 正 式 学 籍 档 案 关 系 的 学 生, 一 般 不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二 条 发 展 对 象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党 组 织 指 定 入 党 - 6 -
介 绍 人 一 般 应 由 本 单 位 党 支 部 的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如 发 展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党 支 部 没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正 式 党 员 时,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级 党 组 织 范 围 内 的 其 他 支 部 的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1. 向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2.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工 作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 3.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4. 向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 5. 发 展 对 象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三 条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对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并 形 成 结 论 性 材 料 凡 未 经 政 治 审 查 或 政 治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十 四 条 二 级 单 位 分 党 校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 7 -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 并 通 过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结 业 证 书 没 有 取 得 校 党 校 颁 发 的 结 业 证 书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未 经 培 训 的, 除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外,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五 条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支 委 会 应 当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报 二 级 党 委 预 审 (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报 学 校 党 委 预 审 ) 预 审 材 料 包 括 : 入 党 申 请 书 党 员 推 荐 或 群 团 推 优 登 记 表 思 想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登 记 表 政 审 材 料 自 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群 众 座 谈 会 记 录 等 预 审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党 支 部 发 展 对 象 未 来 三 个 月 内 将 离 开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的, 一 般 不 办 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对 发 展 对 象 名 单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党 内 外 群 众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天 群 众 对 发 展 对 象 如 有 异 议 或 意 见,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要 进 行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对 发 展 对 象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可 领 取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第 十 八 条 经 预 审 合 格 并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发 展 对 象, 由 支 委 会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召 开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到 会 正 式 - 8 -
党 员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召 开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程 序 是 :(1) 发 展 对 象 宣 读 入 党 志 愿 书, 汇 报 自 己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要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2)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表 明 意 见 ; (3) 支 委 会 向 支 部 大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审 查 的 情 况 以 及 征 求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和 公 示 的 情 况 ;(4)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5) 发 展 对 象 对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的 情 况 表 明 自 己 的 态 度 ;(6)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 (7) 宣 读 并 通 过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第 十 九 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写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本 人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等, 一 并 报 二 级 党 委 审 批 (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应 当 对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接 收 的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审 议 后 报 学 校 党 委 审 批 )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表 决 结 果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支 部 书 记 签 名 - 9 -
第 二 十 条 党 委 审 批 前, 应 当 指 派 党 委 委 员 党 总 支 委 员 或 组 织 员 同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并 帮 助 发 展 对 象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谈 话 人 应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并 向 党 委 汇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委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和 表 决 主 要 审 议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发 展 对 象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入 党 手 续 完 备 的, 批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党 委 审 批 的 意 见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时 间, 并 通 知 报 批 的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应 当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党 委 会 审 批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应 当 逐 个 审 议 和 表 决 第 二 十 二 条 二 级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 学 校 党 委 对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二 十 三 条 党 组 织 应 当 及 时 将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所 在 单 位 的 党 支 部 和 党 小 组, 指 定 一 名 正 式 党 员 ( 一 般 为 入 党 介 绍 人 ) 对 其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并 认 真 填 写 好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登 记 表 - 10 -
预 备 党 员 定 期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的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自 觉 接 受 党 组 织 监 督 第 二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向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由 基 层 党 组 织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应 通 过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要 讨 论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同 本 人 谈 话 第 二 十 六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二 十 七 条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在 预 备 期 内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的, 延 长 半 年 预 备 期 ;(2) 对 不 愿 意 承 担 党 组 织 分 配 的 任 务,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发 挥 党 员 模 范 作 用 的 ; 学 习 成 绩 明 显 下 降, 预 备 期 内 考 试 作 弊 ; 因 违 反 学 校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含 警 告 ) 的, 视 其 情 节, 延 长 一 年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3)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尚 可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 11 -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时, 应 主 动 向 所 在 党 支 部 提 交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支 部 委 员 会 应 在 两 个 月 内 征 求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是 : 预 备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本 人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党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 转 正 前 公 示 ;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表 决 通 过 ; 报 党 委 审 批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党 支 部 书 记 应 当 同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条 预 备 期 未 满 的 预 备 党 员 毕 业 或 学 习 单 位 发 生 变 动 时, 党 组 织 应 将 预 备 党 员 的 档 案 转 给 调 入 单 位 的 党 组 织 对 于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党 组 织 应 及 时 将 其 编 入 党 支 部 和 党 小 组, 并 指 派 专 人 对 其 继 续 进 行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预 备 期 满, 应 及 时 讨 论 能 否 按 期 转 正, 对 无 法 认 定 的 预 备 党 员, 经 学 校 党 委 研 究 后 报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批 准, 不 予 承 认 第 三 十 一 条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对 转 入 的 预 备 党 员, 在 其 预 备 期 满 时,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推 迟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推 迟 时 - 12 -
间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其 转 正 时 间 自 预 备 期 满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二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党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其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审 审 查 材 料 转 正 申 请 书 和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入 党 材 料 由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负 责 整 理, 全 部 归 入 学 生 档 案 第 七 章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中 相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对 各 种 原 因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处 分 等 级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如 下 : 1. 受 到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学 生 (1) 入 党 申 请 人 在 受 处 分 后 一 年 内 不 得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2) 已 是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须 至 少 延 长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期 一 年 ; (3) 已 是 预 备 党 员 的, 须 延 长 预 备 期 一 年 2. 受 到 记 过 及 其 以 上 处 分 的 学 生 (1) 入 党 申 请 人 在 受 处 分 后 不 得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2) 已 是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取 消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资 格 ; (3) 已 是 预 备 党 员 的, 延 长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3.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应 继 续 加 强 对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的 教 育 考 察, 在 考 察 过 程 中, 被 处 理 者 未 向 党 支 部 提 交 检 讨 书 和 - 13 -
思 想 认 识 材 料, 或 在 谈 话 中 态 度 恶 劣 拒 不 承 认 错 误, 是 预 备 党 员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则 取 消 其 资 格 ; 是 入 党 申 请 人 的, 不 再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对 改 正 错 误 进 步 突 出 的 学 生,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要 持 慎 重 态 度, 要 综 合 考 察 他 们 的 思 想 认 识 和 改 正 表 现, 并 在 做 出 决 定 前 对 其 在 思 想 学 习 工 作 等 各 方 面 的 表 现 进 行 公 示 且 无 异 议, 方 可 培 养 考 察 第 三 十 四 条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学 生 的 重 新 入 党 被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学 生, 经 过 党 组 织 的 教 育, 确 实 改 正 了 错 误, 在 被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满 一 年 后, 本 人 可 以 重 新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经 党 组 织 考 察 培 养, 已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可 以 重 新 吸 收 其 入 党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可 以 向 我 校 所 在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也 可 以 向 交 流 学 校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已 是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可 以 参 加 交 流 学 校 党 校 组 织 的 教 育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并 持 有 效 证 书 者, 我 校 予 以 承 认 若 不 能 参 加 交 流 学 校 党 课 培 训 的 学 生, 可 通 过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通 过 相 对 灵 活 的 方 式 参 加 学 校 的 党 校 培 训 和 考 试 已 是 党 员 的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携 带 临 时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可 参 加 交 流 学 校 的 党 组 织 生 活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长 期 治 疗 或 病 休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的 转 正 因 病 长 期 治 疗 或 病 休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党 组 织 可 以 通 过 其 在 - 14 -
入 党 前 后 和 病 休 期 间 的 表 现 ( 如 组 织 观 念 对 疾 病 的 态 度 群 众 关 系 等 ), 考 察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预 备 党 员 本 人 也 应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的 思 想 情 况, 争 取 党 组 织 的 教 育 和 帮 助 在 预 备 期 满 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能 否 转 正 的 手 续 如 在 预 备 期 满 时 不 能 参 加 党 支 部 大 会, 可 以 延 期 讨 论 其 转 正 问 题 因 长 期 治 疗 或 病 休 而 延 期 讨 论 的, 如 已 具 备 了 党 员 条 件, 应 作 按 期 转 正 的 决 定 ; 不 够 条 件 的, 应 考 虑 延 期 转 正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国 ( 境 )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的 转 正 因 学 习 进 修 等 原 因 出 国 ( 境 )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保 持 与 国 内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的 联 系,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思 想 和 其 它 有 关 情 况 回 国 ( 境 ) 后, 党 组 织 应 对 其 在 国 ( 境 ) 外 表 现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按 规 定 讨 论 其 转 正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在 回 国 ( 境 ) 后, 如 果 预 备 期 已 满 或 接 近 期 满,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适 当 延 长 预 备 期 对 其 继 续 进 行 考 察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其 转 正 时 间 从 回 国 ( 境 ) 后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其 转 正 之 日 算 起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如 在 国 ( 境 ) 外 期 间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半 年 以 上 同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没 有 任 何 联 系 的, 视 为 自 行 脱 党, 由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办 理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手 续, 并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出 国 ( 境 ) 定 居 的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不 再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也 不 再 保 留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新 疆 西 藏 两 地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的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应 当 严 把 政 治 标 准, 适 当 放 宽 成 绩 要 - 15 -
求, 加 强 针 对 性 帮 扶 第 八 章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纪 律 第 三 十 九 条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应 当 把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述 职 评 议 考 核 和 党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要 重 视 对 专 兼 职 组 织 员 的 选 拔 配 备 和 培 训,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于 每 学 期 初 将 党 员 发 展 计 划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向 党 委 报 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情 况 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计 划, 如 实 反 映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和 对 违 反 党 章 规 定 现 象 的 查 处 情 况, 同 时 对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指 导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委 关 于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规 定, 加 强 对 党 支 部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保 证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质 量 要 把 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召 开 的 有 关 会 议, 特 别 是 党 支 部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展 对 象 吸 收 新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大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等 材 料 妥 善 保 存, 以 备 检 查 第 四 十 一 条 建 立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一 定 要 严 肃 查 处,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违 反 党 章 规 定 而 被 吸 收 入 党 的, 不 予 承 认, 并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公 布 对 有 关 责 任 者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违 犯 党 纪 的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对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责 - 16 -
任 人 给 予 谈 话 批 评 或 诫 勉 ;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或 党 纪 处 分 : 1. 违 反 党 章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或 采 取 其 它 手 段, 把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人 拉 入 党 内 ; 2. 不 按 规 定 办 事, 组 织 领 导 和 工 作 措 施 不 得 力 ; 3. 不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和 发 展 党 员 程 序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办 理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 4. 在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或 办 理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时, 存 在 入 党 材 料 不 齐 全 填 写 不 规 范 或 将 入 党 材 料 丢 失 等 问 题 ; 5. 对 学 生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或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无 故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而 未 予 讨 论 审 批 ; 6. 在 上 级 党 组 织 派 人 对 申 请 入 党 的 人 进 行 谈 话 考 察 时,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妨 碍 考 察 人 了 解 真 实 情 况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有 关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工 作 的 规 定 和 解 释, 凡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本 细 则 规 定 为 准 今 后 如 遇 本 细 则 条 款 与 上 级 最 新 文 件 不 相 符 的, 以 上 级 文 件 为 准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主 送 : 各 二 级 党 委 党 总 支 直 属 党 支 部, 各 学 院 部 门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组 织 部 2015 年 3 月 30 日 印 发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