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學年度全國音樂比賽

Similar documents
ttian

! "#$%& $()*+#$, $(-.&,./.+#/(-.&01( &-#&(&$# (&2*(,#-3.,14& $ +()5(*-#5(-#/-/#(-1#&-+)(& :;<<= > A B?

保母人員丙級應檢資料第二部份 doc


視力保健 Q&A

個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住 者 購 買 持 有 出 售 日 本 的 房 地 產 時, 需 提 出 個 人 所 得 税 報 表, 繳 納 税 金 另 対 租 金 有 扣 繳 源 泉 税 之 場 合 Q1 非 居 住 者 是 指? 非 居 住 者 指 在 日 本 国 内 無 住 所, 而 至 現 在

(1) 所 謂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是 指 有 開 設 下 列 15 學 科, 且 每 學 科 至 少 3 學 分 以 上, 總 計 45 學 分,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該 15 學 科 列 示 如 下 : * 社 會 工 作

untitled

Ps22Pdf



(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本國語文學習領域試題卷

台北老爺校外實地參訪結案報告




Microsoft Word 養生與保健_中山大學_講義


萬里社區老人健康照護手冊

Microsoft Word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doc

Microsoft Word - 06.Understanding of Pregnancy and Birth.doc

範本檔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23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铜 陵 百 大 支 行 铜 陵 市 长 江 东 路 50 号 鲁 桂 珍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人 物 春 秋 杨 永 泰 将 其 削 藩 策 略 概 括 为 : 以 经 济 方 法 瓦 解 冯 玉 祥 的 第 二 集 团 军, 以 政 治 方 法 解 决 阎 锡 山 的 第 3 集 团 军, 以 军 事 方 法 解 决 李 宗 仁 的 第 四 集 团 军, 以 外 交 方 法 对 付 张 学

糖尿病食譜


,,,,,,, (,, ),,,,,,,,,,,,,,, ,,, 4 11,, ( ),,,, ( ), :, ( ),,, 1995, 66 ; ( ),, 1996, , 3-4,,

2002 4,,, 1941,,,,,,,,,,,,,,,,,, : ;:, 1991,

Microsoft Word - 鄂卫办函[2009]64号.doc

全宋词1

& ((& ) ((

<4D F736F F D203136BCADBBD8D2E4D3EBD1D0BEBF2E646F63>

萧山中学课程建设方案.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A4.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A4-f4.doc

理 论 探 索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的 五 点 思 考 余 路 [ 摘 要 ]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是 中 国 改 革 的 重 要 环 节, 其 影 响 力 和 难 度 不 亚 于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本 文 着 重 围 绕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应 考 虑 的 五 个 方 面

日 本 位 于 亚 洲 东 部, 太 平 洋 西 北 角, 是 我 国 东 方 的 一 个 岛 国 在 洪 积 世 ( 注 1) 的 大 部 分 时 期 内, 日 本 与 大 陆 相 连 大 约 在 洪 积 世 晚 期 至 冲 积 世 ( 注 2) 初 期, 日 本 各 地 发 生 海 进, 出 现

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Microsoft Word - 9pinggb_let.doc

实 习 上 下 点 表 格 解 释 和 相 关 纪 律 要 求 : 1 表 格 中 所 有 名 词 都 为 简 称, 包 括 医 院 名 称 四 年 级 五 年 级 各 专 业 名 称 等 所 有 时 间 都 为 学 生 装 好 行 李 出 发 时 间, 请 提 前 0 分 钟 将 行 李 运 到

简报158期.doc

Microsoft Word - 9pingb5_let.doc

退休權益.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1.《國文》試題評析.doc

Ps22Pdf

$%%& ()*+, %&, %-&&%%,. $ %,, $,, & /$- 0(1 $%%& %& 234 %-%, 5&%6&633 & 3%%, 3-%, %643 -%%% :::; 7<9; %-%, 3$%$ :::;

# $# #!# # # # # # # %# # # &# # # # #! "

zt

2016 年 地 质 工 程 系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2016 学 年 我 系 将 在 总 结 过 去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今 年 学 院 以 抓 质 量 强 内 涵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建 品 牌 细 管 理 重 过 程 为 宗 旨, 以 规 范 管 理 深 化 内 涵 为


3 基 金 杠 杆 从 分 级 基 金 的 概 念, 我 们 知 道 了 分 级 基 金 的 A 份 额 是 每 年 获 得 固 定 收 益 的 稳 健 份 额,B 份 额 是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的 激 进 份 额 分 级 基 金 中 的 杠 杆 一 般 有 三 类 : 份 额 杠 杆 =(A

untitled

合金投资年报正文.PDF

从 宾 馆 到 又 一 城 是 十 五 分 钟, 从 又 一 城 到 邵 逸 夫 是 十 分 钟, 去 时 一 路 上 坡 很 辛 苦, 回 时 一 路 下 坡 很 轻 松, 很 像 上 小 学 时 的 心 情, 这 是 最 初 几 天 最 深 的 感 受 有 段 时 间 很 少 走 校 内 的 路




第十二章 角色转换 走向成功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p???????????i?h?h?D???N_?s_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的 一 凝 聚 本 市 中 心 學 校 與 重 點 種 子 學 校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推 廣 共 識, 期 能 培

学做一体手册,餐饮.doc

硕士论文正文

ZW.PDF

外科手术基础概述

yy.xls

穨finaldiss.doc

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人体解剖实习指导.doc

cm 50.5cm

1


Slide 1

<4D F736F F D AB4FA5C0A448ADFBA4FEAFC5C0B3C0CBB8EAAEC6B2C4A447B3A1A5F E646F63>

選 擇 食 物 準 則 彈 性 節 食 選 擇 綠 燈 烹 調 法 富 含 維 他 命 的 食 物 肝 病 的 自 然 食 療 32 護 肝 謬 誤 Q&A 肝 炎 患 者 多 食 糖 才 能 更 好 地 保 護 肝 臟? 乙

12320 专 家 在 线 前 列 腺 癌 术 后 指 标 升 高 咋 办 宝 鸡 读 者 蔡 先 生 问 : 我 今 年 78 岁 今 年 3 月 体 检 时 发 现 前 列 腺 特 异 抗 原 (PSA) 高 达 31.22, 被 诊 断 为 前 列 腺 癌, 随 后 行 根 治 术 术 后 有

# # # # # # = #, / / / / # 4 # # # /# 02-1 / 0 /? / 0 / 0? # # / >

減肥的動力.doc

(Microsoft Word - \245\300\250\305\255\367\250|Q&A.docx)

四維段1135地號私有土地提供本府施作青青草園未滿3年期限產權移轉建屋事宜協調會議紀錄

母親節-「寶貝進廚房,孝心早餐輕鬆做」

台北市華江國小96學年度教學成果彙編

<4D F736F F D A67EBF44AAF9BEC7A5CDA5D3BDD0A8D3BB4FA4C9C5AAA46ABEC7AED5B07C E646F6378>

(Microsoft Word \256\327\250\322\244\300\252R-6F\266\256\256S\255\327\247\357\252\251-4.doc)

untitled

<4D F736F F D D2D AB4FA5C0A448ADFBB3E6A440AFC5C0CBA977B8D5C344B2C4A447B3A1A5F75FB6C25F2E646F63>

穨古代韓國的巫與日官2.PDF

表 1 96 年 全 民 健 保 各 年 齡 組 門 診 申 報 件 數 單 位 : 萬 件 % 年 齡 組 合 計 男 女 件 數 占 率 件 數 占 率 件 數 占 率 合 計 33, , , 歲 4, ,

六 工 作 報 告 ( 一 )104 年 12 月 25 日 ( 五 ) 本 會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以 下 簡 稱 北 分 署 ) 委 託 辦 理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Ctpu

zt

!##$!% "&! %( $#!##)!& $!##*!##*! "

把 身 體 升 起 離 地 10 至 20 公 分 (cm) 後, 應 收 緊 腹 部 肌 肉 並 稍 作 停 頓, 然 後 慢 慢 把 身 體 下 降 回 原 位 當 背 部 著 地 的 時 候, 便 可 以 開 始 下 一 個 循 環 的 動 作 在 仰 臥 起 坐 的 過 程 中, 腹 部 肌

河 北 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数 控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技 能 大 赛 执 委 会 2011 年 5 月 3 日 目 录 一 大 赛 规 程 1 二 组 织 机 构 11 三 比 赛 日 程 13 四 比 赛 规 则 17 ( 一 ) 领 队 指 导 教 师 须 知.17 ( 二

Transcription: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領 隊 會 議 資 料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目 錄 一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領 隊 會 議 議 程... 2 二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注 意 事 項... 3 三 六 和 高 中 -- 比 賽 場 地 位 置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6 四 六 和 高 中 校 園 出 入 路 線 圖... 7 五 六 和 高 中 比 賽 場 地 平 面 及 進 出 場 路 線... 8 六 六 和 高 中 比 賽 場 地 附 近 餐 飲 資 訊... 9 七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103 學 年 度 指 定 曲 修 正 後 內 容... 12 八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提 供 樂 器 借 用 一 覽 表... 13 九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參 賽 者 冊... 14 十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決 策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暨 會 議 程 序... 17 十 一 桃 園 縣 103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申 訴 事 項 申 請 表... 19 十 二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建 議 事 項 申 請 表... 20 十 三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申 訴 事 項 答 覆 書... 21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領 隊 會 議 議 程 壹 時 間 :103 年 11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六 和 高 中 活 動 中 心 議 程 一 主 席 致 詞 二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三 相 關 問 題 Q&A 四 勘 查 場 地 時 間 5 分 鐘 10 分 鐘 20 分 鐘 30 分 鐘 2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注 意 事 項 一 遊 覽 車 請 於 大 門 圓 環 放 下 學 生, 然 後 請 停 在 北 側 大 停 車 場 等 待 ; 大 型 樂 器 車 進 入 校 園 放 下 樂 器 後, 請 停 在 北 側 大 停 車 場 等 待 請 領 隊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再 行 聯 絡 司 機 接 回 學 生 及 樂 器 二 參 賽 者 於 比 賽 當 日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 國 小 學 生 得 以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件, 或 本 要 點 所 附 在 學 證 明 書 文 件 ), 以 備 檢 驗, 參 賽 人 員 未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告 知 補 驗 時 起 1 小 時 內, 應 備 齊 證 件 向 檢 驗 人 員 補 繳 驗 正 ; 逾 時 未 驗, 則 該 個 人 之 比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為 顧 及 時 效, 可 以 傳 真 代 替 原 件 ) 凡 冒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者, 將 函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轉 所 屬 學 校 懲 處 另 外, 不 限 身 分 之 伴 奏 及 指 揮 均 無 需 驗 證 ; 團 體 賽 參 賽 者 請 檢 附 參 賽 者 冊 驗 證 三 大 會 僅 提 供 一 般 演 奏 坐 椅 譜 架 鋼 琴 (1 台 ) 指 揮 臺 及 合 唱 臺 ( 合 唱 臺 限 供 兒 童 樂 隊 及 合 唱 類 組 使 用 ), 其 他 所 需 之 樂 器 及 演 奏 用 具 請 參 賽 者 自 備 會 場 提 供 之 譜 架, 放 置 於 預 備 區, 需 用 者 請 自 行 取 用 四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場 次 為 8:00 至 8:30, 下 午 場 次 為 12:30 至 13:00,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可 於 唱 前 補 辦 報 到 手 續, 但 因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以 致 喪 失 比 賽 相 關 權 益 者,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責 報 到 後 各 參 賽 者 請 於 會 場 觀 摩 其 他 比 賽 隊 伍 的 表 演, 並 應 派 代 表 於 會 場 聆 聽 大 會 報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比 賽 時, 唱 3 次 ( 每 次 間 隔 約 10 秒 ) 不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但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偶 發 情 事 時 ( 由 參 賽 者 負 舉 證 責 任 ), 於 該 類 組 比 賽 結 束 前 到 達 會 場 者, 得 向 大 會 申 請 安 排 於 最 後 順 序 出 場, 經 大 會 同 意 後 參 與 比 賽 若 非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而 於 該 類 組 上 午 場 或 下 午 場 比 賽 結 束 前 到 達 會 場 者, 得 向 大 會 申 請 安 排 於 該 場 次 表 演 演 出, 結 束 後 大 會 將 給 予 表 演 證 明 五 團 體 項 目 總 合 演 出 時 間 為 20 分 鐘, 以 開 始 發 音 ( 含 試 音 調 音 及 演 出 ) 為 計 時 起 點, 但 定 音 鼓 調 音 除 外 人 員 器 材 及 所 有 演 出 時 使 用 特 殊 器 材 產 生 之 碎 屑 或 遺 棄 物 等 完 全 撤 離 舞 台 時 結 束 計 時 計 時 開 始 時, 由 大 會 人 員 舉 牌 警 示, 時 間 截 止 前 不 按 鈴 警 示, 時 間 一 到 按 鈴 一 長 聲 ( 約 5 秒 ), 逾 時 即 開 始 扣 分, 逾 時 每 1 分 鐘 扣 總 平 均 分 數 0.5 分, 不 滿 1 分 鐘 以 1 分 鐘 計, 依 此 類 推 行 進 管 樂 總 合 演 出 時 間 為 15 分 鐘, 以 團 隊 第 一 位 踏 進 預 備 線 ( 或 標 碼 線 四 周 圍 ) 開 始 計 時, 逾 時 不 按 鈴, 扣 分 方 式 比 照 前 段 逾 時 之 規 定 六 團 體 項 目 應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依 本 會 規 定 之 格 式 提 交 參 賽 者 冊 (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份 未 提 交 者, 應 至 遲 於 演 出 前 補 交, 否 則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參 賽 者 冊 內 容 需 補 正 者, 應 於 比 賽 當 天 成 績 公 布 前 完 成 補 正 ( 為 顧 及 時 效, 可 以 傳 真 代 替 原 件 ), 未 能 補 正 者, 一 律 不 予 計 分 提 送 參 賽 者 冊 時 得 同 時 增 減 人 數, 提 送 後 不 得 再 增 加 人 數 七 凡 比 賽 用 譜, 一 律 採 用 原 版 或 經 授 權 可 於 國 內 使 用 之 樂 譜, 若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其 法 律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另 參 賽 者 毋 需 提 供 大 會 自 選 曲 曲 譜 八 參 賽 者 演 奏 ( 唱 ) 曲 目 與 指 定 曲 目 或 自 選 曲 目 不 符 者, 一 律 不 予 計 分 3

九 全 國 賽 訂 定 之 指 定 曲 目, 請 參 賽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版 本 演 出 ( 請 以 公 布 之 指 定 曲 目 內 容 為 準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如 有 違 反 者 一 律 不 予 計 分 十 成 績 僅 評 定 等 第, 依 錄 取 等 第 給 予 獎 勵 十 一 所 有 演 出 人 員 應 於 演 出 前 集 體 上 台, 演 出 時 可 依 樂 曲 之 實 際 編 制 變 換 隊 形 與 座 次, 但 不 得 於 賽 程 中 上 下 舞 台 更 換 演 出 人 員 ( 不 限 身 分 指 揮 及 鋼 琴 伴 奏 除 外 ), 如 有 違 反 者, 更 換 之 人 數 視 同 增 加 之 人 數 為 免 影 響 秩 序, 演 奏 ( 唱 ) 進 行 中, 該 領 隊 指 導 老 師 或 監 護 人 員, 均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舞 臺, 但 身 體 不 便 或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之 監 護 人 員 除 外 十 二 下 一 組 參 賽 者 在 後 台 準 備 時, 應 保 持 肅 靜, 不 得 爭 先 恐 後 或 影 響 他 人 演 出 請 參 賽 者 配 合 維 持 場 地 清 潔 寧 靜, 比 賽 前 場 地 不 得 預 演 及 練 習, 發 聲 調 音 請 遠 離 會 場 十 三 比 賽 進 行 中 不 得 於 舞 臺 接 受 獻 花 或 紀 念 品, 以 免 影 響 賽 程 之 進 行 十 四 大 會 有 權 錄 製 比 賽 實 況 錄 音 錄 影, 以 作 為 存 檔 之 用 : 團 隊 及 個 人 凡 報 參 加 本 項 比 賽 即 視 同 無 條 件 將 演 出 內 容 授 權 大 會 編 輯 製 作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錄 音 影 帶 或 光 碟 十 五 比 賽 會 場 開 放 參 賽 者 或 參 賽 者 之 委 託 人 進 行 錄 音 錄 影 ( 錄 製 人 員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報 到 處 換 取 錄 影 證 ), 並 應 遵 守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若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參 賽 者 反 對 大 會 外 之 他 人 錄 音 錄 影, 請 於 報 到 時 向 大 會 申 明, 俾 便 於 播 報 注 意 事 項 時 特 別 宣 布 十 六 比 賽 會 場 嚴 禁 以 閃 光 燈 攝 影 打 燈 錄 影 進 入 比 賽 會 場 手 機 等 電 子 通 訊 用 品 及 攝 錄 器 材 之 提 示 聲 響 ( 如 快 門 音 效 ) 請 一 律 關 閉 或 設 定 為 靜 音, 若 有 違 規 經 勸 告 不 從 者, 賽 務 單 位 得 予 以 驅 離 針 對 比 賽 時 之 觀 眾 及 攝 錄 影 人 員, 承 辦 單 位 得 視 場 地 狀 況 為 必 要 之 管 制 觀 眾 及 攝 影 區 之 管 理 : 原 則 以 參 賽 者 家 長 及 師 長 為 優 先, 現 場 座 位 可 否 開 放 一 般 民 眾 參 與, 由 大 會 就 現 場 狀 況 逕 行 判 斷 決 定 十 七 如 有 意 見 或 申 訴 事 項, 須 以 書 面 提 送 大 會 並 繳 交 新 台 幣 3000 元 保 證 金 ( 申 訴 成 立 則 保 證 金 退 回, 不 成 立 則 沒 入 公 庫 ); 立 書 人 除 大 專 組 得 由 參 賽 者 簽 立 書 外, 團 體 項 目 限 由 校 長 或 指 導 老 師 簽 立 書, 個 人 項 目 則 由 監 護 人 或 指 導 老 師 簽 立 書 申 訴 事 項, 以 違 反 比 賽 規 則 秩 序 及 比 賽 人 員 資 格 為 限, 並 應 於 各 該 項 比 賽 成 績 公 布 前 為 之 ( 如 對 團 體 組 參 賽 人 員 資 格 提 出 申 訴, 應 於 該 參 賽 隊 伍 離 開 比 賽 舞 臺 前 為 之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對 評 審 委 員 所 為 之 評 分 及 其 他 如 技 術 性 學 術 性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為 有 效 處 理 申 訴 事 件, 比 賽 時 進 行 全 程 錄 影, 該 錄 影 資 料 僅 供 申 訴 事 件 處 理 使 用, 不 提 供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或 借 用 比 賽 當 日 無 申 訴 事 件 時, 隔 日 即 予 銷 毀 十 八 各 類 組 ( 除 行 進 管 樂 採 分 項 評 計 之 外 ) 均 逕 以 總 分 表 示 ( 滿 分 為 100 分 ), 並 繕 寫 具 體 之 評 語 俟 該 類 組 比 賽 結 束 後, 現 場 公 布 總 成 績, 隔 日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公 布 之 成 績 表 中, 應 以 評 審 代 號 明 列 各 評 審 之 給 分 為 尊 重 評 審, 評 審 不 做 講 評, 並 無 法 提 供 查 詢 其 他 參 賽 者 之 評 語 凡 未 於 現 場 領 取 評 語 表 者, 請 於 賽 程 進 行 期 間 自 行 至 比 賽 會 場 報 到 處 領 取, 逾 4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九 若 以 非 理 性 之 方 式 抗 議 ( 如 侮 辱 主 辦 單 位 意 圖 癱 瘓 及 妨 礙 比 賽 之 進 行 對 本 會 之 工 作 人 員 咆 哮 甚 至 人 身 侵 犯 ), 本 會 得 以 蒐 集 相 關 事 證 交 由 本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判 定, 作 適 當 處 分, 並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二 十 其 他 未 盡 事 項 依 本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5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 場 地 位 置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場 地 稱 場 地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桃 園 縣 六 和 高 級 中 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陸 光 路 180 號 03-4204000*303 300 比 賽 場 地 位 置 行 車 路 線 建 議 : 比 賽 場 地 交 通 路 線 圖 1.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 台 北 南 下 ) 由 中 壢 交 流 道 ( 二 ) 下 右 轉 接 民 族 路 ( 往 新 屋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束 ) 左 轉 進 入 2.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 新 竹 北 上 ) 由 中 壢 交 流 道 ( 二 ) 下 左 轉 接 民 族 路 ( 往 新 屋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結 束 ) 左 轉 進 入 3. 行 駛 66 快 速 道 路 經 平 鎮 系 統 匯 入 國 道 1, 經 由 中 壢 交 流 道 ( 二 ) 下 左 轉 接 114 縣 道 ( 民 族 路 往 新 屋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結 束 ) 左 轉 進 入 4. 省 道 ( 延 平 路 ) 桃 園 南 下 外 環 道 ( 環 北 路 環 西 路 ) 右 轉 民 族 路 ( 過 交 流 道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結 束 ) 左 轉 進 入 5. 省 道 ( 延 平 路 ) 楊 梅 北 上 外 環 道 ( 環 南 路 ) 左 轉 復 旦 路 經 長 安 路 口 ( 上 坡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結 束 ) 右 轉 進 入 6. 省 道 ( 延 平 路 ) 楊 梅 北 上 廣 泰 路 左 轉 廣 義 街 左 轉 復 旦 路 經 長 安 路 口 ( 開 始 上 坡 ) 至 陸 光 路 口 右 轉 進 入 7. 環 中 東 路 中 豐 路 等 外 環 道 ( 環 南 路 ) 經 延 平 路 口 左 轉 復 旦 路 經 長 安 路 口 ( 開 始 上 坡 ) 至 陸 光 路 口 右 轉 進 入 8. 觀 音 ( 中 正 路 ) 過 中 大 右 轉 三 民 路 接 民 族 路 ( 往 新 屋 ) 至 陸 光 路 口 ( 爬 坡 道 結 束 ) 右 轉 進 入 9. 新 屋 中 壢 ( 沿 民 族 路 直 行 ) 雙 連 坡 經 中 央 路 口 右 轉 陸 光 路 進 入 6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 校 園 場 地 平 面 圖 音 樂 比 賽 相 關 場 地 說 明 : 一 比 賽 場 地 :7 活 動 中 心 ( 個 人 賽 及 團 體 賽 ) 二 報 到 地 點 :7 活 動 中 心 前 廳 ( 個 人 賽 及 團 體 賽 ) 三 個 人 賽 調 音 及 休 息 區 :2 平 安 樓 之 準 備 室 四 團 體 賽 調 音 及 休 息 區 :8 汽 車 工 廠 準 備 區 :2 平 安 樓 之 準 備 室 五 個 人 賽 車 輛 由 大 門 進 出, 並 依 警 衛 指 示 停 放 車 輛 六 團 體 賽 大 型 車 輛 由 南 門 進 入, 學 生 下 車 後 由 大 門 出 去, 左 轉 由 北 門 進 入 10 停 車 場 七 載 運 樂 器 車 輛 請 由 南 門 進 出 八 學 生 餐 廳 :4 蒙 福 樓 地 下 室 九 萊 爾 富 便 利 店 :3 智 慧 樓 地 下 室 7

場 地 稱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比 賽 場 地 平 面 及 進 出 場 路 線 圖 - 團 體 組 桃 園 縣 六 和 高 級 中 學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地 址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陸 光 路 180 號 聯 絡 電 話 03-4204000 *303 300 團 體 組 比 賽 進 出 場 地 路 線 圖 說 明 : A 為 報 到 區 B 為 比 賽 區 ( 反 響 板 放 置 處 ) C 為 評 審 區 汽 車 廠 為 休 息 及 團 練 區 D 為 進 場 比 賽 前 準 備 區 請 參 賽 團 隊 之 領 隊 先 至 A 區 報 到 ( 交 通 車 待 學 生 下 車 後, 請 開 至 北 門 停 車 場 停 放 --- 依 警 衛 指 示 ) 比 賽 隊 伍 請 由 D 區 經 會 場 側 門 進 入 比 賽 現 場 ( 工 作 人 員 管 制 ) 比 賽 結 束, 請 參 賽 隊 伍 由 反 響 板 右 側 後 方 門 離 開, 並 請 即 刻 至 上 車 處 集 合 待 命 上 車 ( 請 勿 在 會 場 逗 留 ) 觀 眾 請 由 會 場 左 側 後 方 之 安 全 門 進 出, 以 免 影 響 團 隊 正 常 演 出 8

六 和 高 中 學 生 餐 廳 販 賣 品 項 / 價 目 表 攤 位 編 號 :1 中 式 早 餐 吧 ( 沈 春 香 ) 營 業 時 間 :06-09 訂 餐 電 話 :0936-033450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飲 料 類 蛋 餅 類 飯 糰 類 其 他 類 冰 豆 漿 (360cc) 10 原 味 蛋 餅 20 飯 糰 30 蘿 蔔 糕 20 冰 紅 茶 (500cc) 10 玉 米 蛋 餅 25 油 飯 35 滷 肉 飯 35 冰 奶 茶 (500cc) 15 培 根 蛋 餅 25 粥 品 類 炒 麵 35 豆 漿 紅 茶 15 起 司 蛋 餅 25 皮 蛋 瘦 肉 粥 40 珍 珠 紅 茶 15 煎 餃 類 湯 包 35 珍 珠 奶 茶 20 鍋 貼 20 攤 位 編 號 :1 饗 點 麵 ( 卓 柏 宏 ) 營 業 時 間 :10-19 訂 餐 電 話 :0939-353659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咖 哩 豬 排 飯 55 起 司 雞 飯 55 雞 肉 親 子 蓋 飯 50 金 磚 花 枝 條 飯 55 咔 啦 雞 飯 50 乾 燒 雞 丁 50 魷 魚 焿 麵 / 飯 / 麵 線 45 奶 油 / 黑 胡 椒 豬 柳 飯 50 檸 檬 雞 柳 飯 55 炒 麵 45 香 酥 腿 排 飯 55 蛋 包 飯 45 炙 燒 辣 雞 丁 55 照 燒 雞 排 飯 60 蛋 包 飯 ( 咔 啦 雞 ) 45 卡 啦 雞 飯 ( 辣 味 ) 50 豬 排 米 飯 包 40 泰 式 打 拋 豬 肉 飯 55 香 香 鹽 酥 雞 飯 50 紅 燒 肉 飯 50 家 常 炒 飯 45 椒 鹽 雞 球 飯 55 滷 都 香 排 飯 50 沙 茶 爆 肉 片 55 蜜 汁 豬 排 飯 50 燒 烤 檸 檬 棒 腿 飯 55 海 陸 燴 飯 55 無 骨 雞 排 飯 50 雙 料 爭 霸 餐 65 肉 圓 套 餐 55 攤 位 編 號 :2 西 式 速 食 吧 ( 連 家 威 ) 營 業 時 間 :06-18 訂 餐 電 話 :0958-925699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漢 堡 類 吐 司 類 飲 料 類 點 心 類 其 他 類 紅 茶 / 綠 茶 蛋 餅 ( 火 腿 / 肉 厚 切 雞 腿 堡. 豬 肉 25/30 火 腿 / 肉 鬆 20/25 (500cc) 15 鬆 / 起 司 ) 15/25 薯 餅. 奶 茶 69 培 根 / 鮪 魚 / 香 奶 茶 / 綠 奶 茶 雞 排 30/35 培 根 / 鮪 魚 25/30 (500cc) 15 蛋 餅 ( 鮪 魚 ) 30 黑 胡 椒 豬 排 35/40 香 雞 排 30/35 柳 橙 汁 (500cc) 20 蘿 蔔 糕 25 黑 胡 椒 雞 排 35/40 黑 胡 椒 豬 排 35/40 雞 塊 (6 個 ) 30 檸 檬 雞 40/45 黑 胡 椒 雞 排 35/40 潛 艇 堡 薯 餅 15 徳 國 香 腸 潛 艇 卡 啦 雞 腿 45/50 檸 檬 雞 40/45 堡 50 熱 狗 15 加 起 司 +10 元 卡 啦 雞 腿 45/50 鮪 魚 起 司 潛 艇 50 檸 檬 雞 柳 (4 個 ) 40 9

攤 位 編 號 :2 西 式 速 食 吧 ( 連 家 威 ) 營 業 時 間 :06-18 訂 餐 電 話 :0958-925699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堡 黑 胡 椒 雞 排 潛 加 蛋 +5 元 總 匯 三 明 治 45 艇 堡 50 玉 米 濃 湯 20 培 根 火 腿 起 司 薄 片 吐 司 15 潛 艇 堡 50 德 式 香 腸 25 肉 醬 麵 ( 義 大 利 雞 排 類 厚 片 吐 司 20 雞 米 花 (10 顆 ) 30 / 黑 胡 椒 ) 35 香 酥 大 雞 排 45 加 起 司 +10 元 鍋 貼 (8 個 ) 40 鍋 貼 + 奶 茶 50 加 蛋 +5 元 乳 酪 餅 15 攤 位 編 號 :3 呱 呱 屋 ( 張 積 超 ) 營 業 時 間 :10-19 訂 餐 電 話 :0938-536420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紐 西 蘭 牛 腩 五 更 腸 旺 55 湯 餃 45 飯 60 呱 呱 屋 炒 飯 45 燒 肉 飯 50 沙 茶 肉 絲 炒 泰 式 雞 丁 塊 55 宮 保 雞 丁 飯 55 黑 椒 肉 片 飯 55 福 袋 餐 60 麵 45 泰 式 雞 腿 飯 60 糊 塗 炒 肉 飯 55 港 式 雙 拼 飯 55 韓 式 泡 菜 飯 55 北 韓 部 隊 鍋 50 沙 茶 爆 肉 片 飯 55 雞 絲 飯 50 雞 米 花 飯 55 橫 濱 豬 排 飯 55 油 雞 飯 55 肉 燥 飯 50 滑 蛋 蓋 飯 50 雞 柳 飯 60 焗 烤 飯 / 麵 50 雞 米 花 飯 55 五 香 滷 雞 腿 飯 60 鱈 魚 排 飯 55 攤 位 編 號 :5 米 樂 茶 飲 舖 ( 戴 惠 玲 ) 營 業 時 間 :10-19 訂 餐 電 話 :0918-150377 果 汁 / 冬 瓜 新 品 / 點 心 系 新 品 / 點 心 茶 飲 系 列 價 格 奶 茶 系 列 價 格 露 系 列 價 格 列 價 格 系 列 價 格 新 鮮 芭 樂 切 招 牌 綠 / 紅 茶 20 招 牌 奶 茶 25 金 桔 檸 檬 30 鬆 餅 ( 草 莓 ) 20 百 香 / 蜂 蜜 綠 / 紅 茶 25 椰 果 / 布 丁 奶 茶 30 招 牌 冬 瓜 露 20 鬆 餅 ( 巧 克 力 ) 20 片 20 披 薩 ( 夏 威 夷 ) 35 檸 檬 / 珍 珠 綠 / 紅 茶 25 珍 珠 奶 茶 30 椰 果 / 仙 草 綠 / 紅 茶 25 粉 條 奶 茶 30 布 丁 / 多 多 綠 / 珍 珠 / 粉 條 冬 瓜 露 25 鬆 餅 ( 蜂 蜜 ) 20 披 薩 ( 綜 合 ) 35 布 丁 / 鮮 奶 冬 瓜 露 25 35 綠 豆 湯 25 銀 絲 捲. 小 紅 茶 25 仙 草 奶 茶 30 紫 蘇 冬 檸 茶 25 雞 排 40 果 汁 / 冬 瓜 新 品 / 點 心 系 茶 飲 系 列 價 格 奶 茶 系 列 價 格 露 系 列 價 格 列 價 格 菜. 飲 料 55 新 品 / 點 心 系 列 價 格 10

攤 位 編 號 :6 第 六 攤 ( 鄭 秀 英 ) 營 業 時 間 :10-19 訂 餐 電 話 :0937-083151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品 項 價 格 菲 力 雞 排 飯 50 咖 哩 炒 飯 50 雞 絲 飯 40 酸 辣 湯 飯 / 麵 45 咕 咕 雞 排 飯 55 日 式 豬 排 飯 55 椰 漿 咖 哩 雞 飯 55 轟 炸 雞 飯 55 回 鍋 肉 片 飯 50 鹹 粥 40 雙 味 飯 55 五 香 滷 排 飯 50 鐵 路 排 骨 便 當 55 餛 飩 湯 / 飯 / 麵 40 日 式 咖 哩 豬 排 飯 60 日 式 炒 烏 龍 45 卡 啦 鱈 魚 排 50 椒 鹽 雞 丁 飯 55 茄 汁 蛋 炒 飯 45 檸 檬 飛 毛 腿 飯 55 石 鍋 拌 飯 60 豬 丼 飯 50 無 骨 腿 排 飯 55 家 常 炒 飯 / 麵 45 泰 式 風 味 雞 飯 60 日 式 薑 汁 肉 片 砂 鍋 雜 菜 / 飯 / 黑 胡 椒 鹹 豬 50 椒 鹽 排 骨 飯 55 飯 50 蔥 爆 肉 絲 飯 50 麵 肉 飯 附 註 : 1. 所 列 販 賣 品 項 及 價 格 需 經 餐 飲 部 同 意 後 始 可 販 售 2. 銷 售 品 項 經 協 調 確 認 後 不 可 私 自 更 改 售 價 ( 惡 性 競 爭 ) 否 則 自 動 退 出 該 品 項 銷 售 權 利 55 11

( 一 ) 銅 管 五 重 奏 組 別 國 中 AB 組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指 定 曲 修 正 後 內 容 曲 Rondeau Chattanooga choo-choo ( 二 ) 絲 竹 室 內 樂 組 別 曲 作 曲 者 / 作 詞 者 編 曲 者 樂 譜 稱 或 編 號 出 版 社 段 落 及 演 奏 說 明 Jean-Joseph Mouret 不 限 版 本 Walter Barnes Glenn Miller 不 限 編 曲 者 作 曲 者 / 作 詞 者 樂 譜 稱 或 編 號 編 曲 者 出 版 社 國 小 AB 組 桃 花 鄉 黎 錦 暉 / 瞿 春 泉 臺 灣 國 家 國 樂 團 段 落 及 演 奏 說 明 本 指 定 曲 除 原 配 置 之 六 種 樂 器 外, 在 不 破 壞 原 曲 結 構 與 維 持 原 曲 完 整 性 之 下, 亦 容 許 下 列 變 更 : 1. 增 加 ( 或 減 少 ) 不 同 樂 器 之 組 合 ( 例 如 可 增 加 笙 柳 琴 中 阮 等 ) 2. 因 應 上 述 之 變 數, 可 將 原 配 置 六 種 樂 器 之 樂 譜, 移 植 至 增 加 ( 或 減 少 ) 之 樂 器 上 可 購 得 處 可 購 得 處 12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大 會 提 供 樂 器 及 器 材 借 用 一 覽 表 團 體 組 :( 定 音 鼓 大 鼓 鐵 琴 木 琴 管 鐘 等 樂 器 的 鼓 棒 請 參 賽 單 位 自 備 ) 序 號 樂 器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1. 定 音 鼓 (Majestic-Symphony 系 列 ) 20 23,26 29,32 5 2 大 鼓 (Majestic-Prophonic 系 列 ) 40 * 22 1 3 鐵 琴 concert vibraphone(majestic-v7530g) 音 域 F3-F6 1 37 鍵 4 馬 林 巴 木 琴 concert marimba 音 域 1 4.3 個 八 度 5 (Majestic-M6543P) 木 琴 xylophone(ross-r415) A2-C7 音 域 1 4 個 八 度 6 管 鐘 (ROSS-R705) C3-C7 音 域 1 7 鑼 C5-F6 尺 寸 :86cm 1 8 譜 架 80 9 KAWAI 平 台 鋼 琴 RX3 3 號 琴 1 10 靠 背 座 椅 80 11 指 揮 台 1 12 合 唱 台 5 13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參 賽 者 冊 ( 首 頁 ) ( 本 冊 僅 供 團 體 項 目 使 用, 個 人 項 目 毋 需 填 寫 ) 學 校 全 銜 校 長 指 導 老 師 比 賽 類 別 比 賽 分 區 比 賽 組 別 A 組 一 區 二 區 三 區 B 組 南 區 北 區 比 賽 場 地 比 賽 場 次 103 年 月 日 第 場 次 出 場 編 號 參 賽 人 數 領 隊 1. 參 賽 學 生 人 數 共 計 位 2. 指 揮 ( 不 限 身 分 ) 位 ( 絲 竹 及 室 內 樂 合 奏 不 得 有 指 揮 ) 3. 鋼 琴 伴 奏 ( 不 限 身 分 ) ( 限 合 唱 直 笛 合 奏 口 琴 合 奏 ) 正 式 參 賽 人 數 共 位 位 候 補 人 數 共 手 機 號 碼 學 校 電 話 位 同 學 參 賽 學 生 在 學 證 明 ( 免 備 文 ) 茲 證 明 本 校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冊 列 參 賽 同 學 ( 如 后 所 列 ) 皆 為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特 此 證 明 請 蓋 學 校 大 印 ( 大 專 校 院 得 由 系 所 院 蓋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 頁 共 頁 ( 續 頁 請 蓋 騎 縫 章 ) 14

* 大 專 組 使 用 103 學 年 度 全 縣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大 專 組 參 賽 者 冊 ( 續 頁 ) 編 號 樂 器 或 聲 部 年 級 學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團 體 項 目 報 時 僅 需 填 報 預 訂 參 賽 學 生 人 數, 但 應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提 交 參 賽 者 冊 ( 規 定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份 未 提 交 者, 應 至 遲 於 演 出 前 補 交, 否 則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參 賽 者 冊 內 容 需 補 正 者, 應 於 比 賽 當 天 成 績 公 布 前 完 成 補 正 ( 為 顧 及 時 效, 可 以 傳 真 代 替 原 件 ; 遇 假 日 無 法 補 正 時, 至 遲 應 於 第 一 個 上 班 日 完 成 補 正 ), 未 能 補 正 者, 一 律 不 再 受 理, 並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不 發 給 獎 牌 及 獎 狀 提 送 參 賽 者 冊 時 得 同 時 增 減 人 數, 提 送 後 不 得 再 增 加 人 數 第 頁 ( 續 頁 請 蓋 騎 縫 章 ) 15

* 國 小 至 高 中 組 使 用 103 學 年 度 全 縣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國 小 至 高 中 組 參 賽 者 冊 ( 續 頁 ) 1 年 級 照 片 2 年 級 照 片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3 年 級 照 片 4 年 級 照 片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5 年 級 照 片 6 年 級 照 片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7 年 級 照 片 8 年 級 照 片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9 年 級 照 片 10 年 級 照 片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11 年 級 照 片 12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團 體 項 目 報 時 僅 需 填 報 預 訂 參 賽 學 生 人 數, 但 應 於 比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提 交 參 賽 者 冊 ( 規 定 格 式 如 附 件 ) 一 份 未 提 交 者, 應 至 遲 於 演 出 前 補 交, 否 則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參 賽 者 冊 內 容 需 補 正 者, 應 於 比 賽 當 天 成 績 公 布 前 完 成 補 正 ( 為 顧 及 時 效, 可 以 傳 真 代 替 原 件 ; 遇 假 日 無 法 補 正 時, 至 遲 應 於 第 一 個 上 班 日 完 成 補 正 ), 未 能 補 正 者, 一 律 不 再 受 理, 並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不 發 給 獎 牌 及 獎 狀 提 送 參 賽 者 冊 時 得 同 時 增 減 人 數, 提 送 後 不 得 再 增 加 人 數 第 頁 ( 續 頁 請 蓋 騎 縫 章 ) 照 片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決 策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一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籌 備 委 員 會, 為 公 正 處 理 比 賽 時 之 申 訴 事 項, 特 設 置 本 項 比 賽 決 策 委 員 會 二 決 策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受 理 依 本 項 比 賽 實 施 要 點 陸 十 三 申 訴 規 定 之 事 項 ( 二 ) 受 理 後 應 即 時 召 開 會 議, 依 本 項 比 賽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審 議 申 訴 事 項, 並 做 成 決 議 ( 三 ) 答 覆 及 公 布 會 議 之 決 議 三 決 策 委 員 會 置 召 集 人 兼 發 言 人 一 人, 由 該 決 策 委 員 會 委 員 遴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四 決 策 委 員 會, 以 召 集 人 為 主 席, 各 成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議 案 以 共 識 決 為 原 則, 但 必 要 時 得 付 諸 表 決, 以 多 數 決 定 之 五 各 成 員 對 於 會 議 中 之 發 言, 不 得 對 外 公 開 各 成 員 與 議 案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自 行 迴 避 六 決 策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任 期 自 各 類 組 比 賽 開 始 之 日 起 至 比 賽 結 束 止 七 決 策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說 明, 說 明 後 應 即 離 席 八 決 策 委 員 會 行 政 工 作 由 承 辦 學 校 指 派 人 員 擔 任 17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決 策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一 介 紹 決 策 委 員 說 明 決 策 會 議 過 程 二 請 申 請 單 位 簡 述 理 由 及 意 見 三 請 教 育 局 承 辦 人 員 說 明 處 理 過 程 四 大 會 相 關 組 別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五 決 策 委 員 會 議 針 對 申 請 單 位 申 訴 之 理 由 及 競 賽 辦 法 進 行 討 論 六 投 票 表 決 及 公 布 投 票 結 果 七 由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投 票 的 結 果 18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申 訴 事 項 申 請 表 申 訴 人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受 理 時 間 申 訴 場 次 申 訴 事 項 : 申 訴 人 身 分 申 訴 人 簽 章 領 隊 指 導 老 師 家 長 選 手 本 人 大 會 處 理 情 形 ( 本 欄 由 大 會 填 寫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申 訴 事 項, 以 違 反 比 賽 規 則 秩 序 及 比 賽 人 員 資 格 為 限, 並 應 於 各 該 項 比 賽 成 績 公 布 前 為 之 ( 如 對 團 體 組 參 賽 人 員 資 格 提 出 申 訴, 應 於 該 參 賽 隊 伍 離 開 比 賽 舞 臺 前 為 之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對 評 審 委 員 所 為 之 評 分 及 其 他 如 技 術 性 學 術 性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2.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者 需 繳 納 新 台 幣 3000 元 保 證 金 19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建 議 事 項 申 請 表 建 議 人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受 理 時 間 建 議 場 次 建 議 事 項 : 建 議 人 身 份 建 議 人 簽 章 領 隊 指 導 老 師 家 長 選 手 本 人 大 會 處 理 情 形 ( 本 欄 由 大 會 填 寫 ) 行 企 組 組 長 簽 章 副 執 行 長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凡 參 賽 團 體 或 個 人 領 隊 家 長 指 導 老 師 或 參 賽 選 手 本 人 對 本 次 音 樂 比 賽 之 賽 程 安 排 場 地 規 劃 成 績 處 理 競 賽 進 行 及 會 場 服 裝 等 各 方 面 有 任 何 建 設 意 見, 均 可 填 本 表, 隨 時 交 由 報 到 處 服 務 人 員 處 理 2. 承 辦 單 位 收 受 本 建 議 表 後, 將 由 負 責 單 位 立 即 研 究 改 進, 或 留 交 下 屆 承 辦 單 位 參 考,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告 知 建 議 人 如 不 需 主 辦 單 位 回 覆 者, 除 建 議 人 身 份 外, 其 他 建 議 有 關 資 料 均 可 免 填 20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申 訴 事 項 答 覆 書 會 議 時 間 年 月 日 地 點 評 審 會 議 室 申 訴 場 次 申 訴 議 題 決 議 事 項 桃 園 縣 103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決 策 委 員 會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