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守大學2010-2011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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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年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 第 二 次 招 生 ) 簡 章 校 本 部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84001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學 城 路 一 段 1 號 網 頁 查 詢 :http://www.isu.edu.tw/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電 話 :+886-7-6577711 轉 2133~2136(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886-7-6577477 +886-7-6577478 E-mail:dradm@isu.edu.tw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105 年 7 月 1 日 )

2016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 第 二 次 招 生 )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止 放 榜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2016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正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招 生 諮 詢 電 話 :+886-7-6577711 轉 2132~2136 傳 真 : +886-7-6577477 +886-7-6577478 電 子 信 箱 : dradm@isu.edu.tw 網 址 : http://www.is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話 :+886-7-6577711 轉 2083~2086 傳 真 : +886-7-6577472 港 澳 地 區 電 子 信 箱 : jolinw@isu.edu.tw 網 址 : http://www.isu.edu.tw/csa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話 :+886-7-6577711 轉 2093~2098 傳 真 : +886-7-6577472 其 他 地 區 電 子 信 箱 : oia@isu.edu.tw 網 址 : http://www.isu.edu.tw/oia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僑 務 委 員 會 電 話 : +886-2-2327-2600 電 子 信 箱 : ocacinfo@ocac.gov.tw 網 址 : http://www.ocac.gov.tw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電 話 : +886-2-23432888 網 址 : http://www.boca.gov.tw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電 話 : +886-2-23889393 網 址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I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及 資 格 申 請 及 資 格, 可 至 第 pp.1-2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課 程 師 資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人 可 填 寫 至 多 3 個 志 願 至 網 路 系 統 填 寫 申 請 表 請 至 http://enroll.isu.edu.tw/enroll/dl/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即 可 列 印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申 請 表 具 結 書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等 所 有 相 關 表 格 報 名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 午 12:00 止 準 備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檢 查 勾 選 應 繳 之 表 件 文 件 包 括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含 護 照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成 績 單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郵 寄 E-mail 傳 真 申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及 其 他 附 件 擇 一 下 列 方 式 繳 交 1. 郵 寄 : 請 使 用 下 載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2.E-mail:dradm@isu.edu.tw 3. 傳 真 :+886-7-6577477 +886-7-6577478 進 行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將 申 請 人 名 單 函 送 僑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僑 生 資 格, 及 教 育 部 審 查 港 澳 生 資 格 進 行 入 學 資 格 初 審 及 複 審,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身 分 資 格 通 過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結 果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入 學 須 知 正 取 生 將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入 學 須 知 II

目 錄 一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1 二 申 請 資 格... 1 三 招 生 及 名 額... 2 四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3 五 錄 取 原 則... 4 六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5 七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辦 法... 5 八 註 冊 入 學... 5 九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6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7 附 錄 附 錄 一 義 守 大 學 分 則... 8 附 錄 二 義 守 大 學 2015 年 度 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參 考 用 )... 13 附 件 附 件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4 附 件 二 申 請 表... 15 附 件 三 具 結 書... 16 附 件 四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17 附 件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18 III

一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 一 ) 入 學 時 間 : 每 年 9 月 入 學, 每 學 年 包 含 2 個 學 期 ( 二 ) 修 業 年 限 :4 至 6 年 ( 三 ) 持 英 制 高 中 ( 中 學 五 年 ) 學 歷 入 學 或 於 中 學 未 修 足 六 年 者, 除 應 修 畢 主 修 應 修 學 分 數 外, 於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增 加 其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此 加 修 課 程 不 列 入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二 申 請 資 格 ( 一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 1. 僑 生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回 國 就 學 之 華 裔 學 生 2. 港 澳 生 :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註 1: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2: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僑 生 連 續 居 留 認 定 及 除 外 規 定 請 參 閱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 港 澳 生 請 參 閱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註 3: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3. 僑 生 身 分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由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之 4.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5.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經 輔 導 回 國 就 學 後,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回 國 就 學 ( 須 附 上 自 願 退 學 證 明 ),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1: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勒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1.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曾 在 國 內 高 中 肄 ( 畢 ) 業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3.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1

4.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之 僑 生 5.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三 招 生 及 名 額 ( 一 ) 招 生 名 額 :13 名, 如 海 外 聯 招 會 未 分 發 完 之 名 額, 將 回 流 至 本 次 招 生 使 用 ( 二 ) 每 位 申 請 人 可 填 寫 3 個 志 願, 若 所 填 任 一 志 願 之 已 無 招 生 名 額 者, 該 志 願 視 同 無 效 ( 三 ) 招 生 : 各 分 則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pp.8-12)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語 文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資 訊 管 理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大 眾 傳 播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電 影 與 電 視 工 業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國 際 商 務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觀 光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廚 藝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2

四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 申 請 日 期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止 ( 二 ) 申 請 方 式 1. 採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網 址 :http://enroll.isu.edu.tw/enroll/dl/ 2. 填 寫 並 下 載 報 名 資 料, 將 申 請 表 及 其 他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申 請 期 間 內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交 : 提 出 申 請 後,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是 否 收 件 收 件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逾 期 未 到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將 不 再 受 理 (1) 掛 號 / 快 捷 郵 寄 ( 自 行 保 留 寄 件 時 間 ); 請 使 用 下 載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2)E-mail 至 dradm@isu.edu.tw (3) 傳 真 :+886-7-6577477 或 +886-7-677478 ( 三 ) 應 繳 資 料 僑 生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件 一,p.14),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2. 入 學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p.15) 具 結 書 ( 附 件 三,p.16),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3.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4. 學 歷 證 件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至 遲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學 歷 證 件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5. 成 績 單 :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繳 中 學 前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但 至 遲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當 地 高 中 會 考 成 績 ( 如 SPM 獨 中 統 考 等 ) 持 外 國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各 項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成 績 單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6. 自 傳 7. 讀 書 計 畫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得 獎 競 賽 證 照 檢 定 成 果 作 品 參 與 社 團 3

學 生 幹 部 等 港 澳 生 1.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附 件 一,p.14),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2. 入 學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p.15) 具 結 書 ( 附 件 三,p.16)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 附 件 四,p.17),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3. 居 留 證 件 (1)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 及 護 照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學 歷 證 件 :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但 至 遲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2016 年 9 月 )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學 歷 證 件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5. 成 績 單 :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繳 中 學 前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但 至 遲 於 錄 取 後 來 臺 註 冊 入 學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繳 交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當 地 高 中 會 考 成 績 ( 如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等 ) 持 外 國 學 歷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申 請 人, 須 符 合 各 項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成 績 單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驗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6. 自 傳 7. 讀 書 計 畫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得 獎 競 賽 證 照 檢 定 成 果 作 品 參 與 社 團 學 生 幹 部 等 ( 四 ) 申 請 費 用 : 免 收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 含 公 告 ) 學 籍 資 料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2.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3.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留 存, 請 考 生 自 行 備 份 保 存 五 錄 取 原 則 ( 一 )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二 ) 本 校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本 簡 章 訂 定 之 招 4

生 名 額 為 止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若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使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錄 取 ( 三 ) 若 遇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進 行 名 次 排 序, 若 比 序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名 次 排 序 ( 四 )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填 列 志 願 或 填 列 志 願 數 不 足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未 填 志 願 ( 五 ) 本 項 招 生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教 育 部 認 定 港 澳 生 身 分, 並 經 本 校 審 查 合 格 者,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為 優 先, 其 次 則 為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六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is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七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辦 法 ( 一 ) 申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手 續 : 正 取 生 於 錄 取 後, 因 特 殊 緣 故 無 法 就 讀 本 校 者 或 欲 就 讀 他 校 者, 務 必 填 寫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件 四,p.18) 或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並 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前 提 出 放 棄 錄 取 手 續, 申 請 方 式 : 1.E-mail: 請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掃 瞄 或 清 晰 拍 照 成 電 子 檔 後 ( 需 可 清 楚 辨 識 內 容 ), 將 檔 案 E-mail 至 dradm@isu.edu.tw 2. 傳 真 : 請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傳 真 至 +886-7-6577477 或 +886-7-6577478 E-mail 或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於 非 假 日 上 班 時 間 (08:00~12:00;13:00~17:00), 以 電 話 確 認 本 校 是 否 收 到, 電 話 :+886-7-6577711 分 機 2133~2136 招 生 組 (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備 取 生 遞 補 由 本 校 視 缺 額 情 形 以 E-mail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作 業 至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截 止, 故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E-mail,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八 註 冊 入 學 ( 一 ) 錄 取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註 冊 相 關 事 宜 及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隨 同 錄 取 通 知 寄 發 申 請 人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交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僑 生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2. 護 照 3.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港 澳 生 1.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 正 本 2. 護 照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若 本 校 無 法 採 認 者, 需 繳 驗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驗 之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5

( 二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1.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育 嬰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註 冊 組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役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 三 ) 一 旦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或 不 符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逕 行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人 不 得 異 議 ( 四 ) 經 依 本 管 道 入 學 本 校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 五 ) 僑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本 校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六 )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 七 ) 錄 取 通 知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 八 ) 僑 生 來 臺 入 學 辦 理 簽 證 時, 須 繳 交 由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證 明 ( 包 含 HIV 病 毒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驗 證, 且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團 檢 港 澳 生 於 入 境 後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團 檢 及 居 留 體 檢 ( 包 含 HIV 病 毒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於 體 檢 完 成 後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 九 ) 經 本 校 核 准 入 學 者, 新 生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已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六 個 月 效 期 可 於 臺 灣 使 用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 限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 可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委 由 本 校 生 活 輔 導 組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九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 一 ) 學 雜 費 : 各 項 目 預 估 金 額 將 隨 實 際 情 況 支 付, 並 以 當 年 度 本 校 會 計 處 公 告 為 準 提 供 2015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參 閱 附 錄 二 (p.13) ( 二 ) 住 宿 費 : 提 供 2015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各 項 目 預 估 金 額 將 隨 實 際 情 況 支 付 房 間 金 額 ( 新 台 幣 ) 優 先 住 宿 保 留 金 校 本 部 三 人 房 ( 房 間 內 設 衛 浴 設 備 ) 3,800 元 ( 透 過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附 件 五 ) 保 留 境 外 學 生 優 先 入 住 權 益 (4 年 ), 須 於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保 證 金 繳 交, 以 申 請 優 先 保 留 床 位 休 退 學, 或 畢 業 時 申 請 退 還 26,600 元 ( 含 保 證 金 及 第 一 期 租 金, 實 際 費 用 依 義 守 大 學 公 告 為 準 ) 保 證 金 :3,800 元, 於 租 約 期 滿 退 宿 後 退 還, 續 住 則 保 證 金 沿 用 ( 寒 暑 假 期 間 開 放, 不 需 更 換 房 間 ) 第 一 期 :2016 年 9 月 1 日 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計 22,800 元 6

房 間 金 額 ( 新 台 幣 ) 校 本 部 四 人 房 ( 公 共 衛 浴 設 備 ) 第 二 期 :2017 年 3 月 1 日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計 19,000 元 電 費 : 依 電 量 表 給 付, 三 個 月 扣 款 乙 次 若 申 請 續 住, 免 費 提 供 2017 年 8 月 份 之 住 宿, 電 費 需 自 付 10,900 元 ( 冷 氣 空 調 使 用 儲 值 卡 扣 款 ) ( 不 需 繳 交 住 宿 保 證 金, 寒 暑 假 期 間 關 閉, 學 生 移 往 三 人 房 住 宿, 費 用 另 計 ) 住 宿 期 間 : 自 2016 年 9 月 開 學 日 起 至 2017 年 1 月 學 期 結 束 寒 假 住 宿 費 用 另 計 ( 依 短 期 住 宿 申 請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 2016 年 ( 下 學 期 ) 住 宿 自 2017 年 2 月 開 學 日 起 至 2017 年 6 月 學 期 結 束 日 止, 費 用 另 計, 亦 為 10,900 元, 依 義 守 大 學 公 告 為 準 ( 三 ) 另 可 能 自 行 支 付 之 教 材 費 及 生 活 費 內 容 金 額 ( 新 台 幣 ) 書 籍 費 生 活 費 視 各 系 開 課 老 師 指 定 用 書 而 訂, 一 本 教 科 書 約 新 臺 幣 500~1,000 元 1. 每 月 生 活 費 依 個 人 情 況 而 定, 最 低 標 準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新 臺 幣 6,000 元, 一 般 平 均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新 臺 幣 10,000 元 2. 請 額 外 準 備 新 臺 幣 20,000 元, 以 備 抵 達 後 第 一 個 月 銀 行 未 開 戶 前 購 買 日 常 用 品 寢 具 等 十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僑 生 所 有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本 校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二 )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 三 )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 四 )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 五 )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 六 )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簽 證,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http://www.boca.gov.tw) ( 七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本 校 招 收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等 相 關 法 令 或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7

附 錄 一 義 守 大 學 分 則 院 別 分 則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資 訊 管 理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以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專 業 電 機 工 程 師 為 目 標, 專 業 領 域 除 了 訓 練 學 生 具 有 傳 統 電 機 機 械 技 能 外, 課 程 亦 涵 蓋 多 項 全 世 界 蓬 勃 發 展 的 新 穎 科 學 及 技 術, 包 括 能 源 工 程 通 訊 和 網 路 光 電 科 技 信 號 與 資 訊 控 制 系 統 本 系 著 重 國 際 化 視 野 之 培 養, 系 上 教 授 之 研 究 與 美 加 日 英 港 澳 等 國 有 密 切 之 交 流, 我 們 也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獨 立 學 習 與 英 文 報 告 之 能 力 本 系 自 2007 年 起, 通 過 國 際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課 程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且 畢 業 生 學 歷 受 國 際 認 可 為 了 培 育 學 生 擁 有 專 業 能 力 並 學 以 致 用, 達 到 與 產 業 無 縫 接 軌, 本 系 除 了 必 修 課 程 外,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更 規 劃 了 三 大 特 色 領 域 :1. 光 電 特 色 領 域,2. 微 電 子 技 術 特 色 領 域,3. 系 統 整 合 特 色 領 域, 以 達 到 電 子 一 二 三, 就 業 很 簡 單 的 目 標 本 系 於 100 年 通 過 IEET 工 程 認 證, 有 效 期 均 為 通 過 六 年 課 程 設 計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以 嵌 入 式 系 統 網 路 與 通 訊 系 統 多 媒 體 系 統 為 三 個 主 要 方 向, 包 括 嵌 入 式 系 統 技 術 手 機 程 式 設 計 雲 端 計 算 Linux 作 業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多 媒 體 資 訊 網 路 多 媒 體 資 料 庫 設 計 影 音 壓 縮 糾 錯 編 碼 影 音 通 訊 系 統 等 項 目 並 設 有 資 訊 技 術 與 管 理 網 路 與 通 訊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及 生 物 醫 學 資 訊 等 多 個 跨 領 域 的 學 程 藉 由 專 題 與 實 作 來 落 實 學 習 成 效, 以 提 升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本 系 以 培 養 通 訊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教 學 研 究 重 點 為 有 線 無 線 通 訊 系 統 和 元 件 行 動 通 訊 軟 體 有 線 與 無 線 通 訊 網 路 等 領 域 本 系 於 九 十 六 年 通 過 教 育 部 評 鑑, 九 十 七 年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認 證, 民 國 100 年 再 次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認 證 本 系 畢 業 生 每 年 平 均 接 近 50 位 每 年 平 均 都 有 10 幾 位 畢 業 生 錄 取 國 內 不 錯 之 研 究 所 攻 取 碩 士 學 位, 目 前 亦 有 多 位 本 系 之 畢 業 生 已 在 攻 取 博 士 學 位 本 系 畢 業 生 已 陸 續 在 通 訊 電 子 廠 無 線 網 路 通 訊 廠 光 電 廠 及 手 機 服 務 業 任 職 本 系 旨 在 培 育 兼 具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與 管 理 之 實 務 應 用 人 才, 並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團 隊 合 作 自 我 學 習 創 新 思 考 與 開 拓 國 際 宏 觀 視 野 本 系 學 士 班 課 程 規 劃 三 個 特 色 領 域 :1.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2. 企 業 e 化 管 理 3. 企 業 數 位 科 技 管 理 ; 以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之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招 收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及 相 關 領 域 之 優 秀 青 年, 施 以 有 系 統 之 教 育 訓 練, 使 其 具 有 實 務 理 論 研 究 等 能 力 兼 備 之 人 才 本 系 於 100 學 年 度 通 過 第 二 週 期 IEET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有 效 期 為 六 年 以 培 養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人 才 為 目 標, 除 化 學 工 程 8

院 別 分 則 語 文 學 院 傳 播 與 設 計 學 院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大 眾 傳 播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基 礎 訓 練 外, 並 著 重 於 生 物 技 術 材 料 科 技 及 清 淨 製 程 等 方 面 研 究 本 系 已 於 2015 年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化 學 工 業 是 政 府 4 兆 產 業 之 一, 提 供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奈 米 與 電 子 特 用 性 高 分 子 及 醫 藥 等 工 業 所 需 人 力, 產 值 佔 總 體 製 造 業 三 分 之 一, 歡 迎 有 志 青 年 選 填 本 系, 除 依 一 般 限 制 外,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土 木 工 程 是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基 礎 隨 著 全 球 暖 化 與 生 態 環 境 惡 化, 生 態 永 續 在 工 程 建 設 上 的 落 實 更 形 重 要 本 系 通 過 IEET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以 培 育 具 備 生 態 與 永 續 理 念 之 土 木 人 才 為 目 標, 畢 業 生 在 國 際 大 舉 推 動 基 礎 建 設 之 際 將 可 大 展 所 長 本 系 擁 有 完 善 的 材 料 製 程 檢 測 及 分 析 設 備, 充 分 提 供 學 生 進 行 全 方 位 之 學 習 課 程 設 計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專 業 領 域 包 含 金 屬 材 料 電 子 及 光 電 材 料 與 多 功 能 新 材 料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兼 備 理 論 知 識 與 創 新 務 實 能 力 的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具 備 未 來 升 學 就 業 的 競 爭 力 歡 迎 對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 含 光 電 電 子 半 導 體 金 屬 陶 瓷 奈 米 高 分 子 材 料 ) 有 興 趣, 且 未 來 擬 進 入 相 關 產 業 服 務 之 有 志 青 年 加 入 給 予 學 生 基 本 的 數 理 邏 輯 及 統 計 分 析 之 素 養, 進 而 培 養 學 生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分 析 實 務 操 作 數 值 計 算 資 訊 科 學 及 程 式 設 計 之 能 力, 希 望 每 一 位 畢 業 學 生 都 是 一 個 具 數 理 資 訊 能 力 之 財 金 資 訊 專 業 人 才 本 系 分 為 英 語 教 學 及 翻 譯 與 專 業 英 文 兩 大 特 色 領 域, 採 全 英 授 課 ( 翻 譯 相 關 課 程 除 外 ), 以 培 養 英 語 專 才 為 宗 旨 同 時 設 置 同 步 口 譯 教 室 電 腦 多 媒 體 語 言 學 習 教 室, 使 學 生 獲 得 基 礎 理 論 知 識 外, 更 能 注 重 實 務 養 成 為 了 讓 學 生 能 與 職 場 接 軌, 本 系 開 設 校 外 教 學 實 習 與 觀 摩 的 課 程, 更 與 國 內 多 家 企 業 簽 署 產 學 研 合 作 意 向 書, 以 增 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歡 迎 對 日 本 語 文 日 語 教 學 日 華 翻 譯 日 本 商 務 貿 易 觀 光 日 文 日 本 文 化 等 領 域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加 入 ( 不 限 科 系 ) 依 一 般 限 制 歡 迎 對 電 子 數 位 及 平 面 媒 體 編 輯 傳 播 多 媒 體 及 影 像 視 訊 整 合 公 關 及 廣 告 行 銷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連 絡 電 話 :07-6577711 轉 5952, 網 址 :www.dmc.isu.edu.tw 本 系 以 媒 體 設 計 為 中 心 之 多 元 學 習 領 域, 配 合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之 需 求, 以 培 養 具 備 豐 富 創 造 力 嚴 謹 邏 輯 思 考 之 數 位 媒 體 創 意 與 設 計 專 才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9

院 別 分 則 管 理 學 院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電 影 與 電 視 工 業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國 際 商 務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本 系 涵 蓋 美 學 商 學 及 工 學 三 大 專 業 領 域, 包 含 設 計 表 現 設 計 理 論 設 計 美 學 設 計 企 劃 與 行 銷 設 計 工 學 數 位 技 法 應 用 專 業 主 軸 與 專 業 應 用 等, 此 外, 本 系 建 置 商 品 設 計 工 作 室 繪 圖 教 室 素 描 教 室 快 速 原 形 實 驗 室 電 腦 繪 圖 與 視 覺 設 計 教 室 及 創 意 設 計 工 坊, 提 供 同 學 舒 適 完 善 的 術 科 實 作 場 所 以 電 影 電 視 為 媒 體 通 路, 重 視 影 音 專 業 素 養 與 學 理 之 養 成, 歡 迎 對 電 影 與 電 視 媒 體 傳 播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加 入 我 們 的 行 列 有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培 養 學 生 之 邏 輯 分 析 工 具 應 用 與 整 合 三 大 能 力, 課 程 規 劃 以 統 計 方 法 生 產 與 品 質 管 理 資 訊 應 用 物 流 與 儲 運 管 理 為 重 點 旨 在 培 養 二 十 一 世 紀 有 競 爭 力 的 專 業 經 理 人, 課 程 範 圍 兼 具 創 意 廣 告 與 行 銷 物 流 人 力 資 源 與 經 營 策 略 等 管 理 領 域 樂 觀 進 取 自 我 期 許 高 而 且 又 腳 踏 實 地 的 學 生, 都 是 我 們 願 意 全 力 培 養 的 人 才 1. 理 論 與 實 用 兼 顧, 授 課 與 實 驗 並 重 : 本 系 的 課 程 安 排 基 於 財 務 管 理 的 架 構 上, 著 重 理 財 投 資 金 融 等 方 面 之 實 務 演 練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與 金 融 總 會 合 作 開 設 高 階 金 融 講 座 課 程, 該 課 程 每 周 邀 請 金 融 產 業 之 董 事 長 機 關 主 管 總 經 理 及 八 大 公 會 理 事 長 等 擔 任 講 座, 使 學 生 得 以 吸 收 實 務 界 相 關 知 識 2. 設 有 證 券 金 融 與 財 會 教 學 研 究 室, 教 室 內 每 台 電 腦 均 為 一 機 雙 螢 幕 且 提 供 多 種 專 業 軟 體 與 資 料 庫 以 培 育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稅 務 及 理 財 規 劃 人 才 為 目 標, 輔 以 各 相 關 領 域 證 照 之 取 得 ( 如 會 計 師 記 帳 士 內 部 稽 核 師 及 證 券 分 析 師 等 ), 使 本 系 學 生 能 在 職 場 上 具 有 會 計 稅 務 及 理 財 等 專 業 優 勢 依 一 般 限 制 外, 有 聽 覺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以 培 養 國 際 貿 易 及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之 人 才 為 目 標, 歡 迎 具 有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能 放 眼 天 下, 願 從 事 國 際 商 務 暨 貿 易 之 學 生 加 入 本 系 以 公 共 政 策 與 公 共 管 理 作 為 兩 大 發 展 主 軸, 從 科 際 整 合 的 學 術 角 度, 廣 博 的 跨 學 門 社 會 科 學 訓 練, 透 過 重 點 特 色 課 程 公 共 管 理 實 習, 培 養 公 共 部 門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私 人 企 業 組 織 之 嫻 熟 全 球 化 趨 勢 與 新 知 識 經 濟 體 系 運 作 的 政 策 規 劃 與 分 析 人 員 或 管 理 者 本 系 持 續 不 斷 的 以 精 進 之 學 術 研 究 和 創 新 性 的 開 發, 從 經 濟 與 產 業 政 策 勞 工 與 社 會 福 利 區 域 治 理 與 發 展 非 營 利 組 織 都 市 發 展 與 規 劃 10

院 別 分 則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觀 光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廚 藝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災 害 與 危 機 管 理 兩 岸 與 國 際 關 係 公 共 政 策 與 法 律 等, 到 整 合 研 究 團 隊, 發 展 區 域 治 理 相 關 之 研 究, 皆 為 本 系 特 色 之 發 展 與 努 力 之 成 就 以 培 育 具 備 全 球 視 野 之 觀 光 管 理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課 程 規 劃 以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與 會 議 展 覽 籌 劃 為 主 軸, 並 加 強 外 語 與 資 訊 能 力 訓 練 部 分 課 程 及 學 術 活 動 須 著 指 定 服 裝 並 遵 守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 另 須 配 合 課 程 規 劃 至 業 界 實 習 六 個 月 本 系 以 休 閒 專 業 知 識 及 休 閒 產 業 管 理 與 經 營 技 能 並 重, 融 入 文 化 創 意 之 趨 勢 與 都 會 休 閒 之 發 展, 輔 以 語 文 與 資 訊 能 力, 並 結 合 產 業 實 習 之 課 程, 以 提 高 就 業 競 爭 力 ; 入 學 後 將 依 不 同 課 程 活 動 須 穿 著 指 定 服 裝, 以 具 備 休 閒 產 業 專 業 服 務 素 質 與 水 準 依 一 般 限 制 外, 需 具 中 文 資 格 全 國 唯 一 直 接 與 五 星 級 觀 光 旅 館 接 軌 的 餐 旅 系, 強 調 餐 飲 及 旅 館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整 合, 講 究 情 境 教 學 並 與 業 界 密 切 合 作, 藉 以 培 養 優 秀 餐 旅 進 階 之 管 理 專 才 入 學 後 將 依 不 同 操 作 課 程, 需 著 指 定 服 裝 並 遵 守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 另 配 合 課 程 規 劃 須 至 業 界 實 習 本 系 以 培 育 具 備 國 際 觀 之 廚 藝 專 業 人 才, 與 義 联 集 團 飯 店 與 飲 食 公 司 建 教 合 作, 結 合 教 學 與 實 習, 建 置 新 式 中 餐 西 餐 及 烘 焙 廚 藝 教 室 與 設 備, 專 業 領 域 涵 蓋 廚 藝 專 業 知 識 廚 藝 技 術 廚 務 管 理 與 企 劃, 課 程 規 劃 中 西 餐 及 烘 焙 廚 藝 特 色 領 域 本 系 旨 在 培 育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與 創 意 力 之 娛 樂 企 劃 管 理 人 才, 特 色 發 展 領 域 包 括 流 行 文 化 與 音 樂 行 銷 活 動 企 劃 博 奕 事 業 管 理 等 本 系 與 本 校 電 影 與 電 視 大 眾 傳 播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設 有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平 台 本 系 與 校 外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包 括 電 影 製 片 博 弈 觀 光 餐 飲 休 憩 飯 店 職 業 運 動 等, 提 供 學 生 海 內 外 實 習 與 就 業 機 會,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本 系 擁 有 台 灣 頂 尖 博 弈 教 學 中 心 本 系 全 部 課 程 全 英 教 學, 並 設 有 英 檢 與 國 際 研 習 畢 業 門 檻 本 系 設 立 宗 旨, 在 於 培 育 具 國 際 觀 的 企 業 經 營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的 企 業 經 營 專 業 知 識 語 文 能 力 及 多 元 化 國 際 觀 本 系 隸 屬 國 際 學 院, 除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外, 其 於 必 選 修 專 業 課 程 採 英 語 教 學 國 際 學 院 規 定 國 際 研 習 0 學 分 為 畢 業 門 檻, 大 三 時 可 選 擇 出 國 修 讀 學 分 或 雙 學 位, 亦 可 選 擇 於 國 內 或 海 外 實 習, 參 加 海 外 修 讀 與 實 習 時, 仍 須 繳 繳 交 本 校 註 冊 費 每 學 期 學 費 新 台 幣 72,500 元, 但 實 際 金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依 一 般 限 制 本 系 設 立 宗 旨, 在 於 培 育 具 國 際 觀 的 財 金 人 才 課 11

院 別 分 則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程 規 劃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的 財 金 專 業 知 識 語 文 能 力 及 多 元 化 國 際 觀 其 專 業 課 程 採 英 語 教 學, 並 鼓 勵 於 就 學 期 間 出 國 修 讀 學 分 或 雙 學 位, 亦 可 選 擇 於 國 內 或 海 外 實 習, 參 加 海 外 修 讀 與 實 習 時, 仍 須 繳 交 本 校 部 分 之 學 雜 費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結 合 餐 旅 與 旅 遊 二 領 域 之 課 程, 並 極 重 視 語 文 能 力 的 訓 練, 以 培 育 具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與 觀 光 產 業 整 合 規 劃 能 力 的 管 理 人 才 其 專 業 課 程 採 英 語 教 學, 並 鼓 勵 於 就 學 期 間 可 選 擇 出 國 修 讀 學 分, 亦 可 選 擇 於 國 內 或 海 外 實 習, 參 加 海 外 修 讀 與 實 習 時, 仍 須 繳 交 本 校 部 分 之 學 雜 費 12

附 錄 二 義 守 大 學 2015 年 度 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參 考 用 ) 實 際 收 費 規 則 以 本 校 會 計 處 當 學 年 度 公 告 之 金 額 為 主 ( 適 用 上 或 下 學 期 : 新 台 幣 : 元 ) 隸 屬 系 所 依 工 學 院 收 費 之 學 費 41,299 雜 費 14,074 依 商 學 院 收 費 之 學 費 39,331 雜 費 8,663 依 國 際 學 院 收 費 之 學 費 59,450 雜 費 13,050 依 理 學 院 收 費 之 學 費 40,789 55,373 47,994 72,500 電 子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大 眾 傳 播 電 影 與 電 視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廚 藝 企 業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資 訊 管 理 國 際 商 務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工 業 管 理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觀 光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國 際 財 務 金 融 國 際 觀 光 餐 旅 娛 樂 事 業 管 理 54,232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雜 費 13,443 依 文 法 學 院 收 費 之 學 費 37,761 45,405 應 用 英 語 應 用 日 語 雜 費 7,644 請 參 閱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分 類 簡 表 註 :1. 義 守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須 知 : 十 六 學 生 跨 部 跨 學 院 選 課, 因 收 費 標 準 不 同 需 補 差 額 者,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除 學 雜 費 外, 另 收 明 細 如 下 : a.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上 下 學 期 各 165 元 ( 依 公 開 招 標 金 額 收 費 ) b. 語 言 實 習 費 530 元 ( 日 夜 間 部 學 士 班 2 年 級 二 技 4 年 級 ) c. 電 腦 網 路 使 用 費 830 元 ( 日 夜 間 部 學 士 班 1-2 年 級 二 技 3 年 級 轉 學 生 收 第 1 年 ) d. 住 宿 費 : 第 一 宿 舍 區 10,900 元 ( 每 學 期 ) 第 二 宿 舍 區 每 月 4,290 元 ( 共 11 個 月 外 加 4,290 元 保 證 金 ) 第 三 宿 舍 區 每 月 3,800 元 ( 共 11 個 月 外 加 3,800 元 保 證 金 ) 醫 學 院 區 宿 舍 3 人 房 17,500 元 ( 每 學 期 ) 醫 學 院 醫 院 宿 舍 區 上 學 期 27,000 元 下 學 期 22,500 元 ( 外 加 4,500 元 保 證 金 ) 國 際 學 院 宿 舍 上 學 期 42,000 元 下 學 期 35,000 元 ( 外 加 7,000 元 保 證 金 ) 3.103 學 年 大 學 部 學 分 費 基 準 僅 限 於 103 學 年 起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不 溯 及 既 往 4. 依 教 育 部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58056 號 函 : 延 修 生 修 業 期 間 修 習 學 分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收 取 學 分 費 ; 在 九 學 分 以 上 者,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5. 依 教 育 部 台 (87) 技 ( 二 ) 字 第 87067583 號 函 : 軍 訓 體 育 實 習 ( 驗 ) 等 課 程, 教 師 確 係 始 終 在 場 指 導, 並 照 授 課 時 數 支 給 教 師 鐘 點 費, 同 意 以 1 小 時 比 照 1 學 分 收 費 6. 依 教 育 部 2010 年 10 月 25 日 台 高 ( 四 ) 字 第 0990184073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國 際 學 院 100 學 年 起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為 72,500 元 7. 依 教 育 部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58056 號 函 : 學 生 全 學 期 均 在 校 外 機 構 實 習 者, 該 學 期 費 用 以 徵 收 學 費 全 部 及 雜 費 4/5 為 限 8. 學 生 至 校 外 實 習 或 出 國 ( 含 大 陸 地 區 ) 進 行 交 換 期 間 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 附 件 : 學 生 至 校 外 實 習 或 出 國 ( 含 大 陸 地 區 ) 進 行 交 換 期 間 的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一 ) 交 換 生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雜 費 全 額 ( 二 ) 實 習 : 1. 至 校 外 機 構 實 習 並 返 校 修 課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雜 費 全 額 2. 在 校 外 機 構 實 習 並 未 返 校 修 課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費 全 額 及 五 分 之 四 雜 費 3. 在 國 外 機 構 實 習 並 未 返 校 修 課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雜 費 全 額 的 三 分 之 二 ( 三 ) 出 國 進 行 研 讀 學 分 : 1. 一 學 期 領 取 新 台 幣 0-5 萬 元 ( 校 內 外 合 計 ) 獎 學 金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雜 費 全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2. 一 學 期 領 取 新 台 幣 5-20 萬 元 ( 校 內 外 合 計 ) 獎 學 金 : 註 冊 時 繳 納 金 額 為 學 雜 費 全 額 *R, 其 中 R=1/3+2/3*(X 萬 -5 萬 )/15 萬 (X 表 領 取 的 獎 學 金 數 額 ) 3. 一 學 期 領 取 新 台 幣 20 萬 元 以 上 ( 校 內 外 合 計 ) 獎 學 金 : 註 冊 時 繳 納 學 雜 費 全 額 13

附 件 五 義 守 大 學 2016 年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義 守 大 學 存 查 聯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 考 生 勿 填 ) 錄 取 大 學 部 錄 取 部 別 本 人 聲 明 放 棄 貴 2016 年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義 守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義 守 大 學 承 辦 單 位 章 2016 年 月 日 ---------------------------------------------------------------------------------------------------------------------- 請 勿 撕 開 義 守 大 學 2016 年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考 生 編 號 姓 名 ( 考 生 勿 填 ) 錄 取 大 學 部 錄 取 部 別 本 人 聲 明 放 棄 貴 2016 年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義 守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注 意 事 項 義 守 大 學 承 辦 單 位 章 2016 年 月 日 因 特 殊 緣 故 無 法 就 讀 本 校 者 或 欲 就 讀 他 校 者, 務 必 填 寫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請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資 料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 本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一 份, 填 寫 清 楚, 簽 名 蓋 章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申 請 : (1)E-mail: 請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掃 瞄 或 清 晰 拍 照 成 電 子 檔 後 ( 需 可 清 楚 辨 識 內 容 ), 將 檔 案 E-mail 至 dradm@isu.edu.tw (2) 傳 真 : 請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傳 真 至 +886-7-6577477 或 +886-7-6577478 (3) 以 E-mail 或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於 非 假 日 上 班 時 間 (08:00~12:00;13:00~17:00), 以 電 話 確 認 本 校 是 否 收 到, 電 話 :+886-7-6577711 分 機 2133~2136 招 生 組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