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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报 考 指 南 完 整 版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6 月 1 日 6 月 2 日 9:00-12:0 0 14:00-16:0 0 9:00-12:0 0 考 试 科 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6 个 专 业 ) 考 试 内 容 2013 年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设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两 个 公 共 科 目 和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科 目 ( 包 含 6 个 专 业 类 别 ) ( 一 )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科 目 分 为 6 个 专 业 类 别 : 建 筑 工 程 公 路 工 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矿 业 工 程 和 机 电 工 程 ( 二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两 个 科 目 为 客 观 题, 用 2B 铅 笔 在 答 题 卡 上 作 答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试 卷 包 括 主 观 题 和 客 观 题, 客 观 题 在 专 用 答 题 卡 上 作 答, 考 生 答 题 时 要 认 真 阅 读 作 答 须 知 ( 答 题 卡 首 页 ),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在 有 效 区 域 内 作 答, 超 出 区 域 作 答 无 效 主 观 题 部 分 采 用 网 络 评 卷, 必 须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笔 书 写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颜 色 的 钢 笔 铅 笔 签 字 笔 和 圆 珠 笔, 客 观 题 部 分 采 用 机 读 评 卷 必 须 使 用 2B 铅 笔 填 涂 ( 三 ) 考 生 应 考 时, 应 携 带 黑 色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2B 铅 笔 及 橡 皮 无 声 无 编 程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各 科 试 卷 卷 本 可 作 草 稿 纸 使 用, 考 后 收 回, 不 再 另 发 草 稿 纸 考 试 简 介 二 级 建 造 师 是 建 筑 类 的 一 种 职 业 资 格, 是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前 提 条 件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经 过 注 册 登 记 后, 即 获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注 册 后 的 建 造 师 方 可 受 聘 执 业 自 2009 年 起 二 级 建 造 师 实 行 地 方 管 理 和 地 方 命 题 制 度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科 目 有 三 门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命 题 并 组 织 考 试 的 制 度 同 时 考 生 也 可 选 择 参 加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由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和 考 试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大 纲,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命 题 并 组 织 考 试 的 制 度 建 设 部 负 责 拟 定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人 事 部 负 责 审

定 考 试 大 纲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事 厅 ( 局 ), 建 设 厅 ( 委 ) 按 照 国 家 确 定 的 考 试 大 纲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本 地 区 组 织 实 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凡 遵 纪 守 法 并 具 备 工 程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中 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满 2 年, 可 报 名 参 加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由 人 事 部 建 设 部 统 一 格 式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该 证 书 在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职 业 定 位 建 造 师 是 以 专 业 技 术 为 依 托 以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为 主 业 的 执 业 注 册 人 员, 近 期 以 施 工 管 理 为 主 建 造 师 是 懂 管 理 懂 技 术 懂 经 济 懂 法 规,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的 复 合 型 人 员, 既 要 有 理 论 水 平, 也 要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建 造 师 注 册 受 聘 后, 可 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从 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在 行 使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时,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担 任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特 级 一 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担 任 二 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逐 步 由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但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能 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由 建 筑 业 企 业 自 主 决 定 二 级 建 造 师 有 没 有 用 岗 位 名 称 :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对 公 司 来 说 不 可 缺 少, 公 司 经 常 要 参 加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必 须 有 自 己 全 职 的 工 程 项 目 人 员 而 市 场 上 具 有 三 级 以 上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二 级 建 造 师 的 从 业 人 员 少 之 又 少, 加 上 建 造 师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一 直 不 高 ( 华 东 地 区 不 到 15%), 使 得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成 了 非 常 抢 手 的 香 饽 饽, 而 有 二 级 建 造 师 证 书 的 从 业 人 员 往 往 去 从 事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不 太 愿 意 为 非 建 筑 类 企 业 服 务 实 业 公 司 提 供 月 薪 6000-7000 元, 另 外 加 提 成, 相 较 建 筑 工 程 类 企 业, 这 样 的 薪 酬 水 平 也 不 是 很 有 吸 引 力, 自 然 难 以 招 到 合 格 的 求 职 者 职 业 定 位 : 建 造 师 是 以 专 业 技 术 为 依 托 以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为 主 业 的 执 业 注 册 人 员, 近 期 以 施 工 管 理 为 主 建 造 师 是 懂 管 理 懂 技 术 懂 经 济 懂 法 规,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的 复 合 型 人 员, 既 要 有 理 论 水 平, 也 要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建 造 师 注 册 受 聘 后, 可 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从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动 的 管 理 从 事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业 务 在 行 使 项 目 经 理 职 责 时,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担 任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特 级 一 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以 担 任 二 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逐 步 由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 但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能 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由 建 筑 业 企 业 自 主 决 定 目 前,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与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联 合 组 织 实 施 的 全 国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是 进 入 建 造 师 行 业 的 唯 一 途 径 笔 者 通 过 国 内 著 名 的 职 业 考 试 辅 导 机 构 北 京 安 通 学 校 了 解 到,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要 通 过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经 济 安 全 施 工 等 各 个 方 面 的 严 格 考 试, 该 考 试 的 全 国 通 过 率 不 足 30% 尽 管 这 些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每 年 的 通 过 率 很 低, 但 报 考 人 数 依 然 持 续 攀 升 历 年 报 考 合 格 人 数

年 份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全 国 报 名 人 数 93268 88590 89900 119806 全 国 合 格 人 数 18255 26012 未 出 未 出 全 国 平 均 通 过 率 9.57% 29.37% 未 出 未 出 二 级 建 造 师 通 过 率 为 什 么 会 是 5% 10% 一 江 苏 ( 来 自 江 苏 建 造 师 网 ) 2007 年 江 苏 省 考 生 达 近 180000 人, 以 苏 州 市 为 例 :2007 年 苏 州 市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生 13000 多 人, 全 科 通 过 人 数 1120 人, 通 过 率 8.61%, 按 国 家 分 数 线 专 业 实 务 72 分 划 线, 通 过 人 数 不 到 600 人, 通 过 率 4.61%, 我 省 对 专 业 实 务 合 格 分 数 线 调 整 为 67 分 后, 苏 州 市 达 到 8.61%, 有 1100 多 人 合 格 取 证 自 国 家 实 施 建 造 师 制 度 以 来, 几 年 来, 各 地 的 考 试 情 况 大 体 一 致, 无 任 何 奇 迹 出 现 注 意 一 个 数 字, 江 苏 省 2007 年 报 考 二 级 建 造 师 的 人 数 是 18 万, 光 苏 州 一 个 市 就 1.3 万, 通 过 率 是 8.61% 二 福 建 ( 出 自 福 建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 2007 年 度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已 公 布, 近 14000 名 报 考 人 员 中 有 6896 名 通 过 考 试, 通 过 率 达 54.7% 二 级 建 造 师 自 2005 年 开 考 以 来, 报 考 人 数 呈 逐 年 翻 倍 趋 势,2007 年 达 近 14000 名 三 年 平 均 参 考 率 在 88% 以 上, 平 均 通 过 率 达 53% 目 前, 全 省 通 过 考 核 认 定 考 试 共 有 27360 名 建 造 师, 其 中 一 级 4626 名, 二 级 22734 名 再 注 意 几 个 数 字 : 福 建 省 2007 年 报 考 人 数 是 将 近 1.4 万, 是 浙 江 省 的 报 考 人 数 的 7.7%, 通 过 率 平 均 53%, 是 6.15 倍 另 外,08 年 福 建 省 的 报 考 人 数 大 概 是 将 近 18000 人, 通 过 的 人 数 9395, 通 过 率 是 52.2%, 比 较 稳 定 三 青 岛 市 ( 由 于 山 东 省 没 有 数 据, 青 岛 市 的 水 平 略 高 于 全 省 ) 近 日, 省 建 设 厅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发 布 了 2007 年 度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考 试 成 绩 从 考 试 数 据 统 计 分 析 看,2007 年 度 我 市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人 数 为 7032 人, 实 际 参 加 考 试 人 数 为 6429 人, 通 过 人 数 为 2999 人, 大 大 高 于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通 过 率 居 全 省 之 首 这 个 通 过 率 是 2999/7032=42.6% 四 据 统 计 数 据,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每 年 的 全 科 平 均 通 过 率 在 25% 左 右 二 级 建 造 师 是 职 称 吗 二 级 建 造 师 不 属 于 中 级 职 称, 是 执 业 资 格, 是 二 级 项 目 经 理,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等 是 中 级 职 称 目 前, 获 得 职 称 的 方 式 有 两 种 : 考 试 和 评 审 ( 不 参 加 考 试 ) 一 正 常 申 报 条 件 1. 助 理 职 称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3) 中 专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4)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七 年 以 上 (5) 初 中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同 时 应 具 备 员 级 职 务

2. 中 级 职 称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3) 中 专 ( 高 中 )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4) 初 中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须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3. 高 级 职 称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3) 中 专 高 中 毕 业,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十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凡 符 合 上 述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还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在 本 专 业 岗 位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二 申 报 材 料 清 单 1.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表 ( 中 初 级 一 式 两 份 ) 附 件 表 ( 一 式 一 份 ); 正 表 中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一 栏 要 填 写 详 细 具 体 2. 上 一 年 度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登 记 表 3. 专 业 论 文 和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专 业 论 文 要 求 :(1) 必 须 亲 自 撰 写, 不 得 抄 袭 (2) 要 结 合 本 人 工 作 和 岗 位 实 际 (3) 字 数 不 少 于 3000 字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要 求 :(1) 要 把 自 己 工 作 的 经 历 写 清 楚 (2) 要 把 负 责 或 参 与 的 主 要 项 目 写 清 楚 (3) 要 把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取 得 了 哪 些 主 要 成 果 奖 励 写 清 楚 (4) 字 数 不 少 于 1500 字 4. 交 验 毕 业 证 初 级 职 称 证 原 件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合 格 证 ; 6. 其 它 能 反 映 本 人 工 作 能 力 和 重 要 业 绩 的 相 关 材 料 7. 一 寸 彩 照 6 张,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各 两 份 凡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备 齐 相 关 材 料 的, 概 不 受 理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总 承 包 及 施 工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素 质, 规 范 施 工 管 理 行 为,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总 承 包 施 工 管 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条 国 家 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总 承 包 和 施 工 管 理 关 键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纳 入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统 一 规 划 第 四 条 建 造 师 分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和 二 级 建 造 师 英 文 分 别 译 为 :Constructor 和 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 五 条 人 事 部 建 设 部 共 同 负 责 国 家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章 考 试 第 六 条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实 行 统 一 大 纲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试 制 度, 由 人 事 部 建 设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原 则 上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考 试 第 七 条 建 设 部 负 责 编 制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和 组 织 命 题 工 作, 统 一 规 划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培 训 等 有 关 工 作 培 训 工 作 按 照 培 训 与 考 试 分 开 自 愿 参 加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八 条 人 事 部 负 责 审 定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和 考 试 试 题, 组 织 实 施 考 务 工 作 ; 会 同 建 设 部 对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指 导 和 确 定 合 格 标 准 第 九 条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分 综 合 知 识 与 能 力 和 专 业 知 识 与 能 力 两 个 部 分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与 能 力 部 分 的 考 试,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 专 业 要 求 进 行, 具 体 专 业 划 分 由 建 设 部 另 行 规 定 二 级 建 造 师 专 业 划 分 建 筑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为 新 建 改 建 或 扩 建 房 屋 建 筑 物 和 附 属 构 筑 物 设 施 所 进 行 的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和 施 工 竣 工 等 各 项 技 术 工 作 和 完 成 的 工 程 实 体 现 代 大 厦 建 筑 工 程 是 指 各 种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建 造 工 程, 又 称 建 筑 工 作 量 这 部 分 投 资 额 必 须 兴 工 动 料, 通 过 施 工 活 动 才 能 实 现 包 括 厂 房 剧 院 旅 馆 商 店 学 校 医 院 和 住 宅 等 : 附 属 设 施 指 与 房 屋 建 筑 配 套 的 水 塔 自 行 车 棚 水 池 等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指 与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相 配 套 的 电 气 给 排 水 通 信 电 梯 等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活 动 建 设 工 程 与 建 筑 工 程 概 念 的 区 别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本 条 例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是 指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线 路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及 装 修 工 程 显 然, 建 筑 工 程 为 建 设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与 建 设 工 程 的 范 围 相 比, 建 筑 工 程 的 范 围 相 对 为 窄, 其 专 指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 与 其 配 套 的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工 程, 因 此 也 被 成 为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故 此, 桥 梁 水 利 枢 纽 铁 路 港 口 工 程 以 及 不 是 与 房 屋 建 筑 相 配 套 的 地 下 隧 道 等 工 程 均 不 属 于 建 筑 工 程 范 畴 公 路 工 程 : 公 路 的 新 建 或 改 建 任 务 是 根 据 公 路 网 规 划 确 定 的 一 个 国 家 的 公 路 建 设, 应 该 结 合 铁 路 水 路 航 空 等 运 输 综 合 考 虑 它 在 联 运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按 其 政 治 军 事 经 济 人 民 生 活 等 需 要, 结 合 地 理 环 境 条 件, 制 定 全 国 按 等 级 划 分 的 公 路 网 规 划 从 行 政 方 面 划 分, 一 般 分 为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乡 道 等 四 个 等 级 此 外, 重 大 厂 矿 企 业 和 林 业 部 门 内 部, 必 要 时 也 有 各 自 的 道 路 规 划 每 个 国 家 公 路 等 级 的 划 分 界 限 和 方 法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不 尽 相 同 中 国 的 国 道 规 划 由 国 家 掌 握, 省 以 下 的 公 路 规 划 由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掌 握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 本 专 业 培 养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能 在 水 利 水 电 等 部 门 从 事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科 研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工 作 的 高 级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矿 业 工 程 : 矿 业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包 含 采 矿 工 程 矿 物 加 工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及 工 程 等 二 级 学 科 矿 业 工 程 学 科 既 要 按 照 矿 井 的 地 质 生 产 和 经 济 特 性 来 完 善 和 发 展 传 统 的 矿 业 工 程 科 技, 又 要 吸 收 和 融 汇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最 新 成 就 使 矿 业 工 程 科 技 不 断 提 高 和 更 新 矿 业 工 程 学 科 和 地 质 资 源 与 地 质 工 程 能 源 工 程 冶 金 工 程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力 学 土 木 工 程 机 械 工 程 化 学 等 相 邻 学 科 有 密 切 联 系 矿 业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设 置 的 采 矿 工 程 矿 物 加 工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及 工 程 二 级 学 科 之 间 存 在 相 互 依 赖 共 同 发 展 的 内 在 联 系 采 矿 工 程 场 所 大 多 处 在 错 综 复 杂 的 环 境 中, 采 矿 工 程 依 赖 安 全 技 术 及 工 程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安 全 技 术 及 工 程 学 科 的 对 象 是 工 矿 企 业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但 其 突 出 研 究 对 象 是 矿 业 领 域 的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和 安 全 问 题 采 矿 工 程 开 采 出 的 矿 产 资 源, 通 常 需 要 经 过 矿 物 加 工 才 能 成 为 冶 金 能 源 化 工 建 材 等 行 业 的 原 料 矿 业 工 程

学 科 的 发 展 对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极 为 重 要, 并 将 不 断 推 动 和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协 调 发 展 机 电 工 程 : 内 容 涵 盖 了 工 业 公 用 民 用 三 部 分 工 程 中 的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管 道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防 腐 蚀 工 程 绝 热 工 程 通 风 空 调 与 洁 净 工 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建 筑 钢 结 构 工 程 等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以 及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内 容 适 当 简 洁 准 确 ; 全 书 重 点 论 述 了 机 电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采 购 监 造 安 装 施 工 调 试 试 运 行 竣 工 验 收 回 访 保 修 各 阶 段 管 理 知 识 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包 括 : ( 一 )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设 施 : 城 市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公 共 停 车 场 广 场 管 线 走 廊 和 安 全 通 道 路 肩 护 栏 街 路 标 牌 道 路 建 设 及 道 路 绿 化 控 制 的 用 地 及 道 路 的 其 它 附 属 设 施 ( 二 ) 城 市 桥 涵 及 其 设 施 : 城 市 桥 梁 隧 道 涵 洞 立 交 桥 过 街 人 行 桥 地 下 通 道 及 其 它 附 属 设 施 ( 三 ) 城 市 排 水 设 施 : 城 市 雨 水 管 道 污 水 管 道 雨 水 污 水 合 流 管 道 排 水 河 道 及 沟 渠 泵 站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其 它 附 属 设 施 ( 四 ) 城 市 防 洪 设 施 : 城 市 防 洪 堤 岸 河 坝 防 洪 墙 排 涝 泵 站 排 洪 道 及 其 它 附 属 设 施 ( 五 )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地 下 通 道 广 场 公 共 绿 地 景 点 等 处 的 照 明 设 施 ( 六 ) 城 市 建 设 公 用 设 施 : 城 市 供 水 供 气 ( 煤 气 天 然 气 石 油 液 化 气 ) 集 中 供 热 的 管 网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的 供 电 线 路 及 其 它 附 属 设 施 报 名 条 件 报 名 条 件 ( 一 ) 凡 遵 纪 守 法, 具 备 工 程 类 或 工 程 经 济 类 中 等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满 2 年 的 人 员, 可 报 名 参 加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二 ) 符 合 上 述 ( 一 ) 的 报 考 条 件, 具 有 工 程 ( 工 程 经 济 类 )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满 15 年 的 人 员,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免 试 部 分 科 目 : 1 已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可 免 试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和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科 目, 只 参 加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2 已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二 级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可 免 试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科 目, 只 参 加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和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 三 ) 已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选 择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与 实 务 科 目 的 相 应 专 业,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后 核 发 相 应 专 业 合 格 证 明 该 证 明 作 为 注 册 时 增 加 执 业 专 业 类 别 的 依 据 ( 四 ) 上 述 报 考 条 件 中 有 关 学 历 的 要 求 是 指 经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承 认 的 正 规 学 历 或 学 位 ;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年 限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考 试 报 名 年 度 当 年 年 底 报 名 时 间 每 年 的 2-3 月 份 左 右,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报 名 时 间 各 地 不 一 样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考 人 员,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指 定 网 站 在 线 填 写 提 交 报 考 信 息,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格 审 查 及 缴 费 手 续, 考 生 凭 准 考 证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考 试 ( 具 体 报 名 安 排 详 见 各 省 的 报 考 文 件 ) 申 请 参 加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资 格 审 核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护 照 ) 学 历 证 书 ( 以 上 均 为 原 件 )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务 费 ( 报 名 费 ) 各 省 略 有 不 同, 一 般 每 科 在 35 元 -120 元 之 间 报 名 流 程 ( 一 ) 首 次 参 考 人 员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可 复 印,A4 幅 面, 贴 1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2 张 ), 填 涂 报 名 信 息 卡, 经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 盖 章 ), 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到 当 地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 院 ) 办 理 资 格 审 查 及 报 名 手 续 省 直 单 位 考 生, 直 接 到 省 人 事 考 试 院 考 评 一 处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网 上 上 传 电 子 照 片 要 求 : 近 期 清 晰 证 件 照, 高 170 像 素, 宽 130 像 素,jpg 格 式, 文 件 小 于 30k) ( 二 ) 续 报 考 生 已 参 加 过 上 年 度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三 科 的 人 员, 只 按 要 求 填 写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可 复 印,A4 幅 面, 贴 1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2 张 ), 凭 档 案 号 直 接 到 当 地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 院 )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报 名 时 应 核 对 续 报 考 生 的 档 案 号, 以 确 保 档 案 号 的 唯 一 性 ( 三 ) 免 试 科 目 人 员 属 免 试 科 目 的 人 员, 按 首 次 参 考 人 员 的 报 名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市 州 以 下 考 生, 须 经 市 州 省 直 管 市 林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审 查 ( 盖 章 ) 后,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省 直 考 生, 由 省 建 设 厅 出 具 免 试 证 明, 并 经 省 职 改 办 审 查 ( 盖 章 ) 后, 到 省 人 事 考 试 院 考 评 一 处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四 ) 中 央 在 地 方 单 位 的 报 考 人 员 中 央 在 地 方 单 位 的 报 考 人 员,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查 询 二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成 绩 查 询 一 般 为 考 后 3 个 月, 各 地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在 收 到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下 发 的 合 格 标 准 文 件 后, 再 发 布 查 询 考 试 成 绩 的 时 间 和 办 法, 成 绩 查 询 方 式 一 般 为 网 上 查 询 或 者 电 话 查 询, 考 友 可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查 询 方 式 成 绩 管 理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滚 动 管 理, 参 加 全 部 3 个 科 目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连 续 的 两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 免 试 部 分 科 目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当 年 通 过 应 试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者 颁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统 一 格 式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二 级 建 造 师 相 应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实 行 非 滚 动 管 理,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须 在 一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应 试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后 核 发 相 应 专 业 合 格 证 明 该 证 明 作 为 注 册 时 增 加 执 业 专 业 类 别 的 依 据 证 书 领 取 合 格 证 书 领 取 时 间 二 级 建 造 考 试 通 过 以 后, 请 考 生 携 带 相 关 材 料, 到 各 报 名 点 办 理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方 式 : 个 人 领 证 : 凭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成 绩 单 领 取 ( 成 绩 单 在 查 询 成 绩 时 可 以 直 接 打 印 ) 他 人 ( 单 位 ) 代 领 : 凭 代 领 人 及 持 证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 个 别 省 禁 止 他 人 代 领 ) 携 带 资 料 : 领 取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 护 照 或 驾 照 ) 原 件 二 寸 免 冠 证 件 照 片 一 张 准 考 证 原 件 若 代 领, 代 领 人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上 述 要 求 的 证 件 ( 以 上 信 息 仅 供 参 考, 具 体 要 求 以 当 地 规 定 为 准 ) 证 书 样 本

遗 失 证 书 如 何 补 办 业 务 流 程 : ( 一 ) 受 理 初 审 : 主 体 是 区 ( 县 ) 住 建 委 初 审 材 料 : 1. 二 级 建 造 师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 2. 申 请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报 纸 遗 失 声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初 审 标 准 : 1. 提 交 网 上 信 息 ; 2.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 ; 3. 复 印 件 是 否 每 一 页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初 审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二 ) 复 审 : 主 体 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行 政 综 合 服 务 大 厅 人 员 资 格 窗 口 复 审 材 料 : 1. 二 级 建 造 师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 2. 申 请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的 报 纸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复 审 标 准 : 1. 查 看 复 审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2. 查 看 申 请 材 料 需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处 是 否 加 盖 齐 全 ; 3. 查 看 区 ( 县 ) 住 建 委 数 据 是 否 提 交 ; 4. 查 看 申 请 表 区 ( 县 ) 住 建 委 签 字 盖 章 处 是 否 签 字 盖 章 完 成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 三 ) 制 证 制 章 复 审 合 格 后, 申 请 材 料 移 交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注 册 中 心 汇 总, 并 将 遗 失 补 办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转 交 行 政 综 合 服 务 大 厅 制 证 若 印 章 丢 失 则 向 印 章 公 司 传 送 制 章 数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