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编 2015 年 3 月 31 日 第 4 号 ( 总 第 271 号 ) 目 录 市 政 府 市 府 办 文 件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订 进 一 步 提 升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珠 府 2015 39 号 ) (1)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珠 海 市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珠 府 办 2015 3 号 ) (4)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 珠 府 办 2015 5 号 ) (10)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育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珠 海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5-2016 年 ) 的 通 知 ( 珠 府 办 函 2015 38 号 ) (1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关 于 调 整 珠 海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鉴 定 补 贴 办 法 申 领 程 序 的 通 知 ( 珠 人 社 2015 2 号 ) (22) 珠 海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珠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关 于 在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通 知 ( 珠 市 政 林 业 2015 31 号 ) (23) 政 策 解 读 关 于 在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政 策 解 读 (25) - 1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订 进 一 步 提 升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珠 府 2015 39 号 横 琴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新 修 订 的 进 一 步 提 升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3 月 27 日 进 一 步 提 升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暂 行 办 法 为 积 极 引 导 集 装 箱 货 源 向 珠 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聚 集, 促 进 和 带 动 珠 西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以 及 珠 海 市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有 效 降 低 企 业 物 流 成 本, 提 升 珠 海 市 及 周 边 地 区 产 业 竞 争 力, 有 力 推 动 珠 海 新 一 轮 大 发 展, 根 据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结 合 关 于 印 发 提 升 高 栏 港 集 装 箱 吞 吐 量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珠 府 2012 71 号 ) 的 实 施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鼓 励 开 通 集 装 箱 班 轮 航 线, 加 大 货 源 吸 引 力 度 ( 一 )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开 通 国 际 集 装 箱 定 期 班 轮 航 线 ( 港 澳 航 线 除 外 ) 每 航 次 补 贴 15 万 元 ( 每 条 航 线 每 年 补 贴 总 额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开 通 的 港 澳 集 装 箱 驳 船 班 轮 航 线, 航 线 运 营 达 到 每 周 3 班 以 上 的, 每 航 次 补 贴 8000 元 ( 每 条 航 线 每 年 补 贴 总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航 线 开 辟 前, 船 公 司 与 市 政 府 授 权 单 位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签 订 航 线 补 贴 协 议 在 协 议 签 订 后, 船 公 司 可 以 每 季 度 向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提 出 核 准 申 请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在 征 求 珠 海 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意 见 后, 经 审 核 认 为 符 合 航 线 补 贴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应 在 15-2 -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船 公 司 持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向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补 贴 申 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按 规 定 在 1 个 月 内 发 放 补 贴 ( 二 ) 对 于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开 通 省 际 集 装 箱 定 期 班 轮 航 线 的 船 公 司, 按 每 年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的 经 营 量 排 名 给 予 奖 励, 排 名 第 一 名 的 最 高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第 二 名 最 高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70 万 元, 其 他 开 通 省 际 航 线 的 船 公 司 最 高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50 万 元, 具 体 奖 励 等 级 和 金 额 由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和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船 公 司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开 通 的 航 线 航 次 数 经 营 量 等 指 标 共 同 核 定 每 年 奖 励 的 船 公 司 不 超 过 5 名, 奖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260 万 元 船 公 司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经 营 省 际 航 线 时 与 市 政 府 授 权 单 位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签 订 补 贴 协 议 在 一 个 完 整 的 财 政 年 度 之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在 征 求 珠 海 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意 见 后, 对 符 合 补 贴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船 公 司 排 名, 并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船 公 司 可 以 持 证 明 文 件 向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奖 励 申 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按 规 定 在 1 个 月 内 发 放 奖 励 金 ( 三 ) 鼓 励 珠 海 港 控 股 集 团 开 通 西 江 集 装 箱 驳 船 快 线 对 开 通 西 江 集 装 箱 驳 船 快 线 的 珠 海 港 集 团 下 属 船 公 司 每 年 补 贴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 该 项 补 贴 资 金 由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负 责 ) 相 关 船 公 司 可 以 在 每 年 10 月 份 向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提 出 补 贴 核 准 申 请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在 征 求 珠 海 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意 见 后,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出 具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船 公 司 持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向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补 贴 申 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应 在 1 个 月 内 一 次 性 发 放 补 贴 ( 四 ) 鼓 励 外 贸 班 轮 公 司 使 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对 进 出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的 外 贸 班 轮 所 装 卸 的 集 装 箱 重 箱 进 行 补 贴, 每 自 然 重 箱 补 贴 100 元 人 民 币 鼓 励 集 装 箱 托 运 人 使 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对 通 过 陆 路 运 输 进 出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的 集 装 箱 重 箱 托 运 人 进 行 补 贴,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箱 源 统 一 按 80 元 人 民 币 / 自 然 重 箱, 其 他 地 区 箱 源 统 一 按 250 元 人 民 币 / 自 然 重 箱 进 行 补 贴 鼓 励 从 内 河 或 沿 海 水 路 到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中 转 重 箱 对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通 过 水 路 中 转 重 箱 的 船 公 司, 根 据 其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中 转 的 实 际 重 箱 量 进 行 补 贴, 每 个 自 然 重 箱 补 贴 150 元 人 民 币 - 3 -
船 公 司 或 托 运 人 可 以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向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提 出 核 准 申 请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在 征 求 珠 海 港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意 见 后,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出 具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船 公 司 或 托 运 人 持 核 准 证 明 文 件 向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提 出 补 贴 申 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财 政 局 应 在 1 个 月 内 发 放 补 贴 ( 五 ) 鼓 励 大 型 国 有 航 运 企 业 与 珠 海 市 政 府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对 已 与 市 政 府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大 型 国 有 航 运 企 业 在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开 辟 的 内 贸 集 装 箱 班 轮 航 线, 每 条 航 线 每 年 补 贴 200 万 元, 但 不 再 享 受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第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的 奖 励 和 补 贴 所 开 通 航 线 必 须 是 经 营 时 间 满 1 年 的 省 际 沿 海 集 装 箱 班 轮 航 线, 航 线 运 营 不 低 于 平 均 每 周 1 班 前 述 补 贴 [ 第 ( 三 ) 项 除 外 ] 每 年 补 贴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7000 万 元, 其 中, 市 财 政 承 担 48%,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承 担 52% 本 办 法 补 贴 资 金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由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根 据 补 贴 额 度 安 排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若 当 年 应 兑 付 的 航 线 航 班 和 集 装 箱 补 贴 总 额 超 出 本 办 法 预 算 安 排 资 金 总 额 (7000 万 元 ), 补 贴 标 准 将 同 比 例 降 低 执 行, 具 体 方 案 由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制 订 后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二 本 办 法 相 关 条 款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为 准 三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珠 海 高 栏 港 经 济 区 四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8 月 16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三 年 五 本 办 法 由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和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 4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珠 海 市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珠 府 办 2015 3 号 横 琴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珠 海 市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反 映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1 日 珠 海 市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9 6 号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确 定 第 二 批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卫 体 改 发 2014 21 号 ) 以 及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珠 海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珠 府 2013 101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市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我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以 破 除 医 疗 机 构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为 切 入 点, 全 面 实 行 公 立 医 院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改 革,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 ( 一 )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的 公 益 性, 取 消 公 立 医 院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建 立 财 政 医 保 等 多 种 形 式 补 偿 机 制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体 现 医 疗 服 务 技 术 和 服 务 价 值 推 动 医 保 政 策 完 善 配 套, 促 进 分 级 诊 疗 制 度 形 成 加 强 公 立 医 院 成 本 控 制 和 精 - 5 -
细 化 管 理, 提 高 医 院 运 行 效 率 ( 二 )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原 则 明 确 政 府 办 医 职 责,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确 保 公 立 医 院 公 益 性 --- 坚 持 强 化 领 导 原 则 做 好 医 改 配 套 政 策 顶 层 设 计, 切 实 解 决 部 门 之 间 协 作 问 题, 创 新 推 出 适 合 珠 海 的 医 改 措 施 ---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原 则 建 立 在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医 保 政 策 和 基 金 支 付 方 式 调 整 医 院 成 本 控 制 等 动 态 平 衡 基 础 上 的 补 偿 机 制, 建 立 医 院 加 大 成 本 控 制 优 化 收 支 结 构 的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 坚 持 整 体 推 进 原 则 全 市 公 立 医 院 同 步 实 行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有 序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和 医 保 政 策 配 套 二 实 施 范 围 及 时 间 ( 一 ) 范 围 17 家 公 立 医 院, 包 括 市 区 公 立 医 院 以 及 驻 珠 公 立 医 院 ( 见 附 件 1) ( 二 ) 时 间 2015 年 3 月 29 日 零 时 实 施 三 补 偿 方 法 公 立 医 院 因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减 少 的 收 入,80% 通 过 调 整 10 项 技 术 性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补 偿,10% 通 过 医 院 加 强 精 细 化 管 理 自 身 消 化,10% 通 过 财 政 进 行 补 助 四 主 要 措 施 ( 一 )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销 售 全 市 公 立 医 院 同 步 实 行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政 策, 破 除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降 低 群 众 看 病 费 用 ( 二 ) 政 府 财 政 适 度 补 偿 按 照 财 政 供 给 体 制, 以 上 一 年 度 医 院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减 少 收 入 的 10% 为 基 数 进 行 补 助, 纳 入 下 一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和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珠 海 医 院 由 市 财 政 予 以 补 助, 遵 义 医 学 院 第 五 附 属 ( 珠 海 ) 医 院 由 斗 门 区 财 政 予 以 补 助 ( 三 ) 调 整 部 分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 6 -
调 整 10 项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门 诊 和 住 院 项 目 各 5 个 ) 按 照 医 院 级 别 和 医 生 聘 任 职 称 调 整 医 生 诊 金 ( 见 附 件 2), 提 高 4 项 护 理 和 2 项 诊 查 项 目 价 格 ( 见 附 件 3), 补 偿 公 立 医 院 实 行 药 品 与 医 用 耗 材 零 差 率 减 少 收 入 的 80% ( 四 ) 推 动 医 保 政 策 完 善 配 套 医 保 基 金 对 参 保 人 在 17 家 公 立 医 院 门 急 诊 就 诊 的 按 每 门 急 诊 人 次 报 销 诊 金 10 元, 诊 金 报 销 总 额 以 上 一 年 度 公 立 医 院 门 急 诊 总 人 次 为 基 数 确 定, 按 照 每 家 医 院 的 门 急 诊 人 次 占 比 补 给 相 关 医 院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患 者 诊 金 纳 入 特 定 病 种 支 付 范 围, 按 上 年 度 本 市 门 诊 特 定 病 种 参 保 人 在 公 立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人 次 进 行 总 额 控 制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使 用 视 基 金 节 余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确 保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 五 ) 健 全 完 善 医 院 运 行 机 制 成 立 市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中 心, 建 立 医 院 绩 效 考 核 和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科 学 配 置 和 有 效 整 合 资 源, 院 长 要 切 实 履 行 办 院 职 责, 加 强 医 院 成 本 控 制, 优 化 医 院 收 入 结 构, 实 现 全 面 精 细 化 管 理, 自 身 消 化 因 取 消 加 成 减 少 收 入 的 10%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是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的 关 键 一 步, 也 是 我 市 作 为 第 二 批 城 市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国 家 联 系 试 点 城 市 推 出 的 新 举 措,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这 项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复 杂 性 和 艰 巨 性,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市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和 指 导 改 革, 深 入 调 研, 精 心 测 算, 充 分 协 商, 科 学 论 证, 制 定 与 改 革 相 适 应 的 配 套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稳 步 推 进 实 施 市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医 改 任 务 分 解, 稳 步 推 进 改 革 市 医 改 办 : 负 责 组 织 各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调 研, 牵 头 制 定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和 改 革 风 险 评 估 与 处 置 预 案, 协 调 部 门 之 间 工 作, 督 促 工 作 落 实, 定 期 向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市 发 改 局 : 统 筹 制 定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方 案 ; 市 财 政 局 : 统 筹 制 定 市 属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政 府 投 入 政 策 ; 市 人 社 局 : 牵 头 完 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和 推 动 基 金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 市 卫 计 局 : 对 市 直 公 立 医 院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落 实 市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中 心 对 市 级 公 立 医 院 的 全 面 监 管 ; 市 公 立 医 院 管 理 中 心 : 落 实 对 市 级 公 立 医 院 运 行 和 质 量 的 监 管, 促 进 公 立 医 院 全 - 7 -
面 精 细 化 管 理 ;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 按 照 职 责 开 展 工 作 ; 各 区 医 改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区 级 贯 彻 医 改 政 策 的 措 施, 并 积 极 推 进 辖 区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工 作 ( 三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加 大 对 公 立 医 院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的 重 要 意 义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政 策 措 施 的 宣 传 力 度, 争 取 广 大 市 民 对 实 行 取 消 药 品 和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调 整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等 医 改 政 策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做 好 舆 情 监 测 和 研 判,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医 院 要 广 泛 深 入 做 好 组 织 动 员, 提 高 医 务 人 员 的 认 识, 调 动 他 们 的 积 极 性, 让 所 有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到 医 改 工 作 中, 共 同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 四 ) 做 好 试 点 探 索 我 市 作 为 全 国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试 点 城 市, 各 项 医 改 政 策 实 施 中 既 要 稳 步 推 进 及 时 监 测 适 时 调 整, 又 要 锐 意 进 取 勇 于 探 索 敢 于 创 新, 特 别 是 在 影 响 医 改 推 进 的 机 制 体 制 方 面 问 题 要 有 突 破 解 决 的 勇 气, 要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省 医 改 办 的 指 导 以 及 上 级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积 极 探 索 一 条 符 合 医 疗 卫 生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满 足 居 民 健 康 需 求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新 常 态 发 展 的 新 医 改 之 路 附 件 :1. 公 立 医 院 名 单 级 别 及 财 政 补 助 方 式 2. 医 生 诊 金 调 整 一 览 表 (4 项 ) 3.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调 整 一 览 表 (6 项 ) - 8 -
附 件 1 公 立 医 院 名 单 级 别 及 财 政 补 助 方 式 分 类 名 称 级 别 财 政 补 助 数 量 ( 家 ) 市 直 单 位 区 属 单 位 驻 珠 医 院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市 级 珠 海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三 级 市 级 珠 海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三 级 市 级 珠 海 市 口 腔 医 院 二 级 市 级 珠 海 市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心 未 定 级 市 级 香 洲 区 人 民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香 洲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斗 门 区 侨 立 中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斗 门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未 定 级 区 级 斗 门 区 慢 性 病 防 治 中 心 未 定 级 区 级 金 湾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未 定 级 区 级 高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高 栏 港 区 平 沙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高 栏 港 医 院 二 级 区 级 中 山 大 学 第 五 附 属 医 院 三 级 市 级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珠 海 医 院 三 级 市 级 遵 义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五 医 院 三 级 区 级 5 9 3 合 计 17-9 -
附 件 2 目 前 诊 金 类 别 单 价 诊 金 调 整 一 览 表 (4 项 ) 单 位 : 元 调 整 后 单 价 医 保 患 者 自 付 金 额 三 级 二 级 备 注 三 级 二 级 医 院 医 院 医 院 医 院 主 任 医 师 8 30 25 20 15 补 医 保 患 副 主 任 医 师 7 25 20 15 10 者 10 元 / 普 通 门 诊 4 17 12 7 2 人 次 急 诊 诊 查 费 7 23 17 13 7 注 :1. 目 前 单 价 已 含 挂 号 费 1 元 附 件 3 单 位 : 元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调 整 一 览 表 (6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目 前 单 价 拟 调 整 后 单 价 三 级 二 级 医 医 院 院 增 加 金 额 三 级 医 二 级 医 院 院 1 门 急 诊 留 观 次 11 20 18 9 7 2 住 院 诊 查 费 人 / 天 3 33 25 30 22 3 一 级 护 理 人 / 天 10 30 25 20 15 4 二 级 护 理 人 / 天 6 26 21 20 15 5 三 级 护 理 人 / 天 3 21 18 18 15 6 新 生 儿 护 理 人 / 天 38 55 48 17 10-10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珠 府 办 2015 5 号 横 琴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4 57 号 ), 全 面 提 升 全 市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水 平, 搭 建 信 息 化 条 件 下 政 府 密 切 联 系 人 民 群 众 的 新 桥 梁, 打 牢 政 府 施 政 民 意 基 础 和 社 会 基 础 的 新 渠 道, 打 造 网 络 时 代 政 府 履 行 职 责 的 新 平 台,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阳 光 政 府,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一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内 容 建 设 ( 一 ) 完 善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将 政 府 网 站 作 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第 一 平 台, 建 立 完 善 信 息 采 集 编 辑 审 核 发 布 制 度, 第 一 时 间 发 布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重 要 会 议 重 要 活 动 重 大 政 策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做 到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 二 ) 强 化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的 内 容 保 障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见 附 件 ), 做 好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的 内 容 保 障 工 作, 及 时 在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上 发 布 信 息, 同 时 做 好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相 关 栏 目 的 更 新 工 作 ( 三 ) 做 好 国 家 和 省 市 重 要 政 策 的 转 载 工 作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建 立 协 同 联 动 机 制, 在 区 ( 功 能 区 ) 部 门 政 府 网 站 以 及 政 务 微 博 微 信 上 及 时 转 载 国 务 院 和 省 市 重 要 政 策 信 息 ( 四 ) 加 大 政 策 解 读 力 度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在 出 台 涉 及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民 生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要 同 步 制 作 由 政 策 制 定 参 与 者 专 业 机 构 专 家 学 者 撰 写 的 解 读 评 论 文 章 或 开 展 的 访 谈 等, 深 入 浅 出 通 俗 易 懂 地 解 读 政 策 在 发 布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同 时, 要 将 政 策 解 读 同 步 发 布 在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及 部 门 网 站 ( 五 ) 强 化 互 动 和 交 流 1. 积 极 开 展 在 线 访 谈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领 导 要 积 极 参 与 市 委 网 和 市 政 府 - 11 -
网 联 合 举 办 的 在 线 访 谈 活 动, 认 真 倾 听 网 民 心 声, 回 应 网 民 诉 求 2. 加 强 网 民 留 言 办 理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群 众 通 过 市 政 府 网 上 咨 询 与 投 诉 系 统 ( 市 长 信 箱 ) 以 及 人 民 网 奥 一 网 等 网 络 平 台 留 言 的 办 理 工 作, 配 备 专 人 办 理 收 到 网 民 意 见 建 议 后, 要 进 行 综 合 研 判, 对 其 中 有 价 值 有 意 义 的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处 理 意 见, 情 况 复 杂 的 可 延 长 至 15 个 工 作 日, 无 法 办 理 的 应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 六 ) 做 好 社 会 热 点 回 应 涉 及 本 区 本 部 门 的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事 件, 要 依 法 按 程 序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市 政 府 网 站 和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网 站 发 布 信 息, 公 布 客 观 事 实, 并 根 据 事 件 发 展 和 工 作 进 展 及 时 发 布 动 态 信 息, 表 明 政 府 态 度, 做 好 社 会 热 点 回 应 围 绕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相 关 部 门 要 通 过 市 政 府 网 站 和 部 门 网 站 做 出 积 极 回 应, 阐 明 政 策, 解 疑 释 惑, 化 解 矛 盾, 理 顺 情 绪 二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平 台 建 设 ( 一 ) 推 进 以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中 国 珠 海 为 龙 头 的 市 政 府 网 站 群 建 设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管 理 平 台 开 办 政 府 网 站, 已 建 成 的 网 站 可 在 3-5 年 内 迁 移 到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管 理 平 台, 未 建 设 网 站 或 需 改 造 升 级 的 单 位 原 则 上 采 用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管 理 平 台 构 建 本 单 位 的 网 站 或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区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镇 ( 街 ) 政 府 ( 办 事 处 ) 不 再 单 独 建 设 政 府 网 站, 要 利 用 上 级 政 府 网 站 技 术 平 台 开 设 子 站 栏 目 频 道 等, 主 要 提 供 信 息 内 容, 编 辑 集 成 技 术 安 全 运 维 保 障 等 由 上 级 政 府 网 站 承 担 ( 二 ) 完 善 市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建 设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建 设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并 接 入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实 现 省 市 区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加 强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的 内 容 维 护 工 作,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需 发 布 的 信 息 应 首 先 发 布 到 珠 海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系 统, 再 关 联 或 发 布 到 本 单 位 网 站 的 相 关 栏 目 ( 三 )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与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的 融 合 对 接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与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的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网 站 门 户 优 势, 引 导 公 众 方 便 准 确 快 捷 地 到 达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办 理 业 务, 提 升 上 网 办 理 率 进 一 步 加 强 政 府 网 站 与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的 融 合 对 接, 结 合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企 业 专 属 网 页 和 市 民 个 人 网 页 建 设, 加 强 对 教 育 医 疗 住 - 12 -
房 社 会 保 障 等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为 公 众 提 供 个 性 化 服 务 逐 步 推 进 政 府 网 站 与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的 技 术 平 台 对 接 和 应 用 系 统 兼 容, 进 一 步 拓 展 办 事 信 息 在 线 检 索 服 务 功 能 ( 四 ) 加 强 新 媒 体 新 技 术 应 用 建 设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移 动 客 户 端, 不 断 提 升 政 府 网 站 移 动 终 端 服 务 能 力 和 站 内 搜 索 智 能 化 水 平 三 加 强 组 织 保 障 ( 一 ) 完 善 政 府 网 站 内 容 管 理 体 系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推 进 所 属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工 作, 市 政 府 网 站 运 行 管 理 部 承 担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市 信 息 化 办 负 责 政 府 网 站 平 台 的 安 全 和 技 术 支 撑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负 责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市 政 府 网 上 咨 询 和 投 诉 系 统 ( 市 长 信 箱 ) 的 建 设 运 维 工 作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网 站 建 设 及 市 政 府 网 站 相 关 栏 目 的 内 容 保 障 及 来 信 留 言 的 办 理 工 作 ( 二 ) 建 立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建 立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牵 头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的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协 调 机 制, 定 期 研 究 政 府 网 站 信 息 内 容 建 设 工 作 ( 三 )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政 府 网 站 年 度 考 核 社 会 评 价 和 日 常 督 查 机 制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牵 头, 会 同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市 信 息 化 办 等 对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信 息 发 布 情 况 网 民 留 言 办 理 情 况 在 线 交 流 依 申 请 公 开 等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每 月 定 期 通 报 开 展 政 府 网 站 绩 效 考 评,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我 市 政 府 网 站 进 行 测 评 对 考 评 优 秀 的 政 府 网 站, 给 予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表 扬,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 对 考 评 不 合 格 的, 通 报 相 关 主 管 主 办 部 门,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并 对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问 责 和 约 谈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落 实 措 施, 并 将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报 送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附 件 : 珠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栏 目 设 置 及 内 容 保 障 责 任 单 位 一 览 表 ( 略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26 日 - 13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育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珠 海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5-2016 年 ) 的 通 知 珠 府 办 函 2015 38 号 横 琴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市 教 育 局 市 发 改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市 残 联 制 定 的 珠 海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5-2016 年 )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13 日 珠 海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5 2016 年 ) 市 教 育 局 市 发 改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卫 计 局 市 残 联 为 加 快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提 升 特 殊 教 育 水 平, 保 障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权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1 号 ) 及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 广 东 省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4 36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推 进 教 育 公 平, 办 人 民 满 意 的 特 殊 教 育 积 极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 14 -
划 (2014 2016 年 ) 及 广 东 省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 2016 年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的 教 育 理 念, 通 过 提 升 计 划, 健 全 和 完 善 涵 盖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 阶 段 职 业 教 育 的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为 每 个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提 供 接 受 教 育 的 条 件, 进 一 步 保 障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权 利, 帮 助 残 疾 人 全 面 发 展 和 更 好 融 入 社 会, 使 我 市 的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更 好 地 满 足 残 疾 学 生 的 发 展 需 求, 以 加 快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提 升 特 殊 教 育 水 平 二 目 标 与 任 务 ( 一 ) 总 体 目 标 全 面 推 进 全 纳 教 育, 使 每 一 个 残 疾 孩 子 都 能 接 受 合 适 的 教 育 经 过 努 力, 初 步 建 立 起 布 局 合 理 学 段 衔 接 普 职 融 通 医 教 结 合 的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办 学 条 件 和 教 育 质 量 进 一 步 提 升, 建 立 起 财 政 为 主 社 会 支 持 全 面 覆 盖 通 畅 便 利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协 同 各 方 参 与 的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格 局 ( 二 ) 重 点 任 务 1.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针 对 实 名 登 记 的 未 入 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残 疾 状 况 和 教 育 需 求,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逐 一 安 排 其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到 2016 年, 全 市 视 力 听 力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力 争 达 到 我 市 普 通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水 平 ; 重 度 肢 体 孤 独 症 脑 瘫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机 会 明 显 增 加 积 极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增 设 学 前 特 殊 教 育 点, 到 2016 年 底, 全 市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毛 入 园 率 达 85% 以 上 大 力 发 展 以 职 业 教 育 为 主 的 残 疾 人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加 快 发 展 残 疾 人 高 等 教 育, 逐 步 提 高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比 例, 不 断 推 动 特 殊 教 育 向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延 伸, 成 为 涵 盖 学 前 至 高 等 教 育 的 完 整 体 系 2. 加 强 条 件 保 障 提 高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生 均 预 算 内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建 立 健 全 覆 盖 全 体 残 疾 学 生 的 资 助 体 系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实 施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免 费 的 基 础 上, 力 争 从 2015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实 现 从 学 前 教 育 到 高 中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15 年 免 费 教 育 改 善 特 殊 教 育 办 学 条 件, 加 强 残 疾 学 生 学 习 和 生 活 无 障 碍 环 境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我 市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建 设, 继 续 保 障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职 业 康 复 大 楼 工 程 建 设, 推 进 斗 门 区 特 殊 教 育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3. 提 升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盲 聋 和 培 智 三 类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课 程 标 准, 健 全 适 合 残 疾 学 生 学 习 特 点 的 教 材 体 系 到 2016 年, 研 制 出 适 合 智 力 残 疾 学 生 学 习 - 15 -
特 点 的 校 本 教 材 扩 大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培 养 规 模, 加 大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培 训 力 度,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逐 步 建 立 特 殊 教 育 质 量 监 测 评 价 体 系 三 主 要 措 施 ( 一 ) 全 面 提 高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1. 扩 大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规 模, 加 强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管 理 30 万 人 口 以 下 且 没 有 建 设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区 要 根 据 实 际 在 普 通 中 小 学 设 置 特 教 班 实 施 适 合 学 生 需 要 的 个 性 化 教 育 方 案, 优 先 安 排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轻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尤 其 是 轻 度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言 语 和 肢 体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采 用 以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和 附 设 特 教 班 为 主 的 形 式, 以 实 现 残 疾 儿 童 就 近 接 受 回 归 主 流 和 一 体 化 的 融 合 教 育 加 强 普 通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教 室 无 障 碍 环 境 设 施 等 建 设, 为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便 利 附 设 特 教 班 和 随 班 就 读 学 生 在 10 人 及 以 上 的 普 通 学 校 必 须 配 备 资 源 教 室, 为 随 班 就 读 学 生 提 供 丰 富 的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加 强 对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指 导 和 管 理, 促 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并 将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成 效 列 入 办 学 行 为 与 办 学 效 益 评 估 的 指 标 2.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能 力 支 持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试 点 建 设 孤 独 症 儿 童 教 学 部, 逐 步 满 足 更 多 孤 独 症 儿 童 少 年 的 教 育 需 求 支 持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设 集 教 育 康 复 养 护 于 一 体 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以 满 足 我 市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需 求 推 进 斗 门 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发 展 3. 组 织 开 展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加 强 对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的 管 理 积 极 整 合 教 育 卫 生 残 联 体 育 文 化 社 区 等 各 方 面 资 源, 统 筹 安 排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普 通 学 校 教 育 资 源, 为 确 实 不 能 到 校 就 读 的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提 供 送 教 上 门 或 远 程 教 育 等 服 务, 并 将 其 纳 入 学 籍 管 理 送 教 上 门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学 籍 由 承 担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的 学 校 负 责 建 立 市 区 教 育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送 教 上 门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送 教 上 门 对 象 的 认 定 学 籍 管 理 送 教 团 队 建 设 及 其 工 作 职 责 教 育 教 学 与 康 复 资 源 配 置 等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规 范 对 送 教 上 门 工 作 的 管 理 4. 严 格 落 实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鉴 定 安 置 制 度, 保 障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普 通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益 市 区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鉴 定 和 咨 询 委 员 会, 聘 请 医 学 康 复 心 理 特 殊 教 育 等 领 域 专 家 及 家 长 代 表, 根 据 卫 计 部 门 的 检 测 结 果 提 出 适 合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教 育 安 置 建 议 经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鉴 定 和 咨 询 委 员 会 鉴 定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 16 -
可 以 随 班 就 读 的 残 疾 儿 童,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入 学 ( 二 ) 积 极 发 展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特 殊 教 育 1. 积 极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学 前 教 育 要 将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纳 入 我 市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并 列 入 第 二 期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支 持 普 通 幼 儿 园 创 造 条 件 接 收 轻 度 残 疾 儿 童 入 园 学 习, 各 区 根 据 本 地 区 教 育 需 求 可 以 选 择 1 所 或 多 所 公 办 幼 儿 园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随 园 保 教 试 点 工 作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机 构 增 设 附 属 幼 儿 园 或 幼 教 班 ( 部 ) 残 疾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应 对 学 前 残 疾 儿 童 实 施 合 适 的 教 育 保 育 康 复 2015 年 9 月 前 在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新 增 学 前 部, 市 区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增 设 附 属 幼 儿 园, 福 利 机 构 及 康 复 机 构 幼 教 班 应 配 置 必 需 的 教 育 与 康 复 设 施 设 备 2. 继 续 加 强 残 疾 学 生 高 中 阶 段 职 业 教 育 继 续 支 持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举 办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班 ( 部 ) 普 通 高 中 要 招 收 具 有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能 力 的 残 疾 学 生,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技 工 学 校, 下 同 ) 要 积 极 开 展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探 索 在 珠 海 市 第 一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开 设 酒 店 礼 仪 客 房 服 务 专 业 特 教 班, 力 争 在 2016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开 始 招 生 3. 支 持 残 疾 人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支 持 珠 海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建 设 特 教 大 专 班 为 残 疾 人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远 程 教 育 等 提 供 更 多 方 便, 满 足 残 疾 人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求 鼓 励 残 疾 人 接 受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提 高 残 疾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高 等 学 校 要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招 收 符 合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考 生,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拒 绝 招 收 ( 三 ) 构 建 医 教 结 合 特 殊 教 育 服 务 体 系, 推 进 医 教 结 合 工 作 开 展 1. 建 立 残 疾 儿 童 信 息 档 案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市 区 教 育 卫 计 民 政 残 联 等 部 门 要 分 别 建 立 完 善 残 疾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残 疾 儿 童 筛 查 鉴 定 信 息 残 疾 孤 儿 信 息 和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形 成 残 疾 儿 童 筛 查 检 测 建 档 转 介 安 置 网 络 化 运 行 机 制, 实 现 互 通 互 联 资 源 共 享 2. 做 好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鉴 定 与 指 导 工 作 根 据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鉴 定 和 咨 询 委 员 会 对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提 出 的 教 育 建 议, 做 好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安 置 工 作 探 索 建 立 顾 问 医 生 制 度 等 医 教 结 合 模 式, 对 残 疾 儿 童 实 施 随 访 跟 踪 服 务 3. 加 强 医 教 结 合 实 验 工 作 卫 计 残 联 等 部 门 要 定 期 派 医 务 人 员 和 专 业 康 复 人 员 到 学 校 指 导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的 医 疗 与 康 复 工 作, 教 育 部 门 要 组 织 特 教 教 师 为 在 校 外 - 17 -
接 受 康 复 医 疗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4. 加 强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和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特 教 班 及 附 属 幼 儿 园 建 设 鼓 励 并 支 持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和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设 立 特 教 班 及 附 属 幼 儿 园 各 级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要 与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资 源 共 享, 积 极 探 索 康 教 一 体 的 教 育 模 式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要 与 教 育 残 联 密 切 合 作, 加 强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工 作, 向 残 疾 儿 童 提 供 康 复 特 教 服 务, 提 高 康 教 服 务 的 覆 盖 率 ( 四 ) 加 大 特 殊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1. 推 动 实 施 残 疾 学 生 15 年 免 费 教 育 在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 阶 段 职 业 教 育 免 费 的 基 础 上, 从 2015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实 施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学 前 三 年 免 费 教 育 2. 提 高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提 高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智 力 残 疾 孤 独 症 脑 瘫 及 多 重 残 疾 学 生, 按 不 低 于 普 通 学 生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10 倍 拨 付 经 费 ;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盲 聋 哑 学 生, 按 不 低 于 普 通 学 生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8 倍 拨 付 经 费 ; 对 普 通 学 校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附 设 特 教 班 学 生, 按 不 低 于 普 通 学 生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5 倍 且 每 年 不 低 于 6000 元 的 标 准 拨 付 经 费 ; 对 随 班 就 读 送 教 上 门 学 生, 按 每 年 不 低 于 6000 元 的 标 准 拨 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省 市 区 分 担 比 例 和 拨 付 方 式 与 现 行 普 通 学 校 相 同 从 2015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高 中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免 费 补 助 标 准 按 不 低 于 普 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免 学 费 补 助 标 准 的 1.1 倍 拨 付 3. 进 一 步 提 高 残 疾 学 生 资 助 水 平 针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的 特 殊 需 要, 在 两 免 一 补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提 高 补 助 水 平, 根 据 我 市 实 际 对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交 通 费 补 助, 并 纳 入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筹 解 决 完 善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优 先 保 障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残 疾 学 生 享 受 我 市 学 前 教 育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高 等 学 校 的 助 学 政 策 各 级 财 政 支 持 的 残 疾 人 康 复 项 目 优 先 资 助 6 周 岁 以 下 ( 含 6 周 岁 ) 残 疾 儿 童 4.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特 殊 教 育, 加 大 扶 持 民 办 特 殊 教 育 力 度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出 资 举 办 各 种 类 型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康 复 机 构, 并 不 断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市 区 政 府 在 评 估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办 学 品 质 高 的 民 办 特 教 学 校, 进 行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的 探 索 实 验 对 入 选 学 校 接 收 本 市 户 籍 学 生 的, 补 贴 标 准 参 照 上 一 年 度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和 康 复 机 构 生 均 教 育 培 养 成 本, 补 贴 经 费 由 学 校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18 -
( 五 )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1. 完 善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服 务 体 系 依 托 市 和 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设 立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指 导 中 心, 落 实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定 期 委 派 教 师 到 普 通 学 校 巡 回 指 导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制 度 按 照 广 东 省 特 殊 儿 童 少 年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教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教 基 2012 8 号 ) 要 求, 继 续 做 好 随 班 就 读 资 源 教 室 建 设 工 作, 并 为 资 源 教 室 配 备 专 业 教 师,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2. 保 障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斗 门 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项 目 建 设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继 续 推 进 保 障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职 业 康 复 大 楼 工 程 建 设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发 布 的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56-2011), 力 争 在 2015 年 底 前 完 成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职 业 康 复 大 楼 项 目 建 设,2015 年 2 月 底 前 完 成 斗 门 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3. 加 快 落 实 建 设 1 所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工 作 在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加 挂 市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的 牌 子, 并 在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拟 建 的 职 业 康 复 大 楼 工 程 建 设 中, 根 据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所 需 功 能 适 当 调 整 建 设 内 容 和 增 加 相 应 的 投 资 对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落 实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增 加 功 能 和 扩 大 投 资 规 模 等 问 题,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密 切 配 合 通 力 合 作, 争 取 早 日 完 成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教 养 学 校 的 建 设 工 作, 为 我 市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更 好 地 接 受 教 育 服 务 4. 加 快 建 设 市 区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附 属 幼 儿 园 依 托 福 利 中 心 现 有 硬 件 设 施 等 条 件, 增 设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附 属 幼 儿 园, 对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内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适 龄 孤 残 儿 童 提 供 教 育 康 复 训 练 等 服 务 力 争 在 2015 年 6 月 前 完 成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附 属 幼 儿 园 建 设 工 作 5. 加 快 特 殊 教 育 信 息 化 进 程 加 快 我 市 残 疾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工 作, 加 强 对 残 疾 学 生 受 教 育 情 况 的 监 管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信 息 化 软 硬 件 建 设, 实 施 特 殊 教 育 的 学 校 要 根 据 残 疾 学 生 的 特 点 开 展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大 力 推 进 信 息 技 术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应 用, 提 高 残 疾 学 生 运 用 信 息 技 术 的 能 力 ( 六 )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 根 据 特 教 师 资 配 备 编 制 标 准, 配 齐 配 足 教 师 按 照 广 东 省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职 员 编 制 标 准 暂 行 办 法 ( 粤 机 编 办 2008 109 号 ), 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普 通 学 校 和 - 19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及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机 构 附 设 特 教 班 开 展 随 班 就 读 和 送 教 上 门 的 普 通 学 校 配 齐 配 足 教 职 工, 确 保 学 校 正 常 开 展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2.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专 业 水 平 建 立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专 业 证 书 制 度, 从 2015 年 起,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实 行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持 证 上 岗 制 定 随 班 就 读 教 师 送 教 上 门 指 导 教 师 和 康 复 训 练 人 员 岗 位 标 准 与 职 责 规 范 对 特 教 师 资 队 伍 的 管 理 把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培 训 纳 入 强 师 工 程, 并 在 经 费 投 入 上 予 以 倾 斜 采 取 集 中 培 训 和 远 程 培 训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市 区 分 级 负 责 对 特 殊 教 育 巡 回 指 导 教 师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以 及 普 通 学 校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机 构 从 事 特 殊 教 育 的 教 师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可 依 托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或 市 特 殊 教 育 指 导 中 心 建 设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开 展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培 训, 提 高 培 训 的 专 业 性 和 针 对 性 3. 切 实 保 障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待 遇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制 定 的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等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倾 斜 政 策 对 在 普 通 学 校 承 担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师, 在 绩 效 奖 励 中 给 予 适 当 倾 斜 为 送 教 教 师 和 承 担 医 教 结 合 实 验 的 相 关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和 交 通 补 贴 从 事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满 15 年 并 在 特 殊 教 育 岗 位 退 休 的 教 职 工, 退 休 后 继 续 按 照 本 人 退 休 前 标 准 享 受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4. 落 实 上 岗 退 费 工 作 从 2015 年 起, 将 到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任 教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纳 入 上 岗 退 费 政 策 范 围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费 实 施 办 法 ( 施 行 )> 的 通 知 ( 粤 教 人 2007 250 号 ), 落 实 上 岗 退 费 工 作 5.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相 关 人 员 职 称 评 聘 体 系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向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倾 斜, 根 据 特 殊 教 育 特 点 对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职 称 进 行 单 列 评 审, 将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特 教 班 教 师 和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教 育 机 构 特 教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的 评 聘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体 系, 其 康 复 治 疗 师 和 康 复 护 理 人 员 纳 入 我 市 卫 生 部 门 医 护 人 员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体 系 ( 七 )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1. 完 善 课 程 体 系, 创 新 课 程 实 施 方 式, 推 进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开 展 各 类 特 教 课 程 研 究, 幼 教 班 积 极 开 发 适 合 不 同 安 置 方 式 不 同 类 别 残 疾 儿 童 发 展 需 要 的 校 本 教 材 增 强 教 育 评 估 与 医 学 评 估 的 结 合 度, 关 注 残 疾 学 生 的 身 心 整 体 发 展, 严 格 执 行 - 20 -
入 学 鉴 定 安 置 制 度, 在 实 施 入 学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推 进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育 过 程 评 估, 将 评 估 贯 穿 于 教 育 过 程 的 始 终, 使 评 估 成 为 特 殊 教 育 不 可 缺 失 的 重 要 环 节 积 极 改 革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研 究 医 教 结 合 背 景 下 课 程 实 施 的 新 方 法 新 途 径, 聚 焦 残 疾 学 生 的 个 体 差 异, 注 重 开 发 残 疾 学 生 潜 能, 针 对 不 同 年 龄 阶 段 不 同 残 疾 类 别 学 生 的 特 点, 采 取 教 育 与 医 学 相 结 合 的 手 段, 综 合 利 用 教 育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社 会 等 各 种 资 源, 开 展 个 别 化 教 育, 促 进 残 疾 学 生 个 体 全 面 发 展 2.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教 研 工 作 市 区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部 门 应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特 殊 教 育 教 研 人 员, 为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特 教 班 和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等 提 供 专 业 指 导, 搭 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与 普 通 学 校 定 期 举 行 交 流 活 动 的 平 台, 实 现 教 研 资 源 共 享 ( 八 ) 鼓 励 全 社 会 共 同 关 心 和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大 力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精 神 和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引 导 更 多 人 关 心 关 注 残 疾 人 事 业, 支 持 帮 助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为 残 疾 学 生 无 障 碍 地 全 面 融 入 社 会 创 造 更 好 条 件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捐 资 助 学 和 举 办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鼓 励 广 大 志 愿 者 开 展 关 爱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志 愿 服 务 对 热 心 参 加 捐 资 助 学 和 举 办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及 关 爱 残 疾 人 教 育 的 志 愿 者, 认 真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明 确 政 府 职 责, 建 立 各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制 1. 将 特 殊 教 育 纳 入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纳 入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市 区 政 府 加 强 对 特 殊 教 育 的 统 筹 协 调, 各 区 政 府 是 本 区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责 任 主 体, 根 据 残 疾 学 生 的 发 生 发 展 和 教 育 需 求 状 况, 整 体 规 划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并 根 据 全 市 整 体 部 署,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本 地 区 特 点 的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实 施 方 案, 整 合 各 方 面 力 量, 切 实 解 决 当 前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2. 市 区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各 司 其 职 加 强 合 作 共 同 研 究 与 制 定 相 应 政 策, 切 实 解 决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尤 其 是 实 施 提 升 计 划 中 的 各 种 困 难 与 问 题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综 合 管 理 和 指 导 全 市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并 做 好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项 目 规 划, 依 托 全 国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等 平 台, 加 强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信 息 监 测 服 务 和 动 态 管 理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部 门 根 据 特 殊 教 育 项 目 布 局 情 况 纳 入 政 府 投 资 计 划 分 期 实 施 - 21 -
财 政 部 门 要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投 入 政 策, 支 持 改 善 特 殊 教 育 办 学 条 件, 加 大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生 资 助 力 度,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民 政 部 门 要 做 好 福 利 机 构 孤 残 儿 童 抚 育 工 作 开 展 对 孤 残 儿 童 的 教 育 与 康 复, 关 心 孤 残 儿 童 生 活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完 善 和 落 实 工 资 待 遇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对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的 支 持 政 策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负 责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合 理 配 备 特 殊 教 育 各 类 教 职 工, 为 本 市 特 教 事 业 的 科 学 发 展 提 供 保 障 卫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筛 查 诊 断 评 估 与 随 访, 与 教 育 残 联 部 门 共 建 残 疾 儿 童 信 息 库 残 联 要 继 续 做 好 未 入 学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实 名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加 强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康 复 训 练 辅 具 配 发 和 生 活 学 习 无 障 碍 环 境 改 造 等 工 作 3. 建 立 并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建 立 由 教 育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卫 计 编 办 民 政 等 部 门 和 残 联 等 社 会 团 体 参 加 的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与 协 调 解 决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形 成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合 力 ( 二 ) 健 全 监 管 机 制, 保 障 行 动 计 划 全 面 落 实 1.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珠 海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各 区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机 构,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2. 实 行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上 报 通 报 制 度 各 区 政 府 每 半 年 向 市 教 育 局 上 报 本 区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并 由 市 教 育 局 予 以 通 报 3. 实 行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加 强 对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导 检 查, 并 将 其 纳 入 对 各 区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基 础 教 育 工 作 责 任 考 核 的 内 容 2016 年 底, 市 政 府 对 实 施 本 提 升 计 划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4. 加 强 对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及 进 展 情 况 的 宣 传 报 道, 努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的 良 好 氛 围 - 22 -
ZBGS-2015-001 关 于 调 整 珠 海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鉴 定 补 贴 办 法 申 领 程 序 的 通 知 珠 人 社 2015 2 号 各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 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简 化 办 事 流 程, 现 将 关 于 印 发 珠 海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鉴 定 补 贴 办 法 的 通 知 ( 珠 劳 社 2008 82 号 ) 中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的 申 领 程 序 由 市 鉴 定 中 心 直 接 从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经 费 中 申 领 调 整 为 由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代 补 贴 对 象 申 领 珠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5 年 1 月 7 日 - 23 -
ZBGS 2015 002 珠 海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珠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关 于 在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通 知 珠 市 政 林 业 2015 31 号 横 琴 新 区, 各 区 ( 功 能 区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规 范 我 市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完 善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审 核 机 制, 根 据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办 法 等 法 规 规 章, 将 在 我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具 体 通 知 如 下 :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所 有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的 绿 化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各 类 公 园 风 景 林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道 路 绿 地 和 铁 路 沿 线 两 侧 江 河 两 岸 水 库 周 围 等 城 市 绿 地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居 住 区 绿 地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绿 化 工 程 二 实 施 程 序 ( 一 ) 绿 化 工 程 方 案 审 查 城 市 各 类 公 园 风 景 林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和 铁 路 沿 线 两 侧 江 河 两 岸 水 库 周 围 等 城 市 绿 地 建 设 工 程 的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由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加 盖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专 用 章 ( 绿 色 图 章 1) 含 有 附 属 绿 地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审 批 ;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附 属 绿 地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加 盖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专 用 章 ( 绿 色 图 章 1) ( 二 )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资 质 的 审 查 机 构 负 责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设 计 单 位 及 设 计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施 工 图 是 否 满 足 设 计 方 案 和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文 件 要 求 ;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绿 化 工 - 24 -
程 设 计 规 范 ; 园 林 建 筑 的 稳 定 性 安 全 性 审 查,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体 系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 施 工 图 是 否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编 制 深 度 要 求 等 审 查 合 格 的, 审 查 机 构 应 当 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审 查 合 格 意 见, 并 将 经 审 查 机 构 盖 章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交 还 建 设 单 位 审 查 机 构 将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书 审 查 报 告 和 委 托 审 查 协 议 报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审 查 机 构 书 面 说 明 不 合 格 原 因 并 出 具 修 改 意 见, 将 施 工 图 退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修 改 建 设 单 位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图 报 原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 三 )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实 施 监 督,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部 门 参 与 绿 化 工 程 专 项 验 收 凡 绿 化 工 程 达 不 到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由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竣 工 图 上 加 盖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专 用 章 ( 绿 色 图 章 2); 对 擅 自 更 改 规 划 设 计 降 低 绿 地 率 的, 不 予 加 盖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专 用 章 三 监 督 检 查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绿 化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园 林 企 业 承 接 未 加 盖 绿 色 图 章 绿 化 工 程 的,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本 制 度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本 制 度 实 施 前 已 开 工 建 设 项 目 沿 用 原 管 理 规 定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若 遇 到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反 映 珠 海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珠 海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2015 年 2 月 3 日 - 25 -
政 策 解 读 关 于 在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政 策 解 读 为 规 范 我 市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创 建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的 工 作 要 求 及 有 关 绿 化 法 规 规 章,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共 同 研 究, 并 征 集 各 相 关 单 位 意 见, 制 定 了 关 于 在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中 实 施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通 知, 并 经 市 法 制 局 审 查 通 过, 拟 按 照 规 范 性 文 件 ( 编 号 :ZBGS 2015 002) 发 布, 于 2015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现 就 该 制 度 具 体 说 明 如 下 : 一 制 定 目 的 为 保 障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完 善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审 核 审 批 机 制, 为 我 市 创 建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创 造 基 础 条 件, 制 定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二 重 要 意 义 ( 一 ) 是 加 强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的 必 要 措 施 国 务 院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住 建 部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办 法 珠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章, 均 对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绿 化 工 程 审 批 及 管 控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我 市 一 直 依 法 管 理 城 市 绿 化 工 作, 在 实 际 绿 化 工 程 审 批 过 程 中, 以 绿 地 率 控 制 为 基 本 要 求, 对 绿 化 工 程 方 案 审 核 进 行 严 格 把 关, 明 确 要 求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要 与 其 配 套 的 绿 化 工 程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同 步 验 收 然 而, 我 市 目 前 缺 乏 绿 化 工 程 审 批 管 理 专 项 制 度 (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 审 批 力 度 单 一 集 中 在 同 步 设 计 环 节,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的 绿 化 审 查 一 直 是 建 设 工 程 绿 化 管 理 的 薄 弱 环 节, 亟 需 强 化 规 范 性 管 理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的 出 台 将 直 接 填 补 我 市 园 林 绿 化 制 度 空 白, 完 善 绿 化 审 查 审 批 机 制, 保 障 绿 化 保 护 工 作 贯 穿 工 程 建 设 始 末, 促 进 我 市 绿 化 管 理 工 作 走 向 成 熟, 推 - 26 -
动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管 理 服 务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系 统 性 发 展 ( 二 ) 是 创 建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的 必 要 条 件 珠 海 市 是 1992 年 首 批 国 家 园 林 城 市,2003 年 和 2009 年 分 别 通 过 原 建 设 部 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的 国 家 园 林 城 市 复 查 我 市 一 直 按 照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新 特 区 科 学 发 展 示 范 市 的 定 位, 围 绕 建 设 能 够 与 欧 美 先 进 国 家 相 媲 美 的 宜 居 环 境 这 一 总 体 目 标, 大 力 推 进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和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不 断 巩 固 和 深 化 国 家 园 林 城 市 创 建 成 果, 全 市 形 成 良 好 的 城 市 绿 地 生 态 系 统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我 市 启 动 了 创 建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工 作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申 报 与 定 级 评 审 办 法 和 分 级 考 核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城 2012 170 号 ) 明 确 规 定, 绿 色 图 章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是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制 度 建 设 的 基 础 指 标, 即 创 建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的 必 要 条 件 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一 ) 国 务 院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第 二 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附 属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审 批 时, 必 须 有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审 查 城 市 的 公 共 绿 地 居 住 区 绿 地 风 景 林 地 和 干 道 绿 化 带 等 绿 化 工 程 的 设 计 方 案,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报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当 委 托 持 有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当 经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该 工 程 的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二 ) 住 建 部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12 号 ) 第 十 三 条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要 与 其 配 套 的 绿 化 工 程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同 步 验 收 达 不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三 )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省 九 届 人 大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第 63 号 ) 第 二 章 规 划 和 建 设 第 十 六 条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规 定 的 配 套 绿 化 标 准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27 -
第 十 九 条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的 施 工,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后, 经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配 套 绿 化 工 程,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并 与 建 设 工 程 同 时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 四 )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办 法 (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1 号 )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各 类 公 园 风 景 林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和 铁 路 沿 线 两 侧 江 河 两 岸 水 库 周 围 等 城 市 绿 地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居 住 区 绿 地 和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经 市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配 套 绿 化 工 程,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工 程 竣 工 经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 五 ) 珠 海 经 济 特 区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珠 海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员 会 公 告 [ 八 届 ] 第 十 二 号 ) 第 六 十 一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规 划 要 求 配 置 绿 地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及 其 他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统 一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同 时 交 付 使 用, 不 得 改 作 他 用 ( 六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和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实 施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含 勘 察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图 ) 审 查 制 度 本 办 法 所 称 施 工 图 审 查, 是 指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审 查 机 构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施 工 图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的 审 查 施 工 图 审 查 应 当 坚 持 先 勘 察 后 设 计 的 原 则 施 工 图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等 活 动, 以 及 实 施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以 审 - 28 -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为 依 据 ( 说 明 :1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和 园 林 工 程 属 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适 用 上 述 办 法 2 绿 化 工 程 建 设 执 行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T82-99) 强 制 性 标 准, 应 由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按 上 述 办 法 对 涉 及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 四 规 定 的 主 要 措 施 通 过 明 确 绿 化 工 程 方 案 审 核 环 节 的 责 任 归 属, 在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实 行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审 查 专 用 章 及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实 行 珠 海 市 城 市 绿 化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专 用 章,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图 实 施 备 案, 对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三 个 环 节 进 行 规 范 直 观 的 管 理 五 制 定 过 程 及 协 调 情 况 市 市 政 和 林 业 局 联 合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根 据 现 行 法 规 制 度 和 绿 化 工 程 审 批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广 泛 收 集 材 料, 深 入 研 究, 起 草 了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经 过 多 次 征 询 市 法 制 局 和 市 发 改 局 市 编 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公 路 局 市 公 安 局 等 相 关 单 位 意 见, 积 极 采 纳 建 设 性 规 范 性 意 见, 几 经 修 改 完 善, 形 成 终 稿 并 拟 以 规 范 性 文 件 印 发 实 施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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