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19 3 Chapter2 33 市面上部分紙杯 紙碗等餐具塗有塑膠淋膜, 要如何確保其衛生安全? Ans: 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紙製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塑膠者, 其溶出試驗應符合塑膠之有關規定 : 1. 以該標準 二 塑膠之規定 所列塑膠材質為原料者, 應符合各材質之規定 2. 如使用上述所列之塑膠材質以外者, 如以環氧樹脂 (Epoxy) 塗佈者, 其溶出試驗應符合 金屬罐 有關合成樹脂塗漆之規定 34 衛生機關是否有針對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進行監測? Ans: 衛生機關歷年均透過市場監測, 暸解其衛生安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 100 年及 101 年抽驗市售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共 580 件, 合格率約為 97%, 詳細監測結果如附錄 產品標示篇 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時, 能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 避免不當使用, 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指定 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 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產品品名 材質名稱 耐熱溫度 淨重 容量或數量等廠商資訊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等 8 項資訊, 並分三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規範對象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水壺 ( 杯 ) 奶瓶與餐盒 ( 含保鮮盒 ); 第二階段規範對象為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 第三階段規範對象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盤 碗及碟 而非屬於前述公告指定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之產品, 仍應符合經濟部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階段 種 實施日 ( 以制造日期為主 ) 35 產品檢驗如不符合衛生標準, 後續將如何處理? Ans: 市售產品經檢驗如不符合衛生標準,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應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以罰鍰
20 21 36 標示公告所稱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水 ( 杯 ) 奶瓶與餐盒 ( 含保鮮盒 ) 以及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盤 碗及碟 包括那些? Ans: 係指以塑膠為主要材質, 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 並經清洗後可重複使用之水壺 ( 杯 ) 奶瓶 餐盒 ( 含保鮮盒 ) 盤 碗及碟等 6 項產品, 例如運動水壺 環保水杯 微波用餐盒 保鮮盒 美耐皿樹脂餐盤 碗及碟等 38 公告指定之重複性使用塑膠產品, 例如塑膠水壺, 應如何標示? Ans: 應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之方式將品名 材質名稱 耐熱溫度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或地址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 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標示內容, 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惟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 應以印刷 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39 公告指定之重複性使用塑膠產品, 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是否可僅以貼標或吊牌方式標示? 37 標示公告所稱 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及包裝 包括那些? Ans: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應以印刷 打印或壓印之方式, 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不得僅以貼標 吊牌方式為之 Ans: 係指以塑膠為主要材質, 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 並非以重複性使用為目的之食品器具 容器及包裝, 例如免洗餐具 冷熱飲杯 塑膠袋 攪拌棒 寶特瓶 拋棄式食品作業用塑膠手套等 40 一次使用之塑膠產品, 例如保鮮膜 塑膠袋應如何標示? Ans: 應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之方式將品名 材質名稱 耐熱溫度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或地址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 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等標示內容, 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例如 : 注意事項 : 請勿包裝高油性食品放進微波爐內使用 注意事項 : 1. 包覆高油脂食品及高溫使用時, 須與食品保持 2.5 公分之距離, 勿直接接觸食品, 且須留空隙讓蒸氣逸散 2. 請勿靠近火源
22 23 41 何謂 印刷 打印 壓印 及 貼標? Ans: 印刷 打印 壓印係指經清洗 刮除等物理性方式處理後, 仍不褪色且不脫落之標示方式 ; 而貼標則為以黏貼之方式進行標示 何謂 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 42 Ans: 係指消費者或下游廠商取得容器產品時之外包裝 何謂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 43 Ans: 係指消費者或下游廠商取得之容器產品主體, 例如杯身 盤身或碟身等部分, 不包含配件, 例如杯蓋 杯墊或保鮮盒上蓋等 材質名稱 應如何標示? 44 Ans: 材質標示以中文化學名稱及通用符號為原則, 例如聚乙烯等, 或以 PE 等通用符號標示, 均得認屬符合規定 45 以甲醛 -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食品容器, 材質名稱是否得以 美耐皿 或 美耐皿樹脂 標示之? Ans: 美耐皿 僅為三聚氰胺 (melamine) 之音譯, 故不可作為以甲醛 -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所製產品之材質名稱, 建議以 三聚氰胺 - 甲醛樹脂 三聚氰胺樹脂 及 美耐皿樹脂 等標示之 另如非以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所製產品 ( 例如 尿素 - 甲醛樹脂 ) 者, 材質名稱不得以 美耐皿 相關字詞標示之 何謂 耐熱溫度? 46 Ans: 係指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經耐熱性試驗檢測後, 使其產生扭曲 龜裂及凸起等異常現象之溫度 耐熱溫度 標示之單位為何? 47 Ans: 原則上以消費者容易辨識之 或度 C 為之 需標示 耐冷溫度 嗎? 48 Ans: 耐冷溫度非目前法規強制標示之項目, 惟業者可視產品特性需要標示之 49 產品標示耐熱溫度範圍 ( 如 80~100 ) 者, 其耐熱性試驗之測試溫度為何? Ans: 測試時將以標示溫度之最高溫度進行耐熱性試驗
24 25 何謂 耐熱溫度 標示不實? 50 Ans: 係指產品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或公開之耐熱性試驗進行測試, 不符合該規定者, 將判定為 耐熱溫度 標示不實 51 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如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應如何標示? Ans: 產品如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應分別標示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 例如保鮮盒上蓋材質為 PE 耐熱溫度為 90, 盒身材質為 PP 耐熱溫度為 140, 則需分別標示之 惟非主要本體部分 ( 例如上蓋 ) 之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可以貼標等方式為之 52 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需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嗎? Ans: 應標示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 則應同時加標有效期限或有效期間 日期標示, 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 ; 標示年月者, 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如何判定產品是否有時效性? 53 Ans: 產品是否具有時效性, 應由製造廠商依其產品製程 特性並經相關儲存試驗來判定, 廠商可依實際狀況, 自行認定標示 標示內容之字體大小有何規定? 54 Ans: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 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2 mm) 55 56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為何? Ans: 係指需提供消費者使用該項產品時應留意之事項, 如清洗方式 可否微波 盛裝食品之適用範圍 ( 如適合酸性 鹼性或油脂食物 ) 等 產品材質如屬 PVC( 聚氯乙烯 ) 或 PVDC( 聚偏二氯乙烯 ), 則應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 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規定於何時開始實施? Ans: 分三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規範對象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水壺 ( 杯 ) 奶瓶與餐盒 ( 含保鮮盒 ), 自 101 年 7 月 21 日實施, 第二階段規範對象為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自 102 年 7 月 21 日實施, 第三階段規範對象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盤 碗及碟, 自 103 年 6 月 10 日實施 57 公告指定的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 有什麼罰則? Ans: 市售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 將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 並處以罰鍰 58 產品如標示不實, 例如耐熱溫度標示高於實際耐熱溫度 材質名稱標示不實等情形, 有什麼罰則? Ans: 市售產品如標示不實, 將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 並處以罰鍰
26 27 59 市售塑膠製濾水壺是否屬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之範疇? Ans: 塑膠製濾水壺屬於重複性使用之塑膠水壺, 亦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中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進行標示 60 市售重複性使用塑膠湯匙 筷子等餐具, 是否應屬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之範疇? Ans: 重複性使用塑膠湯匙 筷子等餐具尚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告指定標示之對象, 但仍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進行標示 61 公告實施前製造之庫存產品是否也需要強制標示? 63 食品業者所使用之產品包材為自行生產者, 仍需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進行標示嗎? Ans: 若食品業者所使用之產品包材亦為自行生產製作, 可不依公告規定於產品包材中進行標示, 惟仍應依食品之特性, 選擇適當之容器或包裝, 以對其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負責 64 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於販賣產品給下游食品廠商時, 應以箱 條或包為單位進行標示? Ans: 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係以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為單位, 因此業者可視產品以箱 條或包方式販售予消費者或下游業者進行標示 Ans: 衛生機關將以產品之製造日期做為查核依據, 實施日期以前製造的產品, 應符合一般商品標示之規定, 公告實施日期之後製造的產品, 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規定 62 市面上販售之瓶裝飲料或食品, 是否應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規定進行標示? Ans: 公告指定規範之對象為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產品, 並非包裝完整之食品產品, 故販售之產品如為以食品容器盛裝之食品並加工製成完整包裝者, 應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規定進行標示 但飲料或食品業者, 仍應要求提供食品容器及包裝之上游業者進行產品標示, 並依食品之特性, 參考容器或包裝之標示資訊, 選擇適當之容器或包裝, 以對其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