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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次 釋 義.............................................................. 1 預 期 時 間 表........................................................ 3 董 事 會 函 件........................................................ 5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11 i

於 本 通 函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及 表 述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 該 公 告 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公 告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營 業 日 指 香 港 持 牌 銀 行 於 整 段 辦 公 時 間 內 普 遍 開 門 營 業 之 日 子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香 港 結 算 設 立 及 營 運 之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指 於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將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股 份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由 每 手 2,000 股 現 有 股 份, 更 改 為 每 手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本 公 司 指 中 慧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證 券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指 本 公 司 將 予 召 開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考 慮 及 酌 情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結 算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為 確 定 當 中 所 載 若 干 資 料 之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上 市 委 員 會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1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股 份 或 拆 細 股 份 ( 視 情 況 而 定 ) 之 持 有 人 股 份 拆 細 指 建 議 將 每 股 現 有 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股 份 拆 細 為 十 股 拆 細 股 份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拆 細 股 份 指 於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2

有 關 股 份 拆 細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及 相 關 買 賣 安 排 之 預 期 時 間 表 如 下 : 交 回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最 後 時 間 ( 不 遲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舉 行 時 間 前 48 小 時 )........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預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公 佈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下 列 事 件 須 待 本 通 函 所 載 實 施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的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可 作 實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的 生 效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開 始 以 現 有 股 票 免 費 換 領 拆 細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拆 細 股 份 開 始 買 賣...................................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正 暫 時 關 閉 按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2,000 股 股 份 買 賣 股 份 的 原 有 櫃 檯...............................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正 開 設 按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20,000 股 拆 細 股 份 ( 以 現 有 股 票 的 形 式 ) 買 賣 拆 細 股 份 的 臨 時 櫃 檯........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正 重 新 開 設 ( 按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 買 賣 拆 細 股 份 的 原 有 櫃 檯.........................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九 時 正 3

開 始 ( 以 現 有 股 票 及 新 股 票 的 形 式 ) 並 行 買 賣 現 有 股 份 及 拆 細 股 份.....................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九 時 正 關 閉 按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20,000 股 拆 細 股 份 ( 以 現 有 股 票 的 形 式 ) 買 賣 拆 細 股 份 的 臨 時 櫃 檯........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正 結 束 ( 以 現 有 股 票 及 新 股 票 的 形 式 ) 並 行 買 賣 股 份 及 拆 細 股 份...........................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四 時 正 結 束 以 現 有 股 票 免 費 換 領 新 股 票............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4

TELEFIELD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1143 執 行 董 事 : 註 冊 辦 事 處 : 龔 少 祥 先 生 Clifton House 李 智 華 先 生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非 執 行 董 事 : Grand Cayman KY1-1108 曹 雨 雲 先 生 Cayman Islands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總 辦 事 處 及 鮑 金 橋 先 生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 黃 鎮 雄 先 生 香 港 梁 博 文 先 生 新 界 沙 田 香 港 科 學 園 科 技 大 道 西 2 號 生 物 資 訊 中 心 6 樓 609 610 室 敬 啟 者 : (1) (2) (3) (4) 茲 提 述 由 本 公 司 作 出 之 該 公 告, 內 容 有 關 ( 其 中 包 括 ) 建 議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i) 建 議 股 份 拆 細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以 讓 閣 下 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是 否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有 關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之 決 議 案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 及 (ii)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5

董 事 會 建 議 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的 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股 份 拆 細 為 十 股 每 股 面 值 0.001 港 元 的 拆 細 股 份 股 份 拆 細 將 於 下 文 股 份 拆 細 之 條 件 一 節 所 載 條 件 達 成 後 生 效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的 法 定 股 本 為 10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的 股 份, 其 中 495,531,140 股 股 份 為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或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並 無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認 股 權 證 轉 換 權 或 其 他 類 似 權 利 賦 予 權 利 可 認 購 任 何 股 份 假 設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前 不 會 進 一 步 回 購 或 發 行 股 份, 於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本 公 司 的 法 定 股 本 將 為 10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01 港 元 的 拆 細 股 份, 其 中 4,955,311,400 股 拆 細 股 份 將 為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或 入 賬 列 為 繳 足 股 份 拆 細 將 待 下 列 條 件 達 成 後 方 告 完 成 :(a) 股 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 及 (b) 聯 交 所 批 准 拆 細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假 設 所 有 條 件 達 成, 股 份 拆 細 將 於 有 關 普 通 決 議 案 通 過 後 於 下 一 日 生 效,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進 行 本 公 司 將 向 聯 交 所 申 請 批 准 拆 細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待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拆 細 股 份 將 在 所 有 方 面 於 彼 此 之 間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且 股 份 拆 細 不 會 導 致 股 東 權 利 出 現 任 何 變 化 本 公 司 將 向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申 請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所 產 生 之 拆 細 股 份 上 市 及 買 賣 待 拆 細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買 賣 後, 拆 細 股 份 將 獲 香 港 結 算 接 納 為 合 資 格 證 券, 可 於 拆 細 股 份 開 始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之 日 起 或 ( 在 可 能 出 現 的 況 下 ) 香 港 結 算 釐 定 之 其 他 日 期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寄 存 結 算 及 交 收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之 間 於 任 何 交 易 日 進 行 之 交 易 須 於 其 後 第 二 個 交 易 日 在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交 收 中 央 結 算 6

系 統 內 之 所 有 活 動 均 須 遵 守 不 時 生 效 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一 般 規 則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本 公 司 之 證 券 概 無 任 何 部 份 於 或 正 尋 求 或 有 意 尋 求 於 聯 交 所 以 外 之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股 份 乃 按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2,000 股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董 事 會 建 議, 在 股 份 拆 細 的 規 限 下 及 待 其 生 效 後,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將 由 2,000 股 股 份 更 改 為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將 不 會 影 響 股 東 的 任 何 相 對 權 利 假 設 股 份 拆 細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已 生 效, 根 據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收 市 價 每 股 8.66 港 元 ( 相 當 於 每 股 拆 細 股 份 約 0.87 港 元 ) 計 算,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的 價 值 將 為 約 3,480 港 元 由 於 建 議 股 份 拆 細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之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降 低 股 份 成 交 價 及 股 份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之 市 值, 加 大 股 份 交 易 流 通 量, 倘 股 東 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不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則 本 公 司 不 會 進 行 建 議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按 新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拆 細 股 份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九 時 正 開 始 待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股 東 可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期 間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向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 遞 交 其 股 份 的 現 有 股 票, 以 免 費 換 領 拆 細 股 份 的 新 股 票 此 後, 每 發 行 或 註 銷 一 張 股 票 須 支 付 2.50 港 元 ( 或 聯 交 所 可 能 不 時 指 定 的 更 高 金 額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方 可 換 領 新 股 票 股 份 的 現 有 股 票 將 仍 然 為 合 法 所 有 權 的 有 效 憑 證, 並 可 隨 時 換 領 拆 細 股 份 的 股 票, 費 用 由 股 東 承 擔 新 股 票 將 為 橙 色, 以 區 分 現 有 藍 色 股 票 7

待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拆 細 股 份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開 始 買 賣 股 份 及 拆 細 股 份 ( 以 現 有 股 票 及 新 股 票 形 式 ) 之 並 行 買 賣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 運 作 預 期 時 間 表 及 拆 細 股 份 買 賣 安 排 之 完 整 詳 情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3 至 4 頁 本 公 司 現 有 法 定 股 本 為 10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0,000,000,000 股 每 股 0.01 港 元 的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495,531,140 股 股 份 已 發 行, 且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授 出 的 購 股 權 概 無 獲 行 使 就 未 來 投 資 機 會 及 其 他 公 司 目 的 而 言,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靈 活 性 可 於 未 來 適 當 時 候 透 過 配 售 及 發 行 新 股 份 的 方 式 籌 集 資 金, 董 事 會 建 議 透 過 額 外 增 設 14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的 股 份 的 方 式 將 本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增 加 至 1,500,000,000 港 元, 且 所 有 該 等 股 份 將 與 所 有 現 有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緊 隨 完 成 本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增 加 後 並 假 設 概 無 股 份 自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起 直 至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日 期 獲 發 行 或 購 回, 本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將 為 1,500,000,000 港 元, 分 為 150,000,000,000 股 股 份, 當 中 有 495,531,140 股 已 發 行 股 份 及 149,504,468,860 股 股 份 仍 未 獲 發 行 本 公 司 建 議 法 定 股 本 增 加 須 待 股 東 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董 事 會 認 為, 建 議 增 加 本 公 司 的 法 定 股 本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於 建 議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每 股 股 份 的 面 值 將 會 減 少, 且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將 會 增 加 股 份 拆 細 將 導 致 股 份 成 交 價 下 調 根 據 股 份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在 聯 交 所 所 報 收 市 價 每 股 8.66 港 元 計 算,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2,000 股 股 份 的 市 值 為 17,320 港 元 緊 隨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4,000 股 拆 細 股 份 的 估 計 市 值 於 理 論 上 將 減 為 約 3,480 港 元 董 事 會 認 為, 股 份 拆 細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均 為 加 大 股 份 流 通 量 之 基 礎 董 事 會 已 就 拆 細 股 份 考 慮 其 他 不 同 比 率, 但 認 為 股 份 拆 細 更 加 適 合, 原 因 是 股 份 拆 細 生 效 後 預 期 不 會 產 生 其 他 額 外 碎 股 董 事 會 認 為, 股 份 拆 細 連 同 更 改 每 8

手 買 賣 單 位 屬 公 平 合 理,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降 低 股 份 成 交 價 及 放 低 入 市 標 準 可 吸 引 不 同 類 別 及 等 級 的 潛 在 投 資 者 對 本 公 司 投 資, 對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而 言 均 屬 有 利 除 本 公 司 就 股 份 拆 細 將 產 生 的 開 支 外, 實 施 股 份 拆 細 將 不 會 變 更 本 公 司 的 相 關 資 產 業 務 營 運 管 理 或 財 務 狀 況 或 股 東 的 比 例 權 益 董 事 會 認 為, 股 份 拆 細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於 香 港 金 鐘 夏 慤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1 座 18 樓 1804A 室 舉 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以 考 慮 並 酌 情 批 准 建 議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之 通 告 載 於 本 通 函 第 11 至 12 頁 由 於 並 無 股 東 於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中 擁 有 有 別 於 其 他 股 東 之 重 大 權 益, 故 概 無 股 東 須 就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所 作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惟 主 席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決 定 容 許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之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除 外 本 公 司 將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後 以 上 市 規 則 訂 明 之 方 式 刊 發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之 公 告 本 通 函 隨 附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適 用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務 請 盡 快 按 隨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內 列 印 之 指 示 填 妥 表 格, 及 無 論 如 何 須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屆 時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9

董 事 認 為 實 行 股 份 拆 細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之 最 佳 利 益 因 此, 董 事 推 薦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擬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以 批 准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本 通 函 載 有 遵 照 上 市 規 則 而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董 事 願 共 同 及 個 別 就 本 通 函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 本 通 函 所 載 資 料 於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 且 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 以 及 本 通 函 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致 使 本 通 函 或 當 中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此 致 列 位 股 東 台 照 承 董 事 會 命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龔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10

TELEFIELD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1143 中 慧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謹 訂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十 一 時 正 於 香 港 金 鐘 夏 慤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1 座 18 樓 1804A 室 舉 行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 藉 以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 議 決 作 為 普 通 決 議 案 : 待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上 市 委 員 會 批 准 拆 細 股 份 ( 定 義 見 下 文 ) 上 市 及 買 賣 後, 股 份 拆 細 ( 定 義 見 下 文 ) 按 如 下 方 式 批 准 : (a) 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之 已 發 行 及 未 發 行 普 通 股 ( ) 拆 細 為 十 股 每 股 面 值 0.001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 ), 由 緊 隨 本 決 議 案 通 過 當 日 後 之 營 業 日 ( 為 聯 交 所 開 門 進 行 證 券 買 賣 業 務 之 日 ) 起 生 效 ( ); (b) 通 過 增 設 額 外 140,000,000,000 股 股 份 ( 將 與 全 部 現 有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 的 方 式 將 本 公 司 法 定 股 本 從 100,000,000 港 元 ( 分 為 1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之 股 份 ) 增 加 至 1,500,000,000 港 元 ( 分 為 15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1 港 元 之 股 份 )( ); 及 11

(c) 授 權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 ) 為 及 代 表 本 公 司 在 彼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屬 從 屬 附 帶 或 有 關 股 份 拆 細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擬 進 行 之 事 宜 及 或 落 實 股 份 拆 細 及 增 加 法 定 股 本 之 情 況 下, 簽 立 一 切 有 關 文 件 文 據 及 協 議 ( 無 論 是 否 根 據 本 公 司 印 鑑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 以 及 作 出 一 切 有 關 行 動 或 事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根 據 股 份 拆 細 註 銷 任 何 現 有 股 票 以 及 向 本 公 司 現 有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簽 發 拆 細 股 份 之 新 股 票 ( ) 承 董 事 會 命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龔 香 港,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附 註 : (a) 凡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之 任 何 股 東, 均 可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 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持 有 兩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之 股 東 可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受 委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 (b) (c) (d) 如 屬 任 何 股 份 之 聯 名 登 記 持 有 人, 當 中 任 何 一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親 身 或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就 有 關 股 份 投 票, 尤 如 彼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者, 惟 倘 超 過 一 名 之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人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 不 論 是 親 身 或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 則 在 上 述 親 身 出 席 之 人 士 當 中, 只 有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上 排 名 首 位 者 方 可 就 有 關 股 份 投 票 根 據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印 備 之 指 示 已 正 式 填 妥 及 簽 署 之 表 格, 連 同 已 簽 署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 如 有 ) 或 經 由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之 有 關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必 須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2 樓, 方 為 有 效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股 東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在 此 情 況 下, 委 任 受 委 代 表 之 文 據 將 被 視 為 已 撤 回 論 (e)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上 就 決 議 案 作 出 之 任 何 表 決 均 會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於 本 通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龔 少 祥 先 生 ( 主 席 ) 及 李 智 華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 曹 雨 雲 先 生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鮑 金 橋 先 生 黃 鎮 雄 先 生 及 梁 博 文 先 生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