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 101 依 據 01 102 適 用 範 圍 01 103 一 般 事 項 說 明 01 104 用 語 定 義 01 第 二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201 適 用 範 圍 03 202 通 則 03 203 室 外 通 路 04 204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05 205 出 入 口 06 206 坡 道 11 207 扶 手 14 第 三 章 樓 梯 301 通 則 16 302 樓 梯 設 計 16 303 梯 級 17 304 扶 手 與 欄 杆 18 305 警 示 設 施 19 第 四 章 昇 降 設 備 401 適 用 範 圍 20 402 一 般 規 定 20 403 引 導 標 誌 20 404 昇 降 機 出 入 平 台 21 405 昇 降 機 門 22 406 昇 降 機 廂 22 I
第 五 章 廁 所 盥 洗 室 501 適 用 範 圍 25 502 通 則 25 503 引 導 標 誌 25 504 廁 所 26 505 馬 桶 及 扶 手 28 506 小 便 器 30 507 洗 面 盆 31 第 六 章 浴 室 601 適 用 範 圍 32 602 通 則 32 603 浴 缸 32 604 淋 浴 間 33 第 七 章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701 適 用 範 圍 36 702 通 則 36 703 空 間 尺 寸 36 704 配 置 37 第 八 章 停 車 空 間 801 適 用 範 圍 39 802 通 則 39 803 引 導 標 誌 39 804 汽 車 停 車 位 40 805 機 車 停 車 位 40 第 九 章 無 障 礙 標 誌 901 適 用 範 圍 41 902 通 則 41 II
參 考 附 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1 適 用 範 圍 42 A102 輪 椅 42 附 錄 2 其 他 設 施 A201 適 用 範 圍 47 A202 基 地 內 路 緣 坡 道 47 A203 輪 椅 昇 降 台 47 A204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48 A205 其 他 49 III
第 一 章 總 則 101 依 據 本 規 範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6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102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依 本 規 範 規 定 但 經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評 估 報 告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認 可 者, 其 設 計 得 不 適 用 本 規 範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規 定 103 一 般 事 項 說 明 103.1 尺 寸 : 本 規 範 中 未 註 明 最 大 最 小 或 限 定 範 圍 ( 如 3-5 公 分 ) 者, 所 有 該 項 尺 寸 的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3% 103.2 圖 表 : 本 規 範 所 有 圖 表, 除 非 特 別 註 明 者, 皆 為 規 定 之 一 部 份 104 用 語 定 義 104.1 行 動 不 便 者 : 個 人 身 體 因 先 天 或 後 天 受 損 退 化, 如 肢 體 障 礙 視 障 聽 障 等, 導 致 在 使 用 建 築 環 境 時 受 到 限 制 者 另 因 暫 時 性 原 因 導 致 行 動 受 限 者, 如 孕 婦 及 骨 折 病 患 等, 為 暫 時 性 行 動 不 便 者 者 104.2 無 障 礙 設 施 : 又 稱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係 指 定 著 於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構 件, 使 建 築 物 空 間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無 障 礙 設 施 包 括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盥 洗 室 浴 室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停 車 空 間 等 104.3 無 障 礙 設 備 :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中,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建 築 空 間 建 築 物 或 環 境 如 昇 降 機 之 語 音 設 備 廁 所 之 扶 手 有 拉 桿 之 水 龍 頭 等 104.4 無 障 礙 通 路 :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的 室 內 或 室 外 之 連 續 通 路 可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獨 立 進 出 及 通 行 1
104.5 動 力 輔 助 門 : 使 用 動 力 機 制 來 操 作 及 控 制 的 門 104.6 點 字 系 統 : 可 憑 觸 覺 感 知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辨 識 資 訊 之 文 字 符 號 104.7 路 緣 坡 道 : 穿 過 路 緣 石 或 是 建 在 其 上 的 短 坡 道 104.8 標 誌 : 由 陳 列 的 文 字 符 號 觸 覺 裝 置 或 是 圖 畫 所 組 成 的 建 築 構 件, 用 以 傳 達 資 訊 104.9 觸 覺 資 訊 : 可 經 由 觸 覺 感 知 傳 達 資 訊 之 方 式 104.10 引 導 設 施 : 指 為 引 導 行 動 不 便 者 進 出 建 築 物 設 置 之 延 續 性 設 施, 以 引 導 其 行 進 方 向 或 協 助 其 界 定 通 路 位 置 或 注 意 前 行 路 況 例 : 藉 由 觸 覺 語 音 邊 界 線 或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組 成, 達 到 引 導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功 能 2
第 二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2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通 路 者, 其 通 路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202 通 則 202.1 組 成 : 無 障 礙 通 路 應 由 以 下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一 個 或 多 個 設 施 組 成 :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出 入 口 坡 道 扶 手 昇 降 設 備 輪 椅 升 降 台 等 202.2 高 低 差 :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 圖 202.2); 高 低 差 大 於 3 公 分 者,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之 坡 道 昇 降 設 備 或 輪 椅 升 降 台 202.3 地 面 : 通 路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圖 202.2 3
203 室 外 通 路 203.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線 (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 至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設 有 引 導 設 施 之 通 路, 作 為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外 通 路 應 符 合 本 規 定 203.2 設 計 原 則 203.2.1 引 導 標 誌 : 室 外 無 障 礙 通 路 與 建 築 物 室 外 主 要 通 路 不 同 時, 必 須 於 室 外 主 要 通 路 入 口 處 標 示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方 向 203.2.2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15, 超 過 者 須 依 206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且 二 不 同 方 向 之 坡 道 交 會 處 應 設 置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203.2.3 淨 寬 :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30 公 分 203.2.4 排 水 : 無 遮 蓋 戶 外 通 路 應 考 慮 排 水, 可 往 路 拱 兩 邊 排 水, 洩 水 坡 度 1/100-2/100 ( 圖 203.2.4) 圖 203.2.4 203.2.5 開 口 : 通 路 130 公 分 範 圍 內, 應 儘 量 不 設 置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如 需 設 置, 其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之 方 向,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 圖 203.2.5) 圖 203.2.5 203.2.6 突 出 物 限 制 : 通 路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200 公 分, 地 面 起 60-200 公 分 之 範 圍,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203.2.6) 圖 203.2.6 4
204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204.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204.2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設 計 204.2.1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如 大 於 1/50 應 依 206 節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204.2.2 寬 度 : 通 路 走 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走 廊 中 如 有 開 門, 則 去 除 門 扇 開 啟 之 空 間 後, 其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204.2.2) 圖 204.2.2 204.2.3 迴 轉 空 間 : 寬 度 小 於 150 公 分 之 走 廊, 每 隔 10 公 尺 通 路 走 廊 盡 頭 或 距 盡 頭 3.5 公 尺 以 內, 應 有 一 150 公 分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迴 轉 空 間 204.2.4 突 出 物 限 制 :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190 公 分 ; 兩 邊 之 牆 壁, 由 地 面 起 60 公 分 至 190 公 分 以 內,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204.2.4) 圖 204.2.4 5
205 出 入 口 205.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之 出 入 口 驗 ( 收 ) 票 口 及 門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205.2 出 入 口 205.2.1 通 則 : 出 入 口 兩 邊 之 地 面 120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應 平 整 堅 硬 防 滑, 不 得 有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205.2.2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前 應 設 置 平 台, 平 台 淨 寬 與 出 入 口 同 寬, 且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淨 深 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地 面 順 平 避 免 設 置 門 檻, 外 門 可 考 慮 設 置 溝 槽 防 水 ( 蓋 版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方 向 之 開 口 寬 度 應 小 於 1.3 公 分, 圖 203.2.4), 若 設 門 檻 時, 應 為 3 公 分 以 下, 且 門 檻 高 度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度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205.2.3 室 內 出 入 口 : 門 扇 打 開 時, 地 面 應 平 順 不 得 設 置 門 檻, 且 門 框 間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另 折 疊 門 應 以 推 開 後, 扣 除 折 疊 之 門 扇 後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 圖 205.2.3) 圖 205.2.3 6
205.2.3 操 作 空 間 : 單 扇 門 側 邊 應 留 設 適 當 之 操 作 空 間, 其 操 作 空 間 因 門 扇 開 啟 之 方 式 及 到 達 門 之 方 向 不 同 而 異, 分 別 標 示 其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 圖 205.2.3.1- 圖 205.2.3.4) 圖 205.2.3.1 推 拉 門 操 作 空 間 7
圖 205.2.3.2 推 開 門 之 操 作 空 間 8
圖 205.2.3.3 無 門 扇 之 開 口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圖 205.2.3.4 風 除 室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9
205.3 驗 ( 收 ) 票 口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前 後 地 板 面 應 順 平, 且 地 板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205.4 門 205.4.1 開 門 方 式 : 不 得 使 用 旋 轉 門, 若 使 用 自 動 門, 必 須 使 用 水 平 推 拉 式, 且 應 設 有 當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205.4.2 門 扇 : 若 門 扇 或 牆 版 為 整 片 透 明 玻 璃, 應 於 地 面 120 公 分 至 150 公 分 處 設 置 告 知 標 示 ( 如 圖 205.4.2) 圖 205.4.2 205.4.3 門 把 : 應 設 置 於 地 板 上 75-85 公 分 處 ( 圖 205.4.3.1), 且 門 把 應 採 用 容 易 操 作 之 型 式, 不 得 使 用 喇 叭 鎖 ( 圖 205.4.3.2) 門 把 型 式 圖 205.4.3.1 圖 205.4.3.2 10
206 坡 道 206.1 適 用 範 圍 在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上 下 平 台 高 低 差 超 過 3 公 分, 或 連 續 5 公 尺 坡 度 超 過 1/15 之 斜 坡,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之 坡 道 206.2 坡 道 設 計 206.2.1 引 導 標 誌 : 坡 道 儘 量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處, 若 未 設 置 於 主 要 入 口 處 者, 應 於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設 置 引 導 標 誌 206.2.2 寬 度 : 坡 道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若 坡 道 為 取 代 樓 梯 者 ( 即 未 另 設 樓 梯 ), 則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206.2.3 坡 度 : 坡 道 之 坡 度 ( 高 度 與 水 平 長 度 之 比 ) 不 得 大 於 1/12; 高 低 差 小 於 20 公 分 者, 其 坡 度 得 酌 予 放 寬, 惟 不 得 超 過 下 表 規 定 高 低 差 20 公 分 以 下 5 公 分 以 下 3 公 分 以 下 坡 度 1/10 1/5 1/2 206.2.4 地 面 : 坡 道 地 面 應 平 整 ( 不 得 設 置 導 盲 磚 或 其 他 妨 礙 輪 椅 行 進 之 舖 面 ) 堅 固 防 滑 206.3 平 台 206.3.1 端 點 平 台 : 坡 道 起 點 及 終 點,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且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206.3.1) 206.3.2 中 間 平 台 : 坡 道 每 高 差 75 公 分, 應 設 置 長 度 至 少 150 公 分 之 平 台 ( 圖 206.3.1),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206.3.1 11
206.3.3 轉 彎 平 台 : 坡 道 方 向 變 換 處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坡 道 因 轉 彎 角 度 不 同 其 平 台 設 置 方 式 亦 不 同 ( 圖 206.3.3.1- 圖 206.3.3.3) 圖 206.3.3.1 坡 道 90 轉 彎 圖 206.3.3.2 坡 道 迴 轉 圖 206.3.3.3 坡 道 轉 彎 角 度 大 於 90 206.4 防 護 設 施 206.4.1 坡 道 邊 緣 防 護 :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者, 未 鄰 牆 壁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不 得 小 於 高 度 5 公 分 之 防 護 緣 ( 圖 206.4.1.1), 該 防 護 緣 在 坡 道 側 不 得 突 出 於 扶 手 之 垂 直 投 影 線 外 ( 圖 206.4.1.2) 圖 206.4.1.1 12
圖 206.4.1.2 206.4.2 護 欄 : 坡 道 高 於 鄰 近 地 面 75 公 分 時, 未 臨 牆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高 度 100 公 分 之 防 護 欄 如 果 高 差 在 二 層 以 下 者, 護 欄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100 公 分, 三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10 公 分, 十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206.4.2) 206.5 扶 手 圖 206.4.2 206.5.1 設 置 規 定 :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之 坡 道, 兩 側 皆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連 續 性 扶 手 206.5.2 扶 手 高 度 : 設 單 道 扶 手 者, 地 面 至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為 75 公 分 ; 設 雙 道 扶 手 者, 高 度 分 別 為 85 公 分 65 公 分 ( 圖 206.5.2) 圖 206.5.2 13
207 扶 手 207.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設 施 需 設 置 扶 手 者, 其 扶 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207.2 通 則 207.2.2 扶 手 形 狀 : 可 為 圓 形 橢 圓 形, 圓 形 直 徑 約 為 2.8-4 公 分, 其 他 形 狀 者, 外 緣 周 邊 長 9-13 公 分 ( 圖 207.2.2) 206.2.3 表 面 : 扶 手 表 面 及 靠 近 之 牆 壁 應 平 整, 不 得 有 突 出 或 勾 狀 物 207.3 扶 手 設 置 圖 207.2.2 207.3.1 堅 固 : 扶 手 應 設 置 堅 固, 除 廁 所 特 別 設 計 之 活 動 扶 手 外, 皆 需 穩 固 不 得 搖 晃, 且 扶 手 接 頭 處 應 平 整, 不 可 有 銳 利 之 突 出 物 207.3.2 與 壁 面 距 離 : 扶 手 若 鄰 近 牆 壁, 應 與 壁 面 保 留 3-5 公 分 之 間 隔 ( 圖 207.3.2) 圖 207.3.2 207.3.3 高 度 : 單 層 扶 手 之 上 緣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5 公 分, 雙 層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分 別 為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若 用 於 小 學, 高 度 則 各 降 低 10 公 分 ( 圖 207.3.3) 圖 207.3.3 14
207.3.4 端 部 處 理 : 扶 手 端 部 應 作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207.3.4), 並 視 需 設 置 可 供 視 障 者 辨 識 之 資 訊 或 點 字 最 小 20 圖 207.3.4 15
第 三 章 樓 梯 301 通 則 301.1 樓 梯 形 式 : 不 得 設 置 旋 轉 式 及 梯 級 間 無 垂 直 板 之 露 空 式 樓 梯 ( 圖 301.1 ) 301.2 地 板 表 面 : 樓 梯 平 台 及 梯 級 表 面 應 採 用 防 滑 材 料 301.3 戶 外 樓 梯 : 無 頂 蓋 之 戶 外 樓 梯 及 樓 梯 入 口 應 注 意 排 水, 避 免 行 走 表 面 積 水, 且 落 水 口 不 得 設 置 於 樓 梯 動 線 上 若 樓 梯 動 線 上 有 落 水 口, 則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圖 301.1 302 樓 梯 設 計 302.1 樓 梯 底 版 高 度 : 樓 梯 底 版 至 其 直 下 方 地 板 面 淨 高 未 達 190 公 分 部 份 應 設 防 護 設 施 ( 可 使 用 格 柵 花 台 或 任 何 可 提 醒 視 障 者 之 設 施 )( 圖 302.1) 302.2 樓 梯 轉 折 設 計 : 樓 梯 往 上 之 梯 級 部 份, 起 始 之 梯 級 應 退 一 階 ( 圖 302.2) 圖 302.1 上 圖 302.2 302.3 樓 梯 平 台 : 不 得 有 梯 級 或 高 低 差 16
303 梯 級 303.1 級 深 及 級 高 : 樓 梯 上 所 有 梯 級 之 級 高 及 級 深 應 統 一, 級 高 (R) 需 為 16 公 分 以 下, 級 深 (T) 不 得 小 於 26 公 分 ( 圖 303.1), 且 55 公 分 2 R + T 65 公 分 圖 303.1 R 最 大 16 公 分 T 最 小 26 公 分 303.2 梯 級 鼻 端 : 梯 級 突 沿 的 彎 曲 半 徑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 圖 303.2.1), 且 超 出 踏 板 的 突 沿 應 將 突 沿 下 方 作 成 斜 面, 該 突 出 之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 圖 303.2.2) 圖 303.2 17
303.3 防 滑 條 : 梯 級 邊 緣 之 水 平 踏 面 部 份 應 作 防 滑 處 理, 且 應 與 踏 步 平 面 順 平 ( 圖 303.3) 303.4 防 護 緣 : 梯 級 未 鄰 接 牆 壁 部 份, 應 設 置 高 出 梯 級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 圖 303.4) 圖 303.3 最 小 5 公 分 圖 303.4 304 扶 手 與 欄 杆 304.1 扶 手 : 樓 梯 兩 側 應 裝 設 距 梯 級 鼻 端 高 度 75 公 分 之 扶 手 ( 圖 304.1) 或 雙 道 扶 手 ( 高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該 扶 手 應 連 續 不 得 中 斷 二 平 台 ( 或 樓 板 ) 間 之 高 差 在 20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設 扶 手 ; 另 樓 梯 之 平 台 外 側 扶 手 得 不 連 續 75 75 圖 304.1 18
304.2 水 平 延 伸 : 樓 梯 兩 端 扶 手 應 水 平 延 伸 30 公 分 以 上 ( 圖 304.2.1), 並 作 端 部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207.3.4), 扶 手 水 平 延 伸, 不 得 突 出 於 走 道 上 ( 圖 304.2.2) 最 小 30 公 分 最 小 30 公 分 走 廊 圖 304.2.1 圖 304.2.2 305 警 示 設 施 305.1 終 端 警 示 : 距 梯 級 終 端 30 公 分 處, 應 設 置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分, 顏 色 且 質 地 不 同 之 警 示 設 施 ( 圖 305.1) 樓 梯 中 間 之 平 台 不 需 設 置 警 示 設 施 圖 305.1 19
第 四 章 昇 降 設 備 40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垂 直 通 路 中 使 用 之 昇 降 機, 其 出 入 平 台 及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相 關 設 施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402 一 般 規 定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與 群 管 理 控 制 下 之 一 般 昇 降 機 之 呼 叫 按 鈕 必 須 分 別 設 置 403 引 導 標 誌 403.1 入 口 引 導 :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方 向 指 引 403.2 昇 降 機 引 導 : 昇 降 機 設 有 點 字 之 呼 叫 鈕 前 方 30 公 分 處 之 地 板, 應 作 30 公 分 60 公 分 之 不 同 材 質 處 理 ( 圖 403.2) 圖 403.2 403.3 主 要 入 口 樓 層 標 誌 : 主 要 入 口 樓 層 之 昇 降 機 應 設 置 以 下 無 障 礙 標 誌 403.3.1 突 出 牆 壁 : 垂 直 牆 面 突 出 式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200-220 公 分,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15 公 分 ( 圖 403.3.1) 圖 403.3.1 20
403.3.2 平 行 牆 面 : 平 行 固 定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90-150 公 分 處,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5 公 分 ( 圖 403.3.2) 404 昇 降 機 出 入 平 台 ( 停 靠 處 ) 404.1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之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並 留 設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 公 尺 之 淨 空 間 404.2 昇 降 機 呼 叫 鈕 : 梯 廳 及 門 廳 內 的 呼 叫 鈕 之 中 心 線 高 度 應 距 樓 地 板 面 110 公 分,( 圖 404.2), 呼 叫 鈕 左 邊 應 設 置 點 字 呼 叫 鈕 最 小 的 尺 寸 應 為 長 寬 各 2 公 分 以 上 ; 或 直 徑 2 公 分 以 上 ( 圖 404.2) 圖 404.3.2 圖 404.2 404.3 昇 降 機 入 口 的 觸 覺 裝 置 : 在 昇 降 機 各 樓 乘 場 入 口 兩 側 之 門 框 或 牆 柱 上 應 裝 設 觸 覺 裝 置 及 顯 示 樓 層 的 數 字 點 字 符 號, 單 一 浮 凸 字 時, 長 寬 各 8 公 分 以 上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浮 凸 字 時, 每 一 個 浮 凸 字 尺 寸, 應 寬 6 公 分 長 8 公 分 以 上, 標 誌 之 中 心 點 應 位 於 樓 地 板 面 上 方 135 公 分, 且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的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 圖 404.3) 圖 404.3 21
405 昇 降 機 門 405.1 昇 降 機 門 : 昇 降 機 門 應 水 平 方 向 開 啟, 並 為 自 動 開 關 方 式 如 果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昇 降 機 門 應 設 有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405.2 關 門 時 間 : 梯 廳 昇 降 機 到 達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之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5 秒 鐘 ; 若 由 昇 降 機 廂 內 按 鈕 開 門, 昇 降 機 門 應 維 持 完 全 開 啟 狀 態 至 少 5 秒 鐘 405.3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應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其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之 水 平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3.2 公 分 406 昇 降 機 廂 406.1 機 廂 尺 寸 :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機 廂 之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35 公 分 ( 不 需 扣 除 扶 手 佔 用 之 空 間 )( 圖 406.1); 但 集 合 住 宅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圖 406.1 406.2 扶 手 : 機 廂 內 至 少 兩 側 牆 面 應 設 置 扶 手, 扶 手 之 設 置 應 符 合 207 節 之 規 定 406.3 後 視 鏡 : 面 對 機 廂 之 後 側 壁 應 設 置 安 全 玻 璃 之 後 視 鏡 ( 若 後 側 壁 為 鏡 面 不 銹 鋼 或 類 似 材 質 得 免 之 ) 或 懸 掛 式 之 廣 角 鏡 ( 寬 30-35 公 分, 高 20 公 分 以 上 ), 後 視 鏡 之 下 緣 距 機 廂 地 面 85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出 入 口 淨 寬, 高 度 大 於 90 公 分 22
406.4 輪 椅 乘 坐 者 操 作 盤 : 有 一 組 操 作 盤, 最 上 層 標 有 樓 層 指 示 的 按 鈕 中 心 線 距 機 廂 地 面 不 得 大 於 120 公 分,( 如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得 放 寬 至 130 公 分 ), 且 最 下 層 按 鈕 之 中 心 線 距 梯 廂 地 板 面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在 控 制 面 板 上 應 設 置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器 ; 另 操 作 盤 距 梯 廂 入 口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分 入 口 對 側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20 公 分 ( 圖 406.4) 圖 406.4 406.5 按 鈕 : 按 鈕 之 最 小 尺 寸 至 少 應 為 2 公 分, 按 鈕 間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1 公 分, 其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的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且 不 得 使 用 觸 摸 式 按 鈕 ( 圖 406.5) 圖 406.5 23
406.6 點 字 標 示 : 點 字 標 示 應 設 於 一 般 操 作 盤 ( 直 式 操 作 盤 ) 按 鈕 左 側,(30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若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可 設 在 適 當 位 置 ) 點 字 標 示 詳 如 表 406.6 表 406.6 406.7 語 音 系 統 : 機 廂 內 應 設 置 語 音 系 統 以 報 知 樓 層 數 行 進 方 向 及 開 關 情 形 406.8 集 合 住 宅 昇 降 機 : 集 合 住 宅 之 昇 降 機 尺 寸, 門 之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機 廂 之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5 公 分 ( 不 須 扣 除 扶 手 佔 用 之 空 間 ), 且 語 音 系 統 得 增 設 開 關 24
第 五 章 廁 所 盥 洗 室 5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盥 洗 室 者, 其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502 通 則 502.1 位 置 : 廁 所 盥 洗 室 應 設 於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502.2 地 面 : 廁 所 盥 洗 室 之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尤 其 應 注 意 地 面 潮 濕 及 有 肥 皂 水 時 之 防 滑 502.3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廁 所 盥 洗 室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503 引 導 標 誌 503.1 入 口 引 導 : 無 障 礙 廁 所 與 一 般 廁 所 相 同, 應 於 適 當 處 設 置 廁 所 位 置 指 示, 如 無 障 礙 廁 所 未 設 置 於 一 般 廁 所 附 近, 應 於 一 般 廁 所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設 置 方 向 指 示 503.2 標 誌 : 無 障 礙 廁 所 前 牆 壁 或 門 上 應 設 置 如 圖 902.1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 圖 503.2.1), 如 主 要 走 道 與 廁 所 開 門 方 向 平 行, 則 應 另 設 置 垂 直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 圖 503.2.2) 圖 503.2.1 圖 503.2.2 25
504 廁 所 504.1 淨 空 間 : 廁 所 盥 洗 室 空 間 內 應 設 置 迴 轉 空 間, 其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504.1) 504.2 門 : 廁 所 盥 洗 室 空 間 應 採 用 橫 向 拉 門, 門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且 門 把 距 門 邊 應 保 持 6 公 分, 靠 牆 之 ㄧ 側 並 應 於 距 門 把 3-5 公 分 處 設 置 門 擋, 以 防 止 夾 手 ( 圖 504.2); 門 扇 得 設 於 牆 之 內 外 側 圖 504.2 圖 504.1 504.3 鏡 子 : 鏡 子 之 鏡 面 底 端 與 地 板 面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90 公 分, 或 設 置 傾 斜 鏡 面 ; 鏡 子 的 高 度 應 在 90 公 分 以 上 ( 圖 504.3) 圖 504.3 504.4 求 助 鈴 : 504.4.1 位 置 : 廁 所 盥 洗 室 內 應 設 置 緊 急 求 助 鈴, 其 按 鈕 應 設 置 兩 處, 一 處 在 距 離 馬 桶 前 緣 往 後 15 公 分 馬 桶 座 位 上 60 公 分 處, 另 一 處 在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35 公 分 高 35 公 分 處, 且 按 鈕 應 明 確 標 示 ( 圖 504.5) 504.4.2 連 接 裝 置 : 按 鈕 應 連 至 服 務 台 或 類 似 空 間, 若 無 服 務 台, 應 連 接 至 廁 所 盥 洗 室 外 部 設 置 警 示 燈 或 聲 響 26
火 警 燈 號 警 示 設 備 ( 亦 可 設 於 門 上 方 之 牆 壁 ) 60 60 圖 504.5 27
505 馬 桶 及 扶 手 最 小 75 505.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廁 所 設 置 馬 桶 及 扶 手,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505.2 淨 空 間 : 馬 桶 至 少 有 一 側 邊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75 公 分 ( 圖 505.2) 圖 505.2 505.3 高 度 : 除 醫 療 或 療 養 機 構 有 特 殊 需 求 外 外, 應 使 用 一 般 形 式 之 馬 桶, 座 位 之 高 度 為 40-45 公 分, 馬 桶 不 可 有 蓋, 且 應 設 置 靠 背 ( 水 箱 作 為 靠 背 需 考 慮 其 平 整 及 耐 壓 性 ) ( 圖 505.3) 圖 505.3 505.4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設 置 於 L 型 扶 手 之 側 牆 上, 距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10 公 分 及 馬 桶 座 面 上 約 40 公 分 處 ( 圖 505.4) 沖 水 控 制 圖 505.4 28
505.5 側 邊 L 型 扶 手 : 馬 桶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置 L 型 扶 手, 扶 手 水 平 與 垂 直 長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70 公 分, 垂 直 向 之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前 緣 之 距 離 為 27 公 分, 水 平 向 扶 手 上 緣 與 馬 桶 座 面 距 離 為 27 公 分 ( 圖 505.5) 圖 505.5 505.6 可 動 扶 手 : 馬 桶 至 少 有 ㄧ 側 之 扶 手 應 為 可 動 式 ( 可 為 掀 起 式 或 水 平 移 動 式 ), 使 用 狀 態 時,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35 公 分, 扶 手 高 度 與 對 側 之 扶 手 高 度 相 等, 扶 手 長 度 與 馬 桶 前 端 相 等 ( 圖 505.6) 圖 505.6 29
506 小 便 器 506.1 位 置 : 小 便 器 如 設 置 於 一 般 廁 所 內, 應 設 置 於 廁 所 入 口 便 捷 之 處 506.2 無 障 礙 空 間 : 小 便 器 前 方 不 得 有 高 差 506.3 高 度 :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距 地 板 面 應 為 35-38 公 分 ( 圖 506.3) 506.4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符 合 A102.3 及 A102.4 節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35-38cm 50 50 圖 506.3 506.5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50 公 分 ( 圖 506.5) 506.6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上 側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85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0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之 中 心 線 距 離 為 60 公 分, 長 度 為 55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距 離 牆 壁 之 距 離 為 25 公 分 ( 圖 圖 506.6) 圖 506.5 圖 506.6 30
507 洗 面 盆 507.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洗 面 盆 或 洗 手 槽,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507.2 無 障 礙 空 間 : 洗 面 盆 前 方 不 得 有 高 差 507.3 高 度 : 洗 面 盆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不 得 大 於 85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面 距 面 盆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應 淨 空, 並 符 合 A102.6 膝 蓋 及 腳 趾 淨 容 納 空 間 規 定 ( 圖 507.3) 圖 507.3 507.4 水 龍 頭 : 水 龍 頭 應 有 撥 桿, 或 設 置 自 動 感 應 控 制 設 備 507.5 洗 面 盆 深 度 : 洗 面 盆 前 方 扶 手 距 離 操 作 水 龍 頭 不 得 大 於 50 公 分, 洗 面 盆 儲 水 深 度 不 得 大 於 16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方 空 間, 外 露 管 線 及 器 具 表 面 不 得 有 尖 銳 或 易 磨 蝕 之 設 備 507.6 扶 手 : 洗 面 盆 兩 側 及 前 方 環 繞 洗 臉 盆 設 置 扶 手, 扶 手 高 於 洗 面 盆 邊 緣 1~3 公 分 ( 圖 507.6) 圖 507.6 31
第 六 章 浴 室 6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浴 室 者, 其 浴 缸 或 淋 浴 間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602 通 則 602.1 位 置 : 浴 室 應 設 於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602.2 地 面 : 浴 室 之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尤 其 應 注 意 地 面 潮 濕 及 有 肥 皂 水 時 之 防 滑 602.3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浴 室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602.4 求 助 鈴 :ㄧ 處 距 地 板 面 高 90-120 公 分 處 ; 另 一 處 距 地 板 面 35-45 公 分, 且 按 鈕 應 明 確 標 示 603 浴 缸 603.1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浴 缸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603.2 位 置 : 浴 缸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應 涵 蓋 整 個 浴 缸 的 長 度, 前 方 淨 空 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浴 缸 寬 度, 深 度 為 80 公 分 以 上 ( 圖 603.2) 圖 603.2 603.3 浴 缸 : 浴 缸 長 度 不 得 大 於 140 公 分 ; 浴 缸 外 側 距 地 面 高 度 45 公 分 底 部 應 設 置 止 滑 片, 且 浴 缸 內 兩 側 接 近 上 緣 處, 應 設 置 扶 手 ( 圖 603.2 圖 603.3) 圖 603.3 32
603.4 扶 手 :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設 一 水 平 及 垂 直 扶 手 ; 水 平 扶 手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與 出 水 側 牆 壁 的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38 公 分 ; 垂 直 部 份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與 浴 缸 靠 背 側 之 外 緣 距 離 約 70 公 分 ; 出 水 側 及 對 向 牆 壁 皆 應 設 置 L 型 扶 手, 該 扶 手 水 平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垂 直 及 水 平 部 分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且 垂 直 部 分 距 浴 缸 外 緣 不 得 超 過 10 公 分 ( 圖 603.4) 604 淋 浴 間 圖 603.4 604.1 適 用 範 圍 : 設 置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或 輪 椅 進 入 式 淋 浴 間 須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604.2 座 椅 : 應 設 寬 45 公 分 以 上 深 40 公 分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45 公 分 之 座 椅 ( 固 定 或 活 動 式 皆 可 ), 座 椅 應 防 滑, 若 為 平 滑 者, 座 椅 前 緣 應 略 高 於 後 緣 ( 斜 率 約 1/12) 604.3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604.3.1 定 義 : 設 有 固 定 座 椅, 輪 椅 無 法 直 接 進 入, 使 用 者 必 須 移 位 至 座 椅 之 淋 浴 間 604.3.2 尺 寸 : 淋 浴 間 長 度 及 寬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90 公 分, 長 120 公 分 ( 圖 604.3.2) 圖 604.3.2 33
604.3.3 扶 手 : 兩 側 牆 壁 應 設 置 水 平 扶 手, 其 入 口 對 向 牆 壁 之 水 平 扶 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45 公 分,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75 公 分 ; 入 口 之 牆 壁 近 外 緣 處 2 側 及 座 椅 靠 牆 側, 皆 應 設 置 垂 直 扶 手, 其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 圖 604.3.3) 最 小 45 平 面 圖 604.3.3 立 面 604.3.4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側 面 牆 壁, 牆 面 之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38 公 分 且 距 地 板 面 80-120 公 分 之 區 域 ( 圖 604.3.4) 最 大 38 最 大 38 圖 604.3.4 34
604.4 輪 椅 進 入 式 淋 浴 間 604.4.1 定 義 : 設 有 活 動 座 椅, 可 選 擇 乘 坐 洗 澡 用 輪 椅 者 直 接 進 入, 或 移 位 至 座 檯 之 淋 浴 間 604.4.2 尺 寸 : 淋 浴 間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80 公 分, 長 150 公 分 ( 圖 604.4.2) 圖 604.4.2 604.4.3 扶 手 : 除 入 口 側 及 設 置 座 椅 側 外, 另 兩 面 牆 皆 需 設 置 扶 手,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75 公 分, 距 牆 角 15 公 分 內 得 不 設 置 扶 手 且 入 口 側 邊 座 椅 處 應 設 置 高 度 75 公 分 之 可 動 式 扶 手 ( 圖 604.4.3) 圖 604.4.3 604.4.4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對 側 牆 壁, 無 座 位 者, 可 為 距 地 板 面 80-120 公 分 之 區 域 ; 有 座 位 者, 其 設 置 區 域 以 距 設 座 位 之 牆 壁 68 公 分 之 範 圍 為 限 ( 圖 604.4.4) 圖 604.4.4 35
第 七 章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701 適 用 範 圍 設 有 固 定 座 椅 場 所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702 通 則 702.1 地 面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702.2 數 量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之 數 量 不 得 小 於 表 702.2 規 定 表 702.2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量 規 定 表 固 定 座 椅 數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50 以 下 1 51 150 2 151 300 3 301 1000 4 1001 以 上 4 + 每 1000 人 增 加 一 個 703 空 間 尺 寸 703.1 寬 度 : 單 一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有 多 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每 個 空 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 圖 703.1) 圖 703.1 36
703.2 深 度 : 可 由 前 方 或 後 方 進 入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703.2.1), 而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僅 可 由 側 面 進 入 者, 則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703.2.2) 由 前 後 方 進 入 圖 703.2.1 由 左 右 側 進 入 圖 703.2.2 704 配 置 704.1 引 導 標 誌 : 觀 眾 席 主 要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輪 椅 席 位 之 方 向 標 示 704.2 位 置 : 應 設 於 鄰 近 避 難 逃 生 通 道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若 有 3 個 以 上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並 排 時, 應 可 由 前 後 或 左 右 兩 側 進 入 該 席 位 ( 圖 704.2) 圖 704.2 37
704.3 視 線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視 線 不 得 受 阻 礙 應 和 其 他 區 域 相 同 704.4 陪 伴 者 之 座 椅 : 在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鄰 近 至 少 應 留 有 一 個 陪 伴 者 座 椅 704.5 欄 杆 : 座 位 前 地 面 有 高 差 者 應 設 置 欄 杆, 欄 杆 高 度 75 公 分 ( 圖 704.5) 圖 704.5 38
第 八 章 停 車 空 間 8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者,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802 通 則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應 設 於 最 靠 近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出 入 口 或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之 便 捷 處 803 引 導 標 誌 803.1 入 口 引 導 : 車 道 入 口 處 及 車 道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明 顯 之 指 引 標 誌, 引 導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之 方 向 及 位 置 803.2 車 位 豎 立 標 誌 : 應 於 停 車 位 旁 設 置 具 夜 光 效 果 之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示, 標 誌 尺 寸 應 為 40 公 分 40 公 分 以 上, 下 缘 高 度 190-200 公 分 ( 圖 803.2) 圖 803.2 803.3 車 位 地 面 標 誌 : 停 車 位 地 面 上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誌, 標 誌 圖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90 公 分, 停 車 格 線 之 顏 色 應 為 藍 色, 下 車 區 應 為 白 色 斜 線, 以 利 區 別 ( 圖 803.3) 803.4 停 車 位 地 面 :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表 面 不 可 使 用 鬆 散 性 質 的 砂 或 石 礫, 高 低 差 不 得 大 於 0.5 公 分,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803.3 39
804 汽 車 停 車 位 804.1 單 一 停 車 位 : 汽 車 停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3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 圖 804.1) 圖 804.1 804.2 相 鄰 停 車 位 : 相 鄰 停 車 位 得 共 用 下 車 區,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5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 圖 804.2) 圖 804.2 805 機 車 停 車 位 機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22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25 公 分,( 圖 805) 圖 805 40
第 九 章 無 障 礙 標 誌 90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標 誌 應 依 本 章 規 定 設 置 902 通 則 902.1 標 誌 : 無 障 礙 標 誌 應 符 合 圖 902.1 規 定 之 比 例 格 子 作 為 定 位 參 考 點, 正 式 標 誌 應 無 格 圖 902.1 902.2 顏 色 : 無 障 礙 標 誌 之 顏 色 與 底 色 應 有 明 顯 不 同, 且 該 標 誌 若 設 置 於 壁 面 上, 該 標 誌 之 底 色 亦 應 與 壁 面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 得 採 用 藍 色 底 白 色 圖 案 41
參 考 附 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1 適 用 範 圍 本 附 錄 提 供 設 計 者 參 考 A102 輪 椅 A102.1 靜 止 尺 寸 : 輪 椅 靜 止 時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76 公 分 x120 公 分 ( 圖 A102.1) A102.2 輪 椅 通 行 A102.2.1 單 向 通 行 : 所 需 寬 度 為 90 公 分 ( 圖 A102.2.1) 圖 A102.1 圖 A102.2.1 A102.2.2 輪 椅 和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 坐 輪 椅 者 和 其 他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102.2.2) A102.2.3 雙 向 通 行 : 供 坐 輪 椅 者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50 公 分, 較 大 型 輪 椅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80 公 分 ( 圖 A102.2.3) 圖 A102.2.2 圖 A102.2.3 A102.2.4 輪 椅 與 拄 拐 扙 者 雙 向 通 行 : 所 需 寬 度 為 180 公 分 ( 圖 A102.2.4) 圖 A102.2.4 42
A102.2.5 轉 彎 : 坐 輪 椅 者 在 通 路 走 廊 上 轉 彎 時, 如 通 路 寬 度 為 90 公 分 者, 轉 彎 處 所 需 之 空 間 為 120 公 分 ( 圖 A102.2.5) 圖 A102.2.5 A102.2.6 迴 轉 空 間 : 坐 輪 椅 者 作 360 度 方 向 迴 轉 時, 操 作 所 需 空 間 之 直 徑 為 150 公 分 ( 圖 A102.2.6.1) 受 限 制 時, 亦 可 在 T 型 空 間 中 迴 轉, 所 需 空 間 如 圖 A102.2.6.2, 該 空 間 內 須 平 坦 ( 坡 度 在 1/50 以 下 ), 以 防 止 輪 椅 滑 動 圖 A102.2.6.1 圖 A102.2.6.2 43
A102.3 輪 椅 正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A102.3.1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A102.3.1) 圖 A102.3.1 A102.3.2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小 於 50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102.3.2) 圖 A102.3.2 A102.3.3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50~60 公 分, 則 其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0 公 分 ( 圖 A102.3.3)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A102.3.3 A102.4 側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A102.4.1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且 中 間 無 阻 礙 物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A102.4.1) 圖 A102.4.1 44
A102.4.2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小 於 25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102.4.2) 圖 A102.4.2 A102.4.3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為 25-60 公 分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5 公 分 ( 圖 A102.4.3)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A102.4.3 A102.5 操 作 空 間 : 輪 椅 所 鄰 之 三 邊 牆 壁 全 部 或 部 分 受 到 限 制 時, 所 需 操 作 空 間 如 A102.5.1 及 A102.5.2 A102.5.1 直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60 公 分 時, 所 需 最 小 寬 度 為 90 公 分 ( 圖 A102.5.1) 圖 A102.5.1 45
A102.5.2 平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40 公 分 時, 所 需 最 小 寬 度 為 150 公 分 ( 圖 A102.5.2) A102.6 膝 蓋 淨 容 納 空 間 圖 A102.5.2 當 輪 椅 必 須 進 入 桌 檯 或 洗 面 盆 下 部 空 間 時, 所 需 淨 空 間 為 距 可 靠 近 之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淨 空 間 所 需 最 小 高 度 為 65 公 分 距 邊 緣 20 至 30 公 分 處, 淨 空 間 之 高 度 由 65 公 分 逐 漸 降 低 為 25 公 分 ( 圖 A102.6) 圖 A102.6 46
附 錄 2 其 他 設 施 A201 適 用 範 圍 本 附 錄 2 提 供 設 計 者 參 考 A202 基 地 內 路 緣 坡 道 : 參 考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A203 輪 椅 昇 降 台 A203.1 高 度 限 制 : 昇 降 台 上 下 平 台 高 差 不 超 過 150 公 分 A203.2 安 全 圍 柵 : 昇 降 台 上 下 平 台 高 差 超 過 40 公 分 者, 須 設 置 安 全 圍 柵, 防 止 物 體 於 昇 降 台 上 升 時 進 入 其 底 部 ( 圖 A203.2) 圖 A203.2 A203.3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A203.3.1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須 與 昇 降 台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二 者 間 之 水 平 間 隙 須 在 3.2 公 分 以 下 A203.3.2 出 入 口 尺 寸 :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在 短 邊 所 需 之 淨 寬 為 80 公 分 以 上, 長 邊 所 需 之 淨 寬 為 105 公 分 以 上 ( 圖 A203.3.2) 圖 A203.3.2 47
A203.3.3 關 門 時 間 : 昇 降 台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所 需 之 時 間 為 10 秒 鐘 以 上 A203.4 輪 椅 昇 降 台 尺 寸 昇 降 台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80 公 分 125 公 分 ( 圖 A203.4) A203.5 控 制 按 鈕 位 置 控 制 按 鈕 之 位 置 必 須 符 合 附 錄 1 之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A203.4 A204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A204.1 地 面 :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前 供 輪 椅 行 進 或 迴 轉 之 空 間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須 在 1/50 以 下 A204.2 位 置 : 設 於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A204.3 前 方 空 間 : 服 務 台 前 方 空 間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須 在 1/50 以 下, 其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直 徑 1.5 公 尺 以 上 A204.4 結 帳 櫃 檯 A204.4.1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須 為 90 公 分 以 下, 結 帳 櫃 檯 邊 緣 突 出 部 份 之 高 度 須 為 5 公 分 以 下 ( 圖 A204.4.1) 圖 A204.4.1 圖 A204.4.2 48
A204.4.2 待 結 帳 櫃 檯 空 間 : 結 帳 櫃 檯 一 側 供 通 行 之 走 道 空 間, 其 所 需 之 寬 度 最 小 為 90 公 分 ; 結 帳 櫃 檯 前 等 待 結 帳 所 需 淨 空 間 為 150X150 公 分 ( 圖 A204.4.2) A204.5 服 務 ( 售 票 ) 台 服 務 台 ( 售 票 ) 高 度 : 服 務 台 之 檯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0-80 公 分, 且 檯 面 下 45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須 淨 空 ( 圖 A204.5) A205 其 他 圖 A204.5 A205.1 衛 生 紙 捲 筒 : 衛 生 紙 捲 筒 應 距 馬 桶 前 端 左 右 各 20 公 分 內, 捲 筒 之 出 口 距 馬 桶 須 為 45-65 公 分 ( 圖 A205.1) A205.2 衣 物 掛 勾 : 廁 所 內 如 設 置 衣 物 掛 勾,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符 合 附 錄 1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A205.1 A205.3 置 物 架 :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且 其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符 合 附 錄 1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A205.4 轉 位 台 : 如 浴 缸 前 端 設 有 固 定 式 轉 位 台 時, 所 虛 無 障 礙 空 間 至 少 30 公 分, 轉 位 台 則 所 需 深 度 為 38 公 分 以 上, 安 裝 於 接 近 浴 缸 的 靠 背 側 壁 或 浴 缸 側 緣, 座 椅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為 45 公 圖 205.4 49
分 ( 圖 205.4) A205.5 小 便 器 A205.5.1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50 公 分 ( 圖 A205.5.1) A205.5.2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8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18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60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外 緣 距 離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5 公 分 ( 圖 A205.5.2) 圖 A205.5.1 圖 A205.5.2 50
A205.6 無 障 礙 標 誌 參 考 圖 示 無 障 礙 設 施 標 誌 可 參 考 下 列 圖 示 ( 圖 A205.6): 圖 A205.6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