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協 定 並 非 保 險 合 約 請 詳 閱 本 協 定 內 容 ; 另 請 注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保 留 隨 時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協 定 所 載 任 何 條 款 與 條 件 的 權 利 Dell 亦 有 權 決 定 該 等 變 更 是 否 及 何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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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服 務 說 明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本 協 定 ( 以 下 稱 協 定 或 服 務 說 明 ) 由 客 戶 ( 以 下 稱 您 或 客 戶 ) 與 Dell Marketing L.P. 或 客 戶 發 票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上 註 明 的 Dell 實 體 ( 以 下 稱 我 們 或 Dell ) 共 同 簽 訂 發 票 或 其 他 包 含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 定 義 詳 見 下 文 ) 說 明 的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在 此 以 引 用 方 式 納 入 本 協 定 若 客 戶 透 過 經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購 買 本 服 務, 則 最 終 價 格 及 銷 售 條 款 與 條 件, 以 客 戶 與 該 經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的 協 議 結 果 為 準 ( 視 情 況 而 定 ), 但 客 戶 使 用 服 務 及 Dell 執 行 服 務 時 仍 適 用 本 文 件 所 載 條 款 凡 購 買 以 下 定 義 之 各 項 服 務, 即 代 表 客 戶 同 意 遵 循 本 文 件 所 載 一 切 條 款 與 條 件 客 戶 茲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於 協 定 效 期 屆 滿 後, 凡 續 約 修 改 延 長 或 繼 續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須 依 據 當 時 的 線 上 版 服 務 說 明 ( 網 址 www.dell.com/servicecontracts 1 ) PartnerDirect 註 冊 或 認 證 合 作 夥 伴 和 經 銷 商 : 依 據 適 用 於 經 銷 商 的 Dell 銷 售 條 款 與 條 件 ( 位 於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實 體 可 從 www.dell.com/terms 取 得 ;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以 外 國 家 / 地 區 的 實 體 可 從 其 本 地 的 www.dell.com 網 站 取 得, 在 此 以 全 文 引 用 的 方 式 納 入 本 協 定 ), 經 授 權 的 經 銷 商 可 轉 售 本 服 務 個 人 或 實 體 出 於 轉 售 目 的 而 購 買 服 務 時, 必 須 依 照 第 5. c. 條 規 定 的 轉 讓 程 序, 將 本 服 務 轉 讓 予 最 終 客 戶, 而 在 完 成 該 轉 讓 之 前, Dell 無 義 務 提 供 服 務 予 最 終 客 戶 1. 服 務 概 覽 凡 依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指 定 金 額 ( 以 下 稱 總 價 ), 一 次 付 清 每 個 指 定 產 品 ( 支 援 產 品 ) 之 款 項 以 及 任 何 適 用 營 業 稅 或 類 似 稅 賦 者,Delll 將 依 據 本 協 定, 在 此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指 定 的 服 務 期 限 ( 以 下 稱 期 限 ) 內, 提 供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以 下 稱 服 務 ) Delll 將 依 下 列 規 定, 對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必 要 的 修 復, 以 改 正 支 援 產 品 僅 於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因 搬 運 時 意 外 損 壞 ( 包 括 掉 落 及 液 體 潑 灑 ) 或 電 流 突 波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害 若 Dell 判 定 支 援 產 品 已 無 法 修 復, 必 須 予 以 更 換, 您 將 可 獲 得 與 原 購 支 援 產 品 同 級 或 更 佳 的 更 換 裝 置 ( 由 Dell 全 權 決 定 ) 凡 由 Dell 歸 類 為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 以 下 稱 行 動 產 品 ) 的 支 援 產 品, 在 服 務 期 限 的 任 何 連 續 十 二 個 月 內, 本 服 務 將 在 客 戶 提 出 更 換 裝 置 要 求 時, 為 有 權 享 受 本 服 務 的 每 個 行 動 產 品 最 多 提 供 兩 (2) 部 更 換 裝 置 十 二 個 月 期 限 從 首 次 更 換 日 期 起 開 始 計 算 ; 因 此, 在 以 下 期 限 內, 客 戶 最 多 有 權 再 享 受 一 (1) 次 更 換 服 務 :a)) 客 戶 首 次 和 / 或 上 一 次 更 換 裝 置 後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或 b) 服 務 期 限 的 剩 餘 時 間 ; 以 較 短 期 限 為 準 * 本 服 務 說 明 不 適 用 於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1 客 戶 可 透 過 http://www.dell.com/servicecontracts 連 結 至 Dell 的 全 球 服 務 合 約 網 頁, 選 擇 營 業 地 區 使 用 語 言 ( 若 適 用 ) 與 適 當 事 業 部 門 ( 例 如 大 型 企 業 消 費 者 中 小 企 業 或 政 府 部 門 ) 客 戶 可 由 此 選 擇 適 當 的 服 務 合 約 進 行 查 看, 亦 可 逕 向 Dell 銷 售 代 表 或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索 取 服 務 合 約

本 協 定 並 非 保 險 合 約 請 詳 閱 本 協 定 內 容 ; 另 請 注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保 留 隨 時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協 定 所 載 任 何 條 款 與 條 件 的 權 利 Dell 亦 有 權 決 定 該 等 變 更 是 否 及 何 時 適 用 於 現 有 與 未 來 的 客 戶 2.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 如 果 您 希 望 本 協 定 納 入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須 另 為 該 產 品 支 付 總 價 例 如, 與 筆 記 型 電 腦 一 起 購 買 的 印 表 機, 並 不 在 筆 記 型 電 腦 服 務 合 約 的 保 障 範 圍 內 ; 印 表 機 與 筆 記 型 電 腦 需 有 單 獨 的 服 務 合 約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均 適 用 下 列 一 般 條 款 條 件 及 排 除 規 定 : 範 圍 僅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或 主 機 安 裝 的 零 件, 包 括 主 機 正 常 運 作 及 營 業 點 交 貨 的 必 要 零 件 或 配 件, 例 如 內 部 記 憶 體 內 建 LCD 內 部 元 件 / 開 關 內 建 按 鈕 進 紙 盒 蓋 板 或 面 板 遙 控 器 或 者 纜 線 限 制 本 協 定 不 包 含 外 接 電 腦 周 邊 裝 置 或 其 他 可 與 受 所 購 服 務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協 作 的 裝 置, 亦 不 涵 蓋 元 件 機 殼 電 視 或 顯 示 器 壁 掛 裝 置 配 線, 或 屬 於 配 件 或 耗 材 及 非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或 主 機 安 裝 的 項 目, 例 如 保 固 期 外 的 電 池 燈 泡 抽 換 式 / 替 換 式 碳 粉 匣 / 墨 水 匣 列 印 紙 或 相 片 紙 記 憶 體 磁 碟 記 憶 卡 SIM 卡 抽 換 式 記 憶 體 裝 置 連 接 線 攜 帶 包 手 寫 筆 媒 體 插 槽 座 外 接 數 據 機 外 接 喇 叭 遊 戲 裝 置 遊 戲 磁 碟 第 二 部 顯 示 器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外 接 滑 鼠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外 接 鍵 盤 或 其 他 外 部 輸 入 / 輸 出 裝 置 任 何 其 他 非 受 所 購 服 務 保 障 之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的 元 件, 或 其 他 需 要 使 用 者 定 期 維 護 的 零 件 / 元 件 上 文 範 圍 中 未 涵 蓋 的 任 何 零 件, 均 不 在 本 協 定 所 規 定 的 服 務 範 圍 內 僅 限 硬 體 本 協 定 僅 適 用 於 硬 體 本 服 務 不 包 含 軟 體 此 軟 體 排 除 規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1) 支 援 產 品 預 載 加 購 或 其 他 載 入 軟 體 的 任 何 瑕 疵 或 損 壞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病 毒 造 成 的 損 壞 );2) 透 過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載 入 的 任 何 軟 體 此 外, 本 服 務 也 不 包 含 任 何 透 過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而 新 增 的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Dell 將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致 力 於 ( 但 本 協 定 不 予 擔 保 ) 修 復 或 更 換 非 軟 體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項 目, 但 這 些 項 目 可 能 為 其 他 規 定 排 除 服 務 的 元 件 3. 服 務 範 圍 : a.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於 本 協 定 期 限 內,Dell 將 在 本 協 定 限 制 範 圍 內, 對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必 要 的 修 復, 以 改 正 支 援 產 品 於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因 搬 運 時 意 外 損 壞 ( 包 括 掉 落 及 液 體 潑 灑 ) 或 電 流 突 波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害 若 支 援 產 品 交 由 Dell 修 復, 即 表 示 您 瞭 解 並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可 將 原 始 零 件 更 換 為 原 始 製 造 商 或 其 他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全 新 零 件 或 二 手 零 件 更 換 零 件 在 功 能 上 將 等 同 或 優 於 原 始 零 件 De ell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指 派 關 係 企 業 還 是 與 協 力 廠 商 簽 訂 合 約, 來 完 成 支 援 產 品 修 復 作 業 若 Dell 判 定 支 援 電 腦 已 無 法 修 復, 必 須 予 以 更 換, 您 將 可 獲 得 與 原 購 支 援 產 品 同 級 或 更 佳 的 產 品 ( 由 Dell 全 權 決 定 ) 頁 2/ 8

b. 服 務 等 級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應 比 照 客 戶 的 基 礎 硬 體 保 固 或 支 援 產 品 的 適 用 服 務 合 約 ; 但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不 得 超 出 Next Business Day On-Site Service ( 次 營 業 日 現 場 服 務 ) 的 回 應 等 級 c. 地 區 限 制 與 地 址 遷 移 本 服 務 將 在 客 戶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上 註 明 的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選 項 ( 包 含 服 務 等 級 技 術 支 援 時 數 與 現 場 回 應 次 數 ) 會 隨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客 戶 可 能 無 法 於 當 地 購 得 某 些 選 項 支 援 產 品 地 點 若 有 變 更,Dell 將 依 當 地 的 服 務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服 務, 並 可 能 需 另 行 收 費, 以 及 依 Dell 當 時 的 人 工 和 材 料 諮 詢 費 率, 對 變 更 地 點 後 的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檢 驗 和 重 新 認 證 客 戶 購 買 本 服 務 後,Dell 會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致 力 於 提 供 國 外 支 援 ( 例 如 僅 適 用 於 部 分 國 家 / 地 區 部 分 零 件 及 部 分 客 戶 ) 此 外, 國 外 支 援 不 包 括 整 機 更 換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技 術 支 援 分 析 師 客 戶 應 免 費 為 Dell 提 供 對 其 設 施 的 充 分 且 安 全 的 存 取 權 限, 以 便 於 Dell 履 行 其 義 務 d. 維 修 零 件 安 裝 購 買 的 所 有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中, 皆 有 部 分 零 件 可 供 客 戶 自 行 拆 除 及 更 換, 此 類 零 件 稱 為 客 戶 可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診 斷 過 程 中, 若 Dell 分 析 師 判 斷 只 需 更 換 CSR 零 件 即 可 修 復, 則 Dell 會 直 接 將 CSR 零 件 寄 給 客 戶 CSR 零 件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選 擇 性 CSR 零 件 此 類 零 件 可 由 客 戶 自 行 更 換 Dell 可 能 會 派 遣 技 術 人 員 至 現 場 更 換 零 件, 視 支 援 產 品 購 買 的 服 務 類 型 而 定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此 類 零 件 必 須 由 客 戶 自 行 更 換 Dell 不 會 派 員 協 助 安 裝 如 果 客 戶 要 求 Dell 更 換 此 類 零 件, 則 需 支 付 相 關 服 務 費 用 關 於 選 擇 性 CSR 零 件 或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及 無 需 另 行 付 費 即 可 享 受 現 場 安 裝 服 務 的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技 術 支 援 分 析 師 e. 服 務 限 制 本 協 定 不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且 Dell 亦 無 義 務 對 其 提 供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 客 戶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中 註 明 的 國 家 / 地 區 或 地 點 以 外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支 援 產 品 外 觀 方 面 的 任 何 損 壞 或 瑕 疵 依 據 本 協 定,Dell 無 義 務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及 其 他 表 面 物 件 上 的 磨 損, 例 如 不 嚴 重 影 響 支 援 產 品 使 用 效 能 的 刮 痕 和 凹 痕 經 非 Dell 或 非 Dell 指 派 人 士 試 圖 修 復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若 經 非 Dell 或 非 Dell 指 派 人 士 修 復 或 試 圖 修 復, 本 協 定 視 同 失 效 並 予 以 取 消 您 自 己 或 其 他 人 修 復 或 試 圖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費 用,Dell 將 不 予 償 付 因 客 戶 安 裝 不 正 確 或 不 恰 當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客 戶 安 裝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客 戶 或 任 何 協 力 廠 商 代 表 客 戶 所 執 行 的 下 列 工 作 :(1) 拆 裝 或 移 動 支 援 產 品 ;(2) 將 支 援 產 品 安 裝 於 牆 面 或 其 他 結 構 ( 或 安 裝 後 再 加 以 拆 除 );(3) 加 接 支 架 或 其 他 承 重 裝 置, 以 將 支 援 產 品 安 裝 或 固 定 於 牆 面 或 其 他 結 構 ( 或 加 以 拆 除 ) 客 戶 安 裝 不 包 括 從 Dell 購 買 的 安 裝 服 務 遺 失 或 遭 竊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依 據 本 協 定 的 條 款, 若 要 取 得 支 援 產 品 的 更 換 裝 置, 您 必 須 將 損 壞 頁 3/ 8

的 支 援 產 品 完 整 送 回 給 Dell 因 外 部 火 源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或 者 遭 蓄 意 破 壞 或 因 使 用 不 當 濫 用 未 遵 循 支 援 產 品 附 帶 的 說 明 或 在 不 良 環 境 中 使 用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若 Dell 發 現 蓄 意 破 壞 使 用 不 當 濫 用 未 遵 循 支 援 產 品 附 帶 的 說 明 或 在 不 良 環 境 中 使 用 支 援 產 品 的 證 據,Dell 即 無 義 務 修 復 或 更 換 該 支 援 產 品 因 動 物 行 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咀 嚼 啃 咬 和 抓 撓 )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依 據 本 協 定, 動 物 的 定 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寵 物 ( 例 如 貓 狗 兔 子 齧 齒 目 動 物 ) 或 害 蟲 ( 例 如 白 蟻 老 鼠 ) 回 復 或 轉 移 支 援 產 品 中 所 儲 存 的 資 料 您 應 對 支 援 產 品 中 所 儲 存 的 所 有 資 料 全 權 負 責, 並 且 您 應 在 享 有 服 務 ( 包 括 電 話 支 援 ) 或 將 產 品 發 回 給 Dell 之 前, 負 責 完 成 對 受 影 響 產 品 上 所 有 現 有 資 料 軟 體 和 程 式 的 備 份 工 作 此 外, 您 還 有 責 任 移 除 任 何 機 密 專 屬 或 個 人 資 訊, 並 卸 除 任 何 抽 取 式 媒 體 ( 例 如 SIM 卡 記 憶 卡 CD 或 PC 卡 ) 依 據 本 協 定,Dell 不 提 供 任 何 資 料 回 復 服 務 然 而, 如 果 Dell 確 定 需 要 更 換 儲 存 裝 置 或 硬 碟, 則 會 根 據 您 最 初 購 自 Dell 的 主 要 應 用 程 式 和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類 型, 免 費 重 新 載 入 當 時 的 版 本, 包 括 任 何 已 安 裝 的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應 用 程 式 然 而,Dell 並 未 聲 明 或 保 證 確 保 安 裝 的 任 何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應 用 程 式 相 容 於 更 換 的 支 援 產 品, 本 協 定 亦 未 規 定 Dell 必 須 做 此 擔 保 Dell 不 對 損 壞 裝 置 上 的 任 何 資 料 負 責 預 防 性 維 護 根 據 本 協 定, 執 行 預 防 性 維 護 並 非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取 得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的 必 要 條 件 除 本 協 定 另 有 明 定 外, 非 因 材 料 或 工 藝 瑕 疵, 或 非 於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其 他 損 壞 因 天 災 或 自 然 災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恐 怖 活 動 暴 動 戰 爭 雷 電 水 災 龍 捲 風 地 震 和 颶 風 )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壞 f. 責 任 限 制 於 適 用 法 律 的 最 大 允 許 範 圍 內, 對 於 任 何 附 帶 或 衍 生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支 援 產 品 無 法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責 任 或 損 壞 資 料 或 軟 體 遺 失 或 毀 損 利 潤 或 商 譽 受 損 人 員 傷 亡, 以 及 任 何 因 支 援 產 品 故 障 而 產 生 的 間 接 損 失 ),, 或 因 使 用 或 執 行 支 援 產 品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帶 間 接 特 別 或 衍 生 損 害,Dell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合 作 夥 伴 主 管 董 事 員 工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會 對 您 或 後 續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支 援 產 品 使 用 者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即 使 您 已 告 知 Dell 可 能 產 生 此 類 損 害 亦 同 簽 訂 本 協 定, 即 代 表 您 明 示 放 棄 提 出 上 述 任 何 索 償 的 權 利 您 同 意 並 了 解,Dell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總 計 不 會 超 出 您 購 買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的 總 金 額 4. 客 戶 責 任 : 如 欲 享 有 服 務, 您 有 責 任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a. 來 電 請 求 電 話 支 援 若 要 依 據 本 協 定 提 出 服 務 請 求, 請 連 絡 當 地 支 援 中 心 如 需 各 地 區 連 絡 資 訊, 請 參 閱 http://www.dell.com/prosupport/regionalcontacts 或 http://www.dell.com/ap 請 注 意, 來 電 時, 頁 4/ 8

您 需 要 先 依 據 Dell Limited Hardware Warranty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 其 他 基 礎 保 固 或 服 務 合 約 ( 請 參 閱 www.dell.com/servicecontracts) 之 規 定 進 行 診 斷 或 故 障 診 斷, 然 後 才 能 享 有 本 協 定 所 涵 蓋 的 服 務 支 援 時 間 不 含 假 日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業 務 代 表 或 支 援 代 表 若 因 Dell 無 法 掌 控 的 原 因, 導 致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或 延 遲 服 務,Dell 概 不 負 責 b. 配 合 技 術 人 員 您 必 須 配 合 技 術 人 員, 以 確 保 支 援 產 品 獲 得 正 確 維 修 來 電 時,Dell 技 術 人 員 會 要 求 您 提 供 支 援 產 品 上 的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並 確 認 您 已 購 買 服 務 然 後, 技 術 人 員 會 詢 問 一 系 列 問 題, 以 評 估 支 援 產 品 損 壞 的 程 度 和 原 因 這 些 診 斷 和 故 障 診 斷 步 驟 可 能 需 要 多 次 或 較 長 時 間 的 電 話 溝 通, 支 援 人 員 也 可 能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您 檢 查 支 援 產 品 內 部 如 果 您 的 問 題 在 本 服 務 涵 蓋 範 圍 內, 且 無 法 遠 端 解 決, 則 Dell 得 自 行 決 定, 在 完 成 遠 端 診 斷 或 故 障 診 斷 後, 由 技 術 人 員 寄 送 更 換 零 件, 以 讓 您 安 裝 在 支 援 產 品 上, 或 指 示 您 將 支 援 產 品 寄 給 Dell 維 修 廠 只 要 遵 照 Dell 指 示 行 事, Dell 便 將 負 責 支 付 將 支 援 產 品 送 回 Dell 維 修 廠 的 所 有 運 費 支 援 產 品 送 達 Dell 維 修 廠 後,Dell 得 根 據 支 援 產 品 的 損 壞 評 估 結 果, 選 擇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或 寄 送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給 您 若 Dell 透 過 電 話 判 斷 必 須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Dell 得 自 行 決 定, 立 即 寄 送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給 您 不 過, 如 未 能 送 回 損 壞 的 支 援 產 品, 即 表 示 您 同 意 按 零 售 價 格 購 買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送 回 產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動 產 品 ) 進 行 更 換 時, 除 非 得 到 Dell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指 示, 否 則 請 勿 包 括 未 寄 送 給 您 的 零 件 ( 例 如 電 池 電 池 套 件 蓋 SIM 卡 記 憶 卡 等 ) 來 進 行 更 換 如 果 客 戶 在 送 回 給 Dell 的 產 品 中, 未 能 移 除 所 有 SIM 卡, 而 導 致 任 何 資 料 流 量 或 通 話 費 用,Dell 概 不 負 責 此 外, 送 回 產 品 進 行 更 換 時, 請 勿 寄 送 外 部 零 件 ( 例 如 電 源 線 纜 線 控 制 元 件 或 鏡 頭 蓋 ) c. 付 款 唯 有 在 購 買 Dell 目 前 提 供 了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的 Dell 產 品 時, 才 得 選 購 服 務, 但 您 購 買 該 服 務 時, 並 不 強 制 從 Dell 購 買 支 援 產 品 Dell 開 立 給 您 的 支 援 產 品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將 註 明 您 是 否 已 購 買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並 以 此 做 為 服 務 購 買 收 據 一 旦 您 購 買 支 援 產 品 及 服 務,Dell 將 於 十 ( 10) 日 內, 為 您 提 供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及 本 協 定 的 複 本 此 外, 支 援 產 品 亦 會 附 上 一 組 序 號, 做 為 服 務 購 買 憑 證 ( 以 下 稱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 5. 一 般 條 款 : a. 期 限 與 續 約 您 所 購 買 的 服 務 類 型 期 限 以 及 支 援 產 品 均 載 明 於 客 戶 發 票 或 本 協 定 複 本 所 包 含 的 資 訊 頁 中 ; 前 提 是 所 購 服 務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客 戶 的 基 礎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期 限 b. 機 密 或 專 有 權 利 聲 明 您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透 過 電 話 電 子 或 其 他 方 式 披 露 或 傳 送 給 Dell 的 任 何 資 訊 或 資 料, 均 非 您 個 人 的 機 密 或 專 屬 財 產, 但 依 據 適 用 的 當 地 法 律, 需 要 對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進 頁 5/ 8

行 處 理 的 情 況 除 外 c. 轉 讓 權 限 依 本 協 定 所 訂 限 制, 客 戶 可 於 當 時 服 務 期 限 屆 滿 前, 將 本 服 務 轉 讓 給 購 買 客 戶 整 個 支 援 產 品 的 協 力 廠 商 ; 前 提 是 客 戶 須 為 支 援 產 品 及 本 服 務 的 原 始 購 買 人, 或 向 其 原 所 有 人 ( 或 前 受 讓 人 ) 購 買 了 支 援 產 品 及 本 服 務, 並 遵 循 www.support.dell.com 所 列 的 一 切 轉 讓 程 序 該 等 轉 讓 行 為 可 能 需 要 遵 循 額 外 的 條 款 條 件, 並 承 擔 相 關 費 用 在 Dell 向 後 續 所 有 人 提 供 服 務 之 前, 支 援 產 品 的 後 續 所 有 人 有 責 任 向 Dell 提 供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和 / 或 發 票 資 訊, 以 確 認 該 支 援 產 品 的 原 始 所 有 人 已 購 買 該 服 務 d. 取 消 服 務 本 協 定 自 發 票 開 立 日 期 或 者 客 戶 發 票 或 本 協 定 複 本 所 包 含 的 資 訊 頁 上 註 明 的 開 始 日 期 起 生 效 您 可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三 十 (30) 日 內, 以 已 付 郵 資 之 一 般 信 件 或 快 遞 寄 送 書 面 通 知 至 Dell 地 址 ( 載 明 於 客 戶 發 票 上 ), 或 任 一 方 指 定 之 地 址 ( 於 另 一 方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時 生 效 ), 以 取 消 協 定 若 您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三 十 (30) 日 內 取 消 協 定,Dell 將 全 額 退 款, 但 若 有 依 本 協 定 規 定 產 生 的 任 何 索 償 費 用, 則 須 先 行 扣 除 例 如, 若 未 依 本 協 定 提 出 索 償, 而 您 又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30 日 內 取 消 本 協 定, 則 本 協 定 即 失 效,Dell 將 全 額 退 還 您 當 初 購 買 本 協 定 的 費 用 凡 接 獲 本 協 定 超 過 三 十 (30) 日 期 限 者, 不 得 再 要 求 取 消 本 協 定 若 您 未 依 發 票 條 款 支 付 Dell 服 務 總 價, 對 Dell 或 其 代 理 人 做 出 不 實 陳 述, 或 違 反 本 協 定 規 定 的 其 他 義 務,Dell 得 取 消 本 協 定 除 上 述 理 由 外,Dell 不 得 取 消 本 協 定 若 Dell 取 消 本 協 定, 將 寄 送 書 面 取 消 通 知 至 Dell 記 錄 所 載 的 地 址, 通 知 內 容 包 括 取 消 服 務 的 理 由, 以 及 取 消 服 務 的 生 效 日 期, 生 效 日 應 為 Dell 寄 送 取 消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10) 日 以 上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的 服 務 必 須 單 獨 取 消 e. 完 整 協 定 本 協 定 為 您 與 Dell 就 協 定 標 的 事 項 所 達 成 的 完 整 協 定,Dell 任 何 員 工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得 以 口 頭 方 式 變 更 本 協 定 條 款 與 條 件 f. 防 止 損 害 的 預 防 措 施 您 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來 防 止 損 害, 以 及 遵 循 與 支 援 產 品 的 安 全 防 護 和 操 作 相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與 製 造 商 建 議, 費 用 自 行 承 擔 g. 詐 欺 如 果 索 償 帶 有 詐 欺 性, 或 者 您 或 他 人 以 您 的 名 義 採 用 任 何 詐 欺 性 手 段 或 裝 置 依 據 本 協 定 牟 取 任 何 利 益, 或 者 由 於 您 的 故 意 行 為 或 縱 容 而 造 成 任 何 損 失,Dell 在 不 損 害 自 身 依 據 本 協 定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有 權 拒 絕 索 償 如 果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您 參 與 了 與 本 協 定 有 關 的 任 何 詐 欺 性 活 動 或 其 他 非 法 活 動,Dell 將 不 予 承 擔 任 何 索 償 h. 若 不 遵 循 本 協 定 中 所 載 程 序, 則 可 能 導 致 您 的 索 償 遭 到 拒 絕 i. 其 他 救 濟 方 法 本 協 定 賦 予 您 特 定 法 律 權 利, 但 因 所 在 地 區 不 同, 您 也 可 能 享 有 其 他 法 律 權 利,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本 協 定 並 非 保 固 協 定 您 從 Dell 購 買 的 支 援 產 品 亦 可 能 隨 附 Dell 或 Dell 支 援 產 品 協 力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的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請 參 閱 適 用 的 有 限 保 固 聲 明, 以 瞭 解 您 在 有 限 保 固 下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與 救 頁 6/ 8

濟 方 法 ( 關 於 Dell Limited Hardware Warranty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 請 參 閱 www.dell.com/warranty) j. 爭 議 解 決 若 因 本 協 定 Dell 的 廣 告 或 相 關 採 購 產 生 任 何 索 償 爭 議 或 爭 論 ( 不 論 涉 及 合 約 侵 權 行 為 或 其 他, 統 稱 爭 議 ), 客 戶 與 Dell 將 指 派 獲 充 分 授 權 的 人 士 進 行 面 對 面 協 商, 或 由 雙 方 同 意 的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以 盡 力 解 決 爭 議, 避 免 興 訟 協 商 或 調 解 之 進 行 或 結 果 一 律 視 為 機 密 不 限 於 上 述 規 定, 雙 方 當 事 人 均 有 權 向 管 轄 法 院 聲 請 暫 時 禁 制 令 初 期 禁 制 令 或 其 他 衡 平 法 的 救 濟, 俾 使 維 持 現 狀 防 止 無 可 彌 補 的 損 害 避 免 任 何 適 用 的 限 制 期 限 過 期, 或 保 持 較 其 他 債 權 人 優 勢 的 地 位, 但 基 本 爭 議 的 焦 點 仍 須 依 照 本 條 款 規 定 解 決 若 雙 方 當 事 人 未 能 於 爭 議 通 知 發 出 後 30 日 內 解 決 爭 議, 雙 方 得 採 取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允 許 的 各 種 救 濟 方 法 k. 不 可 抗 力 任 何 一 方 當 事 人 如 因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的 情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天 災 火 災 水 災 戰 爭 禁 運 罷 工 暴 動 或 任 何 政 府 干 預 ( 統 稱 不 可 抗 力 ), 而 延 遲 履 行 本 合 約 規 定 的 義 務 ( 付 款 義 務 除 外 ), 無 需 就 此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負 責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延 遲 之 一 方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發 出 不 可 抗 力 通 知 在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期 間, 延 遲 之 一 方 得 推 遲 義 務 履 行 時 間, 但 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續 超 過 三 十 (30) 日, 對 方 當 事 人 得 向 延 遲 之 一 方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立 即 終 止 本 協 定 l. 有 關 準 據 法 與 管 轄 法 院 的 特 定 國 家 / 地 區 專 用 規 定 本 協 定 僅 適 用 於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除 外 ) 若 因 本 協 定 產 生 任 何 相 關 糾 紛, 需 由 客 戶 所 在 地 的 管 轄 法 院 依 當 地 準 據 法 審 理 之 立 約 雙 方 同 意 以 下 適 用 法 院 具 管 轄 權, 亦 同 意 遵 守 適 用 準 據 法, 而 不 考 慮 選 法 規 則 法 律 條 文 衝 突 或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品 買 賣 公 約 客 戶 所 在 地 : 適 用 準 據 法 : 管 轄 法 院 :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台 灣 地 區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度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除 外 ) 的 任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香 港 法 律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韓 國 法 律 馬 來 西 亞 法 律 新 加 坡 法 律 泰 國 法 律 印 度 法 律 新 加 坡 法 律 廈 門 人 民 法 院 ( 專 屬 管 轄 權 ) 香 港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台 灣 地 區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首 爾 中 央 區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馬 來 西 亞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新 加 坡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泰 國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邦 加 羅 爾 法 院 ( 專 屬 管 轄 權 ) 新 加 坡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頁 7/ 8

何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2012 Dell 頁 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