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肿 瘤 医 院 文 件 闽 医 肿 办 [2014]24 号 福 建 省 肿 瘤 医 院 第 二 轮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实 施 方 案 为 巩 固 首 轮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成 果, 推 进 第 二 轮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工 作, 根 据 省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福 建 省 第 二 轮 平 安 医 院 考 评 标 准 ( 闽 卫 平 办 [2014]3 号 ) 要 求 和 部 署, 结 合 我 院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持 续 推 进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活 动, 促 进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安 全 改 善 提 高, 执 业 环 境 进 一 步 优 化, 医 院 治 安 防 控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医 患 关 系 更 加 和 谐, 医 患 纠 纷 调 处 机 制 逐 步 完 善, 患 者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高, 构 建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为 群 众 提 供 安 全 有 序 的 诊 疗 环 境, 确 保 医 院 各 项 工 作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二 活 动 目 标 1
到 2014 年 底, 医 院 达 到 第 二 轮 平 安 医 院 建 设 目 标 三 工 作 任 务 与 分 工 ( 一 ) 医 院 安 全 管 理 和 服 务 质 量 1. 医 德 医 风 规 范, 医 疗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教 育 到 位 大 力 开 展 医 德 医 风 和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教 育, 严 格 落 实 加 强 医 疗 卫 生 行 风 建 设 九 不 准, 按 卫 计 委 年 度 医 院 评 价 标 准 对 相 关 评 价 项 目 得 分 率 95% ( 责 任 科 室 : 监 察 室 医 务 科 ) 2. 医 院 管 理 医 疗 质 量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安 全 医 疗 费 用 控 制 达 标 医 院 管 理 医 疗 质 量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安 全 医 疗 费 用 控 制 等 指 标 符 合 年 度 医 院 评 价 标 准 和 医 院 从 业 人 员 60 条 规 定 的 要 求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财 务 科 ) 3. 强 化 质 量 管 理,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年 度 内 无 发 生 负 完 全 责 任 或 主 要 责 任 的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4. 贯 彻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和 计 量 法, 加 强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仪 器 设 备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药 监 计 量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做 到 合 法 合 理 和 安 全 使 用 健 全 落 实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采 购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定 健 全 落 实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和 报 告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原 卫 生 部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责 任 科 室 : 设 备 科 药 剂 科 监 察 室 ) 5. 严 格 遵 守 技 术 准 入 制 度 严 格 实 施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重 大 手 术 报 告 审 批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技 术 准 入 法 规 规 章 和 医 院 内 部 技 术 准 入 制 度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 二 ) 医 院 治 安 防 控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医 患 纠 纷 刑 事 案 2
件 安 全 隐 患 明 显 减 少 1. 建 立 科 学 的 医 患 纠 纷 处 置 体 系 和 程 序, 妥 善 处 理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建 立 健 全 医 患 纠 纷 预 防 和 情 况 研 判 机 制, 确 保 不 发 生 因 医 患 纠 纷 而 引 发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和 群 体 性 事 件 (1) 贯 彻 落 实 五 部 委 关 于 依 法 惩 处 涉 医 违 法 犯 罪 维 护 正 常 医 疗 秩 序 的 意 见 的 九 项 要 求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医 务 科 ) (2) 医 患 纠 纷 处 置 组 织 体 系 完 整, 制 定 预 案 并 按 医 患 纠 纷 处 置 流 程 图 认 真 实 施 ; 有 接 待 投 诉 和 处 理 的 专 门 场 所 ; 投 诉 处 理 及 时, 责 任 明 确, 处 置 得 当, 记 录 详 实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院 办 保 卫 科 ) (3) 有 预 防 减 少 医 患 纠 纷 的 持 续 改 进 措 施 ; 对 医 患 纠 纷 隐 患 定 期 排 查, 及 早 发 现 及 时 报 告 妥 善 化 解 果 断 处 置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保 卫 科 ) (4) 及 时 上 报 医 疗 事 故 和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及 责 任 倒 查 情 况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5) 坚 持 执 行 医 疗 事 故 预 防 制 度 和 处 置 预 案,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和 医 疗 事 故 时, 能 够 按 预 案 及 时 处 理 ; 每 年 举 办 2 次 全 员 性 医 疗 安 全 和 法 律 知 识 讲 座, 卫 技 人 员 听 课 率 达 90%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6) 对 打 击 医 托 和 号 贩 子 采 取 明 显 有 效 措 施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门 诊 部 ) (7) 定 期 召 开 医 疗 安 全 分 析 会 议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3
2. 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并 能 落 实 (1) 制 定 医 院 内 部 重 要 部 门 和 重 点 科 室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加 强 对 压 力 容 器 配 电 设 施,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毒 麻 精 菌 种 和 放 射 源 的 管 理, 定 期 自 查 自 纠, 严 防 流 失, 严 防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医 务 科 总 务 科 药 剂 科 科 教 科 保 卫 科 ) (2) 制 定 各 类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整 改 消 除 内 部 安 全 隐 患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3) 认 真 贯 彻 保 密 法 切 实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 (4) 有 防 范 制 止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的 措 施 并 加 以 落 实 ; 本 单 位 无 非 法 组 织 存 在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3. 应 对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对 策 和 救 治 体 系 健 全 落 实 (1) 制 定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灾 害 事 件 ( 台 风 暴 雨 洪 水 地 址 灾 害 等 ) 医 院 内 部 突 发 事 件 ( 火 灾 停 电 事 故 食 物 中 毒 群 体 性 事 件 等 ) 的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病 区 人 员 疏 散 转 移 方 案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医 务 科 护 理 部 总 务 科 保 卫 科 ) (2) 应 急 预 案 应 明 确 应 急 启 动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范 信 息 报 告 和 反 馈 程 序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医 务 科 护 理 部 总 务 科 保 卫 科 ) (3) 应 急 预 案 应 发 至 医 院 各 个 科 室, 方 便 所 有 工 作 人 4
员 获 取, 工 作 人 员 知 晓 率 达 100%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 (4) 医 院 应 组 建 突 发 事 件 医 疗 应 急 队 伍, 常 备 不 懈 训 练 有 素, 做 好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总 务 科 ) (5) 每 年 应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及 时 总 结 和 评 估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总 务 科 保 卫 科 ) 4.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健 全 建 立 健 全 群 防 群 治 组 织, 按 标 准 配 备 保 安 员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5.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防 范 技 防 建 设 符 合 文 件 规 范 要 求,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齐 全 规 范,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完 好 财 务 部 门 药 ( 库 ) 房 放 射 源 等 重 点 部 位 防 盗 报 警 设 备 安 装 率 100%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6. 加 强 与 基 层 社 区 组 织 公 安 派 出 机 构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1) 建 立 警 务 室 和 投 诉 调 解 室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保 卫 科 医 务 科 ) (2) 发 生 重 大 治 安 刑 事 突 发 案 件 的 必 须 及 时 与 警 方 联 系 处 理, 同 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3) 医 院 与 辖 区 综 治 部 门 公 安 机 关 关 系 和 谐, 建 立 警 医 协 作 联 动 机 制, 经 常 性 开 展 交 流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7. 刑 事 治 安 等 案 件 明 显 减 少 (1) 积 极 协 作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刑 事 案 件, 医 院 内 部 刑 事 案 件 明 显 减 少 积 极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院 内 盗 窃 等 案 件, 治 安 案 件 明 显 减 少 ( 责 任 科 室 : 保 卫 科 ) (2) 建 立 完 善 的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制 度, 无 发 生 职 务 犯 罪 5
( 责 任 科 室 : 监 察 室 ) ( 三 ) 医 患 关 系 更 加 和 谐 1. 加 强 医 患 沟 通, 医 患 沟 通 的 组 织 与 制 度 建 全 完 善, 落 实 到 位, 有 专 人 负 责 医 患 沟 通 的 部 门, 建 立 沟 通 制 度, 职 责 明 确, 有 效 开 展 医 患 沟 通 活 动, 做 到 关 口 前 移 重 在 预 防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护 理 部 监 察 室 ) 2. 实 行 院 务 公 开, 医 院 的 科 室 专 家 诊 疗 特 色 诊 疗 时 间 价 格 收 费 标 准 住 院 费 用 单 病 种 费 用 门 诊 患 者 人 均 费 用 等 信 息 及 时 公 开 (1) 利 用 宣 传 版 面 或 网 站 及 其 他 形 式 介 绍 医 院 科 室 专 家 诊 疗 特 色 诊 疗 时 间 等 信 息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 (2) 及 时 公 示 医 疗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价 格 和 药 品 贵 重 医 用 耗 材 价 格, 及 时 为 病 人 提 供 门 诊 住 院 收 费 一 日 清 单 和 出 院 费 用 总 清 单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财 务 科 药 剂 科 ) (3) 适 时 发 布 有 关 医 疗 服 务 信 息, 如 单 病 种 临 床 路 径 和 平 均 住 院 日 单 病 种 费 用 等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财 务 科 ) (4) 医 院 按 规 定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 责 任 科 室 : 院 办 医 务 科 ) 3. 维 护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尊 重 病 人 选 择 权 益 (1) 手 术 麻 醉 特 殊 检 查 和 治 疗 输 血 及 使 用 血 液 制 品 强 履 行 患 者 书 面 知 情 同 意 义 务, 告 知 率 达 100%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2) 医 院 开 展 临 床 研 究 调 查 和 试 验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6
求, 在 临 床 研 究 调 查 和 试 验 前, 对 可 能 造 成 的 意 外 后 果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与 费 用 作 出 明 确 交 待, 获 得 患 者 书 面 知 情 同 意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科 教 科 ) 4. 患 者 对 医 疗 服 务 综 合 满 意 程 度 达 标 患 者 对 医 疗 服 务 综 合 满 意 度 85% ( 责 任 科 室 : 监 察 室 ) 5. 公 正 公 平 准 确 地 完 成 司 法 等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伤 病 情 鉴 定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6. 医 院 参 加 当 地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配 合 所 在 地 参 与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开 发 和 完 善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险 种, 并 参 加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和 大 病 情 探 索 性 保 险 ( 责 任 科 室 : 医 务 科 )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调 整 充 实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抓 强 化 整 体 部 署, 创 建 工 作 列 入 领 导 班 子 议 事 日 程, 同 研 究 同 部 署 同 检 查 同 考 核 科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本 科 室 第 一 责 任 人, 各 科 室 要 把 平 安 医 院 创 建 工 作 作 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要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人 员 到 位 责 任 到 位 工 作 到 位 ( 二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结 合 建 立 预 防 和 处 置 医 患 纠 纷 五 位 一 体 长 效 机 制, 积 极 开 展 以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为 主 题 的 宣 传 活 动 结 合 肿 瘤 防 治 宣 传 周 活 动, 开 展 健 康 宣 传 和 养 生 讲 座 强 化 院 务 公 开 制 度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建 设, 积 极 与 新 闻 单 位 沟 通, 坚 持 正 面 宣 传 为 主, 在 院 内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宣 传 栏 和 横 幅, 以 院 报 网 7
站 微 信 平 台 为 载 体, 引 导 群 众 对 医 疗 特 殊 性 的 合 理 预 期, 增 进 群 众 对 医 学 和 医 疗 工 作 的 支 持 ( 三 ) 增 强 工 作 合 力 各 科 室 要 按 照 明 确 的 任 务 分 工, 认 真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强 化 工 作 责 任,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创 建 工 作 的 合 力 认 真 落 实 医 疗 核 心 制 度, 规 范 医 疗 执 业 行 为, 执 行 医 师 临 床 授 权 制 度, 优 化 诊 疗 环 境, 加 强 医 患 沟 通, 减 少 医 患 矛 盾 ; 建 立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完 善 医 疗 纠 纷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积 极 与 公 安 机 关 沟 通, 依 法 打 击 医 闹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维 护 医 院 正 常 诊 疗 秩 序 附 : 省 肿 瘤 医 院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福 建 省 肿 瘤 医 院 2014 年 8 月 20 日 福 建 省 肿 瘤 医 院 办 公 室 2014 年 8 月 20 日 印 发 8
省 肿 瘤 医 院 创 建 平 安 医 院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 应 敏 刚 院 长 副 组 长 : 蒋 忠 铭 副 院 长 成 员 : 潘 建 基 副 院 长 林 伟 副 院 长 郑 雄 伟 副 院 长 叶 阿 琴 党 委 副 书 记 陈 传 本 副 院 长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挂 靠 在 院 办, 吴 琳 榕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办 公 室 成 员 : 王 洋 郁 医 务 科 副 科 长 游 昌 财 院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余 广 盛 保 卫 科 副 科 长 ( 主 持 工 作 ) 谢 枫 党 办 副 主 任 兼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官 雪 梅 人 事 科 科 长 陈 新 平 财 务 科 科 长 欧 阳 江 医 保 办 主 任 骆 惠 玉 护 理 部 主 任 杨 春 康 质 控 办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郑 弘 宇 门 诊 部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李 林 感 染 科 副 科 长 ( 主 持 工 作 ) 黄 苹 科 教 科 科 长
李 晓 林 设 备 科 科 长 欧 棋 华 药 剂 科 科 长 陈 伯 武 总 务 科 副 科 长 ( 主 持 工 作 ) 杨 开 基 膳 食 科 科 长 林 凤 登 基 建 办 主 任 陈 学 文 保 卫 科 副 科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