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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交 易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一 ) 签 约 变 更 签 约 和 解 约 规 则 1 投 资 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鑫 钱 宝 业 务 签 约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8:30-17:00( 部 分 营 业 网 点 节 假 日 也 可 提 交 申 请, 具 体 以 各 营 业 网 点 营 业 时 间 为 准 );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直 销 银 行 办 理 鑫 钱 宝 签 约 业 务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个 自 然 日 7*24 小 时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协 商 一 致 后 有 权 调 整 该 业 务 的 申 请 时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2 客 户 签 约 鑫 钱 宝 时, 目 前 暂 时 可 选 择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001527) 这 一 款 产 品 3 客 户 发 起 鑫 钱 宝 解 约 操 作 时, 客 户 可 先 发 起 申 请 解 约 交 易, 系 统 将 自 动 对 原 签 约 基 金 产 品 发 起 全 额 赎 回, 同 时 客 户 所 持 有 的 鑫 钱 宝 份 额 通 过 垫 资 方 式 实 时 到 达 签 约 卡 当 快 速 过 户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确 认 至 垫 资 户 后, 客 户 需 在 南 京 银 行 指 定 渠 道 发 起 鑫 钱 宝 正 式 解 约, 客 户 解 约 成 功 后, 可 重 新 发 起 签 约 鑫 钱 宝 在 客 户 发 起 解 约 后 到 新 的 签 约 生 效 前, 不 允 许 发 起 任 何 鑫 钱 宝 的 转 入 转 出 操 作 4 在 客 户 发 起 解 约 时, 若 对 原 签 约 基 金 产 品 发 起 的 全 额 赎 回 失 败, 则 客 户 解 约 失 败, 客 户 需 要 重 新 发 起 解 约 申 请 ( 二 ) 转 入 ( 申 购 ) 规 则 1 单 个 投 资 者 在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签 约 鑫 钱 宝 的 账 户 申 购 相 应 货 币 基 金 的 累 计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 含 )

2 自 动 转 入 ( 申 购 ) 规 则 : 客 户 签 约 鑫 钱 宝, 同 时 对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设 置 保 底 金 额, 则 当 该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保 底 金 额 时, 系 统 自 动 将 超 额 部 分 资 金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批 量 向 客 户 所 签 订 的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所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发 起 基 金 申 购 交 易 除 直 销 银 行 外, 客 户 可 自 行 设 置 固 定 金 额 的 保 底 金 额, 当 客 户 活 期 账 户 余 额 低 于 或 等 于 设 置 的 保 底 金 额 时, 系 统 不 发 起 自 动 申 购 交 易 直 销 银 行 的 保 底 金 额 为 0 元 ( 三 ) 转 出 ( 赎 回 ) 支 付 等 规 则 1 当 客 户 的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发 起 超 出 该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的 柜 台 取 现 ATM 取 现 ATM 跨 行 转 账 ATM 本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本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大 额 跨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小 额 跨 行 转 账 POS 支 付 交 易 水 电 煤 气 费 代 扣 社 保 代 扣 等 使 用 账 户 资 金 的 资 金 划 转 指 令 时, 视 为 投 资 者 就 持 有 的 可 用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发 起 差 额 资 金 ( 差 额 资 金 = 投 资 者 发 起 使 用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的 金 额 - 该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以 下 同 )+ 保 底 金 额 总 和 款 项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若 可 用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差 额 资 金 + 保 底 金 额 总 和 款 项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则 以 可 用 份 额 为 限 全 额 快 速 取 现 2 客 户 可 以 主 动 发 起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将 快 速 到 达 客 户 银 行 账 户 内 3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一 旦 提 交, 则 投 资 者 无 法 撤 销 该 申 请 4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限 额 : 每 个 客 户 鑫 钱 宝 签 约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 含 ),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协 商 一 致 修 改 此 限 额 并 另 行 公 告 5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控 制 : 为 避 免 大 额 快 速 取 现 过 多 影 响 鑫 钱 宝 产 品 的 运 营,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设 置 所 有 客 户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为 5 亿 元 ( 含 )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由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根 据 快 速 取 现 情 况 灵 活 控 制, 如 客 户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超 过 当 所 有 客 户 可 用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时, 则 客 户 交 易 失 败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协 商 一 致 修 改 此 限 额 并 另 行 公 告 6 投 资 者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申 请 将 所 持 货 币 基 金 进 行 快 速 取 现 的, 由 南 京 银 行 先 行 为 投 资 者 垫 付 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的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对 应 款 项, 并 将 投 资 者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等 额 的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实 现 基 金 的 快 速 取 现 快 速 取 现 资 金 由 南 京 银 行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7 客 户 提 交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被 确 认 后, 则 自 提 交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之 日 ( 自 然 日, 含 当 日 ) 起, 不 再 享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投 资 损 益 ( 四 ) 收 益 分 配 与 计 算 1 申 购 的 确 认 及 其 收 益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购 确 认 及 收 益 : 对 于 南 京 银 行 成 功 接 受 的 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等 相 关 要 求 的 申 购 申 请, 鑫 元 基 金 会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确 认 申 购 申 请, 并 于 T+1 日 (T 日 指 申 购 申 请

日, 如 申 请 提 交 时 间 不 属 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自 动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下 同 ) 开 始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2) 申 购 失 败 : 如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业 务 规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开 户 或 申 购 被 判 失 败, 投 资 者 相 应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会 在 T+2 日 (T 日 指 申 购 申 请 日 ) 划 往 投 资 者 预 留 账 户 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当 日 即 申 请 部 分 份 额 进 行 快 速 取 现 成 功 且 申 购 被 判 为 失 败 的, 投 资 者 相 应 申 购 款 项 在 优 先 偿 还 南 京 银 行 垫 付 款 项 后 剩 余 款 项 退 回 投 资 者 预 留 账 户 2 快 速 取 现 的 受 理 确 认 及 其 收 益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快 速 取 现 受 理 及 确 认 : 投 资 者 发 起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申 请 且 成 功 受 理 后, 系 统 自 动 申 请 将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验 证 后, 从 南 京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实 时 支 付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提 现 资 金 至 投 资 者 货 币 基 金 关 联 的 南 京 银 行 资 金 账 户 中 经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过 户 申 请 和 强 制 赎 回 后, 赎 回 款 及 相 应 的 货 币 收 益 均 归 南 京 银 行 (2) 快 速 取 现 的 收 益 :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在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所 属 申 请 日 ( 自 然 日, 含 当 日 ) 起 的 基 金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当 日 申 购 且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的 部 分 无 收 益 例 如 : 投 资 者 在 周 一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 连 同 周 六 周 日 )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二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二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五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四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五 ( 连 同 周 六 周 日 周 一 )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六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六 周 日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日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周 六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日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3 客 户 所 签 订 的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所 对 应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率 情 况 由 鑫 元 基 金 公 布 并 提 供, 如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鑫 元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00-606-6188 ( 五 ) 开 放 时 间 鑫 钱 宝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每 个 自 然 日 0:00 至 24:00( 每 日 银 行 清 算 时 间 除 外 ), 但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受 理 申 请 办 理 业 务 的 时 间 以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准,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系 统 维 护 鑫 元 基 金 业 务 安 排 等 情 形, 可 能 暂 停 业 务, 具 体 以 届 时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的 公 布 为 准 ( 六 ) 业 务 服 务 费 鑫 钱 宝 业 务 暂 不 收 取 其 他 服 务 费,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保 留 收 取 此 项 业 务 服 务 费 的 权 利, 并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服 务 费 标 准 并 予

以 公 告 三 风 险 提 示 : 1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鑫 元 基 金 或 南 京 银 行 可 临 时 暂 停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并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恢 复 该 业 务 : (1) 通 讯 故 障 ; (2) 鑫 元 基 金 或 南 京 银 行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系 统 维 护 升 级 或 其 他 系 统 暂 停 服 务 情 形 ; (3) 所 有 投 资 者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超 过 南 京 银 行 设 定 的 限 额 如 南 京 银 行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某 笔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使 得 当 日 累 计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对 应 的 金 额 超 过 南 京 银 行 垫 资 总 额 限 额, 则 投 资 者 无 法 提 交 该 笔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南 京 银 行 会 在 不 同 渠 道 以 相 应 方 式 通 知 投 资 者 (4) 货 币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负 值 ; (5)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 (6)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认 为 需 要 临 时 暂 停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2 凡 是 使 用 投 资 者 用 户 名 及 交 易 密 码 等 身 份 识 别 机 制 验 证 所 进 行 的 一 切 交 易 申 请, 均 被 视 为 投 资 者 亲 自 办 理 的 有 效 交 易 申 请, 并 对 该 等 申 请 的 结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投 资 者 由 于 自 己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致 使 交 易 密 码 失 密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因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故 障 计 算 机 病 毒 受 到 攻 击 或 其 他 网 络 原 因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南 京 银 行 及 本 公 司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如 因 系 统 故 障 系 统 升 级, 或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已 销 户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 挂 失 冻 结 ),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非 常 情 况, 或 网 络 通 讯 故 障 等 任 何 非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原 因 导 致 赎 回 款 项 无 法 实 时 向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如 因 投 资 者 自 身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冻 结 扣 划 非 交 易 过 户 强 制 赎 回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情 形, 导 致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无 法 及 时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不 能 及 时 被 确 认 赎 回 赎 回 款 不 能 到 账,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归 还 南 京 银 行 已 经 垫 付 的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及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相 关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归 属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等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承 担 向 南 京 银 行 偿 还 垫 付 款 及 相 应 损 失 的 责 任, 南 京 银 行 享 有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冻 结 投 资 者 快 速 赎 回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5 对 于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申 请, 南 京 银 行 原 则 上 尽 量 满 足 当 日 划 出 垫 付 资 金, 若 因 资 金 交 割 导 致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或 出 现 其 他 导 致 资 金 风 险 的 情 况, 不 能 当 日 划 出 垫 付 资 金,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资 金 使 用 的 延 误 或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鑫 元 基 金 及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 南 京 银 行 给 投 资 者 划 拨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时, 不 保 证 款 项 实 时 到 账 由 于 银 行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清 算 机 构 的 系 统 故 障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等 南 京 银 行 及 鑫 元 基 金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款 项 未 及 时 到 账,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资 金 使 用 的 延 误 或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南 京 银 行 及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客 户 知 晓 并 同 意,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相 比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客 户 具 备 投 资 低 风 险 基 金 品 种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因 此 通 过 鑫 钱 宝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相 关 交 易 时, 系 统 默 认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为 低 风 险 型 8 本 公 告 仅 对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在 南 京 银 行 开 通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的 有 关 事 项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登 录 鑫 元 基 金 网 站 (www.xyamc.com) 认 真 查 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鑫 元 基 金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将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 险, 敬 请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的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并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基 金 品 种 进 行 投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