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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业 绩 情 况 (1-1) 项 目 名 称 规 模 工 作 内 容 担 任 职 务 起 止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一 本 申 请 表 由 网 上 申 报 成 功 后 自 动 生 成 后 打 印 二 有 关 审 查 意 见 和 签 名 一 律 使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字 迹 要 求 工 整 清 晰 三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指 申 请 人 聘 用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四 身 份 证 明 优 先 使 用 个 人 身 份 证 按 国 家 规 定, 没 有 身 份 证 人 员 可 使 用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港 澳 台 及 外 籍 人 士 可 使 用 护 照 五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是 指 申 请 人 所 在 施 工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主 项 资 质 及 等 级 六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类 别 取 得 方 式 是 指 申 请 人 通 过 考 试 或 考 核 认 定 取 得 的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所 注 明 的 专 业 类 别 七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专 业 类 别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指 申 请 人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后 又 取 得 其 它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上 所 注 明 的 专 业 八 申 请 注 册 专 业 是 指 申 请 人 本 次 申 请 注 册 的 专 业, 按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十 个 工 程 专 业 类 别 的 简 称 填 写 ( 申 请 注 册 专 业 与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没 有 必 然 的 对 应 关 系 ) 九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是 指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逾 期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人 参 加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学 习 的 情 况,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完 成 学 时 按 规 定 记 录 认 可 的 学 习 内 容 所 对 应 学 时 的 合 计 值 填 写, 并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复 印 件 ; 对 于 取 得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3 年 内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的 申 请 人, 本 栏 可 不 填 写 十 其 它 注 册 情 况 栏 中 注 册 证 书 名 称 证 书 是 指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规 划 师 注 册 工 程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等 注 册 证 书 名 称 和 证 书 十 一 拥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填 写 原 建 筑 业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拥 有 情 况 栏 目 十 一 不 予 注 册 情 形 指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的 情 形 之 一, 如 有 可 在 相 应 的 数 字 上 打 上 十 二 工 程 业 绩 情 况, 栏 中 规 模 可 按 批 准 的 建 设 文 件 明 确 的 工 程 投 资 面 积 和 长 度 数 量 指 标 专 业 工 程 等 级 或 申 请 人 工 作 涉 及 的 工 程 范 围 工 程 造 价 等 内 容 填 写 ; 工 作 内 容 应 填 写 申 请 人 所 承 担 的 业 务 工 作 性 质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工 程 或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等 ; 担 任 职 务 是 指 申 请 人 在 该 项 目 中 的 工 作 岗 位 ; 起 止 时 间 应 按 申 请 人 在 项 目 中 所 担 任 职 务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年 月 填 写 本 栏 填 写 要 求 突 出 要 点 言 简 意 赅, 尽 量 在 规 定 的 栏 目 中 填 写, 如 确 实 填 写 不 下, 可 另 加 附 页 十 三 各 类 证 书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证 明 材 料 应 真 实 清 晰 简 要, 表 格 和 附 加 材 料 统 一 使 用 A4 纸

企 业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汇 总 表 (1-2)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类 型 : 申 报 时 间 : 序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申 请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取 得 时 间 企 业 核 查 意 见 备 注 申 请 人 数 总 计 : 人 申 请 专 业 总 计 : 人 次 制 表 人 ( 签 字 ): 企 业 负 责 人 ( 签 字 ): ( 企 业 公 章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意 见 表 (1-3) : 姓 名 聘 用 企 业 名 称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类 别 资 格 证 书 序 号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申 请 表 申 请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审 查 内 容 注 册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注 册 省 份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否 有 不 予 注 册 情 形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审 查 结 果 初 审 情 况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形 审 查 依 据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注 册 :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二 ) 申 请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注 册 的 ; ( 三 ) 未 达 到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 ( 四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 ( 五 ) 因 执 业 活 动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 年 的 ; ( 六 ) 因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原 因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3 年 的 ; ( 七 ) 被 吊 销 注 册 证 书,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2 年 的 ; ( 八 ) 在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前 3 年 内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期 间,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 的 ; ( 九 ) 申 请 人 的 聘 用 企 业 不 符 合 注 册 企 业 要 求 的 ; ( 十 ) 年 龄 超 过 65 周 岁 的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实 施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需 申 报 材 料 附 件 ( 十 二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 十 三 )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 ( 十 四 )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 十 五 )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企 业 签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申 请 人 聘 用 企 业 出 具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证 明 ; ( 十 六 ) 逾 期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供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一 ) 同 意 申 报 下 列 注 册 专 业 : 1 专 业 ;2 专 业 ;3 专 业 ;4 专 业 ( 五 ) 初 审 结 论 ( 二 ) 不 同 意 申 报 下 列 注 册 专 业 : 1 专 业, 原 因 ; 2 专 业, 原 因 ; 3 专 业, 原 因 ; 4 专 业, 原 因 审 查 人 ( 签 名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全 称 ( 加 盖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公 章 ) ( 六 ) 备 注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企 业 申 请 人 )(1-4)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公 章 ): 申 报 时 间 : 序 号 姓 名 企 业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取 得 时 间 初 审 意 见 不 同 意 申 报 理 由 备 注 合 计 工 程 专 业 申 报 总 人 数 : 人 ; 同 意 申 报 : 人 ; 不 同 意 申 报 : 人 ; 工 程 专 业 申 报 总 人 数 : 人 ; 同 意 申 报 : 人 ; 不 同 意 申 报 : 人 制 表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专 业 )(1-5)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公 章 ): 专 业 : 序 号 姓 名 企 业 名 称 身 份 证 明 资 格 证 书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取 得 时 间 初 审 意 见 不 同 意 申 报 理 由 备 注 合 计 工 程 专 业 申 报 总 人 数 : 人 ; 同 意 申 报 : 人 ; 不 同 意 申 报 : 人 制 表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目 录 (1-6) 报 送 材 料 材 料 名 称 装 订 要 求 备 注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并 加 材 料 封 面 有 分 册 的, 需 按 汇 总 表 的 顺 序 进 行 分 册 装 订 1-6-1 材 料 封 面 需 标 示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1 材 料 名 称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企 业 申 请 人 )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企 业 申 请 人 ) 2 材 料 :1-6-1, 共 册, 第 册 3 报 送 省 份 报 送 时 间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并 加 材 料 封 面 有 分 册 的, 需 按 汇 总 表 的 顺 序 进 行 分 册 装 订 1-6-2 材 料 封 面 需 标 示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1 材 料 名 称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专 业 ) 始 注 册 初 审 汇 总 表 ( 专 业 ) 2 材 料 :1-6-2, 共 册, 第 册 3 报 送 省 份 报 送 时 间 1-6-3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材 料 1 将 每 个 申 请 人 的 一 份 注 册 申 请 表 和 该 申 请 人 的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初 审 意 见 表 合 订 ; 2 合 订 后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1 中 企 业 申 请 人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4 铁 路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铁 路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5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公 路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公 路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6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港 口 与 航 道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港 口 与 航 道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7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8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通 信 与 广 电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通 信 与 广 电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1-6-9 1 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表 一 式 一 份 和 材 料 附 件 一 式 一 份 合 订 ; 民 航 机 场 专 业 的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2 合 订 后 申 请 人 的 材 料 按 汇 总 表 1-6-2 中 民 航 机 场 专 业 申 请 人 的 顺 序 进 行 打 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审 核 意 见 表 (1-7) : 姓 名 省 份 聘 用 企 业 名 称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类 别 资 格 证 书 序 号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申 请 表 审 查 内 容 注 册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注 册 省 份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否 有 不 予 注 册 情 形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审 查 结 果 审 核 情 况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形 审 查 依 据 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注 册 : ( 一 ) 不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二 ) 申 请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注 册 的 ; ( 三 ) 未 达 到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的 ; ( 四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 ( 五 ) 因 执 业 活 动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自 刑 事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5 年 的 ; ( 六 ) 因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原 因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3 年 的 ; ( 七 ) 被 吊 销 注 册 证 书, 自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止 不 满 2 年 的 ; ( 八 ) 在 申 请 注 册 之 日 前 3 年 内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期 间,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和 安 全 事 故 的 ; ( 九 ) 申 请 人 的 聘 用 企 业 不 符 合 注 册 企 业 要 求 的 ; ( 十 ) 年 龄 超 过 65 周 岁 的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实 施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需 申 报 材 料 附 件 ( 十 二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 十 三 )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 ( 十 四 )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 十 五 ) 申 请 人 与 聘 用 企 业 签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申 请 人 聘 用 企 业 出 具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关 系 证 明 ; ( 十 六 ) 逾 期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的, 应 当 提 供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五 ) 审 核 结 论 同 意 申 报 专 业 初 始 注 册 不 同 意 申 报 专 业 初 始 注 册, 理 由 审 查 人 ( 签 名 ): 部 门 全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六 ) 备 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审 核 汇 总 表 (1-8) 移 送 单 位 : 申 报 时 间 : 序 号 省 区 市 企 业 名 称 姓 名 身 份 证 明 资 格 证 书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取 得 时 间 审 核 意 见 不 同 意 申 报 理 由 备 注 合 计 工 程 专 业 申 报 总 人 数 : 人 ; 同 意 申 报 : 人 ; 不 同 意 申 报 : 人 制 表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单 位 公 章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执 业 印 章 汇 总 表 (1-9) 序 号 省 区 市 企 业 名 称 姓 名 注 册 原 证 书 现 证 书 注 册 专 业 注 册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期 执 业 印 章 校 验 码 执 业 印 章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期 备 注 制 表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公 章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