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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阳 光 人 寿 大 富 翁 两 全 保 险 B 款 ( 分 红 型 ) 条 款 (2010 年 4 月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阅 读 指 引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签 收 本 合 同 次 日 起 10 日 ( 即 犹 豫 期 ) 内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扣 除 工 本 费 外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1.3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2.3 您 有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领 取 红 利 的 权 利.... 4.2 您 有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保 单 贷 款 的 权 利... 6.2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8.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4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3.2 分 红 是 不 保 证 的... 4.1 您 应 当 按 时 交 纳 保 险 费... 5.1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8.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9.1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11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5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10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1.1 合 同 构 成 5.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10.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处 理 1.2 合 同 生 效 5.2 宽 限 期 10.2 未 还 款 项 1.3 犹 豫 期 10.3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10.4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10.5 争 议 处 理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6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11 释 义 2.1 保 险 金 额 6.1 现 金 价 值 11.1 保 单 年 度 2.2 保 险 期 间 6.2 保 单 贷 款 11.2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2.3 保 险 责 任 6.3 减 额 交 清 11.3 保 单 周 年 日 2.4 责 任 免 除 11.4 毒 品 11.5 酒 后 驾 驶 11.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11.8 现 金 价 值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7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与 恢 复 11.9 净 保 险 费 3.1 受 益 人 7.1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11.10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7.2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 复 效 ) 11.11 周 岁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处 理 8 合 同 解 除 3.6 诉 讼 时 效 8.1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 退 保 )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4 保 单 红 利 9 如 实 告 知 4.1 保 单 红 利 的 确 定 9.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4.2 保 单 红 利 的 领 取 9.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4.3 保 单 红 利 派 发 日 期

7-1 阳 光 人 寿 大 富 翁 两 全 保 险 B 款 ( 分 红 型 )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阳 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阳 光 人 寿 大 富 翁 两 全 保 险 B 款 ( 分 红 型 ) 合 同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后 开 始 生 效, 生 效 日 载 于 保 险 单 上 我 们 自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均 以 生 效 日 起 算 1.3 犹 豫 期 自 您 签 收 本 合 同 的 次 日 起, 有 10 日 的 犹 豫 期 在 此 期 间, 您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我 们 将 在 扣 除 不 超 过 10 元 的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您 所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解 除 合 同 时, 您 需 要 填 写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及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自 您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我 们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若 该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被 保 险 人 为 未 成 年 人 时,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2.2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自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8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2.3.1 生 存 保 险 金 给 付 2.3.2 祝 寿 保 险 金 给 付 2.3.3 满 期 保 险 金 给 付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1 个 保 单 年 度 时 仍 生 存, 我 们 给 付 等 值 于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0% 的 生 存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年 满 60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仍 生 存, 我 们 给 付 等 值 于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00% 的 祝 寿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满 时 仍 生 存, 我 们 给 付 等 值 于 本 合 同 累 计 已 交 保 险 费 的 满 期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2.3.4 身 故 给 付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我 们 无 息 退 还 本 合 同 累 计 已 交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2.3.5 生 存 保 险 金 及 祝 寿 若 生 存 保 险 金 及 祝 寿 保 险 金 于 应 领 日 后 未 领 取 而 留 存 在 本 公 司, 则 按 本 公 司 每 年 确 定 的 利 率 以 年 复 利 方 式 累 积 生 息, 并 于 申 请 领 取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给 付

7-2 保 险 金 累 积 生 息 2.3.6 关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说 明 累 计 已 交 保 险 费, 指 已 经 过 保 单 年 度 数 ( 交 费 期 满 后 为 交 费 年 数 ) 乘 以 年 交 保 险 费 年 交 保 险 费 指 按 当 时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及 原 投 保 年 龄 确 定 的 年 交 保 险 费, 其 中 选 择 购 买 交 清 增 额 保 险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增 加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按 照 购 买 交 清 增 额 时 的 红 利 计 算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者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第 (1)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您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1)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2)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3)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生 存 保 险 金 祝 寿 保 险 金 及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因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7-3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3.1 生 存 保 险 金 祝 寿 保 险 金 及 满 期 保 险 金 申 请 3.3.2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3.3.3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保 险 金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3)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3)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书 或 验 尸 证 明 ; (4)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须 提 供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5)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若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保 险 金, 被 委 托 人 还 应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的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3.3.4 补 充 通 知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处 理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失 踪, 而 且 被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我 们 以 判 决 书 宣 告 之 日 为 准,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重 新 出 现 或 者 确 知 其 没 有 死 亡, 受 益 人 或 者 其 他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应 于 知 道 后 30 日 内 向 我 们 退 还 已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由 您 和 我 们 双 方 依 法 协 商 处 理 3.6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5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7-4 4 保 单 红 利 4.1 保 单 红 利 的 确 定 4.2 保 单 红 利 的 领 取 4.3 保 单 红 利 派 发 日 期 本 合 同 为 分 红 保 险 合 同,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您 有 权 参 与 本 公 司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可 分 配 盈 余 的 分 配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按 照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们 每 年 将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的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确 定 红 利 分 配 方 案 我 们 会 向 您 寄 送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的 分 红 报 告, 告 知 您 分 红 的 具 体 情 况 您 在 投 保 时 可 选 择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 (1) 累 积 生 息 : 红 利 留 存 在 本 公 司, 按 我 们 每 年 确 定 的 利 率 储 存 生 息, 并 于 您 申 请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给 付 (2) 抵 交 保 险 费 : 红 利 用 于 抵 交 下 一 期 的 应 交 保 险 费, 如 果 抵 交 后 仍 有 余 额, 则 用 于 抵 交 以 后 各 期 的 应 交 保 险 费, 但 该 余 额 不 计 利 息 交 费 期 满 后, 抵 交 保 险 费 方 式 自 动 变 更 为 累 积 生 息 方 式 (3) 购 买 交 清 增 额 保 险 :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的 年 龄, 将 红 利 作 为 一 次 交 清 的 净 保 险 费, 增 加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您 在 投 保 时 未 选 择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则 以 累 积 生 息 方 式 办 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若 选 择 变 更 红 利 的 领 取 方 式, 需 填 写 变 更 申 请 书 并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的 变 更 不 影 响 按 原 领 取 方 式 已 分 配 的 红 利 本 合 同 保 单 红 利 派 发 日 期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5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5.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在 交 纳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您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在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交 纳 其 余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5.2 宽 限 期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约 定 交 纳 日 的 次 日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仍 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除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宽 限 期 结 束 之 后 仍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6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6.1 现 金 价 值 本 合 同 各 保 单 年 度 末 的 现 金 价 值 会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内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可 以 向 我 们 咨 询 若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发 生 变 更, 则 现 金 价 值 将 按 变 更 后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重 新 计 算 6.2 保 单 贷 款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合 同 生 效 满 一 周 年 后 且 在 累 积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您 可 以 申 请 并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后 办 理 保 单 贷 款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合 同 当 时 现 金 价 值 的 80%, 每 次 贷 款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贷 款 利 率 按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贷 款 本 息 在 贷 款 到 期 时 一 并 归 还 若 您 到 期 未 能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则 您 所 欠 的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将 作 为 新 的 贷 款 本 金 计 息

7-5 自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达 到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的 次 日 零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6.3 减 额 交 清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合 同 生 效 满 两 周 年 后 且 在 累 积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您 决 定 不 再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可 以 向 我 们 书 面 申 请 办 理 减 额 交 清 我 们 以 变 更 当 时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扣 除 各 项 欠 款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一 次 性 交 清 的 净 保 险 费, 计 算 减 额 交 清 后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时, 保 留 在 本 公 司 的 红 利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您,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后, 本 合 同 将 不 再 分 配 红 利 7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与 恢 复 7.1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7.2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 复 效 )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2 年 内, 您 可 以 申 请 恢 复 合 同 效 力 ( 简 称 复 效 ) 您 应 填 写 复 效 申 请 书, 我 们 会 要 求 您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的 健 康 声 明 书 体 检 报 告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我 们 会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做 出 是 否 同 意 复 效 的 决 定 经 双 方 达 成 复 效 协 议, 自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 按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 保 单 贷 款 及 利 息 ( 按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 和 其 他 未 还 款 项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您 和 我 们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8 合 同 解 除 8.1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 退 保 )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 简 称 退 保 ),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 (2) 您 的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9 如 实 告 知 9.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会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如 果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7-6 如 果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9.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10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10.1 年 龄 性 别 错 误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年 龄 及 真 实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当 时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9.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2)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交 保 险 费 和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给 您 (4)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每 年 分 配 的 保 单 红 利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我 们 有 权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年 龄 或 性 别 进 行 调 整 10.2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保 单 红 利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返 还 保 险 费 时, 如 果 您 有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 按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计 算 ) 保 单 贷 款 及 利 息 或 其 他 未 还 清 款 项, 我 们 会 在 扣 除 上 述 欠 款 后 给 付 10.3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10.4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您 与 我 们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10.5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1 释 义 11.1 保 单 年 度 从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对 应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11.2 保 险 费 约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7-7 定 交 纳 日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11.3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以 后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保 单 周 年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作 为 对 应 日 11.4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1.5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1.6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11.7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1.8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11.9 净 保 险 费 指 不 计 算 公 司 营 业 费 用 佣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的 保 险 费 11.10 条 款 约 定 利 率 保 单 贷 款 利 率 欠 交 保 险 费 利 率 由 我 们 参 照 人 民 银 行 最 近 一 次 规 定 的 六 个 月 期 人 民 币 贷 款 利 率 在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和 7 月 1 日 确 定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布 11.11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