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2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 3. 公 司 治 理 4-8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9 5. 审 计 报 告 10-11 6. 资 产 负 债 表 12-13 7. 利 润 表 14 8.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5-1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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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13 2,850,966 5 (2,831,347) (2,363,496) 502, , ,398 10,178 (155,884) (135,025) (131,698) (112,465) (38,890) (20,65

3 2,786 2,714 (1,225) (1,191) 1,561 1, ,078 2,787 (6,881) (7,442) 4,148 22,790 1,411 20,077 6 (270) (166) 7 1,141 19,911 (557) (610) 4

董 事 辭 任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容 東 先 生 ( 容 先 生 ) 因 其 他 事 務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一 職 董 事 會 及 容 先 生 確 認, 彼 此 之 間 意 見 上 並 無 分 歧, 且 並 無 有 關 容 先 生 辭 任 本 公 司

A 1..8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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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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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SERC) SERC (GERC) GERC Energetic WayEnergetic Tree (i) 291AA (ii) 291AA (iii) K&K Chartered Architect & Associates (Hong Kong) Limited (iv)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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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内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优 先 股 申 请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金 杜

5% 14A 0.1% 5% 14A 2

附件1

股 票 简 称 : 晨 鸣 纸 业 晨 鸣 B 股 票 代 码 : 公 告 编 号 :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详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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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D4C0D1F4D6BDD2B52D312D3120D4C0D1F4D6BDD2B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FEACABDC8A8D2E6B1E4B6AFB1A8B8E6CAE92E646F63>

A A A A A A B (a) % 97.7% % %

6 月 30 日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管 理 部 关 于 对 宁 夏 中 银 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关 注 函 ( 公 司 部 关 注 函 2016 第 122 号 ), 公 司 就 关 注 函 涉 及 事 项 向 控 股 股 东 宁 夏 中 银 绒 业 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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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69.6% RPG 2

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516, , ,884 34,706 (112,601) (115,492) (304,996) (309,740) (3,434) 18,747 (59,661) (51,590)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s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i


(A) 61.24% 30.62% (B) 90% 10% 50% (C) 90% 10% 30% 70% (D) 90% 10% 30% 70% 2


222, ,588 (547) 89 (547) , ,677 2

(i) 77 (ii) 35-M1(iii) (iv) 92,640, ,630, ,630,

3 314, ,802 (43,948) (35,003) 270, ,799 25,447 14,300 (224,674) (165,834) (40,911) (55,095) (3,750) (4,833) (6,798) (5,446) 255 (261) 6 9,

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維 信 諾 之 註 冊 資 本 股 權 持 有 人 所 擁 有 之 註 冊 資 本 狀 況 % 190, , , ,

2 18,242,796 15,531,721 (12,906,842) (12,068,803) 5,335,954 3,462, , ,708 (330,397) (313,422) (577,329) (588,998) 176,046 6,053 29,505 7,

115,872, % 42.3%21,15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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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75% 14 (i)(ii) (iii) 2

% 83.83% 26.91% A 14A.101 (i) (ii) 51.05% 26% 51% 2

93,685 51,256 3,320 2, ,929 11,132 (753) 168,934 64, ,461 6, ,045 36, , , , , , ,15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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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模插上腾飞的翅膀 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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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 % 1,271, % 28.4% 36.5% 9.0% 7,101,000 7,360, , %

34 435,700, % 430,700,000 89,000,000151,100, % 9,700, %

(SERC) SERC (GERC) GERC Energetic WayEnergetic Tree (i) 291AA (ii) 291AA (iii) K&K Chartered Architect & Associates (Hong Kong) Limited 37 Energetic T

6 77,618 73,176 (23,994) (21,959) 53,624 51, ,700 10, ,394 (424,851) (14,286) (27,490) (25,971) (20,368) (20,388) (25,694) (25,362) 9 10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XIVA A H BOCOM 15USDP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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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 ] [ ] 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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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2 1,467,944 1,353,583 1,000 1,000 85,647 88,208 25,640 25,703 12,623 12, ,469 99,257 26,412 25,358 8,938 8,709 2,700 1,761 26,000 26,000

江 苏 省 高 水 平 现 代 化 职 业 学 校 建 设 经 费 收 支 概 况 表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经 费 来 源 情 况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县 级 专 项 资 金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实 际 支 出 数 计 划 支 出 数 网 评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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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1, ,937 12,254 16,987 (232,268) (194,295) (45,301) (62,217) 11,893 10,311 (47,317) (29,415) (45,787) (38,536) (2,178) (468) 3 252, ,30

( )


股份有限公司

14,292 (37,545) (3,243) (5,449) 7,985 (8,692) 7,985 5,600 (29,560) 5,600 (29,560) 2

5 11,718 64,096 7 (287) (4,151) 11,431 59,945 8 (901) 11,431 59, (3,926) (5,178) 7,041 (9,104) 7,612 2,327 66,656 11,490 59,080 (59) (3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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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 % 254, % 3,567, % 20,563,0004,892, % 15,221,000 2

, ,777 (108,910) (83,466) 263, , , (50,397) (36,229) (56,222) (38,115) (34,963) (20,390) 124,888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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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670,900, % 435,700, ,700, ,300, %

3 1,019,888 1,040,977 (590,008) (652,262) 429, , , ,166 (23,356) (19,345) (66,174) (64,837) 406, ,699 5(a) (12,275) (12,633)

375,000, % 648,000, ,000, ,000, ,000, % ,000,000 2

(18,344) 13 (3,603) 672 (21,947) (15,939) (55,214) (20,724) (39,913) 4,113 6,646 (16,611) (33,267) (20,645) (59,985) 4,706 4,77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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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SH Results Announcement Jun 14 Chi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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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34,915 2,094,299 4 (1,161,215) (981,644) 1,373,700 1,112, , ,987 (587,859) (491,736) (111,787) (92,481) 67,096 1,881 7,648 4,300 6,76

1,105 10,060 (3,451) 1,105 6,609 (4,934) 4,944 (2,343) (4,934) 2,601 (3,829) 9,2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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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98) (49,020) 7 (1,948) (2,820) (3,146) (51,840) 8 (3,386) 14,025 (6,532) (37,815) 9 (4,423) (978) (10,955) (38,793) (14,894) (8,943) (25,849) (4

08级本科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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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007, ,446, ,007, (1) (2) (3) 2

Sinolink Worldwide Holdings Limited , ,994 (53,656) (73,428) 89, ,566 95, ,604 (1,427) (1,07

目 录 一 学 院 概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 二 )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二 办 学 基 本 条 件 与 政 府 履 职 ( 一 ) 办 学 基 本 条 件 ( 二 ) 政 府 履 职 三 办 学 成 效 ( 一 ) 专 业 建 设 ( 二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三 )

学院概况 历史悠久 积淀深厚 技能成才 赢得自信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 教学设备先进 建有校内实训基地和专业实训室 73 个 多媒体教室 94 个 学院 教学突出技能培养 强调动手能力 教学形式直观 形象 具体 有趣 这种培养方式让每一位前来就 学院创建于 1958 年 隶属于山东省水利厅 以培养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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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2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3 3. 公 司 治 理 4-8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9 5. 审 计 报 告 10-11 6. 资 产 负 债 表 12-13 7. 利 润 表 14 8.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5-16 9. 现 金 流 量 表 17-18 10. 19-92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2007 年 爆 发 的 经 济 危 机 使 整 个 市 场 在 2008 年 止 步 不 前, 并 延 续 至 2011 年, 西 方 经 济 持 续 疲 软 尽 管 2011 年 中 国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速 度 放 缓 至 9.20%, 但 由 于 国 家 经 济 和 政 治 影 响 力 的 不 断 提 升, 中 国 在 全 球 经 济 危 机 中 几 乎 未 受 影 响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推 波 助 澜 下, 渣 打 银 在 中 国 的 业 务 也 同 步 增 长, 总 收 入 增 长 23%, 至 55.40 亿 人 民 币 企 业 银 和 个 人 银 的 各 产 品 和 部 门 均 实 现 了 广 泛 的 增 长 企 业 银 和 个 人 银 这 两 大 业 务 继 续 一 路 领 先 2011 年 10 月, 我 们 的 中 小 企 业 与 第 一 财 经 日 报 合 作 发 布 了 第 一 份 中 小 企 业 信 心 指 数 报 告, 这 也 是 外 资 银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发 布 这 样 的 报 告 我 们 的 企 业 银 充 分 利 用 了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这 一 趋 势, 与 我 们 的 资 本 市 场 伙 伴 紧 密 合 作, 帮 助 本 地 和 国 际 客 户 进 军 离 岸 人 民 币 市 场 2011 年 我 们 荣 膺 的 诸 多 奖 项 证 明 了 我 们 在 这 一 市 场 的 领 先 地 位 : 企 业 银 赢 得 了 由 经 济 观 察 报 颁 发 的 卓 越 贸 易 融 资 银 奖 由 财 资 杂 志 3A 奖 颁 发 的 最 佳 高 收 益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最 佳 结 构 性 贸 易 融 资 交 易 奖 以 及 由 中 国 贸 易 金 融 网 和 贸 易 金 融 杂 志 颁 发 的 最 佳 跨 境 人 民 币 结 算 银 奖 等 众 多 奖 项 ; 与 此 同 时, 在 个 人 银 方 面, 我 们 也 赢 得 了 包 括 理 财 周 报 颁 发 的 2011 中 国 最 受 尊 敬 银 暨 最 佳 零 售 奖 和 全 球 融 资 颁 发 的 最 佳 小 企 业 贷 款 银 奖 等 在 内 的 众 多 奖 项 我 们 一 直 持 续 拓 宽 在 中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网 络 2011 年, 我 们 新 开 设 了 19 家 分 支 机 构, 截 止 2011 年 年 底, 我 们 在 20 个 城 市 的 分 支 机 构 总 数 达 到 80 家 2011 年 12 月, 我 们 在 上 海 开 设 了 中 国 首 家 小 微 企 业 专 营 支 此 外, 我 们 还 不 断 开 发 多 种 银 渠 道 我 们 推 出 了 个 人 网 上 银 服 务 平 台, 并 凭 借 出 众 的 功 能 性 和 便 利 性 赢 得 了 众 多 业 奖 项 渣 打 移 动 银 的 部 分 功 能 已 经 处 于 市 场 领 先 地 位, 例 如 我 们 的 移 动 银 应 用 程 序 是 中 国 市 场 上 第 一 个 也 是 唯 一 一 个 双 语 程 序 1

首 席 执 总 裁 引 言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2.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我 们 将 继 续 在 中 国 发 展 可 持 续 业 务 对 于 所 取 得 的 成 绩, 我 们 感 到 十 分 自 豪 我 们 的 目 标 是 对 员 工 及 业 务 所 在 的 社 区 产 生 积 极 的 影 响 员 工 志 愿 服 务 便 是 这 一 承 诺 的 典 型 范 例 2011 年, 我 们 为 员 工 提 供 三 天 的 带 薪 志 愿 者 假 期 以 更 好 地 参 与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我 们 的 员 工 积 极 响 应 这 一 号 召, 共 为 社 区 贡 献 了 4 万 多 个 小 时 的 服 务 时 间, 比 2010 年 增 长 了 70% 尽 管 2012 年 中 国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目 标 降 低 至 7.50%, 但 我 们 仍 然 有 信 心 在 这 一 市 场 取 得 良 好 业 绩 并 实 现 业 绩 增 长 我 们 的 战 略 依 然 保 持 不 变 我 们 将 致 力 于 深 化 与 客 户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为 我 们 经 营 的 市 场 和 社 区 发 展 作 出 积 极 的 贡 献 财 务 状 况 本 公 司 依 旧 保 持 稳 定 健 康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为 支 持 和 满 足 客 户 的 资 金 需 求 提 供 了 基 础 对 于 在 华 银 而 言, 一 个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是 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 符 合 监 管 口 径 存 贷 比 为 75% 的 要 求 本 公 司 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存 贷 比 为 69.4%, 远 低 于 75% 的 要 求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1,732 亿 元, 涨 幅 为 2% 为 了 支 持 业 务 发 展, 母 公 司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对 本 公 司 进 了 人 民 币 20 亿 元 的 增 资 在 增 资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2.8%(2010:11.2%)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不 良 贷 款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43 亿 元, 不 良 贷 款 率 为 0.36%(2010:0.32%), 得 益 于 严 格 稳 健 的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经 营 成 果 于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实 现 税 前 利 润 人 民 币 11.51 亿 元, 相 比 2010 年 度 增 长 人 民 币 6.69 亿 元 (2010: 人 民 币 4.82 亿 元 ) 于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23% 至 人 民 币 55.40 亿 元 (2010: 人 民 币 45.06 亿 元 ), 而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仅 增 长 4% 至 人 民 币 37.20 亿 元 (2010: 人 民 币 35.70 亿 元 ) 本 公 司 在 持 续 投 资 分 网 络 的 同 时, 持 续 保 持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林 清 德 长 及 首 席 执 总 裁 兼 董 事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贷 款 减 值 损 失 包 括 组 合 计 提 和 单 项 计 提 贷 款 减 值 准 备,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人 民 币 0.23 亿 元 至 人 民 币 1.84 亿 元 (2010: 人 民 币 1.61 亿 元 ) 不 良 贷 款 拨 备 覆 盖 率 从 2010 年 末 的 130% 上 升 至 2011 年 末 的 151% 于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0.52%,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6.85%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及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的 计 提 于 2011 年 末, 本 公 司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按 2011 年 税 后 利 润 的 10% 提 取 了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人 民 币 0.88 亿 元 本 公 司 于 2011 年 末 已 累 计 计 提 了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12.43 亿 元, 满 足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于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未 新 增 计 提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金 在 计 提 完 上 述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后, 本 公 司 剩 余 税 后 利 润 转 为 未 分 配 利 润 2 3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治 理 3. 公 司 治 理 董 事 会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执 股 东 的 决 定 和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及 审 批 公 司 的 经 营 策 略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资 本 金 管 理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合 约 与 事 项 授 权 监 督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任 命 等 事 项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分 别 在 2011 年 3 月 23 日 2011 年 6 月 28 日 2011 年 9 月 21 日 2011 年 12 月 1 日 及 2012 年 3 月 28 日 召 开 了 例 会 议, 定 期 听 取 本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有 关 经 营 绩 效 风 险 和 合 规 等 管 理 报 告, 讨 论 和 审 议 了 本 公 司 业 务 和 发 展 战 略 向 管 理 层 的 授 权 资 本 金 和 资 本 项 目 有 关 事 宜 财 务 预 算 聘 任 本 公 司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等 相 关 公 司 治 理 事 宜 董 事 会 成 员 2011 年 度 并 截 止 至 此 报 告 日 的 董 事 为 : 董 事 长 : 曾 璟 璇 执 董 事 : 林 清 德 牛 佳 耕 非 执 董 事 : 高 恕 年 博 文 杰 杰 克 ( 威 廉 斯 ) 温 宴 克 冯 隆 春 独 立 董 事 : 谢 企 华 马 忠 智 董 事 会 秘 书 : 孟 园 董 事 服 务 合 同 本 公 司 董 事 均 由 股 东 任 命, 任 期 不 超 过 三 年 其 薪 资 亦 由 股 东 决 定 董 事 会 下 属 各 委 员 会 及 其 相 关 职 责 执 委 员 会 本 委 员 会 应 就 本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营 运 与 控 管, 使 所 有 权 力 履 义 务 与 责 任, 以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符 合 本 公 司 在 业 务 相 关 范 围 内 所 采 用 的 渣 打 集 团 手 册 规 章 与 程 序 ; 讨 论 与 审 查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与 其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策 略 性 方 案, 向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中 国 经 营 观 点, 并 呈 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查 认 可 后 方 得 执 ; 如 执 委 会 认 为 必 要, 依 所 订 之 再 授 权 办 法 向 各 子 委 员 会 或 个 人 授 权 处 理 特 定 业 务 ; 制 订 审 阅 并 决 定 执 委 会 下 各 子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其 职 权 范 围 的 适 当 修 正 与 调 整 ; 于 每 月 会 议 中 审 查 业 务 进 度, 并 于 每 季 董 事 会 中 进 业 务 进 度 报 告 ; 建 立 并 维 持 适 当 且 有 效 率 之 财 务 营 运 与 管 理 之 业 务 控 制 系 统, 指 导 监 督 并 管 控 风 险, 包 括 确 实 遵 守 所 有 相 关 法 令 规 定 ; 确 保 有 效 措 施 得 到 实, 以 使 高 级 执 人 员 适 得 其 所 并 得 以 发 展 ; 审 核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营 运 业 绩 ; 向 下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提 供 所 有 执 委 会 会 议 记 录 ; 核 准 对 本 公 司 签 字 样 本 或 影 响 本 公 司 的 集 团 签 字 样 本 的 修 改 ; 不 时 审 阅 执 委 会 之 职 权 范 围,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适 当 修 正 提 案 审 计 委 员 会 本 委 员 会 应 检 查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及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持 续 检 查 会 计 政 策 的 适 当 性, 并 考 虑 修 改 此 政 策 以 适 应 渣 打 集 团 以 及 国 际 准 则 的 变 化 ; 检 查 法 定 报 告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其 他 致 股 东 的 相 关 文 件 ; 考 虑 外 部 审 计 师 的 报 告 并 讨 论 任 何 来 自 于 外 部 审 计 师 报 告 的 发 现 或 其 他 事 项 ; 关 于 外 部 审 计 事 务 所 :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审 计 师 任 免 的 建 议, 讨 论 外 部 审 计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检 查 本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的 资 源 范 围 授 权 操 作 以 及 发 现 并 收 集 来 自 本 公 司 内 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报 告 和 任 何 相 关 的 集 团 内 审 报 告 ; 考 虑 并 检 查 董 事 会 要 求 的 或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恰 当 或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并 提 供 建 议 或 向 董 事 会 做 相 应 的 报 告 ; 每 季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关 于 上 述 事 项 的 考 量 并 适 当 地 提 供 相 关 建 议 ; 不 时 审 阅 职 责 范 围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本 委 员 会 认 为 恰 当 的 修 改 意 见 本 委 员 会 主 席 为 马 忠 智 独 立 董 事 关 联 方 控 制 委 员 会 本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识 别 关 联 方, 必 要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监 管 机 关 汇 报 ; 确 保 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进 良 好 管 理, 并 且 制 定 关 联 方 交 易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则 ; 审 查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并 将 其 提 交 至 董 事 会 获 批 ; 记 录 本 委 员 会 或 董 事 会 审 查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的 所 有 资 料 ; 于 下 次 董 事 会 中 提 供 所 有 常 董 会 议 事 录 ; 经 常 审 阅 委 员 会 之 职 权 范 围,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适 当 修 正 提 案 本 委 员 会 主 席 为 谢 企 华 独 立 董 事 4 5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治 理 监 事 本 公 司 的 监 事 为 黎 乐 民 特 殊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事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审 阅 所 有 提 交 于 董 事 会 的 文 件 ; 监 督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为 是 否 违 反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政 策 或 与 银 业 相 关 的 法 规, 并 提 出 适 当 的 建 议 外 部 审 计 师 董 事 会 已 通 过 决 议, 将 继 续 任 命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本 公 司 2012 年 度 外 部 审 计 师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本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是 一 个 独 立 于 本 公 司 其 他 任 何 职 能 的 部 门, 审 计 总 监 由 董 事 会 任 命 并 直 接 向 本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汇 报 本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就 有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业 务 准 则 政 策 程 序, 进 独 立 调 查 和 评 估, 并 会 建 议 和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股 东 大 会 无 公 司 治 理 架 构 英 国 渣 打 银 监 事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联 方 控 制 委 员 会 执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养 老 金 执 委 员 会 资 产 和 负 债 管 理 风 险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风 险 政 策 及 审 批 委 员 会 中 国 信 贷 风 险 论 坛 预 警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别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6 7

公 司 治 理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叶 长 远 环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企 业 银 联 席 总 裁 佛 西 武 呼 山 和 分 安 分 汉 分 高 级 管 理 层 成 员 架 构 浩 特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林 清 德 长 及 首 席 执 总 裁 兼 董 事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苏 柏 德 首 席 财 务 官 金 丽 华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牛 佳 耕 副 长 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兼 战 略 总 监 崔 晸 圭 个 人 银 总 裁 连 文 辉 企 业 及 金 融 客 户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洪 军 企 业 事 务 总 监 汪 寅 合 规 审 核 总 监 ( 代 理 ) 分 陈 立 明 首 席 长 信 息 官 杭 州 分 长 北 京 分 长 南 京 分 长 广 州 分 长 深 圳 分 长 天 津 分 长 青 岛 分 长 成 都 分 长 厦 门 分 长 珠 海 分 长 重 庆 分 长 上 海 分 长 苏 州 分 长 长 长 长 4. 年 度 重 大 事 项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的 事 项 为 了 支 持 业 务 发 展, 母 公 司 作 为 本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对 本 公 司 进 了 人 民 币 20 亿 元 的 增 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宁 大 南 波 连 分 昌 分 分 长 长 长 无 陈 耀 强 审 计 总 监 8 9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10 11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负 债 表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资 产 :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款 项 5 29,982,558,786 25,800,681,968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6 15,233,597,424 14,900,606,313 拆 出 资 金 7 8,226,391,268 12,502,673,057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8 5,592,819,100 1,151,781,545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9 5,470,813,753 4,677,994,530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693,000,000 应 收 利 息 965,908,864 813,321,319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10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1 11,995,836,796 10,956,154,309 固 定 资 产 12 679,111,089 686,604,433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3 193,638,588 229,451,531 其 他 资 产 14 836,331,394 817,550,178 资 产 总 计 173,152,202,978 169,023,042,170 ============ = =============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12 13

利 润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利 润 表 2011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一 营 业 收 入 5,540,397,832 4,505,502,600 利 息 净 收 入 27 4,345,573,945 3,320,864,429 利 息 收 入 6,975,338,745 4,913,544,667 利 息 支 出 (2,629,764,800) (1,592,680,238)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28 1,128,607,562 960,398,010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1,199,537,295 1,026,447,568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70,929,733) (66,049,558) 投 资 收 益 29 394,289,494 447,606,880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 30 4,509,303 (29,177,062) 汇 兑 损 失 (332,582,472) (194,189,657) 二 营 业 支 出 (4,295,320,335) (4,004,230,950)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90,935,114) (273,023,739)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31 (3,720,049,399) (3,569,829,738)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32 (184,335,822) (161,377,473) 三 营 业 利 润 1,245,077,497 501,271,65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9,528,226 14,021,092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13,393,891) (33,219,843) 四 利 润 总 额 1,151,211,832 482,072,89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33 (268,432,348) (98,060,931) 五 净 利 润 882,779,484 384,011,968 ==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4 96,521,492 (26,200,124)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79,300,976 357,811,844 ==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2011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余 额 8,727,000,000 9,007,262 207,853,801 1,243,276,761 1,191,208,611 11,378,346,435 ---------------------------- ---------------------------- ---------------------------- ---------------------------- ---------------------------- ----------------------------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1. 净 利 润 - - - - 882,779,484 882,779,484 2.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4-96,521,492 - - - 96,521,492 上 述 1 和 2 小 计 - 96,521,492 - - 882,779,484 979,300,976 ---------------------------- ---------------------------- ---------------------------- ---------------------------- ---------------------------- ---------------------------- 3.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000,000,000 - - - - 2,000,000,000 4. 利 润 分 配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6 - - 88,277,948 - (88,277,948) - 5. 股 份 支 付 23-29,753,436 - - - 29,753,436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余 额 10,727,000,000 135,282,190 296,131,749 1,243,276,761 1,985,710,147 14,387,400,847 ======== ======== ========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14 15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 续 ) 2010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余 额 8,727,000,000 7,129,329 169,452,604 1,048,784,789 1,040,089,812 10,992,456,534 ---------------------------- ---------------------------- ---------------------------- ---------------------------- ---------------------------- ----------------------------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1. 净 利 润 - - - - 384,011,968 384,011,968 2.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4 - (26,200,124) - - - (26,200,124) 上 述 1 和 2 小 计 - (26,200,124) - - 384,011,968 357,811,844 ---------------------------- ---------------------------- ---------------------------- ---------------------------- ---------------------------- ---------------------------- 3. 利 润 分 配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38,401,197 - (38,401,197)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194,491,972 (194,491,972) - 4. 股 份 支 付 - 28,078,057 - - - 28,078,057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余 额 8,727,000,000 9,007,262 207,853,801 1,243,276,761 1,191,208,611 11,378,346,435 ======== ======== ========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2011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客 户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446,953,998 45,496,335,970 拆 放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资 金 净 减 少 额 3,128,569,278 4,746,761,153 存 放 中 央 银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减 少 额 620,266,893 -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减 少 额 1,636,739,033 - 债 券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净 现 金 - 4,633,456,205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净 增 加 额 4,929,000,000 -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8,514,358,187 6,056,746,763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87,475,471 262,571,99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9,863,362,860 61,195,872,090 ---------------------- ----------------------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 (22,229,753,493) 债 券 投 资 所 支 付 的 净 现 金 (377,315,122) - 存 放 中 央 银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 (10,833,770,343)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减 少 额 (3,736,898,603) (10,157,424,601)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净 减 少 额 - (2,778,800,000)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2,568,234,614) (1,445,978,601)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223,860,553) (1,912,220,851)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548,113,194) (320,801,807)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768,558,658) (163,499,332)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3,222,980,744) (49,842,249,028)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5(a) 6,640,382,116 11,353,623,062 ---------------------- ----------------------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1 16 17

现 金 流 量 表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 续 ) 2011 年 度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附 注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1,205,584 34,966,876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05,584 34,966,876 ---------------------- ----------------------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43,175,078) (113,842,44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43,175,078) (113,842,441)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41,969,494) (78,875,565) ----------------------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000,000,000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000,000,000 -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000,000,000 - ----------------------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218,190,146) (236,232,147)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35(b) 8,280,222,476 11,038,515,350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9,569,554,226 18,531,038,876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5(c) 37,849,776,702 29,569,554,226 == 1 基 本 情 况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渣 打 银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渣 打 中 国 或 本 ) 是 由 英 国 渣 打 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渣 打 银 或 母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渣 打 银 由 Standard Chartered Holdings Limited 100% 全 资 拥 有 Standard Chartered Holdings Limited 由 渣 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PLC, 以 下 简 称 渣 打 集 团 )100% 全 资 拥 有 经 中 国 银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银 监 会 ) 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 批 准, 渣 打 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银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其 上 海 分 深 圳 分 厦 门 分 青 岛 分 天 津 分 北 京 分 南 京 分 广 州 分 苏 州 分 成 都 分 和 珠 海 分 ( 以 下 简 称 原 中 国 区 分 ) 改 制 为 由 渣 打 银 单 独 出 资 的 外 商 独 资 银 渣 打 中 国 本 在 改 制 过 程 中, 原 中 国 区 分 的 全 部 财 产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于 2007 年 4 月 1 日 ( 业 务 切 换 日 ) 由 本 继 承 同 时, 根 据 改 制 方 案, 原 中 国 区 分 于 业 务 切 换 日 将 相 应 资 产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转 入 本 根 据 银 监 会 批 准, 本 于 2007 年 3 月 20 日 领 取 了 金 融 许 可 证, 并 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 领 取 了 上 海 市 工 商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独 沪 总 字 第 043866 号 ( 市 局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2.27 亿 元 2007 年 4 月 1 日 零 点 为 本 与 原 中 国 区 分 的 业 务 切 换 时 点 本 已 于 2007 年 4 月 2 日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本 分 别 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 及 2011 年 9 月 28 日 取 得 银 监 会 的 外 资 银 批 准 书 ( 银 监 函 [2009]39 号 及 银 监 函 [2011]262 号 ), 分 别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25 亿 元 人 民 币 等 值 的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和 20 亿 元 人 民 币, 两 次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7.27 亿 元 由 于 注 册 资 本 的 变 更, 本 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 领 取 了 上 海 市 工 商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310000400507918( 市 局 ) 更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根 据 本 营 业 执 照 的 规 定, 本 经 营 期 限 为 不 约 定 期 限 本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汇 业 务 及 人 民 币 业 务 : 包 括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代 理 保 险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从 事 银 卡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提 供 资 信 调 查 和 咨 询 服 务 ; 以 及 经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已 在 上 海 深 圳 厦 门 青 岛 天 津 北 京 南 京 广 州 苏 州 成 都 珠 海 重 庆 杭 州 南 昌 大 连 宁 波 呼 和 浩 特 武 汉 西 安 和 佛 山 设 立 了 20 家 分 及 60 家 支 此 外, 数 家 分 及 支 正 在 筹 建 中 刊 载 于 第 19 页 至 第 92 页 的 为 本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18 19

2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2011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2) 会 计 年 度 本 的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计 量 属 性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时 一 般 采 用 历 史 成 本 进 计 量, 但 以 下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除 外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 参 见 附 注 3(2))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参 见 附 注 3(2)) (4) 记 账 本 位 币 及 列 报 货 币 本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本 选 定 记 账 本 位 币 的 依 据 是 主 要 业 务 收 支 的 计 价 和 结 算 币 种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1) 外 币 折 算 本 收 到 投 资 者 以 外 币 投 入 资 本 时 按 当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其 他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合 为 人 民 币 即 期 汇 率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外 汇 牌 价 或 根 据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套 算 的 汇 率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是 按 照 系 统 合 理 的 方 法 确 定 的 与 交 易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近 似 的 当 期 平 均 汇 率 年 末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由 此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属 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差 额, 作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其 他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金 融 工 具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本 成 为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条 款 的 一 方 时,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本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取 得 资 产 或 承 担 负 债 的 目 的, 把 金 融 工 具 分 为 不 同 类 别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初 始 确 认 后,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如 下 : 20 21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及 于 确 认 时 本 指 定 的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划 分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该 金 融 负 债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或 回 购 ; - 属 于 进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管 理 ; - 属 于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物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被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 风 险 管 理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已 载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该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或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组 合, 以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进 管 理 评 价 并 向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 - 该 指 定 可 以 消 除 或 明 显 减 少 由 于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计 量 基 础 不 同 所 导 致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确 认 或 计 量 方 面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及 - 一 个 包 括 一 项 或 多 项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同, 即 混 合 工 具,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对 混 合 工 具 的 现 金 流 量 没 有 重 大 改 变 ; 类 似 混 合 工 具 所 嵌 入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明 显 不 应 当 从 相 关 混 合 工 具 分 拆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续 )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本 将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且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但 不 包 括 :(a)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被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或 (b)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初 始 确 认 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a) 本 准 备 立 即 出 售 或 在 近 期 内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b)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被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或 (c) 因 债 务 人 信 用 恶 化 以 外 的 原 因, 使 本 可 能 难 以 收 回 几 乎 所 有 初 始 投 资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及 拆 出 资 金 初 始 确 认 后,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本 将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没 有 归 类 到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对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成 本 计 量 ; 其 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其 他 利 得 或 损 失 作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2 23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续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b)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 债 务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及 (b)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指 本 作 为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债 务 时, 本 按 照 约 定 履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与 按 照 或 有 事 项 原 则 ( 参 见 附 注 3(9)) 确 定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进 后 续 计 量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后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下 列 在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有 影 响 且 能 够 对 该 影 响 进 可 靠 计 量 的 事 项 : - 债 务 人 或 发 方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 本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平 时 不 会 作 出 的 让 步 ; -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 因 发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如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或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失 业 率 提 高 担 保 物 在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价 格 明 显 下 降 所 处 业 不 景 气 等 ; -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该 金 融 资 产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预 期 未 来 事 项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无 论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大, 均 不 能 作 为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确 认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本 采 用 两 种 方 法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和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金 融 资 产 对 于 本 认 为 个 别 重 大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本 将 采 用 个 别 评 估 方 法 评 估 其 减 值 损 失 运 用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时, 当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的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本 将 该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该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还 应 当 考 虑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取 得 和 出 售 该 担 保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当 予 以 扣 除 ) 以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是 基 于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评 估 本 可 能 无 法 确 定 导 致 减 值 的 单 一 事 件, 但 本 可 以 通 过 若 干 事 件 所 产 生 的 综 合 影 响 确 定 该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短 期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可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折 现 24 25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b)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 续 )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 -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同 类 贷 款 和 垫 款 ; 及 - 以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但 没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已 个 别 出 现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以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时, 资 产 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 即 本 考 虑 资 产 类 型 业 分 布 国 别 / 区 域 分 布 担 保 物 类 型 逾 期 状 态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进 组 合 在 对 以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预 计 时, 以 与 其 具 有 类 似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历 史 损 失 率 和 违 约 概 率 为 基 础, 并 根 据 可 以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调 整,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消 除 损 失 预 计 数 和 实 际 发 生 数 之 间 的 差 异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必 须 经 过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应 当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并 以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其 减 值 损 失 此 评 估 涵 盖 了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出 现 减 值 但 有 待 日 后 才 能 个 别 确 认 已 出 现 减 值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b)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 续 )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金 融 资 产 ( 续 ) 评 估 组 合 减 值 损 失 的 因 素 包 括 : -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历 史 损 失 经 验 ; - 从 出 现 损 失 到 该 损 失 被 识 别 所 需 时 间 ; 及 - 当 前 经 济 及 信 用 环 境 以 及 管 理 层 基 于 历 史 经 验 对 目 前 环 境 下 固 有 损 失 的 判 断 从 出 现 损 失 到 该 损 失 被 识 别 所 需 时 间 由 管 理 层 根 据 本 经 营 环 境 中 的 历 史 经 验 确 定 对 于 包 括 在 某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某 项 特 殊 资 产, 一 旦 具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则 将 其 从 该 组 合 中 分 出 来, 以 个 别 方 式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将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26 27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b)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 续 ) (c)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 续 ) 当 本 已 经 进 了 所 有 必 要 的 法 律 或 其 他 程 序 后, 贷 款 仍 然 不 可 收 回 时, 本 将 决 定 核 销 贷 款 及 冲 销 相 应 的 损 失 准 备 如 果 在 期 后 本 收 回 已 核 销 的 贷 款 金 额, 则 收 回 金 额 冲 减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收 取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或 将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时, 本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本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具 有 重 组 条 款 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是 本 为 无 力 偿 债 的 借 款 人 酌 情 重 组 其 贷 款 计 划 而 产 生 的 贷 款 项 目 本 持 续 监 管 重 组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项, 以 确 定 是 否 减 值 或 逾 期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即 使 该 金 融 资 产 没 有 终 止 确 认, 本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从 所 有 者 权 益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从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期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的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转 回 (d) (e)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本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列 报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没 有 相 互 抵 销 但 是,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本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现 在 是 可 执 的 ; 本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初 始 确 认 后 续 计 量 时 因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利 润 表 中 确 认 28 29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金 融 工 具 ( 续 )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固 定 资 产 及 在 建 工 程 (f)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是 同 时 包 含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及 主 合 同 的 混 合 工 具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并 导 致 该 混 合 工 具 中 的 某 些 现 金 流 量 以 类 似 于 单 独 存 在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变 动 方 式 变 动 当 (a) 该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经 济 特 征 及 风 险 方 面 与 主 合 同 并 不 存 在 紧 密 关 系 ;(b) 与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条 件 相 同, 单 独 存 在 的 工 具 符 合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定 义 ; 及 (c) 混 合 工 具 不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也 不 在 当 期 损 益 中 确 认,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将 与 主 合 同 分 拆, 并 作 为 单 独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入 账 当 嵌 入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分 离, 主 合 同 则 按 照 本 附 注 中 的 (a) 及 (b) 所 述 方 式 入 账 固 定 资 产 指 本 为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以 成 本 减 累 计 折 旧 及 减 值 准 备 ( 附 注 3(7))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在 建 工 程 以 成 本 减 减 值 准 备 ( 附 注 3(7))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使 该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支 出 自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成 本 包 括 工 程 用 物 资 直 接 人 工 和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在 建 工 程 于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不 计 提 折 旧 (3)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放 中 央 银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以 及 持 有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4)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实 际 支 付 或 收 到 的 款 项 入 账 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的 已 购 入 标 的 资 产 不 予 以 确 认, 在 表 外 作 备 查 登 记, 卖 出 回 购 的 标 的 资 产 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反 映 买 入 返 售 和 卖 出 回 购 业 务 的 交 易 损 益 在 相 关 交 易 期 间 以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分 别 确 认 为 利 息 收 入 和 利 息 支 出 对 于 构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各 自 具 有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本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适 用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的, 本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 包 括 与 更 换 固 定 资 产 某 组 成 部 分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同 时 将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扣 除 ; 与 固 定 资 产 日 常 维 护 相 关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报 废 或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损 益 为 处 置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与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并 于 报 废 或 处 置 日 在 损 益 中 确 认 本 对 固 定 资 产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分 别 为 :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5-50 年 0% 办 公 设 备 及 其 他 设 备 3 年 0% 本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复 核 30 31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6)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资 产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费 用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非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内 部 及 外 部 信 息 以 确 定 下 列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的 迹 象, 包 括 : - 固 定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本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资 产 进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此 外,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本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本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除 因 辞 退 福 利 外, 本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相 应 增 加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费 用 (a)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中 国 有 关 法 规, 本 职 工 参 加 了 由 政 府 机 构 设 立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准 和 比 例, 本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上 述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本 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定 期 缴 付 上 述 款 项 后, 不 再 有 其 他 的 支 付 义 务 资 产 组 是 本 可 以 认 定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其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基 本 上 独 立 于 其 他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由 创 造 现 金 流 入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成 本 在 认 定 资 产 组 时, 主 要 考 虑 该 资 产 组 能 否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同 时 考 虑 本 管 理 层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管 理 方 式, 以 及 对 资 产 使 用 或 者 处 置 的 决 策 方 式 等 (b) 股 份 支 付 本 的 股 份 支 付 分 为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和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资 产 ( 或 资 产 组 资 产 组 组 合, 下 同 )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是 根 据 公 平 交 易 中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减 去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处 置 费 用 的 金 额 确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会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与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相 关 的 减 值 损 失,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但 抵 减 后 的 各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得 低 于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 如 可 确 定 的 ) 该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 如 可 确 定 的 ) 和 零 三 者 之 中 最 高 者 本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作 为 对 价 换 取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时, 以 授 予 职 工 权 益 工 具 在 授 予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授 予 后 立 即 可 权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本 在 授 予 日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对 于 授 予 后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才 可 权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本 在 等 待 期 内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最 新 取 得 的 可 权 职 工 人 数 变 动 等 后 续 信 息 对 可 权 权 益 工 具 数 量 作 出 最 佳 估 计, 以 此 基 础 按 照 权 益 工 具 授 予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并 相 应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对 于 集 团 内 涉 及 不 同 公 司 的 股 份 支 付 安 排, 当 本 接 受 服 务 但 没 有 结 算 义 务 时, 本 将 此 股 份 支 付 计 划 作 为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会 转 回 32 33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职 工 薪 酬 ( 续 )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预 计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 续 ) (b) 股 份 支 付 ( 续 ) (b) 已 作 出 财 务 担 保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对 于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本 承 担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交 付 现 金 来 换 取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时, 以 相 关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的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换 取 服 务 的 价 格 授 予 后 立 即 可 权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本 按 在 授 予 日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负 债 对 于 授 予 后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才 可 权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在 等 待 期 内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日, 本 以 对 可 权 情 况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为 基 础, 按 照 本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金 额,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成 本 或 费 用 并 相 应 计 入 负 债 (9) 预 计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a) 对 于 集 团 内 涉 及 不 同 公 司 的 股 份 支 付 安 排, 当 本 接 受 服 务 且 有 结 算 义 务, 但 是 授 予 职 工 的 是 集 团 内 其 他 公 司 的 权 益 工 具 时, 本 将 此 股 份 支 付 计 划 作 为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预 计 负 债 如 果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本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该 义 务 的 履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以 及 有 关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本 会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预 计 负 债 以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对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潜 在 义 务, 其 存 在 须 通 过 未 来 不 确 定 事 项 的 发 生 或 不 发 生 予 以 证 实 ; 或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履 该 义 务 不 是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或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本 会 将 该 潜 在 义 务 或 现 时 义 务 披 露 为 或 有 负 债 (10) 受 托 业 务 财 务 担 保 是 指 那 些 规 定 担 保 人 ( 以 下 简 称 发 人 ) 根 据 债 务 工 具 的 条 款 支 付 指 定 款 项, 以 补 偿 受 担 保 的 受 益 人 ( 以 下 简 称 持 有 人 ) 因 某 一 特 定 债 务 人 不 能 偿 付 到 期 债 务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的 合 同 如 果 本 向 客 户 作 出 财 务 担 保, 担 保 的 公 允 价 值 ( 即 已 收 担 保 费 用 ) 在 其 他 负 债 中 初 始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入 递 延 收 入 会 在 担 保 期 内 摊 销, 并 于 利 润 表 中 确 认 为 已 作 出 财 务 担 保 的 收 入 此 外, 如 果 (a) 担 保 的 持 有 人 可 能 根 据 这 项 担 保 向 本 提 出 申 索, 以 及 (b) 向 本 提 出 的 申 索 金 额 预 期 高 于 递 延 收 入 的 账 面 价 值, 预 计 负 债 便 会 根 据 附 注 3(9)(a)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本 在 受 托 业 务 中 担 任 客 户 的 管 理 人 受 托 人 或 代 理 人 本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不 包 括 本 因 受 托 业 务 而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有 关 向 客 户 交 回 这 些 资 产 的 承 诺, 因 为 该 资 产 的 风 险 及 报 酬 由 客 户 承 担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是 指 本 与 客 户 签 订 委 托 贷 款 协 议, 由 客 户 向 本 提 供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贷 款 基 金 ), 并 由 本 按 照 客 户 的 指 示 向 第 三 方 发 放 贷 款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贷 款 ) 由 于 本 并 不 承 担 委 托 贷 款 及 相 关 委 托 贷 款 基 金 的 风 险 及 报 酬, 因 此 委 托 贷 款 及 基 金 按 其 本 金 记 录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表 外 项 目, 而 且 并 未 对 这 些 委 托 贷 款 计 提 任 何 减 值 准 备 代 客 理 财 业 务 是 指 本 与 客 户 签 订 协 议 向 客 户 募 集 资 金, 并 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于 本 资 产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资 产 的 服 务 对 于 部 分 代 客 理 财 业 务, 由 于 本 仅 根 据 有 关 协 议 履 管 理 职 责 并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不 承 担 理 财 募 集 资 金 及 投 资 相 应 的 风 险 及 报 酬, 因 此 相 关 资 金 及 投 资 记 录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表 外 项 目 34 35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1) 收 入 确 认 收 入 是 本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且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收 入 在 其 金 额 及 相 关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并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其 他 确 认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2)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但 不 包 括 政 府 以 投 资 者 身 份 向 本 投 入 的 资 本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并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a) (b) 利 息 收 入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根 据 让 渡 资 金 使 用 权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利 息 收 入 包 括 折 让 或 溢 价 摊 销, 或 生 息 资 产 的 初 始 账 面 金 额 与 其 按 实 际 利 率 基 准 计 算 的 到 期 日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异 的 摊 销 实 际 利 率 是 将 金 融 工 具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工 具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会 在 考 虑 金 融 工 具 ( 如 提 前 还 款 权 类 似 期 权 等 ) 的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 但 不 会 考 虑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计 算 项 目 包 括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订 约 方 之 间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溢 价 或 折 价 已 减 值 金 融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入 ( 以 下 简 称 折 现 回 拨 ),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将 由 于 形 成 或 取 得 金 融 资 产 而 收 取 的 初 始 费 收 入 或 承 诺 费 收 入 进 递 延, 作 为 对 实 际 利 率 的 调 整 ; 如 果 本 在 贷 款 承 诺 期 满 时 还 没 有 发 放 贷 款, 有 关 收 费 将 确 认 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本 将 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用 于 补 偿 本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则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3) 所 得 税 本 除 了 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有 关 的 所 得 税 影 响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外,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 或 收 益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期 所 得 税 按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税 率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加 上 以 往 年 度 应 付 所 得 税 的 调 整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本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并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时, 那 么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与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分 别 根 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和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定 暂 时 性 差 异 是 指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包 括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预 期 收 回 或 结 算 方 式, 依 据 已 颁 布 的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36 37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3) 所 得 税 ( 续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 并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14) 利 润 分 配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经 审 议 批 准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中 拟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确 认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负 债, 在 附 注 中 单 独 披 露 (15)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可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本 的 关 联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本 的 母 公 司 ; (b) 本 的 子 公 司 ; (c) 与 本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d) 对 本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投 资 方 ; (e) 与 本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 (f) 本 的 合 营 企 业, 包 括 合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g) 本 的 联 营 企 业, 包 括 联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h) 本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i) 本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j) 本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及 (k) 本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6) 分 部 报 告 本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 - 本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 - 本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存 在 相 似 经 济 特 征 且 同 时 在 以 下 方 面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性 的, 可 以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 - 各 单 项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性 质 ; - 生 产 过 程 的 性 质 ; - 产 品 或 劳 务 的 客 户 类 型 ; -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 ; - 生 产 产 品 及 提 供 劳 务 受 法 律 政 法 规 的 影 响 本 在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时, 分 部 间 交 易 收 入 按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量 编 制 分 部 报 告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一 致 (17)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管 理 层 需 要 运 用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用 及 资 产 负 债 收 入 及 费 用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实 际 情 况 可 能 与 这 些 估 计 不 同 本 管 理 层 对 估 计 涉 及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因 素 的 判 断 进 持 续 评 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38 39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17)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 续 ) 3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 续 ) (a) (b)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损 失 本 定 期 审 阅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以 评 估 其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情 况 时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显 示 个 别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出 现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显 示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债 务 人 及 发 人 的 还 款 状 况 出 现 负 面 变 动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或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组 合 内 资 产 违 约 等 事 项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为 该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净 减 少 额 当 运 用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损 失 时,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是 根 据 与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资 产 的 历 史 损 失 经 验 确 定, 并 根 据 反 映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可 观 察 数 据 进 调 整 管 理 层 定 期 审 阅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时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假 设, 以 减 小 预 计 损 失 与 实 际 损 失 之 间 的 差 额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投 资 的 减 值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投 资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大 幅 或 持 续 下 降 至 低 于 成 本 在 决 定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出 现 大 幅 或 持 续 下 降 时 需 要 进 判 断 在 进 判 断 时, 本 会 考 虑 历 史 市 场 波 动 记 录 和 该 权 益 投 资 的 历 史 价 格, 以 及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属 业 表 现 和 其 财 务 状 况 等 其 他 因 素 (17) 主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判 断 ( 续 ) (d)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 续 ) 估 值 技 术 涉 及 不 确 定 因 素, 并 会 受 到 就 各 项 金 融 工 具 的 风 险 特 征 贴 现 率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估 计 预 期 未 来 亏 损 经 验 和 其 它 因 素 所 作 出 的 假 设 和 判 断 的 重 大 影 响 这 些 假 设 的 变 动 可 能 大 大 影 响 估 计 数 字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所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估 计 不 一 定 能 够 通 过 与 独 立 市 场 进 比 较 而 加 以 证 实, 而 且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也 不 能 在 实 时 出 售 这 些 工 具 时 变 现 除 另 有 注 明 外, 所 有 金 融 工 具 是 以 公 允 价 值 列 报, 或 以 与 其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允 价 值 相 近 的 金 额 入 账 本 的 金 融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款 项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以 及 债 券 投 资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拆 出 资 金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及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 除 指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及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外 ) 主 要 按 照 市 场 利 率 定 价 或 会 于 一 年 内 到 期, 因 此 其 账 面 价 值 大 致 等 于 公 允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 分 为 交 易 性 债 券 投 资 和 可 供 出 售 债 券 投 资 ) 以 及 指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财 务 报 表 (c) (d)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如 附 注 3(5) 所 述, 本 对 固 定 资 产 在 考 虑 其 残 值 后, 在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本 定 期 审 阅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以 决 定 将 计 入 每 个 报 告 期 的 折 旧 费 用 数 额 资 产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是 本 根 据 对 同 类 资 产 的 已 往 经 验 并 结 合 预 期 的 技 术 改 变 而 确 定 如 果 以 前 的 估 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则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对 折 旧 费 用 进 调 整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一 般 而 言, 公 允 价 值 的 估 计 属 主 观 性 质, 并 根 据 金 融 工 具 的 特 征 及 相 关 市 场 数 据 于 特 定 时 间 进 在 可 情 况 下, 公 允 价 值 最 合 适 的 计 量 方 法 是 采 用 公 开 市 价 由 于 大 部 分 金 融 工 具 都 没 有 有 组 织 的 二 级 市 场, 特 别 是 贷 款 和 存 款, 因 而 无 法 直 接 取 得 市 价 因 此, 这 些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是 以 采 用 当 期 市 场 参 数 的 估 值 技 术 为 基 础 计 算 由 于 公 允 价 值 是 适 用 于 特 定 报 告 日 期 的 理 论 价 值, 因 此 仅 能 用 作 未 来 销 售 的 可 变 现 价 值 的 参 考 (e) 本 的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包 括 同 业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存 放 款 项 拆 入 资 金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和 吸 收 存 款 ( 除 指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吸 收 存 款 外 ), 其 账 面 价 值 大 致 等 于 公 允 价 值 所 得 税 确 定 所 得 税 涉 及 对 某 些 交 易 未 来 税 务 处 理 的 判 断 本 慎 重 评 估 各 项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并 计 提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本 定 期 根 据 更 新 的 税 收 法 规 重 新 评 估 这 些 交 易 的 税 务 影 响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按 可 抵 扣 税 务 亏 损 及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只 会 在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时 确 认, 所 以 需 要 管 理 层 判 断 获 得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能 性 本 持 续 审 阅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判 断, 如 果 预 计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能 利 用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将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0 41

4 税 项 本 适 用 的 主 要 税 项 及 税 率 如 下 : (1)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按 应 税 收 入 金 额 计 缴,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5% (2) 所 得 税 本 年 度, 本 适 用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5 现 金 及 存 放 中 央 银 款 项 库 存 现 金 228,166,998 177,823,985 存 放 中 央 银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a) 20,728,700,408 19,651,229,760 存 放 中 央 银 超 额 存 款 准 备 金 (b) 9,025,691,380 5,971,628,223 合 计 29,982,558,786 25,800,681,968 (a) 法 定 存 款 准 备 金 为 本 按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缴 存 的 存 款 准 备 金, 此 存 款 不 能 用 于 日 常 业 务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缴 存 比 率 为 : 6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1) 按 存 放 对 象 类 型 分 析 存 放 其 他 银 - 境 内 10,818,746,098 9,808,046,324 - 境 外 4,372,576,684 4,996,491,302 小 计 15,191,322,782 14,804,537,626 ------------------------------- ------------------------------- 存 放 非 银 金 融 机 构 - 境 内 42,274,642 96,068,687 小 计 42,274,642 96,068,687 ------------------------------- ------------------------------ 合 计 15,233,597,424 14,900,606,313 (2) 按 计 量 方 法 分 析 ------------------------------- ------------------------------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15,112,486,105 14,900,606,313 指 定 以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i) 121,111,319 -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总 额 15,233,597,424 14,900,606,313 人 民 币 存 款 缴 存 比 率 19% 16.5% 外 汇 存 款 缴 存 比 率 5% 5% (b) 存 放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超 额 存 款 准 备 金 主 要 是 用 于 资 金 清 算 (i) 指 定 以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存 放 同 业 款 项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名 义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26,018,000 元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无 ) 42 43

7 拆 出 资 金 拆 放 其 他 银 - 境 内 7,556,391,268 12,460,169,057 - 境 外 380,000,000 42,504,000 小 计 7,936,391,268 12,502,673,057 ---------------------- ---------------------- 拆 放 非 银 金 融 机 构 - 境 内 290,000,000 - 小 计 290,000,000 - ---------------------- ---------------------- 合 计 8,226,391,268 12,502,673,057 8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持 有 的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均 为 非 上 市 债 券 投 资 这 些 债 券 投 资 由 下 列 机 构 发,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列 示 : 中 国 人 民 银 3,211,994,935 521,678,635 政 策 性 银 1,133,008,860 452,494,510 企 业 553,985,560 99,693,500 财 政 部 693,829,745 77,914,900 9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本 在 外 汇 和 利 率 市 场 进 的 远 期 掉 期 期 权 以 及 商 品 关 联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本 通 过 与 外 部 交 易 对 手 进 对 冲 部 分 交 易 来 主 动 管 理 风 险 头 寸, 以 确 保 本 承 担 的 风 险 净 值 在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内 2011 年 名 义 金 额 公 允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合 计 资 产 负 债 利 率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利 率 掉 期 合 约 392,926,229,279 2,839,891,315 (2,864,057,480) 利 率 期 权 合 约 19,569,288,802 28,018,025 (11,961,372) 412,495,518,081 2,867,909,340 (2,876,018,852) -------------------------- -------------------------- -------------------------- 货 币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货 币 期 权 合 约 1,177,237,961 55,297,585 (54,723,792) 货 币 掉 期 合 约 3,699,172,911 97,727,829 (30,814,701) 远 期 外 汇 合 约 196,904,020,737 1,636,105,560 (1,592,948,842) 201,780,431,609 1,789,130,974 (1,678,487,335) -------------------------- -------------------------- -------------------------- 其 他 衍 生 交 易 合 约 商 品 关 联 衍 生 工 具 合 约 53,274,319,884 775,727,534 (775,727,534)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合 约 7,874,581,250 38,045,905 (407,835,073) 61,148,901,134 813,773,439 (1,183,562,607) -------------------------- -------------------------- -------------------------- 合 计 675,424,850,824 5,470,813,753 (5,738,068,794) ====== =============== 合 计 5,592,819,100 1,151,781,545 44 45

9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续 ) 10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2010 年 名 义 金 额 公 允 价 值 公 允 价 值 合 计 资 产 负 债 (1) 按 企 业 和 个 人 分 布 情 况 分 析 利 率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利 率 掉 期 合 约 254,601,599,022 1,471,837,751 (1,497,428,741) 利 率 期 权 合 约 19,580,140,452 34,842,118 (34,861,478) 货 币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274,181,739,474 1,506,679,869 (1,532,290,219) -------------------------- -------------------------- -------------------------- 货 币 期 权 合 约 7,534,502,954 309,814,844 (335,197,518) 货 币 掉 期 合 约 6,379,780,990 222,433,269 (116,511,867) 远 期 外 汇 合 约 195,981,445,212 1,695,482,800 (1,829,221,081) 209,895,729,156 2,227,730,913 (2,280,930,466) -------------------------- -------------------------- -------------------------- 其 他 衍 生 交 易 合 约 商 品 关 联 衍 生 工 具 合 约 24,665,585,384 852,580,403 (852,580,403)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合 约 4,301,402,504 91,003,345 (194,703,309) 28,966,987,888 943,583,748 (1,047,283,712) -------------------------- -------------------------- -------------------------- 合 计 513,044,456,518 4,677,994,530 (4,860,504,397) ======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名 义 金 额 仅 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尚 未 完 成 的 交 易 量, 并 不 代 表 风 险 金 额 本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中 作 为 套 期 工 具 的 利 率 掉 期 / 远 期 外 汇 合 约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名 义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050,007,313 元, 其 公 允 价 值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22,394,154 元, 公 允 价 值 负 债 为 人 民 币 13,445,067 元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名 义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327,912,435 元, 其 公 允 价 值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17,846,986 元 ) 企 业 贷 款 和 垫 款 - 贷 款 69,001,957,258 72,096,863,668 - 贴 现 6,343,599,486 4,645,836,316 个 人 贷 款 和 垫 款 -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15,780,177,100 15,886,891,500 - 个 人 消 费 贷 款 3,369,073,628 3,562,397,821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4,494,807,472 96,191,989,305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519,611,556) (398,766,318) 其 中 : 个 别 评 估 (164,972,754) (160,673,815) 组 合 评 估 (354,638,802) (238,092,503) 贷 款 和 垫 款 账 面 价 值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2) 按 计 量 方 法 分 析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93,414,291,686 93,275,922,473 指 定 以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i) 1,080,515,786 2,916,066,832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4,494,807,472 96,191,989,305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519,611,556) (398,766,318) 其 中 : 个 别 评 估 (164,972,754) (160,673,815) 组 合 评 估 (354,638,802) (238,092,503) 贷 款 和 垫 款 账 面 价 值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i) 指 定 以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贷 款 和 垫 款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名 义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75,181,950 元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名 义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882,047,481 元 ) 46 47

10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 续 ) (3) 按 业 分 布 情 况 分 析 10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 续 ) (4) 按 地 区 分 布 情 况 分 析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制 造 业 32,087,798,638 33% 35,215,983,384 37%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8,785,471,100 20% 18,183,131,100 19% 房 地 产 业 7,648,514,800 8% 6,353,633,500 7% 金 融 业 6,297,885,306 7% 6,278,404,100 7% 租 赁 及 商 业 服 务 业 2,696,774,600 3% 1,777,708,700 2%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1,937,829,100 2% 1,660,692,400 2% 电 力 燃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758,134,100 2% 2,097,096,000 2%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025,520,900 1% 1,176,536,900 1% 农 林 牧 渔 业 890,690,100 1% 2,024,870,000 2% 采 矿 业 867,329,400 1% 843,050,700 1% 建 筑 业 855,339,700 1% 845,208,500 1% 其 他 494,269,000 1% 286,384,700 0% 小 计 75,345,556,744 80% 76,742,699,984 81% 个 人 贷 款 和 垫 款 19,149,250,728 20% 19,449,289,321 19%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华 东 地 区 53,702,939,328 57% 58,931,315,454 61% 华 南 / 华 中 地 区 16,800,012,614 18% 15,387,548,177 16% 华 北 地 区 19,333,494,173 20% 17,705,120,820 19% 华 西 地 区 4,658,361,357 5% 4,168,004,854 4%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4,494,807,472 100% 96,191,989,305 100%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519,611,556) (398,766,318) 其 中 : 个 别 评 估 (164,972,754) (160,673,815) 组 合 评 估 (354,638,802) (238,092,503) 贷 款 和 垫 款 账 面 价 值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 华 东 地 区 包 括 长 江 三 角 区 域 等 地 区 的 省 市 华 南 / 华 中 地 区 包 括 珠 江 三 角 区 域 的 省 市 以 及 中 部 地 区 的 省 市 华 北 地 区 包 括 渤 海 区 域 及 东 北 区 域 的 省 市 华 西 地 区 包 括 中 国 西 部 地 区 的 省 市 合 计 94,494,807,472 100% 96,191,989,305 100%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519,611,556) (398,766,318) 其 中 : 个 别 评 估 (164,972,754) (160,673,815) 组 合 评 估 (354,638,802) (238,092,503) 贷 款 和 垫 款 账 面 价 值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 (5) 按 担 保 方 式 分 布 情 况 分 析 信 用 贷 款 40,493,711,787 46,996,924,064 保 证 贷 款 10,749,750,816 7,426,670,829 附 担 保 物 贷 款 43,251,344,869 41,768,394,412 其 中 : 抵 押 贷 款 32,240,579,575 28,567,218,223 质 押 贷 款 11,010,765,294 13,201,176,189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94,494,807,472 96,191,989,305 减 :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519,611,556) (398,766,318) 其 中 : 个 别 评 估 (164,972,754) (160,673,815) 组 合 评 估 (354,638,802) (238,092,503) 贷 款 和 垫 款 账 面 价 值 93,975,195,916 95,793,222,987 48 49

10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 续 ) 10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 续 ) (6) 已 逾 期 贷 款 的 逾 期 期 限 分 析 (7)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变 动 情 况 2011 年 逾 期 逾 期 逾 期 3 个 月 3 个 月 1 年 以 上 逾 期 以 内 至 1 年 3 年 以 内 3 年 以 上 合 计 信 用 贷 款 86,649,543 17,050,120 15,354,627 30,942,856 149,997,146 保 证 贷 款 72,779,553 3,563,241 17,952,144-94,294,938 附 担 保 物 贷 款 791,150,856 143,408,582 84,119,072 32,981,515 1,051,660,025 其 中 : 抵 押 贷 款 761,592,013 47,366,493 78,737,962 31,497,964 919,194,432 质 押 贷 款 29,558,843 96,042,089 5,381,110 1,483,551 132,465,593 合 计 950,579,952 164,021,943 117,425,843 63,924,371 1,295,952,109 ======== ======== ================ 2010 年 逾 期 逾 期 逾 期 3 个 月 3 个 月 1 年 以 上 逾 期 以 内 至 1 年 3 年 以 内 3 年 以 上 合 计 信 用 贷 款 81,889,410 25,135,869 83,331,196 39,611,908 229,968,383 保 证 贷 款 76,332,674 4,369,060 - - 80,701,734 附 担 保 物 贷 款 500,652,307 63,283,822 104,617,555-668,553,684 其 中 : 抵 押 贷 款 459,768,362 61,683,822 85,576,586-607,028,770 质 押 贷 款 40,883,945 1,600,000 19,040,969-61,524,914 合 计 658,874,391 92,788,751 187,948,751 39,611,908 979,223,801 ======== ======== ================ 逾 期 贷 款 是 指 所 有 或 部 分 本 金 或 利 息 已 逾 期 一 天 以 上 的 贷 款 按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2011 年 按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损 失 准 备 总 额 年 初 余 额 238,092,503 160,673,815 398,766,318 本 年 计 提 117,106,777 93,161,574 210,268,351 本 年 转 回 - (25,932,529) (25,932,529) 本 年 收 回 - 9,302,612 9,302,612 本 年 核 销 - (69,745,412) (69,745,412) 折 现 回 拨 - (2,294,904) (2,294,904) 汇 兑 损 益 (560,478) (192,402) (752,880) 年 末 余 额 354,638,802 164,972,754 519,611,556 ======== ================ 按 组 合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2010 年 按 个 别 方 式 评 估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损 失 准 备 总 额 年 初 余 额 156,012,779 216,888,353 372,901,132 本 年 计 提 84,120,838 102,193,619 186,314,457 本 年 转 回 - (24,936,984) (24,936,984) 本 年 收 回 - 7,368,971 7,368,971 本 年 核 销 - (136,656,064) (136,656,064) 折 现 回 拨 - (3,202,875) (3,202,875) 汇 兑 损 益 (2,041,114) (981,205) (3,022,319) 年 末 余 额 238,092,503 160,673,815 398,766,318 ======== ================ 50 51